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破产清算会计对象和会计要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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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破产清算会计对象和会计要素论文

篇1:分析破产清算会计对象和会计要素论文

分析破产清算会计对象和会计要素论文

1 破产清算会计对象

破产清算会计对象是破产清算会计所要反映和监督的内容,即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是指破产清算期间企业资产估价、变现、清偿及分配等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资金收支活动的总称。有观点认为,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资金运动。但笔者认为,从企业破产清算过程看,资金运动是客观存在的,因为破产清算企业要对财产进行变卖以清偿债务,这时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具体表现为“财产——变现收入——偿还债务”的运动过程,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完毕,资金就退出破产企业,资金运动就此终结,不再形成新的循环。

2 破产清算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的基本分类,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在持续经营下,《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为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但在破产清算会计中,其会计要素究竟应包括哪些内容,会计界尚未取得一致意见,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破产清算会计要素应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清算收入、清算费用、清算损益六项内容构成。其理由是“清算是为了偿债,而资产和权益是破产企业偿债的最后手段”,因此,“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三个要素应该保留。

但由于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获取最大利润不再是清算期各项经济活动的目标,收入、费用、利润的核算已无必要,并且失去了核算基础。此时,清算活动的'根本目标是债权人受偿比例最大化,因此,清算收入、清算支出和清算损益应成为清算会计核算的重要对象。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企业清算经济业务的特点和清算会计目标为基础确定清算会计要素,因此,确立清算会计基本要素如下:清算资产,清算企业所拥有的用来清偿债务的全部资产;清算债务,清算企业所承担的需以清算资产偿付的债务;清算净权益,清算企业投资者实际享有的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其取决于清算资产与清算债务之差额;清算损失,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因发生清算业务所导致的各种清算净权益之减少;清算利得,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清算净权益之增加。

会计目标是会计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是会计学科领域最基础的观念,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都是建立在其基础之上的。会计目标主要包括:会计信息的用途;向哪些人提供会计信息;什么是有用的会计信息。持续经营下的财务会计目标是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据以经济决策的有用会计信息。而企业一旦进入破产清算,其会计目标尽管仍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但与持续经营下的会计目标相比发生了显着变化,破产清算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无论在提供信息的内容上,还是提供的对象、用途上均与财务会计存在差异。

篇2: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要素研究论文

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要素研究论文

【摘要】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要素不同,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要素有其自身的特点。本文首先了破产清算会计要素中存在的:受破产法思想和持续经营会计思想的束缚严重,对相关会计要素的定义不准确。然后在研究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对象变化及其对会计要素的基础上,重构了破产清算会计要素体系:清算资产、清算负债和清算净损益。

【关键词】破产清算 会计要素 清算资产 清算负债 清算净损益

会计要素作为会计基本理论研究的一项重要和会计研究的起点,一直受到会计理论研究的重视。随着市场的进一步,破产清算的大量出现,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要素研究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关注。然而,由于破产经济现象的复杂性以及相关制度环境的不完备,目前关于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要素的研究不仅论著较少,而且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对其进行了研究,并在分析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对象变化的基础上,重构了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要素体系。

一、目前破产清算会计要素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一)受破产法思想的束缚严重

1.直接引入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等概念,作为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要素概念(钟传家,)。会计学与法学是两门不同的学科,由于目的不同,会计学上的概念与法律上的概念出发点是不同的,其结果也当然不同。会计学简单地使用法律概念会导致:(1)会计要素涵义的不规范。会计要素,西方亦称作财务报表要素,是为了对企业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而设置的,因此,其概念必须规范和准确。如会计上的资产概念是严密的,而法律上的财产概念则过于笼统,不能简单地用法律上的财产概念来代替会计上的资产概念。(2)违背会计主体假设。破产债权与破产债务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将破产清算企业会计主体的“破产债务”认定为“破产债权”,显然是站在法院或债权人的角度来看待债权与债务关系的,其结果不仅违背会计主体假设,而且很容易导致与破产清算企业本身的债权债务相混淆。(3)反映和监督的内容不完整。破产财产与破产债务(权)并不能囊括破产清算企业的所有财产和债务。破产财产只是企业破产时清算财产一部分,清算财产还包括担保财产、抵销财产等非破产财产;同理,所谓的破产债务(权)也只是企业破产时清算债务的一部分,清算债务还包括担保债务、抵销债务等非破产债务(权)。

2.照搬破产法的逻辑思路。破产清算会计理论的构建必须以破产法为指导,这是毫无疑问的。但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特征和局限性。会计学者如果过于迷信破产法就会将破产法的缺陷带人会计领域。如根据笔者的研究,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对破产财产的前后定义就存在如下逻辑缺陷:第一步,将破产企业拥有和控制的所有财产定义为破产财产

(破产法第28条);第二步,使用排除法,将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分配的财产(如担保财产等)、依破产程序不能分配的其他财产(如福利财产等)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认为这两类财产都是非破产财产(破产法第28条、破产法第29条);第三步,得出结论,认为从第一步的破产财产中去掉第二步的非破产财产,剩余财产就是破产财产(破产法第37条)。用公式表示如下:破产财产(第一步)-非破产财产(第二步)=破产财产(第三步)可见,法律上的破产财产显然不是一个合乎逻辑的、严密的定义。与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前后定义极为相似,许多会计学者照搬破产法的逻辑思路,仅仅简单地用破产资产来代替破产财产,其结果必然也会导致逻辑上的混乱,出现自相矛盾的现象。用公式可简单表示为:破产资产(第一步)-非破产资产(第二步)=破产资产(第三步)

(二)受持续经营会计理论思想的束缚严重

主要表现为简单地套用持续经营会计要素的构建思路,如持续经营会计有六大会计要素,破产清算会计也相应地构建为六大会计要素,只不过在原有会计要素的基础上加上清算两字,甚至直接简单套用。其代表性观点有:破产清算会计要素应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清算收入、清算支出、清算损益等六项构成(佟玉凯等,1996)。该观点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1.将资产、负债会计要素照搬下来,忽略了企业破产清算业务活动的特征对破产清算会计要素的影响,也抹煞了持续经营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资产、负债等要素的本质区别。

2.将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直接保留下来,会导致如下问题:(1)无实际意义和与法律事实不符。在持续经营条件下,企业的投资者①被视为企业的所有者,所有者权益也被专门用来核算其权益。然而,在破产清算条件下,一方面,清算组接管了企业,投资者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这时如果仍称企业的投资者为企业的所有者显然与实际不符;另一方面,绝大多数破产清算企业早已资不抵债,这时仍然保留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就会出现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现象,而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在企业承担的义务以其投资额为限,投资者权益为负数显然与公司法的精神不符。(2)不利于反映破产清算企业会计核算的真实情况。当企业资不抵债时,如果仍然保留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收益增加,似乎给人一种投资者权益仍要增加的感觉,而实际上,收益增加的应该是债权人权益;同理,费用损失发生,好像给人一种投资者权益仍要减少的感觉,而实际上,费用损失发生,减少的应该是债权人权益。因此,保留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会造成投资者权益虚增虚减的幻觉,不利于反映破产清算企业会计核算的真实情况。(3)会计要素的不必要增多。会计要素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分类,这种分类应该是比较大的分类,不应该过细。如果保留了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势必要增设清算收益、清算损失、清算费用、清算净损益等反映破产清算企业资产变现损益、费用支付等清算成果的会计要素,这样必然导致会计要素的不必要增多,增加会计人员的工作量。

3.设置清算收入、清算支出、清算损益会计要素,容易让人得出清算收入与清算支出之间具有配比关系,清算损益就是清算收入与清算支出之间配比的结果,而实际上在破产清算企业,清算收入与清算支出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更不用说存在配比关系。

(三)对相关会计要素的定义不准确

主要表现在目前学者对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要素的研究,仅注意到了与持续经营条件下会计要素的区别,但没有对此作进

一步的研究,从而导致对相关会计要素未能准确定义。其代表性的观点有: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要素应分为六项:清算资产、清算债务、清算净权益、清算损失、清算利得(唐国平,)。该观点虽然注意到了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会计要素之间的衔接与区别,有较大的创新,但仍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1.该观点认为“清算资产是清算企业所拥有的用来清偿债务的全部资产”,然而破产企业的有些资产,如专用资产(包括福利资产、企业社团组织的资产等)和不具备变现或清偿债务能力的资产(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借项等)是不能用来清偿债务的,将这些资产排除在清算资产之外,显然不符合破产企业清算资产的实际情况。按此定义,清算资产难以核算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

2.该观点认为“清算债务是清算企业所承担的需以清算资产偿付的债务”,然而破产企业的有些债务,如未申报及逾期申报的债务、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递延所得税贷项等是无需以清算资产偿付的,将这些债务排除在清算债务之外,同样不符合破产企业清算债务的实际情况。按此定义,清算债务同样难以核算破产企业的全部债务。

3.该观点认为“清算净权益是清算企业投资者实际享有的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然而,破产清算企业绝大多数已资不抵债,也就是说,其净资产为负数,投资者在企业已没有权益,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归企业债权人所有,此时的“清算净权益”已不再是企业投资者在企业实际享有的`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

4.该观点认为“清算损失是清算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清算净权益之减少”,将清算费用也包括在清算损失之中,显然没有注意两者的区别。为了便于分清破产清算中的责任,考核清算组的工作成效,不宜把两者混在一起。

二、破产清算条件下对象的变化对会计要素的

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对象是指破产清算的资金运动。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企业资金运动具有循环性和资金增值性的特点不同,在破产清算状态下,企业资金从短暂的冻结状态开始运动,经过接管、变卖、清偿、分配过程,从非货币资金转化为货币资金,用以偿付债务、分配剩余资产后,资金运动就终止了。可见,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企业资金运动具有非循环性、一次性和不能增值等新的特点。

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对象的变化,必然引起会计要素的变化。会计要素设置的目的不再是服务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破产清算,会计核算也由动态变为静态。具体而言,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六项会计要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都将发生如下变化:

1.资产扩张停止,货币资金流量增加。企业破产清算时,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资产扩张失去了主体的内在驱动力。由于清偿债务是破产企业的主要

目标,企业的各种有形与无形资产都必须尽快变现,因此,企业的货币资金流量会随着资产变现而迅速增加。

2.负债额成为清算时间的减函数。持续经营条件下,企业一般会保持一定的负债规模,而在破产清算条件下,企业一方面由于终止经营一般不可能产生新的债务;另一方面将按照偿债顺序归还原有的债务。因此,负债规模便会随着清算时间递延而逐渐减少以至最终消失。

3.“所有者权益”转变为“投资者权益”,不再具有保值增值特征而是最后一次实现或自动消失。破产清算企业的“投资者权益”是指企业破产清算期间投资者在企业享有的利益,在数量上等于破产清算企业清算资产与清算负债的差额。如果清算资产小于或等于清算负债,则投资者权益为零。

4.收入转变为清算收益,费用转变为清算损失、清算费用,利润转变为清算净损益。持续经营条件下,收入、费用、利润等项目都是在相关性、配比性和权责发生制等原则指导下按会计期间动态核算的。

当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状态后,会计核算不再受这些会计核算原则的约束,持续经营条件下的收入转变为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清算收益,费用转变为清算损失、清算费用,利润转变为清算净损益。

三、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要素重构

通过上述,笔者认为,破产清算会计要素应该包括:清算资产、清算负债、清算净损益,其中清算净损益下再设置清算收益、清算损失、清算费用和企业破产宣告时所有者权益(剩余权益)等子会计要素。

(一)需要设置清算资产、清算负债会计要素

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界定企业可用于偿债的资产和待偿的债务,因此需要设置清算资产与清算负债会计要素。

清算资产是指破产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所有资产的集合。在企业破产宣告这一时点上,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企业资产(清算资产)在数量上等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企业资产。清算资产应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类: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分配的资产、其他资产、破产资产。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分配的资产是指不经破产程序就可以优先分配的资产,包括担保资产、抵销资产和取回资产;其他资产是指依照破产程序不能分配的资产,包括其他专用资产和不具备变现或清偿债务能力的资产两种,其他资产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是企业的资产,但在破产清算条件下,由于不能用来清偿债务,所以应转作清算损失(清算净损益);破产资产是指破产企业依破产程序顺序分配的资产。破产资产依破产程序顺序分配给企业的破产负债,如有剩余,分配给企业的投资者,破产资产在数量上等于清算资产减去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分配的资产和其他资产后的余额,用公式可表示为:破产资产=清算资产-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分配的资产-其他资产。

清算负债是指破产企业所有负债的集合。在企业破产宣告这一时点上,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企业负债(清算负债)在数量上等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企业负债。清算负债应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类: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受偿的负债、其他负债和破产负债。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受偿的负债,是指破产企业享有不经过破产程序优先获得清偿权利的负债,包括担保负债、抵销负债和取回负债;其他负债,是指依破产程序不能受偿的负债。其他负债在持

续经营条件下是企业的负债,但在破产清算条件下,由于不会导致企业现金流出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减损,所以应转为清算收益(清算净损益);破产负债,是指依破产程序顺序受偿的负债。破产负债按受偿顺序及破产法对其保护程度的不同,又可分为有优先权的破产负债(应付职工工资等)和普通破产负债两种。破产负债依破产程序从破产资产中顺序受偿,前一顺序的破产负债没有受偿完毕,后一顺序的破产负债不得受偿,破产资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破产负债的,按照比例清偿。

(二)需要设置清算净损益会计要素

破产清算企业在界定了清算资产和清算负债后,就要变卖清算资产以清偿债务。一方面,清算资产在变现过程中会形成变现收益或损失,并要支付相关费用;另一方面,为债权人共同利益,经人民法院许可,破产企业有可能继续生产经营,这又会产生新的收益或损失。此外,投资者在破产清算企业中也可能存在权益。对这些收益、损失、费用和权益,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设置“清算净损益”会计要素进行综合核算。

清算净损益是指企业自破产宣告日起至清算结束日止清算期间的清算成果,在数量上等于破产清算企业清算资产与清算负债的差额。清算净损益下再设置清算收益、清算损失、清算费用、企业破产宣告时所有者权益(剩余权益)等四个子会计要素。

清算收益是指清算资产在处置过程中和清算债务重新确认时以及由于其他原因而发生清算资产价值的增加和清算负债金额的减少;清算损失是指清算资产在处置过程中和清算债务重新确认时以及由于其他原因而发生清算资产价值的减少和清算负债金额的增加;清算费用是指企业清算过程中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破产宣告时所有者权益(剩余权益)是指企业破产宣告时所有者权益的转入。

通过设置清算净损益会计要素,不仅可以全面反映和监督破产清算企业的收益、损益和费用,而且可以根据清算净损益来反映和监督破产清算企业的投资者权益和债权人权益:如果清算净损益大于零,则清算净损益就是投资者权益;如果清算净损益小于零,则清算净损益就是债权人权益的减少数额。

需要说明的是,清算净损益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破产清算企业的清算成果,但清算净损益与企业持续经营条件下的经营成果有着显著的区别:持续经营条件下,企业经营成果全部归投资者所有,经营成果会导致投资者权益的增加或减少,与企业债权人无关;而在破产清算条件下,清算净损益的归属则需要根据其数额的大小进行判断:如果清算净损益大于零,则投资者享有清算成果,清算净损益会导致投资者权益的增加或减少;如果

清算净损益小于或等于零,则投资者不再在企业享有权益,清算净损益就是债权人权益的减少额。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重构清算资产、清算负债和清算净损益三大会计要素,其中清算净损益下再设置清算收益、清算损失、清算费用和企业破产宣告时所有者权益(剩余权益)等子会计要素,对破产清算企业的会计核算具有十分重要的和现实意义:

1.通过设置清算资产、清算负债、清算净损益三个会计要素就可以完成破产清算企业的会计核算,达到了既简化破产清算企业的会计核算,又能全面反映和监督破产清算企业的清算活动全过程的目的。

2.清算收益、清算损失可以反映清算资产处置过程中获取的损益,促使清算组在处置清算资产时尽可能多和快地收回资金,减少损失浪费。

3.清算费用可以考核清算费用发生情况,促使清算组节约开支,降低清算成本。

4.清算净损益可以明确责任,考核清算成果。因为在进入清算后,清算净损益的高低与清算组工作成效有一定的关系。为了明确责任,应该单独考核“清算净损益”,从而避免与原经营成果混同,监督、评价清算组的工作成果。

注释:

①此处的投资者专指股权投资者.不包括债权投资者。

主要

曹思源.1986.谈谈企业破产法.第1版.北京:经济出版社

葛家澍,余绪缨.1995.高级财务会计.第1版.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

唐国平.2003.财务会计对象要素.第1版.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钟传家.1996.破产会计.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

唐国平,孙贤林.1993.会计要素及清算会计对象要素.会计研究,3

佟玉凯.1996.企业清算财务会计概论.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57

唐国平.2003.财务会计对象要素研究.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篇3:破产清算会计理论问题的研究论文

【摘要】继《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破产规定》)。由于破产清算会计原理与常规会计原理大不相同,因此,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方法必然与常规会计核算不同。特此为您提供了会计理论论文:破产清算会计理论问题的几点研究,敬请关注!!

企业破产清算必然会引起相应的会计问题,但讫今为止我国尚未颁布关于破产清算的会计准则,也未形成系统、完整、公认的破产清算会计理论体系。

篇4:破产清算会计理论问题的研究论文

会计目标是会计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是会计学科领域最基础的观念,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都是建立在其基础之上的。会计目标主要包括:会计信息的用途;向哪些人提供会计信息;什么是有用的会计信息。持续经营下的财务会计目标是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据以经济决策的有用会计信息。而企业一旦进入破产清算,其会计目标尽管仍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但与持续经营下的会计目标相比发生了显著变化,破产清算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无论在提供信息的内容上,还是提供的对象、用途上均与财务会计存在差异。

2 破产清算会计对象和会计要素

2.1 破产清算会计对象

破产清算会计对象是破产清算会计所要反映和监督的内容,即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是指破产清算期间企业资产估价、变现、清偿及分配等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资金收支活动的总称。有观点认为,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资金运动。但笔者认为,从企业破产清算过程看,资金运动是客观存在的,因为破产清算企业要对财产进行变卖以清偿债务,这时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具体表现为“财产——变现收入——偿还债务”的运动过程,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完毕,资金就退出破产企业,资金运动就此终结,不再形成新的循环。

2.2 破产清算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的基本分类,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在持续经营下,《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为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但在破产清算会计中,其会计要素究竟应包括哪些内容,会计界尚未取得一致意见,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破产清算会计要素应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清算收入、清算费用、清算损益六项内容构成。其理由是“清算是为了偿债,而资产和权益是破产企业偿债的最后手段”,因此,“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三个要素应该保留。但由于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获取最大利润不再是清算期各项经济活动的目标,收入、费用、利润的核算已无必要,并且失去了核算基础。此时,清算活动的根本目标是债权人受偿比例最大化,因此,清算收入、清算支出和清算损益应成为清算会计核算的重要对象。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企业清算经济业务的特点和清算会计目标为基础确定清算会计要素,因此,确立清算会计基本要素如下:清算资产,清算企业所拥有的用来清偿债务的全部资产;清算债务,清算企业所承担的需以清算资产偿付的债务;清算净权益,清算企业投资者实际享有的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其取决于清算资产与清算债务之差额;清算损失,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因发生清算业务所导致的各种清算净权益之减少;清算利得,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清算净权益之增加。

3 破产清算对传统会计理论的冲击

3.1 对会计假设的冲击

清算组向法院负责,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他们控制了破产财产。代替了原企业的会计主体,成为破产企业的会计主体,这是对传统意义上的会计主体假设的很大冲击;同时也是防止破产企业利用不良会计手段操纵并侵吞、隐匿、转移或者私自变卖破产财产(如高价低估或低价高估)而威胁到投资者及相关债权人的利益。

3.2 对一系列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冲击

一旦企业破产之后,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就失去意义了。破产以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然中止,所以破产企业应该建立符合其状况的中止经营假设,采用在此基础上相关的不同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以及不同的计量方式和报告形式,根据这些方式方法内容进行破产资产的估价、变现和债务偿还。3.3 对会计原则的冲击

财务会计的核算原则符合真实有用性、及时清晰性、谨慎重要性等要求,破产会计核算也与之相同。因为破产企业的中止经营假设和记账基础、要求等都发生了变化,所以其成本、权责发生制、收入费用的核算原则也发生了变化。例如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历史成本计价的资产账面价值对企业债务的偿付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需要根据破产企业自身的情况选择其他适用的计价基础。而且随着持续经营假设和会计分期假设在破产清算会计中的瓦解改变,企业已不需要分期核算经营成果,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也就没有意义了。

4 破产清算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及方式研究

由于破产会计的一些特殊核算内容,以及信息使用者的特殊要求,因而需要一些新的核算原则代替不再适用的常规会计核算原则,如用收付实现制来代替权责发生制,用清算价格原则代替历史成本原则,用全面性原则代替重要性原则等。现对破产会计的特殊性原则论述如下:

4.1 收付实现制原则

收付实现制是指会计单位的经营收支以款项是否已经收付为标准,按收付期确定收益和费用的一种核算方法。在收付实现制的原则下,凡在本期收到款项的收益和付出款项的费用,不论其应否属于本期,均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发生的但未收到款项的收益和尚未付款的费用,均不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在企业终止经营条件下,清算会计不需要再核算清算期的经营成果,不存在收益和费用配比的问题,它不需要考虑预收收人、预付费用,以及应计收入和应计费用等会计事项;资产变现必须以获得的现实款项人帐,债务也必须以现实的货源来偿付。所以收付实现制是关于破产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基本方法的规范性原则。

4.2 清算价格原则

清算价格原则就是指清算会计在对破产清算业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过程中,必须以清算价格为基本价值尺度,资产的价值必须按照实际变现的价值计算,负债必须按照资产变现后的实际负担能力来偿还。此外,清算债务需要债务人以现实的经济资源——货币或货币等价物来偿付,货币通过资产变现取得,货币等价物要经过合理估价,这些都必须按照清算价格来进行,反映清算业务过程的财务报表也需要借助于清算价格来编制。

4.3 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就是指破产会计核算应该全面完整地反映清算活动的所有方面,全面反映破产期内的资金来源、去向和破产损益情况,不得隐匿和遗漏。破产会计核算内容比常规会计核算内容相对简单一些,也为贯彻全面性原则提供了条件,比如破产会计不再需要进行费用分摊和产品成本核算,破产损益的核算比起企业生产经营损益的核算来也要简单得多。

企业破产清算的执行力度不够透明接管破产单位的人的职责划分以及管理债权人的方法上存在问题:破产清算最后的清偿顺度与有担保的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存在问题;如果涉及到单个人的划分利益的话,个人会有经济问题出现:接管破产企业的管理者对企业资产及债权的利用程序不够透明,存在寻私行为。

以上就是会计理论论文:破产清算会计理论问题的几点研究,本文试图对国家有关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目前还没有相关的会计准则、会计实务中尚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解决等问题进行研讨,以期抛砖引玉。

篇5:浅谈不确定性会计对象对财务会计的影响分析论文

浅谈不确定性会计对象对财务会计的影响分析论文

一、不确定性与不确定性对象

一般而言,不确定性是指对导致一系列可能结果的一种或多种备选方案的认识,但这些结果的可能性要么无法知道,要么无实际意义。不确定性不同于风险,风险虽然也具有不确定性,但它可以通过概率予以,而不确定性是无法进行计算的,它是决策中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

到为止,会计主要是对过去已经发生的业务,按照公认会计原则或制度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但是会计的过程表明,会计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的提高,以财务报告为核心的财务信息显现出了相对的滞后性,信息用户越来越重视具有前瞻性的财务信息。虽然由于主观和客观的原因,对未来经济活动的预测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要求会计对其进行反映、披露的现实却已引起会计工作者的广泛关注。

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带来会计处理的不确定性,主要反映为会计内在的不确定性和会计信息系统以外的不确定性。

1、会计内在的不确定性。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会计工作实际上是一个将经济信息进行加工的过程。起码目前它还是一项客观见之于主观的活动,这就要受到客观发生的经济活动的,如加工过程的原材料、加工所遵循的规范、加工人员本身的素质等因素,这些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首先,会计要素具有不确定性。会计工作中,要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个静态的会计要素来概括日益丰富的经济活动,困难越来越大,与会计全面、连续、系统的要求的差距也不断加大。同时,随着会计要素涵义的完善,更加重视未来的情况,如已经明确资产必须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效益等,但是未来的经济效益本身又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作为加工基础的计量工作必须符合定义,这就给会计要素的计量带来了不确定性。

其次,会计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带来不确定性。会计基本原则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规范,但其本身的矛盾可能会使会计人员无所适从。如客观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以及谨慎性原则对会计人员素质的要求就比较高,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会计人员的原因往往会造成不确定性。另外,权责发生制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都要求会计人员具有相当的职业判断能力,必然也会带来会计处理上的不确定性。

再次,会计人员的行为可能导致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由于自身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职业道德以及经济利益关系等原因,即使对同一经济业务,不同的人员也有不同的处理,得出不同的结论,导致会计信息具有不确定性。

2、会计信息系统之外的不确定性。

首先,会计对象具有不确定性。会计对象涵盖了企业经济业务中能够用货币表现的全部,但是,这些经济业务本身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一方面,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一些经济业务本身难以精确计量而带来不确定性;另一方面,经济业务复杂多变尤其是一些创新的经济业务,也会带来不确定性;再有就是由于会计持续经营假设,经济业务在时间上的延伸而导致未来的不确定性。

其次,是会计环境变化所引起的不确定性。会计仅仅是一项经济管理活动,它不可能孤立地发挥作用,必然要融入管理的整体,与其他管理活动协调运作。这样,相关管理活动的完善对会计都会产生新的要求,如税法的变更、票据的完善都会直接影响到会计,导致会计处理的变更,引起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

再次,会计信息用户对信息要求的变化也会引起会计的不确定性。会计工作仅仅是经济管理的手段之一,随着会计信息用户的多样化,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也在不断变化。为了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在经济利益的诱导和非独立性的压力下,会计信息甚至相互矛盾,必然具有不确定性。

由此可见,不确定性在会计中是客观存在的。会计工作本身也是在一定的假设的基础上对经济业务进行处理。但是,并不能以此为借口,而不遵循相关制度,人为地进行业务处理,导致财务会计信息失真,影响管理和决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对象范围在不断拓展,不确定性经济业务越来越多。这就要求对这些不确定性会计对象进行具体的,相应地采取特殊的处理方法,保证财务信息质量。

二、不确定性会计对象的因素分析

综观企业经济活动,一部分是已经完成、具有明确结论的,是确定性的经济活动;而另外一些则是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的,其结果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由于受约因素的多样性,会导致最终结果的不确定性,也就是不确定性会计要素。不确定性会计要素具有如下的特点:

首先,面向未来是不确定性会计对象的主要特点之一。不确定性会计对象以未来的经济行为、经济利益或未来的机会、风险为主。如人力资源、信息技术、衍生工具等一旦进入会计处理的范围,都是面向未来的,具有不确定性。

其次,不确定性会计对象进一步拓宽了会计处理的空间。由于不确定性会计对象的提出,会计核算已经从过去单一的对企业已经发生的、内部的、有形的业务核算,发展为对企业已经发生、正在发生、即将发生的,内部的、外部的,有形的、无形的业务进行全面的核算。如物价变动会计、商品期货会计、外币会计等,其会计对象就突破了传统会计的范畴。

再次,对不确定性会计对象的计量属性多样化。对确定性经济业务,采取成本原则具有现实性。而对不确定经济事项,由于经济业务尚未完成,实际成本无法准确计算,而且一些事项也没必要确定其准确成本,如人力资源等,因此,除历史成本外,公允价值、成本与市价孰低等多种计量属性可以结合起来选用。应针对不同的会计对象,选用相应的计量方法,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历史成本计量的地位将逐渐被公允价值所取代。

最后,不确定性会计对象要求扩充会计报告,丰富信息披露方式。确定性会计对象可以按照核算原则和准则进行完整、系统的会计处理,最终反映在会计报表上。而不确定性会计对象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情况以及不同程度的不确定性,往往不能纳入正式的会计核算。这样,对不确定性会计对象,除一部分可以在会计报表内披露外,更多的是需要采用附注、文字说明、补充报表、专题分析等方式予以披露。

影响经济业务、使其具有不确定性的因素很多,主要因素有信用因素、时间因素、风险因素和区域经济发展因素等。

1、信用因素。信用是经济活动中企业之间的一种常见行为,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融资手段。讲求信用是企业赊欠、赊销业务的基础。但也正是信用活动中的失信使会计业务产生了不确定性。如企业的承诺,应收、应付款项,以及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借贷等,都可能由于一方的失信而造成另一方或其他各方的损失,使业务发生时的记录产生不确定性。

2、时间因素。资金运动要受到时间的影响,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波动直接影响着资金的价值,并且资金本身也具有时间价值。因此,时间的推移会使相关的事项发生变化。如在浮动汇率条件下,外币会随时发生汇兑损益,企业的无形资产、各项合同都会随时间的变化发生变化,这些都将导致信息的不确定性。

3、风险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无处不在,要完全避免风险是不可能的。企业出于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进行经济活动,就必须承担发生损失的风险。因此,风险的客观存在性,也影响着经济业务的确定性。

4、区域经济发展因素。区域经济的发展受许多因素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会计则是在已经表现出来的经济发展状况的基础上对经济活动进行处理,必然存在假定性,也就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对区域经济发展进行的分析非常必要。

三、不确定性对象的处理

为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对不确定性会计对象有必要进行适当的处理。但是,切忌任意扩大不确定性会计对象的范围,人为地左右会计信息。在处理不确定性会计对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遵循如下原则。

1、谨慎性原则。在处理不确定会计事项时,遵循谨慎性原则是会计界长期以来形成的惯例。在市场条件下,由于竞争和风险的日益加剧,对不确定经济事项,尤其是程度较高的不确定事项,保持充分的谨慎是非常必要的。对经济业务的处理要合理估计各种风险和损失,不低估可能发生的债务和费用。

2、中性原则。中性原则强调在处理不确定事项时坚持不偏不倚的立场。首先,在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估计时应选用中性的估计,既防止盲目乐观,先期扩大利润,又杜绝企业借谨慎性原则而扩大费用,虚减利润,延迟纳税。如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准备和或有事项”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期望值的估计,应反映所有的概率分布,最好加权平均的办法。”“计量不确定性经济业务时,应选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这样,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性。

3、重要性原则。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完全对称的信息环境是不存在的。因此,也并不是所有的不确定经济事项都必须事无巨细地予以确认、记录和披露。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和信息用户的要求,那些对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或对信息用户具有重大影响的不确定性会计对象,应当详细地予以反映、披露。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是把占资产总额5%以上或占成本合计数10%以上的经济业务视为重要的事项,应予以充分反映。

4、充分披露原则。充分披露原则要求企业对外公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对那些不能纳入会计报表但又重要的不确定事项,以表外附注的形式予以充分披露,以达到真实、公允、客观地向信息用户传递企业经济信息的目的。在《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中,就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处理已经作了明确的说明,要求以附注的形式对其进行充分的披露。

5、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由于经济现象的复杂性,使得交易或事项的外在形式不能完全反映其经济实质。这就要求会计核算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进行。对不确定事项必须充分考虑其经济实质,如预计负债、未决诉讼、商业承兑汇票等很可能发生的负债,从法律的角度并不具备相关的证据,而从经济实质来看则应当谨慎处理、适当确认。

企业在以上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不确定经济事项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企业复杂多变的经济业务中,不确定事项是经常发生的,具体的处理应视具体情况来定。

在日常处理中,对不确定性资产,一般不予确认,可以设置专门的备查账簿予以记录;对不确定性负债,则采取中性的计量方法进行的计量;对影响比较大的业务,在会计中要进行核算;对于不确定性的收入和费用,应严格按谨慎性原则处理。

最后,在信息的披露上,遵循充分披露原则,对不能在会计报表中披露的信息要在报告中以附注的形式予以披露。对影响较大的不确定事项,如有必要应进行专题,以满足相关用户的要求。

总之,不确定性会计对象是客观存在的,但由于经济业务的复杂多变性,对它们的具体处理进行规定不仅现实意义不大,而且很难满足会计实务的要求。因此,对不确定性会计对象可仅作原则性的要求,以引起会计人员和信息用户的高度重视。在实际工作中,随着会计人员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和相关法规的不断完善,不确定经济事项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应当由会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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