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抵扣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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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扣新规定

篇1:增值税抵扣新规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篇2:增值税抵扣规定

增值税抵扣最新规定

国务院决定自1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是在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范围

允许抵扣的范围和税额由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也是上述范围。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须超过12个月。显然,房屋和建筑物是否包括在内,是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处理的主要区别。

自20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年1月1日以后(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额。

自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小汽车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不得抵扣的范围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费。

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经常混用于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如果无法按照销售额划分,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只有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其他混用的固定资产均可抵扣。所以对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包括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个人拥有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等物品与企业技术改进、生产设备更新无关,且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堵塞税收漏洞,借鉴国际惯例,对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如果是外购后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5.上述4项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必须注意的是:房屋、建筑物以及用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是房屋、建筑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管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屋、建筑物,均不得抵扣。

二是用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转型后,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用于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允许抵扣,只有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不允许抵扣。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摘录的关于进项抵扣的一些问答:

问:外购建筑涂料用于房屋在建工程的增值税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购买建筑涂料用于房屋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问:购买用于企业内部职工食堂的炊具设备,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购买内部职工食堂的炊具设备属用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问:外贸企业既有出口业务也有内销业务,购买的电脑等办公设备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即只有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外贸企业购买的办公设备既用于出口也用于内销业务,可以按规定全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篇3:增值税新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39号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该公告自20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篇4:增值税新规定

增值税新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8号 2015.3.30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四、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五、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本公告自204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总局解读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我们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决定》公布取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涉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等行政法规、规章相应条款的修订,目前有关修订工作正在依照规定程序进行中,为尽快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我们制定发布本公告,作为过渡性管理规定。

二、主要调整事项

本公告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基础上,调整了以下一般纳税人管理事项:

(一)取消行政审批。公告第一条明确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在具体登记程序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简化办事程序。一是简化了纳税人需要提供的资料,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二是简化前置条件,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暂停执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条件。三是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查验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三、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二条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登记资料后,受理人员应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信息与征管系统中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如果信息一致,视为符合填列要求,当场登记。如果信息不一致或填报内容不齐全视为不符合填列要求,应当场告知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变更税务登记信息或重新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告知方式为书面告知或口头告知。

(二)公告第三条明确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规定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营改增试点中规定的销售额标准。“有关政策规定”主要指,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二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106号文件印发),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公告第四条明确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的时限及税务机关相应管理事项。《税务事项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提示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请于具体期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或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逾期仍不办理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四)公告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中“会计核算健全”项目由纳税人在填表时进行勾选承诺。

(五)公告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中“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项目,由纳税人在填表时自行勾选“当月1日”或“次月1日”。

四、其他事项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篇5:增值税起征点新规定

从11月1日起,一批经济领域里的法律法规将正式施行。包括备受关注的国家资源税改革,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出台取消了人数和身份限制,以及国内航油价格下调至224元/吨等一批影响民众生活的政策。

财政部颁布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据悉,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对营业税起征点和增长税起征点进行修改。据悉,新规定自月1日起施行。

该《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篇6:增值税规定

财税〔〕57号文件规定,自7月1日起,财税〔〕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在销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购买时已经认证抵扣过的固定资产,再销售时按17%适用税率征收。

一般纳税人最近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但购进该固定资产时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没有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按照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号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这种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进该固定资产时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现在销售应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篇7:增值税发票使用新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

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发布本公告。

二、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目前纳税人领用发票前,需通过验旧供新程序,凭发票开具清单及已开具发票的最后一份存根联办理,此项工作用时较长,容易造成办税大厅排队现象,影响办税效率。税务机关应用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三、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

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目前的做法是,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但实际工作中,事前实地查验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办税效率。全国一般纳税人中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企业占全部使用户数的70%以上,该项措施可惠及大部分一般纳税人。

四、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取消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的程序,减少办税环节。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五、 简化红字专用发票办理手续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全国范围的推行,实现了税务机关通过系统对红字专用发票进行监控管理的需要,不再需要纳税人将发票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实行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

为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解决目前发票领用工作环节多、办税效率不高的问题,我们将对增值税发票领用实行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

(一)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的纳税人;

2、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二)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限量限额管理工作,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建立高效联动的风险防控机制

税务机关在做好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的同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高效联动的风险防控机制,科学设立风险防控指标,加强日常评估及后续监控管理,提升后续监控的及时性和针对性,跟踪分析纳税人发票使用及纳税申报情况。对纳税人发票使用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重新核定发票限额及领用数量。

[增值税发票使用新规定]

篇8:营改增后不动产怎么抵扣增值税

营改增后不动产怎么抵扣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公告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抵扣不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公告明确了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公告明确了其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方法。

营改增最大亮点在于企业购进的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减税力度极大,备受关注,但需要注意的是,不是一次性抵扣,而是分为两年,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首次提出的分期抵扣的概念,导致企业会计处理发生相应变化,本文将重点介绍不动产分期抵扣的会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企业购入的是可抵扣动产,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但由于不动产实行分期抵扣,不动产入账时进项税额只有60%,会导致账实不符,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新增相应会计科目记录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15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新增“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某企业(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8月购进一项不动产,购入价111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进项税额=1110÷(1+11%)×11%=110(万元)

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即2016年8月可抵扣进项税额=110×60%=66(万元)

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即8月可抵扣进项税额=110×40%=44(万元)

2016年8月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固定资产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6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

贷:银行存款 1110

208月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4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

需要注意的是,15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提示:营改增后,企业购入不动产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只能抵扣60%,待抵扣的40%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借方,保证账实相符;待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抵扣剩余的40%时,再将“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金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篇9: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

某食品生产企业接到一批生产订单,由于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购买包装物不符合标准,且生产工艺出现了问题,导致该批产品销售前大部分变质,无法按时交付产品,经管理层决定,将该产品作报废处理。

该企业在报废产品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遇到了困惑,其财务人员认为,应按照报废产品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但产品成本中包含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为: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其中,对第(三)项的理解,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规定,应该按照生产该产品的固定资产的净值×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但实际上这种计算方法不是很合理。由于固定资产参与生产是企业存续期间的一个长期行为,其价值随着折旧分期计入产品成本,固定资产以后还继续生产产品,正常生产的合规产品包含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没有理由不允许抵扣,不能因少部分非正常损失的产品而影响正常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

有的纳税人认为,是否可按照产品中包含的折旧额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例如有的企业这样计算:按照产品中包含的折旧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此种算法看似合理,但实际操作中一是计算繁琐,因为要区分所有与该产品有关的固定资产的抵扣情况与分摊情况;二是没有相应的税务文件规定作为依据,不能规避税务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10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13〕106号文件明确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中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因此,虽然财税〔2008〕170号仍然有效,但纳税人不用考虑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包含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问题。

注意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中“同时混用”的概念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也可以得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事项有一定的特殊性,企业应注意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中“同时混用”的概念。

财税〔2013〕106号第二十四条还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也就是说,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得抵扣。既用于上述项目,又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混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指的是“同时混用”,如固定资产前期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后期专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则需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若固定资产在前期专门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固定资产所有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后期改变用途,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其后期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再次抵扣?目前在税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若要抵扣的话,可能在实务中也不好操作,该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出台明确的规定。

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在计算“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时,应不包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财税〔2013〕106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Pide;(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公式中的“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一般情况下应不包含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理由是:如固定资产无法划分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上述项目的,可理解为“同时混用”,其进项税可抵扣;如专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可抵扣进项税额;专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则不存在无法划分的情况。因此,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应按照“同时混用”或“专门用途”等情况进行判断,而不是按照销售额或营业额的比例公式计算。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安排

以上内容中,我们分析了在产品、产成品包含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问题,其中涉及了固定资产“同时混用”的概念,由此我们也可以推出“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包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结论,因此,可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事项小结如下:

1.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允许抵扣的情形为“同时混用”或专门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情形。

2.非正常损失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企业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按照销售额或营业额比例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公式中的“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应不包含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掌握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后,纳税人才可对其进行一定的税务规划。比如,纳税人发生免税收入,在计算“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时,应剔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再比如,企业因全部生产免税产品而导致固定资产全部进项税不得抵扣时,可改变生产流程,适当的生产一定数量的增值税应税产品,从而符合“同时混用”的概念,使得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

篇10:企业开具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承诺书

企业开具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承诺书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

鉴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经被国家列入“营改增”试点计划,由于甲方目前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而我方不能为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等双方都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再为日后合作项目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配合甲方今后开展营改增工作的需要,现我方对于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开具做出以下承诺:

1、本承诺的适用范围

本承诺仅适用于主合同中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业务,不适用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以外的业务合同,对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以外的业务仍按主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

2、发票开具与付款方式

2.1 自甲方实施“营改增”之日起,对于合同项下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业务,我方在向甲方请款时,应根据甲方确认的付款数额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付款条件与主合同一致。

2.2 我方承诺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我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我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2.3 我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并须在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日期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送达日期。我方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送达至甲方,我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特此承诺。

承诺方:

日  期:

增值税发票使用新规定

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

高考新规定

坐飞机新规定

离退休新规定

福利费新规定

退休年龄新规定

路考新规定

增值税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抵扣新规定(整理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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