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之法理的探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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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之法理的探讨论文

篇1: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买受人: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标的物应置放于________(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

(一)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二)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三)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或未兑付票据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契约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和权利。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契约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买受人: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连带保证人: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月__日

篇2:所有权保留之法理的探讨论文

所有权保留之法理的探讨论文

11月3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B超市达成食品销售协议,协议第七条约定:“乙方于货款未全部兑现前,商品货物法定处理权属于甲方。

”后被告向原告购买糖果等食品,计货款51 830.06元。经原告催讨,被告于3月2日支付1万元,并书面承诺余款于同年3月10日付清,但届期未按约履行。原告于同年3月13日从被告处拉回部分货物,价值11 643.85元,被告尚欠余款30 186.21元。原告索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庭审中,原告认为,双方协议第七条约定的“法定处理权”是指在B超市未付清全部价款前,A公司享有的对所供货物自由处置权利,当然包括拉回货物。其拉回货物正是依此约定。被告方B超市则辩称,既然原告有此法定处理权,要求原告按协议约定拉回全部货物,双方就此清结,互不拖欠。原告称,其放弃这一“法定处理权”,并要求被告方履行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有效,被告拖欠货款,应负违约责任。依照合同法第109条之规定,判决被告B超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A公司货款30 186.21元、偿付原告A公司逾期付款利息360元。

应该说本案事实清楚,双方对案件事实并无争议,最终判决结果也于法有据,合情合理。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判决中并未对“法定处理权”这一约定给予适当的说明,亦未对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拉回货物这一行为准确定性。由于本案所涉合同签订于新合同法施行之后,其法律适用依据当为新合同法。细究本案我们发现,这起貌似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到我国新合同法中有所规定但并未详尽规定的所有权保留制度。

1910月1日新合同法的生效施行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新合同法创设了诸项新制度,所有权保留制度就是其中的一项。该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34条又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此即构建出所有权保留制度。所有权保留交易实践由来以久。在合同法之前,民法通则也曾为这一制度的存在留有余地。民法通则第72条第二款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正是继承了民法通则这一精神,明确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按笔者理解,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虽未明确使用“所有权”一词而用了含糊不清的“法定处理权”一词,然究其实质,此“法定处理权”的权利内容与所有权诸权能无异,所谓的“法定处理权”实质乃是所有权。本案所涉协议第七条即可理解为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据此可以认为当事人这一约定当属合法有效,原告A公司在对方未付款时,拉回部分货物是其依约行使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

所谓所有权保留,是指双务合同尤其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依约定以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方式担保买受人价金之给付或其他义务之履行。对所有权保留之性质,理论界与实务界均有两种不同看法,一说认为,所有权保留在法律上为一种附条件的所有权移转。此为德国和日本的学说,此种理论并未将所有权保留作为担保买卖价金取偿的担保权对待,仍然将之作为一种特殊买卖对待,即所有权保留买卖为所有权随着买卖价金的付清而移转于买受人。另一说认为,所有权保留为非典型担保物权,其主旨在于通过保留标的物所有权以期保障买受人能按期支付价款或履行其他义务。

笔者认为,所有权保留作为买卖合同中的一项特约,必然兼具物权和债权双重意义。在第一层面即物权意义上,出卖人享有在买受人未全部付清价款时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承担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买受人则享有在付清价款时请求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承担到期支付价款的义务。所有权保留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在我国现行法体制下,尚需立法承认其地位。在第二层面即债权意义上,具有所有权保留特约的买卖合同可视为附条件的所有权移转合同,出卖人和买受人必须承担买卖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即出卖人享有取得价款的权利,承担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则享有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前一物权意义上权利义务为后一债权意义上权利义务实现的保障。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属于提示性条款,即提示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用所有权保留制度以保障自身权益,并无强行性。以合同法的一个提示性条款所构建的所有权保留制度显然极不完备。尽管合同法赋予当事人更多的意思自治空间,将法律留下的空白留于当事人自己约定,但是当出现当事人的约定非常简约的情况,法律应对就显得束手无策了,本案即遭此困境。为此,结合本案,笔者认为有以下四个问题值得探讨:

第一,出卖人是否有权放弃所有权而径直要求买受人支付价金?

如前所述,所有权保留为一种非典型担保物权,旨在实现买卖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当然可以放弃其享有的所有权保留这一物权,而依合同法之实际履行原则要求买受人实际履行,正如在有典型担保物权的债权中,担保物权人可以放弃其所享有之担保物权,而使之变为一般债权一样,此均由当事人权衡决定。放弃担保物权,并不意味着放弃一般债权,其仍可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这在我国合同法已规定“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尤为可行。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即是法律依据。本案中,A公司从B超市拉回部分货物是A公司作为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之行为,后A公司放弃其对未拉回货物之“法定处理权”而要求B超市支付货款,是A公司作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B超市实际履行义务之行为,两行为均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二,出卖人行使保留之所有权后是否还有权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尽管出卖人在行使其所保留之所有权后,拉回部分货物,其仍可以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赔偿责任。理由是:出卖人拉回货物只是为了避免自己遭受更大的损失而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其性质为出卖人行使担保物权。买受人的违约行为使得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的期待利益受损,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此为债权。如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依合同约定;未约定违约金,买受人应赔偿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包括出卖人的'期待利益损失、出卖人运送及取回标的物所花费用、市场风险损失(标的物价格涨跌的价格差损失)等。本案判决要求被告

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60元,是依权利人的主张按未拉回货物之价款30186.21元的每日万分之四计算出来的,法院支持这一请求于法有据。然而权利人A公司本可主张更多权利,如要求被告按全部未付货款51 830.06元的每日万分之四偿付利息,也应支持。

第三,买受人可否以未取得所有权为由要求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并以此解除合同?

取回标的物是出卖人作为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而非义务。按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的原则,出卖人可自由选择是否行使该权利。买受人未取得所有权是因其未履行合同上的支付价金之义务,当然无权要求出卖人取回标的物,更不可就此解除合同。显然被告B超市的抗辩不能成立。原告A公司完全可以放弃“法定处理权”,要求被告方履行付款义务,或行使“法定处理权”,取回标的物,并解除合同。

第四,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利益如何保护

权利的平衡是民法重要原则。本案由于买受人违约在先,故前文主要结合案例探讨出卖人利益保护问题,并未直接涉及买受人利益保护问题,然买受人利益保护问题始终是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中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虽然交付给了买受人,但所有权并不随之转移,买受人享有的仅是期待权。如果出卖人在买受人按约交付价金之后,不将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或出卖人在买受人交付价金之前将此物再转让他人,即一物二卖,买受人的利益如何保护?依传统法律规则,买受人只享有向出卖人要求违约赔偿的债权请求权,这显然有违买受人签约之初衷。合同法中虽也规定了实际履行原则,但合同法的权利属债权,债权作为相对权,显然不能对抗作为绝对权的物权,因此仅靠合同法中的实际履行这一违约责任形式尚不足以保护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传统理论把买受人的期待权物权化,或定性为“不完全的”所有权等概念,但这一做法将导致所有权观念的紊乱,不利所有权制度维护“静的安全”之目标实现。笔者以为将所有权保留定性为附条件的所有权移转可更好地保护买受人的利益。依这一定性可产生如下规则:买卖合同成立之后,在买受人未付清价款和履行完义务前,出卖人虽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然其保留之所有权仅为担保意义上的所有权,其时,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在买受人依约付清价金之后,所附条件即成就,所有权自然转移于买受人,买受人当然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据此,买受人在合同期限未至之前,可以留置该标的物至合同约定期满之日以对抗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在此之前,买受人依约支付了价款或履行完义务,即当然享有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如其未支付价款或未履行义务,出卖人可收回其保留之标的物并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这一规则在动产和不动产的具体操作中又稍有区别:在动产买卖中,先买人依占有即可直接对抗后买人和出卖人;在不动产买卖中,由于涉及登记问题,必须完善登记制度。可作如下规定: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在交付之后,双方当事人将所有权保留约定登记在册,在所有权保留约定失效之前,出卖人不得再次转让标的物。这一规则较好地兼顾了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体现了民法中的衡平原则,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物权法正在紧张的草拟之中,将所有权保留这一非典型物权在物权法中法定化并确立相关具体规则,实属必要。

篇3:所有权保留购买合同

买受人:

出卖人: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标的物应置放于。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标的物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____日催告,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以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

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39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________年,自登记日起算。

出卖人收回标的物____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契约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和权利。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契约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买受人:________住址: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连带保证人:________住址: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住址: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连带保证人:________住址: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4:浅谈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问题

刘 旭

内容提要: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到信用经济阶段,所有权保留制度应运而生,并且在各国立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由于各国关于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各有不同,所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公约中对包括所有权保留问题在内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未予规定,但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当事人可以依国内法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基于此,本文拟对所有权保留的各国立法比较及其法律性质等问题进行比较分析。

篇5:浅谈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问题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财产占有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交付价金或履行特定义务后,该财产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在罗马法时期,就可见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雏形,在19世纪后期,商品经济发展到信用经济的阶段,所有权保留作为一种担保制度,兼顾了交易安全与效率,因此直到现在,该制度得到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肯认和发展。

一.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

在各国的学说中,有附解除条件说、附停止条件所有权移转说、部分所有权移转说及担保权益说等。附解除条件说和附停止条件所有权移转说的前提条件是对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的承认,目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国家只是少数几个大陆法系国家,因此该学说不能得到广泛承认。部分所有权移转说,日本学者将所有权的部分逐渐转移比喻为“削梨”,该说认为所有权是一点点逐渐转移给买受人的,笔者认为该说有违所有权完全性的原则,有违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的原则。另外,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来看,在国际货物买卖实务中,商人之间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初衷在于,用标的物担保价款债权的实现。在实践中,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功能在于,在买受人尚未支付价款而破产时,确保卖方优先于破产债权受偿。由此可见,担保权益说较为合理。

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是以其它物权理论为基础的,例如,所有权的权能分离理论及所有权移转与标的物交付相分离的理论。在所有权保留的案例中,依据所有权移转与标的物交付相分离的理论,卖方将物交付给买方,买方实际占有、使用和收益,卖方享有形式上的所有权。但该所有权的保留的功能在于担保价款的实现,因此卖方享有的形式上的所有权不同于一般的所有权,仅仅被限于实现价款的目的。根据所有权的权能分离理论,若买方不履行支付价款或其它义务,卖方可以在合理期限内使得其所有权回复到完满状态。因此,在相关物权理论的基础上,构造了所有权保留制度,该制度的应用平衡了买方和卖方的利益、减少了卖方因买方破产而产生的失掉价款的风险。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下,即使买方破产,卖方仍能够基于对标的物的担保性的所有权而优先于一般破产债权受偿;依此制度,卖方以标的物为担保,享有担保利益,卖方的利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同时,买方在尚未付清价款之前得以占有和使用标的物,行使了实质上的所有权。

所有权保留是一种担保权益,但其与一般担保物权是不同的。第一,在抵押或质押情况下,需要抵押人或质押人提供另外的有价值的物品,而所有权保留的不需要提供另外的有价值的物品,而是直接在标的物上实现担保权益。只需一次交付,既实现了卖方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又实现了卖方的担保权益的设立。比设立一般担保物权更加便捷,进而使得交易更加效率和迅速。另一方面,无需其它有价值物品的闲置,实现了物尽其用。第二,卖方始终享有的是所有权,当买方不履行义务时,卖方可以使其所有权回复完满状态,比一般担保物权更有力。第三,在买方陷入破产时,卖方可凭借所有权取回标的物,但有的国家认定其为取回权,例如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有的则认定为别除权,例如日本。

由此可见,所有权保留制度下,卖方享有的是不同于一般担保物权的担保权益。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价金清偿以前,出卖人仍是法律上的所有人,享有形式上的所有权,但其所有权为担保性所有权,应受到担保目的的限制;而买受人虽然有取得所有权的期待权,并且享有类似所有人的地位,但他并不是法律上的所有人。可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相互制约,此消彼长,谁都不享有完整的所有权。

总之,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法律性质是不同于传统担保物权的新型的担保制度。

二.各国关于所有权保留的立法实践

关于所有权保留的理论及实践,大致可以从英美法系制度和大陆法系制度两个方面进行考证和讨论。

(一)英美法系

1.英国,

1976年,根据Aluminium Induxtrie Vaassen BV v. Romalpa Aluminium Ltd 一案的判决,卖方可以通过所有权保留条款从已出卖的货物上获得益处。保留货物所有权的条款被称为“Romalpa”条款,自此案以后,该条款得到广泛应用。

根据1979年《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7条,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由当事人双方约定。通常有以下三种方式,可以使当事人实现所有权保留: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第二,根据1979年《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9条第二款,在卖方使用指示提单的情况下,需根据卖方指示交货,卖方保留货物处置权利,货物所有权不转移;第三,根据1979年《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9条第三款,若卖方将以买方为支付人的汇票和货物物权凭证一起交给买方时,表明卖方保留了处置货物的权利,货物所有权不转移。

在1980年邦德渥斯申请案中,确认了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仅仅使卖方对货物保留了“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和收益权”,而并不妨碍所有权依《货物买卖法》第18条的移转。因此,所有权保留使卖方获得的只是衡平法上的担保权。

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分为“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和“扩张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前者只是在合同中规定:“买方在履行完支付价款义务前,所有权不转移给卖方。”后者会在合同中约定:“买方在履行完支付价款义务前,所有权不转移给卖方,若买方转卖货物或在生产过程中将货物消费掉,则须以其制成品抵偿。”根据判例,“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无须登记即可生效,而“扩张的所有权保留条款”需登记才能生效。

2.美国

19世纪初,动产不转移占有抵押制度,分期付款买卖;19世纪末,动产抵押发展到附条件买卖,应用于分期付款买卖。不是根据权利转移的理论或占有转移的理论来对动产担保进行规范,而是对所有如动产按揭、附条件销售、信托收据、保理人留置权、应收债账等动产担保形式进行抽象,将其统一归于“担保权益”(security interests)之下,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规范。因此,所有权保留制度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是以“担保权益”的面目展现出来的。其第1-201 (37)条规定,出卖人在货物已装船或交付给买受人后对货物进行的所有权保留,在效力上相当于对“担保权益”的保留。根据《统一商法典》2-401,当货物特定后,买方获得“特别财产权”,卖方在货物已发运或已交付给买方后所保留的对货物的所有权(财产权),效力上只相当于保留担保权益。买方获得的“特别财产权”,是附条件的所有权,标的物上会有卖方的货物价款担保权。根据第9--107条规定,若这种担保权益是为了担

保标的物的价款的部分或全部,则构成“价款担保权益”。

3.其它国家

加拿大的《统一商法典》、新西兰的《动产担保法》都将所有权保留视为担保权益。并且,新西兰规定价款担保权益受到特别优先权规则的保护,价款担保权益比非价款担保权益优先受偿。

(二)大陆法系

1.德国

所有权保留制度在德国较早出现,但一直并未成文化,只是通过法院的判例发展起来的。相关的立法是《德国民法典》,该法第455条肯认了支付全部价金是所有权移转的推迟生效条件。除此以外,《交易普通条款法案》中规定的普通交易条款中有所有权保留条款,由于标准条款被当事人广泛适用,所有权保留条款得以迅速发展。

2.法国

法国不采物权行为独立原则,在所有权转移方面,一直采意思一致原则。即所有权于当事人达成合意时转移。但由于法国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因此当事人间若就所有权保留达成一致,则法律肯认所有权保留有效。最初,法国的所有权保留制度只肯认了买受方处于盈利状态时所有权保留的可执行性以及简单所有权保留的可执行性。1985年关于公司清算的法律中,规定了货物买受人进入破产程序时,所有权保留的可执行性。1994年法律修改,所有权保留的效力能够及于已经混合入其它货物的标的物,据此,法国法肯认了“扩张所有权保留”。在法国所有权保留被称为“担保之王”。

3.西班牙

《分期付款买卖法》对抗第三人,必须登记或依据《西班牙民法典》第1227条和第1228条,包含在一个书面合同之中。

4.中国

我国台湾地区的1963年《动产担保交易法》继受美国的《统一附条件买卖法》,规定了附条件买卖。

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即“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三)小结

翻阅了各国立法实践,比较了各国的发展脉络,大多数国家的所有权保留制度最早出现于分期付款买卖中,而后发展到一般货物买卖中的一种附条件买卖。但最终,大多数国家殊途同归,还是称之为所有权保留买卖,并且认为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担保权益,且该种担保权益不同于担保物权,较之其它担保物权处于优先地位。其主要目的在于:其一,保证卖方价款的受偿;其二,买方在清偿其价款前,如其罹于破产,保证卖方的应受偿价款优先于一般破产债权的优先受偿。从各国立法实践来看,所有权保留制度大多应用于买卖合同之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也很常见。近年来,也逐渐应用于国内的消费信贷合同中,由此,促进了消费的增长。所有权保留制度为国内、国际经济交流与增长提供了法律上的制度手段。

篇6:浅谈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问题

当今,所有权保留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究其原因,无外乎该制度的以下几个优势存在:第一,所有权保留制度具有担保功能,而且以买卖标的物为担保物,不需买受人提供其它物作为担保,不会给买受人增加负担,另一方面,买受人在出卖人保留形式上的所有权的前提下,对标的物提前占有使用,这使得物资得到充分利用;第二,所有权保留制度具有融资功能,金融机构支付相应价款给出卖人,出卖人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买受人向金融机构分期付款,依此制度,具有强大经济实力的金融机构介入交易其中,促进了资金周转,使得资金也得以全盘活用。总之,所有权保留制度在世界各国国内得到承认和运用,促进了国际货物买卖交易的便捷,保证了国际货物买卖交易的安全,实现了物质资源和资金在世界范围内的合理配置,总体上有利于世界经济的发展。该制度在未来的国际货物买卖中,还会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和更进一步的发展。笔者认为,在国内法的层面上,各国对所有权保留制度基本上都有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国际法层面上,有关所有权保留制度尚无统一立法规定,那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关于所有权保留制度如何应用的问题应引起关注。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所有权保留制度得到了应用。考察有关国际条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维也纳国际买卖公约》中都未规定所有权保留制度。但是,在国际货物中所有权保留制度经常被应用于实践之中。目前,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法律规定多见于各国的内国法律,而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及历史文化的.差异,导致各国的法律规定略有不同,法律冲突由此产生,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法律适用的冲突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一个焦点难点问题。

目前,关于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效力及相关法律问题只能适用于有关国家的内国法。国际上多数国家的做法,通常是:其一,作为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适用于合同的自体法;其二,作为一种物的担保权益,可以认为是一个物权法律适用的问题,在物权法律适用领域,由于物权的属地性较强,各国通常没有引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其三,当买受人罹于破产时,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卖方基于所有权提出取回标的物,一般应适用实行破产程序的法院地法。

笔者认为,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出现首先是在实践中,商人之间在买卖合同中的一种关于卖方与买方的利益平衡的合同设计,而且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无论是简单的所有权保留、延长的所有权保留或扩大的所有权保留均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自由约定。这种合同设计实现了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因而得以广泛应用和发展,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法律制度。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起源来看,该制度是当事人合意产生的,因此我们在考虑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法律适用的问题时,应追本溯源,尊重当事人的合意选择,应适用买卖合同的自体法。另外,由于各国考虑到发挥物的经济效用,避免任意对物设定种种负担,并为了安全与便捷,而均采“物权法定主义”以限制当事人之私法自治。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得到的有权占有的权利属性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多数国家认为买受人得到的是对所有权的期待权,但由于“物权法定主义”,期待权的物权法律地位难于被承认。因此,关于买受人的期待权的法律适用不可以依物权法律适用的原则“物之所在地法”确定期待权的法律适用。对于第三种做法,只限于买受人陷入破产的情况,关于将基于所有权取回标的物,有的国家认为所有权保留是一种担保,因此将之归于破产中的别除权;有的国家认为所有权保留的是所有权,因此将之归于破产中的取回权。因此关于如何认定基于所有权取回标的物的性质,应该严格适用破产的准据法。但是此时有一个问题难以解决,即在法院地法中可能不存在所有权保留制度,或否认所有权保留制度,那么,这就可能有违当事人的预期。设计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初衷,在于防范买受人破产时出卖方的债权得不到清偿,因而设计了所有权保留,使得出卖人能够凭借所有权优先受偿,而一旦所有权保留适用法院地法,则有可能不能保护出卖人的利益。所以,关于买受人破产时的所有权保留条款还是应该适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选的合同的准据法。而且在当事人之间没有选择或选择无效时,应该本着尽量使所有权保留条款有效的精神,决定有关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法律适用。

四.结论

所有权保留制度从出现到现在,已经发展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从微观上看,所有权保留制度建构了一个平

衡当事人双方利益的精妙构思,兼顾了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从宏观上看,一方面,它促进了生产,刺激了消费;另一方面,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融资功能使得金融机构能够介入交易,从而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货物买卖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而所有权保留制度在国际层面的建构,将对国际货物买卖的发展空间的扩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笔者建议,其一,应尽量协调各国有关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立法;其二,在国际实体法条约中对所有权保留制度做统一规定;其三,在国际冲突法公约中做有关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法律适用的统一规定。

参考书目:

1.《英国商法》 董安生等编译 法律出版社 1991年版

2.《合同法原理》 李永军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版

3.《民商法论丛》第16卷 《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王轶

4.《民商法论丛》第18卷 《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李辉东

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 李巍著 法律出版社 版

6.《货物买卖合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二篇精解》〈美〉著 徐文学译 山西经济出版社 1992年版

7.《英国合同法》何宝玉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年版

8.《美国合同法》王军编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版

9.《国际货物买卖法》冯大同主编 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 1993年版

10.《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汤树梅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版

篇7:虚拟所有权初论论文

虚拟所有权初论论文

内容提要: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网络已日益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民对其在网络中占有的网络物品的权利实质是何种权利值得令人思考,大部分人均认为此种权利为一种财产权,本人认为应在这一概念下继续深入探究,并认为此种财产权是虚拟物权中的虚拟所有权。对虚拟所有权,本文又试图从其权能,取得方式,救济方式等方面进行探究,以期建立虚拟所有权的初步框架,以便为以后的系统研究提供方向和铺垫;同时引起大家的争鸣,以便更好地调整现实生活中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更好地实现法的使命!

关 键 词:网络、物权、知识产权、虚拟所有权

引 言

对于此“武器装备”是否为财产,所有人对其享有的权利实质是什么?法律应否保护,如何保护?我拟在这些方面作一些探讨。

由于现实生活中,关于“武器装备”的交易日益增多,并且出现了专门打炼“高手”和“利器”的专门公司和职业玩家,在不少网络游戏里虚拟货币与人民币有的已经有了相对稳定的汇率;这样,网络游戏不仅是软件本身,网络游戏的参与权连同游戏内部的虚拟武器、装备甚至游戏快感都变成了可以流通的商品,滋生着利润,出现了买家和卖家,甚至已经产生了市场。所以,从这一方面来说,对此权利的研究也是有一定意义和价值的。

一、玩家所拥有的“武器装备”的法律评价

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的来源有两种:在玩游戏过程中“打”出来(实质为按网络游戏开发商所设的路径走下去而获得的程序运行结果);另一种为同其它玩家交换而得(游戏环境下的交换和现实生活中的交换)。前一种,在玩家“打”炼武器的过程中,消耗了玩家的时间和精力以及为玩游戏而支出的金钱,即玩家为此付出了代价;后一种,玩家之间的交换如在网络游戏环境下进行,则为前种所付代价的交换,如在现实生活中交换则是金钱买卖,同样玩家也付出了一定的代价。这种代价归根结底来说就是玩家的劳动(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洛克曾提出“劳动创造价值”,这一结论已被广泛认同,可见“武器装备”具备价值。故法律应对玩家的“武器装备”进行保护,对涉及“武器装备”等类似的玩家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

然而,玩家对自己拥有的“武器装备”的利益属于何种权利?这种权利所体现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

我打算从几个方面对此权利进行认识:对权利客体的性质分析即权利所指对象具备哪些特点,与其它权利对象有何共性;对权利内容的分析,主体在何种情况下能行使此权利,怎样行使此权利,怎样与其它权利人相区分,与相关权利进行比较,通过共性与个性的比较进而彰显这种权利的特质。

二、“武器装备”是虚拟商品

作为权利客体的“武器装备”是虚拟商品(虚拟环境下的商品)原因有二:

三、玩家对其“武装”享有的权利

由于这种权利与知识产权和传统物权有些相似之处,故下面拟对其进行比较,进而得出较适当的辨别和认识。

(一)这种权利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1、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②。它具有以下特点:

(1)无形性(无体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即思维形式,它有形无体,形与体分离,如著作权中作者对自己的文章内容享有著作权而不对承载文章的一本书享有著作权,即知识产权客体是无形的。

(2)知识产权具有创造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对象知识作为形式要具有新颖性,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知识产权具有垄断性,是指对相应知识产权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由于在现实生活中权利人对知识产权很难像对物那样行使排他权,故法律赋予权利人法定期限内的排他性垄断权。

(4)知识产权具有可复制性,是指知识产权对象的知识有形无体,可以在空间上无限的再现或复制自己,并扩散和再现。

2、玩家对“武器装备”的权利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1)权利对象均具有无形性(准确地说应为无体性),在现实生活中均为一种抽象物。

(2)以玩家为标准来说,他们对“武器装备”的占有均无创造性,只是按照游戏开发商预先设计好的路径运行下去而得出的程序结果,对玩家而言无创造性可言。

(3)“武器装备”在游戏环境下,玩家对其具有天生的独占性,能够行使排他的权利而无需法律赋予其垄断性地位,故不同于知识产权的垄断性。

(4) “武器装备”可以通过游戏设计者预设的路径制造出多个相同武器,但这并不等同于知识产权对象知识本身的可复制性。它只是制造过程的可重复性而非“武器装备”自身的自我复制,而知识由于无体性故可按自己形式自我复制,同时一件“武器装备”的使用价值只能被一个玩家占有,而知识在同一时间可供多人使用和占有。

总之,玩家对“武器装备”的权利所涉关系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关系并不相同。

(二)这种权利与传统物权的关系:

1、物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对抗第三人的财产权利③。

由上可见,在虚拟的网络游戏环境下,这种权利与现实中传统物权有非常相似或完全相同之处。

(三)玩家对“武器装备”享有的权利是一种虚拟物权,更进一步说是一种虚拟所有权:

1、不同参照系下,有不同的物权与之相对应。由于现实中出现了玩家在虚拟环境下可对“武器装备”行使传统物权权能的现象,故推测不同物权参照系下有不同的物权。现实生活下为一个物权参照系,在此环境下,也即我们自己的生活环境下,我们可以对我们所认为的有体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从而形成传统物权的概念;虚拟世界为另一个物权参照系,在此环境下,玩家可对以物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武器装备”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从而形成虚拟环境下的物权概念,即虚拟物权。(由于本文主旨为建立理论框架,故在此不再详细论述)

2、既然这是一种虚拟物权,又由于权利主体可对权利对象行使最完全的物权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故此权利为自物权,即所有权,本文称之为虚拟所有权,具体表现如下:

(1)权利主体能对权利对象行使占有人的权能。“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对物的控制需要借助身体与物发生一种外部的接触”⑤。而在虚拟的游戏环境下,玩家通过对计算机的操作进而通过虚拟人物(即游戏角色)来同“武器装备”发生一种外部的接触,并且是在自己的占有的意图下行使了此种实际控制。

(2)权利主体能对对象行使使用的权能。“使用,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⑥。玩家在网络游戏环境下,可以根据武器装备的不同功能分别加以利用,以便顺利地实现升级的目的,同时在使用过程中享受游戏的快乐,以满足其精神需要,从而行使使用权。

(3)权利主体可以行使收益权。“收益权,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的权利”⑦。玩家可以通过对武器的使用打炼出一些钱币和物品,从而实现收益。

(4)权利主体可以行使处分权。“处分权,就是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⑧。玩家在游戏环境下,可以通过游戏角色同其他玩家进行交换,也可以抛弃“武器装备”,也可在游戏环境中交易市场卖掉武器装备,从而行使其处分权。

综上可知,这种权利是虚拟所有权,故应对此权利的行使及救济进行探讨。

四、虚拟所有权的取得

(一)虚拟所有权与网络游戏开发商的知识产权的界分:开发商对其开发的游戏享有版权,即游戏的各种程序形式由开发商独占,其他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作为程序工程一部分的武器装备甚至游戏角色,开发者均享有知识产权即享有版权。这种版权与玩家的虚拟所有权并不冲突,因为玩家在玩游戏时,已通过购买点卡的行为和游戏的运营商(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被授权人)建立了服务买卖合同关系,这样,对于玩家在游戏过程中的游戏角色及武器装备上的知识产权已通过这种买卖行为发生了权利穷竭,知识产权人不能再对已买卖的特定服务即武器装备行使知识产权“权利群中的某项具体的与产品的销售或使用有关的财产权”⑨,玩家从而取得完全无瑕疵的虚拟所有权。

(二)与“武器装备”相类似的虚拟所有权标的:虚拟所有权标的不仅包括“武器装备”,还有其它标的(对象),如各网站提供的个人邮箱,聊天工具中的聊天号,网站提供特定服务的会员或消费者帐号等,均为虚拟所有权的对象。

(三)虚拟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的探讨:由于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和对世性,是一种绝对权,故应对其作适当限制,以便更好地保护其权利,即物权法定。物权取得传统上有两种公示方式:占有取得和登记取得。一般流通物采用占有取得,限制流通物及不动产采取登记取得方式,而对于虚拟所有权,由于“武器装备”在游戏环境下属于游戏角色占有,而每一个游戏角色均有相对应的帐号和密码,为切实保障玩家的权利,应采用登记或备案的方式取得,以便在虚拟世界中有记录可查,便于调查取证。

五、虚拟所有权的权利救济

由于虚拟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为现实世界中的人,而对象可在虚拟环境下存在,故可以在两个环节上实施虚拟所有权的权利救济:

1、在网络环境下,在每个相应的网络中设立由网络运营商建立的虚拟空间登记备案处,对玩家或网络参加者的行为进行监控和登记,针对玩家的申诉来处理玩家间的纠纷,对受侵犯的虚拟所有权进行救济。同时可考虑建立整个因特网范围上的运营商联盟登记备案处,以便更有力地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2、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权利归根结底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故可以通过规范具体玩家或与该空间所联系的人的行为进而间接达到保护虚拟所有权的效果。

结 语

总之,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行为日益增多,参加主体也日益增多,故必须妥善处理各种关系,从而保护各种正当的利益关系,为此应进一步深刻探讨,设立相应概念及权利。本文提出的虚拟所有权是一种新型物权,由于体系庞大,本文只是粗略从各方面建立了一个框架,今后随着实践的发展会继续深入下去,进一步完善此体系,以期为现今法治进程有所助益。

注:

①以上数据出自 news.sohu.com搜狐星空

②《知识产权法》人大版,刘春田。第6页

③《浙江社会科学》20第2期《物权概念的再探讨》,王利明

④参见《世界大百科事典》第26卷,日本平凡社,第484页,转引自《浙江社会科学》年第2期,《物权概念的再探讨》,王利明

⑤《民法》人大版,王利明P159

⑥《民法》人大版,王利明P158

⑦同上P159

⑧《民法》人大版,王利明P159

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第1期《贸易中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之解决原则——权利的含义、理论基础及效力范围》王春燕

篇8: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重构论文

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重构论文

一、我国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弊端

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以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逐渐分离,使用权成为相对独立的财产权转到了农民个人手中,集体统一经营变成农户分散经营,但土地所有权仍然保持着土地改革所形成的格局,即仍归集体所有。[1]尽管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但农民集体没有一个人格化的组织彰显其主体地位,并且国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过严,从而导致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出现了主体虚位、权能残缺及效力不强等一系列弊端。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在法律上徒有虚名的状况。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但集体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其内涵模糊不清。从现实情况来看,农民集体自创立以来一直缺乏明确和健全的组织机构,无法形成自己独立的意志,作为农民集体的成员不能通过法定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其实质上形同虚设。[2]由于所有权主体不明,集体所有成了既非法人所有、又非集体成员个人共有的高度抽象化了的悬空状态所有,集体成员缺乏对土地的有效介入和控制,从而造成农民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所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对其物所享有的全面支配的权利。[3]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但仍具有财产所有权的基本特性。然而,我国法律通过土地规划、用途管制、建设用地行政审批、土地征用等制度过分限制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使其成为一种权能不完全的所有权。首先,使用权残缺。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而对于房地产等有巨大经济效益的用途则严格禁止。其次,收益权残缺。一方面由于农地受到土地用途管制原则的限制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其收益大为降低;另一方面国家通过低价征购农产品拿走了大量土地收益。最后,处分权残缺。[4]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抵押、出租用于非农业用途,其土地发展权被剥夺。法律的过多限制与政府的过多干预造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残缺和权利行使方式单一,降低了土地价值,削弱了土地的融资功能,不适应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的需要。

二、变革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理论创新

我国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由于弊端明显,改革已势在必行,但是在彻底变革的风险与利益无法预测时,以任何暴风骤雨式的运动来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做法不仅是不可取的,而且是危险的。[5]因而需要按照改革稳定稳妥的要求,把我国的特殊国情与传统民法理论结合起来,在创新的基础上指导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重构。笔者认为,创立不可分共同共有土地权利制度切实可行,它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需要。

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类似于总有而独具特色的所有权形态。[6]总有是指多数人结合而不具有法律上人格的共同体,以团体资格对特定之物享有所有权,其成员享有收益利用权的制度。这种制度会产生主体模糊的现象。任何一种权利必须和一定的明确的主体相结合,权利的存在方有意义。因此,集体土地所有制应变革为一种权利主体明确的特殊共有——不可分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共同享有某项财产的所有权[7];或者因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之数人,基于其共同关系,而共享一物之所有权者谓之共同共有[8]。

不可分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或法律规定,对于同一项特定财产不分份额且不能分割,但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特征是:所有权是一个,而不是多个;共有关系的主体即所有人不具有单一性,是两个以上;依据共同关系或法律规定而发生;客体是同一项特定财产;财产不分份额且不能分割;权利主体对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创立不可分共同共有的意义在于:

首先,它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有和私有的划分标准有二:其一是从所有权的主体划分,若权利主体是个人,则属私有,权利主体是多人,则属公有;其二是从财产权利的性质划分,若财产属于公共需要和公益目的,则属公有,反之为私有。[9]我国衡量公私的标准是前者,那么集体土地由一定社区范围内的成员共有就没有改变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并且这种特殊共有的财产不能分割,可以长期存在,没有必要担心私有化的产生。

其次,它明确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利于农民利益的保护。现行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是一种团体所有,集体作为单一主体享有所有权,农民个人不享有所有权。变革为不可分共同所有,集体土地的权利主体是每一位集体成员,农民对集体土地拥有的是明确的所有者权利,农民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是所有者行使的自物权,而不是基于承包合同基础上的用益物权。这样,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就更有据可依,从而不会出现像征地补偿款留于集体而农民无法享有的情形。

再次,它有利于用物权制度规范土地权利,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的高效率机制,其要求主体特定,权利明确。不可分共同共有土地权利制度可基本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尽管在我国当今社会制度下,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但是,我们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可交易的财产权,利用物权法加以改造,通过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市场流转,让其发挥土地所有权的功能,从而达到推动市场经济运作、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目的。

三、不可分共同共有:走出集体土地所有权变革困境的最佳选择

当代中国,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变革问题上,无论是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国有化、股份化,还是国家、集体、个人三者所有并存,都因为存在各种各样的缺陷而不足取。于是在承认农民既得利益和保持农村社会安定的前提下,选择不可分共同共有方案是符合我国人多地少基本国情的最佳选择。改革的初步设想是:

1.明确集体土地的权利主体。农民集体所有就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共同所有。对于土地这一特殊财产,规定为不可分共有财产,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每一个成员。这样,农民个人对集体土地就享有了共有权,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对土地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健全行使共有财产管理权的组织机构。虽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每一位成员,但对于共有财产必须有一个健全的组织机构来行使管理权。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基础上改革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自治组织不失为一条捷径。根据各地实际,在尊重农民自主权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作为管理机构,法律应承认其为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在这种管理体制中,集体成员当然享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与选任和罢免管理人员的权利。对于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害集体成员利益,法律应赋予被侵害者诉权来保障其合法权利。

3.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和权利行使方式。集体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在法律上地位是平等的,具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同样可以进入市场流转。农民作为享有共有权的集体成员应享有永久性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有期限的承包经营权。我们应考虑在国家统一的监管体系下,开放集体土地一级市场,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发挥土地的市场价值,使其进入市场优化配置的轨道,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4.限定集体土地的公法义务。传统民法认为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享有充分自主权;在现代社会,立法指导思想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社会利益作为一种价值载体被引入所有权制度,所有权承担一定的公法义务也就成为必然。但这种义务必须合理适度,否则所有权人的利益会受到严重伤害。集体土地所承载的公法义务主要是:保证用于农业用途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面积不减少,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因此,必须对集体土地重新规划分类。笔者认为集体土地应该规划为:(1)基本农田用地,(2)宅基地与公益事业用地,(3)资源性土地(包括草原、林地、水面、矿藏地),(4)经济发展用地。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自留地、自留山以及没有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少量耕地应划入经济发展用地,赋予农民“土地发展权”,可以用于二、三产业,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对于土地转让因区位优势而获得的巨大利益,可以征收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障统筹基金用于全国农村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事业,以平衡不同地区的利益差别。

5.改革土地法律管理体系。当前,我国的土地法律管理体系是一种以行政管理为主,而不是以保障土地权利人的权利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这与土地集体所有的现实不符。实际上,土地法律管理体系应是一种综合法制体系,国家的管理应主要集中在基本农田保护以及国家因公益目的对集体土地征收征用与环境保护上,而对于集体土地的处分,除要求遵守城乡规划外,要基于国情给予合理引导。同时法律必须明确,政府应以指导、扶持、服务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为其主要经济职能,杜绝政府对集体土地利用的不当干预,把政府的管理转到宏观调控上来。

篇9:论《温病条辨》制方之法论文

论《温病条辨》制方之法论文

温病条辨;性味配伍;苦辛法;辛凉法

正如《温病条辨·凡例》中说:“于各方条下,必注明系用《内经》何法,稗学者知先识证,而后有治病之法。”据统计,在《温病条辨》所载208首方中,明确标示出性味治法的多达166首,涉及苦辛、苦温、苦甘、苦寒、苦咸、辛凉、辛温、辛甘、辛淡、甘寒、甘温、甘咸、甘淡、酸甘、酸苦、酸温、酸辛、咸寒、淡渗辛凉等19法。其中苦辛法66方,辛凉法18方、辛甘法13方、甘寒法12方、酸甘法11方、咸寒法8方、甘温法7方、辛温法6方、苦温法5方,酸苦法、苦甘法各4方,苦寒法、辛淡法各3方,其余性味配伍法均为1方[1]。本文试就应用最为集中的苦辛法及辛凉法,作初步探讨。

1  苦辛法

苦辛法是以苦味药和辛味药有机配伍,以开结散邪,降逆泄热。《温病条辨》中苦辛法的应用,可分为苦辛寒、苦辛温、苦辛通、苦辛淡、苦辛甘、苦辛咸、苦辛芳香及苦辛走络等8种具体治法[2]。

1.1  苦辛寒法

苦辛寒法多以苦寒清泄邪热,辅以辛温温散水湿,故常用于湿热证或痰热证。应用此法,常根据湿与热或痰与热的比例调整苦寒及辛温的'用药比例。一者,如苦寒多于辛温,则其方清泄邪热的作用较强,配合辛温温散水湿,多用于治疗热重于湿之证。二者,如苦寒与辛温并重,则适于湿热并重之证,多用于湿热互结中焦及痰热互结致结胸之证。再者,如辛温多于苦寒,《温病条辨》称此法为苦辛微寒法,用于湿重热轻之证。

1.2  苦辛温法

辛苦温法以苦温药和辛温药结合,苦温可燥湿,辛温可温通宣散,多用于寒湿证。其中辛温,除可宣气化湿外,还有非常灵活的发挥。具体而言,如借辛温温阳散寒配以苦温燥湿则为温阳祛湿法,用于太阴寒湿证或寒湿困阻脾肾证;如借辛温宣气化湿配以苦温燥湿则为祛湿行气法,用于湿阻气机之证;《温病条辨》中之苦辛温平法实为祛湿行气法,因具药性平和的特点,故吴氏以此为名。

1.3  苦辛通法

苦辛通法亦称苦降辛开法,即利用苦辛一阴一阳,一降一升,寄开于泄,寓通于降,相反相成,互制互济的性能,以开闭通降的一种治法。辛开通法既用于湿热痹阻、气机失畅之证,又有以辛温(热)散寒配以苦泄浊阴,可用于阴寒较重之证,尚有苦辛通法重剂以苦辛通达之力,承顺胃气下行,推荡积滞,泻下热结,用于热结阳明之证。

1.4  苦辛淡法

苦辛淡法以苦燥湿、以辛胜湿、以淡渗湿,主要用于水湿、痰饮等证的治疗。此外,因辛味的宣散作用具备布散津液、宣通关窍、辛宣气机、行血消瘀等多重功效,故苦辛淡法被广泛地应用于湿郁或痰饮所致的多种病证。吴氏还曾利用辛味之行气作用,配伍苦燥渗利以治疗湿阻气机之证。

1.5  苦辛甘法

苦降辛散配甘缓补益为苦辛甘法,如以苦降辛宣肺气、甘以守中,合用则泻水不伤中,用于支饮上壅胸膈证;或以苦辛升提开宣肺气,配伍甘缓缓急止痛,以治疗少阴咽痛。苦辛甘再佐以温,为苦辛甘(温)热法。苦以降浊阴,辛热以温阳散寒,甘温以益气,合用达散阴寒,降浊阴,温补阳气之功,用于卒中寒湿证。

1.6  苦辛咸法

苦辛咸法以苦燥湿浊,辛散寒邪,配伍咸味以入肾,用于寒湿伤肾之证。再佐咸以入阴搜邪,用于邪热深入阴分证治;亦有借苦辛寒逐瘀泻热、凉血散血,咸味软坚以助泻下,合用以通血分之闭结,用治下焦蓄血证。

1.7  苦辛芳香法

苦辛芳香法以苦寒泻火配伍辛香透热,仅用治温毒证。

1.8  苦辛走络法

苦辛走络法可通降瘀热,并走络以行血,用于热与血结所致之蓄血证。与苦辛咸寒法相比,该方活血作用较强,而后者则以降泄瘀热为主。

2  辛凉法

辛凉法是以辛凉药物为主构成,具有轻清透邪、达热外出,以使病邪由里向外透达作用的一种治法。辛凉法的主要药物是性味辛凉、质地轻清的药物。《温病条辨》中辛凉法的应用,可分为辛凉、辛凉苦(甘、温)、辛凉甘寒、辛凉甘润、辛凉芳香、辛凉淡渗等具体治法。

2.1  辛凉苦(甘、温)法

辛凉微苦法以辛散风,以凉清热,以苦泄热,用治湿温喉阻咽痛。在辛凉苦法基础上,再配甘以补金水二脏,用于太阴温病初起卫分证。

2.2  辛凉甘寒法

辛凉甘寒以辛凉与甘寒合而成之。辛凉可透邪外出,甘寒可生津,故常用于治疗温邪有外透之势,同时耗伤津液较为严重者。

2.3  辛凉甘润法

辛凉甘润法以辛凉清透邪热,甘润养阴。与辛凉甘寒法相比,该法用药偏滋润,补阴作用较强,多用于温燥伤阴之证。

2.4  辛凉淡渗法

辛凉淡渗法为辛凉与淡渗合用,吴氏自释该法为“以辛凉解肌表之热,辛淡渗在里之湿,俾表邪从气化而散,里邪从小便而驱,双解表里之妙法也。”用于湿热郁闭,内外合邪之证。

2.5  辛凉芳香法

辛凉芳香法以辛凉透表为主要特点,其透散作用较辛凉法为强。不仅可用于病位表浅之证,如对于肺络中留有余邪之证,吴氏认为“既曰余邪,不可用重剂”;而于热入心包受之浅者,亦有加减银翘散以银花、竹叶之辛凉,与芳香之荷叶合用,以领邪出卫,防止形成邪陷心包之重证。

纵观辛凉法,以宣散透泄为其特色,故常用于病位表浅或邪欲外透之证[3]。配苦可泻热或降泄,用于热甚成毒或病位在下者;配甘可补,用于热盛伤津较重者;配温以制寒,用于寒郁较重或寒湿者;配淡可渗湿,用于内外皆为湿困者;配芳香以增强透散之功,用于病位表浅者,或借其透散防止病邪深入。

篇10:高中文言文教学点铁成金之法论文

高中文言文教学点铁成金之法论文

【摘要】学好文言文至关重要,文学素养,语文成绩都可以提高。教师要深入浅出帮助学生学习文言文,夯实基础,水到渠成;教无定法,灵活取舍,是其要也。

【关键词】知古论今,夯实基础,灵活取舍

“之乎者也”的文言文让不少学生头疼。因其年代久远,表意晦涩,被有的人认为是老八股,说其与时代潮流相逆,与我们现代生活关系不大,费时耗力,学而无用。其实不然,笔者认为对一个高中生来说,学好文言文是至关重要的,无论是对自己人文素养的提高,还是对高考语文成绩的提高都是如此。而为人师者的我们更应该深入浅出,帮助我们的学生更好的掌握文言文的相关知识。

一、知古论今,厚积薄发

汉代王充认为“知古不知今谓之陆沉,知今不知古谓之盲瞽”,所以,我时常教育我的学生:我们既要知今,也要懂古。“知古”方能更好借鉴前人经验,体悟先哲智慧,对我们美好未来起到很好的预见作用。中华民族的远古文化博大精深,内涵非常丰富,有太多的精髓需要我们后来人好好去领悟。所以,我们很有必要去学好文言文,为自己良好的传统文化素养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夯实基础,水到渠成

近几年福建省语文高考明显增加了对文言知识的考查,不仅考查对教材文言的背诵默写,还考查对文言实词含义的理解,对文言虚词的用法判断,更是把文言翻译又重新放在了文言选段。很多同学面对高考题型的'变化,显得有些不知所措,尤其是文言基础较为薄弱的同学更是如此。所以笔者在平时的学习中,非常注意引导学生重视文言实词、虚词的积累,加强对一些简单文言现象的领悟。一轮复习中我们将五本必修教材的所有文言文部分重新回顾一遍,带领学生回归课本,放声大读,读准字音,读出节奏,读出感觉,读出韵味,这样既加深了记忆,争正做到“书读百遍,其义自现”,又让看似单调的高三生活凭添了一份惬意。

三、教无定法,灵活取舍

现行人教版的语文教材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文言篇目,但笔者认为这还远远不够,步伐还可以更大点,内容还可以更多点。就教材而言,终归有它的局限性,有难有易,作为一线语文教师,要想很好利用课本资源,在有限的课堂教学中提高课堂效率,这便要求我们大胆创新,灵活取舍。

(1)教出文言的趣味。如果我们的学生对文言的学习产生了浓厚的兴趣,那么一切问题便迎刃而解了。激趣的方式多种多样,我们每一个语文老师都可以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让学生在自己的文言课堂教学欢声笑语不断。以《鸿门宴》①教学为例。可以先介绍刘邦项羽各自的生平,如刘邦作为市井无赖的丑恶嘴脸,项羽愿学万人敌的豪言壮语,让学生充分感受“性格决定命运”的现代逻辑。

在讲到范增举玦暗示掷杯以斩刘邦人头时,不妨来点兵围垓下的背景音乐,这样既可以让学生感受那种剑拔弩张的紧张气氛,又可以让学生提前感受项羽妇人之仁的悲剧下场。在讲到鸿门宴上的座次时,也可以让学生上黑板来画下方位图,结合古代文化知识,分析下项羽的骄傲自大、不可一世。甚至可以在分析完文本以后,让学生“大话”一下“如果鸿门宴上项羽杀掉了刘邦”,笔者有理由相信教室里一定会像开了锅的水一样沸腾的。 (2)教出长文的短味。有的文言文篇幅很长,文字很多,内容很深。老师教起来费力,学生学起来痛苦。笔者认为大可不必逐字逐句的讲解,最后弄得身心疲惫。大刀阔斧、删繁就简才是王道。选准突破点,把长文讲得更简洁些,不求甚解有时也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的。以《祭十二郎文》②为例,满纸呜呼哀哉,情之切,意之悲,语言之晦涩难懂,不一定我们每个学生都能够真正读懂离他们如此遥远的祭文的。我们完全可以放开手脚,只要抓住几个学习重点进行短教是完全可以的:首先当然是祭文的体例特征,因为这毕竟与我们现在的悼词差别还是很大的。其次是领悟本文叙事中抒情的特点,大胆选择代表段落,即“呜呼,其信然邪?……而寿者不可知矣”,然后进行重点分析即可。

(3)教出难文的易味。现行高中教材中,有一些用语生僻、意思深奥的文言文,这类文章不光语意难懂,而且主旨深远,理解起来难度很大。如《逍遥游》③这篇文章是让学生普遍感到难度很大的,但它又是庄子的代表作,不光语言上乘,哲学的光芒也足以让每一个后学者臣服,所以作为高中语文老师,我们完全有必要让学生真正弄懂它。但笔者认为可以教得更简单些,用问题法进行一些处理。课堂上我们可以安排一些问题:为什么说庄子才是真正逍遥游的境界?文章是如何说明其他万物(蜩与鹏鸟,凡夫俗子与神界仙人)都没有达到逍遥游境界的?让学生带着这些问题去阅读去思考,无形之中就拉近了与我们现实生活的距离,理解起来难度就小很多了。

(4)教出美文的韵味。有的文言文无论从语言,还是从思想上来看都就是值得我们去仔细玩味的。以《滕王阁序》④为例,充分发挥朗读的作用,听名家读,老师范读,学生自由读。在教中读,在读中悟,在读悟之中感受本文的语言美、意境美、情感美。尤其是那些写景的优美句子,充分调动学生的想像能力,再配合多媒体画面,感悟作者字字珠玑、句句生辉、章章华彩、一气呵成、使人读完后犹如身临江南水乡的生花妙笔。结合诗人怀才不遇的背景,理解作者交织于内心的失望与希望、痛苦与追求、失意与奋进的复杂的思想感情。从而引导学生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观,培养学生对待挫折的正确态度。一篇课文教下来,学生感觉收获颇多,而笔者也似乎身临其境,五脏六腑被感动的一蹋糊涂。

总之,语文老师不能把自己当作知识的誊写器,让本来就很生疏的文言更远离我们可爱的学生,也不能当马拉松运动的教练,成天反复的机械训练,让整个课堂成为一潭死水,无半点生气。我们一线语文教师不妨把自己当作一名舵手,明确目标,弄清风浪,避开暗礁,引导水手——学生,找准捷径、顺道,省时省力地划向理想的彼岸。长此以往,桃李满园也只是时间的问题。

参考文献:

①人教版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语文必修一

②人教版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语文中国古代诗歌散文欣赏选修

③人教版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语文必修五

篇11:收容遣送工作不宜继续保留 论文

收容遣送工作不宜继续保留 论文

收容遣送是民政、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收容并遣送回原户口所在地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按照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收容遣送工作主要是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91)48号文件《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将收容遣送的对象扩大到三证(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不全的流动人员。虽然收容遣送工作在维护城市社会治安和秩序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和对人权保护的日益重视,收容遣送工作也需要重新审视。目前,这项工作面临的问题主要有:

首先,它与新出台的《立法法》相矛盾。今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第9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立法法》已于7月1日正式生效。椐此,现行的收容遣送已经失去法律依据,因为它属于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依据的仅仅是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却没有任何法律对此作出规定。

其次,它也不符合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我国已于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根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的解释,这里的“法律”,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里的“程序”,是指经过合格的法庭审理。另外,《公约》第12条还规定:“在一国领土内合法居留之人,在该国领土内有迁徙往来之自由及择居之自由。”收容遣送的对象并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对他们采取强制收容遣送措施,显然不符合《公约》的上述规定。

再次,它不利于人权保护。收容遣送由公安部门负责收容,民政部门负责审查、管理和遣送。其对象主要包括两部分人:一是三证不全的流动人员,一是流浪乞讨人员。无论哪种人员,他们都没有违法犯罪行为。而一旦被收容,即使按照目前民政部的规定,省内的一般10天之内遣送走,省外的一般1个月之内遣送走,被收容遣送者也要在收容遣送站内呆上10天至1个月之久,更何况实践中超期遣送的非常普遍。而且,各地的收容遣送站条件都很差,被收容遣送者常常几十个人挤在一屋,里面的卫生、治安都成问题。有的被收容者思想不通,认为自己又没有犯法,只因丢了某个证件,就要被抓起来,抵触情绪很大,甚至出现以头撞墙等轻生念头或行动;有的'被收容者因为觉得不光彩,担心被亲朋好友知道,误认为自己在外面犯了法,故在遣送途中想方设法逃跑,甚至酿成恶性事端。

我们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已经废止了刑事诉讼中的收容审查制度。当时决定废止这一制度,并不是因为它对我们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没有用处,主要是考虑到该制度在实践中对人权所造成的严重威胁和侵害,弊大于利。实践证明,废止这一制度后,通过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并没有出现当时有的同志所担心的副作用。现在,既然连刑事诉讼中的收容审查都废除了(刑事诉讼中的收容审查是针对有犯罪嫌疑的人),那么对连犯罪嫌疑人都够不上的三证不全人员和流浪乞讨人员,又有什么理由来对他们进行强制收容呢?既然连公安机关都没有了收容审查权,那么民政部门就更不应该拥有这样一项剥夺人身自由的权力了。

因此,笔者认为,收容遣送已经不符合我国现今形势发展的需要,应当尽快予以取消。今后,对于一般三证不全的流动人员和流浪乞讨人员,只要其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就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收容措施。对于那些有犯罪嫌疑的,可以按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甚至拘留、逮捕;对于那些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修订《治安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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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趣情趣理趣论文

趣情趣理趣论文

【内容提要】本文针对现实生活中对趣的滥用现象,展示趣的原生态形象,并且重点分析了情趣和理趣的审美特征及其内在联系,以期还“趣”以及与“趣”相关的审美观念一个真实的自我,从而提高当代人们的审美趣味。

【关键词】趣、情趣、理趣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特别是在审美的创造和欣赏活动中,往往把趣作为一个独立的审美范畴来看待。但是由于它可见而不可及,会心而难以言传,故宜体味之,而不可形容之。因而,人们始终未能将趣的内在生动性和感染力得以明晰的理解,尤其是在现代物欲抬头的社会里,人们对“情趣”的庸俗化以及对“理趣”的文本性误读,将趣的面貌搅得“物是人非”。因此,还“趣”以及与“趣”相关的审美观念一个清白的本真面目,已经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了。

原点是“起点”,同时也是“终点”。正如现代学者钱穆先生将处于“轴心期”时代的孔孟圣贤的思想作为“中国文化的草案,先秦时代已经设计完毕,以后的时代只是按照这个方案去做”[1]一样,“趣”以及与“趣”相关的审美观念也在其形成时的中国古典文学艺术和美学思想就奠定了根基。那么 ,首先就让我们追根溯源,从“趣”的文字学角度来作一番考究吧。趣在中国古代有三种读音和意义:“趣:1.集训,俊须切,趋向的意思。《吕氏春秋.为欲》:‘犯白刃,冒流矢,趣水火,不敢却也。’2.七句切,①意向、旨意。《列子.汤问》:‘曲每奏,钟子期则穷其趣。’后引申为志趣、情趣。《南史.隐逸传》:‘少有高趣’②兴趣、趣味。《世说新语.言语》:‘恒恐儿辈觉,损欣乐之趣。’3.集训,趋玉切,通‘促’。《管子.度地》:‘大雨,各葆其所,可治者趣治。’” [2]显而易见,在中国文学艺术和美学思想层面上的“趣”应该取第二种读音和含义,即意趣、情趣和兴趣的意思。并且这样的一个带有浓厚审美意味的“趣”以及与“趣”相关的观念也集中体现在中国古典文献资料中。

魏晋时代的钟嵘在其《诗品》中评宋豫章太守谢瞻时云:“殊得风流媚趣”;唐代颜真卿在其书法评书《述张长史笔法十二意》中云:“趣长笔短,虽点画不足,常使意气余”;宋代严羽更是在总结前人的基础上将“兴”与“趣”结合,提出:“诗之法有五:曰体制,曰格力,曰气象,曰兴趣,曰音节 ”(严羽《沧浪诗话.诗辩》);时至明末,以袁宏道和袁中道为代表的“性灵派”又提出了系统的趣论观,认为“世人所难得者惟趣”(袁宏道《叙陈正甫会心集》),把“趣”当作人们生活中希求的最高的乐趣和享受;随后,清代李渔在其《闲情偶寄》中云:“机者,传奇之精神,趣者,传奇之风致。少此二物,则如泥人土马有生形而无生气”,倡导情真,强调机趣;而将趣的地位送上最高峰的恐怕是梁启超所倡导的趣味教育了,他认为“趣味是活动的源泉”、“趣味是生活的原动力”(梁启超《饮冰室文集》卷38《趣味教育与教育趣味》,认为“文学的本质和作用,最主要的就是‘趣味’(梁启超《饮冰室文集》卷43《晚清两大家诗抄题词》)从而力举趣味教育或情感教育。从上面所列举的这样一个简单的“趣”的演变史资料,我们不难看出,“趣”作为中国文学、艺术与美学中的一个基本范畴,在其原点(源头和起点)就已经确立了其基本义,即“乐趣、趣味之趣,审美愉悦,或能够引起审美愉悦的特征、意味”[3]。同时,现实经验告诉我们,审美愉悦又是和审美主体的情感紧密相连的,于是自古以来,“趣”就与“情”结下了不解之缘,从而形成了我们所谓的“情趣”。

情趣,作为一种我们所习以为常的观念,往往体现为审美对象中所蕴涵的盎然情态、审美主体心中的怡情养性以及审美主客体之间天人合一、物我交融的审美境界。故而,情趣在自然、人生,尤其是在艺术中与情感是相辅相成的,从而形成了审美体验中的无限趣味。难怪南宋严羽会感叹:“诗者,吟咏情性也。盛唐诸公,惟在兴趣。羚羊挂角,无迹可求。”(严羽《沧浪诗话・诗辩》)虽然在这里严羽用了一些禅家语(“羚羊挂角,无迹可求”)来喻诗,读来只觉得朦胧而有余韵。但若联系首句(“诗者,吟咏情性也”),便可得知:严羽这里所言的“兴趣”,乃是就审美主体对作品的一定的感受而言的,即专指一种特殊的浑厚而又有韵味的风格所引起的情趣。简而言之,“兴趣”即“情趣”。关于这一点,现代学者叶嘉莹先生还专门作过考证,并指出严羽所谓“兴趣”是“指由于内心之兴发感动所产生的一种情趣” [4]。因此,文学艺术作品一定要灌注作者的深厚感情,将汉代《毛诗序》所开创的“情动于中而形于言”的“诗言情”的传统坚定不移地贯彻下去,从而让肝胆间流出的淳厚真情形成流溢于审美艺术境界中的内在情趣,从而达到“看山则情满于山,观海则情溢于海”的审美艺术境界。

情趣在以诗歌为代表的文艺作品中是如此地钟情于这样一个“情”结,这使得我们对情趣的本真含义有了一个回归性的认识,这固然是非常有趣味的一件事。然而,趣味作为审美活动中的一个范畴,我们又应该如何对其进行深有意味的评介呢?这就得把眼光转向趣味产生的整个审美过程了。众所周知,审美活动是由审美对象和审美主体共同完成的。首先,对于那些纷繁复杂而又具有一定审美价值潜能的审美对象来说,他们作为人类的物质和精神对象,往往充满了生机,荡漾着情感的节奏,饱含着独特的魅力和无与伦比的生命力,以其与主体内在心灵相对应的固有物趣招引着主体情感的投入。所以,我们不难理解孔子所谓“知者乐水,仁者乐山;知者动,仁者静”(孔子《论语・雍也》)的“君子比德”思想就是审美对象(特指自然山水)所蕴涵的内在生命情趣与人的主观情感之间的比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审美对象的情趣是整个审美活动的前提准备。其次,对于以心性情感为主的审美主体而言,他不仅要能够入乎其内,从审美对象的神态、情状中感受到无穷独特的审美趣味,引起心灵的感荡,从而移情于物(即将自己的主观感情移入到含有勃勃生命趣味的审美对象中去,而且要能够出乎其外,以一定的审美距离,贯之以内心的淳厚深情观赏之,品味之,体验之,这样自然就会出自真情趣。最后,对于整个审美活动来说,“主体的情感与对象的生机因不断地双向交流相互贯通而猝然交融,使物我的生命形态均得以升华和超越”[5]。因此,情趣就在审美对象和审美主体的“天人合一”中得以实现。

按照我们的思维惯例,趣 既然和情息息相关,而情又与事、理等格格不入,如明代胡应麟所云;“禅家戒事、理二障,余戏为宋人诗,病致坐此 。苏黄好用事而为事使,事障也;程邵好谈理而为理缚,理障也。” (胡应麟《诗薮》内编卷二)因此,趣与理也应该是绝缘的了。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中国古典文学、艺术和美学思想中言“理趣”者又并不是鲜为人知的:“南宋包恢在《答曾子华论诗》中云:“状理则理趣浑然”,清代沈德潜 在其《清诗别裁・凡例》中称“诗不能离理,然贵有理趣,不贵下理语。”并且在《说诗啐语》中再次举实例分析道:“杜诗‘江山如有待,花柳自无私’、‘水深鱼极乐,林茂鸟知归’、‘水流心不竟,云在意俱迟’,俱入理趣”。如此这般,就构成了一个二律背反的矛盾。即情与理在趣中的地位问题。如何解开这一“死结”呢?

我们还是先从沈德潜所列举的杜诗的例子入手吧。如“江山如有待,花柳自无私”二句所言的焦点实际上落在了“无私”二字之上,即大自然的无限 宽广的怀抱。而这样的一个关于宽宏、无私的道理本来很简单,也很平实,直接讲来,肯定会让人如诵八股,倍感乏味。然而,在杜诗中,这样一个简单而乏味的道理却如“花中蜜,水中盐,体匿性存”(钱钟书《谈艺录》)于江山花柳的 形象之中。江山花柳以其柔情似水的胸怀迎接着欣赏的人们,而人们也同样如醉如痴地深爱着大自然。这样,诗人就将大自然的无私精神溶入到了如此情深意切的言语之中了,从而使道理不再是简单、枯燥的道理了,而是韵味无穷的理趣。如此看来,所谓理趣并不是与情感相敌对的纯道理,恰恰相反,它是情感因素积极渗入的产物,“是有情韵、有兴味的理语,是有形象、有浓烈感情和余味无穷的理语” [6]。

既然弄清了理趣的本质,弄清了情与理之间的关联,我们就应该辨证统一地去促成二者的融合。古往今来,人们 都是把人与景的融合(“情中有境,境中有情”、“情景相生”、“情景交融”)放到焦点的位置加以突出强调,甚至还将情与境并举,提出“能言真景物、真情感者,谓之有境界”(王国维《人间词话》)然而,平心而论,理与情所形成的.理趣又何尝不是一种至高的审美境界呢?综观中国几千年的文化传统,将情与理统一而形成的儒家理趣、释家理趣和道家理趣之中,能堪称典范的恐怕当数释家中国化了的禅理诗了。禅理诗中所蕴涵的理趣有着与其他哲理诗所不同的独特的趣味。因为它不是直陈禅家理论,而是在诗中所描绘的意象中表现出禅学的精神。例如,禅学主张静坐专念,达到身心轻安、观照明净。而王维在其名诗《鸟鸣涧》:“人闲桂花落,夜静春山空。月出惊山鸟,时鸣春涧中。”以及《鹿柴》:“空山不见人,但闻人语响,返景入深林,复照青苔上。”中罗列了“桂花”、“山鸟”、“空山”、“深林”等一系列意象,然而让我们体会更深的却是这字里行间所蕴涵的悠闲寂静的境界以及原本太一、归于空寂的禅理趣味。这与禅宗所倡导的禅理精神是一致的,与诗人乃至读者心中的淡泊情怀也是一致的。故而,清代赵殿成笺注《王右丞集》时,在“其《序》中称王维‘天机清妙,与物无竞。举人世之升沉得失,不以胶滞其中。故其为诗,真趣洋溢,脱弃凡近’,颇得王维禅诗之堂奥。”[7]此种理趣就是情与理在作为 在作为意象的景中的“体匿性存”,当属理趣的最高审美境界。

总之,“趣”以及与“趣”相关的审美观念作为一种体验性的审美范畴,应该回到它所固有的本真意义层面上的审美趣味上去,并结合现代社会而进行审美原生态的进化,而非现代意义的“异化”。惟有如此,才能清扫时弊,形成现代意义上的饱含审美意味的健康的趣味观。诚然,本文并没有提出一种切实可行而又意义明晰的现代性趣味观,但对“趣”以及与“趣”相关的审美观念的原生态的解析,又未免不会让人们得到某些启发,至少希望能够给那些沉浸于现代庸俗趣味观的人们的心灵以洗涤,还趣、情趣以及理趣一片明净的天空。这既是还趣味的清白,也是换审美本身的高雅性和纯洁性。

【注释】:

[1] 钱穆.《中国文化史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75页.

[2] 王力.《古汉语字典》[M]北京:中华书局,版,第1347页.

[3] 成复旺.《中国古典美学词典》[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参见1995年版.

[4] 叶嘉莹.《王国维及其文学批评》[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版,第284页.

[5] 朱志荣.《中国审美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版,第60页.

[6] 张葆全、周满江.《历代诗话选注》[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15页.

[7] 王振复.《中国美学史教程》[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版,第183页。

篇13:物质结构理论文

物质结构理论文

文章摘要:物质由分子、原子或离子构成,原子由原子核和核外电子构成,原子核由质子和中子构成。原子或离子间通过化学键作用形成物质。化学键有分为离子键和共价键。

共价键

【共价键】原子间通过共用电子对(即电子云的重叠)所形成的化学键。

例如H2分子,两个氢原子的1s电子配对共用,使每个氢原子具有氦原子的'稳定结构;又如HCl分子,H原子和Cl原子各提供一个未成对电子,共用的一对电子把两个原子核吸引在一起,形成稳定的HCl分子。

共价键形成的本质是电子云的重叠,例如HCl分子形成时,H原子的1s电子云与氯原子的未成对电子占据的3p电子云重叠,两核间的电子云密度增大,形成HCl分子。

电子云重叠越多,分子越稳定。根据价键理论,两个原子的未成对电子,只有自旋相反,才能配对形成一个共价键。共价键具有饱和性,例如水分子,氢原子形成一个共价键,氧原子可形成两个共价键;在N≡N分子中,两个N 原子以共价叁键相结合。

共价键也具有方向性,s电子云无方向,p电子云和d电子云均有方向性,p和d电子参加成键时,一定要沿着电子云伸展的方向进行重叠,才能形成稳定的分子。共价键的方向性和饱和性使分子具有一定的空间构型。

非金属原子间化合形成共价键,若成键两原子相同,形成非极性共价键;若成健两原子不同,则形成极性共价键(参看共价键形成)。

【化学键】

分子和晶体中相邻两原子或多个原子之间存在的强烈的相互作用。

例如水分子中2个氢原子和一个氧原子之间形成2个共价键,强烈地结合在一起,成为稳定的H2O分子。又如食盐晶体中,钠离子与氯离子通过静电作用强烈地结合在一起,形成稳定的NaCl晶体。

化学键主要包括共价键、离子键和金属键。分子间作用力以及氢键不属于化学键。与化学键相比,分子间作用力很弱,提供较少的能量就能破坏分子间力,使分子晶体的物质熔化,例如冰易熔化成水,被破坏的是分子间力;若使水发生分解,需要高温才能使氢氧共价键断裂。

篇14:图书管理论文的

关键词:图书管理论文

引言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追求精神方面的需求,很多人开始走入图书馆,寻找精神食粮,全民阅读的社会书香氛围正在逐渐形成,与一般的书籍类别相比,艺术类图书具有大小和薄厚差异大、装订形式特殊等特征,出现了图书排架管理难的问题,而且还时有破损现象,因而图书馆工作人员要对本职工作进行深入研究,积极探索更为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提升公共服务质量。

一、出现艺术类图书管理难问题的原因分析

1.开本大小和规格差异大

与普通的书籍相比,艺术类图书在规格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异,比如开本种类就分为4开、8开、16开、32开、40开等20种,此外还有各种的自定义开本,由于大小不一,很难进行整齐的摆放管理。例如中国近代名家精品丛书《陈金章山水作品精选》就是4开本,宽38.5cm,长53cm;而《中国名画欣赏》则为64开本,宽11cm,长16cm。大开本的图书在排架时不能放到普通规格的书架中,但若是分架的话又会显得非常混乱,艺术类图书排架参差不齐是当前图书馆工作人员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

2.薄厚不均匀

各种艺术类图书在薄厚方面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即使是同一种图书,既有不足0.3cm厚的平装本,也有超过8cm厚的精装本。并且如果书籍太薄的话,在书架摆放时就容易滑倒而损坏,尤其是对于那些大开本的还可能造成弯折问题,这就不能进行竖排摆放,但如果平躺叠放的话又会占据较大空间,而且在查找下面图书时需要反复翻动,造成了查阅和整架的不便,也加大了图书被损坏的风险。

3.借阅需求量大

当前越来越多的人们非常喜欢艺术,尤其是青年人更是喜欢去借阅艺术类图书,这里面不仅包括艺术专业的读者,其他专业的读者也有热爱艺术的.兴趣,这就使得艺术类图书的借阅需求量很大,图书的借阅频率更高,管理难度大。

二、优化艺术类图书管理的方法

正是因为艺术类图书存在着规格和薄厚差异大的特点,且受到大量读者的青睐,所以存在着找书难、易乱架、易破损等实际管理问题,需要图书管理人员发挥创新思维探索出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具体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进行管理:

1.索书号编排法

索书号就是图书排架过程中所用的编号,一般分为分类号和书次号两行,对于图书借阅查询和馆藏清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以8开本为界限,大开本与小开本的不应该排在统一书架上,应该进行分类排放,同时为了便于根据索书号进行查找和管理,在编排索书号的过程中,应该再增加开本大小的三级编码,其中原有的分类号和书次号保持不变,开本编码放到最后一级,表示开本的规格大小,即“××K”,从而构建“分类-著者-开本顺序索书号”的排架模式[1]。需要注意的是,三级编码适合针对大开本图书的管理工作中,小开本只需要运用二级即可,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可以在索书号中显示“大开本特架”,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查阅。采用这样扩充索书号的管理方法,不需要改变前两级的原本编码,也不会对原有索书规则和馆藏档案管理规则造成影响,不会对当前工作造成大的更改,简便易行。

2.倾斜排架法

一些艺术类图书不仅开本大而且还很薄,竖排和重叠平放的排架方式都有很大弊端,因而可以运用倾斜排架的方法,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可以特殊建立特藏书架,具有高度可以随意调节的功能,根据开本大小的灵活变动,一般架层应该高于开本高度20cm,排架装置可以采用硬塑料或木材;书架上下还应该安装75°斜边内角的固定支撑,且在下面还要加装长15cm、角度15°的固定斜垫板;然后再插入硬质的图书靠板,上端靠在固定支撑,下端插入固定支撑与固定斜垫板之间,并且要确保贴合的紧密度;之后把图书靠板向左倾斜15,使其与固定斜垫板成90°直角,这种角度能够为上书和取书提供最大的便利,角度过大的话就会造成靠板承受力增加,不利于图书的翻阅,角度过小也还会使图书的竖立太高,易右侧倾倒[2]。采用倾斜排架的管理方法,同样具有很多的优点,具体来说:一是无论图书薄厚程度如何,都可以斜靠在图书靠板上,不会导致弯折和卷翘,并且由于靠板与底部固定斜垫板之间呈90°,图书也不易滑动,也不会因受力不均而发生损坏;二是图书可以向左倾斜到靠板上,就无需再加挡书板;三是底部的固定斜垫板能够对图书产生垂直支撑作用,而且斜面长度能够均匀控制排书量,还能够均匀地隔开几个藏书格,满足了同层排放不同开本图书的需求,不仅方便了检索和归架工作,也更为整齐美观;四是藏书格的划分之后,也能在书架层板外侧标识分类号区段等,使得薄本图书的管理工作变得更加规范,而且细分之后藏书格内的书籍数量较少,不会对查看索书号造成困难,对于那些非常薄的无书籍图书,就可以在图书背面的右下角张贴索书号;另外,倾斜排架管理法也能够与上述三级索书号编排法结合使用,以实现更好的图书管理效果。

三、结语

总而言之,面对当前人民群众对阅读的更大需求,尤其是对艺术类图书有着更大的借阅量,图书管理人员要针对此类图书的特点,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灵活选用管理方法,从而提升馆藏管理水平,呈现出“井然有序”的图书排架管理,创设良好的阅读环境,为人们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满足其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为构建书香社会做出一份贡献。

参考文献:

[1]朱娅.论新媒体时代艺术院校图书馆的转型与专业化空间建设[J].科技创新导报,(8):20-21.

[2]张丽.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艺术类高校图书馆画册的保护和管理[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5(3):68-70.

篇15:理念及方法论文

理念及方法论文

本文关键词:汉语,方言,理念,调查,方法

本文简介: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的语言文化资源调查保护,包括“汉语方言重点调查”“濒危语言调查保护”“语言文化调查”三个部分。三个部分的内容既有明显的区别,又有显著的共同点,是经过深思熟虑和前期实践的精到设计,体现了工程设计者将中国语言(方言)、中华文化作为整体加以保护、传承、发扬的基本理念。笔者在参加工程管理、实施的过程中,对其中汉语方言文化的调查、记录、摄录等工作程序中的若干问题做了一些思考。下面针对语保工程的性质和方言文化调查的特点,提出五个基本理念:工程观、系统观、文化观、求真观、精品观。对这些理念实现的方法进行了初步论述。

本文的“方言文化”,包括语保工程“濒危语言调查保护”和“语言文化调查”中与方言、民俗文化有关的调查内容。必要时,分别称之为“方言”“民俗文化”,无须区分时则笼统地称为“方言文化”或“方言民俗文化”。

一、工程观

在语保工程的方言文化调查中,首先要明确和坚持项目的定位:国家工程,有别于科研项目;要求记录的语言文化事实能够反映方言乃至地方文化的基本规律、基本特点;还要进行科学的描写,将语言文化事实完整、真实地记录下来,呈献出来。同时,记录的手段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这也是科学性的必然要求(田立新2015;曹志耘2015;王莉宁2015)。工程观至少包含下列要点。

(一)基本内容的规定性。即使是《中国濒危语言志》这样带有专著性质的书,也对内容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明确指出哪些是“规定动作”,只有在完成“规定动作”的前提下才能做“自选动作”,语言材料必须占全书篇幅的50%以上。

(二)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统一性。项目不仅对音频、视频的一般技术标准提出了严格要求,甚至对摄录场地、背景、人物与背景的比例等都有规定。

(三)工作流程的规定性。必须强调纸笔调查和录音、摄像之间的连贯性和一致性。语保工程项目坚决反对先录音、摄像再转写的调查模式,必须先在当地进行纸笔调查,然后对照纸笔调查材料进行摄录。当出现两者不一致的情况时,应当甄别清楚,使纸笔调查和摄录内容统一起来。根据我们的调查经验,没有一副耳朵能够神奇到像实时实地听辨语音那样听辨录音。况且,纸笔调查和录音、摄像时的情景完全不同,具有各种各样的语境信息,可以和发音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录音调查所能挖掘到的方言、文化事实的真实性、丰富性,与当面进行的纸笔调查之所获是不可同日而语的。①工作流程的规定性是为了保证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

二、系统观

作为民俗文化承载体的方言与被承载的民俗文化现象之间,有着复杂的、多向度的联系,其核心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能指与所指的关系。词语是一种符号,民俗事象也是一种符号,词汇与民俗是两个互相关联的符号系统。就方言与民俗文化来看,作为承载体的方言是能指,被承载的民俗文化是所指;在方言系统内部,语音是能指,语义是所指;在民俗文化内部,民俗事象(包括物质对象、行为、仪式等)是能指,它所蕴含的文化意义是所指。其层级关系可表示如下:[(文化意义+民俗事象)+(语义+语音)]。

第二,不同符号之间的联系。记录不同民俗事象的方言词语之间彼此包含、交叠,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以网络化的状态存在。要全面理解一种民俗词语及其所承载的文化现象,必须了解其他相关的词语和文化现象。

在方言文化的调查中,应树立系统观念,调查、记录时应强调系统性,关注词音与词义、词语与对象、不同民俗事象之间的有机关联,并把这种关系充分地表达出来。尤其是处于网状结构的民俗文化现象,更要注意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做好释义工作,避免孤立地对待和处理。

在这方面,《中国方言民俗图典系列・第一辑》就是一次成功的实践。《图典》在要求图片必须是第一手材料的同时,十分强调方言民俗现象解释的准确性、丰富性、生动性,使《图典》形象、直观、系统的呈献方言民俗,给读者以系统的方言民俗文化知识。在方言现象、民俗事象之间或民俗词语解释的内部关联上,有的作品提供了很好的示范。

如《汤溪方言民俗图典》在解释某一民俗现象及其词汇表达时,非常注重相关民俗词语之间的联系,往往能够将这些词语构成的网络描写出来。请看“麦面”[ma11mie341]条:

即手拉面。也叫“□面”[p?24mie0],“□”

[p?a24]是伸张的意思。做手拉面叫作“打麦面”[na52ma11mie341]或“摒麦面”[ma33ma11mie341],

“摒”[ma52]是拉扯的意思(曹志耘2014:88)。

上一条不仅解释了“麦面”另一种说法“□面”[p?24mie0],做“麦面”的动词短语“打麦面”[na52ma11mie341]、“摒麦面”[ma33ma11mie341],而且解释了动词“□”[p?a24]、“摒”[ma52]。俨然就是一个关于“麦面”的小系统。读完这一条后,对其中所涉及的所有事物、动作都有了清楚的了解,得到的是对“手拉面”及其相关词语的系统认知。

再如“夹糖饼”[kuo52to33mei535]条:

一种长条形的烤饼,带葱花,咸的,通常夹着油条一起当早点吃。油条叫作“天萝敬=”

[t?ie33l?24t?iei0],“天萝”[t?ie24l?0]即丝瓜,“敬=”

[t?iei52]是油炸的意思(曹志耘2014:90)。

上一条在描写“夹糖饼”[kuo52to33mei535]的同时,还将通常夹在“夹糖饼”中的“天萝敬=”

[t?ie33l?24t?iei0]一起做了解释,并解释了后者的构词成分“天萝”[t?ie24l?0]和“敬=”[t?iei52]。作者的系统观念很强,对有关方言民俗事象进行整体呈现的追求是显而易见的。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上面两条民俗词语中,有的字在不同的`语音环境中读音不同,如“摒”[ma52]/[ma33]、“萝”[l?24]/[l?0]、“敬=”[t?iei0]/ [t?iei52],书中都一一加以区别,标注清楚。细读这部著作,在深入了解汤溪县方言民俗现象的同时,也深感“文化意义、民俗事象、语义、语音”这个系统的复杂性,深感作者对民俗文化系统的认知之深透、用心之细密。

既然相关的方言与民俗现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以网络化的状态存在,那么,在集中精力记录好规定的方言文化词语的同时,还应将相关联的其他民俗文化现象记录下来。当地独特的民俗事象,往往是地方特色浓郁的俗语、谚语、歇后语的来源,是该现象(词语)在地方文化体系中重要价值的具体体现,在调查中对这种内在联系绝不能视而不见。

比如,神木话有句俗语“讨吃的说喜喜”,意思是“不可能实现、过过嘴瘾而已”,是形容词性的,经常做谓语。这个俗语源于神木一带特有的口头文化民俗:说喜。在办喜事的时候,说喜人(过去主要是职业乞丐)到主家门上说喜。说喜词是韵文,全仗说喜人的一张好嘴,把主家、宾客、围观者说得满心欢喜,故有此俗语。因此,说喜词也成为神木方言口头文化调查的重要内容。

再如神木俗语“俊得就和一盘锁儿样的”(值钱得像一盘锁儿),其中的“锁儿”是指长命锁,这条俗语反映出“锁儿”在当地人实际生活、语言意识中的重要性。它源于民俗“赎身”,是婴幼儿成长阶段最重要的保命器物(邢向东2013),在解释“赎身”“锁儿”等民俗事象时,能否引用和解释清楚这类俗语,就显示出调查者对各类方言文化现象之间系统关系的认识水平。同理,记录关中的“厦子”[sa53ts?0]就不能不提陕西八大怪之“房子半边盖”;记录陕北的“羊肚子手巾”,若缀之以《信天游》“羊肚子手巾三道道蓝,咱们见个面面容易拉话话难”,尤可凸显其在陕北人的物质生活、文化生活、艺术创作中的突出地位。总之,方言、民俗调查要着力于将其系统性揭示出来。

再如《汤溪方言民俗D典》的“鸡栖”[t?ie24 s?0]条:

“鸡栖”的外形像一个卧柜,一头有一个可以开关的闸门,晚上鸡“上栖”[?io11s?52](进窝)后,把闸门放下,以防黄鼠狼等偷吃。俗话说“野猫守鸡栖”[i11m?11i52t?ie24s?0],指监守自盗(曹志耘2014:34)。

再如“茶罐”[dzo113kuo0]条:

“茶罐”是一种陶制的大水壶,也叫“茶壶”[dzo113u0]。一般是把它坐在或挂在灶膛口的上方,借灶膛里的火苗烧开水用。有时也放在“灰塘”里的炭灰上“炖”[nai24](这里读阴平),叫作“炖茶”[nai24dzo0]。不过,“炖茶”是很慢的,急着要喝开水时就会说“等茶弗会滚,等儿弗会大”[nai52dzo11f?52?11kuai535,

nai52?11f?52?11d?341],喻指越盼望着就越难以实现。现在的灶一般把烧开水用的铜壶(叫“铜汤罐”[to33t?o24kuo0])直接安在灶膛口,不再用“茶罐”烧开水了(曹志耘2014:46)。

读过上面两条,相信读者会对汤溪方言中“鸡栖”“上栖”“野猫守鸡栖”和“茶罐”“茶壶”“炖茶”“铜汤罐”“等茶弗会滚,等儿弗会大”等一系列物质的、语言的民俗文化现象获得深刻的了解。

三、文化观

我们发现,许多调查方言文化现象的著作,甚至专门记录民俗的著作,醉心于用浓墨重彩描述民俗事象的过程,寻求对读者感官的强烈震撼,对方言、民俗事象中承载的文化意义,则只有简单的说明,甚至不甚了了,推测的成分多,挖掘的功夫少。因此,“文化观”的含义是,要下功夫深入挖掘和揭示方言词语、民俗事象背后的文化意义。

许多方言民俗现象,背后隐含着深刻的社会、文化意义,是“有意味的形式”,其中包含着方言区人民对自然、社会、人生的体验与态度。在描写、记录方言民俗事象的同时,只有将其中蕴含的文化意义挖掘、揭示出来,才算是完成了基本任务。

比如,陕北民俗中儿童的十二岁生日特别隆重,方言中存在一系列有关的词语,神木话叫“赎身”,有的地方叫“开锁儿”“圆锁儿”“完十三”。榆林绥德县一带的农村,儿童十二岁生日以前,每年要请和尚、道士、巫神或近亲中的长辈在孩子生日当天到家里来主持“保锁”“定锁”。十二岁则要举行盛大的“赎身”仪式。这种民俗演化到现代,基本上只剩下一顿热闹的盛宴,摄录下来也就是一顿热热闹闹的大餐,在城里都有主持人,类似一般的婚礼。如果细究相关称谓的意思和来源,则可发现,“赎身”仪式的核心是把孩子“从什么地方赎回来”,其中必要的程序是“开锁儿”。陕北方言中“锁子”一般指用来锁门、锁柜子的“锁”,“锁锁”“锁儿”指的是“长命锁”。旧时医疗卫生水平低,婴儿极易夭折。民间认为小孩子十二岁以前魂魄不全,容易撞上邪祟,因而生病或夭折。因此,孩子刚出生时就被“寄”到寺庙、道观或巫神所指的神灵处,请佛祖、神灵保佑孩子顺利长大,主事者要给孩子戴上一个“锁儿”,以保佑他健康长命。榆林绥德县的“保锁”“定锁”其实是每年强调一次“锁儿”的重大意义。到十二岁时魂魄全了,不再担心鬼魅邪祟,就可以“开锁儿”。家长要去还愿,将孩子的“身子”赎回,这就是“赎身”。用现代观念来看,“赎身”“开锁儿”相当于儿童的成年礼,当然极其隆重。这个民俗现象的核心是“保佑”,即依靠神灵的力量来保佑孩子顺利长大。每年的“保锁”“定锁”,十二周岁时的“赎身”“圆锁儿”“完十三”,都突出了这个核心意义。它反映了过去极端落后的经济、文化、卫生水平,极高的儿童死亡率,以及宗教、神灵观念对当地百姓生活的深刻影响。①从方言文化记录的角度看,第一,应集中注意“保锁”“开锁儿”的仪式及相关物品;第二,应把相关方言词语背后的文化意义挖掘出来,呈现出来,突出方言民俗调查的文化内涵。

相关的方言民俗,在不同的地区有类似的表达方式,构成了精彩的文化景观。比如:在部分关中地区,与生日礼有关的民俗词语是“曲连馍”[t??y31lia?0muo55](西安音)。“曲连”[t??y31lia?0]即“圈”的分音词②。“曲连馍”是用白面蒸的圆圈型大馍,其大小要能套进人头。关中及不少西北地区的风俗,小孩子过“百岁儿”时,娘舅家要送“曲连馍”,送来后有一个仪式非常重要:拿“曲连馍”在孩子的脖子上套一下,大概是象征性地把孩子的魂灵“锁住”。所以,“曲连馍”其实就是白面蒸的“长命锁”,功能和“长命锁”一样,就是祝福孩子顺利成长、长命百岁(邢向东等2014:177)。关中的“曲连馍”在山西晋方言区也有,其功用相近,但使用的时间点有所不同。如平遥叫“括拦”[k?u??13l?13](与“曲连”[t??y31lia?0]同源):

是当地孩子出生后做满月、过三周岁、完十三(十二周岁)时亲戚朋友要送的重要贺礼。装饰图案男女有别。民俗曰“九石榴一佛手,守住他妈永不走”“九朵莲花一支藕,长大能活九十九”。不管男女,括拦中心均蒸一石榴。取“留”音与多子之意(冯良珍等2014:206―207)。

从“锁儿”“曲连馍”“括拦”到“保锁”“定锁”,再到“百岁儿”“赎身”“圆锁儿”“完十三”,如果我们把不同地域的类似方言民俗材料整合起来,可以描绘出一幅绚丽多彩的民俗文化图景。

方言中,类似“赎身”“完十三”“锁儿”“曲连馍”“括拦”之类的“有意味的形式”还有很多,如传统乡村的婚丧嫁娶过程的仪式感非常强,包含着特定的寓意(往往通过语言乃至事物的隐喻、转喻来表达)和文化意义,积淀着自古传承下来的文化心理,形成了具有社会价值的文化规约。在利用词语和声像手段记录的时候,应当集中关注其中最有仪式感的内容,关注仪式的连贯性,并不惜笔墨,用文字形式将其文化意义呈现出来,还应做必要的解释。这就要求我们在调查工作中,避免只顾形式,不管内容,勤于动手(拍摄),懒于动嘴(询问、调查)、动脑。要有高度的文化自觉,才能成为方言文化调查的有心人。

四、求真观

方言文化调查必须把真实的方言民俗文化记录、保存下来,呈现出来,这一点在当今的社会状态下特别值得强调。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各个地方都在挖掘当地的民俗文化特点,作为吸引游客的招牌。有些方言、民俗现象已然成榈胤降奈幕符号,此即所谓“文化搭台,旅游唱戏”。而旅游文化部门推出的作为地方文化符号的民俗事象,大多是经过包装、打造的,与真实的民俗文化有很大不同,有的甚至大相径庭。其间,民间、官方、业界可能对某些民俗事象的内容进行改造(有的甚至是“脱胎换骨”式的改造),以吸引更多的眼球,获取更丰厚的经济利益。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做方言文化调查的人,可能更愿意到旅游点去拍摄、记录方言民俗,因为那里已经有现成的、包装得十分华丽的“民俗”,调查者可以毫不费力就记录到完整的民俗仪式乃至活动过程。然而我们必须明白,民间的、真实的民俗事象,与业界包装过的“民俗文化”很可能大相径庭。调查人必须仔细甄别,获取真实的文化材料,不可为了偷懒而简单从事。下面以关中地区的文化符号“□□面”[pi?24pi?0mia?55]为例。

西安的饮食业和旅游业,都离不了“□□面”[pi?24pi?0mia?55]①。但不少商家是把“裤带面”[k?u55t?55mia?55](扯面)当成“□□面”[pi?24 pi?0mia?55]来卖的,有的商家挂着两块幌子,卖的却是同一种面。2016年6月16日央视中文国际频道的饮食节目也拿“裤带面”(扯面)来推广“□□面”[pi?24 pi?0mia?55],其中还有厨师在煞有介事地讲解其做法。

其实,“□□面”[pi?24pi?0mia?55]是一种软面,制作工序如下:将和好的软面团擀成四五厘米宽、约一米长的长方形面片,然后揪成五六厘米长的段儿下锅煮。吃法很多:可以撒上盐和辣椒面,浇上滚油,即所谓“油泼辣子□□面”[iou24p?uo21l21 ts?0pi?24pi?0mia?55];可以蘸蒜泥吃,叫“蒜蘸□□”[sua?44t?a?44pi?24pi?0];也可以加上肉臊子、素臊子干拌着吃。在关中合阳,有一种“水盆□□”[fu52p?e?0pi?24pi?0],是将面团压到陶瓷盆的内沿,手掌用力按压,把面压薄、延展开来,然后下锅煮熟,调以佐料进食。可以看出,在“□□面”[pi?24pi?0mia?55]的制作过程中,没有两手抻拉和在面板上甩掼的动作。

那么,商家和旅游、宣鞑棵盼什么要用“裤带面”代替“□□面”[pi?24pi?0mia?55]呢?第一,“□□面”[pi?24pi?0mia?55]制作工艺比较复杂,出活儿慢,“裤带面”工序简单,做得快。第二,“□□面”[pi?24pi?0mia?55]的制作主要是在面板上操作,其过程不具有观赏性,而“裤带面”有拉、甩的动作,甚至可以在空中挥舞,其过程具有观赏性。第三,陕西民俗“陕西八大怪”之一“面条像裤带”具有宣传效应,因此把“□□面”[pi?24pi?0mia?55]、“裤带面”嫁接在一起,造成人们感官、心理上的错觉,能够获得最大的宣传效果和经济效益。

现在不少关中人也把“□□面”[pi?24pi?0 mia?55]和“裤带面”混了起来。随着时间的推移、旅游业的发展和快餐文化的普及,笔者担心真正的“□□面”[pi?24pi?0mia?55]将会逐渐消失。从语言层面看,“裤带面”的词义替代“□□面”[pi?24pi?0mia?55]的词义,属于语义转移,它的直接后果是“□□面”[pi?24pi?0mia?55]可能同“裤带面”发生指称对象、语义的混淆,这在语言史上经常发生。作为方言文化调查工程的承担者,我们有责任记录下真实的“□□面”[pi?24pi?0mia?55],作为永久的文化记忆(邢向东等2014:97―99)。

对方言文化现象的解释,要老老实实地请教当地人,追根寻源,千万不能偷懒,到百度等网络媒体上查阅,以免上当。比如,“羊肚子手巾”是陕北、晋西北等地重要的文化符号,是“羊文化”的典型体现,经常在民歌中充当比兴的对象。神木话读音为[i?44tu213-21ts??4??u213-21?i??213],其中“肚子”指羊的胃,“肚”读上声,不是去声。“羊肚子手巾”“白羊肚手巾”就是普通的毛巾,其形状与“羊肚子(羊胃)”酷似,是比喻造词。它的特别之处不在毛巾本身,而在于独特的名称、独特的扎法(两个疙瘩是朝前面挽的,形似羊角)、(在民歌中)独特的用法、独特的文化意蕴。凡是见过“羊肚子”(yángdǔ・zi)的人,对它的得名之由应当十分了解。然而查百度百科“白羊肚手巾”条的简介,却叫人哭笑不得,“最初的手巾,只是类似于今天的面巾纸的简易布片,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布片被人们用羊腹步(引者按:“腹步”当为“腹部”之误)柔软的毛片替代,后来,纺织技术提高,他们就用羊毛制成毛巾。”①这个解释真是“望文生义”的绝妙标本!百度百科另一条“羊肚手巾”的解释是:“方言。毛巾。形如羊肚,故名。”说法比较含混(“羊肚”有歧义:一为“羊dù”,指羊的腹部;一为“羊dǔ”,指羊的胃)注音“yáng dù shǒu jīn”中dù是错的,这样一来,“羊肚”便只能指“羊的腹部”。②以上两条解释均不得要领,误导受众。

再如,各地的旅游点有诸如“××族(地方)传统婚礼”之类的表演、体验节目。这些节目重于形式而轻于文化内涵的表达,其目的是为了吸引游客,并非传统民俗完全真实的再现(尽管节目介绍一定会说是再现),因此,做方言文化调查的人应避免在旅游点拍摄此类活动。

反过来,对一些面临失传但具有重要文化意义的方言民俗,调查人应殚精竭虑去搜求。比如:关中地区的“泥屐子”[?i24t?i21ts?0],又叫“高脚马”[ku24t?yo21m53]、“泥淌子”[?i24t??21ts?0],是过去雨雪泥泞时,绑在脚下踏泥的用品。常见的泥屐子是上面一块木板,形状像鞋底,钉有带子,可以固定脚板;下面钉两块竖起的木板当腿,高约10厘米。从侧面看,形状像一个没有一点的六字。这种泥屐子,跟日本人的传统木屐很像,是否同后者存在源流关系也未可知。由于农村道路改造和雨鞋(靴)的普及,这种东西几乎绝迹了。笔者在编写《西安方言民俗图典》时,百般搜求而不得,求助于一位民俗学家,终于从他那里拍了一组照片,把“泥屐子”的原形保存了下来。

五、精品观

最后,进行方言文化调查还必须具有精品观。语保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采取多种措施保证质量。但达标不应成为上限,而应成为底线。打造方言文化保护的精品才是我们的目标。

仅就方言词汇的调查来看,据我们对近年来出版的方言调查报告的观察,大多数著作――尤其是年轻学者的著作在“分类词表”中,对方言词语的解释是比较粗疏的,而疏于解释背后的根本原因是田野调查粗疏不精,整理语料时又缺乏细致深入的思考。如:调查中抢时间,赶任务,让发音人对着词表说方言词(甚至有可能“读”词表);或者先录音,后整理,懒于追问、甄别、挖掘;或者只列表,不解释,甚至有的调查人自己对词语的含义也不甚了了,等等。语保工程中,上述种种行为是不可接受的。

创造精品的基础是遴选发音人的精准、田野调查的精细、整理分析语料的精深、摄录过程的精心。我们在完成《西安方言民俗图典》的过程中,绝大多数内容都做到了“上穷碧落下黄泉”,千方百计寻找拍摄对象,如上文“泥屐子”;拒绝摆拍,如“打尜”[t53k55]、“斗鸡”[tou55t?i21];仔细打磨方言民俗词语的解释甚至图名,如“□□面”[pi?24pi?0mia?55]的图文、“跑旱船”[p?u53xa?55fa?24]两张配图的图名(邢向东等 2014)。个别民俗事象因时代变迁实在难找到合适的拍摄对象,如西安城里的老街巷、老建筑,就只好拍了近郊农村的建筑,回过头来看,总感觉这是一大缺憾。

把工程做“精”的前提是用“心”,用心既指全身心的投入,又包括动心思、想办法,解决难题。从笔者主持“语保工程・濒危汉语方言调查项目管理”“语保工程・濒危方言志(北方)编写管理”的实践来看,凡是课题负责人用心做的,其质量就一定属于上乘;反之,只要调查者对自身的要求放松一丁点儿,就不能保证课题成果成为精品。总之,语保人既要有工匠精神,又要有人文情怀。

语保工程是一项语言工程,也是文化工程。语保工程的规模和社会的认可度、参与度较高,社会上正在逐渐形成一股“方言文化热”。现在是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调查记录的手段非常先进,工程的目标要求、管理模式、技术标准日臻完善,有科学的管理和强大的技术作为支撑,我们相信能够建设高质量的语言文化资源库和展示平台。调查者要发挥主观作用,摒弃一切浮躁、功利的目的,警惕和避免大轰大嗡的工作状态,在达到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基础上,更上一勇ィ创造出让国家放心、当代人满意、子孙后代赞美的精品工程。

参考文献

曹志耘 2014 《汤溪方言民俗图典》,《中国方言民俗图典系列・第一辑》,侯精一、李守业、曹志耘主编,北京:语文出版社。

曹志耘 2015 《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的定位、目标与任务》,《语言文字应用》第4期。

冯良珍 白静茹 侯立睿 2014 《平遥方言民俗图典》,《中国方言民俗图典系列・第一辑》,侯精一、李守业、曹志耘主编,北京:语文出版社。

田立新 2015 《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的缘起及意义》,《语言文字应用》第4期。

王莉宁 2015 《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策略与方法》,《语言文字应用》第4期。

邢向东 2013 《论方言调查研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的价值》,《安康学院学报》第5期。

邢向东 柯西钢 朱立挺 2014 《西安方言民俗图典》,《中国方言民俗图典系列・ 第一辑》,侯精一、李守业、曹志耘主编,北京:语文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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