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郊区乡镇管理体制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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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郊区乡镇管理体制调研报告

篇1:市郊区乡镇管理体制调研报告

市郊区乡镇管理体制调研报告

乡镇是国家政权的基础,也是党在基层的重要组织层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尤其是在农村完成税费改革和撤乡并镇之后,现有乡镇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乡镇的职能亟待转变,需要进行重新定位。为此,我们对全区乡镇管理体制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深深感到在过渡转型时期充分发挥乡镇职能作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乡镇现状与存在问题

1、乡镇的基本情况

郊区现辖8个乡(镇),185个行政村,总人口23万人。乡镇下设事业单位共计56个,分别是:农业综合服务站、经营统计站、经济发展办公室、文化体育站、计划生育服务站、会计服务中心、劳动保障事务所。乡镇行政编制212名,实有210名(其中:荫营镇38人,河底镇35人,平坦镇30人,义井镇28人,李家庄乡23人,杨家庄乡19人,西南舁乡18人,旧街乡19人);乡镇事业编制200名,实有190名(其中:荫营镇37人,河底镇35人,平坦镇28人,义井镇24人,李家庄乡18人,杨家庄乡14人,西南舁乡20人,旧街乡14人)。

2、乡镇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乡镇政府的行政职能正在逐步削弱,过去乡镇承担的大部分行政职能已丧失殆尽,可以说现在的乡镇政府已由过去的全能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而其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仍然是过去计划经济时期的基本框架,由此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乡镇条块分割严重,关系难以理顺。在现行乡镇运行机制中,名义上实行条块结合,实际上是权力在“条”,责任在“块”。上级的各项工作任务都下达给乡镇政府,但乡镇政府又缺乏与其职能相适应的权力。条块分割,责权利不统一,削弱了乡镇行政职能,出现了条块互相推诿扯皮现象。如工商、税务、派出所、土地等行政执法单位上划后,乡镇政府主要精力都放在了与这些部门的协调配合上,工作十分被动,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一些部门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权力只收不放,而服务却跟不上,致使乡镇政府无权而有责,造成事权不分。乡镇服务职能的加大,本是好事,但由于缺乏应有的职权和手段,使服务成为一句空话,也就是说乡镇政府的服务只是停留在口头上的泛泛而谈,即使办了几件实事,也是由上面资金支持才能办成,同时也不可避免有向企业和农民进行摊派的现象发生。这种情况在现行体制下,表现的由为突出。如市、县(区)政府下达任务,必然压至乡镇一级,而乡镇为了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只能是千方百计,各显神通,这样就很容易产生上述问题。[本文自本网网-www.wmxz.cn]要想改变这种局面,就应当以农村税费改革为契机,重新反思政府角色,解决好乡镇政府应该干什么的问题。

(2)乡镇财政能力弱化,必要的事业支出难以保障。乡镇财政是最基层的财政,是支撑乡镇政府运行的财力基础,也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财政从构成上主要分为预算内、预算外和自筹三部分。其中预算内收入大多是“吃饭财政”,只好从预算外和自筹部分来解决问题。税费改革前,乡镇预算外收入主要有两大块,即:乡统筹费和镇办企业管理费。税费改革后,取消了乡统筹费,加之大部分乡镇企业私有化,管理费用微乎其微。对于极为短缺的农村教育、卫生、交通和计划生育等事业经费来讲,无疑是雪上加霜,必要的事业支出难以保障。虽然说,从中央到省、市、区都拿出一部分资金支持乡村,搞转移支付。通过减人减支和转移支付,也许能确保乡镇财政的即期平衡,但如不建立解决乡镇财政的增长机制,则仍无法解决乡镇财政的困难。

(3)领导职数过多,官兵比例失调。乡镇领导职数一般都有15人左右。这样庞大的乡镇领导班子,使工作难以高效运行。会议难召集,工作难协调,意见难统一。现在乡镇行政编制一般在21―38人之间,官多兵少,比例失调,真正做实际工作的人寥寥无几。由于行政职能的弱化,乡镇领导班子主要工作就放在应付上级检查上,加之乡镇事业单位经费严重不足,服务功能很不完善,因此,乡镇政府只能被动的应付上级检查。这样,出现混岗等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4)乡镇事业站所行政化,人员结构不合理。究其原因:一是乡镇政府对自己的职能把握不准,职能转变不到位;二是一些事业站所的领导观念陈旧,没有认识到事业站所在乡镇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习惯于行政管理那一套,体现不出服务性质,因此造成多数事业站所行政化倾向。三是经费不足,稳定不住专业技术人员,很多工作无法开展。四是受编制限制,真正懂专业技术的人员很难分进乡镇事业单位,而原在乡镇事业单位的较高水平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和知识结构老化。

二、乡镇政府在过渡转型时期存在的必要性

乡镇政府作为党和国家联系农村最基层的一级政权,从长远看,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和社会保障体制等制度的逐步完善,乡镇一级政府无保留必要,也就是说,在大改革的前提下,随着乡镇行政执法权力的上移,乡镇政府完全可以作为县区派出机构,代表政府行使部分权力,但在这一过渡阶段,保留乡镇利大于弊。究其原因主要是:

1、乡镇政府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乡镇政府是最基层的一级政权组织,直接与最基层的农村、农民打交道,乡镇政府尽管不组织生产,但党的方针政策仍然需要这一级政府去贯彻执行,如农村税费改革、退耕还林、计划生育、小城镇建设、社会劳动保障等政策的执行。就以“农村税费改革”为例,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各乡镇建立了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切合本乡镇实际的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意见,做宣传、搞培训,为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奠定了重要基础。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的自制组织是无法替代的。

2、经过撤乡并镇和乡镇机构改革,乡镇机构设置渐趋合理,人员结构逐步优化。近年来,我区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取得了许多成绩,同时,也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一是有些乡镇规模过小,人口不到两三万人。二是乡镇机构设置不合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三是管理体制不顺,条块分割,职责模糊,效率不高。四是人员臃肿,人员结构不合理。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基层政权的巩固和建设,妨碍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正常运行,对此,我区于大刀阔斧地进行了乡镇机构改革,将原有13个乡镇(其中:镇4个,乡9个),撤并为4镇4乡,减幅为38.46%。全区8个乡镇中,乡镇站所由原来的12至13个,精简为8至9个,其中财政供养的行政人员由原来的339人精简为212人,事业人员由原来的269人精简为215人,共分流人员181人(其中:提前退休、退养、辞职81人,一次性结算24人,整体转移20人,进入“乡镇两个中心”56人)。与撤并乡镇前相比,在职数内的乡镇领导干部由过去的125人减少为80人,减幅为36%。

3、农村税费改革,客观上杜绝了乡镇加重农民负担的可能性,乡镇服务功能进一步加强。税费改革前,乡村两级干部常年忙于催收农业税、乡统筹和村提留,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且每年都有部分拖欠,激化了干群矛盾。税费改革后,多费变一税,农民纳税意识增强,乡村干部不再为催粮收款而头痛,使乡村干部腾出手来全身心投入到带领农民增收致富上。引导农民创市场、跑项目、调结构,真正发挥了基层政府的服务功能。在农机服务、计划生育、农村养老保险等方面,想方设法为农民提供优质的服务。如西南舁乡政府组建了“阳泉市果农协会”,乡政府率领村支两委干部,兵分多路,广摸行情,组织营销网络,创品牌,为搞好产后营销,举办苹果节,为果协取得了山西省产品产地无公害双认证,赴北京参加了国家农业产品博览会。通过创办协会,使果农年增加纯收入45万元。

4、改革是方向,促发展是目标,保稳定更是前提。在基层农村,上访等事件时有发生,要采取有效措施,把各种矛盾和纠纷解决在最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争取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还需要乡镇政府积极主动地做好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巩固经济发展的良好局面。如我区以农村税费改革为契机,全区8个乡镇以“乡镇会计服务中心”为载体,全面推行“村账乡代理”的农村财务管理新体制,这一新的财务管理体制的实行,提高了农村财务规范化水平,化解了基层矛盾,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有力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三、乡镇政府在转变职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深化行政管理改革的`战略任务。乡镇一级政府如何建立创新、亲民、务实的政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要建立创新、亲民、务实的政府,就必须深化改革,执政为民,面向基层,实现四个转变。

第一是实现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全能政府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指政府无所不包,无所不揽,政府主导经济,包揽一切,表现为无限责任。市场经济和WTO规则要求构建有限责任政府,由“运动员”向“裁判员”转变,从“越位”的地方退位,从“缺位”的地方补位。逐步形成一个高能、高效、亲民、务实的“有限政府”。

第二是实现从“管理政府”向“服务政府”的转变。乡镇政府应逐渐成为服务主体,立足于服务农村、服务农民、服务企业,不再是高高在上、指手划脚的统治者,而应成为脚踏实地的服务者。积极推进软环境建设,实现服务水平的全面提升。一是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化解矛盾,为经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二是营造优质的服务环境,为农村、农民、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三是营造宽松的创业环境,开创了一个全民招商引资,全民干事创业的新天地。

第三是实现从“庞大政府”向“精干政府”的转变。“细职能,大政府”的行政体制是一种典型的计划经济的产物。它导致机构庞大、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因此,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从庞大政府向精干政府的转变,就必须变“细职能,大政府”,建立“小政府,大服务”的新型管理体制。为适应这一需要,政府的机构设置要“精”,编制数量要“少”,机关工作人员素质要“高”,人员结构要合理,形成一个宽职能、高效率、小政府、大服务的政府行政管理模式。

第四是实现乡镇事业站所“非法人”向“法人”的转变。强化乡镇事业站的法人实体地位,全权管理自身业务,自主开展业务。乡镇政府只管法人代表,不包揽事业单位具体业务。事业单位每年与乡镇签订目标责任书,乡镇政府负责监督指导。而事业单位的主要任务是为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服务,定位应该是服务,而不是管理,应变管理为服务,以服务促管理。与此同时,提高事业站人员素质,合理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乡镇政府在选人时要选择那些懂业务、专业对口的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到事业站所。要创造宽松环境,使其学有所用,一门心思搞业务。

总之,乡镇一级政府在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下,其功能弱化已逐步显现出来,加强县区一级,取消乡镇一级已是必然趋势,但就目前而言,乡镇仍发挥着过渡时期不可替代的职能和作用,保留乡镇形式上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可以保证基层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全面、和谐、健康发展。

篇2:区管理体制调研报告

区管理体制调研报告

经过十年的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高新区)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国家的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高新区管理体制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进入新世纪,深化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推动全国高新区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是一个十分紧迫而又重要的问题。根据徐部长的指示,我们就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问题进行了调研,调研工作采取了问卷调查、实地考察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目前高新区管理体制的主要模式

高新区发展的实践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做出建立高新区的决策是十分英明正确的,特区化的管理体制是高新区快速发展的前提和重要保证。即使在今天,高新区的管理体制仍在聚集各种创新要素、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高新区管理体制的一大特点,是具备基本行政职能而又精干、高效。在对47家高新区的问卷调查发现,在政府职能上,近100%的高新区都已具备了财政、项目审批、土地管理和劳动人事部门,近50%的高新区还设有税务、工商、外经贸机构和社会事业管理部门,少数的高新区有审计、社会治安等部门。在人员编制上,41家国家高新区行政编制2,502人,平均49人;事业编制675人,平均16人,只是管辖相同区域及人口的一般行政区划的四分之一左右。

根据各地不同的实际情况,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特点和要求,高新区在管理体制上不断探索和创新,逐步形成了现有的基本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政府委托管理(派出机构)型。这种类型高新区的主要决策和管理权都由政府派出的高新区管委会行使,高新区作为当地政府的派出机构。地方政府除了在发展方向、大的政策决策以及任命管委会主要领导方面行使权力外,主要起支持和保障作用。这种类型的特点是高新区管委会权力集中,有利于体制的改革与创新,有利于提高效率,但需要省市政府及权威领导人强有力的支持,并选好管委会的带头人。

二是政府直接管理型。这种类型高新区的宏观管理和财政、项目审批、土地、规划、人事等主要决策权由政府(或由政府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直接行使,政府有关部门分别管理相关事务,高新区管委会主要是协调和具体事务的管理。这种类型高新区的特点是政府直接领导,有关部门介入较多,需要协调的事很多,高新区的发展受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效率影响很大。

三是政府开发管理型。这种类型的高新区主要是由政府组建开发公司,进行区域开发和建设。政府授权部分管理职权给开发公司,但由于授权有限,开发公司无法协调解决高新区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这种类型的体制不适合现实国情,一些原来是这种类型体制的高新区正在转型。

目前,大多数高新区的管理体制都属于第一种类型,即政府委托管理型。这些高新区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以下三个管理层次:第一层是当地政府的领导小组。一般由高新区所在市的主要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作为高新区管理与发展的决策层。第二层是管理层,即高新区管委会。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集中了市政府的部分管理职能,负责对高新区各项事务,包括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进行组织实施,管理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等。第三层是经营服务层。一般包括开发建设总公司、创业服务中心以及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等,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技术引进、产品展销、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资金支持、信贷担保、技能培训、信息服务、后勤保障等方式为区内企业提供管理和服务。这种类型高新区在上述三个层次上也存在着一定差异,名称不一,机构设置也不尽同,所赋予的管理权限和级别也不尽相同。

二、高新区更快的发展仍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我国高新区管理体制的基本模式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经过新旧体制的不断碰撞、不断调整而逐步形成的。进入新世纪,世界科技日新月异,竞争日趋激烈,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和趋势。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化,许多优惠政策与法规必须适应wto的规则框架,聚集在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将直接面对国际竞争。如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发现问题,找出对策,深化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是我们当前的重要任务。通过调研,从发展的要求来看,现有高新区在管理体制上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高新区的行政主体地位不明确

到目前为止,高新区的行政主体地位问题还很不明确。虽然部分省市已经由地方人大通过或以政府令的形式制定出台了关于高新区的地方性法规,其法律地位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是,大部分高新区仍缺少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不能建立强有力的行政执法体系,使管委会无法在环境建设、减少行政审批、提高办事效率、保护高新技术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个典型案例是,当某高新区合理扣留经常在夜间往高新区倾倒垃圾的车辆时,反而被告上法庭,原因是高新区仅是一级派出机构,没有行政执法的资格和权限。行政主体地位不明确,已经成为制约高新区发展的重要因素。

2、管理权限授权不够,落实不足

高新区作为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虽然多数拥有所在市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但在实际运作中关键权力往往不能下放给高新区,致使高新区产业规划、土地征用、工商注册、人才引进、资金融通等方面受制于所在地方的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政策条文的制约,所授权力落实困难,得不到有效调度和合理发展。由于权力、利益、责任划分等方面的问题,高新区与区外原有体制的摩擦时有发生。个别高新区内地方派驻机构的运行机制往往与高新区内设机构不合拍,经常出现矛盾和扯皮现象,导致高新区的管理体制在运行中出现了种种困难。

3、高新区内外新旧管理体制的矛盾冲突,导致个别地方出现了体制上的“复归”

多数高新区大胆探索,按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特点,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管理体制模式。但是,由于在实践运行中遇到了一些高新区自身无法解决的困难。比如地方各级政府部门都要求上下对口,一些高新区把已精简转变的政府职能又转回去,开始增加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办事手续繁杂,管理体制出现了“复归”。以致于有的区内企业建一座大楼仍要盖上百个公章,等几个月时间,背离了机构精简的原则。还有的高新区用人制度改革进展缓慢,增加机构和人员,未能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所需人才,反而成为安排亲属、子女就业、安排照顾干部的地方,导致高新区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不仅不能提高,还有下降的趋势。

4、中介服务体系的.地位没有得到充分肯定,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虽然大多数高新区都成立了诸如行业协会、商会,以及金融、投资、证券、贸易、人才、知识产权、信息、法律、会计、审计、合同仲裁等各种中介服务机构,但很多高新区内的中介服务体系的地位还是没有得到充分的肯定,没有充分发挥他们在产业发展、企业管理、环境建设、投融资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行政机构与中介机构争活干,把本该由社会和市场做的事,高新区大包大揽下来,致使事务性工作太多,高新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工作负荷不断加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新区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5、高新区的管理模式出现了多样性的特点,如何分类指导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适应不同地区的特点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各地的管理体制在不同的层次上有很大的差别。如在西部地区,大多实行比较集中的管理体制,高新区也希望具备更多的职能,使区内企业在高新区就可以解决尽可能多的问题。而在一些沿海发达地区,如XX市就实行一种相对开放的模式,高新区很多的工作由市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来完成。在苏州则完全是一种基本具备行政区划职能的新区政府,功能齐全,高新区代企业来办大量的对外事务。针对上述不同的情况和特点,如何分类指导,选择适合的体制,是高新区,特别是那些潜力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高新区加快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刚刚闭幕的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指出,“我国已经进入必须通过结构调整才能促进经济发展的阶段,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必须依靠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十五”期间,国家高新区继续肩负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任务,高效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现代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是加速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进入新世纪,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目前的问题将会更加突出,新的问题还会不断出现。应当看到,我们面临的环境是严峻的,我们的改革任务是繁重的,深化高新区管理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任重而道远。

三、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的建议

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必须有先进的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必须继续坚持体制创新,深化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在若干问题上取得突破。为此,针对目前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今后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提出如下建议:

1、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各地根据各高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高新区管理条例

通过制定高新区管理条例,对项目审批、规划建设、土地征用、劳动人事、工商登记及知识产权保护等事关高新区发展大局的诸多方面加以明确,依法调节高新区内行政、事业、企业等各类主体的行政和民事行为,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

支持和鼓励各类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探索在自愿基础上建立高新区的技术性民间组织的尝试,不断完善法律和法规,保护各类社会团体的合法权力和合法行为。增强企业和行业的自律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2、应当继续坚持高新区“科技经济特区”、“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发展方向和思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应使高新区能够从有利发展的角度出发,在各个方面率先探索,创造一个有利于各种创新要素聚集和融合的环境。同时在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优势和积极性,将中央和地方的资源与优势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地方为主,大力促进各地高新技术产业的蓬勃发展。

根据各地不同的发展情况,可以采取适应本地发展的相对灵活的体制,基本原则是,在社区服务相对发达的地区,应进一步精简机构,下放权力;在社区服务相对落后的地区,近期内高新区仍应承担相应的社区职能。

3、高新区的管理必须坚持精简、高效、服务的原则,防止体制“复归”

高新区的管理必须坚持精简、高效、服务的原则,管委会代表所在地人民政府集中行使社会经济管理的各项职能,有关部门在区内设置的派出机构要尽量减少,必须设立的派出机构,应当接受高新区的管理和协调。

对政府授权充分的高新区,要提倡和推广“一站式办公”、“一个窗口对外”,以及“限时答复”等制度,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使企业能够在高新区内得到方便、快捷、全程的服务和管理。对政府授权不充分的高新区,应要求开发区统一承担对外协调职能,代表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与政府部门沟通协调。

在高新区的内部用人机制上,推行部分高新区已经成功运行的“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年度测评、末位淘汰”的用人机制,从制度上防止体制的“复归”。

4、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的作用

高新区应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的管理和服务作用。减少行政审批,规范审批行为,强化监督机制。对于行业协会类型的中介组织,要给予鼓励和支持,更多地发挥其在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对于金融、财会、评估等类型的中介组织,要完善制度、优化环境,使其完全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得到充分的发展,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中介服务机构,如允许企业办孵化器、允许企业建立风险投资公司等。

5、鼓励在高新区内建立以民间投资为主体的风险投资基金,加大高新区民间资本的比例

政府要加大完善软、硬环境的非竞争性公共产品的投资力度。对经济效益显著、民间资本乐于投资的产业,政府财政资金尽量不参与,绝对不能控股,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在高新区开发和建设中,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开放工程项目市场。允许有实力的建筑开发商参与公共设施和工程项目的投标,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哄抬地价和房地产价格。

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对于我国经济体制、科技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具有一定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应当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关于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的若干意见,以指导全国高新区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加速发展。

篇3:乡镇镇级财政管理体制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XX镇位于XX市西南部,总面积X平方公里,总人口XX人,X年国民生产总值达X万元,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为X万元。今年上半年,我镇国民生产总值X万元,同比增长X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X万元,同比增长X%。

二、存在问题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我镇党委、政府的努力下,我们克服了种种困难,保证了我镇农村教育运行及镇、村两级政权运作基本正常。

1、现行的镇级财政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市各镇财政收入的增长,但无法真正调动各级的.积极性,应对现行体制不合时宜的进行改善,如取消统发工资制度等,以真正调各级的积极性。

2、现行的教育管理体制,人、物、财分离现象严重,致使镇级财政负担过重,无所适从,建议由市政府统一集中财力解决教师的工资补助等问题,在减轻镇级财政负担的同时更好地对教育资源进行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3、镇级机关机构设置与镇级财政不相配套,人、财、物有严重的分离现象。目前我镇可分为四类党政机关及办事机构:第一类是党政群机关及办事机构,即通常所讲的“镇机关”,设有党政办、经济办、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办、农业办、计生办等六个办公室,主要职责是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经费由镇财政负担。第二类是社会服务和执法机构,有兽医防疫检疫站、林业站、水利会、广播站、地税所、派出所、司法所等,其服务和管理范围均在我镇,但其人、财、物全部或主要由市主管部门管理支配。第三类是经营性或专业性机构,有供销社、电信支局、邮政支局、食品公司、供电所、房管所、粮所、卫生院等。上述机构及其人员的党组织关系基本上由镇政府管理,但有相当部分机构在X年镇级机构改革后,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加紧收人、收权、收钱,造成了事权、财权严重脱钩,有些机构本可推向社会的,但由于改革不到位,仍由镇财政负担,如兽医防疫检疫站、广播站,其人员编制均为X人,共X人,按每人月平均工资X元计,仅此一项,镇财政就额外多负担X万多元,而这些部门所收取的有关有偿服务费,又被上级主管部门抽掉,这无形中加重了镇级财政的负担,客观上也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4、农村税费改革后,镇级财政受到严重影响,村、组干部工资得不到保障。目前,我镇有X个村委会,现职村干部X人,退休及落选共X人,加上X个村民小组长和X个育龄妇女小组长,这类村、组干部的工资支出达X多万元,农村税费改革前,是由村提留费中支出的,不足部分由镇财政补贴,但农村税费改革后,村提留被取消,今年实行免征农业税改革后,我镇只收经营性农田灌溉用水水费仅X万元(实际仅能收得X万元左右),比农村税费改革前减少X万元,而今年到目前为止我镇仅得转移支付补助资金X万元,远远弥补不了财政收入的缺口。建议市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使镇、村两级能正常开门。

5、对新一轮镇级财政管理体制收支基数,由于近几年各镇经济发展的后劲有差异,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也有很大的差距,建议应按当前的实际情况,把原来基数较低的镇应适当提高基数,基数较高的镇保持不变。

篇4:城区清扫保洁管理体制调研报告

城区清扫保洁管理体制调研报告

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规定,市环卫局对市城区清扫保洁实行全域承包给4家专业环卫公司,负责市城区大街小巷、公共地段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作为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的补充,在群众管理上,区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的是:一是居民小区、院落、楼道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二是整治“三棚一台”(遮阳棚、遮雨棚、自行车停车棚、阳台)上垃圾杂物;三是组织对小区、院落排污系统进行整治;四是组织群众开展不定期的环境卫生文明劝导、宣传教育等。

一、存在问题

(一)体制问题。

1、目前,市城区清扫、保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两把扫帚(市环卫局和区)重复劳动问题,既耗费资金、又浪费人力。

2、市环卫局将城区清扫区域划分为4个标段承包给专业环卫公司,中间层层进行转包,为节省资金,承包公司只有增大清扫人员的清扫保洁面积,出现了只清扫、不保洁或保洁不及时等问题。

3、市城区的垃圾转运达不到日产日清的基本要求(特别是对市城区的垃圾库、垃圾桶、果皮箱等的.垃圾收运不及时,垃圾库、垃圾桶、果皮箱“穿靴戴帽”现象严重,造成“脏、乱、差”,严重影响城市形象)。

(二)经费问题

1、街道社区小区院落保洁员,面临着待遇低、工作时间长(居民小区人流量大、容易脏,所负责的6—8个小时工作时段必须不停地来回进行清扫保洁),存在敷衍塞责、不愿干等问题。

2、市城区每年产生的建筑垃圾、家装垃圾数量惊人,由于没有规划设置专门的建筑垃圾、家装垃圾消纳场所,而且市环卫局只清运生活垃圾,区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每年还要投入近大量资金进行清运。

二、建议意见

1、按“属地管辖”的原则,将市城区的清扫保洁全部移交区管理;市城区垃圾清运仍由市环卫局负责。

2、将市住建局环卫局负责清扫保洁的人、财、物、债权、债务等整体划转区。

3、环卫有偿服务费等由区收取,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贴,既可降低成本,又能明确责任,便于管理。

篇5:城区行政管理体制状况调研报告

城区行政管理体制状况调研报告

城区行政管理体制,主要包括城区管理的机构及其职能体制、领导体制、城区街道的层级管理体制等,其核心是各机构间的职、权、责的配置问题。本调研组通过对我区城区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调研,试图摸清xx城区行政管理体制的现状,总结出其运行的特点,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一、xx城区行政管理体制现状

(一)xx城区行政管理体制概况

xx城区源于原江北县城两路镇。到2008年6月止,xx城区(北部新区除外,下同)主要包括双凤桥、双龙湖、回兴、龙溪、龙山、龙塔6个街道、44个社区居委会。在空间管理上与街道平行的还有空港工业园区、xx市现代农业开发园区、两路工业园区、空港新城等4个开发管委会。xx城区管理实行在区政府领导下的“条块结合”管理模式。市、区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法对城区管理行使单项管理职能,开发园区通过土地征用在街道内部分区域实施开发建设及相关行政管理职能,街道对城区管理履行综合性职能,社区居委会履行居民自治职能。我区现行的城区行政管理体制,总体还是适应xx城区发展需要的。

(二)城区行政职能管理机构

1、市、区级职能部门。目前,xx区具有城区管理职能的部门分市政府直属和区政府直属两大类,按其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分工,又大致有11个小类。第一类是城区规划和建设部门。包括区规划分局、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区国土分局、区土地储备中心,主要对城区发展规划、建设和土地资源利用实施行政管理。第二类是城区市政环卫部门,即区市政委,主要对城区市政设施、环境卫生、综合执法履行管理职能。第三类是城区生态环保部门,包括区园林绿化局、区环保局,主要负责城区园林绿化、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工作。第四类是城区交通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有区交通管理委员会、区交警支队,主要对城区公交客运、运输、交通秩序进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第五类是城区经济发展管理部门,包括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商委、区外经委、区中小企业局,主要承担城区产业发展的规划管理和服务职能。第六类是城区社会事业管理部门,包括区教委、区卫生局、区文化局、区体育局,主要对城区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第七类是城区民生管理部门,包括区劳动保障局、区民政局、区房管局,主要履行城区居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住房供给等民生民利的管理服务职能。第八类是公共安全管理部门,包括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司法局、区安监局、区信访办,主要负责城区治安稳定、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第九类是城区人口与计生管理部门,包括区计生委、8个城区派出所,主要负责城区人口流动管理与人口生育管理。第十类是市场管理部门,包括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督局,主要对有形商品市场进行行政管理。第十一类是其它管理部门,包括区行管办(含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和城区内的7个便民服务中心,主要承担城区居民和法人的行政审批服务职能。

2、城区开发建设机构。城区开发建设机构始于1984年底的龙溪开发。开发建设机构根据城区开发建设的需要设立、变更和撤消,是区政府直属的“一级开发、滚动发展、独立核算、自求平衡”的特殊经济开发实体。目前,开发建设机构有空港工业园区、现代农业园区、两路工业园区、空港新城管委会。各开发建设机构在规划建设区域内,全面行使城区发展规划、建设和管理职能。

3、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属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但实际上已履行了基层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对辖区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与管理全面负责。

4、社区居委会。城区6个街道的社区居委会共有44个。社区居委会是城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下,行使本社区由居民自治的议事、决策、协调、服务和监督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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