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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汶川地震后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
基于汶川地震中建设工程受灾状况,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现状进行初步分析,对目前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进行探讨,以促进该项工作能够健康有序地向前推进.
作 者:曹均锋 翟洪涛 孟凡月 王立会 CAO Junfeng ZHAI Hongtao MENG Fanyue WANG Lihui 作者单位:安徽省地震局,安徽,合肥,230031 刊 名:高原地震 英文刊名:PLATEAU EARTHQUAKE RESEARCH 年,卷(期): 21(2) 分类号:P315.9 关键词:抗震设防 汶川地震 对策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行为,提高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城乡并重、分类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煤炭、教育、文化、卫生、电力、铁路、民航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的抗震设防意识,提高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隔震、减震等新技术和新材料的应用。
第二章抗震设防要求
第八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九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让活动断层、滑坡、崩塌、地裂缝、采空区和沉陷区等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线路管道等建设工程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进行地震地质灾害评估,并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
第十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申请前,委托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一条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申请前,按照有关规定报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在十日内依据下列规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已经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按照地震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未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的,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位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区域或者地震小区划图分界线的,应当按照较高一侧的参数值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学校、幼儿园、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商场、候车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地震小区划图或者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内容;未包含经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内容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复。
第十三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评价,其结果应当作为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三章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应当符合抗震设防要求,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应当有抗震设防的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煤炭、教育、文化、卫生、电力、铁路、民航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抗震设防内容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通过。
第十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下列建设工程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以外结构形式的建筑工程;
(三)采用国家标准以外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建筑工程;
(四)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建筑工程。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将抗震设防列为重要审查内容;施工图未经抗震设防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监理。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隐蔽工程或者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工程部位的抗震质量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工程建设的下一道工序。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内容;验收合格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情况。
用于销售的住宅、写字楼、商铺等建设工程,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有关信息。
第四章抗震加固改造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已建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建设工程抗震加固改造计划,并将计划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抗震加固改造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城市危房和预制板房的改造。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基础设施、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二十四条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下列建设工程,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采取抗震加固等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二)学校、幼儿园、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商场、候车室等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鼓励和支持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其他已建建设工程,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二十五条抗震加固工程应当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加固质量。
第二十六条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改造时,不得拆除或者破坏梁、柱、承重墙等构件,不得影响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
第五章农村抗震设防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震设防纳入新农村建设、新村镇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重点推进农村危房抗震改建,提高农村住宅和农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农村住宅应当采取抗震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村抗震设防建设抗震样板房、推广抗震建筑材料,免费提供抗震房屋设计图集、技术指导和培训。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做好农村住宅的抗震设防工作。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计划和政策,分期分类推进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农村住宅的加固改造。
第三十条农村公共设施和有公共投资的移民搬迁、抗震改建、危房改造等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下列抗震设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情况;
(二)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的抗震加固或者改造情况;
(三)农村住宅和农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情况。
第三十二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抗震设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情况;
(二)建设工程选址避让活动断层和其他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情况;
(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的情况;
(四)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执行情况;
(五)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煤炭、教育、文化、卫生、电力、铁路、民航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下列抗震设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的情况;
(二)超限工程专项审查的情况;
(三)施工图抗震设防审查的情况;
(四)施工单位按照抗震设计施工的情况;
(五)监理单位对抗震措施进行监理的情况;
(六)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整改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有关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将抗震设防作为审查内容的;
(三)施工、监理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监理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改造时,擅自拆除或者破坏梁、柱、承重墙,影响建筑物抗震性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地震、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煤炭、教育、文化、卫生、电力、铁路、民航等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在地震中造成严重破坏的建设工程,根据鉴定和责任认定结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
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简称乙类。
3 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简称丙类。
4 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
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区地震灾害预测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地震动参数小区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让活动断层、滑坡、崩塌、地裂缝、采空区和沉陷区等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
第七条 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依法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第八条 除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
(一)已经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按照地震小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未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位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按照较高一侧的参数值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学校、幼儿园、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商场、候车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以及本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地震小区划图或者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九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我市基本建设管理程序。项目审批部门和设计图审查机构应当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审查、设计审查的依据和必备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抗震设防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工程建设概算。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计文件要求以及抗震设计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一条 销售住宅、写字楼、商铺等建筑物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等级。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提高农村住宅和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建设示范点、提供指导性设计图册、技术培训等方式,为村民自建房屋提供抗震设防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写在四川汶川地震后
5月12日14:28分,钟表停摆在这个时间,四川汶川发生8.0级特大地震,(比唐山7.8级还要大啊),短短的几分钟后……我从之后的视频上看到了一片废墟,那里原本应该是一个很美的城市啊,在伟大的水利都江堰旁,在熊猫的繁衍地旁,在依山旁水的田间小路旁,这些现在都在地震面前变得满目创伤,生命在此刻如此的脆弱,现实是那么的残酷,那写原本应该在依偎在父母怀中的孩子,原本应该在课堂上发出朗朗读书声的学生们,原本应该为自己的前途奋斗的同龄人啊,因为一场突如其来地震而刹那间消失了,也许老天想验证一下中国人的实力和担当,可这代价未免也太大了啊。现在不知前方怎样,我想一定不会向这里怎么安静,因为在那里有10万勇士在用实际行动来证明我们中国人从来都不会在任何灾难低头,在这一幕幕的图片中,我真正读懂了什么叫做爱。面对灾难以自己的身躯来保护身下三名学生的教师、在生命最后一刻还在喂奶的母亲、知道自己可能遭遇不测,将欠条写在自己手上的普通人,以及那些生命最后一刻依然坚守在工作岗位上人们,等等这些感人的画面,让我知道了生命真正的意义,不在于索取,而在于奉献。我们没有理由不好好的.活着,坚强的活着,无论发生任何事。
当然,最应该感谢的那些还在一线解放军战士,如果没有他们,那伤亡是不可想象的。还有我们的总理,怎么大年纪还在第一时间到了救灾现场,在面对孤儿是流下热泪……我曾经想过,当今利益至上的人们,还会不会有刚解放时那种心向一处使的尽头,这事发生后我发现我的想法是多余的,我们13亿中国人对四川灾区人民,纷纷伸出了援手。那范文网为您提供大量免费范文!我周围来说,周日在天津慈善协会的一幕幕至今在我脑海中不能忘怀,捐款上万而不留姓名的男士,刚蹒跚学步的幼童,面露病色仍然拄着拐杖奉献爱心的老太太,还有李媛姐,刘淼,当然还有我们义工。我想有这么体察民情的书记和总理,有我们英勇无畏的解放军战士,有我们13亿善良而无畏中国人,没有困难是我们不能战胜的。我为我是中国人而感到骄傲,我为自己能生在当代而庆幸。
通过这次捐款,我感觉有很多钱的好处,不仅是为了将来有更好的生活,家人能够生活安逸,还有重要一点是可以给别人更大的帮助。这次就可以看出自己的能力真是太渺小了,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所以我也要加油了,不要安于现状,也没什么可安逸于的理由,拿着最低工资。这难道就是我的命运,我不信,别忘了我的梦想,要体体面面的杀回和平。这都说道哪了。今天是在全国哀悼日最后一天,我不会因为这日子过去而对忘记,我想说
未来,我们一起面对。四川雄起,中国加油!!!
大地震动,山塌了,房倒了,世界震惊了;
爱醒了,血液沸腾了,一道道中国的脊梁挺起来了。
主席迈着坚定的步伐走来,总理沙哑着喉咙指挥,
人民的子弟兵奋不顾身救援生命;
白衣天使、志愿者奔赴在前线。
一批批物资,一笔笔捐款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
每一个普通的人
每一个炎黄子孙——
手握起手,心连上心
我们都是一家人!
背起年迈的身躯,拭去孩子的泪水;
我们会重建家园!
无论何时何地,
我们都生活在一个温暖的大家庭;
有爱,有情的天地间,
我们都是一家人!
我们众志成城!
我们血脉相连!
我们将勇往直前!
孩子别怕,有人正把你从黑暗中拉出;
孩子别哭,你还要高高兴兴去读书,
还要好好地活。
每一个人都要好好地活。
我们会更懂得去珍惜,
一个个平凡的日子,
一个个细小的幸福。
我们会更懂得感恩,
把每一秒当成最后一秒,
生命本是爱的恩赐和骄傲。
我们会更懂得去回报,
在这片蓝天下微笑,
在这片土地上奔跑。
祈祷的钟声响起时,
我看到,烛光中天使在飞舞。
不知你是否也听到,他们在说:
世界是一样的美好!
上苍一只手降下了灾难,另一只手洒下了爱。
灾难洗礼了我们的灵魂,哭泣后我们更加坚强;
爱是我们最美丽的语言,
我们创造出一个个生命的奇迹。
在生命面前,
我们所有的泪水和笑容
都那么真实纯净,震撼人心!
在生命面前,
一切美好的.人性都已复苏,
光辉映照大地!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这是一个让所有中国人永远记住的时刻. 突如其来的汶川大地震,摧毁了无数和平和宁静的城镇, 震动了大半个中国, 震撼了所有中国人的心,震惊了整个世界.那一瞬间,巴山蜀水的呻吟,祖**亲的哭泣,大地悲歌,那样令人神往的天府之国,顷刻间天崩地裂,断壁残垣 。
然而在神州大地上,天灾无情人有情,在这里,灾情就是命令,时间就是生命.
面对灾难,我们坚强,坚信,坚定,坚韧。
面对灾难,我们不抛弃,不放弃。
我们只记得总理说过:“只要有一线希望,就要尽百倍努力!”
我们相信,有全国人们的支持,有灾区人们的自力更生精神,地震震不垮灾区人民的信心和勇气,再大的.困难也可以战胜,灾区人们一定可以度过难关,重建家园,胜利一定属于坚强的灾区人民!
如今时隔一年,在这一年中,灾区人们积极自救 ,社会各界人士也踊跃参与在灾区恢复重建的各个领域。地震废墟上建起新小学,宝成铁路新109隧道灾后重生,汉旺新镇正在崛起。灾区人民的脸上洋溢的笑容,无不显现出人们对美好新家园的期盼和重建家园的坚强信心。
然而,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汶川地震中的遇难同胞用自己宝贵的生命向我们警示,必须提高防震减灾的意识,掌握正确的避震和自救、互救方法。如地震发生时,可躲在桌子等坚固家具的下面,震时就近躲避,震后迅速撤离到安全地方,是应急避震较好的办法。避震应选择室内结实、能掩护身体的物体下(旁)、易于形成三角空间的地方,开间小、有支撑的地方,室处开阔、安全的地方。 学校避震应注意:正在上课时,要在教师指挥下迅速抱头、闭眼、躲在各自的课桌下。 在操场或室外时,可原地不动蹲下,双手保护头部,注意避开高大建筑物或危险物。
积极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有利于公众学习、掌握防震减灾知识,增强大家对防震减灾重要性的认识。有利于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平安校园。为此,我们向全校师生提出以下三点倡议:
1,积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参与首个防灾减灾日的宣传活动,以此为契机广泛宣传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师生防震减灾意识和地震自救互救的能力
2,在日常生活中,积极参加防震疏散演练,学以致用;
3、充分利用地震科普基地资源,锻炼应对突发灾害的能力
师生们,积极参加防震减灾活动,是我们社会责任感的体现,提高防震防灾意识是我们对自己生命负责的体现,因此让我们行动起来,构建和谐平安校园.
★ 地震后感谢信
★ 汶川震后重建作文
★ 地震后的体会
★ 地震后的捐款作文
★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