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垃圾厂建设与收费制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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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垃圾厂建设与收费制度通知

篇1:全市垃圾厂建设与收费制度通知

全市垃圾厂建设与收费制度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生活垃圾处理厂建设,尽快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根据6月上旬省住建厅、监察厅对我市垃圾处理工程督导检查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是改善环境质量,增强城市功能,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统筹规划和发展的重大举措,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切身利益。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成区面积和城市人口快速增加,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直接影响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各县(市)要充分认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作为执政为民、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措施,积极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和产业化发展,切实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高环境承载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加快建设进度

要制定建设进度时间表,落实责任,倒排工期,到20xx年底确保各县(市)都建成1座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厂。市垃圾处理厂焚烧发电项目20xx年底建成投入使用;禹城市、乐陵市、平原县、夏津县、武城县垃圾处理厂于20xx年9月底前开工建设;宁津县、齐河县垃圾处理厂确保20xx年12月底前具备填埋条件,20xx年2月底前通过环保验收;陵县、庆云县于20xx年底前完成无害化垃圾处理厂建设并投入使用;临邑县要加快垃圾处理厂的升级改造,并尽快投入使用。此次省住建厅、监察厅督导检查中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的县(市),在7月2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汇总后报省住建厅、监察厅。

三、严格工程质量

(一)规范施工管理。全面推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质量监督制和项目监理制度,在项目选址与建设过程中,要减少土地资源消耗和避免污染水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均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二)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厂要重点建设填埋库区、渗滤液收集池、防洪沟(坝)、垃圾坝等主体工程,填埋库区主要建设库区构筑面、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导排系统、气体疏导系统和雨污分流系统、道路交通系统、填埋作业系统、环境监测系统和计量系统,完善作业设备,配套建设管理区和污水处理区。已建成的卫生填埋场,凡渗滤液导排处理、雨污分流等设施不配套的,20xx年底前必须完成配套建设任务。垃圾焚烧设施建设要采用先进可靠的技术及设备,确保烟气排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强化质量监管意识。建立完善质量监管体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所选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城市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生活垃圾处理厂建成后,县(市)辖区内生活垃圾要全部运送到垃圾处理厂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集中处理,确保集中处理率和无害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5%。

四、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根据国家计委等4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省物价局《关于加快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要求,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执行;其余县(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同意后执行。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责任,强化督导。各县(市)要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建设列入政府工作重要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政策、强化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建设情况实行定期调度通报制度,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当,导致建设进度缓慢、未能按期完成任务、运行和管理不到位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向前推进。各级发改、公安、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环保、建设、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选址、立项、环评、建设、筹资等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篇2:福州市与台北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比较

福州市与台北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比较

摘要:将福州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与台北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进行比较,结果表明:垃圾收费从量制在环境效益与公平方面优于定额制.作 者:邱寿丰    Qiu Shoufeng  作者单位:闽江学院公共经济学与金融学系,福建,福州,350108 期 刊:环境卫生工程  ISTIC  Journal: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ENGINEERING 年,卷(期):, 16(6) 分类号:X196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    收费制度    定额制    从量制   

篇3:制度建设与制度创新

制度建设与制度创新

而经济发展的环境条件与制度有直接的相关性。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是 规范人们行为的系列准则,它的基本功能是在一定的框架下鼓励人们积极地、放心地去 干什么,约束人们不能去干什么。对于经济发展而言,制度也有优劣之分,那些能够促 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系列行为准则属于好的制度,否则就是属于坏的制度。好的经 济制度能够减少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所处环境的不确定性,增强人们对未来的预期,降低 交易成本,保护产权,促进生产性活动。不利于经济发展的系列环境条件,往往是与坏 的制度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更直接地说,是由坏的制度直接造成的。例如,坑、蒙、拐 、骗的市场交易环境,要么是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要么是制度执行不力导致的,更 有可能是坏的制度激励的结果。因此,优化经济发展的环境,首先得优化制度,从一定 程度上,两者是等价的,优化了制度也就等于是优化了环境。

能够起到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制度无外乎来源于三条途径:一是相关制度的继承,即 对历史上形成的有利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制度安排让其进一步发扬光大;二是制度移 植,将别的国家或地区形成的相关制度安排移植进来;三是制度创新,就是制度发明。 从维系市场经济发展的系列制度来说,能够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制度, 主要是创新了的制度。这主要是因为,各国、各地区在不同的阶段经济发展所处的经济 条件和人文社会环境不同,对历史遗留下来的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相关制度的安排需要在 创新中继承;对于外来的制度安排,也要在改造的基础上借鉴,而不是简单地全盘照抄 照搬。

那么,如何通过制度规范和制度创新来优化相关的经济发展环境呢?

第一,规范政策制定和实施程序,优化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政府政策是决定和影响 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政府政策对经济发展的阻碍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现 有的政策与经济发展相抵触,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二是政府政策朝令夕改, 缺乏基本的稳定性;三是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在各个环节被曲解或任意塞进人为意志;四 是激励经济发展的政策难以制定和落实;等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制度创新,规范 政策的制定程序、强化政策的实施程序、监督政策的落实程序。

第二,切实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的服务环境。经济发展的服务环境 由多方面的内容构成。首先是管理服务,它是由政府提供的',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取决于行政管理体制的制度安排;其次是商业性服务,它是由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性组 织提供的;第三是社会服务,它是由社会非政府性、非商业性的公益性组织提供的,取 决于社会公益性组织的发展状况。它们共同构成经济发展所面对的服务环境。服务环境 的优劣关键在于管理服务的水平。优化管理服务,就必须切实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通过管理制度创新,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府和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的改善,提高 办事效率和办事水平。

第三,强化立法、执法、守法的制度体系,优化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各种法律是属 于正规制度安排的主体部分,是经济发展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只有通过立法、执法、 守法的系列制度创新,才能够营造出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在营造法制环境 过程中,立法是前提,执法是关键,守法是保证。这三个环节都需要系列的相关制度创 新来实现。

第四,推进市场制度创新,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市场经济的最基本原则是 等价交换、公平竞争。维护这一原则,保障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作保证。因此,需要通过系列制度创新,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 系。

第五,促进非正式制度变迁,优化经济发展的人文社会环境。在新制度经济学中,习惯、传统、道德、意识形态等属于非正式制度,在规范和调节人们行为关系中发挥重要 作用。当

[1] [2]

篇4:经济人与制度建设

经济人与制度建设

对中国来说,制度建设的根本在于如何形成“法治”社会.而“法治”社会的形成,又是诸多合力共同作用的'结果.在此,本文将试图利用公共选择理论中“经济人”范式所提供的一些启发来探讨“法治”社会的某些根本认识问题.

作 者:杨春学 YANG Chun-xue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所 刊 名:云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YUNNAN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1(1) 分类号:B82-053 关键词:经济人   偏好   伦理   制度  

篇5:幼儿园调整收费制度的公示通知

幼儿园调整收费制度的公示通知

根据国家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和劳动保障法的正式实施,结合当前社会的物价水平,我们决定对收费制度进行必要的修订,具体项目的标准如下:

一、日托生

一餐两点标准:***元/月(其中学费***元/月);

二、接送费:***元/月;

三、生活费等部分按照原来的标准不变。

四、新的收费制度自20**年*月*日起执行。

具体项目及其标准详见各班级门口或者接待室里公布的'收费制度。在新的收费制度执行执行之前,办理入园缴费手续的学生仍然执行原来的收费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

特此公告通知。

**幼儿园

20**年*月*日

篇6:进一步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的通知

保监厅发〔〕23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加大新闻发布力度,强化声誉风险管理,提升保险监管和行业透明度,维护保险行业形象和市场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通知如下:

一、推进新形势下发言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是适应新闻舆论工作新形势的内在要求,是适应保险行业快速发展新阶段的现实需要。要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提升保险监管公信力;主动引导社会舆论,防范保险行业声誉风险;不断深化公众宣传,树立保险行业良好形象,为加快现代保险强国建设提供有力的新闻舆论支撑。

二、推动新闻发言人工作规范化。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快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各项工作制度,通过新闻发言人做好重要政策法规解读、权威发布重要信息、主动回应公众关切。要以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为抓手,把新闻发布工作、舆论引导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为提升保险行业软实力提供制度保障。

三、打造高素质发言人队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通过相应的组织程序,选任1-2名政治意识强、业务精通的负责人担任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熟悉本单位全面情况,具备突发事件处置经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表达、沟通能力,善于与新闻媒体打交道。

四、健全新闻发言人工作机制。要根据本单位工作重点,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工作机制,明确新闻发言人的工作职责,明确新闻发布的`基本形式、主要内容、工作程序。健全新闻发布内容审查机制、舆情监测和应对机制,确保新闻发布的内容审查、舆情跟踪、效果评估等工作有序进行。

五、构建立体化的传播载体。新闻发言人要尊重新闻传播规律,创新理念、形式、方法、手段,增强新闻发布效果。综合运用新闻发布会、集体采访、网络访谈、答记者问等多种形式,扩大发布信息受众面。注重通过数据、图解、案例等方式,加强保险行业正面宣传。主动适应新媒体发展趋势,推进网站和微博、微信、客户端建设,提高保险新闻传播力。

六、加大新闻发布协调力度。新闻发言人要加强与各级新闻宣传、网络信息主管部门的密切联系,接受其指导和协调,及时通报本单位新闻发布、安排记者采访等情况。听取新闻媒体对本单位新闻发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持续改进新闻发言人工作。积极参与保险行业新闻发布会,大力支持各类新闻宣传工作平台建设,共同打造保险行业新闻宣传矩阵。

七、加强新闻发言人履职保障。各单位要把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抓紧配齐配强新闻发言人。为新闻发言人掌握相关信息提供便利条件,确保其参加重要会议、掌握相关信息,参与重大事件处置。为新闻发言人配备必要的工作资源和人员,支持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

八、提升新闻发言人履职能力。各单位要支持新闻发言人参加新闻宣传和网络信息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社团组织的培训、交流和协作。加强对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突发事件和重大声誉风险应对演练,不断提高新闻发言人的政策把握、舆情研判、解疑释惑、回应引导能力。新闻发言人要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努力成为全媒体、专家型人才。

九、推动新闻发言人制度落到实处。保监会将加大全行业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力度,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评估、通报各保监局、保险社团组织新闻发言人相关工作情况。探索把各保险公司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开展新闻发布的情况纳入声誉风险监管评价。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推动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和新闻发布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各单位应于5月30日前,确定新闻发言人并向保监会办公厅备案登记(见附件),同时报送本单位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工作办法等制度性文件。新闻发言人变更情况要及时向保监会报备。保监会将通过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保险行业新闻发言人名单、职务和联系方式。

附件:新闻发言人备案登记表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5月11日

附件

新闻发言人备案登记表

篇7:社会转型与制度文明建设

社会转型与制度文明建设

社会转型时期暴露出来的深层矛盾和问题根源于缺乏合理的制度安排;加强制度文明建设能够营造健康的经济社会秩序,协调利益关系,整合各种社会力量,把人们的行为导向有利于社会转型的.良性远行的轨道;为此,制度文明建设必须坚持目标合理性和过程合理性的统一,把握制度选择、创新的历史坐标和文化继承的统一.

作 者:陈纯仁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副教授 刊 名:湖南社会科学  PKU英文刊名:HUNAN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5) 分类号:B824 关键词:社会转型   制度   制度文明  

篇8: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中的问题与对策

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中的问题与对策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生活垃圾排放量迅速增加,如北京市1978年生活垃圾的清运量为 104万吨,到增加到487万吨(按车载吨位统计)。日益增多的垃圾堆放场所和处理设施,不仅耗费巨额资金、占用大量土地,而且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由于垃圾处理费用的不断增加,每年用于处理垃圾的资金对国家财政带来很大压力,因此世界上很多国家先后对生活垃圾实行了收费政策,以达到补偿垃圾处理费用和促进垃圾源头减量的双重目标。我国的`一些大城市,如北京等地也已经开始或正在着手制定垃圾收费政策,这无疑对于将垃圾管理纳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缓解垃圾处理中的资金短缺压力等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作为一种环境政策,如何使生活垃圾收费产生其应有的效果,仍然有一些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作 者:江源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资源科学研究所 刊 名:科技导报  ISTIC PKU英文刊名:SCIENCE & TECHNOLOGY REVIEW 年,卷(期): “”(6) 分类号:F407 关键词: 

篇9:福泉高速收费系统建设实践与体会

福泉高速收费系统建设实践与体会

福泉高速公路是我国“九五”期间的重点建设项目,位于同三线福建段中段,全长165.91公里(含连接线11.49公里),全线设有10个征管所和2个监控分中心,于“国庆”前夕建成通车并投入运营.今年,伴随着福泉高速公路通车运营10周年,收费系统建设和发展也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10年来,福泉高速公路收费系统建设从运营实际出发,坚持以提高车道通行能力、减轻收费员劳动强度和提升文明服务水平为目标,积极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为收费管理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支撑平台,发挥了显著作用.

作 者:刘伯海  作者单位:福建省福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刊 名:中国交通信息产业 英文刊名:TRANSPORTATION INFORMATION INDUSTRY 年,卷(期): “”(5) 分类号:U4 关键词: 

篇10:浅析KTV收费事件与我国著作权收费制度的完善

浅析KTV收费事件与我国著作权收费制度的完善

浅析KTV收费事件与我国著作权收费制度的完善

(作者:苏杰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email―winner03@163.com)

摘  要:  近期发生的KTV收费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针对此次事件中涉及到的法律和实践问题,本文分析了收费作品的法律性质、收费的权利依据,以及本次收费方式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此次事件暴露了我国在著作权收费问题上具体制度的缺失,本文从作品权利人和作品使用者两个方面入手,探讨了完善我国著作权收费制度的若干具体制度建设问题。

关键词:  著作权收费  作品独创性  放映权  集体管理  诚信制度

一、  事件背景

3月1日,属于国际唱片业协会会员的环球、华纳、百代等49家中外唱片公司委托北京天为、盈科两家律师事务所发出一份律师函,矛头直指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一万多家KTV经营者(律师函中把经营者分为三类:专业KTV歌厅、带卡拉OK设施的夜总会、酒吧等同类场所。本文统称为KTV经营者),要求众多KTV经营者为其在营业中播放上述唱片公司的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及卡拉OK作品的行为支付放映权使用费。根据经营者类型的不同,每部作品的收费标准从7千元到12万元不等1。

国内多家新闻媒体对KTV收费事件表现出极大的关注,纷纷报道了此事。一时间,这份薄薄的律师函犹如高悬在KTV经营者头顶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立即在经营者中间引起轩然大波,群情激愤者有之,谋求和解者有之,等待观望者亦有之。

二、  对KTV收费事件的几点质疑

笔者认为,相对于近期发生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北京长安商场播放背景音乐侵权案、正东唱片公司诉北京市纯音歌舞公司MTV侵权案以及新力唱片公司状告“钱柜”侵权使用MV案2,此次收费事件波及面最广、影响最大。因此,更值得我们在法律和实践操作层面进行深层次的思考。

(一)本次事件所涉作品的性质及收费的权利依据是什么?

在律师函中,唱片公司主张KTV经营者播放的MTV、MV及卡拉OK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侵犯了唱片公司享有的放映权。笔者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独创性(originality)的理论做具体的分析。

根据著作权法理论,一部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才能给予保护。作品的独创性是指基于作者在作品的创作过程中投入的某种智力性劳动,而使作品具有的最低限度的创造性3。郑成思先生认为,在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问题上,大陆法系是看作品中是否含有作者的“个性”,英美法系则是看作品中是否包含作者的“判断”4。在美国的版权司法判例中,作品具备独创性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是,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其二是,作品至少要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minimal  degree  of  creativity)5。在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Fiest案中,法官认为,一个电话簿的名单如果采取按照字母顺序排列这种通常做法(common  practice),尽管该电话簿是其制作者独立完成的、也付出了劳动,但仍不具有独创性,原因就在于“按照字母顺序排列”这种通常做法达不到版权保护所要求的“最低程度的创造性”6。在此,让我们结合著作权法的上述理论和司法判例来分析一下MTV、MV和卡拉OK形式作品的性质。

1、  MTV与MV作品的性质及其收费的权利依据

MTV与MV作品不同于音乐作品,因为它们不仅有声音,还有画面,表现为一种音画组合体。但是这种音与画的组合又不是随意的,MTV与MV作品画面部分的诸要素如人物的造型和动作、布景、镜头的色调和拍摄角度等,都是为声音部分(即歌曲)服务的,都是为了充分表达歌曲的思想内涵。例如,广受大家喜爱的MTV作品《辣妹子》,其歌曲的旋律、歌词、歌手宋祖英甜美的歌声与精心设计的一群用红辣椒装扮的少女在河畔舞蹈的画面交相辉映,融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使观众既欣赏到了动听的歌曲,又看到了歌曲中唱到的辣妹子那活泼可爱的形象。因此,MTV与MV作品中音与画的组合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或“判断”,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1项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虽然一部MTV与MV作品的片长通常只有五分钟左右,但其摄制过程、摄制方法与一般的影视作品基本相同,只是要简单一些。因此,基于其表现形式和摄制方法上的特征,MTV与MV作品应当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0项规定:“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既然唱片公司的MTV与MV作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那么,唱片公司对于自己的这类作品就当然享有放映权。KTV经营者在其营业场所公开播放唱片公司MTV与MV作品的行为进入了唱片公司放映权的`控制领域,唱片公司有权依据放映权要求KTV经营者支付使用费。

2、  卡拉OK作品的性质及其收费的权利依据

卡拉OK作品在表现形式上与MTV与MV作品相同,也表现为一种音画组合体,但是其音与画相组合的情形要复杂一些。卡拉OK作品通常有两种形式:音画有关联的卡拉OK作品和音画无关联的卡拉OK“作品”。

音画有关联的卡拉OK作品多见于播放影视作品主题歌曲的情况。此时,伴随主题歌曲的画面选自同部影视作品的若干镜头,卡拉OK作品的制作者把主题歌曲与反映该影视作品情节的若干镜头有选择地编排在一起,这种特定的选择、编排包含了制作者的取舍和判断,因此,这类卡拉OK作品具有独创性。虽然其制作过程比起MTV与MV作品要简单一些,但考虑到它们在表现形式和制作方法上的基本相同,所以笔者认为,将此类卡拉OK作品归入“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较为适宜。如果唱片公司制作此类卡拉OK作品时事前取得了影视作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授权7,则唱片公司作为著作权人,有权依据放映权对于KTV经营者在其营业场所公开播放此类卡拉OK作品的行为收取使用费。

音画无关联的卡拉OK“作品”具有音画组合随意性的特点。例如,伴随一首爱情歌曲的画面,既可能是一组城市风光、也可能是海滩风景或者是歌手的演唱会情景。这种组合的随意性难以反映制作者在制作过程中的选择和编排的创造性因素,因此不具有独创性,不能成为作品,这也是为什么要给该类“作品”打上引号的原因。但同时也要看到,唱片公司为制作此类卡拉OK“作品

”毕竟也“额头流汗”了,它为此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技术劳动,从而为歌曲的传播做出了贡献。所以笔者认为,唱片公司可以就此享有邻接权。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3项的规定,“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音画无关联的卡拉OK“作品”符合该项规定,应属于录像制品,唱片公司如果是合法的首次录制者,可以享有录像制作者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录像制作者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见,KTV经营者在其营业场所公开播放唱片公司录像制品的行为并不属于录像制作者权的控制领域。故而,唱片公司收取该部分的使用费没有权利依据。

(二)唱片公司此次收费方式的不利后果有哪些?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唱片公司的大部分收费主张是有权利依据的,然而“理直气壮”  的唱片公司在此次事件中采取的收费方式是否妥当却是一个很值得疑问的问题。笔者认为,这种方式至少会产生以下不利后果:

1、  唱片公司将付出高昂的收费代价

唱片公司要实现收费的目的,首先要了解自己作品被使用的准确信息,其次还要在收费标准上与KTV经营者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预见,面对全国20多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范围内数量庞大的KTV经营者,唱片公司虽然是在国际唱片业协会的大旗下统一行动,且有专业律师的协助,但要完成这两项工作仍然会困难重重。相对于由在收费方面具有独特优势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该类组织的优势将在下文说明)来操作此事,唱片公司为此次收费支付的成本要高出许多。

2、  不利于唱片公司和KTV经营者之间双赢局面的形成

有学者认为,音乐作品“一对多”的传播方式决定了其市场份额主要由作品“载体流通的市场份额、脱离载体向公众表演的市场份额、向公众播放的市场份额”三部分构成8。唱片公司的MTV、MV及卡拉OK作品  同样也可以通过“一对多”  的方式传播,而在KTV歌厅的播放正是这样一种方式,因此其MTV、MV及卡拉OK作品的市场份额也主要由这三部分构成  。  KTV经营者固然可以从公开播放唱片公司作品的行为中营利,但它同时也起到了扩大唱片公司作品的市场份额、提升作品商业价值的作用。可见双方“合则两利”,本应是一种双赢的合作关系。而唱片公司此次采取的大范围发放措辞严厉的律师函的做法,显然是对发展双方今后的合作关系欠缺考虑,增加了KTV经营者的对立情绪。即使唱片公司真的提起诉讼并且“战而胜之”,也难免会造成赢了今天的官司、丢了明天的市场的不利后果。

三、  关于完善我国著作权收费制度的若干思考

著作权法的发展历史表明:科学技术的进步在催生出大量新的作品种类和新的作品使用形式的同时,又在不断削弱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实际控制能力,最终会打破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原有的平衡状态。就我国当前而言,除了科技因素以外,诸多社会因素也不应忽视:一方面,社会公众对精神消费需求的增长带动了文化产品生产和消费领域的繁荣,著作权人作品的商业价值也随之迅速提高;另一方面,置身于知识经济浓厚氛围之中的著作权人,著作权意识也显著增强,保护自身著作权的需求日益迫切。以KTV收费事件为代表的一系列收费纠纷的接连发生绝不是偶然的,这些纠纷从现象上看,是作品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经济利益的激烈碰撞,实则反映出在当前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科技因素和诸多社会因素对我国现行著作权收费制度的严峻挑战。

著作权法的发展历史还表明:科技的迅猛发展、社会生活的飞速变迁向著作权法提出挑战之际,也正是著作权法理论和具体制度推陈出新、臻于完善之时!在此,笔者尝试从作品权利人和作品使用者两个方面,对于如何完善我国著作权收费制度谈几点浅见:

(一)  作品权利人方面的完善

笔者认为,应尽快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相应的配套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代表著作权人利益的非营利性组织,它对于著作权人授权由其管理的作品可以行使监督作品的使用情况、与使用者开展谈判、收取使用费并在著作权人之间分配等职能。实践证明,对于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等这些著作权人在事实上很难有效控制的“小权利”,引入集体管理制度是最恰当不过的了。WIPO在1990年发表了一份关于集体管理的研究报告,其中既谈到了集体管理制度带给著作权人的好处,也谈到对作品使用者的好处9。这些好处总结包括:(1)能使著作权人无法或难以单独控制的权利(如表演权)仍然保持专有权利的性质,因而是一种比非自愿许可(non-voluntary  license)更加可取的选择;(2)可以降低谈判、监督作品使用以及收费的成本;(3)使用者能以更简单和更便宜方式获得对作品的使用。

正是由于集体管理制度的诸多优点,所以在文化产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集体管理组织也随之非常发达。反观我国,专门管理此次收费事件中唱片公司的音像类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至今尚处在筹建阶段10,对于权利人与使用者最易发生纠纷的收费标准问题也没有建立高效率的解决机制。有鉴于此,我国应尽快建立音像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拟议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条例也应早日出台,从而为频繁发生的收费标准纠纷提供一套合理、高效的解决机制。有学者建议通过设立特别仲裁庭和裁判所来解决此类纠纷11,笔者认为这两种方式兼顾了裁决的权威性和快捷性,应当体现将来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条例之中。

(二)作品使用者方面的完善

严格地说,作品使用者方面的完善不属于著作权法的管辖领域,但这方面制度的完善对于在我国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著作权收费或者说使用制度所发挥的作用同样不可低估。

1、  发挥行业协会的应有作用,实现“集体对集体”的作品授权使用方式。

由代表作品使用者利益的行业协会出面与集体管理组织签定一揽子许可合同,是文化产业发达国家的作品使用者获得音乐和音像作品使用权的成功做法。行业协会的介入,有利于节约谈判时间、争取到更合理的使用费用,从而维护各个使用者的利益。例如在德国,由使用者的行业协会与德国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组织GEMA签定的一揽子协议,能够使作品使用者在付费上得到比一般合同低百分之二十的优惠12。在我国,目前的作品使用者行业协会还未能彻底摆脱政府机关附庸的地位,难以真正发挥本行业利益代表的应有作用。因此,努力减少行业协会的政府色彩,使其转变成一个能够代表作品使用者整体利益的自律性民间组织,也是完善我国著作权收费制度的重要一环。

2、  完善诚信制度,建立作品使用者的知识产权信用记录。

现代社会既是市场经济又是知识经济。市场经济环境下,制度化的诚信等级犹如市场主体的“第二张身份证”,某个方面信用不良的市场主体面临的是交易机会减损的巨大危险。而在知识经济时代,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已成为重要的无形财产,漠视他人知识产权、非法使用他人知识产品而不支付费用的行为,与损害他人有形财产的行为在性质上同样严重。所以,笔者建

议,在构建我国的诚信制度时,应在每个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中设立专项的知识产权信用记录,把对他人知识产权的尊重情况进行量化。这样一来,作品使用者顾及到不良信用记录带来的交易机会减损的风险,就会在使用他人作品时,以积极主动的态度获得著作权人或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并支付使用费,从而有助于减少双方纠纷的发生。

3、  作品使用者应建立处理突发侵权通知的反应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著作权无形性的特点使得作品使用者即使尽到了适当的注意义务,也难免发生侵权或被指控为侵权的情况。如果作品使用者事先建立起处理突发侵权通知的反应机制,那么,当出现类似本次KTV收费之类的突发事件时,自己内部的或行业协会的著作权法律部门、有服务关系的知识产权律师就能够立即做出反应,使作品使用者能够从容应对。笔者认为,这样做的好处是:首先,事前设立的专业部门或人员既熟悉著作权方面的法律知识,又熟悉使用者的经营情况,所以能及时提供应对策略,减少突发事件对使用者经营的负面影响;其次,能够限制著作权人权利的滥用,为使用者避免不合理的使用费支付,还能避免使用者把这笔不合理费用再进一步转移到消费者身上。因而该反应机制不仅有利于使用者自身,还间接维护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余  论

“树欲静而风不止”。此次KTV收费事件会以何种方式、何种结果了结,看来还有劳各位看官耐心等候。然而无论怎样,包括这一事件在内的多起著作权收费纠纷时刻提醒着所有关心、热爱著作权事业的人们在著作权法律制度之内和之外进行认真的思考,以便在我国早日形成一个运转流畅、兼顾各方利益的著作权收费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  网易网  《唱片公司向KTV索赔**》  biz.163.com/special/k/ktvok.html

2  同上

3  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  法律出版社,8月第一版,第31页

4  郑成思:  《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1月第二版,第369页

5  麦克约翰(美):《知识产权法:案例与解析  》  中信出版社  ,年8月第一版(影印本),

第11页

6  同上,第12页

7  至于侵权创作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各个国家的态度不尽一致。详见郑成思  《知识产权法》  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二版,  第376--377页

8  钟瑞栋:  《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法理思考》  中国民商法律网网址:

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3397

9  WIPO  :  《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  of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WIPO,1990  P6

10  齐相潼: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问题初探》  《中国版权》2003年第1期第34页

11  周  林:  《对我国版权集体管理条例的探讨和建议》  选自《版权集体管理及其立法研讨会论文集》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主办  10月,北京

12  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  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第一版,  第213

篇11:制度建设与制度创新“能力本位”理念与制度创新

制度建设与制度创新“能力本位”理念与制度创新

当今时代我们面临两大挑战:一是如何才能巩固社会主义的地位?二是如何才能巩固中 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这实际上也是我们必须思考和解决的两大根本性问题。

用陈旧的理念、思维方式和体制是解决不了这两大问题的。要解决这两大问题,要求 我们的发展有新思路,改革有新突破,开放有新局面,各项工作有新举措。因此,我们 必须在理念、思维方式和制度、体制上实现框架性转换。具体来说就是:

一是要确立能力本位的发展理念。我们正在建立市场经济新体制。市场经济由市场配 置资源,具有自己的逻辑,必然注重平等的市场竞争。市场竞争实质上是能力竞争,这 意味着有为才有位,实力决定一切。这就应该进一步注重个人后天的努力奋斗和能力发 挥,注重人的个性、独立自主性以及人的素质和业绩。由此,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冲破“ 官本位”的价值观,确立“能力本位”的核心价值观。这种价值观有利于培养人的实力 、自立、民主、创造个性、主体性和业绩意识,这些现代意识和人格有利于促进我国现 代化建设和发展。据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要解决以上两大根本性问题,就必 须确立“能力本位”的新的发展理念,使社会的制度、体制、机制等围绕着充分发挥人 的.能力来设计、安排和评价。

二是要实行思维方式的转换。这是围绕能力本位的核心理念而进行的。传统社会的思 维方式主要是两极对立思维、给定论思维和客体性思维,它注重先天给定和等靠要,注 重出身、门第、血统和身份等先天背景;注重“两极对立”和“对着干”。这种思维方 式影响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巩固。我们应反映现代化建设的时 代精神,确立现代性思维方式,也就是要确立实力论、共生论、作为论和主体性的思维 方式。主张靠人的后天努力奋斗、能力发挥和有所作为成为自己、实现自己和确立自己 ;要追求互利共生双赢;要以反映时代先进性的要求来提高自我的主体素质。这些思维 方式可以进一步推进思想解放,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以及积极性创造性, 焕发广大人民群众的潜能,从而为巩固中国社会主义和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地位提供新 思路、增添新力量。

最后是以“能力本位”为核心理念进行制度创新和体制创新。这是最主要的。理念和 思维方式的转换最终要落实到制度创新上来。传统的社会运作机制主要是权力本位。这 种运作机制易挫伤人的积极性创造性,阻碍基本现代化的实现。由此必须进行制度创新 和体制创新,主要是干部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的创新。随着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随着 我国市场经济广度和深度的推进,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日益明显,日趋需要大胆选用 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且凭能力和业绩立足的人才。这样做,本质上即确立选贤任能 或“能力本位”的干部人事制度。这种制度创新必将集中全国人民的智慧和力量,鼓励 大家一心一意谋求发展,有效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进而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拓宽 新的发展空间。

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实质上是鞭打快牛。要鞭打慢牛,必须实行分配制度的创新,也 就是要解决人的创新劳动、创新能力和其他生产要素的贡献在分配中的地位,既应把人 的创新能力及其贡献作为分配的根据和尺度,也应把进一步发挥人的创新能力作为分配 体制创新的目标,并放手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只有这样,才能极大焕 发人的创造潜能和发展潜力,从而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党的建设注入新的活力。因为进行 制度创新的目的和目标,就是把人力资源能力建设作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途径和 新的发展思路。进入21世纪,世界范围内日趋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根本上就是人的素 质、人的创新能力和人才的竞争。反映这种发展趋势,江泽民同志在上海召开的 全球APEC会议上,明确提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思想,认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是中 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这实际上为我们找到了一条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途径。 农业社会,土地和人口是社会发展的关键要素;工业社会,资本和劳动以及自然资源成 为社会发展的关键要素。进入高科技的知识经济社会,人的知识、智力和创新能力才真 正成为全社会运作的主体和核心,成为社会的第一资本、第一资源。历史发展表明,社 会历史越往后发展,人及其创新能力在社会历史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就越增大。显然, 知识经济社会必须把充分正确发挥每个劳动者的创新能力作为基本原则。因此,我们应 与时俱进地注重人力资源能力建设,要逐步实现由过度消耗自然资源和物质资源的发展 战略向以开发人力资源为核心的发展战略转变。

篇12:阿里“合伙人制度”与战略董事会建设

阿里“合伙人制度”与战略董事会建设

作者:鲁桐党印

清华管理评论 2015年07期

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以250亿美元融资额创下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IPO)的全球纪录,并很快成为市值仅次于谷歌的世界第二大互联网公司,按市值排名的世界第六大公司。

然而,阿里曾被香港证交所拒绝上市,上市之路一波三折,掀起了关于创新型公司上市条件、上市规则、公司治理制度安排的广泛讨论。围绕阿里上市,各界议论纷纷,但有一个关键问题绕不过去,即“合伙人制度”。

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即一个合伙人团队可以提名董事会半数以上的董事,通过影响董事会成员组成,保持对重要事项的控制权和决策权。合伙人总数没有限制,当选合伙人需满足一定条件,并由3/4以上现有合伙人投票同意。当然,阿里的“合伙人”不是一股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一般意义上的合伙人是公司的大股东,合伙人以其资产合伙投资,合伙经营,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而阿里“合伙人”并非公司的大股东,并不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今阿里已经上市,但关于该制度的讨论仍不会终止。该制度的本质是什么?愿景是什么?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有哪些?这些问题值得关注。

“合伙人制度”的本质:解决两权分离问题

阿里之前希望在港交所上市,但是被拒绝,原因是“合伙人制度”违反了同股同权原则。具体而言,上市时马云和蔡崇信分别持股8.8%、3.6%,董事和高管团队持股14.6%,合伙人持股比例不足30%,却可以提名半数以上的董筝,而香港上市公司中,一般任何股东都可以提名董事,阿里相当于给予合伙人“特别提名权”。并且,即使以后阿里增资扩股,合伙人的“特权”也不会因持股比例下降而减少,其他股东对公司决策的发言权有限。“合伙人制度”及其衍生规定对其他股东尤其是小股东而言是不公平的,不符合公司治理的一般准则,这是港交所拒绝阿里IPO的理由。同意阿里上市意味着要改变市场规则,而修改市场规则牵一发而动全身,让公众和监管部门迅速接受阿里的治理实践,绝非易事。

但是,美国证监会及纽交所接受了阿里的“合伙人制度”,这反映出美国资本市场的包容性,也反映出美国资本市场对自身监管体系的自信,自信有诸多方法保护投资者。美国资本市场遵循“披露即免责”的信条,以信息披露为监管主线,要求公司进行全面的风险提示,由投资者决定是否购买其股票,只要投资者认可其治理结构,愿意承担其风险,这种交易就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美国的做法给予了风险偏好型投资者更多的选择机会,保证机会平等,但不保证权利平等。其实,类似阿里巴巴的公司创始人及其团队实现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情况在美国上市公司中并不鲜见,在标普500指数公司中,有6%的公司采用通过二元股权结构,实现公司创始人和创始团队、高管层对公司的绝对控制,谷歌、福特汽车、华盛顿邮报、纽约时报、VISA、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Facebook等无一例外。

Facebook招股书中设计的双层股权结构,将普通股分为A系列普通股和B系列普通股,其中一个B系列普通股对应十个投票权,而一个A系列普通股对应一个投票权,A级股和B级股在分红派息,以及出售时的现金价值上完全一致,唯一的区别就是代表的投票权不一样。扎克伯格等Facebook的高管通过持有B系列普通股来放大其对公司重大决策的控制权。

考虑到投资者的需求,Facebook的双层股权设计对比其他公司的方案做了部分改进。例如,在Google的双层股权方案中,只有高管和公司内部人才能够持有B级股,外部投资者无论何时成为公司股东,一律只能持有A级股票。而Facebook对于上市前的股东给予B级股,这样更能够赢得机构投资者的欢迎。Facebook上市前共发行了1.17亿股A级股和17.59亿B级股(包括此前所有已发行优先股转换的B级股,这部分B级股占5.46亿股)。其中,公司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克・扎克伯格持有5.34亿B级股,占B级总数的28.4%。

为了解决持有B级股的投资者可能集中控制权的风险,Facebook引入投票代理协议。根据Facebook招股书中披露的内容,此前十轮投资Facebook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都需要同Facebook签订这份表决权代理协议,同意在某些特定的需要股东投票的场合,授权扎克伯格代表股东所持股份进行表决,且这项协议在IPO完成后仍然保持效力。这部分代理投票权为30.5%,加上其本人所拥有28.4%的B级股,扎克伯格总计拥有58.9%的投票权,实现对Facebook的绝对控制权。

通常而言,企业上市是为了融资,但阿里似乎并不是这样,因为阿里并不缺乏资金。除了庞大的自有资金,如果阿里愿意,可以有很多其它的融资渠道。那么,阿里为什么要上市?2005年雅虎以“10亿美金+中国雅虎”收购阿里巴巴40%的股份后,马云团队获得资金,但控制权被削弱。此后,为赎回雅虎股份,马云团队费尽周折,并于2011年发生了收回支付宝股权的事件。虽然收回支付宝股权是为了获取监管部门的牌照,也是为了支付宝的长远发展,但是这一事件引起了诸多诟病,也给马云团队产生重要影响,促使马云团队决心重拾对阿里的控制权。根据阿里与雅虎此前签署的股权回购协议,阿里只有在2015年12月31日前进行IPO,才有权在上市之际回购雅虎持有的剩余股权中的一半。因此,笔者认为,阿里上市并不只是为了融资,其更重要的目的是,重拾创业团队对阿里的控制权和决策权。

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创始人希望掌握控制权,无可厚非,只是掌握控制权的手段和方式各有不同。有的公司通过AB股(亦称双层股权结构)掌握着控制权,比如谷歌、facebook、爱立信、京东等。有的公司通过投票权协议,结成一致行动人,掌握着控制权,比如科大讯飞、汇川技术、网宿科技等。阿里为何没有选择类似于AB股的方式,或者其它方式,而是独创了“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制度”相对于AB股制度有两大战略优势。第一,AB股制度是为了突出创始人本身的决策权和控制权,而“合伙人制度”是为了突出创始团队。在AB股制度下,公司未来发展执行的是创始人描绘的蓝图,而“合伙人制度”希望阿里未来实现的是合伙人团队的共同愿景。第二,AB股制度的传承取决于继位者对创始人愿景的认同程度,以及继位者的执行能力,公司命运在很大程度上系于一人,而在“合伙人制度”下,合伙人会议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集体领导,治理结构体现一群合伙管理人的愿景,有利于公司内部的激励和主动性激发,相对于把公司投票权集中在某一个或某几个创始股东手中的AB股制度,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当然,阿里巴巴公司有更崇高的愿景。大部分公司在失去创始人文化以后,会迅速衰落,蜕变成一家平庸的商业公司,甚至破产。阿里希望能做百年老店,走得更远。阿里并不将“合伙人制度”视为一个权力机构,而是视为公司的内在动力机制。阿里希望“合伙人制度”能“传承创始人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确保阿里不断创新,组织更加完善,在未来的市场中更加灵活,更有竞争力”。

我们认为,“合伙人制度”的出台既有长远的战略考虑,也有近期的控制权考虑。控制权和决策权是一脉相承的,掌握了控制权即意味着掌握了决策权。近期而言,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本质,是解决创始人在所有权较少的情况下,如何保持控制权的问题,也即公司治理中常见的两权分离问题。值得肯定的是,这一制度经过精心设计,也兼具战略意义。

虽然各界对“合伙人制度”有诸多批评,但是不容置疑的是,该制度并没有偏离公司治理的'通行实践太远。阿里合伙人是公司的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是一致的,基本上不存在目标冲突。并且,阿里所称的“合伙人”权责是有限的,他们并不能直接任命董事;所提名的董事,仍须经过股东会投票通过才获任命。

另外,“合伙人制度”也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该制度规定了退休、除名等退出机制,具有一定的纠错能力。除名制度甚至对马云等永久合伙人同样适用,体现了一定的包容性。合伙人团队定期补充或更新,保持新陈代谢,与时俱进,能保障战略规划具有稳健性、连续性和创新性,决策也更加立足于长远。这一制度有利于公司治理的各项机制以价值创造为导向,不被资本市场的短期目标所左右。

“合伙人制度”的愿景:阿里基业常青

“我们旨在构建未来的商务生态系统。我们的愿景是让客户相会、工作和生活在阿里巴巴,并持续发展最少102年”。这是阿里的战略宣言,体现了创始人及合伙人的理想,也是合伙人的共同使命。

阿里的合伙人是公司的运营者、业务的建设者、文化的传承者。“合伙人制度”能使“合伙人――即公司业务的核心管理者,拥有较大的战略决策权,减少资本市场短期波动的影响,从而确保客户、公司以及所有股东的长期利益”。从战略的角度看,“合伙人制度”是阿里实现基业常青的一种手段或方式。

很多公司都希望基业常青,也进行了有益尝试。比如华为,因为实行员工持股计划,股权非常分散,创始人持股不到2%,后续继承人无法通过资本力量实现权力制衡和集中,与阿里一样,面临着控制权难题。华为创始人也同样希望基业常青,实行持股员工代表会制度,定期遴选持股代表,参与公司重要事项的决策。并独创了轮值CEO制度,在董事会领导下,授权一群“聪明人”轮值CEO,在一定边界内,面对多变世界有权做出决策。阿里借鉴了华为的基业常青之道,“合伙人制度”和轮值CEO制度的共同点是,公司的命运不再系于一人,而是由集体决策,避免个人偏执带来的僵化,并规避意外风险。与此同时,“合伙人制度”兼顾了控制权,无疑具有进步意义。

从创立开始,阿里就是一家战略驱动型公司。2001年阿里订立其使命及企业价值观,2004年推出支付宝,布局互联网金融。2009年推出阿里云,较早进行大数据管理。在收购雅虎中国后,创始人马云表示:“我们第一是定战略,第二是建团队,第三是拿结果。”正是战略驱动,阿里在很多领域率先嗅到商机,并率先布局。马云是第一个用“生态系统”来诠释组织架构的人,最近几年频频并购,入股各领域创业企业,包括地图、影视、旅游、足球、网站开发、打车软件,等等,并推出菜鸟网络、蚂蚁金服等,都是为其依次实现平台、金融、数据三大战略做准备,让阿里成为一家立体化、具有多个增长点、互为支撑的综合性企业集团。截止2014年9月,阿里投资或合作的上市公司有20余家,阿里对外投资的非上市公司项目有50余个。阿里的蓝图雄伟宏大,如果没有良好的战略规划,很难想象这些能得到逐步推进。

阿里为推进总体布局,除了“合伙人制度”,还设置了一些战略机构。互联网公司中,唯有阿里在集团层面设置了首席战略官,并在一些子公司层面(比如蚂蚁金服)也设置首席战略官。首席战略官的职责就是引导、提炼和升华马云及其他创始人所提出的想法,继而成为战略。

总体而言,在102年大目标的指引下,阿里需要良好的战略规划,通过“合伙人制度”保持控制权只是战略实施的步骤之一。“合伙人制度”除了保持控制权的目的外,更崇高的愿景是助力阿里实现基业常青的长远目标。目前来看,从愿景、制度、机制设置,到商业决策,阿里正走在既定的战略道路上。

“合伙人制度”提升了董事会的战略性

阿里希望成为伟大的公司,伟大的公司需要伟大的董事会。成为上市公司后,阿里亦需按照公司治理的通行要求,设立董事会,作为联系股东和经营者的桥梁。

在大多数公司的董事会中,常设机构有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三个,有的公司也设有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之前,董事会作为股东和经营者的桥梁,主要职能是监督经营者、激励经营者,加强内部控制,等等。随着公司治理研究和实践的推进,各界发现公司治理不能仅着眼于权力制衡和利益分配。公司治理作为企业运营的基本制度,应以价值创造为导向,这就需要立足于长远,突出决策的战略性。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乃基于这样的理论逻辑。

通常而言,董事会的四个委员会是并列的,由董事兼任,各司其职。如图1所示,目前阿里的董事会只有前三个委员会,没有战略委员会,但是通过“合伙人制度”,公司在更高层次上、由一个更大的团队讨论战略问题。合伙人团队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战略委员会,反映出阿里将战略问题摆在一个更高的高度。

当然,马云于2013年初宣布,阿里未来将成立两个组织,一个是战略决策委员会,由董事局主席负责;一个是管理执行委员会,由CEO负责。设置战略决策委员会后,合伙人团队的一些战略功能将转移至此。在此之后,马云预想的组织架构为:管理执行委员会带领最年轻的一代,负责执行业务;战略决策委员会代表中间一代,负责战略;合伙人作为阿里定义的价值传承者,决定董事会成员任务等重大事项。这一预想考虑到年龄、阅历与分工,并将战略问题交由董事会,更符合公司治理的通行实践。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阿里董事会有9名成员,4名执行董事来自合伙人团队,1人来自软银,为非执行董事,另外4人为独立董事。在提名委员会中,仅马云是执行董事,其他3人均为独立董事,我们可以认为,目前的董事会的实质功能在审计和薪酬两方面,提名委员会只是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没有实质功能。在“合伙人制度”下,目前这9名成员在多大程度上讨论了战略问题,我们不得而知。董事会的提名和战略功能更多体现在合伙人会议上,目前的合伙人会议是一个影子董事会。

我们认为,目前合伙人团队兼具战略规划和提名董事的职责,表明阿里非常重视战略规划,也表明阿里目前还处于发展初期,公司治理有一定的特殊性。未来战略规划的职能转至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后,公司治理体现出普遍性,届时,“合伙人制度”的功能是控制董事会成员构成,进而控制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换而言之,“合伙人制度”是公司实现长期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是公司创始团队保持控制权的重要方式,这种控制权具体是通过决定董事会成员来实现的,通过控制董事会,实现控制权与决策权的统一。

启示:如何打造战略董事会

企业在创立初期,公司治理可能不规范,没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明确的治理结构。创始人会议就是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创始人的战略就是企业的战略。随着企业发展壮大,战略规划日益重要,对企业的影响也日益深远,战略问题不能再系于一人,而应交由一个团队。在公司中,这个团队就是董事会。因此,董事会的产生具有内生性,董事会的运行也应体现出战略性。

阿里在考虑战略规划时,借鉴了罗马元老院的模式,组建合伙人团队,任何战略思想先在合伙人范围内讨论。当然,合伙人会议讨论战略后,还需由合伙人提名的董事与董事会中其他董事再次商议。目前阿里与雅虎、软银签订投票权协议,互相支持对方的董事提名,也获得了雅虎、软银授予的战略决策权,因此,合伙人会议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功能。

根据阿里规划,未来合伙人数量将增加,有可能突破百人,甚至达300人左右。届时,合伙人会议将类似于华为的持股员工代表会,战略规划问题有可能还在合伙人会议上讨论。但是我们认为,合伙人团队提名董事的制度是长期的,但合伙人团队商定公司战略未必是长期的。未来阿里推出战略决策委员会后,关于战略的讨论终将回到董事会层面上。因为战略方向的制定往往来自企业家的一种直觉,应交给一个小团体讨论,随着参与人数增加,效率将逐渐降低,决策将逐渐保守。最佳的状况是,在董事会层面讨论战略,然后在合伙人会议上,由全体合伙人投票,表示支持或反对。

中国有很多创业企业均进行了战略规划,也设置了专门的战略规划部门,但是实际运行起来,却只是花架子。战略只停留在想法层面,没有形成专门的战略规划报告。一些公司虽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引进了独立董事,但是没有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咨询、议事作用,独立董事只是成了公司的顾问。我们认为,创业企业需借鉴阿里,充分重视战略规划,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为切入点,打造战略性董事会。

总体而言,“合伙人制度”既是为了解决两权分离问题,保证创始团队对企业的控制权,也是为了解决战略规划与实施问题,更是为了追求阿里实现基业常青的梦想。阿里是一家创新型企业,商业模式有其特殊性,在公司治理上的创新安排值得其他企业借鉴。我们坚信,经过二三十年的沉淀,阿里终将回归到公司治理的普遍模式上来。“合伙人制度”的未来,取决于阿里的业绩增长态势能保持多久。如果数年之后,业绩持续下滑,很难保证继续得到其他股东的信任。因此,“合伙人制度”的存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战略规划和执行的长期正确性,能够保证公司业绩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我们将拭目以待。

作者介绍:鲁桐,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研究员,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党印,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讲师,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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