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林权争议调查报告(共含1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鱼鱼鱼”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及时系统掌握全国林权争议发生和存量情况,进一步加强林权管理,我局决定对全国省际(包括国有森工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与所在地之间,下同)、省内林权争议及处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一)林权争议基本情况
1、跨省行政界线附近地区森林资源管理使用争议的情况,包括:争议起数、具体地点、面积、主要原因。
2、国有森工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与所在地之间林权争议的具体情况。
3、省内毗邻地市之间、县(市、区)之间林权争议的数量。
(二)林权争议调处工作开展情况
1、已经解决的省际、省内林权争议的起数和面积,解决争议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2、省际林权争议处理进展情况,地方政府、争议当事人对解决争议的意见。
3、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省内林权争议是否得到有效解决,现有争议不能解决的主要原因。
4、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林权争议处理职能转移情况,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的实际开展情况以及对林权争议处理的影响。
5、省、市、县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的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
6、做好林权争议处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周密部署,摸清省际以及省内林权争议的基本情况,按期完成调查任务。
(二)对省际林权争议,要逐起进行调查,认真填写《省际林权争议调查表》(见附件);对省内林权争议要全面摸底,掌握真实数据。
(三)调查结束后,各地要按调查内容形成林权争议调查报告,连同《省际林权争议调查表》(含电子文本),于3月31日前一并上报我局。
20xx年,彭阳县被确定为宁夏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县,在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区林改办的精心指导下,彭阳县紧紧围绕 “大花园、大果园”的建设目标,树立经营生态的理念,坚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林业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反复研究论证,全面安排部署,强化政策措施,狠抓任务落实,着力推动生态型林业向生态经济型林业转变,基本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的目标。
1、基本现状
全县森林资源保存面积13、03万hm2,其中现有集体林地面积8万hm2,森林覆盖率达到24%,林改涉及12个乡镇156个行政村808个村民小组,林改人口23万多人。针对这一现状,彭阳县把发挥集体林地效益、增强集体林活力,作为兴林富民、推动林业建设又快又好发展的重要举措,以积极探索干旱半干旱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道路。
2、主要措施
(1)狠抓宣传培训,舆-论引导到位。为了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政策,支持改革,参与改革,该县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一方面,广泛宣传动员[1]。编印发放《林改致农民朋友的一封信》5万份、《林改政策宣传手册》1万份,挨家挨户讲解林改政策,发动群众参与。通过悬挂横幅、刷写标语、办黑板报等,大力宣传林改政策,努力营造林改氛围。另一方面,加强业务培训。从政策法规和操作程序入手,通过召开林改工作动员会、党员大会、群众大会、业务培训会,以会代训、深化内容,使林改政策深入民心,家喻户晓。
(2)强化组织领导,政策管理到位。制定《彭阳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县四大机关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县直22个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林改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和行政村也分别成立了相应的机构。坚持一月一督查,一月一评比,县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带队,积极开展调研,掌握工作进度,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并及时对林改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和协调推进。各村民小组推选出3~5名熟悉情况、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代表组成林改理事会,积极参与林改,实施全程监督。同时,专门安排160万元林改前期工作经费,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启动开展。
(3)规范操作程序,工作落实到位。坚持把阳光操作、依法实施林改放在突出位置,按照“先行试点、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林改工作,做到群众不了解政策的'不实施,情况不明的不动手,达不到2/3同意的不通过,张榜公示有异议的不审批,权属有争议的不发证,确保每个程序和环节扎实到位,各阶段工作不走样、不偏向。同时,坚持实行“四个公开”,即林改内容公开、林改程序公开、林改方法公开、改革结果公开;落实“四个到户”,即公开信发放到户、确权登记表到户、山林承包合同书到户、山林权证到户,自觉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让群众吃下“定心丸”。
3、工作展望
(1)进一步明确任务。在继续抓好林改试点工作的同时,全力以赴抓好全面推进工作,确保年底前确权率达到100%,发证率达98%以上。
(2)进一步落实责任。按照阶段工作要求,严格把握林权证数据录入、登记、审核、发证等各个环节,确保每份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3)进一步强化纠纷调处。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力度和林政案件查处力度,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于全县林改的全过程中,为林权证发放消除争议,确保全县社会稳定和-谐。
(4)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把督促检查、跟踪问效作为一项制度,坚持长抓不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确保生态受保护、群众得实惠,为全区林改工作总结经验,树立典型。
关于林权纠纷的调查报告
近年来,新宾地区因林木承包、转让、经营而产生的纠纷呈上升趋势,因林权纠纷而导致的诉讼、上访也越来越多,如不能妥善及时地处理这些纠纷,必将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20xx年,全县诉至我院的林权纠纷案件有8件,占合同纠纷总数的1.58%;20xx年增至18件,占当年合同纠纷总数的3.58%,20xx年,受理该类案件16件,占同期合同纠纷总数的3.3%。林权纠纷案件不仅在数量上越来越多,而且,案件的复杂程度也越来越大。
由于八十年代以前的计划经济时期,农村管理体制多次变动,土改到合作化、四固定、联产承包责任制,期间合了又分,分了又合,七十年代打破界线造田地,八十年代林业发证又出现重、漏、错发的现象,因而导致林权纠纷时间跨度大,牵涉面广,历史遗留问题多。法院受理的林权纠纷案件,取证难,结案难。我院针对这种情况,对当前林权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的调研。
一、林权纠纷的特点
1、案发的必然性。随着近年来国家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商品林的效益显著提高,林业资源倍受重视,农民造林、营林的热情高涨。又加上免征农赋、土地升值、木材涨价等多种因素,越来越多的人关注林业利益。由于当前农村普遍存在法律观念淡薄,法律知识匮乏的现状,导致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不均衡,所签林业承包合同不完善、不合理等现象出现,因而发生纠纷就不可避免了。
2、诉讼主体的特定性。林权纠纷主要类型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侵害村民利益时,村民或村民代表半数以上的也可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诉讼。
3、矛盾纠纷的群体性。纠纷发生后,往往会出现当事人的家族亲属、其他村民等群体共同参与。实践中,纠纷的一方或双方,出于法不责众、人多势众的心理,往往寻找各种借口,组织群众集体上访。现今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
4、激烈的对立性。由于人们对政策和法律的理解不同,加上经济利益的驱动,争议双方对立情绪非常大。村委会往往在换届后,新班子出于经济利益驱动和受村民“红眼病”的压力,往往擅自解除林木承包合同;而承包林木方因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而气愤,情绪往往很激动,导致双方激烈对抗。如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有的就会采取上访、静坐、堵路等极端方式,加剧矛盾的激化。
5、广泛的影响性。这类纠纷若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不仅不利于社会稳定,而且易发生恶性刑事案件。林业承包的当事人一方往往是多人,有时也存在发包方因违背村民民主议定原则,引起全体村民的不满,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的发生,不稳定因素加大,矛盾尖锐。
6、纠纷起因的复杂性。由于过去林业政策多变,历史遗留问题多,导致纠纷的因素复杂,矛盾交替存在,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政策的原因,还有利益的原因。
二、 林权纠纷的表现
1、随意变更、终止林业承包合同或林权转让合同。村干部换届后,新的领导上任对前任村委会订立的合同不满意,就否认原合同的效力,随意变更或解除原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因为前几年订立的合同,一般期限较长,承包费或转让金基数较低,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有的发包人以承包费不合理为由,单方决定终止合同;有的单方随意提高数额,导致纠纷的发生。
2、部分村民受利益驱动,而产生了“红眼病”现象。一些人“平均主义”、“大锅饭”思想根深蒂固,不能正确对待承包人经过精心管理、辛勤劳动获得的收益。他们往往煽动群众闹事,影响了承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引起合同纠纷。尤其是随着林业优惠政策的出台,在林木价格大幅度升值的情况下,纠纷就更加容易产生。
3、发包、转让林地、林木,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由于林业承包、林木转让合同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全体村民的利益,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循民主议定原则。但许多村干部在发包过程中未经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甚至有的村干部营私舞弊,也不征求党政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私自发包,搞暗箱操作。这些都极易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如上夹河镇古楼村柳河沟居民组诉被告上夹河镇古楼村民委员会活林木转让纠纷一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拥有的活林木出售给第三人,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法院依法确认合同无效。
4、合同内容不严密、不完善、不合理。部分村干部缺乏经验,在集体林地发包时未进行充分论证,或在集体森林资源转让时未按规定进行评估,盲目发包或转让,承包基数或转让价格普遍较低。由于时过境迁,受物价上涨、技术投入、科学管理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承包人或受让人的收入与投出比非常悬殊,导致合同双方在利益分配上引起纠纷。如,前几年受理的大四平皇木厂村民委员会诉于文信等四起活林木转让纠纷,双方在签定合同时确定的转让价格过低、未经村民民主议定,在村民极力主张下,村委会提起诉讼,法院最终确认四份合同无效。在20xx年,于文信等人先后对村委会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巨额赔偿金,理由是合同无效的过错在村委会。由此可见,按照程序审慎签定转让合同十分重要。
5、林权界定不明造成活林木转让合同无法履行。由于历史遗留等原因,部分地区的林权存在争议,这种情况下一方转让活林木,另一方提出林权异议,购买活林木一方势必无法实现权利。如原告苗忠诉被告红升乡白旗村妈妈伙洛组活林木转让纠纷一案,被告按照程序将芹菜沟内部分林木转让给原告,并明确约定了高额违约金。原告支付价款后准备采伐时发现,合同转让的活林木不归被告所有。后经法院调解,原告在返还价款后,支付原告一万元的违约金。
三、 化解林权纠纷的对策
妥善处理林权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院对受理的每一起林权纠纷案件都持十分审慎的态度,并努力抵住压力,依法公正审理。我院对林权纠纷案件坚持以疏导调解为主,尽可能地追求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同时我院结合相关案例,积极进行法制宣传,做到审结一件,教育一片。通过几年来审理的林权纠纷案件,我院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角度出发,建议相关职能部门着重做好以下几点,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1、完善相关立法。法院在审理林权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林权纠纷案件如何下判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如我院受理最多的林木转让纠纷案件,我国于1984年出台、并于1995年进行了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可以依法转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时至今日,关于林木转让如何操作的具体办法也没有出台。所以我院建议立法部门早日出台法律法规,这是预防和解决林权纠纷的关键所在。
2、加强法治教育。林地承包、林权转让合同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森林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法律,使之家喻户晓。广大农民可以通过学习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乡村干部,应当增强依法办事的意识,尤其应当注意不能随意收回林地的经营权,随意的否定原村委会发包的合同。
3、增强合同意识。林权转让合同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一经签订,当事人就应当依法遵守,诚信履行合同。转让合同应当具备当事人名称、转让的标的物、林班、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主要条款。合同生效后,转让方不得因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更不得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
4、增强程序意识。签订林权转让合同应当公开、公正,及时向村民公布有关转让的信息,让农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不能搞暗箱操作。要严格转让程序,转让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才符合民主议定原则。
5、增强联动意识。在林改纠纷多发的乡镇,可考虑建立综治联调联动机构,整合信访、公安、司法行政、林业等部门的力量,按照主体不变、职能整合、联动运作、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要求,做好疏导工作。对于那些可能发生的集体上访,相关部门更应积极协调,努力将矛盾化解,以确保农村社会的安定、稳定。
发包方(甲方): 村 组 负责人:
住所: 联系方式:
承包方(乙方): 村 组 承包方代表:
住所: 联系方式:
为维护林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二、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林建设。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所有权。
(2)监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3)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林地和其他森林资源的行为。 (4)享有承包时已有林木 %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5)有权获得以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的承包收益。 2、义务
(1)确认前述承包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如在承包后发现原来存在林地、林木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2)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协助乙方申领林权证。
(5)依照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和对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林木及产品。有权与其他农户联合,将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林业合作生产。
(2)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
(3)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4)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内,乙方家庭内部成员分户需要对承包林地进行分割经营的,可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后,以原承包合同为依据,各分立的家庭分别与甲方签订承包合同,并依法申办林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5)享有承包时已有林木 %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6)在下一轮承包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7)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依法继续承包。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年 月 日 林权转让的事宜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2. 上述林权的转让费,甲方同意以颜宏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共 笔向易辉所借的借款本息抵作乙方交付的上述转让费。
3.在合同签订后,甲方将拟转让林权的证件及过户所有手续交由乙方保管(甲方应提交证件及资料清单见附件)。
4、合同签订后,在甲方履行其向乙方提供的还款计划期间,乙方暂不办理过户手续,在甲方未履行其向已方提供的第一期还款计划时(甲方还款计划见附件),甲方无保留地同意乙方办理林权证的过户或抵押手续。
5、甲方与颜宏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其双方自行解决,与乙方无关。
6、该林权转让协议签定前的一切经济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议签定后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由乙方负责。
7、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协议是原合同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双方若发生诉讼,双方应选择乙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林权:法律确认的对森林、林地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对森林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理权以及对林地的使用权。中国森林主要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农场、牧场等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归种植单位所有。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集体所有。农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和集体组织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归农民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书,登记造册,确定和保障其所有权。
林权确认申请书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林业局:
申请人:,性别:男,身份证号码: ,现住***县政法委宿舍。
申请人于20XX年11月15日承包**县**镇**村委会第三村小组约150亩山地(详见附件),同年对各农户进行相应赔偿,于次年种植芒果及粉蕉。由于缺乏人员及技术管理,造成没有经济效益。于是于20XX年改种橡胶,由于长期作物投资大、周期长。本人长期在外务工,胶林委托胞弟及管理人管理。现胶园已进入开割阶段,为维护本人多年在橡胶园的投入及权利,充分体现个人在承包山地种植的.应有保障,希望得到国家及政府的保护,特向县林业局申请林权确认,望批准为盼。
此致
附:承包荒山合同书复印件
申请人: 20XX年6月3日
甲方:
乙方:
根据林业生产需要,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自愿将自己合法拥有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林权证号为水府林证字第000004号,为明确甲、乙双方责任,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签订本合同,内容如下:
一、转让林权简况:
转让山场坐落在贵州省水城县纸厂乡前进村,小地名甘家坟,总面积493亩,
山场四至:
东:构木底农地;
南:何家农地;
西:甘家坟至小学马路;
北:甘家坟后山山脊
(以上四至详见地形图)
二、转让期限
二OO九年九月一日至二O四三年十二月一日。
三、转让价款
转让价款计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四、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办理完林权证过户手续和林场交接手续后,乙方支付转让价款的5%给甲方;在乙方取得新的林权证一个月内乙方支付转让价款的50%给甲方;乙方接管林场5个月内,甲方无遗留债务纠纷,乙方将余下转让价款一次性付清甲方。
2、本合同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根据国家的规定,各自承担。
五、甲方责任
1、在乙方配合下办理各种相关手续。
2、若出现与该林权相关或影响该林权证权利行使的纠纷,由甲方负责,林权证变更前的债务由甲方承担。
3、甲方保证本合同签订后至林场移交时,林权范围内甲方所属权利的完整性,并且未经乙方同意,不能擅自处理,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乙方责任:
1、按期按时付款;
2、配合甲方办理相关证照。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后生效,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甲方违约,必须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并以双倍已付转让款作为违约金赔偿乙方;若乙方违约,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转让款,须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支付利息。
2、如因政府原因或政策的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合同自然终止,甲方将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返还乙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相关林业部门备存一份。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转让人:____ 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身份证号_____ ___联系电话:________ ____
受让人:____ 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身份证号_____ ___联系电话:________ 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依法取得的自留山使用权一并转让给乙方,由乙方自主经营和利用,并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自留山权转让的权利内容
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其取得自留山在本合同第二条款所指范围内的山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按有关规定,同意受让该山地使用权。
第二条 转让山场的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转让山场隶属_ ,所在位置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小地名_________________。
四至界限
东: 南: 西: 北: 总面积约_ _亩。
第三条 山权转让期限
乙方受让上述山地使用的期限为 ,自__年_4 月_8_日开始。
第四条 转让金
山地使用权转让总金额人民币 (¥ __)。
第五条 转让金支付方式
乙方一次性将转让款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甲方有收取约定的转让金的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提供1951年 月 日常山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份和4月 日曹宅村出具的该土地使用权确认证明1张(原件)。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到现场说明合同山地四至位置。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山地使用期内,乙方对本合同山地享有完全独立的经营权和使用权,(野生动物及矿产除外)。
2、山地的使用期内,乙方可以按照国家林业政策法规规定,将其取得的山地使用权造林而享有国家或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此,甲方不得干涉和妨碍。
3、乙方在山地使用经营过程中,有权自主选择用工对象和方式。
4.如因国家或其他单位需要征占用山地时,所得到的征用费用全部归乙方所有。 (二)乙方的义务
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将转让金支付给甲方。
第七条:债权债条处理
甲方山场转让前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全部由甲方独立享有和承担。甲方山场转让前所涉及山场范围内有关农户的协调调和附着物补偿全部由乙方负责和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具体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诚信遵守,任何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的行为以及违背本合同作出的保证、承诺等情况,均构成违约。一方若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的_ _计算(即人民币 元整)的违约金进行赔偿。同时赔偿该场地上所有资产的评估价5倍计算。
第九条:争议解决办法
发生合同争议或纠纷,由双方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双方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见证机构执一份。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妥善解决,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转让方(甲方):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林地
甲方承包经营的林地名称(小地名): ,座落在 乡 镇 村 组,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面积 亩(大写)。山场四至界限详见附件1。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二、流转期限
流转林地使用年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流转林地用途
本流转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其他建设。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流转后,林地所有权不变。乙方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甲方确认上述流转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林权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如林地林木在承包发生权属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2、发包方(甲方)有权乙方按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检查、监督乙方对承包林地的使用,有权制止乙方非法损害承包林地林木的行为;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乙方对流转林地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
4、乙方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金;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5、乙方不得改变承包林地用途,应依法采伐林木,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取土等破坏森林行为,不得在野外违章用火。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林木盗伐事件,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6、乙方将转包、出租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流转给第三者,需经甲方和林地所有者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7、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 个月通知另一方。
五、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本合同林地流转价格为每年 元,合计 元。流转林地上林木一并转让给乙方的,价格 元(没有时可填写零元)。
乙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和时间支付:
1、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支付的时间为 年(月)。
2、乙方采用实物方式,实物为 。时间为 年(月)。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就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 。
2、如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七、其他条款
1、本合同按以下第 种方式生效。
(1)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甲乙双方签字并林地承包管理机构鉴证之日起生效。
2、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2)提请林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五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乡镇政府和林地流转合同管理部门(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浅谈凤城市林权管理工作
文章分析了凤城市林权纠纷发生的原因、特点,提出了处理林权纠纷的.方法,说明林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作 者:卢秉文 LU Bing-wen 作者单位:辽宁省凤城市林业局,凤城,118100 刊 名:内蒙古林业调查设计 英文刊名:INNER MONGOLIA FORESTRY INVESTIGATION AND DESIGN 年,卷(期): 29(1) 分类号:F326.20 关键词:林权 管理 凤城市(一)
出让方:(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受让方:(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商,现就甲方林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甲方承包的林地名称小地名为李子坪杨柳凹偏山,坐落在芒市镇下东村独田小组东:山约坡单腰进小横路下梁子到两交水;南:两交水顺杨柳凹对小梁子单腰楠木树桩转窝子上三锅腔Y口;西:三锅腔顺总梁子到深沟交路口;北:深沟叉路口顺窝子下杨柳凹上梁子到李连九坟顺梁子下山约坡单腰。面积为35.8亩,林权证号为潞林证子(**)第5114号***.
第二条、转让价款及付款方式
1、转让价款:
转让价款为14360元。
2、付款方式:
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付清。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1、林地转让后,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甲方确认上述承包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林权纠纷,不是甲方债务抵押物,如林地林木在转让期内发生四至权属纠纷及其它纠纷,均由甲方负责解决。
2、林地转让后,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甲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林权证变更手续。
4、乙方按林业政策办理生产采伐指标等手续时,甲方应协助办理,费用由乙方负担。
5、乙方在管理林地及组织生产中遇他人影响生产及发生火情、偷盗等行为,甲方应协助乙方要求村委会、村小组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及时配合处理,直至处理完毕。
6、乙方对受让的林地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权和处置林木及其它产品。
7、在承包期内附着于该林地的所有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金归乙方享受,如遇林地被征用、征收、占用的,所有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争议解决:
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受诉法院为潞西市人民法院,胜诉方与诉讼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根据败诉比列为对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效力
1、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公证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期限为35年,自1月1日起至2042年1月1日止。
4、本协议自201月1日起生效。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协议签定后,若乙方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并自违约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时该林地市场最高价总额20%的违约金,可从已支付的转让款中直接扣除;若甲方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除全额退还转让款外,还应自违约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时该林地市场最高价总额20%的违约金,并按农村信用社最高贷款利率支付乙方所付转让费的利息。
2、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该损失。
第七条、附件
1、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
2、林权证附图。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林权转让合同(二)
甲方:厦门x公司
乙方:厦门y公司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1、甲方与发包方签署了《厦门市山地承包合同》(下称“山地承包合同”),并已经依法取得厦门的林权及相关权益;
2、乙方有意完全受让甲方上述林权及相关权益,用于经营国家法律准许的茶叶生产基地项目。
本着诚实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林权及相关权益的概括转让事宜,甲、乙双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转让标的
即甲方基于山地承包合同取得的`山地部分山林地的林权及全部相关权益,具体包括:
1、甲方承包厦门所取得的全部林权,承包期限;
2、甲方承包上述山林地所取得的地上物所有权,地上物包括但不限于等;
3、甲方的全部先期投入,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设施、道路设施、固定设备、土地肥力投入等。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乙方充分认可甲方对上述山林地的大量前期投入,并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转让价款:
1、乙方就地上物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款万元人民币,并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2、林权转让款分期支付,具体支付安排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按每年每亩元支付,并于每年月日前按年支付。
三、上述山林地的用途
1、仅限于用作茶叶生产基地项目。
2、乙方有权以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上述山林地,有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应予以必要之协助。
3、乙方就上述山林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盈亏与甲方无关。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对上述山林地享有充分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对上述山林地的合法利用。
2、乙方应依法经营,不得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国家政策法规。
3、因项目开发需要,须在承包区域内征用建设用地时,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负担全部费用,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所指转让价款作相应调整。
4、乙方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或经营项目时需要雇佣临时工或者招录工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雇佣发包方的村民。
5、上述山林地全部或部分被政府征收或征用的,发生的补偿赔偿款项除土地赔偿款归发包方所有外,地上物及包干等所有其他补偿赔偿款项均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且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所指转让价款作相应调整。
6、甲方承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无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或者单方收回林权或有关权益。
五、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甲方非法干涉乙方自主经营的,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未尽事宜与争端解决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2、因本合同的效力与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订日期:签订地点:
山地林权承包合同模板
甲方: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1、甲方与发包方签署了《厦门市山地承包合同》(下称“山地承包合同”),并已经依法取得厦门 的林权及相关权益;
2、乙方有意完全受让甲方上述林权及相关权益,用于经营国家法律准许的茶叶生产基地项目。
本着诚实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林权及相关权益的概括转让事宜,甲、乙双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转让标的
即甲方基于山地承包合同取得的山地部分山林地的林权及全部相关权益,具体包括:
1、甲方承包厦门 所取得的全部林权,承包期限 ;
2、甲方承包上述山林地所取得的地上物所有权,地上物包括但不限于 等;
3、甲方的.全部先期投入,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设施、道路设施、固定设备、土地肥力投入等。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乙方充分认可甲方对上述山林地的大量前期投入,并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转让价款:
1、乙方就地上物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款 万元人民币,并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内付清;
2、林权转让款分期支付,具体支付安排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按每年每亩 元支付,并于每年 月 日前按年支付。
三、上述山林地的用途
1、仅限于用作茶叶生产基地项目。
2、乙方有权以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上述山林地,有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应予以必要之协助。
3、乙方就上述山林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盈亏与甲方无关。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对上述山林地享有充分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对上述山林地的合法利用。
2、乙方应依法经营,不得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国家政策法规。
3、因项目开发需要,须在承包区域内征用建设用地时,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负担全部费用,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所指转让价款作相应调整。
4、乙方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或经营项目时需要雇佣临时工或者招录工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雇佣发包方的村民。
5、上述山林地全部或部分被政府征收或征用的,发生的补偿赔偿款项除土地赔偿款归发包方所有外,地上物及包干等所有其他补偿赔偿款项均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且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所指转让价款作相应调整。
6、甲方承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无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或者单方收回林权或有关权益。
五、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甲方非法干涉乙方自主经营的,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未尽事宜与争端解决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2、因本合同的效力与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答辩人新邵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阳晓华,县长。
被答辩人新邵县大新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袁爱雄,乡长。
因被答辩人不服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6号行政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特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14〕6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争执的廖家冲山林系靠近新田铺镇、大新乡板子山系内的一块插花山,面积为40亩,其四至为:东至山槽,南至山槽,西至尖峰,北至尖峰。
该山林原属清溪村二组已故村民雷大祥所有,四固定时,为清溪大队三队(即现在的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
上世纪八十年代“林业三定”时,答辩人将廖家冲登记确认为清溪大队三队(即现在的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并颁发了277号《山林所有权证》,该证记载:“廖家冲山:上至尖峰、下至坎、左至冲、右至岐,面积10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换发证时,答辩人为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颁发了2215004508号《林权证》,该证记载:“廖家冲山:东抵小庙村山脊、南抵小庙村山槽、西抵山脊、北抵山脊,面积为44.9亩”,由于工作人员笔误,将小庙头村填写为小庙村。
答辩人现场勘验绘制的《争执地形图》四至地形与和277号《山林所有证》、2215004508号《林权证》记载廖家冲山林的四至地形相符,且包含在2215004508号《林权证》绘制的四至地形图内。
由于此山离新田铺镇小庙头村靠近,雷大祥和申请人一直委托新田铺镇小庙头村一组高学芝、王正礼及雷本志(已故)看管,并约定砍树卖树时付工资。
4月,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与严塘镇樟木村危周兴议定,将廖家冲山上的树木以5000元价格卖给危周兴。
危周兴在付给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4000元(其中含500元工资)后,就雇请人采伐,后因危周兴砍伐的树木被东风林场的受让人谭玉成、雷泽华等人拦截卖掉而酿成此纠纷。
以上事实有政林高字第277号《山林所有证》、新林证字第22150045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及附图、雷云书等人及严塘镇清溪村委会的《证明》《林地林权登记申请及现场核实表》及《新邵县林权证地形图》、5月28日经双方现场勘验绘制的《廖家冲位置草图》、《廖家冲山林纠纷位置地形图》及《现场勘验笔录》、对雷键的《调查笔录》、对危周兴的《调查笔录》、对雷从嵩的《调查笔录》、对雷本栋的《调查笔录》、对高学芝的《调查笔录》、对王正礼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因此,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14〕6号行政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14〕6号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新邵县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与新邵县大新乡人民政府关于板子山廖家冲山林权属纠纷一案,12月1日,新邵县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向答辩人申请裁决,答辩人于4月7日作出新政决字〔〕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争执的廖家冲山林权属归严塘镇清溪村三组所有。
大新乡人民政府不服,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邵阳市人民政府于208月22日作出邵复决字〔2013〕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该行政处理决定。
大新乡人民政府不服,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12月19日,新邵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新行初字第99号行政判决书,以“争议的廖家冲山林四至、坐落地点、面积与新邵县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持有的廖家冲山林权证记载的内容相一致的事实与客观不符” 且“新邵县人民政府举证期限内提交的新林证字(2010)第2215004508号林权证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与附图不符”为由,撤销新政决字(2013)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新邵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答辩人不服新邵县人民法院(2013)新行初字第99号行政判决,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3月14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邵中行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以“新邵县人民政府认定争议的廖家冲山林四至、坐落地点、面积与政林高字第277号山林所有证和(2010)第2215004508号林权证记载的内容相一致,事实不清,且认定争执山林四周的山林为东风林场所有,亦缺乏证据支持”为由,维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3)新行初字第99号行政判决。
答辩人依法重新处理该山林权属纠纷,并再次进行了现场勘验,收集有关证据,于2014年6月25日组织双方质证、调解,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雷健参加了调处、质证,大新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袁爱雄及委托代理人童容芝未参加,委托副乡长周新华及大新乡党委书记王红参加调处质证,因意见分歧,调解未成。
本府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新政决〔2014〕6号行政处理决定,确认争执的廖家冲山其四至为:东至山槽,南至山槽,西至尖峰,北至尖峰(具体见附1),面积为40亩,为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
据此,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14〕6号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三、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14〕6号行政处理决定适用法律准确
“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所确认的林木、林地权属,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
争执的廖家冲山林系靠近新田铺镇、大新乡板子山系内的一块插花山,“林业三定”时,答辩人将廖家冲山林登记确认为申请人所有,并颁发了277号《山林所有权证》,20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换发证时,答辩人为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颁发了2215004508号《林权证》,虽然两证记载的廖家冲山林面积与本府现场勘验时不一致,但答辩人现场勘验绘制的《争执地形图》四至地形与和277号《山林所有证》、2215004508号《林权证》记载廖家冲山林的四至地形相符,且包含在2215004508号《林权证》绘制的四至地形图内。
根据《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及处理权属争议形成的协议书、调解书、处理决定书、裁定书所记载的`“四至”界线与实际面积不符的以“四至”为准。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因此,答辩人将争执的廖家冲山确认为严塘镇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
据此,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14〕6号行政处理决定适用法律准确。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的新政决字〔2014〕6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新邵县人民政府
答辩人(原审第三人):XX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 村民小组长
被答辩人:XX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村民小组长
因被答辩人XX村(以下简称:XX)颁发给答辩人土相村《林权证》的行政撤销权一案,现答辩人依本案事实,提出答辩如下:
一、本案争议的“XX”、“XX”、“XX”三块林地历史以来一直是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被答辩人调低村主张该三块林地自古以来是其村经营管理没有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
(1)“XX”、“XX”、“XX”三块林地历史以来一直是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并得到的XX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确权。
1982年2月8日XX市人民政府给答辩人土相村颁发《XX市山权林权证》(见证据1),是XX市人民政府落实“XX园(现称XX)”、“后坡园(现称XX)”、“落坎坑(现称XX)”等林地林木的权属,是对答辩人土相村拥有该三块土地林地林权的确权。
2004年XX市XX试验区根据2002年省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原则,为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地林木已经确权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换发新的《林权证》。
故XX于04年6月9日以82年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证的基础上给本案答辩人土相村“XX”、“XX”、“XX”等林地林权换发东林证字(2004)第01234号《林权证》(见证据2),是对答辩人土相村这三块林地的再次确权。
且该三块林地坐落位置都与答辩人土相村唇齿相依、紧密相连(见证据6),土相村一直占有、使用、收益,从未荒废。
并有XX村、XX村、XX村、XX村、及X新村村民何明超、XX村民XX、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XX分局XX等证人的证言(见证据7至证据14)均证实该三块林地属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
(2)从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来看,被答辩人没有一张证据证实“XX”、“XX”、“XX”三块林地是其占有、使用、收益的事实情况,更谈不上自古以来一直是被答辩人经营管理,被答辩人经营什么、管理什么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被答辩人无法出示人民政府曾经确认过这三块地是其使用的权源证据及相关证据。
例如:(1)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2)土地改革时期,《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3)六十年代初人民政府将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时确定的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4)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等相关证据。
被答辩人出示XX村民小组、XX村民小组、XX村民小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材料均不能证实“XX”、“XX”、“XX”三块林地历史以来是被答辩人使用,因为这些村民小组和相关证人所作出的证明材料没有相关证据印证其证言的真实性;另外,这XX村民小组与被答辩人是同一祖宗,XX村民小组和被答辩人是同一姓氏,XX村民小组及相关的证人与答辩人土相村有矛盾冲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第2款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以作出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因此,这些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二、被答辩人调低村主张“几十年来,“XX”、“XX”、“XX”三块林地的权属问题在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土相村之间一直存在争议。
”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从解放后至2007年4月之前未曾有任何村庄对答辩人土相村所有的“XX”、“XX”、“XX”三块林地提出争议。
(1)解放后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至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改革开放,答辩人土相村一直占有使用这三块地没有任何村庄对此提出过争议。
(2)从改革开放之后倒1982年,答辩人土相村申请湛江市人民政府核准颁发山权林权证,也没有任何村庄提出争议。
(3)从1982年答辩人土相村领取《山权林权证》至2004答辩人土相村申请XX政府换发《林权证》也没有任何存在提出过任何争议。
就是在去年即2007年5月被答辩人才莫名奇妙地对答辩人历史占有使用的“XX”、“XX”、“XX”三块林地提出争议。
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称,其曾在90年12月向XX镇政府提出异议,但经XX镇党政办公室查证,没有记载及备案。
可见,从解放后答辩人土相村占有使用“XX”、“XX”、“XX”三块林地至2007年4月份前未曾有任何的村庄提出争议。
2、如果说几十年来,“XX(旧称XX园)”、“XX(旧称X园)”、“XX(旧称落坎坑)”三块林地权属问题在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存在争议,那么湛江市人民政府在1982年绝对不会给答辩人颁发《山权林权证》,XX政府在2004年也不会给答辩人换发《林权证》。
★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 林权转让协议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