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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有哪些?
淄博市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中专和技校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含新生儿)以及其他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成年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缴费标准是多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采取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成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20元,学生和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
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政府按规定予以代缴。
新生儿父(母)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出生当年不缴费,办理参保手续后,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为什么要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为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31号)逐渐过渡到一档的制度安排,我市将成年居民缴费标准由二档变为一档,统一到高档缴费标准,享受高档的医疗待遇。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365号)按人均不低于20元的幅度提高个人缴费标准要求,考虑到成年居民低档缴费向高档缴费过渡,幅度较大,高档缴费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再提高20元,维持原220元不变,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由100元提高到120元。
四、城乡居民如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缴费期为上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一)成年和未入学(园)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负责代收代缴;
(二)区县属中专和技校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入园儿童由教育部门负责代收代缴;
(三)高等院校学生、市属以上中专和技校学生由所属院校负责代收代缴。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门诊医疗待遇,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1、住院待遇
城乡居民本年度首次住院的,一、二、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300元、700元;学生儿童统一为1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线减半,第三次取消起付线。城乡低保居民、农村五保对象在指定优惠医院住院的,取消起付线。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85%,其他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
经指定转诊医院同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后,参保人到市外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医疗费用的15%;到市外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医疗费用的30%;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医疗费用的40%,个人负担后符合政策规定的余额部分,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2、门诊慢性病待遇
门诊慢性病种类: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脑出血(包括脑梗塞)恢复期、慢性病毒性肝炎、冠心病(出现左心室衰竭)、阻塞性肺气肿、结核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病、癫痫病、血友病、苯丙酮尿症。
一个年度内,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50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符合政策范围内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最高补助比例不超过50%。
3、门诊统筹待遇
一个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9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关医疗服务管理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
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哪些待遇?
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65%的补偿,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七、参保人正常享受医疗待遇应如何就医?
参保人住院就医可自愿选择本市任何一家住院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性病实行签约服务、限额管理,门诊统筹实行签约服务、基层医疗机构首诊、双向转诊制度。
就医时,应向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凭卡就医、联网结算。城乡居民确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上级医院诊治的,办理相关的转诊手续后,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如何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到万盛经开区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手续。
二、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怎样规定的?
职工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工资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社平工资60%的,按照60%核定。超过上年度全市社平工资300%的,按照300%核定。
三、医疗保险费是怎样构成的?
由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互助医疗保险费构成。
四、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是多少?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从205月1日起企业为7.5%)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
(二)大额互助医疗保险费
1.个人(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每月缴费5元。
2.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5%缴纳。
3.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基数的1.5%缴纳。
五、怎样才能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职工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3个月内足额补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足额补缴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补计,从欠费到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对职工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退休时医疗保险待遇要注意哪些?
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28号)文件精神,单位职工应在其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之月将退休人员退休证、退休审批表和年限认定表(该表电子件可在群共享下载)拿到职工医保科(咨询电话48283011)办理缴费年限的认定,逾期未办理的,将从其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的次月起暂停其医保待遇。
七、随单位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离开了单位后,医保该怎么接续?
随单位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离开单位后,可到户籍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特别提醒:在离开单位,参保中断3个月内接续参保并补缴断缴期间医保费的,可不中断待遇享受。超过3个月接续参保的,将从再次连续缴费之月的第7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八、个人账户怎样使用?
职工和退休人员参保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进行管理,社保卡由参保人员自己保管。
九、职工医疗保险补缴可以吗?
医疗保险是可以补缴的。国家开始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大约在前后。医疗保险一般不用补交,但是各地区的规定不同,有的地区规定必须补缴,有的地区规定可以补缴,也有的地区规定不到退休时间不准补缴,是否需要补缴,应当视本地区的规定而定。
医疗保险在退休时必须积累一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一般规定为-30年,并且实际缴费年限必须达到5年(或),才可以在退休以后免费终身享受医疗保险保障待遇。如果在退休时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规定要求,可以按当时的费率标准补交所差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当地实施医疗保险制度以前,个人的经劳动部门认可的连续工龄和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连续交纳养老保险的时间(年限)。
据悉,按照“临床诊疗路径规范,手术治疗效果较确切、治疗时间短,术后并发症发生率较低,费用相对稳定,可在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原则,《通知》确定了指定手术病种范围。记者查看32个指定手术病种,发现头部局部肿物、面部肿物、乳腺良性肿瘤、输卵管炎、宫颈炎性疾病、外痔、外耳道肿物等病种在范围之内。
与此同时,《通知》表示将提高参保人员医疗待遇。一方面,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进行指定手术单病种治疗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按住院医疗费用的相应比例支付。另一方面,参保人员发生的指定手术单病种医疗费用,在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基础上,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纳入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范围,属于个人自付的纳入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范围,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此外,异地就医参保人员进行指定手术单病种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零星医疗费用报销。
市人社局表示,新举措的实施将减轻参保人员进行指定手术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例如,一位患外耳道肿物的在职职工医保参保人到广州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次住院起付标准1600元,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医疗费用比例为80%计算,可为参保患者减轻个人负担1280元。
根据通知,职工医保参保人因患指定病种,在具备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指定手术治疗所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指定手术单病种范围。这些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不设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原住院结算起付标准以上的分担比例进行支付。
指定手术单病种同样适用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和补充医疗保险。也就是说,指定病种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费用范围及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范围;参保人员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超标准费用)纳入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范围。
异地就医参保人员进行指定手术单病种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零星医疗费用报销。
对于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并经本人或其家属签名确认的超过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的费用(简称超标准费用,也就是自费项目),由参保人员全额承担;未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名确认的超标准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
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指定手术单病种医疗费用不纳入年度总额控制指标,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度人次平均限额结算方式进行按病种结算,实行“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等于或低于限额结算标准的,按限额标准结算;超过限额结算标准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该通知自6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参保时间
4月1日至6月20日集中缴费
居民医保参保工作每年集中进行,市区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集中缴费时间从4月1日起到6月20日。
参保对象为:具有市区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市区居民,市区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于9月1日至10月15日集中办理登记、申报手续)。
首次参保
凭相关证件进行资格认证
首次参保的人员,需要哪些手续?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须完成登记、缴费并到账。代办人可凭申请人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往申请人户籍所属社区(江都区含各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参保资格认证,填写《扬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登记表》。
其他社区居民,在每年登记缴费期内,凭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往户籍所属社区(江都区含各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参保资格认证,填写《扬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登记表》。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经区级医保经办机构确认输机后,可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前往合作银行网点缴纳保费。
缴费标准
一般居民个人缴纳400元
据介绍,今年缴费标准仍然按照老年居民个人缴300元,一般居民个人缴400元,少儿及新生儿个人缴80元的标准执行。
征缴期内缴费到账的,待遇享受期为完整的医保年度,即社区居民为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费到账的,待遇享受期自出生之日起至当期医保年度结束之日止。
待遇标准
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
与往年相比,今年多了“门诊诊察费”这一报销内容。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校学生持医疗保险证)在扬州城区公立医院改革单位门诊就诊,由统筹基金报销门诊诊察费6元/人次。
目前,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从起算,居民连续参保第三年起,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增加的限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中断参保即取消增加的限额,重新计算)。一级、二级、三级和转外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50元、300元、600元和800元。其中,参保的在校学生,少儿、新生儿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50元。
热点问题
转外就医咋办?
确需到市外医院住院的,由市区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填写《市外转诊申请表》,并经院方审核后报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备案。出院后,可于每月1-10日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及市外转诊申请表、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原始票据等相关材料到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襄阳职工大病医保新政策实施
昨从市人社局获悉,《襄阳市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出台,今后,职工医保参保者报销医疗费,最高可达42万元。
据介绍,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在襄阳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筹资标准不变,每人每月7元。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并足额缴费的职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和治疗门诊慢性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以上,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可按大病保险规定进行二次报销。
具体规定为:大病报销起付标准,由个人自付累计1万元降低为8000元;个人自付费用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大病补助比例由50%提高到60%;大病报销最高支付限额由每年20万元,提到到30万元。即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8000元以上(不含起付线)的部分,按照60%的比例报销,最高报销3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最高限额为12万元。加上这一“双保险”后,职工医保最高可报销42万元。
新制度从7月1日开始实施,原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制度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制度同时废止。
1、北京医保定点医院名单
2、合肥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
4、3、2014广州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新规定
5、20医疗保险改革最新消息
6、最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7、安徽省2014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8、2014年北京医疗保险再出新政策
成都公积金新政策通知
公积金贷款四大限制条件
1、贷款有最高限额
公积金贷款有最高额度限制,有的城市个人和夫妻共同申请的最高额度不同。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地方差异性比较大,需要事先咨询所在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的.贷款上限为一人申请60万,两人(含)以上100万。
2、缴存时间有要求
除了贷款限额,想要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也要符合一定的缴存时间。多数城市对公积金缴存时间要求为:申请贷款时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公积金账户处于缴存状态,代表城市有北京、上海、广州等。也有城市仍要求连续缴存12个月(含)以上才能贷款,比如天津、长沙。对于一些跳槽的人,如果以后有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打算,要考虑到缴存时间对申请贷款的影响。
3、账户余额影响贷款额度
有人说提取公积金会影响以后贷款买房,实际上这里说的影响贷款额度的条件指的是账户余额,有的城市确实把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计算贷款额度的条件之一,比如广州规定:贷款额度=账户余额×8+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账户余额太少,能申请到的贷款额度也就越低,达不到期望值自然会影响买房。
4、放贷周期长
整体来说,公积金贷款的放贷周期相对商业贷款要长一些,快的话不到一个月,慢的有的要2个月以上,如果着急买房的话,就不太适合用公积金贷款。广州的放款时间为审批30天,放款90天。
契税新政策调整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月22日起执行。
专家解读
此次调整对房地产市场有什么影响?
(中国财政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贾康:此次税率调整是配合房地产去库存,是通过税收政策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优惠鼓励。
房价未来怎么走?20是买房的好时机吗?
贾康:从现在看还是会继续上涨,2016年到底买不买房不能一概而论,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总体国家鼓励去库存,更积极鼓励百姓出手买房,这个政策信号是非常清楚的。
业界解读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
以往多数城市针对首套房已有不同程度的契税减免,针对140或144平米以上首套房及所有二套房全部按3%收取,新政将带来一些利好。
营业税政策相比之前不一样的主要体现是非普通住房,针对大户型、高价、别墅等物业,在过去的政策中,满2年也需要缴纳差额营业税,新政有明显的利好。
从330新政之后,一系列利好楼市的政策全部都是货币政策,但是从去年四季度开始,货币政策对楼市刺激的边际效应在逐步减弱,市场也在逐步降温,所以2016年初,中央重启财税政策,可以预见:未来财税政策和货币政策,双管齐下,将成为促进房产流通,加快结构调整,加速库存去化,促进楼市繁荣的主要政策方向。
近日,淄博市教育局下发《关于2015-全市中小学假期时间安排的通知》,义务教育阶段暑假从6月28日开始,普通高中则从7月11日开始。
根据《通知》规定,义务教育段学校暑假为206月28日至8月22日,共8周。2015-度自2015年8月23日开始,2016年7月2日结束。第一学期从2015年 8月23日开始,至2016年1月23日结束,共22周。寒假从2016年1月24日(腊月十五)开始,至2月20日(正月十三)结束,共4周;第二学期从2016年2月21日开始(2月23日正式上课,元宵节2月22日的教学计划调整到2月27日进行),至7月2日结束,共19周。
普通高中执行全省统一规定的假期时间,即暑假为2015年7月11日至8月30日,共7周。2015-20自2015年8月31日开始,2016年7月10日结束。第一学期从2015年 8月31日开始,至2016年1月30日结束,共22周。寒假从2016年1月31日(腊月二十二)开始,至2月20日(正月十三)结束,共3周。第二学期从2016年2月21日(正月十四)开始(2月23日正式上课,元宵节2月22日的教学计划调整到2月27日进行),至7月10日结束,共20周。
2016房屋契税新政策(附通知)
在契税优惠政策方面的变化
根据《通知》,在契税优惠政策方面,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第一财经日报》了解到,这条政策契税调整主要在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此前政策对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契税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而此次新政则将契税税率降至1.5%,降幅明显,利好90平方米以上购房居民。
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在营业税方面的变化
在营业税优惠政策方面,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本报记者了解到,此前政策仅对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而此次政策则将非普通住房纳入免税范围。
上述政策并不全部适用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个地区
《通知》称,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这意味着,北上广深的市民只能享受此次新政中唯一优惠政策,即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另外,北上广深在营业税政策方面仍实行财税〔2015〕39号文,即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通知原文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2月17日
★ 淄博购房合同
★ 医保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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