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探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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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探讨论文

篇1: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探讨论文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探讨论文

摘要:根据目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的状况,阐述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内容,介绍了安全监督管理中参建主体的主要责任和义务,并提出了优化安全监督管理的措施,有利于杜绝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生产

安全监督管理在祖国大开发建设时提出并建立相对应的管理体系,并且通过多年祖国建筑业的蓬勃发展而不断完善。安全监督管理设立伊始目的在于监督管理工程安全及质量情况,防患于未然。然而,在建筑业日新月异的今天,安全形势却不容乐观,一些地方因为技术、管理、预防措施等各种原因的疏忽,造成了一些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所以安全监督管理是国家保障、监管建设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提升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1目前的安全监督管理现状

安全监督工作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切实有效的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而目前的安全监管体系还不很完善,具体反映在“管生产必管安全”的安全生产的指导原则下,不能够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提高建筑安全生产能力。造成这些问题既有现在技术水平的制约,也有生产力发展水平基础脆弱的因素,还有施工企业和项目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不够重视等原因。但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家的管控措施不够严密,规章制度不具备衔接性,无法有效的对监管工程人员的操作能力、自我防护指导管理指标、技能操作证书以及安全技术指标、监督审核过程和办法,形成一套具有严密逻辑性、科学性的安全管理体系,以及结合劳动部门、卫生部门形成人力资源安全管理机制、安全卫生法制建设、安全监管约束机制、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投入研究等。随着国家步入高速发展,建筑业作为国家的支柱性产业之一的大环境下,建筑监管职能部门就提出了“企业对安全负责、行业对安全管理、国家对安全监察、群众对安全监督”的新的管理体系,这是作为国家由单一市场化监管逐步过渡到全民监管的新时期安全管理体制的一种尝试。新的安全监管体制明确要求,相关施工企业要严格把好安全责任监管的第一道岗哨,做好自纠自查,同时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以及做好安全监督管理的培训工作。而在建筑行业中要推动施工企业的带头作用,提高安全施工的科技化水平,从要因方面全面杜绝老旧的施工体系带来的较大的安全隐患。国家监察则是要立足于服务,带动行业安全管理发展的同时需服务好施工单位及广大群众,形成全民监管“我”服务的理念,从一定程度上提高监管控制效率,最大程度的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2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内容

在我国成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之初,就将安全监督定义为保障国家经济合理运行、推动保障、协调组织等国家对建筑安全管理的基本措施。同时也是确保国民经济有序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而在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则是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技术规范的合理应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从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的基本手段。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有:1)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将预防措施贯穿到整个施工过程,从而把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应用到安全监管中,这样的安全监督管理将能够很好的贯穿整个建筑施工过程,并且能够从各施工阶段把控工程安全整体走向,提前发现生产中的安全隐患,找出并排除潜在的危险源,做到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将事故伤害和损失降至最小程度。2)监管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同时还要指导并督促完善建设、监理、施工等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要求能够达到彻底消除可能或已经出现的安全隐患或者使用的产品对建筑施工可能造成危害的不安全因素进行管控。同时从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结合经济上的可行性彻底消灭工程施工隐患,排除来自已知方面的安全隐患,最大程度减少不可预见的安全隐患发生所造成的后果。3)在现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中,要定期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体系进行检查以及对施工企业安全年度考评进行复核。这不仅是对施工企业内业资料的核查,同时也是从企业管理及相关登记资料中发现企业安全管理漏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自纠自查的能力。帮助企业从管理顶端消灭安全隐患,同时也为企业安全管理提供相匹配的标准和方法,使企业安全管理能够更加符合实际需求,提高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效率,将企业安全制度规范化,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4)将每一阶段的安全教育作为企业开始施工前的必要工序。安全监管教育先行,良好的监督在于将国家相关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相配套的地方标准进行宣贯,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审查体系。加强安全教育及安全交底工作的落实,从而保证各层次的施工作业人员及参与施工人员都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也能够在施工作业中提高安全预防和处置能力。通过施工安全检查、安全月度总结,使安全教育及安全宣传工作常态化,同时有效推动安全应急演练工作,提高生产者自我安全防护意识。5)安全信息化推广。建筑施工安全变革日新月异,安全管理信息越加多样化,而安全监督管理还要承担起政府对安全施工指导信息及相关施工单位研发总结的安全管理心得的总结和推广工作。这项措施能够很好的使企业落实国家安全法规及制度的同时还能推动各企业安全监管技术的革新,也能够很好的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发现的安全信息及时向政府和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提供,加强企业和政府的信息反馈,实行动态管理,全方面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3安全监督管理中参建七方主体的主要责任及义务

建筑施工七方责任主体在施工前按照质量监管要求需要签署质量承诺书、项目主要负责人授权书、接受授权书等相关质量管理书面保证材料。而在安全监督方面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要书面签署的约束材料,所以往往施工前的一些小疏忽无法有效的约束并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防控意识。而目前安全监督管理更多的是关注施工单位的各项安全投入及保证措施,而忽略了参建各方所涉及到的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各方在安全监管中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1)建设单位安全监管工作: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安全施工措施方案;报申请监督时需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计划及投入情况;在开工前要将工程周边环境、人文风俗、地质水文资料、气象资料、施工既有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国家保护文物情况、地下人防工程等情况向施工及监理单位做详细的书面交底;对施工单位所使用的安全防护器具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范进行明确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安全检查及月度安全总结工作。2)监理单位安全监管工作:在接到建设单位的前期安全技术交底的同时做好安全监督管理计划;设置相对应的安全监管人员,严格审查施工单位安全投入,安全防护设备是否合格等相关安全配置的完整性;在施工过程中从安全资料、现场安全设备搭设及投入等方面全面旁站和监管。3)施工单位安全监管工作:按照要求缴纳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安全文明投入以及能够很好的设置安全文明体验区。还要做好对建设单位所提供交底的汇总整理,并及时对一线施工人员进行基础的安全技术交底和施工技术交底。确保安全设备投入,优化施工技术,降低施工风险。同时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4)勘察单位安全监管工作:依照具体勘察结果对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地质地貌、开挖地基边坡土体、地下水高度及分布等的交底工作。5)设计单位安全监管工作:对各设计部位承重方式和承重结构进行交底,并从设计方面分析存在安全隐患部分,出具书面施工指导意见书。6)试验单位安全监管工作:对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精确的试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进行汇总,将有问题的报验及时通知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进行自纠自查,并对存在问题部位进行防护和检查,杜绝因质量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发生。

4优化安全监督手段

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要严格贯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做好安全监督管理的日常巡查和问题整改的跟踪监督工作,同时也要对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认真落实,督促整改。在原有安全监管体制下,精简安全监督管理流程,简化不必要的监管流程,做到随时检查、即时整改,建立健全全民监管体系,监管现场施工人员的同时对周边常住人员进行调研,从各个角度监管施工安全,极大程度的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5结语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作为国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监管手段,是稳定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安全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从根本上深化并依据社会发展而改进现有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使得安全监督管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进步。并且要推动安全监督管理走在施工及生产的前沿,极大程度的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作者:钦佩 单位:太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

篇2: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 租赁、 安装、 拆卸、 使用及其 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

篇3: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第四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标准;

(二)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

(三)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六)负责对申报资质等级一级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以及国家和部级先进建筑企业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三)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各级领导分工负责的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职工因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五)负责对申报晋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六)组织或者参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中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重大伤亡事故;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构配件生产车间等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九)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建筑企业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

(十)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筑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保证职工在施工或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下列方面做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建筑安全科学研究、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取得明显实效的;

(三)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二)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存在着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伤亡事故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连续发生伤亡事故的;

(四)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

(五)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的;

(六)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浅议建筑安全经济学论文

浅议建筑安全经济学论文

据统计,由于各种事故,我国建筑行业每年夺去近两千条人命。1月至10月,全国建筑施工发生事故1001起,死亡1174人,每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为642,与往年相比,虽然每百亿元产值死亡率略有下降,但事故的起数和死亡数呈上升趋势,1月至5月15日,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事故285起、死亡360起,与去年同期相比(发生事故351起,死亡392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18.8%和8.17%.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14起,死亡70人,比去年同期(事故10起,死亡48人)分别上升40%和458%(以上数据最后统计时间205月20日)施工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人们有目共睹的,同时伤亡和损失是无法逆转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非常迫切地从不同角度来研究建筑安全的原因。

1、一般均衡论对建筑安全的分析

经济学中的一般均衡论一直在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中占统治地位,它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从根本上彻底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一位著名的经济学家曾说过:一旦以这样的方式来思考问题,很难想象还会由什么别的方法让你感觉自己可以更加接近真理。

一般均衡论,既多个产品市场在价格引导下的同时出清的理论,无论在宏观经济学还是在微观经济学中都是基础的理论,在建筑安全的领域也可以得到很好的应用。从时间上分析,建筑安全利益一般经历负担期———微利期持续强利期利益萎缩期无利期的阶段循环。

从建筑安全的作用对象上看,建筑安全的目的首先是避免或减少人员的伤亡及职业病;第二是使设备、工具、材料等免遭毁损以及保障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维护社会经济的发展;第三是消除或减少环境危害核工业污染,使人的生存条件免遭破坏,促进人类整体利益的增大。从经济的着眼点看,建筑安全具有两项主要功能:一是避免与减少事故的经济损耗和损失;二是,维护生产力与保障社会经济财富增值的双重功能和作用。

事故损失函数L(S)是一条向右下方倾斜的曲线,它随着建筑安全性的增加而不断减少。当系统无任何建筑安全性时,系统的损失为最大值(趋于无穷大),既当系统无任何建筑安全性时(S=0),从理论上将损失趋于无穷大,具体值取决于机会因素;当建筑安全性达到100%时,损失趋于零。损失函数和增值函数曲线在建筑安全性为S0时相交。当建筑安全性小于S0时事故损失大于建筑安全增值产出,当建筑安全性大于S0时建筑安全增值产出大于事故损失,此时系统获得正的收益,建筑安全性越高,系统的建筑安全效益越好。

最适建筑安全:建筑安全系统的功能与社会经济水平的统一,与科学技术水平的统一,在有限的经济和科技能力的状况下,获得尽可能大的建筑安全性。人们对建筑安全度的要求是尽可能地提高以使建筑安全投资有巨大的社会效益和潜在的经济效益,应在经济能力允许的条件下适当地考虑提高建筑安全投资量;要大幅度地提高系统建筑安全度和建筑安全的总体效益,其根本出路是依靠科技进步,采用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法,提高人的建筑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而不是一味地追求最大的投资额。但考虑到建筑安全是“功能产品”:具有建筑安全条件、健康保障减损和免害的功能,还应该考虑事故与建筑安全的独特性。

由于事故是一种“非正常事件”、“稀少事件”,从空间和时间上,人们对它们的把握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在处理建筑安全问题时,应使不平衡状态向“保守”、“冗余”、“超前”的“建筑安全过余”方向倾斜。这一点可从如下两方面论证:首先,从宏观过程上看,建筑安全对生产和经济发展的作用具有“滞后性”,既建筑安全活动的效果不是在一开始就能显现出来,而是贯穿于整个过程,甚至在过程之后相当一段时间才出现。因此,建筑安全措施和对策应先于服务系统功能的出现,“超前”着手。其次,从微观手段上看,建筑安全手段的效果往往是“预防型”的;而事后“抢救型”的,即从整体上分析,建筑安全措施具有时效性,建筑安全系统相对服务系统,是控制系统。因此,建筑安全系统在时间上应“优先”,在功能标准上应“优越”。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在制定建筑安全发展规划时,还应考虑建筑安全的超前发展原则,以充分实现建筑安全与社会经济的“本质协调”。

2、建筑安全的保险分析

意外导致的损失是一定会发生的,当它们发生时,人们必须采取某些融资措施予以弥补。损失融资可通过自留和转移来实现。一些潜在的损失被自留,是因为它们的重要性被低估了。许多单位自留某些风险,不是因为他们没有意识到,而是因为他们认为不可能遭受这一损失。转移风险则是将风险的经济负担转给了别人。如保险公司利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本着一人受损众人分摊的办法来使受灾者相对减少损失。205月7日,经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形式上是经济补偿,国外实践的成功经验表明:其运行的机制和措施包含事故预防作用,工伤保险“两个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以及所展开的事故预防工作更容易为企业接受。

保险公司的经济效应产生于边际效用递减效率。投机和保险市场,由于信息市场失灵,会出现许多不确定性和风险。市场失灵的两个重要因素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及风险最大者成为最能购买保险的人群和恶意。在市场失灵时,就需要由社会保险,即由政府提供的强制性保险来发挥作用。政府具有税收和调节权利,加上有能力通过扩大保险的覆盖面以避免逆向选择。

3、对策论在建筑安全理论方面的分析

由于对策论的推动,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又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现代对策论为经济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是进入当今主流经济学的钥匙和必经途径。1994年三位对策论专家荣获了诺贝尔经济学奖;人们都能看到用对策论重构经济学理论的发展趋势,并且对策论已成为现代经济学的基本分析工具。用著名经济学家克雷普斯(Kreps.D.)的话来说,没有掌握对策论的经济学家不能算真正的经济学家,而只能在当代经济学殿堂的大门外徘徊。

从经济学本身发展的'角度来说,由于对策论对经济行为从效用最大化拓展到效用均衡化,经济对策论在刻画人的行为方面所提供的方法的精确性,远远超过了其他方法。这就正好抓住了经济系统研究最关键问题的本质,该学科用于研究经济问题的合理性和优越性也就不言自明了。

纳什均衡是一人在其他博弈者的策略给定时,没有一方还能改善自己的获利情况。

为什么纳什均衡反而在博弈双方收益,受益相对较少的时候存在?请记住亚当。斯密的格言:“做相同生意的人是很少相聚的……在一些人想努力提价时……谈话终止了。”“追逐个人利益的结果,是他经常地增进社会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的想要增进社会的利益时好。”

在现实世界,建筑企业在对建筑安全投入进行决策时存在的问题会更加严重。通常不仅是两个建筑公司的竞争,而是更多的家建筑公司之间的竞争,从而更难达成合作协议,仍然难以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这时唯一的解决的办法就是外力的干涉,建立专门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表1左上角均衡下,建筑企业可以获得与非建筑安全世界同样的利润。

4、政府经济学在建筑安全方面的分析

政府决定一经形成,就有强制贯彻的效力,也就是说必然影响现实的经济。于是政府决定的形成过程是否符合效率资源配置的一种机制。政府决定的过程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它不可能像上述抽象模型那样去决策,而是要分析现实的机制,看他是否大体符合效率原则,是否可以进行某种改进。

对实际的状况的调查研究发现,发生事故后大部分的事故损失并非由企业承担,而是雇员及其家庭,以及社会共同承担。但是这种损失的转移,使事故的成本不进入企业的利润损失核算中。这样就会造成企业决策者对建筑安全投资的决策,在仅仅依据利润最大化原则指导下进行,如果政府不加干预,则建筑企业建筑安全投入的积极性是有限的,并常常处于亏欠的状态。

经济理论告诉我们,外部损失的存在使得个体投资决策这可能做出与社会利益最大化相违背的决策,看一下损失负担的结构,大部分损失由社会承担。由于通常是建筑企业控制事故风险方面起主导作用,事故水平将大大超过经济范围。这时,可以首先采取措施缩小内部损失和总损失的差距,使得损失更多的落在雇主肩上。在工业革命早期,即如此。其次,社会可以建立一个规范体系,使得建筑企业超脱利益限制,来改善工作环境。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满足建筑安全生产的需要。故此,我们提出“外部损失内部化”的策略:一方面加大经济激励,另一方面加强规章体系的约束力。

5、结论

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建筑安全,其不再仅仅是死不死人、伤不伤人的问题,而是转变为真正的以人为本、全面关注每个劳动者的职业建筑安全健康上来。劳动者不但要求生命的保障,还对舒适的工作场所和生活环境、职业病防治等方面提出了需求,这是人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安全生产是一门科学,有其特有规律性,本文从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使其市场与现场的关系更加紧密,从决策的角度研究建筑安全理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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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国成。对策论与宏观经济应用[C].北京:中国科学院博士论文,.

篇5: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论文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房地产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一栋栋高楼大厦如雨后春笋般在城市中出现[1].然而在建筑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各种安全事故频发,不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到建筑企业的信誉和形象[2,3].建筑工程的安全问题现在已经变得越来越突出,频繁发生的建筑安全事故对我国建筑工程事业的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制约作用,建筑工程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安全形势[4].因此,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迫 t 在眉睫,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问题的研究,具有非常现实意义。

1 安全监督管理在建筑工程中的重要作用

随着建筑业的不断发展,我国建筑行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由于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要求高、施工周期长、施工场地复杂多变、危险性比较大、立体交叉作业多、人员密集、作业强度高,因此,在建筑施工现场频繁出现安全事故,例如,高空坠落、触电、火灾等,面对这样的安全事故,我国建筑企业必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监督管理的水平。安全监督是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的监督管理,是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实践证明,实施安全监督能有效地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建设过程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确保了工程建设的安全性。

2 目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

很多企业存在着重生产、轻安全问题,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对于建筑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表面上总是强调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是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却并没有将安全管理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没有准确的定位。特别是遇到建设单位要求追赶工期,建筑施工企业就把安全抛在脑后,只重视生产。同时,建筑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完善,工程项目的安全责任不够明确,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形同虚设。

2.2 作业人员综合素质偏低

由于我国建筑施工的一线作业人员多数由来自农村的农民工组成,这些人的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缺少相关专业的学习、培训,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接受能力差,自我约束观念不强,而且作业人员流动性较大,导致专业素质不过关,其安全生产的意识比较薄弱,在作业过程中频繁存在违规操作的现象,安全管理的难度大。建筑施工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很多建筑施工问题,增加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难度与工作量。

2.3 安全管理力量薄弱

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由于企业领导对安全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应有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监督体系没有建立,安全监管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在客观上削弱了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与力度。另外,企业部分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导致建筑施工的安全工作不能落实到位,导致安全管理效率低下。

3 提高安全监督管理的措施

3.1 提高作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为确保建筑工程安全施工,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学习,作业人员必须要接受各种安全及技术培训。各施工项目部和施工队应组织形式多样的安全学习,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观念,提高职工自我保护能力。同时,还应该加强组织工人进行相关技术规程以及规章制的学习,诸如现场演练、生动演说、播放视频等,不断的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通过教授正确的施工方法引导施工人员,以反面案例的惨痛教训警示施工人员,保证工人在施工中,能够按照施工安全规范进行施工,能够有效的对相关安全制度进行遵守,保证工程安全顺利的进行。

3.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由于我国很多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施工管理责任制,使得生产作业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为了保证建筑施工管理的有效性,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必须建立完善的建筑施工管理制度。从制度上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安全生产责任制是项目岗位责任制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明确规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及起到应有的作用。有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就能把安全与生产从组织领导上统一起来,从而增加现场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心。

3.3 加强监督项目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控制

任何建筑工程都存在不安全风险因素,因此,在施工前需要对这些风险进行相应的识别和评估,及时地发现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哪些安全风险,通过全面的风险识别,能够有效降低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中的安全隐患。通过认真分析研究这些风险,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的安全问题加以解决,从而控制安全风险。

4 结语

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不仅关系到工程建设的顺利与否,而且还关系到工程的经济效益以及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在建筑工程中,要想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水平,必须不断的加强对工人的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并且加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的识别,确保工程安全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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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彬 . 浅谈如何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水平[J]. 中华民居 ,(36):357-358.

[3] 廖威 . 安全施工管理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的重要性与措施 [J]. 中华民居 ,(12):384.

[4]吴晨军。建筑工程项目安全风险因素识别与防范[J].建材与装饰,2014(46):122-123.

篇6: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论文

电力工程发展至今, 国家电网公司对各个供电单位提出统一规定, 利用南网策略总览全局, 全面遵循南网公司的制度,从工程的各个方面强化安全生产的管理,尤其要对加强变电站安全生产的管理重视程度, 由此总结电力工程的安全管理问题。 但是从人员的培训工作和员工管理的角度发现,变电站安全生产管理中依然存有很多不可忽视的问题。

1 变电站安全生产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1.1工作人员安全意识能力差

整个电力工程中部分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能力较差,这也是变电站生产安全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施工作业人员自身的专业素质不够高, 自主学习意识又很薄弱, 经常违规操作, 使得整个电力工程的管理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由此看出,施工作业人员不能正确处理安全和施工技术之间的关系,工作人员对变电站安全生产的意识薄弱、 对自身的安全保障不重视,所以工作人员经常出现安全事故。

1.2工作人员习惯性违规

工作人员习惯性违规是造成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由施工作业人员习惯性违规所造成的施工事故,占电力工程安全事故中的比例最多。 工作人员习惯性违规, 主要是因为施工作业人员在日常施工工作中处理问题的方式不当, 与正常规定处理问题的方式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包括操作上违规,不遵守劳动纪律、管理者的指挥不正确。 工作人员习惯性违规具体表现在工作人员进行临时施工作业的无票操作中, 操作过程中管理员不填写修理票就进行维修,造成自己或在场的人群发生触电等事故。

查阅某 220kV 变电站 年的工作报告,资料显示该变电站的工作员工共有 9 名,一共执行了 348 份操作票,工作票有 210 份;平均每个员工执行 38 份操作票,工作票有 23 份。

按月份计算,平均每月有操作票 3 份,工作票 2 份,这样根本无法达到每人每周操作票一份,工作票一份的基本要求。 然而该变电站执行的操作票与工作票数量在整个公司体系中属于较多的一个工作站点。 高级施工人员实际到岗工作次数较少,即使工作人员日常学习中经常查看《两票三制》、《安全规则》,也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导致员工实际操作经验不够丰富。

1.3基层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

我国现在许多电力工程单位的基层管理中, 存在较大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基层安全管理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 电力工程单位普遍重视大型项目的'操作管理工作, 往往忽视对基层工作的管理。近年来,变电站安全事故主要发生在分散的、小型的变电站施工作业中(如图 1),具体原因是:管理者对于施工作业人员习惯性违规视而不见,不能重视其中的危害;管理者害怕间接的影响到同事之间的和睦相处, 不能进行严厉批评、正确处理;管理者的监察工作仅限于表面意思,不能全面了解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导致不能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发生事故时,公司对项目负责人处理不够严格,导致整个项目管理工作达不到应有的目的,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1.4安全规章制度未能有效实行针对电力生产安全工作的管理, 电力公司依照国家法规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 但是这些相关制度并不能有效应用于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造成了变电站发生安全事故。 探究安全规章制度未能有效实行原因, 针对施工人员对规章制度的掌握程度进行分析,主要分为以下三个层次(如表 1):①电力工程工作人员可以完全掌握安全规章制度,但是利途方便,侥幸心理作业,对规章制度置之不理,明知故犯;②电力工程工作人员不能充分了解安全规章制度,一知半解的操工作业,因此很难避免某些事故发生; ③电力工程工作人员完全不能理解安全规章制度,不懂装懂,危险作业,发生事故才后悔莫及。1.5缺乏必要的设备管理变电站生产过程中许多设备和工具的质量不高, 尤其是农村地区的供电设备,大多数都是小型器材或是登高器具,显而易见质量较差(如图 2),造成农村地区变电站生产存在安全隐患。针对电力工程利用到的安全器具不能经常维护检查,一些超过使用年限的器具不做报废处理,超限制的使用,让报废工作成为一种形式, 不能在变电站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起到相应的作用。

2 变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对策

提高变电站的安全管理工作需要从人员、设备、环境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2.1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

(1)要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工作意识,让工作人员将安全操作作为自己工作的基本准则和要求。 为此电力企业需要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工作。 在进行培训的过程中,需要将安全知识与日常的生活教育和基本的培训技能相结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变电站工作的实际要求和工作岗位特点,要有计划有步骤的安排培训时间和内容, 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施工技能。

(2)要为变电工作人员的工作制定严格的年检考核制度。这可以督促工作人员不断提升自身的工作技能, 丰富和完善自身的工作经验。 变电工作是一项具有危险性的工作,它对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具有极高的要求, 因此变电站的工作员工必须持证上岗。

(3)工作人员不健康的心理会严重影响变电站的安全生产,因此变电站的管理者一定要重视员工的心理问题。 这就要求变电站的管理者时刻关注工作人员的心理状态, 如果发现工作人员带有消极心态进行工作, 管理者就要及时安慰员工和辅导员工,传授工作人员自我心理调整的方法,促使工作人员可以保持积极、良好、健康的心态进行工作。

(4) 保证变电站的生产安全 , 需要相应的负责人以身作则,逐级确定施工部门的安全职责,全面完善员工的岗位职责要求。 若发生安全事故,要严格逐级追究各部门员工的行事责任,准确落实生产责任制度。

2.2保证变电设备的使用安全

变电设备是实现变电工作的主要途径,因此,保证变电设备的正常使用是非常必要的。 一方面,工作人员要秉持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切实做好变电站生产设备的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生产设备稳定、安全、有效的被应用,将变电站安全事故问题降到最低。

设备的检修工作必须经常性、不定期性的展开,如果发现设备中存在问题就要及时的写明问题的原因和出处, 进行报备。 对于一些较小的瑕疵,工作人员需要进行及时的处理,在完成修理之后, 变电工作人员和检修人员要一起对设备的使用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可投入使用。

2.3保证变电工作环境的安全

变电站的工作人员必须保证变电工作环境的安全。 ①要保证工作环境处于一个卫生、整洁的状态,工作场地如果存在过多的杂物或者工作设备有大量的灰尘就会严重影响工作人员的观察和判断,对工作结果造成一定的影响。 ②为了保证工作安全,需要在工作场地周围安装视频监控、防火报警灯安全设备。 ③在进行变电工作之前,工作人员也要对当天的天气情况进行准确的把握,切不可因为追赶工作进度在刮风、暴雨等情况下进行作业。

3 结 语

由此可见,变电站是电力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质量、经济的运行都影响着整个电力系统,对电力工程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怎样改善和强化变电站生产安全的管理问题,是值得长期关注的热点问题。 只要强化变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就能为电力工程施工工作的安全提供更好的保障, 确保变电站持续、稳定、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

[1]胡晓强。变电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及对策[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13)。

[2]肖 敏,张朝湘。刍议变电站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其对策[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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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丁国忠。变电站安全风险评估与控制策略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北京),2010.

篇7:浅谈建筑安全管理论文

摘要工地人员复杂,作业环境差,施工过程危险源较多,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薄弱。另外,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责任未落实到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进行有效的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教育流于形式,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责任追究制度未真正落到实处,奖惩不分明。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安全控制

1前言

二十一世纪以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建筑行业在这一时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一时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尤其是城市化建设以来,建筑工程数量不断增多程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不断加大,给施工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的要求,只有做好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控制,才能确保施工安全全,为建筑工程发展提供安全保障。基于此,加强对建筑安全管理与安全控制的研究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管理与安全控制的研究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篇8:浅谈建筑安全管理论文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贯穿于工程项目实施的整个过程程,需要从勘察设计阶段开始,一直到工程竣工。

2.1勘察设计阶段安全管理

从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阶段从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就应该实施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建设单位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紧密合作,根据工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仔细的勘察行仔细的勘察,综合考虑工程施工中所有要素,包括水、电、气气、通讯等。勘察设计单位需要通过勘察,搜集相关的资料,严格的遵守建筑工程安全标准严格的遵守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切实为工程项目、施工人员提供安全保障供安全保障。

2.2准备阶段安全管理

在建筑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在建筑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必须完成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制,这时工程建设单位需要在相关理论依据上,根据以往的经验验,保证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单位选择等都能够满足安全要求求。工程招标规范制定过程中,承包企业评价体系建立必须加入安全业绩标准加入安全业绩标准,由相关的安全专家一同参与工程安全评价工作价工作。建设单位在选择施工单位过程中,除了经济效益、施工质量外工质量外,也需要将施工安全作为选择的重要指标。关于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工许可证的申请,还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项目安全方案,在安全方案中必须包括项目安全评估报告全方案中必须包括项目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责任、安全施工措施等具体的内容施等具体的内容。

2.3项目实施阶段安全管理

实施施工方案过程中实施施工方案过程中,监理方需要根据工程施工具体情况况,对施工方案进行必要的安全审查,对有关内容进行总结,将安全检查工作作为监理单位工作重点将安全检查工作作为监理单位工作重点。同时,这一阶段必须对工程质量须对工程质量、安全以及进度进行有效的监控,施工单位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施工安全责任任,将责任划分到具体的部门,甚至是个人身上。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员,施工安全监督部门需要对施工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工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另外,在不同施工阶段,需要根据周边环境根据周边环境、天气变化、现场情况的不同,积极采取妥善的安全防护对策安全防护对策。

2.4工程施工阶段安全管理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工作主要是针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的安全问题,采取妥善的管理措施。有效的控制建筑生产状态态,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建筑工程经济效益的提升提供基础益的提升提供基础。一方面一方面,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理体系。从合理的施工组织、施工计划、安全责任、安全资源等具体的方面入手等具体的方面入手,通过有效的管理工作,提升施工操作安全性性。另一方面,必须严格的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奖罚制度罚制度,提升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

3建筑工程安全控制措施

3.1加强对人为因素的安全控制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很多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在人为、物质以及环境三大安全影响因素中素中,人为因素始终占据主导地位。施工操作过程中,如果操作不当或者自身失误作不当或者自身失误,都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必须加强对人为因素的控制须加强对人为因素的控制,但是由于人为因素具有可控与不可控双从属性可控双从属性,给安全控制造成一定的困难。为了能够切实的提升人为因素控制效果的提升人为因素控制效果,必须在施工现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行安全检查,通过有效的分析判断,建立动态化的安全控制体系系。在人为因素控制中,应该强化安全教育,从心理层面提升施工操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施工操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

3.2对施工现场物体的安全控制

在建筑施工现场中在建筑施工现场中,施工机械、施工材料等如果处于不安全状态全状态,很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对这些物质不安全状态进行控制必须对这些物质不安全状态进行控制,确保施工材料摆放安全全、施工机械处于安全状态,切实保证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全,促进安全生产。

3.3对施工作业环境的安全控制

对于施工管理人员来说对于施工管理人员来说,都应该清楚的认识到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概念与文明施工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概念,为了保证施工生产的安全性全性,需要对施工作业环境进行妥善的控制。不仅需要对施工场地进行定期的整理工场地进行定期的整理,保证环境的卫生、清洁,及时处理施工垃圾工垃圾,营造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安全管理人员若发现施工环境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工环境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的进行解除,消除安全隐患患,创建安全、和谐的施工环境,为安全施工提供有利的条件。

3.4加强对施工生产的科学控制

在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在现代化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产品以及新材料运用到建筑工程中材料运用到建筑工程中,不仅提高了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水平,有效的保障了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有效的保障了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当然,对于新技术、新工艺工艺、新材料的使用,还需要进行科学的安全控制,优化安全管理策略管理策略,从施工单位内容入手,提升安全管理意识,施工人员必须能够学习新的知识员必须能够学习新的知识,运用科学的安全控制手段,切实保证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证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

4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安全管理是一个动态化的系统工作,贯穿于工程的整个阶段贯穿于工程的整个阶段。在实施安全管理过程中,必须加强对施工中相关因素进行合理的控制对施工中相关因素进行合理的控制,保证建筑施工生产处于安全的状态下安全的状态下。安全控制是建筑安全管理中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安全管理的执行部分也是安全管理的执行部分,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为建筑工程提供安全保障供安全保障。新时期,建筑工程项目不断增多,为建筑工程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妥善做好安全管控工作,才能为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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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健文,田玉格.浅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风险分级标准[J].建筑安全,,(13):205~207.

篇9: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研究论文

摘要:安全生产事关建筑行业的成败,笔者从我国当前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出发,提出了提高我国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对策和措施。此外,建筑企业还必须注重将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科研手段引入建筑市场,多环节、多层次、多角度加强和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篇10: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研究论文

1.1建筑行业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当前我国关于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约有250余部,尤其是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出台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促进我国建筑市场和行业的规范和安全生产起到了很大作用,但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这些已有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已不能适应新的需求,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依靠现有规章制度难以解决的问题,如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只规范了特定施工阶段并未涵盖建筑生产全过程等,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不到位使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无法可依。

1.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不高

按照现行建筑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但是由于制度方面的不完善,导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漠,忽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管理资金投入不足等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普遍存在。

1.3安全监督检查机制不健全

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仍然停留在突击性、专项性的事后检查,缺乏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和追踪问责机制。对于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能客观、公正及时进行处理,或者处理中缺乏严肃性、真实性和权威性。

2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对策与措施

2.1完善法律法规,使建筑业安全生产有法可依

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尽快出台切合实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并在其中明确监理方在安全管理中的权力,例如工程开工前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如果施工单位未获批准自行开工的,就暂扣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特殊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如未编制的要进行严肃处理,此外,还要进一步明确总监理工程师的权责等。

2.2完善政府安全监管体制

由于建筑行业施工过程和最终产品(大多属于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特殊性,如果缺乏政府的干预和管制,势必陷入混乱状态,故而必须建立科学高效严格的政府安全监管体制,加强政府安全监管队伍的建设,做到“管建结合,相互促进”。

2.3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推进建筑业安全生产

2.3.1运用安全生产数字化管理

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在施工现场各关键部位安装摄像头,建立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监督的`远程监控体系,将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品的不安全隐患扼杀在第一时间。同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控,以降低潜在的施工风险。

2.3.2鼓励建筑安全科技的研发、推广

虽然建筑业属劳动密集型行业,但是在这个科技爆发的时代,建筑行业也必须重视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例如可以建立“高校—科研机构—施工企业”三位一体的产、学、研互动模式,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优势,同时促进科学技术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的转化。

2.3.3新型建筑材料和新型施工技术的应用

新型材料的产生以及在建筑施工领域的运用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提供了契机。例如高性能混凝土、墙体节能保温材料、节能保温绝热材料等既能满足稳定性、耐久性等方面的要求,又能使整体建筑更加安全。

2.4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安全生产设备的购置及其日常维护费用;第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和安保技术的开发推广费用;第三,为施工操作人员配备法定的劳保用品、用具、设施等的费用;最后,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所需的费用以及紧急救援和日常演练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等。可以说上述四项费用是构成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投入,缺少任何一项都会为企业安全生产埋下隐患,但是当前大多数施工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增大眼前利益,大量缩减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不仅使企业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保证,同时也导致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能力低下。

2.5提高施工人员素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针对上述建筑业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知识、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的现状,必须通过各种途径提高施工人员素质,如建立日常培训制度,并由政府拨款或强制施工单位设立“施工人员教育培训基金”,做到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施工单位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的培训和业务素质及安全意识的提高。

3结语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对其所掌握的人、财、物等资源进行合理高效整合,最终生产出满足社会需要的产品,这就凸显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高难度。因为不安定因素会在生产过程中不断集聚,然后在某一环节全部爆发,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必须注重对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环节的重视。

参考文献

[1]杨海燕.浅析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做好安全生产管理[J].中国市场,(32).

[2]陈燕.论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J].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4).

篇11: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论文

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论文

摘要:本文结合工作实践,主要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一些新见解。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建设工程在工程管理上的要求也日益规范化、系统化。其工程成本、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方面有了质的飞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也需要不断改革和深化。当前,如何保证工程的质量将成为每一个工程质量监督者所应认真加以研究的重要课题。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新阶段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创新监管模式,提高监督效率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发展的具体体现。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针对近年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促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笔者就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见解:

一、准确定位,明确职责

每项工作、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位置,要认真做好“角色定位”使能力与岗位相配套,使岗位与责任相对接。质量监督工作的定位就是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监管职能在工程质量管理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把好工程质量关的有效措施。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建设质量监管中的作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实就是一项技术管理,而承担这项工作的监督人员就必须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切实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

二、通过树立技术权威性,不断增强执法权威性

如何在监管工作岗位上树权威,有权威,体现权威是我们必须要认真考虑的问题,但更多时候,我们应该自己创造权威,只要工作职责履行的好,技术权威性高,我们的执法权威自然而然的就能得到增强。如何树立权威性呢?首先要加强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要切实抓好质量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使监管人员能熟练掌握标准和操作规程。要从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规程、规范、标准的培训入手,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

我们不仅要面向监督层面和管理层面,更要面向一线操作层面,实现技术培训的制度化、培训内容的多样化,并采取定期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培训考核和现场检查相结合,集中培训、调研学习交流相结合,督促和引导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不断提高遵守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自觉性,使他们明确各自在工程质量上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行为规范,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不断夯实技术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常抓不懈,把质量监督技术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使我们的权威性通过一系列的培训教育工作的开展将得以进一步体现。

三、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完善管理工作制度

工程技术标准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最基本保障,是工程建设领域的技术法规,必须认真执行。要继续分层次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进行强制性标准的培训,进一步增强掌握标准、执行标准的能力。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处理一起。对相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查处。要把健全和完善建设各方主体工程质量技术保证体系作为强化质量管理工作的重点,建立健全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技术管理控制机制,督促施工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和内部控制标准,使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在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基础上。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一流工程质量”为目标,以深化监督模式改革为主线,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技术水平,要科学把握和遵循工程质量监督技术管理工作规律,针对工程质量监督中的薄弱环节,加强技术管理工作制度建设;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促进工程质量持续稳步提高。

四、创新技术监管手段,改善监督方式方法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在现代化科技手段的强有力支持下,我们已由眼看、手摸、锤敲转变为运用现代科学仪器进行质量监管。我们要加快发展工程质量监督系统信息化建设,确保准确、及时、高效地提供信息服务,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强化工程质量信息和重大事项上报制度,是省建设厅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各地区的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和质量发展趋势的重要途径。要逐步健全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实现全省联网,通过质量监督管理系统的应用,实现信息共享。

五、依靠科技进步,治理工程质量通病

目前,我省大部分地区都已经出台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办法和制度,要继续深化质量通病的综合治理。对住宅工程现场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加强监督抽查,强化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要采取举办专题讲座,优化治理措施,列入巡查重点,强化工程监控,召开现场观摩会,采用现代技术,组织技术攻关等措施,通过工程质量过程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把关等手段,治理工程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六、提高技术工作质量,确保工程验收资料的准确性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和工程检测报告全面记录了工程质量控制的全过程,也是明确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使工程质量具有溯源性的重要手段,是认定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要进一步强化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质量检测行为,严肃查处出具虚假报告等不良行为,真正做到重要检测数据的自动采集,直接进入数据系统,减少人为因素,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查询检测结果,实施对检测行为的实时监督,进一步健全完善检测机构数据库管理,将检测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入数据库,定期公布并作为对检测机构考核的依据。

积极推广应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验收系统》软件,促进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规范化,要通过建立同步检查制,监督复核制,保证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准确性。要通过密码管理制、见证取样制、试件留置制、监督抽测制的行政措施和数据自动采集、检测系统软件的技术手段,使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中的复验报告和检测机构检测系统中的检测报告由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自动监控、自动比对,保证验收资料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七、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是质监事业发展的历史记录,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是质量终生责任制中极其重要的详实记录,是工程质量优劣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建设施工、监理过程和质量监督中间检查、质量评定、工程缺陷责任期及竣工验收的重要资料。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和日常质监工作一并部署,一并落实。质监档案的开发利用作为档案管理工作的落脚点,边建档、边开发、边利用,努力服务于质量监督的中心工作。

要不断加快档案管理现代化建设。为提高档案查找的效率,除编制文件档案归档目录、发文汇集、监督档案案卷目录、全引目录等检索工具外,要采取科学的技术手段和方法,逐步实现档案管理自动化,建立起多途径、高效率的档案检索和查询体系。

八、重视工程质量投诉工作

工程质量投诉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加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是建设领域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要按照国务院第431号令《信访条例》的规定,规范对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牢固树立为民着想的服务意识,督促责任单位妥善处理好质量缺陷,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将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并将投诉处理和不良行为记录挂钩,加大对不良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工程质量,降低投诉。

总之,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工程质量事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是工程建设中政府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质量职能的主要体现。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努力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建立以规范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围绕工程项目和建设主体,多层次,全方位实施工程质量监管,有效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篇1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探讨论文

农业机械的使用,对于提高农业生产质量尤其是农业生产效率来说,是具有突出作用的,其可以代替大量的人力劳动,减少人的劳动量,有利于推进规模化和规范化农业生产。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农业机械在使用过程当中是容易发生各种安全事故的,会造成程度不一的人员伤亡,尤其是对于基层的农民而言,他们的科学文化水平较低、安全意识不足,可能会常常出现违规使用农业机械的情况,这就进一步增加了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也就不仅仅是影响农业生产效率和生产质量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要在推广农业机械的同时,做好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发生,一方面提升农业生产的效率与质量,另一方面要确保农业生产的安全性[1]。

篇1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探讨论文

2.1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首先,作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管人员,必须转变自身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管理念,注重提高自身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管知识,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方法,探索行之有效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对策,加强对农业机械的检修维护,尽可能提高农业机械设备的使用安全性,延长其寿命;其次,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应积极构建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机制,明确农业机械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加强各部门的合作联系,真正解决我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最后,要积极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服务组织,不断壮大农业机械安全监管队伍,加大对农业机械管理技术的研究,全面增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技术水平,提高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2]。

2.2强化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力度

首先,要严格推进、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相关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针对我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起步较晚的情况,要重点清查一些老旧、遗留的安全隐患,该淘汰的必须淘汰,新的安全隐患、安全问题要积极予以解决。并且要将具体的工作责、权落实到人,以便于追责,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其次,要做好相关的防范工作,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定期检查、维护,将所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隐患、苗头都清除;最后,要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相关的责任追究和考评工作,全面强化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力度。

2.3提升农业机械安全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理论知识教育和专业技能教育,成立专门的教育培训机构,创新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培养农业机械安全监管人员的服务管理意识,使农业机械安全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得到有效提升,使其真正成为懂技术、擅管理的专业人才,大幅度提高我国农业生产效率。唯有农业机械安全监管人员全心全意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帮助,才能真正加快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另外,还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引进懂法律、懂技术、服务意识强的优秀人才,壮大农业机械管理人员队伍,为提高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奠定基础[3]。

2.4做好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工作

一方面,要对基层农民做好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配合事故案例,让他们认识到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使其在农业机械的使用过程当中,严格遵守相关的规范,不违规操作,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农业机械应及时淘汰或维修,不能冒险使用;另一方面,要对基层农民进行农业机械使用技术、操作规范方面的指导教学,提高其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素质能力,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3结语

在推广和使用农业机械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做好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发生,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业生产质量的基础上,确保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使用中的安全性,从而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

参考文献:

[1]胡爱敏.重视和加强农业机械事故应急管理确保农业安全生产[J].河北农机,2016.(03):4-5.

[2]杨丽琴.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规范化水平的探讨[J].当代农机,2015.(04):68-69.

[3]赵占坤,于清峰,孙红.重视农机生产事故隐患确保农业机械安全生产[J].吉林农业,2015.(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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