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的客观性与主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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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客观性与主观性

篇1:历史的客观性与主观性

历史的客观性与主观性

摘要:本文基于法国著名哲学家保罗·利科的名著《历史与真理》,通过阅读相关著作,对其历史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理论进行了深入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将该理论运用到具体研究实践中,以得出具体经验和启示。

关键词:保罗·利科;《历史与真理》;历史的客观性

引言

保罗·利科(Paul·Ricoeur,1913——),法国著名的哲学家,现象学解释学的创始人,主要代表作有《意志哲学》、《解释的冲突》和《历史与真理》等。他的哲学特点是用雅斯贝斯的存在主义和胡塞尔的现象学观点来分析和解释诸如心里、伦理、形而上学、语言、宗教和历史等问题。他的思想具有综合性倾向,试图调和现象学与当代的思想潮流,如结构主义、阐释学和语义学等之间的解释冲突。在当代的世界哲学中,保罗·利科的现象学解释学占有一个不容置疑的地位。而《历史与真理》是他在《意志哲学》之后的第二部主要著作,同时也是一部论文集,这是这些经过深入探讨后的论文,使得保罗·利科获得了历史哲学家的称号。①《历史与真理》一书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理论性的,中心点是历史和历史学家的真理,即历史认识中的真理。第二部分是事件性的,讨论文明和文化的各种主题,即历史活动中的真理。

一、历史的主观性

历史具有两个特性, 即事实本身的客观性和历史学家的主观性, 但这种客观性与主观性是相互渗透的,即事实本身的'客观性是隐含在历史学家的主观性之中并以此为保证的,而历史学家的主观性是奠基在历史本身的客观性基础上,并且尽量靠近于这种客观性的。②这就要求在历史研究中不仅要再现一系列过去事实, 而更要重组和重建, 以此来重构一系列过去的事实。例如,在埃及学研究中,人民通常将美尼斯认定为统一了上、下埃及的国王,在其统治期间出现了各自分立的诺姆(州),而以城市或村落为中心,埃及国家也由此建立。可是正是这种大胆的带有客观性的主观假设为埃及学研究增添了动力,最终通过新的考古活动特别是“那尔迈调色板”的发现使得人民对美尼斯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新的史料则表明真正上、下统一埃及的国王是那尔迈,他才是埃及国家的创建者。③要想在历史考证中充分利用研究者的主观性来发现客观性的历史事实就“意味着历史学家要走在历史意义的前面,对之提出一种工作假设;正是这种研究把痕迹提高到有意义的文献的高度,把过去本身提高到历史事实的高度。”④这就是历史的主观性带给我们的启示。

二、历史的客观性

“客观性应该在其狭义的认识论意义上被理解:理性思维所产生的、整理的和理解的东西, 理性思维能以这种方式使人理解的东西是客观的。”⑤例如,在中国古代历史研究中,有文献记载的年代“信史”仅始于西周时期(公元前841年),⑥而此前的历史即共和元年以前的年表却没有清晰的记录,而通过对传世的古代文献和出土的甲骨文、金文等客观性材料的搜集与整理,以及其他客观遗址和墓葬文物的发掘与鉴定,最终在11月9日得出了“夏商周断代工程”的结论并正式公布了《夏商周年表》,即夏代约开始于公元前2070年,夏商分界大约在公元前16,商周分界(武王伐纣)之年定为公元前1046年,从而使得我国奴隶社会产生初期,夏、商、周三代具体的时代划分和客观史实有了新的历史依据。所以,过去的事实被理性思维所整理和理解从而能形成为客观的历史事实, 进而形成了历史,这就是历史的客观性带给我们的启发。

结论

综上所述,“历史学家是历史的一部分,不仅仅在过去是其现在的过去的一般意义上, 而且也在过去的人是同样的人类的一部分的意义上。”因为,历史学家是通过自身而理解过去的人, 同样历史就是在这种理解中存在并发展的。通过阅读可以发现,本书所探讨的实质上是现象学解释学在历史中的运用,它连同其余的几部著作一起构成了具有保罗·利科特色的哲学基本观点和理论依据。我认为这种独到的思想是用存在主义的和现象学的方法来解释历史,并告诫我们在历史研究中应当正确分辨主观性,在方法论上也应当向看待文本那样正视历史。以上便是笔者研读此书过程中,针对作者的部分观点所提出的拙见,在此论述,请求指正。(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保罗·利科. 历史与真理[M]. 上海: 上海译文出版社, ,353.

②杨浩然. 解读保罗·利科的历史哲学[J].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 (1).

③刘文鹏. 古代埃及的早期国家及其统一[J]. 世界历史, 1985(1).

④保罗·利科. 历史与真理[M]. 上海: 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4,5.

⑤保罗·利科. 历史与真理[M]. 上海: 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4,6.

⑥司马迁. 史记·十二诸侯年表[M]. 北京: 中华书局,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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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文学鉴赏的主观性与文学批评的客观性论文

文学鉴赏的主观性与文学批评的客观性论文

《名作欣赏》二零零六年六月号上半月刊刊发的彭运生教授的《古诗赏鉴四题》,在阐发了自己对四首古诗(或其中名句)的独特理解的同时,也对某些文学理论和文学批评的科学性发出了质疑。读过该文,感慨良多,禁不住也要对其中涉及到的一些问题发表点个人的看法,并与彭先生商榷。

读过彭先生的文章,最大的感受就是对文学鉴赏的主观性特点又有了鲜明而深刻的体认。

文学作品的意义,并非单纯来自于作家的赋予,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读者的阅读和接受。“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这一为我们所熟知的名言正道出了文学鉴赏活动的主观性特点。而这并非只是经验之谈,二十世纪西方接受美学的创立者姚斯对此有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无论是接受美学的理论,还是文学鉴赏活动的实际都表明,每个读者在文学鉴赏活动中,都是从自己的生活经历、人生体验、性情气质、审美趣味以及价值观、艺术观等方面出发去看待作品的。面对以语言符号构筑的文学形象和意境,读者会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调动起丰富的想象、联想能力,融入深邃的情绪情感体验,借助敏锐的感悟能力和一定的理性分析能力,通过对作品符号的解码,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复现、体验、理解了作品的内容和意义,而且还渗入自己的情感、思想、性情气质和人格精神,对原有的艺术形象和意境进行开拓、补充和再创造,见人之所未见,言人之所未言,从而使作品的意义“溢出”了作者原来设定的意义框架,产生出作者所意想不到的意义来。这就是对一部文学作品,不仅不同时代的读者,甚至同一时代的读者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阐释的原因。

彭先生在文章中,分别就四首古诗(或其中名句)质疑了同时代的其他几位论者的理解和阐释。如认为郭应德、过常宝的《中国古代文学史》对韦应物的《滁州西涧》的解释是“顺着天然信仰说出来的话与科学无关”;认为张世英先生在《新哲学讲演录》中对李白的《早发白帝城》的“艺术上的考证既不必要,也不合法”;认为王一川先生在《文学理论》中讲解杜甫的《蜀相》时“所言‘诗人不禁热泪涟涟’,不仅言之无据,而且似乎意味着此诗是诗人悲伤、无望心情的产物”。与此同时,彭先生以“在我看来”为引领,分别出示了自己对这几首古诗或其中名句的理解与阐释。然而,在笔者看来,彭先生的解释亦不过是体现了文学鉴赏的主观性的一家之言而已,并未真正实现其所追求的文学批评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如其对《早发白帝城》的“妙处”的阐释,尽管颇有逻辑性和哲理性,但仍不免使人困惑:“此诗内在雄辩地暗示了象征着‘高度’的‘白帝城’的价值”,这一结论从何而来?言之所据又在哪里呢?所以,尽管彭先生从“科学”出发“断然拒绝”考证和想象、联想这类“我们面对文学作品时的本能反应”,但事实却是,拒绝了考证的彭先生,却无意识地而又不可避免地落入了想象的陷阱,其充满个人主观性的作品意义阐释,最终让我们也只能把它当成是一种想象的结果而已。

这就启示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文学鉴赏的主观性特点,认识到“不同的读者在作品中投入不同的情与理,就会产生不同的审美接受和意义阐释,但任何一种阐释都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都有其合理性”(胡经之、王岳川主编《文艺学美学方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年版,第347页),,谁也不能说自己对某一作品的欣赏才是最正确的体验和最完美的解释(当然彭先生也并未如此说),而且正是不同的解释使作品的意义宽泛深远起来。

然而,肯定文学欣赏的主观性,并不意味着否定文学批评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因为,建立在文学鉴赏活动基础上的文学批评,与文学鉴赏虽然有密切的联系,但又有着很大的不同。文学鉴赏以对作品的审美体验、审美享受为目的,富于主观性、感受性和个人倾向性;文学批评以对作品意义和价值的审美理解、审美判断为旨归,要求具有客观性、科学性和不带个人好恶的公正性。而要保证文学批评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的批评方法是必不可少的。在此仅对彭先生文章中所涉及到的考证法和文本分析法做些必要的探讨。

关于文学批评活动中的考证法,彭先生是持反对意见的,认为“艺术上的考证既不必要,也不合法”。在他看来,“这样的考证,实质上是想到日常人生中去寻找艺术的本质”,这说明他不认为艺术的本质与日常人生有什么联系;可紧接着他又说:“而实际上,我们更多地只能通过艺术而理解人生的实质”。我们不禁要问:既然艺术的本质与日常人生无关,那么为什么我们又“更多地只能通过艺术而理解人生的实质”呢?从这自相矛盾的话语中,可以看出彭先生在艺术本质与日常人生的`关系问题上的认识还不甚明了,而这恰恰影响了其对考证法在文学批评中的必要性与合法性的认识。

其实,无论是艺术发生学的研究还是艺术生产(创造)的研究都表明了,艺术从根本上讲来源于生活又超越了生活。作为文学艺术体裁之一的诗歌,其本质就在于或抒情言志,或阐发事理。而诗人所抒之情、所言之志、所释之理,既来自于日常人生经验的激发,又显示出超越日常人生经验的努力和追求。关于诗歌的这一本质,并非“人类的一种天然信仰”,而是被古今中外的诗歌创作实践所证明了的一种事实、真理。也正因如此,我们在进行诗歌批评时,便可以采用考证法,即由孟子提出、后被广为运用的“知人论世”法。当我们了解了作者的性格、志趣、生平经历、所处的时代和社会背景,就会对作品中的“情”“志”“理”的内涵有更具体更深入的理解。例如,当我们了解了杜甫一生由开元盛世的读书、壮游到奸臣当道求仕不得的十载长安困守、安史之乱爆发后的陷贼逃难与为官遭贬及至生命最后十余年的漂泊西南客死舟中的命运遭际,了解了其“穷年忧黎元,叹息肠内热”的内心情感与“致君尧舜上,再使风俗淳”的社会理想,就不难理解其在《蜀相》中借对诸葛亮“三顾频烦天下计,两朝开济老臣心。出师未捷身先死,长使英雄泪满襟”的命运遭际的慨叹而抒发的自身壮志未酬的悲愤了,也就不会再发出“所谓‘诗人不禁热泪涟涟’又是从何得知的信息?难道诗中的‘英雄’是诗人的自指?”这样的疑问了。拒绝考证,拒绝“自由任意的想象”和“只能把我们的注意力引出到作品之外”的联想的彭先生,在对作品进行文本分析时,也显示出了一定的问题。比如,他在反对其他论者对《滁州西涧》的分析时说:“所谓‘独处’和‘自由’、‘幽冷’和‘孤寂’以及‘诗人内心的凄怨和忧郁’,郭应德先生又是怎么知道它们的存在的呢?它们不是天然信念支配下的无意识虚构或捕风捉影吗?它们不就是批评家对诗中‘独’和‘幽’等字眼儿见了风就是雨的结果吗?”这里姑且不论他所批评的郭应德先生的见解是否正确,仅以他对文本语言批评(即他所谓的就作品中的某些字眼儿“见了风就是雨”的“捕风捉影”的分析)方法的反对而言,笔者是不能苟同的。众所周知,“文学是语言的艺术”,而“语言是思想的直接现实”、“言为心声”、“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诗人正是靠着对语词的精心选择和组织来表现自己的思想、情感和艺术旨趣的。因此,我们应该也完全可能通过对文学作品语言符号辞面与辞里意义的解码,来探寻作者赋予作品的意义和价值,甚至进而发掘出超出作品原来意义框架的“言外之意”。中国古典诗歌尤其注重炼字炼句,因此,采用“咬文嚼字”法或英美“新批评”家所谓的“细读”法进行研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如果脱离了蕴涵着作家的情感、思想的文本语言而大谈特谈作品的意义,岂不真正成了“无意识虚构”或“自由任意的想象”?

另外,彭先生在分析《滁州西涧》一诗时说:“这首诗共有四句,但后两句本身是一件完整的艺术品。”并就“小舟缘何偏‘自横’?”给出了自己的答案。我认为,从文学批评的角度来看,其在方法上犯了断章取义、肢解整体的错误。任何文学作品,不管是一首小诗还是一部长篇小说,其作为一件艺术品,都是一个由各个构成要素有机统一而成的整体,作品的意义、价值也正存在于这有机统一的整体之中,如果将这一整体割裂开来,抽取其中的某一部分,并不顾其与整体中其他构成要素的内在联系而单纯地片面地加以分析和引申,所得出的结论便不会是作为整体的原作本身应有之义,而文学批评却要求我们尽可能客观、公正、科学地分析作品本身原有的内涵,并正确地指出其艺术价值和历史的、现实的意义。因此,如果以文学鉴赏而论,彭先生采用“摘句”法对“春潮带雨晚来急,野渡无人舟自横”两句所做的“妙处在于创造出了需要救助的弱者以及诱使弱者接受救助”的解释,还是可以作为体现了彭先生个人的性情、人格、思想、情感的一家之言而被我们玩味一番的(尽管我们可能也可以不表示赞同),但是,如果上升到彭先生极力倡导的“科学”的文学批评的高度来看,这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断章取义的批评方法,就只能因其“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与作品应有之义相去甚远而引起我们的不满了。

综上所述,我认为彭先生在其文章中多少混淆了具有主观性的文学鉴赏与具有客观性、科学性的文学批评的界限。其文章名为《古诗赏鉴四题》,这意味着此文是文学鉴赏活动的成果。然而,作者在文章中又多是在批评了其他论者的解析不是“科学”的文学批评的前提下来提出自己的见解的,这就暗示了彭先生本人的解释才应是符合他所说的“科学”标准的文学批评。但事实是,我们从中并未看到多少有科学根据的分析和结论,而且有些结论,如把《蜀相》一诗的“灵魂”归结为“对于死亡的厌恶”,说“此诗的妙处(即所谓悠长余兴)在于它内在的雄辩,具体说在于它对于死亡的消极价值作出的反复的隐秘论证”,不免让人感到匪夷所思。或许笔者过于愚钝,不能明了彭先生文章中“隐秘的论证或者内在的雄辩”,甚至对彭先生之文多有误解?那就只能深表遗憾和歉意了。

篇3:唯物史观与历史规律的客观性

唯物史观与历史规律的客观性

历史规律是唯物史观的重要理论内容,对历史规律的客观性必须重新加以审视.历史规律是否存在?历史规律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这是历史规律客观性问题的`两个重要方面.依据唯物史观,人们是在生活世界中、在亿万次实践活动中遭遇并意识到历史规律存在的.这是在本体论层面对历史规律存在的肯定.发现和表述这种规律,则是认识论层面的证明.历史规律本质上是人的实践活动的规律,因此以人的实践意识为内在环节,所以不能抽象地说“历史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同样,也不能抽象地谈论“人们不能创造和消灭历史规律”.各种历史规律是在人们实践活动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产生和消失的.

作 者:庄国雄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哲学系,上海,33 刊 名: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JISHO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卷(期): 23(4) 分类号:B03 关键词:历史规律   客观性   社会存在   实践活动  

篇4:历史客观性哲学思想的研究

关于历史客观性哲学思想的研究

历史客观性问题是史学理论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这个问题的提出是人类认识史上的`一个进步.本文所要讨论的主要问题是:历史的客观性的内在含义究竟是什么?历史是否具有客观性?

作 者:谢碧  作者单位:重庆市三峡水电校,重庆,404000 刊 名:管理观察 英文刊名:MANAGEMENT OBSERVER 年,卷(期): “”(12) 分类号:G64 关键词:历史   历史叙述   客观性   相对性  

篇5:客观性原则的困境与重建

客观性原则的困境与重建

以极端唯物主义为基础的传统的客观性原则陷入了物理主义、还原主义以及否定精神存在及其现实作用的误区,存在重大片面性,因此有必要重建客观性原则:首先,必须扩充实在概念,从本体论上消解主客观的绝对对立;其次,必须确立新的非还原论的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立场,以宏观决定论取代自下而上的'微观决定论;再次,必须肯定意向行为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实在性和因果作用,将客观性原则引向更广阔的人类活动领域.

作 者:曾向阳 Zeng Xiangyang  作者单位: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哲学教研部,江苏,南京,210001 刊 名: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NANJING PARTY INSTITUTE OF CPC AND NANJING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年,卷(期): “”(2) 分类号:B0 关键词:客观性   唯物主义   实在   精神   实践  

篇6:社会规律主体性与客观性的辩证统一

社会规律主体性与客观性的辩证统一

社会规律是主体活动的结果,社会规律存在于社会主体的活动之中,但主体的社会实践活动本身并不等于社会规律.社会规律反映的是人与自然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社会主体实践活动的产物,是主体自我运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自组织规律,因此社会规律是自为的规律.社会主体的物质生产活动实质上是社会主体和自然界的统一活动,物质生产活动首先要遵循自然规律.自然物质及其规律的客现性决定了历史活动的客观性.社会主体的物质生产活动是客观的物质性的活动,生产活动的物质性和客观性,决定了社会主体活动的客观性,社会主体活动的客观性决定了社会规律的客观性.

作 者:徐一飞 周克武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北京,100872 刊 名:天水师范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TIANSHUI NORMAL UNIVERSITY 年,卷(期):2002 22(4) 分类号:B036 关键词:社会规律   主观性   客观性   统一  

篇7:民法解释的客观性与实现研究论文

民法解释的客观性与实现研究论文

摘要:民法解释指的是对书面形式的民事法律条款进行阐释和理解,从而获得一定的民事法律规范,用以裁判民事案件的依据。而民法解释的客观性则指的是对法官通过遵循一定的客观方法来对法律进行理解和使用,而不是按照主观的意见对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因此本文民法解释的客观性以及实现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分析了民法解释客观性的主要原因,从而对民法解释得客观性实现的有效途径以及有效的形式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民法解释;客观性;实现;有效形式

一、民法解释客观性的主要原因

在对民法解释的客观性进行研究和分析时,可以考虑从以下两个主要的层面入手:一是客观性的分析民法解释的目标。民法解释目标是整体构成与实现民法解释客观性的重要标准和前提。在民法解释进行的过程中,即使只有一个陈述事实存在,其解释也能出现很多个。而民法解释要想满足客观的要求,首先必须明确一个民法解释的目标,且不能对该目标进行擅自的改动。只有确定了明确的客观性目标,那么围绕这一目标展开的民法解释才能真正意义上达到客观性的要求,同时解释的过程也能够真正的实现。一般情况下,民法解释指的是以文本的方式对有关民事的法律进行解释,其存在于有关民事法律的各种文本规范中。而与法律内容相关的文本并不是立法人员实现个人利益的主要工具,而是进行民法解释所依托的重要法律根本。二是在民法解释进行的过程中,官方判断必须以客观的、正确的价值取向为引导,这也是民法解释构成与实现的关键方法和途径。由于目前的法律内容大部分都是被认可以及相对稳定的,而民法解释的程序、目标以及内容等存在的客观性也非常合理。而民法解释客观性实现的主要问题在于针对诸多的民事内容文本,法官如何才能对其价值进行不同的理解和判断,并理解与判断的结果获得一定的正确性,从而使得民法解释能够实现客观性。从民法解释的层面上来说。法律文本所具备的含义具体上来说是稳定存在且客观不变的,无论是立法所遵循的宗旨,还是文本的内容,均为客观存在且与人的独立主观意识是相互分开的。在进行民法解释时,其主体不能根据自身的主观意愿来独立进行民法解释,而是要在法律相关文本的前提条件下,展开客观性的解释。因此在民法解释进行的过程中,怎样才能确保主体合理、公正、公平的进行民法解释,则是实现客观化价值的关键问题。

二、民法解释的客观性实现的有效途径

在民法解释进行的过程中,其客观性的实现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事实上,民法解释的过程是在不断发展和变化的,且这个过程不能脱离实际的民事案件,否则就没有进行法律解释的意义和必要。民法解释的客观性实现必须要整个民法解释进行的过程中才能被有效的解决。因此民法解释的客觀性实现具有很多种途径,且不同的标准决定了不同的民法解释客观性实现的途径。所以必须对司法制度进行积极改进,并促使司法制度实现良好的独立性。法官对于民事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对于民法解释的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影响。如果司法制度缺乏一定的独立性,法官也不能实现真正的独立,因而执行法官就不能根据自己的理解,参照相关的民事法律,对民事案件进行合理的、真实的、科学的民事解释。如果在审判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受到了某些行政机关的不利影响和干扰,这对于民法解释的客观性实现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从客观性的民法角度来说,民法解释的客观性是其始终追求的目标。但是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也必须对民法的不合理性、不确定性以及不完善性予以高度重视,这也是实施民法过程中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同时,还必须对民法解释加强修正和规范,法官不仅要捍卫正义,同时也需要守护法律,并且在民法解释客观性实现的过程中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此外,民法解释的客观性实现不仅是促使民法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源泉和动力,同时也是促使民法解释一直保持活力以及旺盛生命力的关键,更是法律发挥正义性、维护正义性,以及提升公信力的不可或缺的存在。

三、民法解释的客观性实现的有效形式

民法解释客观性的实现,能够有效的提升民法的合理性以及客观性。而为了促使民法解释的客观性实现,就必须坚持法律思维与语言的使用,因此需要对专业的民法知识加强储备,其中就包括运用民法的'基本知识、基本规则、法律文本条款以及法学方面的原理等。法官是民法解释客观性实现的重要主体,因而其需要加强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和教育,并努力提升自己的法律忠诚度,这样才能有效的促进民法解释客观性的实现。法官对民法进行正确的解释,且做出的司法裁判必须获得双方当事人的赞同和认可,这样才能快速的形成良好的民法秩序。因此法官必须更进一步的加强培养自身的职业道德,坚决杜绝法官在执法的过程中出现徇私枉法的现象。同时还要定期的对法官展开民法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从而提升法官的整体政治理论水平和政治修养。近年来,法学领域研究的重点问题就是民法解释的客观性及实现。该问题既包含在法学理论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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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结

综上所述,民法解释的客观性实现过程中,必须对民法解释存在的客观规律予以充分的尊重,并且要对法官在民法解释客观性实现中的作用进行正确的看待,同时还应对民法解释发展和变化的过程进行科学的认识,这样才能确保民法解释的客观性能够有效的实现。

参考文献:

[1]胥谷峰。论民法解释的客观性及其实现[D]。湖南大学,2010。

[2]林志方。论民法解释的客观性及其实现[J]。铜仁学院学报,2012,04:6—7。

[3]许中缘。论民法解释学的范式——以共识的形成为研究视角[J]。法学家,2015,01:58—71+177—178。

[4]李国强。民法解释学的发展与相对所有权观念的解释论应用[J]。政法论丛,2011,06:14—21。

[5]马黎。民法目的性价值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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