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网约车细则正式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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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约车细则正式落地

篇1:上海网约车细则正式落地

上海网约车细则正式落地

近日,上海网约车细则正式落地,即日起正式实施,下面是细则的相关内容。

上海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21日正式颁布,并于即日起正式实施。在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上海市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条件、车辆条件、驾驶员条件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细化,适度放宽了网约车和驾驶员条件。

上海市同日颁布的《关于本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和《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三个文件的目标是,在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前提下,着力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多样化、差异化、品质化出行服务体系。

其中,《发展实施意见》针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定位,对经营权管理制度的完善、经营模式的转变、运价机制的形成、服务质量的考核,以及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规范发展等提出了相关目标措施。《若干规定》 在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条件、车辆条件、驾驶员条件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网约车应在本市注册登记,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驾驶员应为本市户籍”等条件。《合乘实施意见》则对合乘出行平台、车辆、驾驶员、注册管理、合乘次数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等条件。

10月8日至21日,三个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通过来信来访、电子邮件、12345市民热线以及“上海发布”等渠道共收集有效反馈意见1417条。意见主要集中在网约车的驾驶员户籍、车辆车籍、车辆轴距、人车一致、营运区域限制,合乘车辆车籍及次数等方面。公示期间,市交通委还通过专家座谈会、出租汽车企业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社会各方意见,滴滴、易到等网约车平台公司也提交了书面意见。

三个文件正式实施的时间为12月21日。按照有关规定,自12月26日起,本市市和区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将正式受理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相关许可事项的申请,具体办理方式可登录上海交通网查阅《关于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许可事项办理流程的公告》。

市交通委表示,本市坚持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和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近期市交通管理部门在地面公交、轨道交通等方面出台多项举措,提升公共交通的服务能级,提高市民的获得感。同时,市交通管理部门还将严格按照新规要求,加大对本市巡游车和网约车市场的整治力度,依法打击各类服务违规和非法客运行为,规范市场营运秩序,确保行业服务质量。

网约车车辆条件

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在本市注册登记

2 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3 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

4 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

5 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6 安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7 安装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严格执行明码标价

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

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向乘客提供本市电子或者纸质出租汽车发票

文件修改情况

1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草案)》 修改内容:

放宽网约车车辆条件。参照现行《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的车辆轴距标准,现将“燃油车辆轴距在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在2650毫米以上”修改为“网约车车辆轴距不低于2600毫米”,且不再区分燃油车辆和新能源车辆。

适度放宽网约车驾驶员条件。考虑到已要求驾驶员具备本市户籍,因此不再要求驾驶员“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修改纳税相关条款。将原条款“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调整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修改经营服务相关条款。将原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规定平台“不得发布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的召车信息”,驾驶员“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揽客”。

2 《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内容:

修改“人车绑定”要求的表述。参照拥有本市非营业性小客车额度转让的相关规定,以家庭为单位,将原条款“提供合乘出行车辆驾驶员应为车辆所有人”调整为“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应为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

其他方面,将合乘成本分摊的条款修改为“合乘出行可分摊成本标准由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不作具体成本构成规定。同时,删除了“合乘者的上车地点应在合乘出行车辆出发地周边半径1公里的范围内”、“平台所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巡游出租汽车打车软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软件合并”等条款。

相关新闻

今天,上海市正式颁布《关于本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和《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3个文件,即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若干规定》明确了“网约车应在本市注册登记,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驾驶员应为本市户籍”等条件。《合乘实施意见》则对合乘出行平台、车辆、驾驶员、注册管理、合乘次数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等条件。

同时,在综合评估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和商讨,上海对3个文件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中关于网约车,将车辆轴距条件放宽为“达到2600毫米以上”,且不再区分燃油车辆和新能源车辆;不再要求驾驶员“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对纳税和经营服务相关条款也做了适当放宽和调整。关于合乘车,对“人车绑定”的要求调整为以家庭为单位,合乘出行可分摊成本标准由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上海市交通委表示,上海坚持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和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市交通管理部门还将严格按照新规要求,加大对本市巡游车和网约车市场的整治力度,依法打击各类服务违规和非法客运行为。

篇2:上海网约车细则落地

上海网约车细则落地

上海网约车细则正式落地,上海市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条件、车辆条件、驾驶员条件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细化,下面是细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上海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21日正式颁布,并于即日起正式实施。在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上海市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条件、车辆条件、驾驶员条件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细化,适度放宽了网约车和驾驶员条件。

上海市同日颁布的《关于本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和《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三个文件的目标是,在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前提下,着力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多样化、差异化、品质化出行服务体系。

其中,《发展实施意见》针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定位,对经营权管理制度的完善、经营模式的转变、运价机制的形成、服务质量的考核,以及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规范发展等提出了相关目标措施。《若干规定》 在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条件、车辆条件、驾驶员条件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网约车应在本市注册登记,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驾驶员应为本市户籍”等条件。《合乘实施意见》则对合乘出行平台、车辆、驾驶员、注册管理、合乘次数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等条件。

10月8日至21日,三个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通过来信来访、电子邮件、12345市民热线以及“上海发布”等渠道共收集有效反馈意见1417条。意见主要集中在网约车的驾驶员户籍、车辆车籍、车辆轴距、人车一致、营运区域限制,合乘车辆车籍及次数等方面。公示期间,市交通委还通过专家座谈会、出租汽车企业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社会各方意见,滴滴、易到等网约车平台公司也提交了书面意见。

三个文件正式实施的时间为12月21日。按照有关规定,自12月26日起,本市市和区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将正式受理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相关许可事项的申请,具体办理方式可登录上海交通网(www.jt.sh.cn)查阅《关于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许可事项办理流程的公告》。

市交通委表示,本市坚持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和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近期市交通管理部门在地面公交、轨道交通等方面出台多项举措,提升公共交通的服务能级,提高市民的获得感。同时,市交通管理部门还将严格按照新规要求,加大对本市巡游车和网约车市场的整治力度,依法打击各类服务违规和非法客运行为,规范市场营运秩序,确保行业服务质量。

网约车车辆条件

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注册登记

2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3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

4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

5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6安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7安装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严格执行明码标价

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

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向乘客提供本市电子或者纸质出租汽车发票

文件修改情况

1《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草案)》 修改内容:

放宽网约车车辆条件。参照现行《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的车辆轴距标准,现将“燃油车辆轴距在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在2650毫米以上”修改为“网约车车辆轴距不低于2600毫米”,且不再区分燃油车辆和新能源车辆。

适度放宽网约车驾驶员条件。考虑到已要求驾驶员具备本市户籍,因此不再要求驾驶员“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修改纳税相关条款。将原条款“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调整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修改经营服务相关条款。将原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规定平台“不得发布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的召车信息”,驾驶员“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揽客”。

2 《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内容:

修改“人车绑定”要求的表述。参照拥有本市非营业性小客车额度转让的相关规定,以家庭为单位,将原条款“提供合乘出行车辆驾驶员应为车辆所有人”调整为“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应为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

其他方面,将合乘成本分摊的条款修改为“合乘出行可分摊成本标准由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不作具体成本构成规定。同时,删除了“合乘者的上车地点应在合乘出行车辆出发地周边半径1公里的范围内”、“平台所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巡游出租汽车打车软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软件合并”等条款。

[权威答疑]

户籍车籍?

问:驾驶员户籍、车辆车籍是这次公众意见反馈比较集中的点,为何没有修改,仍然坚持“上海人、上海车”?

答:首先,根据本市制定的《上海市交通白皮书》,本市坚持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和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作为个性化交通,网约车应坚持适度发展的原则。

其次,交通运输部《暂行办法》中有相应的规定,网约车不可异地经营。

第三,1994年以来,本市长期施行机动车额度增量控制的相关政策,对小客车的拥有和使用进行了控制,尤其对外牌车辆实施了一定的限行措施,有效缓解了本市交通拥堵加剧的趋势。依据目前实施的限行措施,仅有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车辆才能提供全时段全路段的出行服务。因此仍规定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车辆才能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

国务院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网约车经营服务属于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一种类型,本市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了只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方能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因此本市明确,网约车驾驶员应具有本市户籍。

法律依据?

问: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实施三项许可、将网约车纳入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网约车是只接受预约、不提供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本质上属于出租汽车服务的一种形式。《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务院令第412号)设定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三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因此,网约车作为出租汽车的一种类型,应当依法纳入交通运输行业管理。

信息安全?

问:管理细则在信息安全方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有哪些要求?

答:为保证信息安全,管理细则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做了以下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和乘客隐私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网约车平台数据信息应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打车难”?

问:网约车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网约车供应会明显减少,如何解决“打车难”问题?

答:一方面,本市一贯坚持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和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鼓励市民选择大容量、集约化的公共交通出行方式;另一方面,综合考虑人口数量、车辆里程利用率、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将定期评估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运力的投放规模,合理确定其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

市交通管理部门也将通过规范网约车和转变巡游车运营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

加强执法?

问:管理细则实施后,对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从事网约车、合乘车业务,如何加强执法确保新政落地?

答:市整治非法客运联席办将牵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网约车专项联合整治行动,采用现场检查等方式,着力清除本市交通重点区域网约车非法客运活动,对查实的网约车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治安或刑事处罚;加强平台监管,对网络平台公司为不具备营运资格的'驾驶员或车辆提供召车信息服务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同时,引导传统巡游车企业转型升级,真正实现“互联网+”,减少非法客运的存量。

巡游的士?

问:管理细则正式实施后,巡游车和网约车如何提供差异化服务?巡游车如何改进服务?

答:巡游车和网约车在服务方式、车辆标准和价格机制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实现两者的差异化发展。巡游车喷涂、安装专门的出租汽车标识,主要通过“扫马路”方式巡游揽客,在机场、枢纽站场等站点候客,也可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提供预约服务; 网约车不能“扫马路”和站点候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服务; 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有一定的基本保障功能,网约车则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两者的不同特征和差异化发展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的两个文件对此都做了有针对性地监管制度。

本市将不断改进巡游车服务质量,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一是开展服务顽症专项整治。持续开展绕道、多收费、拒载等十项服务顽症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侵害乘客权益的违法行为。二是强化驾驶员违规惩戒,提高驾驶员违法成本。将驾驶员信用评价情况记入市交通委信用评价体系,同时将驾驶员资质类、处罚类信息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三是保障城市门户定点供应。充分发挥骨干企业的作用,增加值班保障车辆供应,重点保障机场、火车站等综合交通枢纽站点。四是完善出租汽车站点管理。从优化站点设施、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鼓励驾驶员进点供车等方面改善服务供应。五是优化营运模式。加快建设大型商业区、居民区、轨交站点等人流密集区域内的巡游出租汽车候客泊位和停靠点,逐步形成以“电调(电话、互联网等方式)+站点候客”为主的运营模式。今后在轨道交通新线建设中,对于有条件的轨道交通站,将配套建设巡游出租汽车候客站。

公交优先?

问: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未来一两年会有哪些可感知的变化?

答:本市坚持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和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以运营效率和乘客感受为重点,提升公共交通出行的便捷。

地面公交方面:

一是确保年底前全市197条“最后一公里”线路全部实施挂牌服务。

二是推进延安路中运量公交系统工程建设,通过实现公交路权专用和信号优先,加强中心城区东西交通客运走廊,改善和提高公交服务水平,增强地面公交吸引力。

三是加大信息化监管力度,对线路出车率、班次执行率、首末班车准点率等实行信息化远程监管和考核。

四是推进四平路、吴中路、宝安公路等公交专用道建设,进一步提高公交专用道运营效率。

五是加快公交车到站预报信息系统建设,年内推出100个站点。

轨道交通方面:一是进一步推进网络建设,目前新一轮216公里建设已全面启动,力争底前8号线三期、9号线三期东延伸和17号线共55公里新线投入运营。

二是增能提效保障供应。通过增购车辆、优化运行等措施,实现20增能5%的目标,到中心城区线路高峰运行间隔普遍缩短至3分钟以内,部分骨干线路达到2分半钟以内。

三是扩大延时服务范围。在今年12月2日1、2、8号线周末和国定假日前一工作日末班车常态化延时半小时基础上,年将进一步扩大周末延时的线路范围,并通过一到两年的努力将延时服务逐步覆盖到其他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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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21日正式颁布,并于即日起正式实施。在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上海市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条件、车辆条件、驾驶员条件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细化,适度放宽了网约车和驾驶员条件。

上海市颁布的《关于本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和《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三个文件的目标是,在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前提下,着力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多样化、差异化、品质化出行服务体系。

在网约车和驾驶员条件方面,细则明确了“网约车应在上海市注册登记,达到上海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驾驶员应为上海市户籍”等条件。

针对公众关心的网约车车牌和驾驶员户籍的要求,上海市交通委副主任杨小溪回应称,之所以坚持“本地车”,是因为首先交通运输部有相应的规定,网约车不可异地经营;其次,依据目前实施的限行措施,仅有在上海市注册登记的车辆才能提供全时段全路段的出行服务。坚持“本地人”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网约车经营服务属于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一种类型,上海市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了只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方能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

10月8日至21日,3个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通过来信来访、电子邮件、12345市民热线以及“上海发布”等渠道共收集有效反馈意见1417条。滴滴、易到等网约车平台公司也提交了书面意见。

在综合评估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上海市对3个文件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中关于网约车,将车辆轴距条件放宽为“达到2600毫米以上”,且不再区分燃油车辆和新能源车辆;不再要求驾驶员“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对纳税和经营服务相关条款也做了适当放宽和调整。

合乘实施意见对合乘出行平台、车辆、驾驶员、注册管理、合乘次数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等条件。对“人车绑定”的要求调整为以家庭为单位,合乘出行可分摊成本标准由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自12月26日起,上海市和区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将正式受理上海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相关许可事项的申请,具体办理方式可登录上海交通网查阅《关于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许可事项办理流程的公告》。

此外,为保证信息安全,管理细则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网约车平台数据信息应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篇3:上海网约车细则正式出台

上海网约车细则正式出台

近日,上海网约车细则正式出台,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条件、车辆条件、驾驶员条件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细化,适度放宽了网约车和驾驶员条件,下面是详细内容。

上海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21日正式颁布,并于即日起正式实施。在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上海市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条件、车辆条件、驾驶员条件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细化,适度放宽了网约车和驾驶员条件。

上海市颁布的《关于本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和《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三个文件的目标是,在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前提下,着力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多样化、差异化、品质化出行服务体系。

在网约车和驾驶员条件方面,细则明确了“网约车应在上海市注册登记,达到上海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驾驶员应为上海市户籍”等条件。

针对公众关心的网约车车牌和驾驶员户籍的要求,上海市交通委副主任杨小溪回应称,之所以坚持“本地车”,是因为首先交通运输部有相应的规定,网约车不可异地经营;其次,依据目前实施的限行措施,仅有在上海市注册登记的车辆才能提供全时段全路段的出行服务。坚持“本地人”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网约车经营服务属于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一种类型,上海市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了只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方能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

月8日至21日,3个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通过来信来访、电子邮件、12345市民热线以及“上海发布”等渠道共收集有效反馈意见1417条。滴滴、易到等网约车平台公司也提交了书面意见。

在综合评估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上海市对3个文件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中关于网约车,将车辆轴距条件放宽为“达到2600毫米以上”,且不再区分燃油车辆和新能源车辆;不再要求驾驶员“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对纳税和经营服务相关条款也做了适当放宽和调整。

合乘实施意见对合乘出行平台、车辆、驾驶员、注册管理、合乘次数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等条件。对“人车绑定”的要求调整为以家庭为单位,合乘出行可分摊成本标准由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自12月26日起,上海市和区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将正式受理上海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相关许可事项的申请,具体办理方式可登录上海交通网查阅《关于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许可事项办理流程的公告》。

此外,为保证信息安全,管理细则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网约车平台数据信息应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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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

(年1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发展原则)

本市网约车发展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绿色环保、安全运营、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运价)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环保、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经济信息化、金融服务、网信以及国家驻沪通信、保险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网约车平台条件)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条件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三)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

(四)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网约车平台申请材料)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除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二)在本市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八条(网约车车辆条件)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三)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

(四)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

(五)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六)安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七)安装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第九条(网约车驾驶员条件)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

(二)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四)截至申请之日,无5起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尚未接受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许可有效期)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网约车平台公司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向车辆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向驾驶员发放注册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一条(网约车车辆申请限制)

个人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且其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除出租汽车和客车租赁经营者外,其他单位所有的车辆不得申请网约车经营。

出租汽车和客车租赁经营者所有的车辆和驾驶员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证件。

第十二条(禁止跨业经营)

网约车和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不得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运营。

第十三条(收费和纳税)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向乘客提供本市电子或者纸质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网约车平台责任)

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其他协议的,应当包含营运期间驾驶员的意外伤害保障条款。

第十五条(个人信息保护)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网络信息安全)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十七条(经营服务规范)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维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二)不得发布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的召车信息。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拆除、损坏或者屏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二)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揽客;

(四)不得将车辆交于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五)张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六)配合交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管理要求)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对驾驶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侵害乘客利益、扰乱营运秩序等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据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暂停承接业务、注销平台注册等措施。

第十九条(行政监督)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违法行为处理等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信用信息应当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本市交通、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车辆注册、驾驶员注册、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通信管理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属地服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属地管理办法。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为所辖区域内网约车驾驶员提供申请受理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对网约车平台的处罚)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维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应急报警装置的;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布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的召车信息的;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或者执行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以暂停受理其新增车辆和驾驶员注册业务。

第二十二条(对网约车驾驶员的处罚)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拆除、损坏或者屏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的;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驾驶网约车巡游揽客,或者在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揽客的;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将车辆交于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车辆未张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

(六)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拒绝配合交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的。

第二十三条(非法客运处罚)

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违反《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和《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4:网约车新政正式落地

11月1日,全球第一部网约车法律正式落地中国。此后,网约车不再归属到“黑车”范畴,滴滴、易到等司机也不再担心面临交管部门查处非法运营的压力。

但同时,新政也给网约车带来了诸多限制。“京人京车”、轴距2700毫米以上、排量1.8L以上、一年内新车……在极其严格的限制性条件下,整个专车产业都将迎来巨变。

户籍、轴距和排量成为横亘在很多专车司机面前的阻碍

汽车租赁公司成为新政后的受损者。作为网约车食物链上的重要一环,汽车租赁负责提供车辆和司机,是滴滴等网约车崛起背后的功臣,如今却面临着订单暴跌和司机流失的恶性循环—新政之下,不符合户籍条件的司机退车将造成大量车辆被空置,无疑加重了汽车租赁公司的经营压力。

移动出行是一块价值数千亿元的大蛋糕,网约车被新政大量清退后,最大得益者是传统出租车集团。它们既保住了短途出行的市场份额,在网约车的冲击下又获得了新的政策优势,相继推出区域性的专车平台,北京的首汽租车、广州的如约专车等都将成为滴滴们的新对手。业内专家坦言,各个地方政府颁布的新政细则,仿佛就是为这些“国家队”量身定制。

在新政落地前,网约车平台和传统出租车公司之间的矛盾进一步被放大,舆论战上双方展开了一场白刃战。先是北大教授张维迎炮轰地方网约车新规,直言“网约车的诞生宣告了传统出租车行业的死亡”;随后全国32家出租车公司联名发布公开信,称张维迎“赤裸裸地蜕变为资本的代言人”,贬低200万出租车司机的工作价值。

舆论战背后,是传统势力和新事物之间的激烈对抗,也是移动出行市场激烈竞争的真实写照。各路资本和力量都试图掌控移动出行这一入口,滴滴、易到和神州专车在这条拥挤的赛道上几无容身之地。从近期各方的发声和动作来看,网约车平台的转型率先进入下半场:滴滴开始释放进攻海外市场的信号,神州专车抛出百亿元定增方案讲好二手车电商的新故事,易到则需要完成新一轮融资才能续命—在这场资本和政府较量里,三大玩家都正在绕开政策地雷,寻找另一条新赛道。

租车公司受损严重

“今天是最后一天,跑完就该重新找工作了。”在11月1日专车新政落地前一天,陈明(化名)和大部分跑滴滴的司机一样,对地方细则的最终版本不抱期待。根据北京市交通委发布的征求意见稿,陈明并不符合户籍要求,而且车辆的排量、轴距和年限要求严苛,他只能选择放弃快车、升级为更高级的专车司机,或者退出网约车市场。

司机可以逃离专车市场,但汽车租赁公司则无法脱身。在专车这盘生意中,没有运营资质的私家车需要挂靠汽车租赁公司才能避开现行客运管理规则。通常情况下,车主需要将私家车挂靠在租赁公司,然后通过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聘用车主,从而签订一份由专车平台、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司机共同签订的“四方协议”。换句话说,滴滴、易到等平台更多地只是信息中介,具体的车辆和司机招募都交由汽车租赁公司负责。

然而,专车平台获得分成比汽车租赁公司更高。据时代周报记者了解,滴滴的每单生意里司机可以得到80%的车费,但要先从中扣除5毛钱的保险费和1.77%的劳务公司费用,而滴滴则拿走剩余20%的车费,再从这费用里返还一部分给汽车租赁公司。而易到每单生意抽成为25%左右,汽车服务公司的返利已经下滑至不足3%。

在过去两年时间里,全国各地的汽车租赁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以北京为例,与滴滴合作的汽车租赁公司已经超过百家。他们一方面为私家车挂靠提供平台服务,另一方面则主动招揽司机,通过收取押金和车辆租金来盈利。据时代周报记者了解,不带车的司机需要缴纳1万元不等的押金,而且根据车型每个月还需要上缴3000元左右的租金。

租车公司的数量暴增,建立在滴滴的繁华之上。滴滴各项业务线的总订单数为14.3亿,但目前滴滴日订单量已经高达万,这意味只需要两个月时间就抵得上去年一年的业务总量。而订单数量的激增主要得益于专车和快车的扩张,今年5月20日,滴滴宣布专快车日成交订单总数首次突破1000万大关,这一数据相当于美国全国移动出行日订单量的五倍。

依靠着庞大的司机端,滴滴的汽车金融计划理应是最赚钱的业务线。背靠着主要股东招商银行和中国人寿的运作,滴滴可以将以车贷款、分期买车等项目收入囊中,既可以产生巨额的沉淀资金,同时也可以锁定司机防止跳槽。

潮水退去,不但滴滴这桩汽车金融生意落空,汽车租赁公司和司机也是专车新政下的失意者。在不少专车司机的讨论群里,有关黑车的话题讨论最激烈,尽管补贴与巅峰时期相比已经微不足道,但他们也不愿意回到开黑车的年代。

而汽车租赁公司则希望地方政府对细则落地进行调整,或者给予一定缓冲期。10月14日,南京14家汽车租赁公司在当地报纸头版上投放了公益广告,呼吁南京市交委给予网约车生存空间;10月24日,武汉汽车租赁行业协会近50家租赁公司集体表态,希望武汉网约车细则适当降低准入门槛,以免导致部分司机面临二次失业的压力。

出租车集团自我革命

作为既得利益者,出租车群体是新政里的`最大赢家,一方面网约车的诞生倒逼出租车行业进行改革,取消或降低“份子钱”让司机获益甚多;另一方面地方新政细则确保网约车和出租车差异化经营,避免了恶性竞争。

面对新政细则出台后的舆论反弹,出租车公司也选择还击。针对北大教授张维迎对出租车市场的观点,10月20日,全国32家出租车公司向北京大学发出公开信,称张维迎“赤裸裸地蜕变为资本的代言人”。在公开信署名中,不乏北京首汽、广州白云和上海强生等区域性出租车巨头。这场舆论战背后,正是网约车和出租车之间相互对立之争。

尽管受益于专车新政,但是出租车公司也不愿意坐而待毙,他们在专车的改革倒逼中走向互联网化,纷纷推出区域性的网约车服务,是名副其实的“国家队”。在北京,虽然“京人京车”的规定对滴滴、易到等C2C模式平台造成冲击,但首汽集团旗下的首汽约车却完全符合这一规定。尽管首汽约车CEO魏东已经否认了新政细则是为其量身定制的说法,不过毫无疑问它是目前最能承受政策风险的专车平台。

虽然体量上与滴滴、易到有差距,但区域性专车平台的兴起是滴滴无法忽视的新势力。以首汽约车为例,其已在全国30个重点城市开展业务,全国车辆规模已超过8000辆,其中北京超过5000辆,全国日完成订单超4万单。

在首汽约车诞生之前,广州的“如约专车”是全国第一个带有政府背景的约租车平台,这家由广州市交委牵头、广州四大国有出租车合资设立的专车平台一直处于内测阶段,截至去年年底车辆数量只有3000辆左右。不过如约专车的政策优势明显,今年年初广州市已经清除了10万辆外地车牌网约车,而在新政细则中亦要求车辆必须是一年内新车,可以预见的是如约专车推出后将享受巨大的市场空间。

除了北京的首汽约车和广州的如约专车,杭州、上海也分别有曹操专车和强生专车。在地方政府新政陆续落地的情况下,未来滴滴、易到等平台可能面对的将是上百个的区域性对手。

专车平台谋转型

在11月1日到来前,专车平台也期待政策面出现转机,不过截至目前政策层面仍未释放出任何的善意。从中央部门到各省市交委的表态来看,将网约车往高端层面发展几成定局,滴滴、易到和神州专车这三大玩家各自面临着不同的境况。

滴滴是业务最多元化,也是抵御政策风险最弱的专车平台,C2C的轻资产模式对应着高昂的估值,但在新政细则面前几无还手之力。

从柳青近期的对外表态来看,滴滴仍未放弃与地方政府争取发展空间的机会,但留给他们博弈的窗口已经几乎关闭。柳青频繁强调滴滴的数据作用以及海外市场计划,目的在于稳住市场预期,事实上海外市场已经基本被Uber所占据,滴滴已错过了最好的出海时机。

而更关键的问题是滴滴在国内还有多少空间可发掘?即使柳青认为滴滴目前在中国只有1.1%的渗透率,未来的增长空间十分巨大,但新政落地后交易量的暴跌已经不可避免。目前滴滴的日订单超过2000万,年度GMV已经超过200亿美元,根据中金公司去年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预计中国潜在的专车市场规模为4205亿元,这意味着滴滴的成长极限仍有空间,但天花板渐行渐近。

而易到的情况也不乐观,除了受限于政策面的C2C模式外,易到也需要进行新一轮融资补足子弹。自去年至今,易到耗费了60亿元换来百万日订单的成绩,但很难防止降低补贴后出现的订单滑落。6月在发布会上易到CEO周航所说的“起死回生”,更多地只是“回光返照”。当时易到宣布打造的共享汽车生态圈至今仍未见有大动作,O2O服务更是无从谈起。

在新政细则出台后,周航本人似乎也无意回国,近期他一直在美国,这被外界视为他逐渐处于管理边缘化的前奏。周航在最新的一篇文章里谈到星巴克的服务品质,以及关于人工智能的看法,但并未回应新政细则的问题。

自从今年2月原乐视控股CMO彭钢和原乐视控股投资副总监孙可被派驻易到后,易到逐渐乐视化的迹象已经明显,随着近段时间周航淡出前台,彭钢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彭钢空降易到后负责大市场、销售、流量运营、乐视生态协同等工作,极有可能成为周航的接班人。

神州专车很可能成为这场专车大战的最终赢家,关键在于陆正耀对政策的准确把握,其一直坚持用重资产的B2C模式绕开运营风险收获了成效。唯一的悬念在于,神州专车是否如陆正耀所言,将在今年三季度实现盈利。今年上半年,神州专车亏损了23.71亿元,其中第一季度亏损5.55亿元,第二季度亏损额却增加至18.16亿元。

与此同时,近期神州专车还抛出了C2C模式的U+开放平台战略,以及用于二手车电商的百亿定增。但对于资本市场来说,“专车第一股”的新故事噱头仍略有不足,至少在盈利信号出现前,神州专车也需要用业绩去证明自身的500亿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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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易到需获得多地区主管部门经营许可

根据《暂行管理办法》,网约车平台想要合法经营首先需要向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递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投资人等相关信息。

同时,还需要提交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具体包括: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具备上述线上服务能力材料,还需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出具认定结果。

这意味着,滴滴、易到、神州专车等网约车服务平台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获取相关管理部门的的许可,尤其是这些网约车均在全国多地经营业务,需要获得不同地区管理部门的许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据了解,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地方网约车细则让众多网约车失去合法资格

交通部发布的《暂行办法》仅对网约车车辆和司机作出了相对宏观的规范。其中,车辆方面,《暂行办法》要求以下条件:7座及以下乘用车, 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后,由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司机方面,《暂行办法》要求以下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后,由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纷纷发布了网约车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对车辆和司机作出了更明确的规范,其中对车牌、司机户籍以及对车身、排量的要求无疑提高了网约车的门槛,据此前媒体的统计,北京、上海等地众多网约车司机都不符合资格。

各地网约车细则要求

目前,各地已经完成了征求意见的阶段,虽然对户籍、车辆的要求引发很多争议,但业界普遍预计正式细则与征求意见稿空难发生较大调整。

今起各地网约车细则将陆续发布 网约车进入调整期

按照各地网约车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细则将于11月1日实施。但目前,多地网约车细则正式版还未发布,可以预见,今天起将会陆续发布。

截至10月31日,杭州已经正式印发了《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相比于征求意见稿,《实施细则》增加了“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12个月以上”;车辆准入条件方面,有关新能源汽车种类进行明确,并将“燃油车”改为“非新能源汽车”,防止新能源车与燃油车二分法可能存在疏漏。

修订的条款还包括:要求平台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相关保险方案提前公布并报备;按乘客需要,提供电子或纸质的出租汽车发票等内容。

杭州的网约车细则设置了4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各相关部门将开展联合检查,严肃查处无证、违法经营行为。11月1日起,市交通运管部门将开始受理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许可申请,接受私人小客车信息服务平台的报备。

预计,各地的网约车实施细则将会与杭州类似,网约车从此进入调整期。这轮调整期也许意味着,依靠“烧钱”创造出来的专车红利期彻底结束,网约车行业也将迎来新一轮洗牌。

截至发稿,神州专车和易到专车均回应了网约车新政。神州方面表示,部分城市已出台网约车细则征求意见稿,但正式管理办法尚未公布。待各地细则公布后,我们将按照具体要求做调整和改进。

易到方面称,正按照新政的要求积极开展资质申请,并对现有业务进行科学优化,采取了全国线下验车、开展司机背景核查、组织线上线下教育培训等一系列措施,注重提升用户体验,为用户提供更加安全、便捷、优质的出行服务。

篇5:上海网约车细则正式落地:坚持沪人沪牌

经过两个多月时间的酝酿,备受瞩目的上海版网约车细则在今天(21日)下午正式发布并开始实施。跟10月8号公布的草案相比,其中原则性的规定并未改变,上海市仍坚持网约车需“沪人沪牌”。

1. 仍坚持“上海人”“ 上海车”。明确“网约车应在上海市注册登记,达到上海市规定的机动车排放标准”、且“驾驶员应为本市户籍”。

2. 网约车车辆轴距条件放宽为“达到2600毫米以上”,不再区分燃油车辆和新能源车辆。

3. 不再要求网约车驾驶员“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4. 规定网约车驾驶员不能“扫马路”和站点候客——“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揽客”。网约车,则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服务。

5. 针对合乘车,对“人车绑定”的要求调整为以家庭为单位。

6. 为解决“打车难”问题,将综合考虑人口数量、车辆里程利用率、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定期评估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运力的投放规模。

7. 新政不设缓冲期,即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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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21日正式颁布,并于即日起正式实施。在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上海市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条件、车辆条件、驾驶员条件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细化,适度放宽了网约车和驾驶员条件。

上海市同日颁布的《关于本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和《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三个文件的目标是,在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前提下,着力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多样化、差异化、品质化出行服务体系。

其中,《发展实施意见》针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定位,对经营权管理制度的完善、经营模式的转变、运价机制的形成、服务质量的考核,以及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规范发展等提出了相关目标措施。《若干规定》 在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条件、车辆条件、驾驶员条件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网约车应在本市注册登记,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驾驶员应为本市户籍”等条件。《合乘实施意见》则对合乘出行平台、车辆、驾驶员、注册管理、合乘次数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等条件。

10月8日至21日,三个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通过来信来访、电子邮件、12345市民热线以及“上海发布”等渠道共收集有效反馈意见1417条。意见主要集中在网约车的驾驶员户籍、车辆车籍、车辆轴距、人车一致、营运区域限制,合乘车辆车籍及次数等方面。公示期间,市交通委还通过专家座谈会、出租汽车企业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社会各方意见,滴滴、易到等网约车平台公司也提交了书面意见。

三个文件正式实施的时间为12月21日。按照有关规定,自12月26日起,本市市和区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将正式受理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相关许可事项的申请,具体办理方式可登录上海交通网查阅《关于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许可事项办理流程的公告》。

市交通委表示,本市坚持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和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近期市交通管理部门在地面公交、轨道交通等方面出台多项举措,提升公共交通的服务能级,提高市民的获得感。同时,市交通管理部门还将严格按照新规要求,加大对本市巡游车和网约车市场的整治力度,依法打击各类服务违规和非法客运行为,规范市场营运秩序,确保行业服务质量。

网约车车辆条件

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在本市注册登记

2 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3 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

4 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

5 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6 安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7 安装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严格执行明码标价

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

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向乘客提供本市电子或者纸质出租汽车发票

文件修改情况

1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草案)》 修改内容:

放宽网约车车辆条件。参照现行《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的车辆轴距标准,现将“燃油车辆轴距在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在2650毫米以上”修改为“网约车车辆轴距不低于2600毫米”,且不再区分燃油车辆和新能源车辆。

适度放宽网约车驾驶员条件。考虑到已要求驾驶员具备本市户籍,因此不再要求驾驶员“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修改纳税相关条款。将原条款“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调整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修改经营服务相关条款。将原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规定平台“不得发布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的召车信息”,驾驶员“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揽客”。

2 《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内容:

修改“人车绑定”要求的表述。参照拥有本市非营业性小客车额度转让的相关规定,以家庭为单位,将原条款“提供合乘出行车辆驾驶员应为车辆所有人”调整为“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应为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

其他方面,将合乘成本分摊的条款修改为“合乘出行可分摊成本标准由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不作具体成本构成规定。同时,删除了“合乘者的上车地点应在合乘出行车辆出发地周边半径1公里的范围内”、“平台所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巡游出租汽车打车软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软件合并”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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