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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宣传贯彻新《工会法》电视讲话
同志们:《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已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于10月27日颁布施行。下面,我就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工会法》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会法》修改颁布的重要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的《工会法》,贯彻和体现了“三个代表”的要求,适应了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坚持了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把当前工会工作遇到的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从法律上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工会的性质、任务和权利、义务,为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会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
二、切实掌握新《工会法》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
新《工会法》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强化了对工会组织建设的法律保障。它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和“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来维护职工的经济权益和政治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工会法》加大了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比如“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新《工会法》还加大了对工会经费的收缴力度。“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必须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认真抓好新《工会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学习宣传贯彻新《工会法》需要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新《工会法》;各级工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新《工会法》;各级新闻宣传部门和司法部门要把新《工会法》列入普法计划。通过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使全社会了解新《工会法》,为工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而进一步激发广大职工群众的工作热情和投身我市改革与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
1. 对食品安全多一点关注,为有限生命多一份负责。
2. 长一份知识求放心,积一份公德拒黑心。
3. 食品安全联万家,健康幸福你我他。
4. 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5. 手牵手把好食品质量关,心连心守好食品安全门。
6. 蔬菜瓜果不能少,牛奶鸡蛋营养好。
7. 食品关乎生命,安全重于泰山。
8. 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喝得放心,用得放心,人民政府才能安心。
9. 严把食品安全关,共谱和谐社会曲。
10. 勤查狠抓严把关,食品安全重于山。
11. 欲想寿比南山,饮食安全为先。
12. 保障食品安全,共建和谐社会。
13. 三无产品不卫生,切莫花钱买病生。
14. 情系食品安全,心铸和谐家园。
15. 想要健康活到老,食品安全不能少。
1. 营造食品安全大环境,呵护幸福健康小家庭。
2. 严厉打击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行为。
3. 构建食品安全网,谱写和谐社会曲。
4. 齐心协力抓食品安全,真心实意保群众健康。
5. 普及食品科学知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6. 群策群力共创食品安全,互助互爱同筑和谐家园。
7. 严禁滥用食品添加剂,严禁伪造食品标签标识。
8. 培养食品安全公德心,争做和谐社会文明人。
9. 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
10. 家事国事天下事,食品安全是大事。
11. 三无三无,卫生全无;三无三无,健康全无。
12. 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3. 少吃一口垃圾食品,多享一年幸福人生。
14. 健康复健康,健康何其少。你若还不防,病魔再次侵。人生百年为健康。
15. 开口吃个爽,莫把安全忘。
1. 法行天下,食者无忧。
2. 安全食品联万家,食品安全靠大家。
3. 今日不防真可惜,若要福寿定得防。
4. 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购买食品时:质量安全放第一。
5. 食品安全警钟长鸣,健康生活和谐温馨。
6. 选购放心食品,吃出健康体魄。
7. 食品安全天天讲,健康生活岁岁享。
8. 食品安全要重视,QS商标少不了。
9. 构筑食品安全“防火墙”,撑起群众健康“保护伞。
10. 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1. 欲食天下鲜,安全记心间。
12. 人品食品,品品相照;苍生民生,生生相联。
13. 手牵手维护食品安全,心连心构筑和谐家园。
14. 以人为本,确保饮食安全。
15. 食品安全共同的心愿,社会和谐快乐的家园。
16. 食品人品大家品,品食品人品和谐。
17. 食品安全关系你和我。
18. 食品安全,百姓安康。
19. 美丽三门我的家,食品安全靠大家。
20. 食品安全关系你我他,安全食品惠及千万家。
旅游局学习贯彻新《保密法》自查报告
市委保密办:
根据中共xx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xx省委保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密法〉学习贯彻情况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xx密办〔XX〕11号)要求,现将我局学习贯彻新《保密法》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为切实抓好新《保密法》的学习贯彻,我局结合旅游工作实际,把学习贯彻落实新《保密法》工作贯穿于日常工作中,与其他重要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多次在局务会和干部职工学习会上,强调做好保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新《保密法》以及市上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同时,将学习新《保密法》纳入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进行专题研讨,并安排9名科级以下干部参加市行政干部学院的新《保密法》学习培训。加强对办公室档案管理员、文件收发员、打字员的保密教育,加强做好保密工作的检查督促,促进全体工作人员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保密工作的责任感。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
新《保密法》颁布实施后,及时召开局务会,对照新《保密法》认真查找了我局自身存在的薄弱环节,分析了原因和对策。为严格保密纪律,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加强机关的保密工作,结合旅游工作实际,修订完善了保密工作各项制度。
一是加强领导,调整充实了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二是《xx市旅游局保密工作制度》。要求全局干部职工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保密工作规章制度,严守党和国家秘密、工作中的秘密。严格做到不把机密、绝密文件带回家,不在公共场所谈论保密事项,不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保密的内容,不在机关联网计算机上操作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并严格做到不该自己知道的不打听,不该外传的事坚决不外传。
三是文书管理制度。对文件的处理、传阅、撰写、发文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涉密人员对文件收发、登记、传递、归档、销毁等环节的职能,使保密工作真正做到行有规章、做有依据、查有准则,真正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四是档案管理制度。对档案管理,尤其是密级文件的管理以及文印保密,计算机保密作了严格规定。局办公室定期对以上保密制度进行检查督促,确保局机关保密工作制度落到实处。
三、确保国家秘密安全,进一步落实各项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保密法》,扎实做好我局保密机要工作,重点落实了五项工作措施。
一是严格文件资料管理。档案室是文件资料的加工、储存场所,是我局确定的重点保密部位之一。为此,我局确定了1名专职人员,负责纸品文书的管理、电子文档的管理和党政网文件收发。具体做好文件资料的收发、分放、整理、归档、销毁等,对涉密的文件资料,只准在机关办公室阅,未经批准,不得带出机关;做好电子文档的输入、存档、发送、印制、备份等,确保电子文档安全。同时加大对档案室的日常管理,非工作人员一般不准进入档案室,防止机密外泄。
二是严格计算机管理。对我局全部计算机软件进行了一次清理,安装了网络防火墙,删除一切与工作无关的信息和软件,尤其是网络游戏等联网软件,防止信息流失或遭受外界恶意攻击。进一步加强与党政网、金财网的管理,按保密规定安装了保密程序,并确定专人负责,严禁无关人员使用。
市纪委学习宣传贯彻情况报告
“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都是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都要予以问责。”8月8日上午,景东县纪委第三次组织全体干部集中学习解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条例》出台后,景东县多措并举学习宣传贯彻《问责条例》。
纪检干部率先学,学深一层。《问责条例》颁布后,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及时从出台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进行了重点学习,特别是对问责指导思想、原则、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内容、问责方式、处分方式等进行了仔细地解读。使纪检干部不忘初心、勇于担当,以学习的成效来提高监督执纪问责的能力和水平。
学习宣传全覆盖,不留空白。全县各乡镇、各部门纷纷组织党员干部对《问责条例》进行原文学习,并通过手机报、单位电子显示屏、报刊、电视、微信等多媒介进行宣传,全县上下已掀起学条例、强责任、激担当的热潮。
修订制度立规矩,无缝衔接。县纪委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相关制度和具体措施,修订完善已出台的问责文件,对问责机制、问责后的管理等进行细化,使前后的问责机制无缝衔接,进一步健全完善从严治党制度体系。
违反规定严问责,严格执纪。按照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开展问责工作,既追究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着力提升担当意识,压实监督责任。
监督检查严要求,全面落实。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问责条例》情况纳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及时发现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成功做法,总结应用推广,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对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不到位,虚于应付、做表面文章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督促整改。
学习宣传贯彻《地图管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地图管理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布,自1月1日起实施。为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地图管理,兹定于201月上旬召开学习宣传贯彻《地图管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部署《地图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动《地图管理条例》各项制度的.落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增强地图保障服务能力,繁荣地图市场,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会议时间、地点
时间:年1月6日下午15时开始,时间约1个小时。
地点:主会场设在北京联通二层多功能厅(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6号);分会场设在各省会城市、直辖市当地电信或联通部门指定会议室。
三、参加人员
北京主会场:局机关全体人员;局所属各单位负责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有关人员;部分行业单位负责人。
各地分会场: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部分行业单位负责人。
四、会议要求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分会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提前联系当地电信或联通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组织有关人员参会。
(二)局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参加会议的人员,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安排。
(三)主会场会标为“学习宣传贯彻《地图管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分会场会标统一为“学习宣传贯彻《地图管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省(区、市)分会场”。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将分会场参会情况于2016年1月5日上午反馈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联 系 人: 陈 静 谢 峰
联系电话: 010-63882202、63882213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
12月31日
学习宣传贯彻《准则》和《条例》工作实施方案
1、利用载体学习宣传。镇政府站党风廉政建设专栏全文刊登《准则》、《条例》和宣传解读文章;各支部要通过党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和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准则》和《条例》工作。(11-12月)
2、印发学习贯彻文件。镇纪委出台《准则》和《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方案;各支部要自行编印相关学习辅导材料,达到党员干部《准则》和《条例》人手一份。(11月)
3、开展一次专题学习。各支部要组织对新修改《准则》和《条例》的全文学习,支部负责人进行专题辅导。镇纪委负责对各党支部的专题学习工作开展督查督导。(11-12月)
4、撰写一篇学习心得。党员干部在参加集中学习的基础上,要认真进行自学,各村、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撰写一篇不少于1000字的体会文章报镇纪委。(12月底前)
5、开展一次谈心活动。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开展一次镇条线领导与分管村(单位)负责人、支部负责人与党员、干部、职工的.廉政谈心活动,增强廉洁自律意识。(11-12月)
6、开展一次警示教育。利用县内外案例通报、观看警示教育片、开展家庭助廉活动等方式,加大党员干部警示教育力度。(11-12月)
7、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各支部结合冬训活动,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每名党员要对照《准则》、《条例》的规定,认真查找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突出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撰写对照检查材料,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冬训期间)
学习贯彻新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心得体会
学好用好新修订《条例》 提高巡视工作能力水平
川流
(7月24日)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是8月修订本的升级版,这个升级版对《条例》42条中的6条进行了“增、补、调”,主要是对5个方面的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政治巡视定位;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任务;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巡视监督内容;四是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巡视;五是进一步明确了市县巡察制度。事实上,这五个方面的工作都已经实施。这次修改实际上就是把中央的新精神法规化,把巡视工作的好经验制度化,为全面从严治党,为巡视监督的纵深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规依据和体制机制条件。正如王岐山同志所指出的“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实践探索在哪里,制度建设就跟进到哪里。”我觉得,王岐山同志在人民日报发表的“巡视是党内监督战略性制度安排,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监督优势”文章,就是对新修改的《巡视工作条例》的最好的解读。学习新修改的《条例》和王岐山同志的文章后,很受教育,有三点学习体会:第一,《条例》明确政治巡视定位,彰显了巡视政治站位的高度;第二,《条例》明确一届任期全覆盖,彰显了巡视监督的深度和广度;第三,学好用好新修改《条例》,加大贯彻落实的工作力度。
一、《条例》明确政治巡视定位,彰显了巡视政治站位的'高度
把政治巡视要求写入巡视条例,是这次修改工作的重点和亮点。巡视是政治巡视,不是业务巡视,这是我们党深化巡视工作的经验总结。,中央提出巡视工作要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中心,紧扣“作风、纪律、腐败、选人用人”四个方面的问题来开展,从根本上解决了巡视内容宽泛、职能发散问题;,强调加强对“两个责任”的监督检查,紧盯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20,强调把纪律挺在前面,紧扣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查找问题,发挥巡视震慑遏制作用;,强调巡视工作要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维护政治生态,明确巡视是政治巡视,不是业务巡视,抓住巡视工作的根本性、全局性、方向性问题,发挥了标本兼治作用。
政治巡视的出发点就是要从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高度辨析问题,查找政治偏差,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巡视能不能看得见问题、能不能抓得住问题、能不能盯得准问题,在于我们政治站位高不高、对中央精神把握准不准。巡视的根本任务是保证全党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说到底,就是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对党忠诚,自觉向中央对表看齐,各级党组织是否尽职尽责,充分发挥核心领导作用。因此,政治巡视,首先要突出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这是政治巡视的核心。在巡视过程中,我们已经多次发现,一些单位问题多,情况复杂,原因有多方面,但党组织没有发挥核心领导作用肯定是最重要的原因。因此,我们要坚持以政治为标准,增强政治敏锐性,把发现问题特别是查找政治偏差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能以业务标准来衡量党员领导干部行为。要坚定政治方向,保持政治定力,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从严从实开展巡视监督,这样才能更好发挥巡视利剑作用。
二、《条例》明确一届任期全覆盖,彰显了巡视监督的深度和广度
“全覆盖”这个表述是修改前的《条例》第二条的表述,没有明确时间要求。修改后的《条例》将第二条第一款分为三款,明确了分三个层次实行巡视巡察制度,并且明确“在一届任期内”进行“全面巡视”。虽然在文字上没有“全覆盖”的字眼,但事实上规定了巡视巡察的对象、机构和责任主体以及时间要求,从而使“全覆盖”的涵义更全面更具体更精准。明确巡视“全覆盖”是管党治党的重大创新和突破,显示了中央关于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
对于市县基层来说,这次《条例》修改的重要成果之一是对市县巡察作了明确,将巡察上升为制度规定,与巡视工作紧密衔接,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其重要意义在于:一是明确将巡察纳入巡视制度范畴,构建起完整的中央、省、市、县四级巡视巡察监督体系;二是明确了巡察机构、巡察对象以及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巡视巡察监督责任机制奠定了法理基础;三是为实行巡视巡察相结合提供了法规依据和体制机制条件。巡视巡察制度的建立,即从中央巡视到省区市,省区市党委巡视到市县级,市级党委巡察到县级、必要时延伸到乡级,县级党委巡察到乡级、必要时延伸到行政村的这样一种制度机制的建立,形成了上下联动、紧密衔接的巡视巡察一体化工作格局,可谓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既有深度,又有广度,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立体化延伸。
三、学好用好新修订《条例》,加大贯彻落实的工作力度
新修订的《条例》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制度保障,是巡视巡察工作的实施依据和行动指南,是做好巡视巡察工作的重要遵循。要学好用好《条例》,就要加大贯彻落实力度,做到“两个结合”:
一是要把学用新修订《条例》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紧密结合起来。把新修订《条例》作为学习内容之一,要真正学深悟透,自觉做到学入脑、学致用、学而行,切实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政治站位和政治警觉性,提高政治巡视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要把学用新修订《条例》与巡视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要认真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提高政治站位,保持政治定力,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党内政治生活,更好地发现问题、形成震慑。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在聚焦“三大问题”、紧盯“六项纪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紧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需要,着力加强对基层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扶贫领域突出问题的监督检查,从中发现和推动解决政治意识不强、政治担当不足、政治生态不佳、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等带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彰显巡视标本兼治的战略作用,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政治环境作出自己应有的努力。
学习、贯彻新《学生管理规定》的总结
学校在整个学院内开展了对新《学生管理规定》的学习活动,我班根据学院要求,于今年上半年正式开展了对该规定的学习。历时一个月的时间,在学院以及辅导员张老师的指导与帮助下,我们班的同学完成了对新《规定》的三个阶段的学习任务。
大学强调的是独立学习,旨在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以个人为单位自主学习新《规定》成为我班本次学习活动的第一部分。自学的目的在于加深同学对新《规定》的认识与了解,做到对学校的各项管理与教学制度都了然于心。同时,为了加深同学的认识,增强学习效果,我们还组织了以宿舍为单位的讨论学习活动,做到了将新《规定》与日常学习、生活相结合,在学习生活中体现新《规定》的主旨。
5月上旬,以“学习新《规定》”为主题召开班会是我们此次学习活动的第二部分,也是集中学习的关键环节。在班的主题班会上,学生们就自己对新《规定》的学习上台发言,不仅从一定侧面检验了同学对规定的了解程度,也加强了同学之间对学习成果的交流,之后辅导员张老师讲述了新、旧《规定》的异同以及详细解答了同学们所关心事宜。以各班的班会活动作为此次学习新《规定》主要阶段其成效是十分明显的。
5月下旬,我院组织了对学习新《规定》的一次总结考核,我班同学积极参加,作为此次学习的最后一个环节,本次考核的目的在于以问卷的形式直观考察同学对规定的认识和学习情况;同时也再次加深了同学对规定内容的了解,起到了一举两得的收效。
总体来说,我系对新《规定》的学习工作虽然在形式上已经告一段落,但是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却远远没有结束。对书面的学习只是一个表面层次,深层次的学习是要在平日里进行的。将新《规定》融入我们的学习生活中,在学习生活中时刻以规定的内容要求自己,约束自己才是我班此次活动的最根本目的。
通过学习进一步认识到,新《规定》是以德育为先,以“育人”为本,依法建章,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原规定是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90年颁发的,10余年间,国家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发生了巨大变化,对教育观念、体制、制度等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尤其在近几年,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实现了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变,教学改革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灵活多样,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不断遇到新的问题,面临新的挑战。
此外,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众维权意识的觉醒和增强,法制环境的变化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有的管理思想、管理模式、管理方法有些已不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发展的需要。因此新《规定》在诸多方面进行了重大政策性调整,新的规定从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校园秩序等多个方面对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做出了概括性指导和综合性要求,体现出与教育法、高教法等有关法规的承接,学校规章逐步与相关法律“接轨”。
新《规定》不仅体现了继承性、创新性、时代性和规范性的制度创新特征,而且也体现了人性化、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的现代学生管理的总体趋势。与旧规定相比,新《规定》强调了学生管理的制度化与人性化特征,着重体现学生权益的保护和学生权利的主张,体现“育人为本”的教育原则,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新增学生权利与义务一章,明确了学校、学生双方的责权,要求学生对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或违纪处分具有陈述、申辩和申诉权,学校应当有明确的程序予以保证。
同时,新《规定》对学生违纪处分等敏感问题和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和规定,为高等学校提供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制度依托和政策保障。
“五中全会”于10月26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
站在“两个一百年”历史交汇点上,一幅宏伟的新时代画卷徐徐铺展开来。
几点浅显体会是:
1、“五中全会”公报发布,预示着一个蕴藏着无限生机与活力的中国,即将昂首阔步踏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壮丽新征程。是“因势而谋”的新方案,是“应势而动”的新指南,是“承势而上”的新蓝图。
2、立足五年,着眼百年。“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三个新构成《规划建议》的主线。
3、“五中全会”公报提出的新部署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提出的新目标是:国力强、人民富、底气足。这些新提法,即将走进你我生活。
4、坚持对外开放是中国一以贯之的承诺。《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坚持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描绘了未来5年乃至中国对外开放的新蓝图。
5、《十四五规划》的实施,必将以其神奇的力量,带给中国和世界越来越多的惊喜,诠释着中国制度和中国之治独特而巨大的魅力。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是在我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两个一百年”进入历史交汇点的关键时期,胜利召开的一次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会议。全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障体系建设的历史成就、目标任务进行了总结和阐释,深入回答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为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障体系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党的一切工作均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标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增加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增强人民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供给的关键制度体系。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促进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保障,同时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我们要充分依循社会主义保障体系建设的理论逻辑、历史规律和现实选择,充分认识到当前我国的发展阶段、保障重点和主要任务,正确处理好发展、积累、消费、保障之间的关系,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真正承担起增进国家认同、纾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共享发展的历史使命,成为维系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世代福祉的基本途径。
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建设,努力为完善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推动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
中国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开辟出合作共赢、共建共享的发展新道路,为人类发展提供了新的选择。
今天,开放已经成为中国的鲜明标识。5G技术帮助世界加速互联互通,北斗导航系统为全球提供精准服务,中国空间站将助力多国科学家共同探索宇宙之谜……一个既坚持独立自主、又坚持开放合作的中国,不仅推动着中国自身发展跃向高层次、迈向高质量,也为世界发展带来更多机遇、注入更多活力。
中国共产党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的政党,也是为人类进步事业而奋斗的政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从13个方面系统总结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坚持独立自主和对外开放相统一,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断作出贡献的显著优势”。从历史的长镜头来看,中国发展是属于全人类进步的伟大事业。中国将张开双臂,为各国提供更多市场机遇、投资机遇、增长机遇,实现共同发展。
中国的发展与世界紧密相连。新中国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人民自力更生、发愤图强、砥砺前行,依靠自己的辛勤和汗水,创造了“当惊世界殊”的发展成就,书写了人类发展史上的伟大传奇。同时,中国坚持打开国门搞建设,实现了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伟大历史转折。正是因为坚持立足国情、放眼世界,既强调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又注重对外开放、合作共赢,我们的道路才越走越宽广,在实现自我发展的同时,为各国共同发展注入了动力,促进了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可以说,中国道路既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又有宽广高远的世界眼光和深厚博大的人类情怀。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深入发展,世界面临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突出,人类面临许多共同挑战。作为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中国主张各国人民同心协力,变压力为动力,化危机为生机,以合作取代对抗,以共赢取代独占。从倡导“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理念,到维护联合国在全球治理中的核心地位;从积极推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份额与治理改革,到支持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二十国集团等平台机制化建设,这些年来,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建设,努力为完善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正是要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推动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
放在更大视野来看,人类已经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利益高度融合,彼此相互依存。在全球性挑战此起彼伏的今天,仅凭单个国家的力量难以独善其身,也无法解决世界面临的问题。中国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正是着眼解决当今世界面临的现实问题、实现人类社会持久和平和永续发展,以天下大同为目标,秉持合作共赢理念,摒弃丛林法则,不搞强权独霸,超越零和博弈,开辟出合作共赢、共建共享的发展新道路,为人类发展提供了新的选择。
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繁荣也需要中国。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和平国际环境和良好外部条件。必须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坚定不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定不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了具体部署。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就要健全党对外事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完善全方位外交布局,推进合作共赢的开放体系建设,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修之于天下,其德乃普。”今日之中国,不仅是中国之中国,而且是亚洲之中国、世界之中国。未来之中国,必将以更加开放包容的姿态拥抱世界,同世界形成更加良性的互动,带来更加进步和繁荣的中国和世界。
人民当家作主,贯穿国家治理各个环节。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时,来到长宁区虹桥街道古北市民中心,一场别开生面的法律草案意见建议征询会正在进行。“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习近平总书记的谆谆话语,道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真谛。
“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人民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的显著优势”。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行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就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就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过程,就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这样做起来,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才能具有深厚基础,也才能凝聚起强大力量。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不是一句口号、不是一句空话,必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保证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重大项目该不该上马,民生政策该如何设计,发展与环保怎样统筹……现在,各地在推动重大决策时,通过民主恳谈、民主协商等多种形式倾听群众意见、汇集各方智慧。我们不断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人民实现了内容广泛、层次丰富的当家作主,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的特点和优势。事实充分证明,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
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命运取决于人心向背。我国国家制度深深根植于人民之中,说到底就是要密切联系群众,确保党始终同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扶贫的路上,不能落下一个贫困家庭,丢下一个贫困群众”;全面深化改革,“把改革方案的含金量充分展示出来,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全面依法治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全面从严治党,“核心问题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贯穿于治国理政各个环节,“为人民”是不变的价值追求,“人民性”是永恒的价值底色,目的就是要始终与人民心心相印、与人民同甘共苦、与人民团结奋斗。
“人民是共和国的坚实根基,人民是我们执政的最大底气”。回望历史、环顾世界,没有哪个政党像中国共产党这样,在理论上鲜明提出、在思想上明确要求、在实践中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我们的很多制度创新,都是来自群众首创。“枫桥经验”形成独特的矛盾调解机制,小岗村的“红手印”按出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广东蛇口“杀出一条血路来”推开经济特区制度的大门……正是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不断激发蕴藏于人民的无穷力量,我们的制度才能保持与时俱进的活力,我们的治理才能实现自我革新的优化。
“名非天造,必从其实。”社会主义民主不仅需要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需要完整的参与实践。全会对此作出部署,提出: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国家的名称,我们各级国家机关的名称,都冠以‘人民’的称号,这是我们对中国社会主义政权的基本定位”。这一基本定位,什么时候都不能含糊、不能淡化。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我们就能汇聚起亿万人民的磅礴力量,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不竭动力。
民发〔〕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并决定于20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慈善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慈善法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来,我国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社会捐赠总额从的不足100亿元增长到目前的1000亿元左右,各种慈善力量在扶贫济困、灾害救助、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发展教科文卫体事业、环境保护等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党和政府的重要帮手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力量。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保障和改善民生特别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任务还非常艰巨,慈善事业发展面临着难得机遇和重大挑战。及时出台慈善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成果。
慈善法系统规范了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了一系列促进措施,是我国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了遵循,为发展慈善事业提供了引领,为做好慈善工作提供了保障。学习宣传贯彻慈善法,有利于弘扬传统美德,传播慈善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完善慈善领域各项政策和制度,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有利于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加入到行善行列,充分挖掘慈善事业发展潜力;有利于广泛汇聚社会帮扶资源,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效对接,发挥慈善事业在改善民生特别是扶贫济困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强化监管,有效解决慈善领域出现的问题,形成健康有序的慈善生态。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职责,发挥主管部门应有作用,带头学习宣传贯彻慈善法,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二、全面把握学习宣传贯彻慈善法的重点任务
(一)深入落实改革举措。慈善法在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慈善募捐、慈善信托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各地要以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作风将这些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建立健全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制度,根据民政部制定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对申请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已成立的'社会组织科学、准确开展认定。实行慈善组织年度报告制度,引导、督促慈善组织每年及时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方式。建立公开募捐资格许可制度,将公开募捐资格公平地赋予所有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积极发展慈善信托,尽快制定配套规章政策,发挥慈善信托拓宽慈善参与的载体作用。
(二)加快完善监管体系。慈善法就构建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各地要将这些要求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和措施,弥补当前慈善事业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强化行业自律,加大对慈善行业组织扶持发展力度,指导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促进行风建设,提供行业服务。加强社会监督,指导慈善行业组织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依法及时查处慈善领域违法行为。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督检查制度,运用好约谈、审计、专项检查等监管手段,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源头监管和日常执法,加强部门协同执法,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行政性执法手段,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法律得到良好实施。
(三)充分激发慈善主体活力。慈善法规定了慈善事业促进措施,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措施和责任。各地要认真贯彻慈善法关于制度牵引和文化培育有关规定,充分激发各类慈善主体活力。加强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防止非法关联交易。推动落实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和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政策,为慈善事业协调提供用地、金融、购买服务、活动场所等支持,支持高等院校开展慈善专业人才培养,积极探索对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的特殊优惠政策。推动完善慈善表彰制度,积极开展有关慈善表彰活动,支持捐赠人依法对捐赠的慈善项目冠名,建立健全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制度。支持和推动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支持和推动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鼓励全民向善、人人行善。
(四)全面规范慈善主体行为。慈善法就规范慈善行为、提高慈善事业公信力和透明度作出了一系列详细规定。各地要理解和吃透这些法律规定,加强规范管理,指导和督促不同慈善主体依法开展慈善活动。依法规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行为,做好慈善组织异地募捐备案、募捐方案事前备案和变更募捐财产用途备案工作。依法保障捐赠人合法权益,指导慈善组织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签订捐赠协议,尊重捐赠人意愿。监督慈善组织严格管理慈善财产,安全审慎进行投资,合理列支管理费用,确保募集的财产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依法引导和规范慈善服务,完善慈善服务标准和规程,引导慈善组织尊重受益人、志愿者尊严和隐私,指导慈善组织依法开展志愿者登记、培训管理、服务记录、证明出具、安全保障、购买保险等工作。依法推进慈善信息公开,协调建设统一规范的慈善信息平台,推动建立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及时公开慈善工作信息,分类指导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真实、完整、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三、切实加强学习宣传贯彻慈善法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学习宣传贯彻慈善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部署,精心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开列任务清单,倒排工作时限。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分工,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牵头负责,内设机构具体负责,统筹工作力量和资源,多级联动,层层抓落实,形成开展慈善工作的合力。
(二)抓好学习宣传。逐级组织学习培训,采取教学、研讨、座谈等多种方式深入学习,实现全体干部职工入脑入心、人人皆知,具体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准确运用。积极协调新闻单位,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深入广泛宣传,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推动慈善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注重舆论引导,围绕社会各界较为关注的法律条款、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重点解读和阐释,进一步释疑解惑,回应社会关切。
(三)抓紧制定配套规定。各地要抓紧梳理涉及慈善事业的现行法规制度,原有规定与慈善法不抵触的,要认真落实,严格执行;原有规定与慈善法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调整。民政系统要衔接联动,民政部制定配套规章和政策措施时,要认真听取地方意见,地方制定实施性政策措施要及时与民政部沟通。慈善法授权或需要由民政部统一制定规章、规范的,要执行民政部的统一规定。注重先行先试,围绕慈善信托、异地募捐监管、统一慈善信息平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等新要求,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有关政策。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建立督促检查机制,根据责任分工,督促工作落实。定期交流工作进展情况,分析解决贯彻慈善法、发展慈善事业中存在的问题。对工作开展得好的地区和单位要表扬鼓励,对工作落后的地区和单位,要帮助查找原因,推动整改。民政部将把慈善法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明年民政工作综合评估事项,把慈善领域法规规章出台情况作为衡量各地民政制度建设的重要标准,并适时对各地贯彻落实慈善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各地学习宣传贯彻慈善法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
民政部
2016年4月8日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推广普及新《食品安全法》,增强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守法意识,按照沐食安办发[]16号文件要,我乡立即开展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贯彻实施新《食品安全法》的重大部署,准确理解新《食品安全法》新增内容和食品安全责任落实等方面的新规定、新要求,熟练掌握新《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内容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群众遵法、依法、护法的.自觉意识,为新《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促进全体乡村组干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理论水平提高,践行依法行政,依法监督,为新法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二)促进乡机关和领导干部强化食品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责任体系,为新法的正式实施提供坚强保障。
(三)促进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经营的权力和义务,为新法正式实施夯实主体责任。
(四)促进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深入了解新《食品安全》规定,为新法正式实施营造浓厚氛围
三、具体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
按照要求,我乡迅速开展新《食品安全 》贯彻落实会议,成立领导小组。
(二)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基本常识。
1.着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在幸福场镇和卷桥场镇采取摆放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深入普及食品安全基本常识。宣传辨别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基本知识、食物中毒预防与应急处理常识。
(三)组织全体乡村干部开展培训。
开展一次食品安全法专题学习会,有计划、分批次推动各村、企事业单位等食品安全协管员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专题学习,真正让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了解、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自觉做到懂法、守法。结合两干会,乡机关干部会,安全例会等工作部署会,开展每月不低于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训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村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主题、内容和要求,抓紧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活动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食品安全宣传周各项宣传活动取得实效。
(二)扩大宣传范围。
各村各成员单位要广泛动员各方力量,集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拓展宣传教育的深度与广度,把宣传的范围延伸到广大农村、矿山、网吧、学校、建筑工地等基层薄弱区域,深入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应对风险的能力。
(三)浓厚宣传氛围。
各村各成员单位要紧紧围绕宣传主题,抓住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社会普遍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通过多种形式、多个角度、多种途径,面向社会公众、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学生群体等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阶层和方方面面,为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乡人民政府
民发〔〕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并决定于20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慈善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慈善法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来,我国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社会捐赠总额从的不足100亿元增长到目前的1000亿元左右,各种慈善力量在扶贫济困、灾害救助、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发展教科文卫体事业、环境保护等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党和政府的重要帮手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力量。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保障和改善民生特别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任务还非常艰巨,慈善事业发展面临着难得机遇和重大挑战。及时出台慈善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成果。
慈善法系统规范了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了一系列促进措施,是我国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了遵循,为发展慈善事业提供了引领,为做好慈善工作提供了保障。学习宣传贯彻慈善法,有利于弘扬传统美德,传播慈善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完善慈善领域各项政策和制度,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有利于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加入到行善行列,充分挖掘慈善事业发展潜力;有利于广泛汇聚社会帮扶资源,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效对接,发挥慈善事业在改善民生特别是扶贫济困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强化监管,有效解决慈善领域出现的问题,形成健康有序的慈善生态。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职责,发挥主管部门应有作用,带头学习宣传贯彻慈善法,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二、全面把握学习宣传贯彻慈善法的重点任务
(一)深入落实改革举措。慈善法在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慈善募捐、慈善信托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各地要以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作风将这些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建立健全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制度,根据民政部制定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对申请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已成立的社会组织科学、准确开展认定。实行慈善组织年度报告制度,引导、督促慈善组织每年及时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方式。建立公开募捐资格许可制度,将公开募捐资格公平地赋予所有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积极发展慈善信托,尽快制定配套规章政策,发挥慈善信托拓宽慈善参与的载体作用。
(二)加快完善监管体系。慈善法就构建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各地要将这些要求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和措施,弥补当前慈善事业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强化行业自律,加大对慈善行业组织扶持发展力度,指导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促进行风建设,提供行业服务。加强社会监督,指导慈善行业组织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依法及时查处慈善领域违法行为。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督检查制度,运用好约谈、审计、专项检查等监管手段,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源头监管和日常执法,加强部门协同执法,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行政性执法手段,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法律得到良好实施。
(三)充分激发慈善主体活力。慈善法规定了慈善事业促进措施,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措施和责任。各地要认真贯彻慈善法关于制度牵引和文化培育有关规定,充分激发各类慈善主体活力。加强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防止非法关联交易。推动落实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和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政策,为慈善事业协调提供用地、金融、购买服务、活动场所等支持,支持高等院校开展慈善专业人才培养,积极探索对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的特殊优惠政策。推动完善慈善表彰制度,积极开展有关慈善表彰活动,支持捐赠人依法对捐赠的慈善项目冠名,建立健全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制度。支持和推动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支持和推动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鼓励全民向善、人人行善。
(四)全面规范慈善主体行为。慈善法就规范慈善行为、提高慈善事业公信力和透明度作出了一系列详细规定。各地要理解和吃透这些法律规定,加强规范管理,指导和督促不同慈善主体依法开展慈善活动。依法规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行为,做好慈善组织异地募捐备案、募捐方案事前备案和变更募捐财产用途备案工作。依法保障捐赠人合法权益,指导慈善组织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签订捐赠协议,尊重捐赠人意愿。监督慈善组织严格管理慈善财产,安全审慎进行投资,合理列支管理费用,确保募集的财产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依法引导和规范慈善服务,完善慈善服务标准和规程,引导慈善组织尊重受益人、志愿者尊严和隐私,指导慈善组织依法开展志愿者登记、培训管理、服务记录、证明出具、安全保障、购买保险等工作。依法推进慈善信息公开,协调建设统一规范的慈善信息平台,推动建立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及时公开慈善工作信息,分类指导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真实、完整、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三、切实加强学习宣传贯彻慈善法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学习宣传贯彻慈善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部署,精心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开列任务清单,倒排工作时限。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分工,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牵头负责,内设机构具体负责,统筹工作力量和资源,多级联动,层层抓落实,形成开展慈善工作的合力。
(二)抓好学习宣传。逐级组织学习培训,采取教学、研讨、座谈等多种方式深入学习,实现全体干部职工入脑入心、人人皆知,具体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准确运用。积极协调新闻单位,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深入广泛宣传,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推动慈善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注重舆论引导,围绕社会各界较为关注的法律条款、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重点解读和阐释,进一步释疑解惑,回应社会关切。
(三)抓紧制定配套规定。各地要抓紧梳理涉及慈善事业的现行法规制度,原有规定与慈善法不抵触的,要认真落实,严格执行;原有规定与慈善法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调整。民政系统要衔接联动,民政部制定配套规章和政策措施时,要认真听取地方意见,地方制定实施性政策措施要及时与民政部沟通。慈善法授权或需要由民政部统一制定规章、规范的,要执行民政部的统一规定。注重先行先试,围绕慈善信托、异地募捐监管、统一慈善信息平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等新要求,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有关政策。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建立督促检查机制,根据责任分工,督促工作落实。定期交流工作进展情况,分析解决贯彻慈善法、发展慈善事业中存在的问题。对工作开展得好的地区和单位要表扬鼓励,对工作落后的地区和单位,要帮助查找原因,推动整改。民政部将把慈善法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明年民政工作综合评估事项,把慈善领域法规规章出台情况作为衡量各地民政制度建设的重要标准,并适时对各地贯彻落实慈善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各地学习宣传贯彻慈善法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条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组织形式;
(三)宗旨和活动范围;
(四)财产来源及构成;
(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六)内部监督机制;
(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八)项目管理制度;
(九)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第二十八条 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方式。
第三十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第三十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第三十二条 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九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条 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六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第四十七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第四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九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慈善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当事人、信托的终止和清算等事项,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五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
(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二)募集的财产;
(三)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十二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第五十三条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五十四条 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前款规定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五十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五十七条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八条 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九条 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慈善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
受益人应当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第六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七章 慈善服务
第六十一条 本法所称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
第六十二条 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第六十三条 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第六十四条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第六十五条 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六十六条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
第六十七条 志愿者接受慈善组织安排参与慈善服务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六十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
(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
(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
(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
(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八)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七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第七十三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七十四条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章 促进措施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十九条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八十一条 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十二条 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十三条 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第八十四条 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第八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慈善活动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十六条 国家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提供融资和结算等金融服务。
第八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
第八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
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培养慈善专业人才,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慈善理论研究。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慈善公益宣传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
第八十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十条 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一条 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第九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九十六条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第九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第一百零三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四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第一百零六条 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
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零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 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宣传系统学习讨论贯彻市委工作会议精神情况汇报
会议结束后,宣传系统结合各单位及系统工作实际,本着学习贯彻与宣传报道两不误的原则,采取集中学习、座谈讨论、分组学习、个人自学等形式,在先学、深学、精学上下功夫,提前吃透精神实质,全方位地开展宣传报道。2月27日,市委***副书记、人大***副主任、政府***、***副市长、政协***副主席同全系统科级干部结合宣传文化工作及文明城市创建,就如何贯彻落实市委工作会议精神开展了讨论。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市委工作报告处处体现了求真务实的作风和超前发展的气魄,体现出定位全国谋求大发展、实现大跨越的超前思维;整体报告思路清晰,内容实事求是,目标定位宏伟,为做好宣传文化工作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动力。会后,我们对与会人员提出的建议、思路进行了反复的研究,认真地梳理,并按照市委工作报告对宣传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提出的十项重点工作,结合参会四大班子领导在讨论中提出的要求和建议,制定了宣传系统贯彻市委工作会议的总体思路。(即:抓住两件大事,推进两项工程,创新四项工作,健全三项制度,落实四个措施)
一、总体定位
围绕“争创全国百强县市”奋斗目标的具体要求,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主攻方向,立足我市经济强市优势和文化资源优势,建成与经济发展和全国百强县市相适应的区域中心城市一流的文化基础设施,构建覆盖面较广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全民娱乐健身的活动体系、现代演艺媒体传播体系、完善的终身教育体系和较高的精神文明创建水平。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开发文化产业,努力实现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的互动并进,提高全体市民的人文素质水平和城市的文明程度,提升全市文化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落实思路
(一)抓好两件大事
1、以文化体制改革为动力,推进我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发展。围绕重塑市场主体、调整布局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宏观管理,认真解决政企政事分开、管办分离,转企改制,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等环节中的问题。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下半年分步骤铺开文化体制改革,至,基本建立起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经营的文化管理体制和富有活力的文化产业经营机制。
现有宣传文化事业单位和文艺团体要进行整合和改制。市文工团等经营性单位要逐步转企改制;地方传统剧目单位,政府在给予扶持的前提下推行聘用制、签约制、人事代理制;图书馆、文化馆等公益文化事业单位要按照“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方针,增强事业活力和服务功能,全面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制定有效、合理的收入分配管理办法,促进各类人才的有序流动,实现公益文化事业最大的社会效应。[本文出自本网网-www.wmxz.cn]
要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注入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积极推行文化活动和文化项目政府招标制、采购制,拓宽壮大文化发展基金的筹资渠道,以项目带动为手段,鼓励、扶持文艺精品、文化事业、文化活动、文化产业的创作、实施;制定扶持政策和文化产业项目投资指南,引导民营企业、民间资本投资经营演艺业、发行业、影视业、出版印刷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培训、健身、娱乐、保健等行业;鼓励中小型文化单位向精、专、特、新的方向发展;鼓励市内文艺单位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文化实体,合办文化品牌栏目、节目和发展影视制作,合作筹划演出、展览等活动,建设文化媒体、设施,扶持农民自办文化,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经营活动,组建**民间艺术剧院,在广场等重要公共场所融资设立电子屏和便民报刊厅(可代办电话及煤气交费等便民服务),逐步构建全民娱乐健身休闲的活动体系,形成富有特色、富有活力、机制灵活的文化产业经营格局。
2、以申报设立“**市国际皮影木偶节”为重点,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展示我市“现代、文明、开放、诚信”及“亲商、安商、富商”的'新形象,构建现代演艺媒体传播的新体系。第一,要充分发挥我市传统文化资源优势,加大对我市文物、古建、古迹的文物申报力度,借此开展强势外宣活动;力争年内向国家申报批准设立“**国际皮影木偶节”,从今年开始,积极筹备前期工作,并于适时举办;第二,要坚持内宣与外宣并重的方针,狠抓主流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加强与省级以上新闻的联络、协调、合作;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特别是政府门户网、新闻宣传网的外宣优势,在网上开展专题宣传活动,营造有利于我市冲刺全国百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外部环境。第三,要努力提高外宣工作的水平,适时针对世界五百强和中国五百强,印编宣传画册、制作外宣光盘,同时要大力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兴建大型宣传传播媒体,强化现有公益媒体的管理;第四,要鼓励市内文艺团体及其它单位拍摄在央视、省级卫视黄金时段热播的各种影视节目;在城市繁华地段、主要出口融资设计、建设一大批富有城市特色和文化品位的建筑雕塑;推动经济与地方文化的相互交融,进而增强对外品牌、提升城市形象。
(二)推进两项工程
1、以基础文化设施的建设为重点,建成与百强县市、文明城市、区域中心城市相匹配的一流的文化基础设施。要重点推动筹建**文化中心等标志性工程的建设,年通过资源整合、政府资助、社会融资等渠道,完成规划设计、选址、立项等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争取建成集图书阅览、群艺辅导、艺术培训、讲座报告、会展交流、少儿活动、影视演艺、娱乐休闲、健身美体等功能为一体的文体中心(马峰艺术院),并在20举办国际皮影木偶节前投入使用。基本建筑包括3000m2的图书馆、博物馆、m2的群艺馆、2000m2的科技馆、600m2的报告厅、1000m2的数字化影院、1200m2的演艺中心、2000m2的少儿中心等。
2、根据中办、国办新近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和山西省新农村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城带乡、城乡共建,着力改善农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使村容村貌明显改观。要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扎实推进文化百村工程和村村通有线电视工程的实施进度,要借鉴下堡、柱濮、兑镇三个乡镇网络建设的成功经验,争取于6月底完成西辛庄、阳泉曲、高阳、驿马四个乡镇的有线电视入户工程,同时要协调下乡办等单位积极筹措资金,并于7月底全面铺开剩余乡镇的村村通有线电视工程,至20,实现全市80%光缆进村,全市有线电视用户达到90%以上。文化百村创建工作上,要进一步强化各乡镇、村在文化百村创建过程中的长效机制,进一步严格创建标准。同时要大力拓宽筹资渠道,积极开展企村共建、社会资助、单位扶贫、结对帮扶等文化创建活动,今年争取在部分中等富裕乡镇、贫困乡镇中大面积铺开文化百村创建,至全市至少有100个规模行政村建成集图书阅览、学习培训、文化活动、健身娱乐为一体的文化大院(文化中心)。市财政要继续以补促建,使文化村、文明村与新农村建设试点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三)抓好四个创新
1、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目标,创新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制定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三年创建规划和分步实施计划,建立科学、可操作性、分年度指标体系的量化和评价标准,建立创建工作和城市管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促进创建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奠定基础。初步拟定,三年内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先进市的总体思路是:围绕“一个目标”即:08年争取获得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先进市称号。分三个阶段实施:06年为整治建设年,重点解决城市基础设施方面的差距,完善城市功能,制定完善文明城市管理制度、办法,解决城市脏、乱、差的现象;07年为文明创建活动年,重点开展系列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文化活动,狠抓文明风尚和市民文明素质,从内函上提升城市文明程度;08年为全面提高迎检年。为迎接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先进市验收作准备。创建中,着重打响三张牌,形成三张响亮名片:一、爱心城市牌;二、星级服务城市牌;三、人文城市牌。从08年开始,再用2―3年努力实现“全国文明城市”称号这一目标。
2、以构建完善的终身教育体系为目标,创新理论教育工作。面向干部、知识分子和企业家针对**发展、结构调整、企业文化建设、国际国内发展趋势等课题,设立专题报告型的“**发展论坛”,定期举办,聘请全国百强县市的主要领导或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领导、成就企业家来孝讲学、作报告。倡导各类组织举办文化教育、理论类讲座、研讨会,电视台开办报告讲座,开启民智,提升理论素质和文化品味。
建立形势报告会制度,市委宣传部将协调市委党校、市干部培训中心组织理论宣讲、形势教育报告团,并提议建立市级领导干部带头开展形势报告制度,探索规范化的形势政策教育的长效机制,面向机关、社区、农村、企业分专题广泛开展形势政策宣传教育活动。当前尤其是组织好回顾“十五”辉煌、展望“十一五”美景 “争创全国百强”等主题教育。
3、创新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的机制。大力拓宽思想道德教育的阵地,协调全市有关部门积极利用现有宣传媒体(如:滚动灯箱、广场、社区、机关音响设备等)定期开展早晚新闻播发、形势政策教育活动;大力加强青少年教育基地以及城市、社区、农村群众学习培训阵地建设,加强市民学校、农民夜校的建设,构建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社会、学校教育网络;做好群众易于接受、易于普及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日积月累,初见成效。
4、创新文艺精品创作的激励机制
(1)设立政府基金,面向社会对在全市有影响的由官方举办的文艺、文学、新闻等国家级、省级各类获奖的参赛者(含团体和个人)、创作者和产生重要积极影响的作品给予重奖。
(2)积极引导、鼓励社会资金和企业家在皮影木偶影视化及产业化方面投资,使我市的文化产业发展走出新路子。
(3)鼓励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开展,每年5月――10月在府前广场设立歌舞消夏专场,在人民广场设立电影消夏专场。
(四)健全三项制度
1、责任分解制度:针对市委工作会议提出的文明城市创建、文化体制改革、村村通有线电视工程建设、文化百村创建、文化产业开发、抓好外宣工作等十项重点,结合系统各单位工作实际,要进一步以口、单位、科室落实责任,拟定由市四大班子分管领导牵头、协调,主要承办单位一把手具体负责,具体承办人员严格落实的三级责任机制,对工作环节中具体的目标进度、工作措施、工作责任等细节由各牵头承办单位一把手会同市分管领导提出详细的落实方案,确保每项工作、每个环节目标明确,每项工作职责分明。
2、工作督查考核制度:针对市委对宣传文化及文明城市创建提出的目标任务,由宣传部牵头,协调市四大班子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成立宣传文化及文明创建重点工作督查组,根据各单位的落实进度及工作计划进行定时督查,对照工作情况划定分值进行考核,并提议有关部门将督查情况作为有关责任人年终考核、评优评先、调动提拔的依据,进而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机制硬,各级责任人身上有担子。
3、工作汇报、督办制度:针对十项重点任务,由宣传部印制、签发重点工作进度督办卡,各单位每月结合完成进度填报一次,经市分管领导签批后,由督查组根据工作计划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同时我们将制定重点任务月汇报、季检查、半年交帐考核的工作例会制度,确保十项重点工作全面完成。
(五)落实四项措施
1、加大公益性文化事业和农村文化设施建设的投入;市级财政应在现有100万元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按照经济发展的水平和财政增长的幅度逐年增加经费,坚持以补促建的原则为文化百村工程和村村通有线电视工程列支专项经费;要增加并保证文明城市创建的投入,并列支创建工作的日常工作经费。
2、要将宣传文化和文明城市创建列入全市的总体规划,纳入党政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纳入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的范畴,建立宣传文化和文明城市创建健全的工作制度和保证机制,推进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3、立足培养一批创新型的宣传文化人才队伍,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着眼于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明创建的发展要求,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要求,着力培养一批文化领域的领军人才、文艺创作的专业人才、掌握现代媒体技术的新型人才,懂经营、善管理的综合人才,表演精湛、能编善导的艺术人才,提高宣传文化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4、严格相关部门的职责,保证中央、省、市投资、融资、税收、财政扶持、捐赠等优惠政策的落实,要在保证政府扶持,享受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全市规划,把有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文化产业列入调产项目;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项目的实施以及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为宣传文化事业和精神文明创建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二OO六年三月五日
近日,郓城县委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宣讲团成员、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局长陈进国到郓城县郓城一中作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宣讲报告。
会上,陈进国局长对十九届五中全会召开的背景、主要成果、突出特点、亮点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十四五”时期发展的指导方针、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对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进行全面宣讲和深入解读。他指出,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谋划“十四五”教育发展为契机,把党的精神贯彻到教育教学理念当中,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上,兢兢业业、埋头苦干,为国家培养一批德才兼备的后备军。
宣讲会结束后,校党总支书记、校长徐德雨表示,要以这次宣讲为契机,把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到教育教学实际行动中,利用主题党日、三会一课、主题班会等宣传方式在全校掀起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的热潮,郓城一中将凝心聚力、不忘教育初心,全面准确把握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地把全会精神落到实处用,用实际行动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 学习贯彻党章心得
★ 工会法工会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