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网约车管理细则正式出台

|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作者:是花子不是瓜子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苏州网约车管理细则正式出台(共含9篇),欢迎您能喜欢,也请多多分享。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是花子不是瓜子”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苏州网约车管理细则正式出台

篇1:苏州网约车管理细则正式出台

苏州网约车管理细则正式出台

近日,苏州网约车管理细则正式出台,设置4个月过渡期,下面是细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30日,苏州网约车管理细则正式发布,网约车新政考虑到车辆办证、人员考试都需要一定的周期,为了让存量“专车”平稳有序地实现“非法”向“合法”地转变,设置4个月过渡期,即从12月30日起至204月30日止。

当日下午,苏州政府对外公布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两个文件。其中,今天正式出台的网约车管理细则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对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等方面做了修改和补充。同时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投诉处理等方面作了要求。

苏州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及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都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3年;(三)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证;(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四)无暴力犯罪记录;(五)无依法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过渡期内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公司如何执法?官方答复,对于符合规定条件但未及时办理营运证件的车辆,责令其改正(或停止营运行为),并督促其办理相关营运证件;对于拒不改正的(或仍违法营运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过渡期内,对违反规定仍继续利用技术手段为没有营运证件的车辆提供接入营运服务的平台公司,将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车辆和人员需要办理哪些手续?网约车车辆运输证和人员驾驶员证实行网上预受理模式,即网上申报、网上流转、网上审核等,目的是方便群众、提高效率,保证公开透明。

两个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月9日起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正式办理网约车经营服务相关许可事项,具体办理方式可登录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官网(www.szjt.gov.cn)查阅

相关阅读

1、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做了哪些修改和补充?

关于巡游车驾驶员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

除需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外还必须符合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

关于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

从加强信用管理出发,增加“无依法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要求。

关于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

因《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对客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已有明确规定,故不再重复表述。

关于过渡期

考虑到车辆办证、人员考试都需要一定的周期,为了让存量“专车”平稳有序地实现“非法”向“合法”的转变,设置4个月过渡期(即从12月30日起至年4月30日止)。

其他方面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投诉处理等方面作了要求。

2、为什么设置4个月的网约车管理过渡?

1、是网约车平台公司办理证件需要完成线上能力认证和线下许可两个手续;

2、是车辆办理网约车运输证需要变更使用性质等一系列手续;

3、是驾驶员从事网约车服务需要先进行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平台、车辆、人员的`办理流程均需要一定周期方可完成。

考虑到上述现实问题,故设置4个月的过渡期。

3、对过渡期内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公司如何执法?

1、对于符合规定条件但未及时办理营运证件的车辆,责令其改正(或停止营运行为),并督促其办理相关营运证件;对于拒不改正的(或仍违法营运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过渡期内,对违反规定仍继续利用技术手段为没有营运证件的车辆提供接入营运服务的平台公司,将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4、车辆和人员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网约车车辆运输证和人员驾驶员证实行网上预受理模式,即网上申报、网上流转、网上审核等,目的是方便群众、提高效率,保证公开透明。

两个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月9日起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正式办理网约车经营服务相关许可事项,具体办理方式可登录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官网查阅。

5、苏州深化巡游车改革采取哪些措施?

1、明确增量与存量巡游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和期限制。

2、明确完善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发挥价格调节供需的作用。

6、细则实施时间?

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17年4月30日为过渡期。1月9日起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正式办理网约车经营服务相关许可事项。

篇2:苏州网约车管理细则发布

苏州网约车管理细则发布

苏州市交通局发布《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根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3年;

(三)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分别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公安机关警务大数据平台;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JT/T794);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8年。

附:

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第6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姑苏区、吴中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相城区、吴江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经信、公安、商务、工商、质监、价格、网信办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具有经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的线上服务能力;

(三)具有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和营运管理人员,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发放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5年、经营范围为预约出租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市市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3年;

(三)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分别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公安机关警务大数据平台;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JT/T794);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8年。

第八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构。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购买承运人责任险,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并将车辆和驾驶员相关信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要求,加强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做好车辆的维护及检查,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社会公开投诉渠道,本地服务机构应设立投诉处理部门,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在网约车平台客户端显著位置公布运价规则,实行明码标价,并按规定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十五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

第十六条网约车不得有巡游出租汽车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重车状态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第十八条国家和省对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篇3:上海网约车细则正式出台

上海网约车细则正式出台

近日,上海网约车细则正式出台,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条件、车辆条件、驾驶员条件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细化,适度放宽了网约车和驾驶员条件,下面是详细内容。

上海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21日正式颁布,并于即日起正式实施。在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上海市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条件、车辆条件、驾驶员条件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细化,适度放宽了网约车和驾驶员条件。

上海市颁布的《关于本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和《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三个文件的目标是,在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前提下,着力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多样化、差异化、品质化出行服务体系。

在网约车和驾驶员条件方面,细则明确了“网约车应在上海市注册登记,达到上海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驾驶员应为上海市户籍”等条件。

针对公众关心的网约车车牌和驾驶员户籍的要求,上海市交通委副主任杨小溪回应称,之所以坚持“本地车”,是因为首先交通运输部有相应的规定,网约车不可异地经营;其次,依据目前实施的限行措施,仅有在上海市注册登记的车辆才能提供全时段全路段的出行服务。坚持“本地人”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网约车经营服务属于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一种类型,上海市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了只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方能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

10月8日至21日,3个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通过来信来访、电子邮件、12345市民热线以及“上海发布”等渠道共收集有效反馈意见1417条。滴滴、易到等网约车平台公司也提交了书面意见。

在综合评估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上海市对3个文件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中关于网约车,将车辆轴距条件放宽为“达到2600毫米以上”,且不再区分燃油车辆和新能源车辆;不再要求驾驶员“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对纳税和经营服务相关条款也做了适当放宽和调整。

合乘实施意见对合乘出行平台、车辆、驾驶员、注册管理、合乘次数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等条件。对“人车绑定”的要求调整为以家庭为单位,合乘出行可分摊成本标准由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自12月26日起,上海市和区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将正式受理上海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相关许可事项的申请,具体办理方式可登录上海交通网查阅《关于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许可事项办理流程的公告》。

此外,为保证信息安全,管理细则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网约车平台数据信息应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相关阅读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

(2016年1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发展原则)

本市网约车发展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绿色环保、安全运营、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运价)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环保、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经济信息化、金融服务、网信以及国家驻沪通信、保险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网约车平台条件)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条件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三)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

(四)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网约车平台申请材料)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除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二)在本市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八条(网约车车辆条件)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三)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

(四)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

(五)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六)安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七)安装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第九条(网约车驾驶员条件)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

(二)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四)截至申请之日,无5起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尚未接受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许可有效期)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网约车平台公司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向车辆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向驾驶员发放注册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一条(网约车车辆申请限制)

个人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且其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除出租汽车和客车租赁经营者外,其他单位所有的车辆不得申请网约车经营。

出租汽车和客车租赁经营者所有的车辆和驾驶员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证件。

第十二条(禁止跨业经营)

网约车和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不得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运营。

第十三条(收费和纳税)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向乘客提供本市电子或者纸质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网约车平台责任)

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其他协议的,应当包含营运期间驾驶员的意外伤害保障条款。

第十五条(个人信息保护)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网络信息安全)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十七条(经营服务规范)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维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二)不得发布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的召车信息。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拆除、损坏或者屏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二)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揽客;

(四)不得将车辆交于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五)张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六)配合交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管理要求)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对驾驶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侵害乘客利益、扰乱营运秩序等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据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暂停承接业务、注销平台注册等措施。

第十九条(行政监督)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违法行为处理等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信用信息应当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本市交通、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车辆注册、驾驶员注册、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通信管理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属地服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属地管理办法。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为所辖区域内网约车驾驶员提供申请受理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对网约车平台的处罚)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维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应急报警装置的;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布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的召车信息的;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或者执行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以暂停受理其新增车辆和驾驶员注册业务。

第二十二条(对网约车驾驶员的处罚)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拆除、损坏或者屏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的;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驾驶网约车巡游揽客,或者在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揽客的;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将车辆交于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车辆未张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

(六)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拒绝配合交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的。

第二十三条(非法客运处罚)

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违反《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和《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4:网约车管理细则出台

京沪要求本地人车

保障安全缓解拥堵

从目前征求意见的实施细则看,北京、上海明确要求驾驶员和车辆为本市户籍、本市车辆。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表示,之所以要求人车均为本地,首先是从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的角度考虑,治理“城市病”。目前,北京“城市病”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人口无序过快增长,需严控人口规模。出租汽车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其未来发展必然涉及人口规模调控和产业发展及就业导向。

从治理交通拥堵的角度讲,目前北京机动车保有量已达560余万辆,交通拥堵由城市核心区向外蔓延,已远远超出道路资源和环境的承载力。近年来,北京持续实行机动车总量调控(摇号限购)和工作日高峰时段尾号限行(每周少开一天车)的机动车需求管理措施,同时对非京籍人士购车和外埠进京车辆也实行了限制政策,这些政策措施使交通拥堵不断加剧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此外,政策法规也要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

按照公示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上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与巡游出租汽车实行差异化经营。从绿色角度考虑,应充分考虑道路承载能力与环境容量条件等影响因素,在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前提下适度发展网约车。为此,上海增设了网约车应在本市注册登记,机动车排放标准需达到国五以上。

从舒适角度考虑,车辆的轴距应达到一定的标准。其中网约车为燃油车辆的,轴距应达到2700毫米以上;为新能源车辆的,轴距应达到2650毫米以上。

关于网约车驾驶员的资格条件,在国家暂行办法设定驾驶员条件的基础上,上海市网约车驾驶员应具有本市户籍。同时,为保障车辆运营安全、乘客人身财产安全,上海网约车驾驶员应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与北京、上海相比,深圳对网约车司机驾驶员资格的规定,并没有要求本地户籍。非深户籍只要持有有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也可以申请网约车驾驶员资格。不过,对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的车辆,必须是在深圳登记注册的5座以上7座以下乘用车,且登记时间在两年以内。

除了“深圳牌照”“准入年限”外,深圳的细则还从轴距、排量等方面为网约车申请设置了门槛:燃油车辆轴距2700毫米以上、排量1950毫升以上,或者车辆轴距2700毫米以上、排量1750毫升以上且发动机功率110千瓦以上。

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为何如此限定?深圳市交通委回应,按照国家关于网约车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定位,明确深圳网约车的车辆技术条件应高于现行的巡游车车辆技术条件。此外,深圳市作为经济特区和改革开放的窗口,网约车车型应与深圳市国际化城市形象相符,保证乘客的舒适性和安全性。

【企业】

滴滴认为会抬高车费

神州表示大方向挺好

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公布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滴滴出行发出声明。他们认为,地方细则对户籍和车辆的严格限制将使得绝大多数滴滴平台上的车辆和司机被迫退出,老百姓也将重新面对打车难、打车贵。

具体来看,滴滴出行认为,地方政府对网约车轴距、排量、车辆准入年限及网约车驾驶员必须有当地户籍的规定,无形中抬高了准入标准。此举将导致车辆供给骤减、司机大幅减少、网约车车费翻倍、出行效率大幅降低等问题。

以上海为例,据滴滴平台统计,目前在沪从事网约车的车辆符合新轴距要求的,不足1/5,已激活的41万余司机中仅有不到1万名拥有上海本地户籍。此外,网约车定价之所以相对实惠,主要是因为社会共享车辆本身的平民性,要求用帕萨特、奥迪A4L等以上的.车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必然提高运营成本,或将抬高网约车费到当地出租车价格的两倍或以上。在出行效率上,按照征求意见稿,等待时长也将从目前平均5分钟延长到15分钟以上。

“这是将交通部提出的‘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简单理解为设定更高车辆、司机门槛。”滴滴公关部李玫表示。

滴滴出行表示,非常理解地方政府接纳新经济需要一个过程,将不断通过管理和技术升级、大数据计算,合理地匹配供需,提升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品质高、价格优的出行服务,并帮助推动地方改革创新,成为增强新经济新动能的发展动力。同时,滴滴也希望地方政府能够为新业态和分享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环境。

神州专车则表示,各地细则大方向上挺好,对神州专车的影响很小,只是会增加一些成本,神州专车表示支持。目前,神州专车的车辆均是本地牌照、B级以上的车辆,大部分都是新车,基本符合各地网约车对车辆的要求,现阶段没有车辆升级的成本,只是增加了保险和年审等成本。但是神州专车也认为,北京、上海的细则中网约车司机必须为本地户籍的要求,以及广州要求一年之内的车才能做网约车的规定过于严格。

【各方回应】

专家:应寻求多方平衡

市民:车辆门槛有些高

各地网约车实施细则纷纷对外征求意见,对其中提高驾驶人和车辆门槛等关键条款应该如何看待呢?

交通行业专家徐康明认为,出租行业有巡游和网约两种业态,要推进分类分层监管的思路,对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有不同的管理方式。当初,网约车的定位是希望服务档次高一点,使得它与巡游车不在同一市场进行同质化的竞争,用差异化的服务,让两种业态共同发力满足出租车市场的多样化需求。

专家表示,政策的出台其实是让网约车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同时对非法网约车运营有执法的依据。北京等城市的政策只是在国家的宏观政策下进行了细化。现在的出租车市场对高端化服务是有需求的。过去网约车的低价格,是由于大量的补贴和很多前置机制没有到位,很多该花的成本没有花,比方说安全保障、税收、用车标准等等,这种低价格是不可持续的。

“每一项政策的出台,不可能让每个人都满意。”北京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林表示,出门就有车,是每个乘客所希望的情况,但真到那种程度,类似于北京这样一个特大型城市是否能够承受?公交优先是我们确定的主要出行方式,网约车不可避免一定会受到约束和管理,不可能让它放任自流,完全不管。一方面我们要顺应潮流,另一方面也需要有序发展。

“为何网约车一定要是两年内的新车?”对于深圳的新规,市民王先生有些不解。他认为,车况好坏和使用年限没有必然联系。“况且深圳从就开始限牌,新车数量大幅减少。符合要求的车能有几台?”

“新规应该能加强对网约车的管理。”深圳市民林先生则认为,提高了网约车以及司机的门槛,确保乘客能够享受到高品质服务,并保障乘客安全。“尽管打车价格可能会上涨,但只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应该也能接受。”

深圳市政协委员彭琛表示,新政策的出台,能在一定程度上让网约车的安全性更有保障,并实现数量的相对控制,避免城市拥堵的加剧。不过,政策是否合理,还有待进一步的讨论。“一个政策出台不能只考虑一方利益,而应该寻求多方平衡。”

“新规与现实有很多矛盾之处。”深圳市政协委员张琦举例,新规要求网约车排量在1750毫升以上,“大排量油耗更高,这与提倡环保的大趋势背道而驰。”

作为一名网约车司机,熊先生则坦言,网约车准入门槛过低,会破坏市场,但准入门槛太高,又会造成无车可约,供不应求。

相关新闻:

8日,北京、上海、深圳三大城市齐发网约车细则。三座中国一线城市的细则,无疑成了其他地区的风向标。三地细则显示,“对网约车管理趋严”成为共识。公众最关心的网约车价格,或将迎来先升后降的变化。而对网约车平台,细则也将倒逼其走出低水平的补贴战争。

网约车地方细则行业影响:价格或先升后降倒逼升级

网约车价格或将先升后降

对很多乘客而言,关心细则的是因为关心网约车是否会涨价。其实,网约车价格,一方面取决于供需,一方面取决于成本。

在京沪细则中,对于车辆配置及车牌、司机户籍均作出要求,这也将导致合规车辆减少。

对此,滴滴出行表示,“以上海为例,据滴滴平台统计,目前从事网约车的车辆符合新轴距要求的,不足1/5;如上海已激活的41万余司机中,仅有不到1万名司机具有上海本地户籍”。

对于“合乘”,也就是俗称的顺风车,京沪也做出了每天限接2单的限制,这也将导致顺风车供应降低。此外,京沪还规定,“平台所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巡游出租汽车打车软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软件合并”,如果该条规定一旦落地,未来“顺风车”必须单独开发APP,与网约车和出租车叫车APP分割,这也会减少顺风车司机数量。

另一方面,细则也细化诸多合规要求,让网约车的成本与出租车和租赁车处于同等水平。业内人士认为,此前网约车的低价,一方面源于其补贴政策,另一方面也得益于规避了诸多合规成本。随着细则的出台,网约车的成本也将相应增加。

首先是线下成本上升。三地细则均显示,三地均需要增设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以处理好服务司机、用户投诉、审查合规等问题。此前,网约车平台多以“轻资产”著称,Uber更是以每座城市的人少业务多著称。细则落地后,这种“轻资产”模式显然难以为继。

再就是保险成本上升。例如,按照北京的细则,网约车“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上海也与之类似,深圳还增设了承运人责任险。业内人士测算显示,按此购买保险,每车每年的保险费用将增数千元。

还有税收上升。此前,网约车司机在缴税上存在诸多暧昧,这也让出租车公司颇多怨言。如今,地方细则均明确依法纳税。但问题在于,司机到底按照什么标准来缴税,也存在诸多说法。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根据各地的不同规定,网约车司机缴税标准从千分之六到百分之二十都有可能,相比之下,京沪等地出租车司机的缴税额并不高。但不论如何,税收也会进一步抬升网约车的成本。

一面是导致网约车数量减少,一面是增加网约车成本,加上网约车实行市场定价,短期看网约车涨价动力十足。

但从长远看,网约车价格或将经历先升后降,最终稳定在略高于出租车的水平。

对此,大众交通董事长杨国平表示,随着网约车行业逐渐规范,只要市场有需求,政府也可能发放更多的网约车牌照,以满足公众合理的出行需求。

实际上,多地的细则中,也都提出了要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根据市场的需求,调整网约车运力。这也为未来调整网约车的数量留下了空间。

地方细则将倒逼出行平台升级

对于网约车新政,不同平台的喜忧不一。

以网约车的B2C模式著称的神州专车,对新政颇为乐观。神州专车副总裁(参配、图片、询价) 臧中堂告诉记者,地方细则会增加企业一定成本,但对神州的影响仍在预期之内,新政对倚重私家车兼职的平台影响更大。

细则对作为网约车市场的龙头老大滴滴出行的影响颇深,对其成本和商业模式均构成不小挑战。在对细则的回应中,滴滴出行表示,“希望地方政府能够为新业态和分享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环境”。

实际上,随着新政落地和细则出台,网约车的红利期基本告一段落。但商业的前途永远在未知。随着细则落地,或将倒逼平台走出低水平的补贴竞争,进而走入创新出行产品的良性轨道。

其实,“互联网 交通”市场的变化正在悄然发生。前不久,共享平台新锐“摩拜单车”走俏资本市场和出行市场,滴滴出行也斥资数千万美元投资共享单车平台OFO。无人驾驶等出行科技的发展也引人瞩目。可见,“互联网 交通”市场仍是方兴未艾。

或许,未来的出行市场更值得期待

篇5:江苏苏州网约车细则

江苏苏州网约车细则「最新」

10月20日下午,苏州市交通局发布《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以及驾驶员等方面,旨在促进网约车与巡游车融合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客运市场环境,推动传统巡游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

《实施意见》主要涉及:全面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有期限管理、规范经营权管理、完善运价形成机制、健全利益分配制度、推进行业转型升级、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六个方面内容。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苏州细化明确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具备:“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和“具有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和营运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旨在落实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切实保障乘客与驾驶员合法权益。苏州还明确“网约车平台应向社会公开投诉渠道,本地服务机构应设立投诉处理部门,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等要求。

根据《实施意见》,苏州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具备:“本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7座及以下乘用车,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3年”、“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分别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公安机关警务大数据平台;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JT/T794)”的要求。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网约车不得有巡游出租汽车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重车状态灯等专用设施设备。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苏州明确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具备:“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证”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苏州还规定了私人小客车合乘不以盈利为目的,分摊的部分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并禁止私人小客车以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运营活动。未来,苏州将视情况择机出台专门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6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姑苏区、吴中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相城区、吴江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经信、公安、商务、工商、质监、价格、网信办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具有经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的线上服务能力;

(三)具有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和营运管理人员,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发放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5年、经营范围为预约出租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市市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3年;

(三)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分别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公安机关警务大数据平台;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JT/T794);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8年。

第八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构。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购买承运人责任险,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并将车辆和驾驶员相关信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要求,加强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做好车辆的维护及检查,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社会公开投诉渠道,本地服务机构应设立投诉处理部门,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在网约车平台客户端显著位置公布运价规则,实行明码标价,并按规定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十五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

第十六条网约车不得有巡游出租汽车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重车状态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第十八条国家和省对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篇6:合肥网约车管理细则出台

合肥网约车管理细则出台

近日,我市召开新闻通气会,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合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集日期截至10月20日。

市民可在本月20日前将意见投至电子邮箱hfzqyj@163.com,书面信件可投递至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2号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出租汽车改革办公室,传真电话:0551—62755622。正式的意见和细则将于10月底或11月初发布。

网约车司机需持证上岗

根据“合肥版”网约车管理细则,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年龄不超过60岁,无各种违规记录,需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市区居住证。这意味着,外地户籍人员同样能在合肥开网约车。

《征求意见稿》明确,今后网约车司机不仅要通过平台审核,还需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驾驶员申请,按规定条件核查完毕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为6年。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对于网约车司机来说,需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上岗,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不得同时接入多个平台

《征求意见稿》中对车辆也提出了要求,燃油车辆轴距达到2700毫米以上、排量达到1.6L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车辆初始登记日期至申请时未超过3年;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值得一提的还有,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或在设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的站点候客。也就是说,下个月,在合肥南站和新桥机场等地,网约车不能停靠在出租车停靠区域,而只能在社会停车场等区域候客。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提到,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以上网约车平台从事经营。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驾驶员,应当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不得转包。

网约车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征求意见稿》提到,网约车平台公司要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当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若未履行承运人责任,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服务质量测评不合格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暂停受理其新增车辆和驾驶员注册业务。

各家网约车平台公司都应将本平台的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并实时传输。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将采集的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用于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市民乘坐网约车时,最担心的就是线上车辆与线下车辆不一致,对此《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乘客如遇到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或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搭载他人的,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并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或有关部门举报。

私家车合乘全天或不得超过4次

搭乘顺风车或拼车,已成为不少市民出行的主要方式。《征求意见稿》中给予了明确规定:提供合乘的车辆须是合乘服务提供者本人所有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合乘服务提供者可在全天提供不超过4次合乘出行。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鼓励和倡导公益性无偿互助合乘。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且驾龄达1年以上,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客运经营活动,不得以合乘、顺风车、拼车等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根据《征求意见稿》,合乘平台应将提供合乘出行的车辆及人员相关信息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并实时传输合乘出行信息。对于费用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合乘出行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车辆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分摊费用只能按里程计费。

篇7:福州网约车管理细则出台

福州网约车管理细则出台

福州网约车管理细则出台,对平台公司、车辆及驾驶员都作出了相应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

今日,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了《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平台公司、车辆及驾驶员都作出了相应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每车每日合乘次数不得超过4次,区域仅限于市区区域内。

据悉,征求意见时间截至11月10日18时,在此期间,公众可通过信函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

平台公司要在本市设固定经营场所

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福州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福州市工商注册登记企业法人或者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同时,平台公司要在福州市设立固定经营场所,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与监管平台信息共享。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为5年。

车辆系本地车籍 登记时间不超3年

征求意见稿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要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在车型上,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车辆购置价(含购置税)在15万元(含)以上;轴距2700mm(含)以上且排量1750ml(含)以上;轴距2700mm(含)以上、排量1580ml(含)且功率110kw(含)以上。如果是新能源车辆,必须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轴距2650mm(含)以上;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

此外,车籍须是本地,车龄自车辆登记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含)。

同时,一辆网约车只能接入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所有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变更接入的网约车平台。

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停靠点等站点候客。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驾驶员要取得网约车准驾证件

对于网约车驾驶员,征求意见稿规定应有本市常住户籍或取得公安机关签发的本市居住证、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暴力犯罪记录、未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经考核合格,才能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另外,还要求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市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网约车从业人员信息查询制度,提供申请人准入条件信息查询。

对于已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类别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条件核查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私人小客车合乘每天不超过4次

征求意见稿界定了合乘的概念。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的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非营业性共享出行方式。

征求意见稿指出,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每车每日合乘次数不得超过4次,合乘运行区域仅限于市区区域内,对于违反规定的,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非法运营予以查处。

附:

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58号)、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60号令)、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闽政[2016]41号)、省交通运输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闽交运[2016]7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五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力配置实行市场调节,符合条件车辆可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

第四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应按规定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向乘客提供当地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网约车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约车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和管理。

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行政执法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通信、人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税务、商务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强化“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监管模式。建立网约车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同时具备投诉处理、驾驶员培训、网络监控等本地化服务管理能力;

(二)法人企业取得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三)在本市设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以及相应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与监管平台信息共享;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本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本地经营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六)法人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具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证明材料;

(七)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等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应包括:①车辆管理制度;②驾驶员管理制度;③安全生产、信息安全管理及运输保障制度;④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及投诉处理制度;⑤运价制定规则;⑥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⑦车辆调度规则);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为5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省级公安部门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型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车辆购置价(含购置税)在15万元(含)以上;

2、轴距2700mm(含)以上且排量1750ml(含)以上;

3、轴距2700mm(含)以上、排量1580ml(含)且功率110kw(含)以上;

4、新能源车型应具备:①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②轴距2650mm(含)以上;③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为准)。

(五)车辆为本地市车籍;

(六)车辆车龄自车辆登记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含)。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由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换/发申请表;

(二)《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45度角)2张;

(三)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材料;

(五)车辆购置发票、车辆购置税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一辆网约车只能接入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所有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变更接入的网约车平台。

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停靠点等站点候客(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令性运输任务的除外)。

第十五条 由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网约车因故不能继续经营、使用年限届满或达到报废标准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终止为该车提供线上服务,并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六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或取得公安机关签发的本市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未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的;

(六)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七)经考核合格,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市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网约车从业人员信息查询制度,提供申请人准入条件信息查询。

第十七条 已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类别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条件核查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及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承担承运人责任,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交通、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通信、人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税务、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通过“双随机”等方式,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适时公布网约车更新标准,牵头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乘客评价信息以及车辆卫星定位数据等。

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进行调查、检查时,可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一条 通信部门、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通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十四条 违反网约车经营行为的,依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的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非营业性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每车每日合乘次数不得超过4次;

(2)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合乘人员分担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不包括时间成本、车辆折旧等;

(3)合乘运行区域仅限于市区区域内,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信息平台应将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相关信息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非法运营予以查处。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网约车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月*日起实施。

篇8:福建网约车管理细则出台

福建网约车管理细则出台

近日,福建省政府制定出台《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同时,省交通厅等七部门也联合出台了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两个文件对福建省的网约车价格等做出了规定。

网约车是否限车型?

省里不作统一规定

上岗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确保提供服务的车辆必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二手车应符合相应标准和要求。网约车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严禁巡游揽客。

与此同时,网约车报废到期后必须按时报废,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期限为8年、60万公里,达到其中一条的即应报废。

在七部门意见中,并未对我省网约车作出具体的统一规定,而是明确,网约车具体标准和运营要求由各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确定。这也意味着,我省是否会对网约车的车型进行限制,还要看各设区市的地方细则。

网约车是否限数量?

不管控车子数量

对网约车不实行数量管控,强化“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的管理模式。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

如何成为网约车司机?

或需参加考试

意见要求,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完善网约车驾驶员考试考核基础题库,向社会公开,并要求进一步简化考核环节,缩短考试等候时间,这意味着网约车驾驶员或需参加相应的考试。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已经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类别的从业资格证,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交通运输部门可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约车司机不得向其他机构、企业泄露个人信息数据。

网约车价格如何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

对于网约车,市民最关心的还是价格问题。此前“新政”中规定,各地政府可以执行政府指导价。不过,此次意见规定,我省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网约车经营者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顺风车属于网约车吗?

不属于,每车每日不超4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这一出行方式被越来越多人所接受。对此,七部门意见规定,拼车不属于网约车,不能以盈利为目的'。顺风车出行,每车每日不得超过4次。

相关阅读:

福建省近日出台意见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提出对网约车不实行数量管控,强化“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的管理模式。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发布网约车管理细则。对比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出台的规定,“福建版”细则对社会普遍关心的驾驶员资质和车型限制,并没有提出明确要求,而是规定由各地政府部门确定。

意见规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列入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不良记录的驾驶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网约车经营。已经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类别的从业资格证,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交通运输部门可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意见中还要求,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完善网约车驾驶员考试考核基础题库,向社会公开,并要求进一步简化考核环节,缩短考试等候时间,这意味着网约车驾驶员或需参加相应的考试。

意见明确,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该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二手车应符合相应标准和要求。鼓励各地对网约车运输证发放实行备案制,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依据规定条件对申请接入平台的车辆进行审核,将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向许可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意见还要求网约车需依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按时报废。

运价机制方面,意见指出福建省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网约车经营者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网约车不得享受国家燃油补助;价格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实行明码标价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此外,福建省出台的意见还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且不以盈利为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利用平台提供合乘服务的,每车每日不得超过4次。

更多热门推荐:

1.乐山网约车管理细则

2.深圳版出租车网约车管理细则最新消息

3.东莞《网约车管理细则》出台

4.金华市网约车管理细则

5.各地网约车管理细则解读

6.焦作市网约车管理细则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7.2016年网约车管理细则最新消息

8.福州网约车管理细则出台:必须是必须是闽A牌照

9.金华网约车管理细则出炉

10.成都网约车管理细则正式实施

篇9:北京网约车管理细则出台

北京网约车管理细则最新消息

面对严格的网约车新政,各大网约车平台纷纷选择谨慎观望的态度,在正式落地前都忙着调整、规范自己的运营策略以适应新政规定。而此时向来低调的首汽约车机则已轻松上路,在高门槛的新政面前更显从容、游刃有余,越来越多车身印着“首汽约车”LOGO、京B车牌的网约车穿梭在北京各大城区的大街小巷当中。可以说首汽约车的出现,为促进巡游出租车和网约车融合发展,推进巡游车转型升级做出了成功的范例。

自9月成立以来,首汽约车在“互联网+”的大潮里,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结合首汽集团成熟的运营管理经验,不断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搭建起覆盖全国33城,拥有千万级用户,运营15000辆网约车的品质约车平台。首汽约车在选车、选人上始终坚持着自己的高标准、高要求,如今在新政及行业发展趋势下,其优势渐渐浮出水面。

首汽约车在京运营车型均为中档车型以上包括日产天籁、丰田凯美瑞和现代索纳塔等,完全符合新政中对轴距和排量的要求,且在北京的运营车辆均为“京B”牌照。驾驶员方面,细则中要求网约车驾驶员须为北京市户籍、取得本市核发的驾驶证件。在这方面,首汽约车的优势尤其明显,首汽约车的驾驶员此前皆为首汽集团的出租车司机,全部都是本地户籍人口,并且经过严格的调查和筛选,无犯罪、事故记录,平均驾龄超过十年。

驾驶员与车辆全部为“京籍京牌”,首汽约车已完全符合北京市对网约车行业的准入要求。首汽约车一直坚持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网约车出行服务,始终与巡游出租车保持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已然成为促进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发展的“示范性标杆企业”。

北京网约车细则出台 首汽约车树行业标杆

随着网约车新政的发布及各地网约车管理办法的逐步实施,整个网约车市场正在从以前盲目补贴烧钱的无序状态,渐渐回归到以服务为核心的有序状态。未来,只有优质的用户体验才能真正获得用户及市场的青睐。

当市场上狼烟四起的时候,首汽约车坚持自己的发展路线,在中高端出行的细分领域内深耕。在确保驾驶员和车的高标准基础上,从内到外、从车到人再到平台全方位打造高品质的服务。

车辆运营方面,首汽约车旗下所有车辆均定期清洗、检查,确保车内整洁,备有空气净化器、wifi、纸巾、雨伞、饮用水等。为保证驾驶员与时俱进不断提升专业度,首汽约车针对驾驶员也制定了一套成熟的培训体系,并且首汽约车的驾驶员皆统一黑色西装、白色手套的着装,乘客上下车时为其开关门,堪称“五星级”服务。

在产品上,首汽约车不断完善自身平台技术,根据用户下单的体验做相应的匹配服务,尝试从技术上实现用户的定制化专享服务,陆续推出了“网约多功能车”、“多日接送”、“联程订单”等贴心又创新的功能,目前产品范围已涵盖各种不同用车场景,即时用车、预约用车、代人叫车、接送机、日租/半日租等。无论是用户的日常代步,还是异地出行,首汽约车都能够提供便捷、舒适的多元化用车体验。

除此之外,首汽约车还与12306、北京西站、各地机场及地方交运企业展开合作,意在解决用户出行过程中“最后一公里”的痛点。未来,首汽约车还将进一步打通机场、高端酒店、商圈等服务场景,为旅客出行提供一站式出行服务。

关于《细则》出台的后续动作,首汽约车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首汽约车将要积极完成平台相关资质认证工作,配合政府部门监管。落实政策的同时,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 共享的发展理念。在《管理细则》的基础上不断优化产品,做好线下服务,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及大数据为用户提供更加便捷、舒适、有效率的出行体验,同时为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特殊人群出行及环保出行等问题,积极做出自己的最大贡献。按照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的原则,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更好的满足用户多层次的出行需求。”

坚持“专职司机+自有车辆”的运营模式,专注于打造订制化网约车服务第一品牌的首汽约车已经在业界树立了良好口碑,积累了一大批忠实的高价值用户,有望成为新政之后“网约车2.0时代”的最大赢家。

首汽约车的崛起,与其说是享受了政策的红利,不如说是长时间来的稳扎稳打和精准定位让首汽约车抓住了行业发展的机遇,蛰伏起航的首汽约车将在细则出台后,网约车行业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更好的借助政策东风的同时,强化自身服务焕发出全新的力量以改变未来互联网出行的生态格局。

网约车管理细则出台

平顶山市网约车实施细则出台

上海网约车细则正式落地

网约车运营管理岗位职责

合肥版网约车管理细则解读

北京市网约车考试

深圳网约车新规定

网约车新政解读

海口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征求意见

上海网约车细则落地

苏州网约车管理细则正式出台(通用9篇)

欢迎下载DOC格式的苏州网约车管理细则正式出台,但愿能给您带来参考作用!
推荐度: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推荐

HOT

猜你喜欢

NEW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