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著作权答辩状(共含8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瞌睡虫”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著作权答辩状
答辩人:
住址:
代理人:
被答辩人:
住址:
代理人:
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事实与相关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签署的《著作权授权合同》已经依约履行完毕,双方于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已终止,被答辩人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无据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了《著作权授权合同》(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答辩人有义务且有被答辩人的授权出版被答辩人的《XXXX游记》研究(简称“作品”)。现答辩人早已依约出版作品,并向被答辩人赠送图书______册,答辩人已经履行了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双方于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已停止,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的情形无一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据此,被答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无法律依据。
二、合同约定的甲方(被答辩人)向乙方(答辩人)支付的______万元费用属被答辩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原告要求退款的诉请无合法理由
合同第十六条“补充条款”规定,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提供图书______册,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费用______万元。事实上,被答辩人提交的作品稿无独特见解,无学术价值,体例不规范,还存在诸多错字错句,原本远达不到出版的要求,亦无预期的市场反应。但虑及被答辩人年事已高,疾病缠身,渴求出版的意愿强烈,难以承受作品被拒绝出版的打击,经多方协调,答辩人才与被答辩人签订了自费出版合同。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______万元出版经费属于依约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且该______万元基本用于作品的出版成本。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收取该______万元出版经费有涉嫌“倒卖书号”的嫌疑纯属主观臆测,既无证据,也无合法理由。因此,被答辩人无权要求退还。
三、合同约定,答辩人无义务退还原稿,被答辩人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向答辩人追索稿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均未规定出版社对未出版的稿件负有退换义务。“举重以明轻”,答辩人对已经依约出版的被答辩人的作品原稿更无退还义务,不存在侵犯被答辩人包括发表权在内的著作权。另,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四条“作品交付”中约定,稿件由被答辩人自留底稿。除对稿件中所用的原始图片双方已作了特别约定予以退还以及本合同第七条另有约定外,其他情况答辩人概不负退稿义务,被答辩人也不可以任何理由向乙方追索稿件。因此,被答辩人要求退还原稿无正当理由。
综上,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及依据,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人:xx市xx厂;法定代表人:xxx;地址:xx市xx区xx镇xx工业x区xx号;邮编:xxx。
答辩人因xxx有限公司起诉著作权纠纷[(xx)沪xx中民x(知)初字第xx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x被告xx市x厂自主设计x制作了xx系列产品的版式设计及中英文产品文字说明,依法享有著作权:
被告是一家大型xx品的生产x销售企业,在国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所有产品的设计x生产程序都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完全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本案原告所提及的“xx”的标贴完全是由被告自行设计。事件的经过如下:我厂为了在2xx年初的xx市xx博览会上进行招商,自xx年底开始设计xx系列产品,xx年初产品开发设计成型,并已经生产出部分产品进行试销(参见原告提交的证据一x第1页;实物已经在x沪xx中民x(知)初字第xx号中递交贵院,现寄存于贵院);由于xx品的更新换代较快,为提高市场竞争力,力争产品的多元化,我厂于x年x月份在原有x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生产出x系列“xxx”产品(参见原告提交的证据一x第3页),该系列产品是我厂自行研发设计生产的,没有抄袭仿冒原告。
第二x被告的商品标贴与原告的商品标贴有着显著差别与实质性的不同:
(一)标帖的正面,即商品名称部分:
被告的商标为“xx”,原告的商标为“xx”,两者根本不同;两者的商品名称为“xx”,但是商品的名称不能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即虽然名称相同,但是该名称只是表明xx品的一个种类,任何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都可以生产该种产品,故“xx”为通用名称,被告当然可以运用;另外,该部分原被告产品显著的区别是:原告的该部分图案没有标明净含量,而被告的产品在显著位置标明有“净含量150ML”x“净含量80G”等标志,这正是被告合法原告违法所在。
(二)几何分切图部分:
被告xx系列产品的标签的正面采用很普通的几何分切方式,而图片的挑选:左边是一张为了呼应xx的主题而挑选的xx图片,它蕴涵产品朝气蓬勃x生命力顽强;右边xx图片的挑选是因为xx和xx都是顾客喜爱的植物;中间两副图片是衬托整个标签的感觉而选取的图片,中间xx图片上的水珠增加了整个设计的动感。原告图案的内容与被告根本不同。另外从标签的整体来看,被告的图案设计采用动感写实手法,原告的图案采用抽象蒙浓手法,被告与原告的设计风格不一样,而且图案根本不同。
(三)条型码部分:
被告的条形码是规范的,合法的。而原告的'条形码是违法的[参见原告递交的证据的第1页(条形码形式为:方框内附加数字)]。同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原告在上次开庭时(xx沪x中民x(知)初字第x号)递交的商品条形码与本次递交的完全不同(可以参见原告在之前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的证据一)。对于原告这种肆意改变商品样式而起诉被告所谓侵权的行为,被告甚为不满,请贵院明察。
(四)商品的效能说明文字部分及生产厂址等说明部分:
该部分可以分为两块:
(1)被告与原告的生产厂址x净含量x卫生许可证x批号及生产日期x质量安全标志等完全不同。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原告的产品缺乏质量安全标志图案x无保质期x无生产厂址等很多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况!而被告在此部分明显标明:“本企业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合法标志。
(2)产品性能的文字说明部分:
产品性能的文字说明只是该产品的性能的一般性描述,所有该产品的性能都相同或相似。该部分的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详见后面的著作权分析)。
第三x原告的产品设计晚于被告x其设计违法x没有独创性,不享有著作权:
1x原告的产品设计晚于被告(详见本答辩状第一部分)。被告已经就产品的外观设计向行政机关提出专利申请,包括著作权在内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x商品的标帖设计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保护,被告在x年x月x日已经向专利代理机构委托(参见证据二x第7页),同时,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已经有了明确的界定(参见证据二x第8页的“外观设计图或照片”),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几何分切方式的商品标帖图案。
2x原告的产品标帖部分违法:原告的商品标贴明显违背国家的相关法律,违法的产品标贴不能享有著作权:条形码不规范x无中文净含量x无生产厂址,无QS质量安全标志等:
首先,我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三条规定:“定量包装商品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正确x清晰地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由中文x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可是从原告的商品外包装来看: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中文净含量;其次, 根据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x品企业必需在所有x品的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QS质量安全标志,可是原告的产品根本没有该标志!再次,根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xxx”,从原告的产品标识来看,根本没有生产者的地址,等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很显然,原告的产品标帖违法,当然不能享有著作权。
3x该标帖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x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文学x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2)必须具有独创性,即是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3)必须是具有某种具体形式的客观表现;4)能够被固定在载体上,并能被复制使用;5)必须不属于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不予保护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范围内。
据此,独创性应是作品的根本属性。从前面的分析来看,对于产品效能的文字说明部分,其表达形式为已经通用的表达形式,缺乏独创性。排除原告的无独创性不说,被告与原告的作品亦具有显著的不同。同时,该图案格式(几何分切方式)仅为表达思想的具体方式,就这种格式而言,并不属于原告的独创。在原告没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第四x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提供的证据毫无证明力(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x关联性x真实性):
1x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第一组)来看,原告并不能证明被告使用的标帖是由其设计x享有著作权的:首先,原告与被告的标帖有明显不同(详见本答辩状第二部分)。其次,原告的证据漏洞百出:第1页与前面不正当竞争案(x沪x中民x(知)初字第x号)提供的标帖不一致,意味着原告随时改变标帖与被告打官司,利用被告的空间距离加大被告的诉讼成本;同时,原告也将自己的违法标帖漏洞毫无遮掩的暴露出来;第2页证据无单位公章;第3页送货单竟然无金额;第4页的票据品名为“不干胶标帖”,被告不知为何物。作为原告提出自己享有著作权,理应提供作品的创作者的身份x创作构思x创作理念等。可是原告并不能证明这一点。
2x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第二组)来看,原告的产品外观设计明显晚于被告,被告在之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提供的x(本案证据一x第1页)表明,被告的x产品在xxx年3月份已经上市销售,明显早于原告所说的xxx年4月份。同时,由于原告的证据二和证据六明显矛盾:一会说是xxx年4月份上市x一会说是xxx年5月份上市!
3x原告提供的证据(第五组)来看,此证据是非法取得具有违法性,不应当得到采纳。因为:第一x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法复(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认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证据具有违法性。第二x该文字说明与被告所提交的证据相违背,按照法律规定,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是不足以采信的,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该文字说明即没有出现被告的名字,也没有出现被告的商品名称。怎么能以该证据证明被告抄袭原告?故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第三x该证据内容模糊,文字说明也没有谈话人的签名记录,录音光盘也不能确定谈话人是谁。故该证据具有不真实性。第四x按照法律的规定,视听资料具有证据效力,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该视听资料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即具备合法性,二是视听资料必须无疑点,即具备真实性。三是有其他证据佐证。从本案原告提供的该证据来看,完全不符合上述条件。
第五x原告已经就相同证据起诉被告(xx沪x中民x(知)初字第x号),给被告的应诉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原告又滥用诉权,给远在xx的被告造成了巨大的诉讼成本,被告保留反诉的权利。
1x原告提出了xx元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从原告的诉讼动机来看,就是要被告在应诉时花费巨大的诉讼成本。
2x原告提出的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与被告无任何关系:如前所述,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排除这一点不说,原告的此项费用也与被告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存在。故该项费用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综上所述,被告xx市xx厂依法设计x生产化x,被告的产品设计早于原告且与原告有根本性的不同。原告是在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起诉被告。
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第xx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xx厂 (章)
年 月 日
答辩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新郑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xx 职务:集团法律顾问
答辩人就**诉****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xxxxx)侵权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第一x“xxxxx”系我公司独立创作的智力成果享有著作权。
“xxxxx”系我公司智力性创造的结果,而且具有创造性,因此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公司享有该幅作品的著作权。
第二x与被答辩人作品的部分类似仅为雷同,并不涉及著作权的侵犯。
被答辩人的作品与我公司作品有实质上的不同,无论是脸型x服饰x发型x朝向均有较大差异,且所占比例较大。故该部分类似仅属于雷同,并不能认定侵犯著作权。
第三x我公司官方微博涉及“xxxxx”并未进行商业性使用。
我公司官方微博引用的图片系博文的配图,传播的是一种生活正能量,并未进行商业性使用,也未获得商业利益。
第四x我公司涉案微博存在非主观故意x情节轻微x影响不大等情形。
我公司在得知该条微博配图有侵权之嫌的通知后,公司宣传部门领导及时研究,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立即采取了删除该条微博的措施。我公司该条博文的点击量少x传播范围小x影响不大且及时采取了删除措施,亦未影响被答辩人的正常使用。
第五x关于被答辩人的各项诉讼请求
1x我公司对涉案微博中的作品有著作权,且采取了及时删除措施,故被答辩人“删除微博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x损失和费用开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我公司对涉嫌微博配图享有著作权,仅与被答辩人的xxxxx有部分雷同,微博及配图未用于商业宣传且点击量少x传播范围小x影响不大,及时采取了删除措施,亦未影响被答辩人的正常使用,故不涉及对被答辩人著作权的侵犯,因此损失和合理费用开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不存在著作权侵权的行为,作品有雷同不等于侵犯著作权,被答辩人的各项主张没有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集团有限公司
xx年*月**日
民事答辩状(著作权)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下面我们来看这份民事答辩状(著作权)!
答辩状
答辩人:某装饰布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塘汇区工业园区平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
答辩人因原告X有限公司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1.《版权登记证》不能作为认定著作权归属的依据
本案中,原告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版权的唯一证据是一份由江苏省常州市版权局出具的《版权登记证》,答辩人认为,这不能直接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版权。因为《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日自动产生。这有别于商标专用权或专利权的取得要经过申请注册程序。版权登记不是确权登记,其实行自愿登记,形式审查制度,对版权的获得于否不产生任何的影响。因此原告向法院提供《版权登记证》只是一个初步的证据,它可以作为立案的依据,但不能作为认定版权的依据,法院应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核原告对涉案作品是否享有版权。
另外,答辩人就涉案图片咨询了杭州版权局、上海版权局、江苏版权局、国家版权局等权威部门,这些部门一致认为涉案作品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不能进行版权登记。
2.涉案作品明显侵犯他人权利,不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版权
本案中,原告对所主张权利的图片是不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是组合图片,在图片中,明显存在未经许可非法使用迪斯尼卡通形象(米老鼠、史奴比、高飞狗等)的行为。原告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进行修改、编辑,其实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因此,根据民法“侵权不产生新的权利”的理论,原告对涉案图片不享有任何权利。
这一点也反映了在我国版权登记制度上及实践操作中存在着不足。
二、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在《起诉状》中,原告称被告一(汪X)在5月从答辩人处购买了19个品种的窗帘布,原告认为这批货使用的图案侵犯了其著作权,并对这批货进行了公证保全。然在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所有证据中都无法证明被告一与答辩人进行交易的产品与涉案图片有关联。首先,答辩人原告提交的一系列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持怀疑态度(这将在质证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假设这些证据是真实的,合法的,也无法证明被公证的货物是由答辩人发给被告一的。因为这些证据当中不但有自相矛盾之处,而且多份证据与本案毫无任何关联性。其次,不管事公证书中,还是在汪X的陈述中,都无法知晓答辩人发给被告一的产品上的图片是什么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是否相似或相同。最后,答辩人还要向法院说明的一个事实是,全国各地有众多生产窗帘布的厂家,好多厂家都生产与涉案图片相同或相似的窗帘。原告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某市肥料运输站仓库中的产品即是原告的产品。
三、原告索赔的数额没有法律依据。
在《起诉书》中,原告要求答辩人与被告三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著作权法》对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已作了明确的规定,首先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赔偿标准;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赔偿。在前两种赔偿数额都无法查清的前提下,实行法定赔偿。
原告在起诉时未提交其遭受损失的证据。在《起诉状》中,原告提及交易的窗帘布一共是19个品种,总价格是17985.5元。平均每个品种的价格是946.6元。因此,原告就每幅图片能够获得赔偿的数额最多是946.6元。而其所要求赔偿3万元的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综上,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是侵权图片,其无法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版权,也无法证明原告有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索赔的数额缺乏法律依据,因此,答辩人请求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装饰布有限公司
X 年 x 月 x 日
著作权纠纷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XXX出版社
被答辩人:杨某某
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着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案号:XXXX号),根据事实与相关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签署的《着作权授权合同》已经依约 履行完毕,双方于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已终止,被答辩人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无据
20XX年X月XX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了《着作权授权合同》(“合同”),合同约定,答辩人有义务且有被答辩人的授权出版被答辩人的《XXXX游记》研究(“作品”)。现答辩人早已依约出版作品,并向被答辩人赠送图书捌佰册,答辩人已经履行了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双方于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已停止,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的情形无一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据此,被答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无法律依据。
二、合同约定的甲方(被答辩人)向乙方(答辩人)支付的贰万元费用属被答辩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原告要求退款的诉请无合法理由
合同第十六条“补充条款”规定,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提供图书肆佰册,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费用贰万元。事实上,被答辩人提交的作品稿无独特见解,无学术价值,体例不规范,还存在诸多错字错句,原本远达不到出版的要求,亦无预期的市场反应。但虑及被答辩人年事已高,疾病缠身,渴求出版的`意愿强烈,难以承受作品被拒绝出版的打击,经多方协调,答辩人才与被答辩人签订了自费出版合同。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贰万元出版经费属于依约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且该贰万元基本用于作品的出版成本。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收取该贰万元出版经费有涉嫌“倒卖书号”的嫌疑纯属主观臆测,既无证据,也无合法理由。因此,被答辩人无权要求退还。
三、合同约定,答辩人无义务退还原稿,被答辩人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向答辩人追索稿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均未规定出版社对未出版的稿件负有退换义务。“举重以明轻”,答辩人对已经依约出版的被答辩人的作品原稿更无退还义务,不存在侵犯被答辩人包括发表权在内的着作权。另,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四条“作品交付”中约定,稿件由被答辩人自留底稿。除对稿件中所用的原始图片双方已作了特别约定予以退还以及本合同第七条另有约定外,其他情况答辩人概不负退稿义务,被答辩人也不可以任何理由向乙方追索稿件。因此,被答辩人要求退还原稿无正当理由。
综上,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及依据,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出版社
二零一四年X月四日
著作权侵权答辩状
著作权侵权答辩状【1】
答辩人:王某。
答辩人现因(201x)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53号案特提出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是个小个体户,本案销售的是自己从浙江省东阳市
南马镇花园红木家具城某档口所购买的小传统工艺品。
无丝毫蛛丝马迹显示本案小工艺品即为原告之作品或作品之复制件。
答辩人是正当经营谋生,答辩人无能力作出判断本案原告所指之商品即为侵犯原告著作权之复制品。
请原告向法庭及答辩人授课:“什么技能技巧可以判断出本案商品即为侵犯著作权之复制品”
本案弥罗佛之形象,中华渊源流长,现许多寺庙均有类似佛像存在。
故此佛像形象非原告之发明创造。
正如兰花有数千个品种般。
本案原告之宝贝形象,或者类似原告之商品(或产品),中华各处遍地“开花”,也应当有数千个品种。
请法庭审视本案商品,商品上面没有什么“某人制造”、“某人作品”、“中国制造”、“美国制造”“日本制造”云云……
请问答辩人一小个体户焉能判断出此商品或物品是某大师之作品原件或复制件?请问法官同志能有此判断力吗?
假设现答辩人购有一标示有徐悲鸿大师的奔马图作品,请问原告或法庭能具体鉴定出到底是徐悲鸿大师的真迹还是真迹之复制品?还是答辩人完全被骗买了个“流嘢”?
要求商家在艺术品鉴定专家的指引下进货做生意,商家焉能有“活路”?
何况,本案答辩人所售之商品未标明生产地、生产厂家、生产人等,焉能联想到与原告相关联?除非全中华仅原告一人创作此类型工艺美术作品。
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署名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假设本案原告之作品受《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严密保护,因本案答辩人所售商品并无署名,不存在假冒“大师”作品,亦应当免予民事或行政责任。
如果在中国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任何销售与本案所谓著作权作品模样相同或相似的商品的作为都要向著作权人原告“进贡”,中国13亿多人口的市场叠加多如牛毛的(或类似)本案商品,原告之财富超越香港李嘉诚岂非“指日可待”?如此,因有原告著作权,中国市场上类似本案之商品岂非被原告“寡头垄断”经营?
如果本案原告生财有道,中国《著作权法》与《商标法》两相比较,中国著作权人之财富应当显著大于中国商标权人之财富。
综上,答辩人请求法庭考虑现今社会生意难做、民生维艰,依法公断。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某
201x年10月14日
商标侵权答辩状【2】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XX。
身份证号码:XX。
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Xx号,法定代表人:XX。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1x)东一法民五初字第XX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请法院予以采纳。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OPPO”手机商标并非知名品牌商标。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材料可知,“OPPO”商标最初是由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所拥有,注册有效期限从20Xx年4月28日至4月27日。
东莞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于12月28日受让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OPPO”注册商标,并于同年12月29日变更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至201x年8月份,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注册商标“OPPO” 的使用时间不到一年,相关公众对此商标不甚了解。
因此,从被答辩人对“OPPO”手机商标的使用时间即可推知其在201x年度还构不成品牌商标。
二、答辩人所被诉请的涉案手机销售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XX太平电子城购进,对此事实,有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201x)第9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反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OPPO”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
行政处罚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取向如何而作出,而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
因答辩人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三、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5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50000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50000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带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201x)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的内容可知,涉案21台手机进货价均为450元/台,而售价仅为520元/台,售出的涉案手机仅为三台,销售收入只有1560元,利润也仅有210元。
因此,即使答辩人真若构成被答辩人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手机,答辩人的侵权所得利益只有210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210元。
但被答辩人却信口开河,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50000元的侵权赔偿额完全是借诉讼之手段谋取暴利之目的。
被答辩人为达到谋取暴利的目的,甚至通过不正当关系,将一年前的自称是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资料复印出来当作起诉商标侵权的证据材料,并在珠三角及其它地区大范围地起诉手机零售商,非常明显,被答辩人所谓维权只是幌子,伙同他人恶意维权,借以谋取高额暴利才是其真正目的。
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
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于法无据。
如上所述,答辩人根本未对被答辩人的商标构成侵权,故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假若构成侵权,侵权情节也非常轻微,未对被答辩人的声誉构成任何影响,赔礼道歉属人身侵权的范围,而本案根本没有构成人身损失。
答辩人无需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也是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整个店铺价值甚至也不过区区几万元,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
所以,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以及构建社会和谐大局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答辩人: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田发园律师
201x 年 3月 日
民事答辩状范例【3】
答辩人:_____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____市____区____号楼图书市场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因原告____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我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本公司不应是本案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
第一,我公司不是出版者:此出版物系____人民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应是出版者,我公司只是销售者;
第二,我公司对出版物的内容是否侵权没有法定审查义务:对于出版物的内容是否侵权应是出版者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我们销售单位没有法定的审查义务;
第三,我公司没有过错:我公司具有图书销售资质,并通过正规渠道、合法手续从____人民出版社委托的并具有出版物销售资质的____天则永立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按折扣40%购进20册原告所诉侵权物(三维优化》一书,又以折扣65%销售给原告,我公司仅获利75元。
综上所述,我公司不是出版物侵权人,不应承担著作权的侵权责任。
要求贵院查清事实,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______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附:1.本状副本4份;
2.证据7份。
答辩人(一审原告):马卉欣,男,194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桐柏县城关镇一里岗。
被答辩人(一审被告):张正,男,1937年9月30日出生,原泌阳县文化局工作人员,住泌阳县城关镇小北拐52—14号。
被答辩人(一审被告):王瑜廷,男,49岁,汉族,泌阳县史志办副主任,住泌阳县泌水镇。
一审被告:南阳市寰宇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合义,任经理。
一审被告:中州古籍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王关林,任社长。
为与被答辩人著作权纠纷一案,被答辩人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提出上诉,答辩人特依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答辩人对整理出版的《盘古之神》享有著作权是完全正确的,被答辩人上诉称原审法院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下认为答辩人对《盘古之神》的文章享有著作权的观点依法不能成立。
答辩人是全国近三十年来第一个系统研究盘古的人,为探究盘古的渊源、源流,答辩人探访、考察了全国20个省、300多个县、24个民族的盘古神话的遗迹、古籍、方志、民族史、民俗、地理传说及口传神话、民间文学集成等。1993年,上海文艺出版社特别安排出版了答辩人的研究成果《盘古之神》。随后,答辩人又重点考察了两次。经过十多年研究,又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了《盘古学启论暨人类早期史纲》一书,计50多万字。这两本书第一次提出盘古神话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根,是华夏文化的底蕴,并破解了国内外研究盘古神话的诸多谜团,在国内外影响很大。
《著作权法》第11条、第12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改编、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整理人享有。该书表明,答辩人系该书的作者,依法享有该书的著作权。不可否认的是,盘古神话传说虽然为广大地区、广为流传的口头文学,但经过答辩人收集、加工、整理、演绎等创作活动,结集出版成书,依法理所当然的拥有对该书的著作权。被答辩人主编的《盘古神话》一书大量抄袭、剽窃答辩人《盘古之神》一书的内容,牟取非法利益,确已构成侵权。被答辩人故意混淆民间神话传说广泛流传的特点和对民间神话传说加工、整理正式出版的著作专有性、依法合理使用之间的区别,意在推卸责任,逃避法律制裁。
答辩人:XXX出版社
被答辩人:杨某某
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案号:XXXX号),根据事实与相关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签署的《著作权授权合同》已经依约 履行完毕,双方于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已终止,被答辩人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无据
20XX年X月XX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了《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合同约定,答辩人有义务且有被答辩人的授权出版被答辩人的《XXXX游记》研究(“作品”)。现答辩人早已依约出版作品,并向被答辩人赠送图书捌佰册,答辩人已经履行了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双方于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已停止,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的情形无一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据此,被答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无法律依据。
二、合同约定的甲方(被答辩人)向乙方(答辩人)支付的贰万元费用属被答辩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原告要求退款的诉请无合法理由
合同第十六条“补充条款”规定,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提供图书肆佰册,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费用贰万元。事实上,被答辩人提交的作品稿无独特见解,无学术价值,体例不规范,还存在诸多错字错句,原本远达不到出版的要求,亦无预期的市场反应。但虑及被答辩人年事已高,疾病缠身,渴求出版的意愿强烈,难以承受作品被拒绝出版的打击,经多方协调,答辩人才与被答辩人签订了自费出版合同。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贰万元出版经费属于依约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且该贰万元基本用于作品的出版成本。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收取该贰万元出版经费有涉嫌“倒卖书号”的嫌疑纯属主观臆测,既无证据,也无合法理由。因此,被答辩人无权要求退还。
三、合同约定,答辩人无义务退还原稿,被答辩人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向答辩人追索稿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均未规定出版社对未出版的稿件负有退换义务。“举重以明轻”,答辩人对已经依约出版的被答辩人的作品原稿更无退还义务,不存在侵犯被答辩人包括发表权在内的著作权。另,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四条“作品交付”中约定,稿件由被答辩人自留底稿。除对稿件中所用的原始图片双方已作了特别约定予以退还以及本合同第七条另有约定外,其他情况答辩人概不负退稿义务,被答辩人也不可以任何理由向乙方追索稿件。因此,被答辩人要求退还原稿无正当理由。
综上,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及依据,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出版社
xx年xx月xx日
★ 著作权代理合同
★ 答辩状
★ 房屋买卖答辩状
★ 民事诉讼答辩状
★ 抚养权答辩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