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共含7篇),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并能积极分享!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onlyyou1”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财办[]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库款管理,保持合理库款规模,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编制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66号),以及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库款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与存量资金挂钩机制,对于存量资金较多的单位或项目,要相应压减下年预算规模。改进项目库管理,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审论证,提高入库项目质量,促使预算一经下达能够立即执行。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逐步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事项。逐步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优化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方法,提高规划编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切实发挥好规划对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二)继续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可能提高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比例,按时下达本级人大批准的转移支付预算,为下级财政预算执行创造良好条件。切实加强预算执行跟踪分析,对执行进度较慢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取收回资金、调整用途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三)进一步加强资金调度与国库现金管理。财政部将进一步健全转移支付资金调度与库款规模挂钩机制,对月度库款考核排名前6位和后6位的地区,下个月将调整转移支付资金调度的进度安排,分别加快或减缓调度序时进度3-5个百分点的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建立本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调度与库款规模挂钩机制。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在1年以内;对于各地区已实施的不符合规定的国库现金管理操作以及超过1年以上期限的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要积极稳妥清理规范。要加强库款管理与现金管理的统筹,当月一般公共预算累计支出进度未达到序时进度98%的地区,下个月不得开展国库现金管理操作。
(四)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资金收回财政统筹使用的规定,可参照结转两年以上资金的做法,将结转两年以内的资金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各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调入后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5%;预算周转金的.规模,要根据支付需要合理确定。
(五)规范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债券发行与库款管理的统筹协调,制定债券发行计划时,要综合考虑债务到期情况和库款规模,合理确定债券发行时间和节奏。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存量债务置换前期准备工作,对于已入库的置换债券资金,原则上要在1个月内完成置换,减少资金留存国库时间。各级财政部门可在库款较高月份先通过库款垫付拟置换的债务,债券发行后及时将资金回补国库。
二、继续实行地方库款考核通报机制,强化考核督导
(一)继续实行考核通报机制。财政部将继续按月对地方库款情况进行考核,并进一步加大通报力度。地方库款余额同比增幅过高的月份,财政部将在全国范围内通报当月库款考核情况;其他情况下,按月分地区通报。全国通报中排名后6位的地区,必须在1个月内以省级财政部门正式文件形式向财政部(国库司、预算司)提交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材料。
(二)严格考核信息报送时间。地方库款考核办法,参照《地方财政库款考核排名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上月库款数据按月填报《地方财政库款考核情况表》,于每月7日前(法定节假日相应顺延),随库款月报一并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因地方财政部门自身原因延迟报送考核信息的,财政部将扣减当期考核综合得分1分。
(三)规范考核数据信息报送。省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地方财政库款考核情况表》信息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严肃性。对于报送数据出现较大差错的地区,财政部将相应扣减当期考核综合得分。其中,对于财政部审查发现的影响考核排名的数据差错,每项扣1分。
三、完善地方库款月报机制,提高信息质量
(一)扎实做好库款月报编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20地方财政库款月报编制说明》(附件1)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库款月报的编报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库款月报,并切实履行本地区库款月报数据信息审核职责,提高报送数据信息的准确性。
(二)切实加强库款统计分析。省级财政部门要注重加强库款统计分析,重点加强库款余额变动情况、库款余额相对水平和库款保障水平变动情况、置换债券置换情况、运用库款垫付拟发债券和资金回补情况、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和到期情况、库款分布和层级占比变动情况等方面的分析,要突出趋势性分析和影响库款变动因素的分析。各月份的分析重点可结合实际确定,但库款余额同比增幅超过15%的,省级财政部门必须在上报的分析材料中分析说明库款增加的原因。
(三)强化库款运行情况监测督导。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库款月报等信息,加强对本地区库款运行情况的监测和库款管理相关工作督导。省级财政部门在库款同比增幅较高的月份,要及时督促预算执行进度偏慢的本级预算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切实加快支出进度。省级财政部门对于库款规模过高的市县,要及时督促其采取综合性措施,合理压降库款规模;对于库款规模过低的市县,要加快转移支付资金调度,并指导市县财政部门统筹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合理调度库款,防范潜在的支付风险。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任务分工,逐项对照落实,扎实有效推进库款管理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管理督导,确保层层压实责任。财政内部预算管理、国库管理、部门预算管理、债务管理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库款管理各项相关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宏观调控和稳增长工作大局。
附件:1. 2017年地方财政库款月报编制说明
2. 地方财政国库库款情况月报(样表)
财政部
2017年2月4日
(联系人及电话:国库司总会计一处 欧阳灿 68552250 预算司综合处 刘士义 68551459)
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是村自治的一个重要环节:“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做好村务公开,民主,事关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农村物质文化精神文明建设,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本面推进村民自治哪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顺利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加快农村小康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实现农村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政务公开电话会议精神和庄政办发26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县村务公开民主 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放在重要位置。各乡镇党委、政府要从农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把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髂,提到重要议事日程,要重视引导,支持、帮助村民群众参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行使民主权利,不能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更不能越俎代疮。要帮助和指导村党组织,村委会建立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规章制度,提高农村干部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继续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纳入乡村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并作为考核乡村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进一步健全、规范村务公开制度,不断提高村务公开质量和水平。健全规范村务公开制度,要以保障和落实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并根据新的情况,及时完善公开内容、程序和方式。一是要及时调整和拓宽公开内容。推选村务公开要紧紧抓住农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来开展,做到凡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都要公开。当前特别要把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政策及时公开,保证广大农民的 。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重点和核心。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认真修订现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培训村级财会人员,提高财务公开质量。二是要规范公开程序,对村务公开的.各个环节都要有明确具体要求,具有可操作性,确保公开的真实性。具体操作应把握好以下环节:由村党到部、村委会共同提出公开内容;由村民代表会议或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把关,对公开内容进行补充完善;采取各种形式向村民公布;广泛征求和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村干部及时答复与解释,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三是创新公开方式拓宽公开内容。公开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的,但最根本的是公开栏,最关键的是要求真务实,群众认可。今年4月底前例 县,各村都要建好公开栏,把群众关心的村级财务,土地征用补偿补偿及乡情况,宅基地审批,计生政策落实,村集体项目立项,救灾款物发放农税改革落实情况,退耕还林等更无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时定期进行要村务公开。特别要提供村干部 民群众直接沟通,把疑虑消除在对话中,矛盾化解在萌 。状态。要严格按村务公开制度办事,对恕不从命提出的疑问,要及时作出解释;大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事情,要坚决予以纠正,要真正让村民参与公共事务和管理,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切实用制度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强化村务公开的保障机制。一是要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继续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村民群众各项民主权利落到实处,要强化对村干部的监督与制约,提高管理的规范性,决策的民主化、操作的透风度,进一步增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有效性和持久性。各乡镇要建立权务公开,民主管理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推行村务公开好的村,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中工作不认真的村和干部,要批评教育,三是抓好各乡镇政务公开工作。把涉及农民利益的法规政策,办程序、涉农收费各项与价格标准项目资金及物资等及时公开同,既广泛群众办事又可以检验村务公开的真实性,通过二者的衔接,形成村务公开与县乡政务公开联支发展,互相促进的新局面。
四、广泛支员群众参与,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广大群众群众是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主体,村民群众的关心支持和参与,是决定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能能尽限促成效的根本因素。因此各乡镇要把广泛地动员村民群众参与,作为推动这项工作深入进行的重要原则,要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重大 意义,引导农民群众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关注参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加强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监督,确保这项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同进各乡镇要指导村民依法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等监督语言组织帮助建章立制,赋予他们一定的监督权和评议权,使他们充分发挥作用,使农民切实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中受益。
五、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确保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落到实处,各乡镇党政干部要不断增强执政为民意识,全心全意为农民群众服务,时刻心系农村地区,时刻关心农民群众的生活,努力维护他们的根本利益。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群众的要求,倾听群众呼 ,把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标准。广大农村基层干部要自学自觉摆正同群众的关系,带着感情做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六、及时总结经验,加强调查研究。在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进程中,不管是干部还是群众,都有一个从不适应到逐步适应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有各种各样的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各乡镇要及时总结成功的经验,加以推广,同时要对普遍性的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分析原因,寻找对策,要善于从实践经验中,从群众的探索创造中,寻求解决办法。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各乡镇每半年要向组织部和民政局上报工作总结,以便把一些在实践中创造出好的做法及时上升为政策、体现在法规中普遍推广。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大学生超前的消费观念和创业需求、互联网贷款申请的便利使得校园网贷快速发展,行业内出现了滥发高额利息的贷款、暴力催收、裸条贷款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大校园贷监管整治力度,从源头上治理乱象,防范和化解校园贷风险。
中国银监会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6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局、教委)、金融办(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中央所属各高等院校:
银监会 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47号,以下简称银监发47号文)印发以来,各地加大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校园网贷业务的.清理整顿,取得了初步成效。但部分地区仍存在校园贷乱象,特别是一些非网贷机构针对在校学生开展借贷业务,突破了校园网贷的范畴和底线,一些地方“求职贷”“培训贷”“创业贷”等不良借贷问题突出,给校园安全和学生合法权益带来严重损害,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大校园贷监管整治力度,从源头上治理乱象,防范和化解校园贷风险,现就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疏堵结合,维护校园贷正常秩序
为满足大学生在消费、创业、培训等方面合理的信贷资金和金融服务需求,净化校园金融市场环境,使校园贷回归良性发展,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开发高校助学、培训、消费、创业等金融产品,向大学生提供定制化、规范化的金融服务,合理设置信贷额度和利率,提高大学生校园贷服务质效,畅通正规、阳光的校园信贷服务渠道。开展校园贷的银行应制定完善的校园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贷前调查评估,认真审核评定贷款大学生资质,重视贷后管理监督,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合同规定。如发现贷款大学生存在资料造假等欺骗行为,应提前收回贷款。银行应及时掌握贷款大学生资金流动状况和信用评分变化情况,评估其还款能力,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针对当前各类放贷主体进入校园贷市场,缺乏相应制度和监管约束,以及放贷主体自身风险控制机制缺失等问题,为切实规范校园贷管理,杜绝校园贷欺诈、高额利息的贷款和暴力催收等行为,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
二、整治乱象,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网贷业务
各地金融办(局)和银监局要在前期对网贷机构开展校园网贷业务整治的基础上,协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杜绝网贷机构发生高利放贷、暴力催收等严重危害大学生安全的行为。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逐步消化存量业务。要督促网贷机构按照分类处置工作要求,对于存量校园网贷业务,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业务规模等状况,制定整改计划,确定整改完成期限,明确退出时间表。要督促网贷机构按期完成业务整改,主动下线校园网贷相关业务产品,暂停发布新的校园网贷业务标的,有序清退校园网贷业务待还余额。对拒不整改或超期未完成整改的,要暂停其开展网贷业务,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或取缔,对涉嫌恶意欺诈、暴力催收、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综合施策,切实加强大学生教育管理
各高校要把校园贷风险防范和综合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重大工作来抓,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党委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管控体系,切实担负起教育管理学生的主体责任。一是加强教育引导。积极开展常态化、丰富多彩的消费观、金融理财知识及法律法规常识教育,培养学生理性消费、科学消费、勤俭节约、自我保护等意识。现阶段,应向每一名学生发放校园贷风险告知书并签字确认,每学期至少集中开展一次校园贷专项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典型案例通报警示教育,让学生深刻认识不良校园贷危害,提醒学生远离不良校园贷。二是建立排查整治机制。开展校园贷集中排查,加强校园秩序管理。未经校方批准,严禁任何人、任何组织在校园内进行各种校园贷业务宣传和推介,及时清理各类借贷小广告。畅通不良校园贷举报渠道,鼓励教职员工和学生对发现的不良校园贷线索进行举报。对未经校方批准在校宣传推介、组织引导学生参与校园贷或利用学生身份证件办理不良校园贷的教职工或在校学生,要依规依纪严肃查处。三是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对于发现的学生参与不良校园贷事件要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并会同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将危害消灭在初始状态。同时,对发现的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四是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帮助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好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等方面困难。五是建立不良校园贷责任追究机制。对校内有关部门和院系开展校园贷教育、警示、排查、处置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院系和相关人员责任。对因校园贷引发恶性事件或造成重大案件的,教育主管部门要倒查倒追有关高校及相关责任人,发现未开展宣传教育、风险警示、排查处置等工作的,予以严肃处理。
四、分工负责,共同促进校园贷健康发展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明确分工,压实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各地金融办(局)和银监局要加强引导,鼓励合规机构积极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合法合规的信贷服务。要制定正负面清单,明确校园贷市场参与机构。要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保护和宣传工作。要加强信息共享与经验交流,以案说法,务求整治实效。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各高校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地本校工作分层对接和具体落实,筑好防范违规放贷机构进入校园的“防火墙”,加强风险警示、教育引导和校园管理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培训机构监管,依法查处“黑中介”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培训业务等各类侵害就业权益的违法行为,杜绝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培训、求职、职业指导等名义,捆绑推荐信贷服务。涉及校园网贷整治相关事项,有关部门应按照银监发47号文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梳理辖内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并于6月30日前将书面报告报送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监会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5月27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金融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整治市场乱象,中国保监会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化对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监管。《通知》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高度重视销售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以来公司销售管理合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重点针对产品管理、信息披露、销售宣传、客户回访、续期服务和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排查相关经营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捏造散布“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部分重大疾病将列为免责病种”等虚假信息的炒作行为,以及通过虚假宣传引诱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等违规销售问题,开展全面清查和责任追究。
保监人身险〔〕136号
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整治市场乱象,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销售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保险业姓保”要求,坚持正确经营理念,强化公司主体责任,把合规经营和防控风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强内部管控和人员教育培训,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立即对20以来公司销售管理合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重点针对产品管理、信息披露、销售宣传、客户回访、续期服务和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排查相关经营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捏造散布“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部分重大疾病将列为免责病种”等虚假信息的炒作行为和通过虚假宣传引诱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等违规销售问题开展全面清查和责任追究。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6月30日前将自查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省级分公司应向当地保监局进行报告。
中国保监会将对公司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中国保监会将免于处理。对认真自查自纠,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对自查自纠走过场、不真查实改以及迟报、瞒报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将依法严肃处理,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措施。
三、各保监局应当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始终保持监管高压态势,重点针对公司销售合规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在日常监管中采取多种调查取证方式,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加快调查程序,对公司销售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且一经查实的,应依法从严从速进行处罚。
各人身保险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各保监局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省级分公司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至12个月,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
(二)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
(三)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以历史较高收益率披露宣传并承诺保证收益;
(四)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五)未经客户同意擅自签订、变更保险合同;
(六)因销售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而导致非正常给付与退保群体性事件;
(七)通过虚假客户信息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八)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指挥、决策、组织、实施销售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指使、教唆、帮助、授意他人实施销售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有直接管理职责,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或纠正销售违法违规行为;
(九)采取委托销售、产品包销、层层分销等方式,通过无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平台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十)其他因销售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而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引发较大风险的情形。
人身保险公司一年内因上述情形有2家以上省级分公司被保监局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总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责令总公司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至12个月。
四、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薪酬和职级挂钩的内部问责制度。对于出现销售违法违规问题、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机构和个人,应当从严从重给予经济处分和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采取限薪、降职、停职、撤职等措施。
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对销售管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从制度层面查漏补缺,不断强化合规经营管理,因制度规定缺失、监督执行不到位、合规管控不力等原因导致销售行为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追究总公司相关部门和高管人员责任。省级分公司经营区域内发生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对省级分公司相关高管人员进行追责;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情形的,还应当对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
五、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做好销售管理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加强舆情监测和信息沟通。对于市场出现的不实宣传和虚假信息,应当及时主动澄清事实,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中国保监会
205月17日
各办事处、镇直各部门: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杜绝挤占挪用资金,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现象,规范财经秩序,建设节约型机关,促进廉政建设和我镇经济健康发展,现就加强镇直机关财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强法制观念,规范财经秩序
各单位要按照当前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认真学习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增强财经法制观念,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确保各项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会计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认真
履行法定的财务会计职责,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加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经常过问财务工作,定期听取财务收支情况汇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严禁挤占挪用。对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尤其是救灾、扶贫、救济、抚恤、捐赠、教育、支农、社保等重点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用于购买小汽车、发放奖金补贴和福利等消费性支出的,要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
各单位要依据国家和省市区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收取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拖欠。各单位的全部收入纳入镇预算外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单位各种金融机构账户一律销户,不得设账外账或者公款私存,严禁坐收坐支预算外资金,一经发现,全部没收款项并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责任。预算外资金支出,要编制支出计划,并严格审批手续,手续完备后方可报销。
四、严格控制奖金、福利性补贴的发放
各单位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对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有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各项福利性支出必须有合理的资金渠道。要严格控制奖金发放,严禁以各种名义滥发奖金补贴。
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和重大经济业务事项请示报告等制度,特别是要按照《审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所属单位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按照《预算法》、《会计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时报账、记账,重大财务事项要集体决策,并有严密的审核、批准和执行程序,要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办理会计事项和核算各项经济业务,确保会计信息真实。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在今后的财务管理中,各职能部门特别是预算外办公室和审计科要加大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各部门财务收支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予以纠正。同时,要加大对财经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处罚力度,对单位第一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给予通报、罚款或行政处分,对严重违反《会计法》的财会人员,还要依法吊销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深入开展建设节约型机关工作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机关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加强对机关节能和后勤服务工作的管理,大力提倡节约资源的良好习惯,精简各种文件会议,勤俭办一切事业,切实加强监督和宣传工作,保证党政机关乃至全社会资源节约工作持续深入地开展,真正建设一个节约型的政府机关。
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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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督厅函〔2017〕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以来,各地高度重视,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审计抽查发现,一些地区补助资金结存较多;同时,在督导检查时也发现,一些地区由于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启动不及时,学生流动以及实际在校天数小于补助天数等因素,也存在一定规模的结转结余,有的'地方在责任落实、食品安全、实名制信息管理等方面还存在问题,影响了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效果。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决策精神,确保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地方主体责任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要求,切实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加强对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各级学生营养办作用,建立责权一致的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切实发挥省级统筹作用,指导市(县)根据国家试点地区当年实际在校学生数和在校天数,因地制宜合理安排中央补助资金,规范资金分配行为,提高分配的透明度和科学性,确保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
二、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严格落实供餐准入制度,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为学生供餐,托餐家庭(个人)必须符合准入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供餐。各地学生营养办要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符合条件的学校食堂(伙房)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要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加大对学生营养餐生产、加工、配送等全过程的监管,真正做到源头可控,全程可溯,有据可查,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与管理,实现食堂操作规范化;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急处置、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坚决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三、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对于因学生流动或其实际在校天数与200天不一致等原因,导致中央补助资金出现的结转结余,各地应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要求进行分类处理,即:对于尚未分配到部门和地方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已分配到部门或单位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切实发挥统筹作用,对于收回的结余资金以及未分配到部门和地方的结转资金,指导市(县)按照《教育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等有关要求,用于2017年地方试点扩面或继续用于营养改善计划等。财政部、教育部在核定2017年营养改善计划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时,将根据教育部相关统计数据,并考虑各地报送的预计2016年底中央补助资金结转结余情况(以各地报送的截至2016年7月31日数据为准,剔除当年预计统筹使用部分),相应核减中央补助资金规模。有关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应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向教育部、财政部报送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包括国家试点和地方试点)学生实际在校平均天数。从2018年起,财政部、教育部将根据各地报送的学生实际在校平均天数,按相关补助标准核定中央补助资金预算。
四、切实做好实名制信息管理
各地要根据有关要求,建立涵盖信息采集、录入、审核、存储、变更、统计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和精细化的管理机制,切实做好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要认真做好系统数据填报工作,并根据学生基本信息变动情况,及时在系统中更新,实现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实际受益学生人数等情况的动态监管,确保享受营养改善计划学生人数准确无误。财政部、教育部将以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作为测算安排膳食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统筹考虑当年预算与地方结转结余情况,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精准度和分配的科学性。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5月2日
★ 教学管理工作
★ 物业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