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物中毒后应该如何处理呢?(共含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XIAOXIQUBA”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食物中毒听起来就是十分危险的事情。的确,严重的食物中毒对人的生命确实是造成了威胁。很多人不注意吃的东西是否干净卫生,例如有些人吃买来的水果不洗干净就直接带皮吃,这样是很危险的哦。在小摊上吃饭也是,食物很可能存放时间长,有细菌污染了。现在赶紧看看吃食物中毒该怎么办。
食物中毒怎么办
1、催吐。
如果吃下去的时间在1~2小时内可用催吐的方法。立即取食盐20克,加开水200毫升,冷却后一次喝下,如果不吐,可多喝几次,迅速促进呕吐。亦可用鲜生姜100克,捣碎汁用200毫升,温水冲服。如果吃下去的是变质的荤食品,则可服用十滴水来促使迅速呕吐。有的患者还可用筷子、手指或鹅毛等刺激咽喉,引发呕吐。
2、导泻。
如果吃下去的中毒食物时间较长,一般已超过2~3小时,而且精神较好,则可服用些泻药,促使中毒食物尽快排出体外。一般用大黄30克,一次煎服,老年患者可选用元明粉20克,用开水冲服,即可缓泻。老年体质较好者,也可采用番泻叶15克,一次煎服,或用开水冲服,也能达到导泻的目的。
3、解毒。
如果是吃了变质的鱼、虾、蟹等引起的食物中毒,可取食醋100毫升加水200毫升,稀释后一次服下。此外,还可采用紫苏30克、生甘草10克一次煎服。若是误食了变质的饮料式防腐剂,最好的急救方法是用鲜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饮料灌服。
看了上面的方法,大家是不是觉得食物中毒确实是挺紧急的哦,弄不好对人的身体的危害是极大的。因此,建议大家千万要多注意防护,不要让自己的坏的饮食习惯害了自己。要保持多吃健康的食物,平时尽量多自己在家做饭吃。
食物中毒这四个字,相信大家并不陌生。因为在平常的生活中,食物中毒发生的几率非常高。无论是学生还是工作者,都有可能遭遇食物中毒。因为学生和工作者的食堂,都是大型食堂,难免有些细小的细菌存在,一不小心,这些细菌就进入了食物里面,大家就会食物中毒了。
食物中毒是常见病症,如果处理不当,轻者会腹泻、腹痛、浑身无力,重者会由于呕吐造成休克,甚至死亡。那么食物中毒怎么办?
一旦有人出现上吐、下泻、腹痛等食物中毒症状,首先应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物,同时,立即拨打120呼救。在急救车到来之前,可以采取以下自救措施:
催吐:对中毒不久而无明显呕吐者,可用手指、筷子等刺激其舌根部的方法催吐,或让中毒者大量饮用温开水并反复自行催吐,以减少毒素的吸收。经大量温水催吐后,呕吐物已为较澄清液体时,可适量饮用牛奶以保护胃黏膜。如在呕吐物中发现血性液体,则提示可能出现了消化道或咽部出血,应暂时停止催吐。
导泻:如果病人吃下中毒食物的时间较长(超过两小时),而且精神较好,可采用服用泻药的方式,促使有毒食物排出体外。用大黄、番泻叶煎服或用开水冲服,都能达到导泻的目的。
保留食物样本:由于确定中毒物质对治疗来说至关重要医学教育`网整理,因此,在发生食物中毒后,要保留导致中毒的食物样本,以提供给医院进行检测。如果身边没有食物样本,也可保留患者的呕吐物和排泄物,以方便医生确诊和救治。
看了这些关于食物中毒的救治方法,大家有没有记住呢?食物中毒会导致上吐下泻,严重的甚至会危及生命,所以我们不能轻视食物中毒,一旦发生了食物中毒事件,我们要及时把患者送往医院,送往医院的同时,也可以按照以上的方法帮助患者。
一、催吐
如果吃下去的时间在1~2小时内可用催吐的方法。立即取食盐20克,加开水200毫升,冷却后一次喝下,如果不吐,可多喝几次,迅速促进呕吐。亦可用鲜生姜100克,捣碎汁用200毫升,温水冲服。如果吃下去的是变质的荤食品,则可服用十滴水来促使迅速呕吐。有的患者还可用筷子、手指或鹅毛等刺激咽喉,引发呕吐。
二、导泻
如果吃下去的中毒食物时间较长, 一般已超过2~3小时,而且精神较好,则可服用些泻药,促使中毒食物尽快排出体外。一般用大黄30克,一次煎服,老年患者可选用元明粉20克,用开水冲服,即可缓泻。老年体质较好者,也可采用番泻叶15克,一次煎服,或用开水冲服,也能达到导泻的目的。
三、解毒
如果是吃了变质的鱼、虾、蟹等引起的食物中毒,可取食醋100毫升加水200毫升,稀释后一次服下。此外,还可采用紫苏30克、生甘草10克一次煎服。若是误食了变质的饮料式防腐剂,最好的急救方法是用鲜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饮料灌服。
如果经上述急救,症状未见好转,或中毒较重者,应尽快送医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要给病人以良好的护理,尽量使其安静,避免精神紧张,注意休息,防止受凉,同时补充足量的淡盐水。
控制食物中毒关键在预防,即搞好饮食卫生严把“病从口入”关。
食物中毒是一类最常风最典型的食源性疾患。食物中毒是由于进食被细菌及其毒素污染的食物或摄食含有毒素的动植物如毒蕈、河豚等引起的急性中毒性疾病变质食品;污染水源是主要传染源不洁手;餐具和带菌苍蝇是主要传播途径。
食物中毒后第一反应往往是腹部的不适,中毒者首先会感觉到腹胀,一些患者还会腹痛,个别的还会发生急性腹泻。与腹部不适伴发的还有恶心,随后会发生呕吐的情况。
食物中毒自我急救的最常用办法就是催吐。对中毒不久而无明显呕吐者,喝浓食盐水或生姜水是催吐的常规办法,如果还不能吐的话,可用手指或筷子等直接刺激咽喉引吐。但因食物中毒导致昏迷的时候,不宜进行人为催吐,否则容易引起窒息。当然,这种紧急处理并不是治疗食物中毒的最好办法,只是为治疗急性食物中毒争取时间,在紧急处理后,患者应该马上进入医院进行治疗。同时注意要保留导致中毒的食物,以便医生确定中毒物质。
食物中毒有细菌污染引起的,有农药等化学毒物引起的,有的是食物本身产生的,如河鱼、发芽的马铃薯、未烧熟的豆浆等。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往往有急、凶、多、大等特点。
食物中毒一旦发生之后,略一迟缓,就有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性。这里除了及时向卫生疾控中心报告,及时送医院诊治外,掌握一些食物中毒急救和自救的知识,做到分秒必争防止疫情扩大蔓延,很有必要。其中利用各种食物的特性来减轻中毒症状或解毒是有一定实用价值的抢救措施。
一、排出毒物:已知吃进含毒食物,尚未发生剧烈频繁的呕吐、腹泻之前,可用2%―4%的食盐水催吐或用1%―2%的淡盐水洗胃可减轻中毒症状;用食盐一汤匙,炒后煎汤服下也有催化作用。河豚鱼中毒,用适量芝麻催化,再灌服白矾水,可减轻中毒症状。
二、吸附毒物:食物中毒发生腹胀腹泻时,可食用烤焦的馍,馍的焦末在显微镜下观察,就像吸水的海绵,上面有很多孔隙,这些小孔隙能吸收水分、气味,还能吸附细菌和毒素。所以这些馍的焦末到了肠道里,就像吸尘器一样,把肠管中多余的气体、水分、细菌和毒素吸附住,清洁了肠道,减轻了中毒症状。
(一)食物中毒的诊断
1、食物中毒的诊断机构:在《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中明确规定食物中毒患 者的诊断由食品卫生医师以上(含食品卫生医师)诊断确定;食物中毒事件的确定由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根据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确定,
2、食物中毒的诊断依据:食物中毒诊断基础在食物中毒调查所占有的资料,把这些资料进行整理,用流行病学的方法进行分析,结合各类各种食物中毒的特点进行综合判断。其判定依据在gb14938-34的第4部分有详尽的要求。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与进食的关系:中毒病人在相近的时间内均食用过某种共同的中毒食品,未食用者不发 病,发病者均是食用者,停止食用该种中毒食品后,发病很快停止。
(2)食物中毒特征性的临床表现:发病急剧,潜伏期短,病程亦较短,同一起食物中毒的`病 人在很短的时间内同时发病,很快形成发病高峰、相同的潜伏期,并且临床表现基本相似(或相同),一般无人与人之间直接传染,其发病曲线没有尾峰。
(3)食物中毒的确定应尽可能有实验室资料:从不同病人和中毒食品中检出相同的病原,但由于报告的延误可造成采样不及时或采不到剩余中毒食品或者病人已用过药,或其他原因未能得到检验资料的阳性结果,通过流行病学的分析,可判定为原因不明的食物中毒。
对原因不明的食物中毒,流行病学的分析报告至关重要,该报告必须满足食物中毒流行病学 特征性的要求,必要时可由三名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食品卫生专家进行评定。
对各类不同的食物中毒诊断标准略有不同,要作出明确的诊断和鉴别,食品卫生医师应具有 一定业务技术水平。
(二)食物中毒的处理
对食物中毒的处理可分为技术处理和行政处理,
前者如救治中毒病人,对中毒场所的清洁、 消毒;后者如行政控制措施(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处理对象可包括中毒病人、中毒食品和造成中毒责任人等,有关食物中毒的技术处理在gb14938的第5部份已有原则规定,有关行政处理详见本书第十五章。但须强调几个问题:
1、食物中毒行政控制措施要求及时、有效。这对控制食物中毒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必须 按法定的程序使用法定的形式。对于已售出或外流的中毒食品及原料也当然封存。故在封存之前应当责令追回,然后进行封存。责令追回也应有书面的责令追回通知书。
2、在行政处罚中责令停产停业是一种较为严厉的罚种,《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然而每当发生食物中毒时情况非常紧急,为了尽快控制食物中毒的事态,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保护人民的健康权不受侵害,责令肇事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停业可疑中毒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很强的即时性,作为一种临时控制措施必需立即得到执行。
3、《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何谓“严重”?应当注重食物中毒事故造成的后果。如中毒人数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致死致残的,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在调查重大食物中毒案时应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部、公安部发布的《关于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案件的暂行规定》及时与司法机关联系。
4、在卫生部颁布《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中将食物中毒按发病人数将罚款的数额进行了 较为合理的裁量,分为10人以下;11人至30人;31人至100人,101人以上四种情形,但在具体适用时还应参考其他情况,如中毒病人的严重程度,肇事单位主动消除影响的态度等。
5、《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造成食物中毒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损害赔偿)的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适用民法。应由受损害人提起,并适用调解,可由司法机关裁决。民事赔偿的提起,往往是以行政责任的追究为前提的,因此在卫生行政部门作出食物中毒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可能会跟随着一起民事赔偿案的发生。
★ 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 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 预防食物中毒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