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进一步规范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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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进一步规范会议制度的通知

篇1:街道办进一步规范会议制度的通知

街道各部门、各村(居):

为严肃会议纪律,强化机关作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及古委办发[20**]4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希望有关单位和人员遵照执行。

一、会议纪律。

1、党政办要提前做好会议通知、会场布置、材料准备等会前准备工作。会议当天要做好会议考勤工作,每次会议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照相存档。

2、各单位、各部门、各村(居)会后要做好会议精神的传达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按规定时间及时反馈至党政办,再由党政办汇总后报送相关领导和主要领导。

3、街道机关干部、职工,村(居)干部要严格遵守会议时间,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若有特殊情况无法参会,需向当天召集会议的领导请假并报党政办。

4、参会人员在开会期间应将手机等通讯设备设置为无声或关闭状态,原则上不允许接听电话,如须接听,请离开会场接听。

二、奖惩措施。

1、会议规定时间会议开始后5分钟内未到会的算迟到。股级及以下干部迟到一次的扣岗位津贴50元并写出书面检讨,两次的予以通报批评,三次的给予诫勉谈话,三次以上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报上级效能办处理。副科级及以上干部迟到一次的扣岗位津贴100元并写出书面检讨,二次的给予通报批评,三次的给予诫勉谈话,三次以上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报上级效能办处理。村(居)干部迟到一次的扣岗位津贴50元并写出书面检讨,两次的予以通报批评,三次的'给予诫勉谈话,三次以上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2、街道干部、职工无故不参加大会的,一次的扣岗位津贴100元并写出书面检讨,二次的给予通报批评,三次的给予诫勉谈话,三次以上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报上级效能办处理。村(居)干部无故不参加大会的,一次的扣岗位津贴100元并写出书面检讨,两次的予以通报批评,三次的给予诫勉谈话,三次以上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监督检查。

1、街道纪工委、机关效能投诉分中心,应加强对每次会议纪律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查处、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2、党政办应做好每次会议出勤人员的统计,迟到、早退、旷工人员报纪委书记复核后,经办事处主任审批后交财务作为扣发岗位津贴的依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本通知由zz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解释。

xx街道党工委

xx街道办事处

20xx年xx月xx日

篇2:规范评比会议通知

规范评比会议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国务院及省市关于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我区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动清理规范工作深入进行,区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区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一)研究制订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

(二)研究确定清理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向市政府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各镇办、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传达通报有关情况;

(四)督促检查各镇办、各部门清理工作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

(五)研究处理与清理规范工作有关的其他问题。

二、成员单位

联系会议由区监察局、区政府纠风办牵头负责,区编办、区发展计划局、区民政局、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国资办)、区经济发展局、区法制办各1名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成员名单见附件)。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监察局(区政府纠风办),办公室设主任1名,其余人员由各成员单位1名主要负责人和1名一般干部组成。

三、工作规则

(一)向区政府、市政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主要汇报政策落实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推广各镇办、各部门开展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决策提供参考。

(二)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开展专项活动,进行抽查检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组织抽查检查,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同时,各成员单位要指导和督促本单位开展自查自纠,通过多种形式,全面推进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的开展。

(三)协调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清理中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征得有关成员单位的同意后,上报区政府和区政府联席会议办公室。遇有意见分岐的,由召集人或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

四、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监察局、区政府纠风办牵头负责联席会议及办公室全面工作,认真组织协调,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二)区编办负责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三)区发展计划局负责对涉及投资和规划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清理和审核;

(四)区民政局负责配合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做好社团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清理和审核;

(五)区财政局负责加强对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资金监管;区国资办负责对涉及国有企业及所联系行业协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清理和审核;

(六)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政府做好表彰奖励工作;

(七)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对涉及民营企业及所联系行业协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清理和审核;

(八)区政府法制办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制订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篇3:进一步规范员工日常行为规范通知

有关进一步规范员工日常行为规范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就以下日常行为进行强调、规范:

一、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天工作制,需按时指纹打卡,每天四次,工作时间严禁串岗、非工作原因离岗、消极怠工等情况,罚款50元。

二、因公事外出不能打卡,第二天到人事助理处登记填写《补卡申请表》,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办理补签卡。凡因个人原因忘刷、漏刷、请于第二天内由部门主管核签后交到人力资源部补签卡,否则取消当次考勤。若未填写《补卡申请表》则以旷工处理。

三、员工请假必须本人书面填写请假单,并按规定程序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视为有效请假,未按规定执行一律视为旷工。

四、工作时间内不准随意离开公司,因公需外出时,必须在前台填写外出登记表,经本部门领导签字批准后方能外出,违者按旷工处理。

五、中午休息时间,要保持办公区域的安静,不得大声喧哗、聚众打牌、下棋或进行其他娱乐活动,以免打扰他人休息,违者罚款50元。

六、工作时间内不准在办公室大声喧哗、嬉戏打闹、聚堆聊天、扰乱工作秩序,违者罚款50元,举报者奖励50元。

七、工作时间内不准使用电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玩游戏、听音乐、上网聊天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等,违者罚款200元,举报者奖励100元,多人举报的上限不超200元。

八、不准违背公司领导的.合理工作安排,不得冲撞领导,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并处以50-1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恶劣的,公司予以辞退。

九、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崇尚节约型工作方式与生活方式。长时间离开办公室,应关闭电灯、空调、电脑、打印机、等耗能设备,办公用的环保纸由行政人部门每周定期回收。

在今后的工作中,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负责人与员工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要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上制度即日起开始执行,请大家严格律己,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与工作氛围,为企业的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人事行政部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行严格的巡查和考核,并以周为单位进行相关违规情况的实名通报,除了罚款外,会综合考虑员工的工作表现,并对员工的发展作出综合考评。

特此通知!

XXX

20xx年XX月XX日

篇4:进一步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的通知

保监厅发〔〕23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加大新闻发布力度,强化声誉风险管理,提升保险监管和行业透明度,维护保险行业形象和市场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通知如下:

一、推进新形势下发言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是适应新闻舆论工作新形势的内在要求,是适应保险行业快速发展新阶段的现实需要。要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提升保险监管公信力;主动引导社会舆论,防范保险行业声誉风险;不断深化公众宣传,树立保险行业良好形象,为加快现代保险强国建设提供有力的新闻舆论支撑。

二、推动新闻发言人工作规范化。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快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各项工作制度,通过新闻发言人做好重要政策法规解读、权威发布重要信息、主动回应公众关切。要以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为抓手,把新闻发布工作、舆论引导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为提升保险行业软实力提供制度保障。

三、打造高素质发言人队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通过相应的组织程序,选任1-2名政治意识强、业务精通的负责人担任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熟悉本单位全面情况,具备突发事件处置经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表达、沟通能力,善于与新闻媒体打交道。

四、健全新闻发言人工作机制。要根据本单位工作重点,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工作机制,明确新闻发言人的工作职责,明确新闻发布的`基本形式、主要内容、工作程序。健全新闻发布内容审查机制、舆情监测和应对机制,确保新闻发布的内容审查、舆情跟踪、效果评估等工作有序进行。

五、构建立体化的传播载体。新闻发言人要尊重新闻传播规律,创新理念、形式、方法、手段,增强新闻发布效果。综合运用新闻发布会、集体采访、网络访谈、答记者问等多种形式,扩大发布信息受众面。注重通过数据、图解、案例等方式,加强保险行业正面宣传。主动适应新媒体发展趋势,推进网站和微博、微信、客户端建设,提高保险新闻传播力。

六、加大新闻发布协调力度。新闻发言人要加强与各级新闻宣传、网络信息主管部门的密切联系,接受其指导和协调,及时通报本单位新闻发布、安排记者采访等情况。听取新闻媒体对本单位新闻发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持续改进新闻发言人工作。积极参与保险行业新闻发布会,大力支持各类新闻宣传工作平台建设,共同打造保险行业新闻宣传矩阵。

七、加强新闻发言人履职保障。各单位要把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抓紧配齐配强新闻发言人。为新闻发言人掌握相关信息提供便利条件,确保其参加重要会议、掌握相关信息,参与重大事件处置。为新闻发言人配备必要的工作资源和人员,支持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

八、提升新闻发言人履职能力。各单位要支持新闻发言人参加新闻宣传和网络信息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社团组织的培训、交流和协作。加强对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突发事件和重大声誉风险应对演练,不断提高新闻发言人的政策把握、舆情研判、解疑释惑、回应引导能力。新闻发言人要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努力成为全媒体、专家型人才。

九、推动新闻发言人制度落到实处。保监会将加大全行业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力度,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评估、通报各保监局、保险社团组织新闻发言人相关工作情况。探索把各保险公司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开展新闻发布的情况纳入声誉风险监管评价。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推动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和新闻发布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各单位应于5月30日前,确定新闻发言人并向保监会办公厅备案登记(见附件),同时报送本单位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工作办法等制度性文件。新闻发言人变更情况要及时向保监会报备。保监会将通过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保险行业新闻发言人名单、职务和联系方式。

附件:新闻发言人备案登记表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5月11日

附件

新闻发言人备案登记表

篇5:规范企业检查制度通知

一、坚持“企业宁静日”制度

每月1-20日为“企业宁静日”。必须坚持除涉及安全、环境保护和重大违法问题等特殊情况检查事项,以及国家统一安排部署的工作检查外,各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到企业开展常规性检查,合法检查不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增加企业负担。

二、执行检查备案制度

各涉企检查部门务必严格按照《市区区级部门涉企检查计划》执行检查,检查前应填写《市区涉企检查备案表》交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区政府备案;多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多项检查原则上应合并进行,除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突发事件和上级部署的检查外,全年不得超过1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临时性检查事项应提前向区效能办、区经信局申报,经审核备案后方能实施。因突发事件或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处理投诉等特殊情况需进入企业检查的',应于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补报《市区涉企检查备案表》。另外,对园区内企业的例行行政执法检查,应告知园区管委会。

三、规范检查程序

(一)各涉企检查部门要在职权范围内多服务,少干预,多帮忙,不添乱。

(二)对企业实施检查,一般应提前通知企业做好准备,如不便通知,届时要向企业作出合理解释。

(三)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应主动向企业出示有效证件,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四)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

(五)部门内部要建立健全检查台帐制度,工作人员要如实填写检查情况,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四、建立检查督查制度

区效能办、区经信局负责对全区涉企检查的督查工作,定期组织涉企检查督查活动,并对涉企检查的督查结果实行每季度一次情况通报。对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实行问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区效能办:区经信局:),接受群众举报和企业投诉,及时查处违规检查行为。

篇6: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大学生超前的消费观念和创业需求、互联网贷款申请的便利使得校园网贷快速发展,行业内出现了滥发高额利息的贷款、暴力催收、裸条贷款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大校园贷监管整治力度,从源头上治理乱象,防范和化解校园贷风险。

中国银监会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6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局、教委)、金融办(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中央所属各高等院校:

银监会 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47号,以下简称银监发47号文)印发以来,各地加大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校园网贷业务的.清理整顿,取得了初步成效。但部分地区仍存在校园贷乱象,特别是一些非网贷机构针对在校学生开展借贷业务,突破了校园网贷的范畴和底线,一些地方“求职贷”“培训贷”“创业贷”等不良借贷问题突出,给校园安全和学生合法权益带来严重损害,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大校园贷监管整治力度,从源头上治理乱象,防范和化解校园贷风险,现就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疏堵结合,维护校园贷正常秩序

为满足大学生在消费、创业、培训等方面合理的信贷资金和金融服务需求,净化校园金融市场环境,使校园贷回归良性发展,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开发高校助学、培训、消费、创业等金融产品,向大学生提供定制化、规范化的金融服务,合理设置信贷额度和利率,提高大学生校园贷服务质效,畅通正规、阳光的校园信贷服务渠道。开展校园贷的银行应制定完善的校园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贷前调查评估,认真审核评定贷款大学生资质,重视贷后管理监督,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合同规定。如发现贷款大学生存在资料造假等欺骗行为,应提前收回贷款。银行应及时掌握贷款大学生资金流动状况和信用评分变化情况,评估其还款能力,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针对当前各类放贷主体进入校园贷市场,缺乏相应制度和监管约束,以及放贷主体自身风险控制机制缺失等问题,为切实规范校园贷管理,杜绝校园贷欺诈、高额利息的贷款和暴力催收等行为,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

二、整治乱象,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网贷业务

各地金融办(局)和银监局要在前期对网贷机构开展校园网贷业务整治的基础上,协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杜绝网贷机构发生高利放贷、暴力催收等严重危害大学生安全的行为。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逐步消化存量业务。要督促网贷机构按照分类处置工作要求,对于存量校园网贷业务,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业务规模等状况,制定整改计划,确定整改完成期限,明确退出时间表。要督促网贷机构按期完成业务整改,主动下线校园网贷相关业务产品,暂停发布新的校园网贷业务标的,有序清退校园网贷业务待还余额。对拒不整改或超期未完成整改的,要暂停其开展网贷业务,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或取缔,对涉嫌恶意欺诈、暴力催收、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综合施策,切实加强大学生教育管理

各高校要把校园贷风险防范和综合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重大工作来抓,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党委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管控体系,切实担负起教育管理学生的主体责任。一是加强教育引导。积极开展常态化、丰富多彩的消费观、金融理财知识及法律法规常识教育,培养学生理性消费、科学消费、勤俭节约、自我保护等意识。现阶段,应向每一名学生发放校园贷风险告知书并签字确认,每学期至少集中开展一次校园贷专项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典型案例通报警示教育,让学生深刻认识不良校园贷危害,提醒学生远离不良校园贷。二是建立排查整治机制。开展校园贷集中排查,加强校园秩序管理。未经校方批准,严禁任何人、任何组织在校园内进行各种校园贷业务宣传和推介,及时清理各类借贷小广告。畅通不良校园贷举报渠道,鼓励教职员工和学生对发现的不良校园贷线索进行举报。对未经校方批准在校宣传推介、组织引导学生参与校园贷或利用学生身份证件办理不良校园贷的教职工或在校学生,要依规依纪严肃查处。三是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对于发现的学生参与不良校园贷事件要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并会同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将危害消灭在初始状态。同时,对发现的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四是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帮助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好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等方面困难。五是建立不良校园贷责任追究机制。对校内有关部门和院系开展校园贷教育、警示、排查、处置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院系和相关人员责任。对因校园贷引发恶性事件或造成重大案件的,教育主管部门要倒查倒追有关高校及相关责任人,发现未开展宣传教育、风险警示、排查处置等工作的,予以严肃处理。

四、分工负责,共同促进校园贷健康发展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明确分工,压实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各地金融办(局)和银监局要加强引导,鼓励合规机构积极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合法合规的信贷服务。要制定正负面清单,明确校园贷市场参与机构。要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保护和宣传工作。要加强信息共享与经验交流,以案说法,务求整治实效。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各高校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地本校工作分层对接和具体落实,筑好防范违规放贷机构进入校园的“防火墙”,加强风险警示、教育引导和校园管理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培训机构监管,依法查处“黑中介”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培训业务等各类侵害就业权益的违法行为,杜绝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培训、求职、职业指导等名义,捆绑推荐信贷服务。涉及校园网贷整治相关事项,有关部门应按照银监发47号文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梳理辖内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并于6月30日前将书面报告报送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监会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5月27日

篇7:进一步规范国旗下的讲话通知

进一步规范国旗下的讲话通知

各教学班、专业部:

升国旗仪式是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国旗下的讲话》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升国旗仪式,现对各班的《国旗下讲话》作出如下规定,请各班按照要求认真执行。

一、《国旗下讲话》的时间:每周星期一的'升国旗仪式上。请各班按要求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二、《国旗下讲话》内容必反映学校当前的教育主题、管理要求或焦点话题等,要起到对学生进行思想引导和教育的现实意义。

三、演讲要求:

1、演讲者要精神饱满、衣着整洁、姿态端正。

2、使用普通话进行演讲,语言要求自然流畅、生动、富有感召力。

3、演讲时间为3-5分钟。

四、《国旗下讲话》稿件必须由班主任老师严格审查把关,并将电子文档于前一周周五18点前,交团委谢斌老师处。规范格式为:纸张选用A4纸,标题为二号宋体加粗,正文为三号仿宋,并注明演讲班级、姓名和日期。

五、国旗下讲话的班级为当周值周班级。

六、学生处和校团委将把各班在国旗下的讲话情况作为评选先进班级和优秀团支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附:20xx-20xx学年度下学期值周工作安排

学生处 校团委

20xx年12月20日

篇8:进一步规范电视剧以及相关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全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电视剧以及相关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全文

日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视剧以及相关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曝光,《通知》对电视剧宣传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要求各电视台、视听节目网站以及电视剧制作机构,不得以所谓“完整版”“未删减版”“未删节版”“被删片段”等概念进行炒作。

在今年2月27日举行的全国电视剧行业年会上,广电总局就此曾专门点名批评过一些电视剧的不当宣传。去年底在北京卫视播出的《北上广不相信眼泪》就是个例子,有关该剧的大尺度画面曾在网络上流传,给观众造成导向有问题的错觉。北京卫视曾回应,网络上流传的不当内容,其实来自该剧尚在制作阶段时发布的第一版片花,制作完成交给北京卫视的时候,这些大尺度画面早已不复存在。

据悉,电视剧播出需要经过两轮许可,成片完成后首先要经过制作方所在地广电机构的审查,方具备在地面频道播出的资格;在准备拿给卫视平台播出前,须经广电总局的审核,以及电视台自身的审核,

中国电视剧编剧委员会副秘书长余飞表示,只要经过广电总局的审核,不管在哪个平台播出的电视剧内容应该都是一致的,“所谓的大尺度只是宣传噱头。”

广电总局的这份《通知》,还再次要求剧中不得插播广告及节目。其实早在,广电总局就下发规定,要求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今年的全国电视剧行业年会上,各电视台在分组讨论中一致表示,希望恢复电视剧中插广告,然而这一诉求并没有得到广电总局的支持。

此外,《通知》还要求,片尾播出演职人员表时不得插播广告。余飞表示,这一点尤为重要,“此前不少电视台在片尾随意插播广告,已经形成了行业陋习,这是对演职人员的`极大不尊重,现在是时候把属于演职人员的尊严还给他们了。”

这一份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电视剧相关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对电视剧及相关广告播出不规范的行为进行再次的管理和规范,主要包括以下要点:

1、各级单位要把好关,履行好播出以及重播审核原则;

2、明确标明发证机关、发证许可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号,展示不得少于3秒;

3、不得以“完整版”“非删减版”“被删片段”等进行炒作;

4、电视剧中间不得插入任何广告或者相关栏目,也不得出现任何节目、栏目的预告,不得擅自改变剧集长度,片头片尾不得以任何形式插入广告。

篇9:关于进一步规范电视剧以及相关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全文

日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视剧以及相关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曝光。《通知》对电视剧宣传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要求各电视台、视听节目网站以及电视剧制作机构,不得以所谓“完整版”“未删减版”“未删节版”“被删片段”等概念进行炒作。

在今年2月27日举行的全国电视剧行业年会上,广电总局就此曾专门点名批评过一些电视剧的不当宣传。去年底在北京卫视播出的《北上广不相信眼泪》就是个例子,有关该剧的大尺度画面曾在网络上流传,给观众造成导向有问题的错觉。北京卫视曾回应,网络上流传的不当内容,其实来自该剧尚在制作阶段时发布的第一版片花,制作完成交给北京卫视的时候,这些大尺度画面早已不复存在。

据悉,电视剧播出需要经过两轮许可,成片完成后首先要经过制作方所在地广电机构的审查,方具备在地面频道播出的资格;在准备拿给卫视平台播出前,须经广电总局的审核,以及电视台自身的审核。中国电视剧编剧委员会副秘书长余飞表示,只要经过广电总局的审核,不管在哪个平台播出的电视剧内容应该都是一致的,“所谓的大尺度只是宣传噱头。”

广电总局的这份《通知》,还再次要求剧中不得插播广告及节目。其实早在20,广电总局就下发规定,要求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今年的全国电视剧行业年会上,各电视台在分组讨论中一致表示,希望恢复电视剧中插广告,然而这一诉求并没有得到广电总局的支持。

此外,《通知》还要求,片尾播出演职人员表时不得插播广告。余飞表示,这一点尤为重要,“此前不少电视台在片尾随意插播广告,已经形成了行业陋习,这是对演职人员的极大不尊重,现在是时候把属于演职人员的尊严还给他们了。”

这一份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电视剧相关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对电视剧及相关广告播出不规范的行为进行再次的管理和规范,主要包括以下要点:

1、各级单位要把好关,履行好播出以及重播审核原则;

2、明确标明发证机关、发证许可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号,展示不得少于3秒;

3、不得以“完整版”“非删减版”“被删片段”等进行炒作;

4、电视剧中间不得插入任何广告或者相关栏目,也不得出现任何节目、栏目的预告,不得擅自改变剧集长度,片头片尾不得以任何形式插入广告。

以下为原文:

篇10:进一步规范电视剧以及相关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全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电视剧以及相关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全文」

日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视剧以及相关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曝光。《通知》对电视剧宣传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要求各电视台、视听节目网站以及电视剧制作机构,不得以所谓“完整版”“未删减版”“未删节版”“被删片段”等概念进行炒作。

“一剧两星”政策时候,电视剧行业一度资金吃紧。在今年2月27日上午举办的全国电视剧行业年会上,各大电视台在分组讨论中纷纷提出应恢复电视剧中插广告,并将电视剧恢复至“一天三集”。然而,恢复电视剧中插广告的这一业内诉求,似乎并没有得到总局的支持。近日网曝总局出了一份关于进一步规范电视剧及相关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主要包括以下4点内容:1.播前审查,重播重审;2.片头片尾明确标明发证机关、发行许可证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号;3. 不得宣传炒作“完整版”“未删减版”“被删片段”等概念;4.剧中不得插播广告及节目;片尾播出演职人员表时不得插播广告。不过多家卫视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暂时没接到广电总局的这个通知。

据通知规定,主要明确了四项:

1.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最为主要准则,加强管理责任;

2.明确标明发证机关、发行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号等相关审核自制;

3.严格规范电视剧宣传行为,在宣传的前期、中期、后期都不得出现违反《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4.严格规范相关广告播出行为,强调了不得在电视剧播出中插入广告及栏目节目的宣传广告,明确了不得播出任何广告的内容范围;

而最后颇为值得玩味的`是该通知主要针对的是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视听节目网站,这对于一些视频网站在播出电视剧中进行插入广告也做出了明确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是电视剧,无论线上线下,中插广告都是需要被禁止的!

据通知要求所示,以上规定已于3月1日起开始实行。

篇11:进一步规范接待新闻媒体采访事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接待新闻媒体采访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媒体记者采访接待工作、舆论引导监督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党委,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市人武部,市直各部、办、委、局,各人民团体,各行业服务中心,各副局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市直有关企业党委(党组)、总支(支部):

近年来,我市各部门单位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工作,积极运用新闻媒体改进推动工作,市内外各级新闻媒体对xxx各方面工作的关注程度和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大,xxx的知名度、美誉度得到进一步提升,但是在日常新闻媒体采访接待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接待工作不热情、接受采访不配合、遇到问题不上报;甚至一些领导干部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要么避而不见,要么随意发表不当言论,对媒体舆论监督不能正确面对,致使部门单位乃至xxx的整体形象受到影响等等。为了进一步规范各部门单位采访接待工作,提升服务水平,畅通信息渠道,着力构建“有章可循、规范有序、职责分明、统筹有力”的新闻媒体采访接待机制,进一步发挥新闻宣传工作引导舆论、凝聚力量、营造声势、推进工作的作用,现就进一步规范新闻媒体采访接待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采访接待职责

1、采访接待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谁发生、谁负责、谁解决”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部门单位(含上级主管部门)、企业为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对新闻媒体采访接待工作负全责。

2、采访接待必须把握及时稳妥、快速处臵原则。各乡镇

部门单位对媒体的`采访要求必须在第一时间给予主动配合,不得推诿、拖拉。对媒体的采访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积极应对,正确引导,尽早报告,快速处臵。

3、市委宣传部负责涉及市委决策、市政府行政行为等方面的采访接待;负责对各乡镇部门单位媒体采访接待工作的指导、协调、沟通、联络;负责对涉及到多家部门单位舆论监督责任主体的认定。

二、规范采访接待流程

1、明晰媒体采访报道意图。各部门单位在接待新闻单

位采访前,应要求记者出示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发的记者证,或新闻单位采访介绍信,并认真查验核对,及时掌握媒体记者的姓名、所属新闻单位、职务、具体的版面(频道)、联系方式等,以便核实、沟通。没有相关证件的可不予以接待。同时,各单位接待人员要认真了解记者的采访意图,如果记者已先在我市其他地方作了采访,也需一并了解。

2、规范采访接待报告制度。接待人员要及时将了解到的情况向上级汇报,不论涉及本地、本系统的还是涉及全市性工作的均要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乡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均要及时报告分管市领导,同时均应及时告知市委宣传部。各单位要根据记者采访的不同意图,积极主动与媒体记者作好沟通协调工作。同时,涉及多个地方或多个部门的采访,请示相关市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市委宣传部指定牵头负责单位。一般不接受电话采访。对境外媒体(包括港澳媒体)采访,必须经过上级党委、政府新闻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接受;私自接受采访,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3、落实专人如实介绍情况。各单位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特别是舆论监督采访时,应将情况告知市委宣传部,由本单位熟悉情况的第一责任人或第二责任人(新闻发言人)向前来现场采访的新闻媒体记者介绍情况、解答问题,对暂时无法介绍、解答或把握不准的问题,应及时作好解释工作,择期答复记者,避免因情况介绍不全面、不准确而造成报道的不全面、不客观。

4、做好采访报道跟踪反馈。接受采访单位的第一责任

人或第二责任人(新闻发言人)与宣传部一道向来访记者索看采访稿件,核对事实与数据。有负面影响的,想法设法做工作,不予报道。对媒体记者不符合实际的新闻舆论监督情况,由市委宣传部协调媒体更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各乡镇、部门单位要及时认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并均应及时反馈给媒体记者。若一时难以解决的,要研究方案,分期予以解决。无理要求,则要有充分证据,予以书面解释说明。

三、严明采访接待纪律

1、接受新闻采访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工作纪律,按照审核确定的采访范围和材料接受采访,按照已正式出台的文件或政策解答问题。

2、接受新闻单位采访时要热情、严谨、真实,在向新闻媒体披露信息时,必须遵守国家保密、国家安全等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3、接受采访的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采访活动,准备好

采访需要的相关资料;媒体记者需要现场采访时,涉及到的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新闻媒体的采访活动,安排好陪同人员、采访车辆、工作用餐等。

4、实行采访接待责任追究制。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媒体采访接待工作,对接受采访工作组织不力,信息披露不准确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部门,要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媒体的舆论监督实行信息反馈通知制度,市委宣传部制发《新闻舆论监督信息反馈紧急通知书》,对落实《紧急通知书》不力,被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进行报道,造成了恶劣影响的,按市委办[]27号文件规定,予以“一票否决”。

特此通知。

篇12:区政办规范公文处理程序通知

区政办规范公文处理程序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

(一)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须由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由区政府办公室机要科签收。除区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直接报送本人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机密文件外,各街镇、各部门一律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个人。区政府部门管理的二级单位、区内各类企业等其他单位不得直接向区政府行文(特殊紧急事项除外),如确需向区政府请示或汇报工作,应直接报主管部门,由其向区政府行文。

(二)向区政府报送的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要由主办部门协商相关部门后联合上报。凡联合行文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经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由主办部门会同协办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区政府,不可将未经协商和认真研究的问题上交区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将协办部门出具并盖章的意见作为附件,一同上报区政府。

(三)报送的公文要遵守公文处理规定,不得多头主送,不得混用“报告”和“请示”文种,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应一文一事,并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四)各街镇、各部门需要请示区政府或需要区政府转报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应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并及时上报公文,为区政府留足必要的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必须在文中说明原因。

二、进一步规范收文办理

(一)接收分发。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镇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一律由区政府办公室机要科统一收件、登记、分发。办公室其他各科室不接收部门和单位报送的公文(区领导批示交办向领导个人反馈的情况材料除外),特殊情况需接收的(主要是紧急事项的请示和报告类公文),要认真履行登记手续,及时呈报领导审批。

(二)签收拆封。凡由区政府办公室内、外收发签收的公文、信件等,由机要科接收核对后按下列方式处理:收件人是领导同志的,由机要科签收并送领导拆封;收件人是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的,由机要科签收并送办公室主任拆封。

(三)传批传阅。区政府办公室机要科收到公文后,要对其按办件、阅件或批件进行分类、登记。统一送办公室主任分批,按分批意见传送。

(四)管理归档。区政府办公室机要科要落实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负责文件登记、传递、催办、跟踪、回收等管理工作,对办理完毕和领导阅批后的文件要及时清理归档,定期向档案室移交。

三、进一步规范发文审签程序

(一)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发文,其基本审核程序是:拟办单位草拟——拟文单位主要负责人把关——区政府分管区长签字同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安排按程序行文——相应联系的服务秘书审核——区政府办公室主办科室负责审核——分管区长审签——区长签发——机要科复核编号——印发纸质公文和区机关内网发电子公文。其中“区政办发”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二)区长外出期间,应由区长签发的文件,经区长授权,可由区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签发。或经请示区长后,由区长回工作单位后补签;办公室主任外出期间,应由办公室主任签发的文件,经请示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回工作单位后补签。

(三)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公文,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文规范对文稿进行审核把关。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按会议审议意见完善后,按发文程序审核,最后由区长签发。

(四)凡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需要行文的文稿,由主办部门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意见修改定稿后,直接报送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行文,不再进行部门会签。

(五)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涉及费用减免、经费审批、国有资产处置等方面的文件,经分管区长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文件下发的公文,凡涉及费用减免、经费匹配等内容,除有财政部门的会签意见外,还须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阅,提出处理意见,由区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六)签发正式赋予公文法定效用,通常情况下,公文文稿通过几次审核确认无误,由签发人批注正式发出意见,签注姓名和日期后,文稿即成为定稿,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未经签发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再做任何修改,否则将负行政或法律责任。确有修改必要的,须说明原因,请示签发人批准。

四、进一步明确发文审签职责

(一)由部门代拟文稿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研究,组织起草,认真把关,签名负责。文稿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权限的,主办部门要与相关部门搞好会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及时反馈会签意见。代拟部门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文稿时,要一并提供行文依据、会签情况等资料。相应联系的服务秘书负责核实基础内容(包括数据、人名、职务、地名、时间、表述等)。区政府办公室主办科室负责审核公文文稿,做到语言通顺、结构合理、内容正确。

(二)区政府办公室主办科室负责人初核职责:确定发文形式和送审环节,审核公文文字、段落结构是否正确,会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性文件是否经过法制部门审查,公文内容是否真实、合理、合规、合法和可行。

(三)办公室主任审核职责:协调公文间的关系,内容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发文。

(四)区长、副区长审签职责:重点审查公文核心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是否准确反映了政策精神和决策意图及要求。

(五)区政府办公室机要科复核职责:签发程序和公文格式是否正确,行文关系和发送范围是否恰当,密级和紧急程度标注是否准确等。

(六)区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核稿中,对公文质量不高、内容不完善、格式不规范等问题,视情况约请拟文单位修改、自行完善、退回补正。

(七)区政府办公室主办科室对区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后的文稿,在复印前,要再进行一次校对,发现问题应及时请示有关领导确认;对格式、文字表述上有疑问的,要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确定无异议后印发。

(八)制发公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力戒照抄照转、内容空泛。要严格控制文电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电一律不发;可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电不以区政府名义制发;可通过便函等形式印发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正式公文印发。凡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发文电的,一律由部门、单位自行制发,或由几个部门、单位联合制发。未经区政府同意,区政府部门不得擅自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文。

区政府办公室对全区政府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负有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责任,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报送区政府的不符合行文规范及上述要求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将实行退办。

篇13:公司健全会议制度的通知

XX建[20XX]第13号

各部门、分公司、项目部:

为规范管理,提高中企建设管理水平,经总经理办公室研究决定如下:

一、每周由总经理组织召开一次中层干部例会,时间为每周星期六下午3:00;

二、每半年由总经理组织召开一次半年工作总结会议,时间为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参加人员:各分公司经理以上管理人员。

三、每年由总经理组织召开一次年终总结大会,时间为每年的春节前8天左右;参加人员:全体员工。

特此通知。

XX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0XX年五月十一日

篇14:于进一步规范电视剧以及相关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有关于进一步规范电视剧以及相关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视剧以及相关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日前曝光,《通知》对电视剧宣传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要求各电视台、视听节目网站以及电视剧制作机构,不得以所谓“完整版”“未删减版”“未删节版”“被删片段”等概念进行炒作。

在今年2月27日举行的全国电视剧行业年会上,广电总局就此曾专门点名批评过一些电视剧的不当宣传。去年底在北京卫视播出的《北上广不相信眼泪》就是个例子,有关该剧的大尺度画面曾在网络上流传,给观众造成导向有问题的错觉。北京卫视曾回应,网络上流传的不当内容,其实来自该剧尚在制作阶段时发布的第一版片花,制作完成交给北京卫视的时候,这些大尺度画面早已不复存在。

广电总局的这份《通知》,还再次要求剧中不得插播广告及节目。其实早在,广电总局就下发规定,要求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今年的全国电视剧行业年会上,各电视台在分组讨论中一致表示,希望恢复电视剧中插广告,然而这一诉求并没有得到广电总局的支持。

此外,《通知》还要求,片尾播出演职人员表时不得插播广告。中国电视剧编剧委员会副秘书长余飞表示,这一点尤为重要,“此前不少电视台在片尾随意插播广告,已经形成了行业陋习,这是对演职人员的极大不尊重,现在是时候把属于演职人员的尊严还给他们了。”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月11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说,《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实施一年多来,执行情况总体良好,社会各界普遍认可。但近来一些违规问题出现反弹,主要表现在:一是影视剧片头、片尾插播广告;二是超时插播广告;三是一些传输转播机构在传送转播节目时插播游动字幕广告;四是一些广告夸张宣传;五是一些时政新闻类节目商业冠名等。为坚决纠正这些问题,切实规范广告播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

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牢牢把握广告内容的正确导向,认真履行对广告的依法审查职责,坚决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坚决抵制内容低俗的不良广告,严格依法经营和播出广告。

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

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总局61号令规定: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 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同时要做到:(1)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2)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3)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规范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行为

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应当安排在不同版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时政新闻类节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不得使用新闻报道及其素材,或以新闻采访形式作商业广告。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为商业广告作形象代言。

清理违规电视购物短片

广告根据《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71号)和《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1号),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严格审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企业资质,必须严格审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投放的短片广告,或者内容违反规定的短片广告,一律不得播出。对违规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播出机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对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投放虚假违法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企业,总局将通报全系统禁止接受其投放的任何广告。

整顿虚假违法健康资讯

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审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健康资讯广告的资质、证明等法定材料。要严格把握健康资讯广告的内容导向和格调,坚决禁止播出涉性广告。要规范健康资讯广告形式,不得以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应当侧重介绍疾病预防、控制和治疗等科学知识,不得含有宣传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内容,不得以患者和医生、药师、专家等名义作证明。

坚决禁止在转播节目时插播各类广告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台(站)、发射台(站)和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转播传送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贴片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广告;不得以自行组织的商业广告替换被转播节目中的正常广告。

严格按规定要求播出公益广告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切实履行媒体的社会责任,认真执行每套节目每日黄金时段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全天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总量3%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内容的公益广告,各播出机构必须按要求播出。

从严查处各类广告违规行为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转播机构要对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主动清理违规问题。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对自查不力、仍存在违规问题的,给予其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等处理,并追究违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等处理的机构,取消其参加当年广播影视系统任何“评优评先”资格。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报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备案。近期,总局将组织检查小组,对重点地区、重点播出机构进行抽查[1] 。

请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区内各有关机构,并督促切实贯彻落实,确保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继续明显好转。

篇15: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彩票资金构成比例政策管理通知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彩票资金构成比例政策管理通知

财综[]94号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彩票资金构成比例政策管理,彰显国家彩票的公益性和社会责任,促进彩票事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1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89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彩票和责任彩票宗旨。彩票资金构成比例既要实现政府特许发行彩票筹集资金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的宗旨,也要为彩票机构开展业务提供经费保障;既要满足社会公众对彩票的文化娱乐需求,保护彩票购买者的积极性,也要合理控制彩票游戏的刺激性,彰显国家彩票的社会责任。

(二)坚持严格的`管理权限。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由国务院决定,各彩票品种按照彩票游戏销售额计提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决定确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可在奖金比例不超过75%的范围以内,根据彩票发行销售需求状况及不同彩票品种的特征,确定具体彩票游戏的资金构成比例。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提取比例,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彩票发展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民政部门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三)坚持比例返奖。各彩票品种应当合理设计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的具体计提比例。彩票奖金应当采取比例返奖方式设计,即彩票奖金按一定比例从彩票销售额中提取。

二、政策调整主要内容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彩票品种或变更彩票游戏规则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应按以下要求拟定:

1、严格限定彩票奖金比例。彩票奖金比例应在坚持比例返奖的原则和国务院批准的最高限度以内,根据彩票需求状况及不同彩票品种的特性拟定。要适当控制单注彩票最高中奖奖金额度,合理设置彩票设奖金额,提高彩票中奖面,增强购彩体验和娱乐性。

2、切实保障彩票公益金比例。彩票发行机构应当根据彩票需求状况及彩票品种的特性,在彩票游戏规则中合理拟定彩票公益金比例。彩票公益金比例最低不得低于20%。

3、合理控制彩票发行费比例。彩票发行费比例应按照彩票品种特性、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等合理拟定。其中,传统型、即开型彩票发行费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5%,乐透型、数字型、竞猜型、视频型、基诺型等彩票发行费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3%。

(五)自1月1日起,对经财政部批准已上市销售的彩票品种,传统型、即开型彩票发行费比例暂维持15%不变;乐透型、数字型、视频型、基诺型彩票发行费比例超过13%的,一律调整为13%,不超过13%的,暂维持其发行费比例不变;竞猜型彩票游戏公益金比例低于20%的,一律将其发行费比例下调2个百分点。以上下调的彩票游戏发行费比例,除将中国福利彩票双色球游戏发行费下调的一个百分点转入该游戏调节基金用于返奖等外,其余的应当全部用于上调相应彩票游戏的公益金比例。

三、做好政策衔接

(六)需要下调已上市销售彩票游戏发行费比例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按照合理确定分担机制、保障彩票代销者合理费用的原则要求,于11月30日前提出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提取比例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执行。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要切实做好彩票发行销售系统、财务、统计等各项调整工作,严格按照调整后的计提比例及时、足额缴交彩票公益金。

(七)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彩票公益金比例和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及时、足额执收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彩票资金和彩票机构财务管理,盘活用好结余资金,按时下达彩票机构预算并核拨经费,确保彩票发行销售工作平稳运行。

财政部

2010月21日

篇16:县政办建立企业金融顾问制度通知

县政办建立企业金融顾问制度通知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增进银企沟通,加大金融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县政府同意,确定在我县建立中小企业金融顾问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金融顾问职责

(一)帮助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提高市场竞争力。及时向中小企业提供各类产业信息,帮助分析市场需求和行业状况,努力寻找中小企业在市场发展中的位置,优化资源配置,谋求最佳营销策略,提高自身的“造血”功能和积累能力。同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大力提高企业家素质,制定有关科学管理的制度和措施,规范经营,自我约束,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水平。

(二)规范企业财务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帮助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确保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必须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提高生产经营的透明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向银行提供数据准确、真实有效的会计报表,如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成果。

(三)推介各类金融产品,提供优质高效金融服务。及时向中小企业宣传包括信贷、支付结算、电子银行等各类金融产品,帮助中小企业选择适合企业自身的结算工具,提高资金结算周转效率。

(四)为中小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提供金融辅导。在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基本规范的前提下,企业有信贷资金需求的,首先要帮助企业获得银行信用评级,按照信用评级的要求,指导企业提供各类信用评级资料,并配合银行到企业现场考察。在信用评级完毕,银行授权相应信用额度后,要帮助企业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信贷产品,提供保证抵押方式政策咨询,并在贷款申请、受理、调查、最终获批、签定贷款合同等环节提供“一条龙”配套服务。

(五)提供理财服务,提高中小企业资金效益。向企业提供各类金融产品理财咨询服务,为企业设计理财方案,提供理财信息,帮助企业实现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六)强化诚信意识,树立中小企业良好信誉。帮助企业增强信用意识,提高自觉还贷意识和行为,以实际行动取信于银行;同时规范自己的开户行为,实行基本账户结算制度,使存款、贷款、结算以及经营活动都置于银行的监督之下。

(七)加强银企信息沟通,密切银企关系。及时了解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定期向企业宣传信贷政策及信贷业务的品种、条件、操作程序。积极搭建银企交流平台,增进相互了解,实现信息对称,建立互相信赖的银企合作关系,在保证双方利益的前提下,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二、工作流程

(一)金融顾问产生程序。由每家金融机构报送3名候选人,报县人行初选,最后由县政府审批确定。

(二)企业名单产生程序。按照双向选择原则,首先由县经信局筛选30家候选企业名单,并由企业指认顾问银行,报县人行初选,然后指导各金融机构指认企业,最后由县政府批准确定。

三、考核奖励

由县政府牵头成立领导小组,每年年终对金融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根据企业反馈、帮扶实效等情况评选出考核等次,对评为不称职的责令该家银行更换金融顾问;对考核评为优秀的,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篇17: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通知

一、坚持依法依规组织收入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依法征税,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及时足额组织税收收入。同时,越是在税收形势严峻的情况下,越不能“寅吃卯粮”。要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采取空转、转引税款等非法手段虚增收入,坚决避免突击收税,切实保证税收收入质量。

二、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减税政策,绝不能以税收收入任务紧张为由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上打折扣。要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解读,认真执行包括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再就业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防止擅自或变相减免税。

三、强化税收收入质量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收入质量管理作为重点工作常抓不懈,建立完善税收收入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风险管理、税收入库、税收与经济匹配性等方面的`考核,定期测算下发评价结果并做好反馈工作,加强对税收收入质量的监督和考核,实现真实、没有水分的增长。对纳税人申报的异常税款要严格审核,把好入口关;对已入库税款要认真甄别,对“问题税款”该退库的退库,该调库的调库。强化税收会计监督,及时发现税收执法风险,规范税收征管秩序。

四、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组织收入、征收管理等情况的监督。一旦发现越权征税、违规征税、税收政策不落实、收过头税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严肃查处违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促进规范税收执法,做到依法征管。对地方违规干预税收的行为要主动向当地政府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坚决防止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维护正常税收征管秩序。

篇18: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教财厅[20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督察组第三次大督查反馈意见,结合当前一些地方和高校学生资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要正确认识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解困型资助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定位,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

二、进一步完善认定办法、改进认定方式

1.及时修订认定办法,合理确定认定标准。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本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指导标准。各高校要根据各地指导标准,结合学校所在城市物价水平、高校收费水平、学生家庭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和资助档次。对多年前制定、现已不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认定办法和条款,要尽快予以修订。修订后的办法要在学校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即可。

2.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院(系)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系)的认定工作,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各高校要将班级辅导员(班主任)、院(系)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3.精准分配资金名额,明确重点受助学生。分配资金和名额,不能搞简单的划比例、“一刀切”。各地在分配资金和名额时,要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多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高校分配资金和名额,要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4.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各高校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采用隐性的方式,避免大张旗鼓的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三、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

1.提高政策的透明度。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同时,要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

2.引导学生积极受助。要通过讲解国家制定资助政策的目的,为保证资金投入所做出的努力等背景情况,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明白,国家资助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制度安排和重要举措。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3.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要以适当方式予以惩戒。

教育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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