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海口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征求意见(共含8篇),希望大家喜欢!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小羊肉串”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海口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征求意见
今日,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就《海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促进海口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海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海口市实际,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海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海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海口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门户网站发布。公开征求意见时间:11月10日至月16日。
市民意见建议可通过三个途径反馈:
(一)电子邮件:以正文或附件形式将意见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gongjiaochu2039@sina.com,并在邮件主题中标明“出租汽车改革意见建议”。
(二)传真电话:将书面意见发送传真至0898—68724474。
(三)信函邮寄:以信函或快递形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海口市长滨一路第二行政办公区16栋南楼二楼;收件人:海口市交通港航局道路客运处;邮政编码:570311。请在信封上注明“出租汽车改革意见建议”。
附:
海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促进海口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海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五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申请在海口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
(三)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并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四)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细则》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提交已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线下服务能力材料。
第六条 申请提出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经营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被许可人在许可有效期内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注销。
第八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除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细则》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应采用7座及以下乘用车,其中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750ml;采用涡轮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350ml;新能源车的纯电动续驶里程不得低于250公里,鼓励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混合动力等环境友好型车辆。
(二)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3年。
(三)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设施设备,车辆整体外观和颜色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近似,车体也不得喷绘网约车标志标识。
(四)按政府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车辆,可以由车辆所有者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人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本市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安装配置符合条件的技术装置的证明;
(四)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五)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车辆所有者为网约车平台公司以外的个人或其他企业的,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第十一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审核通过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证明有效期为60日。
第十二条 车辆所有者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向市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审核,自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 网约车车辆退出运营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 个人继承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的,继承人可以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
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收到变更申请后,20日内做出许可变更或不予许可变更的决定。
第十六条 在海口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公民,身体健康;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第十七条 满足第十六条规定的,提交以下材料,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本市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
(四)海南省户籍的驾驶员出具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承诺材料原件;非海南省户籍的驾驶员出具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所开具的证明。
(五)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第十八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规定的条件核查后,在10个工作内做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条件且按规定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已取得海口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驾驶员,且符合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网约车驾驶员证。
驾驶员主动退出网约车经营的,应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三章 经营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对接入的网约车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网络服务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二)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报备信息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状况、安全性能情况及车辆保险购买情况等。不得接入其他营运车辆(巡游出租汽车除外)或非营运车辆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运营。
(三) 对接入平台的网约车应当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出租车乘客险,其中营业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险保额均不得低于60万。
(四)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报备信息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或协议签订情况、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情况等。
(六)明确服务质量标准,公布投诉电话等投诉受理渠道及投诉办结时限。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按规定时限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并建立投诉处理相关档案,接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抽检查核。
(七)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及营运信息实时共享至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部门反馈的管理信息。
(八)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一致,拥有《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并将车辆和驾驶员对应信息向政府监管平台报备。
(九)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并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网约车平台公司官网和客户端应用程序对收费标准和服务价格进行明示。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十)在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当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协议应当明确网约车经营者履行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责任。
(十一)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完成服务后,应向乘客出具本市网约车发票。乘客在预约时明确出发地及目的地的,网约车经营者应预估车费并告知乘客。
(十一)在车辆处于载客状态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
(十二)保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完好,并正常接入政府监管平台。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的车辆应当及时维修,定位装置正常运行后,方可继续提供网约车服务。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所属车辆接入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经营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协议,明确对车辆及驾驶员的日常管理等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乘客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二)规范使用网络服务平台和相关运营、监管设备开展服务,自觉维护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等运营、监管设备完好,不得破坏、改装;相关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故障排除后方可营运。
(三)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四)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五)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不得将个人所有网约车交由他人营运。
(六)不得巡游揽客。
(七)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不得轮排候客、揽客。
(八)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九)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十)发现乘客遗留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网约车经营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十一)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二)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十三)网约车驾驶员只能加入1个网约车平台,1辆网约车只能接入1个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运营服务。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车辆轨迹信息、订单详细信息(不含乘客个人信息)、服务质量、乘客评价信息以及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和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做好网约车运价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蓄意操纵价格扰乱市场等行为依法查处。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网约车驾驶员相关记录、网约车网络安全管理、车辆登记变更、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市工商局、商务局、国税局、质监局、科工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乘客、驾驶员投诉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投诉和监督。
乘客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的,应提供以下信息:
(一)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网约车的号牌或者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信息;
(三)乘坐网约车专用收费凭证等证据;
(四)投诉的事实和要求;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投诉处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答复不满意或在办结时限届满后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次投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配合调查。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将相关信用记录通过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做出行政决定的单位门户网站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不良记录书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十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建立网约车运力动态调整机制,有序发展网约车,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按照增长速度与人口数量、平均出行距离变化相协调的原则,并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及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制定网约车运力动态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的法律责任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顺风车,不在本实施细则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需符合本市环保相关规定要求,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年 月 日起实施。
福州网约车管理细则征求意见
市交通委会同相关部门起草的《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昨日出台,10日18时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细则对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的准入都作了具体规定。
车辆:应为本地市车籍车龄不得超过3年
根据细则,网约车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型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车辆购置价含购置税在15万元及以上;轴距2700mm(含)以上且排量1750ml(含)以上;轴距2700mm(含)以上、排量1580ml(含)且功率110kw(含)以上。
新能源车型应具备: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轴距2650mm(含)以上;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为准)。
细则还规定,网约车辆应为本地市车籍;车辆车龄自车辆登记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含)。
由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需要注意的是,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一辆网约车只能接入一家平台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按规定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当地的出租车发票。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同时,一辆网约车只能接入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但车辆所有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变更接入的网约车平台。
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停靠点等站点候客。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驾驶员:须取得网约车驾驶员证
对于网约车驾驶员,细则规定,需持有本市常住户籍或取得公安机关签发的本市居住证;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未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的;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经考核合格,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已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类别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条件核查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约车平台:车辆和驾驶员线上线下应一致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并将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适时公布网约车更新标准,牵头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
拼车、顺风车:不属于网约车每车每日不超过4次
细则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不属于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每车每日合乘次数不得超过4次;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合乘人员分担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不包括时间成本、车辆折旧等;合乘运行区域仅限于市区区域内,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信息平台应将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相关信息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非法运营予以查处。
公众可多渠道提意见
即日起至10日18时,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需标注“网约车政策意见建议”字样。
信函邮寄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552号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运输管理处,邮政编码350028。
电子邮件:fzjtczc@163. com。
传真:0591-87988680。
网约车管理细则
珠海网约车管理细则征求意见
千呼万唤的珠海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昨日公示。
与之前相比,珠海的条件还是大幅提高,比如司机驾龄须达到3年以上,且车龄不能超过5年,轴距及排量必须达标等,但没有限制网约车司机的户籍。发生交通事故,网约车平台须先行赔付,加入网约车须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保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等。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表示,征求意见稿经过再修订等一系列程序完成之后将正式实施。而在正式实施前,网约车身份仍属于不合法,一旦发现将被查处。
司机驾龄须3年以上
要想从事网约车服务,首先司机应取得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同时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并且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等。另外,该司机的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符合上述条件的,且通过相关考试合格的驾驶员,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已取得本市比如出租车等巡游车的驾驶员从业资格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直接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最长6年。
车龄不能超过5年
根据征求意见稿,网约车车辆必须是在珠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其中,采用燃油(气)乘用车的,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排量不小于2.0L或1.6T;采用纯电动乘用车的,车辆轴距则不能低于2650毫米、工况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采用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的,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纯电驱动下工况续航里程不低于50千米。按照上述数据来看,比如燃油乘用车,能够满足上述条件的车辆多在十多万元左右,这也意味着随便买辆廉价小车跑网约车的日子将被终结。
从事网约车的车辆必须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专用设备,且行驶证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必须未满5年。“也就是说车龄超过5年的车辆不能做网约车。”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称。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60万千米时必须强制报废,而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则必须退出网约车经营。
顺风车仍被禁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提醒称,作为网约车平台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而网约车也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这也就是说,一些网约车平台所提供的顺风车业务,目前仍属于禁止范围当中。针对顺风车等网约车业务,未来或将出台相应的制度和办法进行规范,但目前暂无时间表。
征求意见稿称,从事网约车的车辆不得接入未取得本市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同时对于未取得本市许可的车辆,网约车平台不得提供网约车服务。而网约车司机不得接入两个或以上的网约车平台,且变更平台前须办理相关注销手续之后,方可加入其它网约车平台。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像类似出租车等一样巡游揽客。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应当有一端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黑车”最高罚3万
对于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车辆,一经查实,将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与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除了必须要具有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其中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在100万元以上之外,一旦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况,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先行赔付,不得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风险,以确保运营安全的同时,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还表示,在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先行赔付后,乘客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索赔,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维护。
链接
泄露乘客信息或罚万元
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若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一旦查实将由公安、网信等部门按照相关权责,处以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若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则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口网约车管理新规征求意见
近日,海口网约车管理新规征求意见,下面是新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1月10日,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发布《海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1月10日至月16日。
经营公司、车辆、驾驶员均须取得相关许可证
《细则》指出,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许可上,做出严格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向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要符合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海口依法纳税等六大规定,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申请提出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会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应采用7座及以下乘用车,其中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750ml;采用涡轮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350ml;新能源车的纯电动续驶里程不得低于250公里,鼓励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混合动力等环境友好型车辆。(二)取得海口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3年。(三)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设施设备,车辆整体外观和颜色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近似,车体也不得喷绘网约车标志标识。(四)按政府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细则》规定,在海口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公民,身体健康;(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四)无暴力犯罪记录。满足以上条件者,可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约车相关信息接受监管完成服务要出具发票
经营服务管理上,网约车平台公司对接入的网约车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及营运信息实时共享至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部门反馈的管理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当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协议应当明确网约车经营者履行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责任。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完成服务后,应向乘客出具海口网约车发票。乘客在预约时明确出发地及目的地的,网约车经营者应预估车费并告知乘客。
建立投诉受理制度经营平台公司信息要公示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乘客、驾驶员投诉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投诉和监督。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答复不满意或在办结时限届满后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次投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配合调查。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将相关信用记录通过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做出行政决定的单位门户网站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不良记录书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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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发布《海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向社会征求意见。
海口规定更加“人性化”
据了解,此前多个城市发布的细则大部分均要求“本地人开本地车”,另外对车辆轴距、排放等都有具体且严格的规定。在《细则》发布之前,海口不少网约车主担心地方规定会比外地更严。但从种种细节上看,海口的网约车条件反倒有所放宽。
据了解,多个城市要求网约车车主必须拥有“本市户口”,但海口对网约车车主的要求为“拥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这意味着“非海口户籍”,甚至“非海南户籍”的车主在海口也可以从事网约车服务。北京、山东等地均规定车身需要张贴网约车专用标识,安装“计价器”。而海口恰恰“背道而驰”,要求车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设施设备,车辆整体外观和颜色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近似,车体也不得喷绘网约车标志标识”。
对此,海口市交通局新闻发言人徐家启表示,之所以这么规定,一是从车主的角度出发,考虑到加入网约车的司机车主不愿意在自己的爱车上喷贴标识,二是不希望网约车在外观上与出租车相似,避免扰乱出租车正常秩序。而条件相对宽松,也是希望规定更加“人性化”,让更多有条件的车主能参与网约车服务。
市民声音
加强对网约车的管理
在刚刚公布的《细则》中,海口作出了“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及公示系统”“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等具体要求,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这些条款也得到了市民的大力支持。
据了解,海口上个月就发生了一起网约车车主恶意伤人事件,某网约车司机因为违背事先约定多载乘客,引得乘客不悦,随后二人发生口角,该名司机动手打伤乘客,而且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乘客维权困难。
“自从网约车大范围地进入百姓的日常生活后,关于网约车的事故似乎也从未中断。这也是我们希望《细则》尽早出台的主要原因。”海口市民王女士表示,如果新政可以加强对网约车的管理,相信一些网约车车主就不敢再肆无忌惮了。
此外,还有市民反映“司机与车辆登记车主非同一人”“司机电话或车牌号与平台登记不同”等状况,他们表示,一旦发生事故,追责的难度非常大,希望这些问题也能在细则中明确。
业界呼吁
希望细则能更加完善
对于这份网约车新规,不少在海口从事网约车的车主也有话说。车主郑先生说,为了省油,目前绝大多数网约车排量都是1.4升或1.6升。“如果在海口规定网约车排量达到1.8升,那成本要高出不少,加上海口的生活成本又高,估计一半的网约车司机都要被迫退出。”
《细则》中还规定,网约车驾驶员只能加入1个网约车平台,1辆网约车只能接入1个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运营服务。对于这项规定,车主李先生觉得十分不解。“我觉得同时在两个网约车平台运营没有什么不可以啊!”李先生表示,如果限制网约车平台的加入,网约车司机收入将大打折扣,甚至还有可能亏本。
而从服务平台的角度来说,这份《细则》还涉及到“平台车是否能接入海口市场”的问题。细则明确,“网约车不得安装顶灯,外观不得与巡游出租车近似”,意味着对一些服务平台的网约车也将产生较大影响。对此,滴滴出行海南地区新闻发言人李梅表示,希望与政府继续保持沟通,共同完善新规,推进网约车行业稳步发展。
11月12日,济南市发布《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实施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除了对车辆、驾驶员的准入条件和业务流程进行细化外,本次网约车《实施细则还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及出现交通安全事故后的先行赔付责任,并对网约车驾驶员的服务行为、信息保护及网络安全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网约车车辆许可条件
本次《细则中指出,除规定为济南市号牌外,还考虑到安全、环保及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等方面的要求,规定车龄3年以内,车辆购置计税价格12万元以上,轴距2.7米以上(新能源车2.6米以上)。
网约车驾驶员许可条件
在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办法中对准驾车型、驾驶经历以及无相关犯罪、吸毒、酒驾等记录要求的基础上,还要求应有济南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本市居住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或职业禁忌症等,均是地方性法规所要求的条件,与巡游车驾驶员保持一致。
网约车定价模式
网约车的运价拟实行市场调节价,为避免网约车随意加价行为的发生,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明码标价,提前十五天向社会公示运价体系,保证网约车价格相对稳定。为了有效监管,保留政府干预运价的权利,在市场机制失灵等情况下,必要时启动政府指导价。
网约车平台管理
《实施细则强化平台公司的安全、服务等管理主体责任,除对车辆、驾驶员的准入条件和业务流程进行细化外,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及出现交通安全事故后的先行赔付责任,并对网约车驾驶员的服务行为、信息保护及网络安全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实施细则对建立和加强政府相关部门联合监督管理体制,建立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
征集时间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到12月12日,社会公众可登录济南市政府门户网站或济南市交通运输局网站,查阅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
通过三种方式来反馈意见:
1.信函:邮寄至济南市经五路160号410室(邮编:250001),并在信封上注明“出租汽车改革意见建议”;
2.传真:0531-81270980;
3.电子邮件:jnjtkg@163.com;邮件主题标明“出租汽车改革意见建议”。
附:
济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在本市中心城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发展原则及运价标准】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市发改、经信、公安、财政、人社、商务、工商、质检、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平台许可条件】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并依法纳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报材料】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本市注册的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证明材料及信息。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固定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停车场地及相关保障配套设施。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行业监管平台并实时传输的承诺,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服务器不在本市的,提供服务器数据在本市同步备份并接受有效监管的承诺,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管理制度文本,包括:驾驶员管理考核制度、服务质量承诺及保障制度、服务评价及投诉申诉制度、运价规则及公示制度、车辆审查及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维稳及应急处置制度、车辆调度及指令性运力保障制度等;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许可程序】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许可证发放】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审批地行政区划范围、经营期限为8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不予许可程序】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备案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许可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因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机构负责人、办公场所等情形的,应当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备或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书面报告,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车辆许可条件】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号牌,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符合营运车辆环保、安全技术标准,车龄距初次注册登记之日未满3年;
(四)新能源汽车轴距2600毫米以上、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非新能源汽车轴距2700毫米以上、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12万元以上;
(五)投保营业性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乘客意外伤害险等;
(六)不喷涂巡游车标志标识,不安装顶灯、空车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报材料】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先由拟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按规定条件初检合格后,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购置发票、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和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彩色照片及照片电子文档;
(四)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车辆所有人非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交申请,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及入网营运合同原件(含经营风险约定条款)、车辆初检合格证明;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还应提交个人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应具体从事网约车服务,且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网约车。
第十四条【证件发放】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车辆出具《车辆性质变更证明。网约车平台公司对车辆进行环保和运营安全性能检测,合格后安装相应装置,并携《车辆性质变更证明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购买规定的营运车辆保险。
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检验车辆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汽车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8年,提前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许可证件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五条【驾驶员许可条件】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暴力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有本地常住户口或持有本市居住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四)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或职业禁忌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证件发放】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平台公司代理申请的,应由其先进行初步检验并出具证明。
具备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在最近3年内连续从事运营服务,诚信考核等级均达到AAA级,且符合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可以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太原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出台
5月4日,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太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备受关注的网约车价格、营运资格等都有了详细的规定。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经营服务指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个人只能申请一辆网约车
在太原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为5座以上7座(含7座)以下乘用车;具有本市车辆牌照且车辆注册登记使用年限未满3年;燃油车为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排量不小于1.6升(或1.4T)、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新能源车和清洁能源车为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公里;7座乘用车排量不小于2.0升(或1.9T)、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
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并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认可的固定式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应急报警装置及安全监控设备,且接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管平台;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不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标志标识、不安装顶灯装置;个人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且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除出租汽车企业和汽车租赁经营企业(车辆需为自有车辆)外,其他单位所有的车辆不得申请网约车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须有本市户口或《居住证》满一年
在太原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取得本市《居住证》一年以上;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暴力犯罪、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约车“四不得、两必须”
不得拆除、损坏或屏蔽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及安全监控设备;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等地设置的巡游车专用候客区域内营运;不得将车辆交于未在本车注册的驾驶员从事经营服务;必须张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副证);
必须配合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
顺风车不属于营业行为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营业性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每辆私人小客车或每个驾驶员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
实施细则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太原市政府下发 《太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对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细则规定,在太原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需符合下列条件:为5座以上7座(含7座)以下乘用车,具有本市车辆牌照且车辆注册登记使用年限未满3年。燃油车为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排量不小于1.6升 (或1.4T)、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新能源车和清洁能源车为二厢 (含二厢)以上小客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公里;7座乘用车排量不小于2.0升 (或1.9T)、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取得本事 《居住证》一年以上,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暴力犯罪、酒后驾驶纪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纪录;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将强制报废。
该细则将于6月1日起施行,过渡期半年。
《菏泽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争征求意见
近日,《菏泽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菏泽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出台,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12月27日至201月10日。据了解,《细则》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都提出明确要求。
如您对《细则》有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可信函邮寄至:菏泽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城区客运科(收),邮编:274000,地址:菏泽市牡丹路639号。也可电子邮件发送至hzczqcgg@163.com。还可发送传真至0530-5139962,请在传真首页注明“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意见建议。
网约车平台公司起承运人责任 保留相应数据
据了解,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第60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菏泽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菏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细则》。《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同时,《细则》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都提出明确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细则》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细则》提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同时,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依靠法律法规监管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等单位和个人
据了解,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等单位和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同时,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区域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各部门上下联动 建设完善政府监管平台
北京市网约车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近日,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意见稿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车辆许可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须有北京户籍,车辆须是北京牌照。
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等。
网约车驾驶员须是北京户籍;取得北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男年龄在60岁、女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行为和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自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申请办理网预约车运输证的车辆,须有北京市号牌,满足本市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5座三厢小客车排气量不小于2.0L或1.8T、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L。
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而且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
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车辆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征求意见,对于车辆和人员有了明确限制,须为京人京车。网约车车辆应符合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须是本市车辆号牌的5座三厢小客车或7座乘用车,车身张贴网约车专用标识。车辆经营权期限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网约车驾驶员应符合网约车驾驶员资质条件。须为本市户籍、取得本市核发的驾驶证件,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下,身体健康,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出租汽车严重违法信息库等。申请接入网约车平台的个人及名下车辆,必须取得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资质,且名下没有其他的巡游车和网约车,并驾驶自有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网约车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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