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共含18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数码超市”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各国著作权制度中对著作权限制的主要内容。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与促进知识与信息广泛传播的双重目的。合理使用的正当性可以从多方面加以认识,包括激励与接近之平衡、宪法与公共利益、以交易成本和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经济学分析等。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仍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我国颁布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合理使用的规定即是这种体现。
“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对作品所进行的使用。合理使用制度最直观的考虑是不允许使用他人作品会阻碍自由表达与交流思想,它最关注的是非营利目的的使用。换言之,“合理使用”原则允许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著作权作品进行使用。它服务于一种设计,这种设计是要确保著作权人对作品表达性方面的控制而又不会延伸到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方面。
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限制最重要的一种形式,自然可以定位于对著作权的限制。从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看,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这种专有权都规定了一些限制。其中有些限制适用于作品或者与作品相关的某些方面,如著作权人发行和展示作品的专有权受制于首次销售原则限制;而有些限制适用于著作权作品使用的特定类型,如引用方面的合理使用。对合理使用来说,该原则也是对所有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某些方面的限制。如计算机程序复制品的所有人为了备份而制作一个复制品,根据合理使用原则,没有侵犯程序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在合理使用原则下,本来由著作权人控制对作品著作权使用的行为如复制作品,可以由使用者自由使用。从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看,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和研究等性质的对作品的使用被划定为合理使用行为。也就是说,著作权法列举了一些特定的使用作为合理使用行为。但是,在具体涉及到合理使用判断的著作权案件中,无论一个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被列入有限分类的行为,都不能简单地确定是否为一种合理使用。没有在明确的分类中的作品使用也可能是合理使用,而在列举范围内的行为也可能不是合理使用。各国在司法实践中也发展了判断合理使用的标准和方法。如在美国,法院首先考虑行为是否列入了一个或几个广义和模糊的对合理使用的分类中,然后考虑界定合理使用的因素。在确定被告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时,法院考虑的因素包括: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作品的性质、作为一个整体的著作权作品被使用的量和实质部分、使用效果对著作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的影响。
上一篇:幼儿园卫生保健15制度 下一篇: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制度立法论文
[摘要]我国现行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较单一,并且尚未设定判断标准,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涵盖的范围较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运用自由裁量权判断合理使用之构成,因判断标准的不尽相同导致审判结果不确定及不可预测。立法上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有效运行。文章认为,第三次《著作权法》的修改应从我国国情出发,适当增加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以平衡各方利益,并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修改,在坚持纳入“三步检验法”的同时还应明确规定其仅适用于兜底条款,以应对网络传播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
[关键词]《著作权法》修改;合理使用;完善建议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其中,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改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著作权立法将“利益平衡”作为宗旨和价值目标,在利益平衡的过程中,合理使用制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关乎国家文化繁荣与社会发展的利益。但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快速发展,现行著作权法律体系下著作权人和其他使用人之间的利益格局也在不断改变,合理使用制度受到巨大冲击。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对合理使用制度应如何安排才能进一步发挥合理使用制度的利益平衡作用,有效解决著作权合理使用纠纷,值得探讨。
一、现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
(一)立法现状
在没有著作权人许可,亦不用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允许自由使用属于著作权人且已经发表的作品,即合理使用制度,在我国《著作权法》第2章第4节第32条,列举了12种权利限制例外的行为。现行合理使用制度立法,采用的是大陆法系国家几十年前在著作权法中制定的规则,详细例举例外的情形,但并没有纳入《伯尔尼公约》提供的“三步检验法”,①也没有仿照《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设定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早期该种立法模式为司法实践指明了适用范围,有利于遏制合理使用制度的滥用。但随着我国著作权的发展,该立法模式的滞后性也随之凸显,一些新增的“合理使用”行为无法可依,被划入侵权行为之列。
(二)司法现状
透过我国最近的一些涉及合理使用的案例,发现各法院在对《著作权法》第22条适用上态度的迥异,至于以何种标准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也没有统一的答案。审判标准缺乏一致性造成了案件的裁判结果较难预测。1.对《著作权法》第22条的严格解释不同在何连红与王德埙等著作权纠纷案中,②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被上诉人的行为“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合理使用情形,故未要求引用者核实作者姓名,因此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在王巨贤与绍兴市水利局其他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亦对《著作权法》第22条第(10)项的规定作严格解释,认为被告绍兴市水利局使用原告作品却未指明作者姓名,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要求,从而撤销了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初审判决。2.突破《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12种例外情形尽管我国的传统理解是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的例外情形严格判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但对于实践中新出现的“合理使用”情形,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一些法院会大胆尝试,借鉴美国合理使用模式的判断标准,突破现行法律规定。在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诉北京电影学院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④被告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6项列举的“为学校课堂教学”的例外提出合理使用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出于教学目的组织学生摄制毕业电影作品,并且在作品摄制完成后,没有发行放映,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在该案中,法院采用美国《版权法》第107条所列的第一个因素“使用的目的”为判断标准对该案加以分析。该分析已经突破了《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6项规定的“翻译或者少量复制”行为,即将该案中出于课堂教学目的的摄制行为作为一种新的合理使用形式。
二、现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
从立法精神上看,创设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于利益平衡,以促进我国文化的繁荣发展。然而,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其立法本意难以彰显。
(一)立法模式单一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采用的是“列举式”的规定办法,列举了12种合理使用情形。虽然此种立法模式有相对明确性,可保证部分案件“同案同判”,便于社会公众知晓,但对于12种情形之外的作品使用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容易造成侵权,有违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精神。立法模式单一,导致法律条文僵硬,长此以往,一些新生的符合立法本意的行为会因为法律规定的滞后性而被遏制,著作权利益失衡将违背立法本意,阻碍作品成果的传播。
(二)缺乏判断标准
前文分析的案件裁判表明,因为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缺乏原则性指引,在合理使用案件中,各法院没有形成一致的判定标准,多重判断标准的交错混用加剧了“合理使用”标准解释的混乱局面。对司法者而言,将有可能造成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法院审判人员之间若存在分歧,当事人将难以预知自己的行为后果,损害立法的权威。因此,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尚未设定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了该制度的有效运行。
(三)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涵盖范围过窄
目前,我国著作权在理论和实践方面还不能像英美法系的国家那样完善,同时,我国著作权法的发展所面对的困难远大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其中的原因很多,如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行为人的使用行为千差万别,列举不到之处都有可能导致一些符合立法本意的使用行为被划入侵权之列。我国现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涵盖的范围过窄,不符合我国国情。
三、合理使用的主要立法模式及其利弊
通过分析各个国家的合理使用制度立法,各国主要采用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开放式,另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公平交易模式。从运行效果来看,这三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开放式
美国的合理使用制度,集中体现于《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该条款在列明法定“合理使用”类型后,还明确规定在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必须考虑但又不局限于四大因素:一是该使用对于市场的影响;二是作品的性质;三是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四是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美国法官在审理一般的涉及合理使用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时,综合运用“四因素分析法”即可认定合理使用抗辩是否成立。在疑难、复杂案件中,通过观察美国合理使用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裁判,该种立法模式的优势在于具有更强的灵活性,从而更能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但其弊端在于法官可以行使的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导致当事人的事前预测与实际结果偏差较大,导致一些使用者不敢充分利用合理使用制度。所以从实际运行的效果来看,美国式合理使用给社会公众所带来的好处,仍然有一定的差距。
(二)以英国为代表的公平交易模式
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及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平交易模式,虽然法律渊源不同,但内容却不谋而合,均为“例外法定主义”,以明文列举的方式列明各种版权例外的情形。⑤此外,将“三步检验法”作为判断合理使用的条件。该种立法模式的优势在于更具有确定性,当然也因为过于僵化、无法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而饱受争议。在某项使用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法官可能在著作权制度以外的法律中寻找依据,以求平衡法律的灵活性与可预见性。
四、对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适当增加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与前两次《著作权法》修订不同的是,第三次修改是我国为适应国家文化发展的主动选择,即从应变到求变,因此,可以更多考虑到我国的实际需求。从理论层面到实践方面,我国著作权的发展,跟英美法系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在对域外先进制度进行引进、借鉴时,应当基于我国现状。由于我国法官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司法经验不足,且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同时,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不存在判例规则,法律明文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过少,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可能会给法官造成困扰,增加不必要的审判时间,甚至导致“同案异判”的现象发生。将其他国家、地区和我国司法实践中基本形成共识的、出现频率高的“合理使用”行为,适当明确列举为法定合理使用情形,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同案不同判。此外,法律明文列举更多的法定合理使用情形,有利于节约审判资源,减少不必要的审判时间,还可以避免其他因素的干扰,保证裁判的公正性。
(二)“三步检验法”应仅适用于兜底条款
国内有研究认为《著作权法》送审稿第43条新增的“三步检验法”规则是错误的嫁接,⑦使原本列举的权利限制情形的存在失去了意义,这将会使合理使用制度变得闭合,不利于作者以外的其他使用者理解法律条文,在使用作品时因害怕而犹豫不决,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为解决这一不足,可立法规定三步检验法仅适用于兜底条款。因为合理使用条款所列举的情形是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共识的从而被立法所确认的“合理使用”行为,因此不用审理法官可另行根据“三步检验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如此,就能保证原本列举的权利限制情形不失其存在的意义,从而增强法律的实践操作性。虽然在域外著作权立法中,尚未存在仅将“三步检验法”适用于兜底条款的规定,但正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回答记者关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话题时所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离不开中国自己的国情”,是“理论创新”。笔者认为,法律的修改,从我国国情出发,符合现实需求,能最大限度发挥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突破常规的理论创新是可取的。当然,“三步检验法”是法律将某种使用行为列举为法定合理使用情形的前提,这一点是不能改变的。
五、结语
在由应变到求变的修订背景下,学界从不同角度为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结合案例分析梳理,指出我国现行合理使用制度因未设定诸如“三步检验法”判定标准等原因,加之我国法官在著作权纠纷案件方面司法经验不足,各法院采用各不相同的判断标准,导致我国合理使用案件的结果较难预测。本次《著作权法》修改应立足国情,从本国利益出发,适当增加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此外,笔者认为可通过立法规定三步检验法仅适用于兜底条款。
注释
①“三步检验法”源自于《伯尔尼公约》,其内涵为:仅限于在特殊情况下使用作品、与作品的正常使用无碍、没有不当影响著作权权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才构成合理使用。
②参见何连红与王德埙等著作权纠纷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黔高民三终字第19号判决书。
③参见王巨贤与绍兴市水利局其他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民再字第21号民事判决。
④参见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与北京电影学院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5〕海民初字第963号判决书。
⑤宋海燕.从各国地区版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实践看中国版权法下的合理使用制度―――Google图书馆计划案引发的思考[J].知识产权法研究,,(1):92。
⑥李琛.论我国著作权法修订中“合理使用”的立法技术[J].知识产权,2013,(1):15。
⑦苟红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个人合理使用的法律问题研究[D].广东:华南理工大学.。
第一条 目的
为了更好的对学校职工外出乘车进行规范管理,更好的对学校的费用进行成本控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归定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 具体要求
1、学校员工外出办事,本着节约原则,应尽量乘坐市内普通公交车辆(公共交通车),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许乘出租车;
2、员工外出办事,需事先向本部门领导或向直接上级主管领导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外出办事,如无事先上报而产生的乘车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四条 可乘出租车的标准
1、提取、携带大量现金和支票(数额0元及以上)外出办事;
2、搬运学校大量及贵重物品;
3、接送学校重要客人、合作伙伴及客户;
4、经过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允许加班至晚间23:00以后路途偏远且无任何普通交通工具乘坐;
5、当天所安排课时为两个不同教学地点且上、下课衔接时间相差在半小时以内;
6、上晚班的老师在下班后无公交车可乘坐,学校根据上课地点与家的距离,酌情批准乘坐的士;
7、学校领导交办的紧急公务及经校长特批的其他情况。
以上乘车情况均需在获得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出租车,否则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五条 日常情况乘车的报销规定
1、每工作日只报销一次上、下班路费(离家—工作地点—回家),期间如有转车则只报销转一次车的费用(单程);(备注:以上公交费用均按市内公交核算:1元/次)
2、工作期间,由办公地点到合作单位或本校基地上课/办公,其中产生的费用则实报实销;(备注:教学部将根据老师综合情况进行课程安排,采取就近原则)
3、每月只能报销一次,原则上每月3日前报销上月所发生的交通费;
4、区间路程时间在20分钟以内者,不能转车或乘坐的士;
5、晚班教职工下班时,在无直达公交车可乘坐的情况下应尽量转乘其他线路公交车;
6、日常情况乘车报销流程
(1)员工填写固定工作路线报销申报表,由财务审核,交校长审批通过后,每月按此线路予以报销。如有更改,必须提前2天填写变更工作路线申报表,交由财务审核;
(2)除每月固定工作路线外,如遇特殊临时安排或助教等,在当月报销流程中填写,注明即可。特殊线路报销也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工作路线申报表,并遵守报销规定及报销注意事项。
第六条 特殊情况乘车的规定
1、员工因公乘坐出租车划归于乘车特殊情况,可乘坐出租车的条件见本规定之<第四条>所述内容实行;
2、在各部门有员工必须定期乘坐出租车的情况下,各部门主管需提交所在部门定期必须乘坐出租车的乘车事由及员工名单的申请,经由校长审批后交由财务,财务以各部门上交的申请为依据对乘车费用进行核算报销;
3、教职工由于以上特殊原因而发生的乘车费用需在费用产生当日起的七个工作日之内交由部门主管及校长签字交到财务进行费用报销;
4、特殊情况所发生的乘车费用不纳入交通费,直接划归于财务普通费用报销。
第七条 注意事项
1、住宿员工:住宿点至办公地点只报销一次上、下班费用,上课期间费用则实报实销;
2、非住宿员工,按市内公交一般原则予以固定住宿地方按每天上班一次、下班一次,予以报销,因个人原因更换住宿地点,必须提前到财务申请住宿地点变更,否则财务有权不予以报销;
3、当上课或上班地点线路有多种选择时,以选择最节约车次乘坐,财务也将从节约角度出发,以最节约车次核算;
4、所有员工必须遵循真实、节约的报销原则,严禁虚假、乱报,如经查实,取消当月绩效,并做双倍处罚。
第八条 其他
1、学校有权对本规定实际执行中存在问题进行修改调整;
2、本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过程中未尽事宜,将另补充规定;
3、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第一条: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第二条:支出管理的任务是:维护本校的正常运转;保证学校基本工作任务的完成;节约使用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支出管理的要求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适度从紧、实行保障与控制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增强支出管理的科学性,积极采取措施,强化支出管理;深化支出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完善和执行重大支出项目的审批程序。对金额较大或专项支出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决策性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要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管理、大宗物资采购的规定执行。学校的重大支出应由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列入学校预算和财务计划予以实施,防止造成无计划开支和损失浪费。对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要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自行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人事、劳动、财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福利待遇政策。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包括用于个人的福利待遇支出,一律不得执行。对违反财经纪律和不合理的开支一律不得支付。
第六条:支出管理要重点保证人员经费和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对批准的人员经费支出和维持学校基本运转的公用经费支出要予以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努力保证国家规定所必需的人员经费支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完成基本工作所必需的公用经费支出。
第七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采取有效措施,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加大控制力度,杜绝花钱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的行为。尤其是要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分别制定管理办法,从严控制这些支出的过快增长。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当运用经济手段来管理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支出。
第八条:专项资金要专项审批,对于其支出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定期报送使用情况,同时建立专项资金包干负责制,落实到人。专项工程完工后,要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损失浪费、资金积压等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如何,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
【内容提要】在图书馆数字化建设过程中,由于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扩大了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使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同时在图书馆数字化建设过程中,出于满足广大用户信息需求的目的,在对作品的网络传播上出现了一些侵权行为。这就提出了网络环境下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范围问题,也引发了人们从深层次上来思考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价值和必要性问题。
【摘 要 题】信息法学
【关 ……
1 我国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的现状
我国图书馆的数字化建设始于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国家重点科技项目《中国试验型数字式图书馆》。稍后,8月文化部提出了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前一个项目以国家图书馆为项目组长,在上海图书馆、辽宁省图书馆、南京图书馆、广东省中山图书馆和深圳图书馆的参与下共同进行,经过长达四年的科研攻关,开发了以六大馆的藏品为基础的数字图书馆应用系统,对数字资源从采集、加工、存储、管理、调度、发布到服务等全过程进行管理,该项目在5月通过了国家鉴定。后一个项目由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电信总公司、中国科学院、航天工业总公司、广播影视信息网络中心、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单位联手合作,其目标是要建立起一个跨地区、跨行业的文化信息资源网络,拥有大规模的、可以智能检索的海量数据库,使之成为我国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
几年来,图书馆数字化建设在我国进展顺利,许多图书馆提供的数字化信息资源为满足广大用户的信息需求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但隐藏在大量的数字化文献信息资源背后的是不容忽视的著作权问题。一方面,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如果被搬上网络,著作权人会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如果过度保护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则会阻碍科学文化知识的网上传播,既不利于作者权利的实现,也不利于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
2 我国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著作权管理的现状
在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图书馆仅仅将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数字化来满足广大用户的信息需求,显然是不够的,还要对各种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的信息资源进行开发建设,使得一些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也被数字化,这样对现行《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著作权人的权利产生了一定的冲击。
首先,图书馆数字化作品的权利对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产生了冲击。“数字化”作为作品的一种复制方式,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图书馆作为公益性的机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享有对馆藏作品的数字化权。但图书馆的这种数字化复制权只能用于陈列和保存版本的目的,而不能用于阅览和其他目的。这就与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的目的――把数字化的作品放到网上供在线阅览或下载阅读存在矛盾。
其次,图书馆传统的定题服务在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人的汇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产生了冲击。汇编权是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这是著作权人的一项权利。在图书馆的传统服务中,根据用户的信息需求对相关的文献资料进行选择或编排而提供的定题服务,是一种合理使用。但在图书馆提供网上服务之后,却不再是合理使用了。从网上可以看到,有的图书馆按一定主题对某些书中的某些文章进行扫描后放到网上形成固定栏目,这些栏目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用户的特定信息需求,因此浏览次数较多,下载量比较可观。从图书馆服务的角度来看,这是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的方式;但从著作权的角度来看,栏目成为作品或作品片段的集合,实质上是一个独立的数据库,图书馆的这种行为是汇编行为,由于这种汇编行为往往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且在网络上传播,因此与《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的汇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存在矛盾。
第三,视听资料的问题。主要涉及MP3试听和下载以及影片下载等。有些图书馆为了丰富服务内容,在其网站上开设的音乐栏目中收集了有MP3歌曲的网站,有的还可以通过本馆的搜索引擎使用户无偿试听或者下载MP3歌曲。这样的行为与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存在矛盾。此外,还有少数高校图书馆提供一些影视作品,供用户下载欣赏,虽说下载控制在局域网内,传播范围也仅限于本校,但从理论上说只要是校园网的用户都可下载这些影视作品,这就与合理使用中要求的数量上的“少量”存在矛盾。
总之,从对我国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的著作权管理现状的网上调查来看,大部分图书馆都比较注意对著作权的保护,但由于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扩大了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使得图书馆在数字化建设的过程中,出于满足广大用户信息需求的目的,在对作品的网络传播上出现了一些侵权行为,这就提出了网络环境下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范围问题,也引发人们从深层次上来思考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价值和必要性问题。
从目前著作权保护的趋势来看,人们基本上认同了著作权人利益优先的国际保护原则,著作权人的权利随着技术的发展得到了不断的扩张,公众合理使用的范围越来越小。但从著作权的立法精神、著作权保护的目的以及著作权保护范围主要针对作品的商业性利用而设定来看,基于个人学习目的、基于公益事业或其他不以赢利为目的而进行的“合理使用”,就仍有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
3.1 著作权法“平衡”精神的弘扬
著作权制度的核心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也保护与著作权有关的传播者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但是,在著作权的理论中始终存在一个矛盾,即如何既能保护权利人对著作权的独占以承认其智力劳动价值,又能使作品为社会充分利用,达到繁荣社会文化和科技事业的目的,这一矛盾在现代社会表现得格外突出。
伴随新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完善的著作权法,始终以协调各种可能相互冲突的因素、追求各方利益的平衡为己任。从最早的《安娜法令》规定作品的保护期限,以限制作者的专有权利到合理使用,从判例发展到成文法,都体现了著作权法协调作者个体与使用者个体之间的利益对峙,以解决作者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冲突,追求法律正义的精神。这一精神作为著作权法的精髓,将久存于著作权法之中,并随着著作权法的发展、完善而不断发扬光大。因此,不论技术如何进步,作品的表现形式如何多种多样,使用作品的手段如何先进,著作权法为了实现其促进作品传播、发展科学文化事业的理想目标,仍要在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的多元选择中作出抉择,以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弘扬其保障作者及其他主体利益、实现社会公平的平衡精神。
3.2 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自17英国《安娜法令》实施以来,著作权法一直随着新技术前进的步伐在调整自己的保护范围。任何一项新技术的出现,如摄影、影印、广播、录音、录像等,都为使用者使用作品提供便利,使著作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对著作权法造成冲击。因此,在原有法
律条文难以适应新技术变化的时候,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都会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这样的修订,在著作权法发展史上有过很多次。据国家版权局有关人士统计,发达国家近年来频繁修改本国的著作权法,如法国、德国、日本等,而美国近十年来几乎每年都修改著作权法。每一次的修订,都既要强调著作权人的利益,又要在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寻求一种新的平衡。因为法律的精神――平等、公平、合理、公益,是著作权立法的价值目标,利益平衡应该是永恒的立法原则。
从总的趋势来看,随着著作权法的每一次修订,合理使用的范围是越来越小了。比如当复印机作为新的使用作品的技术设备出现时,著作权法尚未修订,也就没有增加著作权人的复印版税权利。当时(1968年)美国发生的Williams & Wilkins一案,在著作权法没有修订的情况下,原告败诉,被告(图书馆)的复印行为不受影响可以继续进行,因为那时合理使用的范围还没有缩小。但到1985年再发生Texaco一案时[1],被告――复印者却败诉了,败诉的理由是研究者服务的公司的营利性,实质上是因为此时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已得到了扩张,美国已修订了著作权法,开始征收复印版税,合理使用的范围已大大缩小了。
现在,受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影响,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对著作权法提出了全面而严峻的挑战。有学者甚至断言,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合理使用制度将从著作权法中消失。就合理使用制度而言,其存在的价值和发展前景如何,为著作权界所瞩目。毋庸置疑,在规范著作权作品的使用时,立法者面临着一个进退两难的境地:“如果恪守合理使用的传统领域,著作权人将无法从现代技术带来作品广泛利用的过程中受益;如果取消合理使用制度,社会公众则不能分享现代技术条件下信息广泛传播的利益。”[2]
但是,从现在国际上的立法趋势来看,合理使用的范围虽然越来越小,但合理使用制度仍将作为调整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制度而继续存在。如1910月12日美国国会通过的《数字千年著作权法》,为了公共利益,在第四部分专门规定了非赢利性图书馆与档案馆的豁免权:“允许制作3份复制品,其中包括可以制作数字复制品,但条件是数字复制品不能向图书馆以外的公众传播。此外,如果作品的原始形式已经过时,阅读作品所使用的机器已不生产或者已无法在商业市场上合理获得,就允许图书馆或档案馆制作该作品的新形式复制品。”[3]同时,WCT、WPPT也都主张应“保持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4]205月22日颁布的《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特定方面的指令》(/29/EC),第二章第5条也规定了“图书馆、教育机构、博物馆或档案馆等公共机构的没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或商业利益的特别复制行为”的例外或限制[5]。可见,合理使用制度并不是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的对立物,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不应导致合理使用制度的消失。考虑到在信息社会里大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小到公民个人的衣食住行都更加依赖于信息,如果一味强调著作权人的权利,不断扩展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将不利于信息的流通,最终将影响著作权人权益的实现。因此,各国著作权法及有关国际公约仍然坚持合理使用是权利所有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点,合理使用的范围虽然越来越小,但它在信息社会里仍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3.3 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合理使用的必要性
在数字技术飞速发展的形势下,图书馆仍然需要合理使用制度。
(1)从图书馆的性质看。图书馆的性质决定了图书馆是否可以享有合理使用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图书馆仍是公益性的机构,则可以继续享有合理使用的权利;如果图书馆变成商业性机构了,则合理使用就没有存在的基础了。当代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之所以越来越广,水平越来越高,主要是由于它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的。如果图书馆变成了商业性的机构,对作品进行商业性利用的行为就会受到法律的限制。现在有学者提出要重新审视图书馆的法律地位,认为“如果仍然把数字图书馆列为公益机构,作者的权利岌岌可危。”[6]因为“从网络上阅读、租借作品,作品没有印刷过程,图书馆只需把作品数字化并存储于信息资源处即可。而作品数字化的实现可谓是极其简单的过程。读者可以通过网上购买获得此无形作品的浏览权并可以储存,那么如果数字图书馆仍处于公共信息资源的地位,则读者不需付费或仅需支付低廉的费用便可自由浏览和下载。”这样,数字图书馆可以集出版、销售数字作品的功能于一身,这势必改变现有图书馆的性质。其实,这种担心大可不必。一方面我国目前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实行严格的审批登记制度,图书馆不可能成为商业性的出版机构;另一方面,图书馆仍将作为政府或有关单位举办的、通过传递文献信息资料为一定社会读者服务的公益性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而存在。由于图书馆从事的仍将是公益性的服务事业,因而合理使用就有了存在的基础。
(2)从图书馆的服务宗旨看。从传统图书馆的“为读者找书、为书找读者”,到数字图书馆的“共享信息资源”,其服务宗旨都是为了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质,为发展和繁荣社会文化和科技事业。从六十多年前印度著名图书馆学家S.R.阮冈纳赞在其《图书馆学五定律》一书中提出的要让“每个读者有其书”、“每本书有其读者”,到现在美国学者米切尔・戈曼在他的一部著作――《未来的图书馆:梦想、狂想与现实》中提出的“图书馆服务于人类文化素质”[7],都充分说明图书馆的存在就是“为个人乃至社会服务”,就是“为了满足用户的需要”,这是图书馆整体意义上的最高理念和基本宗旨。把这一宗旨应用于图书馆数字化建设,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图书馆即使是数字图书馆首先面向的就是一个个的学者、研究人员、大中小学师生以及普通群众,然后才是面向全社会提供服务。既然各国著作权法认为个人的使用应该是自由的(以营利为目的的除外),那么,图书馆只要把服务定位在非营利地为个人服务这一点上,为读者个人复制也好,为满足读者需要将馆藏资料数字化也罢,应该都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内。此外,图书馆进行数字化建设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营利,我们可以列举很多的理由,如为了节省馆舍空间,为了减少政府投资,为了改变图书馆的服务形象,为了满足信息时代读者对电子信息资料的需求等等;而最主要的理由在于图书馆作为公益性的文化机构,进行数字化建设是为了利用飞速发展的数字技术与网络技术,更好地普及知识、传播文化、传递信息,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有学者鉴于技术进步时代使用作品的行为日益复杂,主张以使用人是否获得商业性利益作为唯一标准来判断其使用是否合理,以避免多重标准相互排斥,发生歧义。即“如果使用者获得了商业性利益,即使著作权人没有损失,也是侵权行为;相反,如果使用者没有获得商业性利益,著作权人的损失再大,也属于合理使用。”[8]这一观点虽不无偏颇,但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对判断使用是否合理无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因此,只要图书馆本着为满足读者个人学习、研究的需要,为共享信息资源,为提高公民素质,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数字化建设,是可以合理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的。
综上所述,在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
,由于网络传输的特有性质,引起了著作权人、图书馆、读者三者之间利益的变动。我们应该重新调整“合理使用”这架天平,适当放宽对数字化作品使用的限制,在新的环境中更好地保持作品创作者与使用者(包括图书馆、读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推动社会不断进步。
【参考文献】
1 方平.美国的版权大辩论及其对图书馆的影响.图书馆,(3)
2 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40页
3 肖燕.美国《数字千年著作权法》的立法背景及其主要内容简介.著作权,2001(1)
4 WIPO版权条约、WIPO表演和唱片条约.著作权,(2)
5 曾明等译.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特定方面的指令.中国版权,(3)
6 徐敏韬.论数字图书馆中的版权利益平衡.知识产权,(4)
7 景海燕编译.图书馆学新五律.图书馆理论与实践,(3)
8 李贵方.新技术革命与著作权法.吉林大学学报,1985(6)
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价值和必要性
【内容提要】在图书馆数字化建设过程中,由于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扩大了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使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同时在图书馆数字化建设过程中,出于满足广大用户信息需求的目的,在对作品的网络传播上出现了一些侵权行为。这就提出了网络环境下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范围问题,也引发了人们从深层次上来思考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价值和必要性问题。【摘 要 题】信息法学
【关 ……
1 我国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的现状
我国图书馆的数字化建设始于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国家重点科技项目《中国试验型数字式图书馆》。稍后,8月文化部提出了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前一个项目以国家图书馆为项目组长,在上海图书馆、辽宁省图书馆、南京图书馆、广东省中山图书馆和深圳图书馆的参与下共同进行,经过长达四年的科研攻关,开发了以六大馆的藏品为基础的数字图书馆应用系统,对数字资源从采集、加工、存储、管理、调度、发布到服务等全过程进行管理,该项目在5月通过了国家鉴定。后一个项目由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电信总公司、中国科学院、航天工业总公司、广播影视信息网络中心、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单位联手合作,其目标是要建立起一个跨地区、跨行业的文化信息资源网络,拥有大规模的、可以智能检索的海量数据库,使之成为我国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
几年来,图书馆数字化建设在我国进展顺利,许多图书馆提供的数字化信息资源为满足广大用户的信息需求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但隐藏在大量的数字化文献信息资源背后的是不容忽视的著作权问题。一方面,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如果被搬上网络,著作权人会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如果过度保护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则会阻碍科学文化知识的网上传播,既不利于作者权利的实现,也不利于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
2 我国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著作权管理的现状
在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图书馆仅仅将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数字化来满足广大用户的信息需求,显然是不够的,还要对各种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的信息资源进行开发建设,使得一些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也被数字化,这样对现行《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著作权人的权利产生了一定的冲击。
首先,图书馆数字化作品的权利对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产生了冲击。“数字化”作为作品的一种复制方式,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图书馆作为公益性的机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享有对馆藏作品的数字化权。但图书馆的这种数字化复制权只能用于陈列和保存版本的目的,而不能用于阅览和其他目的。这就与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的目的――把数字化的作品放到网上供在线阅览或下载阅读存在矛盾。
其次,图书馆传统的定题服务在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人的汇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产生了冲击。汇编权是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这是著作权人的一项权利。在图书馆的传统服务中,根据用户的信息需求对相关的文献资料进行选择或编排而提供的定题服务,是一种合理使用。但在图书馆提供网上服务之后,却不再是合理使用了。从网上可以看到,有的图书馆按一定主题对某些书中的某些文章进行扫描后放到网上形成固定栏目,这些栏目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用户的特定信息需求,因此浏览次数较多,下载量比较可观。从图书馆服务的角度来看,这是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的方式;但从著作权的角度来看,栏目成为作品或作品片段的集合,实质上是一个独立的数据库,图书馆的这种行为是汇编行为,由于这种汇编行为往往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且在网络上传播,因此与《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的汇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存在矛盾。
第三,视听资料的问题。主要涉及MP3试听和下载以及影片下载等。有些图书馆为了丰富服务内容,在其网站上开设的音乐栏目中
[1] [2] [3] [4]
最新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大全
甲方(权利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出版者):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作品名称:_________
作者姓名: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出版上述作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授予乙方在_________地区独家出版发行该作品之版本的权利。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上述权利在合同有效期内授予第三方。
第二条甲方保证拥有第一条所述的`权利,并保证上述权利的行使不侵犯他人的版权。如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的版权,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乙方保证充分尊重作者署名权、作品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性权。乙方出版上述作品,确有正当理由,需要对上述作品作适当修改或增删序言、后记和评论等内容,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不是作者,由甲方代向作者征得书面意见),并经甲方或作者审定。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支付版权使用费的方式(任选其一):_________
1、版税:_________版定价×_________%×印数
2、第一版最低印数为_________册;每册定价为_________
2、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_________版(_________元/每千)+(基本稿酬_________%/每千册)
4、一次性付酬:_________
第五条甲方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内,向乙方提供合格稿件。乙方收到稿件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内出版该作品之版,并于出版后的_________个月内向甲方支付版权使用费。再版时,应在再版后_________个月内向甲方付清版权使用费。版权使用费以_________结算。
第六条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事项,另一方可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双方因协议的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双方同意的进行仲裁。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合同签(或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本合同以中文写就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第十条本合同签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甲方(盖章):_________
代理人(签):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理人(签):_________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样本
总部:_________分部:_________
加盟店:_________
因特许经营的需要,双方根据签署的《特许经营合同》,签订本协议:
一、许可使用的作品
总部(分部)许可分部(加盟店)使用总部创作的下列作品:
(一)作品名称及描述_________(详见附件)
(二)作品名称及描述_________(详见附件)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总部(分部)许可分部(加盟店)使用总部作品的权利种类为:
(一)_________作品的使用权包括本条第二款_________项权利。
(二)_________作品的使用权包括本条第二款_________项权利。
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1)复制权,即以_________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_________方式向客户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4)展览权,即以_________方式公开陈列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_________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_________技术设备公开再现作品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_________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_________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_________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_________文字转换成_________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_________方式,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获得报酬权,即按照总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费用的权利。
三、许可使用的方式
总部(分部)许可分部(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使用总部_________作品(计算机软件)为(非)专有使用权,具体使用方式包括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
(1)由分部使用;
(2)由分部许可加盟店使用;
(3)由分部(加盟店)用于特许经营以外的_________方式。
四、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
总部(分部)许可分部(加盟店)使用的_________作品,其地域范围限于分部(加盟店)特许区域内,并符合以下第_________项条件:
(1)在特许区域内的特许店向客户销售;
(2)其销售的客户限于特许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3)_________;
五、许可使用的期间
总部(分部)许可分部(加盟店)使用的._________作品,其许可使用期限按下列第_________项规定执行:
(1)与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相同;
(2)使用期限按照总部的通知执行;
(3)限于在_________期限内使用。
六、付酬标准和办法
总部(分部)许可分部(加盟店)使用本协议规定的作品,其着作权使用费已经包括在交纳的特许经营费用之中,不再单独收取费用。或
按照_________标准交纳专利许可使用费,并按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期限与特许权使用费一并按月(季)交纳。
七、着作权的归属
分部(加盟店)在总部_________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而创作的_________作品,着作权归总部所有。
八、违约责任
分部(加盟店)违反本协议及《特许经营合同》的有关规定,使用许可的作品,以及其他违约行为的,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按照以下标准向总部(分部)偿付损失赔偿金。
(1)擅自发表总部许可使用的作品,偿付赔偿金_________元;
(2)擅自在总部作品上署名的,偿付赔偿金_________元;
(3)擅自修改、歪曲、篡改总部作品的,偿付赔偿金_________元;
(4)违反本协议许可权利的种类使用作品的,偿付赔偿金_________元;
(5)违反本协议许可使用的方式使用作品的,偿付赔偿金_________元;
(6)__________________.
九、总部的权利
加盟店依照本协议承担的义务,均视为总部享有相应的权利。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依据本协议向加盟店主张权利。
总部有权对加盟店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违约行为,直接行使赔偿请求权及处罚权,除非加盟店已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
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不得放弃对加盟店的赔偿请求权,否则,其行为无效,总部有权依照本协议主张分部放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十、商业秘密
总部许可使用的_________作品,包括了以下商业秘密:
(1)作品中的_________内容;
(2)作品中的_________部分。
对上述商业秘密,分部(加盟店)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及《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协议》的规定予以保密,并符合以下规定:
(1)不得公开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
(2)不得向客户提供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
(3)_________.
分部(加盟店)的行为同时违反着作权许可使用和商业秘密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的,应当同时承担违反着作权许可使用和商业秘密许可使用的违约责任。
十一、专利权
总部许可使用的_________作品,包括了总部的_________专利权,分部(加盟店)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及《专利实施许可协议》的规定予以执行。分部(加盟店)的行为同时违反着作权许可使用和专利实施许可的有关规定的,应当同时承担违反着作权许可使用和专利实施许可的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文本
本协议文本由总部统一制定,未经总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其内容无效,仍应按原协议文本的内容执行。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由总部、分部及加盟店各存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总部(签章)_________ 分部(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加盟商(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许可甲方使用录音制品《__________________》(见合同附件)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同意甲方使用乙方拥有版权的录音制品《__________________》,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出版、发行该录音制品《__________________》的音像制品,出版物载体为CD;
(二)版权使用期限为年,自甲方取得出版、发行以上节目的行政批文起算。年期内,乙方转让以上节目版权应当通知甲方,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甲方未取得乙方同意不得将以上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权转让给第三人。
(三)年使用期限届满后,甲方对上述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权即终止。乙方同意延长甲方销售存货期为使用期限届满后的_____个月。_____个月时限届满后,甲方须停止销售上述音像制品,但已经进入市场流通的上述音像制品不视为甲方发行行为。
(四)双方商定本节目CD制品发行基数为_____万张,版权使用费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张,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整。
(五)版权使用区域:仅限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及钓鱼山)。
(六)付款条件:甲方在本节目正式出版发行_____天内付清全部版权使用费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整。
(七)CD制品封面制版、营销宣传、广告由甲方负责,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可以在CD制品封面、海报中使用乙方享有着作权的图片、人物肖像及商标、节目编号,但仅限于该CD制品的.出版、发行,不得作其它商业用途。
(八)合同书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将本节目任何载体形式的出版、发行权,提供给本合同约定版权使用区域的任何第三者使用,否则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版权使用费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
(九)甲方不得将本节目制品运往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区域销售,否则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版权使用费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
(十)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现有第三者非法复制、发行本节目音像制品,甲方有权依据中国法律自主决定向侵权者以法律起诉及采取一切法律行动以维护自身权益。所有诉讼成本由甲方全部支付。获取的相关赔偿亦全部属甲方所有。
(十一)所有涉及上述节目音像制品报审、出版、复制、发行所形成的费用,以及营销过程产生的税金,均由发行单位负责全部责任。
(十二)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本节目之版权证明、国际唱片业协会权利认证书、歌词和样带。
(十三)为配合甲方市场推广,乙方同意免费提供本节目MTV宣传带给甲方作宣传之用。
(十四)乙方须将母带(DAT)、封套制版、MTV等宣传物料送往甲方指定地点。
(十五)本节目上报审批通过后,若六个月内甲方未出版及发行本节目,乙方有权收回本节目版权终止履行合同,并可将本节目出版、发行权提供给中国国内其他单位使用。
(十六)甲方可以自行决定本节目CD制品的曲目顺序,但不得将本节目歌曲与其他音乐制品相互交叉,本节目歌曲只限专辑发行。
(十七)专辑出版发行后,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张样片。
(十八)本合同正式生效后,双方应立即遵守及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及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任何一方未能遵守及履行本合同,双方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九)本合同未约或约定不详的,甲乙双方可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
(二十)本合同书于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签署。
甲方公司印鉴:__________ 乙方公司印鉴: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
总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盟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特许经营的需要,双方根据签署的《特许经营合同》,签订本协议:
一、许可使用的作品
总部(分部)许可分部(加盟店)使用总部创作的下列作品:
(一)作品名称及描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见附件)。
(二)作品名称及描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见附件)。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总部(分部)许可分部(加盟店)使用总部作品的权利种类为:
(一)_________________作品的使用权包括本条第二款_________项权利。
(二)_________________作品的使用权包括本条第二款_________项权利。
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1)复制权,即以_________________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_________________方式向客户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4)展览权,即以_________________方式公开陈列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_________________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_________________技术设备公开再现作品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_________________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_________________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_________________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_________文字转换成_________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_________________方式,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获得报酬权,即按照总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费用的权利。
三、许可使用的方式
总部(分部)许可分部(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使用总部_________作品(计算机软件)为(非)专有使用权,具体使用方式包括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
(1)由分部使用;
(2)由分部许可加盟店使用;
(3)由分部(加盟店)用于特许经营以外的_________________方式。
四、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
总部(分部)许可分部(加盟店)使用的________作品,其地域范围限于分部(加盟店)特许区域内,并符合以下第____项条件
(1)在特许区域内的特许店向客户销售;
(2)其销售的客户限于特许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许可使用的期间
总部(分部)许可分部(加盟店)使用的_________作品,其许可使用期限按下列第_________项规定执行:
(1)与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相同;
(2)使用期限按照总部的通知执行;
(3)限于在_________期限内使用。
六、付酬标准和办法
总部(分部)许可分部(加盟店)使用本协议规定的作品,其著作权使用费已经包括在交纳的特许经营费用之中,不再单独收取费用。或按照_________标准交纳专利许可使用费,并按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期限与特许权使用费一并按月(季)交纳。
七、著作权的归属
分部(加盟店)在总部_________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而创作的_________作品,著作权归总部所有。
八、违约责任
分部(加盟店)违反本协议及《特许经营合同》的有关规定,使用许可的作品,以及其他违约行为的,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按照以下标准向总部(分部)偿付损失赔偿金。
(1)擅自发表总部许可使用的作品,偿付赔偿金_________元;
(2)擅自在总部作品上署名的,偿付赔偿金_________元;
(3)擅自修改、歪曲、篡改总部作品的,偿付赔偿金_________元;
(4)违反本协议许可权利的种类使用作品的,偿付赔偿金_________元;
(5)违反本协议许可使用的方式使用作品的,偿付赔偿金_________元;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总部的权利
加盟店依照本协议承担的义务,均视为总部享有相应的权利。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依据本协议向加盟店主张权利。
总部有权对加盟店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违约行为,直接行使赔偿请求权及处罚权,除非加盟店已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
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不得放弃对加盟店的赔偿请求权,否则,其行为无效,总部有权依照本协议主张分部放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十、商业秘密
总部许可使用的_________作品,包括了以下商业秘密:
(1)作品中的_________内容;
(2)作品中的_________部分。
对上述商业秘密,分部(加盟店)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及《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协议》的规定予以保密,并符合以下规定:
(1)不得公开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
(2)不得向客户提供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部(加盟店)的行为同时违反著作权许可使用和商业秘密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的,应当同时承担违反著作权许可使用和商业秘密许可使用的违约责任。
十一、专利权
总部许可使用的_________作品,包括了总部的_________专利权,分部(加盟店)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及《专利实施许可协议》的规定予以执行。分部(加盟店)的行为同时违反著作权许可使用和专利实施许可的有关规定的,应当同时承担违反著作权许可使用和专利实施许可的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文本
本协议文本由总部统一制定,未经总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其内容无效,仍应按原协议文本的内容执行。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由总部、分部及加盟店各存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总部(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分部(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加盟商(签章):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是由国家版权局授权的以集体管理的方式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非营利性组织,负责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分配转付给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
鉴于,乙方是一家提供手机铃声服务的公司,现与电信运营商(包括中国XX、中国XX和中国XX等)合作为手机用户(“用户”)提供手机铃声服务,希望被许可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许可使用”)用于上述服务; 鉴于此,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提供手机铃声服务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解释
1.音乐作品,是指:
(1)甲方会员的音乐作品;
(2)甲方代表海外同类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
(3)国家授权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
2.乙方使用音乐作品方式,是指:乙方通过其网站(网址_________________),以向中国XX用户提供手机铃声的方式使用上述音乐作品。
3.音乐著作权,是指由甲方代为管理和行使的著作权人就其音乐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邻接权的使用许可,不在本协议规定之列,乙方应通过合法之方式另行解决。
4.手机铃声销售情况资料是指电信运营商(包括中国XX、中国XX和中国XX等)向乙方提供的手机铃声收入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曲目、单次收费标准、单曲次数占总次数的比例及相应收入等)。
第二条 授权
1.授权内容:甲方许可乙方按本协议
第一条
第二款所约定的使用方式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
2.授权曲目:共计_________首。
3.授权限制:
(1)乙方使用音乐作品制作手机铃声时,不得擅自对音乐作品进行修改,以确保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乙方所得授权,仅限于本协议项下授权内容之规定,并不得将此授权向任何
第三方发放分许可或转授权。
第三条 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
(1)自身拥有许可乙方按本协议
第一条
第二款所约定的使用方式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的权利,如乙方合理、如约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甲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在乙方提供记载曲目名称及词、曲作者的曲目单后,协助确认曲目单记载的曲目名称及词、曲作者,并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乙方,但并不因此承担最终作为协议附件的乙方使用音乐作品的曲目单失实的有关责任。
(3)在乙方结算音乐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后,按照乙方提供的准确记载曲目名称及词、曲作者的曲目单,及时向音乐作品著作权所有人分配转付。如因甲方的过错造成未及时分配或分配有误,其后果与相关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因此引发诉讼等严重法律后果,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乙方保证:
(1)向甲方提供准确记载曲目名称及词、曲作者的曲目单。如因乙方不能向甲方提供该曲目单或提供不准确,以致甲方授权有误、不能及时分配或分配有误,从而使乙方与权利人发生权益纠纷时,乙方可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与著作权人协商解决,但其后果与相关法律责任不应由甲方承担,如因此引发诉讼等严重法律后果,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因乙方不能向甲方提供该曲目单或提供不准确,以致甲方授权有误、不能及时分配或分配有误,从而使甲方的权益受到侵害,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有关损失。
(2)按本协议
第四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许可使用费。乙方如未提前书面通知并征得甲方同意而不按时交纳该费用不超过____日,除按本协议约定继续履行义务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当期未付许可使用费总额的30%。乙方如未提前书面通知并征得甲方同意而不按时交纳该费用超过____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继续履行给付义务并支付当期未付许可使用费总额三倍的违约金。
(3)按本协议约定的使用方式、支付方式、使用期限等条款履行本协议。如在本协议期内增加或调换使用曲目,乙方应提前将相应曲目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就增加的曲目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或就调换的曲目得到甲方许可后再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擅自增加或调换的曲目的使用直至解除本协议,并按每首歌_________元的费用追究擅自增加或调换曲目的违约责任。
3.双方互为保证,不向任何
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内容。
第四条 著作权使用费的支付
1.支付标准与金额
(1)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通过互联网供公众为手机铃声,甲方收取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为收费的20%,每首歌曲每次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经计算低于人民币_________元时,应按人民币_________元支付。预付保障金数额为:使用歌曲在______首以内的每______首歌曲_________元人民币;使用歌曲在______首以内的每______首歌曲_________元人民币;使用歌曲在______首以内的每______首歌曲_________元人民币;使用歌曲在______首以上的每______首歌曲_________元人民币。每一计数单位内不足______首的,按______首计数。
(2)乙方提供手机铃声服务共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______首,共计应支付预付保障金人民币_________元。乙方如在本协议期内增加使用曲目,应以使用歌曲的总量重新计算应支付的预付保障金数额,并及时支付扣除原预付保障金后的不足部分。乙方支付的预付保障金至少分_____次以应结算的部分或全部音乐著作权许可使用费金额冲抵,但是每次冲抵的金额不得超过_________元。如本协议自动续展,乙方应在续展后____日内,按续展时使用歌曲的总量计算并支付预付保障金。如协议续展时上一个有效期内的预付保障金未冲抵完毕,协议续展后可继续冲抵。如协议不再续展而上一个有效期内的预付保障金未冲抵完毕,未冲抵完毕的预付保障金不予退还。如在履行期间出现协议解除条款约定的情形而由甲方解除本协议,其时尚未冲抵完毕的预付保障金不予退还。
(3)乙方根据电信运营商(包括中国XX、中国XX和中国XX等)提供的或自身提供经甲方确认的手机铃声销售情况资料与甲方结算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时,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交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提供手机铃声单次收费表准版15;20%(此值的最低保障为0.20元人民币)215;铃声次数总量-当期冲抵的预付保障金(预付保障金冲抵完毕后,此值为0)
2.支付时间
(1)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应将预付保障金人民币_________元预付到甲方账户。
(2)协议生效后的每月____日之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手机铃声销售情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曲目、每首歌曲使用次数、单次收费标准及相应收入等),并按照资料上显示的计数和上述支付公式向甲方结算著作权许可使用费。
3.支付方式
(1)乙方以支票或银行转账之形式向甲方支付许可使用费并由甲方转付音乐作品著作权所有人。
(2)甲方的银行资料如下:开户行:_________;户名: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第五条 费用核查
1.甲方有权自已或委托
第三方对乙方提供的手机铃声销售情况资料进行核查(包括必要时在乙方服务器上安装计数装置),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2.双方约定,以乙方网站发送出的计数为基础,扣除乙方与电信运营商的计数的合理误差比例,经甲方确认后进行结算,在不影响乙方向甲方抄报电信运营商(包括中国XX、中国XX和中国XX等)提供的手机铃声收入清单情况下,以便甲方进行上述核查。
3.上述核查适用以下公式:应交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电信运营商向乙方结算的短信服务收入247;80%215;乙方提供手机铃声服务收入在其所有短信服务收入中所占比例215;20%-当期冲抵的预付保障金(预付保障金冲抵完毕后,此值为0)
4.双方约定,适用上述核查公式所计算出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数额与适用本协议
第四条第1款第
(3)项的公式所计算出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数额相比,误差率若不超过5%,均属合理范畴。
5.如果核查结果与乙方提供的结算资料相符,核查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协议期限与解除
1.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在本协议期满前____日内,双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续展________年,之后亦可照此办理。
2.双方约定,乙方提供手机铃声服务所得收益占其所有短信服务项目所得收益的比例不低于30%,在协议履行期间,上述比例低于30%的,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
3.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甲方在乙方服务器上安装计数装置等合理核查要求,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
4.如经核查发现乙方提供虚假结算数据及相应收入,经甲方通知指出后改正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补齐应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还须支付应补齐费用的三倍的违约赔偿金,并承担核查费用。如乙方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结算数据及相应收入,经甲方通知指出后仍无实际改正行为的,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乙方除应向甲方补齐应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仍须支付应补齐费用三倍的违约赔偿金,并承担核查费用。
5.如乙方故意提供虚假结算数据及相应收入,经甲方查证属实的,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乙方除应向甲方补齐应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仍须支付应补齐费用三倍的违约赔偿金,并承担核查费用。
6.任何一方可在协议解除条款约定的情形出现之时,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一份书面通知的方式立即解除本协议。
7.本协议的提前解除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协议提前解除之日以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如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八条 其他条款
1.本协议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2.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3.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5.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可就有关变更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并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是由国家版权局授权的以集体管理的方式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非营利性组织,负责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分配转付给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
鉴于,乙方是一家提供手机铃声服务的公司,现与电信运营商(包括中国__、中国__和中国__等)合作为手机用户(“用户”)提供手机铃声服务,希望被许可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许可使用”)用于上述服务; 鉴于此,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提供手机铃声服务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解释
1.音乐作品,是指:
(1)甲方会员的音乐作品;
(2)甲方代表海外同类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
(3)国家授权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
2.乙方使用音乐作品方式,是指:乙方通过其网站(网址_________________),以向中国__用户提供手机铃声的方式使用上述音乐作品。
3.音乐著作权,是指由甲方代为管理和行使的著作权人就其音乐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邻接权的使用许可,不在本协议规定之列,乙方应通过合法之方式另行解决。
4.手机铃声销售情况资料是指电信运营商(包括中国__、中国__和中国__等)向乙方提供的手机铃声收入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曲目、单次收费标准、单曲次数占总次数的比例及相应收入等)。
第二条 授权
1.授权内容:甲方许可乙方按本协议
第一条
第二款所约定的使用方式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
2.授权曲目:共计_________首。
3.授权限制:
(1)乙方使用音乐作品制作手机铃声时,不得擅自对音乐作品进行修改,以确保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乙方所得授权,仅限于本协议项下授权内容之规定,并不得将此授权向任何
第三方发放分许可或转授权。
第三条 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
(1)自身拥有许可乙方按本协议
第一条
第二款所约定的使用方式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的权利,如乙方合理、如约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甲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在乙方提供记载曲目名称及词、曲作者的曲目单后,协助确认曲目单记载的曲目名称及词、曲作者,并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乙方,但并不因此承担最终作为协议附件的乙方使用音乐作品的曲目单失实的有关责任。
(3)在乙方结算音乐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后,按照乙方提供的准确记载曲目名称及词、曲作者的曲目单,及时向音乐作品著作权所有人分配转付。如因甲方的过错造成未及时分配或分配有误,其后果与相关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因此引发诉讼等严重法律后果,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乙方保证:
(1)向甲方提供准确记载曲目名称及词、曲作者的曲目单。如因乙方不能向甲方提供该曲目单或提供不准确,以致甲方授权有误、不能及时分配或分配有误,从而使乙方与权利人发生权益纠纷时,乙方可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与著作权人协商解决,但其后果与相关法律责任不应由甲方承担,如因此引发诉讼等严重法律后果,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因乙方不能向甲方提供该曲目单或提供不准确,以致甲方授权有误、不能及时分配或分配有误,从而使甲方的权益受到侵害,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有关损失。
(2)按本协议
第四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许可使用费。乙方如未提前书面通知并征得甲方同意而不按时交纳该费用不超过____日,除按本协议约定继续履行义务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当期未付许可使用费总额的30%。乙方如未提前书面通知并征得甲方同意而不按时交纳该费用超过____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继续履行给付义务并支付当期未付许可使用费总额三倍的违约金。
(3)按本协议约定的使用方式、支付方式、使用期限等条款履行本协议。如在本协议期内增加或调换使用曲目,乙方应提前将相应曲目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就增加的曲目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或就调换的曲目得到甲方许可后再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擅自增加或调换的曲目的使用直至解除本协议,并按每首歌_________元的费用追究擅自增加或调换曲目的违约责任。
3.双方互为保证,不向任何
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内容。
1.支付标准与金额
(1)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通过互联网供公众为手机铃声,甲方收取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为收费的20%,每首歌曲每次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经计算低于人民币_________元时,应按人民币_________元支付。预付保障金数额为:使用歌曲在______首以内的每______首歌曲_________元人民币;使用歌曲在______首以内的每______首歌曲_________元人民币;使用歌曲在______首以内的每______首歌曲_________元人民币;使用歌曲在______首以上的每______首歌曲_________元人民币。每一计数单位内不足______首的,按______首计数。
(2)乙方提供手机铃声服务共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______首,共计应支付预付保障金人民币_________元。乙方如在本协议期内增加使用曲目,应以使用歌曲的总量重新计算应支付的预付保障金数额,并及时支付扣除原预付保障金后的不足部分。乙方支付的预付保障金至少分_____次以应结算的部分或全部音乐著作权许可使用费金额冲抵,但是每次冲抵的金额不得超过_________元。如本协议自动续展,乙方应在续展后____日内,按续展时使用歌曲的总量计算并支付预付保障金。如协议续展时上一个有效期内的预付保障金未冲抵完毕,协议续展后可继续冲抵。如协议不再续展而上一个有效期内的预付保障金未冲抵完毕,未冲抵完毕的预付保障金不予退还。如在履行期间出现协议解除条款约定的情形而由甲方解除本协议,其时尚未冲抵完毕的预付保障金不予退还。
(3)乙方根据电信运营商(包括中国__、中国__和中国__等)提供的或自身提供经甲方确认的手机铃声销售情况资料与甲方结算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时,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交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提供手机铃声单次收费表准版15;20%(此值的最低保障为0.20元人民币)215;铃声次数总量-当期冲抵的预付保障金(预付保障金冲抵完毕后,此值为0)
2.支付时间
(1)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应将预付保障金人民币_________元预付到甲方账户。
(2)协议生效后的每月____日之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手机铃声销售情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曲目、每首歌曲使用次数、单次收费标准及相应收入等),并按照资料上显示的计数和上述支付公式向甲方结算著作权许可使用费。
3.支付方式
(1)乙方以支票或银行转账之形式向甲方支付许可使用费并由甲方转付音乐作品著作权所有人。
(2)甲方的银行资料如下:开户行:_________;户名: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第五条 费用核查
1.甲方有权自已或委托
第三方对乙方提供的手机铃声销售情况资料进行核查(包括必要时在乙方服务器上安装计数装置),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2.双方约定,以乙方网站发送出的计数为基础,扣除乙方与电信运营商的计数的合理误差比例,经甲方确认后进行结算,在不影响乙方向甲方抄报电信运营商(包括中国__、中国__和中国__等)提供的手机铃声收入清单情况下,以便甲方进行上述核查。
3.上述核查适用以下公式:应交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电信运营商向乙方结算的短信服务收入247;80%215;乙方提供手机铃声服务收入在其所有短信服务收入中所占比例215;20%-当期冲抵的预付保障金(预付保障金冲抵完毕后,此值为0)
4.双方约定,适用上述核查公式所计算出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数额与适用本协议
第四条第1款第
(3)项的公式所计算出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数额相比,误差率若不超过5%,均属合理范畴。
5.如果核查结果与乙方提供的结算资料相符,核查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协议期限与解除
1.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在本协议期满前____日内,双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续展________年,之后亦可照此办理。
2.双方约定,乙方提供手机铃声服务所得收益占其所有短信服务项目所得收益的比例不低于30%,在协议履行期间,上述比例低于30%的,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
3.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甲方在乙方服务器上安装计数装置等合理核查要求,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
4.如经核查发现乙方提供虚假结算数据及相应收入,经甲方通知指出后改正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补齐应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还须支付应补齐费用的三倍的违约赔偿金,并承担核查费用。如乙方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结算数据及相应收入,经甲方通知指出后仍无实际改正行为的,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乙方除应向甲方补齐应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仍须支付应补齐费用三倍的违约赔偿金,并承担核查费用。
5.如乙方故意提供虚假结算数据及相应收入,经甲方查证属实的,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乙方除应向甲方补齐应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仍须支付应补齐费用三倍的违约赔偿金,并承担核查费用。
6.任何一方可在协议解除条款约定的情形出现之时,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一份书面通知的方式立即解除本协议。
7.本协议的提前解除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协议提前解除之日以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如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八条 其他条款
1.本协议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2.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3.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5.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可就有关变更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并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生活中,我们使用很多种类的洗涤剂,最常见的还是肥皂和洗衣粉。使用的时候要注意些什么问题呢?请听我们细细说来。
一、少用洗涤剂原则
无论是肥皂还是洗衣粉都有一定的碱性,若长期直接接触后,皮肤表面的弱酸性环境就会遭到破坏,皮肤本身抑制细菌生长的作用就会消失,容易导致皮肤干燥、瘙痒,甚至引起过敏性皮炎等症状或在皮肤上留下色素沉着。对少量的污渍,我们应该尽量直接用清水冲洗,不用或少用洗涤剂。
二、洗涤尽量用皂
皂类的原料来自于动植物脂肪、脂肪酸与碱生成的盐,易于生物降解,对人体刺激少,对水的污染也较小,比一般的化学合成洗涤剂污染少得多。而洗衣粉含表面活性剂,若长期接触皮肤,就会有微量的洗衣粉进入体内,引起毒害。有些人把洗衣粉当成“万用清洁剂”来用,除了洗衣服,还拿来洗头洗手、洗瓜果、蔬菜、餐具,擦洗家具、地板,认为它有去污、消毒、杀菌的作用。殊不知,这样会危害人体健康。动物实验表明,长期接触大剂量的洗衣粉会导致肝脏和神经功能受损,并引发癌症。购买洗衣粉时,要尽量选功能简单、添加成分少、气味淡的。从环保角度讲,最好选择对水质污染小的无磷洗衣粉。
如果餐具上有油污时,可先将残余的油污等作为垃圾处理掉后,再用碱水或热肥皂水等清洗。对有重油污的厨房用具也可以用苏打粉加热水来清洗。只要细心,就能选择到合适的皂:洗衣用肥皂,洗手、洗脸、洗澡用香皂或药皂,杀菌和去异味,干性皮肤用富脂皂,洗后能保留一些羊毛脂、甘油类物质,有保护皮肤的作用,婴儿皮肤娇嫩可以选婴儿皂和液体皂……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用皂类洗后的缺点是皮肤发紧,可涂抹一些护肤品;要使用优质皂,肥皂变质后不要再使用。成人衣裤使用洗衣粉后,要注意用自来水漂洗干净;婴幼儿的尿布、内衣、内裤最好不用洗衣粉,改用肥皂为佳;
三、肥皂和洗衣粉可以混用
常常有人以“肥皂是碱性,洗衣粉是酸性”为依据,认为二者不宜混用,否则会酸碱中和,抵消去污作用。果真如此吗?
其实,肥皂和洗衣粉全是碱性,其ph为9~11,根本不存在所谓“酸碱中和”之说。肥皂的主要成份是高级脂肪酸钠,会与水中的钙、镁离子结合生成沉淀,影响去污力。而洗衣粉中所含的三聚磷酸钠具有络合钙、镁离子,软化硬水的功效,可以使肥皂的去污能力得以提高;再者,肥皂与洗衣粉中的烷基苯磺酸钠可产生“协同去污效应”,提高了二者的去污能力。肥皂能抑制洗衣粉的发泡能力,使衣物易于漂洗过清。在高效低泡洗衣粉中本来就含有3%~5%的肥皂成份。所以,二者并不相克,混用,有益无害。
如何合理使用数控机床
【摘要】数控机床是技术密集度及自动化程度很高的典型机电一体化加工设备。它加工精度高,产品质量稳定,且自动化程度极高,可减轻工人的体力劳动强度,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可以完成普通机床难以完成或根本不能加工的复杂曲面的零件加工,因而数控机床在机械制造业中的地位愈来愈显得重要。但能否达到数控机床以上所述的优点,还要看操作者在生产中能不能恰当、正确地使用。
【关键词】数控机床;操作人员;操作规程;使用环境;开动率;机床故障
数控机床是综合应用计算机、自动控制、自动检测及精密机械等高新技术的产物,是技术密集度及自动化程度很高的典型机电一体化加工设备。它与普通机床相比,其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不仅零件加工精度高,产品质量稳定,且自动化程度极高,可减轻工人的体力劳动强度,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数控机床可完成普通机床难以完成或根本不能加工的复杂曲面的零件加工,因而数控机床在机械制造业中的地位愈来愈显得重要。但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能否达到数控机床以上所述的优点,还要看操作者在生产中能不能恰当、正确地使用。下面从操作者的'角度来谈一下数控机床使用中应注意的事项,以保证数控机床的优越性得以充分发挥。
1、提高操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数控机床的使用比使用普通机床的难度要大,因为数控机床是典型的机电一体化产品,它牵涉的知识面较宽,即操作者应具有机、电、液、气等更宽广的专业知识,因此对操作人员提出的素质要求是很高的。目前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是数控机床的用户越来越多,但机床的利用率却不高,当然有时是生产任务不饱满,但还有一个更为关键的因素是数控操作人员素质不够高,碰到一些问题不知如何处理,特别是新购机床,由于电子元器件的质量问题,以及运输中受到的振动等因素影响,在正式投产3~6个月内数控系统出现一些故障现象,往往在维修手册中是查不到的,也可能以前从未遇到过,这就要求使用者具有较高的素质,能冷静对待问题,头脑清醒,现场判断能力强,当然还应具有较扎实的数控基础等。一般情况下,新购机床时机床厂家会为用户提供技术培训的机会,时间虽然不长,但他们的针对性很强,用户应予以重视,所送人员应包括以后的机床操作者。操作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不是一时二时的事,而要抓长久,在日后的使用中应不断积累,还有一个值得一试的办法是走访一些同类机床的老用户,他们有很强的实践经验,最有发言权,可请求他们的帮助,让他们为操作者进行一定的培训,这是短时间内提高操作人员综合素质最有效的办法。
2、遵循正确的操作规程
不管什么机床,它都有一套自己的操作规程。它既是保证操作人员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保证设备安全、产品质量等的重要措施。使用者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如果机床在第一次使用或长期没有使用时,先使其空转几分钟,使用中注意开机、关机的顺序和注意事项(如开机后首先要用手动或用程序指令自动回参考点),这些对初学者尤其应引起足够重视,因为他们缺乏相应的操作培训,往往在这方面容易犯错。
3、创造一个良好的使用环境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一般来说,数控机床的使用环境没有什么苛刻要求,可放置于普通机床一样的生产车间。话虽然这么说,但由于数控机床中含有大量的电子元件,它们最怕阳光直接照射,也怕潮湿和粉尘、振动等,这些均可使电子元件受到腐蚀变坏或造成元件间的短路,引起机床运行不正常,这些一般在安装机床时就已经注意了。对于使用者而言,主要是注意周围环境的保护,比如说下雨天,就要注意不要将雨伞带到生产现场,更换鞋子等。
2.1确定病原菌
尽早从患者的感染部位、血液等取样培养分离致病菌,并进行药物敏感试验,有针对性的选择抗生素。
2.2 抗生素的`选择
抗生素使用合理与否,关系到治疗的成败。在选择用药时,必须考虑以下几点.
2.2.1首先要掌握抗生素的抗菌谱 各种抗生素都有不同的作用特点,因此所选的药物的抗菌谱务必使其与所感染的微生物相适应,否则就无的放矢,既浪费钱财,又延误病情。
2.2.2 抗生素疗效与不良反应的轻重权衡:大多数抗生素都或多或少地有一些与治疗目的无关的副作用或其他不良反应,以一般来说,应尽可能选择对病人有益无害或益多害少的药物,因此在用药时必须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症,防止滥用药物。比如肾功能减退应避免使用主要经肾排泄的而对肾脏有损害的抗菌药物;肝功能减退应避免使用主要经肝代谢而对肝脏有损害的抗菌药物;对新生儿、儿童、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等特殊人群应选用安全的抗菌药物。
2.2.3 联合用药 联合用药可能使原有药物作用增加,称为协同作用;也可能使原有药物作用减弱,称为拮抗作用。提高治疗效应,减弱毒副反应是联合用药的目的,反之,治疗效应降低,毒副反应加大,会对患者产生有害反应。目前,一般将抗生素分为四大类型,第一类为繁殖期杀菌药(Ⅰ),如β-内酰胺类抗生素,第二类为静止期杀菌药(Ⅱ),如氨基甙类、多粘菌素类抗生素等,第三类为快速抑菌药(Ⅲ),如四环素、大环内酯类,第四类为慢速抑菌药(Ⅳ),如磺胺类药物等。联合使用上述抗生素时,可产生协同(Ⅰ+Ⅱ)、拮抗(Ⅰ+Ⅲ)、相加(Ⅲ+Ⅳ)、无关和相加(Ⅰ+Ⅳ)四种效果,为达到联合用药的目的,需根据抗菌药物的作用性质进行恰当的配伍。
总的说来在使用抗生素时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凡属可用可不用者尽量不用,而且除考虑抗生素的抗菌作用的针对性外,还必须掌握药物的不良反应,体内过程与疗效关系。其中发热原因不明者不宜采用抗生素;病毒性感染的疾病不用抗生素; 尽量避免抗生素的外用(如皮肤)。严格控制预防用抗生素的范围在下列情况下可预防治疗:风湿热病人,定期采用青霉素G,以消灭咽部溶血性链球菌,防止风湿复发;风湿性或先天性心脏病进行手术前后用青霉素G或其它适当的抗生素,以防止亚急性细菌性心内膜炎的发生;感染灶切除时,依据病菌的敏感性而选用适当的抗生素;战伤或复合外伤后,采用青霉素G或四环素族以防止气性坏疽;结肠手术前采用新霉素等作肠道准备;严重烧伤后,在植皮前应用青霉素G消灭创面的溶血性链球菌感染。转于
数控机床是综合应用计算机、自动控制、自动检测及精密机械等高新技术的产物,是技术密集度及自动化程度很高的典型机电一体化加工设备,它与普通机床相比,其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不仅零件加工精度高,产品质量稳定,且自动化程度极高,可减轻工人的体力劳动强度,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数控机床可完成普通机床难以完成或根本不能加工的复杂曲面的零件加工,因而数控机床在机械制造业中的地位愈来愈显得重要。但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能否达到数控机床以上所述的优点,还要看操作者在生产中能不能恰当、正确地使用。下面从操作者的角度来谈一下数控机床使用中应注意的事项,以保证数控机床的优越性得以充分发挥。
1.提高操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数控机床的使用比使用普通机床的难度要大,因为数控机床是典型的机电一体化产品,它牵涉的知识面较宽,即操作者应具有机、电、液、气等更宽广的专业知识,因此对操作人员提出的素质要求是很高的。目前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是数控机床的用户越来越多,但机床的利用率却不高,当然有时是生产任务不饱满,但还有一个更为关键的因素是数控操作人员素质不够高,碰到一些问题不知如何处理,特别是新购机床,由于电子元器件的质量问题,以及运输中受到的振动等因素影响, 在正式投产3~6个月内数控系统出现一些故障现象,往往在维修手册中是查不到的,也可能以前从未遇到过,这就要求使用者具有较高的素质,能冷静对待问题, 头脑清醒,现场判断能力强,当然还应具有较扎实的数控基础等。一般情况下,新购机床时机床厂家会为用户提供技术培训的机会,时间虽然不长,但他们的针对性很强,用户应予以重视,所送人员应包括以后的机床操作者。操作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不是一时二时的事,而要抓长久,在日后的使用中应不断积累,还有一个值得一试的办法是走访一些同类机床的老用户,他们有很强的实践经验,最有发言权,可请求他们的帮助,让他们为操作者进行一定的培训,这是短时间内提高操作人员综合素质最有效的办法。
2.遵循正确的操作规程
不管什么机床,它都有一套自己的操作规程,
它既是保证操作人员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保证设备安全、产品质量等的重要措施。使用者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如果机床在第一次使用或长期没有使用时,先使其空转几分钟,使用中注意开机、关机的顺序和注意事项(如开机后首先要用手动或用程序指令自动回参考点),这些对初学者尤其应引起足够重视,因为他们缺乏相应的操作培训,往往在这方面容易犯错。
3.创造一个良好的使用环境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一般来说,数控机床的使用环境没有什么苛刻要求,可放置于普通机床一样的生产车间。话虽然这么说,但由于数控机床中含有大量的电子元件,它们最怕阳光直接照射,也怕潮湿和粉尘、振动等,这些均可使电子元件受到腐蚀变坏或造成元件间的短路,引起机床运行不正常,这些一般在安装机床时就已经注意了。对于使用者而言,主要是注意周围环境的保护,比如说下雨天,就要注意不要将雨伞带到生产现场,更换鞋子等。
4.尽可能提高机床的开动率
数控机床购进后,如果它的开动率不高,这不但使用户投入的资金不能起到再生产的作用,还有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是很可能因过保修期,设备发生故障需支付额外的维修费用,因为新购进的设备都有一定时间的保修期限,从以往的经验来看,CNC设备在使用初期故障率相对来说往往大一些,用户就应在这期间充分利用机床,使其薄弱环节尽早暴露出来,在保修期内得以解决。平常缺少生产任务,也不能空闲不用,这不是对设备的爱护,反而由于长期不用,可能由于受潮等原因加快电子元器件的变质或损坏。使用者要定期通电,每次空运行1小时左右,利用机床运行时的发热量来去除或降低机内的湿度。
5.冷静对待机床故障
机床在使用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故障,此时操作者要冷静对待,不可盲目处理,以免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要注意保留现场,待维修人员来后如实说明故障前后的情况,并参与共同分析问题,尽早排除故障。故障若属于操作原因,操作人员要及时吸取经验,避免下次重复犯错。
★ 著作权答辩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