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造价工程师技术交流:公路工程建设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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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造价工程师技术交流:公路工程建设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办法

篇1:公路造价工程师技术交流:公路工程建设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龙岗油气田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搞好施工设计的优化完善工作,确保工程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合理控制投资,顺利完成建设任务,遵照省、县及施工承包合同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变更、完善设计的范围和理由

第二条:按照设计图表提供的资料,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经现场核实,发现有下列情况确有必要变更时,可提出变更设计要求。

l、设计有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技术规范及技术标准,需修改、完善设计的。

2、设计调查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条件(地质、水文、料场、材料等)发生变化。

3、设计图纸与现场实际不相符合。

4、有更好的方案,能在提高标准或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少占耕地、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利于环保、水保、改善施工及使用条件。

5、因路网、城市、农田、水利、工矿等建设需要,对局部工程进行处理。

6、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

第三章变更设计审批权限

第三条:下列重大变更设计由指挥部审查,报省交通厅审批。

1、公路技术等级、路线起止点及中间控制点的改变或改变设计任务书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

2、特大桥及大中桥位置、桥型、跨径、净宽、荷载标准和主要结构的改变和数量增减。

3、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的改变。

4、局部调坡移线连续长度1公里以上(含1公里)局部路线走向的变化0.1公里以上(含0.1公里)。

5、以上四项外的其他单项工程[概(预)算项目表的目]:变更增加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6、变更设计累计增加金额突破批准和设计总概算,或批准的施工预算总额,或确定的总投资控制金额。

第四条:下列较大变更设计由分指挥部提出审查意见,由指挥部审批报交通厅核备。

l、局部调坡移线连续长度1公里以下,局部路线走向变化0.1公里以下。

2、大、中桥基础深度或非主要结构的改变。

3、小桥位置、座数、或2米以上的涵洞道数的调整和增减,或桥型、孔径等的改变;特殊设计的防护工程及调治构造物的结构或位置的改变。

4、挖方路基路槽30cm以下换填,交通工程。

5、以上四项外的其他单项工程[概(预)算项目表的目];变更增加金额在2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第五条:下列一般变更设计由监理组提出审查意见,报指挥部审批。

l、改移道路连续1公里以下的路线平、纵调整;

2、个别和局部路段路面基层的调整;

3、中桥基础深度或非主要结构的改变,小桥桥位、桥型、跨径和结构的改变,排水工程位置、类型的改变,标志、护栏数量的增减,

备考资料

4、涵洞道数的增减、结构型式的改变。

5.防护工程位置基础的改变。

6、软土路基浅层处理的设计方案及数量的调整。

7、检桩无破损检验,进桩的荷载试验的确定。

8、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0万元以下。

第四章变更设计的报批手续

第六条: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变更设计时,应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四方现场会审并同意。说明工程变更项目、部位、变更理由、依据,变更设计的初步评估,应附相关文件、图纸资料,并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论证比较;属设计错误、遗漏或违反技术标准、规范的,由原设计单位(或设计代表)进行修改、完善、提交修改设计图;属于地质情况、地理环境等诸方面因素产生的变更设计,应认真作出技术经济比较,由承包方填写相关表格,一式三份,一并逐级送审;特殊紧急工程的变更完善设计,经四方现场会签确定变更方案可行的,应在现场监理工程师的监控下可先动工,但变更设计资料应及时按要求申报办理报批手续。

第七条:特殊紧急工程的变更(完善)设计,经建设、设计、监理单位主管负责人在现场确认变更方案可行后,在现场监理工程师监控下可先动工:按批准权限由上级单位派员以现场会审的形式审定,但不论采用何种形式审定,都必须充分论证,符合变更要求,变更(完善)设计资料图表应及时按要求申报办理报批手续。

第八条:变更设计的报批,必须严肃认真,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严肃处理。

第九条:变更完善设计审批时限:监理组在收到工程变更资料后4天内进行批复或转报;工程组收到工程变更资料后4天内进行批复或转报;设计代表在收到工程变更资料5天内进行批复报指挥部;指挥部在收到工程变更资料后14天内应进行批复或转报,特殊原因例外。

第五章变更设计的申报要求

第十条:变更设计应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及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要求,不降低原设计标准及工程质量,原则上不突破批准的设计概算(或预算)及控制投资,不延长竣工期限和降低使用效益,真正符合优化,完善设计的要求。

第十一条:变更设计要有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依据,避免主观片面;变更设计应以优化。完善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

第十二条:当变更设计涉及资金、劳力、材料、机械、设备等重大变更时,应事前和有关部门联系,落实相应的措施。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未按报批手续上报或未按批准权限批准的变更设计,擅自开工的工程,不得验收结算。如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或其它问题,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变更设计资料必须真实反映现场情况,所报资料除审批部门的签署意见或个人签字外,全部必须采用微机处理,纸张大小统一采用A4和A3纸。审批部门在申报资料中核对更正时,不得涂改原始文字。各部门签署的意见必须具体、明确,不得使用含糊不清的词句。

第十六条:变更设计的编号按统一形式编制顺序号。例如:变更设计为“03-07”,其中03表示合同号,007表示该份变更设计的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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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

为维护业主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工程变更处理程序和立项审批权限,理顺监理、设计、承包人、业主各方变更管理工作,加强合同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云南华能澜沧江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澜沧江公司)管理相关规定,结合糯扎渡前期筹建工程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则

1.1所有工程变更应符合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要求,不降低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和使用效益;以优化完善、经济合理、工程安全为前提,变更前要有详实的技术经济比较或论证。

1.2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是指因设计方案修改或细化引起的合同清单项目或数量的变化;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项目变化和其他合同变更。变更包括工程量增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新增工程等。

1.3由于变更出现的新增工程项目,按其施工承包合同的性质划分为合同内新增工程、合同外新增工程、补偿费用三类: 合同内新增工程是指在招标工程本合同项目施工承包范围之内,因设计修改或监理变更指令而出现《工程量清单》未曾列示的工程项目。 合同外新增工程是指在本合同项目施工承包范围之外,由发包人采用委托施工或指定分包方式而追加给承包人的工程项目。 补偿费用是指承包人承受了超出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额外支付或索赔的工程(或费用)项目。

此外,还有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不能列为合同新增工程或索赔补偿项目。

1.4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属于合理化建议,经论证后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可列为合同内新增工程,并按有关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1.5严格审批制度,未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的变更,不充许施工和结算。但涉及工程安全、施工安全、防汛抢险、公共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不受此限,但承包单位和监理仍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条 变更的内容及依据

2.1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和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范围的变更,但下述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如:增加或减少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增加或减少合同清单工程量;省略工程(但被省略的工作不能转由业主或其他承包人实施);更改工程的性质、质量或类型;更改一部分工程的基线、标高、位臵或尺寸;进行工程完工需要的附加工作;改动部分工程的施工顺序或施工时间等。

2.2变更的主要依据:(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其附件;(2)经监理人签发的施工图纸及其他设计文件;(3)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布的有关指令、通知、会议纪要、文函、图表等。

第三条 变更立项审批权限

3.1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差异,若是测量和计算错误造成,不需按变更处理;监理、承包人、业主均有权提出变更,但正式变更指令均由监理工程师发布实施,即变更指令的出口在监理单位,业主提出的变更,亦由监理人发布变更指令;施工图设计变更修改,由监理审核后签发。

3.2变更立项审批权限根据变更的性质和引起合同价格增加额度进行分级管理(暂定):

单项工程变更估价(净增加额)在 3万元以下的合同内新增工程,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并报糯扎渡水电工程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备案;

单项工程变更估价(净增加额)在 10万元以下的合同内新增工程,由监理人和工程部项目工程师审定后,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单项工程变更估价(净增加额)在 20万元以下的合同内新增工程,由监理人和工程部项目工程师审定,工程技术部(副)主任审批后,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单项工程变更估价(净增加额)在 50万元以下的合同内新增工程,由监理人和工程部审定,筹建处领导审批后,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无论合同金额大小,凡是单项工程变更估价(净增加额)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合同内新增工程,由监理人和工程技术部审定,筹建处领导审核后,由筹建处主任审批,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单项工程变更估价(净增加额)小于合同额5%或小于500万元的变更,由筹建处负责立项审批,报澜沧江公司备案。

合同内新增工程单项估价大于合同额5%或500万元及以上的变更,由筹建处上报澜沧江公司审批立项。

3.3合同外新增工程:单项工程估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合同外新增工程由筹建处负责立项审批及施工招标(或委托施工);单项工程估价超过100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外新增工程由筹建处报澜沧江公司立项审批及招标工作。

3.4重大技术方案调或重大设计变更项目,监理和筹建处做相关基础性工作并提出初拟方案报公司,由公司征集设计意见、组织技术咨询并审查批示。

第四条 变更立项处理流程

4.1参建各方提出变更的处理原则

4.1.1设计方提出的变更指施工图设计阶段图纸及现场设计通知单等与招标设计内容不同引起的变更。设计变更文件(图纸、或设计修改通知单)经监理审核、签发至承包单位执行。

4.1.2监理指示的变更包括监理人自己提出的变更、根据业主决定和意见的变更,以及经核准的'承包人提出的变更。

业主明示的变更包括根据工程需要做出变更决定和向监理提出变更意见由监理完成变更内容两种:业主的变更决定,监理人应按业主的决定内容直接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未超过审批权限的不需报送审批,但筹建处工程技术、计划部门参与变更指令签发前的会签;业主的变更意见由监理人完成变更内容并签发变更令,若意见不宜采纳,应及时与业主方沟通,并提出更合理的解决方案。业主的变更决定和意见以书面文件为准。

监理人可在审批权限范围内根据工程需要直接发布变更指令,同时报筹建处核备。

承包人提出变更申请,其主要内容:a) 变更的原因及依据;b) 变更的内容及范围;c) 变更对原合同价格的影响分析;d)变更工程量估算;e) 变更项目组织实施方案;f)其他辅助资料及附件。

4.2变更确认

4.2.1设计提出变更的确认

设计变更文件,涉及合同清单外的变更细目,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不需要再进行变更项目的审批。

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总价费用项目的变更也要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实施,但不调整合同价格。

4.2.2监理指示变更的确认

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修改变更,由监理人审核签发执行,其他变更均以监理变更指令的形式通知承包人执行。

监理人在指示承包人进行变更之前,需要对变更的具体方案作技术经济比较,按照合理、经济的原则迅速决策,还应预先估计变更所带来的影响。承包人提出的变更申请报告,监理人应从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造价变化等方面严格审查,明确提出变更处理意见。筹建处将不定期或随机对监理签发的变更进行抽查,若发现变更指令有悖合同内容,或不符合工程实际,业主有权责令停止变更实施和费用支付,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责任。

4.3变更确认文件

确认变更的依据必须是书面文件,包括监理人签发的设计图纸、设计通知单、监理人的变更指令、对承包人变更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以及现场工程签证单五类。

监理人的现场工程签证单主要用于1万元以内的现场零星变更项目,以及非乙方的合同责任和风险的现场额外投入,现场签证单的签证必须从严控制。估算价格超过1万元的现场签证,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现场签证单的格式由监理负责制定。

4.4 变更处理程序

4.4.1设计变更立项处理流程

因前期工程存在现场设计需进一步明确设计方案、对设计进行修改、优化或调整改等,为确保及时规范地提供施工依据,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现场设计变更立项作如下规定:

4.4.1.1设计变更类别

设计变更根据金额及重要性分两类:以施工图纸为主,产生的设计变更;以设计通知单为主产生的设计变更。

4.4.1.2施工图纸类变更的立项

由监理人组织图纸核审(会审),对照合同清单(招标图纸)建立新增清单,由监理人主持施工图技术交底,编拟施工图技术交底会议纪要,由工程技术部审核后发放。设计变更立项流程及表格见附件。

篇3:公路造价工程师技术交流:工程量清单与工程变更计价管理的原则与方法

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工程变更的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合同管理的质量与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工程变更常常伴随着合同价格的调整,合理地处理工程变更能促进合同管理的深化和细化,它是建设单位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主要方面,是承包商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工作与任务,是监理单位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顺利进行的难点与重点。因此在工程造价的控制过程中,合同双方及合同的监理单位都必须重视工程变更对造价控制的影响。

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对工程造价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水平与高质量的工程变更管理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与工程合同顺利实施与履行的基础与保证。表面上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由于工程量清单单价清楚、具体,很多人认为造价控制亦相对简单与规范,但殊不知有更深层次的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去把握,因为工程清单模式下工程变更的处理已不是定额计价模式下进行变更费用按计价时的定额标准简单的加加减减的算术问题,它常常引起合同双方对增减项目及费用合理性的争执,处理不好不但会影响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理性与公正性,更严重的是可能会由此而引起合同双方合同方面的争执,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工程的顺利进行。因此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我们更应重视工程变更对工程造管理的影响,加强工程变更的研究与管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款的专业解释,工程变更可能来自许多方面,或建设单位的原因、或承包商的原因、或监理工程师的原因,工程变更经分析归纳其定义与分类一般包括如下几方面: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

(4)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6)其它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从上述定义及内容可知,对于一个工程项目而言,工程变更几乎完全是不可避免的。就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而言,建设单位总力图让变更规模在保证设计标准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缩小,以利于控制投资规模;而作为承包人,由于变更工程总会或多或少地打乱其原来的进度计划,给工程的管理和实施带来程度不同的困难,所以总是希望以此为由向建设单位索要比变更工程实际费用大得多的金额,以获取较高的额外利润。因此对工程变更造价的处理往往成为合同双方争论的焦点和监理工程师处理合同纠纷的难点。根据以往的经验与教训,合同双方及合同的监理单位在处理工程变更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及严格合同管理的原则,运用灵活的方法进行工程变更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工程变更的计价一般情况作了必要的说明与规定,但并不全面。根据笔者的经验及理解,下面作了几点归纳与补充,供广大工程建设造价及合同管理人员参考:

一、工程变更计价的一般方法与原则

(1)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已有的单价执行

(2)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类似的单价经换算后确定

(3)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则由建设单位和承包人一起协商单价,意见不一致时,由监理工程师进行最终确定或按合同规定按争议的规定解决

(4)当工程变更规模超过合同规定的某一范围时,则单价或合同价格应予以调整

(5)如果监理工程认为有必要和可取,对变更工程也可以采取计日工的方法进行

上述第(1)条和第(2)条在处理工程变更费用中经常用到,并取得了成功的经验。第(4)条在实际使用中要慎重处理,因为如果合同条件中并未就工程范围超范围后如何调整单价的具体规定与模式,稍不注意就会产生十分严重的后果,甚至有可能使工程造价管理失控,即如果合同中的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变更后的金额超合同总价的2%(参考值),而且该项目的实际数量大于或小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的15%(参考值)时才考虑价格调整,实践证明,单项工程变更后采用“双控”指标是十分必要的。第(5)条应尽量避免使用或不使用。因为通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学习知道――种类单一而价格普遍较高的计日工,是不适用于种类繁杂而难易程度不定的变更工程的。

二、不平衡报价情况下工程变更的计价

所谓不平衡报价是相对于常规的平衡报价而言的,它是指在总的标价固定不变这一前提下,相对于正常水平,提高某些分项工程的单价,同时降低另外一此分项工程的单价。不平衡报价的实质是将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分别作为工期时间和分项工程数量的函数,即在报价时经过分析,有意识地预先对时间参数与验工计价的回收款项作出对承包商有利的不平衡分配,从而使承包商尽快回收工程款并增加流动资金,同时获得可观的额外收入,

备考资料

在实施过程中,承包商总力图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或争取获得更大的额外利润,而建设单位则会力图减少不平衡报价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双方都会不约而同地利用工程变更来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机会,造成工程变更的管理更加困难与复杂。常常大家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当某一项目单价偏高时建设单位往往会对这一项目内容作出更改甚至取消这一项目的施工;当某一项目单价偏低时承包商往往会以无法取得所需的材料或其它理由要求对这一项目内容作出更改,甚至退回这一项目的施工。处理这样的问题,长期以来都是造价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深感棘手的难题。一般规定适用于合同单价比较合理的正常情况,如果承包单位投标时采用了不平衡报价且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双方又未对明显不平衡的单价进行调整,则可参照如下方式处理:

(1)若项目合同单价较高建设单位故意要求减少此工程项目或工程量,则双方应按合理的市场单价扣减此项目单价及总价,或承包商亦有权按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索赔;

(2)若项目合同单价较低建设单位故意要求增加此工程量,则双方应协商对增加部分应按合理的市场单价计算合同总价,除非工程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承包商有权认为此部分为新增加的工程内容拒绝施工或索赔;

(3)若项目合同单价较高且设计或清单错漏又不得不增加此工程量,则双方应按“双控”的标准重新计算增加部分的单价及总价;

(4)若项目合同单价较低承包商故意以市场、材料、工艺等借口要求减少此工程项目或工程量,则建设单位有权按另行分包的单价或总价扣减此项目单价及总价;

(5)当上述原则在工程造价管理的过程中出现矛盾或不一致的现象时,合同双方及工程监理工程师均应避免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应以工程建设的大局为重,友好协商,避免采取过激或违背合同精神的行为。即变更工程的结算一方面要有合同依据,另一方面又要公平合理,即客观地反映施工成本以及竞争、供求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将总造价原则上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三、单价分析对工程变更计价处理的重要作用与意义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划分,一般是以一个“综合实体”考虑的,一般包括多项工程内容,且当工程实际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可组合主要内容”不同时,“可组合的主要内容”可作调整,因此对一个具体工程而言,工程量清单单价包含的内容是多方面的、特有的。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变更的可能仅仅只是其中内容的一部分,由于清单单价不能清楚的反映每一具体工作内容的费用价值,因此对部分内容变更导致清单单价的重新确定缺少了参照的依据,给工程变更费用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为了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我们必须加强合同管理,将允许变更的内容与方式尽量在合同中明确,规范投标报价行为,对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项单价进行详细的单价分析,为工程变更单价的合理确定提供合理的对比依据(包括消耗量、标准、价格、管理费率及利润等)。

进行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可以避免或减少不平衡报价现象的发生,降低工程变更管理的难度,因此建设单位及招标机构在招标时就应认真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在清单中对项目内容进行详细的描述与说明,对投标单位的清单单价的进行详细分析,确定合理的合同单价,为以后工程变更的管理和合同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对承包商而言则可为以后工程投标报价提供经验、为成本控制提供依据。

例如: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第二批)第七点:“问:垫层捆绑在基础内,设计变更会使垫层种类、厚度或基础埋置深度增加或减少,而出现无法利用投标单位或使用单价不合理?如某工程砖基础、三七灰土垫层。第一种情况是由于土质原因垫层300厚改为500厚;第二种情况是砖基础埋置深度增加1m,而垫层厚度不同。这两种情况均无法使用原承包方的投标报价单价,如何处理?答:有三种方法可以解决。一、事先可以预见的可在“零星工作项目费”内将垫层和基础分别列项请投标人报价;二、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做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或按投标报价中近似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协商调整;三、可利用第五级编码分项列。”。很明显,解答已经很清楚地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运用及合同管理作了明确要求与说明,也点拨了工程变更计价的操作方法与单价分析的重要意义。

四、工程变更的管理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系统工作,为保证工程变更计价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除应遵循上述计价原则与方法外,还应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关注工程变更在工程清单计价模式下对工程造价及合同的影响,努力提高我们工程清单计价的造价及合同管理水平。

1、建设单位或承包商提出设计变更,应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2、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3、监理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时,应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等作出评估。

4、监理单位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工期、质量等方面同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协商或促使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协商并达成一致。

5、工程变更在监理单位签发变更指令之前,承包商不得实施。未经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不得予以计量。

总之:工程变更的管理不应在出现变更后才进行,而应在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合同条款的拟定,工程施工及结算过程中长期不间断的进行,只有采用科学的方法,本着合同优先,公平、合理,兼顾工程综合效益的原则,才能做好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工程变更计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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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建设工程变更与造价管理措施论文

摘要::我国各项工程的建设在国民经济不断增长的背景下呈现出来雨后春笋般的发展趋势,同时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升,国内的基建项目投资规模日益变大,工程项目越来越多,由于工程项目是极其复杂的工程,每一个工程项目都耗时较长并且是具有动态性的,故而工程项目的变更不仅对工程造价管理造成较大影响,还会降低企业经济效益。本文结合工程变更与工程造价管理之间的联系,进行了深入分析。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变更;造价管理

通常时候我们在控制造价管理的过程中,工程变更是导致其产生变化的最主要因素。管理控制工程造价的合理支出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中成本控制的关键组成,是一个全方位,且具有高度综合性的价格管理过程。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管理所带来的影响不容小觑,为了强化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对工程变更的重视程度,文章通过对工程变更的造价管理展开探究,希望能为有关人员,起到一些积极的参考作用。

1工程变更的原因

1.1缺乏较为规范的项目设计

在项目初期的设计阶段,如果设计人员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的施工计划来进行,对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没有做到熟练掌握,缺乏相应的认识,从而导致在进行具体施工的时候对相关的设计文件进行重新完善和调整,甚至还会由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存在。部分设计工作人员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过于看重建筑的使用功能,没有对相关细节性的问题进行优化,从而出现了浪费的情况。

1.2主体行为的变化

出现工程变更的现象,其中占主要因素的是业主方的主体行为。工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承包商一起构成了建筑项目的主体行为,在具体施工的过程当中业主意愿和承包商的行为严重影响着项目的实施情况,这也是造成工程变更的主要原因。在施工的时候,业主对最初的意愿随意进行更改,采用变更工程内容的方式扩大建设规模,从而将后期的经济效益提高。该种变更情况直接改变了项目最初的设计;另外参与建设项目的施工人员本身所具有的专业能力也会造成变更情况的'产生。

1.3突发事件

在具体进行工程建设的时候,通常会有一些突发性事件的出现,例如在工程当中,假如有软土层的话,要想从根本上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就必须要对其进行加固处理,如此就需要变更工程设计。假如由于天气方面的原因,而导致影响了项目的施工进度,也会造成变革设计的情况。

1.4施工合同以及自然条件的变化

一般而言,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变化不大,但是在具体施工的时候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合同无法预见的情形,这个时候就必须要对其进行变更。再者在最初的时候无法预料具体施工时的气候和地质情况,如果遇到了天气变化较大或者是负责地质的时候,就必须要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来做出相应的调整,从而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篇5:建设工程变更与造价管理措施论文

2.1源头控制

要想有效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顺利实施,就必须要确保决策的科学、合理性,在最初决策的时候首先需要对建设的选址、投资规模、平面布局以及具体的建设标准等进行确定,任何事项的变更情况都会严重影响工程价款的控制情况。由于具体项目的施工是建立在设计方案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对于设计情况必须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于工程变更而言抓好设计的各个环节十分重要。发包人务必要将地质勘查等前期工作做好,根据其合理性、经济性等原则来进行设计单位的选择,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投资估算的情况进行确定,同时和经济管理人员做好紧密配合,对设计内容进行进一步的优化,从根本上确保设计质量,尽可能的减少变更的情况。

2.2分类控制

工程变更对甲方的影响是很大的,因此甲方在工程施工前就要进行相应的备案及科学管控。施工前甲方要按照工程变更类别对工程变更进行分类管控。甲方在工程进行施工前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分析,将工程变更划分为必须变更、有必要变更、可变可不变更三种情况。应严厉禁止发生可变可不变更,同时还应制定相关的预防措施。在工程造价预算上要将工程变更项目的预算纳入整个工程造价预算中,以防乙方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在工程造价预算中要充分考虑并计算出变更所产生的成本,特别是因工程变更导致物料、人工、管理及辅助施工项目所增加的成本。

2.3协调控制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经济利益及客观条件变化不可避免地将导致甲乙双方发生矛盾分歧,进而影响整个项目进度,所以甲方要加强各方面的协调控制以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完工。在协调控制过程中,甲方应在平等互利共赢的基础上通过灵活性强、弹性幅度大的管理手段调解双方的分歧,努力促使双方为共同目标积极工作。

3结语

项目的变更在具体建设工程是难免的,严重影响了工程的造价情况,现阶段工程建设的规模逐渐扩大,其建设工期也相对有所延长,工程变更对造价的影响也日益显露出来,在上文当中,我们就造成变更情况产生的一系列原因进行了简单的叙述,同时也从侧面对建筑行业当中所存在的不足情况进行了反应,这就需要我们必须要采取相应的办法对其进行解决,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对于工程项目的造价动态信息做到及时掌握,进而对建筑行业的环境进行优化,尽可能的减少由于变更而对工程所造成的影响,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占据主导地位,避免出现在竣工以后才发现预算超标。

参考文献:

[1]田佳娟.公路工程建设中计量与变更在工程质量控制中的作用[J].黑龙江交通科技,2018,41(03):208+210.

[2]林龙.浅谈承包方市政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在造价鉴定中的问题对策探讨[J].科技风,2018(13):103+113.

[3]徐桂华,季会.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审计的常见问题及对策研究———以维修养护及防汛抗旱项目为例[J].工程经济,2018,28(04):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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