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暴雨灾害防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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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暴雨灾害防御实施细则

篇1:邢台市暴雨灾害防御实施细则

邢台市暴雨灾害防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避免和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暴雨灾害防御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将暴雨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健全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暴雨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暴雨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暴雨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 暴雨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暴雨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与传播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气象台按照发布权限发布暴雨预警信息。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暴雨预警信息。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严密监视天气变化,提高暴雨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及时调整和解除暴雨预警。

第九条 根据降雨强度、降雨总量、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暴雨预警划分为四级:

(一)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五十毫米以上,或其中一小时降雨量达到四十毫米以上;

(二)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一百毫米以上,或其中一小时降雨量达到六十毫米以上;

(三)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一百五十毫米以上,或其中一小时降雨量达到八十毫米以上;

(四)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二十四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二百毫米以上,或其中一小时降雨量达到一百毫米以上。

第十条 各媒体单位根据暴雨预警级别,应按照下列规定传播暴雨预警信息:

(一)各级电台、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新闻网站,应与气象台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明确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收到暴雨预警信息;

(二)各级电视台在收到暴雨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安排人员尽快以滚动字幕方式在各频道播出,平均每小时播出不少于三次,直到暴雨预警解除;对于红色(Ⅰ级)或者橙色(Ⅱ级)暴雨预警信息,还应以图文或应急直播方式插播;

(三)各级电台在收到暴雨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安排人员尽快以应急广播直播方式在各频道节目中插播暴雨预警信息,平均每小时播报不少于三次,直至暴雨预警结束;

(四)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新闻网站在收到暴雨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安排人员尽快以网页浮动信息框或主页标题新闻方式滚动更新发布,直至暴雨预警结束;

(五)市移动、联通、电信部门,应与气象台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在气象台发布Ⅲ级以上暴雨预警信息时,向在网手机用户群发预警短信息。

第十一条 社区、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酒店、剧场、影院、体育场馆、博物馆、纪念馆、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暴雨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并做好相应的防范。

村(居)民委员会应利用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暴雨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人员。

气象灾害防御信息联络人员收到暴雨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暴雨预警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根据暴雨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由指挥长签发应急响应命令。同时向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及上一级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

第十四条 蓝色预警响应:

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并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带、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筑物内的人员注意可能出现的房屋漏雨、水浸等情况,并组织排查安全隐患。

教育部门及时将暴雨预警信息通报辖区各幼儿园和学校,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检查储备药品。

公安部门组织警力,加强对城市地道桥、下凹式立交桥、低洼路段和高速公路等重点路段的实时监控;根据道路积水状况,及时疏导交通;实行二十四小时备勤,应急队伍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

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的巡查和检修,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组织检查所管辖区内的道路、桥梁积水情况,做好管渠清淤,检修维护泵站,抢修损坏的市政设施、设备。

建设部门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及时调整施工计划。

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预警和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准备。

交通运输部门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公安部门划定应急交通管制线路。

水务部门密切关注雨情,加强防汛值守,做好适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的准备。

商务部门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旅游部门组织对旅游景区(点)进行隐患排查,监督各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点)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工作。

人防部门组织对人防工程进行排查,筹集防汛物资器材,对人防工程重点部位进行防护。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文物主管部门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实时监控、巡查,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机场向进出港航班通报暴雨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 黄色预警响应:

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县级政府按照市政府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教育部门安排危险区域的学校停课,组织师生转移。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对药品储备情况,做好补充准备。

公安部门对城区道路中心区域积水深度超过二十五厘米的路段施行交通管制,限制车辆通行;对水毁、严重积水路段及时制定绕行路线,各路段警力应当疏导车辆绕行积水路段,及时组织拖离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对辖区高速公路进行巡查。

民政部门做好危险区域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的准备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通知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安全责任人员,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和预警,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城市管理部门检查必要的物资和器材储备,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对城市立交桥下以及所管辖区内的地下构筑物、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危旧房等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和维护。

建设部门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做好预防坑壁坍塌和基坑排水工作准备,暂停户外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准备。

水务部门及时组织防汛会商,部署巡堤查险,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和抗洪抢险准备。

商务部门启动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

农业部门组织农户抢收成熟作物,及时清理田内排水沟,保证泵站正常运行;鱼池水位较高的适当排水。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人员对地质勘探、油气井场、尾矿库等场所进行巡视排查。

旅游部门发布关闭山地、湖泊等暴雨灾害风险较大的旅游景区(点)的紧急通告,组织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单位安全转移、疏散游客。

人防部门组织人防工程权属及使用单位定时巡查,重点部位防汛物资器材到位。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存在隐患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进行重点巡查,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铁道部门密切关注路轨安全,监视列车运行。

机场加强对进出港航班运行的监控。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做好暴雨灾害的应急准备。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当地同级军事机关组织民兵应急分队收拢人员,二十四小时备勤,做好出动准备;通报驻地现役、预备役部队,做好备勤准备。

第十六条 橙色预警响应:

市、县级政府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各部门和单位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教育部门安排辖区各幼儿园和小学停课,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随时做好停课准备,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时补充药品储备。

公安部门对城区道路中心区域积水深度超过三十五厘米的路段施行交通管制,禁止车辆及人员通行;关闭水毁和积水严重的高速公路路段;协助危险区域人员撤离或者转移;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疏散与会人员。

民政部门组织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

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人员重点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分析地质灾害风险,适时提高地质灾害预警等级,采取防护措施,及时撤离危险区域人员。

城市管理部门在城市危险路段和公共场所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警戒。

建设部门监督建筑施工单位停工。

交通运输部门协助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做好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的准备。

水务部门坚守防洪工程重点部位,及时查险排险,确保堤防、水库安全,及时做好水库泄洪、河道分洪和蓄滞洪区运用等相关工作。

商务部门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农业部门指导组织农户对畜禽圈舍加固,对蔬菜、食用菌棚室墙体使用塑料布进行苫盖。

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实行二十四小时备勤,随时开展抢救伤员工作。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烟花爆竹等企业视情况停产;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等其它行业视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

旅游部门责令关闭各旅游景区(点),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旅游景区(点)游客。

人防部门停止使用受到暴雨灾害威胁的人防工程,将人防工程内的人员疏散转移至安全区域。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文物主管部门对发生轻度险情、局部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险保护紧急措施,防止险情扩大。

铁道部门增加巡查力量,加强隧道口、长大路堑、路堤、桥头、涵洞等防洪薄弱地段的检查监控,提前部署抢险准备和险情排查。

机场及时调整或者取消航班,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准备。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设备损坏,对危险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防护加固。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军分区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协调市级现役部队应急专业力量备勤,做好出动准备。

第十七条 红色预警响应:

市、县级政府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各部门和单位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教育部门安排辖区学校停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时向上级医药储备部门报告信息,补充专用药品。

公安部门适时封闭危险路段,禁止车辆及人员通行;组织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和乘客迅速撤离积水区域。

民政部门紧急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开放紧急避难场所,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国土资源部门密切关注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在城市危险路段和公共场所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负责警戒。

建设部门组织建筑施工单位撤离施工人员,转移施工物资、设备。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

水务部门及时部署抢险、转移、救援行动,动员相应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抗洪抢险救灾。

商务部门组织商贸流通企业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农业部门组织农户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大牲畜、鱼苗和养殖设施,对河流、水库等自然水体中布设的养殖设施进行加固。

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护、疫情防治等准备。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烟花爆竹等企业立即停产;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等其它行业视情况停产;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暴雨灾害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疏散、撤离,将受到暴雨灾害威胁的地质勘探、油气井场、尾矿库等场所周边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同时对矿(库)区、厂区进行巡查,发现事故立即上报。

旅游部门监督检查各旅游景区(点)关闭及游客转移或者安置情况,做好受灾旅游景区(点)的救灾工作。

人防部门停止使用所有人防工程,抢修出现险情的人防工程。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工作,抢修受损通信线路,保障通信畅通。

文物主管部门对发生严重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救保护措施。

铁道部门适时调整列车运行调度计划,监护列车运行,抢修受损路轨,确保旅客安全。

机场封闭,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工作。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迅速调集力量,投入抢修抢险。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军分区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地方专业分队做好防汛工作,协调驻邢现役部队备勤。

第十八条 工矿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及时调整工程施工计划,采取措施,严防暴雨灾害,如有险情,立即停产和组织人员迅速撤离。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线路,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第十九条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受到暴雨危害的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服从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 公众应注意收听、收看暴雨预警信息,随时了解暴雨动态,避免到暴雨发生的区域活动,尽量减少外出,户外人员应寻找安全地带避雨。

公共场所、沿街店铺等应积极为公众提供避雨场所。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或处置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发布、传播暴雨预警信息,导致损害发生的;

(三)不服从上级政府对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的。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不服从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篇2:防御地暴雨灾害抢险应急预案

防御地暴雨灾害抢险应急预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紧急应对局地暴雨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防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等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当出现突发性局地暴雨灾害后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情况,根据险情、灾情迅速作出决定,县防汛指挥部发布命令,启动预案,所在乡镇政府具体实施。

一、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在市、县防汛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随时掌握重要天气信息,及时进行雨情、汛情预警,传达上级抢险救灾指令、命令等,积极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抢险救灾行动,收集、整理上报雨情、汛情、险情、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

二、乡镇人民政府、县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抢险救灾职责

当局地出现强降雨,造成农田、道路、公路、饮水、电力设施,通讯设施被冲毁,房屋倒塌或南部山区发生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后,各乡镇政府、县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积极行动,大力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各自的职责,抢险救灾。

1、所在乡镇政府

防汛第一责任人的乡(镇)长、村主任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灾,处理突发事件,调查了解受灾情况,迅速组织乡(镇)、村干部,排洪机具进行排洪除险,紧急转移群众,妥善安置无家可归人员,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尽快恢复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并快速向县政府、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民政局报告灾情。

2、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迅速派员到受灾现场处理险情,帮助群众撤离出危险地带,动用市政工程设备,疏通排水管道、泄洪渠道,保证排、泄水管网畅通。并将灾情速报县政府、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3、国土资源局

迅速派出应急调查组赶赴灾区进行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乡镇紧急转移受威胁群众到安全地带,并在规定时限向县政府、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

4、相关部门

农业部门要抽调人员将农作物受灾面积、种类及受灾程度进行详细调查核实,并协助抢险救灾。

民政部门要逐村逐户排查倒塌房屋及危房,协助乡镇搞好对口迁安,安排好灾民并准备足够的救灾帐蓬和必要的'生活用品,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地方居住。

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调用机械修复抢险道路,尽快恢复道路畅通。

水务部门要积极做好抢险全过程技术指导。

粮食部门要积极做好灾民粮油供应。

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拨付救灾所需资金。

电力部门要及时派员抢修水毁电力线路。

人武部要调动民兵预备役支援当地乡镇政府抢险救灾。

公安部门要做好抢险救灾的社会治安维护,防止坏人破坏。

供销、商业、物资部门要准备好抢险救灾物资和工具,等待命令。

卫生部门要积极做好受灾地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

气象部门要对强降雨天气加密观测预报,及时发布雨情信息。

广电部门要通过电视及时将重要天气信息及抢险救灾指令向社会公布。

发改部门要协助水利部门做好水毁修复计划安排上报和项目争取工作。

县电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要确保电话通讯畅通和网络畅通。

教育部门要迅速撤出危漏校舍中的师生。

旅游部门要迅速撤离或疏散危险地带的游客。

经贸部门要迅速撤出受洪水威胁的厂矿企业单位职工及财产。

林业部门要做好林木水毁统计,积极协助乡镇政府抢险救灾。

三、局地暴雨抢险救灾组织纪律

当出现突发性强降雨时,当地政府(乡、镇)、村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靠前指挥,果断组织抢险救灾。防汛行政责任人不得擅离防汛工作岗位,要严格执行防汛24小时带值班制度,及时传递、发布雨、水、险、灾情信息,对迟报、瞒报、漏报、谎报灾情,造成防汛抢险工作严重失误;对不执行本预案、不履行各自职责和防汛抢险指令,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将按照《省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之规定,严肃查处。

篇3:防御暴雨工作简报

6月14日上午,南安市林荣忠市长带队到罗东镇检查指导防御暴雨和灾后重建工作。罗东镇党委书记戴江华、镇长陈贯明、党委副书记叶至煌陪同检查。

林荣忠市长一行分别检查了小坝桥及罗(东)洪(梅)公路灾后修复情况,他充分肯定了罗东镇灾后重建和防汛工作,同时要求罗东镇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确保防汛工作万无一失。

据了解,罗东镇党委、政府为确保重建工作有序开展,积极争取上级建设资金,并广泛发动罗东乡贤积极参与重建工作。小坝桥水毁修复工程于20**年11月15日开始进场,经过近3个月的紧张施工,如期通车,工程共投入资金200余万元。目前,罗(东)洪(梅)公路水毁修复工程也已基本完成,拓宽修复工程预计投资约300万元。

篇4:防御暴雨工作简报

6月2日,福建省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为切实做好大雨恶劣天气各项防御工作,漳州支队迅速部署落实各项防御暴雨洪涝灾害救援工作。

入汛以来,支队联合各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救援措施。向全市消防部队传达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通知精神以及总队的有关要求,要求牢固树立“防大汛、抗大灾”思想,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抢险救援任务的圆满完成。

连日来,支队组织官兵对执勤车辆的性能、抢险器材装备进行一次全面的维修、保养。要求各大队针对救生类、破拆类、通讯类、照明类等抗洪抢险救援装备进行操作应用训练,严格检查维护保养。认真研究在洪涝灾害条件下大跨度、大空间和危险化学品泄漏、交通事故、建(构)筑物倒塌等事故的处置对策,加强组织指挥,合理编配执勤作战力量,严格处置程序和安全措施,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支队着重强调要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勤务规程》等有关要求落实响应、实施抢险救援行动,坚决杜绝盲目冒险作业,严防伤亡事故。要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对营区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尤其是对营区各类通信天线设施和处于低洼地的营房设施,做好安全加固等相应防范工作。

防御暴雨工作简报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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