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对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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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对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

篇1:行政程序法对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

历来中国的传统法律具有内容大于形式的价值取向,也就是说为了追求最终的实体上的正义从而忽略、甚至是无视程序上的公正。

从而使程序完全沦为实体的工具。

所以,在中国的法律中程序被看的很轻,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既然是包拯审案,管他是开封府还是乡间地头,最终大家都会认为实体的结果是正义的,更不会考虑到是否侵害了“陈世美”的权益。

然而,我们在考量程序时,不得不说程序的定义,程序是作为形式化预设的规则与作为这种规则最终目的的正义。

法律程序的行使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程序法规范可能集中在一个程序性的统一的法典中,也可能散布于各种实体法规范之中。

目前在我国行政程序还是散见于行政的实体规范之中的,例如,行政处罚法中对于做出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既指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行政程序法是指调整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程序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制定一部中国的行政程序法,已经达成共识,并且,我国制定行政程序的脚步一直没有停止,并且行政程序法的草案也已经多次成稿,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即将有自己的一部行政程序法典。

行政程序法一旦成为一种行为模式就应当被反复适用,当违反这种行为模式,也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行政程序法不同于行政诉讼法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程序法由其本身存在的价值,使其具有独立性。

如果说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复议法是通过事后审查来纠正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那么,行政程序法就是在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每时每刻都起到了监督作用,我们可以称之为事前审查。

这种价值与独立性正是由行政程序法本身的制度,以及相关原则来体现的。

纵观各国的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大体包括行政行为的一般程序规定和某些特殊的行政行为的特殊程序,一般行政程序包括:知情制度、规章制度、行政许可制度、调查制度、时效制度等。

制度设计通常都是围绕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来进行的,而行政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行政主体进行取证的义务,相对人的听证权,行政主体告知信息的义务,相对人的知情权,告知实时信息和法律信息;行政主体兼听一件的义务,相对人的辩论权,行政主体排除偏见的义务,相对人申请回避权,任何人不得在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中担任法官。

这些制度当中最重要的便是正当程序这项古老的制度,正当法律程序可以说是英国法律程序最高的原则。

构成正当程序的因素什么?就正当程序的最低标准而言,它要求:公民的权利义务受到影响时,在决定之前必须给予他知情和申辩的机会和权利,行政主体应履行告知和听证的义务。

行政程序法是否健全大致分为三种情况,虽然有一定的法定程序但是不足以控制行政行为,完全没有法定程序,已有法定程序不能有效控制行政行为。

最突出的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规规则制定行政程序,没有法律的规定。

第二,被法律明确列为程序责任豁免的行政行为。

第三,程序性行政行为,缺乏具体的程序要求。

第四,非典型行政行为,其程序也不健全。

第五,非正式的行政行动

正如孟德斯鸠在其对后世有深远影响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中提到:“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行政权利,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如何规范行政主体正确的行使行政权利,保护公民权利不受行政权利的侵害。

行政程序法以规范行政主体作出公正的行政行为,因此保障的行政实体法的公正性,从而,是公民对在行政程序下的实体法产生的信赖,是行政实体法得以顺利的实施。

行政程序法的功能之一就是控制行政权的滥用。

行政程序法是规定行政行为程序的法律,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采取的方式、步骤、顺序和事项等因素的总和。

因此,行政程序法所规定的行政程序本质上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时所必需履行的义务。

通过行政程序法无论是在原则上还是功能上,以及制度上的设计,使行政程序变得公正、公开,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程序法的框架内作出的,就会是正当、公正的行政行为,因此,会取得公民对行政主体依据行政程序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产生信任,减少行政纠纷。

客观上也提高了行政效率降低了行政成本。

行政程序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便是诚信原则,这又进一步说明行政行为在行政程序法的规制下作出便会产生公信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的信赖关系。

行政行为不能随意变更和废止,由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变更、废止,或者由于实施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严重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需要变更或废止行政行为,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本条法律条文,是行政程序法的诚信原则。

因此,我们在设计行政程序法时应当着重建设行政程序法了制度,是行政程序法在制度上来保证行政实体法的实施,使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具有最大的被公民的可接受性,不仅在实体法上制约行政权,在程序法上同样对行政权进行有效的控制。

在公民与行政主体之间建立起良好的信赖关系。

篇2:行政程序法对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

摘要: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的高效率使中国经济步入发展的快车道,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民生活逐步提高的同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也出现了不少令人担忧的问题,其突出表现是一些人道德沦丧、非诚信行为盛行,大大降低了市场交易的诚信度,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市场经济制度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

中国社会对诚信的呼唤,已经成为社会舆论和社会思潮的强音。

本文就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建设的重要性做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建设;意义

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的高效率使中国经济步入发展的快车道,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民生活逐步提高。

与此同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也出现了不少令人担忧的问题,其突出表现是一些人道德沦丧、非诚信行为盛行,大大降低了市场交易的诚信度,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市场经济制度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

中国社会对诚信的呼唤,已经成为社会舆论和社会思潮的强音。

一、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生命线”。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诚信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与生俱来的准则。

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

人们在市场上进行的交易也是信用的交易,信用是维系交换行为的无形纽带,失去这根纽带,交换就无法正常健康地进行。

我们要建立、健全的是“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这里的“有序”,核心内容就是讲诚信。

诚信是市场秩序的支柱,是市场繁荣的基石;失信必然损害市场,丧失市场。

无论哪一种市场经济,都离不开诚信。

当然市场经济要讲利益,但这不能成为不讲诚信的理由。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据美国出版的《百万富翁的智慧》一书介绍,对美国1300万富翁的调查结果表明,成功的秘诀在于诚实、有自我约束力、善于与人相处、勤奋和有贤内助。

诚实被摆在了第一位。

没有诚信,市场经济就会有法不依、就会秩序混乱、就会失去生存的根本。

二、诚信是WTO的“通行证”。

诚信代表了一个民族的信义、一个国家的信誉、一个企业的信用。

诚信还标志着一个国家、民族的道德水平和文明程度,关系到国际形象和国际合作的成败问题。

“质量第一,诚信为本”是企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质量是诚信的基础,诚信是质量的保障,质量诚信是市场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最终体现。

中国加入WTO后,意味着我国将可以在全球130多个世贸组织中享受多边的、稳定的最惠国待遇。

因此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后,要严格按照国际惯例参与市场竞争,并在世界范围内争夺更多的市场份额。

在WTO体制下,市场经济以等价交换、公平竞争为原则,其最主要的前提就是诚信。

从这个意义上讲,诚信就是WTO的“游戏规则”,市场经济就是诚信经济。

前些年,中俄边境贸易十分活跃,俄罗斯人非常喜欢中国价廉物美的各种商品。

就是因为一些人见利忘义,以次充好蒙骗俄国人,在失去这一世大市场的同时也失去了俄罗斯人对中国商品的信任。

这说明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道理,没有信用就没有经济的繁荣,诚信是社会发展的根本。

三、诚信是企业开拓市场的“金钥匙”。

一个有良好诚信的企业是不可战胜的,它能带来自尊、自信、美誉和力量,是现实社会中地位和影响力的象征。

享誉全球的美国可口可乐公司总裁曾这样表示:“如果我在全世界的公司一夜之间化为乌有,不出一年,我就会让它恢复到以前的规模。”听起来似乎有点不可思议,但这绝不是大话,因为有“可口可乐”这个几乎令全世界都家喻户晓的牌子和看不见摸不着的美誉,即使遭到毁灭性的打击,也会在很短的时间内起死回生。

实践证明:诚信已经是打开市场大门的金钥匙,是客户心中的天平,是驰骋天下的通行证,是进入名牌行列的准入证,是资本、是财富、是效益、是金钱,是企业的生命。

四、诚信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必然要求。

人类社会发展的实践证明,市场经济是最有效率和最有效益的经济组织方式,也是实现生产力发展并开辟无限前进道路的最合理载体。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总是沿着诚信要素铺展的道路前进,漠视或者舍弃了诚信建设的意义和作用,经济社会发展就会陷于混乱和停滞。

因此诚信建设集中了人民群众的呼声,攸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应当成为制定政策与决策的第一信号。

我们必须从学习实践“三个代表”的政治高度,增强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经济与社会诚信建设的自觉性,主动适应和掌握市场经济规律特点的要求,扎实推进这一宏大系统工程建设。

五、诚信是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保障。

构建和谐社会不仅要有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作为保证,还要有“信用经济、法制经济”的市场经济为基础。

从近几年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来看:社会信用的严重缺失,是导致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信用环境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应以信用经济、法制经济为基础,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密切结合起来;建设以社会主义信用体系为经济基础支撑、以和谐社会为社会状态内核,实现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社会意识和形态的有机统一的社会主义会社。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不仅是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发表的重要标准,更是构建和谐主义社会的重要保障。

篇3:行政程序法对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

摘要 行政公法领域中的诚信建设至关重要。

而行政程序法的设立与颁布对于政府诚信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进而对我国的整体诚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发挥着尤为重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 行政程序法 诚信 政府 行政相对人

目前诚信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市场经济的“败血症”,成为了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大隐患。

在各类诚信中,政府诚信居首位,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诚信危机,从一定意义上说与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诚信缺失不无关系。

而行政程序法的设立与颁布对于政府诚信建设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进而对我国的整体诚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发挥着尤为重要的作用。

一、政府诚信的缺失

政府诚信在诚信建设中起着表率与领导的作用,是各类诚信之首,而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突出的诚信危机却与政府的的诚信缺失有着一定的联系。

政府的诚信缺失,突出地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随意性太大,缺乏相对的稳定性;具体的行政决定随意更改,既破坏了行政的公信力也使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轻诺寡信,对自己的行为出尔反而;政府信息不透明等。

政府不诚信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公众与政府在心里上的疏离以及公信力的下降,而当政府公信力下降到一定限度时,就不能在公众中树立诚信形象,进而阻碍了社会的整体诚信力的提高。

二、行政程序法的设立

(一)行政程序法的概念

行政程序法是以实现公共行政职能为目的,调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活动中的程序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主要调整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遵循的程序,同时也调整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活动中的行为程序,它是将影响相对人实体权益及行政效率的重大行政程序法律化的结果。

(二)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内容

1.信息公开制度。

即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和复制。

2.告知制度。

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事先告知该行为的内容,作出该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相对人对该行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3.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主体作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裁决,必须在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其事实根据、法律根据或行政主体的政策考虑。

4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

行政主体拟实施一定行政行为,在告知相对人后,都应认真地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并加以认真的、充分的考虑。

5.不单方接触制度。

要求行政主体在处理某一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的行政事务或裁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时,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听取其陈述,接受和采纳其证据等。

6.救济制度。

内容包括声明异议,行政复议(或称“行政诉愿”),行政复核(含复查、复审),以及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即行政诉讼)等。

三、行政程序法在诚信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一)有利于完善立法中的诚实信用制度

通过行政程序立法解决行政公法中的诚实信用问题,不仅可能,而且也是行政程序立法神圣的责任。

因此,行政程序法可以在行政立法这一部分对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确认。

首先,要明确规定行政立法必须予以公布才能生效;其次,法律一旦公布,就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再次,法律一般不得溯及既往,特别是对公民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禁止具有溯及力;最后,如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要修改或废止法律,对于相对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二)有利于通过营造“诚信政府”,带动社会整体的诚信建设

行政程序法不但要求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负责,还要求其对不合理的行为负责。

此原则不仅规范和制约羁束性行政权,还规范和制约自由裁量性行政权,从而使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全面负责,以消除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管理特权。

行政程序法的设立实施,有利于营造政府诚信形象,政府诚信作为社会诚信建设的龙头,是社会诚信的表率,是整个社会诚信建设的核心,在大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同时,政府率先垂范,通过加强自身诚信体系的规范建设取信于民,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力极大。

(三)有利于公正价值追求的实现,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程序正义是立法者在程序设计、司法者在操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

在行政活动过程中,只能依赖于公正的行政程序才能实现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平等。

(四)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众对诚信建设的热情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仅要靠行政实体法予以规定,还要靠程序法予以保障。

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自然增强了对政府诚信形象的认可,从而自然产生对诚信建设的认同热情。

参考文献:

[1]应松年.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版.

[2]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中国社会科学.1993(1).

[3]周安平.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比较法研究.(2).

[4]刘莘,邓毅.行政法上之诚实信用原则刍议.行政法学研究.(4).

[5]姜明安.行政补偿制度研究.法学杂志.(5).

[6]刘丹.论行政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中国法学.2004(1).

[7]谢孟瑶.行政法学上之诚实信用原则.出版信息不详.

[8]刘莘.诚信政府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版.

[9]宋功德.行政法的均衡之约.北京大学出版社.版.

篇4:制定《行政程序法》应正确处理的几对关系

制定《行政程序法》应正确处理的几对关系

摘  要:制定《行政程序法》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一项基础工程。要设计和实施这一工程必然要涉及多方面、多层次的各种各样的问题,要处理多方面、多层次的各种各样的关系,其中最重要的,影响乃至决定该法性质、功能、作用和调整范围的问题主要有八项:(一)统一法典与单行法的关系;(二)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三)规范具体行政行为与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的关系;(四)规范外部行政行为与规范内部行政行为的关系;(五)规范行政行为与规范行政救济行为的关系;(六)规范权力性行政行为与规范非权力性行政行为的关系;(七)规范国家公权力行为与规范社会公权力行为的关系;(八)规范行政机关公权力行为与规范其他国家机关公权力行为的关系(本文就如何正确处理此八项关系,阐述了文章作者的基本观点、主张及其理由和根据)。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行政行为、公权力

一、行政程序统一法典与行政程序单行法的.关系

我们目前正在草拟的《行政程序法》1是行政程序的基本法,是行政程序的统一法典。此前,我们已经制定了多部行政程序单行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除了专门的行政程序单行法外,我们还在许多行政管理单行法中或多或少地规定了某些相应的行政程序(尽管很不完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监察法》、《价格法》、《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土地管理法》2等。这样,下述问题就不可避免地摆在了我们面前:

我们还有没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如有必要,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制定出来后,行政程序单行法和行政管理单行法中规定的行政程序是不是应该废止?

如二者都有必要存在,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统一法典优于单行法还是单行法优于统一法典?单行法与统一法典的关系是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还是适用新法优于旧法(视单行法制定于统一法典之前还是之后)的原则3,抑或是适用基本法优于一般法(视统一法典为基本法,单行法为一般法)的原则?

首先,我们来讨论有没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在法治健全或比较健全的国家或地区,通常都有比较完善的行政程序法。但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行政程序法的模式很不相同:有的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有的不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而依不同行政领域、不同行政事务制定数量众多的单行程序法律、法规4;在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国家、地区,其行政程序法典有的大而全,内容包括行政立法(抽象行政行为)程序、行政处理(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行政裁决程序、行政救济程序等,甚至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等实体法的有关内容,有的则调整范围相对较窄,内容相当简要,通常只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而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程序,只包括外部行政行为程序而不包括内部行政行为程序,只包括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程序(即事前、事中程序)而不包括行政救济程序(即事后程序),只规定纯程序问题而不规定任何实体问题5.

我国已经通过宪法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国务院为此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在十年内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建设法治国家和建设法治政府都要求健全和完善行政程序法,以法定程序控制公权力的行使。但怎样健全和完善行政程序法?我们面临着立法模式选择:是采用现行模式,一个一个分别制定单行法而不再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还是在现有单行法的基础上再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笔者主张在现有单行法的基础上再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因为统一行政程序法典有纯单行法所不可能具有的下述优势:其一,有利于保障行政程序法制的统一,以避免分别单行立法可能导致的法律间的相互不一致、相互矛盾、相互冲突,以及由这种相互不一致、矛盾、冲突而引起的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公正:相同情况,不同对待或不同情况,相同对待;其二,有利于行政程序法制的系统化,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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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浅谈行政许可法对建设法治政府的影响

浅谈行政许可法对建设法治政府的影响

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实施后的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对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传统的计划体制和管理模式下,政府作用无所不及,行政审批所具有的功能被片面地夸大。因此,行政审批无处不在,并常常被一些行政部门视作解决行政管理问题的万能钥匙和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王牌”手段。行政许可法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适应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适应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治本之需要,体现了行政行为的新理念,对我国建设法治政府必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是法治国家,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与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建立法治国家相适应,依法行政的目标必然是建设法治政府。据此,《纲要》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求行政机关自觉运用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我认为,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许可法树立了“有限政府”的理念。行政许可法通篇贯穿了“有限政府”的理念,限制了政府的权力,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的转换。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赋予政府权力的价值取向、政府权力的范围、政府管理与社会管理的关系等。在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关系上,确立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优先的原则;在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的关系上,确立了市场优先的原则;在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上,确立了社会自律优先的原则。这些制度和原则对防止公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和公民个人生活的过度干预,培育社会自律机制,发挥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都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许可法通过对行政许可权作出规定,相对集中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外,包括国务院部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还规定,地方不得设定有关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不得通过设定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这些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改变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的现状,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法制的统一。     行政许可法合理界定和划分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其中,取消国务院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为改变部门自我授权、任意扩大本部门权力的现象奠定了法律基础。行政许可法较为充分地体现了政府权力有限的理念,这部法律的施行,必将推动有限政府的建设,并从源头上解决行政许可的过多过滥的问题。     二、行政许可法树立了“责任政府”的理念,明确了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这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行政许可法倡导责任政府,就是用法律的形式将许可的责任属性固定下来,将行政机关实施许可的权力,与应承担的监督检查职责以及失职渎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对于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仅有依法受理和审查的责任,而且对于违法乱纪实施的行为还负有国家赔偿的责任。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撤销;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履行公开义务和告知义务、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应当准予行政许可而不准的,以及滥发许可的等等,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就是履行职责的过程,如果行使权力违法、越权,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损害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责任政府,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     三、行政许可法树立了“服务政府”的理念,强调了便民原则,有利于促进政府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长期以来,由于观念、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的原因,一些行政机关不是尽可能地为老百姓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而是设置种种繁琐的'程序、手续,老百姓为了得到一个许可证往往必须跑几个、十几个甚至几十个部门,盖上百个章。针对这些问题,行政许可法强调了便民原则,有利于促进政府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行政许可法确立了一系列有利于便民、高效的制度:一是“一个窗口办理”、“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二是老百姓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尽可能简便、高效,如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可以委托代理人或通过信函、传真等等;三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当场受理制度;四是严格在法定期限内办理行政许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制度;五是“你只要提出申请,一切都由我来办”制度,由原来让老百姓跑来跑去拜衙门过关卡,变成由行政机关在整个审批过程中提供优质服务,只要行政机关能办的事就不再麻烦老百姓。行政许可法的这些规定,对于消除行政机关的推诿、拖拉、办事效率低下,建设高效服务政府无疑将起重要作用。在这些方面,各地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我区的行政服务中心,就是一种便民、快捷、优质服务的集中办理形式,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行政许可法树立了“阳光政府”的理念,规定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促进政务公开,接受老百姓的监督。     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行政许可法的这些规定,把政府的行政行为放到阳光之下,必须做到公开、透明、公正、公平。这对于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建设阳光政府,实施老百姓对政府政务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政府,必然是阳光政府。如果政府的政务活动不透明、不公开,“暗箱操作”,就必然会有各种私弊。多年来,党和国家一再强调,要求政府推行政务公开,近几年又提出建设“阳光政府”的目标。但是,政务公开虽然有所进步,但是至今不能说令人满意。关键是缺乏一种实施机制。行政许可法初步建立了一种实施机制。例如在行政许可的设定上,不仅规定了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而且规定在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时,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老百姓的意见。如果没有这个程序,立法机关就会不予审议。再如在实施行政许可时,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并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行政机关没有遵循政务公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行政许可法树立了“诚信政府”理念。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意识。     行政许可法在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行政许可法确立的信赖保护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改变目前一些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朝令夕改、缺乏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问题。根据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必须诚实守信,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必须保持相对稳定,给老百姓以明确的预期。二是有利于保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害,一旦行政机关确需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时,由此给老百姓造成的损失必须依法给予补偿。三是有利于老百姓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政府的信赖。四是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高诚信意识,进一步严格依法行政。     六、行政许可法树立了“廉洁政府”的理念,有利于进一步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现象。     过去,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过多、过滥而又减不下来的主要原因在于,有些行政机关把行政许可权作为“设卡寻租”的手段,谋取本部门的利益和个人私利。有的行政机关把应当是无偿服务的行政审批变成有偿服务,有的行政机关把本来应当由企业和其他组织自愿选择的服务,通过中介组织变成了强制性服务。由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在一定意义上说,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特别是在土地使用权等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审批和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许可方面,以权谋私的现象更为严重,发生了一些腐败和徇私枉法的案件,败坏了政府现象。     针对上述情况,行政许可法正是着眼于解决行政许可中的腐败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对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全过程进行严密监控,使权力和利益脱钩,并与责任挂钩,保证权力规范运行。一是公开、透明,将行政许可的全过程置于阳光之下操作。二是原则上不收费,特别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防止设卡寻租现象在具体环节上发生。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四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许可的监督约束机制,对于树立政府新形象,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廉洁政府,同样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总之,行政许可法的制定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它必将推进我国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制化、规范化,推进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整个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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