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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费率新规定
我国再次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和失业保险费率,预计全年可降低企业成本1200多亿元。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川、安徽、江西、新疆、山西、河南、湖北、广西、贵州、湖南、甘肃、宁夏、江苏、海南、云南等19个省区市宣布下调了企业养老保险费率。其中,上海由21%降到20%,其余省份均由20%降低到19%。
养老保险新政策2017:19省下调养老保险费率 对到手工资有啥影响?
12月28日,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在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说,我国再次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和失业保险费率,预计全年可降低企业成本1200多亿元。
《工人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国务院提出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以来,目前至少已有19个省区市下调了企业养老保险费率,部分地区降低了失业保险个人费率。多地明确表态,费率降低后,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那么,阶段性地、适当地下调“五险一金”的缴存比例后,让“企业多减轻一点负担,让职工多拿一点现金”的目标实现如何?记者对此进行了梳理与调查。
至少19省份下调企业养老保险费率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从205月1日起两年内,一是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低至19%。二是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年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全国有21个省区市符合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条件。《工人日报》记者梳理发现,截至目前,至少已经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川、安徽、江西、新疆、山西、河南、湖北、广西、贵州、湖南、甘肃、宁夏、江苏、海南、云南等19个省区市宣布下调了企业养老保险费率。其中,上海由21%降到20%,其余省份均由20%降低到19%。
在失业保险费率方面,北京、重庆、四川、江西、新疆、广东、湖北等地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宁夏、甘肃、河南、湖南等地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降为1.5%。
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有助于为企业减负。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在2016年4月举行的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说,根据初步测算,符合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的条件,如果降费政策全部落实到位,预计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386亿元。失业保险按照各地总费率降低0.5~1个百分点来测算,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约300亿元~600亿元,再加上20先后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有关政策,每年总计可降低企业成本1200亿元以上。
降费率,不影响职工社保待遇
社保费率下调后,一些职工开始担心“甘蔗没有两头甜”,以后的养老、医疗等社保待遇会不会有所下降?
多地明确表态,费率降低后,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要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天津表示,费率降低后,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企业成本将进一步降低,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增收。
湖北指出,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不会影响参保人员的各项待遇水平,下一步将加大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参保人员各项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陕西也明确,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人社部也多次强调不会影响职工社保待遇。张义珍表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尤其是阶段性地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不会影响社会保险待遇。国务院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提出了明确要求,前提就是要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这是一个前提条件,是要确保的。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部分降低失业保险个人费率的地区,其企业职工拿到手的工资有望变多一些。以湖北为例,湖北提出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2%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5%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湖北省人社厅指出,初步测算,降费率两年,全省可再为用人单位减轻负担20.9亿元以上,增加职工个人收入3.7亿元以上。
记者实际调查来看,降低社保费率对职工到手的工资并无明显影响。
上海浦东新区潍坊新村街道总工会的工会指导员汪瑛计算说:“社保费率调整对个人的实际收入影响并不大。从个人负担的缴费比例来看,只有失业保险下降了0.5%,其他不变。如果按照最低缴费基数来计算,调整前个人承担失业保险费3563×1%=35.63元,调整后个人承担失业保险费3563×0.5%=17.82元,差额为17.81元。这差额体现在每月工资中,真的影响不大。”
东莞某电线电缆制造工厂人力主管吴华夏告诉记者,广东从2016年3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从原来的2%降至1%。“调整失业保险费率后,以我个人为例,我自己少缴纳了8元,单位少缴纳13.9元。”3月份调整后,他所在的企业每月社保缴纳总额仅减少了6676元。在吴华夏看来,降费率还不够“解渴”。
社保待遇方面,许多专家认为短时间内是稳定的。 “降低社保费率,不会影响职工的社保待遇。”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秘书长房连泉告诉记者,社保待遇是既定的,是国家承诺的计发数,不会说存在基金缺口就降低待遇。
但他表示,“费率的调整,可能影响社保基金的可持续性,进而待遇上涨的步伐会放缓。”
避免社保缴费基数上涨影响低收入劳动者
进入“十三五”以来,“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给企业多减轻一点负担,让职工多拿一点现金”,是社保改革的重要目标。
记者调查发现,随着每年社会平均工资的上涨,“年年上涨”也成为社保缴费基数的一个“新常态”,低收入群体也可能因此面临到手工资的状况。
根据现行规定,参保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也就是说,对于工资达不到平均工资60%的职工,要按照高于本人工资的基数进行缴费,导致实际到手工资更少。
以北京为例,北京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平均工资的40%确定,那么这两项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则由原来的2585元增加到2834元,增加了249元。即,如果一名企业员工的实际收入水平低于2834元,则要按2834元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算一笔账,如果一个职工月薪一直为2500元,那么该职工在实际工资未变的情况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则增加了249元。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费率为8%,失业保险的个人费率为0.2%;这两项社保,该职工要增加个人缴费20多元。
这样一来,在平均工资和缴费基数连年上涨、而个人工资没有上调的情况下,低收入群体的社保缴费会增加,而实际到手工资是变少的,不少人因此感叹自己的收入“被下降”。
不过,上述问题有望得到解决,在社保缴费费率阶段性降低后,社保缴费基数即将迎来调整。国务院近期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
不少专家认为,社会平均工资是一个平均数,对高、中、低收入群体没有合理地区别对待。对于职工来说,无论是在大企业还是在小企业工作,参加社保享受的权利应该是一样的。
“要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
专家认为,扩大统计口径范围后,社保缴费基数将有所降低,这有利于减轻低收入者缴费负担,让更多低收入者交得起社保,享受社保待遇。同时,低收入者拿到手的工资也有望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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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养老保险费率新规定]
3月10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接受南都记者专访时表示,建议将养老保险费率全国统一调低至15%。
今年两会,吴晓灵就企业税负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她认为,如果扣除了社会保障费用,中国企业的税收负担在全球并不是很高。
“现在企业之所以感到负担重,主要包含3个方面。”她介绍说,主要包括税收、社会保障费用(也就是五险一金)、各种各样的行政收费。此外,企业还需要承受是制度成本,许多企业在申请项目及办理工商手续时,需要往返多次才能办成。
据吴晓灵介绍,目前企业社会保障成本已达到用人成本的四成多,即企业职工开1000块钱的工资,基本上要付出1400—1450元,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的负担就很重了。
与此同时,社会保障成本,在全国也不太平均。发达地区作为劳务输入省,大部分劳务输入的人口都比较年轻,养老保险的费率设置较低,可以产生结余。而在劳务输出省,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就会比较高,这是因为劳动力回到这里养老,养老负担重。
吴晓灵建议,降低企业负担的一条有力措施便是考虑把养老保险的费率从现在的20%多降到全国统一的15%,让所有企业在国内各个地方受到的待遇都是一样公平的,劳动力的自然流动也就方便了。
而在养老金费率降低后,为了弥补社会保险资金的缺口,首先要加大养老金在全国层面统筹力度;第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也可以考虑从现在的延长到25年到30年;第三,加大国有资产向社保划拨的力度,“现在的划拨力度还是不够”;最后,还可以考虑由中央政府发债来弥补。
按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5月1日起两年内,一是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阶段性降低至19%。二是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透露,全国有21个省区市符合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条件。有媒体梳理发现,截至目前,至少已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川、安徽、江西、新疆、山西、河南、湖北、广西、贵州、湖南、甘肃、宁夏、江苏、海南、云南等19个省区市宣布下调了企业养老保险费率。其中,上海由21%降至20%,其余省份均由20%降低至19%。
在失业保险费率方面,北京、重庆、四川、江西、新疆、广东、湖北等地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宁夏、甘肃、河南、湖南等地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降为1.5%。
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有助于为企业减负。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表示,根据初步测算,符合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的条件,如果降费政策全部落实到位,预计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386亿元。失业保险按照各地总费率降低0.5-1个百分点来测算,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约300亿元-600亿元,再加上年先后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有关政策,每年总计可降低企业成本1200亿元以上。
社保费率下调后,一些职工开始担心养老、医疗等社保待遇也会有所下降。对此,多地明确表态:费率降低后,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要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进入“十三五”以来,“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给企业多减轻一点负担,让职工多拿一点现金”,是社保改革的重要目标。
媒体调查发现,随着每年社会平均工资的上涨,“年年上涨”也成为社保缴费基数的一个“新常态”,低收入群体也可能因此面临到手工资的状况。
根据现行规定,参保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也就是说,对于工资达不到平均工资60%的职工,要按照高于本人工资的基数进行缴费,导致实际到手工资更少。
以北京为例,北京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平均工资的40%确定,那么这两项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则由原来的2585元增加到2834元,增加了249元。也就是说,如果一名企业员工的实际收入水平低于2834元,则要按2834元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但上述问题有望得到解决,在社保缴费费率阶段性降低后,社保缴费基数即将迎来调整。国务院近期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
专家认为,扩大统计口径范围后,社保缴费基数将有所降低,这有利于减轻低收入者缴费负担,让更多低收入者交得起社保,享受社保待遇。同时,低收入者拿到手的工资也有望增加。
我市出台规费减负政策扶持企业成长 四项政策估量可减负逾10亿元
下调根基养老保险费率,减半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调工会经费征收比例……我市出台的《关于实验部门企业扶持政策的关照》本月1日起正式实验。从地税部分获悉,《关照》包括的四项减负政策,估量可为我市企业减负逾10亿元。
我市养老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住宿业价值调理基金今朝均由地税部分同一代征。凭证《关照》要求,从本年10月至月,我市对用人单元为职工缴交根基养老保险费率由14%调解为13%。据地税部分测算,该项政策估量可减轻企业承担6亿元。
《关照》要求,对(费款所属期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征收。地税部分暗示,该项政策估量可减轻企业承担1.5亿元。
对工会经费征收比例,《关照》明晰,对缴费单元上缴比例由原本人为总额2%的40%调减为20%,即由单元人为总额的0.8%调减为0.4%,执行时刻从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据测算,此项政策估量可减轻企业承担3亿多元。
另外,《关照》还要求对我市住宿业价值调理基金减负,将原本企业每半年累计缴费高出10万元部门返还调解为一年累计缴交10万元以上的部门给以返还,执行时刻为月至2015年12月。地税部分暗示,此项政策低落减负门槛,也将使受益面更广。
北京企业养老保险费率
北京企业养老保险费率
北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率下调1% ,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北京市社保中心宣布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失业保险费率分别由28%和1.2%调整至27%和1%,两项保险均降低单位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北京成为今年国务院提出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以来,第16个下调的省份。
调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率下调1%
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8%调整为27%,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0%调整为19%,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本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2%调整为1%,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调整为0.8%,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从以上规定来看,社保费率降低主要涉及的是企业一方,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用人成本。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不变。
落地――北京执行情况高于公众的预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曾在4月份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决定暂时按两年的期限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并降低失业保险总费率。按照要求,从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从20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至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从北京市的执行情况来看,应该说高于公众的预期。对于失业保险来说,原本就已经在人社部要求的1%至1.5%之间了,属于可以不降费率的,但此次又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将费率降低了0.2个百分点。这对于北京的企业来说,可以算是一个意外的惊喜。
解读――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
北京市社保中心表示,此次养老、失业保险费率调整,由市社保中心通过信息系统统一调整到位,参保单位无需申报。
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后,每月将为用人单位降低成本近7亿元。
养老保险费率和失业保险的费率降低了,也就意味着基金的收入会有所减少,很多人都会担心,这会不会影响参保人员的待遇,尤其是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的增长情况,一直备受关注。对此,社保部门请大家放心,将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根据前几天公布的《20北京市社会保险事业发展情况报告》,2015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587.2亿元,支出965.5亿元,当年结余621.7亿元。从这个数字看,基金还是比较充裕的。
此前,本市还调整了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社保中心表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本市为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对部分单位工伤保险费率进行了重新核定,但目前仍有5.4万家单位未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社保中心提醒未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的用人单位,为不影响单位享受调整后的工伤保险费率,请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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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
降费率能为企业减负多少?
初步测算企业每年减负1200亿
如何从社保降费率上实现“让企业多减少一点负担”?专家表示,得从我国社保费率的结构上分析,
目前,我国社保总费率已由41%降至39.25%,其中,企业承担了28.25%。
在企业承担的五险费率中,养老保险占比最大,为20%。也就是说,如果雇用一个月薪5000元的劳动者,企业就要承担1412.5元的社保,其中养老保险占1000元。
降低社保费率后,企业能减负多少?据上海测算,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两项费率下调后,预计全年可减轻企业负担约135亿元。湖北人社厅指出,初步测算,降费率两年,全省可再为用人单位减负20.9亿元以上,增加职工个人收入3.7亿元以上。
从全国来看,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表示,初步测算,如果符合条件的'地区养老保险降费政策全部落实到位,预计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386亿元。失业保险按各地总费率降低0.5-1个百分点来进行测算,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约300亿-600亿元,再加上去年先后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有关政策,每年总计可降低企业成本1200亿元以上。
降费率是否影响社保待遇发放?
待遇发放不受影响,还可能提高
对参保职工而言,降低费率是否影响待遇发放是最关心的事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鲁全表示,一种保险的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是挂钩的,必须注意防范降费率未来不影响劳动者的权益。
张义珍表示,降低社保费率不影响社保待遇,这是国务院明确要求的,阶段性地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前提就是,要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如何做到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张义珍表示,以养老保险为例,这些降费率的省份基金支撑能力较强,多数在降低费率1个百分点后,仍将保持基金当期收大于支;少数当期收不抵支的省份,也完全可以使用累计结余保证待遇支付。
此外,记者注意到,一些地区还提到,社保费率下调后,不仅不会降低社保待遇的发放,未来还可能继续提高待遇水平。在宣布降低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率后,上海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强调,上海会跟着国家“一起走”,该涨的一点都不会少。
降费率是否增大社保基金长期风险?
五险收大于支,仍有降费率空间
降低费率就是让企业少交钱,同时,职工的待遇不仅不影响还将可能继续上涨。这对整个社保基金来说,就是花出去的钱变得越来越多,收上来的钱减少了。
以养老保险为例,随着老龄化加速,退休人数逐年增长,我国企业离退休人数从的3775万人,增长到年的8015万人,养老保险基金负担越来越重。
那么,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会不会增加基金的长期风险?5月30日,人社部公布《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去年全年五项社会保险(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合计46012亿元,比上年增加6184亿元,增长15.5%。同时,五项社保基金不仅总体上收大于支,每一项社保基金均收大于支。
曾明确表示,“五险一金”从总体上看还是有适当调整的空间,各地情况不同。鲁全表示,从目前社保基金的总量,及国家财政补贴、国资划转社保等基金的外部收入来看,不存在总体上收支的不平衡和对支付的影响。
据显示,全国养老保险弃缴人数累计达3800万人。而截止到20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迎来连续第十一年的调整增长,使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平均退休养老金超过元。养老金连续“十一连增”也给一些群体带来养老金“不看缴费长短,只看退休早晚”的“倒挂”现象。
养老保险每年3000万人断缴
养老保险多缴长缴到底划不划算
针对社会关注的养老保险“多缴长缴是否划算”问题,人社部近期回应称,多缴养老保险费都是划算的,我国正在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全国性统一政策尚未出台背景下,一些地方纷纷探索出台激励政策,鼓励参保缴费。同时,受到部分群体养老金水平“不看缴费长短,只看退休早晚”等因素影响,“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效果仍待进一步发挥。
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姚余栋27日举行的“养老金政策、运营与投资”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首届峰会上做出如上表示的。他说“降成本”不能停留在口号上,凡是未来三年通过不同手段,有养老基金结余的地区,要迅速下降养老金的缴费水平,下降期为到2025这10 年,十年之后可以尝试再上升。
养老保险费率减半
姚余栋给出的建议是将企业养老保险费率从20%降到10%,同时划拨资产来弥补降费造成的基金缺口。
多地摸索鼓励养老金“多缴多得”
养老保险费率减半 每年3000万人断缴多地摸索鼓励多缴多得”
2月29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扣除财政补助后,当期收不抵支省份已经达到22个。 这些省市需要依靠财政补助资金或是动用基金积累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职工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一个人每月缴纳300元、连续缴费15年,与每月缴纳600元、连续缴费25 年,两种情况下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差距很大,多缴养老保险费都是划算的。我国正在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退休人员退休时领的养老金,与其工作时的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直接相关。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国家制定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基础上,一些地方进一步出台鼓励政策,激励职工养老保险“多缴多得”:
1、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增档。包括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多数地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可根据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选择40%到100%三档作为缴费基数参保。近年来,武汉、沈阳、杭州等不少城市纷纷将参保缴费档数增加200%、300%两档,让有意愿、有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能够选择较高缴费档,通过多缴费,多得养老金。据武汉市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选择300%的缴费档,相对于选择100%缴费档的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相同缴费年限情况下,前者计发基础养老金是后者两倍。同时,对于就业困难群体,还可享受相应财政补贴。
2、按缴费年限区间增加计发比例。吉林省去年出台政策明确,2015年以来办理退休的企业职工,实际缴费年限超过的,根据缴费年限区间,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如累计缴费年限在至25年部分,每年计发比例增加0.15%;缴费年限在26年至30年部分,每年增加0.2%,以此体现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水平越高的激励机制。假设吉林省企业职工老张去年退休,缴费年限达27年,此前每年工资收入刚好是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新政策实施后,他养老金每月计发比例可从27%增加至28.15%,由此测算每月在基础养老金计发中可增加44.6元。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表示,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目前全国尚未出台统一政策,还处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摸索阶段。这些地方性激励政策在提高缴费积极性等方面的实际效果,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新规定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自月1日起开展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我省开始的原试点办法废止。
至今,改革后的新制度已经实施二年多,原试点办法和改革后新制度间如何实现统一规范、平稳过渡?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公布的《关于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原试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对此进行了明确,已经参加原试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分别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超出新制度参保范围的转移纳入企业养老保险
年10月1日起,原试点中不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改革后的新制度参保范围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包括已离退休人员),整体纳入并统一执行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原则上由原试点对应层级的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接收。
“原试点和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包括以历年缴费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等),各地应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省人社厅负责人提醒,自7月1日起,不再补缴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参加(转移)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按原办法参保,不按本《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新制度中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暂照企业养老保险办法清理
此外,按本《意见》规定,各地经办机构分别清理原试点期间个人养老保险关系、退还个人缴费本息。退还、转移手续办理完成后,在企业养老保险内已形成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和重复缴费的,按国家和省现有规定处理。
应参加改革后新制度的个人,其改革前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且参保期间按规定可计算为改革后的新制度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期间的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原经办机构继续管理,退休时再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处理。改革后新制度中形成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暂参照企业养老保险办法清理。
《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原试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湘人社发[2017]1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属相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以下简称“原试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情况和总的原则
我省原试点工作,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要求,推进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自19试行以来,在各级人民政府、人社、财政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省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对促进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增强机关事业单位活力,均衡参保单位退休负担,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精神开展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改革后的新制度”)改革积累了宝贵经验。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有的试点制度已不适应当前人才管理方式和工资制度改革的新情况新变化,存在参保对象不清晰、缴费和计发不配套、退休待遇不兜底等问题,亟需解决。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改革决定工作中,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妥善处理好原试点中的问题,按照统一规范、平稳过渡的原则,坚持把握总体、因地制宜的思路,既在国家和我省的政策框架内开展工作,又充分考虑本地本单位原试点的实际情况,做到服务改革大局、兼顾试点权益、不留遗留问题。
二、处理意见
(一)关于原试点整体制度。
2014年10月1日起,我省原试点办法废止,原试点范围内的参保、缴费、发放等经办工作相应停止。
已经参加原试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分别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人员参加改革后的新制度;编制外人员、无单位人员、其他类型的参保人员,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或者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同时具有事业法人登记和工商注册的单位,其工作人员只能参加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同期存在双重养老保险的,要予以清理。
(二)关于原试点办法与改革后的新制度衔接。
2014年10月1日后,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改革后的新制度参保范围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包括已退休人员),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在职参保人员按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原试点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个人缴费本息部分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有支付能力的地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也可在启动时一次性退还本人。参保人员改革前已经退休的,原试点期间个人缴费本息在启动时一次性退还本人。参保人员改革前已经死亡的,按原试点政策规定执行,不再退还。启动时退还个人缴费本息所需资金由原试点结余基金支付,结余基金不足的,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充。
2、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统筹项目,纳入改革后的新制度发放。2014年10月1日后至改革正式启动实施期间办理退休、按原机关事业单位基本退休费计发办法计算并预发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在正式启动实施后,从退休时起按改革后的新制度规定的计发办法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期间已领取的预发待遇与重新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之间的差额,按规定结算、多退少补。
(三)关于原试点办法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2014年10月1日起,原试点中不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改革后的新制度参保范围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包括已离退休人员),整体纳入并统一执行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原则上由原试点对应层级的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接收。具体规定如下:
1、单位在职人员。
原试点期间的个人养老保险关系、基础信息等转移至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改革前按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历年个人实际缴费基数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余)额转移至企业养老保险,按照企业养老保险规定以个人实际缴费基数计算个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转移时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个人关键信息确认。应缴未缴和未按实际工资收入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可同时按历年实际工资收入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同期缴费规定在企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内补缴,补缴的个人账户记账规模按企业养老保险同期规定执行。
参保地企业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政策可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中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前,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应缴未缴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未缴纳的转移时可按照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相关规定补缴。转制单位原编制内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计算至单位转制时止。
2、单位离退休人员。
参保地企业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按参加原试点时国家和我省规定核发的基本养老金(基本离退休费)和同期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办法,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发放。已经按事业单位基本退休费待遇调整办法执行的,按本条规定重新调整基本养老金。
参保地企业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后退休的人员,按企业养老保险同期规定计发和调整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在原试点已经按事业单位基本退休费计发办法核定和调整待遇的,按企业养老保险办法重新核定和调整基本养老金。转移时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个人关键信息确认。待遇重核重调时,退休前应缴未缴和未按实际工资收入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可同时按历年实际工资收入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同期缴费规定在企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内补缴,补缴的个人账户记账规模按企业养老保险同期规定执行。
转制事业单位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事业单位统筹项目计发的养老待遇不变,按事业单位基本退休费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发放,与原待遇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自行解决;转制后,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统一按同期企业养老保险办法执行。转制事业单位转制后退休的人员,按企业养老保险同期规定计发和调整基本养老金,在原试点已经按事业单位基本退休费计发办法核定和调整待遇的,按企业养老保险办法重新核定和调整基本养老金。转移时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个人关键信息确认。待遇重核重调时,退休前应缴未缴和未按实际工资收入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可同时按历年实际工资收入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同期缴费规定在企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内补缴,补缴的个人账户记账规模按企业养老保险同期规定执行。
政策性转制单位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执行。转制单位的转制时点,政策性转制单位以转制主管部门批复的转制方案中确定的基准日为准,无基准日的以转制批文下达时间为准;非政策性转制单位以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3、无单位人员。
目前无单位、已参加原试点的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退休人员(包括人才中心代理人员、挂靠人员等),自2014年10月1日起转入企业养老保险,并按照本意见中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相关规定办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转移后,未在单位就业期间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4、基金结算。
2014年10月1日起,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收缴单位和个人的养老保险费。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从2014年10月1日起发放重核重调后的基本养老金,之前的差额不结算、不补发。
2014年9月30日之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不转移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2014年10月1日至实际转移到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渡期内,同一层级两个经办机构之间、经办机构和单位、个人之间的原试点的已缴费、已发基本养老金(基本离退休费)和转入企业养老保险后应缴费、应发基本养老金等费用整体结算,资金据实转移。具体是:参保单位和个人在原试点已经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原试点经办机构或者原单位按原试点待遇标准已经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本离退休费),由各地原试点经办机构或者原单位清算。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和个人过渡期内的历年缴费基数,核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核发退休人员过渡期内的基本养老金。转移时,两个经办机构之间,经办机构和单位、个人之间进行过渡期基金结算,参保单位和个人在原试点的已缴费和已发基本退休费,与在企业养老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应发放的基本养老金费用结算之后再转移资金,多退少补。
5、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参加(转移)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按原办法参保,不按本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6、原试点和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包括以历年缴费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等),各地应在6月30日前完成。自207月1日起,不再补缴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三、其他问题
(一)关于原试点个人缴费本息。
本意见中退还的个人缴费本息指记入参保人员原试点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本息,不包括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也不含记入统筹基金的缴费。各地要认真清理原试点个人缴费本息的台账,按照本意见相关规定分类处理。
(二)关于原试点结余基金。
原试点期间结余基金,首先用于支付原试点衔接时符合政策规定的基金开支。各地正式启动实施改革后的新制度时,要将本统筹区原试点的结余基金并入新制度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三)关于重复缴费的问题。
按本意见规定,各地经办机构分别清理原试点期间个人养老保险关系、退还个人缴费本息。退还、转移手续办理完成后,在企业养老保险内已形成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和重复缴费的,按国家和省现有规定处理。应参加改革后新制度的个人,其改革前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且参保期间按规定可计算为改革后的新制度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期间的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原经办机构继续管理,退休时再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处理。改革后新制度中形成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暂参照企业养老保险办法清理。
(四)其他问题。
本意见未明确的原试点制度内欠费补缴、基金缺口及收支结算、死亡继承、原信息系统维护等问题,由当地结合本地原规定和实际情况处理。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7年2月21日
企业缴交 养老保险费率下调
我市出台规费减负政策扶持企业发展 四项政策预计可减负逾10亿元
下调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减半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调工会经费征收比例……我市出台的《关于实施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本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地税部门获悉,《通知》包含的四项减负政策,预计可为我市企业减负逾10亿元。
我市养老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住宿业价格调节基金目前均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按照《通知》要求,从今年10月至12月,我市对用人单位为职工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由14%调整为13%。据地税部门测算,该项政策预计可减轻企业负担6亿元。
《通知》要求,对(费款所属期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征收。地税部门表示,该项政策预计可减轻企业负担1.5亿元。
对工会经费征收比例,《通知》明确,对缴费单位上缴比例由原来工资总额2%的40%调减为20%,即由单位工资总额的0.8%调减为0.4%,执行时间从1月1日至月31日。据测算,此项政策预计可减轻企业负担3亿多元。
此外,《通知》还要求对我市住宿业价格调节基金减负,将原来企业每半年累计缴费超过10万元部分返还调整为一年累计缴交1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返还,执行时间为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地税部门表示,此项政策降低减负门槛,也将使受益面更广。
12月28日,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在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说,我国再次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和失业保险费率,预计全年可降低企业成本1200多亿元。
《工人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国务院提出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以来,目前至少已有19个省区市下调了企业养老保险费率,部分地区降低了失业保险个人费率。多地明确表态,费率降低后,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那么,阶段性地、适当地下调“五险一金”的缴存比例后,让“企业多减轻一点负担,让职工多拿一点现金”的目标实现如何?记者对此进行了梳理与调查。
一、至少19省份下调企业养老保险费率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从205月1日起两年内,一是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低至19%。二是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年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全国有21个省区市符合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条件。《工人日报》记者梳理发现,截至目前,至少已经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川、安徽、江西、新疆、山西、河南、湖北、广西、贵州、湖南、甘肃、宁夏、江苏、海南、云南等19个省区市宣布下调了企业养老保险费率。其中,上海由21%降到20%,其余省份均由20%降低到19%。
在失业保险费率方面,北京、重庆、四川、江西、新疆、广东、湖北等地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宁夏、甘肃、河南、湖南等地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降为1.5%。
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有助于为企业减负。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在2016年4月举行的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说,根据初步测算,符合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的条件,如果降费政策全部落实到位,预计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386亿元。失业保险按照各地总费率降低0.5~1个百分点来测算,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约300亿元~600亿元,再加上2015年先后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有关政策,每年总计可降低企业成本1200亿元以上。
二、降费率,不影响职工社保待遇
社保费率下调后,一些职工开始担心“甘蔗没有两头甜”,以后的养老、医疗等社保待遇会不会有所下降?
多地明确表态,费率降低后,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要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天津表示,费率降低后,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企业成本将进一步降低,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增收。
湖北指出,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不会影响参保人员的各项待遇水平,下一步将加大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参保人员各项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陕西也明确,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人社部也多次强调不会影响职工社保待遇。张义珍表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尤其是阶段性地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不会影响社会保险待遇。国务院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提出了明确要求,前提就是要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这是一个前提条件,是要确保的。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部分降低失业保险个人费率的地区,其企业职工拿到手的工资有望变多一些。以湖北为例,湖北提出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2%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5%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湖北省人社厅指出,初步测算,降费率两年,全省可再为用人单位减轻负担20.9亿元以上,增加职工个人收入3.7亿元以上。
今年5月1号起,社保费率中的养老和失业两项将迎来阶段性降低。根据人社部与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缴费比例为20%、且去年年底养老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同时,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1.5%。
另外,《通知》还明确了将合并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此次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预计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600亿到900亿。下调社保费率,会不会让已经吃紧的养老金雪上加霜?百姓到手的社保待遇会不会减少?合并生育和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会不会降低?
“39.25%”,这是经过一次社保降费后,我国社会保险费率的总体水平。从表面看,这只是个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数字;而对每个企业来说,意味着每年要掏出的大把钞票。
上港集团,是个拥有3.3万名员工的大型企业。集团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要占用工成本的两成,总运营成本的8%。具体算,一名税前月薪1万元的员工,单位实际用工成本在1万4000元左右;对职工本人来说,扣除所得税和个人缴费,实际到手只有约7800元。
3月21号,上海下调了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的单位缴费率,合计下调幅度2.5%。这给上港集团总裁严俊省了一大笔钱。
严峻告诉记者,上港这样的大型集团,员工很多,哪怕只有1%的调整,影响的资金都会很大。经过计算,预计可以给企业节约成本7500万,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4月13号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随后,人社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了《通知》,规定从今年5月1号开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地区,降至20%;缴费比例为20%、且去年年底养老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可将缴费比例降低到19%;同时,把失业保险总费率降低至1%―1.5%。此次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初步测算,如果符合条件的地区政策全部落实,每年会为企业减负600亿到900亿元。加上去年,对失业、工伤、生育费率总体降低的1.75个百分点,两次政策叠加,年均可降低企业成本超过1200亿元。
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指出,国务院在20降低缴费费率以来,降低了企业成本,稳定了就业状况。这次阶段性地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也是更好地积极推进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增强企业活力,扎实做好化解过剩产能等一系列改革工作的重要举措。
其实,从今年2月开始,已经有至少广东、天津、云南、江苏、贵州等7省区市,出台了降费的措施。但分析地方政策,大都以下调失业、工伤等小险种为主,对于合计缴费率超过28%的养老保险,则不约而同“绕道走”。
不难推测,各地的态度与日益吃紧的养老金有关。过去五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年均支出增幅为19.7%,而收入增幅仅为16.8%,每年有3个百分点的收支增幅差距;去年,有6个省份出现当期收支缺口,动用历年结余才确保了养老金按时发放。在此背景下,中央层面仍要求要把养老保险纳入“降费”范围,是否会影响基金的平稳运行?
张义珍表示,按政策规定,需同时满足“原单位缴费率高于20%”且“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两个条件的省份,才可下调养老保险费率1个百分点。对养老金的发放能力,百姓不必担忧。“这些省份基金支撑能力较强,根据测算,多数省份在降低费率1个百分点后,仍将保持基金当期收大于支,少数当期收不抵支的省份也完全可以使用累计结余保证待遇支付。”
另外,记者了解到,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方案,目前也在研究论证中。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表示,这将为养老金费率下调留出余地。目前养老保险费率比较高,其实企业承担了比较大的责任。如果可以按照中央的要求,适当划拨国有资产充实养老基金,作为基金的重要来源。可以适当降低企业负担。
下调企业缴费比例,必然导致社保基金总池子里的钱减少。我们的社保待遇会不会因此降低,是百姓的第二个担忧。对此,张义珍表示,“确保各项待遇不降低”是这次降费的前提;另外,发挥养老金省级统筹调剂、落实财政补贴责任,都是退休人员“老有所养”的保障。
张义珍说:“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大家,不会影响社会保险待遇。首先,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前提就是要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是要确保的。第二,是有条件的阶段性降费,一是有条件的省份降低费率;二是降低费率的期限在暂按两年来执行;三是降低一个百分点。”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明确,将实施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的工作。记者了解到,目前人社部、财政部、卫计委正在研究合并实施的试点方案。人社部相关负责人透露,初步思路是保留原有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实行两项保险统一的登记缴费和基金管理,并统一医疗服务。该负责人明确,合并后,生育待遇水平不会降低。
其实,早在今年年初,山西、湖南等地,就已经将研究合并方案,纳入了今年的工作目标。相比目前二者共计8%到10%的费率,合并后这个数字肯定会有所下降。
金维刚认为,由于生育和医疗保险的性质类似,精简为一个险种,基金利用率会得到提升。生育保险其实筹集的资金不是太大,针对的还是特定群体,基金支出量也不是很大,有些地方存在结余。如果两项合并,可以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同时进一步增强医疗资金的支出能力。
交通法规新规定
年1月1日新的《交通法规新规定 新版交通法规》就要开始执行了。发现有扣分处罚的条款非常多,粗略算下来有27条最容易被罚,如果全犯了要扣 掉126分。而驾照每年只有12分的驾照,下面就给大家讲讲整理好的“驾照新规”扣分细则。其中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由原来扣6分改为扣12分,酒驾 醉驾处罚更严重:除了扣分外,还并处扣证6个月,罚款 元以下。醉驾则并处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驾照。
● 以下5种违规 扣12分
1、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调头:在高速公路倒车、逆行这简单就是祸国殃民、害人害己、破坏社会稳定、破坏人民关系和睦最恶劣行径。
2、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修改):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由原来扣6分改为扣12分。10次车祸9次快,我国绝大部分的车祸都因为车速过快造成的。所以对超速驾驶的处罚加重,是举脚赞同的好主意。
3、酒驾醉驾:酒驾除了扣分外,还并处扣证6个月,罚款2000元以下。醉驾则并处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驾照。
4、事故后逃逸但未构成犯罪:这里重点解释一下什么是事故后逃逸,但未构成犯罪:事故逃逸后,未造成人员重伤也未造成3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就不构成犯罪,反之,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的财产损失达到30万以上就构成了犯罪。
5、未悬挂、伪造、变造、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修改):这里需要特别提醒一下,安装车牌号现在也有明确而且详细的标准。如果车牌安装不符合规范,也会处扣12分处罚。
● 以下4种违规 扣6分
1、驾驶证被暂扣后继续驾驶:驾驶证被暂扣后,一定不能再次驾驶。否则会再次扣6分,整个处罚就是重上加重了。
2、在堵车时占用应急车道行驶:应急车道又叫生命通道,是当道路有事故发生,让救护车、清障车快速前往处理时预留的专用车道。平时大家都好好地遵守着,但是一预到大塞车就都不管不顾了。
3、未按规定避让校车的(新增):这次的《驾照新规》增加了一条规定,校车拥有道路使用优先权,也就是说私家车要避让校车先行,否则扣6分。校车先行的规定,在国外早已经出现并执行多年,现在国内也同样开始重视,这是举国共庆的好事。
4、闯红灯(修改):闯红灯的处罚也更加严厉了,由以往的扣3分改为扣6分。关于闯红灯的危险,已经讲过千次万次了这里就不再重提。
● 以下9种违规 扣3分
1、经人行道未减速、停车、避让行人:我国的交规中是优先保护行人的,所以当你驶经人行横道、斑马线时,一定要减速避让行人,必要时刻也可以停下车等待行人通过。
2、高速公路匝道超车:匝道本身就比较狭窄,强行超车极容易产生刮蹭事故。而且大部分匝道都伴随着大幅度过弯,加速超车时容易因为离心力而失控翻车。所以请各位谨记匝道不要超车,扣分事小,车祸事大啊。
3、未按照禁止标线指示行驶:禁止标线包括有黄色单、双实线;禁止转弯、直行、调头等,如果违反规定驾驶将面临扣3分的处罚。
4、转弯车未让直行车或行人先行:国内的道路设计当中,右转车辆不受信号灯影响。如果刚好又有人行横道的'话,就会看到行人与右转车互相抢道的混乱场面。为了避免事故纠纷,明令规定转弯车辆必须让行人先行。
5、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车未让左转车先行:因为国内驾驶室是设置在左边,左转车辆的右边会形成视角盲区。如果有右转车辆不避让的话,就会发生碰撞事故。
6、不按规定道路行驶:在高速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道路行驶,给予扣3分处罚。例如在快速车道慢速行驶。
7、超速驾驶但未超过限速50%:不同程度的超速驾驶有不同程度的处罚,如果未超过限速的50%,只会扣3分。
8、未给特殊车辆让行:在国外,当救护车、救火车的信号声响起时,道路上的车辆都会马上靠边停车让行。这是社会群众整体素质高的表现,因为他们都知道这些车是去救命、救灾的。所以无论是否扣分处罚,大家在遇见救护车、救火车这些特殊车辆时,请及时避让。
9、不按规定超车、逆向行驶:超车时需要把车速提到较快,所以相对于正常驾驶危险度会更高。如果不按照规则而乱超车就极容易发生碰撞事故,而且因为车速较快,这类事故都很严重。
● 以下5种违规 扣2分
1、不系安全带:驾驶员行车过程中不系安全带,会被扣2分。这个处罚条款的设置本身就是一个讽刺。安全带的作用是保护驾驶员生命安全,本来所有人都应该 主动自觉系上。但是我们居然需要立法来强制、强迫大家去执行。所以再次强调,上车请系安全带,无论你是开车的还是坐车的。关键时候不是罚不罚2分的事,而 是你还有没有机会活下去。
2、不按规定车道等待练红绿灯:这个行为一般多见于出租车、公交车上。例如明明它们是直行,却偏偏占着右转车道。私家车一般也就外地司机,不熟悉路况时会犯这错误。
3、超载小于20%:如果车辆限定载人数是5人,却硬塞进了6个人,也就是超载了1。相对于限载人就刚好是20%,这种情况就要面临扣2分的处罚。
4、开车打电话:如果开车不系安全带是赌命,那么开车打电话、发短信、刷微博就完全是不要命的行为了。《驾照新规》对接、拔电话作出了扣2分的处罚规定。
5、堵车时乱插队、强占对向车道:堵车大家都讨厌吧?堵车时乱插队的车大家都讨厌吧?特别是那些从对向车道超车上来,然后强力插入的的车子。你恨不得自己就是交警,上去就给它甩张罚单。
● 以下4种违规 扣1分
新的《机动车驾驶证使用规定》违规处罚中,扣1分的共有4项:1、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2、车辆未张贴年检;3、车辆未张贴交织险标志;4、违反规定使用灯光和双闪。我们重点讲讲第4条;因为我国驾驶员当中,长期使用远光灯的人远远比主动系安全带的人还多。
2016银行卡年费新规一:降低发卡行服务费率,发卡行服务费不区分商户类别,借记卡交易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35%,贷记卡交易不超过0.45%。
2016银行卡年费新规二:网络服务费不区分商户类别。费率水平降低为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65%,由发卡、收单机构各承担50%。
2016银行卡年费新规三:调整发卡行服务费。借记卡交易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贷记卡交易不实行单笔收费封顶控制;网络服务费不区分借、贷记卡,单笔交易的收费金额不超过6.5元(即分别向收单、发卡机构计收时,单笔收费金额均不超过3.25元)。
2016银行卡年费新规四:对部分商户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费率优惠措施。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等用户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较为密切的超市等商户,在本次刷卡手续费调整措施正式实施起2年的过渡期内,按照费率水平保持总体稳定的原则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费率优惠。
2016银行卡年费新规五:收单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餐饮等行业商户贷记卡、借记卡交易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费率合计可分别降低53%63%,百货等行业商户可降低23%39%;超市等商户将通过实行优惠措施在改革过渡期内保持费率水平总体稳定。
2016年12月1日银行卡新规定出炉,一是在开户业务方面,民生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民生银行(全国范围内)仅能开立一个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含借记卡、活期一本通);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二是在转账业务方面,民生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自2016年12月1日起,持有该行借记卡的个人客户,通过ATM机转账(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该行将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出。在该行受理后24小时内,客户可以通过民生银行95568电话银行或柜台,申请撤销转账。
2016央行最严新规与我们相关:银行卡转账的三个新规定哪些
2016央行最严新规出炉了!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详细规定了七大方面总计20项措施,意在通过加强支付结算管理,达到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的目的。
那么,央行的这项新规中,有哪些与我们密切相关呢?
银行账户:一家银行一个I类账户
根据《通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遏制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行为,同时强化个人对本人账户的管理、减少“僵尸账户”的存在,并建立个人账户的保护机制。
以上Ⅰ类、Ⅱ类和Ⅲ类账户的分类,涉及到个人账户分类管理的相关概念,这里的“账户”所指的仅是个人的银行结算账户,而非支付宝、微信支付等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账户。
银行账户的分类管理机制,早在2015年年底就已经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中提出,并于2016年4月1日在银行系统中实现了对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的区分。
Ⅰ类、Ⅱ类、Ⅲ类账户在使用权限上依次递减,其使用范围和限制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Ⅰ类银行账户与Ⅱ、Ⅲ类银行账户的关系就像是“钱箱”与“钱包”的关系。个人大额资金可以存储在Ⅰ类户中并通过Ⅰ类户办理业务,而个人日常网上支付、移动支付以及其他小额、高频支付,则尽量通过Ⅱ、Ⅲ类户办理。
此外,由于后两类账户实际上为储蓄卡下的虚拟电子账户,而并不是真正的银行账户,因此也免收年费及小额账户管理费,不必担心账户分类会增加银行卡的年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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