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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本办法所称一城,是指邢台市中心城区;五星,是指邢台县、沙河市、内丘县、任县、南和县。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是指邢台市中心城区以及周边的皇寺镇、会宁镇、南石门镇、羊范镇、沙河城镇、留村乡、王快镇、东汪镇、祝村镇、晏家屯镇、官庄镇、大孟村镇和豫让桥办事处等十三个乡镇办事处的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震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为特定地区,其规划应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全市规划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的规划管理。县(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本市实行一城五星规划统筹管理。五星县(市)规划分局,经市城乡规划局授权,负责属地县(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规划分局为市城乡规划局的派出机构,协助属地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政府应确定相应机构或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可向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进行督察。
第七条 市、县(市)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研究、决策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其组成人员除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外,应吸收专家和公众代表参加。具体人员构成、工作职责、运作程序和表决方式由各级政府决定。
第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向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健全相关制度,畅通信息渠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认真研究和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依法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 邢台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报省政府审批。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政府组织编制,经市政府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
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批。
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由镇、乡政府组织编制。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内的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报市政府审批;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外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报属地县(市)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由属地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内的村庄规划,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批;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外的村庄规划,报属地县(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二条 市、县(市)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前,应先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
镇、乡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上级政府审批前,应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对代表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统筹城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镇、乡发展布局,对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等城市安全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编制镇总体规划应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于农业生产、方便农民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内村庄布点,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等公共安全设施。
编制乡、村庄规划应从乡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优先安排必需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体现民族、地方、农村特色,促进新农村建设。
第十四条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县政府所在地镇的各类专项规划,分别由城市、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城市或县政府审批。其他镇的各类专项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或县政府审批。
单独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分别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
县(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级市城市及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备案。
市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内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会同镇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市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外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报属地县(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城市、县、区(管委会)、镇政府可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面积较大或建设位置重要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市或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前应在项目所在地公告不少于十日。
第十八条 市、县政府可组织编制城市、县政府所在地的总体城市设计,也可根据需要编制重要区域、地段以及主要街道的城市设计。
第十九条 城市、县、镇政府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外埠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设计应向市城乡规划局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自然生态保护区、水源地、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规划控制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取得规划许可,并应维护其自然完整性。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政府应自其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风景名胜区应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自风景名胜区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编制完成。在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取得规划许可。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采用设置展馆或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宣传和公示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媒体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 乡、村庄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组织修改:
(一)上级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需修改的。
修改乡、村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组织论证,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已经依据法定程序修改或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有关组织编制机关应组织修改专项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组织修改,并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备案: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已经修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经评估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存在明显缺陷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组织修改,并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定机关应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城市政府应加强对城市道路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按规划逐步优化城市功能结构,增加公共绿地、广场、停车场以及防灾避险场所建设。综合考虑地上地下交通、学校、医院、文体活动中心、博物馆等公益性设施建设。
沿用地界线布置的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消防、防空、抗震、防灾、卫生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并按照规划要求与用地界线外的相邻建筑合理分摊建筑间距。
对城市交通可能造成影响的拟建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进行调整。
为小区服务的配套公益设施应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实施,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活动应本着保护空间资源,优先保证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原则,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地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的可能性,满足防空、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应按规划一次形成,配套齐全,功能完善。需进行拆迁的,应拆迁到位。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各管线单位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道路建设。
新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经同级政府批准;属市中心城区的,由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应按下列规定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应经城市或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城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向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铁路、公路、管道、电力、水利、通信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在有关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其他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依法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核准类建设项目的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现状地形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提出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提出规划条件。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国有土地依法转让时,应附具原有规划条件;原有规划条件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依法修改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提出规划条件。没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依法转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应明确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应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确实需要变更规划条件的,应经原出具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一)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不符合乡、村庄规划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自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土地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规划条件之日起两年内,土地主管部门未划拨、出让土地的,或建设单位未在划拨、出让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及时向土地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八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1∶1000或1∶500现状地形图;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并已向社会公示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实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性质、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等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事项的,还应办理土地的有关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城市雕塑、绿地等工程建设,应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政府确定的镇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要求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政府确定的镇政府应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需经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建设项目,应按程序上会审定,规划委员会审议时间不记入许可办理时间。
第四十一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二)使用土地的权属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需要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项目,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建筑物的权属证明;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主要依据规划条件对用地范围、土地性质、绿地率、建筑容积率、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交通组织、配套设施进行合法性审查。建设单位应对报审图纸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乡政府应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网站、报刊等媒体公布规划许可有关内容。属于住宅建筑的,建设单位应于放线前在施工现场、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以及同步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序等。公布期限截止于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之日。
第四十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等工程,应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并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土地主管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占用土地原权属村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的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占用土地所属的镇或乡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二)镇、乡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三)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在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本村村民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新宅基地所属的镇或乡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二)镇、乡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三)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在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应符合乡、村庄规划,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利益,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向所属的镇或乡政府备案。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依法审定后两年内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第四十七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公路红线内敷设市政工程管线,应平行道路规划红线,一般应地下铺设,按规划条件进行施工建设;各类管线的箱柜及附属设施应作隐蔽处理,并随管线路由一并报批;有条件的应考虑建设地下公用综合管沟。
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达到一定规模临街面应预设一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主要设置变压器、分支箱、环网柜、电信交接箱等设施。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向城市或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限为两年,届满后,或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建设单位应自届满之日或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并清理场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等公共利益的;
(四)侵占绿地、水面、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域或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六)侵占军事用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政府授权的镇政府应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的放线情况、正负零位置、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饰材质、颜色和配套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经检查不合格的,应责令改正。改正后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第五十一条 除临时建设工程,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书面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要求进行核实。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在二十日内出具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对不符合规划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应相对完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明确分期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同时竣工,未同时竣工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分期核实。
应进行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的,可以从轻处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属于临时建筑的,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有关部门应报告本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可依法强制拆除。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对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规划条件或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均应接受规划诚信度评定。对下列情形之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可向社会公告:
(一)未按规划条件指标要求进行规划设计的;
(二)未按规划要求完善配套设施的;
(三)擅自改变规划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
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法应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或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四)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五)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以及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
(六)同意修改经依法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依法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七)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五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乡政府违反本办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县(市)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不予行政处罚的,市城乡规划执法监督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建议县(市)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依照本办法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镇、乡政府不予行政处罚的,县(市)政府应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10月11日公布的《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区、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的管委会依法承担本开发区内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
(二)设置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三)行政村配备专职的规划建设协管员;
(四)制定完善的审批管理、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名单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委托书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规划管理职责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用基础测绘数据。基础测绘数据不能满足编制需要的,采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地形图、平面坐标和高程控制测量系统,其数据格式应当满足本市地形测量技术要求。
第六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旧区改建应当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改善居住条件。
镇、乡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环卫、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并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村民住宅建设向集镇和中心村区域集中。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安排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交通相对便利的区域。
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八条 城市新区发展规划控制区域内,农户因人口增加、分户等原因需要安排农村住宅用地,但根据规划不宜安排的,可以采取置换、异地迁建等形式予以解决。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毗邻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公共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系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建筑总体布局和使用性质的要求以及具体条件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
第十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在规划预留的集体用地上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询国土等有关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意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选址意见、核定用地规模,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批复文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批复文件后一年内取得国土部门批准用地文件;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续一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批复文件失效。
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查询规划条件。
在已经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申请建设,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与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以及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申请建设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因下列情形造成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变更规划条件:
(一)城乡规划修改;
(二)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
(三)文物保护需要或者地质条件影响;
(四)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变化。
规划条件变更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规划条件变更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
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的,应当在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后作出变更。
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应当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将拟修改内容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意见分歧较大的,还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经批准修改且其内容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当同时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应当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规划核实通过之日止,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公示建设项目的名称、建设单位、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和建设范围,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投诉电话等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项目销售(招租)场所公示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等内容。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进行竣工测绘。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必须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重要的管线工程应当跟踪测绘。
建设工程开工前的现场放线和根据前款要求进行的测绘,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第十七条 临时建设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标识。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可以进行整体竣工规划核实,也可以根据建设情况进行单体竣工规划核实。
未按照时序要求建设教育、医疗卫生、停车场(库)、环卫设施、环保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等配套设施的,不予通过单体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九条 申请变更建(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变更情况在建(构)筑物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因变更使用性质对交通、市容、环保或者公共安全等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处置不动产或者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的,应当函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标的物所在地块的相关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如实告知参与处置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规划条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相关内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要求进行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补测,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或者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变更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权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镇。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8月5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工作。
2、设区的市所辖区级规划治理机构不是法定的规划许可主体。
3、城市各类开发区、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设立的规划治理机构均不是法定的规划许可主体。
4、县规划部门对设区的市规划区范围内属于该县管辖的区域不具备规划许可权
5、有关治理领域存在职能交叉现象,可以采取相对集中或联合实施行政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道路治理条例》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城市道路的挖掘及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需分别由工商、市容、规划、市政、公安等多个主管部门批准。鉴于这些领域存在职能交叉现象,因而,可以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行相对集中或联合实施行政许可的试点。
尊敬的人事经理:
大学期间,我曾担任学院秘书部副部长,参与策划了xx大学校运会,组织学校的迎接新生活动和迎新晚会等活动;参加校环保协会,参与多项环保活动,具有开阔的视野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在参与的各项活动中,我不断的.充实自己,挑战自己,为实现人生的价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学校工作实习期间我加强锻炼处世能力,学习管理知识,吸收管理经验;在与课程同步进行的各种相关时践和实习中,具有了一定的实际操作能力和技术。
最后,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所给与我的关注,愿贵公司事业蒸蒸日上,屡创佳绩。
希望贵公司能够对我予以考虑,我热切期盼你们的回音。谢谢!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7月29日
尊敬的领导:
展笺愉快!
蒙您垂爱,在百忙之中为我开启了成功的大门。在此,非常感谢您给予我展示自我的舞台和施展才华的机会!
在这人生宝贵的四年中,我系统地掌握了外贸英语的有关知识,具备良好的英语听、说、读、写、译等能力,已顺利通过大学英语6级和英语4级。另外,由于对会计学的酷爱和迎接日益激烈的竞争和挑战,能熟练应用“arcview”、“autocad”、“office”等软件,操作Office办公软件,熟悉网络,已获全国计算机三级证书。大学期间,我学习刻苦认真,取得了优异成绩,多次获综合和专业奖学金。
大学四年,我积极参加学校和社会各种实践活动,曾担任校晨曦文学社的秘书部长和摄影协会的组织部长,参与策划了大型晚会“把自信留给自己”和“奔腾岁月”,及参与组织了摄影协会的野外实习活动,受到院系领导的好评和广大同学的积极响应。我注重各方面能力的培养,曾两度任初中学生的家教,实习推销太阳能热水器,在揭阳日报社当实习记者等,学生工作使我有了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实习工作培养了我吃苦耐劳,积极进取的工作作风,而知识的积累让我满怀希望和信心。
我为人谦和大方,乐于助人,充满活力,富幽默感,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集体主义荣誉感,工作认真负责,做事细致严谨,富责任感,生活态度积极乐观,坚韧向上,对生活和工作充满了热情和信心。
正所谓学以致用,大学四年所学就是为了能在实际的工作中得到运用和发挥。如果贵公司选择了我,不管她是贫穷还是富有,顺境还是逆境,我都将投入全部的热情,与她风雨同舟,荣辱与共!即使贵公司认为我还不符合条件,我也将一如既往地关注贵公司的发展,并在此致以最诚挚的祝愿,恳请回复!
我是一名即将于20xx年6月毕业于广东商学院的学生,我的专业是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学习良好,主要学习地质学、气象学与气候学、自然地理学、人文地理学、测量与地图学、遥感概论、地理信息系统、资源与环境经济学、资源环境管理法规、环境科学概论、土地资源评价与管理、水资源保护、环境监测与评价、城市地理学、城市规划原理、区域分析与规划等,以及计算机在土地资源管理中的应用等专业理论知识,并参加实习和实践进行实际锻炼,在课余时间自学了经济与管理类的知识,努力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
大学期间在学院学生会和社团中担任过职务,曾任资源与环境学院学生会学生组织部部长等职务。多次成功组织各项大型活动,如两次组织学院迎新晚会等,并收到良好效果,得到了领导和同学们的肯定,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及组织协调能力,以及较强的责任心,能够吃苦耐劳、诚实、自信、敬业,并且力求脚踏实地的努力的做好每一件事情。在寒、暑假,积极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我知道在学校里学的知识是很有限的,我在四年大学中做过很多的工作,学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东西来丰富自己,并在平时课余时间里常常去图书馆翻看专业报刊,浏览网上文章,了解学习最近专业动态,以获取新知识了解新产品,关注专业前景。
宝贵的四年间,我收获了很多,无论是学习、处事、交际能力培养方面,还是丰富自我,提高自身素质方面,我都得到了不同以往的迅速的成长,这是一种质的飞跃,一步一个台阶的提高。从知识体系开始构建到开设专业课主干课,一直都有贯穿于其中的文化素质,再从知识到能力的培养,我所掌握的技能在不断增长,丰富自身与兴趣结合的同时,专业领域在精深发展,并在浓厚的学术氛围的熏陶下内化为一整套阅读、写作、学习的能力,前辈、导师们“授之以渔”的精华,将使我终身受用。
尊敬的主管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能抽空翻阅我的简历材料,当您翻开这一页的时候,您已经为我打开了通往机遇与成功的第一扇大门,并且希望我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与知识经济大潮中成为您的'得力助手。敬请留意以下内容,相信您一定不会失望的。
我是甘肃农业大学大学的一名应届本科毕业生,经慎重考虑欲加盟贵单位。我希望贵单位就是我成功的起点并有幸同贵公司一起共创明日的辉煌。
经过大学四年的努力,我在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中提高了自己的综合素质,已把自己塑造成为一个知识结构完善、适应能力强、富于协作精神的时代青年。在学习方面,我努力认真地学好每一门功课,基本掌握了从事处理各项与专业及其相关工作的能力,而且,我非常注重英语和计算机方面能力的培养,通过了国家英语四级,并在大三学年利用周末和课余时间辅修了英语作为自己的第二专业,并获得英语专业专科学位具有一定的英语阅读和写作的能力。同时具备Windows环境下文字处理、图文混排以及表格操作能力,熟练掌握WORD、EXCEL、PPT系列软件以及利用AutoCAD、3dsmax、Photoshop、MapGIS、Arcview等软件制作图像及其处理以很好的完善了自己的知识结构。在课余方面,我更注重自己能力的培养,积极参加了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曾在我校英语乐园担任过宣传部部长,在组织和宣传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并且有较好的人际关系;在20xx年暑期在太原市天赐达科技进行社会实践,主要从事业务宣传和一些技术服务并获得了公司领导和顾客的一致好评。
“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我希望贵单位能给我一个施展才华的机会,我一定会努力工作,勤奋学习专业知识,不负公司给我的厚望。盼复!
此致
敬礼
自荐人:xxx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看我的简历,请允许我向您介绍一下自己的情况。
我是西南大学地理科学学院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应届毕业生。作为一个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的大学生,我热爱我的专业并为其投入了巨大的热情和精力。通过三年的学习,在土壤,土地整理方面有较深理论基础知识。在院老师的指导下,我曾多次参加重庆市各县市深的理的新农村土地整理项目。同时在房地产测量和估价方面,院老师的精辟的讲解也使我有了较论知识。我也曾参加到我校的校园测绘项目,对于我在这个方面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提供了一个机会。
出生于湖北中部的一个农村家庭,由于家庭条件的缘故,我十分珍惜我的大学时光。我积极的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能够锻炼人的活动。短短的大学三年半,我努力学习,利用各种机会参加社会实践。在大一暑假的我们的社会实践中,我负责外联工作,硬是凭着百折不挠的精神我们团队在无一人是本地人的情况下到北部新区大竹林镇顺利的完成了我们一个星期实践任务。大二参加国美手机促销活动给我带来直接经济收入的同时也让我知道了该如何与客户交流,知道了要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替别人思考问题,同时同事间的相互合作也是至关重要的。大三是一个忙碌的一年,这个时间不仅有繁杂的专业课,还有很多可以深刻改变自己的机会。参加院老师的课题就是最好的实践经验,我们面临的是政府人员又是与以前不一样的群体了。如何在低效的效率下保持自己的特色就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还有就是他们的酒桌文化!最后阶段帮助老乡管理他的联通手机卡促销团队让我面临了一个很特殊的群体,可以说是最特殊的吧,这里思维是最活跃的,人数是最多的,主流是最少的,而且任务是最重的!
大学期间最大的收获就是让我懂得了一个道理,凡事要坚持,面临什么事什么人,都要有耐心,这样才能笑到最后!
“生命不熄,奋斗不止”是我的人生信条,“健康大方,与人共进”是我与人交往的原则。不管是处于什么职位,面对什么工作我都将用服务的态度面对。
谢谢您看完我的自荐书,希望今后的道路上能和您携手并肩!
此致
敬礼
自荐人:
日期:
关于城乡规划工作汇报
20以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整合资源,统筹发展”的基本原则,按照“还邢台青山绿水,走生态发展之路”的总体思路,以“三年上水平”为抓手,不断加快城乡规划编制的步伐,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现将我局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我局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关于城乡规划工作的安排部署,着力提升规划理念,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完善城乡规划体系,积极推动各项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今年我局计划启动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及控详规编制;编制城市色彩规划、城市公共艺术规划等专项规划;同时,做好“幸福乡村”等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目前,已完成省级帮扶村庄编制工作的资料搜集工作,正在进行总规修编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强化规划监督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1、强化审批管理。加强规划的审查和批后管理,逐步做到了规划管理制度化、规划验收公开化、规划审批阳光化。在规划方案审查中,注重听取多方面意见,坚持实行局长办公会、专家审查会、县规委会三级会审制度,形成了完善、科学、民主的`规划决策程序。规划审批项目全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简化程序,缩短时间,手续齐全的可当日办结。今年第一季度,共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份,建筑面积20多万平方米。召开了2次规委会,研究讨论了枫林华府、上东古韵街、华北建材城等5个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2、加强项目批后管理。严格实行选址、实测、放线、验线、验收“五到场制度”。针对建设项目的基础定位、基槽确认、正负零复验、主体造型、外立面装饰和竣工验收等六个主要节点,每个项目的批后管理采取监察大队专人负责,规划科、城区建设管理科等业务科室共同参与的方式,时刻了解工程情况,切实抓好规划监察,杜绝随意变更规划的现象。
3、加大违章建设查处力度。为进一步遏制违法建设蔓延,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我们实行了多部门联合执法、稽查分片、工程分包责任制,专人专片管理,将责任层层分解,各负其责,进一步加大了规划执法力度,主要区域违法建设发现率达100%,违法建设屡禁不止的现象基本上得到了遏制。截至3月底,共查处各类违法建设30余起。
(三)加大行风建设力度,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有关转变工作作风要求,着力打造我局文明、守纪、廉洁的形象,我们定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并通过《廉政准则》的专题辅导、观看《焦点访谈》等具有警示意义的节目的形式,教育全体党员干部讲求操守、注重品行,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严格要求自己,加强组织纪律性,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人民群众树立良好的规划形象。
二、存在问题
在我县规划工作取得长足进步,城乡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明显增强的同时,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一是规划编制超前性需要进一步加强。规划编制工作中思想不够解放,创新意识不足,在科学性、前瞻性方面有待加强。由于规划编制的时序问题,我县的总体规划编制完成较早,其它的工业区、乡村规划等规划与总规略有差异,需进一步进行整理修编。
二是城乡规划覆盖的广度和深度有待进一步扩大。近年来,虽然加大了城乡规划编制力度,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人手紧张、技术力量薄弱、管理范围广等因素的影响,我县城乡规划覆盖的广度和深度有待提高。
三是在乡村规划执法方面有待加强。由于目前监察人员数量较少,对于广大农村的违章建筑查处和控制力度不够,违法建设现象在偏远村庄还有发生。
下一步,我局将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思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增强中心城市集聚与辐射能力为目标,进一步强化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为加强构筑美丽新任县提供规划引领和基础支撑。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启动任县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及控详规编制工作。由于任县城区建设发展迅速,县城总体规划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为保障全县规划建设工作有序开展,更好的与市区对接,我局将对任县县城总体规划进行修编;任县总体规划修编后,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也需要随着总体规划的修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2、专项规划。包括城市色彩规划、城市公共艺术规划等,通过对城市色彩和牌坊、雕塑等公共艺术的结构、层次、公众认可程度等进行统筹布局和合理安排,提升城市形象。同时,督促各单位编制、完善各项专项规划。
3、乡村规划。督促各乡镇、村做好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修编工作,继续做好度“幸福乡村”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弱电入地
4、完善规划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大规划宣传,提高全民的规划意识,加强规划执法和人员培训力度,每个乡镇拟增加2名规划管理员,实行联合执法,充实规划队伍,提高整体素质,完善规划体系,理顺管理关系。
以上这篇城乡规划工作汇报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能够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
合 同 编 号:规划项目名称:规划项目地点: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签 订 日 期:
城乡规划设计合同
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2、国家及地方有关城市规划法规和规章。 3、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规划编制及调整的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规划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范围、内容、深度) 1、项目名称: 3、内容和深度:
第三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2、规划范围:
第四条 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规划编制成果及时间
第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次规划设计费用为 元人民币。
说明:
1、设计费参照《**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标准,经双方协商确定。
2、甲乙双方在委托协议书签订之后,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支付规划设计费的方式为委托业务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第六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① 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料及文件。 ② 甲方有义务协助规划设计单位征询有关方面意见,并在规划方案编制过程中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不得要求规划设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③ 甲方负责组织规划方案评审、报批,并承担有关费用。
2、乙方责任
① 设计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地方有关规定及委托方提供的设计要求,进行规划设计,负责提供所需的汇报资料,按时提交质量合格的规划设计成果,并对其负责。
② 设计单位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委托方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料和文件。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委托方应根据设计单位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
2、委托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单位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设计单位有权暂停下阶段工作,并通知委托方,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3、除规划部门审查时间,设计单位由于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2‰。
第八条 其他
1、规划方案评审、报批的时间所延误设计时间以及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2、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执,甲乙双方应本着互相尊重、友好合作的原则,互相协商,妥善解决。
3、本合同一式肆份,委托方贰份,设计单位贰份。 4、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5、甲乙双方履行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城市规划编制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甲 方: 乙 方: 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等级: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编制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审批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本合同城市规划编制项目的基本内容。 2.1 项目名称:
2.2 项目范围:,规划面积为平方公里。
第三条 规划设计内容及深度:
上述范围内的 规划,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对规划的深度要求。
第四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以下基础资料:
第五条 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规划设计图纸文件:
第六条 项目进度
6.1 概念设计阶段:乙方踏勘现场,对基础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完成概念性规划方案设计,提交甲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确定一个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进行规划工作。本阶段工作时间为 个工作日。
6. 2方案深化调整阶段:乙方根据甲方确定的概念性规划方案进行规划的深化设计,
甲方对本阶段设计方案进行确认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完成规划设计成果。本阶段工作时间自甲方提出书面确认意见后为个工作日。
6.3 提交规划成果阶段:乙方根据甲方书面修改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甲方正式规划成果。本阶段工作时间自收到甲方书面修改意见后为个工作日。
第七条 设计取费及付款方式: 7.1、取费标准及费用总额:
依据《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确定本项目设计取费单价为万元/公顷,该项目规划面积为 公顷,总设计费为 万元整,大写 万元整。
7.2、付款方式:
7.2.1签订合同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费用总额30%,计万元。 7.2.2提交方案深化阶段成果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总额40%,计万元。
7.2.4提交最终规划成果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 万元。
第八条 双方责任。 8.1 甲方责任。
8.1.1 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规划编制。
8.1.2 甲方提交有关基础资料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合同第五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8.1.3 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基础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增付规划编制费。
8.1.4 甲方应为派赴现场从事现场勘察、收集基础资料、汇报方案等处理有关规划编制问题的乙方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8.1.5 甲方负责组织初步方案论证、评审、技术审查和论证、评审意见的汇总,并
及时将与本项目有关的信息反馈乙方。
8.2 乙方责任。
8.2.1 乙方配合甲方做好基础资料收集工作。
8.2.2 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规划设计编制要求,进行规划设计编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成果,并对其负责。
8.2.3 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资料及文件。
8.2.4 乙方配合甲方做好各规划设计编制阶段的汇报工作。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按实支付设计费。
9.2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
9.3 乙方对文件及图纸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9.4 由于乙方的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视损失大小,减收或免损失部分的设计费,直至付给甲方与直接受损失部分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9.5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规划文件及图纸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条 其他
10.1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10.2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0.3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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