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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共利益与维护著作权论文
一、利益平衡是著作权法的根基和基本原则
著作权法的制定以及出台是为了平衡各个利益集团的基本利益,利益平衡是著作权立法得以产生并顺利实施的基石和基本原则。随着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复制和传播的技术也在随之进步,著作权法旧有的平衡不断被新的社会环境、政策等多种因素冲击的情况下,利益平衡被打破,针对著作权法旧有弊端而对赋予著作权人的新权利加以改进并附加相应的限制,以此来保证平衡,保证了公共利益的同时又不至于造成著作权人对于权利的垄断,以此提高社会效益。著作权立法的基础,就是国家宪政原则中的利益平衡,著作权与圣神的私权理念是并存的,著作权法立法的原则与私法自治的原则和理念是相似的,立法目的就是打破主体之间的制约状态和封闭状态,促成近代国家各方经济、文化等人类文明的共同发展和在不违背私法自由原则下创建“共赢机制”。权利等于责任,从这种意义上讲,限制自己的自然权利,亦是法律上无义务即无权利的反应。这就必然要求在著作权的对价中,实现多方共赢的目标,否则,一旦只有单方面的共赢触犯到公众利益,社会公众的容忍限度会被这一暂时的让渡所打破,这也会导致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以及表达自由等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频频发生。
二、公共利益在著作权法中的不同视角的体现
从某种程度上讲,著作权所体现出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辅相乘,两者密不可分。一方面,著作权法的创制源于对保障公共利益的考虑,著作权法维护了作者的个人利益,激励了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则与之相反,根据公共利益的定义来看,著作权法的创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成是对公共利益的有效保障。从英美著作权的观点看,著作权创立的目的不仅是为了作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被权力所赋予的公共利益,其重点在于要最大程度地保护合法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从理论上讲,公共利益的保护和对智力作品的创作一样都是需要足够的鼓励和肯定的,一部完善的著作权法能带动经济建设的发展,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起到重要作用。公共利益介入下维护个人的著作权有利于社会主义文化发展和个人信息采集。公共利益所涉及到文化科学和信息的流动等方面都需要著作权法来确认。为了实现著作权法在社会群体中的利益平衡,首先就要保证创作者和传播者之间平衡,只有两者维持平衡的状态,才能促进社会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在著作权法中有不同的视角可以作以下理解:第一点,从增进民主目的的'视角认识。
著作权法的实施使民主的范围扩大化,同时也可在实现信息自由、教育利益和知识的扩散等方面达到促进效果。为了鼓励作者学习、促进艺术发展和科技文明的传播,国家以法定形式授予创作者控制和使用处理文章的权利。由于著作权法涉及到社会文明的各个方面,所以著作权与思想、信息、和知识的表达、传播有着密切关系,言论自由也是作为著作权中的权利之一,在民主社会中有重要的价值,在维护著作权和保障公共利益的过程中要体现言论自由的公共利益。对于著作权言论自由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公民的公共利益。也就是说,言论自由一样是一种宪法性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在进行科学研究、文学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时,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就是言论自由。
第二点,从著作权法对著作人的激励角度来看。在激励理论中,著作权法的目的是通过激励作者积极创造文学作品使其传播促进社会公众对其思想和知识的学习,其次才是对其作品价值的强调。从对著作权的激励理论分析中,可得出在定义著作权法时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激励理论主张在创造性作品中的著作权利享有时要以有限的权利来激励著作人对文学的创造。这种激励制度体现了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是有利于公众对于创造性作品的学习和“公共利益”维持的。第三点,从立法效用的理论角度谈。通过不断探究著作权法的效用经验来看,著作权立法的是为了维护作者在创作智力知识作品的专有权,体现作者个人价值,激发创作的积极性,已达到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目的。促进人民对知识文化的学习与进步,保障公共利益。在著作权效用理论的有力实施下,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两者都能得到最佳体现。著作权效用理论是对著作权中利益平衡的考虑,利益平衡既是对主体利益的最佳调整和分配,也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体现。
三、总结
随着社会文化的发展与进步,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在维护著作权和保障公共利益的关系探究中,发现合理使用制度在协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方面有特殊的功能,能平衡两者,在在保证著作权人私有权利基础上确保公众的利益最大化,是著作权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21世纪,随着世界互联网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传播技术有了一个质的飞越,其中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遇到了新的挑战,尽管如此,它在维护和保障著作权法的公共利益方面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价值并没有因此而改变。
2.1 加强数据的安全性建设
为保证所采集数据的安全性,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确保数据能够安全保存。首先,可以对所采集到的数据实施数据备份,数据备份就是将数据信息进行另外的复制存储,以确保信息能够在多个地点分开保存,确保信息的安全性。目前所使用的数据备份方式主要是周期性数据备份。周期性的数据备份可以通过预先的设定使系统在一定时间内对采集到的系统数据实施备份,按照实际的目的要求不同,主要的备份技术包括完全备份、增量备份,以及按需备份。其次,还可以对数据内容建立访问限制,以防其他外来用户对数据随意浏览而造成数据泄露,给用户造成损失。在数据管理的相关部门内部也可以建立数据的分级访问机制。例如,不同的级别对数据有不同的访问权限,上级部门可以为下级部门提供权限来浏览相关数据信息,这样,数据内容就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由于越权访问而造成的重要数据的外泄问题也会大大减少,从而提高了数据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提升了整体数据的安全性。
2.2 建立统一的保障房数据接口
通过统一的保障房数据接口可以对涉及的数据实施多地区和多部门的分享,从而提高采集人员的工作效率,减轻数据的管理难度。但是,我国目前的信息系统大多是独立的,相互之间并没有统一的数据接口,因此,已经统计好的数据无法在各部门之间进行良好的共享和传递。例如,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个人信用系统以及实际收入核查系统,这样,信息采集人员就必须深入社区或民政部门等地方,对调查对象的居住情况、收入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这样的工作方式显然耗时又费力,将极大地削弱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所以,我们要尽快建立相关的征信体系和数据管理系统,对申请对象进行全面真实的评价。与此同时,还要与银行等其他部门建立统一的数据交互网络,由这些部门协助对申请对象进行动态的监管,这样得到的相互信息才更加真实可靠,具备实效性。
2.3 完善保障房数据的动态监管
对保障房申请对象实施动态监管可以有效提高保障房体系运作的公平性。建立保障房监管体系首先可以建立一个针对申报对象的自主申报机制。在一定的时间周期内,保障房的居住者必须对其家庭成员、工作情况,以及总体收入进行如实上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这些信息进行详细的核验,如果上报的信息表明该住户仍符合居住条件的话,那么该住户可以继续享受保障房福利。但是,如果上报信息显示住户已不符合居住条件,或者经调查,住户有瞒报信息的情况,那么保障房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管理办法对住户实施惩罚,该住户也不再享有保障房的居住权利。此外,保障房还应当与其他部门建立联动监督机制,针对保障房住户的各项指标进行动态监管,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调查和处理。
2.4 加强采集人员的业务培训
目前,我国的保障性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正在逐步完善,其相关的业务流程也越来越趋于规范化。因此,必须对信息采集人员进行及时的野外培训,确保工作人员能够对政策变化和相关管理问题有一个系统的了解和认识,这样才能做好保障房的数据采集和管理工作。此外,还要加强数据采集人员的信息技术培训工作。信息技术是进行信息管理的必要手段,信息管理人员必须掌握相关的信息技术,例如计算机的相关使用办法、常用的软件和系统操作方法等。培训之后,管理人员还应当建立一套系统的考核标准和细则,对数据采集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
3 结 论
保障性住房是确保我国社会稳定,实现低收入人群能够正常居住的社会保障福利。其中,数据采集作为衡量保障房申请者是否具备居住权利的手段,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所以,针对目前数据采集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和处理,这样才能实现保障性住房分配机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1.1 保障房数据采集缺乏安全性
保障性住房的数据结构复杂,分布范围也很广,且涉及多方面的信息内容,因此,数据的安全性非常重要。这些数据一旦被破坏或泄露,将面临重大损失。一般情况下,采集到的数据都会存放在电脑系统当中,而电脑系统并非绝对的安全环境,很容易受到病毒或其他人为因素的破坏。此外,采集到的保证性住房管理数据还要实施资源共享,而在信息共享期间也极易发生数据泄露或数据破坏等问题。
1.2 缺乏统一的数据采集规范
目前,很多地方的保障性住房的数据采集没有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规范。因此,各个地区,以及各个部门之间无法对数据进行准确及时的传递,采集到的数据信息也无法进行共享。在采集工程中难免会采到重复性的数据信息,如果能够进行数据共享,就能从其他部门手中及时掌握部分有用数据,避免数据的重复采集。而没有统一的数据采集规范就无法将信息资源进行共享,在造成数据资源浪费的.同时,无形中也会增加数据采集人员的工作量。
1.3 数据的动态监管不严
保障性住房的数据采集监管关系到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因此,必须对数据信息实施动态的监管。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的数据监管仍旧存在问题,由于数据监管不严,部分已经不符合保障房居住条件的对象仍旧占据保障名额,致使有限的保障房资源不能及时轮换,使得真正具备保障房居住条件的居民无法及时享受到应有的待遇。这样的情况就降低了保障房系统的轮换效率,同时也使得保障房系统失去了其原有的公平性。其次,对于原有的受保对象没有进行及时的监督,尤其是隐形的收入或福利监督,这样就使得保障房数据不准确,从而直接影响到其他的应受保人群的正常进入。
1.4 采集人员对管理系统了解不深入
保障性住房数据采集工作的完成情况和实际效果是由数据采集人员决定的。因此,数据采集人员的总额和素质,以及他们对于数据管理系统的认识和了解将直接关系到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数据管理的安全性。近年来,随着保障性住房需求量的增加以及信息系统的持续更新,对于信息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由于住房信息管理是基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管理维护的过程,因此,相关人员也必须了解这两方面的技术。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由于管理人员对系统和管理方面缺乏了解,极易产生数据处理方面的错误。这样,日益增长的数据管理需求就和参差不齐的人员素质形成了矛盾,致使数据管理工作无法得到有效的发展。
★ 著作权答辩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