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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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事项的通知

篇1: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事项的通知

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严格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面是通知的详细内容。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国投集团、华润集团,有关电力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优化服务的有关要求,严格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充分发挥许可证在规范电力企业运营行为等方面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许可制度,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除国家能源局明确豁免的情况外,发电机组必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方可并网发电。

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对各自辖区内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开展排查工作,未取得许可并网发电的要严肃处理。

(一)对未取得许可发电机组的所属企业要立即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相关企业必须在12月31日前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办理许可手续;6月30日前仍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的机组不得发电上网,拒不执行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有关条款,依法予以处理。

(二)对不执行相关要求、不配合相关监管工作开展的`电网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执行的,依法予以处理。

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对未取得许可的机组情况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二、加强超期服役机组许可监管,明确发电机组延续运行的有关要求

发电机组运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向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申请退役,不得继续并网发电。到期未申请退役的,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进行公示并依法注销许可。

发电机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未纳入政府有关部门关停或停用计划的,如需申请延续运行,应当于机组设计寿命到期前3个月向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申请延续运行。煤电机组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亚临界煤电机组改造、延寿与退役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能电力〔〕332号)文件有关要求,在申请延续运行时须提供经延寿改造、安全评估的有关证明材料,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按照证明材料中明确的时限准予其延续运行。其他类型发电机组申请延续运行的,也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开展延寿改造、安全评估,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具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超期服役机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规范新建发电机组并网要求

新建发电机组在完成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三个月内,必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逾期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不得发电上网,拒不执行的,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四、调整小水电站豁免范围

小水电站的发电业务许可豁免范围从单站装机容量1MW(不含)以下调整到单站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有关企业、单位或个人经营单站6MW(不含)以下小水电站发电业务时,不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豁免许可的发电项目办理并网手续及后续监督管理有关事宜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151号)及其配套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下发前有关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国家能源局

月8日

篇2:企业病退相关事项通知

企业病退相关事项通知

迁人劳社[]号

迁西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办(2005)261号《关于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名范围及条件。县办企业在册职工(含已解除原有身份人员),截止12月31日男年满50周岁(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年满45周岁(196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满以上,不能正常坚持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企业因工负伤人员不在此范围)。

二、报名时间及方法。报名时间截止到2012月22日。报名方法:凡符合上述范围和条件人员先向所在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初审合格的报其主管部门复审。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所下达指标综合平衡后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张榜公示,没有疑议后将公示材料连同本人档案一并上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科审核。职工档案必须按档案管理规定的内容、顺序进行装订,不得随意撤并和涂改。

三、指标分配原则及办法。此次指标分配按保证重点、照顾到面的原则进行,重点向破产企业及特困企业职工倾斜。指标下达到企业主管部门(指标附后),各企业主管部门按下达指标数,严格按条件要求,等额上报参加体检人数,对所报人员经体检鉴定达不到退休条件的指标作废,不予追补,对所交纳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四、体检鉴定办法及收费标准。体检办法: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进行体检,对极个别长年卧床不起、行动不便的',可携带本人住院病历及平时治疗记录,经主管部门审核、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可在县内组织体检。收费标准:根据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局冀价行费(2005)2号文件规定,收取鉴定费每人400元(交通费按实际发生数收取),各项检查费及其它费用自理。体检结束后,由县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进行等级鉴定(具体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补缴养老保险金与办理病退手续同步进行。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职工,在实行企业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中断缴费,应按唐劳[2005]48号文件规定补缴欠费。本人自愿不补缴的,要由本人写明情况,在计算其基本养老金时按规定相应扣减其缴费年限,以后不再补缴。

六、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县成立由常务副县长李建新任组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陈宝印为副组长,侯建钧、李子龙、王志华、谢玉峰、韩荣怀、蒋宝川等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侯建钧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电话:5685150),由劳动科、仲裁科、企业科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为了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此项工作坚持“五公开”,即:报名公开、条件公开、指标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同时,县监察局将派人对此项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职工切身利益。因此,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要亲自抓,责成专人负责,层层把关,层层负责,决策要民主,要有职工代表参加,要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坚决杜绝不正之风,确保此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附:病退指标分配表。

篇3:企业冬季安全事项通知

企业冬季安全有关事项通知

目前,我市已进入冬季施工时期。冬季气温低,风、雪天气增多,是各类施工事故的高发期。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冬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确保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矿区、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企业要认真学习和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入宣传和贯彻“两条例、一决定”和今年9月23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提高对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序,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结合冬季施工特点,认真分析本地区冬季施工易发事故类型、原因,辨识查找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本地区重大事故危险源真正作到中心有数并进行重点监管。经强化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工作检查,加强对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狠抓各项措施的执行和落实。

二、突出重点,强化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一是企业要认真制定针对性强的冬季施工安全措施,开展冬季施工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二是企业要根据气候变化,灵活安排不同工种工作,在遇到大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立即停止室外作业,及时清除施工现场的积水、积雪,在采取有效的.防冻、防滑措施后方可进行正常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把关,消除事故隐患。三是企业要加强作业人员生活区的管理,严禁将未完工工程的地下室作为住宿场所,工作宿舍取暖设施应设专人管理,严禁明火取暖和乱拉、乱接电器,严防烟气中毒、火灾和触电事故。四是要加强对室内防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中进行焊接等明火作业的管理,对各类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管理,合理有效配置消防器材,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于不执行冬季施工各项安全措施或者冬季施工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立即组织全面检查,及时进行隐患整改

各施工企业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要迅速组织由主管领导带队的安全检查组,对所有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土方工程、高处作业施工用电等。针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按照“三定”、“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市安监站、各县(市)、矿区、开发区建设局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企业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对重点部门要采取监控手段,确保安全生产。对那些有令不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场,要坚决停工整顿。对存在严重隐患又不立即整改的单位,要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进行查处。

四、强化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各施工企业要进一眯强化建设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全员安全素质。要根据目前季节的变化和施工条件的要求,把防寒、防滑、防火、防触电、防食物中毒、煤气中毒等作为重点培训内容。结合职工的岗位特点和今年以来的伤亡事故案例对职工进行标准、规范、规程的专业知识教育等。要特别加强对劳务队伍和新入场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杜绝“三违”现象。

篇4:企业复工复业有关事项通知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市所有工业企业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的供水、供电、油气、通讯等行业企业,疫情防控必需的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群众生活必需的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四类企业以外,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正月十六)。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在国家Ⅰ级响应期间,所有要求复工复业的企业必须提前两天上报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签订复工复业责任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复工复业。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本行业复工复业实施细则(须报市防控办审核),对企业复工复业要求进行具体明确,指导企业做好疾控预案,复工复业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疾控要求及相关实施细则做好各项工作。

因特殊原因确需在2月9日之前复工的工业企业,必须报生产所在地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或科工信局审批后复工。凡未经审批擅自复工的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篇5:企业清明节放假具体事项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为便于各地区、各单位及早合理安排工作,现将20清明节放假日期安排通知如下:

4月4日(星期六)至6日(星期一)放假调休,共3天。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单位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xxx有限公司

20xx年3月26日

篇6:企业清明节放假具体事项通知

根据国家国务院法定节假日放假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公司领导安排,现将天下数据清明节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一、放假时间

年4月4日-2020年4月6日放假,共三天。

二、假期客户服务:

1)放假期间,各项业务照常运行,售后问题您可以直接登陆会员区提交服务单,技术人员将在1小时之内处理。

2)为确保售后服务质量,我公司放假期间安排24小时售后客服与技术值班,值班信息如下:

24小时客服值班电话

三、注意事项:

请您及时查看您会员账号是否有充足的余款,以免假期间因余款不足而影响您业务正常运行。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xxx有限公司

20xx年3月26日

篇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事项的通知

为做好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的后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证券交易中心清产核资和业务分流工作结束后,请各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对清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就以下事项向我会报送书面报告。

1.对所在地证券交易中心清产核资结果和改组后产权关系的意见。

2.对清理非法股票、股权证、原有投资基金和国债期货欠款等事项,说明是否已按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处理完毕。

3.对原证券交易中心的会员,不能实行法人结算或者我会不予换发机构许可证的,说明是否已清理完毕;对个别股票代理业务较大,投资者开户数量较多的营业部,说明是否已采取由证券交易所会员担保、提供临时席位等措施,并保证业务分流工作平稳过渡。

4.对所在地证券交易中心与其会员和其他单位的债权债务处理结果的意见,并说明该处理结果是否由当事人认可、符合法律规定。

5.在清理所在地证券交易中心过程中,是否发现其有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

二、各地证券交易中心在完成清产核资、业务分流和非法股票、股权证、原有投资基金等事项的.清理后,可以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验收申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对各地证券交易中心的业务分流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以确保交易通道安全畅通和登记开户业务的正常运行。证券交易中心在完成业务分流工作,并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妥善处理相关债权债务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出具包括以下内容的验收通知书:

1.联网席位已全部转移或尚未转移但已采取集中报盘方式解决。

2.双方认可的有关上市证券登记托管业务的处理方案。

3.证券交易所与证券交易中心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得到妥善解决或已签订双方认可的处理方案。

未经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验收合格的证券交易中心,我会将暂缓受理其改组为新机构的申请。

三、挂牌原有投资基金尚未清理完毕和业务分流工作尚未完成的证券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

四、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要及时了解情况,加强联系,督促辖区内的证券交易中心配合证券交易所和地方政府,完成清理、验收工作。

五、证券交易中心在取得地方政府的书面报告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验收通知书后,可按照我会证监机构字〔〕13号、14号文件的规定,向我会提出改组为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

篇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通知

为贯彻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做好企业境外上市工作,我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法规的要求,与国务院有关部委对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程序、条件等进行了研究,拟于年内分两批选择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你们,请在收到本通知后,按如下要求向我会推荐一至两家企业。

一、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上报程序

申请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同时向上述两者提出申请。

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下述原则和条件,对申请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进行初选后,以正式文件向中国证监会推荐。由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时推荐的企业将优先考虑。

二、境外上市预选企业须满足的条件

1.属于优先扶持1000家重点国有企业、120家试点企业集团和10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适当考虑其他类型的企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农业、基础工业、基础设施、支柱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适当考虑其他行业。

3.符合国家外商投资政策以及募股后符合国家对国有股控股政策要求的企业。

4.企业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应有明确用途。主要用于基建、技改项目(其中加工工业应主要用于技改项目)和收购兼并,也可用于调整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等。属于基建、技改项目建设的,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

5.企业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拟上市公司应连续三年盈利。除基本满足上市地关于企业规模和效益的要求外,考虑到企业筹资成本、上市后表现和运作的合理性,预选企业须达到如下规模要求:原则上企业改组后投入上市公司部分的净资产规模一般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前一年未经审计的`税后利润规模一般应达到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能源、基础设施和基础原材料企业的资产、利润规模应稍高。

对国家需要支持发展的基建和矿业项目,境外市场有业绩豁免的,可以不需要连续盈利业绩,但应提供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预测及储量预测报告。

6.筹资须达到一定规模。按合理市盈率计算,预计筹资额应在5000万美元以上。

7.企业有一定的创汇能力,创汇水平一般须达到净利润额的10%,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属于基础设施等行业的可适当放宽,但应得到外汇管理部门的初步承诺。

8.企业有良好的经营机制和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主营业务突出,主要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连续三年内有比较稳定的市场占有率;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应有较好的专业水平和管理经验,企业管理层基本保持稳定。

9.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没有体制或法律上的障碍。

10.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应附送下列文件

1.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推荐文件。

2.公司的申请文件,含公司决策机构同意境外上市的文件、主要发起人和拟组建公司基本概况及财务状况(最近连续三年的财务概要)、初步改组方案(包括公司改组前、后的结构框架图)、筹资用途、外汇来源等内容。

3.公司符合境外发行股票与上市条件的说明材料和有关文件。

4.所募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及有关批准文件。

5.拟上市公司前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其中最近一年须经有资格的会计师审阅。

6.拟上市公司当年及下一年度税后利润预测及依据,其中当年利润预测应经有资格的会计师审阅。

7.两家以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或财务顾问对公司发行所作的分析报告。

[1] [2]

篇9: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经审核,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财会〔〕1033号文件和财会〔2000〕1037号文件批准78家会计师事务所换发新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近日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仍以换证前原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出具。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行为,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协字〔2000〕56号)和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通知》(财会〔2000〕1001号),现将证券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证券许可证换证工作结束后,原“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已停止使用。未取得新证券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和出具业务报告。

二、已经取得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因人员流动导致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足20名的,暂停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并限期在3个月内补充;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吊销证券许可证。

篇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发行B股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发展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B股”)市场,支持国内企业进入B股市场筹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发行B股的企业,可以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原则上应为已经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所列条件,能够适应国际投资者的要求。成熟一家,发行一家。

二、申请发行B股的.企业,经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应按照《关于印发〈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证监发〔〕17号)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送B股发行申请材料。

三、B股发行申请材料中的“承销协议”应在报送中国证监会前签署,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如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协议中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承销,应按照承销协议中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篇11: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事项的通知

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和浙江省残联《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残联教就[2015]18号)等文件精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事项通告如下:

一、政策执行口径

1. 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适用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 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满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再退还。

二、办理程序

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在公告规定的时间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单位职工人数证明等年审材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免缴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

三、办理时间:2015年7月1日至7月17日

四、地址:百官街道新建路6号,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窗口(区残联一楼大会议室)

五、逾期不申报的,不能免缴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特此通告

绍兴市上虞区残疾人联合会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绍兴市上虞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10日

阅读延伸:

上虞区是绍兴中心城市东部具有滨江特色、功能相对完善的综合性新城区。获2013福布斯中国最富有的十大县级市。联合国迪拜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著名景区有大舜庙、东山再起、英台故里(祝英台)、白马湖春晖园、四季鲜果之旅。2013年10月撤销县级上虞市,设立绍兴市上虞区,纳入绍兴大城市建设。

上虞区境域南北最长60千米,东西最宽46千米,总面积1406平方公里。总人口77.85万人(2012年末),辖3个街道、15个镇、3个乡:百官街道、曹娥街道、东关街道;道墟镇、上浦镇、汤浦镇、章镇镇、下管镇、丰惠镇、永和镇、梁湖镇、驿亭镇、崧厦镇、沥海镇、小越镇、谢塘镇、长塘镇、盖北镇;岭南乡、陈溪乡、丁宅乡。上虞区人民政府2005年11月搬离市府路迁至市民大道。

全境基本轮廓呈南北向长方形,南北最长60公里,东西最宽46公里,面积1406平方公里,其中钱塘江河口水域212.3平方公里。上虞地形南高北低,南部低山丘陵与北部水网平原面积参半,俗称“五山一水四分田”。南部低山丘陵分属两支,东南系四明山余脉,较为高峻,覆卮山海拔861.3米,是全市最高点;西南属会稽山余脉,略为平缓,最高点罗村山海拔390.7米。北部水网平原属宁绍平原范畴,地势低平,平均海拔5米左右。最北端是滨海高亢平原,平均海拔10米左右。

事项性通知

团建活动通知事项

研讨会会议事项通知

发电企业如何实施知识管理

山东省教师资格报考事项通知

十一放假通知及事项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风力发电企业的综合计划管理

许可协议

企业培训通知

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事项的通知(精选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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