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教学设计一(共含8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欢迎大家分享。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我也爱美”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教学设计(一)
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教学设计(一)教学目标
认知目标
了解遗产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含义和不同,了解遗产的内容、法定继承的范围、遗嘱继承的法定条件。
能力目标
通过案例分析、学生讨论,培养学生归纳能力、分析能力。
思想觉悟目标
通过教学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和意识,体会我国法律对公民的关爱与维护。
教学重点
遗产的内容、法定继承的范围、遗嘱继承的法定条件。
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
公民的什么样的财产受法律的保护?
财产所有权的定义是什么?
导入新课
我们每人都有生老病死,不管你生前的财产是多是少;不管你是否愿意,都有一个死后财产的“处分”问题。这一节课,我们就学习一下与之有关的知识。
二、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板书)
1.什么是遗产继承(板书)
请学生看书并回答下列问题:
我国制订遗产继承法的目的是什么?
继承人和被继承人指的是谁?
继承权是指什么?
遗产继承包括什么?
(同学们一边回答问题,教师一边带领同学们画出书上的正确答案。)
2.遗产继承的方式(板书)
首先,请学生们看书并找出遗产继承方式的正确答案。
(1)法定继承(板书)
请学生们看书并回答下列问题:
①什么是法定继承?
②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的顺序是什么?
③遗产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同学们一边回答,教师一边带领同学们画出书上的正确答案。)
请同学们看书第51页的“议一议”。
(教师总结:张某的一儿一女及他的姐姐均有继承张某遗产的权利。因张某的姐姐和张某一起生活。)
请同学们看书的'第51页的“想一想”。
这样做不合法,依据继承法的遗产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公民李某的遗产,应当由其一个儿子和两个女儿均等分配。特殊情况下,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但是,不让出嫁的女儿继承遗产的“习惯”是不合法的。
(2)遗嘱继承(板书)
让同学们看书并回答问题:
①什么是遗嘱继承?
②遗嘱继承必需具备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③遗嘱继承是否继承顺序的限制?
(同学们一边回答,教师一边带领同学们画出书上的正确答案。)
请同学们听案例并结合案例的内容讨论下面的问题:
郑州张方的父亲于7月6日突发脑溢血死亡。在清理父亲的遗物时,张方发现有一张1994年10月7日在工商银行的定期5年的5万元存款单。因母亲已于前年不幸病故,家中只有他和妹妹俩人。他们商定由张方持存单到银行办理过户和存款手续。但工商银行以他的手续不合法为由,拒绝给他取款,也不办理存单的过户。
请问:银行这样做对吗?张方和妹妹应该怎么办?
(学生讨论,教师总结。)
银行的做法是正确的。首先,存款人死亡后,即产生继承问题,也就是要根据存款人生前立的遗嘱或依照《继承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将属于被继承人(存款人)的个人财产予以分割。只有依法取得继承该笔存款的人,方有权要求银行办理存款的提取和过户手续。其次,因为取款时,合法的继承人需要有能证明自己合法取款的证明,才能从银行取得该存款的所有权。
张方和妹妹应取得证明自己合法拥有该存款的证明。该证明的产生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公证。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可以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这时需要遗嘱、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本)、存款人的死亡证明等。银行凭公证处办的继承权证明书,办理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二是在对该存款的争议或是在尚未设立公证机关的地方,继承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就存款人死亡后的继承问题进行审理,做出对该笔款处理的法律文书。
(提问)张方的父亲有遗嘱或没有遗嘱,张方及妹妹继承则分别属于遗产继承的哪一种方式?
课堂小结
通过这节课的学习使我们懂得了,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也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巩固新课
1.什么是继承权?
2.我国公民财产继承权实现的两种方式是什么?
3.遗产分配原则是针对那种继承方式规定的?
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 教学设计(一)
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 教学设计(一)教学目标
认知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知道什么是公民,什么是权利、义务,人身权利包含的内容,什么是人身自由权利,能根据自己的所见所闻列举实例,说明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提高学生分辨是非的能力。
过程与方法
通过对公民含义的讨论、分析,使学生明确公民与人民的区别,在此基础上让学生进一步了解公民的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等知识点。通过分析相关案例,让学生明确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所包含的内容。
思想觉悟目标
通过学习,知道公民有哪些人身自由权利,认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应该享有的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先决条件。能自觉行使这些权利,并且不做侵犯别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当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教学重点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教学难点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学生阅读本册书的目录,总结本册书在内容安排上有什么特点。
(学生阅读、总结后教师归纳)
从目录上我们不难看出,本册书涉及最多的字眼是“公民”、“权利”、“义务”,每一课都从不同的方面阐述了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那么,什么是公民?公民有哪些权利、义务?这些权利义务之间有何关系?公民应该如何享受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这节课开始,我们就来学习这些问题。
第九课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板书)
一、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板书)
1、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板书)
学生活动(一):先阅读教材,掌握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的权利、公民的义务等概念,了解人身权利包含的内容,了解什么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继而讨论如下问题:
(1)“公民”和“人民”有何区别?
(2)罪犯是不是公民?
(3)从作为和不作为两个方面列举你所了解的公民的权利。
(4)为什么在公民的人身权利中,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通过讨论,让学生巩固对这部分知识的理解。
2、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板书)
学生活动(二):分析动画和视频,总结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包含的三方面内容。
(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犯(板书)
(2)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板书)
(3)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板书)
学生活动(三):根据平时的所见所闻,举出一两个公民受到人身侵害的例子。(如果学生平时阅读时间和水平有限,教师可以提前安排学生查阅资料。)
小结
这节课我们主要学习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1)人身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2)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3)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4)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5)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
教学流程图
公民
公民的权利
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犯
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
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
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教学设计(一)
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教学设计(一)教学目标
认知目标
了解财产所有权、合法财产的含义。理解我国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能够结合实际,学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能力目标
通过案例分析、学生讨论,培养学生归纳能力、分析能力和联系实际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
思想觉悟目标
通过教学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尤其增强学生依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的意识。
教学重点
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
请同学们回忆第十一课讲的是公民在哪一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导入新课
同学们,我们在第十一课讲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从今天开始,我们讲公民在经济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首先,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本课的知识结构表:
教师带领同学们边看知识结构表,边分析本课的主要内容(通过看本课的知识结构表,使同学们知道本课我们将要学习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板书)
课前准备:找一名同学画五幅图:
1.张强买了一台拖拉机。
2.张强的拖拉机放在自己的院子里。
3.张强用拖拉机在耕地。
4.农忙时张强将拖拉机出租。
5.张强将拖拉机卖掉。
上课时,请同学们看图,并结合课本的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图1问:拖拉机是干什么用的?它是属于什么物资?
答:拖拉机是进行农业生产用的。它属于生产物资。
问:张强将拖拉机买回家,说明拖拉机是张强的什么?
答:合法财产。
图2问:张强将拖拉机放在自己的家里对吗?原因是什么?答:对。因为拖拉机是张强的合法财产,张强有对拖拉机的实际控制权,即占有权。
图3问:张强在对自己的合法财产――拖拉机行使什么权利?
答:张强在用拖拉机耕地,是行使他对合法财产的使用权。
图4问:张强在农忙时将拖拉机出租,他的做法是否正确?原因是什么?
答:张强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公民有权用自己的财产取得经济利益,这是公民对财产的`收益权。
图5问:张强将自己的拖拉机出卖是在行使其对什么的权利?
答:张强在行使其对拖拉机的处分权,是属于法律上的处分。
问:张强有权对拖拉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原因是什么?
答:张强对拖拉机拥有财产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问:你对哪些财产拥有所有权?
答:略。
请同学们听一个案例:“我先生从国外带回一架高档照相机,只用了两个月,就被13岁的儿子瞒着我们,以元的价钱卖给了他同学的哥哥。我们知道后,向买方索要,并欲将2000元钱还给对方,但对方声称我儿子有卖相机的权利,他们之间的买卖行为已生效,不同意还给我们。请问,我儿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可以给同学们2分钟的时间,让同学们讨论一下。)
教师总结: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根据这些规定,一般情况下,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上述材料看,一个只有13岁的孩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只能进行简单的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出卖家里的高档照相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13岁的孩子的行为能力。因此,其与买方之间的买卖行为应是无效的。我们今后在现实中要注意做一个合法的好公民,一个家里的好管家,决不能做材料中13岁男孩所做的事,你对家里的财产只有使用权,当你征得父母的同意后可以先例对财产的处分权(如花钱购买生活资料,将一些东西赠给或卖给别人……),收益权(如储蓄压岁钱……)
刚才我们讲了本节课的第一个问题,笔记:
1.什么是财产所有权(板书)
财产所有仅是指什么?
物资包括什么?
什么是财产?广义上理解财产还包括什么?
(让学生带着问题阅读教材。)
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关于公民所有权的规定,既是对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利的规定又起保护作用。
2.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板书)
设问:你知道我国保护什么财产的所有权吗?
学生答略。
教师总结:国家不保护非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保护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对于前面讲的张强的拖拉机是属合法的财产,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3.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的保护(板书)
(1)什么是合法财产(板书)
(听案例并回答问题)“王某在某商场的有奖促销活动中,经过抽奖得到价值5000元的彩色电视机一台,其中奖所得应缴纳税款5000×20%=1000元。(因为王某的中奖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偶然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请问,如果王某将价值5000元的彩电直接搬回家,彩电是否是王某的合法财产。
(让同学们参考教材回答问题,教师总结。)
只有王某将所得奖纳税之后,彩电才是王某的合法财产,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2)我国法律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方式
通过民事法律手段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所谓民事法律手段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是指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私人财产的行为。如果有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或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侵犯,公民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请求排除妨碍”、“请求赔偿损失”。
通过刑事法律手段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所谓刑事法律手段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是指我国《刑法》第五章对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及处罚的规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将对应受的刑罚处罚都做出了规定。
请同学们考虑一下,这两种法律手段的区别是什么?
(同学讨论,教师归纳。)
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侵犯的情节是不同的。拿《民法通则》中的规定与《刑法》中的规定比较一下就可以看出来了。民法中说是“哄抢”,而刑法中则说是“聚众哄抢”,聚众与一般哄抢是情节不同的。因此情节严重的用刑事手段解决,大量的普遍的用民事方法解决。
案例:“我是《装饰美术字》一书的作者,此书花了4年的时间于1991年底出版发行。去年,我发现另一出版社出版的《制图字体》第三版的修订内容中有大量字例(共122组)抄袭我的《装饰美术字》,有的甚至整页抄袭,造成很坏的影响。我给这家出版社和作者写信,要求他们停止侵害,并给予经济赔偿。他们都承认侵权的事实,但由谁赔偿,怎样赔偿始终没给我明确的说法。请问,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解决著作权侵权纠纷的途径主要有两种:即调解和诉讼。《装饰美术字》的作者可以视具体情况选择调解或诉讼任何一种途径均可,至于侵权作者和出版社会是否都负责赔偿,赔偿多少则要看调解情况和法院裁判来定。
请同学们看书第48页倒数第3行至49页:当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侵犯时,公民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采取下列方式予以保护。(教师带领同学们读一下四种方式)请问第49页的材料说明了什么?你得到什么启示?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的保护,一种是通过刑事法律手段保护,一种是通过民事法律手段保护。我们应该学会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自己也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社会主义提倡拾金不昧,如果昧而不还,必将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拾到钱物不属于合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
课堂小结
在这一节中,我们主要学习了关于财产所有权的一些内容,包括什么是财产?财产所有权是指什么?什么是合法财产及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法律如何保护财产的所有权?
宪法对公民的合法财产做了相应的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保护。人都是有生老病死的,当公民将要或已经离开了人间以后,公民的合法财产将如何处理呢?这将是我们下节要讲的内容。
巩固新课
财产所有权的含义。
听案例,并请同学们结合第三课和本课所学的知识,谈谈你的看法。
近日,延庆县山区的农户程瑞生把闯入他家鸡棚杀死两只鸡的“贼”扭送到县林业局,要求政府给以处理。然而林业局不但“放”了这个“贼”,还替“贼”进行了赔偿。原来这个偷袭家禽的“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雕枭,体长70厘米,体重达5千克,站起来有桌子高,是典型的大型猛禽,它趁着夜色来到农民程瑞生家的鸡棚上,用翅膀和爪子把鸡绳罩顶击了个洞,然后钻进去抓死了两只小鸡。
农民程瑞生没有伤害它,反而给它食吃,他不认识这种鸟,就给乡林业站打电话,林业站来人将其送到林业局,确认它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农业益鸟,一年能捕获2000只鼠类,这种鸟目前数量很少。
(提示:公民有保护国家珍稀动物的义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
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课 第二框 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课 第二框 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一、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了解遗产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含义和不同,了解遗产的内容、法定继承的范围、遗嘱继承的法定条件。
过程与方法:通过案例分析、学生讨论,培养学生归纳能力、分析能力。
情感、态度、价值观:通过教学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和意识,体会我国法律对公民的关爱与维护。
二、教学重点:遗产的内容、法定继承的范围、遗嘱继承的法定条件。
三、教学方法:讲解法、讨论法、案例分析法
四、教学时数:一课时。
五、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公民的什么样的财产受法律的保护?财产所有权的定义是什么?
导入新课:
我们每个人都有生老病死,不管你生前的财产是多是少;不管你是否愿意,都有一个后财产的“处分”问题。这一节课,我们就学习一下与之有关的知识。
二、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板书)
案例:某省高级干部受贿1000万元,因群众举报,经司法机关检查核实被判死刑,在监狱中他将司法机关没有查到的“钱财”,以遗嘱的形式写出来,依次分给他的妻子、女儿、儿子、儿媳。请问:他的遗嘱是否有效?
学生讨论、归纳:
1、遗产继承的含义、内容(板书)
郑州张方的父亲于7月6日突发脑溢血死亡。在清理父亲的遗物时,张方发现有一张1994年10月7日在工商银行的定期5年的5 万元存款单。因母亲已于前年不幸病故,家中只有他和妹妹俩人。他们商定由张方持存单到银行办理过户和存款手续。但工商银行以他的手续不合法为由,拒绝给他取款,也不办理存单的过户。
请问:银行这样做对吗?张方和妹妹应该怎么办?
(学生讨论并总结)
银行的做法是正确的。首先,存款人死亡后,即产生继承问题,也就是要根据存款人生前立的遗嘱或依照《继承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将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予以分割。只有依法取得继承该笔存款的人,方有权要求银行办理存款的提取和过户手续。其次,因为存款时,合法的继承人需要有能证明自己合法取款的证明,才能从银行取得该存款的所有权。
张方和妹妹应取得证明自己合法拥有该存款的证明。该证明的产生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公证。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可以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这时需要遗嘱、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本)、存款人的死亡证明等。银行凭公证处办的继承权证明书,办理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二是在对该存款的争议或是在尚未设立公证机关的地方,继承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就存款人死亡后的继承问题进行审理,做出对该笔款处理的法律文书。
2、遗产继承的'方式(板书)
(提问)张方的父亲有遗嘱或没有遗嘱,张方及妹妹继承则分别属于遗产继承的哪一种方式?
学生根据以上的分析回答:
遗嘱继承的含义、法定条件(板书)
法定继承的含义、范围
案例分析:
1、张某45岁,凭着自己的劳动所得养活全家人。自己的母亲年迈、卧床不起,儿子年少,不懂事,妻子因为与婆婆不和,很多事不愿意去做,家里的负担全部落在张某的身上。不幸的是一天张某出车祸去世了,留下财产共计6万元,年迈的母亲、妻子、未成年的儿子都争着要继承遗产,最后乡领导决定他们三个各得2万元。
请你说说乡领导的做法对吗?为什么?
2、李某因病去世,留下10万元储蓄和三间房子。李某有三子两女,长子结婚另过,从不照顾家里,经济上更不给予任何帮助;次子亡故,其妻带着女儿改嫁了;小儿严重残疾,收入微薄;长女远嫁他乡,次女已病故。为了遗产的继承,其子女争吵不休,连李某的弟弟也赶来要分遗产。请你谈谈李某的遗产该怎样处理。
学生分组讨论,提出正确做法,师生共同归纳。
案例一:
1、乡政府的做法是不对的。
2、依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适用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但是由于继承法还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因此这一分配结果不对。年迈的母亲和未成年的儿子在分配遗产时应该予以照顾
遗产纠纷案应由法院审判,而不是当地政府部门。
案例二:
1、根据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允许继承人继承的原则,李某留下的10万元储蓄和三间房子属合法财产,生前受法律保护,死后可以继承。
2、根据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长女有继承权:根据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的原则,小儿子严重残疾,收入微薄,可以多分点;长子有抚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
李某的弟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分得遗产。
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 教学设计(一)
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 教学设计(一)教学目标
认知目标
识记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六项基本政治权利。
能力目标
提高辨证思维能力,正确理解和划清六项政治自由权利和滥用这些政治自由权利的界限。
思想觉悟目标
了解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政治自由和权利的基础上能正确行使这些自由和权利,不做法律禁止做的事情。
教学重点
言论自由。
教学难点
言论自由不是无限制的绝对自由;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
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
1.请同学们回想一下本课的纲目,由一位同学回答(设此问的目的:帮助学生回忆起我国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享有的政治权利的基本框架。)
2.为什么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管理国家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3.在我国什么人具有行使选举权利的资格?
4.行使选举权利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设2、3、4题的目的:帮助学生掌握上节课的主要知识点。)
导入新课
现在我们开始学习第二框题的内容。
二、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板书)
请同学读第67页框题旁边自然段的内容。思考:我国宪法规定的六项政治自由权利是什么?它们的重要地位是什么?
(同学回答,教师归纳。)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这六项自由,是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的表达意愿、参加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
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形式。(板书)
请同学们看第一横题的内容。思考:(1)什么是言论自由?它的本质含义是什么?(2)言论自由是不是绝对的自由言论?为什么?(设此问题的目的是:让学生理解言论自由的本质,帮助学生逐步建立起辩证思维的思想方法。)
(教师归纳。)
1.言论自由(板书)
(1)言论自由是指公民通过语言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包括的形式有口头的和书面的。
其本质含义:(1)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发言权;(2)发表言论的内容,只要不超出法律范围,就不受任何非法干涉;(3)发言者不应由于自己的某种言论带来不良后果。
(2)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言论。因为,滥用言论自由会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不能允许的。所以,言论自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第一,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教唆、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第二,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侮辱、诽谤其他公民的人格。因此,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文件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依法,谁公开发表了有损于他人的言论,就要对言论后果负法律责任。(把以上两点在书上标出记号。)
资料:“损害前妻名誉,前夫依法赔偿”
75岁的张某与63岁的孙某原是夫妻,共同生活了40多年后于1995年离婚。现孙某已再婚。张某对孙某心存记恨,于9月及194月,在孙某的住所,在公共场所张贴小字报,用“臭流氓”、“黑了心肠”、“坏了良心”等不文明语言谩骂孙某,并在小字报上贴出孙某的照片。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公共场所,公然贴出小字报,用不文明语言谩骂孙某,且贴出孙某的照片,张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孙某的名誉权,给孙某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法院对张某提出严厉的批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在法院公开向孙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孙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0元。《北京晚报》.7.27
2.出版自由(板书)
(让学生看69页横题内容。思考:(1)出版自由的含义;(2)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出版自由?设此题目的:此问题同第一横题思路相同,意在让学生把握理解问题的方法。)
(教师归纳。)
(1)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的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2)和言论自由一样,出版自由也要依法行使。除了要遵守行使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外,我国还禁止出版发行黄色、淫秽以及散布迷信等的出版物。
资料:“虚构《邻家**》自己反惹**”
1995年12月,初二女学生叶某的'作文《邻家**》被本校校刊《泉溪河》选登。文内虚构了邻居黄家重男轻女、家庭不和的情节,但所写的人名却是邻居女儿真实姓名。19底,邻居黄家发现刊有这篇作文的校刊后,遂于1998年5月28日向长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被告三渔冲中学和叶某名誉侵权,责令消除影响,赔偿损失8000元。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民事纠纷案,并于6月公开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生写真人假事,学校又进行传播,这一事实客观上给他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开庭审理之后,双方互谅互让,以协商解决,被告道歉并适当补偿损失后,原告于6月2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北京晚报》1998.7.23
资料:“北京金秋书市两展位被扫地出门”
1998年9月25日至10月5日,在北京劳动人民文化宫举办“金秋书市”。9月29日书市上,有两个展位被清理出市,空展位上挂有一块“曝光牌”上面赫然写着“某单位因销售盗版图书被取缔清理出市”。《法制文萃报》1998.10.8
3.结社自由(板书)
(先让学生看本横题内容。思考:(1)结社自由的含义:(2)应该如何正确理解?)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1)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的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在我国,凡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而组成的社会团体,都受到国家的保护。
(2)我国法律既保护公民享有结社自由,又禁止和取缔不法分子假借这种自由搞非法组织和破坏活动。
资料:“北京首例非法社团诉讼终审裁定”
这一非法社团名为“深入全国乡镇义务送医疗、文化、科技下乡活动组委会”。该组委会未在社团管理部门登记,于年8月1日成立,擅自开展活动。在北京社团清理整顿工作中,崇文区民政局于1997年11月根据有关规定,正式通知该组委会为非法社团,要求其自行解散、停止活动,并收缴了该组委会的会章、会旗、会徽及有关材料。该组委会发起人李军成不服,于1998年2月向崇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一审裁定驳回。随后李军成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认为:崇文区民政局所发通知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李军成上诉所称该通知造成侵犯其财产权的后果,经查没有事实根据。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李军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中国社会报》1998.9.26
投影:请同学们对下面这个小故事做出判断、分析。
(用此例帮助学生运用刚学过的观点分析问题,学会辩证思维。)
小故事:某学校部分实践学生在一起商量组成了个“兄弟同盟”,并确定“为朋友两肋插刀”是行动纲领。一次因打架违反了学校的制度,受到学校的批评。有的同学认为“这是我们的自由”。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板书)
(发给每个学生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粗读此法律;(2)自学教材此横题内容。目的、要求:(1)读原法律条文;(2)区分集会游行示威三项自由的共同点和不同点。)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1)集会自由,是指公民有聚集在一定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权利。集会分为露天集会和室内集会两种。(板书)
(2)游行自由,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
(3)示威自由,是指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课堂小结
这节课我们学习了一个新的公民权利――六项政治自由权利;
懂得了一个新观点――政治民主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会了一个新方法――全面地、辩证地看问题,看到事物的两个方面。
巩固新课
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说明下面的案例
资料:“十年诽谤科学家终戳穿”
日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岳麓区法院关于肆意中伤生物学家刘筠教授的平江县鱼类良种繁殖场职工高玉华一次性赔偿5万元的裁决,一起长达之久的诽谤案终于画上句号。经法院查明,青鱼人工繁殖自行产卵受精研究是湖南省科委1982年下达、由高玉华和湖南师大生物系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但高玉华为了窃到全部科研成果,竟然采取诽谤等卑劣手段,诋毁著名生物学家刘筠教授。自1988年以来,高玉华先后10次以“揭开刘筠伪科学面孔”等数万份诽谤材料分别向全国部分地区知名专家、学者邮寄散发,致使刘教身心健康遭到严重摧残。在确凿的证据面前,高玉华只得低头承认。《法制文萃报》1998.10.5
课后作业
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公民在家庭关系中的义务 教学设计(一)
公民在家庭关系中的义务 教学设计(一)教学目标
认知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知道父母或子女未履行家庭关系中的法定义务要受到道德谴责,要承担法律责任。
能力目标
通过教师讲解,帮助学生了解父母与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两种情况。通过对一些案例的分析,了解家庭关系中的义务。通过对一些问题的讨论,加深学生对有关权利义务的理解,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正确判断家庭关系中违法犯罪现象的能力。
思想觉悟目标
通过教学,让学生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父母,能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受抚养的权利。提高对依法赡养父母和老人的认识,力所能及地为父母和老人做事。
教学重点
要依法赡养父母。
教学难点
1、父母与子女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产生。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
教学过程
课堂采访
分别请几位同学回答几个问题:家里有几口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健在吗?儿女对他们怎么样?请给你的家庭生活做个简要评价。
导入新课
刚才同学们所谈的话题实际上是关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
二、公民在家庭关系中的义务(板书)
(投影片“家庭血缘关系图”,结合图片解释家庭的含义)
家庭关系是在父母、子女这一三角型的关系内展开的。
家庭是建立在婚姻和血缘基础上,以夫妻关系为核心,包括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关系所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家庭在社会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民主和睦对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
请同学们观察教材第21页的图片“幸福的藏民生活”。
教师提问:图片中怎样体现了藏民生活是幸福的?(目的是训练和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强化家庭在社会中有重要作用的认识。)
(引导学生从图片中反映的家居环境、物质条件,特别是一家人亲亲热热地围坐在一起的情景,去感受家庭生活的幸福。)
家庭能否幸福和睦,关键在于正确地处理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处理好家庭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对此,我国婚姻法做了明确规定。
1.父母与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板书)
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有两种情况。
(1)血缘父母子女关系(板书)
随着子女的出生,自然而然也就产生了父母子女关系,这里既包括婚生的也包括非婚生的。
(2)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法定的)(板书)
这种父母子女关系是指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公民之间,经过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建立起来的父母子女关系。例如收养。
(3)收养的法律特征(板书)
(阅读教材第22页第2段)
投影:
玲玲从小被杨老汉收养。前不久去看望亲生父母。生母见玲玲又懂事又会干活,十分喜欢,就让玲玲留在身边,不让她回杨老汉家。杨老汉几次催促都遭到拒绝。
玲玲生母的做法对不对?为什么呢?
教师讲解:我国法律规定,收养关系一经确立,父母子女关系即存在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而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随之消除。杨老汉收养了玲玲,已经形成了养父与养女的关系,这种关系不能随便解除。因此,玲玲生母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玲玲的生母继续这样做,杨老汉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请人民法院保护这一收养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血缘的和法定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相同的。我国法律对于养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给予同血亲子女一样的法律保护。
2.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板书)
我国宪法、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板书)
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
教师提问:请同学们说说平时父母在生活上是怎样照顾你们的?(目的是既帮助学生理解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又为子女对父母的义务问题作铺垫。)
未成年子女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如果没有父母在生活上的照顾。就不能健康成长。由此,父母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了,这种义务仍然存在。那么,子女成年以后还有没有抚养他们的义务呢?
―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经济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有些虽已成年,但没有劳动能力或有其他原因而不能独立的子女,如残疾或继续上学的子女,父母仍需负担其生活费用,或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而不得推诿。
(阅读教材第23页案例。)
教师提问:如果你遇到像小薛这种事情应该怎么办?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父母,子女有权请求给付抚养费。若仍不给付,子女就要请求法律帮助,甚至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通过调解或判决,得到合理的解决。
这种事也许不会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但如果遇到别人出现这样的事,我们就可以用学到的知识去帮助他们解决。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仅需要父母在生活上的精心照顾,还需要父母对子女给予良好的.家庭教育。
(2)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板书)
在上册书第六课,我们曾了解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就家庭保护的问题曾说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这是因为,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很大影响,未成年人的性格、道德品质、理想情操的形成,都与家庭教育有着直接的关系。
父母是子女的第―任教师。请大家想一想,父母是怎样言传身教,教我们做人成材的?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父母不仅给予我们文化知识的启蒙,更用自己的一言一行给予我们良好道德情操的培养。还积极地配合学校教育,努力使我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发展。这些都是父母履行对子女的教育义务的表现。
(观察教材第24页的漫画“榜样在先”。)
教师提问:看完这幅漫画你有什么想法?
教师归纳:父母的言行举止对子女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如果父母对子女只养不教,或是给予子女不良的影响,像漫画中表现的对老人不孝不敬,甚至将老人,―把推开,那么,子女也势必盲目效仿,结果只能是自食苦果。
(3)父母对子女的保护(板书)
首先,父母应该用法律或社会道德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必要的行为约束,要让孩子知道哪些是应该做的,哪些是不应该做的,有个规矩。其次,父母有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职责。当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安全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父母有权请求排除侵害和依法赔偿。但如果未成年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又负有什么责任和义务呢?
投影:
(漫画说明)
小学生高某和陈某放学回家,途经李某家门口时,见李某家的一只黑狗正趴在大门口。高某调皮地从地上捡起一土块向狗投去。狗被击中后,叫着向两个孩子扑来,高某躲过了黑狗,陈某却被黑狗咬伤了腿。陈某在医院治疗了11天,花去医疗费1327元。
教师提问:陈某的医疗费应由谁负担呢?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陈某被狗咬伤主要是由于高某无端打狗所致,是高某的过错造成的,与狗的主人无关。因此,李某的医疗费应由高某负责赔偿。由于高某是未成年人,所以医疗费要由高某的父母负责赔偿。这说明,如果未成年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父母要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未成年子在家庭中有享受父母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那么,子女长大成人后对父母应承担什么责任呢?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板书)
(由学生表演事先排练的小品。大致内容是表现父母为抚育子女、为社会创造财富而付出的艰辛,子女长大成人后,对待父母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个是孝顺体贴,关心备至;一个则是嫌弃老人,不闻不问,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教师提问:为什么成年子女要履行扶助赡养父母的义务?应该怎样履行这一义务?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人应该怎么办?尊敬孝顺父母只是成年子女的事吗?同学们现在应该怎样做?
学生讨论后教师强调: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应尽的义务。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既表现为要承担父母必要的生活费用,也表现为在精神上给予父母必要的慰藉,而且这方面是更为重要的。对不履行赡养义务而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观察教材第25页的漫画“反哺图”。)
教师提问:这幅漫画表现了什么内容?你对此有什么想法?
(目的是培养学生的观察和表达能力,并强化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的意识。)
课堂小结
这节课主要学习了在家庭中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等内容。
巩固新课
投影:
教师提问:在上图显示的案例中,张某对自己年老体弱的父亲负有什么义务?公安机关为什么将张某逮捕?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我国宪法和婚姻法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张某应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然而,张某却嫌其父亲“脏”而让他独自生活。而且,在老人生病时不但不去照顾,还拒绝送去医院救治,结果,老人因病情加重而死亡。张某的行为极其恶劣,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 教学设计(一)
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 教学设计(一)教学目标
认知目标
通过教学,让学生知道什么是婚姻自由,结婚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和应该履行的法定程序。
能力目标
通过对婚姻法相关规定的了解,知道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通过讨论,认识到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了解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通过分析案例,讨论热点问题,意识到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务、重婚都是对婚姻自由的破坏,为法律所禁止等,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正确判断婚姻问题上违法犯罪现象的能力。
思想觉悟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认识到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增强法制观念。并能通过合法途径,制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教学重难点
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
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
1.我国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专门法律名称各叫什么?
2.你们知道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哪些吗?
(设计此题目的有二:(1)复习上节课学过的法律名称;(2)检查学生预习情况,以引入新课。)
导入新课
首先,让我们共同欣赏赵本山的小品《相亲》的片断……
提问:同学们想一想,小品中的马丫为什么会对与赵老蔫组建家庭顾虑重重?(学生回答,教师总结)
马丫的担忧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担心儿女干涉和反对,这可以说是老年人在重组家庭时普遍存在的心理症结。那么马丫的儿女有没有反对母亲再婚的权利?马丫有再婚的自由吗?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今天来共同学习――
一、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板书)
讲授新课
1.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板书)
(播放小提琴曲《梁祝》,设置教学情境。)
婚姻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未婚成年男女相识相恋发展的.结果。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是人们的客观要求。而在封建社会,青年男女的婚姻则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根本没有婚姻自由权利。今天我们生活在法治社会,法律赋予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并对侵犯公民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予以制裁。那么究竟什么是婚姻自由?婚姻自由的内容是什么?请同学们看教材。(指导学生看书第19页第1和第2自然段的领句,并把含义和内容画在书上。)
1.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板书)
问:婚姻自由的含义是什么?婚姻自己的内容是什么?(指导学生看书第19页第1和第2自然段的领句,并把含义和内容画在书上。)
(1)婚姻自由的含义(板书)
婚姻自由是宪法和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允许任何人强制和干涉。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2)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板书)
什么是结婚自由?(指导同学看19页第2自然段)请同学们阅读下面材料,分析指出某乡长和丁某的做法是否正确。
投影(1)
材料一:某乡长的女儿,要与同乡的李某结婚,乡长认为女儿选择对象,不符合自己的意愿,找了许多借口,如李某家庭困难,没住房等理由,不同意女儿的婚事。
材料二:丁某母亲去世几年后,其父亲认为儿女都在忙工作,想再找一位老伴,丁某坚持不同意父亲这样做。
(同学回答,教师总结)
结婚自由,是指结婚的男女双方自主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人加以干涉。男女之间不得强迫;父母对子女的婚事不得强迫;子女对丧偶父母的婚事都不得进行干涉等。但是,不能排除子女的婚事要和父母、亲属商量,听取意见。丧偶父母的婚事应与儿女商量。离婚自由是指哪些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婚姻关系,而不受对方或他人干涉的自由。
坚持婚姻自由这一原则,才能保障公民在婚姻关系中享有的权利,才能为男女双方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奠定基础。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二者是统一的,缺一不可的。
同学们听说过“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这句话吧。结婚,是人生道路上的一件大事,必须严肃对待。结婚不仅仅是个人私事,它涉及到社会的利益,那么国家也就自然用法律手段以保障当事人、后代、整个民族的利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是怎样的?
2.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板书)
(1)结婚必备条件和禁止结婚的条件(板书)
(同学看书第20页)
在我国,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到达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当事人本人自愿,而不是出于第三者的意愿;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到达法定婚龄,这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我国的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小于这个年龄的,不得结婚。否则,就是违法行为。问:男女青年,到了法定年龄,是否就必须结婚呢?否。法定婚龄是最低的婚龄,而不是必婚的婚龄,更不是最佳结婚年龄。因为,男女青年,在20岁或22岁,还是长知识、长身体的时期。应该把精力更多地集中到学习和工作上去,等具备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工作技能和生活经验后再结婚,不论对个人、对家庭、对后代教养都更有利。
在我国结婚禁止的条件有二:(1)近亲禁止结婚。这一条,古今中外法律都有规定。法律上所规定的近亲结婚的范围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同学们看投影图示)
《直系血亲和旁系备亲的范围》
患麻风病未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麻风病是一种恶性传染病,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患者可治愈。但是,没治愈不能结婚。还有患先天性痴呆和精神分裂症等及医学上认定不能结婚的疾病。所以,结婚男女都要作必要的婚前检查。
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结婚程序(板书)
符合条件的男女双方,只有经过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是合法的婚姻,才能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指导同学速读21页。教师指一名同学说出三个环节)
(1)申请;(2)审查;(3)登记(板书)
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结婚申请的合法性加以确认,进行正式的登录和记载,签发《结婚证》。如果是办理复婚登记的,也同结婚程序一样进行。
想一想:法律是否承认订婚?订婚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吗?(学生回答后,教师总结。)
法律不承认订婚,因为,订婚是男女双方为自己或第三者为他人在结婚前预订婚约的行为,一般由父母或家长包办,往往容易发生有悖婚姻自由的情况,如包办婚姻等,且容易产生收取高额聘金等事实上的买卖婚姻行为。所以,我国法律不承认订婚。只有经过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课堂小结
(播放背景音乐《我想有个家》,以景生情,以情启思)
家庭是我们疲倦时最想傍依的港湾,幸福的家庭生活是我们每个人都企盼拥有的,它带给我们的是温馨和浪漫,是阳光,是雨露。通过今天的学习,我们了解了在婚姻关系中婚姻当事人应享有的自由权利以及应该履行的法定程序,这是组建和睦家庭的先决条件,愿同学们在未来的人生旅途中,都能做守法的好公民,都能拥有一个温馨和睦的家,拥有一个灿烂的明天!
★ 搭一搭一教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