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甘肃省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待遇水平(共含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子骗湖江子骗胡江”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为保障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甘肃省人社厅、省财政厅12月5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项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本次调整范围为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各项待遇将在本月底前调整落实到位。
一、伤残津贴调整与养老金调整不能双重享受
据悉,本次调整范围为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工伤并在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需特别注意的是,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也就是说,在实际执行中,伤残津贴调整与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得双重享受。
二、确保各项待遇在本月底前调整落实到位
调整后,一至四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按照《通知》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和六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关闭破产企业已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省人社厅要求,各市州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实施,确保各项待遇在2012月底前落实到位。
一、工伤保险工作
(一)参保登记
1、 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2)业务办理的标准和规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章征缴管理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2、 服务对象:省直参保单位
3、 业务经办方式和流程
经办方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办理流程:单位申报→业务办理→业务复核→领导审批→资料归档
4、所需提供的资料
(一)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批准成立证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国、地税务登记证;
(四)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正面A4纸10人);
(五)单位法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六)单位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总机构)(分支机构需提供法人书面委托书)任命书或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等;
(七)单位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需开户银行提供相应证明)、社会保险登记证;
(八)单位职工人数、人员分类(需提供本单位全部工作人员)花名册;
(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需提供《参保单位上月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发放报表》);
(十)当年《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核定表》。
5、办结时限:及时办结
(二)工伤保险费征缴
1、政策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2、业务办理的标准和规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缴费比例: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风险中等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5%、不实行费率浮动,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1.0%、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2.0%。
记者16日从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我区对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调整时间从201月1日起执行,调整范围为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据了解,此次调整共惠及2.2万人。其中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1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84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8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2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6元,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1元,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9元。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5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此基础上加发32元。
记者了解到,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如果低于20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将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上调工伤保险伤残津贴
据省12月底下发的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文件精神,本月,我市将为20在册的1-4级工伤伤残人员调整了伤残津贴。月人均伤残津贴从底的2587.56元增加到2859.65元,人均增加288.14元,增幅为10.5%。
本次伤残津贴调整,采取了普遍调整、特别调整和倾斜调整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普遍调整
对20在册,并在2016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及2016年1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伤残人员,采取了定额调整和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
即,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48元的定额调整金额,并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4.8%的增加定比调整金额,两者之和即为普遍调整增加金额;
二、特别调整
将2016年前及当前在册职工的“特别伤残津贴”项目,从150元上调至277元。
三、倾斜调整
一方面对年满75岁周岁及以上的工伤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一次性发放;
另一方面,对通过普遍调整和特别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2244元/月的,补齐至2244元/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上调
另外从2016年7月1日开始,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低于我市城镇低保标准630元的,按630元发放!
本次调整共有491名1-4级工伤伤残人员和3名供养亲属人员受益。符合调整条件的工伤职工,可以最早从2016年1月起补发,工伤保险基金为此支付约180万元,补发金额将在春节前发放。
职工因工死亡的可享受什么待遇?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还可按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的标准享有职工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可以享有什么补偿?
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昨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为了改善工伤人员的生活水平,我市上调了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其中伤残津贴每月至少增加121元。
此次调整的范围为12月31日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和经审批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伤残津贴按不同的伤残等级增加额度为:一级182元/月、二级172元/月、三级162元/月、四级152元/月、五级142元/月、六级121元/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额度为: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81元 /月,其他人员61元/月。生活护理费根据护理等级、规定的比例等确定。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上调计算时间为年1月1日;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上调计算时间为2015年7月1日。市医保局将依照文件精神做好待遇调整和补发工作。
目前市本级享受工伤“三项待遇”的人员有250余人。上调后,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平均水平达到1444元/月;供养人员平均待遇水平达到685元/月,护理费平均水平达到1193元/月。
根据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和参加了工伤保险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费用。此外,五级至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直接支付。
本市2015年工伤伤残津贴月人均3702元
3月13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召开发布会,发布本市2015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
具体调整标准是: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由目前的月人均3370元调整为3702元,人均增加332元,增幅9.9%。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80元,二级伤残360元,三级伤残340元,四级伤残32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目前的月人均1757元调整为1917元,人均增加160元,增幅9.1%。此二项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生活护理费目前人均每月2088元,待2014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于7月1日进行调整。
据了解,本市自2001年起,对因工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逐年进行了调整。目前全市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护理费待遇人员共1.2万人。三项待遇调整后,社保基金全年预计增加支出0.28亿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