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氧疗的护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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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氧疗的护理论文

篇1:长期氧疗的护理论文

吸氧是治疗各种肺部疾患合并低氧血症的基本手段。长期氧疗的适应症:为慢性呼衰稳定期的慢性阻塞性肺病患者治疗后PaO27. 33kPa(55mmHg),或Sa(O2)88%,或PaO2 7. 33~9 .33kPa,(50~70mmHg)且伴有继发性红细胞增多症(血细胞比容55%),肺动脉高压、肺心病临床表现之一者。其次是夜间低氧血症患者。长期氧疗可以纠正慢性缺氧患者低氧而不会明显加重CO2潴留,减缓肺功能恶化、降低肺动脉压延缓肺心病进程,疗程4~6周就可使红细胞压积减少、血液粘稠度降低、心肺氧供增加,改善心功能,提高生存率。[1]但是长期氧疗中给患者也造成不适感,主要原因有对氧疗的方式不习惯,对氧气的气味不适应,影响睡眠、行动不方便、家庭经济困难等。所以,我们护理人员在保证准确、迅速、安全、有效的氧疗护理中,增加舒适感、减少噪音、提高和改善氧疗的依从性,给患者心理和生理带来尽可能的满足,使长期氧疗护理更具有重要意义和迫切性。

1.氧疗的健康宣教

1.1 给氧应该属于一种药物治疗,但人们低估了氧气治疗低氧血症的能力,如果给氧不当可致死亡。我们护士要懂得供氧的方法和病员吸氧的目的,还要教会病员如何接受正确、安全、舒适的氧疗,懂得用氧的基本常识、使用时的注意事项、可能遇到的问题加以说明、理解动脉血气分析及动脉血氧饱和度的意义。加强氧疗的科普教育自始至终贯穿整个氧疗护理全过程。

1.2 安全指导 要强化患者的安全用氧意识。氧气本身不会燃烧,但它是助燃气体,使用时注意防热、放火、防油、防震,严禁在病区内吸烟。使用氧气筒时随时查看氧气的压力,小于5Mpa时应换瓶,以免充气时发生危险。

1.3 给氧的目的 针对呼吸困难的病人,提供合适的氧疗非常重要。某些缺氧的病人如果接受了高浓度的氧可能会死亡,如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的患者不能吸入高浓度的氧,因为患者对血液中的二氧化碳的敏感性降低,血液中的低氧状态较二氧化碳更能刺激呼吸中枢,如果此时吸入高浓度的氧可抑制呼吸中枢,导致二氧化碳潴留,甚至死亡。

1.4 严格执行氧疗浓度和时间 长时间高浓度的会引起氧中毒,呼吸抑制等副作用。有研究表明,控制氧浓度在24%-28%范围内,即使疗程超过也不会发生氧中毒。[2 3]对于需要长期氧疗的病员每天接受氧疗的时间越长,疗效越高,但是每天24小时不间断吸氧是不现实的。目前一致认为每天吸氧至少15小时,可使动脉血氧分压大于8.0kPa才能获得氧疗效果[4]护士在夜间巡视病房时,常发现病员擅自将氧流量调高现象,以为这样能改善缺氧症状。有些病员缺氧症状稍有改善后就拒绝氧疗,这重错误的行为要及时制止,使病员理解,所以这方面的宣教尤其重要。

2.给氧导管的选择

2.1 一次性单腔吸氧导管(鼻塞式) 这种给氧导管比以往鼻导管给氧法对鼻黏膜的刺激性明显减少,但它不容易固定,用胶布固定影响美观又造成皮肤不适。

2.2 一次性单腔吸氧导管(鼻勾式) 这种给氧导管弥补了上述这点,他利用软塑料卡住鼻翼,使导管不容易脱落,缺点是:单腔吸氧导管可使氧气气流集中冲击一侧鼻孔,加上软塑料卡住鼻孔,长期可使鼻黏膜充血、肿胀、降低氧疗。

2.3 一次性双腔吸氧导管(耳套式) 它有两个通气孔,将两个鼻塞塞入鼻孔,可使氧气气流分散吸入,鼻导管可用戴眼镜的方式套在耳朵上。活塞可根据病员的'脸型长短,调节长度,增加稳固度和舒适度。有研究表明:以上三种给氧方式后呼吸、脉搏、血氧饱和度结果,差别无显著性。

2.4一次性面罩吸氧导管(松紧带式)面罩给氧对患者气道黏膜无刺激、固定好、氧流量大、氧浓度可达较高水平,缺点是清醒患者有憋气感[6]、妨碍交流、咳嗽咳痰不方便。

由上可以看出一次性双腔吸氧导管是长期氧疗患者的首选。

3.减少吸氧带来的噪音

3.1 原理:使通到氧气湿化瓶内的管子,鼓出的大水泡变成多个小水泡,而且开口对准瓶壁,受重力的影响,使小水泡撞击瓶壁的力量明显减少,最终消除噪音。

3.2 方法:先将开塞露空囊的颈部留取1cm,其余部分剪掉,用7号针头在球囊上刺入小孔(底部除外),大小要均匀,间距2cm,消毒后备用。用长3cm的压脉带将开塞露与湿化瓶内的通气管下端连接在一起,其余按吸氧操作常规进行。

3.3 李敏[8]等人也对氧气湿化瓶进行改进:取5.5cm长截面直径为4cm的圆柱形海绵柱,其中央为长3.5cm,截面直径为1.5cm的空心,将其放入湿化瓶内使海绵柱的空心套在湿化瓶内的长管上。海绵每周清洗消毒1次,用2%戊二醛溶液浸泡15min,再用蒸馏水洗净晾干后备用。他们对氧气湿化瓶改进前后不同流量吸氧时噪音均降低。

这样可以消除吸氧带来的噪音,保证长期氧疗患者夜间安静的休息环境。

4.注意氧气的加温、湿化

4.1 刁尚芝[9]等人对电子温控氧气湿化器对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期患者疗效的影响,结果表明:加热湿化的氧可湿化气道内分泌物顺利排出,防止小气道阻塞及闭塞性支气管炎的发生或加重,改善临床症状。经湿化的痰液纤毛易于推移,痰液排出明显加快。湿化的黏膜有利于炎症的消退,气道通畅度得以明显改善。

4.2 对于要长期氧疗的患者来说吸入的氧气以温度37C,湿度80%左右为宜,在湿化瓶中盛50-70C温水达瓶容积的1/3-1/2,每日更换,也可用暖瓶塞上打两个小孔,在瓶内盛4/5瓶50-70C温开水,按照吸氧装置的湿化瓶形式来安装暖水瓶,使氧气通过后达到加温、湿化的效果,保证适宜的温度、湿度的氧气吸入。

5.长期氧疗的好处,改善氧疗的依从性

5.1 好处:

(1) 缓解神经疲劳、放松身心、保持旺盛精力、提高工作效率。

(2) 改善大脑供氧状况,调节脑神经系统功能,提高记忆力和思维能力,提高学习效率。

(3) 在一定程度上可延缓衰老、增强新陈代谢。

(4) 减轻低氧血症,满足组织代谢的需要。

(5)缓解低氧引起的肺动脉高压,减轻红细胞增多症,降低血液黏稠度,减轻右心室负担,延缓肺心病的发生发展。研究表明,氧疗前肺动脉压平均每年增加1.2mmHg,氧疗后几年里75%的患者的肺动脉压逐渐下降,每年下降2.4mmHg[10]

(6) 吸氧可以缓解支气管痉挛、减轻呼吸困难,改善通气功能障碍。

(7)、改善患者体质,改善睡眠和大脑功能,提高运动耐力和生命质量。

(8) 改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延长生命。

(9) 减少住院次数,节约医疗费用。

5.2 在长期的氧疗护理中发现,对氧疗知识缺乏的患者有不遵医行为具体原因有:舒适的改变、不愿长时间受约束、对吸氧产生恐惧心理、经济原因、认为吸氧作用不大、在吸氧流速上与临近病员攀比[11],对以上原因护士要加强健康宣教力度,勤巡视病房,多观察,使氧疗顺利进行。

6.评估长期氧疗的有效性

6.1 病员情况 在氧疗过程中要观察精神和神志的变化、紫绀和皮肤的变化、呼吸和心率的变化、血压和周围循环的变化、眼球结膜水肿情况、注意是否有喘憋和进行性呼吸困难。根据病情监测血气分析、动脉血氧饱和度,可采用耳测氧计测定SaO2、经皮测定氧和CO2分压、监测肺泡动脉血氧分压差等。

6.2 氧气装置情况 检查氧气导管有无扭曲、阻塞、氧气装置有无漏气、氧气流量浮标是否到位准确。每日更换湿化瓶及湿化液,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7.出院指导

7.1 加强营养,增强体质 需要长期氧疗的患者多数是年老体弱,护士要嘱咐患者平时注意保暖,防止着凉感冒,室内要定时通风换气。

7.2 务必戒烟 吸烟可增加呼吸道感染的机率,对肺功能损害轻重决定于吸入肺内的烟雾量及烟雾进入肺内的深度,而咳痰症状的发生为烟雾微粒在气道沉积导 致尼古丁大量摄入所致。戒烟能明显减低吸烟相关性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发生率,减轻肺功能下降程度,提高运动耐受性。戒烟后第一年内肺功能受损速度能有明显减慢,以后逐年减慢,戒烟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发病率比不吸烟者延迟15-。

7.3适当的练习呼吸体操 在病情允许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呼吸体操的锻炼,增加肺功能的耐受性。

8.定期家庭访视

指导氧疗患者正确使用氧疗装置,说明长期吸氧的重要性,以提高用氧的依从性。指导氧疗装置的消毒。注意患者的病情变化,根据医疗条件嘱咐患者每月或3个月到门诊随诊1次,观察症状、体症、血红蛋白含量、红细胞计数、红细胞压积以及肺功能检查和血气分析等。在欧美等国家,有指定的氧疗机构,对氧疗的患者开氧疗处方,氧疗过程中有医务人员进行随访,同时重视医务人员的教育,根据病情指导患者调整吸氧流量和吸氧时间,对慢性阻塞性肺病患者定期随访肺功能和动脉血气等指标,判断氧疗的效果,并将血氧饱和度作为一种无创伤的检查手段,成为长期氧疗监测的主要指标之一,这些值得我们学习。

篇2:保险长期护理研究管理论文参考

保险长期护理研究管理论文参考

[摘要]长期护理保险是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的保险产品,是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较好途径之一。发展我国长期护理保险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从长期看,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模式应从商业保险逐渐过渡到社会保险。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老龄化,长期护理

长期护理保险是适应人口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的保险产品。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于20世纪70年代首先出现在美国,4月日本正式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计划。虽然这一险种出现较晚,但发展速度却较快,目前已成为一些国家人身保险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还处于萌芽和起步阶段,继国泰人寿在上海推出“康宁长期护理健康保险”之后,6月15日,国内第一家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推出“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险”,这是国内首个全国性的具有全面保障功能的长期护理保险。它的推出,标志着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迈出了实质性的—步。

一、发展长期护理保险是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较好途径之一

长期护理保险(LongTermCareInsurance,简称LTCI),是指为那些因年老体衰、疾病或伤残不能自理,需要长期照顾的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费用补偿的一种保险。当被保险人身体衰弱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甚至不能利用辅助设备生活时,由保险机构付给保险金用来补偿其护理费用。长期护理保险的出现有其必然性,可以说是人口老龄化的产物。这种产品的出现,不仅在我国有其必然性,全球也是如此。从经济发达国家来看,随着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医疗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平均寿命不断延长,而人口出生率却持续保持在一个低水平上,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以日本为例,20达到或者超过65岁的老龄人口有2560万人,占总人口的20.04%,超过1/5的日本人口已经达到或者超过65岁。日本年的出生率也创下历史新低,平均每名妇女一生中生育1.25个孩子,到2025年日本老龄人口将占总人口的28%,约三个半人中就有一个老龄人口。日本是这样,美国、德国、法国、英国等国也不例外。根据联合国规定,凡65岁以上的人口超过总人口比例的7%以上,称为人口老龄化,处于人口老龄化状态的社会就是老龄化社会。那么,进入21世纪后,全球将是一个老龄化社会。如何面对这一挑战,就成为全球各国必须解决的课题。

我国的老龄化进程也在加速,人均寿命多年来一直在稳步增长,而死亡率和生育率始终保持下降或不变,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显示,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0045亿人,占总人口的7.69%,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了2.62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了0.73个百分点。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表现得尤为突出,以北京为例,2005年北京市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66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0.79%,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了3.38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2.37个百分点。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人口老龄化有两大特点:一是基数大,发展快。根据全国人口普查统计,从1953年-1982年的29年时间里,65岁以上老龄人口平均每年增加81万人,平均每年递增2.27%,从1982年-1990年的8年时间里,65岁以上老龄人口从4929万人增加到6296万人,平均每年增加170万人,平均每年递增3.10%。两者相比,后8年的平均增长速度比前29年的平均增长速度快37%;二是经济基础差,负担重。目前我国经济处于发展中国家水平,而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却达到了发达国家的水平。与此同时,老龄人口的健康状况不容乐观,各种老年性疾病如老年痴呆、脑中风后遗症、脑损伤、心血管疾病及并发症、糖尿病并发症等的发病率却呈现上升的趋势,这些多发病、慢性疾病严重威胁着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再加之意外事故在老龄人群中的发生率也较高,越来越多的老龄人需要接受长期性的护理服务,才能安全地过着正常的生活。然而,由于我国目前家庭结构的小型化,根本无力承担老年人的长期护理。据有关部门调查,2005年全国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13人,其中:城镇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97人,农村为3.27人。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减少了0.31人。大量的“四二一”、“四二二结构”及“空巢家庭”出现,使得广大中青年人不仅要面对繁重的工作压力,而且要照顾老人和孩子,经济、心理和身体压力均较大,许多人处于亚健康中,更有一些人英年早逝,特别是日益激烈的竞争压力,使得子女无暇照顾患有慢性病的老人,加之老年人较过去更为长寿,需要护理的卧床周期延长,导致护理费用不断增多,而护理费用是不计人医疗保险范畴的,这笔不断上涨的费用给老年人及其子女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非一般人能承受。而长期护理保险可以承保各种专业性或非专业性的长期护理、家中护理或护理机构的护理。在被保险人出现日常活动能力丧失或认知能力障碍,即在没有他人的帮助下,不能进行日常生活,包括:起床、穿衣、脱衣、洗漱、进食、行走、移动物品、如厕、沐浴等或患有老年性痴呆等症时,由保险公司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因此,发展长期护理保险,不仅可以充分满足老年丧失生活能力者的需要,缓解长期患病者家庭的经济负担、心理负担和身体负担,提高由于病理性衰老或正常衰老的老龄人的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而且,对人口正处于老龄化的国家也十分有利。它有助于社会的稳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以发展长期护理保险是解决人口老龄化的较好途径之一。

二、发展我国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

人口众多,经济欠发达,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这是我国的国情。我们考虑什么问题,做什么事情,都要从这个国情出发。我国现有人口相当于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和俄罗斯等30多个国家的总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1/4多。仅65岁以上的人口就接近日本(2005年大约为1.2776亿人)全国人口,尽管近年来经济持续高速发展,2005年国内生产总值已达182321亿元,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却很低,2005年人均CDP只有13943.6元,与世界各国比较,排在百多个国家之后,这主要是人口众多之故。从经济发达国家发展经历来看,人口老龄化与其经济发展呈现出正相关,一般是先富后老,而我国人口老龄化却不是这样,而是在经济欠发达,处于发展中国家水平时出现的,因此社会经济对人口老龄化的经济承受能力较差,并未具备发达国家雄厚的物质基础。况且,各个地区、城乡、行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2005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49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255元,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为3.22:1。(2)不同地区收入差距较大。目前,我国各省级行政区人均GDP美元值相对差异系数要高于世界各国的相对差异系数,地区发展极不平衡和差距大的特点十分明显,突出表现为“一个中国,四个世界”。“第一世界”是上海、北京等高收入地区,约占总人口的2.2%,相当于世界的高收入发达国家;“第二世界”是天津、浙江、广东、福建、江苏、辽宁等6个沿海省份,约占总人口的21.8%,相当于世界上的中等收入国家水平;“第三世界”是山东、东北、华北中部部分地区,相当于世界的下中等收入国家水平,占总人口的26%;“第四世界”主要是贵州、甘肃、陕西、西藏等中西部地区,相当于世界上的低收入水平,约占总人口的50%。地区差距的扩大,相当一部分表现为我国东部、中部、西部的地区差距,特别是东部与西部差距非常明显。以205月为例,全国各地区城镇居民平均每人月可支配收入912.77元,收入最高的上海市城镇居民平均每人月可支配收入为1671.18元,而收入最低的青海省城镇居民平均每人月可支配收入仅为641.2元,二者收入差距为2.6:1。(3)不同行业职工收入差距较大。收入最高的计算机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为47725元,收入最低的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仅为7611元,收入差距为6.27:1。(4)高低收入差距较大。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05年社会蓝皮书》中显示,最富有的10%的城镇居民家庭与最贫穷的10%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超过8倍,有六成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达不到平均水平。特别是我国还有许多低收入人口,2005年末,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年收入低于683元)的数量为2365万人,贫困发生率为2.5%,低收入人口(年收入在684—944元)数量为4067万人,低收入人口占农村人口的比重为4.3%,绝对贫困人口与低收入人口合计数量为6432万人。由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基于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保费较高,我国目前居民可支配收入较少,人们支付能力不足,我国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应从富裕地区开始,如上海、北京、浙江、广东、江苏,针对中高收入者。从目前来看,由于人们对保险的认知度不高,对保险还有一些偏见,特别是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保费较高,非一般人能承受得起,因而,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应选择经济效益较好、职工收入水平较高的行业,如:计算机业、软件业、电力、金融、通讯等,重点发展团体长期护理保险,使其作为一些企业员工福利计划的一部分,以此吸引和留住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政府应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减免,在税收上可将企业这部分支出记人费用,免除税收,以刺激有效市场需求。保险公司应在调研的基础上,细分市场,确定目标客户,不断开发适合不同层次客户需要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同时,要充分考虑市场需求,进行科学论证,加强对疾病发生率、恢复期长短和护理费用率等精算数据的收集,使得长期护理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费率以及给付额更加合理。另外,针对长期护理保险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应建立一系列配套设施。例如,与一些专门的护理服务机构联合或自己设立相应部门,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信息及服务。

三、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模式应从商业保险逐渐过渡到社会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有多种实现模式,世界各国均根据自己的国情采取相应的模式。美国主要以自愿保险的方式,采取商业保险模式。但这种以盈利为目标的保险模式,仅限于收入较高的中产阶级以上的人群。而低收入人群的长期护理费用主要由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共同资助的医疗计划(Medicaid)支付,目前Medicaid已承担了美国主要的长期护理费用。日本和德国采取社会保险模式。它们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由政府强制实施。在日本,凡40岁以上的人必须参加长期护理保险,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特点是全民皆保,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几乎是所有国民。德国则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的原则”,凡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的人自动参加护理保险,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目前已覆盖全国人口的90%左右。两国的.长期护理保险覆盖率之高,是采用社会保险模式的结果。这主要取决于两国有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和雄厚的经济实力。

我国经济欠发达,人口众多,其老龄人口就相当于日本全国的总人口,也相当于德国和法国人口相加之和。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经济发达国家相比,差许多倍。加之社会保障体系尚处于初创时期,社会保险存在地区性的不平衡,绝大多数地区缺乏社会保障,80%的劳动者与老龄人没有基本养老保险,90%的人缺乏基本医疗保障。因此,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目前还不能采用社会保险模式。仅凭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只能满足部分老年人的需要,它不足以解决我国大多数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特别是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的长期护理问题。当前,根据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我国应分地区、分行业、分人群采取三种长期护理保险模式:(1)在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和高收入行业以及高收入人群中,可采用商业性的K期护理保险模式。因为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较高,要求投保人有足够的可支配收入。以最近推出的“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险”为例,30岁女性,保额10万元,缴费期为20年,年缴保费需7600元。象这么高的费用,不是城镇一般收入人群和农村大多数人所能承担的,因此这种模式只能满足部分人的需要。(2)在中部地区和收入在中等水平的行业、人群中采用个人、企业、政府共同承担的“三位一体”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因为中部地区经济不及东部地区经济发达,居民的收入不如东部地区的经济收入高,中等收入的行业和人群不如高收入行业、人群,可采用个人、企业、政府共同负担的模式。这部分人群的长期护理保险应与我国目前国力相适应,满足老年人基本长期护理需求。(3)在西部地区和低收入行业及人群中,采用政府全部负担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考虑到我国国力有限,为节约费用,这部分人的长期护理问题可首先考虑建立老年互助之家,由政府出少量费用,由低龄健康老人向高龄老人提供服务,还可建立免费性质的“成人日托中心”,其护理应是最基本的护理,目的是使这些人不至于因病致贫和因病更贫。

但从长期看,随着国力的增强,我国应建立覆盖全民的长期护理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更好地解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问题。这是社会主义本质所要求的,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为此,待条件成熟时,应将长期护理纳入到社会保险的范畴内,应建立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保费的“三位一体”机制,政府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减免,国家应承担起低收入人口的全部长期护理费用。同时要建立完善的配套护理体系,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及护理信息。在护理机构的设置上,城市可以社区为依托,强化家庭护理服务,发展医院与社区的联合服务,建立不同服务层次的护理服务机构;农村可以乡、村卫生所为基础,建立老人之家,这样既可以提供迅速方便的护理服务,又可充分利用人力资源,解决就业矛盾。同时,应完善康复医疗服务,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的长期护理中心,提高老年人和慢性病人的护理质量。在经济发展、健全法制的基础上,逐渐摸索经验,从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过渡到社会保险,使全国老龄人和残疾人以及需要照顾的人群享受着无忧无虑的健康生活。

综上所述,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不仅是一个家庭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由于占用工作时间来护理老人的机会成本十分高昂,而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太高,不是一般人能承受的,所以使得相当一部分人无法自行解决长期护理问题。在我国过早进入人口老龄化情况下,不妥善解决老人的长期护理问题,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发展适合不同收入人群的长期护理保险对缓解家庭及社会的压力都极为必要。特别是建立对低收入人口的长期护理保险,对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子操,杜能.人身保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荆涛.长期护理保险—中国未来极富竞争力的险种[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3]陈琴.我国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性和相关问题研究[J].中国科技信息2005,(10).

[4]甘雨粒.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J].保险研究.,(10).

[5]厉英,张静.国外护理保险现状对我国护理保险发展的启示[J].护理管理杂志.,(6).

篇3:长期护理下社会保险制度的障碍因素论文

长期护理下社会保险制度的障碍因素论文

一、我国建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的障碍因素

(一)经济基础和公共财政能力限制

一项保险制度的确立首先要看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否能够支撑这一制度。德国在1994年颁布了社会保险法,当年德国GDP达到了2.15万亿美元,人均25860美元。20日本开始实施护理保险,人均37291美元。相比之下,我国GDP折合美元9.31万亿美元,但人均只有月6767美元,排名世界第89位,远低于德日的水平。①社会保险的特点之一就是需要政府的强力支撑。我国的公共财政能力不足也造成了对护理保险制度建立的阻碍。

(二)财务阻碍因素

1.缴费能力不足

雇主与个人缴费是形成护理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判断护理保险的财务可行性首先需要从精算平衡的角度来考察。一项研究指出,在现收现付制的情况下,如果月人均给付水平在1000、800、500元人民币时,护理保险费率应分别达到16.24%、12.99%、8.12%才能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这基本相当于我国现有的医疗保险费率,无疑会给缴费者增加很大的负担。然而,20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89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但同时,我国养老机构的费用大致在500—2500元/月的范围内,其中收费在1000元以下的根本不能承担对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从这里就可以大致看出我国居民收入与长期护理费用之间的矛盾。

2.社会保险费率过高

与护理保险费率较高问题相矛盾的是我国现有的已然畸高的社会保险费率。至年,我国各项社保缴费的总费率平均在40%以上,其中个人缴费率达到11%。相比之下,大部分发达国家的费率却和我国的水平相当,甚至较低。比如法国社会保险费率合计为45.04%,德国为41.53%,瑞典为30.43%,而日本这个数字仅为25.24%[3]。因此,护理保险财务平衡所需的较高费率与我国已有的高费率之间形成了巨大矛盾,再加之我国雇主和居民缴费能力不足,这就造成了我国建立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会面临巨大的财务障碍。

(三)社会保险体制碎片化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体制存在碎片化的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德国和日本都实行了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的原则,用国家强制的方式确保了护理保险参保率。在我国,现有的医疗保险制度分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此外又有“大病保险”予以补充,这些医疗保险制度相互独立,内部机制也各有不同,统筹层次差别很大,这就给“护理保险跟随医保的原则”带来了天然的`不便。

(四)缺乏健全的社会护理服务体系

1.机构护理服务供给短缺

一方面,我国从事老年人护理的养老院、护理院的床位供给在总体上是极度短缺的。根据民政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统计,截至底,全国各类收养性养老机构为4万个,养老床位仅为314.9万张,而同期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就已经超过1.77亿,全国养老床位总数仅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78%,不仅低于发达国家5%至7%的比例,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

2%至3%的水平。

2.居家养老护理服务发展缓慢

相较于专业性很强、价格昂贵的机构养老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成本较低、占用人力资源和土地资源少,在目前财政能够用于养老事业的资金有限的情况下适合大规模推广覆盖,利于节省护理费用。此外,居家式养老更加符合我国传统“孝”文化伦理,易于群众接受。在德国,护理保险所包含的护理服务就分为在宅护理和住院护理两大类。

3.护理服务标准化建设滞后

前文中提到,护理服务标准体系对于护理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具有重大作用。但是我国目前的护理服务标准化体系还未完全建成,还没有类似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价标准、护理等级评定标准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出台。护理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滞后直接导致了护理保险无法根据被保险人的失能等级来判定支付方式和水平,无法根据护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判断资金的使用效果。

(五)法律强制力较弱

社会保险的覆盖面需要由法律强制来实现。护理保险的建立同样需要国家通过强制力来保证参与率。我国的《社会保险法》中并没有规定护理保险的相关内容,而且即便是其他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也只是有各种行政条例所规定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更是存在很多不交、少交保险费的行为。所以,法律强制力较弱也给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带来了很大障碍。

(六)社会阻碍因素

1.传统养老观念的影响

在我国农村地区,“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依旧根深蒂固。如果儿女将老人送去养老院会被许多老人认为是“不孝”的表现。传统观念的影响导致了很多家庭不愿参与社会化的养老护理服务,而更偏好于家庭养老。但是随着我国家庭养老护理功能的减弱,其养老责任必然要向社会转移,这就要求逐步削弱这种传统的养老观念。

2.居民保险意识薄弱

目前,在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践中,存在很多因保险意识不强而漏缴少缴保险费,甚至退保的行为。尤其是在农民工群体中出现了养老保险退保潮。居民退保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但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退保人只注重眼前利益,盼望多拿工资,而对自己几十年后的养老问题并不关心。我国较高的保险缴费率也使参保人形成了保险“不值”的心态。

二、小结与展望

随着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养老护理费用支付的问题迫在眉睫。但是,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对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的立刻建立形成了巨大阻碍,强制性的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的可行性不强。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不应照搬德日的护理保险制度,而应采用循序渐进的手段,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护理保险体系。具体工作应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应加大对商业性护理保险的政策优惠,鼓励商业护理保险的开展,在促进高收入群体解决护理费用压力的同时增强社会对护理风险的防范意识;其次,应加强顶层设计,逐步解决我国现有养老保险体系碎片化和高费率问题,之后再着手建立护理保险制度;再次,护理保险制度可先从缴费能力较强的大型企业职工群体中以及东部发达地区开始建立;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应大力完善我国的养老服务体系。

篇4: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的思考论文

关于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的思考论文

一、中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仅是满足养老服务需求、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也是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现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需要,更是加快社会建设、让社会发展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全体人民的需要。

人口老龄化导致长期护理需求快速增长,迫切需要对养老护理进行制度性安排。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比例约为2. 95%,身体不健康但生活能自理的比例约为13. 90%,其他为身体健康或基本健康。以此结合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可以推算出2010年人口普查时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口约为523. 4万人。据预测,由于老龄化和高龄化的影响,不能自理老年人口将在2014年突破600万人,2029年左右突破1000万人,2041年突破1500万人,2050年达到1876万人左右。

二、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具备的基本特征

根据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的国际经验和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实践经验,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该是一个统一的福利性、普惠性、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国民提供标准化的基本护理保障。具体来说,应该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统一性。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该是一个全国统一的制度,即在全国不分城乡、不分地区采取相同的制度框架。“碎片化”发展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大弊端,多年来饱受垢病。一直以来,无论是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是医疗保险制度,都存在着人群分割和地区分割。这使得制度的并轨和整合己经成为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一种新的社会保障制度,要避免出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发展过程中的人群有别、先城后乡等情况,就要从制度建立之初就实施统一的制度,避免再走弯路。

(2)福利性。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再分配性质,必须有部分资金来源于公共财政,以承担长期护理保险中的托底功能。公共财政投入主要是通过政府补贴的形式,对部分低收入困难群体的参保和使用服务进行补贴,确保低收入群体可以参与到制度中来,并确保他们可以享受到护理服务。对长期护理进行公共投入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世界上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国家大多在制度筹资机制中将公共投入作为重要资金来源。如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规定,在使用者承担10%后,剩余部分由保费和“公费”各承担50%。

(3)普惠性。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该成为一项广覆盖的制度。广覆盖一直是中国在养老、医疗领域的社会保障制度所追求的目标,同样也应该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目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后,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尽可能惠及全体人民。所有参保人员特别是老年人,只要是在需求评估过程中确认其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条件,都应该被纳入保险支付范围,尤其是要尽量将广大农村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

三、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

(一)覆盖人群

根据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确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德国要求各类医疗保险的投保人都要参加护理保险,日本要求40岁以上的各类医疗保险参保人必须同时参加护理保险,而韩国则要求20岁以上的国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同时也是护理保险参保人。有研究建议,中国可实行“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参保人为18-65岁国民。但这一年龄范围与中国目前的医疗保险制度并不衔接。

(二)筹资机制

政府补贴、保险缴费和使用者负担共同成为护理保险制度的筹资来源,是其他国家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时通常采用的做法,如荷兰、日本、韩国等均采取了这种筹资模式。在不同国家的筹资机制安排中,政府补贴、保险缴费和使用者负担比例有所不同。德国政府补贴在33. 3%以上,日本约为45%,韩国约为20%。使用者负担一般不超过20%,如日本使用者负担约10%,韩国的机构服务使用者个人负担 20%,居家服务使用者个人负担巧%。但有不少研究认为,韩国使用者的负担过重。

(三)需求评估

护理需求分级和评估制度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运行的关键一环,是确定保险给付的条件。所有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国家均建立了相应的需求分级和评估制度。如德国将长期护理需求分为三个等级,由德国医疗保险基金的医疗审查委员会组织评估;日本则将其分为七个等级,由地方护理认定审查委员会组织评估;韩国将其分为三个等级,由等级判定委员会组织评估。

四、结论与讨论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和护理需求的日益增长,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也日益增强。根据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和中国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实践经验,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该是一个统一的福利性、普惠性、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国民提供标准化的基本护理保障。其框架大体如下:以各类医疗保险参保人群作为其覆盖人群,即参照目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将大部分在职人员和全部老年人纳入参保范围;建立政府补贴、保险缴费和使用者负担三源合一的筹资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护理需求分级和评估制度;实施实物支付、现金支付和混合支付相结合的保险给付。但是,基于中国目前护理服务和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状况,要实施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还必须进行一系列配套的制度改革和建设。一是进行养老护理机构的分级与分类。

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后,要将养老机构作为实现机构护理的主要力量,为此,必须建立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相适应的机构服务供给机制。首先,必须对现有的'养老机构功能进行调整,推动大部分养老机构实现“医养结合”,向护理型的养老机构转变;其次,要建立一批专业性的护理机构,实现养老机构的功能性分类和层次性分级,即不同的养老机构具备提供不同等级护理服务的能力,实现服务的专业化和层次性。如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将机构服务分为设施服务、护理老人保健设施服务、护理疗养型医疗机构服务等三类。二是制定护理服务标准。护理服务标准包括服务提供标准和服务费用标准两类。服务提供标准是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需要对不同等级的服务给付确定相应的时间标准(如服务几小时)、内容标准(服务什么)、水平标准(怎样服务)。服务费用标准是指单位时间内使用某一内容、某一水平服务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制定护理服务标准的目的是,通过将护理服务标准化,保险受益人可根据评估结果事先了解自己可得到怎样的服务给付,而服务提供者则可事先了解自己应该提供怎样的服务,以及提供该服务可以得到怎样的报酬。三是制定护理产品目录。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给付还应包括一些护理产品的使用。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该通过制定护理产品目录的形式,明确服务给付包含哪些护理用品,每类用品允许使用哪些品牌的产品,其价格几何、费用如何分担等。护理产品目录有利于护理利用者和提供者选用合适的护理产品,引导双方合理利用护理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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