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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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民事答辩状

篇1:相邻权民事答辩状

原告:熊XX,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乡湖塘村腊树岭组,电话:13174268087

原告:雷XX(系熊忠福之妻),女,195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电话:15111658482

被告:陈XX,男,195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乡湖塘村湖塘组。

被告:熊XX(系陈景彪之妻),女,195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房屋的继续侵权行为,并排除妨害。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所带来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20万元。

3、请求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近邻,被告经有关部门批准于19XX年建成现房,原告于19XX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建成现房,原告在建房时为了处理好与被告之间的相邻关系,

要求国土部门在原告北面墙体距被告南面墙体之间特地预留了2.5m的间隔距离,以保证原告的墙脚不被被告的滴水侵害。

20XX年,被告在未与原告商量的情况下,私自在原告预留的2.5m的间距范围内修建了约2m高的围墙,其围墙的墙脚侵占了原告房屋北墙的墙脚30cm。

之后,被告又于20XX年2月8日在围墙上搭盖了石棉瓦, 两原告当时就制止其侵权行为,但两被告的儿子陈顺良拿着钉锤闯进的原告家中,并叫嚣着要打人,逼迫原告不敢吱声。

每逢下雨之际,石棉瓦上的水就冲向原告房屋北墙,导致原告房屋北墙渗水发霉,严重影响原告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给原告及其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上述事实形成之后,原告曾本着团结互助、方便生活的原则多次找两被告,希望通过协商解决彼此间的矛盾,然而两被告却不愿做出丝毫让步。

迫于无奈,原告于20XX年3月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其不法侵害,拆除侵权构筑物,原一、二审判决,虽然对被告的侵权事实予以了确认,

但由于原判决措辞含糊,又未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因而至今两被告不但没有停止其侵权行为,反而变本加厉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侵害,

甚至直接将生活污水排进原告的承重墙,致使原告的墙基下陷造成圈梁断裂,此位置正好在原告的楼梯间承重处。

20XX年6月21日,因为下雨时被告排进的雨水导致原告踏步处异常湿滑,原告雷柱德在楼梯踏步处摔倒受伤,其后被送进永州市中医院治疗,

被诊断为右桡骨小头骨折,住院6天,花费医疗费共计6000余元,原告及其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正面临着严重的威胁。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因相邻关系处理不当,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被告作为原告的近邻,因违法修建的围墙离原告的房屋北墙太近,其搭盖在上面的石棉瓦滴水和被告平时排放的生活污水给原告房屋北墙及其基脚造成了严重损害,

己危及到原告和其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1、起诉状副本2份

2、证据清单一份

篇2:相邻权答辩状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就某诉某某相邻权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第一,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合法理由

非法妨碍构成的责任要件,首先必须存在妨碍他人民事权益的状态。

但在原告起诉之时以及至今,并不客观存在被告妨碍原告维修的状态。

第一,原告目前没有维修的进行,第二,被告没有实施阻碍原告维修的客观行为的存在。

构成非法妨碍,还需要妨碍状态具有非法性。

在原告过去施工的过程中,被告曾经合理劝阻原告施工,但是原告的劝阻具有合法性,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原告所述的谩骂、泼水等事实,也是双方之间互相进行的。

被告扔砖头,是原告先将砖头扔掷被告室内,被告出于自卫进行的还击。

第二,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维修院墙的各项费用以及务工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和合法理由

首先,原告施工,距离被告的住宅仅是38厘米,且高达六米,对被告的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构成了非法妨碍,被告有权要求其停止施工。

原告如有损失应自行承担。

其次,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也与事实不符。

原告主张的189000元是铁艺墙维修工程款项,这一款项的支出不成其为损失,更和被告没有任何关系,没有任何理由要求被告来承担。

关于误工费,被告要求其停工是有合法理由的,另外原告组织的施工人员均年轻力壮,且十余人,而被告和丈夫都是年逾花甲的老人,两个老人根本没有能力能够强行令原告停工,是原告自觉理亏,自动停止施工,务工损失如有,也应自行承担。

第三,原告要求恢复道路原状、拆除被告后背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合法理由

首先,原告并非本村集体成员,没有资格在本村拥有宅基地和住宅,原告所建的住宅和院墙都是非法的。

相邻权是合法的物权或使用权衍生出来的权利,原告对被告没有相邻权。

其次,被告的扩建是经过当时村委会领导批准的,已经有当时的村长的证人证言,完全可以证明这一事实。

而且是利用闲置空地所建,并非占用道路所建。

再次,即使是基于事实上的占有形成的相邻关系,被告的房屋不影响原告的通行、采光、通风,被告没有要求恢复道路、拆除房屋的理由。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毫无事实根据,应予全部驳回。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篇3:相邻权答辩状

答辩人:陈**,男,汉族,39岁,住万州区丰收移民二号房二单元303室

张丽凤诉答辩人相邻权纠纷一案,万州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万民初字第****号],本答辩人认为,原告张丽凤针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所谓相邻权的行为

1、答辩人有必要向法庭陈述双方的房屋基本情况:原告张丽凤的住房位于北山大道丰收一号楼一单元202房,而答辩人的门面位于丰收一号楼二单元7号门面,二者分属不同的两个单元,而且中间除了两个单元的采光区外(宽长均为1.2米左右),答辩人所在单元的外墙与原告的住房外墙相距2.4米,所开的小窗与原告的住房更是相隔2.9米,因此,双方的建筑物之间没有任何共有的东西,既然双方的建筑物没有相邻,不知原告所谓的相邻权从何而来呢?其事实根据又何在?原告在诉状中进而引申的`所谓“安全性”、“私密性”更是无稽之谈。

2、根据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一个重要的要件就必须是存在侵权事实,但本案中,由于答辩人与原告的建筑物没有相互毗邻,而且据答辩人了解,原告张丽凤系移民还房,因其自身原因,至今都一直未实际在202房居住,因此,原告的所谓相邻权被侵犯的事实根本就不成立。

3、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答辩人的门面的采光和通风都不好,因此答辩人在二楼的外墙开了小窗,尺寸宽60×高85㎝,面积不足一个平方米,其占用的位置相对于答辩人单元外墙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原告诉状中所称“改变大楼承重结构”,一则与本案无关,二则完全是对事实的夸大其辞。

三、答辩人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答辩人再次声明,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所谓相邻权的侵权行为,因此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即使答辩人有侵权行为,但原告的有关赔偿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1、根据《物权法》、《民法通则》有关相邻权的规定,处理相邻权纠纷的首先原则应当而且必须是恢复原状,只有在确实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可以赔偿损失,而且是直接损失。

由于本案系相邻权纠纷,即使答辩人存在侵权行为,也根本不必然导致原告有什么误工损失费用,而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所谓的误工费就是因为答辩人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

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自然人的人格权利或者人格利益遭受到了非法侵害,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但本案系相邻权纠纷,只是建筑物之间因相邻关系导致的纠纷,并没有侵犯也不涉及原告的什么人格权利或人格利益,因此根本不属于应当处理或支付所谓精神抚慰金的范围。

综上,虽然答辩人有开窗的行为,但并没有侵犯原告相邻权的行

为,不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应当驳回原告的请求。

而且根据本案的性质,即使法院认定答辩人存在开窗,但除了可以恢复原状以外,不应当判决本答辩人承担其他有关赔偿损失(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的法律责任。

以上答辩意见,望法庭采纳,谢谢!

答辩人:陈**

二OXX年四月二十六日

邻地通行权【3】

领地通行权的特点

1、邻地通行权一般是长期的,对途径之处不发生固定、全面的占有,仅是路过性质。

2、邻地通行权一般不用订立合同。

3、行使邻地通行权一般是是无偿的,除非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相邻权利人不用付费。

对邻地通行权的限制

1、通过邻地时,应当选择最为经济合理的路线。

2、要求注意保护邻地的财产。

3、因客观环境发生变化可以改道通行时,应改由其他更为经济的线路通行。

4、因通行等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邻地通行权与通行地役权的区别

邻地通行权与通行地役权的区别在于:通行地役权为地役权的一种,属于他物权,其成立以登记为必要条件,邻地通行权为相邻权,而不是独立的他物权,无需登记;通行地役权可单独抛弃,并可因时效消灭,邻地通行权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相始终,不得抛弃,也不因时效消灭,通行地役权是为增加需役地的利用价值而通行于供役地的权利,而邻地通行权则限于为土地通常使用所必须的通行。

相邻通行权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物权法》第八十七条),取得为无偿;

通行地役权主要通过约定而产生,取得有偿无偿均可。

按各国民法的规定,无论邻地通行权或通行地役权,通行人都应选择对邻地无损害或损害最小的途径通行。

如因通行造成邻地的损害,通行人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对通行地役权,当事人于设定时还可以约定对供役地的补偿额及补偿方式。

篇4:相邻权纠纷答辩状

答辩意见

朝阳区人民法院:

针对原告石X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北京XXX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我公司经营的XXX餐厅没有给原告造成妨害,原告起诉所称的情况不属实,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具体理由有三点:

1、我公司经营的XXX餐厅所用房屋为博泰大厦二楼,博泰大厦1-3层为商业用房,非原告起诉所称的写字间,被告完全有权从事餐饮行业,不存在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改变房屋用途的情况。

我公司利用博泰大厦厨房排烟专用通道安装了排烟通道,并没有对博泰大厦原安装的消防通风道与消防通风口进行私自改建为排烟道。

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

2、我公司经营餐厅是根据国家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安装排烟通道的,并取得了正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不存在原告起诉所称的私自改建的情况,也没有造成环境污染,更没有对原告所有的办公用房造成任何实际妨害。

所以原告依据《物权法》第35条起诉我公司,属使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既没有事实根据,亦没有法律依据,恳请法庭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人:北京XXX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人:李**

20XX年10月27日

篇5:相邻权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陈XX,男,汉族,39岁,住XX区XX移民二号房二单元303室

张XX诉答辩人相邻权纠纷一案,XX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万民初字第XXXX号],本答辩人认为,原告张XX针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所谓相邻权的行为

1、答辩人有必要向法庭陈述双方的房屋基本情况:原告张XX的住房位于北山大道XX一号楼一单元202房,而答辩人的门面位于XX一号楼二单元7号门面,二者分属不同的两个单元,而且中间除了两个单元的采光区外(宽长均为1.2米左右),答辩人所在单元的外墙与原告的住房外墙相距2.4米,所开的小窗与原告的住房更是相隔2.9米,因此,双方的建筑物之间没有任何共有的东西,既然双方的建筑物没有相邻,不知原告所谓的相邻权从何而来呢?其事实根据又何在?原告在诉状中进而引申的所谓“安全性”、“私密性”更是无稽之谈。

2、根据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一个重要的要件就必须是存在侵权事实,但本案中,由于答辩人与原告的建筑物没有相互毗邻,而且据答辩人了解,原告张XX系移民还房,因其自身原因,至今都一直未实际在202房居住,因此,原告的所谓相邻权被侵犯的事实根本就不成立。

3、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答辩人的门面的采光和通风都不好,因此答辩人在二楼的'外墙开了小窗,尺寸宽60×高85㎝,面积不足一个平方米,其占用的位置相对于答辩人单元外墙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原告诉状中所称“改变大楼承重结构”,一则与本案无关,二则完全是对事实的夸大其辞。

二、答辩人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答辩人再次声明,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所谓相邻权的侵权行为,因此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即使答辩人有侵权行为,但原告的有关赔偿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1、根据《物权法》、《民法通则》有关相邻权的规定,处理相邻权纠纷的首先原则应当而且必须是恢复原状,只有在确实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可以赔偿损失,而且是直接损失。

由于本案系相邻权纠纷,即使答辩人存在侵权行为,也根本不必然导致原告有什么误工损失费用,而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所谓的误工费就是因为答辩人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

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自然人的人格权利或者人格利益遭受到了非法侵害,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但本案系相邻权纠纷,只是建筑物之间因相邻关系导致的纠纷,并没有侵犯也不涉及原告的什么人格权利或人格利益,因此根本不属于应当处理或支付所谓精神抚慰金的范围。

综上,虽然答辩人有开窗的行为,但并没有侵犯原告相邻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应当驳回原告的请求。

而且根据本案的性质,即使法院认定答辩人存在开窗,但除了可以恢复原状以外,不应当判决本答辩人承担其他有关赔偿损失(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的法律责任。

以上答辩意见,望法庭采纳,谢谢!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陈XX

二OXX年XX月XX日

篇6:相邻权纠纷答辩状

【热】相邻权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代理人: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相邻权一案,现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所谓相邻权的行为

1、答辩人有必要向法庭陈述双方的房屋基本情况:原告张某的住房位于______,而答辩人的门面位于______号门面,二者分属不同的两个单元,而且中间除了两个单元的采光区外(宽长均为______米左右),答辩人所在单元的外墙与原告的住房外墙相距______米,所开的小窗与原告的住房更是相隔______米,因此,双方的建筑物之间没有任何共有的东西,既然双方的建筑物没有相邻,不知原告所谓的相邻权从何而来呢?其事实根据又何在?原告在诉状中进而引申的'所谓“安全性”、“私密性”更是无稽之谈。

2、根据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一个重要的要件就必须是存在侵权事实,但本案中,由于答辩人与原告的建筑物没有相互毗邻,而且据答辩人了解,原告张某系移民还房,因其自身原因,至今都一直未实际在______房居住,因此,原告的所谓相邻权被侵犯的事实根本就不成立。

3、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答辩人的门面的采光和通风都不好,因此答辩人在二楼的外墙开了小窗,尺寸宽______×高______厘米,面积不足一个平方米,其占用的位置相对于答辩人单元外墙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原告诉状中所称“改变大楼承重结构”,一则与本案无关,二则完全是对事实的夸大其辞。

二、答辩人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答辩人再次声明,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所谓相邻权的侵权行为,因此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即使答辩人有侵权行为,但原告的有关赔偿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1、根据《物权法》、《民法通则》有关相邻权的规定,处理相邻权纠纷的首先原则应当而且必须是恢复原状,只有在确实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可以赔偿损失,而且是直接损失。由于本案系相邻权纠纷,即使答辩人存在侵权行为,也根本不必然导致原告有什么误工损失费用,而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所谓的误工费就是因为答辩人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

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有自然人的人格权利或者人格利益遭受到了非法侵害,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但本案系相邻权纠纷,只是建筑物之间因相邻关系导致的纠纷,并没有侵犯也不涉及原告的什么人格权利或人格利益,因此根本不属于应当处理或支付所谓精神抚慰金的范围。

综上,虽然答辩人有开窗的行为,但并没有侵犯原告相邻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应当驳回原告的请求。而且根据本案的性质,即使法院认定答辩人存在开窗,但除了可以恢复原状以外,不应当判决本答辩人承担其他有关赔偿损失(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的法律责任。

以上答辩意见,望法庭采纳,谢谢!

此致

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1、起诉状副本______份。

2、证据清单______份。

篇7:健康权民事答辩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连杨民初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xx年7月31日, ×××在×××家门口向其丈夫索要100元欠款,双方因此事发生争吵, ×××听见后便参与争吵并动手与×××撕打,导致×××受伤。

事后×××在葫芦岛市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面部多发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16天,三级护理,支付医疗费2467.80元,误工费17713÷365×16=776.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16天=480元,交通费300元, ×××造成的经济损失总计为4024.26元。

原审法院认为,×××因向×××丈夫索要欠款一事,与×××发生争执,进而撕打,造成双方受伤,×××住院治疗的结果。

对于×××受到的伤害,×××负有侵权责任,双方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故对×××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此次打架事件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责任,且×××在事情发生后解决问题的方式和途径不当,并与×××互相撕打,因此可以减轻×××的侵权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条之规定,判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经济损失4024.26元的百分之六十即2414.56元,余款×××自负。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承担200.00元, 杨笑敏承担300.00元。

×××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我负主要责任不当;被上诉人的医药费也不合理,申请对医药费鉴定,交通费过高。

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所说的不符合事实,我住院医药费支付近2500元,糖尿病的药一点都没开,医药费和交通费都合理,她说的没有事实。

对殴打事实,杨杖子派出所当天调查上诉人完全承认了,现在又翻供了。

原审判决结果正确,请求依法维持。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双方发生纠纷时,理应冷静处理,不应采取暴力的方式解决,因殴打行为致使受害人受伤住院,侵犯了健康权。

在殴打过程中,双方均有过错,原审认定双方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医药费中有不合理之处,要求对被上诉人支付的医药费进行司法鉴定,但经法院释明后,既没有提出书面申请,也没有预交鉴定费用。

对于被上诉支付的交通费,被上诉人及其家人因被上诉人受伤住院治疗,往返于医院和家庭住地,肯定会支付必要的交通费,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的伤情、住院天数,进行酌定,并无不当。

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明 航

代理审判员 唐 金 荣

代理审判员 刘 伟

二0xx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丽 雅

篇8:相邻权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XX,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XX巷1XX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颜宇丹,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址:深圳市XX路XX号,组织机构代码:****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拆除侵犯原告相邻权及生命健康权的违章建筑,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减少的房租收入伍万元人民币;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社区XX村XX巷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于1990年X月X日向深圳市宝安县建设委员会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编号:粤房字第XX号。

被告于 年 月在没有任何合法报建手续的情况下,在原告上述房屋前修建垃圾站,于 年 月再次在该违章建筑上加大扩建二层,用于变电所。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该变电所延伸距离不足5米,违反国家电力线路保护区规定,严重影响了原告房屋内租赁人员的'生活、居住的安全;根据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限值》的规定,涉案变电所造成对环境的噪声污染;同时被告使用该变电所及变压器存在油泄漏污染,气体污染的安全隐患,严重侵犯了原告及原告租赁方的相邻权及生命健康权。为此,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XX年XX月XX日

篇9:相邻通行权答辩状

案情:原被告系上下楼层关系,原告房屋为地下室,2016年1月原告发现因被告家里厨房、卫生间地面防水层破坏,导致生活用水渗漏致使地下室墙面毁损,无法正常居住使用。

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经济损失1万元,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答辩意见:被告位于19号楼3单元101户房屋内地面铺设了瓷砖,被告房屋的水管与排污管从未改动,厨房、卫生间等处均未发现漏水、存有水渍等现象,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没有妨碍原告对其地下室的使用,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栋楼房系老式单元住房,房龄较长,可能存在地面防水层年久失修导致的自然渗透,是房体本身质量问题,原告应向承建商主张损失赔偿,与被告无关,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外,原告在涉案煤屋对外出租并在主体承重墙上私自开凿排烟管道,危及建筑物安全,排烟管道出口正对被告厨房窗户,造成大量油烟排入被告室内,影响被告日常生活,被告要求原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拆除排烟筒,排除妨碍将开凿墙体恢复原状。

邻地通行权【3】

邻地通行权,又称“必要通行权”、“相邻通行权”,是指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等权利。

邻地通行权,又称“必要通行权”、“相邻通行权”,国外又称为袋地通行权(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87条)、围绕地通行权(日本民法典第210条)、必要通路权(德国民法典第917条),是指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等权利。

例如,土地与公共道路无适宜通路,致使土地不能正常使用时,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通过周围他人土地,其周围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则负有忍受通行的义务。

此类通行权系法律对相邻通行关系最低限度的调节,为相邻权的一种。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物权法》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民事答辩状

身体权答辩状

审民事答辩状

二审民事答辩状

民事起诉答辩状

单位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格式

民事反诉答辩状

离婚民事答辩状

被告民事答辩状

相邻权民事答辩状(精选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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