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合伙人是否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共含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睿逸”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合伙人是否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
网友问:
现在有很多单位采用合伙人制度,即与劳动者之间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是合作与分享的关系。劳动者的收入随公司业绩状况而浮动,并可以参与公司股权分配,我就是其中的一员。
请问,用人单位对此类劳动者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社保局回答:
所谓合伙制企业就是几个合伙人个人之间的合作关系,也就是合伙人或合伙单位之间的合作。而作为社会保险费强制缴费对象是用人单位和个人,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合伙制本身与是否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无直接关联。
但是否需要为用人单位合伙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合伙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则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是如果合伙人与用人单位仅存在投资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与合伙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合伙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属性、用工形态等具体情形决定。如果合伙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稳定的劳动关系,则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的.特征
社会保险的特征主要有6个,那么大家了解吗?下面一起去看看社会保险的特征吧!
1.强制性。
所谓强制性,是指社会保险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的内容和实施都是通过法律进行的,凡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成员都必须无条件地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并受到保险保障。
2.社会性。
所谓社会性,是指保障对象是全社会的劳动者,一般来说,社会保险的对象在总体上具有普遍性。
3.福利性。
所谓福利性,是指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社会保险完全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稳定社会、增进福利,而不是为获取利润。
4.社会公平性。
公平分配是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之一,社会保险作为一种分配形式具有明显的公平特征。一方面,社会保险中不能存在任何特殊阶层,同等条件下的公民所得到的保障是相同的;另一方面在形成保险基金的过程中,高收入的社会成员比低收入的社会成员缴纳较多的保险费;而在使用的过程中,一般都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剂、不是完全按照缴纳保险费的多少给付保险金,个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并不严格对价,从而体现出一定程度的社会公平。
5.基本保障性。
即社会保险的保障标准是使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因为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们的收入稳定、生活安定,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6.互济性。
即社会保险通过法律的形式向全社会有缴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社会保费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并在全社会统一用于济助被保障对象,同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可以从统一基金中相互调节。
S公司与李小姐于10月6日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一式一份正式劳动合同。S公司以李小姐要在6月才正式毕业为由,未及时为李小姐申报购买社会保险,随后也一直没有给李小姐申报购买社会保险。207月15日起,李小姐再没有到S公司上班。
年7月31日,李小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李小姐的仲裁请求包括:1、S公司为李小姐补缴月6日至2009年7月15日的社会保险;2、S公司向李小姐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S公司则辩称:1、S公司与李小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实习关系,S公司与李小姐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为了消除李小姐对毕业后就业的后顾之忧,因此,S公司不需要为李小姐购买社会保险;2、S公司与李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条款规定实习生毕业后留在S公司工作的,应及时提交毕业证复印件,才能建立正式劳动关系购买社会保险,但李小姐从未提交过毕业证复印件;3、李小姐自2009年7月15日起一直未到S公司上班,既没有请假,也没有提交辞职信,连续旷工多日,依照该公司制度已经构成自动离职;4、李小姐从未以S公司未为李小姐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
庭上,李小姐确认仅仅签有一式一份劳动合同,不确认合同中的补充条款,且从未收到签订后的劳动合同,确认此前没有书面辞职。
本期问题:
1、实习期是不是也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同时本案中,公司是签订的一式一份正式劳动合同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2、S公司没有为李小姐缴纳社会保险是否违法?其理由能成立吗?
3、此案中,李小姐的经济补偿请求能否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4、基于此案,用人单位应如何依法管理实习关系?如果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该如何维权?
专家点评唐付强律师
一、实习期到底该不该签订劳动合同?
在实习期间,用人单位无须与实习生签订劳动合同,理由很简单,实习生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在实习期间,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一种民事上的雇佣关系。在这里双方签订的所谓“正式劳动合同”并非我们日常所说的“劳动合同”,本案中的劳动合同也只能认定是一种民事合同。因为,劳动合同的签约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而该案中,在签署这份“正式劳动合同”时,李小姐还是一位在校大学生,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劳动者”是一个涵义非常广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者”。不同的学科对于劳动者这一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在劳动生产领域或劳动服务领域从事劳动、获得一定职业角色的社会人。按照这一定义,凡是参与实际的社会生产过程的人,都可以称之为劳动者。按照这种理解,不仅工人、农民、各类知识分子是劳动者,而且从事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各级官员、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也可以说都是劳动者。因为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均是社会生产劳动过程的一个具体构成部分。然而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同于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从劳动法调整对象的角度来讲的。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明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
二、S公司没有为李小姐缴纳社会保险是否违法?
在李小姐毕业之前,由于李小姐的学生身份,双方是一种民事上的雇佣关系,S公司是不能为其办理用工手续,也无法交纳社会保险的。但是在李小姐毕业之后,双方之间从一种民事上的雇佣关系转化为劳动关系,一般来说,劳动关系建立后,S公司就需要为李小姐缴纳社会保险。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有很多,有些是由于用人单位的恶意为之,有些是由于企业的操作失误或是由于劳动者拖延、拒绝提供某些材料而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缴纳。在实务操作中,六月份毕业的话,一般七月份才能缴纳社保,而且由于李小姐跟S公司有着补充约定,约定李小姐毕业后留在S公司工作的,应及时提交毕业证复印件,才能缴纳社会保险,但李小姐并未提供毕业证复印件,S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未为李小姐缴纳社会保险并非恶意,因此,笔者认为,S公司的行为并不违法。如果李小姐要求S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在李小姐毕业后的这段时间,是否需要补缴,还要结合各地的具体操作,要看李小姐的具体毕业时间,不可一概而论。
三、有关李小姐的经济补偿请求:
在本案中,S公司并没有单方解除与李小姐的劳动关系,李小姐的行为也不构成推定解雇,因此,李小姐的经济补偿请求不能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四、依法管理实习关系应做好:
由于在实习期间,实习生属于学生身份,用人单位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是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承担一定意义上的雇主责任,在使用实习生期间也会存在一定法律风险,例如实习期间实习生发生意外伤害,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以化解在使用实习生期间的法律风险。实习生如果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网友的疑问:
我所在的单位给我们缴纳了社保费,但没有缴公积金,单位说,公积金不是社保,不缴是可以的。请问,公积金是否属于社保范畴吗?公积金单位是可以不缴的吗?
法律顾问的解答:
人们常说的“四金”是对“三金”即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的统称。
公积金的确不属于社会保险,它与“三金”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虽然公积金并非社会保险,但也并非可缴可不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该条例第三十七条还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也明确规定,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职工本人选择不参加社会保险行不行?答:不行。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双方的法定义务,职工本人不参加社会保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与用人单位一样均属违法行为。
[职工本人可以选择不参加社会保险吗?]
unjs网为您带来养老保险缴纳方面的消息
根据豫人社养老24号第四条“职工由企业流动到按规定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政策计发退休金。”因此,如调到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就不用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咨询电话:5117653.
[企业转事业以后,养老保险是否可以个人缴纳?]
是否我可以不爱你爱情诗歌
你,赐予我悲戚
让我,走不出这爱的囚笼
一颗心
在冬雪的寒风中,舞荡
不知,该飞向何处
没有醉意,
但,那颗心
却 茫然恍惚
这份伤,真的太沉
我不知道
谁,可以解救我的灵魂
把我 从这深渊中 拽出
让心 ,重新 沐浴阳光
你给我的,是深深的绝望
当你 赐予我这深沉之后
你可知
我的心,受到一种怎样的刀割
我久久的枯坐
看着眼前的黑暗
彻夜不眠
我苦苦的思索着
这其中的缘由
我的心,在这深夜里
无声的呐喊着、哭嚎着、悲鸣着
撕心裂肺,痛彻天地
为什么?为什么你要赐予我绝望?
你是我心中最爱的`人儿啊!
为何?你要把我深深地抛弃
我不顾一切的挽留
可换来的,却是你离去时
更加急促而坚定的步伐
你已经远远的走开了
为何 还要我在原地苦苦的守侯
为何要给我的心 套上一把枷锁
虽然,你什么都没做
什么,也没说
我将这份悲戚 藏于心底
但眼角泛起的朦胧
却是无法遮去
对不起,我爱的
已经不在是你
是那——遥远的回忆
十二月
老职工不入股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老职工不入股,劳动合同不可以因此而解除,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在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未经与职工协商,擅自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为此,劳动部特下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三)项的规定办理。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四)按照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体改字(1997)96号)以及国家有关企业改革的精神,实施股份合作的企业,在职工投资入股方面,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人人投资入股,允许少数职工不入股。因此,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中,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硬性安排下岗,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五)在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如集体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等,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六)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一些企业存在的因职工未入股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行为,劳动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
(七)对因职工入股问题影响劳动合同履行引起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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