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应缴纳的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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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应缴纳的月数

篇1:劳动保险应缴纳的月数

请问我是4月下旬入职,到7月上旬离职,公司应为我缴纳的劳动保险应该是交几个月的?

[劳动保险应缴纳的月数]

篇2:劳动保险缴纳证明

劳动保险缴纳证明

劳动保险缴纳证明

办理《入户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须知

一、办理依据:

1、《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试行)》(成委发〔〕52号)

2、《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公发〔2006〕368号)

3、《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公发〔2006〕369号文件)

二、受理对象:

(一)在我市中心城区、区(市)县城和建制镇建成区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并实际居住,且与我市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以及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市外人员。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并在我市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市外人员。

(三)在我市暂住满3年,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市外人员。

(四)经有关部门认定,可申请设立集体户口的,在我市落户的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研发中心、金融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

三、办理流程:

(一)到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52号窗口办理社保缴费证明;

(二)出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劳动合同需经过鉴证;

(三)持社保缴费证明和劳动合同到高新区管委会3楼政务大厅1号窗口办理《入户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四)需入户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人员,持证明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申领《进入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入户人员联系函》;

需入户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以外郊区(市)县人员,持证明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领《进入郊区(市)县入户人员联系函》。

一、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你可以先去和用人单位交涉,如无果,你可去劳动局劳动监察机关投诉,让用人单位给你补缴;

二、不知你有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用人单位需每月支付你双倍工资补偿;

三、像你的情况,如果以这个理由离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追问

没有劳动合同,有事实劳动关系五年,没有具体工资单证明,五年内没有为个人缴纳劳动保险。江苏省太仓市,做建筑项目经理的一般市场年薪市场价是六万到八万元,而现在基本上是每年拿到三万工资,能否按市场价追讨还应得的工资。

回答

一、不可以。工资的支付只要不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人单位有自主权。

二、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补偿(以后的工资部分);

三、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要有证据意识:办公室谈话录音、工装、工友证明等均可。

篇3:单位应如何缴纳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大家知道单位应如何缴纳工伤保险的吗?下面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单位应如何缴纳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能采取任何手段将工伤保险费摊到职工个人。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费率的值。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将、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单位费率是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占单位工资总额的比率。单位费率在该行业费率档次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

相关问答

问题一:哪些单位是必须来缴纳工伤保险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二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用是由用人单位进行缴纳,职工不需要缴纳。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缴纳、少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如果职工发生工伤或者出现职业病,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的标准来支付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问题二:单位为职工参加了商业保险,是否可以替代工伤保险费?

商业保险,即个别用人单位为职工在保险公司为职工参加的意外伤害保险,是不能替代工伤保险的,只能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在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后,可以选择参加商业保险作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的分担与补充。如果用人单位只为职工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一旦职工发生工伤或被鉴定为职业病的,该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给付受伤职工的所有的工伤待遇。

问题三:职工发生工伤如何申报?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受其他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人事关系发生争议的,依据法定程序处理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内。

1.单位如何缴纳工伤保险?

2.单位应如何申报工伤保险?

3.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如何处理?

4.职工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

5.单位应缴纳多少工伤保险费用?

6.四川职工供职多个单位 各单位应分别缴纳工伤保险

7.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

8.工伤保险缴纳基数多少

9.工伤保险是谁缴纳的

10.工伤保险费如何缴纳

篇4:社会保险费--试用期也应缴纳

社会保险费--试用期也应缴纳

失业人员薛某于3月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199月1日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8月终止劳动关系,不久,薛某查阅社会保险账户,发现公司从年9月起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薛某几次与公司交涉未果,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公司以开始6个月为试用期,没有和薛某签订劳动合同,故不存在劳动关系为证据。经调查,薛某于1997年3月1日进入公司从事营销工作,1997年9月办理了招工录用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处理结果为公司应该为申诉人补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职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应该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劳动法第21条又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由此可见,被诉人把劳动合同与试用期分割开来的.做法是有悖于法律的,

所以,申诉人在试用期内已经与被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被诉人以申诉人在试用期内不具有法律关系为由,不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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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当事人拒绝缴纳公告费用法院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拒绝缴纳公告费用法院应如何处理

【案情】

李某诉夏某离婚一案,法院按原告李某起诉时所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给被告夏某,据调查,被告夏某外出打工多年,一直未与家人联系,其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和居委会也出具了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法院向原告李某释明,相关法律文书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但是需要交纳登报公告费。之后,承办法官向原告发出书面交费通知,指定了缴纳公告费的期限,但原告却在期限届满后不交公告费也不撤诉。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李某拒交公告费时该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只是将公告费规定为不再由人民法院收取,而并未将

第一文库网公告费清除出诉讼费用之列,公告费应当属于其他诉讼费用范畴,当事人逾期不交纳包括公告费在内的诉讼费用,法院有权按撤诉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不缴纳公告费将致使诉讼程序无法进行,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法院可裁定中止诉讼。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同时该办法也规定他诉讼费用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公告费位列其中,因此公告费应当属于其他诉讼费用范畴,也属于法院诉讼费的一种,法院通知原告缴纳公告费后,原告即承担了足额预交该项诉讼费用的义务,当事人只有在完整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取得进行诉讼的权利,不履行义务则意味着对诉权的放弃,故法院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不预交公告费又不申请撤诉时,如裁定中止诉讼,易造成案件久拖不决,使法官审理案件陷于十分被动局面,且诉讼中止的事由只能暂时性地阻却诉讼程序的进行,这些事由终究都会消失,若原告一直不预交公告费,则会导致案件一直延续下去,因此本案法院只有按撤诉处理,才能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篇6: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收入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到退休年限还有,单位按每年2万元(最多20万)一次性付给我就业扶持基金20万元,各种保险要自己缴,每年大约缴5000多元,11年要缴约60000元.请问:我的这笔收入需缴多少个人所得税?依据是什么?

[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收入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篇7: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如题,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保险年终工作总结

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局第三阶段学习计划

缴纳社会保险的会计分录

同学会会费缴纳通知

铁路党费缴纳标准

社保缴纳证明 格式

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

缴纳社保的证明

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

应聘书

劳动保险应缴纳的月数(精选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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