江门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定

|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作者:MamaAintHappy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江门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定(共含10篇),仅供参考,喜欢可以收藏与分享哟!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MamaAintHappy”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江门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定

篇1:江门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定

江门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定

日前,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180号)。从今年7月1日起,全市用人单位由现行的三类行业缴费细化为八类行业进行缴费,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低到高分别为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4%、1.5%。今年7月1日起至明年6月30日止,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暂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确定,明年7月1日起执行费率浮动。这次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涉及所有行业用人单位,进一步减轻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

两大降费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这次行业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标准的重新确定是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以来的首次调整,本次调整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关于适时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综合考虑了江门市工伤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以及当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实现了用人单位缴费水平的“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的目的。

其中有两大降费政策减轻企业负担:一是五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实现阶段性下调。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根据国家、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在实施新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本市五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下调至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0%、1.2%、1.3%、1.4%,对执行下调政策后行业基准费率仍升高的用人单位(与10月1日实施阶段下调前的行业基准费率相比),其基准费率按“就低”原则执行,即仍按照原基准费率执行。实施期限自207月1日至6月30日止,207月1日起,五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基准费率按1.1%、1.3%、1.4%、1.5%执行。二是对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有效期内的用人单位,从其提交省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后的次月起,在原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下调0.03个百分点,但下调后的缴费费率不低于一类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

所有行业用人单位均参与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是指江门市社保局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工伤保险费支出率,核定其在当年社保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工伤保险费支出率,是指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支付给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以市社保局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时间为准)占该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上一自然年度非首次参保且缴费月份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其上一自然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支出率。

一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标准分为三档,最高按行业基准费率的150%进行缴费,最低按照行业基准费率进行缴费。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标准分为五档,最高按行业基准费率的150%进行缴费,最低按行业基准费率的50%进行缴费。

值得注意的是,三种情形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不纳入工伤保险费支出率统计范围:一是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二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三是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待遇发放给本人

市社保局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时,将属于工伤职工个人部分待遇划入其社会保障卡内。工伤职工本人未有社会保障卡的,将属于工伤职工个人部分待遇划入其银行卡或银行账户内。若用人单位已垫付相关待遇的,将垫付的费用划入单位银行账户。

相关阅读:

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工伤预防,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含下辖三区四市)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用人单位行业基准费率和费率档次。用人单位行业基准费率和费率档次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市社保局根据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材料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15〕72号规定核定各用人单位所对应的行业风险类别(行业风险分类见附件1)。

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分为八类,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低到高分别为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4%、1.5%。

用人单位跨行业经营的,以注册登记材料记载的最高风险行业确定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根据国家、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在实施新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本市五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下调至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0%、1.2%、1.3%、1.4%,对执行下调政策后行业基准费率仍升高的用人单位(与月1日实施阶段下调前的行业基准费率相比),其基准费率按“就低”原则执行,即仍按照原基准费率执行。实施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止,2018年7月1日起,五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基准费率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五条费率浮动办法指市社保局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的工伤保险费支出率,核定其在当年社保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下同)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费支出率,是指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支付给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以市社保局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时间为准)占该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上一自然年度非首次参保且缴费月份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其上一自然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支出率。

市社保局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时,将属于工伤职工个人部分待遇划入其社会保障卡内;工伤职工本人未有社会保障卡的,将属于工伤职工个人部分待遇划入其银行卡或银行帐户内;若用人单位已垫付相关待遇的,将垫付的费用划入单位银行账户。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内发生的工伤事故及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支出率统计范围:

(一)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第七条市社保局应按照以下标准核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一)一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标准:

1.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在100%以下(含10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2.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大于100%、小于120%(含12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3.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大于12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二)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标准:

1.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在10%以下(含1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2.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大于10%、小于50%(含5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3.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大于50%、小于100%(含10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4.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大于100%、小于120%(含12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5.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率大于120%的.用人单位,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缴纳当年社保年度的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出现下列情形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以下办法核定:

(一)对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有效期内的用人单位,从其提交省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后的次月起,在原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下调0.03个百分点,但下调后的缴费费率不低于一类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

(二)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在我市首次参保且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不参加当年的费率浮动,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

第九条用人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以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进行浮动。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由市社保局核定后,在调整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材料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行业类别的,应及时持注册登记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到市社保局办理行业类别变更手续;市社保局出具《行业风险类别通知书》,通知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在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费率缴费。

第十条江门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下同)的正常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2个月左右的平均支付水平。当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规模低于9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时,通过加强工伤预防,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上浮费率等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第十一条市社保局应每年对各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根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档次。对风险程度骤升的单位,可一次上浮两个档次,并通过适当形式通报,以示警戒。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加强工伤预防,防范工伤事故风险的发生。市社保局应与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和市编办加强沟通,建立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机制,实现数据共享。

第十三条各市、区要加强对费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控,建立费率调整和实施情况定期报备制度。市社保局应在每年9月底前将本市上一社保年度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变化情况和浮动费率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2016年7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暂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其中五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基准费率按下调后的标准执行,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用人单位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0.03个百分点,但下调后的缴费费率不低于一类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207月1日起按本办法执行费率浮动。《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642号)同时废止。如国家、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篇2:枣庄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定

近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获悉,市人社局联合住建、安监、工会等部门出台《枣庄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解决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征缴方式不够灵活、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等突出问题,规定建筑项目农民工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自6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措施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否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在受到工伤事故伤害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

每起工伤认定程序办结平均用时从合作前的两个多月缩短至1个月以内,效率提高了一倍以上。”浙江省龙游县人社局局长劳志平近日向记者介绍该县探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新模式时说。

据悉,20开始,龙游县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龙游支公司签订协议,以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委托人寿公司经办全县职工工伤保险具体业务。该县专门设立工伤保险业务中心,由人寿公司方面选派5名理赔人员进驻,参与工伤保险经办服务。

“在年以前,受编制影响,县里经办工伤保险的人手不足,专业性服务不足。”劳志平表示,该县此前工伤保险基金时常亏损。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龙游支公司经理尤激扬分析说,此前工伤保险申报都是公司事后申报,这其中可能有虚假报案、冒名顶替等损害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而人寿公司经办工伤保险具体业务后,实行8小时报案制度,配备2名专职调查员及专用车辆,留存第一手资料,对存有疑点的案件进行重点排查,避免了工伤保险基金流失的情况。

据介绍,龙游县探索工伤保险政保合作新模式以来,工伤保险基金赔付案件由2013年2123件下降至2015年1548件,参保人员工伤保险出险率从3.2%下降至2.3%。该县工伤保险基金实现扭亏结余。

篇3:江门黄标车新规定

据介绍,至12月31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提前淘汰的非营运“黄标车”,可以享受财政补贴:

(一)9月30日前,在江门市登记(含注册、转入)的非营运“黄标车”;

(二)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含1年);

(三)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四)车辆必须在具有正规回收资质的报废汽车拆解企业进行拆解,车辆办理报废手续时,应保持车辆的完整性,不得无故私自拆除车辆配件。

具体来讲,按照补贴标准,重型货车、大型客车补贴最高,每辆补贴1.5万元;中型货车,每辆补贴1万元;中型客车,每辆补贴0.9万元;轻型货车,每辆补贴0.7万元;小型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0.6万元;微型货车,每辆补贴0.5万元;轿车、微型客车(含微型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0.4万元。

据了解,江门市环保、公安、商务、财政等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联合对申请奖励的车辆进行审核。

江门市环保局出台了《江门市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操作细则》(下称《细则》),根据该细则,江门市将对提前淘汰营运的“黄标车”进行补贴,月31日前提前报废江门市籍营运“黄标车”,最高可获1.8万元补贴。

《细则》规定,7月1日至年12月31日为提前淘汰营运“黄标车”实施补贴时间,受理时间为今年10月底至2015年12月31日。

提前淘汰营运“黄标车”的补贴标准分为两类。一类为营运货运补贴标准,另一类为营运客运补贴标准。营运货运补贴标准为:对登记注册的重、中、轻、微型货运“黄标车”提前报废的,最高补贴1.8万元、1.3万元、9000元和6000元,登记注册日期每提前1年的,补贴额递减500元。

营运客运“黄标车”补贴标准为:对20登记注册的大、中型客运“黄标车”提前报废的,最高补贴1.8万元和1.1万元,登记注册日期每提前1年的,补贴额递减500元。符合提前淘汰补贴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在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后,可携带申报补贴所需材料到车辆登记所在地、由环保部门设立的“黄标车”提前淘汰服务窗口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据悉,目前,江门市中心城区已经实施第二阶段限制“黄标车”通行管理。

市区第一批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申请补助名单昨日进行了公示。名单上的7辆车均为货车,获得补助分别在6000元—11500元。其中获得最高11500元补贴的是一辆中型普通货车,其强制报废时间为3月24日。

江门市环保局多次在官网上发布《蓬江区、江海区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申办指南》提醒车主,办理退出营运手续的'地点位于江门市广新路46号的江门市市区交通管理总站;拆解报废、注销车辆位于江门市西环路白沙鸭利咀江门市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补贴资金申请位于江门市堤西路88号的江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市环保局窗口。

此外,经技术鉴别转成绿标的车辆,其提前报废不享受黄标车提前淘汰的奖励补贴。环保公示期从昨日起至12月9日,公示期间,市环保局接受反映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车辆有关情况的来信、来访和来电。

相关新闻:

江门市环保局出台了《江门市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操作细则》(下称《细则》),根据该细则,江门市将对提前淘汰营运的“黄标车”进行补贴,2015年12月31日前提前报废江门市籍营运“黄标车”,最高可获1.8万元补贴。

《细则》规定,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为提前淘汰营运“黄标车”实施补贴时间,受理时间为今年10月底至2015年12月31日。

提前淘汰营运“黄标车”的补贴标准分为两类。一类为营运货运补贴标准,另一类为营运客运补贴标准。营运货运补贴标准为:对年登记注册的重、中、轻、微型货运“黄标车”提前报废的,最高补贴1.8万元、1.3万元、9000元和6000元,登记注册日期每提前1年的,补贴额递减500元。

营运客运“黄标车”补贴标准为:对2008年登记注册的大、中型客运“黄标车”提前报废的,最高补贴1.8万元和1.1万元,登记注册日期每提前1年的,补贴额递减500元。符合提前淘汰补贴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在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后,可携带申报补贴所需材料到车辆登记所在地、由环保部门设立的“黄标车”提前淘汰服务窗口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据悉,目前,江门市中心城区已经实施第二阶段限制“黄标车”通行管理。

篇4:烟台市出台工伤保险新规定

针对工伤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烟台市出台工伤保险新规定,其中明确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认定工伤。“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新规定中还建立了事故伤害快报制度,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内报劳动部门,造成死亡或一次性伤害3人以上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同时规定了五、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办法。五、六级伤残职工在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如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增加工资,其伤残津贴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月增加工资额的70%或60%相应增加。

来源:中国劳动网

篇5: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从成都市人社局了解到,近日,市人社局印发了《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并从8月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要求,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外地在蓉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为其所使用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建设项目中标后,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在项目开工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06%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该建设项目所涉及工期及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均按自然月计算。

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有效期内,因情况紧急临时增加且未及时实名参保的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业职工在参保施工现场发生事故伤害,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在发生事故伤害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到负责建设项目参保登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办人员参保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对在建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的或者以建设项目参保,但施工人员在保险生效时间开始之前或保险终止时间之后,以及停工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或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参保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外地在蓉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为其所使用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二)本实施细则中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相关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给水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垃圾处理、防洪等设施的土建和管道安装工程。

(三)机电工程(包括设备安装、管道建设、消防建设等)、水利工程、其他道路工程(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涵洞隧道建设)、其他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包括广场、园林建设、停车场等)的建筑施工企业参照本规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二、参保登记

(一)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建设项目中标后,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在项目开工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06%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该建设项目所涉及工期及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均按自然月计算。

(二)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3.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4.非“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5.建设项目已经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的,提供专业承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6.施工总承包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7.《建筑业工伤保险开户申报表》(样式见附件1)。

三、参保证明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金额实缴后,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样式见附件2)。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建筑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并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

(三)《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中的保险开始时间和保险终止时间以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为准。建设项目保险有效期从保险开始时间起,到保险终止时间止。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后,又将工程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的,应及时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同时提供专业承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地显著位置公示本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和投诉举报电话。

四、变更延期

(一)建设项目晚于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开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工期手续。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开工报告书上的开工时间作为保险开始时间,保险终止时间可以根据原来的工期向后顺延。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样式见附件3)。

(二)建设项目因故导致延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预计竣工时间15日之前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供市或区(市)县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延期证明材料,变更项目竣工日期,按以下公式计算补缴工伤保险费:补缴费额=开工时缴费金额/原工期(月)×新增工期(月)。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该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

(三)建设项目因故需停工一个月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到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暂停工伤保险计费手续,并提供市或区(市)县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停工证明材料,每次申请最长停工时间为六个月,该建设项目竣工时间相应向后顺延,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该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停工期满次月开始计费。

在停工期内,如需继续延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暂停计费到期15日之前到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继续暂停建筑业工伤保险计费手续,并提供市或区(市)县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继续停工证明材料。

(四)建设项目因故导致延期,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及时到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的,可提供市或区(市)县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延期证明材料补变更项目竣工日期,补缴工伤保险费。保险时间从缴费的次日起重新计算至竣工日期。

(五)建设项目因故需停工一个月以上,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及时到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暂停手续的,可提供市或区(市)县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停工证明材料补办停工手续,停工日期从办理的次日起计算至证明材料的停工时间。

五、动态实名制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 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为建设项目参保登记后开通网上经办,在项目开工之日起的30日内,应将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登记人员通过网上经办报送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项目施工期内,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及时通过网上经办报送当月人员增减变动名单。

(三)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有效期内,因情况紧急临时增加且未及时实名参保的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业职工在参保施工现场发生事故伤害,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在发生事故伤害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到负责建设项目参保登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办人员参保手续。

(四)各区(市)县人社局应指定区(市)县社保局或医保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经办机构。经办机构要按要求,为参保人员及时办理社会保障卡,实现工伤保险业务信息化。

六、退费办理

(一)建设项目经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证明在开工前取消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向办理参保登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建设项目开工后,经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证明未按原工程施工合同继续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按照剩余工期月数占整个工期月数的比例向办理参保登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剩余未计费部分。

(三)办理退费手续所需资料:

1.根据建设工程具体情况需提供的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2.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退费手续的经办人身份证(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3.施工总承包单位退费申请,应由发包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退费申请须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4.部、省、市人社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项目参保注销

(一)保险有效期结束后,对于无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该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二)保险有效期结束后,对于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的建设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持《项目竣工报告》等相关材料,到参保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项目竣工备案,并办理该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八、工伤认定

(一)建设项目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应当由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34号)第七条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9号)第二条规定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用工的施工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按照《成都市工伤认定工作规程》(成人社发〔2016〕20号)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提交材料。建设项目职工实际用工单位不是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还应当提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的职工受伤情况的相关说明。

(三)对于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案件,各区(市)县人社行政部门依法受理后,应实行“快立快结”,一般应当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九、劳动能力鉴定

(一)建筑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被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工伤认定书载明的建筑业工伤职工的实际用工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按照《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成人社发〔2016〕2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区(市)县人社行政部门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三)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部、省、市有关劳动能力鉴定规定办理。

十、工伤保险待遇及申领

(一)在工伤保险参保有效期内,建筑业职工在为其实名参保的建设项目上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部、省、市相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1―4级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建设项目使用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且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4级的,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待遇涉及职工本人工资的,按照职工工伤发生时成都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核定。

(二)按建设项目已实名参保的工伤人员,其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登记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参保登记的工伤认定书载明的用人单位向参保地负责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具体的申报资料和办理流程,与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一致。

(三)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对在建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的或者以建设项目参保,但施工人员在保险生效时间开始之前或保险终止时间之后,以及停工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或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一、项目竣工后的待遇支付

(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后,已实名参保登记的5―10级工伤人员,在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项目参保注销手续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部、省、市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已实名参保登记的1―4级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

(二)按建设项目已实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且在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由参保登记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工伤认定决定书载明的用人单位及时向参保地负责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工伤职工意愿一次性支付。

十二、基金管理

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办法核算和管理,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十三、其他事项

(一)208月1日前,已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44号)参加社会保险的建设项目,在保险有效期内,继续按原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建筑业工伤保险开户申报表

2. 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3. 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

附件1

建筑业工伤保险开户申报表

全市统一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区域   项目地址   甲方基本信息 发包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基本信息 施工总承包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单位   工程合同信息 工程类型   工程规模   合同价款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计价规则   承包工程范围   项目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施工总承包单位(盖章) 施工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温馨提示:企业登陆“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系统”(项目版)[社保管理]模块中(网址:www.cdxinyong.com)打印生成 。

附件2

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参保单位

名    称   工程名称及工程内容   预计用工人数   工程造价   工程编号   工程地点   发包单位   保险开始

时    间   保险结束时间   项目经办人   联系电话   参保方式   经办机构

审    核

该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办理了工伤保险。

(盖章)     年    月    日 表格说明:

1、工程内容:是对建设工程的建筑内容的补充说明(非必录项)。

2、工程编号:是经办机构生成的唯一流水编号。

附件3

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

参保单位名称   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工程造价   工程编号   工程地点   发包单位   工期变更记录 类别 保险开始时间 保险结束时间 经办时间 首次申报                                       经办机构          审   核                     (盖章)      年      月     日表格说明:

工期变更记录中类别:包括首次申报、顺延、延期三种。

1、首次申报是指企业初次申请《参保证明》。此行对应的保险开始时间和保险结束时间即为《参保证明》对应的时间。

2、顺延是指企业开工时间发生的改变所做的登记。此行对应的保险开始时间是企业重新申报的开工时间。

3、延期是指企业因为其他原因导致竣工时间拖延的。此行对应的保险开始时间为上一次工期变更时的保险结束时间的次日,保险结束时间为企业申请延期确定的竣工时间。

篇6:建筑业扩展工伤保险覆盖面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消息,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针对当前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中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

《意见》提出: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项目参保;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篇7: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施行新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施行新规定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同时,6月26日原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同时废止。

申请:资质许可由部省市三级审批

根据规定,凡在国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均应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并按规定办理资质升级、延续、变更、注销等手续,在取得资质后,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全国建筑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住建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内建筑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相关部门配合住建部门对相应区域相关资质类别的建筑企业资质进行管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3个序列,其中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拥有独资或者合资的劳务企业。

根据规定,建筑企业资质许可实行三级审批,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但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具体来看: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以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均由住建部审批许可;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以及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住建部门审批许可;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以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级住建部门审批许可。

值得注意的是,由住建部进行资质审批许可的企业,除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可直接向住建部申请外,其他企业应当向注册地省级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后者提交申请后的审批时限为:省级住建部门初审20个工作日,住建部(及相关部门)审查60个工作日,公示期10个工作日。

企业申请建筑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章程复印件、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根据规定,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住建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管理:12种情形不予批准资质升级

按照规定相关条款,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还应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规定第23条明确提出,建筑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12.存在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企业依法终止;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企业提出注销申请,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的,应当依法注销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处罚:骗取资质者3年内不得再申请

规定明确提出,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可撤回其资质证书,被撤回资质证书的企业,可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申请低于原等级的同类别资质。

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企业资质:一是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二是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三是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四是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五是其他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同样应当予以撤销。针对企业骗取资质的情况,规定专门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办法。

其中,建筑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并禁止企业在1年内再次申请相关资质;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资质,由县级以上住建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禁止企业3年内再次申请相关资质。

企业存在上述12种不予许可资质申请和资质增项情形之一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建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住建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未按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住建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篇8:包头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包头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如下:

10月26日,包头市人社局、市城建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联合召开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动员会,正式发布《包头市建筑业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意味着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正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

怎么参保?按项目参保灵活方便

“长期以来,因为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分包制等劳动关系特点使得工人的各种保障制度欠缺,建筑劳务公司为节约成本不愿为工人直接购买工伤保险、部门监管难等因素,使得建筑工人工伤参保率较低,而这也为日后的工伤纠纷埋下了隐患。”市人社局参保科科长王小波告诉记者,为了适应建筑企业人员流动较大的特点,此次出台的《细则》采取按项目参保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建筑业职工的参保期限以建筑工程竣工期为参保期限。“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形式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由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施工属地原则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按照《细则》要求,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及在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及拆除活动的施工企业均可按项目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怎么缴费?施工企业按工程项目合同总造价1‰缴费

《细则》特意对建筑单位依法参保给出了“紧箍咒”。“建设单位到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当提交地税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王小波说,为了推动参保,《细则》采取多单位、多部门联动的方式进行。

建筑单位怎么缴费?按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0%作为缴费基数,以1%为费率,即按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另外,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包头市对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缴费费率实行浮动管理,费率浮动的具体标准按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相关规定执行。总承包单位参保缴费后,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或在项目开工前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的,可以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填写《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并于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报属地社保中心工伤科,领取《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工伤参保人发生工伤后如何就医?

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当病情稳定进行治疗的,应当在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伤者入住工伤协议医院后不得自行转院。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外,住院期间单项收费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诊疗项目、手术材料等,院方需填报《潍坊市工伤保险特检特查审批表》到社保中心审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康复治疗的,到指定康复协议医院进行。目前我市康复协议医院:潍坊市市直机关医院、潍坊市中医院。

工伤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工伤转诊、转院?

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事前必须由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请属地中心审批同意、紧急抢救的3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审批手续。

提交资料:(1)《潍坊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需异地治疗的填报《潍坊市工伤职工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在市社保中心网站下载,由转出医院填写相关内容;(2)《工伤认定书》。

自行转诊、转院的后果:工伤医疗费用自付。

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垫付报销?

(一)医疗费用垫付的情形:

①工伤认定前的工伤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

②工伤认定后,本次治疗未终结的医疗费,医疗终结后到当地社保机构报销;

③旧伤复发门诊治疗的;

(二)提供资料:

①《潍坊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由用人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②《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门诊治疗的:门诊发票原件、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费用清单、辅助检查报告单、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④住院治疗的:住院发票原件、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⑤转诊、转院治疗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批表》;

⑥旧伤复发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出具的裁决书、执行书等其它相关民事赔偿材料。

工伤职工治疗期间发生的哪些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期间发生的以下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在非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的非急救性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未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擅自转诊(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什么是工伤事故快报制度?

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填写《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并于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报属地社保中心工伤科,领取《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篇9:青海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消息

近日,青海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四部门联合下发《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各地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根据《实施方案》,青海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全省今后一个时期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重点任务,通过组织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参保专项扩面活动,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全覆盖。内将新开工的建筑施工项目按规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60%以上参加工伤保险;在巩固各项目参保的基础上,80%以上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全部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是:在青海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省内、外建筑施工企业,都应依法为其所有职工实名制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其缴费基数按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0%确定,缴费费率按1%执行。

篇10:吉林省建筑业工伤保险新政策解读

近日,吉林省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建筑项目开工前,需保证每一位劳动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

去年年底,49岁的农民工朱学仁在施工现场不慎落入消防水池,造成右脸和右眼擦伤,被鉴定为8级伤残。他告诉记者,从事发入院诊治到伤残赔偿,他都没怎么操心,住院费用由项目负责方先垫付,医保报销、伤残补助以及项目方补偿的基本工资共计8万多元。

朱学仁的工伤理赔非常顺利,受益于吉林省去年开始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规定,针对建筑业施工企业职工主要是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维权难的情况,实行按照建设项目参保的办法,改变过去只能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方式。同时,从减轻企业负担角度出发,实行特殊的基准费率政策,按照建筑项目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零点八五为基准费率计缴工伤保险。办理此保险时,开辟绿色通道,“一站式服务”,当日办结。

“这个险种的推出,给企业带来了很大实惠。”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晓东说,以往给建筑工人缴纳的商业类工伤保险,保费高并且办理程序繁琐,很多企业因此不愿意办理。而现在以项目形式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保费低且办理简易,工人和企业都能受益。

近年来,在国家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吉林省根据省内情况完善了相关实施细则。吉林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处长邱天平介绍,首先是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的工伤情形下,吉林省又增加了4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二是明确了认定工伤前的医疗救治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同时,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本人各承担一半;三是细化了停工留薪内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吉林省规定按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停工留薪期待遇标准;四是完善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调整机制,吉林省规定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吉林省已经连续4年调整了工伤职工待遇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高考新规定

坐飞机新规定

离退休新规定

福利费新规定

退休年龄新规定

路考新规定

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有哪些规定?

产假2023年新规定

江门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定(精选10篇)

欢迎下载DOC格式的江门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定,但愿能给您带来参考作用!
推荐度: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