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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新规定
近日,中国央行颁布新规定,超20万元人民币大额跨境交易需报告,下面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国央行30日正式宣布,将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由20万元人民币调至5万元,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20万元。
中国央行当天正式公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该办法将自7月1日起实施。
新规还明确了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交易分析与识别、涉恐名单监测、监测系统建立和记录保存等要求。
此前无需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贷款公司四大类机构,此次也纳入管理范围,需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
中国央行有关负责人30日就此表示,该管理办法在规章层面明确了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新要求,有助于金融机构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有效性,有助于预防、遏制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有助于维护中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有助于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这位负责人表示,实践中,金融机构通过系统自动抓取报送大额交易,通过客户身份识别、留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开展交易监测分析,发现并报送可疑交易报告。以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为基础,央行开展主动分析、协查分析和国际互协查,依法向执法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与相关部门一起预防、遏制洗钱、恐怖融资,维护金融安全。
相关解读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7月1日起实施。日前,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与主要意义是什么?
《管理办法》结合国内工作实际和国际标准,对现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两部规章进行了修订、整合。
上述两部规章自实施以来,在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阶段,对于指导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反洗钱工作的深入推进,防御性报告过多、有效报告不足等实施当中的问题逐渐显现,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为此,人民银行先后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391号)、《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48号)等规范性文件,对金融机构如何有效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避免简单通过系统抓取报送符合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交易等问题进行规范。,人民银行在全国选择37家法人金融机构开展可疑交易报告综合试点,要求试点机构结合自身情况自主定义交易监测标准,结合人工分析,以合理怀疑为基础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这些工作为修订现行两个规章、出台《管理办法》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现行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也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反洗钱以及打击、遏制相关上游犯罪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对大额交易报告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人民银行正式启动规章修订工作,反复研究论证,并在全国范围内两次组织征求金融机构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管理办法》在规章层面明确了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新要求,有助于金融机构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有效性,有助于预防、遏制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有助于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有助于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二、要求金融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是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三项核心反洗钱义务之一,也为人民银行依法开展反洗钱资金交易监测分析奠定坚实的数据基础。实践中,金融机构通过系统自动抓取报送大额交易,通过客户身份识别、留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开展交易监测分析,发现并报送可疑交易报告。以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为基础,人民银行开展主动分析、协查分析和国际互协查,依法向执法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与相关部门一起预防、遏制洗钱、恐怖融资,维护金融安全。
三、与现行规章相比,《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是什么?
《管理办法》的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交易分析与识别、涉恐名单监测、监测系统建立和记录保存等要求,同时删除原规章中已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二是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调整了金融机构大额转账交易统计方式和可疑交易报告时限。三是新增规章适用范围、大额跨境交易人民币报告标准等内容。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四是对交易报告要素内容进行调整,增加“收付款方匹配号”、“非柜台交易方式的设备代码”等要素,删除“报告日期”、“填报人”和“金融机构名称”等要素,设计了要素更加精简的《通用可疑交易报告要素》。
四、《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什么时间生效?
《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其中,“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贷款公司”是《管理办法》新增的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于年7月1日生效实施。考虑到金融机构进行制度修订、交易监测标准自建及系统改造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管理办法》在发布后、生效实施前,给予了金融机构半年时间的过渡期。
五、《管理办法》对大额交易报告的具体要求是什么?跨境资金交易是否需要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为:一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额现金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二是非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三是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跨境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对跨境资金交易,金融机构应当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比如,自然人通过银行机构利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向境外汇款1万美元,则办理业务的银行机构需将此交易作为大额交易上报。对自然人客户“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大额跨境转账交易报告标准是《管理办法》的新增标准。主要考虑是:一是随着沪港通、深港通等业务逐步推进,境内居民个人跨境业务逐步放开,居民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会更加频繁,设计专门的人民币报告标准,便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人民币跨境交易数据,开展风险监测。二是现有制度规定,香港居民个人跨境同名账号之间及台湾居民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每日限额5万元,居民个人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无限额管理。《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188号)规定,对于单笔2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人民币跨境收支业务,银行可合并报送,但需保留逐笔明细信息。综合考虑,《管理办法》对自然人客户大额跨境转账交易报告标准确定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可以加强对跨境人民币交易的统计监测,更好地防范人民币跨境交易相关风险。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六、《管理办法》将大额现金交易的报告标准规定为“人民币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主要考虑是什么?
《管理办法》规定,对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应当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比如,自然人通过银行机构用人民币现钞购买美元现钞,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办理业务的银行机构需将此交易作为大额交易上报。
《管理办法》将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从现行的人民币20万元调整为5万元,主要考虑是:
首先,加强现金管理是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内容。国际上现金领域的反洗钱监管标准大都比较严格。比如,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起点均为1万美元(或等值外币),而监管部门为打击特定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据法律授权还可以进一步下调现金交易报告标准。其次,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普及、发展和创新便利了非现金交易,居民的现金使用偏好正逐步发生转变,正常的支付需求通过非现金支付工具可以得到更加快捷、安全的满足,这为强化现金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最后,我国反腐败、税收、国际收支等领域的形势发展也要求加强现金管理,防范利用大额现金交易从事腐败、偷逃税、逃避外汇管理等违法活动的风险。
七、《管理办法》是否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适用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目前,人民银行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义务,还有更为具体的要求,例如《支付机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银发〔〕54号)。《管理办法》生效实施后,人民银行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求。
八、《管理办法》是否有关于大额交易免报的规定?
有相关规定。《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免报的大额交易类型主要包括同一金融机构的同一客户名下的定活互转交易,交易一方为党政军机关的交易,金融机构同业间交易,银行机构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等。
九、《管理办法》对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即以“合理怀疑”为基础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具体要求主要包括:
一是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监测工作贯穿于金融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金融机构既要在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采取合理措施识别可疑交易线索,也要通过对交易数据的筛选、审查和分析,发现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和交易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对于进行中的交易或者客户试图开展的交易,金融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的,也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二是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关注客户的资金或资产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汇款、旅行支票、邮政汇票、保单、提单、仓单、股票、债券、汇票和信用证,房屋、车辆、船舶、货物、其他以电子或者数字形式证明资产所有权、其他权益的法律文件、证书等。
三是金融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没有资金或资产价值大小的起点金额要求。如涉嫌恐怖融资活动的资金交易可能金额较小,但按照《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仍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四是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为执行这些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制定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操作规程,为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提供充足的人力保障和资源支持,建立健全自主定义的交易监测标准,建立功能完善、运行良好的监测系统,做好涉恐名单监控,加强对系统预警的异常交易的人工分析、识别,保留相关工作记录,并遵守保密要求等。
十、《管理办法》将可疑交易报告时限规定为“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主要考虑是什么?
原《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要求金融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但在《管理办法》基于“合理怀疑”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新模式下,可疑交易发生与可疑交易识别、确认的时点可能有较大差别,导致原来的报告时限难以操作。而国际通行做法是要求金融机构在确认交易可疑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因此,《管理办法》将可疑交易报告时限规定为“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需要说明的是,“5个工作日”不是指金融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从异常交易预警到人工分析判断等所有环节,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而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内部预警、分析等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十一、《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监测涉恐名单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按照《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开展涉恐名单监测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是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涉恐名单的完整和准确,并及时更新。二是金融机构实施涉恐名单监测的范围应当覆盖全部客户及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三是金融机构应当对涉恐名单开展实时监测。四是金融机构应当在涉恐名单调整后,立即对全部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开展回溯性调查。五是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涉恐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作为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并按照《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令〔〕第1号)规定采取冻结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金融机构是履行涉恐名单监测的义务主体,有责任主动获取、掌握国家有权部门发布并更新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为便于金融机构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人民银行在官方网站反洗钱栏目下设“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公布涉恐名单信息,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也会向被监管机构转发需要执行和关注的名单。
十二、《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主要考虑是什么?
实践中,金融机构无论是对系统预警的异常交易开展及时、有效的分析处理,还是随时关注国内外涉恐名单调整情况,及时开展回溯性调查,都对机构人员的专业性和数量充足性提出了较高要求。因此,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配备足够的专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并通过优化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做好客户身份识别、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基础工作,完善交易监测指标设置和相关系统功能等配套措施,保障专职人员有效开展监测分析工作。
十三、近年来,人民银行在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自《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以来,人民银行一直积极采取措施,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推动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有效实施。例如:人民银行先后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区分异常交易报告与可疑交易报告不同的监管要求,以减少金融机构的防御性报告行为。20,人民银行在37家法人金融机构启动以自主定义异常交易监测指标为核心的可疑交易报告综合试点工作,检验自主定义监测指标新模式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以来,人民银行陆续发布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恐怖融资等洗钱上游犯罪的可疑交易类型和识别点,发布多期风险提示,发布加强涉恐名单和外逃人员名单监测的通知,指导金融机构做好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和名单监控工作。同时,通过执法检查、监管走访、分类评级等监管措施,督促金融机构不断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十四、近年来,金融机构在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方面取得了哪些进展?
金融机构一直按照人民银行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和名单监控方面的相关工作,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有效性不断提高。目前,金融机构普遍加强了对异常交易的人工分析识别。金融机构通过参与以自主定义异常交易监测标准为核心的可疑交易报告综合试点工作,落实人民银行下发的可疑交易类型和识别点、风险提示和名单监控要求,金融机构自定义异常交易监测标准的能力得到验证和强化,监测分析的专业化水平和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可疑交易报告整体数量大幅下降的同时,报告质量明显改善,转化为案件线索的数量显著提升,为国家预防和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十五、在指导金融机构有效落实《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方面,人民银行将开展哪些工作?
为指导金融机构有效执行《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将充分听取金融机构意见和建议,尽快发布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可疑交易接续报告、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流程等具体工作要求,并结合行业最佳实践,发布金融机构制定交易监测标准的相关指引,指导金融机构做好建立健全交易监测标准、完善交易监测系统等工作,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指导和培训。同时,人民银行将发布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的具体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指导金融机构做好交易报告数据接口及相关系统开发工作。人民银行也正在抓紧建设反洗钱监测分析二代系统,为开展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监测分析提供更为强大的系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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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信用卡新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通知要求,信用卡滞纳金将被取消!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2017年央行信用卡新规定吧!
透支利率有望降低
按照现行规定,信用卡的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此次《通知》对信用卡透支利率设定了上限和下限,其中,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透支的计结息方式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所谓信用卡的透支利息,通常会在两种情况下向持卡人收取。第一种是在信用卡还款日之前未全额还清欠款的情况(享受一定的免息期),第二种是使用信用卡取现(不享受免息期)。如果未来发卡行将信用卡的透支利率设定在央行规定的下限,就相当于是给现行利率打了7折。
免息还款期有望延长
现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统一规定信用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按照《通知》规定,未来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即不再受60天和10%的限制。
信用卡滞纳金将取消
根据《通知》规定,将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此外,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也不得收取超限费。
服务费不再收利息
《通知》还规定,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需要注意的是,新规将要取消的并非是年费、手续费、货币兑换费本身,而是由这些服务费用所产生的利息。
滞纳金、超限费,以及年费、手续费等利息费用的取消,将可以在很大程度避免未来再发生诸如信用卡版“国王下棋”的故事。曾经就有报道显示,某持卡人因信用卡逾期未还0.6元,6年后则由此产生了将近1万元的欠费,其中包括了逾期产生利息1561。72元、滞纳金7547。94元、超限费7。03元、年费150元、消费透支0.6元,合计为9267.2元。这就是滞纳金、年费、利息、超限费等收费,全额计息且“利滚利”以后造成的可怕后果。
合理补偿“被盗刷”损失
《通知》还指出,持卡人提出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用等非本人授权交易时,发卡机构应及时引导持卡人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差错争议处理,并定期向持卡人反馈处理进度。同时,《通知》鼓励发卡机构通过商业保险合作和计提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依法对持卡人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切实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这意味着,《通知》强调了发卡机构应加强对持卡人资金安全的保障,并鼓励发卡机构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给遭遇信用卡盗刷的持卡人补偿,但同时,持卡人也要注意留存证据。
举例而言,假设持卡人某日收到了发卡行的消费通知,但实际并没有进行这笔消费,除了要及时与发卡行取得联系,并进行挂失、报案等操作,也要适当地为自己保留证据。一种可行的办法是,持卡人可在遭遇盗刷时自己的所在地附近,进行任何一笔消费,并保留消费单据,以证明当时自己不在发生盗刷的地点。
目前,各行均为持卡人推出了“失卡保障”服务,即持卡人若在第一时间向银行申请挂失,则银行对其因被盗刷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这项服务通常仅针对没有设置信用卡密码的持卡人,对于设置了信用卡密码的持卡人,则需以增值服务的形式收取一定的费用。未来,如发卡机构可以免费形式向持卡人提供“盗刷险”,则无疑更为持卡人的资金安全增添了一份保障。
以下是记者根据信用卡新规整理的五大好处。
好处1
透支产生的利息最高可以打七折
如果你习惯透支信用卡超前消费,那新规绝对是利好。
目前各家银行的透支利息一样的:央行规定的日息万分之五。而在新规下变成了弹性区间:日息在0。035%—0。05%之间。换句话说,最高也不过是现在的利率水平。此处特别说明的,如果在到期还款日只还了最低还款额,是不能享受免息期的。免息还款期只有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款才可享受。
透支的利息是怎么算的,是不是总感觉越滚越多?
以七折为例,假如持卡人李先生的账单日为每月7日,4月1日刷卡0元,那在到期还款日4月25日只偿还最低还款额2000元,则5月7日的账单上的透支利息就是:20000元×0。035%×23天(4月2日—4月24日)+18000元×0。035%×13天(4月25日—5月7日)=161元+81。9元=242。9元。
如果在现在,李先生要还347元。
好处2
每月最低还款金额可以低于10%
目前,各家银行信用卡的最低还款额也是固定的: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而明年开始,最低还款额则有发卡银行自行决定。
不过,要提醒的是,最低还款比例减少意味着你接下来还款的压力会越来越大。
好处3
免息还款期可以超过60天
免费的当然越长期越好,这次在新规中,央行还把“免息期最长60天”这一规定取消了。不过,目前各家银行的免息期都没有用足上限,最良心的免息期为25天—56天,多数银行为20天—50天。不过有业内人士认为,银行明年定下的实际免息期和最低还款额,还是要根据银行自己的资金成本和策略来决定。
好处4
逾期“滞纳金”取消,可以与银行商量
账单到期时还不上最低还款额?那就必须交滞纳金了。
在信用卡新规中,央行取消了信用卡滞纳金,但这并不等于还不上也不用罚钱,而是改为由银行收取“违约金”。
目前,虽然各家银行都按5%收取,但在最低滞纳金上有不同:人民币账户最低5元或10元,外币账户基本为最低1美元/欧元。不过,相比统一收取,违约金的好处在于,是由银行和持卡人自行商议决定的。
好处5
ATM取现最高每日1万元,预借现金可向第三方账户充值
需现金,那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可以帮到你:能取现、转账还有充值。
其中,ATM办理信用卡现金提取业务的限额,由现行每卡每日累计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人民币1万元。
此外在新规中,央行在预借现金业务中细分了一种叫“现金充值”,指的是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那么,明年起可以用信用卡往支付宝、微信钱包里充值了?这个暂时还没有定论。毕竟眼下,为了防套x,支付宝和微信支付都明确禁止用信用卡往账户里充值的。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即便以后可以用信用卡预借现金为支付宝账户充值,银行该收的利息还是要收的。
由于预借现金是不能享受免息还款的,所以从取现当天起至清偿日,银行要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而且按月计收复利。
虽然离新规落地还有近八个月,但在竞争激烈的信用卡市场,银行的压力已经提前到来。毕竟,信用卡市场已经接近饱和,中国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卡4。32亿张,相较去年下降了5。05%。
“从银行营收的角度看,新规会使银行收入下降,不过政策的放开意味着将更加市场化,银行可以通过差异化定价获得更多的`客户。中信银行副行长郭党怀在上海发布该行赴美旅游一站式服务计划时如是说。
业内观点
买方市场特征将更明显
银率网信用卡部分析师齐健认为,《通知》的践行,将进一步推动信用卡利率市场化的进程。目前整个发卡机构的风控能力参差不齐,但新规上下限区间管理有利于避免发卡机构“暗战”,维稳信用卡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随着消费金融(例如蚂蚁借呗、京东白条)的崛起,发卡机构在现行信用卡相关规定下,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新规的出台将使得银行更加自主,可以制定更符合自己的经营战略。各大银行还可以根据持卡人的风险等级,与持卡人协定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更加灵活地组合收费标准,为持卡人提供更优越的服务体验,持卡人体验提升的同时,也将为发卡行争取到更多的客户。
齐健表示,《通知》下发以后,信用卡市场将会变得更加开放,商业银行的竞争势必会更加激烈,而信用卡市场本身就会更加有活力,或将会有新的服务模式、业务形态出现,《通知》对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在商业银行的竞争中,信用卡的服务体系会更加完善,持卡人有了更多的选择权,能够享受到更有针对性的服务,买方市场特征会更加明显。
专家看法
将规范信用卡业务竞争
南京大学金融与保险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杜亚斌接受采访时表示,央行新规的目的,是通过增加发卡机构的自主性,引入竞争,来规范和推进银行的信用卡业务,使信用卡不仅是赊账工具,同时还是有效的个人信贷工具,在更大范围内被普通居民使用。
他建议,我国有关部门在积极推进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同时,还应该出台一些保障性措施。首先是加强对发卡机构在这一业务上的监管,控制发卡机构的信用风险。其次是加强对消费者或持卡人的保护。在机构自主操作空间大大增加的情况下,监管机构应对银行的告知义务做更明确的规定,如要求发卡机构增加在利息和违约金计算上的透明度,利率变动时及时通知持卡人,等等。
最后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人在资不抵债时,可以申请个人破产,除了必须生活品等豁免资产外,其他所有资产都被强制清算,个人所欠也因此被消灭。个人破产制度一方面可以约束银行的贷款行为,因为银行会因此遭受损失,另一方面可以让破产的个人“重新开始新的人生”,从而减少家庭悲剧和社会犯罪的发生,当然也应防止这一制度被滥用。
中国银行业协会要求,从7月1日起,各银行要为客户提供信用卡“容时容差”服务,即允许持卡人在还款时有一定宽限期或小额不足额清偿。
“容时还款”给用户从最后还款日起至少延迟3天,如果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全额还款即视为按时还款,不计算利息。
“容差还款”则是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后账户中,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一定金额时,应当视同持卡人全额还款,不在全额计息的范围内。
此次新版公约对“容差还款”规定了欠款10元以内,无需全额罚息。
《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之信用卡
成员单位应加强银行卡使用和风险防范方面的公众宣传工作,保证客户对银行卡业务计息、收费标准及相关风险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一)成员单位应加强信用卡业务信息披露,充分揭示信用卡计息规则的涵义,应在信用卡申请表中以突出的字体明确说明计息规则,并通过网站等宣传渠道提供计算规则及模拟案例;
(二)成员单位应执行监管规定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信用卡息费计收方式和相应的优惠措施,但应将相关信息明确告知信用卡申请人(或持卡人),确保申请人(或持卡人)可以根据自身意愿选择决定是否接受。
(三)成员单位应于信用卡到期还款日之前至少3天通过账单、短信息、电子邮件、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向持卡人进行还款提示。
(四)成员单位可提供多个账单日供持卡人选择、更改,可限定更改次数。
成员单位应努力提升信用卡服务质量,为持卡人提供人性化的用卡服务,倡导各信用卡发卡行建立信用卡还款“容差服务和容时服务”或对贷记卡透支额在免息还款期内已还款部分给予利息减免优惠:
(一)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时服务”,应为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还款宽限期服务,还款宽限期自到期还款日起至少3天;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还款时,应当视同持卡人按时还款。
(二)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差服务”,如持卡人当期发生不足额还款,且在到期还款日后账户中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一定金额(至少为等值人民币10元)时,应当视同持卡人全额还款。
人民银行今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于1月1日起施行。《通知》取消了现行统一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实行透支利率上限、下限区间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同时,《通知》引入“违约金”取代“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通知》顺应深化金融改革的要求,结合当前信用卡产业发展的新形势,以改进信用卡服务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核心,统筹兼顾业务创新需求和防范市场风险,科学把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从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减少信用卡息费规则相关行政干预、优化信用卡预借现金服务、规范信用卡交易信息、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旨在引导发卡机构建立健全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的信用卡产品与服务体系,促进信用卡产业转型升级。
《通知》取消了现行统一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实行透支利率上限、下限区间管理,提升发卡机构信用卡利率定价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同时,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溢缴款利息标准等,进一步拓展创新空间。
《通知》取消了关于透支消费免息还款期最长期限、最低还款额标准以及附加条件的现行规定,由发卡机构基于商业原则和持卡人需求自主确定;取消滞纳金,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协议约定违约金;取消超限费,并规定发卡机构不得对服务费用计收利息。
《通知》优化了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管理机制,清晰界定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等预借现金业务类型,配套制定改进服务、规范管理相关要求。持卡人通过ATM办理预借现金提取业务的每卡每日累计限额由人民币元提高至人民币1万元。允许向本人银行结算账户、本人支付账户办理现金转账、现金充值,发卡机构应基于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相关业务。
此外,《通知》着重强调信用卡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从明确发卡机构信息披露责任、改进非本人交易处理和持卡人损失补偿等方面强化持卡人权益保障机制。
推动信用卡产业发展对满足居民日常消费支付和个人消费信贷需求具有重要作用。《通知》作为完善信用卡业务监管政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激发信用卡市场活力,促进市场充分竞争,推动信用卡服务创新升级,对鼓励消费、扩大内需和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积极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从1985年我国第一张信用卡诞生以来,信用卡产业在“金卡工程”等国家政策的推动下,得到了长足发展。截至底,全国信用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3.9亿张,信用卡期末应偿信贷余额为3.1万亿元,占国内居民人民币短期消费贷款比重约75%,对扩大消费、便利居民日常生活和支持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信用卡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从制度上进行改革、引导和规范。一是现有监管制度对信用卡利率、免息还款期最长期限、最低还款额和滞纳金等信用卡产品的核心内容规定过于细致和固化,不利于信用卡产品和服务的多元化发展,不利于激发信用卡市场活力;二是随着消费金融创新升级和个人经济活动的日益丰富,持卡人对信用卡透支消费、预借现金等服务提出了更加个性化和多样化需求;三是近年来,持卡人纠纷和信用卡息费争议时有发生,持卡人权益保障制度亟需完善。
人民银行高度重视信用卡产业发展,结合当前信用卡市场的新形势,以改进信用卡服务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核心,科学把握、统筹兼顾业务创新需求和防范市场风险,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通知》,以引导发卡机构建立健全差异化经营战略,促进信用卡产业转型升级。
二、信用卡利率市场化的原因和具体措施是什么?
在信用卡产业发展初期,政府规定统一固定利率,有利于形成标准化、规范化信用卡产品和服务,对推动信用卡产业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信用卡市场内、外部环境变化,现有信用卡利率政策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目前信用卡利率定价缺乏灵活性和差异性,难以满足持卡人对循环信用服务的个性化和多样化需求;二是固定单一利率束缚了发卡机构信用卡资产业务的精细化发展,不利于有效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不利于信用卡产业从“跑马圈地”向“精耕细作”转型升级;三是信用卡透支利率与存贷款利率之间未建立联动关系,信用卡对鼓励消费、扩大内需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对此,人民银行积极研究信用卡利率政策,审慎、稳妥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发展。考虑到近年来信用卡市场逐渐成熟,风险管理体系日趋完善,信用卡分期付款自主定价已为利率市场化作出尝试并积累了一定经验,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的条件基本成熟,人民银行充分听取有关各方意见,确立了分步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的总体思路。在借鉴国外成熟信用卡市场利率水平、调研国内市场情况的基础上,确定透支利率上限为现行透支利率标准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在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基础上下浮30%。同时,配套放开信用卡透支计结息方式、对溢缴款是否计息及其利率标准等相关政策限制,以进一步完善利率市场化机制。
三、为什么要对信用卡透支利率设置上限和下限?
对信用卡利率设置上限和下限,待时机成熟再全面实施市场定价,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实施分步走、渐进式改革,有利于发卡机构在过渡期内进一步积累定价数据和经验,引导其完善信用卡利率定价机制;二是目前各发卡机构信用卡风控能力和定价能力参差不齐,进行利率上限和下限指导,有利于避免个别发卡机构盲目降价打价格战,导致不公平竞争和高风险客户过度举债,从而增加信用风险,引发市场局部混乱;三是在目前信息披露机制有待加强的情况下,设置透支利率上限有利于防止个别发卡机构不合理收取过高利息,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积极推动发卡机构建立健全信用卡利率定价和经营管理机制,结合信用卡市场发展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稳步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进程。
四、为什么要取消对免息还款期及最低还款额的限制?
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是信用卡的重要特征和核心服务。现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并统一规定持卡人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使发卡机构对不同层次的客户缺乏差异服务的弹性和空间,不利于发卡机构自主创新和改进服务。《通知》取消上述限制,旨在赋予发卡机构更多自主决策空间,由发卡机构根据自身经营策略和持卡人风险等级灵活组合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为持卡人提供多样化选择,形成错位竞争、优势互补的市场格局。
五、《通知》引入“违约金”取代“滞纳金”,并禁止收取超限费,有何考虑?
“滞纳金”的概念带有较强行政强制色彩,不适宜用于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立足于公平原则和合同关系,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同时,鉴于目前发卡机构已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超过授信额度交易的自动控制,且通过对超限部分透支收取利息也能达到覆盖成本和风险的目的,因此禁止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超限费,以规范发卡机构服务收费。
六、《通知》对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有何改进?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具有无交易背景的特点,是发卡机构为便利持卡人日常资金使用而推出的特殊服务。鉴于发卡机构掌握持卡人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等信息,对该类业务的风险控制主要依赖于发卡机构。《通知》兼顾改进服务和防范风险,对预借现金业务制定了基本要求。
一是明确界定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类型。根据业务发展实际,将预借现金业务分为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三种类型,并对每种业务类型进行了明确界定。
二是完善预借现金业务限额制度。合理平衡持卡人提现需求和风险防范需要,将持卡人通过ATM办理信用卡现金提取业务的限额,由现行每卡每日累计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人民币1万元。对于其他预借现金业务限额,由发卡机构根据经营策略、持卡人风险等级和限额设置需求,与持卡人通过协议自主约定。
三是提出风险管理要求。规定现金转账、现金充值的收款账户应分别为本人银行结算账户、本人支付账户,禁止不同信用卡之间的转账,并强调了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在满足持卡人合理需求、为发卡机构预留创新空间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堵塞漏洞、减少风险损失。要求发卡机构在合作机构真实反映、准确标识相关交易信息的基础上,基于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充分发挥利率等价格杠杆的作用追求风险和收益的最优平衡,以达到鼓励创新和规范发展的目的。
七、《通知》对信用卡持卡人有何影响?
总体而言,《通知》有利于为持卡人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服务,丰富持卡人选择,改进信用卡的功能,大大提升用卡体验。推进信用卡利率市场化、放开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等方面限制、规范预借现金业务等相关政策,将进一步促进发卡机构建立多样化、差异化和个性化的信用卡产品与服务体系,为持卡人带来更多选择。例如,持卡人可以根据个人偏好、资信状况和还款习惯等,选择符合自身需要的利率、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等相关信用卡产品;持卡人通过ATM办理信用卡现金提取的限额提高了,可适应其临时或紧急用现需求。同时,《通知》取消超限费,并规定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减少了持卡人利息支出。
八、《通知》如何体现对持卡人的权益保障?
一是保障持卡人知情权。要求发卡机构充分披露信用卡申请条件、收费项目与标准以及信用卡标准协议与章程等内容,以显著方式提示持卡人注意信用卡协议中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
二是尊重持卡人选择权。要求发卡机构充分尊重持卡人真实意愿,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时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且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
三是保护持卡人资金安全。要求发卡机构应妥善处理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用等非本人授权交易,及时引导持卡人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差错争议处理,并定期向持卡人反馈处理进度。鼓励发卡机构通过商业保险合作和计提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依法对持卡人损失予以合理补偿。
央行发布非银行网络支付新规定
12月28日下午17时,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大幅度修改,主要内容包括把支付账户分成三类,建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指标体系等。其中,对于此前被诟病较多的支付账户余额单日支付限额5000元,明确为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单日支付限额最高可提升到现有额度的2倍,也即1万元。《办法》同时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个人卖家账户可以视同单位账户管理,不受个人账户的余额付款20万年额度限制。
新增1000元限额的Ⅰ类账户
根据账户开立主体的不同,支付账户可以分为单位支付账户和个人支付账户。公司企业开立的是单位支付账户,而普通客户日常使用的基本上是个人支付账户。目前用于网络购物的各类钱包、红包零钱等都属于个人支付账户。
根据办法,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Ⅰ类账户自开立起累计支付限额1000元,可用于购物消费和客户转账。Ⅱ类账户年累计支付限额10万元,可用于购物消费和客户转账;Ⅲ类账户年累计支付限额20万元,可用于购物消费、客户转账和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从Ⅰ类账户到Ⅲ类账户,个人身份核实方式逐渐趋严。
“我们经过统计分析发现,Ⅱ类、Ⅲ类个人支付账户年累计10万元、20万元的限额能够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付款的需求。”谢众表示。
此次《办法》新增了一类只通过一个外部渠道即可开立的支付账户,即Ⅰ类账户。Ⅰ类账户对客户身份的验证强度较弱,因此对Ⅰ类账户支付限额设置较低,仅有1000元。市场则担心这一规定将对微信红包产生影响。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对小额微信红包客户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前述负责人解释称,从《办法》相关要求看,微信客户依旧能够收发红包。收到的红包资金将存放在微信的零钱包(支付账户)当中,这些钱还可用于对外发红包,但累计发红包的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
“如果发红包金额已超过1000元,还需要继续对外发红包,则需要追加身份认证成为Ⅱ类或Ⅲ类账户。”他说。
在吹风会上,谢众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截至底所有网络支付账户的余额为2000多亿,但余额集中度比较高,主要集中在支付宝、财付通。
“我们的初衷是不希望在支付账户之中留太多的余额,不希望支付账户有太多的资金沉淀。”谢众说,“消费者有支付需要可以随时向支付账户充值,有余额随时转回其银行账户中。”
分类监管支付机构
央行数据显示,20前三季度支付机构累计处理网络支付业务562.50亿笔,金额32.9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8.95%和98.80%,网络支付业务呈快速发展之势。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秘书长蔡洪波曾撰文介绍,当前具有相关网络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大约有100多家,前10家支付机构占据了市场份额的80%以上。
对支付机构,办法提出分类监管的的思路。《办法》规定,人民银行将结合支付机构的企业资质、风险管控特别是客户备付金管理等因素,确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建立持续分类评价工作机制,并对支付机构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我们将配套制定支付机构分类评价办法,具体评级会引入第三方。”谢众表示。
根据办法,若支付机构被评为A类且Ⅱ类和Ⅲ类账户实名比例达到95%以上,即可享受账户实名验证不受渠道限制、单日限额提高等优惠。
关注
《办法》出现两处较大变动
记者对比发现,《办法》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大变动:一是优化了个人支付账户分类方式,从两类扩充为三类;二是对支付机构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定情况、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制定了差别化监管措施。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秘书长蔡洪波表示,《办法》
较7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调整,引入了新的分类管理和正向激励的思路和举措。针对不同的分类等级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措施,防止在差异性较大的支付行业实行“一刀切”监管可能带来的不公平性。
蔡洪波表示,监管部门坚持正向激励的原则,给予支付机构中的“好孩子”更充分的信任和更有力的支持。综合评定高、账户实名制做得好的支付机构在客户身份验证渠道、支付账户转账功能、支付账户单日交易限额、银行卡快捷支付验证方式、个人卖家管理等方面更具监管弹性和灵活性,能够获得更多的创新支持,真正做到让“好孩子不吃亏”。
答疑
1.监管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答:一是清晰界定支付机构定位。坚持小额便民、服务于电子商务的原则,有效隔离跨市场风险。
二是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针对网络支付非面对面开户的特征,强化支付机构通过外部多渠道交叉验证识别客户身份信息的.监管要求。
三是兼顾支付安全与效率。本着小额支付偏重便捷、大额支付偏重安全的管理思路,引导支付机构采用安全验证手段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四是突出对个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引导支付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
五是实施分类监管推动创新。对支付机构及其相关业务实施差别化管理,引导和推动支付机构在符合基本条件和实质合规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创新、流程创新和服务创新。
2.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有何不同?
答:支付账户最初是支付机构为方便客户网上支付和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信任度不高而为其开立的,与银行账户有明显不同。
一是提供账户服务的主体不同,支付账户由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主要用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收付款结算。银行账户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账户资金除了用于支付结算外,还具有保值、增值等目的。
二是账户资金余额的性质和保障机制不同。支付账户余额
类似于预付费卡中的余额,是支付机构以其自身名义存放在银行,并实际由支付机构支配与控制。该余额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一旦支付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或信用风险,将可能导致客户遭受财产损失。
3.交易限额的规定会不会影响便捷性?
答:网络支付应始终坚持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Ⅱ类、Ⅲ类个人支付账户年累计10万元、20万元的限额,能够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付款的需求。对极少数消费者,或者消费者偶发的大额支付,可以通过支付账户余额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银行网关支付等方式组合完成。
同时,为引导支付机构提高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性,办法规定,对于交易验证安全级别较高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支付机构可以与客户自主约定单日累计限额;但对于安全级别不足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办法规定了单日累计限额。单日累计1000元、5000元的限额能够有效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付款的需求。此外,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单日支付限额最高可提升到现有额度的2倍。
蔡洪波举例称,如果你春节发10000元以内的红包,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将支付账户升级到Ⅲ类账户,同时选择A等级的支付机构。超过10000元的,可以使用快捷支付从银行卡直接转钱进行组合支付,满足大额红包的支付需求。
进超市、逛商场,不少市民买东西前会关注一下商品是否是“驰名商标”。不过从昨日开始,市民能够看到标识有“驰名商标”的商品将越来越少了。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5月1日后不按此执行,将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深为大家熟悉的“驰名商标”就此“退场”,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记者对此展开了走访。
部分商品“驰名商标”被覆盖
昨日,记者走访了柳州市联华、南城百货等多家大型超市,发现超市内有部分商品外包装上的“驰名商标”标识已经被覆盖起来了。
在联华超市解放北路店,记者发现,货架上摆放着的一部分袋装南方黑芝麻糊,其外包装上的“驰名商标”处就被贴上了一张小贴纸,换成了企业周年庆的宣传标识。
超市的一名工作人员称,此前超市已经向员工传达了相关新规定,许多厂家也派人送来了各种小贴纸,委托超市把产品包装袋上的“驰名商标”标识遮盖起来。
但由于部分厂家送来的“匹配”的小贴纸不足,也有很多没有遮盖“驰名商标”的商品上架。比如上述的南方黑芝麻糊,货架上仍有不少可看到“驰名商标”的标识。
无独有偶,记者在南城百货及其他多家商场,同样也发现不少酒类、食品等商品的外包装上仍可看到“驰名商标”字样。
不过,上述“驰名商标”商品持续在售并不违规。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规定,5月1日以前已进入市场并印有“驰名商标”的商品,5月1日后仍可继续销售,直至售完或到期为止。
新规对产品销售影响小
在一些消费者心里,“驰名商标”或许意味着“高大上”(网络用词,意为高端大气上档次),今后禁止用于宣传推广,会否对此类商品的市场造成影响呢?
“我买东西还是比较注意看品牌的,不过现在网络发达,可以很方便地查到一种商品是不是驰名商标。”55岁的黎先生表示,“驰名商标”不能印在外包装上,可能会对消费者的选择产生一定影响,但影响不会太大。
年轻的邹女士则表示完全不会影响自己对商品的选择。在她看来,如今商品推广的渠道多样且非常发达,消费者可以很全面地了解商品的好坏,很少会去在乎其是否是“驰名商标”商品了。
同样,对于新规实施可能带来的影响,柳州的众多商家也表现得非常淡定。
杨先生在柳州代理了多款瓷砖及卫浴产品,其中有不少是“驰名商标”。他告诉记者,近十多天来,各个厂家都给他下发了通知,他也对店里此前涉及“驰名商标”的宣传品进行了全面清理。不过他相信,这方面的调整不会对销售产生什么影响。
“以‘驰名商标’作噱头,在我看来,都是‘拿着鸡毛当令箭’,消费者最终看重的还是质量和服务。”杨先生认为,之前店里的顾客,肯定不仅仅因为产品是“驰名商标”就欣然购买。
驰名商标重在保护品牌
柳州市工商局的一名人士也表示,此前消费者认为“驰名商标”就代表某个品牌商品质量好,以及厂家将“驰名商标”作为产品优质的宣传噱头,实际上都是对“驰名商标”的误读。
这名工作人员介绍,“驰名商标”在第二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订中出现,其本意为了扩大商标的保护范围,对知名商标进行跨类别、跨领域的保护,防止出现“傍名牌”的侵权行为。因此,“驰名商标”并不是一个荣誉称号,也不适宜应用于商品的宣传推广。
该工作人员表示,此次实施新规定,旨在引导“驰名商标”回归立法的本意,同时也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广告市场。
[中国驰名商标新规定]
3月16日开始,大使馆和发放签证的所有领事馆将实施新的签证预约、费用支付和文件递送系统。这个已经在几个国家使用的系统将更方便申请人安排其签证面谈预约、支付签证手续费,并检查已发出的其签证的状态。具体包括:
203月16日前
3项费用:
预约:54元人民币或36元人民币
签证审理费:160美元
邮寄护照费用:32元人民币左右
只能拨打预约中心电话进行预约
只能在中信银行支付160美元的申请费
付费向预约中心咨询签证信息
如果您因故取消预约,您则需再次付费重新预约
签证颁发后无法查找护照下落
年3月16日后
仅有一种费用:160美元
您可以上网自己预约,或拨打我们新的预约中心电话进行预约
三种方式付费:
在线:用借记卡或信用卡支付
通过银联卡在任一中信自动取款机上支付
前往中信银行现款支付
预约中心免费电话回答签证问题
如果您错过了第一次预约的面谈,您可以免费重新预约
我们将以邮件方式通知您领取护照。您也可以发送邮件查询护照状态
[中国赴美签证新规定]
中国实际退休年龄在53岁左右,随着工资线的改变,退休年龄或将调整。更有网上传言称,退休年龄新规定2014将调整为65岁,但后被证实该信息纯属子虚乌有。
退休年龄是否延长?从人社部的答案中,我们很难看出否定的意味。
工作性质和收益不同,是的退休年龄新规定2014年很难出台。
因此,退休年龄新规定2014细则应与2013相关规定大致相同。
即: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对于从事井下、高温等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规定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规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
相关专家表示,退休年龄是否延长,退休年龄新规定2013是否做出改变,都将对社会经济等方面影响。因此,决策者会慎之又慎。不会因为小部分人的利益,而损失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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