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学术对象与方法的“四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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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学术对象与方法的“四个维度”

篇1:选择学术对象与方法的“四个维度”

选择学术对象与方法的“四个维度”

选择学术对象与方法的“四个维度”

作者/ 武兴华

美是人的本质力量所在,所以,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不同人的审美追求各不相同。对于潜心学术的人来说,学术是审美的重要对象。那么,怎样追求学术美呢?一条调侃短信这样说:“学术之美,在于让人一头雾水”。在我看来,学术之美与不美,不只涉及对学术的情感与态度,而且还涉及学术对象与方法的选择。在此,笔者以马克思的四句话来谈谈对于选择学术对象与方法的认识。

一、“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

――1843年《给卢格的信》

以理性的批判态度对待现存的一切,有利于我们在批判现实问题中发现新问题,丰富我们对现有问题的认知。批判是学术的特性,没有批判,就没有学术。而批判往往起源于人们对问题的惊讶。10月,我在《政治教育》上发表了《国体不决定国家结构形式》一文,几个月后,也就是4月,我在《思想政治课教学》上看到了一篇商榷文章,这篇文章从多个角度指出了我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看了这篇文章以后,我感受到了自己对国体和国家结构形式的关系的认识是狭隘而又肤浅的,在认识上有了拓展与深化。我更加被作者的论证方式所折服,第一次感受到批判的魅力,深深感受到批判并不是不良情绪的宣泄,而是真正崇高的美――学术美。从那时开始,我开始不自觉地尝试着用批判的眼光对待学术,陆续发表了8篇批判类的.文章,典型的有5篇,内容涉及对教材、试题和教育现实的批判。通过这些文章的撰写,我认识到学术美的第一要义是在批判中求真,也就是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的胆识与气魄。批判所彰显的,除了作者的个性以外,还有学术美。

二、“没有哲学,我就不能前进”

――1837年《给父亲的信》

03月,我发表了《在学科专业知识中领悟职业智慧》一文,在这篇文章中,我这样论述了哲学对于学术的重要性:“哲学本身就是教人智慧使人聪明的学问,哲学殿堂里,蕴藏着大量的职业智慧,有教育智慧,有教学智慧,有教研智慧,还有教管智慧。”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哲学是给人学术的智慧,没有哲学,我就不能前进。首先,哲学本身是我的专业课程,它为我提供了学术研究的对象。在哲学研究上,我的研究重点在“唯物史观”方面,发表了4篇专业研究论文。这几篇文章以“专业的精深、思想的深邃、体系的严谨”为特色,彰显了学术美的内在要求,得到了很多教育同行的赞赏。其次,哲学还提供了学术方法,我把哲学的辩证思维用于文章的逻辑架构,论证了矛盾教育观,发表了3篇研究论文。其中有两篇是对我工作单位的校本教育哲学的研究,也是我主持的市教育规划课题的研究成果,该成果被评为“苏浙沪”地区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目前,这项课题已经被确认为市首批“精品课题”培养对象。可见,学术要达到一定的高度而成为审美对象,终究少不了理论思维的元素,需要有哲学的张力。

三、“抽象本身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

――1845年《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生前最喜爱这样一则寓言:一位哲学家批评一位船夫不善于学术,认为船夫不懂数学,相当于失去生命价值的三分之一,船夫不懂哲学相当于失去了生命的一半。而当一个巨浪打来,哲学家掉进河里大喊救命以后,船夫反过来批评了哲学家:你不会游泳,就相当于失去了生命的全部!这则寓言告诉我们:学术之所以美,是因为它能为现实服务。人是现实的人,任何学术大师都不能不食人间烟火,闭门造车。学术必须高度地关注现实。脱离现实的学术是抽象的,只能给人一头雾水。对于教师来说,课堂是应该关注的第一现实。我承担了一项市教研课题,专门研究课堂教学,写了4篇教学方面的文章,这些文章力求贴近自己,贴近现实,贴近生活。我想,学术不该是空中楼阁,学术美存在于“现实的历史”中。(政治教学论文 )历史从哪里开始,学术思维也应当从哪里开始。班主任工作是教育者要面对的又一现实。班主任工作千头万绪,每天总有问题会被发现,每天都需要解决现实问题。而学术的使命正是在于不断地发现问题,给出解决方案,这就为班主任要从事学术研究提出了必要性。我写了4篇班主任工作的研究文章,都缘起于现实生活中的发现,并且着眼于解决现实问题。我认为着眼于解决现实问题的学术才能赢得众人的关注,成为审美的对象。

四、“人体解剖对于猴体解剖是一把钥匙”

――1857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

从生物学上讲,动物的生理有共性。认识高等动物以后,对于低等动物身上会表露出高等动物的征兆,就更容易理解。马克思这句话的本意是古代经济和现代资本主义经济是相通的,理解了现代经济,就更容易理解古代经济。我借用马克思这句话,旨在说明:法学与政治是相通的,很多观点与原理也是一致的,因此,法学知识为理解和研究思想政治提供了一把钥匙。首先,法学知识为探索高中政治活动课的开展提供了一把钥匙。“十五”期间,我在实施一项市教育规划课题(《模拟法庭专题研究》)时,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进行普法宣传,这一过程中,始终没有离开法学的知识支持与技术帮助。与此同时,我写了4篇课题研究文章,也都没有离开法学知识。通过这项研究,我对学术美的体会是:创造学术美,需要不同学科知识的自然融合和巧妙嫁接。其次,法学知识为个性化地解读政治教材文本提供了一把钥匙。教材中存在丰富的“法理资源”。用专业法学的眼光来审视这些“法理资源”,相当于以森林的视野看待树木,容易写出个性化的文章,形成对教材文本的个性化解读。几年来,我写了15篇这类文章,发表在各类期刊。由于前期成果丰硕,该项研究已经被立项为省教育规划重点课题。在我看来,学术美在于独特鲜明的个性,“人云亦云”不是美,而是学术的最大忌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志在教育学术的同行们,应该把理性批判、哲学反思、现实观照、借鉴融合四个维度作为一线教师选择学术对象与方法的起码要求。

(作者单位:江苏省新海高级中学)

篇2:CAD对象的捕捉与选择

2.7.1 使用对象捕捉

对象捕捉是AutoCAD中最为重要的工具之一,使用对象捕捉可以精确定位,使用户在绘图过程中可直接利用光标来准确地确定目标点,如圆心、端点、垂足等等,

在AutoCAD中,用户可随时通过如下方式进行对象捕捉模式:

(1) 使用“Object Snap(对象捕捉)”工具条。

(2) 按Shift键的同时单击右键,弹出快捷菜单。

(3) 在命令中输入相应的缩写。

下面我们分别来介绍各种捕捉类型,参见图2-27。

(1) “Endpoint(端点)”:缩写为“END”,用来捕捉对象(如圆弧或直线等)的端点。

(2) “Midpoint(中点)”:缩写为“MID”,用来捕捉对象的中间点(等分点)。

(3) “Intersection(交点)”:缩写为“INT”,用来捕捉两个对象的交点。

(4) “Apparent Intersect(外观交点)”:缩写为“APP”,用来捕捉两个对象延长或投影后的交点。即两个对象没有直接相交时,系统可自动计算其延长后的交点,或者空间异面直线在投影方向上的交点。

(5) “Extension(延伸)”:缩写为“EXT”,用来捕捉某个对象及其延长路径上的一点。在这种捕捉方式下,将光标移到某条直线或圆弧上时,将沿直线或圆弧路径方向上显示一条虚线,用户可在此虚线上选择一点。

(6) “Center(圆心)”:缩写为“CEN”,用于捕捉圆或圆弧的圆心。

(7) “Quadrant(象限点)”:缩写为“QUA”,用于捕捉圆或圆弧上的象限点。象限点是圆上在0°、90°、180°和270°方向上的点。

(8) “Tangent(切点)”:缩写为“TAN”,用于捕捉对象之间相切的点。

(9) “Perpendicular(垂足)”:缩写为“ PER”,用于捕捉某指定点到另一个对象的垂点。

(10) “Parallel(平行)”:缩写为“PAR”,用于捕捉与指定直线平行方向上的一点。创建直线并确定第一个端点后,可在此捕捉方式下将光标移到一条已有的直线对象上,该对象上将显示平行捕捉标记,然后移动光标到指定位置,屏幕上将显示一条与原直线相平行的虚线,用户可在此虚线上选择一点。

(11) “Node(节点)”:缩写为“NOD”,用于捕捉点对象。

(12) “Insert(插入点)”:缩写为“INS”,捕捉到块、形、文字、属性或属性定义等对象的插入点。

(13) “Nearest(最近点)”:缩写为“NEA”,用于捕捉对象上距指定点最近的一点。

(14) “None(无)”:缩写为“NON”,不使用对象捕捉。

(15) “From(起点)”:缩写为“FRO”,可与其他捕捉方式配合使用,用于指定捕捉的基点,

(16) “Temporary track point(临时追踪点)”:缩写为“TT”,可通过指定的基点进行极轴追踪。关于极轴追踪参见第3章。

除了如上各种方式进行对象捕捉以外,用户还可将某些捕捉方式设置为自动捕捉状态,AutoCAD将自动判断符合捕捉设置的目标点并显示捕捉标记。关于自动对象捕捉设置请参见第3章3.2.2节

2.7.2 构造选择集

AutoCAD 必须先选中对象,才能对它进行处理,这些被选中的对象被称为选择集。在许多命令执行过程中都会出现“ Select Object(s) (选择对象)”的提示。在该提示下,一个称为选择靶框( Pickbox )的小框将代替图形光标上的十字线,此时,用户可以使用多种选择模式来构建选择集。下面我们通过“ select ”命令来了解各种选择模式的使用。

在命令行中输入“ select ”,系统将提示用户:

Select Objects:

用户可在此提示下输入“?”,系统将显示所有可用的选择模式:

Expects a point or Window/Last/Crossing/BOX/ALL/Fence/WPolygon/CPolygon/Group/Add/ Remove/Multiple/Previous/Undo/AUto/SIngle

其中各种选择模式说明如下:

(1) “Windows(窗口)”模式:在该模式下,用户可使用光标在屏幕上指定两个点来定义一个矩形窗口。如果某些可见对象完全包含在该窗口之中,则这些对象将被选中。

(2) “Last(上一个)”:选择最近一次创建的可见对象。

(3) “Crossing(窗交)”:与“Window”模式类似,该模式同样需要用户在屏幕上指定两个点来定义一个矩形窗口。不同之处在于,该矩形窗口显示为虚线的形式,而且在该窗口之中所有可见对象均将被选中,而无论其是否完全位于该窗口中。

(4) “BOX(窗选)”:“Window”模式和“Crossing”模式的组合,如果用户在屏幕上以从左向右的顺序来定义矩形的角点,则为“Window”模式。反之,则为“Crossing”模式。

(5) “ALL(全部)”:选择非冻结的图层上的所有对象。

(6) “Fence(栏选)”:在该模式下,用户可指定一系列的点来定义一条任意的折线作为选择栏,并以虚线的形式显示在屏幕上,所有其相交的对象均被选中。

(7) “WPolygon(圈围)”:在该模式下,用户可指定一系列的点来定义一个任意形状的多边形,如果某些可见对象完全包含在该多边形之中,则这些对象将被选中。注意,该多边形不能与自身相交或相切。

(8) “CPlolygon(圈交)”:与“Window”模式类似,但多边形显示为虚线,而且在该多边形之中,所有可见对象均将被选中,而无论其是否完全位于该多边形中。

(9) “Group(编组)”:选择指定组中的全部对象。关于编组请参见第7章。

(10) “Add(添加)”:在该模式下,可以通过任意对象选择方法将选定的对象添加到选择集中。该模式为缺省模式。

(11) “Remove(删除)”:在该模式下,可以使用任何对象选择方式将对象从当前选择集中删除。

篇3::更优的AI对象选择方法介绍

这篇教程是向脚本之家介绍更优的AI对象选择方法,教程很不错,推荐到脚本之家,喜欢的朋友可以跟着教程一起来学习

在AI里不可避免的要同时选择很多对象,AI为我们提供了很多方便的方式,如选择相同对象、魔棒等,

实用:更优的AI对象选择方法介绍

问题是,我要经常选择某些固定对象应该怎么做呢?很简单,保存这个选择就可以了;即使这些对象的填充、属性等已经发生了变化,我们以后仍然可以方便地一次性选择好。

篇4:法经济学的方法对象与目标

法经济学的方法对象与目标

法经济学的方法、对象与目标

方法:经济学方法。数学可以做为经济学的方法,即方法的方法在对法的现象的研究中发挥作用。

对象:法学问题与法律问题,包括立法、司法、行政以及对经济活动、民事行为等的法律现象的经济学研究。

目标:目标是法经济学研究所期望的成果。梦想比较虚幻,理想比较现实,而目标则更强调实践。没有目标会活得很累,因为目标是动力,没有动力的人不会轻松。

法经济学的方法:经济学的方法

法经济学的方法就是经济学方法。再具体一点,包括经济学的几个学科或分支。其一、古典政治经济学。主要的概念包括经济人、供求关系、成本效用、厂商理论等。其二、制度经济学:主要的概念包括交易成本。其三、福利经济学:主要概念包括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社会福利。其四、信息经济学:主要概念包括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其五、投入产出经济学: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动态平衡。其六、博弈论:博弈的基本理论,包括多方博弈等。熟悉经济学的其它门类,也可以用来进行法的分析。

数学方法可以用于法学。数学是研究数量、结构、变化以及空间模型等概念的一门学科。透过抽象化和逻辑推理的使用,由计数、计算、量度和对物体形状及运动的观察中产生。数学家们拓展这些概念,为了公式化新的猜想以及从合适选定的公理及定义中建立起严谨推导出的真理。从这个角度看,数学实质上可以看作是公式化的推理方法,是一种数字化的逻辑学。

数学方法应用于法学,可以通过两个路径。其一、直接应用于法学领域的研究。其二、透过经济学的方法,即作为经济学的工具而进入法学。

法经济学的基本工具:成本――效用分析

与研究实物经济的方法一样,法经济学研究法的现象也是直接使用成本――效用工具。在不同的法经济家的研究中,使用的方法不同。边沁提倡以最小的花费或代价,取得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波斯纳则是以最小的代价或花费取得最大的财富,即财富最大化。人们对他们俩人都提出不少批评,但许多批评者并没有读懂他们俩人。包括波斯纳对边沁也有批评,恰好是他也没有完全读懂边沁。

实际上,他们俩人的观点是殊途同归,即边沁的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并不仅仅是哲学和伦理道理概念上的幸福概念,而是经济学角度的效用最大化的概念,边沁在多个场合针对人们的误解做过这种解释。而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物质财富的.最大化,它是包含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在内的全部利益相关的概念。

法经济学的对象:交易成本――法律成本

法经济学仍是法学,是以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法学。所以它的对象与其它法学一样,仍是法、法的现象及法的本质规定。大到法律制度、小到法条都可以进行研究。可以对宪法、民法、经济法、商法、诉讼法、刑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的一些大的原则进行分析,也可以对其中的一些具体的法条进行分析。具体到法律制度,抽象到立法思路。对拟立法的原则与内容可以预先进行法经济学的研究。既可以研究现行法律制度,又可以研究司法实践。

具体来讲,法的成本就是法律成本,它属于交易成本的大范畴内。()研究法的各种现象,实际上就是研究它们的各种条件或情况下的法律成本。

法经济学的目标:效用最大化――交易成本最小化

法经济学的目标是效用最大化。在波斯纳那里,是“财富最大化”。在边沁那里,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法经济学目标的计量工作是交易成本。交易成本这个范畴首先出现在制度经济学,用到法的研究领域,它可以具体化为法律成本。

法律成本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以一个法律为例,可以研究其立法成本,也可以研究该项法律的实施成本,受它影响的人的成本及发展方向与规律等。

法经济学的目标效用最大化,实质上就是使得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最小,从而提高社会活动的效率。效用最大化与法律成本最小化是同义语,是同一个事物的不同表示方法。

篇5:国际私法的对象、方法与范围问题

国际私法的对象、方法与范围问题

内容摘要:本文结合技术革命对国际民商事交流的影响以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发展的实际情况,主张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国际私法的对象和方法问题。

关键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方法,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

无论是作为一个部门法,还是作为一个部门法学,国际私法都有着悠久历史。一般认为,完整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产生于中世纪,其标志就是巴托鲁斯提出的“法则区别说”。尽管如此,国际私法尚有诸多基本问题仍然存在争议。德国著名法学家康恩(Franz Kahn)曾指出,国际私法是从书名页开始就存在争议的学科。[1] 在我国,对国际私法的研究也存在同样情况。旧中国国际私法学领域如此,[2] 现在也是如此。[3] 但国际私法的所有各类争议,首先是从国际私法的对象及方法开始的,也正是基于对国际私法对象和方法问题的认识不同,学者们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也形成了自己的认识。

笔者拟从技术革命对国际私法的影响这一角度,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理论分歧现状

从以下关于国际私法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学者们在国际私法对象及方法问题上的.分歧。

德国学者努斯鲍姆在其《国际私法原理》一书中指出:“国际私法,或冲突法,从广义上讲,是处理涉外关系的私法的一部分。”新中国第一本统编《国际私法》教材也认为:“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的部门。”[4] 这一定义是从国际私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着眼的。

德国学者马丁。沃尔夫则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在同时有效的法律体系中,决定哪个法律体系应该适用于一些特定的事实”。[5] 我国李浩培先生也认为,国际私法是“指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相互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6] 这一定义是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考虑的。

英国学者切希尔和诺斯认为,国际私法是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判定:第一,法院在什么条件下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第二,应适用哪国法律来确定各类案件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三,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承认外国判决,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外国判决所赋予的权利可以在英国得到执行。[7] 显然,这一定义是从司法角度并结合国际私法的内容或规范来进行的。

另外,还有其他四种代表性的定义:(1)“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8](2)“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灭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法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9] 这两个定义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的一个部门,而且,国际私法的规范包含统一实体法;(3)“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由法律适用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所组成,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进行司法保护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10] 这一定义也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的一个部门,但统一实体法规范不是国际私法的规范;(4)“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民事关系的国际法的一个部门。它是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不同国家之间法律冲突的、确定国际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以及解决国际民事争议的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的总称。”[11] 这一定义与第(2)和第(3)的主要不同点在于,它强调国际私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部门。以上四种定义都是从综合角度来考虑的。

可见,关于国际私法的对象问题,虽然学者们都认为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但在调整对象的范围上,则存在差别。一种主张国际私法的对象是所有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另一种则主张国际私法的对象只是会产生法律冲突的那部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基于对国际私法对象的认识,理论界关于国际私法的方法问题,同样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国际私法的方法包括直接调整方法;[12] 另一种则认为国际私法的方法只有或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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