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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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篇1:湖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国家和省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和省扶贫资金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规划和项目进行审定,分级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分级负责检查、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条 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信贷扶贫资金。

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省安排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省农业发展基金扶贫专项。

信贷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省扶贫专项贷款。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设民委、老区、以工代赈、扶贫专项:

民委专项重点用于全省16个少数民族贫困县,主要由民委和财政部门负责。

老区专项重点用于17个老区贫困县和重点老区县,主要由老区办和财政部门负责。

以工代赈专项重点用于10个国定贫困县以及城步、桂东、当城3个延伸县,主要由计委和财政部门负责。

扶贫专项(包括特困乡村专项、培训费、农业发展基金扶贫专项)重点用于全省31个贫困县,主要由扶贫开发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 扶贫贷款扶持范围。中央扶贫专项贷款重点用于10个国定贫困县,主要由农业发展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

省扶贫专项贷款重点用于21个省定贫困县,适当照顾面上扶贫任务重的地方,主要由农业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扶贫资金分配坚持“稳定基数,适当调整,突出效益”的原则。即年度资金总量的80%,按各地贫困人口数量及贫困程度确定,20%的资金根据各地效益和地方配套资金情况安排。具体由有关资金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到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各级投向贫困县的扶贫资金要达到国家扶贫资金投入量的40%以上,其中有关地州市贫困县两级扶贫投入应达到国家投入资金的10%以上。

贫困地区干部群众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并且积极投工投劳。

第八条 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必须坚持到村到户。新增财政扶贫资金要全部安排到特困村,优先落实到特困户。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扶持集体经济,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以工代赈资金要安排70%以上用于乡、村水利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扶贫贷款要安排70%以上的资金用于解决与群众温饱密切相关的种养业项目,其总额的50%以上要安排到特困村;省扶贫贴息贷款要重点扶持贫困农民增产增收的项目。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地方,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扶贫资金,其核减的资金安排到其他地方。

第九条 扶贫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建立扶贫项目库。扶贫项目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组织有关资金管理部门规划、论证和筛选。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的原则,经县地两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项目库。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要先经有关银行评估论证。

第十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扶贫项目,主要审核整体项目的投向和重点是否准确,产业布局是否合理,扶贫资金是否落实到村到户,贫困户是否真正受益。项目实施的具体组织形式和方式要根据各地特别是乡村和农户的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一)财政扶贫资金、民委专项、老区专项,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上报省民委、老区办审核,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分别与省财政厅联合批复,并抄送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二)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由县(市、区)计委会同交通、水利等部门,编制项目计划,经地州市计委初审,报省计委,并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计委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并抄送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三)财政扶贫资金其他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筛选,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逐级上报,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与省财政厅联合批复。

(四)中央扶贫贷款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在项目库中拟定当年项目计划,经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论证、评估,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县农业发展银行联合报地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农业发展银行,经筛选、审查后,联合报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和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应在与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共同协商的项目内选择并批复项目。收回再贷项目由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和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报省农业发展银行批复后实施。

(五)省扶贫专项贷款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在本地扶贫项目库中拟定当年支持项目向县(市、区)农业银行推荐。县(市、区)农业银行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签署意见后,报地州市农业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经地州市筛选、审查后,由地州市农业银行审批,县(市、区)农业银行组织实施,项目报省备案;贷款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报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审批。

各有关资金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按当年各项扶贫资金计划的150%提出下一年度项目意见。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按要求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目,须报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贫困县财政部门应建立专帐,设立专户,核算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直拨。省、地州市财政部门要保证国家扶贫资金到省后1个月内将有关资金(含省财政扶贫资金)下达到贫困县。县财政局要配合有关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及时、足额将资金安排到项目。

中央和省扶贫专项贷款要按照有关规定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四条 技术培训费从财政扶贫资金中专项安排,实行专帐、专户、专人管理。培训要本着“谁贷款、培训谁、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注重实际、实用、实效,重在提高贫困农民综合素质,保证扶贫项目效益。

第十五条 省财政对使用省扶贫专项贷款项目和国定贫困县商业银行扶贫贷款项目予以贴息。贴息要重点保证种养业项目以及特困村的相关项目。贴息资金实行定额包干,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专帐管理,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资金管理部门、乡村一级经济组织对现有扶贫项目要建档立卡,实行跟踪管理。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岗位责任制。项目执行单位要明确项目负责人并与资金管理部门签订责任状。项目批准单位要明确审批权限,做到谁审批,谁负责。

第十七条 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目标管理。对扶贫资金的投放、使用、效益和回收实行综合评价,主要考核指标包括:资金利税率、资金回收率、贷款逾期率、解决温饱人数、农民人均纯收入等。通过对指标的考核,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建楼、堂、馆、所;

(5)各种周转金;

(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7)大中型基建项目;

(8)购买小汽车等。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中央扶贫专项贷款优惠贷款利率政策,不抬高利率,不加息和罚息,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不准以贷扣息、预收风险保证金、以新贷抵旧贷;不准将扶贫贷款用于行政经费开支、炒买炒卖股票、债券。对贫困户贷款主要实行信用放款形式,对种养业项目实行按年收息;对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贷款,适当放宽担保条件和降低自有资金比例。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可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准备费,由同级扶贫开发办公室掌握,用于扶贫项目的筛选、考察、跟踪检查、专项审计及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等开支。扶贫基金的收取和管理仍按有关文件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从扶贫项目上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特别是贫困县审计机关要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日常工作并形成制度。凡挪用、拖欠和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的经济责任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和资金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组织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以确保扶贫资金按政策专款专用,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财政扶贫资金的问题

一是扶贫资金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从财政扶贫资金组成可以看出,县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构有财政局、扶贫办、发改局、民宗局四个部门。扶贫办负责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老区建设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发改局负责以工代赈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民宗局负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和报帐工作。由于涉及的部门多,有些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意识,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特别是扶贫资金每年到位时间晚,项目难以当年完工,有的项目错过最佳实施时间,发挥不了效益。形成了“管项目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项目,实施项目的管不到钱三张皮”现象。

二是扶贫项目偏离扶贫宗旨。

扶贫项目不同于其他建设项目,它是由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其宗旨是“扶贫”,是“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少数地方往往为了政绩,没有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在最需要的贫困地区,所以年年为了形象在找 “扶贫”的“看点”。笔者在有的贫困村调查时就有群众说“我们村这么多年从没得到国家扶持,而有的村国家年年安排资金;我们村的路是自己掏钱修的,而隔壁村全部政府投入。”

三是扶贫项目没有发挥最大的效益。

扶贫项目国家投入有限,资金只是对项目建设的适当补充,资金的需求远远不能满足项目的需求,大部分要靠群众自筹解决,所以各项目施工单位在资金使用上尽量减少其他不必要的开支,特别是以乡镇、村为主体的项目实施单位在实施具体项目时往往只能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奖励。

四是扶贫贴息贷款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扶贫贴息贷款作为扶贫投入的重头戏,随着农业银行机构改革,基层营业网点逐渐萎缩,基本上退出了农村市场。国家在政策上也作了适当的调整,将这块下放到地方,由地方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宣恩县每年上级安排项目资金50万元左右,按最高到户贴息规模可达到1000万元左右。但银行是自负盈亏独立的金融实体,首先考虑的是贷款风险,存在“嫌贫爱富”的思想,资金充足的企业收到贷款的机会就多,而没有抵押的贫困户,根本得不到贷款的扶持,这样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篇2:《湖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769号)及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改西开〔〕39号)规定,为加强湖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是指纳入湖南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其中: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是指在中央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内,由省政府发行的债券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的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发放的专项政策性贷款资金。

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政策性贷款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建设,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建设,配套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其他相关设施建设。

第五条 湖南发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发展集团)下属的湖南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扶贫公司)为全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省级投融资主体,统筹全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

相关县(市、区)融资平台公司下设立的子公司为县级项目实施公司,承接、使用和管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并承担资金偿还责任。

第六条 各市州、相关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州组织,县抓落实”的原则,督促相关融资平台公司和项目实施公司做好项目资金承接、使用、偿还和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措

第七条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由省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需求,确定其发行规模、利率和期限,分批发行后通过省发展集团注入省扶贫公司作为项目资本金。

第八条 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由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各按50%的份额,一次性发放至省发展集团。省发展集团在资金到达账户后,全额注入省扶贫公司作为项目资本金。

第九条 长期政策性贷款,由省开行和省农发行按照湖南省易地扶贫搬迁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需求,分批发放至省扶贫公司。贷款份额由省开行和省农发行各自承担50%,利率按国家政策执行优惠利率,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第十条 省扶贫公司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到达账户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县(市、区)融资平台公司或县级项目实施公司。

第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其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项目资本金应与贷款同比例到位。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由县级融资平台公司承接,并注入县级项目实施公司作为项目资本金;长期政策性贷款由县级项目实施公司直接承接。

第十三条 县级项目实施公司所承担的易地扶贫搬迁业务应与其他业务物理隔离、独立封闭运行。

第十四条 县级项目实施公司应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工程进度使用项目资金,加强资金管理。要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分别建立台账制度,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严格专款专用,确保安全合规。

第四章 资金偿还

第十五条 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行之日起计息,国家专项建设基金自发放到省发展集团之日起计息,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自发放到省扶贫公司之日起计息,本息由县级项目实施公司全额承担。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资金对长期政策性贷款分别给予90%和10%的贴息。具体贴息方式按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项目实施公司对全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承担偿还责任。县(市、区)政府通过整合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增加年度预算安排,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逐年向县级项目实施公司支付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费用,用于偿还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本息。

第十七条 县级项目实施公司直接向省扶贫公司偿还长期政策性贷款本息,并通过县级融资平台公司向省扶贫公司偿还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本息。

县级项目实施公司应在项目资金本息到期5个工作日前,将还款资金划入省扶贫公司的还款资金账户,银行于到期当日从省扶贫公司还款资金账户完成扣收。

第十八条 省扶贫公司对相关县(市、区)还款资金的筹集情况进行催收、跟踪,及时归集全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还款资金,按期偿还资金本息。

各市(州)、相关县(市、区)政府应当督促做好项目资金偿还工作。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

县级项目实施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财政、发改、扶贫部门和省扶贫公司上报项目进度及各类资金使用情况。省扶贫公司汇总后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扶贫办等部门报送。

第二十条 各市(州)、相关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及项目实施公司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其资金使用,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十一条 省扶贫公司、省开行、省农发行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问题,有权停止办理相关项目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直至收回资金。

第二十二条 省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第三方对搬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注入资本金和分配政策性贷款额度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三条 财政、发改、扶贫等部门要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中央及省相关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扶贫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XX试验区新一轮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扶贫开发步伐改革试验试点的工作方案》精神,扎实推进XX县扶贫开发进程,在加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问题上闯出一条新路子,结合XX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省委、省政府 “两年明显变化、五年大见成效、十年实现跨越”的总体要求和地委、行署“推进双领先(改革领先、发展领先)、实现新跨越”总体安排部署,把扶贫开发工作作为“三农”工作的重中之重,把农民增收作为扶贫工作的重中之重,突出“一个转变”、强化“两个抓手”、实行“三个结合”、推进“四个同步”,即:调整扶贫开发工作思路,从扶贫战略、方针、对象、目标方面推动扶贫方式转变;把增强产业发展能力和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作为重要抓手;坚持开发式扶贫与参与式扶贫相结合,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相结合,短期脱贫与长远发展相结合;促使产业帮扶、政策帮扶、社会帮扶、智力帮扶四项措施同步推进,着力创新扶贫开发模式,不断完善扶贫开发的机制,在有效解决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问题上闯出一条新路子 。

第二章

发展目标

第二条 通过机制创新,努力实现“三个确保”:确保全县22个扶贫开发重点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幅明显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确保全县贫困人口脱贫速度明显快于全省平均水平;确保2015年全县基本消除农村绝对贫困现象。

第三条 以2010年全省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3160元为基点,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到2015年,全县22个重点乡镇和317个贫困村全部实现减贫“摘帽”。

第三章 改革内容

第四条 充分利用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积极发挥中央、省支持XX试验区改革发展的有利条件,在“十二五”期间大力构建“三大机制”、创新“五种模式”,强力实施扶贫脱贫攻坚战略,加快XX扶贫开发的步伐。

(一)构建扶贫开发点面结合的区域性连片开发扶贫机制 一是区域性连片开发扶贫。全面实施并完成姑开乡、龙场镇省领导联系集团帮扶项目和xx乡中央专项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整村推进及王家寨镇草地生态畜牧业项目。总结其成功经验,整合各方资源,以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作为主攻方向,推进区域性连片开发扶贫,在全县率先探索出一条符合实际的人口、经济、生态协调发展的扶贫开发路子。

二是脱贫攻坚“减贫摘帽”工程。按照地委行署安排部署和《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扶贫开发重点乡镇加快脱贫攻坚步伐进行奖励的意见》精神,鼓励全县扶贫开发重点乡镇提前减贫“摘帽”。

(二)构建集团帮扶改革试验试点机制

完善 “地县领导联系、县负责落实、帮扶单位牵头、乡村组织实施、社会力量参与”的大扶贫工作格局。以22个贫困乡(镇)为重点,以规划为龙头,整合引导资金、项目、技术、人才、管理要素向贫困乡村聚集。

完善扶贫协作机制,深入抓好结对帮扶、党建“1+1”帮扶、党员创业带富工程和“四帮四促”活动,组织实施好“春晖行动”, 开展“一企带一村”、“村企共建”试点,动员在外XX籍人士参与XX扶贫开发建设。

(三)构建扶贫开发投融资改革试验试点机制

总结和完善阳长镇核桃寨村、新房乡发克村、曙光乡坐拱村及姑开乡“春晖扶贫”互助社开展村级扶贫互助资金取得的成功经验,在全县范围内积极建立财政扶贫资金放大机制,搭建扶贫开发融资平台。

积极鼓励农户按产业发展规划向金融部门贷款,采取先行贷款,提前实施项目的方式,待项目资金到位后归还贷款,促进贫困户提前脱贫。积极发展金融,制定更加灵活的扶贫贷款贴息政策和信用评估机制,完善信用乡村、诚信农户评定办法。建立小额信贷扶贫和风险担保基金,促进信贷资金与扶贫贴息资金的有效结合,降低和避免农户发展产业的风险,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积极争取实施各类小额扶贫贷款,切实解决贫困农户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建立扶贫开发基金和贫困农民产业发展基金,吸引各类资金参与扶贫开发。

(四)创新产业化推进扶贫开发模式

围绕全县五大特色农业(高山生态有机茶、生态畜牧业、蔬菜、特色精品果业、中药材)产业基地建设,完善以“县场调节、龙头带动、基地示范、科技投入、农民主体”五位一体的产业化经营开发模

式,按长、中、短产业相结合选定和培育22个贫困乡(镇)主导产业,努力构建“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产业格局。

大力培育产业扶贫示范基地,培育和提升扶贫龙头企业,建立“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机制。巩固完善财政扶贫资金滚动发展机制,推行“政府引导产业、企业申报贷款、专家银行评估,扶贫部门贷款贴息、企业承贷承还”的政银合作模式。

开展贫困农民创业试点和贫困返乡农民创业扶持、贫困户互助金扶持、贫困户创业贷款贴息扶持和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扶持工作。

(五)创新劳务经济推进扶贫开发模式

完善“三位一体”培训、扶贫培训基地“送教上门”培训模式,稳定增加贫困乡镇劳动力转移人数。以职业教育和创业培训为手段,加大高技术含量工种的培训力度,努力提升贫困群众素质,增加高收入群体。推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使更多劳动力从土地经营中解放出来。制定发展劳务经济各项优惠政策,有效维护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的转移援助机制,免费为贫困农户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确保贫困农户户均1人以上实现转移就业。以民革中央、深圳宝安区以及东部十省区民革组织对口帮扶为依托,加大劳务输出工作力度,适时掌握农村劳动力数量、需求、层次和就业意向,建立县内外劳动力供需对接平台,注重本地劳动密集型产业劳动力转移的同时,密切与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和沿海开放城县的联系,不断拓宽劳动力转移渠道。鼓励和支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增加创业性收入,使之成为新农村建设的新生力量和农村产业发展的致富带头人。

(六)创新非农产业助推扶贫开发模式

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重点加快大项目建设,立足资源优势,抓住承接东中部产业转移的有利时机,延长产业链条,促进特色产业、优势项目向产业园区聚集,增加农村人口转移就业。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促进农副产品流通,实现规模化生产、区域化布局和产业化经营。

大力实施城镇化带动战略,加速推进重点小城镇的'规划和建设,形成具有黔西北风格的特色城镇群,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加快农民变县民进程。

大力培育乡村旅游,打造独具特色的生态旅游、文化旅游、休闲旅游景区和旅游产品,努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落实好“三化兴三农”中制订的土地流转政策,切实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引导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确保贫困农户土地流转后得到合理的增值收益。

(七)创新农村能人带动扶贫开发模式

建立“农村能人库”,加大对致富能手、能工巧匠的培育扶持力度,发展农村新型经济利益体,开展“以一带十”农村能人带动脱贫工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小生产与大县场对接起来,引导农民走集约化、专业化生产路子,形成“乡(镇)有能人示范基地、村有能人示范点、组有能人示范户”的发展格局,通过发挥能人示范带动作用,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和贫困户脱贫致富有机结合。到2015年,力争每个乡(镇)培育致富能手400人以上,每个致富能手带动农民10人以上致富。

(八)创新社会保障扶贫开发模式

对全县农村贫困人口全部建档立卡,实行分类扶持,因户施策。对生存环境恶劣,居住在高寒山区、深山区、石山区等贫困程度深的

贫困群众,实行易地扶贫搬迁。对无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人口(五保户和纯低保户)实行制度兜底,确保低保保障标准不低于国家贫困标准。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五园新村”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灾救济、养老保险等,解决住有所居、病有所医、食有所给和老有所养的问题。

探索建立财政公共服务投入的长效机制,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公共服务实体,全面推进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实现“教、科、文、卫、保、水、电、路、气、房”等公共服务社会事业对农村的全覆盖。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成立领导机构。县成立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任第一副组长,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任副组长,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办。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扶贫开发改革试验试点工作重要事项和重大工作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实际行动上,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第六条 开展试点工作。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细则提出的改革试点内容,结合实际,制定方案,下半年启动试点工作,先行先试,创新举措,打造亮点。

第七条 落实领导责任。要切实增强广大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把扶贫开发改革试验试点工作实绩纳入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业绩考核的指标体系,作为对班子考核和干部

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县党政领导要率先示范,带头把扶贫开发改革试验试点的要求落实到分管工作中,抓重点、攻难点,全力推动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第八条 加强统筹协调。县扶贫开发改革试验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职责,围绕改革试验试点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主动协调责任单扶贫实施细则位,了解工作进展,发现存在问题,总结工作成效,做好上传下达、政策研究、经验推广等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加强联系,密切沟通,强化合作,共同推进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第九条 强化监督检查。县扶贫开发改革试验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本细则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督促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结果上报县委、县政府。同时要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细则的实施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细则》由县委政研室、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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