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国债期货交割细则(共含10篇),供大家阅读参考。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早上好咖喱”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5 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交割行为,根据《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
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交割涉及的国债托管业务由国债托管机构依
其规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国债托管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第二章 可交割国债 第五条 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 (二)同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
(四)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为 4 至 7 年;
(五)符合国债转托管的相关规定;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合约的交割单位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的国债。每交割单位的国债仅限于同一国债托管机构托管的同一国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托管的国 债分别计算。
第七条 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及其转换因子数值由交 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三章 交割流程
第八条 本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客户可以申请交割。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的未平仓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入交割。
客户参与交割视为授权交易所委托相关国债托管机构
对其申报账户内的对应国债进行划转处理。
第九条 本合约的最小交割数量为10手。客户申请交割的,在同一会员处的有效申报交割数量不得低于10手;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同一客户号收市后的净持仓不得低
于 10 手。
第十条 客户申请交割的,其交割在四个交易日内完成,依次为意向申报日、交券日、配对缴款日和收券日。
(一)意向申报日
1.客户通过会员进行交割申报,会员应当在当日 14:00
前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买方申报内容应当包括交割数量和国债托管账户等信
息。买方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当同
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
的账户。
卖方申报内容应当包括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国债
托管账户等信息。
会员应当确保申请交割的客户具备交割履约能力。
2.当日收市后,交易所先按照客户在同一会员的申报
交割数量和持仓量的较小值确定有效申报交割数量,再按照
所有买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和所有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
的较小值确定合约交割数量。
3.交易所按照会员交割意向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
进入交割的买方和卖方持仓,并将相应持仓从客户的交割月
份合约持仓中扣除。未进入交割的意向申报失效。
(二)交券日
卖方客户应当确保申报账户内有符合要求的可交割国
债,交易所划转成功后视为卖方完成交券。
(三)配对缴款日
1.交易所根据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采用最小配
对数方法进行交割配对,并于当日 11:30 前将配对结果和应
当缴纳的交割货款通知相关会员。
2.当日结算时,交易所从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中划转
交割货款。
(四)收券日
交易所将可交割国债划转至买方客户申报的国债托管
账户。
第十一条 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 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符合交割要求 的净持仓进入交割。
同一客户号净持仓低于 10 手的,交易所按照交易编码 首先选择不满足交割要求的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再选择持仓 量最小的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的交割结算 价。
客户一方持仓不满足交割要求的,应当通过交易所向对
方支付持仓合约价值 1%的补偿金,并向交易所支付持仓合
约价值 1%的惩罚性违约金。双方持仓均不满足交割要求的,
交易所向双方分别收取持仓合约价值 2%的惩罚性违约金。
第十二条 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其交割在最后交易
日后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内完成,依次为第一、第二、第三交
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为申报交割信息和交券日。
1.申报交割信息。会员应当在当日 11:30 前向交易所申
报其买方客户的国债托管账户和卖方客户的可交割国债名
称、数量以及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买方客户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
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开立的账户。
2.卖方交券。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第(二)项的有关规
定执行。
(二)第二交割日为配对缴款日,其交割流程按照本细
则第十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第三交割日为收券日,其交割流程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因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等原因导致交割无法 正常进行的,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流程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卖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 债或者买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货款的,可以采 取差额补偿的方式了结未平仓合约。
第十五条 一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通 过交易所向对方支付补偿金,并向交易所支付差额补偿部分
合约价值 1%的惩罚性违约金。
(一)补偿金
1.卖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
价值 1%的补偿金;若基准国债价格大于交割结算价与转换
因子乘积的,卖方还应当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继续支付差额补
偿金:
差额补偿金=差额补偿部分合约数量×(基准国债价格-
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合约面值/100 元)
2.买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
价值 1%的补偿金;若交割结算价与转换因子乘积大于基准
国债价格的,买方还应当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继续支付差额补
偿金: 差额补偿金=差额补偿部分合约数量×(交割结算价×转
换因子-基准国债价格)×(合约面值/100 元) 差额补偿后,交易所向卖方退还已交付的国债。 (二)基准国债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以卖方申报的国债作为基
准国债;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以该合约交割量最大的国 债作为基准国债。
按照上述方式无法确定基准国债的,交易所有权指定基 准国债。
(三)基准国债价格 基准国债价格以交易所认定的机构发布的估值数据为准。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以意向申报日该基准国债 的估值作为基准国债价格;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以最后 交易日该基准国债的估值作为基准国债价格。
交易所有权对基准国债价格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双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 债或者交割货款的,交易所向双方分别收取相应合约价值 2%
的惩罚性违约金。
第四章 交割结算
第十七条 本合约最后交易日之前的交割结算价为意向申报日的当日结算价,最后交易日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 最后交易日全部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 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合约最后交易日无成交的,交割结算价计算公式为:交 割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其中,基准合约为当日有成交的离交割月份最近的合约。根据本公式计算出的交割结算价超出合约涨跌停板价格的,取涨跌停板价格作为交割结算
价。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交割货款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如下:
交割货款=交割数量×(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应计利
息)×(合约面值/100 元)
其中,应计利息为该可交割国债上一付息日至配对缴款 日的利息。
第十九条 本合约的交割手续费标准为每手 5 元,交易 所有权对交割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交割涉及的国债过户费等费用按照国债托 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跨国债托管机构交割过户的, 由买方承担转托管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合约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合约价值=交割结算价×(合约面值/100 元)。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中国金 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 年 8 月 30 日起实施。
双向性
期货交易与股市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期货可以双向交易,期货可以买多也可卖空。价格上涨时可以低买高卖,价格下跌时可以高卖低补。做多可以赚钱,而做空也可以赚钱,所以说期货无熊市。(在熊市中,股市会萧条而期货市场却风光依旧,机会依然。)
费用低
对期货交易国家不征收印花税等税费,唯一费用就是交易手续费。国内三家交易所手续在万分之二、三左右,加上经纪公司的附加费用,单边手续费亦不足交易额的千分之一。(低廉的费用是成功的一个保证)
杠杆作用
杠杆原理是期货投资魅力所在。期货市场里交易无需支付全部资金,国内期货交易只需要支付5%保证金即可获得未来交易的权利。由于保证金的运用,原本行情被以十余倍放大。假设某日铜价格封涨停(期货里涨停仅为上个交易日的3%),操作对了,资金利润率达60%(3%÷5%)之巨,是股市涨停板的6倍。(有机会才能赚钱)
机会翻番
期货是“T+0”的交易,使您的资金应用达到极致,您在把握趋势后,可以随时交易,随时平仓。(方便的进出可以增加投资的安全性)
大于负市场
期货是零和市场,期货市场本身并不创造利润。在某一时段里,不考虑资金的进出和提取交易费用,期货市场总资金量是不变的,市场参与者的盈利来自另一个交易者的亏损。在股票市场步入熊市之即,市场价格大幅缩水,加之分红的微薄,国家、企业吸纳资金,也无做空机制。股票市场的资金总量在一段时间里会出现负增长,获利总额将小于亏损额。(零永远大于负数)
综合国家政策、经济发展需要以及期货的本身特点都决定期货有着巨大发展空间。股指期货的全称是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也可称为股价指数期货、期指,是指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的标准化期货合约,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作为期货交易的一种类型,股指期货交易与普通商品期货交易具有基本相同的特征和流程。
第七章 铅锭的交割
第四十条 交割单位:25吨。
第四十一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铅期货合约》。
第四十二条 交割商品
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四十三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每一交割单位的铅锭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应用相应强度且不易锈蚀的包装带捆扎包装,具体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公告。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标识,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净重和生产日期。
(二)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带断裂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包装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国产铅的每锭重量可为48kg±3kg、42kg±2kg、40kg±2kg、24kg±1kg。
第四十四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四十五条 溢短和磅差: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铅锭的重量为25吨,实物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1%。
第四十六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四十七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用于铅期货交割的铅锭必须存放在室内库房。
第八章 电解镍的交割
第四十八条 交割单位:6吨。
第四十九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镍期货合约》。
第五十条 交割商品
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注册品牌商品。
第五十一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每一交割单位的电解镍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品牌、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采用30-32*0.9-1.0mm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井字形捆扎(或者坚固程度相当的钢带捆扎方式),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标识。
(二)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五十二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本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五十三条 溢短和磅差:每张标准仓单所列电解镍的重量为6吨,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1%。
第五十四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五十五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用于镍期货交割的电解镍应当存放在室内库房。
第九章 锡锭的交割
第五十六条 交割单位:2吨。
第五十七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锡期货合约》。
第五十八条 交割商品
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注册品牌商品。
第五十九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每一交割单位的锡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和级别、同一注册品牌、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采用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捆扎(或者坚固程度相当的塑钢带捆扎方式),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标识。
(二)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国产锡的每锭重量为25kg±1.5kg。
第六十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本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六十一条 溢短和磅差: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锡锭的重量为2吨,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1%。
第六十二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六十三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用于锡期货交割的锡锭应当存放在室内库房。
第十章 螺纹钢的交割
第六十四条 交割单位:300吨。
第六十五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期货合约》。
第六十六条 交割螺纹钢质量规定
交割螺纹钢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品。
交割螺纹钢的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应当符合国标GB1499.2-《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的规定。
交割螺纹钢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90天内,并且应在生产日起的30天内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作仓单。
在指定交割仓库交割的螺纹钢其长度为9米和12米定尺。
第六十七条 交割螺纹钢的包装与堆放
交割螺纹钢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应当符合GB1499.2-2007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每一仓单的螺纹钢,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同一长度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螺纹钢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十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用于交割的螺纹钢每一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作为一个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第六十八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六十九条 计量和溢短
交割螺纹钢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张螺纹钢标准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3%。
第七十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七十一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和厂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第十一章 线材的交割
第七十二条 交割单位:300吨。
第七十三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线材期货合约》。
第七十四条 交割线材质量规定
交割线材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的注册商品。
交割线材的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应当符合国标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的规定。
交割线材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90天内,并且应在生产日起的30天内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作仓单。
第七十五条 交割线材的包装与堆放
线材应盘卷交货,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国标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的规定。
每一仓单的线材,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线材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两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用于交割的线材每一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作为一个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第七十六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七十七条 溢短和磅差
交割线材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张线材标准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3%。
第七十八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七十九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和厂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第十二章 热轧卷板的交割
第八十条 交割单位:300吨。
第八十一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热轧卷板期货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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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交割热轧卷板质量规定
交割热轧卷板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品。
交割热轧卷板的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应当符合GB/T3274-2007《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或JIS G 3101-《一般结构用轧制钢材》等相关规定。
交割热轧卷板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360天内,每一仓单的热轧卷板以其中最早的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第八十三条 交割商品的规格
每一仓单的热轧卷板,应当是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牌号和宽度、厚度的商品组成。
第八十四条 交割热轧卷板的包装与堆放
交割热轧卷板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应当符合GB/T 3274-2007《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或JIS G 3101-2010《一般结构用轧制钢材》等相关规定。
用于交割的热轧卷板每一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作为一个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第八十五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八十六条 计量和溢短
交割热轧卷板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张热轧卷板标准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5%。磅差不超过±0.3%。
第八十七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八十八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第十三章 天然橡胶的交割
第八十九条 交割单位:实物交割以每手或其整数倍交割。
第九十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期货合约》。
第九十一条 国产天然橡胶的注册品牌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九十二条 包装:
(一)国产天然橡胶(SCR WF)的外包装应当用聚乙烯薄膜和聚丙烯编织袋双层包装,每包净含量33.3kg,每吨30包,无溢短。胶包尺寸为670×330×200mm,胶包外应标志注明:标准橡胶级别代号、净重、生产厂名或厂代号、生产日期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二)进口3号烟胶片为胶片复盖的胶包,每个交货批次的胶包重量应当一致,标准件重为111.11kg,每吨9包,无溢短。非标准件重可以按实计量,允许有±0.2%的磅差和±3%的溢短。
第九十三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天然橡胶(SCR WF)在实物交割时应当提供与实物一致的交易所指定的国家法定检验机构(附件一)出具的质检证(或检测/鉴定报告)原件。
(二)进口3号烟胶片在实物交割时应当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商检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外贸合同、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复印件。
(三)检验方法为抽样检验,抽样地点应当入库完毕后在指定交割仓库内,严禁在车站、码头等运输途中抽样。检验批量以100吨以下(包括100吨)为一个检验批次,超过100吨应当分若干批次检验。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九十四条 有效期:
(一)国产天然橡胶(SCR WF)在库交割的有效期限为生产年份的第二年的最后一个交割月份,超过期限的转作现货。当年生产的国产天然橡胶如要用于实物交割,最迟应当在第二年的六月份以前(不含六月)入库完毕,超过期限不得用于交割。
(二)进口3号烟胶片在库交割的有效期限为商检证签发之日起十八个月,超过期限的转作现货。用于实物交割的3号烟胶片应当在商检证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进库,否则不得用于交割。
(三)在库天然橡胶的商检证、质检证(或检测/鉴定报告)自签发之日起90天内有效。期满后,其相应的商品应当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下次交割。
第九十五条 到库天然橡胶应当干燥、清洁。指定交割仓库在验收时应当对整批交割商品的10%开包检查,并重新缝好。如发现有表面老化龟裂、雨淋、受潮、霉变、发黑、污染严重等影响使用的情况,予以拒收,不得用于交割。
第九十六条 标准仓单所列标的物应当是同一批次、同一包装规格的天然橡胶。
第九十七条 天然橡胶期货的交割结算价:天然橡胶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交易所在收到买方会员的交割货款后,清退其交割部位保证金。交易所认为本次交割货物可能有质量异议的,有权在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对本次交割中没有产生异议的卖方会员,清退其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九十八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见附件二。
第十四章 白银的交割
第九十九条 交割单位:30千克
第一百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白银期货合约》。
第一百零一条 交割商品
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一百零二条 交割商品的规格
交割银锭的规格为15千克±1千克和30千克±2千克。
每一仓单的银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块形的商品组成。
第一百零三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入库及出库银锭均无包装要求。
第一百零四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一百零五条 溢短和磅差:每张银锭标准仓单溢短不超过±2千克,每块银锭磅差不超过±1克。
第一百零六条 入库银锭的数(重)量检验
指定交割仓库对入库银锭进行点数并逐一复磅。在规定的磅差范围内,每块银锭的重量以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标识的重量为准。
第一百零七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一百零八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第十五章 期货转现货
第一百零九条 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客户)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方向相同的仓单的交换行为。
第一百一十条 期转现的期限为欲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协议后,在上述期限内的交易日的14:00前,到交易所申请办理期转现手续,填写交易所统一印制的期转现申请单(见附件三)。
用非标准仓单交割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买卖协议和提单复印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期转现仅适用于本所所有上市品种的历史持仓,不适用在申请日的新开仓。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为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的协议价。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00之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平仓。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结算价计算。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期转现的票据交换(包括货款、仓单)在申请日后一交易日14:00前在本交易所内完成。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期转现的交割货款可以采用内转或银行划转方式办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卖出方应当在办理期转现手续后七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卖方在14:00之前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复核无误后,交易所退付卖方相应的保证金。如在14:00之后交付的,交易所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清退相应的保证金。交易所在收到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时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按本章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完成交割的,按本交割细则中有关交割违约的规定执行; 发生交割实物质量纠纷的,买方应当在票据交换日后的25天内提出质量异议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涉及非标准仓单交割实物质量纠纷的,由相关会员协调处理,交易所对此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非善意的期转现行为,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交易所将及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第十六章 交割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进行实物交割的双方应当分别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铜2元/吨、铝2元/吨、锌2元/吨、螺纹钢和线材1元/吨、天然橡胶4元/吨。铅、镍、锡、白银和热轧卷板期货品种的交割手续费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公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商品出入库和在库储存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交易所核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正常收费项目和费用计收方法如下:
(一)进库费、出库费、装卸费、打包(装袋)费、分拣(整理)费、过户费、代办费、加急费及需特殊处理的劳务作业费用以及经交易所核定的其他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及劳务,按规定标准出具合法结算凭证,交货主核对后,由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一次付清。
(二)仓储费按日收取。最后交割日以前(含当日)的仓储费用由卖方承担,最后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承担。收费后,由指定交割仓库在标准仓单上注明仓储费付止日期。货主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付费手续,可以预付。
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白银、热轧卷板、天然橡胶指定交割仓库的收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公布。
第十七章 交割违约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当预留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 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1-20%)÷ 交割结算价÷ 交易单位
第一百二十六条 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16:30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11:00以前将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提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以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2、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 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二)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以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2、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 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终止交割后,交易所交割担保责任终止。
第一百二十八条 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5%,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75%。
第一百二十九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以用于违约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会员当事人及指定交割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会员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交收的商品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双方会验的方式解决。也可以提请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燃料油、黄金、石油沥青等的交割规定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有关即期合约交易、标准仓单交易的组织和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3月27日起实施(但上期所公告[]15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割流程
第三条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五条 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第六条 交割程序:
(一)第一交割日
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期货合约还允许提交厂库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厂库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三)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四)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一)卖方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期货公司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二)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三)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四)买方期货公司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客户。
第八条 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天然橡胶、白银有异议的交割商品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见附件一,铅、镍、锡、白银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名单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但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异议相关要求本条第二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有异议的交割商品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名单由交易所另行公告)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用于交割的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每批商品的有效期应当涵盖本次交割的最后交割日。即使交割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截止时间早于质量异议期的提交截止时间,如果该批商品的质量鉴定结论不合格,卖方对该批交割商品的实际质量仍需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买方如需将交割商品再用于将来的交割,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入库与出库
第十条 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等。
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二条 商品运抵指定交割仓库后,指定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到货及相关凭证进行验核。验收完毕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将入库验收的结果输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标准仓单申请在获得交易所批准后,指定交割仓库方可签发标准仓单。
商品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指定交割仓库监收; 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指定交割仓库验收结果。
第十三条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可以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但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时货主应当到库监发。货主不到库监发,视为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时,应当及时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一式二份,货主和指定交割仓库各执一份),并妥善保管备查。
第四章 阴极铜的交割
第十五条 交割单位:25吨。
第十六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期货合约》。
第十七条 交割商品
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十八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商品的包装:每一交割单位阴极铜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采用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井字形捆扎(或者坚固程度相当的钢带捆扎方式),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商品标志及捆重。每捆重量不超过4吨。
(二)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十九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二十条 溢短和磅差: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阴极铜的重量为25吨,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1%。
第二十一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见附件二。
第五章 铝锭的交割
第二十三条 交割单位:25吨。
第二十四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铝期货合约》。
第二十五条 交割商品
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二十六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商品的包装:每一交割单位的铝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采用30-32*0.9-1.0mm 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井字形捆扎,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商品标志、生产炉批编号及捆重。每捆重量不超过2吨。
(二)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国产铝每锭重量为15KG±2KG、20KG±2KG或25KG±2KG。进口铝的形状应当为锭,每锭重量在12KG到26KG之间。
第二十七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本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二十八条 溢短: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铝锭的重量为25 吨,溢短不超过±2%。
第二十九条 磅差:不超过±0.1%。
第三十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见附件二。
第六章 锌锭的交割
第三十二条 交割单位:25吨。
第三十三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锌期货合约》。
第三十四条 交割商品
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三十五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每一交割单位的锌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采用30-32*0.9-1.0mm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捆扎,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商品标志、批号及捆重。
(二) 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 国产锌的每锭重量为18-30KG。
第三十六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 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 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三十七条 溢短和磅差: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锌锭的重量为25吨,实物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1%。
第三十八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见附件二。
问题:什么是股指期货现金交割?股指期货现金交割是什么意思?
股指期货交易采用现金交割方式,在现金交割方式下,每一未平仓合约将于到期日得到自动冲销,也就是说,在合约的到期日,卖方无需交付股票组合,买方也无需交付合约总价值,只是根据交割结算价计算双方的盈亏金额,通过增加盈利方和减少亏损方保证金账户资金的方式来了结交易,
现金交割与每日无负债结算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差别在于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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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结算价格的计算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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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现金交割后多空双方的仓位自动冲销,而每日无负债结算后双方的仓位仍然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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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商品期货的交割制度
摘要:交割是期货交易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将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连接在一起的纽带。期货交割是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套期保值的前提。不同交割制度对期货市场的影响也完全不同。本文首先介绍关于交割的理论,并且阐明交割制度对期货市场的影响。之后对比不同交割制度对期货市场带来的的不同影响。最后,关于我国现阶段的期货交割制度,给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期货交割;期货制度;期货市场;影响
期货交割是期货交易的重要环节,它不仅仅连接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更加是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以及套期保值功能实现的前提。交割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抑制逼仓,使得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由于期货交割环节非常重要,中外对交割制度的研究也颇为丰富。
一、关于交割的理论
关于交割,目前有三种理论,第一种理论,是零交割观点,托马斯.A.希隆尼在1977年提出了这一观点,他认为,期货实物交割并不重要。其认为,在运行正常的市场上,交割是几乎不存在的,因为期货合约并不是交换所有权,如果市场上有大量交割,那么说明合约数量失衡。这种失衡会造成投机者的投机行为。按照零交割理论,实物交割环节是多余环节。
第二种理论,限制交割观点,限制交割论的主张者主张对交割量加以限制,在他们看来,期货市场上,交易者分为投机者,套期保值这,以及套利者,投机者的存在也为期货市场分担了风险,是有利于期货市场的发展的。应当通过限制交割来增加投机者的人数。
第三种理论,无限制交割观点,这一观点已经成为交割界的主流观点,这一观点认为,交割具有调节经济的功能,交割环节的存在可以使得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趋于一致,从而规避了风险。很多知名学者,如马歇尔,凯恩斯,萨缪尔森,希克斯,等人都支持这一观点。这一理论在我国也有很多学者支持,童宛生构建了一个关于期货的模型支持这一观点,说明期货价格对现货价格影响颇为重要。
二、期货交割制度对期货市场的影响
商品期货的实物交割可以促进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是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趋于一致的保障,如果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价格相差较大,那么投机者就很有可能在这两个市场套利,最终导致两个市场价格的差距是趋于一致。一个健全的期货交割制度,就要充分利用竞争,使得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趋于一致。
交割制度的不同还对交割成本产生着不一样的影响。传统的仓库交割存在着入库、出库的环节,这样不仅增加了仓储费用,而且产生了二次运输。这样就产生了不必要的成本以及麻烦。由于我国农产品期货的保质期问题,这一弊端更是明显。
交割制度的不同对交割量也造成了不同的影响。仓库交割由于受到气候、地理位置的影响,对交割量产生了影响,这无疑对期货市场的参与者是不利的.。
三、几种交割制度介绍
我国现阶段,除了部分商品外,大多数还在采用标准仓单交割制度,但是对于很多国外已经成熟的交割方式,我国应该采用,并且做出大胆创新。下面主要对一些交割制度做出阐述。
(一)标准仓单交割制度
标准仓单是指,在指定的交割库完成商品入库,并且确认商品合格并且签发凭证之后,可以在家一所流通的实物所有权凭证。目前,我国实行的交割方式多为这种标准仓单交割。
(二)滚动交割制度
滚动交割制度是指合约的买房在交割月中任意一天像交易所提出交割申请,再由交易所配对,最终完成交割,这种交割方式明显的减少了仓储成本和仓储时间。可以更加灵活的交割,有利于加速仓单的流转。
(三)期转现交割制度
期转现交割制度是指在交易所审批的情况下,允许买卖双方将期货变为现货交割,由交易所代为平仓。这种方式更加灵活,有利于期货市场的发展。
(四)车船板交割制度
车船板交割制度是指将期货合约规定的交易物在制定的交割地点装上轮船、火车。汽车的车版或者船板上。这种制度不仅解决了设仓难、仓容紧的问题,而且减少了期货交割与现货交割的成本差异。
四、对于我国商品期货实物交割的一些建议
期货市场的一大重要作用是服务现货市场,而交割制度的不同对期货交割成本,以及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和套期保值功能的发挥都起着不同的影响,面对这一问题,我国在期货交割环节应该加以重视。
首先,由于我国交割制度对期货产品品质要求过高使得期货市场难以回归现货市场。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期货制度应该做出调整,放宽交割品的质量标准。这样才能保证期现货价格基差缩小,促进交割环节的完善。
另外,交割仓库过少,地理位置设置不合理也影响了我国期货交割环节的良好发展。我国交割制度设计时,应该注意仓储费尽可能减少。这样才能促进买卖方积极性,实现期货价格向现货价格的回归。
最后,交割方式过于单一也对期货市场的发展期到了不利影响。标准仓单制度由于存在入库、出库等不必要的环节,所以产生了很多不必要的成本。我国交割制度设计时,应该推广滚动交割制度、期转现交割制度以及车船板交割制度的大量应用。这样才能更好的降低交割成本,提高交割环节效率。
参考文献:
[1]肖雄伟.诌议我国商品期货交割制度[J].中国集体经济,.12
[2]霍瑞戎.商品期货实物交割制度研究[D]..12
[3]霍瑞戎.期货交割理论的演变和我国期货市场的选择[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09.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有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燃料油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油库等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到期燃料油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按标准交割流程进行。未到期燃料油期货合约可以通过期货转现货的方式(以下简称期转现)进行实物交收,交割双方采用期转现(包括仓单和过驳交割)方式的,应当提前申报并配对成功。
第四条 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燃料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该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五条 交割地点:到期合约的实物交割地点为交易所指定的交割油库(见附件一)。未到期合约采用期转现方式交割的,其交割地点由期转现双方在期转现的协议上明确。
第二章 标准交割流程
第六条 标准交割流程是指合约到期后,买卖双方以标准仓单(格式由交易所统一制定)形式,按规定的程序履行实物交收的交割方式。
第七条 检验方法和机构
油品进出库以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见附件二)检验为准,取样方法采用ASTM D4057,试验方法参见燃料油期货标准合约。
油品入库时检验机构由卖方在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油品出库时检验机构由买方在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交割油库若对买方或卖方选择的检验机构有异议,可以与对方协商重新指定检验机构。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买卖双方和油库应当配合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检验费用分别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第八条 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货主向指定交割油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向交易所提交燃料油入库申报和制作标准仓单申请。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品种、等级、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油库名称等。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手续。
第九条 入库申报审批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油库发货。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燃料油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条 入库申报押金
货主提交的入库申报资料应当属实,并交纳30元/吨的申报押金,申报押金由交易所从会员结算准备金帐户中划转。
货主在有效期内按已批准的入库申报执行的,交易所在货主取得标准仓单后将申报押金清退至会员结算准备金帐户中。部分执行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按申报执行的,入库申报押金不予返还,由交易所支付给交割油库。
第十一条 入库单证
油品运抵指定交割油库后,指定交割油库应当对到货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核。
第十二条 入库检验
货主油品入库时,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分为质量检验和数量检验两部分。
(一)入库油品的质量检验
油品入库前检验机构应当对船仓内油品(A样)和库内原有油品(B样)取样并封样,A样分A1样和A2样,其中A1样指入库燃料油单独船舱或单一装载容器样品(多个),A2样指A1样之配比混合样品。油品入库后检验机构对混合后的库内油品(C样)再次取样、化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如C样检测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油品质量合格,货主所交付油品的质检报告为C样检验报告。
如C样检测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对A样和B样进行化验,结果分以下四种情况:
(1)如A样合格、B样不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油品质量合格,交割油库对混合后的库内油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油库承担;
(2)如A样不合格、B样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油品质量不合格,货主对混合后的库内油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
(3)如A样合格、B样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油品质量合格,交割油库对混合后的库内油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油库承担;
(4)如A样和B 样均不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油品和库内原有油品质量均不合格,货主和交割油库对混合后的库内油品质量不合格共同承担责任,A样的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B样的检验费用由油库承担。
在以上四种情况下,A1样或A2样中其中有一个样检验不合格,就认为A样不合格,货主所交付油品的质检报告均为A 样检验报告。
(二)油品入库的数量检验,以罐容标尺计量为准。
第十三条 货主的质量责任
货主应当确保所交割油品达到交易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如因货主交割油品质量不合格而导致整个油罐内油品变质(达不到交易所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货主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交割油库如认为油品有可能存在潜在质量问题的,可以要求货主的油品在检验合格后再卸货。
第十四条 货主监收
油品入库时,货主应当到指定交割油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
第十五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燃料油:应当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
(二)进口燃料油:应当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放行单原件(交易所复印后退还)及法定的商品检验证书和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
第十六条 签发标准仓单
(一)交易所审证
入库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会员持交割必备单证到交易所办理审证手续。交易所审查合格后,通知指定交割油库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标准仓单。
(二)油库签发标准仓单
指定交割油库接到交易所指令后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标准仓单。
第十七条 到期合约交割程序
到期合约交割应当在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至第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
1、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格式由交易所统一制定)。
2、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第五交割日(含当日),第五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指定交割油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交易所核定并另行发布)。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 的原则进行配对。
(三)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之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之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四)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八条 仓单流转程序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一)卖方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期货公司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二)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三)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四)买方期货公司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客户。
第十九条 保证金清退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货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相应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 提货
(一)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交割油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可以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交割油库代为发运。
(二)油品出库时交割油库应当对罐内油品进行循环、加温,油品出库温度应当不低于40摄氏度。
(三)质量检验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油品的质量和数量进行现场检验。油品出库的数量检验以罐容标尺计量为准,但出库量在交易所规定标准以下的,检验机构可以选择以流量计或其他计量工具进行计量。质量检验以油罐内取样为准。样品应当分为A、B两份,A样用于化验,B样封存。
未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视为认可指定交割油库发货无误,交割油库不再受理交割油品有异议的申请。
(四) 受理质量争议
若提货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实物交收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交割油库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提货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割油库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五)填制出库确认单
交割油库发货时,应当及时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一式二份,货主和交割油库各执一份),并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一条 损耗和溢短标准
(一)油品入出库一次的总损耗不超过2‰,由进出库货主各承担50%。
(二)溢短:每张标准仓单所列油品的重量为50吨,入库或提货时实际油品溢短数量不超过±3%。
第二十二条 交割结算价与溢短量的结算
(一)交割结算价
燃料油期货的交割结算价( )是燃料油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合约最后10个交易日按照时间的加权平均价。具体公式如下:
交割结算时,买卖双方按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
(二)溢短量的结算
油品入库过程中发生的溢短(扣除1‰的损耗后)由货主按照油品入库完成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在入库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直接与交割油库进行结算。
油品出库过程中发生的溢短(扣除1‰的损耗后)由货主按照油品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在出库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直接与交割油库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交割费用
(一)进行实物交割的买卖双方应当分别向交易所支付1元/吨的交割手续费。
(二)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若用油罐车提货,应当向交割油库支付50元/吨的作业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指定交割地进行的实物交收,运输由买卖双方自行解决。
第二十五条 油品自验收合格入库后至油品出库期间,指定交割油库对所储存的油品质量、安全等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油品进出库作业开始以前及作业完成后,交割油库应当对输油管线进行扫线。
第二十七条 交割单位: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50吨,交割数量应当是50吨的整倍数。
第二十八条 交割品级:质量指标符合或优于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质量标准的燃料油,具体规定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合约。
第三章 期货转现货
第二十九条 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客户)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或相近、方向相同的仓单、提单或过驳等交换行为。
未到期燃料油期货合约可以通过期货转现货的方式进行实物交收。
第三十条 期转现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倒数第四个交易日(含当日)止。在上述期限内,达成期转现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到交易所申请办理期转现手续。交易所为每个合约提供一次公布期转现意向的服务。
卖出方应当在办理期转现手续后七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公布期转现意向
在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日(遇假日顺延)下午16:00以前,欲进行当前月份合约实物交割的会员可以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申报期转现意向(格式由交易所制定)。申报内容包括:会员名称、客户名称、期转现交收方式(仓单交割/过驳交割等)、交割数量、交割地点、交割时间、联系方式等。
在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日的下一工作日上午12:00以前,交易所在会员服务系统上公布所有会员的期转现意向。买卖双方可以根据交易所公布的期转现意向自行寻找对手进行配对。
第三十二条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协议后,在期转现期限内的某一交易日(申请日)的14:00前,到交易所申请办理期转现手续,填写交易所统一印制的期转现申请单。
期转现适用于燃料油期货的历史持仓,不适用在申请日的新开仓。
过驳交割的操作流程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过驳交割操作流程指引》(见附件三)。
用非标准仓单交割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买卖协议和提单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00之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平仓。
第三十四条 期转现中使用标准仓单的,票据交换(包括货款、仓单)通过交易所进行,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结算价计算,票据交换在申请日的后一交易日14:00前在交易所内完成。
第三十五条 期转现中使用非标准仓单(包括过驳方式)的,货款与单据流转根据买卖双方的约定,可以通过交易所进行,也可以由买卖双方直接进行。在此交割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买卖双方自行解决,交易所不再承担相应的履约担保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非善意的期转现行为,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将及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第四章 交割违约
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三十九条 在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当预留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 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1-20%)÷交割结算价÷交易单位
第四十条 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16:30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11:00以前将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提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第四十一条 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以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2、继续交割:交易所在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二)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以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2、继续交割:交易所在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终止交割后,交易所交割担保责任终止。
第四十二条 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5%,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75%。
第四十三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以用于违约处理。
第四十五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会员当事人及指定交割油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会员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四十七条 买方或卖方与交割油库之间产生交割纠纷,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在发生交割纠纷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请交易所调解,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调解申请。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买卖双方或其中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五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业务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3月27日起实施。
对于“交割”,只有法人也就是企业,才有资格进行保值、交割,对于一般个人,只能选择投机。
选择“保值”的企业法人,允许进入交割月,进入交割月后可以选择平仓,也可以交割或提取现货。以“玉米0901”为例,允许到1月份时,选择平仓、或交割、或提取现货。当然也可以在09年1月份之前平仓,但交割或提取现货只能到交割月时进行,不能提前进行。
选择“投机”的个人投资者,以“玉米0901”为例,则必须在09年1月份之前平仓,“投机”者没有资格等到期时提取现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保税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保税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期货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期货交割的过程。
第四条 某一期货商品的实物交割可实行保税状态下或完税状态下的单一交割或混合交割。实物交割包括到期交割和期转现交割。
第五条 保税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具有保税功能、履行期货保税交割的地点。
第六条 保税标准仓单是指由保税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生成的用于提取保税商品的凭证。
第二章 保税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七条 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货主向保税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货主名称、及拟入保税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
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手续。
第八条 入库申报审批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保税交割仓库发货。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保税交割。
第九条 签发保税标准仓单
商品运抵保税交割仓库后,保税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到货及相关凭证进行验核。验收合格后方可签发保税标准仓单。
商品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保税交割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保税交割仓库验收结果。
第三章 保税标准仓单的流转
第十条 保税标准仓单用于实物交割、充抵保证金及提货。
第十一条 保税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流转程序与完税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流转程序相同。
第四章 保税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十二条 保税标准仓单注销是指保税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保税交割仓库申请提货(出关、出境)或转为一般现货提单,并由保税交割仓库办理保税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第十三条 提货
保税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保税交割仓库在对保税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可以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保税交割仓库代为发运,但委托保税交割仓库代为发运时货主应当到库监发。货主不到库监发,视为认可保税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第十四条 保税标准仓单进口报关手续的办理
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需要对保税货物办理报关进口的,按照海关的相关规定办理。报关所需的保税交割结算单和保税标准仓单清单在保税标准仓单注销的同时向仓单持有人开具。报关商品与数量应当与所持有的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标准仓单清单保持一致。
第五章 保税交割结算及发票流程
第十五条 保税标准仓单的交割结算
(一)买方到期交割取得保税标准仓单,以当月该合约的保税交割结算价进行货款结算。当月到期合约的保税交割结算价为含税交割结算价扣除相关税费,含税交割结算价为各品种最后交易日后按照现有规则产生的含税的交割结算价。保税标准仓单的交割货款根据交割数量和保税交割结算价计算。
保税交割结算价=[(含税交割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保税升贴水=[升贴水/(1+进口增值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
保税交割货款=(保税交割结算价+保税升贴水)×保税交割数量
(二)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
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期转现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保税升贴水=[升贴水/(1+进口增值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
期转现保税交割货款=(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保税升贴水)×保税交割数量
(三)以上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的期货品种,公式中升贴水为考虑交割品级、品质和仓库地区分布等因素对交割结算价的调整。公式中升贴水及相关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文通知。
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交易所可对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并适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对实行保税交割的期货品种,交易所在每个合约到期后,同时公布当月合约含税交割结算价和保税交割结算价。
第十七条 保税标准仓单的交割发票流程
(一)客户开发票给卖方期货公司会员;
(二)卖方期货公司会员或卖方非期货公司会员开发票给交易所;
(三)交易所开发票给买方期货公司会员或买方非期货公司会员;
(四)买方期货公司会员开发票给客户;
(五)发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完税标准仓单、含税交割结算价是指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中的标准仓单、交割结算价。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 12月24日起实施。
证券商的交割
证券交易所清算部每日闭市时,依据当日“场内成交单”所记载各证券商买卖各种证券的数量、价格,计算出各证券商应收应付价款的相抵后的净额及各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编制当日“清算交割汇总表”和各证券商的“清算交割表”,分送各证券商清算交割人员。各证券商清算人员接到“清算交割表”核对无误后,须编制本公司当日的“交割清单”,办理交割手续。在办理价款交割时,依下列规定完成交割手续:
(1)应付价款者,将交割款项如数开具划帐凭证至证券交易所在人民银行营业部的帐户,由交易所清算部送去营业部划帐。
(2)应收价款者,由交易所清算部如数开具划帐凭证,送营业部办理划拨手续。
在办理证券交割时,依下列规定:
(1)应付证券者,将应付证券如数送至交易所清算部。
(2)应收证券者,持交易所开具的“证券交割提领单”,自行向应付证券者提领。
由于交易所往往设立了集中保管制,所以证券的交割可通过交易所库存帐目划转完成。
证券商送客户买卖确认书
证券商的出市代表在交易所成交后,应立即通知其证券商,填写买进(卖出)确认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买卖一经成交,出市代表应尽快通知其营业处所,以制作买卖报告书,于成立后的第二个营业日通知委托人(或以某种形式公告),并于该日下午办理交割手续。买卖报告书应按交易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备。买进者以红色印制,卖出者以兰色印制。买卖报告书应记载委托人委托人姓名、股东代号、成交日期、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单价、佣金、手续费、代缴税款、应收或应付金额、场内成交单号码等事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以及相关的交割结算、出入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即投资者)及指定交割金库等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割流程
第三条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 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自然人客户不得进行黄金实物交割。某一黄金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该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五条 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为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该五个工作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
第六条 交割程序
(一)第一交割日
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将已经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第五交割日(含当日),第五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三)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
(四)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发票。
第七条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一)卖方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二)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三)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四)买方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客户。
第三章 入库与出库
第八条 到期合约的实物交割地点为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库。
第九条 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货主向指定交割金库发货前,应当向交易所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内容包括品种、等级、数量、发货单位及拟交货地等。客户的申报应当通过其委托的会员办理。
第十条 入库申报审批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指定货主交金金库。货主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金库发货。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金锭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一条 入库检验
(一)国产金锭运抵指定交割金库时,应当由交易所注册黄金品牌企业已备案的指定存货人员办理入库手续;
(二)进口金锭运抵指定交割金库时,应当由相应的进口银行已备案的指定存货人员办理入库手续;
(三)同一库内现货金锭转做标准仓单,应当提供由该批金锭相应生产厂方或进口银行直接办理入库手续的有效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四)指定交割金库应对到库金锭及相关单证进行检验审核。检验分为质量检验和数(重)量检验两部分。
国产金锭:
(1)入库金锭的质量检验以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为准;
(2)入库金锭的数(重)量检验
指定交割金库核对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和装箱单,对入库金锭进行点数,并对金锭逐一复磅。在规定的磅差范围内,3000克的金锭以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和装箱单标识毛重为准;1000克的金锭毛重不得小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
进口金锭:
(1)入库金锭的质量检验以金锭标识和相应质量证明为准;
(2)入库金锭的数(重)量检验
指定交割金库对入库金锭进行点数并逐一复磅。3000克的金锭毛重以指定交割金库的复磅为准;1000克的金锭毛重不得低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
第十二条 货主监收
入库时,货主应到指定交割金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指定交割金库的检验结果。
第十三条 签发标准仓单
(一)交易所审核
金锭入库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由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标准仓单申请,交易所审查合格后,通知指定交割金库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标准仓单。
(二)金库签发标准仓单
指定交割金库接到交易所指令后签发标准仓单,货主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予以确认,货主确认时间如在交易日14:00之前,交易所则在该交易日对溢短进行结算,仓单生效。货主确认时间如在交易日14:00之后,交易所则在后一交易日对溢短进行结算,仓单生效。仓单生效的交易日为仓单生效日。
第十四条 出库
(一)货主提货时,应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出库申请,并选择提货地,交易所在货主选择的提货地内统筹安排提货金库,并在货主提交提货申请后的五个交易日内确定其中一个交易日为发货日。在发货日前的某一交易日,交易所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发货日通知货主,该交易日为发货通知日,货主应当自发货日起两个工作日之内到库提金。
(二)交易所根据已选定的出库金锭,在发货通知日对出库金锭进行溢短结算。
(三)货主提货时,应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输入提货密码,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指定交割金库在对提货者身份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四)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
指定交割金库发货时,应及时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一式二份,货主和指定交割金库各执一份),并妥善保管备查。
(五)货主提交提货申请后,如逾期不到库提货,仓单将被注销,对应金锭转成现货。转成现货金锭的有关费用由货主和金库自行协商结算。
第十五条 受理质量数(重)量争议
若提货方对交割金锭的质量数(重)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交割金库内实物交收时当场提出,并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金锭进行现场取样和数(重)量检验。
交割金锭的质量和数(重)量以检验机构报告为准。如发现质量或数(重)量问题,提货方应在检验报告出具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出书面质量数(重)量异议申请,并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报告。提货方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或未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报告,视为提货方对所交割金锭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对交割金锭质量数(重)量异议的申请。
根据检验结果,若质量数(重)量合格,则相关费用由提货方承担。若数(重)量或质量不合格,则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关费用。
第四章 交割品
第十六条 交割单位
黄金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标准重量(纯重)3000克,交割数量应当是3000克的整倍数。
第十七条 交割品级
金含量不小于99.95%的国产金锭及经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
第十八条 交割商品
(一)国产金锭:应当是经交易所注册的品牌金锭。
(二)进口金锭:应当是经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金锭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
第十九条 交割商品的规格
交割的金锭为1000克规格的金锭(金含量不小于99.99%)或3000克规格的金锭(金含量不小于99.95%)。
每一张仓单的金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的金锭组成。
第二十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每块金锭用干净纸或塑料膜包好,采用木箱或塑料箱包装。运输和储存时,不得损坏、污染产品。
第二十一条 每块金锭溢短、磅差标准
3000克金锭,每块金锭重量(纯重)溢短不超过±50克。1000克金锭,每块金锭重量(毛重)不得小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
每块金锭磅差不超过±0.1克。
第五章 交割结算、出入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
第二十二条 存入或提取金锭时每张仓单金锭的纯重与仓单标准重量(纯重)的差为溢短。差额为正数的称为正溢短,差额为负数的称为负溢短。交易所分别在溢短结算日(即金锭入库时的仓单生效日或出库时的发货通知日)对溢短进行结算。
金锭纯重=金锭毛重×金含量。
溢短=金锭纯重-仓单标准重量(纯重)。
第二十三条 黄金结算专用发票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专门用于黄金交割结算与溢短结算的普通发票(分为发票联、结算联和存根联)。
第二十四条 黄金交割结算与发票流程
(一)黄金期货的交割结算:黄金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交割结算时,买卖双方按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
(二)交割货款结算:买卖双方的交割货款按仓单的标准重量(纯重)进行结算。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买方客户的货款须通过买方会员转付,卖方客户的货款须通过卖方会员转收。
交割货款的计算公式:
交割货款=标准仓单张数×每张仓单标准重量(纯重)×交割结算价。
(三)交割发票:交割时统一开普通发票。
(四)交割发票流转:由卖方非经纪会员或客户开普通发票给交易所,交易所开《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给买方非经纪会员或客户,并向卖方非经纪会员或客户提供《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由交易所留存。
客户与交易所间的发票和单据传递须通过会员单位进行。
第二十五条 黄金入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
(一)入库溢短结算:黄金的入库溢短按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
(二)溢短相关票据:正溢短由黄金存入企业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负溢短由交易所向黄金存入企业开具《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和结算联由交易所留存。
(三)溢短结算货款的计算公式:
溢短结算货款=溢短×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第二十六条 黄金出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
(一)未经过交割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溢短结算:会员或客户(提货方)将持有的未经过交割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时,溢短按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正溢短由交易所向提货方开具《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和结算联由交易所留存;负溢短由提货方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
(二)经交割持有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溢短结算:会员或客户将经交割持有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时,溢短按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并由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买方会员或客户提供的《交割结算单》、《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溢短结算单》按其实际交割货款(由交割货款和溢短结算货款组成)和提货数量,代交易所向买方会员或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记账联由交易所留存。对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溢短结算货款的计算公式:
溢短结算货款=溢短×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第二十七条 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出库时实际交割货款由交割货款和溢短结算货款组成,其中交割货款按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交割货款=交割货款+溢短结算货款;
实际交割价=实际交割货款÷提货数量;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实际交割价÷(1+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数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
增值税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增值税税率。
第六章 期货转现货
第二十八条 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客户)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方向相同的仓单或提单等的交换行为。
未到期黄金期货合约可通过期货转现货的方式进行实物交割。
第二十九条 期转现的期限为欲进行期转现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协议后,在期转现期限内的某一交易日(申请日)的14:00前,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办理期转现申请。
用非标准仓单交割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提供相关的买卖协议和提单复印件。
第三十条 期转现适用于交易所黄金期货的历史持仓,不适用在申请日的新开仓。
第三十一条 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为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的协议价。
第三十二条 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00之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该合约的结算价平仓。
第三十三条 期转现中使用标准仓单的,期转现的票据交换(包括货款、仓单)通过交易所进行,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该合约结算价计算,票据交换在申请日后一交易日14:00前在本交易所内完成。
第三十四条 期转现中使用标准仓单的,卖出方应在办理期转现手续后七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普通发票。交易所在收到卖方提交的普通发票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普通发票,并退付卖方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
未按时提交普通发票的,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迟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期转现中使用非标准仓单的,货款与单据流转根据买卖双方会员(客户)的约定,可通过交易所进行,也可由买卖双方会员(客户)直接进行。在此交割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自行解决,交易所不再承担相应的履约担保责任。
第三十六条 通过交易所结算的期转现的交割货款可以采用内转或银行划转方式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未按本章规定的期限完成交割的,按本交割细则中有关交割违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非善意的期转现行为,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将及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第七章 费用
第四十条 交割费用
进行实物交割的双方应分别向交易所交纳0.06元/克的交割手续费。
第四十一条 调运费
交易所为满足货主择地交金、提金的需要,负责各指定金库之间的金锭调运工作。在仓单生效日和发货通知日,由交易所通过会员向货主收取调运费。调运费标准另行公布。
第四十二条 金锭出入库和在库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交易所核定,另行公布。
第四十三条 金锭的仓储费由交易所定期代收代付。
第八章 交割违约
第四十四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卖方交付的金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第四十五条 在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预留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1-20%)÷交割结算价÷交易单位
第四十六条 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16:30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需在下一交易日11:00以前将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提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第四十七条 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2、继续交割:交易所在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二)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2、继续交割:交易所在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终止交割后,交易所交割担保责任了结。
第四十八条 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5%,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75%。
第四十九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五十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五十一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会员当事人及指定交割金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会员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五十三条 货主与指定交割金库就交收的金锭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双方会验的方式解决。也可提请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交易所。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毛重”是指金锭(不含包装)的重量,“纯重”是指金锭中纯金的重量,纯重=毛重×金含量(成色)。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业务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3月27日起实施。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的时候和其他期货一样,都需要进行交割。不过一般的商品期货和国债期货、外汇期货等采用的是实物交割,而股指期货和短期利率期货等采用的是现金交割。
所谓现金交割,就是不需要交割一篮子股票指数成分股,而是用到期日或第二天的现货指数作为最后结算价,通过与该最后结算价进行盈亏结算来了结头寸。
尽管实物交割在期货合约总量中占的比例很小,然而正是实物交割和这种潜在可能性,使得期货价格变动与相关现货价格变动具有同步性,并随着合约到期日的临近而逐步趋近。
实物交割就其性质来说是一种现货交易行为,但在期货交易中发生的实物交割则是期货交易的延续,它处于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交接点,是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所以,期货交易中的实物交割是期货市场存在的基础,是期货市场两大经济功能发挥的根本前提。一些企业特别是生产企业通过期货实物交割也可以有效规避原材料涨价的风险。
[案情]?
原告:陈某?
被告: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某营业部?
1995年1月29日原告到被告处做国债期货交易,与被告签订了“国债期货交易客户协议书”和“国债期货交易风险揭示声明书。”“声明书”中规定,假如市场趋势不利于原告所持的国债期货合约时,被告可能要求追加保证金,一俟通知,请如期照办。如原告无法在规定的要求期限内提供要求的资金,其持仓合约将被对冲,由此而产生的帐户赤字原告应负全部责任。同年2月20日、21日原告在被告处分两次卖出代码为337的国债期货合约100口,每口平均价137.4元。2月23日,因国债期货波动幅度较大,原告的初始保证金已低于其维持保证金的水平。被告于当日上午通知原告当日必须缴足追加保证金,而原告没有在当天缴足追加保证金,故被告于次日上午将原告的代码为337的国债期合约100口以139.91元的价位平仓。造成原告亏损18600元。现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损失186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当日的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原告337合约的保证金不足,而临爆仓。在原告没有立即追加保证金的情况下,将其强行平仓。?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开户进行期货交易,双方签有“协议书”和“声明书”。因国债期货价格发生不利波动,被告发现原告的初始保证金已低于其维持水平。被告及时通知原告当日必须缴足追加保证金,原告接到通知后,未能在当天缴足追加保证金。故被告有权将原告100口未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于次日上午以市价强行平仓。原告以其国债期货合约被被告擅自平仓,要求被告赔偿186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故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办案要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当客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商有无强行平仓的权利??所谓强行平仓权,是指当客户所持未平仓合约与当日交易结算价的价差亏损超过一定比率后,客户又末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追加保证金时,期货经纪公司有权将客户在手合约强行平仓,以降低保证金水平和减小风险,保证客户免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强制平仓的后果由客户来承担。?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期货业务试行细则》规定,当客户交纳的保证金低于最低维持保证金时,证券期货商应立即向客户追收,如追收保证金失败,证券期货商有权强行平仓。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国债期货交易中,经纪公司享有强行平仓权。就本案来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国债期货交易客户协议书”和“国债期货交易风险揭示声明书”。
“声明书”中明确了被告的强行平仓权以及行使强行平仓的'条件。后在国债期货交易中,当国债期货价格发生不利波动时,被告发现原告的初始保证金已低于维持水平,被告及时通知原告当日必须缴足追加保证金。而原告接到通知后,既没有向被告说明原因,也没有在当天缴足追加保证金。在此情况下,被告采取强行平仓措施是合理的,其将原告代码为337的国债期货合约100口于次日上午以市价强行平仓并无不当。?
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应注意,期货商行使强行平仓权应符合以下条件:(1)只有当期货商及时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其接到通知后,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时,期货商才能行使此权利,如果期货商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强行平仓,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强行平仓合约的金额应相当于客户应追加的保证金数额;(3)期货商实施强行平仓行为时,应根据市价来平仓,尽可能兼顾客户的利益。
★ 期货委托合同
★ 期货代理协议书
★ 期货销售工作计划
★ 期货的心得体会
★ 期货普法征文
★ 期货委托合同参考
★ 期货半年工作总结
★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
★ 期货放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