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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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论文范文

篇1:对法律的认识小论文

对法律的认识小论文

摘要:

法律观念到底是什么,是顺应民众的呼声,还是坚守法律的底线。不同的人对不同的生活方式的诉求,是他们对价值衡量,权衡取舍,法律与道德冲突使司法判决陷入了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困境。本文重点探讨对法律观念的理解以及道德的影响层次来分析之。

关键词: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法律解释;司法合法性

一、法律与道德的概念

法是有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试试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1]

道德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具有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道德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服务。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观念。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然而,不同时代与不同阶级,其道德观念都会有所变化。人类的道德观念是受到后天一定的生产关系和社会舆论的影响而逐渐形成的。从目前所承认的人性来说,道德即对事物负责,不伤害他人的一种准则。[2]

二、法律不问动机,防止以德入法

“法律不问动机原则”说的是,法律在对一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评价之时,只以法律行为本身作为评价对象,而不问当事人基于何种动机设立这一法律行为。进一步而言则是,即使动机不法或违反公序良俗,并不影响后续法律行为的效力。比如,“包了二奶”虽然违反公序良俗,但为营造香巢而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有效的。“法律不问动机”是因为法律不可能对私人决策是否有合理的动机进行监控。

以德入法的最大危险在于法官可能将个人的道德情感上升为国家法律,以“法律的名义”推行个人的道德观,将其施加于他人以至社会,为社会立法,形成法官的专制局面。也许我们应当相信法官是有品德的,但是我们没有任何理由相信,法官有权利将其个的人道德感强加于他人。法国思想家路易斯・博格尔在《政治的罪恶》一书中告诫道:没有哪一次政治犯下的罪恶不是以国家理由为借口来企图证明其为正当。国家理由被统治者当作他们发泄私愤、放逐无辜的借口,当作他们侵占他人财产、践踏一切人间正义以扩大他们的权势的借口。”

三、法律解释应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来解决实际的冲突

正确理解法律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如果对法律理解不准确、不到位,就会影响到对法律的精确适用。在通常情况下,人们对法律的理解是从法律条文开始的,但又不能停留在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上,还须探求法律条文背后的法理,法理背后的法律精神。否则,就可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对法律误用、误解,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到家庭的安宁及社会的和谐。

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的应用存在着一个程序性规则:(1)任何法律条文之解释,均必须从文义解释入手;(2)经采用文义解释方法,出现复数解释结果时,才可以继之以论理解释;(3)作论理解释时,应先运用体系解释和法意解释方法以探求法律意旨;在此前提下继之以扩张解释或限缩解释或当然解释以判明法律之意义;若仍不能澄清法律疑义,应进一步作目的解释,以探求立法目的;最后可再进行合宪性解释,审核其是否符合宪法之基本价值判断。(4)在论理解释仍不能确定解释结论时,可进一步作比较法解释或社会学解释。

正确的适用法律解释来处理案件,解释方法的掌握是对法官的基本要求,让法律解释更好的发挥其作用不失为一个好的解决冲突的办法。

四、法官的法律观念的理解应权衡利益与权利

需要平衡的主要是利益和权利,法官的利益衡量尺度掌握应该适宜。法官在平衡利益时应该将其个人的好恶置之度外,而必须以社会大多数人的福利为标准。法律的目的'在此就是维护社会实质的公平和公正。如果社会公众都认为一个规则视为同他们一样的一种秩序,一种关系。法官的判决可能决定着他们每一个人今后对法律的评价和对自己生活方式的选择。比如说近年来的社会现实无情地表明,由于“包了二奶”现象愈演愈烈,合法婚姻家庭已经变得如此脆弱,道德舆论的支持已经不足以抵御金钱和利益的力量,如果法官此时再拒不对合法配偶援之以手,其社会良知安在?毋庸置疑,通过这样一个判决并不能杜绝类似的法律规避行为,但法官至少表明了他们的立场,对于公众而言,这就是法律的态度。通过这样的信息,或许可以预见到破坏合法婚姻家庭应付出的成本和代价,促使当事人三思而后行。这就是司法合法性在利益平衡方面所起得积极作用。

五、司法合法性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司法裁判的合法性问题不仅在理论上有待完善,而且实践中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从理论上看,司法裁判与法律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或仅仅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关系。司法裁判自身就是一个规则治理的事业,理性的法治理论要求司法裁判权本身也要受到规范的约束,司法裁判权的产生和运作也都必须以法律为前提。亚里斯多德的法治理论应当包含着约束司法裁判权的规范也“获得普遍的服从”,而且本身是制订良好的规范,尽管这类规范与一般的规范很不相同;司法独立原则也必须解决好自身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才能使理性的人们尊重司法的权威。不难看出,法律与司法裁判的关系包含有远比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更为丰富的内容,也不是工具理性与目的理性的关系所能涵盖的;即使我们把司法裁判看作法律的表现形式,把司法裁判当作实现法律的工具手段,在理论上,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发生背离也是可能的。

在实践中,司法裁判的合法性问题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首先,司法裁决与规则不一致的情况并不只是个别特殊情况,即使在规则与事实都很明确的情况下,公正的司法裁判人员在特定的政治气候或公众舆论的压力下,做出的司法裁决很可能与法律不一致,任何与规则不一致的司法裁决必须建构自身的合法性;其次,随着社会生活条件的变化,法律在发展变化,司法裁判权也在变化,但两者的变化可能并不一致,它们既可能同步也可能不同步,甚至出现反向变化,这种变化的不一致以及文化的转型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件会影响人们对司法权威的信仰;此外,对自由裁量权和司法审查制度以及司法权的政治化,法学家们不论赞成或反对与否,总得对此种情况下司法裁判的合法性加以论说或反驳。

参考文献:

[1]法理学(第三版),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禅院百科》――道德.生命禅院论坛.-03-18[引用日期2013-03-18].

篇2:常用法律小知识

常用法律小知识

1、如果你被虚假广告欺骗了,该怎么办?

你要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你的举报有时会很好地帮助他们,同时也会好地保护你自己。

2.街头兜售小红旗能否用来装饰房间?

街头兜售的小国旗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不允许使用的.

3.如果你回家发现被盗,该怎么办?

你的第一个任务是马上报案,然后等待公安人员勘查现场。你千万不要急着去看家里丢了什么东西而贸然闯入,有时候破案的线索就在那些很容易被破坏的蛛丝马迹中。

4.民间借贷利息受法律保护吗?

民间借贷关系中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否则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5.打官司该上什么地方?

民事纠纷可以到人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纠纷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刑事案件中的公诉案件(一些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犯罪,如杀人、抢劫等)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查处后交由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自诉案件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

6.作为消费者你享有哪些权利?

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安全权、求偿权、参与监督权、接受消费者教育权、建立消费组织的权利。

7.赠品或奖品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可以要求销售者维修、调换或者赔偿?

当然可以。

8.削价商品实行质量保证吗?

削价商品依然实行质量保证,当削价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还,销售者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9.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加以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协投诉电话:12315);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如果你被虚假广告欺骗了,请不要自己在私下怨东怨西,你要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不要以为工商部门神通广大,无所不知。你的举报有时会很好地帮助他们,同时也会很好地保护你自己。

11、如果你想借钱给别人,就一定要留有借据。正规的借据包括以下内容:借款数额,借款用途、借款利率、还款时间、保证人或见证人。并且双方签字画押,这样才能免去日后可能出现的麻烦。(诉讼时效为2年)

12、如果你要打官司,至少该了解以下几种案件的收费情况。离婚案件,每件10元至 50元,涉及财产分割超过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案,每件交纳50到100元。财产案件,以争议金额的百分比交纳。千元以下,每件50元;千元 至 5万元,按4%交纳;5万元至10万元,按3%交纳;百万元以上,按0.5%交纳。劳动争议案,每件30元至50元。

13、继承权是男女平等的,嫁出的女儿别忘了父母遗产有您的一份。

14、如果被从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伤,可以把它们的管理者告上法庭。

15、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16、请律师打官司时要注意哪几个方面?

答:1、要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2、律师代理权要清楚。3、将律师代理费交给律师事务所。4、对律师应讲实情。5、对律师的许诺或暗示要有正确的认识。6、对律师的专业分工要做到了如指掌。

17、机动车转让时,未经保险公司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责任终止。

18、买保险时要注意不要写错年龄,否则可能会使保险合同无效。

19在哪些情况下,职工发生死亡和负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发266号)第8的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内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10、法律法A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办法还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者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身边的法律小常识(一)

1、如果被从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伤,可以把它们的管理者告上法庭。

2、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3、如果想保护自己的家或其他财产,一定不要私设电网或设置毒物等,否则等待的将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4、如果您成为被告,又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5、如果想写遗嘱,一定要注明年月日,并亲自签名。让人代书,一定要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都要签名,最好委托律师见证并执行遗嘱。

6、如果未成年的孩子将人碰伤,监护人必须承担医疗费用。

7、继承权是男女平等的,嫁出的女儿别忘了父母遗产有您的一份。

身边的法律小常识(二)

1.如果你在街头看到有人兜售小国旗,你一定要知道这种小国旗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不允许使用的。如果你仅仅是想装饰你的案头或房间,那么请你使用鲜花,而不要使用国旗。

2.如果你现在还很年轻,却很关心年老后的退休金问题,那么你首先应该关心的是你的单位是否已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将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3.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你的家庭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采取了人工授精的方法生育了孩子,那么这个孩子当然就是合法的婚生子。你必须充分保证他的一切权利得以实现,不能以任何借口剥夺之。

4.如果你遇到了一个司法人员,他张口就自吹自擂有通天的本领,并且步步紧逼向你要钱要物非要帮你办什么事不可,那么这个人可能就是冒牌货,你要当心了。

5.如果你下班回家发现被盗,你的第一个任务是马上报案,然后等待公安人员勘查现场。你千万不要急着去看家里丢了什么东西而贸然闯入,有时候破案的线索就在那些很容易被破坏的蛛丝马迹中。

6.如果你接受了父母的大笔馈赠,最符合法律的做法是让你的父母给你写下字据。因为将来一旦有纠纷,法律可只认证据。

身边的法律小常识(三)

这些招聘行为被禁止: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2.招用童工和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3.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5.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7.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和岗位除外)。

法律小问号

1、赌债无效

村民朱某、白某等打扑克牌赌博,朱某共计输给白某5500元,白让朱打了一张借款欠条。后朱外出打工还钱,而白却将朱告上法庭。法院经调查取证后驳回白某的起诉,不知内情的人问:白某咋会输官司?

本案中朱某虽给白某打的是借款欠条,可实质上是一笔“赌债”。《民法通则》第58条关于“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这种借款关系不受法律支持和保护。

2、犯了罪怎样才能争取减轻处罚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任何人犯了罪,都逃脱不了应有的惩罚,但是,由于犯罪份子对自己所犯罪行采取的态度不同,对他惩罚可能有轻重之分,怎样才能减轻处罚呢?

一、首先是自首,向公安机关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以表明愿意认罪服法。

二、带罪立功,积极揭发检举同伙及他人的犯罪事实,为公安机关深挖严打提供线索。

三、认真改造,在劳动期间,认真改造,根据本人表现可减刑或假释。

四、有重大发明和创造,在劳动期间,努力钻研,取得成果或有重大发明,根据不同情况可减刑或假释。

3、故意弄脏别人衣服犯法吗?

有些人认为只有触犯刑法才是犯法,应该受到处分,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违犯刑法禁止的行为固然是犯法的行为;违犯其他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禁止的行为,也是犯法行为,只不过是两种犯法的性质不同。情况不同,处罚不同。故意弄脏他人衣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然是犯法行为。

4、什么是妨害公务罪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防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是妨害公务罪:犯妨害公务罪的视其情节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5、无照经营本违法 售劣害人更不该

农民刘某无照生产水晶涂料,声称保证质量。用户李某在刘处购790元水晶涂料,用后墙体成块脱落并崩裂,遂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总计4680元。

本案中刘某无照经营系违法行为。同时他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理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6、法院判决生效后感到冤枉,可以申诉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书面或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确实感到冤枉,还可以申诉。根据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判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查院提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如确有冤枉,通过申诉将可得到改正。

7、合同的订立要经过什么方式?

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它的成立必须经过一定的方式,即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两种。凡合同内容的标的大,或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履行完毕的,以书面方式为宜,以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时有所依据。如果合同内容的标的小,或合同订立后所立即履行终结的,则可用口头方式。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如必须用书面或公证形式),则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方为有效。例如买卖房屋的合同,必须经过房产管理机关或农村基层政权机关审查,并须纳税和更换房产售证以后,才能生效。

8、女方虐待婆母,男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儿媳虐待年老婆母的行为,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是不允许的。是夫妻感情变化甚至破裂的原因,一旦女方的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男方要求离婚,应当视为感情已破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9、家长粗暴干涉儿女婚姻犯不犯法

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刑法中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以刑罚。可以依法起诉,已构成了犯罪。

10、不同民族的男女是否可以结婚?

在我国,不同民族的男女是可以结婚的法律对其没有限制。不同民族男女双方完全志愿要求结婚的,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就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书。

11、离婚要办哪些手续?

离婚是男女双方解除男女婚姻关系的一种手段。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如果男女双方,其中一方要求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可由街道、单位等组织调解,也可以按诉讼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如果情感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2、对耍流氓的人该怎么办?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扰乱公共程序,结伙打架由于情节轻微还不够刑事处分的,要处十日以下的拘留,二十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打人骂人或用下流语言和举动调戏妇女,但不够刑事处分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警告。不仅如此,对于一贯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经常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屡教不改的人,既适用治安管理条例处罚外,必要时,经有关机关批准,还可以把他们收容劳动教养。

13、在打官司期间,可以到法院找案件承办人反映案件情况吗?

可以,法院是讲理的地方,打官司,就是讲理讲法。事实上,许多人打官司,主要是想讨个公道说法,官司赢不赢,不在于判归自己多少钱,而在于让法院判明自己没有违法。如果法院对案件了解不全面,有可能影响法院公正下判,有必要为了使法院公正下判而去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向案件承办人反映情况,不能直接找承办人个别谈,应当到法院接待室,以一个上访者的身份填写上访登记卡片,由法院的接待人员通知案件承办人到接待室接待。

14、盗割电话线违法犯罪吗?

通信线路是国家通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党政军民的国内、国际通讯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相关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篇3:法律逻辑学论文

法律逻辑学论文

论法律推理

赵世栋 法学1003 48400316

摘要:人们很早就重视逻辑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对法律领域里的推理与论证的规律和规则也进行了许多研究。法律具有不确定定性,有开放的结构,执法的人在寻找可适用的法律原则或规则的时候,会用到法律的推理。并且法律推理在发现、重构、填补与创制法律,法律解释、漏洞填补和法律续造时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法律逻辑 法律推理 推理模式方法 现实运用

概述

法律推理是确认法律的推论,是探寻法律真实的意思,平衡法律的冲突,填补法律漏洞的推论。法律推理旨在发现,重构,填补与创制法律。法律解释、漏洞补充和法律续造可以归为法律推理。从本质上说,它们都是发现、重构、填补、创制法律的活动。同时,它们也是从某些前提或预设的出结论或得出结果的过程。法律推理是法律领域中不可缺少的,极为重要的一种推论,也是法律领域里最有特色,最令人关注的推论。法律推理是法律逻辑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法律推理的存在价值

在法律分析过程中,法律是具有不确定性的,法律有开放的结构:

1.法律疑义:“法无明确之文”,相对具体案件而言,法虽有规定但“法无明确之文”,法律文字或法律条款的含义含混不清,模棱两可,令人难以捉摸,让人颇费踌躇。不可否认,某些法律条款的含义从字面

上看是一目了然的,人们对其不会发生误解和争议。但是,语言的概念总有不确定性,有些法律条款是笼统,抽象,不具体的,是需要进一步明确或确定的。2.法律皱褶:“法律反差”“法律冲突”“恶法”。法律皱褶分为三种情况:其一,对于具体案件而言,法虽有明确之文但是法律文字与立法本意,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有抵牾或者相悖之处,一旦直接适用法律定或规则会造成违背或违反立法本意、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的结果。这种情形称为“法律反差”。其二,或者法律虽有明确规定但存在多个可适用于同一个具体案件的规定或规则,这些法律规定或规则却是彼此矛盾,彼此冲突,相互抵触的,法律条款的通融性、一贯性、匀称性发生了断裂或者扭曲,彼此矛盾、冲突、抵触的规范是不能被履行的。履行其中一个规范,就无法同时履行另一个规范,记者种情形称为“法律冲突”相应的案件称为“冲突案件”。其三,或者法虽有明确第一文库网规定,但一旦直接适用该规定或规则会带来明显有悖于情理的,显失公平争议的结果,因而有些不合理或者不妥当,有正当理由拒绝适用它。3.法律漏洞:“法无明文规定”。对于具体案件而言,法律无规定或者“法无明文规定”,没有提供明示的名直接相关的,可直接适用的规则;实在法不能回答或涵盖具体案件,存在法律的漏洞或空白,存在法律的缺乏或空隙,法律实然不及应然,法律不完备或不圆满,这些情形统统称为“法律未规定”,相应的案件称为“未规定案件”

正因为有法律的不确定性的存在,所以要求相对法律推理的存

在。

法律推理的模式与方法

法律推理有以下模式:

1. 解释推导。所谓解释推导,是指在遇到“法无明确之文”时,根据法律的逻辑结构、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

社会的习惯或惯例、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共政策以

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探寻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对法律

条文加以明确化、确定化和具体化,界定法律条文的界限、

限定法律的所指、确定法律的具体内容,澄清法律条文的含

混和疑问。

2. 还原推导。所谓还原推导,是指在遇到“法律反差”即法律

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存在发差

或相悖时,根据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对法

律的条文加以限制或除外,重构法律条款,还原法律真实意

思,消除法律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或意图的发差,避免出现

与立法本意或法律意图不相符的结果。

3. 辩证推导。所谓辩证推导,是指遇到“法律冲突”时,根据

法律的逻辑结构、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

会习惯或惯例、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共政策以及社

会公平正义观念,寻求一种选择或者平衡,解决或化解法律

的内在冲突与抵触。

4. 衡平推导。所谓衡平推导,是指在遇到“恶法”,即一旦发现

对于当前的具体案件,寻在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规则,但是,

如果该规定或规则直接适用于此案,就明显有悖于情理,会

造成显失公平、公正的结果,法官基于对法律历史、社会习

惯或惯例的考查,法律意图、目的、价值取向的考量,社会

利益或社会相应的衡量,以及社会公共政策或社会公平正义

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判断等,对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规则制定一

个例外,或者说为其拒绝适用、背离该规定或规则找一个正

当理由,回避、淡化该法律规定或规则的缺点和难点,对法

律规定或规则予以补救,从而建立起裁判大前提,对于个边

案件衡平公正,实现个别公平。

5. 演绎与类比推导。所谓的演绎与类比推导,是指在遇到“法

无明文规定”时,运用演绎法或类推法,从法律的“明确规

则”或“明示规则”推导出法律的“隐含规则”或“类推规

则”,发掘其“隐含意思”与“深层含义”,消除其法律“缺

乏”,填补其法律“漏洞”或“空白”。

法律推理的`方法:

1. 形式推导:“形式或结构论”的方法。是指通过探寻制定法条

文语法上的结构与逻辑上的关联并以此为依据来解释与推论

法律,也称为形式推导。

2. 目的推导:“意图或目的论”的方法。是指探寻立法本意、法

律意图与目的并以此为依据解释与推论法律,也称为目的推

导。

3. 价值推导:“结果或价值论”的方法。是指探寻法律的价值取

向并以此为依据解读会推导法律,也称为价值推导。

现实运用

现实应用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法官在能动性司法方面已经发挥了较为突

出的作用。法官运用法律推理是司法性质决定的 。法律是对社会关系共性的调整,它不能直接适用于具体的人和具体的事。柏拉图在《政治篇》中指出:“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确的规定。人类个性的差异,人们行为的多样性,所有人类事务无休止的变化,使得无论是什么艺术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制定出可以绝对适用于所有问题的规则。

但是,有时候,法律推理法律推理在审判实践中极度匮乏,法官

对法律推理不敢大胆运用。即使本能地法律推理,也只是运用形式推理。

我认为,在当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时期,法律推理应当受到

更高得重视,这样才能更好提高司法水平与公正。

法律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生活却充满了变动性,这种矛盾虽

然需要法律主动适应社会生活发展变化来解决,但法律的变化比较缓慢,新的立法需要很长的时间和复杂的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人员通过法律推理,从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发现符合社会生活

变化发展趋势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在维护法律规范权威性的前提下,适当地变通司法,有利于在动态微调中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的要求。

法律推理具有一般推理的预测功能。例如,律师可以通过对

各种可能情况的分析推理,预测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能会作出何种判决。并且,法律推理的实际过程可以改变原来的预测结果,使法律决定朝着有利于诉讼某一方的方向转变。法律推理的预测功能来自于各种要素的综合作用,目的标准、操作标准以及评价标准的正当性、公开性、公认性等赋予了法律推理预测性;法律推理的预测功能还来源于逻辑的力量,逻辑的确定性使预测成为可能;此外,法律推理主体的能动性也是预测功能的重要源泉。法律推理作为一种理性思维工具,可以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司法的目的、程序和方法,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力和义务,正确评价司法行为的正当性、权威性和效率,弄清法律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思维误区,使自己的法律活动成为符合法治原则、符合科学认识规律的自觉的思维和实践,从而能够更加理性地认识外部法律现象,公正、合理、高效地处理法律案件,成功地指导法律实践。为了尽快提高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的法律思维素质,应该对其提出更高的掌握法律推理科学方法的要求。

营销部新员工实习报告

员工姓名: 递交报告日期: 实习部门: 实习日期:

报告内容:

篇4:法律方法论文

摘要法律方法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最终要依据的根本,本文从法律方法的具体内容,法律方法的重要性,法律方法的实际应用等方面对法律方法进行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法律方法 法学方法 法律解释

法律人的天生本职是解决纠纷,而解决纠纷就得有方法,就法律方法而言,它是法律人最终要依据的根本。

以下试就法律方法及其在实际中的运用等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法律方法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的区别

在法学理论上,审判依据的寻找、法律规范之间冲突的解决、法律漏洞的填补和法律解释等基本都被包括到法律方法或法学方法之列。

但是就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而言,它们的中心点又不一样。

法律方法研究的是法律的应用,是研究如何把法律用好,是法律人在法律运用过程中运用法律、处理法律问题的手段、技能、规则等的总和,其更多的关注于实践,侧重于法律适用的技术手段,这些特殊的、仅于法律领域内适用的方法,关于这些方法的学说理论是法律方法论。

独特的法律方法有助于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有效实现,适用法律方法的目的在于解决法律上的事端,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提供法方法工具,通过定纷止争实现社会公正。

而法学方法是围绕法律这样一个中心,其目的在于解释法律,探究法学的真理,是认识法学的工具,但是其实践能力较低,它不能直接转化为改造法律世界的手段,有关法学方法的学说是法学方法论。

简单比喻就是,法学方法是大学法学教授及研究院所的法学科研人员,不做案子只研究,法律方法是律师,主要做案子。

法学方法更侧重于作为法学家研究法律现象的手段,不同法学流派使用的法学方法各有自身的特色,如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使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经济法学派使用经济分析的方法。

一般而言,法律方法主要包括法律渊源识别方法、判例识别方法、法律注释方法、法律解释方法、利益衡量方法、法律推理方法、法律漏洞补救方法、法律说理方法;而法学方法则以价值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和社会分析方法为主。

(二)法律方法的内容

关于法律方法的内容,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总的看来,法律方法可以划分为四类:第一类,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第二类,法律漏洞补充方法;第三类,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第四类,利益衡量。

1.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

(1)文义解释,就是按照法律规范通常的字面含义和通常使用的方式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

(2)扩张解释,就是根据立法精神,结合社会的现实需要,将法律条文的含义按照扩大范围的解释。

(3)限缩解释,这一解释方法与扩张解释正好相反,是指法律条文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表面文义进行解释,其适用的范围过于宽泛,于是缩窄其文义的范围,从而达到立法者的本意。

(4)体系解释,是法律的解释方法之一,也称逻辑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这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5)当然解释,是指某个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适用于某个案件事实,但从该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来看,该案件事实更应该适用该法律条文。

(6)目的解释,是指从立法目的来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一般我国的法律基本上都会在第一条明文规定立法目的。

(7)立法解释,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规范具体条文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

(8)合宪解释,是指用宪法及阶位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阶位较低的法律规范。

(9)社会学解释,就是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例如,社会预测、社会调查、市场调查等方法)解释法律规定。

(10)比较法解释,就是用国外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的判例来对比解释本国的法律条文。

2.法律漏洞补充方法

法律漏洞,是指整个法律内部是不完整的,出现了需要填补的空白,具体来说就是法律条文存在法律应规定却未规定的情况。

对于出现法律漏洞的案件,法院的审判法官不能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而拒绝审理,而只能依据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创设规则。

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具体包括:一是依据以往的习惯进行补充;二是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补充;三是目的性限缩补充;四是目的性扩张补充;五是类推适用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

3.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

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是指有的时候有些情况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是法律规定不充分具体、没有明确的构成要件,因此适用范围不确定,在适用此法律规定用于裁判案件前,必须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情况,对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加以确定。

4.利益衡量

所谓利益衡量,指的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在案件事实查清后,不是马上去寻找本案应该适用的法律规则,而是综合分析案件的实质,并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当地当时的社会环境及其人们的价值观念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对比权衡,从而作出案件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

在此基础上,再看应该适用的法律条文,以此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二、法律方法的重要性

法律方法最近一些年以来逐渐引起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主要原因就在于其对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方法能够排除人们对法律的任意解释,法治从其根本上说,主要是为了防止人的任意专断,但我国法治的现实情况却不是这样,由于不重视法律方法的研究与探索,我国已经规定的大量的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第二,法律方法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通过法律方法的适用指引法律人沿着正确的方法司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

法律方法还可以使法律问题的解决体现正当性和合法性,为法律结论提供使人信服的理由。

第三,法律方法可以保障法律自治。

只有独特的方法才可以使法律人形成一个稳定的法学共同体,形成特定的法律职业阶层。

独特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具有专业性,使之得以与未经训练的其他人相互分开,未经专业训练者无法从事法律置业,从而保障了法律的自治。

第四,法律方法的完善可以推动法律理论发展和完善。

第五,法律方法还可以保障法治的实现和法律文化的传承。

由上可知,法律秩序的构建、法治的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法律研究人员和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的人员在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中关注法律方法。

三、法律方法的实际应用

法律方法的运用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单一式,这是法律方法最简单的运用形式,即将一种方法作为解释结论的唯一理由,而无须其它方法,一般而言即是指文义解释方法;二是复合方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同时使用两种以上解释方法。

在这类情况下,又可以大致区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不同的解释方法均指向同一个结论,这种情形比较简单,可直接适用该结论;另一种是不同的解释方法支持不同的结论,形成比较复杂的冲突局面,要妥善解决这种冲突,并不是简单的事情。

适用法律方法致使解释结论的差异性,区分不同情况,可以以不同的方法加以处理:一是如果一种或一些解释方法被证明不具备所需要的条件,那么这种解释方法就不能适用,这种情况很简单;二是如果一种或一些解释方法的解释条件虽然能够得到满足,但是,另一种或另一些解释方法却使前述的解释方法的初始效力或证明力完全归于无效;三是一种或者一些解释方法虽然能够适用,但是经过分析,另外有一种或一些解释方法在当时情况下被认为更具有重要性或影响力,则适用另一种或另一些解释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判决案件要经过以下程序:先就案件的事实作出判断,之后在这个基础上,再根据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正义感进行法理分析得出分析结论,从而对案件有一个大概的初步判断。

在此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选择并解释拟适用的法律,而后判案法官将法律基于事实认定和法理分析,适用于案件,作出判决结果。

作为一个案件结束的最后标志是,法官审理每一个案件,最后都要制作裁判文书。

但是,目前有些裁判文书在适用法律与认定案件事实之间缺乏内在的逻辑关系,形成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相脱离的现象。

究其主要原因,我们发现我国现阶段大部分法官对法律方法知道的很少,能熟练使用法律方法的法官就更少。

法律方法一方面可以帮助法官对法律文本进行正确的理解,另一方面还有助于为某种具体的司法做法提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并使人信服的法律理由。

因此,应大力提高法官应用法律方法的能力,要培养一支现代化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目前,法律方法在我国开始受到学界和实践的重视,表明我国司法开始更多注重司法技术及相关的理论问题,关注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总之,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对法律方法进行必要充分的研究具有很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郑永流.法律方法阶梯.北京大学出版社..

[2]孔祥俊.法律方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3]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陈金钊.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论.法制与社会发展..

[5]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

篇5:法律方法论文

摘要 法律方法是作为法理学中的一个日益凸显的概念,自本世纪以来受到了法学研究者的密切关注并得到越来越广泛的研究。

本文通过概述法律方法的研究进程及热度,并着重对现阶段法律方法基础问题、法律方法内容等方面存在的主流观点及一些有代表性的新兴观点进行综述,以求为关注法律方法的研究者提供的较有意义的参考。

关键词 法律方法 基础问题 法律思想

一、概述法律方法研究进程

在21世纪前,我们就可以看到中国学术界关于“法律方法”的研究与探讨,但那时的“法律方法”与当下法学界的法律方法的截然不同的,在当时主要是指“通过经济法制对国民经济领导机关的管理活动和经济组织活动所进行的法律调整。” 随着西方解释学在我国学界的广泛传播,我国的法学经历从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的研究转换,以立法为中心的研究视角正逐渐为以司法为中心的研究取向所超越,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一种重要进路,而这一之研究取向跟法治秩序之建构甚相契合。

学者们日愈意识到,应该超越对法治价值及其必要性的呼唤,对法治的研究进入到如何操作的阶段。

现代大陆法系的法律方法,已经历了从法律涵摄、法律解释,到法官续造,直到法律论证的嬗变轨迹。

但是由于我国在极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外的研究成果和思想,研究起步晚,且司法哲学的欠缺,有学者认为我国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的法律方法基本属于一种法律涵摄方法。

陈金钊教授在《法律方法论》一书中开篇就说到“在中国法学界,关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刚刚起步,法律方法论自身的‘合法性’问题还没有解决,却又遇到了‘内外交困’的情景。”对于此,我们无需胆怯,而是更应清醒得看待我国法律方法的研究现状。

二、综述法律方法基础问题的研究

(一)法律方法的定义

篇6:法律价值论文

法律价值论文

法律价值论文对对东西方法律价值的主要观点进行概述,其次界定了法律价值的含义,最后提出完善法律价值的基本思路。

法律价值论文【1】

关键字:法律价值;观点;思路

一、概括东西方法律价值的主要观点

(一) 西方法学流派关于法律价值的观点

1.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这一学派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继承和发展康德法律思想为特征的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主要流行于意大利、德国等国。

他们把法律价值看做是仅凭信仰去把握的领域,界定为法律理想或者是法律理念的境界,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分配的公平正义性。

在新他们把法律价值界定为法律理念或法律的理想境界, 看成是只能凭信仰把握的领域,其内容就是分配正义原则。

在新康德主义法学看来, 法律价值是相对的。

2.新自然法学派。

这一学派也是出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亦可称之为复兴自然法学派。

该学派认为,在自然法的理论体系当中,法律价值既可以指它具有的意义和应发挥的作用;也可以指实在法所赖以生存和得以产生的基础;还可以指对其评价的标准和所用追求的理想境界;而把这三者综合起来就是所谓的自然法。

还指它应追求的理想境界和对其评价的标准; 而这些不同方面的统一, 自然法。

在这一学派法学家眼里,法律价值所包含的内容很多,是绝对的,但是其最高价值还是正义。

3.社会法学派。

这一学派是19世纪末以来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中的一个派别,又可以称之为社会学法学派。

它强调 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

又译社会学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更强调法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他首先承认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发展决定了法的发展,但同时强调法对社会能动反作用。

认为能够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作用,即实现立法目的和对人力社会有积极推进作用的法就是真正的法,反之就不是真正的法。

他们认为法律价值是一个社会评价和制定法律的依据和标准,而这个标准只能是从经验所获得,并通过理性来安排行为和调整关系,使得其在浪费和阻碍最小的情况下,使得整体大局利益得到最大的优化和效果。

(二) 东方法学流派主要是我国学者关于法律价值的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法的价值的本质在于满足主体的内在的需要、效益和利益为内容,并且法律的作用、变化和存在于法与主体的统一关系当中。

法与主体的统一是由主体性为主导来决定的。

表现在外在形式上,是指一种法律制度所包含的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和它所包含的价值量的大小。

所以,法的价值指的是法的什么作用和以什么样的方式来促进和满足人们所需要的最佳的生活方式。

2.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在主体的有用性和满足其需要的积极的作用。

法律不仅仅是只具有服务性和工具性,它本身也具有其自己的价值,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调节器。

法的本身的价值,指的是法的保护机制、调整机制和程序机制,还包括各种各样的法律手段所赋予的特殊的文化价值,所以说法律的自身价值是指它能够实现其工具使命所应当具有的素质。

如果离开了其工具性的价值,那么我们讲的法律价值就无从谈起了。

3.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与社会当中人的关系的一个范畴,而与人的这个关系又是法律对人的效用、意义和作用和人对于这个作用的评价。

他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一种主客体的关系论。

说的是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机制,是课题的作用、属性和存在等对于社会当中的人的意义和效用,也可以说是这种客体所能满足的主体的需要。

人的关系说,强调价值不能够离开主体也不能够离开客体,而与此同时他们又认为价值不是主体的一种需要和满足,不是客体所具有的属性。

这样一来,对法律价值的概念的解释就模糊化了。

二、法律价值的含义

(一)法律价值概念不能等于法律的效用,不是一个属性的范畴。

法律的本身所包含的法律的强制性、阶级意志性和发挥的何种作用等等都仅仅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条件和基础。

虽然法律的所具有的客观的属性对理解和解释法律的价值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相比而言,法律价值的内在的尺度和主体才是其主导因素。

武步云先生认为:法律价值应该指的是这样一种将法律满足主体意志、需求和愿望和其本身的作用、功能相结合所形成的“第三种东西”。

这一说法虽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他在后来的阐述中则认为:法律价值总的来说指的是法律对社会的有序性的增进和维护。

这样一来,就使得法律的价值和法律的有用性相混淆,有点狭隘。

(二)法律价值的概念相比于商品价值等等概念更为特殊和复杂。

在商品经济中,商品的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其客体是劳动产品。

在这一价值关系当中,主体和客体都是确定的。

而法律价值的客体指的是法律,它不仅仅属于一种精神客体和现象,还是一套价值的规范。

由此,人们可以从了两个不同的层次上来研究法律价值:一是把法律作为评价的工具,即人们自身的社会关系和行为当做是客体而把法律作为价值的规范来研究;一是把法律作为评价的对象,即把法律看作是客体来进行研究法律的价值。

应当说明的是上述两个不同层次来研究都是数以法律价值的必要内容,但是,法律价值是否仅仅就只是包括上述两个层次呢?很多学者不太赞同,大多数学者认为,法律价值的根本意义在于法律如何来为人们服务,我们所倡导和弘扬的是人的主体性的法律价值。

三、实现法律价值的基本思路

(一)创新法律制度。

一是对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大胆地立、改、废。

适时地进行法律的创新和修正工作是不断完善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的体现。

科学合理的立法工作始终是建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认真亚久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之上的,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精神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反思,并且最找法律制度的规律及其程序,大胆地进行法律制度的创新。

二是用法律制度去完善社会的控制机制。

这就要求我们认真的分析我国当前所出现的社会各类的违法和矛盾冲突,健全各种相关法律机制,并在法治的基础之上进行解决和调节,使矛盾和冲突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更新法律理念。

一是,要明确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当中的使命。

法律史适应当前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要求而产生的,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由于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这一时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饿立法的重点就是要在为人民安居乐业和社会良性运行的基础之上,最好能够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平公正。

二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法制理念。

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解决矛盾,协调关系和促进社会和谐。

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三)落实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和建立的助推器,而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得以进行的首要环节。

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当中,依法治国在发挥法律价值的作用和满足人们的需要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方针和策略,致力于法律文化的构建和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人们的法律素质,从而实现守法的自觉化。

参考文献:

篇7:法律谈判论文

法律谈判论文

法律谈判论文【1】

【摘 要】我国当前各类社会纠纷总量较大,仅通过法院、仲裁及其他现有机构的力量是不足以应对社会纠纷的解决,特别是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存在各机构未能统一协调、程序上亦未能恰当衔接的问题。

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与抑制防范机制未能相互照应,存在着一定程序的脱节。

因此法律谈判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显著的新颖性和高效性。

【关键词】法律谈判;优势;基础;原则;注意事项

一、法律谈判的基础

(一)法律谈判的概念。

法律谈判是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代理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对纠纷的解决方案进行沟通和妥协,是由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对法庭诉讼的各种可能后果进行全面评价后,借助律师的技能(如法律研究技能、案情研究技能、证据挖掘技能、答辩技能、代理技能等等)和谈判技巧实施的庭外博弈。

(二)法律谈判涉及的主体。

法律谈判一般涉及四方主体: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

律师和当事人之间,以及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和对方律师之间,即使在相同的法律与职业规范约束之下,对纠纷的性质、纠纷解决方案的预期及其相互认可程度不可能完全一致。

(三)法律谈判的前提。

法律谈判的前提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基于谈判愿望所形成的“互赖关系”,即当事人通过确立希望达到的目的与要求,并结合对方的目的与要求以共同实现目标的相互依赖关系。

正是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相互信赖关系为法律谈判的开始、进行乃至成功奠定了基础。

二、法律谈判的原则

(一)法律谈判的结果。

解决纠纷的法律谈判有两种结果,一是达成谈判协议;二是谈判限入僵局,但达成协议是当事人的共同愿望或期待。

显然,只有认真并准确地把握法律谈判的过程,才能达成当事人彼此满意的协议。

谈判的最后阶段也是目标预期即将实现的时候。

谈判双方或多方从要达到的目标与利益实际出发,本着实事求是与互谅互让的态度,在沟通中了解,在竞争中协作,最终才能达成双方或多方满意的协议。

这种结果是博弈的结果,是双赢的结果,更是和谐的结果。

(二)法律谈判的主要原则。

坚持平等互利,主动追求互动,力争把自己的利益要求与对方一起放入一个共同的愿景之中加以修正、变通、权衡,是达成纠纷解决合意的最佳或现实路径。

平等原则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对等的内在要求,也只有在这一原则下的协商一致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互利原则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目标利益对等的内在要求,也只有在这一原则下的协商对话才不至于损害双方或第三人的利益。

但是,平等互利并不意味着双方在利益上的收获是均等,而是承认其在合理基础上的不等。

无论是平等原则,还是互利原则,其实现过程均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文明对话进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理性的对话是形成合意的基础。

因此,要真正实现法律谈判的平等互利原则,就必须确立互信与包容、竞争与协作、和谐与共享的谈判观念,在协商对话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追求双赢。

三、法律谈判的优势

第一,法律谈判是纠纷各方可以通过“妥协”解决纠纷。

和诉讼、仲裁、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不同,法律谈判基于感情和理性的对话模式,在法律范围内主动地实现互动,各方不断从各自最初的立场和要求向对方靠近,通过妥协,以平等、和平及尽量友好的方式解决纠纷。

这种非对抗的方式解决矛盾,有利于维护需要长久维系的商业关系和人际关系。

第二,“妥协”并不是法律谈判的惟一结果。

在对话的过程中,各方会对自己原有的要求做出一些修改或变通,为实现各自的目标而创造出解决的方案,这体现了一种不计前嫌、共谋出路的精神。

这种纠纷解决的态度就在于保持社会平衡。

这种对故有关系的巩固和对外来关系的发展的纠纷解决途径,符合了我国当前对于求和谐、促发展的要求。

第三,法律谈判对法律的反作用促进了其应用力度的扩大。

法律谈判对法律规范及其边界的影响和作用,在解决民事纠纷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甚至可以反过来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许多规范或原则都是在此消彼长的谈判中逐步形成的。

纠纷当事人追求以较小的成本获得较合理的结果的目标,扩大了对法律谈判的应用需求。

通过法律谈判避免和减少可议纠纷进入司法领域,缓解诉讼压力。

四、法律谈判的注意事项

法律谈判的最大危害或禁忌莫过于代理律师过于相信自己的知识资源与技能水平,往往是仓促上阵打无准备之仗。

为了掌握谈判的主动权,代理律师必须认真做好谈判前的相关工作。

首先,要知己。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应细致疏理案件材料,倾听委托人的陈述与要求,并作好记录,然后分清案件的性质,如民事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轻微刑事纠纷、征地补偿或房屋拆迁纠纷、各类事故纠纷、涉外商务纠纷等等。

其次,要知彼。

律师接受委托后,还必须搜集与了解对方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及对方代理律师的基本情况,如对方的经营、习俗、信仰、诚信、资信、财务等因素,若是涉外商务纠纷,还必须弄清楚对方的法律制度、政治宗教状况、文化背景等。

同时还应仔细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效活动范围,即是否有权处理谈判事项,谈判利益是否合法,对所要争取的目标与利益是否存在第三方利益等等。

再次,要明确谈判目标。

在“知己知彼”的情况下,律师必须与当事人商量通过法律谈判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

通常情况下,谈判目标的设定包括三个层面:理想目标、折衷目标、基本目标。

理想目标就是对目标实现的最好预期,也是律师最大限度的工作目标,这种目标是谈判实践中很少达到的;折衷目标是比较满意的一种目标预期,如果这一目标实现了,法律谈判也就成功了;基本目标是在谈判情势不利或对方处于明显弱势的情况下的一种目标预期,法律谈判必须要有这种保底式的目标预期,因为在谈判过程中随时会出现种种难以预计的不利因素。

尤其要指出的是:在遇到对方综合情况明显处于弱势情况下的两种预期:一是如果不及时达成协议会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是体现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少受惠者”原则,这一点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求与提倡的。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和谐社会建设,建立一套系统的、有效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十分必要也是必然的。

我国现已初步形成了以诉讼为主,兼容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地消弭了绝大多数社会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基本稳定。

在经济全球化与法治现代化的背景下,国际商务、劳动争议、人身侵权等纠纷日益凸现,建立并形成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尤为迫切。

法律谈判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其价值理念及运用效果在我国当前的主要纠纷解决方式中有着独特的优势;同时,对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也起到了协调与互补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贻定.美式谈判之一 [J].国际贸易思索,1994.

[2] 何兵.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 [J].中外法学,.

[3] 李章军.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之研究[J].河北法学,.

[4] 严存生.社会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 [J],法治论丛,.

[5] 胡平仁.法社会学的思维方式 [J],法制与社会发展,.

[6] 沈恒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 [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法律谈判的研究【2】

【摘 要】法律谈判作为一种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逐渐为我们所认识与接受,那么如何认识法律谈判在我国的本土化、法律谈判的本质以及法律谈判达成的谈判协议等问题,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思考。

【关键词】法律谈判;本土化;谈判协议

法律谈判在欧美国家,它是指由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 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对各种可能后果进行全面评估后, 借助律师技能和谈判技巧实施的庭外利益博弈。

当法律谈判被被翻译并介绍入中国时,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认真思考。

一、法律谈判在我国的本土化

(一)谈判与为什么要谈判

按照一般认识,谈判是人们为了协调彼此之间的利益,满足各自需要,通过协商而达到意见一致行为和过程。

谈判是一个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它存在于我们生活和工作中的各个方面。

篇8:法律文化论文

谈谈中西法律文化和法治的差异

【摘要】

本文从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入手,在分析文化的基础上区分了不同的法治类型,并且总结出二者的区别,目的在于将思想提升到一定的高度,进而为我国的法治提供一种横向上的借鉴。

【关键词】

法律文化;法治;差异

随着中国国力的日渐增强,国人更加希望在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能够在世界民族之林找到自己独一无二的价值归属。

当我们演绎西方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的发展路径的时候,越发感到单纯的移植西方的制度并不能在中国生根发芽。

因此,我们要想很好的学习西方先进的制度与理念,在整合多元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做到有条不紊,有的放矢。

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有句名言:“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这个思想运动或者说是价值问题是任何时代的文化必然具备的一个核心问题。

武树臣先生将法律文化概括为“法统”、“法体”、“法相”和“法态”,他认为“法统”是法律文化的内核,“法体”则是法律文化的外壳,“法相”是法律文化横截面,“法态”是法律文化的运行状态①。

“法统”是贯穿于法律文化体系的核心概念,其所关涉的是法文化的价值核心问题,衡量法律文化的不同类型主要就是依据“法统”的差异而做出的一种界定。

根据这种划分我们从不同角度来简要分析中西法律文化和法治的差异。

1.西方法律文化与西方法治

纵观西方的文明发展史,它的轴心时代就是古希腊和古罗马。

在当时存在两种精神,一个是努斯精神,另一个是逻各斯精神。

努斯精神是一种自由的精神,是灵魂的自由,它可以说是西方自由主义的传统。

另一个逻各斯精神是一种理性和秩序的精神,所以在西方又存在一种理性主义的传统。

在西方还存在着一次大的变迁即启蒙时代,是一个充分张扬人的个性的人类自我解放方式,人真正作为一个个体在理论上摆脱了政府的压制,摆脱了强者的奴役,而真正地获得了理论上的解放。

启蒙时代洛克的自由思想,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等等都在美国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其实第一个提出法治国家概念的是伟大的哲学家伊曼纽尔康德,他说道:摆脱不成熟的状态而真正进入成熟状态的标志就在于“人”。

所以启蒙时代的精神对于西方法治的塑造是一种奠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法治

2.1儒家人治中国是熟人社会,在农耕文化的基础上,人们生活在土质松软气候宜人的中原大地上,孕育了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的宗法家族秩序和行为规范,这也就是礼。

孔子讲名分,名不正则言不顺,人要按名分行事,名分的不同也是一种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是合理的,如果所有的人都不讲地位,不守礼节就会出现狂妄自大的情况。

孔子在回答如何治理国家时都会谈到为政者首先要做到以礼服人,并且要以身作则,他认为国家的安定与否根本取决于统治者是否能够礼贤下士,把自己放到老百姓的位置去替他们着想。

所以孔子的人治主要体现在对统治者思想上的崇高要求,他没有过多提及律法在国家中的作用,崇尚“德治”、“人治”而不是“刑治”。

2.2法家的法治到了春秋时期,新的社会关系的产生推动了社会的变革,韩非子的观点是国家图治,就要求君主要善用权术,同时臣下要遵守法律。

法治是最符合当下的,强调“以刑止刑”思想,强调“严刑”、“重罚”,这种思想也是法治优先,希望国家制定的严刑峻法能遏制人们犯法的可能,通过重刑对人们产生一种心理上的鞭策,让臣民都能听话。

3.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之下法治的差异

我们说西方的文化和法治是以个人和自由为基础的一种法治和文化,而我们中国的法治和文化实际上是家族本位,以家族为核心的一种文化和法治的运行方式,那么这是两种不同的文化类型,也是不同的法治类型。

3.1依附性和独立性的差异

人的主体自我意识是人对于自身的价值的认可和独立人格的高扬,我们先来看马克思在对人类历史进行划分的时候从人的角度对历史阶段的划分,“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隘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

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

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的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

”②在第一个阶段,人没有主体性始终处于依附性状态,没有任何个性可言。

第二阶段,是独立性阶段,人的独立性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人却深深的陷进了对物的依赖性当中。

第三个阶段,人的自由得到全面发展的阶段,人摆脱了依赖性完全走向了自由的全面发展的道路。

在传统的中国如果按照这三个阶段的发展模式就属于第一个阶段,在中国传统中儿子依附于父亲、臣下依附于君王,在这个社会中人的独立价值难以得到培育和发展。

而在西方,从它立国的基础,立宪的基础和法治的基础都可以看到那种独立和自由,人的尊严至高无上性。

所以我们的法治要走向独立,体现对人的尊重。

我们的目标是实现马克思的自由人的联合体。

3.2权力运行机制的差异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贪腐”、“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由此见得,在启蒙圣贤眼中的权力是一个相当可怕的东西。

相对于传统中国君主专制统治的特点来说,西方社会更强调权力分立的运行模式。

立法、行政、司法分属不同的部门,法律的产生是有权主体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因此不会出现像传统中国那样法自权出、朝令夕改的情况。

我们传统的时代是一种依附的关系,但是今天,从近代开始尤其是从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在不断地追求一种现代性的法治,在不断的追求一种民主性的法治,在这个路径当中我们必须解放思想,必须摆脱一系列的对我们的真正的法治国家的建立有阻碍的因素,然后让我们国家的法治真正的得以建立。

只有法治才能够保障每一个个体的尊严。

而法治就必然让权力有所制约,成为一种良好的运行机制,这是一个根本的切入点。

3.3价值本位的差异性

西方的文化它实际上是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前提的,它的法治价值前提就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

我国的文化价值的前提家族本位,家族本位有优越性,家庭会很稳定,很协调,但是它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会忽略对于社会的关怀,我们会忽略对于国家的关怀,家庭本位实际上使得我们缺乏一种真正的国家责任感,缺乏一种真正的公民意识。

我们今天的中国,应该构建的法治文化的价值本位或者说价值的前提应该是个人和国家的统一,寻求一种辩证的统一,这种辩证法必然既反对个人主义的法文化价值观,也反对国家主义的法文化价值观,而主张寻求一种良好的统一。

4.中西法律文化对我国法治的精神导向

按照马克思对人类历史阶段的划分,我们的目标是实现个人全面发展的第三阶段。

从中国传统的第一个阶段发展到第三个阶段是一个自由不断获得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当中,精神是至关重要的,如果精神缺失,在遇到困难时就没有导向,无法引导我们去进行更高的追求,无法从事法治的活动。

而只有通过这样的一种法治活动,才能真正的去促进我们国家法治的实现。

现代性法治在西方依然是一个未尽的事业,真正的要求还是要我们去实践,法治是一种行动,如果我们只是旁观法治的过程,而不参与到这个流动的过程当中,那就很难建成法治。

而当你真正参与到法治的行动过程中就必须要有精神的在场,用现代性的理念的价值和精神去改造我们的现实,真正建成一个法治的国家。

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明固然重要,同时也需要我们逐本溯源,探究文化和法治的深层关系,以求两者的融合和发展。

篇9:法律的论文

法律教学实践性问题分析

摘要:根据我国大众对法律教学的眼光来看法律的实践情况是非常的繁荣的,但实际上还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对法律教学实践问题进行分析以及改善。

另外,由于市场的发展形势使得高校不得不进行扩招的打算,并且在高校全面的普及和明确法律教学的正确指导思想,把教学的目标贯彻到法律的教学中,

这样可以提高法律教学的质量,对法律教学的实践问题进行全面的改革和探索是我国法律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通过对法律教学实践的反思,针对其中的问题做出反思,并且提供完善的策略。

关键词:法律教学实践性问题反思和完善

一、法律教学实践性问题的反思

1.法律教学实践的界定不够科学。

第一,不能够明确什么是法律教学的实践性问题,在我国很多的高校中的法律专业把与法律实践教学不相关的教学内容放在法律的课堂上,像课堂的讨论、社会法律实践的调查等。

实践性问题是指法律教学通过教师的指导,学生们要对现有的法律知识进行实践操作,也就是说根据训练情况的不同,把自己掌握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的操作中,

而上面所描述的教学内容根本就没有与社会的实际内容相对应,而且也缺少教师的指导,是一种典型的学术研究,而不是法律教学的实践,与理工科学生的设计与实验有所不同。

第二,实践性的法律问题没有引起法律实践教学者们的重视,许多高校并没有设立法律实践课程,有的是设立了此项课程但最终却没有付诸实施,最后导致了教学质量的下降,让学生意识不到法律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2.开设的实践性课程形式严重。

要想将所学的法律知识应用到实践当中,实现教学的目标,必须在法律的实践课程落实到实处。

目前在法律教学中对学生进行法律实践有帮助的可让就是进行实习演练以及法庭审判现场的模拟,这两种方法个有利弊。

法庭审判现场的模拟,学生一开始会对其产生强烈的好奇感,会非常有热情的投入法庭各个角色的扮演中,但是在模拟的过程中会由于经验的缺乏而产生疲惫的精神状态,

毕业实习的演练会会一定程度弥补法庭模拟的不足,但是演练的时间较短,大多数是在大四的时期,这时候由于学生们忙着找工作、考验等会出现没有时间去理会实习演练,

而且很多学生为了应付学校布置的实习任务,随便拿一个单位的章盖上交差。

3.法律教学实践的配套制度、设施不到位。

对法律教学中所设置的制度以及硬件措施所呈现出来的不全面的做法进行研究,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展示:在高校中有很多的法律教师没有法律执业经历就去对学生的法律现场模拟进行指导。

其次,在实际的法律谈判中不仅要求实习生们具有演讲的实力,而且也要能言善辩,但是绝大部分高校法律系的学生缺少这方面的专业训练,导致了学生相关素质教育的培养。

最后,根据对法律教学的情况的实地考察发现法律教学的硬件措施非常的落后,有的高校甚至没有设立规范的教学场所等问题,所以我国政府应该增加法律教学的设备资金,完善我国法律教学设备。

这些问题不全是外部的因素,也会受到天然的限制。

目前的法律教学的实践问题受到部门和岗位的要求和限制,因此这就需要学生们要搞好社会关系,用这种关系作为法律实践的基础,这样不仅可以增强司法部门的公信力,而且也可以让高校能够开设法律实践有关社会实践内容的课程。

二、浅析法律教学实践性问题的完善

1.确立法律教学的职业化和实践化理念。

传授知识和技能的训练是高校教育的重要宗旨,法律教育也有两项目的就是法律知识的传授和职业的思维能力培养,这些都是被国际上认可的教育功能。

我国对法律教学的理念主要是以传授知识为主,注重法律的理论知识,并且把法律的概念、逻辑体系以及理论的架构等作为教学的主要内容,对法律解决问题的现实方法和技能不作为教学的重点,

因此会让学生对法律应用的'实际能力有所欠缺,不注重法律的现实应用,因此使学生不能进行论述,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用先进的法律教学理念代替传统的教学理念,

并且要应用到实际的工作和教学中,为学生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教学课程,在教学中加入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理念。

法律教学发展的好坏与社会上人们使用法律解决实际生活的问题息息相关,学生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就是讲法律知识在生活中得到实践,因此让高校的法律教学以培养人才为主要的任务,需要培养具有“法律头脑”人才,适应社会的需求。

2.用专业的培养方案明确教学中实践的地位。

培养方案是法律专业最基本的规范文件,要根据此规范文件的要求和内容展开法律教学。

为了让高校的法律教学能够实践设置的教学目标,应该教师树立正确的教学理念,就必须在专业法律的培养上明确教学的功能和目的。

大部分学生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用法律这个武器来解决社会上发生的纠纷和比较难缠的事情,因此法律的课程方案要充分的体现法律的教学要求,将实践课程分为两类:

①给学生培养专业的法律实践应该具备的技能如口才、案例分析的技能、法律文书的写作等开设培训课程。

②基于学校的实践要求的课程。

如具体的实习、法庭的审判现场等法律的实训方式。

3.建立科学的法律实践教学体系。

要想让学生在法律的实践中能够更加的职业化必须要建立科学的法律事假教学体系,对法律的教育能够更加的开放,注重法律教学的实践功能,

让学生能够有更多的机会去进行法律应用的实践操作,改变以前教学中“填鸭式”的教学方法,让学生能够形成一定的法律执业意识和思维习惯,让其能更加的适应社会的发展、适应社会的现状,重视学生的法律执业素质和道德培养。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正视法律教学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让高校的法律教学更加的注重法律的职业功能和实际应用,明确法律教学的重要作用,把传统的法律教学理念通过改进创造出更加完善的教学模式。

参考文献:

[1]肖敏.高职法律教学模式改革与目标定位研究[J].法制与社会,

[2]王红权.关于法律教学实践问题的思考[J].现代职业教育,

[3]蒋晓云.法律教学语言的改革与对策[J].林区教学,2015

[4]赵晓洁.高职院校法律教学体系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

篇10:法律教育论文

诊所式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摘要: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提升法学专业学生法律知识、实务能力的同时,培养了大学生的沟通协调能力,也使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公益服务需求得以实现,提升了学生的律师实务能力及对职业的热爱程度。

但是,目前诊所式法律教育面临着缺乏资金支持、教师精力有限、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学生热情度不够等困境。

针对困境提出了多渠道解决经费问题、鼓励教师参与诊所式教育、严格按照内部规章执行、建立多渠道激励制度激发学生热情的建议。

关键词: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律诊所;法学专业

大学生诊所式法律教育又称“临床法学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它作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一种典型模式,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起源于美国。

诊所式法律教育主要通过借鉴医学院学生的临床实习手段,即效仿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以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为指导教师,将法学专业大学生置于“法律诊所”的环境中,

为生活贫困却十分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群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帮助,为其法律问题进行“诊断”,开出“处方”,在帮助别人的同时也加深了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理论的理解。

这种模式的优点体现在能培养法学专业大学生的职业素养和提高职业道德观念方面,特别是针对律师职业技能,对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有效结合具有重要作用。

不可否认的是,在中国,法律诊所的起步较晚,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7所高校直到才先后在其法学院引进该课程,并将该课程正式命名为“法律诊所”,其影响较为广泛。

目前已有50余所高校开设“法律诊所”,国内著名的法学院和政法院校几乎都在其中,法学教育改革也将该项措施和内容纳入其中[1]。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优势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主体是法学专业大学生,以法律援助为手段,通过当事人的求助,使学生接触真实案件。

河南科技学院法律诊所成立于12月,3月开设法律诊所实践课程。

在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一年多来,不仅促进了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理解、运用以及再学习,还提高了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拓展了学生的思维能力,提升了学生的实务能力,并且提高了学生的人际交往、协调沟通和组织能力。

(一)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和实务能力

法学专业大学生要想具备处理、解决法律方面的问题能力,除了平时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的积累外,还需要不断接触、学习法律实务知识。

目前,大学生知识的学习都是按照教学内容进行划分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分课程学习的,缺乏对综合问题的分析能力。

诊所式法律教育促使学生接触实际案件,从而培养其综合分析 能力。

在诊所教师的示范和指导下,学生接待当事人。

在接待过程中把当事人关心和疑惑的问题记下来,事后经查阅资料、小组讨论并经过指导教师批阅后,再回复当事人。

在整个过程中由学生发现自身知识方面的欠缺,然后通过再学习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积累实务经验。

长此以往,无形中就提升了学生的法律知识和实务能力。

(二)丰富社会经验,提高人际交往能力

大学生在没有真正进入社会时,看待问题多停留在书本、学校、教师引导的个人主观方面,不能很好地自我认识到问题的关键所在,或者不能十分明确地表达自己对某件事的看法。

除此之外,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有些学生甚至连基本的接人待物都不知道应该怎么做。

诊所式法律教育依托法律诊所平台,使学生见到了很多求助于诊所的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当事人有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和诉求。

在这里,法律不再是停留在课本上的空洞理论,它存在于一个个鲜活的案例中,和日常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这样无形当中锻炼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经过这些真实案例的接触,学生见识了社会百态,全方位地增加了社会经验,缓解了与社会严重脱轨的情况。

(三)培养学生“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

诊所式法律教育事实上类似一个律师事务所,是学生亲身经历司法实践的过程,强调“在实践中再学习”,那么就要求学生具备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包括如何处理和当事人之间、律师之间、法官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培养律师技能、职业热情等。

在处理当事人案件的过程中,学生真实亲身经历法律职业技能的运用过程,以此查漏补缺,弥补自身法律知识储备的.不足,同时,这也使学生作为“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得以提升[2]。

(四)培养学生的公益服务意识、奉献精神

通过代理案件,培养学生的公益心、奉献精神,满足大学生的助人需求和奉献需求。

209月,法律诊所承接了一起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在索要押金无果的情况下求助法律诊所,诊所学生热情接待。

接待过当事人之后,迅速成立讨论小组,对该案件进行分析、收集资料,形成了多项诉讼方案,最后筛选融合成一份最佳方案。

在教师指导之后,学生积极投入开庭准备,由讨论小组组长作为代理人进入诉讼程序。

在开庭完毕之后,小组成员对该案件十分关注,经常询问案件进展情况以及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

当得知审理结果令当事人十分满意后,诊所学生十分高兴,因为帮助当事人捍卫了自身权利。

不难看出,诊所学生放弃了自己休息时间处理案件,并且对自己的付出没有物质报酬却没有丝毫怨言的表现,正是满足了学生的公益服务意识[3],深度升华了学生的奉献精神。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法律诊所在实施过程中,虽然得到了学院领导的支持,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困境,这些困难给法律诊所的日常工作造成了很大障碍,并制约着法律诊所的进一步发展。

(一)资金支持缺乏

诊所式法律教育依托法律诊所,采用的是在接待真实案件中促进自主学习,也就是学生接待当事人咨询并代理出庭。

由于法律诊所具有非盈利性,所以为了体现公益性,避免市场化收费,诊所承诺不收任何费用。

然而,学生代理案件时,必要的交通费、通信费、午餐费、文印费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的经费没有着落,全靠学生的公益精神支撑。

一个案件需要大约100元启动费用,每名学生一年1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同时诊所还需要办公用品及硬件设施等。

目前,河南科技学院给诊所提供了硬件设施及办公用品,其他都是教师和学生自己想办法解决。

(二)教师精力有限

诊所式法律教育与律师事务所类似,学生作为律师亲身经历司法实践,实现了“在实践中再学习”,但也离不开专业教师的指导。

目前,河南科技学院的诊所指导教师均由本校法学专业教师兼任,因此诊所教师在承担法律诊所教学的同时担任法学专业的教学工作;再者,案件的进度不以教师或者学生的意志决定,指导教师必须随时“待命”、随时指导,使其失去更多的个人休息时间。

这就要求指导教师除了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外,还必须具备强烈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学院提供给教师的仅仅是每学期30个左右课时量,这与指导教师的付出远远不对等。

因此,教师的作用就很难进行下去。

(三)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诊所指导教师大都同时担任本校法学专业教师,因此诊所教师不仅承担法律诊所教学工作而且还担任法学专业任职教师,没有过多的时间,不能任何事情都亲力亲为。

学生存在惰性心理,若不按照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易使当事人产生怀疑。

如诊所内部管理制度规定,接待当事人时提出的任何问题不能立刻回答,一律需要小组讨论后,由指导教师指导后才能给当事人答复。

可是学生常常犯这样的错误,第二天发现回复有误,重新电话通知当事人。

篇11:法律的论文

中等职业学生的法律教育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中等职业院校的生源数量不断增加。

但与之相匹配的中职学校的法律教育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相应的后续教育机制也不够完善,造成了学生的法制观念薄弱,严重影响着中等职业学校的发展,因此加强中职学生法律教育成为当下刻不容缓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中职学生违法犯罪原因的深度剖析,深入探讨了加强中职学生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并根据个人实践经验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职业教育;法制观念;刻不容缓;解决措施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的重要使命,而作为中职学校的学生,则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可或缺的主要力量。

目前,我国对于中职院校给予很多政策性的支持,如湖北省在20通过了《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探索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高校单独招收优秀中职、高职毕业生,促进中、高职衔接贯通,同时建立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鉴于中职院校的重要性,对中职学校学生进行法律素质培养,是高素质的建设人才必不可少的条件。

通过对中职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制观念,也是新时期、新形势下职业学校德育教育工作的重点,从而当前我国的职业教育改革推进到一个更深的层次。

一、中职学生违法犯罪的原因

1.家庭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是孩子走向社会生活的起点,会给他们的个性、人格、德性留下难以磨灭的烙印。

中职学生缺乏法律意识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篇12:法律推理论文

摘要:长期以来,三段论式的司法裁判推理被作为法律逻辑最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内容。

随着非形式逻辑和批判性思维的兴起,法律论证成为法律逻辑研究的重要内容。

于是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共同构成了法律逻辑研究的两个层次。

关键词:法律推理 法律论证 法律逻辑

我国法律逻辑的研究领域,从以形式逻辑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推理,逐步扩展,目前已进入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并重的阶段。

一、法律推理的涵义

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我国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界把亚里士多德的经典逻辑三段论作为司法审判中的重要推导工具。

即大前提——案件事实;小前提——法律规定;结论——法律适用。

这样的一种推导模式,既符合“逻辑是必然得出”的基本属性,又符合“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普遍性”的司法原则,鉴于这样的优点,我国逻辑学界和法学界开始把形式逻辑应用于法律领域中,特别是司法裁判实践中应用更为广泛,长此以往便产生了“法律逻辑”这一交叉学科。

法律逻辑的内容,亦被局限于法律推理的范畴。

对于“法律推理”一词定义,由于国内外专家学者视角不同,见解不同,故而呈现多种观点,总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第一,逻辑推理模式:即认为法律推理是形式逻辑推理在法律上的适用,是抛开思维的.内容而只关注思维的形式的推理模式。

此种模式被雍绮等我国早期法律逻辑学者认可。

第二,规范推理模式:即认为法律推理就是法律规范推理,此种模式被欧洲大多数学者支持和认可。

第三,法律适用模式:即认为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的技巧,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将一般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论证判决是否正当的一种工具,是人们做出合理选择的一种理性行为。

此种模式不仅被英美等国的学者广泛采用,而且也被我国大多数法学和逻辑学者所接受。

我国法学家沈宗灵教授在其主编的《法理学》一书中就写到: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

对于以上三种模式,笔者认为,前两种模式涵盖面较窄,不够全面,没有将法律推理的特点反映出来,而且也没有反映英美法学家的原意。

相比而言,第三种模式更为适当。

体现了法律推理就是法律适用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并在案件事实基础上寻找可资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而得出判决结论的思维活动。

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律推理首先是一种法律适用的活动,另外,它也是从案件事实出发,寻找可利用的法律规范的活动,它是应用法律和创制法律的统一体。

无论哪一种模式,都是以经典亚里士多德逻辑及现代数理等形式逻辑为基础,以“必然得出”为要件。

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在很长一段时间,国内不论是逻辑学者还是法学学者,都把法律推理等同于法律逻辑。

然而,法律逻辑在推理之外,还应当包括更加丰富的涵义。

二、法律推理的局限性

自中世纪以来,西方学者仅仅把法律推理当作一个经典形式逻辑,特别是经费三段论的推理过程。

篇13:法律信仰论文

法律信仰论文

法律信仰论文【1】

摘 要 《法律与宗教》一书是美国学者伯尔曼教授的著作。

这本书不仅讨论了法律与宗教的复杂关系,而且在分析了法律与信仰之间的联系。

本文试图从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一书入手,指出其所倡导的法律的信仰问题在我国当今推进法治的进程中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进而从理论上对法律如何信仰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 法律 信仰 法治

一、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一) 西方传统文明的危机:法律与宗教关联的断裂。

笔者认为,宗教和法律并非像一般所理解的那样是截然对立的,宗教和法律的隐喻正是西方社会共同体的传统表征。

在最近的2里,由于西方传统社会的二元论思维范式的影响,宗教逐渐地失去了它的社会性,慢慢退回到私人生活领域去,同时法律不断失去它的神圣性,日益变成为纯粹功利的东西,正义与神圣之间的纽带逐渐割裂。

宗教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已经出现断层。

人们由此对法律与宗教的信任开始出现动摇。

这种危机预示着整个西方文明的统一性与共同目的性的衰退。

(二)法律与宗教的隐于一旦断裂,必将两败俱伤。

针对法律和宗教的关系,伯尔曼的观点是,法律和宗教之间密切联系、互相依存。

法律和宗教相互渗透,而且相互需要。

伯尔曼对宗教与法律的关系的总结是:二者是相辅相依赖、休戚相关的,“法律给予宗教以其社会性,宗教则将其具有的方向、精神和法律赖以获得尊敬的神圣性赋予给法律。在宗教与法律相互分离的地方,法律自然容易退化为凝固的教条,宗教则易于变为狂信。”

(三) 超越法律,超越宗教,树立一元思维观念。

在最近两百年里,方法律正日益变为纯功利的东西而慢慢丧失其神圣性,宗教也逐渐退回到私人生活中去而在不断失去其社会性,正义与神圣之间的纽带开始断裂。

为了克服法律与宗教的断裂,首先要做的就是必须克服渗入了一切分析形式的二元论思维模式。

伯尔曼认为,新的时代将是一个“综合的时代”。

“在这个时代里, “亦此亦彼”取代“ 非此即彼”。

不再是主体反对客体,而是主体与客体交互作用;不再是意识反对存在,而是意识与存在同在;不再是理智反对情感,或者理性反对激情,而是整体的人在思考和感觉。

宗教携同法律,信仰伴随劳作。

……正义便是神圣的,否则就是不正义的。神圣的便是正义的,否则就不是正义的。”

二、法律为什么必须被信仰

(一)法律的效力来自于宗教赋予它的“神圣性”。

法律对宗教的需要是神圣性。

在信仰宗教的国家里面,或者信仰宗教的民族里面,人们首先要服从神,其次才来服从世俗社会的这一套规则。

神就是正义的化身,人们所理解的神的旨意和世俗订立的规则是一致的,这就是对终极的正义性的信仰。

没有这个神圣性,法律不过是呆滞的、机械的教条,是对人心没有任何约束力的外在的东西,立法和执法的人可以通过暴力手段强行地制定法律、实施法律,但是,这样的法律不在人心中,只是统治者纯功利的考虑。

法律信仰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民族身体力行的法律实践中生长出来的,它不是政府规划出来的,不是精英们写文章呼吁的,是人们有一种终极价值观的信仰产生出来的。

对法律来说,需要有一个人民对之尊敬、服从的原因,这个原因必须是人民自己所承认和接受的终极信仰,否则,法律将是苍白无力的。

(二)信仰的缺失造成法律的工具性移植和低效。

如果撇开法律的宗教性,仅凭国家机器的暴力来保证法律的实施,法律之终极价值就被放到了一个边缘的位置,因而人们对其的信仰也自然弱化和式微,忽略了法律宗教性的人或者不信仰法律的人,总是会找到规避法律的漏洞。

这也说明法律不可能是尽善尽美完备的,不应该强调对法律完备的要求,而应该从法律本身是不是具有价值来考虑,如果仅靠刑罚来威胁的话,有时候起作用,但有时候并不能使得人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最重要的是,还要为上帝尽责的人的提供指南、肯定价值,法律在社会中要得到有效的执行,人们对其的信仰程度和内心认可度是一个不可替代的因素。

三、法律如何被信仰

(一)法律和宗教重新融合。

法律规则或者程序制度,包括那些所谓正义的一套理论,这些东西重要,但是它不足以唤起人们对它的信仰,只有当法律与人们所信仰的东西发生了难以割舍的联系的时候,只有当法律能够给人们提供某种符合其根本需求的东西的时候它才能够被信仰。

只有体现和蕴含正义的法才能人们接受从而被信仰。

然而评价法律是否正义的标准是多元的,不仅包含法律规则和正当程序,更重要的还取决于法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中的评价体系,从最终意义上来讲,其实就是道德和宗教传统以及社会效果等等。

树立对法律的信仰需要借助人们对生活的终极目的和神圣事务的意识,即宗教。

(二)重塑对法律的信仰。

要使法律获过的人们的内心信仰就必须摒弃一种思维,那就是仅仅把法律看做是一种进行统治的工具;是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解决来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制度;是具有国家强制性的一种权威;是外在于人而存在的一种规则。

而是取而代之树立这样一种思维,即法律不仅是一种工具、一套制度、一种权威,它还蕴含了人们对生活终极意义和目标的追求与关切,是内在于人的全部生命和人类精神生活的一方面。

法律不仅从外部通过分配权利和义务,解决纠纷,从而保障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的实现,而且法本身也必须有对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的精神追求,它具有其神圣性。

(三)倡导良法之治。

法律的善恶是决定人们对其是否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点。

亚里士多德曾有云,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亚氏的这一解释对后世影响深远,成为近现代法治观念的核心内容。

我们现在所说的法治,主要就是包括这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不仅是民众而且所有当权者,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不得违反,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另一方面是被遵守的法律本身应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所谓良好的法律,应当是维护人民当家作主权力、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

只有良善之法, 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 才能使法律具有权威, 法律信仰方能成立。

只有良法之治才能使人们接受它,进而形成遵循法律的习惯,以至产生对于总体法律的信仰。

(四)法律需要立足于我国的国情。

众所周知,法律具有历史延续性,是要解决现实问题的,而一国与一国的具体情况是不一样的。

相对于中国而言,现在我们的法律基本上是从外国移植过来的,因此,我们在实行移植过来的包含着他国民族情感、渗透着他国历史、解决他国现实问题的法律的时候,就必须考虑我国现实的和历史的特殊性,考虑我国独特的民族感情,使这种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能与我国的历史传统、社会现实及民族情感相接轨,以减少实施的阻力,从而使人们从内心接受并信仰这种法律。

四、结语

“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不仅应该得到人们的信仰而且能够得到人们的信仰,而对法律的信仰并不仅仅是一种言词上的表白,一种口头上的决心,而必须是一种全身心的投入;而且由于法律是社会全民的事业,因此对法律的信仰也不应该仅仅是某个或某些个体的专属活动,而是整个社会的实践显示出的对法律的尊重和倚重,是一个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的问题。

尤其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时期,要使人们信仰法律,就必须意识到法律的精神实质,赋予法律以高尚性与神圣性,体现其对人的目的关怀,使所立之法能够切合人们的实际生活需要,使法律能够在社会上得以合理、准确的实施,使人们真正地能从遵守法律中得到实际利益和好处。

只有这样,人民才能认识到遵守法律是好的,实现人们心中普遍公认的正义,满足人们的精神和物质要求,也只有这样,我国的法治建设才能早日完成,我国的法治也才能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1][美]伯尔曼. 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7.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 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199.

[3]刘旺红.法律信仰与法律现代化. 南京大学出版社, .60.

法律信仰研究【2】

摘要法律信仰P问题是整个法律理论的最高问题,它是法律的实施、功能、价值以及效益能否真正实现的文化支撑点。

篇14:小学生学法律小知识

从小养成良好习惯,自觉守法。

同学们听说过这样一句话:“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意思是说不要以为这件好事太小了而不去做,也不以为这件坏事太小而去做。关键是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从小事做起,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做起。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心思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送进牢房。

近年来我们对吸毒青少年儿童的调查分析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对DUPIN的认知能力差。

不少吸毒青少年儿童在吸毒前对DUPIN本身知之甚少,甚至无知,对DUPIN的害处只是道听途说,口耳相传,略有所知,非常肤浅。

二是在不正当的好奇心驱使下而涉毒。

青少年儿童好奇心理强,同时自控能力又差,容易做出轻率的举动。而且未成年人越是禁止的东西越想尝试尝试,结果就是因为这种不正当的好奇心和逆反心理驱使一些青少年儿童染上了毒瘾。

三是交友不慎被拉下水。

在吸毒青少年儿童中,甚至包括一些成年人在内,他们都是因为结交了一些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以后,逐渐丧失了正确的是非观和人生观,最终或被引诱吸毒,或因精神空虚,为寻求刺激而吸毒。

四是承受压力和挫折的意志力不强而希望在吸毒中寻求解脱。

[小学生学法律小知识]

篇15:法律小故事700字

法律,每个人都会接触到。但现在的人,对法律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有很多人,只是当成一个习惯,并不在意。尽管每个人都会说不要干什么什么,不然出了事后悔都来不及之类的话,但真正遵守的又有几人呢?我就看到过这样一个例子。

有一个司机,在开大卡车,这名司机开了11个小时运货,早已疲惫不堪。他刚下高速,在市中心行驶时,因为快到目的地了,精神松懈了下来。结果他竟然睡着了!正好,有一个小伙子经过马路,因贪图省一点时间不走斑马线,横穿马路。悲剧就发生了,小伙子被大卡车正面撞中,飞了出去,当场身死。

这个司机有错,但小伙子也有错。在法律上明确写了司机不能开车超过4小时,每4小时至少要休息20分钟,而这名司机严重超时了。法律上还说明了人过马路必须要走斑马线才安全,两人都违法了,才导致这次事件的发生。

我相信,在很多地方都有这样的司机和人,只是媒体没曝光出来而已。我发现在我们边,甚至我们自己都经常不走人行道过马路,我们心里都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这样走不会有事,有事也轮不到自己。正是这样的心理导致了现在的事故。

有不少人整天对孩子说要遵守法律,但自己却在违反。孩子们不是听一下就会记住的,而是看你的行为下意识学你,再加上孩子看到有很多人在违反,那么从心里就会认为这是安全的,又省了那么微不足道的时间。在这个谁快谁赢的社会,他自然就会去模仿,去做。而现在人对法律了解的又少,没这个氛围。所以导致大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不把法律当回事。

在这个社会,我们人微言薄,改变不了这个趋势。或者说,也没哪个人能改变这个趋势。我们只能尽量做好自己了。

篇16:法律小故事700字

一直以来,学习法律知识是大人们的事,和我们小学生没有多大关系,可自从学校里开设了《普法教育》以后,我才知道学习法律知识、懂法、守法是多么重要!明白了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后,我对一些法制类的节目开始关心起来,更让我高兴的是,爸爸对我的做法非常支持,还主动帮我参谋一些好节目呢!

今天我和爸爸看了《法制在线》这个节目,这一期的内容是这样的:一个女孩,父母离异后,与父亲和继母生活在一起,继母一直虐待她,最后将女孩的胳膊打残了,真是一个不幸又可怜的女孩啊!继母因此而被判刑。看完节目后,我和爸爸展开了讨论:

“爸爸,她打自己的孩子也是犯法吗?”

“是的,孩子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那她妈妈为什么还要犯法呢?”

“因为她是没有学习法律,不懂法,以为打自己的孩子是自己家的事,不知道自己一直在做违法的事。”

“看来不学法是不行的。”

“是啊,不学法就很容易触犯法律,你想不想学啊?”

“想啊,就怕看不懂。”

“那没关系,看不懂可以问我啊。”

说着,爸爸起身到书房拿来了厚厚的一本书,我一看是《法律基础知识》,爸爸翻开书,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

“哟,还有为我们立的法律啊。”

“当然有了,《未成年保护法》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

“那我得好好看看。”

我认认真真的看了起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我慢慢的翻了翻,还真不少,什么违法了、犯罪了,什么刑事了、民事了,专业名词还真不少;还有许许多多的法律条文,象《教育法》、《妇女儿童保护法》、《劳动法》……。

“为什么我们制定这么多法律啊?”

“因为我们国家是一个法制国家,依法治国是根本啊。”

“我还是不明白。”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人都要遵守‘规矩’,这个社会才秩序井然。”

“这个‘规矩’就是法律是吗?”

“是的,法律还赋予了我们许多的权力和义务呢。”

“那这本书就借给我了,我要好好的学,争取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孩子。”

爸爸笑了,我把书拿回我的房间,慢慢读了起来......我想如果我们人人都学法,懂法,守法,就不会发生那个女孩的惨剧了,就没有了违法和犯罪,那我们的生活会变得多么美好啊!但愿我的这个愿望会很快实现!

篇17:法律小故事读后感

法律小故事读后感

法律小故事读后感 塘厦第一小学  五(2)班  洪旭丽 今天,我在网上看到了三个法律小故事。 第一个故事写了一个年岁已高的老爷爷骑单车不小心压了别人的狗,牵狗的人却不依不饶非得逼老爷爷赔偿。其实也没什么问题。张女士看到了就给牵狗人讲了法律道理。牵狗人也自己觉得理亏搭讪了几句就走了。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多掌握点儿法律常识确实可以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 第二小故事写了王先生的父亲和二叔由于不和,二人打架。王先生知道了立刻用法律来解决。从此父亲和二叔就和好了。后来父亲对法律越来越有兴趣。村子发生什么事,他总会打电话向王先生咨询。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法律看似遥远,其实非常贴近生活,解决的都是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 第三个故事写了小翼老师考上汽车驾照后,每天以车代步。有一天,小翼老师没开车。这天下午小翼老师突然发现下午要交的'报告放在家里了。于是他决定回家一趟。小翼老师走到自己常停车的地方,找了半天才记起来自己今天没开车来学校。这时小翼老师发现一台汽车的钥匙交给学校的保安室。但他想起自己要回家一趟,心想借车一用,就开起车走了。开到半路就碰上了警察检查。警察要求检查驾照。没有驾照的小翼老师,向警察解释。可是警察不相信。并把小翼老师送上法庭上。法官判了小翼老师普通盗窃罪。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只要不是自己的东西,最好都不要借用或替人看护,以免惹祸上身却不知。 这些小故事都有个共同点就是要守法和知法。

篇18:古代法律小故事

张汤在西汉武帝时曾任廷尉、御史大夫,一生主持审判许多重大案件,用法严酷。

他小时候即已显露出作法官的潜质。

一次他父亲外出,他一人在家,老鼠将肉偷走。

他父亲回来,很生气,动手打了他。

张汤遂挖掘鼠洞,将老鼠捉拿归案,老鼠偷的肉还没有享用完,“鼠”赃俱获。

张汤按正式审判程序,审讯老鼠,记录供词,写成文书,最后定罪判决,处老鼠以磔刑。

其父回家看到他写的供辞文书如同出自一个老练的狱吏之手,大为惊讶。

以后遂让张汤书写判案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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