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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档案馆馆藏档案数字化鉴定探讨
【 正 文】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一些档案馆开始实施数字档案馆计划,或开始对部分馆藏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以便为今后实现档案全文信息网络化查阅作准备,但馆藏数量较大的单位很快都遇到了一个棘手问题:挑选什么档案进行数字化?在确定将某一全宗档案进行数字化时,又面临是否将所有档案部进行数字化的难题?在对馆藏档案进行数字化时,面对着庞杂纷繁甚至“鱼龙混杂”的档案,大家不约而同地感觉到面临一个新的课题:档案在进行数字化前的鉴定。当今之际,档案数字化,虽同高科技、高投入相伴随,但一旦形成共识,摆上日程,其经费和设备等问题似不难解决,然数字化鉴定,却不那么容易,它政策性强,又是劳动和知识密集型工作,至今尚缺乏明确的指导理念,弄得不好即成为数字化的“瓶颈”,拖了档案数字化进程的后腿。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档案数字化鉴定能否顺利开展,关系到档案数字化的进程,并最终影响档案信息社会化的实现。现笔者根据近来对此问题的研究和思考。提出一些管见,与档案界同行探讨。
一、数字化鉴定的目的
馆藏档案数字化,是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档案界为实现档案数字化管理和建立数字档案馆而提出,主要在馆藏档案数量具有一定规模,其档案利用具有较大发展空间,物质基础和技术条件又较好的省、市一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以及一些发达地区区、县一级档案馆进行。这是一部分国家综合性档案馆顺应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趋势,在实行档案资源信息化过程中采取的`一项有力措施,其意义十分深远,它不仅能使通过计算机终端查阅档案全文成为现实,也将使档案馆在不久的将来通过现代计算机网络向不同层次的和利用者提供远程档案信息查阅服务成为可能,由此根本性地改变传统的档案查阅方式,为档案信息资源广泛方便地为社会所用开辟一个十分广阔的空间。由于数字化档案从实体档案经过数字化处理到能够以数字方式提供利用,特别是远程利用,其中包含较高的制作和运营成本,因此要求提供利用的数字化档案具有相当的“质量”,也就是说被提供的数字化档案不能停留在原始和粗框状态。为了解决提供利用的数字化档案的“质量”问题,档案在进行数字化之前需要进行鉴定的问题很自然地被提上议事日程。与此同时,公开和通过网络远程提供利用的数字化档案,要求其内容必须是适合向社会公开的,因此在档案进行数字化前进行划控鉴定也是必然之题(已经经过开放鉴定的例外)。一般来说,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基础状况,包括每个全宗内档案构成的合理程度,每个案卷的组合质量,参差不齐,有一部分档案组卷质量很高,十分精练简洁,卷内每份文件都具有实质性内容,很说明问题,如果从中剔除任何一份文件,都会感到整个案卷会产生缺陷,对于具有这样质量的档案,除了是否适合向社会开放的因素需要考虑外,显然对其进行数字化是无需再进行鉴定的,但实际上在馆藏档案中能够达到这种标准的档案很少,特别是上个世纪70年代以前形成的档案,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些档案的基础状况多数很不理想,常常是“鱼龙混杂”,有价值的文件和毫无价值的文件夹杂在一起,对于这样的档案进行数字化,必须在事前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剔除那些无关紧要或毫无价值的文件,留下反映历史过程本质的材料,从而使数字化的档案是“货真价实”,真正具有参考和研究价值,能够派用处的档案,
从数字化档案主要着眼于提供“精品”档案的要求出发,档案在数字化之前进行的鉴定有别于传统的档案价值鉴定。也不是单纯为了解决开放而进行的开放与否的划控鉴定,它是一种综合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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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档案馆馆藏档案数字化鉴定探讨
【 正 文】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一些档案馆开始实施数字档案馆计划,或开始对部分馆藏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以便为今后实现档案全文信息网络化查阅作准备,但馆藏数量较大的单位很快都遇到了一个棘手问题:挑选什么档案进行数字化?在确定将某一全宗档案进行数字化时,又面临是否将所有档案部进行数字化的难题?在对馆藏档案进行数字化时,面对着庞杂纷繁甚至“鱼龙混杂”的档案,大家不约而同地感觉到面临一个新的课题:档案在进行数字化前的鉴定。当今之际,档案数字化,虽同高科技、高投入相伴随,但一旦形成共识,摆上日程,其经费和设备等问题似不难解决,然数字化鉴定,却不那么容易,它政策性强,又是劳动和知识密集型工作,至今尚缺乏明确的指导理念,弄得不好即成为数字化的“瓶颈”,拖了档案数字化进程的后腿。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档案数字化鉴定能否顺利开展,关系到档案数字化的进程,并最终影响档案信息社会化的实现。现笔者根据近来对此问题的研究和思考。提出一些管见,与档案界同行探讨。
一、数字化鉴定的目的
馆藏档案数字化,是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档案界为实现档案数字化管理和建立数字档案馆而提出,主要在馆藏档案数量具有一定规模,其档案利用具有较大发展空间,物质基础和技术条件又较好的省、市一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以及一些发达地区区、县一级档案馆进行。这是一部分国家综合性档案馆顺应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趋势,在实行档案资源信息化过程中采取的一项有力措施,其意义十分深远,它不仅能使通过计算机终端查阅档案全文成为现实,也将使档案馆在不久的将来通过现代计算机网络向不同层次的和利用者提供远程档案信息查阅服务成为可能,由此根本性地改变传统的档案查阅方式,为档案信息资源广泛方便地为社会所用开辟一个十分广阔的空间。由于数字化档案从实体档案经过数字化处理到能够以数字方式提供利用,特别是远程利用,其中包含较高的制作和运营成本,因此要求提供利用的数字化档案具有相当的“质量”,也就是说被提供的数字化档案不能停留在原始和粗框状态。为了解决提供利用的数字化档案的“质量”问题,档案在进行数字化之前需要进行鉴定的问题很自然地被提上议事日程。与此同时,公开和通过网络远程提供利用的数字化档案,要求其内容必须是适合向社会公开的,因此在档案进行数字化前进行划控鉴定也是必然之题(已经经过开放鉴定的例外)。一般来说,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基础状况,包括每个全宗内档案构成的合理程度,每个案卷的组合质量,参差不齐,有一部分档案组卷质量很高,十分精练简洁,卷内每份文件都具有实质性内容,很说明问题,如果从中剔除任何一份文件,都会感到整个案卷会产生缺陷,对于具有这样质量的档案,除了是否适合向社会开放的因素需要考虑外,显然对其进行数字化是无需再进行鉴定的,但实际上在馆藏档案中能够达到这种标准的档案很少,特别是上个世纪70年代以前形成的档案,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些档案的基础状况多数很不理想,常常是“鱼龙混杂”,有价值的文件和毫无价值的文件夹杂在一起,对于这样的档案进行数字化,必须在事前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剔除那些无关紧要或毫无价值的文件,留下反映历史过程本质的材料,从而使数字化的档案是“货真价实”,真正具有参考和研究价值,能够派用处的档案,
从数字化档案主要着眼于提供“精品”档案的要求出发,档案在数字化之前进行的鉴定有别于传统的档案价值鉴定。也不是单纯为了解决开放而进行的开放与否的划控鉴定,它是一种综合性鉴定,既包含对开放鉴定做拾遗补缺的工作,更承担着“去粗取精”、存真留实的责任,其目的就是通过鉴定,提供组合精练、内容充实、没有“水分”的原始档案进行数字化,从而保证了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的高投入能够得到高效率的应用。
二、数字化鉴定的原则
为了确保能够将容量密集、基础状况良好、组合科学的馆藏档案进行数字化,必须对馆藏原始档案进行鉴定,在此基础上筛选出可以和应该进行数字化的档案,根据目前已经开展的数字化鉴定的实践,一般而言,在具体进行档案数字化鉴定时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精炼原则 数字化档案从档案的原始状态到能够远程提供查阅的数码状态,期间要经过数字化扫描、数据存储整理和相应检索关系的建立等一系列工作,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投入和技术支撑,在此情况下,为了使这些工作更具有价值和体现效益,要求提供数字化的档案必须有比较密集的容量,精炼原则即从这一目标出发,要求鉴定人员在进行鉴定时贯彻精炼思想,剔除重复件和无价值的文件,挤掉案卷的水分,特别是对于那些原来臃肿庞杂的案卷,更要舍得下狠心,剔除那些无关紧要和可有可无的文件,使经过鉴定后的档案组合非常精炼,最集中地反映历史活动的真貌。从挤掉案卷的水分来说,剔除某些正本文件的草稿、修改稿等是最为典型的例子。当然如果从深层次的专题研究需要出发,某些利用者会认为一个文本的草稿、修改稿、打印稿和正式颁发稿虽然主体内容相同,但在细节上存在差异,因而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因为它们从不同的侧面记录和反映了某份文件的最后形成过程。我们并不完全否认这样的看法,但是认为在通常的档案利用群体中,像这样很专业的利用者毕竟是少数,如果都按照这样的要求来进行数字化,则数字化档案的数据库容量将因此扩大几倍,其制作和运营成本也相应提高,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仅利用正本即能满足利用者的需要,因为文件的正本反映了最基本最主要的历史状况。从进行数字化投入产出的策略考虑,我们显然不能为了个别利用者的特别需求而作几倍的投入,何况原始实体档案依然存在,如果确有需要,利用者还可以专门查阅原始实体档案,以解决其特殊的问题。由此可见,精炼原则主要是从减少数字化成本出发,同时也是从绝大多数利用者的'利用需求出发,并不包括满足个别利用者的特殊需求,
2.存史原则 提出和要求贯彻精炼原则,其目的是为了使经过数字化的档案消除臃肿,去除水分,构成精炼,而并非为了单纯地达到精炼而将一些有价值的文件也抛弃,为此提出存史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可以理解为剔除文件时应以是否违背存史作衡量,也就是说,当如果剔除某份文件,是在剔除某种重要的历史记录,从而使某一重要历史情况或细节由此消失,那么对这种剔除必须作慎重考虑。我们在数字化鉴定的实践中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在鉴定某一市级机关档案时,有人将区级机关上报的区情甚至基层情况的文件认为是“水分”,主张将其剔除,其理由一是此类文件在相应的区级机关的档案中会有保存,二是区情乃至基层情况不属于市级机关档案应反映的重点。但是按照存史原则,上述文件恰恰十分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了当时特定背景下基层所发生的一段生动的历史,对于利用者直接了解这一历史时期的相关历史是很重要的材料,尽管此类文件在区级机关的档案里很可能也保存着。存史原则要求在进行数字化鉴定时不能一味地为精炼而精炼,还必须谨慎考虑不能将那些记录和反映生动的历史过程和历史真实的文件作为“水分”挤掉,从某种意义上说,存史原则也是对精炼原则的制约,贯彻存史原则能够防止因贯彻精炼原则的过头而把那些确实反映历史真实的文件也精炼掉。
3.利用优先原则 这一原则在很大程度上适用于数
字化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但其核心思想也适用于数字化鉴定的具体操作。所谓“利用优先”,即将利用者的要求和想法放在首位,用通常的话来说,就是“急利用者所急,想利用者所想”,在进行数字化鉴定时,也必须贯彻这一原则。数字化鉴定,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对原始档案进行一番筛选,利用优先原则要求在进行这种筛选时必须从利用者出发,充分考虑利用者的需要,也就是说,应该设身处地地从利用者角度出发。来进行这种筛选,保留对利用者切实有用的文件,剔除对利用者无用的文件,按照这样的要求,由数字化鉴定进行的筛选,其结果既减少了投入,降低了成本,同时丝毫不会损害利用者的利益,反而因为提供了浓缩的档案而节省了利用者的查阅时间,当然这里所说的利用者利益,是普通的和一般的利益,并不包括个别的特殊的要求。由于档案实现数字化所需要的巨大投入,决定了其考虑能够满足的利用者的需求只能是普遍的和一般的。
以上三项原则,可以说是三位一体,密不可分,即在贯彻精炼原则时不可不兼顾存史原则和利用优先原则,而在贯彻存史原则时也不能舍弃精炼原则,在考虑利用优先原则时当然也不能违背精炼原则。在数字化鉴定的实际操作中,只有对此三项原则作通盘考虑和综合应用,才能确保数字化鉴定具有相当的质量,达到预期的效果。反之,则可能顾此失彼,或重精炼而忽视存史,或重存史重利用优先而达不到精炼的结果。
三、数字化鉴定工作的策划和组织
由于馆藏档案数字化鉴定是一项新的业务,技术要求高,难度大,又缺乏实践经验,除了上述鉴定原则的切实贯彻,其策划和组织工作十分重要,在某种程度上,科学策划和周全组织,是保证数字化鉴定能够按照预定的目标进行并取得成效的关键。
1.数字化鉴定工作的策划 数字化鉴定工作的策划主要包括对首选拟进行数字化档案的考虑和确定、拟进行数字化鉴定档案基础状况的调查、鉴定重点的把握等方面。由于档案数字化进度按页计算,一个综合性档案馆在馆藏档案数字化方面要达到规模效应.哪怕是占馆藏档案的10%或20%,都需要经历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因此在实施馆藏档案数字化时必须在对馆藏档案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制订出数字化计划,挑选出急需进行数字化的全宗。根据数字化档案主要着眼于用的指导思想,选为首批进行数字化的全宗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很有利用价值,利用频率高;(2)整理的基础状况较好;(3)适合向社会公众开放。有的时候,虽然某些全宗的整理状况不很理想,但利用频率高,且档案破损严重,为保护档案原件起见,也可以将这些全宗列入数字化首选行列。
在开列数字化首选全宗时,还应该考虑将一些珍贵或常用的资料列入其中,实践证明,那些珍贵和常用的资料,特别是反映地方历史、行业状况,或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基本状况的资料,其编撰本身即采用了大量原始档案,它们系统全面地记录了某一方面历史发展的进程或某一历史阶段的基本状况,作为参考资料来说具有“经典”性,利用频率很高,对于这样的资料,也应该列入数字化首选行列。
另外,一个综合性档案馆为了向社会展示和宣传馆藏中的珍品,但又必须对这些珍贵档案保护好,数字化也是一个十分理想的途径,以数字方式存储的珍品档案,既能方便地向社会各界提供利用,又减少了直接利用所引起的对珍品档案的损坏。
总之,综合性档案馆实施档案数字化计划,在选择哪些档案进行数字化方面,切忌盲目性,事先一定要进行科学的策划,甚至必要的调查和论证,切实将那些既有必要又能够取得实际利用效果的档案资料进行数字化,以此来到达档案数字化的目的,防止因选择的盲目性而导致数字化档案利用的冷落场面。
2.档案数字化鉴定工作的组织 档案数字化鉴定工作的组织同档案价值鉴定、开放鉴定一样,包括一系列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数字化鉴定细则的制订、鉴定人员的培训和严密的鉴定程序的建立等。
数字化鉴定细则的制订对于数字化鉴定的实际操作意义重大,它既是一线工作人员开展鉴定工作的依据,又是进行复审和审批的依据。由于综合性档案馆馆藏档案涉及面广,要求数字化鉴定细则能够涵盖各种内容、各种形态、各种文本的档案,以便具体进行鉴定的工作人员在实际鉴定时能有案可稽,准确作出判断。当然一个符合实际又便于操作的数字化鉴定细则不是轻易可以制订的,必然在大量实践基础上经历反复修订以至完善的过程,因此一般可以在经过一段时间数字化鉴定的试验后,先制订出一个初步细则,然后在实践中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
在数字化鉴定还没有全面开展的情况下,鉴定人员的培训主要是指对数字化鉴定基本概念认识的深化,对数字化鉴定操作要素和技巧的探讨等,这对顺利开展数字化鉴定是十分重要的。探讨和认识深化的过程,实际上对工作人员起了培训作用。如果今后经过大量实践,在数字化鉴定方面已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并具有丰富的理性认识。这个时候才有条件对有关人员进行系统而专业的培训。
数字化鉴定的复审和审批,同档案开放鉴定等复审和审批一样,在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之所以要进行复审和审批,主要出于保证鉴定质量的考虑,防止在初级或二级鉴定中出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将可能出现的错误降到最低程度,减少因具体操作的失误造成某种损失。正因为复审和审批具有最后把关的意义,所以此一环节的工作也不能忽视。当然由于人力方面的因素,复审和审批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像初级鉴定和二级鉴定那样从头到尾再来一遍,但对其中的一部分案卷进行重点抽查复审则是可取的,只有在重点抽样基础上进行的复审,才是比较可靠的复审,才能够在真正意义上把好数字化鉴定的质量关,从而确保数字化档案在实际使用中显示其应有的效应。
总之,档案数字化鉴定包含了档案价值鉴定和开放鉴定等内容,是一种综合性鉴定,其目的是经过鉴定,将社会最需要最有价值的档案以浓缩和精彩的状态提供给利用者。这种鉴定,既能满足今后网络环境下的档案利用,又可以尽可能地减少档案数字化工程的投入成本,快速度,从而推动和促进档案信息社会化的进程,为此应该引起档案界的充分重视。
数字化档案
一、数字革命和档案馆版权问题版权制度的宗旨是保护权利人 (版权人、邻接权人) 的合法权益,营造尊重智力成果的社会氛围,鼓励权利人创作既多又好的精神产品,还要构筑有助于作品传播利用的法律机制,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可是,版权理论中始终存在着如何既保护权利人对作品的独占以承认其智力劳动价值,又能使作品得以充分造福于社会的矛盾。化解矛盾的着眼点是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这是版权制度的基石。
毫无疑问,许多……
二、数字档案馆建设中几个具体的版权问题
版权制度自诞生以来始终追随着新技术的前进步伐,数字技术的应用并没有改变版权因新技术的应用而不断扩张的趋势,这使得靠相关法律理念得以延续及其补充修正架构形成的版权制度捉襟见肘,许多传统的法律规范需要重新认识和界定。由干本文篇幅所限,下面仅就数字档案馆建设中涉及的众多版权问题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阐述。
(一)传统档案作品的数字化权
数字档案馆不再是孤立分散的物理存在。是相互联合、协作、整体化的,充分实现资源共享的服务网络体系,数字技术与网络环境则提供了实现广泛的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条件和可能性。传统的以印刷,胶片等载体形式存在的档案作品上网传播的起始步骤是对其进行数字化,使其具备二进制数字状态,这就必须明确数字化权的权利归属问题.
依照版权法原理,权利人的财产权与作品利用方式是对应的,作品数字化的实质是增加了作品的利用方式,这甚至是网络环境中利用作品的惟一方式和必要条件,所以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就应将数字化确定为权利人的一项专有权,12月9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制作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其第二条规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作品,无论已有作品以任何形式表现与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1款所指的复制行为。《规定》第三条规定:“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他人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可以直接向被利用作品的著作权人取得许可,也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许可。”
无论是我国旧《著作权法》还是新《著作权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权利人享有的数字化权,但是按照《规定》的解释,数字化权被包括在了复制权当中,按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8款的规定,档案馆为了陈列或保存的目的,将以传统载体形式存在的档案作品数字化无需取得授权,亦无需支付报酬,但除此之外其它目的的对传统档案作品的数字化,都要事先取得权利人的授权。
(二)数字化档案作品的法律地位
需要明确的问题是,档案馆对以传统载体形式存在的档案作品数字化后,产生的数字化档案作品是否受到版权法保护及其权利归属。一件作品要受到版权法保护,必须同时具备“独创烂”与“有形形式复制”两个基本条件.传统档案作品被数字化,实际上是将该作品以数字化代码形式固定在磁盘或光盘载体上,改变的只是作品的表现和固定形式,作品的独创性与可复制性不会由于其被转换成数字编码形式而丧失掉。所以,对传统档案作品数字化后产生的数字化档案作品仍然受到版权法保护。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言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第二条第1款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其它智力成果,人民法院应予以保护。
由于作品被数字化后的独创性没有发生变化,不产生新的作品,因此档案馆对传统档案作品数字化后,产生的数字化档案作品的版权属于原权利人,而不归档案馆。当然,如果被数字化的传统档案作品的版权原本就归档案馆所有,则数字化后档案作品的版权也自然归档案馆。另外,数字档案馆正在利用自己的技术与人才优势及网络上丰富的档案信息资源扮演一个使信息增值的角色。这类增值的档案作品往往是编纂或编研档案作品,按照《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档案馆在整体上对其享有版权,但在行使版权时不得侵犯作品中包含的原作品的版权。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传输与数字化一样都是网络环境中利用作品的新方式,同样受到权利人专有权的控制。档案馆数字化档案作品上网传播必须经过权利人的授权,这在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WCT)第八条“向公众传播的权利”由有明确的规定。我国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12款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地位的`确立,使权利人对作品的传播方式的专有权延伸到网络空间,并且能直接传播作品,行使邻接权。这对档案信息服务构成一种威胁,使档案馆无法充分利用新技术为用户开展各种形式的数字化信息服务。因为不能从事基于网络环境与网络技术的档案作品传播服务,将使数字档案馆的功能开发受到全面压抑。
信息网络传播权除了阻止档案馆未经授权上载档案作品外,还会对档案馆开展的数字信息缓存,数字信息浏览等服务起到负面影,同时禁止档案馆未经授权把含有档案作品的数据库和网络相连,使用户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与地点访问并得到这些作品,尽管在这种情况下档案馆并没有通过网络直接传播档案作品。网络传播没有传统传播那样的“权利穷竭”问题,档案馆从网上合法下载档案作品仅仅是针对本次下载行为而言的,所形成的复制件仍然受到权利人专有权的控制,未经许可不得将其向用户作新的传播。
有人认为,档案馆取得数字化权后,就可以把数字化后的档案作品上网传播。因为数字化和网络传输都是对作品的数字化利用,权利人既然授权档案馆对其作品进行数字化,就会自然同意将其作品上网传播。其实不然,权利人授予档案馆数字化权,并不意味着同时授予了档案馆信息网络传播权,档案馆若把以传统载体形式存在的档案作品上网传播。必须先后或同时向权利人取得数字化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合理使用在数字档案馆的适用性
合理使用是对权利人专有权行使限制的主要方法,是指在法律允许条件下。不经权利人许可,不付报酬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各国著作权法都针对档案馆制定有合理使用的条款。比如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8款,另外第1款、第2款、第6款也可适用。网络环境中,对传统的合理使用原则能否得到适用,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看法。WCT则采取了折衷的态度,其第十条议定声明规定:“不言而喻,本条约允许缔约国各方将其依国内法中按《伯尔尼公约》被认为可接受的限制和例外继续适用,并适当地延伸到数字环境。同样,这些规定应被理解为允许缔约方制定对数字网络环境适宜的新的例外与限制,”这样,就把传统的合理使用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并给各缔约方自行立法规范网络环境中的合理使用问题留下了余地。
为了满足数字时代档案信息服务的需要,许多国家新的立法都对档案馆合理使用原则作了调整。比如:美国颁布了《跨世纪千年版权法》
(DMCA),对美国原《版权法》第108条关于档案馆的免责条款作了修订。在DMCA之前,美国《版权法》第108条只允许档案馆为内部使用之目的制作1份仿真复制件(非数字化的)。按照修订的第108条,允许档案馆制作多至3份的、可以是数字化的复制件,条件是不得把这些复制件向档案馆建筑以外的公众传播。如果原格式已被淘汰的话,修订还允许档案馆将作品用新的格式复制。DMCA第1201条(d)款又规定档案馆在法定情形下享有“解密权”:对相同的复制件,不能以其他形式合理地获得的,则对他人作为商品的作品复制件,仅为获得1份复制件,以便决定是否本法允许从事的活动,如果对作品解密,不构成侵犯作品的技术措施权。19,澳大利亚颁布的《版权法修正案》规定,档案馆可以将档案作品上载到网站,但只能为用户提供作品的屏幕浏览(不能输送到打印机或软盘)。
新的《版权法》对档案馆合理使用制度的调整仍不理想。一方面,与版权扩张的总体趋势相比,档案馆合理使用的范围显得缩小和确定化;另一方面,新的《版权法》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调整偏重于复制权,而档案馆对作品的数字化利用需要的版权例外并不仅仅限于复制权。法律若不能就档案馆对数字化作品的利用做出更加宽泛的例外规定,档案馆就可能随时受到侵权指控,或在因用户违法利用档案行为而引发的侵权纠纷中承担连带责任。
三、数字档案馆建设中的版权保护对策
鉴于数字档案馆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关系,鉴于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数字版权保护成为档案馆应对国际版权保护新形势挑战的重要课题。我们有必要以积极的态度和有效的措施认真解决数字档案馆的版权问题。
(一)不断完善版权制度
数字档案馆版权问题的解决最终依赖于版权制度的调整与完善,不仅包括版权基础理论。基本原则的创新,还涉及具体法律规范的重新界定。其重要问题包括:数字档案馆的法律地位、合理使用在数字档案馆的完善、法定许可制度和数字档案馆版权问题的关系、档案馆的信息存取权与解密权、网络版权集体授权机制,档案馆的版权责任等。
(二)解决《档案法》与《著作权法》的冲突问题
档案作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作品,受到权利人“版权”和档案馆“管理权”的双重控制,对其使用不仅要符合《著作权法》,还要符合《档案法》,但是现在《档案法》和《著作权法》在档案的开放、公布(相当于《著作权法》上的“发展”),利用方面的规定中存在着多处冲突。比如:〈著作权法〉规定,发表权属于权利人。但《档案法》第二十二条第1款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那么,档案作品的发表权究竟是属于权利人,还是属于档案馆呢?又比如:《档案法》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由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如果利用的是己经发表过的档案作品,上述规定与《著作权法》并不冲突;如果利用的是未发表过的档案,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这种利用应该受到权利人的控制,并非持有合法证明就可以不经权利人授权而利用(注:档案馆对档案作品的“开放”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同意・发表・该档案作品)。《档案法》和《著作权法》的交叉与矛盾,有待进一步研究。这对解决数字档案馆版权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三)成立档案馆知识产权联盟
仅仅依靠法律专家和技术专家来解决数字档案馆的版权问题是不够的,档案界要做出自己的努力,为此应建立档案馆知识产权联盟,其任务包括:开展数字档案馆版权问题的研究,提出规划与对策;运用档案馆集体的力量,向立法机关反映档案馆的要求;代表档案馆和权利人谈判,维护档案馆的合法利益;构筑档案馆之间的知识产权流通机制;推动档案馆保护知识产权的经验交流,开展档案馆知识产权保护的培训活动,促进档案馆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等。
(四)提高档案馆保护版权的自律性
行业自律,即通过档案馆采取必要措施来规范自己和用户对档案作品的利用行为,达到保护版权的目的。网络环境中,档案馆有必要进一步提高保护版权的自律性,针对档案馆对数字化作品的利用特点制定有效的行为规范。要在档案馆员中开展多媒体技术。数据库技术、计算机技术等新技术版权保护知识的普及教育,针对档案作品数字化利用的关键环节建立严格的版权制度。要在档案馆与权利人之间建立沟通机制,增强档案馆保护版权的透明度。树立保护版权的良好社会形象。档案馆还要对新的档案作品利用方式和价格模式开展研究,并予以合理接受,以防止侵权。
(五)加强对档案作品的技术保护
技术手段已经被纳入了版权保护的范畴,因此档案馆可以对档案作品保护提供技术支持。比如:加密技术(对称加密技术、非对称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数字时间戳技术、身份验证、防火墙技术和CA认证等。
【参考文献】
1.张照余:《档案网站建设维护过程中著作权的认定与保护》,《档案学通讯》,第6期。
2.连志英:《档案和著作权保护》,《档案》,20第2期。
3.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年7月第1版。
4.方开玉:《论档案的开发利用和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档案学通讯》,2000年第6期.
5.姚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解》,北京,群众出版社,月第1版。
6.国家版权局办公室:《国际版权和邻接权条约》,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年1月第1版。
数字化档案
一、数字革命和档案馆版权问题版权制度的宗旨是保护权利人 (版权人、邻接权人) 的合法权益,营造尊重智力成果的社会氛围,鼓励权利人创作既多又好的精神产品,还要构筑有助于作品传播利用的法律机制,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可是,版权理论中始终存在着如何既保护权利人对作品的独占以承认其智力劳动价值,又能使作品得以充分造福于社会的矛盾。化解矛盾的着眼点是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这是版权制度的基石。
毫无疑问,许多……
二、数字档案馆建设中几个具体的版权问题
版权制度自诞生以来始终追随着新技术的前进步伐,数字技术的应用并没有改变版权因新技术的应用而不断扩张的趋势,这使得靠相关法律理念得以延续及其补充修正架构形成的版权制度捉襟见肘,许多传统的法律规范需要重新认识和界定。由干本文篇幅所限,下面仅就数字档案馆建设中涉及的.众多版权问题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阐述。
(一)传统档案作品的数字化权
数字档案馆不再是孤立分散的物理存在。是相互联合、协作、整体化的,充分实现资源共享的服务网络体系,数字技术与网络环境则提供了实现广泛的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条件和可能性。传统的以印刷,胶片等载体形式存在的档案作品上网传播的起始步骤是对其进行数字化,使其具备二进制数字状态,这就必须明确数字化权的权利归属问题.
依照版权法原理,权利人的财产权与作品利用方式是对应的,作品数字化的实质是增加了作品的利用方式,这甚至是网络环境中利用作品的惟一方式和必要条件,所以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就应将数字化确定为权利人的一项专有权,年12月9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制作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其第二条规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作品,无论已有作品以任何形式表现与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1款所指的复制行为。《规定》第三条规定:“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他人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可以直接向被利用作品的著作权人取得许可,也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许可。”
无论是我国旧《著作权法》还是新《著作权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权利人享有的数字化权,但是按照《规定》的解释,数字化权被包括在了复制权当中,按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8款的规定,档案馆为了陈列或保存的目的,将以传统载体形式存在的档案作品数字化无需取得授权,亦无需支付报酬,但除此之外其它目的的对传统档案作品的数字化,都要事先取得权利人的授权。
(二)数字化档案作品的法律地位
需要明确的问题是,档案馆对以传统载体形式存在的档案作品数字化后,产生的数字化档案作品是否受到版权法保护及其权利归属。一件作品要受到版权法保护,必须同时具备“独创烂”与“有形形式复制”两个基本条件.传统档案作品被数字化,实际上是将该作品以数字化代码形式固定在磁盘或光盘载体上,改变的只是作品的表现和固定形式,作品的独创性与可复制性不会由于其被转换成数字编码形式而丧失掉。所以,对传统档案作品数字化后产生的数字化档案作品仍然受到版权法保护。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言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第二条第1款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其它智力成果,人民法院应予以保护。
由于作品被数字化后的独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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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馆藏与档案的鉴定销毁
本文分析了鉴定、销毁工作的滞后对馆藏结构的影响,并提出了细化鉴定销毁制度、优化馆藏建议.
作 者:李启卿 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档案馆 刊 名:兰台世界 PKU英文刊名:LANTAI WORLD 年,卷(期): “”(10) 分类号:G27 关键词:档案 鉴定 销毁 优化馆藏自参加档案工作以来,我接触最多的是档案数字化相关工作。在这1年多的工作经历中,越发觉得档案工作需要发挥档案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参与到档案工作中去,档案数字化工作亦是如此,正所谓“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档案工作者只有通过不断的实践,不断的作为,才能从中获取宝贵经验,提高自身档案工作的专业素养!
档案数字化工作可谓是任重而道远。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工程,而是有其完整而有序的一个体系,其工作量颇大,需强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作为支撑,方可有条不紊的进行。从拆卷开始一直到最后的还原,会经过目录录入、扫描、存储备份、后期处理等过程,各道工序环环相扣,前面的工作没做好,后期的工作就没法进行。
档案数字化有其方方面面的管理制度,档案工作者需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当然,这仅仅是一个前提。到了具体的数字化工作中就会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我大体将数字化流程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是扫描前处理,前期的工作包括调取档案、拆卷、卷内目录录入、页码编号和档案修补等等,这就要求我们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持有对工作认真细致负责的态度,尤其是目录录入工作,前期的目录录入对后期的扫描挂接有着直接的影响,目录录错将会导致后期需要进行大量的修改清理工作,严重地拖慢整体效率,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一个小小的'档号错误,将会导致原文挂接失败或者原文挂接到了不该挂到的地方,笔者曾遇到过各种各样千奇百怪的挂接错误和目录错误,究其原因之根本,是为目录有误!因此目录录入工作需要严格的审核和检验。
在这一年多的工作经历中我与目录打交道的次数尤为最甚,也被目录搞得心力交瘁,但目录仍有其规律性和可塑性,有时候自己在修改目录错误的时候发现了并解决了新问题,在面对复杂疑难的目录错误时保持一种细心冷静的心态去思考怎么解决这些错误?在这个过程培养自己、锻炼自己、提高自己,这何尝不是一种收获?
数字化流程另一部分是扫描后处理。实体档案经过扫描并按照相关要求保存在存储设备后,需要经过图片处理、图片和目录校对、扫描图片数据备份和服务器挂接、最后实体档案还原入库。在扫描完成后还要进行一系列的抽检工作,主要包括图像数据抽检、目录数据及元数据抽检、数据挂接抽检和实体还原情况抽检,发现问题应及时记录并更正。值得一提的是数据备份这项工作尤为重要,及时进行数据备份可防止各种突发情况,以保护数据之完整安全,数据备份一般有三套,一是本地备份、而是异地备份、三是利用备份。我做的数据备份的载体是使用国际档案级光盘进行光盘刻录备份,其技术指标能保证在25摄氏度和50%湿度的环境条件下长期存档并能正确读取信息。光盘刻录完毕后还需制作封面并打印到其盘面上,便于保管利用。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路是自己走出来的,既然选择了就坚定不移地走下去,不回首不回头,惟愿兰台清风畅,流得万世千古芳。
★ 档案鉴定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