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细则新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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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P2P监管细则新亮点(共含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iceloise”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P2P监管细则新亮点

篇1:P2P监管细则新亮点

P2P监管细则新亮点

几经易稿的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在28日终于和大家见面了。经过一番细读之后,我们不难发现其中有关于严禁P2P平台设线下门店销售金融产品的规定。此举被业内人士认为是监管的一大亮点。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中第十六条规定:“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也就是说除了一些借款方面的线下审核服务之外,不得进行线下业务。

《办法》为什么要严禁线下业务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统一于线上,便于管理。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有效组成部分,本应所有业务都在线上进行,但为了安全起见,将相关的`借款人信息审核等风险管理在线下进行。P2P平台将业务统一到线上开展,不仅能大大降低了运营的成本,提高运转效率,而且也便于管理,相关监管部门可利用互联网高效、便捷的优势,时时注意平台的一举一动,时时监管平台是否有违规现象,以便于甄别不良平台。而线下理财本是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如果网贷平台也涉足其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双方争夺利益市场而出现恶性竞争,不便于行业管理。

第二,划清界限,利于行业规范。不允许P2P开展线下业务,实际上是希望将线下财富管理公司与P2P划清界限。目前有很多平台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在资金端或资产端建立了自己的线下团队开展业务,不少线下业务非正规运作,像是前期EZB、DD等线下理财公司涉及非法集资的事件让理财市场乌烟瘴气,使投资人投资信心大减。为了防止行业内此类事件的发生,限制线下业务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法。P2P线上与线下业务划清了,有利于行业规范,恢复投资人信心。

第三,保障中老年投资人的利益。从以往的经验来看,P2P线下资金端业务主要对象是中老年投资者,一是因为手中有闲钱,二是因为风险防范意识差,且容易受怂恿。一旦发生跑路事件,损失最严重的便是他们,而且他们在蒙受损失时较容易发生极端的行为。线下业务的取消,则利于保护中老年投资者的利益。

说到中老年投资者,虽然《办法》中未明说不准平台让中老年参与P2P投资,但其中有几条规定仔细分析起来,显然有这方面的意味。《办法》第十六条关于线下业务的规定便有此意,除此之外,第十四条关于投资人条件的规定“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有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经历并不难,但在一个全民互联网的时代,不熟悉互联网的恐怕只有那些年纪较大的中老年投资人了。这言语之间显然是在说不希望现在的P2P平台打中老年的主意。另外,关于P2P平台的12条“红线”中“禁止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显然也有这方面的意味。

虽然监管细则对于线下业务的限制将对很大一部分平台的业务产生一定的冲击,有的甚至会转型、倒闭,造成不少损失,但是对于整个行业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的,将利于行业的规范管理,利于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篇2:P2P监管细则

明确了“双负责”制 列13条负面清单

据悉,《暂行办法》一共八章47条,明确了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负责的监管安排,即提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就是各地的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包括“网贷”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

监管继续延续之前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信息中介、小额分散、负面清单制等核心内容,明确了13条负面清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明确小额分散设置单一个体借款上限

《暂行办法》最受关注的,也是与征求意见稿区别较大的,便是借款上限的具体规定。监管细则中明确了P2P网贷小额、分散定位,特别在资产端明确了借款的单一个体的上限: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其实,这一额度限制在前几日已有媒体“剧透”,引发巨大争论。虽然当天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在答记者问时提到“这是暂行办法,允许在下一步探索中,根据实践、根据事物的发展再进一步的观察和探索”,但这一额度设置已经划定。业内人士坦言,这会对行业产生很大影响,因为目前绝大多数平台业务都超过这一额度限制。

12个月过渡期 多项配套办法待发

为减轻政策出台后对行业产生的冲击,《暂行办法》为机构的整改、纠偏、整合、重组设置了12个月的过渡期安排。“我们已经开始对照《办法》进行自查自纠,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具体规定。”上述德众金融董事长表示,虽然从短期来看,《办法》的出台对网贷行业将产生一定冲击,但无疑有利行业的规范发展:一是让行业发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当前处于整治期的网贷行业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有利于推动行业下一步的健康发展;二是明确了网络借贷普惠金融的本质,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小额分散的客户定位和市场定位;三是在整治合规之后,调整、转型将成为网贷行业新的关键词。

此外,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监管部门正在抓紧制定网络借贷备案登记指引,“网贷”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引,“网贷”机构信息和产品登记、披露指引。希望能够在《办法》公布的不久,使这些配套办法及时出台,为《办法》的落地、落实提供必要的保障。

许圣明表示,投资人不必过分担忧。近期监管政策的相继落地、行业自律的逐步推进,是行业发展向好的标志,也是对投资人的更好保障。不过,在过渡期内,可能会出现平台洗牌、退出潮,投资者需要提高警惕,选择合规、有实力的平台投资。《办法》对投资人也提出了要求,“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所以,选择投资P2P需要加强学习,了解政策要求,成为合格的网贷投资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 暂行办法》八问:

1 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

《办法》落实了《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规定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

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重点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2 当前我国网贷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一是规模增长势头过快。近两年网贷行业无论在机构数量还是业务规模均呈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据不完全统计,截至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

二是业务创新偏离轨道。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

三是风险乱象时有发生。网贷行业中问题机构不断累积,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截至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43.1%,这些问题机构部分受资本实力及自身经营管理能力限制,当借贷大量违约、经营难以为继时,出现“卷款”、“跑路”等,部分机构销售不同形式的投资产品,规避相关金融产品的认购门槛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逃避监管的同时,加剧风险传播,部分机构甚至通过假标、资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庞氏骗局,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3 《办法》确定的网贷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有哪些?

一是强调机构本质属性,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网贷机构本质上是信息中介机构,不是信用中介机构,但其开展的网贷业务是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涉及资金融通及相关风险管理。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

二是坚持底线监管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监测,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是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实行分工协同监管。网贷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具有跨区域、跨领域的特征,传统的监管模式无法适应网贷行业的监管需求,因此,要充分发挥网贷业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发挥各方优势,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4《办法》确立的网贷行业的基本管理体制及各方职责具体是什么?

《指导意见》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且将网贷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根据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明确对于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的监管,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网贷行业跨地区经营且风险外溢性较大,按照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并行的监管思路,《办法》本着“双负责”的原则,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对本辖区网贷机构进行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另外,网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涉及多部门职责,应协同监管。

5《办法》对于网贷业务的主要管理措施主要有哪些?

一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二是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为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增强市场信心,《办法》规定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控制,实现尽职免责。

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并与有关司法解释及立案标准相衔接,《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6《办法》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体行为有哪些规定?

《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考量,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在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及评估、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如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同一个企业组织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500万。

《办法》也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办法》还要求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7客户资金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行业有哪些规范作用?

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付、资金核算和监督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

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地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另外,在《办法》中对信息披露进行较为详细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且部分指标的设置还有待于行业实践。因此银监会拟在有关细则中,对行业的相应指标明确定义。

8《办法》出台后,对网贷行业会有什么影响?银监会下一步工作有哪些?

答:《办法》通过社会征求意见和相关部门定向征求意见,并经评估等形式,充分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办法》作为行业经营和监管的基本制度安排,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及各相关主体责任、网贷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信息披露及资金第三方存管等内容,全面系统地规范了网贷机构及其业务行为,为行业的发展明确了方向,进一步引导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本质,促使网贷行业正本清源,同时,网贷机构线下经营现象将得到遏制,网贷机构将逐渐回归互联网金融本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全新技术手段,依托互联网平台来开展相关业务,整顿网贷行业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网贷风险,提升公众法律和风险意识,引导和促进网贷行业早日走上正轨,形成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办法》正式发布后,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篇3:P2P监管细则

实行负面清单制禁止12种行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篇4:P2P监管细则

1、信息中介

征求意见稿开篇就明确了P2P平台的`定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强调了P2P平台的基本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此次从监管层面再次明确网贷平台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监管机构对行业合规的迫切要求,对于推动行业稳定发展将无疑起到积极作用。

2、信息披露

征求意见稿多处强调信息披露,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披露、投资潜在风险披露、平台经营信息披露等,足见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尤其在细则“机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中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

3、资金存管

征求意见稿 “客户资金保护”细则中表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4、风险管理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表示,对于网络借贷平台中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核,并采取措施防范欺诈风险。

随着征求意见稿的落地,更多关于行业积极健康的讨论将会出现,也会为明年监管细则的正式出台提供更多正面的引导。融宜宝将继续秉承拥抱监管的原则,配合监管机构为整个行业去伪存真,推动优胜劣汰,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而融宜宝也必将在安全合规的基础上,迎来更大的发展。

解读:

今日,业内期盼的P2P监管细则终于初见真容,从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监管层总体还是采取了“底线监管”的原则:一方面,对行业准入不设明确门槛,而采用备案登记制;另一方面,划定了“12条红线”,明确了网贷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从而限定了网贷机构的业务范畴。

监管细则的出台,再次明确了P2P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而“红线”的划定则让这一定位更加纯粹。总的看来,国家还是给了P2P网贷较为宽松的发展空间,但是鼓励创新是建立在行业规范、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的,“12道红线”正是为创新加了一道保险。未来,随着行业规范程度的提升,P2P网贷行业必将迎来更大的发展,不过平台的创新发展需要在一定的框架之内,不能偏离信息中介的初衷。

篇5:P2P监管细则落地

P2P监管细则落地

8月24日,银监会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这意味着,缺监管、缺规则、缺门槛的网贷行业终于迎来了首份行业监管细则。

监管规则的迟到,已经让社会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有关统计显示,截至今年7月份,全国P2P公司仍在正常运转的有2767家,而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陆续垮掉的P2P公司数量达到了2236家。包括e租宝等“知名”平台在内,这些倒台的P2P公司吸纳、挥霍了大量的社会财富,从财富分配的角度看,其负面影响如去年的股市震荡,所造成的无疑是一次恶性的财富再分配。

监管细则在当下出台,将会加速P2P行业的洗牌。实际上,即使没有监管规则的出台,未来还是会有大量的P2P公司陆续倒下,一方面,行业竞争还会更加激烈;另一方面,像e租宝这种以P2P之名行违法之实的平台也有自己的生命周期,自生自灭是其宿命。监管细则存在的意义,在于将那些游离在灰色地带的P2P公司尽快从市场中清理出去,净化混乱、污浊的市场环境。

此次公布的监管细则,主要在P2P监管面临的基本问题上进行了理清和界定,通过奠定制度框架,扎牢监管根基,如此,细化的、更为具体而富有实效的监管规定才有可能在未来出台。去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被业内称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顶层制度设计,而此次的监管细则有重申《指导意见》的内容,比如对P2P信息中介性质的基本定位;也有重要的补充和延伸,比如进一步明确了银监会和地方政府的金融办、金融局在监管中的具体职责。

在P2P平台具体行为的监管上,监管细则在禁止行为、刚性要求方面的严苛程度可能超过了业内预期,正因为此,P2P行业内的洗牌进程将会大大加速。这方面,对目前P2P行业格局可能造成较大冲击的主要有两点。首先是在资金存管方面的刚性要求。《办法》要求平台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其他形式的第三方存款均不合要求,而目前,银行在P2P资金存管方面的门槛较高,很多P2P平台都可能被拒之门外。比如,民生银行的资金存管要求平台实缴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等。由银行这个单一主体进行资金存款有利于行业的规范度,毕竟银行对于网贷的谨慎本身就会起到与监管类似的作用,但毫无疑问,这对一些小平台不利,是以牺牲一定的行业活力为代价的。

受关注程度仅次于资金存款要求、争议也较大的,是对借款上限的设置。监管细则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法人也有相应的限制。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落实网贷的小额化,利于风控,但从整体上制约了市场规模,对个别平台的影响可能更为严重。受此影响,在P2P监管细则18个月的整改期限过后,一部分经营状况不佳、竞争力不强的平台将会被淘汰出局。

P2P行业亟须回归本质。实际上,大量所谓的P2P公司游离于本质之外,在灰色地带寻找生存空间,是目前P2P行业仍没有走出阵痛期的重要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监管细则的落地,一轮大洗牌的加速到来,会使一些P2P公司知难而退,这对于P2P回归本质、走出阵痛期是有帮助的,当然,美中不足之处在于,这可能是以牺牲一定的市场活力甚至公平为代价的。而着眼于更为长远的未来,无论是P2P行业还是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其根本的出路不仅在于监管细则的不断完善,更在于征信体系的完善和社会信用文化的成熟。

相关链接:

内人士对记者表示,监管层坚持的是穿透式监管,不管是什么样的公司,只要是面向社会大众的金融服务,必然会有一个监管部门,如果不是P2P网贷平台,那么肯定也应该有相应的主管机构,肯定会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管。

监管“不存在真空地带”

多位业内人士此前预计,严格按照监管政策执行的话,将会有大量的P2P平台被淘汰。不过,面对严格的监管政策,有平台表示“我们不是P2P”,或者称“P2P只是我们很小的一块业务”。

事实上,从去年开始,就不断有P2P网贷平台开始转型,或者剥离理财端,或者向综合金融转型,还有的则表示自己是金融科技公司。那么,各种非P2P网贷平台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就不在监管范围里面了吗?

广州e贷总裁方颂对记者表示,监管层之前就已经强调了要进行穿透式管理,要透过业务表面,去看业务实质是什么。比如,如果说自己是P2P网贷,那就是点对点,就需要受到网贷监管细则的监管;而如果是其他业务形态,则可能是对接其他监管部门。

早在今年3月份,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就明确提出,对于互联网金融应该实施穿透式监管,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业务性质,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规则。

“只要从社会上拿钱,一定是要划到某一类的,有一个主管部门,不可能存在真空地带。”方颂认为,事实上,现在除了P2P强调备案管理以外,其他的金融业务形态都是要拿牌照的,如果没有牌照,又说(自己)不是P2P,那可能就会涉嫌非法集资。

事实上,监管机构此前就对比较热的金融科技有过表态。一位央行相关人士7月2日在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主办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高管系列培训(第二期)”会上表示,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方面,应划清金融和Fintech(金融科技)的界限。Fintech不直接从事金融业务,主要与持牌机构合作。

“如果说自己不是P2P网贷,又要去对接公众的资金,就只能去拿牌照了。”壹宝贷总经理罗浩杰认为。

牌照价格水涨船高

虽然监管细则近期才出台,但一些平台对互联网金融的布局早已有所准备。

比如一家互联网金融平台相关人士就表示,公司的平台已经提前实现集团化运作,旗下有公司已经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且获得综合类牌照,已经成功备案多只产品,而且还即将获取公募基金销售牌照。

事实上,随着行业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平台在这方面的意识已经越来越强,此前已经有平台获得相关的资质,比如金斧子此前获得第三方公募基金销售资格。

不过,随着进入的机构越来越多,相应的牌照取得也没有以往那么容易。

罗浩杰对记者表示,“之前的公募和私募基金销售牌照都还比较容易取得,但是去年监管趋严,现在这些牌照市场上叫价还挺高。”

除了基金销售等牌照以外,在业内人士看来,金融资产交易所或者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后或许会成为很多互联网金融追捧的对象。

P2P网贷监管细则规定,P2P网贷平台不能做一些类资产证券化的债权转让。在业内人士看来,如果要做这方面的业务,可以选择转战各地的资产交易中心,也会带动资产交易所的热度。

篇6:广东p2p监管细则

广东p2p监管细则

广东省率先公布了p2p监管细则,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3日晚间,广东省正式公开征求对《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意见),这也时全国范围内首个P2P省级监管细则。羊城晚报记者留意到,包括外省注册的P2P公司的主要办公地点不得设在广东、征信管理部门应该将P2P平台纳入征信管理系统以及深圳可另行设立监管细则等条款均引起业内人士广泛讨论。另据记者获悉,目前广州市内的网贷平台检查工作已基本完成,各级平台正在静待检查小组的整改方案。

率先公布省级P2P细则

自去年以来,网贷行业的一系列监管靴子相继落地。去年8月24日,银监会等四部委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成为业内一件大事。10月,国务院又正式发布互金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而今年2月13日广东发布的这一细则,是全国首个省级P2P监管细则。

“无论从平台数量,还是成交规模,广东P2P在全国都是最大的”,广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的会长方颂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广东P2P业务在全国走在前列,因此自律监管工作也是动作最快的,“发布首个省级监管办法,这在全国具有重要的象征和引领作用,对进一步做大做强广东金融大省具有重大意义。”

网贷之家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一月末,广东正常运营平台数量据全国首位,有461家,占据全国平台总量的20%。

打击异地非法经营

值得留意的是,去年8月公布的《办法》,对同一借款人在某一平台及所有平台的借款作出了限额规定。但在广东细则中,并没有重申此前全国版本中关于个人以及企业借款限额的相关规定。

“此文件为国家监管办法的补充,无须赘述限额问题,正如不再提13条红线一样”,新联在线的COO陈智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另一种可能则是“广东可能对此留有修改余地”。

多位业内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广东版本的《实施细则》中最大的亮点在于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注册地在外省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其公司总部办公所在地不得在广东省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遵守本实施细则。”

业内均认为此条对于打击异地非法经营比较严格,甚至可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引领示范作用。“明确禁止存在省外注册但省内为主要办公地点的机构,即避免跨地区注册登记来逃避地区强监管”,陈智诚表示,此条或许在更多的'其他地市的监管细则中出现。

有分析人士表示,以往平台出现风险事件后,由于注册地和总部不一致,导致后续监管和善后出现困难,“广东版本的细则目的就在于堵上监管漏洞”。方颂则认为,如果进一步细化到地市级别的监管细则,可能对整个行业的影响会更大。

深圳可单独制定细则

最让业内欢欣鼓舞的,当属《实施细则》的第十二条,即“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查询相关信息、加强借款人风险控制等提供方便。”这也意味着,P2P纳入央行征信系统有望破冰。

方颂将此称为“对网贷机构重大的利好”。“现在类金融机构上不了央行的征信系统,查不了征信,多次小范围征求意见时,不少网贷机构都有提出这一条”,方颂认为,《细则》中出现这一条,说明了监管部门确实听取了行业的声音。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短时间内,广东率先实施P2P纳入央行征信或并不现实,因为此前的国家级层面并未有提及,“但不排除监管会采取成熟一家接入一家的方式试点”。

特别值得留意的是,此次的《实施细则》还特别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暂行办法》,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深圳市实施细则,并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这也意味着,深圳版本的“实施细则”能够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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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8月份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出台的《暂行办法》后,整个P2P行业便掀起了血腥风雨,有调整的、有转型的、也有些平台扛不住压力直接解散的。这不,刚过完元宵节,监管层便揪住春节的尾巴,给监管部门及网贷平台送上了鸡年首份“豪华新春大礼”。2月13日,全国首个地方性网贷监管细则征求稿:广东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细则》)正式出炉。

如果说,中国诗词大会少女冠军武艺姝是诗词界的“一股清流”,那么《实施细则》可以说是网贷行业的“一股泥石流”。到底这股泥石流有多“重口味”,一起来看看。

《实施细则》中特别强调,注册地在外省的网贷机构,其公司总部办公所在地不得在广东省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遵守本实施细则。也就是说,注册地在外省的机构不归咱们管,总部的办公地址也不能设在广东省,但在广东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归咱们管。

令人注意的是,《实施细则》明确指出,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相较于国家版本,广东版的网贷监管细则,赋予了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及问话权力。

对于行业最为关注的备案、电信经营许可等具体实施要求,《实施细则》中对备案明确了“区级金融主管部门可以受理、市级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受理、省金融办进行备案审核”的备案制度。

对此,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方颂表示,广东省无论从平台数量,还是成交规模,在全国范围内都是最大的。业务发展在全国走在了前列,自律监管工作也没有落下,也是动作最快的,包括成立第一个省级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首个省级监管办法。统一由省金融办进行备案审核,说明了在备案上,全省都是统一标准进行监管,以防不同。这在全国具有重要的象征和引领作用,对进一步做大做强广东金融大省具有重大意义。

一点钱金融集团吴瑕表示,广东版网贷监管细则的出台给全国的监管部门开了一个好头,防范注册地和总部不在一地导致的监管漏洞,有助于促进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而将网贷平台纳入征信体系将对网贷行业构成重大利好,可降低投资用户的风险,对普惠金融有极大的帮助;在强调监管的基础上,也透露出了积极引导行业发展的导向。总体来说,《实施细则》具有包容性,体现了专业化、精准化的监管,表达了广东监管部门的重视,是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家版本的P2P监管细则中被看作杀伤力最大的借款上限,以及银行资金存管并未出现在广东版的意见稿中。对此,有平台负责人提出:“这是否意味着广东为此留下了回旋的余地。”

不过,大多数采访对象对此并不认同。壹宝贷总经理罗浩杰指出,从管理办法上看,广东版监管细则不能突破上位,其认为,未提及原因应该在于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具体的监管操作细则,广东需要等相关细则出台后再明确。方颂也认为,在这份文件中,没有提及具体的日常行为监管,哪些行为合规,哪些行为不合规,估计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省一级派出机构制定相关细则。而资金存管、日常行为监管、信息安全审计报告、备案登记等,后续估计会有相应的细则出台。

本次《实施细则》不管是亮点还是重点的背后,都表达了广东监管部门的重视和用心。在整个市场中,监管部门、网贷平台、投资人、借款人对打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和有序的金融市场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大家只需要各司其职,按“章”、按“规”、按“理”办事即可。这也说明了本次《实施细则》的重点:监管不是局限,是合法合规的推动。不管这股“泥石流”是“忽如一夜春风来”,还是“自扫门前雪”,相信在《监管办法》和《实施细则》后,最终留下的都是“大浪淘沙,’剩’者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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