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承运人责任规定的比较及启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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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承运人责任规定的比较及启示论文

篇1:国际承运人责任规定的比较及启示论文

国际承运人责任规定的比较及启示论文

一、国内及国际公约对承运人的定义

承运人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主体,也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承担者。但是,承运人的概念非常复杂,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一方面来自于国内、国际规则对承运人的定义不一致,另一方面来自于定义用语本身自我矛盾。

(一)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的定义

对于承运人,我国《海商法》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通过以上对承运人定义的阐述,某一法律实体只要其以自己名义与托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不问该法律实体自身是否拥有船舶及船员,是否实际进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否实际进行货物的装卸、仓储、堆存等作业,就应被认定为承运人。可见,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采用了极其宽泛的定义方法。

(二)国际规则中对承运人的定义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中对承运人的定义

规定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第一条当中,即“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该定义的优点在于,其从主体资格上限定了承运人主体的范围,对承运人的识别非常简单,因而可以说是承运人的内部要件。并且通过承运人需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这一要件明确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因而可以说是承运人的外部要件。

2、《1978 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中对承运人的定义

《1978 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对承运人的定义与我国海商法的定义是基本相同的,即“承运人是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与托运人定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任何人。”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定义,也正是来源于此。该定义的优点在于,它扩大了承运人主体的范围。然而,由于该公约引入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使得承运人的识别成为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进而给公约的实际运用带来很多困惑。

3、《1990 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中对承运人的定义

《1990 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对承运人的定义方式与其他国际规则完全不同,其规定是“承运人和托运人系指运输合同载明的或从运输合同中可识别为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当事人。”该定义同上述两个公约从判断承运人的依据上而言是不同的。上述两个公约旨在从当事人名义的角度判断承运人身份,而本公约是从合同内容的角度来判断承运人身份。

4、《UNCTAD-ICC 多式联运单证规则》中对承运人的定义

该规则是由 1991 年由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与国际商会共同制定的。该规则规定“承运人是指实际完成或承担完成此项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不管他是否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属于同一人。”这种定义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其从定义的内容上将“承运人”这个语义上统一起来,不但没有限制承运人身份的成立,而且还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这一要件上延续了上述三个公约己经取得的成就。

5、《CMI 统一货运法(草案)》中对承运人的定义

《CMI 统一货运法(草案)》中进一步简化了承运人的定义,仅规定了“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该定义是对承运人进行定义的所有国际公约中最为简化的一个。但它无限扩大了承运人的范围,使得在该法案的定义下,一些不拥有或经营或管理船舶以及不实际参与或承担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体也将被识别为承运人,从而承担承运人的责任。

二、承运人责任制度概述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的安全位移是核心。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是合同履行的主体,其义务、责任和免责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承运人的责任制度从而成为整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如果我们能熟练地掌握承运人的责任制度,包括承运人归责原则、国际公约和世界各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以及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就能基本上了解和掌握整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一)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历史演变

1、《海牙规则》中的承运人责任

《海牙规则》中的承运人责任及免责条款主要集中在前四条。包括承运人定义、承运人适航义务、承运人管货义务以及众多的免责条款。它规定了,“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烙尽职责:(1)使船舶适于航行;(2)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3)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卸、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也规定了签发提单是承运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如果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承运人收货后不得拒绝签发提单。由于未收到运费等原因而拒绝签发提单,这种做法是违反其法定义务的。

2、《维斯比规则》中的承运人责任

《维斯比规则》并没有对《海牙规则》进行实质性的改变,而是从某些条款上对其进行补充完善,《维斯比规则》中,第 6条规定:“在本议定书的各缔约国之间,本公约与议定书应作为一个文件和解释。本议定书的各缔约国没有义务将本议定书的各项规定适用于虽为本公约缔约国、但不是本议定书缔约国国内签发的提单。”该条说明,《维斯比议定书》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文件,而必须与《海牙规则》结合起来阅读。经《维斯比议定书》

修改后的《海牙规则》被称为《海牙一维斯比规则》。某国家批准或加入《维斯比议定书》,就是同意《海牙一维斯比规则》约束。

3、《汉堡规则》中的承运人责任

《汉堡规则》的制定,是国际多边谈判各方妥协的成果。新的海上货物运输公约除适应了20世纪70年代改革海上货运法规的要求外,还使国际海运风险分配向收货方及使用海运服务的国家倾斜。总之,《汉堡规则》是一项完整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是规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规,而《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只是统一关于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海运公约。

4、《鹿特丹规则》中的承运人责任

该公约含 18 章 96 个条款,是迄今国际货物运输法规中内容最丰富、涉及最广泛、适用最宽、结构最复杂、条款最多的一个公约。历史是无法割断的,新公约的诞生和基础离不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历史沿革和司法实践的积累。新公约对以往的《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既有批判的继承,又有新的增删。

(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1、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

《海牙规则》中提到,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始于货物装上船至其卸下船时止”,这就是“钩至钩”原则。据此,承运人对货物责任以货物越过船舷来界定,因而,《维斯比规则》沿用了相同的规定。但是,承运人在陆地收受货物的现象并不少见,交货也常在仓库进行。有鉴于此,《汉堡规则》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在承运人掌管下的期间。也就是,自承运人按下列方式接管货物时起:(1)从托运人或代表他办事的人;(2)根据装货港适用的法律或规章,依照契约或在卸货港适用的法律或特定商业习惯,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支配之下;(3)根据卸货港适用的法律或规章,将货物交付给必须交付的当局或第三方。可以看出,《汉堡规则》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较之“钩至钩”原则,是向装货港和卸货港两头延长了。

应当注意的是,当货物运输部分委托给实际承运人时,承运人仍然对整个运输期间负责。

2、关于承运人责任基础

《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实行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根据这两个规则,承运人并无保证船舶适航的绝对责任。只是要求承运人尽到应尽的职责,使得在航次开始前和开始时“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及适当而谨慎地“装载、收受、配载、承运、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不论是承运人或船舶,只要证明其尽到应尽的职责,“对于因船舶不适航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索赔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承运人未克尽职责。而依据《汉堡规则》,承运人只证明船舶适航或“尽到应尽职责”并不能免除一旦发生海事事故,《汉堡规则》“推定”承运人有过失或疏忽。只要证明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发生于其掌管货物期间,就应该对货主和收货人负责,除非承运人证明“承运人、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己经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和其后果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

3、关于承运人免责事项的变化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中免除了承运人因船舶不适航造成货物灭失和损坏的责任,并且进一步规定了承运人多达 17项的免责事项,诸如船长、船员、引水员或其雇用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违约活动”、“火灾”、“海上或其它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天灾”、“战争行为”、“公敌行为”及其它事项。《汉堡规则》在字面上废除了这些众多的免责事项,但实际上也只是废除了承运人的过失免责事项,而有关危险除外的免责事项仍然有效。因为如果货损系自然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其中不存在承运人的过失,责任也就无从谈起。

三、承运人责任规定的具体比较

(一)不完全过失原则的对比分析

不完全过失原则是指在国际海运过程中,如果承运人存在过失,就要承担由过失而造成的责任及损失,但是在某些情况中承运人可以获得豁免。目前采取不完全过失原则的公约主要有《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而在《汉堡规则》中,对于承运人的过失规定主要采取了“推定过失加一般过失”的归责原则。

(二)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的对比分析

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限制在三种公约中都有规定,但是每一种公约的规定又不尽相同。其中《海牙规则》主要是按照单位来计算,其中对于每个单位的规定必须在 100 英镑以下。而《维斯比规则》中则是按照所谓“金法郎”来计算损失,金法郎主要与黄金挂钩,体现绝对价值。《汉堡规则》则是规定了以提货权来赔偿损失。

(三)对于海上货物概念界定的对比分析

对于海上货物的概念界定在三个公约中也是不同的,其中《海牙规则》中对于货物的界定是指海运中货舱中的货物,不包括船甲板上的货物以及船上的动物。而《汉堡规则》对于海上货物的界定要相对全面一些,《汉堡规则》将船上的所有货物都认定为海上货物,其中动物、甲板货物和集装箱都包含其中。

(四)对于海运承运人诉讼时效的对比分析

由于在国际海运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贸易诉讼案件,因此对于国际公约的依赖程度相对较大。而目前三个国际公约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其中《海牙规则》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时间期限是一年,而《维斯比规则》对于诉讼时效规定在于双方约定,其中追赔诉讼必须在三个月之内。《汉堡规则》的诉讼时效最长,通常可以延长至 2 年。

四、我国对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调整

(一)责任制度调整的必要性分析

1、《汉堡规则》中关于承运人的'责任调整符合船货双方的共同利益符合船货双方利益平衡原则和国际发展趋势体现在《汉堡规则》中,“推定过失加一般过失”的归责原则是兼顾和平衡船货双方利益的需要,符合国际海运立法的发展趋势,也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国际航运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其在国际航运中的竞争能力。早期《海牙规则》的适用很大程度上基于航海技术的局限,使承运人在抵御海上风险时表现出极大的冒险性,各国政府特别是海运大国为了刺激航运业发展而允许承运人享受航海过失免责所带来的益处。

2、积极调整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是发展中国家海运发展的必由之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应该越来越受到重视。二战后,发展中国家独立走上国际航运立法舞台,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立法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在公平的前提下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权益,是国际规则发展的应有之义。由此可见,发展中国家想要在国际海运中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并保证自己的合法利益,就要积极调整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

3、原有公约中关于航海过失免责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调整势在必行航海过失免责的弊端,一是在于现阶段依然坚持航海过失免责不能再以航海技术的局限作为其理由,二是航海过失免责的确立,没有完全贯彻过失责任原则,严重损害了收货方的正当利益。

根本原因还是在于航海过失免责是西方海运发达国家所操纵而明显为偏袒船方利益而设立,不能适应如今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

(二)我国对责任制度调整的综合利用

1、正确理解承运人责任归责制度调整中的问题

对于承运人责任规则原则进行调整的过程中,我们应在推进《汉堡规则》的同时,以《海牙规则》为主要依据。考虑到实际应用形势,目前国际通行的标准都是以《海牙规则》为基础定立的,因此我们要清楚调整承运人责任所要付出的代价。我们应在加快推进承运人责任的同时,协调好与其他国家的航运公约以及承运人责任归责的问题,保证我国的航运经济能够拥有宽松的国际发展环境和政策法规的支持,为我国的航运经济提供法律支持。

2、应将我国《海商法》的修改与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调整相统一

为了保证我国海运经济能够取得积极的发展成果,制定了《海商法》作为主要的海运经济法律,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国际海运形势的发展,现有的《海商法》需要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而海运承运人责任原则调整是航运经济中的主要调整。所以,为了保证我国的海运经济能够得到快速健康的发展,应将我国《海商法》的修改与海运承运人责任原则调整相统一,使得我国的海运经济在国内与国际都能有较强的法律和公约予以支持。

3、积极推动海运承运人责任改革,适当取消免责条款

取消航海过失免责,适当加重承运人的责任,使得船货双方分担风险更为合理。这既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统一趋势,也是我国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发展的趋势。我国必须做好适应这种发展趋势的准备,完善船舶责任保险,保证我国航运业健康发展,为我国的国际贸易提供保障。因此,从推动我国海运承运人责任改革出发,我们应努力改善海运经济运行环境,不断健全国内法律并推动国际公约的改革,为我国的海运经济谋求良好的发展环境。

五、结束语

在对国内法律和国外公约中对承运人、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梳理和分析中发现到不论是定义还是制度,其完善都是循序渐进的,拥有的完善理论体系都是无数条款和合约检验的结果。引用有关国际公约或国外相关法律的规定,是为对比和反思我国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合理性、适用性,并为借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研究的先进成果。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这一具备多重涉外因素的活动,只有在法律上真正融入国际社会当中,才有可能真正的保障我国当事人的权益。因此,对国际公约或国外法律规定的引用必不可少。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我们应对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进行深入研究,要对国际海运公约有全面而正确的认识,学会对国际海运公约的正确利用,努力推动我国海运经济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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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晓莉。 从国际公约看我国民航承运人责任制度[J].国民航报, 2011 年。

[7]陈丹辉。 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D]. 西北大学,2011 年。

篇2:国际海运中承运人的责任制度研究论文

国际海运中承运人的责任制度研究论文

【摘要】承运人责任制度是整个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核心,一个国家的海商法规定怎样的承运人责任制度,取决于整个国家的航运业以及国际贸易的发展程度如何。目前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海牙规则》(Hague Rules)、《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以及《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这三个公约在承运人的责任承担、责任范围、责任限制等方面的问题都存在不同.笔者主要针对三大国际规则以及我国《海商法》的承运人责任制度浅述一二。

【关键词】承运人责任;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海商法

一、三大国际规则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

1.承运人责任原则

(一)严格责任制。在普通法系,习惯将船舶按经营方式分为公共承运人(public carrier)和私人承运人(private carrier),由于公共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法律对他们的合同自由施加了较多限制,因而公共承运人成为海上货物运输法中主要规制的对象。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二者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托管关系,承运人应当承担妥善管理货物的责任,在货物运至收货人之前,只要货物出现毁损灭失,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论其是否具有过错。

(二)不完全过失责任。1893年美国制定的.《哈特法》平衡了船货双方的利益,在后来的实践中比较成功,其他国家相继效法,后来的1924年《海牙规则》也是以《哈特法》为蓝本制定的。《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和责任,同时规定了承运人无过失免责以及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责任。

(三)完全过失责任。1978年《汉堡规则》对《维斯比规则》体系进行了根本性变革,被认为是发展中国家在航运领域争取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胜利。它废除了承运人在驾驶和管船方面的过失免责条款,推行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在举证方面采取推定过失责任。《汉堡规则》比较倾向于代表货方利益的发展中国家,因而受到船房利益的发达国家的抵制。

2.承运人责任期间

在《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责任期是“钩至钩”原则,《维斯比规则》沿用了相同的规定。但是承运人在陆地收受货物的现象并不少见,交货也常在仓库进行,据此《汉堡规则》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在承运人掌管下的期间,即:自承运人按下列方式接管货物时起:1、从托运人或代表他办事的人;或2、根据装货港适用的法律或规章,依照契约或在卸货港适用的法律或特定商业习惯,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支配之下;或3、根据卸货港适用的法律或规章,将货物交给必须支付的当局或第三方。可以看出《汉堡规则》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较“钩至钩”原则,是向装货港和卸货港两头延长了。

3.承运人责任免责事项的变化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免除了承运人因船舶不适航造成货物灭失和损坏的责任,并进一步规定了承运人多达17项的免责事项,注入船长、船员、引水员或雇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违约活动”、“火灾”、“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天灾”、“战争行为”“公敌行为”及其他事项。

《汉堡规则》字面上废除了这些众多的免责事项,实际上也只是废除了承运人的过失免责事项,而有关危险除外的免责事项仍然有效。因为货损是自然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其中不存在承运人的过失,责任也就无从谈起。

二、我国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

1.承运人责任的强制性

《海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了承运人谨慎处理船舶适航的义务、承

运人妥善而谨慎地管理货物的义务以及承运人直航的义务,第四十四条又明确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在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和义务之外,增加其责任和义务。”这意味着,《海商法》所规定的承运人责任和义务时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所承担的最低限度的强制性义务和责任。

2.承运人责任的限制性

承运人责任的限制性是指对承运人由于违反运输合同和不履行其他法定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在赔偿范围、赔偿数额等方面予以限制,使其在限定范围内承担较一般民法上的过错责任为轻的有限责任的特征。

三、对实际承运人的认定以及责任划分

《海牙规则》对实际承运人的定义不明,而且将承运人仅限于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海商法》在第四十二条中将实际承运人定义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而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即契约承运人。《海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承运人仍然应当依据《海商法》第四章的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它不能因此减轻其义务,增加其权利。而且,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行为或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受委托的范围内负责。

篇3:浅谈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论文

浅谈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论文

一、内容与特征

国际损害责任指的是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也被称为“极端危险活动的责任”或“合法行为的责任”。笔者认为国际损害责任的特征有三点:第一,从单纯定义的角度出发,国际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必须为国际法上的主体,且进行的行为为国际法所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第二,从责任追究的角度入手,国际损害责任的追究必须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的实际存在,二是损害的实际存在;第三,从主体主观因素和承担责任方式进行考察,主要为无过错责任和赔偿。

二、性质分析

(一)国际损害责任与传统国家责任制度并不等同

从产生两者的基础上看,传统国家责任主要是由行为的不法性而产生,对损害事实和结果并无过分强调,但国际损害责任却恰好相反,并不拘泥于行为本身。另一方面,传统国家责任在规则限制上并不涉及初级义务,虽然也会有所联系,而国际损害责任所涉及的实体规则却大多是诸如赔偿义务等初级义务。此外,传统国家责任强调由国家承担责任,不法行为也应归因于国家,国际损害责任只要求行为在国家的管辖或控制下发生,就可能引起。在对损害的要求上,传统国家责任制度即使未造成损害也构成对责任主体的追究。而损害后果的产生却是国际损害责任赔偿等义务发生的充分条件,同时在赔偿范围方面,两者也有所不同。责任的产生必定伴随着特殊情况下责任的免除,在传统国家责任中,只要国际法主体已经采取公认的合理合法手段阻止违法义务事实和结果的发生就可免除相应的责任。而国际损害责任的要求比较严苛,只要行为一经实施,便无法免除。最后从宏观角度来看,两者的立法功能也不尽相同,传统国家责任目的在于确保国际义务得到遵守,是一种禁令,而国际损害责任的目的在于分配损害,对活动进行合理公平的协调。

(二)不可认为国际损害责任是合法行为

由于大多数人对二元真值命题的偏爱,导致许多初涉国际法的学者将国际法所不禁止的行为与合法行为划上等号。然而,早在20 世纪的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就曾说过:“法律对其没有明白加以谴责的东西并不一定表示赞同。”换言之,国际损害行为不能简单地用“法不禁止即为合法”的排除法来判断其合法性。国际损害责任之所以具有模糊性,也是因为跨国性损害后果发生的不确定性,若考虑到跨国性损害后果的发生,那么其行为自身就能令人嗅到“非法”的意味。举一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在自己的居所与伴侣进行性行为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大开门户将这种行为有意识或者是无意识地公开,因为其在传播着一种淫秽的信息而损害了公序良俗,那么行为便有“违法”的意味。正因为国际损害行为的“违法”意味没有不法行为来得那般浓厚,故在追究责任时的焦点只能针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性结果。

(三)国际损害责任与危险行为也有差别《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条款草案》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规定:“本条款适用于:a.国际法未加禁止的、含有通过其物质后果而引起重大跨界损害的风险的活动;b.国际法未加禁止的、不含有a 所指之风险、但仍引起该损害的其他活动。”从法条出发,可以推测出国际损害责任并不一定具有行为上的危险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损害后果发生的不可预期性。目前国际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也是因为大多数人未能清晰地认识到这一点,而这一点仍不能说明责任的性质和产生的全部原因。

三、对国际损害责任法理基础相关学说的驳斥

(一)危险责任原则

危险责任原则的落脚点在于行为的危险性,用行为的危险性作为标准衡量,以期确定责任的大小。但在前文中已经说到“国际损害行为不等同于危险行为”,如果采用此学说,在学理上不仅存在着产生原因的片面性问题,同时在实践中,也会面临着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大大缩小的窘况。那么与《国际法未加禁止之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条款草案》规定行为性质的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在行为主体没有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的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行为主体承担责任的原则。英美法中也称之为“严格责任”。笔者在一开始倾向于支持该原则作为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直到拜读了慕亚平教授所写的《国际损害责任的性质和法理基础》才意识到此原则的不足之处:首先,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是一个学理问题,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更类似于实践中的解决方案,未能认识到在一定程度上将损害的大小作为赔偿的标准固然合理,但若将其用于法律价值的判断,难免有失依据。将其与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中所提出的结果无价值论进行类比,两者有异曲同工之妙;其次,由于不可抗力可以导致损害责任的免除在国际法上已经有所规定,若采用此原则,两者之间难免发生冲突;最后,该原则也不符合责任的基本内涵,在慕亚平教授的论文中已有详细阐述,笔者在此便不便赘述。

(三)公平责任原则

作为责任分配原则的一种,公平责任原则对于责任分配依据既不是行为,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即公平。从法律规范的结构来看,价值理念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的,这种法律现象的特殊性恰在于把一种价值理念作为调整具体社会关系的操作工具。公平作为一种价值追求,目的更在于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状况和损失进行平衡,以期通过这种对损失的合理分配努力恢复利益的平衡。不仅许多持单一原理说的学者认为应将其作为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许多持多元原理说的学者所提出的的多元原理中也包含此原则。但笔者认为,此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国际不加禁止行为的其他属性。虽说国际不加禁止行为不一定具有非法性和危险性,但从要厘清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国际不加禁止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仍具有“非法性”和“危险性”的性质。公平责任原则从单纯的目的出发,致力于恢复被破坏的财产利益的平衡,似乎未能明确回答国际损害责任的产生依据问题。

四、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

应为国际义务之不履行如前所述,笔者认为危险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三大主流学说均有其不合理之处,都存在着未能阐明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的问题。粗浅而言,研究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就是研究归责原因,是一个停留于法律价值判断维度上的问题。换言之,是一个哲学上“为什么”的问题。“法律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之不履行所处之必为状态”,由这句法谚出发,笔者认为:行为国国际义务的不履行可以作为法理基础对国际损害责任进行相应的解释,其中的不履行包括了国际义务的不当履行和国际权利和权力的不当行使。此处所说的“义务”包括了法律上和契约上的义务。

(一)国际义务的不当履行

国际义务的不当履行通过程度的不同进行划分可进一步划分为义务的完全不履行和义务的瑕疵履行。“完全不履行”是履行形态中程度最重的级别,指的是完全无视法律对义务的相关规定,此时行为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是自然而然的。1993 年11 月3 日中国代表在第四十八届联大上发言:未能实施在确定国家负有义务的条款上规定的预防措施或未能对措施给予应有注意的国家,其行为可以定性为国际法上的不当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国际责任的问题便有生长的土壤了。此外,“义务的瑕疵履行”是指行为主体在形式上虽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却在实质上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对此,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不采取预防措施”能否作为责任的法理基础在国际法学界是有所争议的。虽然“不采取预防措施”所产生责任的基础是实际损害且其履行也难以有统一的客观标准,但是“不采取预防措施”能否作为责任的法理基础还是能通过有关条约的规定作出判断。

(二)国际权利和权力的不当行使

罗马著名法谚“行使自己权力不得损害及他人权利”表明了权力行使的边界应在损害他人权利之外。从“国际权利和权力的不正当行使”指代的“不能不正当行使国际权利和权力”的否定命题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应当正当行使国际权利和权力。在国际法著名的两大判例――“特雷尔冶炼厂案”和“科孚海峡案”中,经过对这一原则的重申,确立了一国不得对他国领土造成损害以及各国承担国际义务不得允许本国领土被用来从事有害他国权利的活动的国际法原则。“正当行使国际权利和权力”原则正是在这样的实践中不停摸索前进,最终得以确立用于解决跨国损害问题。同时,从法理的角度进行分析,“正当行使国际权利和权力”也可以视为国家主权原则的派生原则。一方面,国家在其管辖的范围内从事活动具有完全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国家也有权要求他国在其境内所从事的活动不具有使本国发生损害的后果产生。若其他国家无法容忍某个国家在其领土上从事的国际法所不加禁止的活动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时,则该国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不当行使国际权利和权力”。

由此可见,“不当行使国际权利和权力”与相应的国际法原则南辕北辙,行为的实施国理所应当要承担相应的国际损害责任。五、结语对于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国际法学理论界并没有一种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学说。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环境下,国际损害行为模式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在理论上,国际损害责任并未形成如传统国家责任一般完善的体系和制度,即便是通过实践数据的分析,也难以在操作规则上达到统一。因此,对于国际损害责任这一课题,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道路还只是刚刚起步,未来将会有更多的挑战不期而遇。

篇4:细谈国际损害中的国家责任论文

细谈国际损害中的国家责任论文

一、国际损害责任的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损害责任是对传统国际责任的突破和发展,它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偶然的。20 世纪中期以来,由于工业化的发展,高科技拓展,如核能的和平利用,航天航空,远洋石油运输,跨界河流开发等活动造成的他国国民人身、财产及环境的跨国界损害越来越多,规模及影响日益扩大,而这些活动潜在的危害性也很突出,如核电厂出现泄漏、爆炸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油轮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海水污染,严重影响海洋生态资源。这些产生损害责任的行为,如果简单、粗暴地制止,或放任自由、肆意而为,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所以,需要有一种国际制度对做出社会效益的行为国和遭遇危害的受害国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

二、国际损害中国家责任的确定

在传统国际法中,国家责任是以国际不法行为的发生为前提的,国家承担责任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证明国际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二是国家主观上有过错。过错原则是国家承担传统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的基础。

当今社会、经济高度发展,高科技水平日新月异,国家运用高精尖力量从事还没有被国际社会和法律明确禁止的危险活动时,如果行为过程中对别国造成严重损害,行为主体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对领土主权的滥用就不可避免,对受害国就会造成极大的`损失。因此,我们需要新原则对国际法不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重新定性。实际上,国际损害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由它引起的国家责任是一种国际赔偿责任。所谓“国际赔偿责任”就是一种因特殊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针对国际损害行为这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需要根据以下三种归责来确定相应国家的责任:

1. 无过错责任

在行为本身为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时,行为者主观上往往无过错,但结果实际导致其他国家利益的损害。认定行为主体有过错责任,则受害国利益无法得到救济,有违公平原则,加之当今的国际损害行为多为潜在高度风险的高科技领域,造成损害的因素和途径相当广泛,受害国有时很难证明行为主体存在过错。因此,许多国家对国际损害责任都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国际损害责任并不以造成损害结果为构成要件,只要存在可能发生的事实损害或严重威胁,就应引起国家责任,而不问国家主观上有没有过错。如果行为造成对环境的潜在威胁,那这种损害行为就不仅是对他国领土和主权完整的侵害,更威胁到人类的生存环境与可持续发展,这种国际损害的范围广,行为隐秘,受控性弱,而危险性高、灾难性强,一旦造成实际损害,即使投入巨大人力物力和财力,也很难恢复原貌。因此,国际损害如发生于环境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

2. 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是指一国不论有无过失均对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担负赔偿责任,即不提过失、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就使得行为国承担赔偿责任。严格责任与危险责任、绝对责任的区别在于,承担危险责任的前提就在于从事的行为本身具有危险性,而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承担严格责任,这种行为在国际上可能是具有危险性也可能是不具有危险性的行为。单纯地使用危险责任,就等于将损害责任局限于危险活动的领域,而将某些没有危险性的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损害的责任排除在外。无过错责任同严格责任的相同之处是都不考虑行为者的过错,但是无过错责任较之严格责任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

学者们对于严格责任制度的引入,争议颇多。如“采用严格赔偿责任原则会彻底改变传统国家责任制度中的某些规则,从而对国家责任制度的统一性产生不利影响”,有“其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地位”,如果将其习惯化,会导致不当侵犯主权国家的行动自由,还有“引起国家责任的事实必须是国家的一个过失,这种制度无法保证国际社会的安全”等观点。其实,如果为了维护受害者的利益,只要受害者证明其受到的损害与行为者活动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可以得到赔偿,除非行为者可以证明该损害是由于受害者的过错引起的。

3. 公平责任

公平的实质是利益和负担的合理分配,是主体之间在利益和负担方面达到相对平衡的一种状态。西方传统文化中对公平的最典型分类,是根据公平实现的过程及其环节,将公平区分为分配性的公平、矫正性的公平和程序性的公平。矫正性公平的核心是责任,基本目标是适当地追究责任。国家和私人既然可以从危险活动中获益,也应为各种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矫正公平的必然要求和体现。

三、国际损害国家责任的承担及实现

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引起的国家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金钱赔偿,其次还有责令采取措施限制消灭继续造成环境损害等。这类国家责任之所以被称为“国际损害责任”就是因为它以补偿性赔偿为原则,不带有惩罚性。不同于传统国家赔偿责任,这类国际损害责任引起的国际赔偿责任主要是金钱赔偿,国家财政一般并不为各类责任主体做经济担保,这就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1. 损害赔偿责任的处理原则

跨界损害国家赔偿责任是针对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的损害后果所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提出的,它是基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给予加害国的赔偿责任。国家承担责任的唯一条件是证明这些活动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国家对损害进行赔偿是承担责任的唯一方式。

目前,国际环境法学界对于这类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存在着两种处理原则:一种是全部赔偿原则。该原则是指无过错跨界损害事实发生后,加害国对环境本身所遭受的损失及由环境污染损害所导致的受害国的财产、人民生命健康和精神损失进行全方位的足额赔偿。另一种是限制赔偿原则。该原则是指“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国的赔偿限度小于环境本身所遭受的损失以及由环境污染所导致的受害国财产、生命、健康和精神损失的总和。”由于这两种原则各有利弊,国际社会通过采用建立无过错环境污染损害风险赔偿基金制度和建立无过错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制度这两种方法趋利避害。

2. 建立国际损害赔偿机制

(1)国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制度

国际赔偿责任根据其责任主体归属,可分为国家赔偿责任和国际民事赔偿责任两类。国家和私人分别承担原始赔偿责任和国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论依据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国家应当承担转承赔偿责任的观点是因为:一方面,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当有关行为处于一国管辖或者控制之下时,国家应当为该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考虑,当一国私人财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只有私人所属国家才能保证受害者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2)国际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国际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法理是权利冲突情况下的救济,因为它是严格责任,是一定限度的赔偿责任。对于国际赔偿责任来说,关键问题是如何恰当地配置权利,即如何一方面尽可能地保障国家和私人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之行为的权利,另一方面对这种行为造成损害的受害者给予适当救济。

篇5: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国际比较及启示论文

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国际比较及启示论文

关键词: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环境报告

摘要: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开始关注企业对环境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开始披露企业的环境成本。依据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相关国际标准,弄清国外企业披露环境成本信息的方式与内容,同时为我国企业环境成本的信息披露与国际接轨采取相应措施。

目前,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越来越关注企业对环境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不仅评价企业的经济绩效,还评价其环境绩效。随着国际社会对企业环境绩效的评价标准不断拓展和完善,国外企业为应对激进环保组织的责难,也在不断完善其对外披露的环境报告的内容。因环境成本是环境报告的重要内容,笔者对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国际标准进行阐述,并探讨国外企业披露环境成本信息的方式与内容,期望对我国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标准的建立和完善有所裨益。

一、环境成本的内容

关于环境成本的定义,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ISAR)2月在第15次会计文件《环境会计和报告的立场公告》中指出,环境成本是指本着对环境负责的原则,为管理企业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而采取或被要求采取的措施成本,以及因企业执行环境目标和要求所付出的其他成本。罚款、罚金、赔偿等将视为与环境相关的成本,不属于这一环境成本的定义范围,但应予以披露。这一定义以明确环保责任为中心,将企业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及预防开支列为成本核算对象,明确了环境成本的内容。ISAR建议环境成本披露的内容包括:(1)成本项目,企业应将确认为环境成本的项目类别加以披露。(2)会计政策,与环境成本相关的特定会计政策应予以披露。(3)其他内容,对于报表中确认的环境成本的性质应予以披露,如对环境损害的说明、要求企业对这些损害作出补救的法律和规章的说明、对据以计提准备的现有法律和技术可能发生变化的说明。

微观企业环境成本的确认,一般具有如下特征:首先,环境费用的发生往往伴随着环境资产的减少;其次,环境费用的发生是间断性与持续性并存的。生态资源保护费用是伴随着环保活动的进行而发生的,表现出间断性特点。同时,自然资源的耗减与生态资源的降级是一个缓慢而持续的过程,在会计核算上具有持续性。因此,微观企业环境成本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企业进行经济活动所消耗的环境资产价值。第二,过度消耗环境资产或环境污染引起生态系统的退化损失。第三,其他环境相关支出。就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具体要求而言,环境成本一般分为以下几类:自然资源耗减成本;生态资源降级成本;资源维护成本;环境保护成本。

二、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国际标准

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中运用较早,特别是一些国际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推动,使得环境成本在披露形式、披露内容等方面都趋于成熟并逐步规范化。

关于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最早的国际标准是英国1992年颁布的“环境管理制度”,对企业环境管理系统、实施和维护提出了明确要求;英国的“环境报告与财务部门:走向良好务实”,对企业的环境成本报告标准做出了指导性的规范。欧盟1993年发布的“环境管理与审计计划(EMAS)”,鼓励成员国企业设立环境目标和政策并由外部独立机构验证和颁证,EMAS规定披露环境成本信息是企业的义务。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标准目前是较为完整并获得公认的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国际标准,它包含6个方面内容: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审计;环境标志;环境行为评价;生命周期评价;环境方面的产品标准。环境标志Ⅱ型和Ⅲ型产品要求企业根据产品生命周期清单和产品生命周期影响分析做出相关的企业产品环境成本报告。1992年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ISAR)在《环境会计:当前的问题》中,提出了环境审计、可持续发展会计、环境对国民经济核算的影响等方面的意见。1993年ISAR印发《跨国公司的环境管理》研究报告,介绍了部分跨国公司在其年度报告中公布的环境资料情况。19ISAR发布《环境会计和报告的立场公告》,就环境成本的定义与信息披露做出相关规定。丹麦于1995年制定了环境信息披露的法规――《绿色账户法案》,要求大约1000家企业发布年度环境成本报告;瑞典和荷兰分别于年和强制要求企业披露环境成本信息;挪威对商法进行了修改,规定企业在年报中负有披露环境成本信息的责任;德国准则协会(DIN)于19提出了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指导思想,作为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准则;英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CCA)于1992年起实施环境成本信息披露表彰制度。日本环境省发布的《环境报告书指导方针》已经成为日本大公司发布环境成本会计和有关计算指标、发布环境信息的指南。

三、国际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方式

根据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的实践经验,目前环境成本的信息披露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在财务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1978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提出既不违反财务会计准则又可扩大会计信息披露的新思路,以此为契机,会计披露逐渐进入以财务报告形式为主体的新的发展阶段。财务报告披露由两部分组成,即财务报表披露和其他财务报告披露,前者处于主导地位,后者构成必要的补充。其他财务报告包括辅助资料和财务报告的其他手段,主要向企业外界提供相关的但不完全满足会计确认标准的会计信息,如社会责任报告、环境报告、财务预测报告、简化年度报告等。由于财务会计报表的局限性和企业经营行为的复杂性,国际会计委员会(IAC)在其国际会计准则第一号《财务报表列报》第91条第3款规定: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必须提供不在财务报表内列报,但对于公允地反映报表内容确是必要的附加信息;第94条规定: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内容包括或有、承诺和其他财务方面的披露以及非财务方面的披露。这些规定皆为环境成本的信息披露提供了法律基础。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财务会计报表附注部分是对财务报表公允性反映的必要补充,而环境成本披露对于企业会计报表的公允性影响是随着企业外部会计环境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披露的形式和内容也没有固定的做法。因这种信息披露方式比较灵活,它一直被西方诸多企业运用。

(二)以环境会计报表形式披露

这种披露方式主要在欧洲和日本的一些企业使用,目前西方许多国家规定了企业必须披露的环境指标体系,并通过立法强制要求企业披露环境成本信息。如丹麦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企业在上交年度财务报告时必须附有一份环境会计报告,以监督企业履行环保义务。环境会计报告披露的主要信息包括企业对能源、水资源、其他原材料的耗用情况;在生产过程中企业向大气、水、土地等排放的污染物类型和数量;企业在环保方面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环保措施等。为此很多企业编制环境会计报表详细披露企业在会计年度内的环境管理成果和现状。以日本NEC公司的年度环境报告中的环境会计报表披露为例,环境成本披露项目分为6类:

1、生产环境成本。主要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成本、资源有效利用控制成本、资源再循环使用成本(如污水处理再使用成本、其他资源的再处理使用成本等)、污染控制成本(如污染防止费用、依法缴纳的费用、化学物质控制管理费用等)。

2、环境管理费用。包括以预防污染为目的的所有技术措施费用、环境管理体系运行费用、从事环境管理的人工费用、ISO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贯彻和环境审计费用、各项环境培训教育费等。

3、科技研发费用。主要指对工艺的技术改造使环境影响减少的支出,包括科研投入、环保产品的设计费用等。

4、社会公共费用。为社会环保公共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如社会环保捐助和信息的发布费用等。

5、环境损害费用。由于污染物排放引起环境效用降低的价值损失应由本企业承担的费用。

6、其他有关费用。主要包括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和其他环境税、环境罚款支出;环保专门机构的经费;环境问题诉讼和赔偿支出;临时性或突发性环保支出;因污染事故造成的停工损失。

此外,环境会计报表还应披露会计年度内环境保护项目和设备投资额以及占总投资额的比例。

(三)以环境成本报告形式披露

这种方式是企业编制单独的环境成本报告披露本年度的环境成本信息。通常,环境成本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环境政策和目标。包括企业关注环保法律法规、培养员工的环保意识、建立环保导向的产品设计和流程设计思想等内容。

2、环保方法与成本。披露企业为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而采取的方法和支出的.成本。

3、产品管理与设计。披露企业产品的环保设计理念和成果,包括产品设计、包装设计、供应链管理、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等内容。

4、环境管理与参与。包括贯彻落实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情况;污染排放管理、环境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管理、环境的法律法规约束;企业遵守环保法律的情况、相关人员参与环保的情况;企业为改善社区的环保状况所做的贡献、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在环境问题上的沟通情况等内容。

企业通过此种形式披露环境成本信息,主要表明企业的环境策略在其产品设计开发、制造管理、供应链管理以及环境成本管理中的应用。如戴尔电脑公司提出的3R环境成本管理战略,即Reduce(减量化)、Reuse(再利用)、Recycle(再循环)就是依据这种方式披露企业的环境成本信息。

通过对西方会计理论和实务中对环境成本披露内容和形式的比较,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会计信息披露发展动因是会计环境变化所导致的对会计信息的新需求,因此,企业环境成本的披露也是因为外部会计环境和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而必然产生的结果。

第二,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的发展是循序渐进的,是在原有披露方式上的改进,环境成本的信息披露若完全脱离原有的财务会计披露标准也是不现实的。

第三,会计披露的范围应该避免范围和内容的无限扩大和披露的低效率,因此,环境成本披露方式应受到披露成本的约束和信息使用者处理会计信息的能力和时间的约束。

四、改进我国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建议

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规范企业环境成本核算的会计准则及相应操作规范方面的规定,造成的后果是国内企业对环境成本的信息披露几乎处于空白和混乱的状态。为使我国企业环境成本的信息披露与国际接轨,笔者对我国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提出以下建议。

(一)逐步完善与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要求企业披露环境成本信息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17条和第31条指出,污染严重的企业应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68条提出,上市公司应关注环境保护、注重公司的环境责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209月颁布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明确了企业必须公开的环境信息包括企业环境保护方针、污染物排放总量、企业环境污染治理、环保守法、环境管理等,企业自愿公开的环境信息包括企业资源消耗、企业污染物排放强度、企业环境的关注程度、下一年度的环境保护目标、当年致力于社区环境改善的主要活动、获得的环境保护荣誉等环境信息;中国证监会年发布的“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和19发布的“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的通知”中对企业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环保要求、企业是否因违

反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等环境信息的披露做出规定。与发达国家的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相关法规相比,我国的法规要求无论是在内容还是在发布时机上均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鉴于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完善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立法工作并注重法律法规的实务操作性,促进更多企业自愿披露环境成本会计信息。待时机成熟时,我国也应借鉴国际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对必须披露环境成本信息的企业以及披露内容做出相关规定,借以规范企业对环境成本信息的披露。与财政部相继发布的38个具体会计准则一样,我国可以考虑制订环境会计准则,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环境会计的地位和作用,使企业披露行为有法可依,并为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提供统一的标准。

(二)注重运用货币性指标披露环境成本信息

西方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调查报告显示,如果企业在报表附注中仅以文字说明的形式披露环境成本与环境绩效,因报告内容涉及大量的环境经济专业术语,晦涩难懂,令一般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很难理解。建议我国企业在披露环境成本信息时,应注重运用货币性指标披露环境成本信息,使会计报表使用者对环境成本的财务影响有更直观地了解。具体披露内容包括:

1、环境成本现实发生数额。在本会计年度内,发生的环境成本的合计数及其分类,包括环境污染罚款数额、购买环保设备的金额等。

2、环境成本潜在发生额。根据专业人员的估计,企业因环境污染可能承担的潜在损失。

3、环境成本变动情况。与上年度相比,环境成本的变化额和变化率,使会计报表使用者对环境成本的财务影响有更完整地了解。

4、环境控制效率。主要指环境成本/污染排放物的减少数,该指标衡量企业每减少单位的环境污染物的成本。

5、环境行为效率。主要指环境利润/污染排放物的减少数,该指标衡量减少环境污染排放带来的实质性利润。

6、经济生态效率。主要指销售额/环境改善影响量化数,该指标整体衡量企业经营活动和环境保护所带来的环境改善。

(三)单独编制环境报告披露环境成本信息

因环境成本的披露与传统财务会计的披露在披露范围、披露内容、披露标准等方面有差异,笔者建议企业单独编制环境报告披露环境成本信息,以便向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直接反映企业环境管理的理念、方法与绩效,这样环境报告与财务报告共同组成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环境报告应披露的环境信息包括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绩效(如环境投资、污染排放、资源消耗、环境友好产品的研发等)、环境会计体系、环境审计等方面的内容。

目前,国际社会对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形式与内容的研究,还停留在具体会计操作实务的水平上,尚未形成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这就要求我国企业要利用此时间差,完善环境成本及其信息披露理论研究,为我国环境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发展打下基础。

篇6:浅谈教育立法的国际借鉴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论文

浅谈教育立法的国际借鉴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论文

论文关键词:教育立法 中国教育 借鉴 启示

论文摘要:本文从教育国际和教育立法的共性规律总结开始,重点从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办教育等几个方面总结和归纳教育立法相对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教育立法的现实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对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相关启示与借鉴。

一、引言

由于国家体制、民族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制度不同,各个国家对法的运用及所强调的侧重点并不一致,但法制相对健全的国家,尤其是具有悠久法治传统的国家,教育法制建设的历史都相对悠久,成效卓著。在全球化的大潮下,法律趋同之势日益明显,国外教育立法对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借鉴意义就更为显著。本文从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办教育、高等教育等几个方面总结和归纳教育立法相对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结合我国教育立法的现实,提出对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相关启示与借鉴。

二、我国教育立法实践与问题

我国教育立法从无到有,历经20多年的艰辛努力,已逐步构建了教育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反映了教育立法的重大成就。这是我国依法治教方面的重大进展,同时,也奠定了教育法治化的坚实基础。但实践中,教育立法依然存在为与社会对教育需要不相协调的地方:

第一,是教育法制体系不健全。学校是国家教育权、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场所。学校教育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家教育权的落实和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从静态上看,我国缺少《学校教育法》《教育财政法》及《教育投入法》等保障教育发展的关键性法律。第二,是立法技术与法律完备性欠缺。按照《义务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该法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后学校一直在收费。直到1992年《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出台后,才在第17条中补充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没有人对《细则》第17条违背上述法的规定提出异议。第三,教育法规构造、表述与实施存有缺陷。目前的教育法规名称缺乏规范性,如法规名称过于庞杂,仅仅是教育行政法规这一层次的法规,就有条例、规定、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称谓,而且法规名称与其效力并不一致;教育法规内容不完整、不全面,尤其是法律责任和法律程序方面的规定过于薄弱,同时,几乎所有的教育法规都以实体性规范为主,极度缺乏程序性规范。

三、教育立法的国际共性与经验

在梳理了我国教育立法的历史以及存在的.问题之后,我们着重从世界上各个教育相对发达国家教育立法的特色分析入手,对义务教育立法的历史渊源、职业教育的各有侧重、民办教育投入与支持模式的异同,以及成人教育立法等进行多方面的总结与归纳,为我国教育立法提供启示与借鉴意义。

1、义务教育。综观国外义务教育立法,虽然基于不同地区的发展状况、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政权组织方面的不同侧重,各国在义务教育立法上表现出了相当多的差异性。但义务教育本身的基本规律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都注定了国外义务教育立法仍然存在着一些共同的基本特点:

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在国外,很早时候开始,义务教育就名副其实,首先被视为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以至于早期的受教育与纳税、服兵役一道成为国民的三大义务。在我国清末,深受国外教育立法影响的《强迫教育章程》的“强迫”二字,以及“罪其父母”之类的规定,可谓尽得“强制性”精髓。

免费本是义务教育的基本特性(这是国家和xx应尽的基本义务),因此义务教育立法确保免费的实现也就是题中应有之意了。在国外,不少国家义务教育的免费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如英国,1891年初等教育已经实现免费,19时中学教育却并未完全取消收费,但20世纪的三四十年代就已经对那些结束了义务教育却未能升学的青年免费教育至18岁。在法国,1881年的《费里法》已经规定了国民教育“义务、免费、世俗”三原则,学生享有接受免费的义务教育的权利,而且当年就实现了母亲学校和小学的免费教育以及师范学校免缴膳宿费,并逐步发展到了更高层次和更长年限的免费教育。

2、职业教育。自20世纪以来,美国联邦xx颁布了旨在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规,19颁布的《史密斯―修斯法》之后又相继通过了《乔治―里德法》《乔治―巴顿法》以及《国防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每一部法律都有其历史性和阶段性问题。立法的实质是联邦扩大教育权限的手段之一,通过立法引导职业教育的发展。

职业教育在日本已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广辞苑》给职业教育的解释是,通过对从业人员进行的以职业能力开发和技术水平提高为目的训练。其目的就是为了给予人们从事工作的必要的知识和技能,这是广义上的职业教育。狭义的职业教育是指职业技术教育,其中包括产业教育和专门教育。

韩国职业教育的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战后韩国xx高度重视职业教育的立法工作,表现出职业教育立法与职业教育发展的步调一致,形成了较完备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3、民办教育。世界各国对民办(私立)学校经济的支持,除了以法律的形式作明确的规定外,还都采取不同的经济形式给予私立学校相应的待遇。

匈牙利私立学校的总经费中xx拨的经费占70%;在丹麦和奥地利,xx经费占到了80%;在挪威,xx经费甚至占到85%。在比利时、瑞士、西班牙、法国和墨西哥,xx也向私立学校提供经费,并规定了比例。

日本xx有关给予私立学校财政支持的立法比较完善。1949年的《私立学校法》第59条规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为振兴教育,在必要时依据有关的法律对法人办的私立学校给予资助。1970年的《日本私立学校振兴财团法》规定设立日本私立学校振兴财团,其资金为10亿日元,全部由xx支持。1975年的《私立校振兴资助法》规定,对私立大学和私立高等专门学校的经费,由国家补助l/2。此外日本还设立了私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为私立教育提供借款以及借款有效利用的管理方案等。

4、成人教育。英国是西方成人教育的发源地之一,号称“世界继续教育之乡”,其成人教育对世界各地成人教育的发展都产生过极其深远的影响。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与成人教育有关的正式法律法规主要有1992年《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法》和《学习与技能法》。进入新世纪后,英国xx继续积极完善继续教育政策。xx发表的《为了每个人的成功――改革继续教育和培训》提出,继续教育要以雇主和广大学习者以及整个社会的需求为导向,为他们提供更多的选择。20,英国教育和技能部发表了题为《继续教育:提高技能,改善生活机遇》白皮书,根据继续教育白皮书的建议,英国议会于3月颁布了《继续教育和培训法》。该法案从英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以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为重点,提出了继续教育的改革目标和内容,由此确立了英国继续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法律基础。

四、中国教育立法的借鉴与启示

教育法是人的主观愿望的产物。要使这些主观愿望与教育管理的客观规律相符合,就必须完善教育立法机制,清理、修改现行教育法律;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规范社会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在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教育立法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教育发展与教育发展的实践看,中国的教育立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启示:

首先,要以《立法法》《行政许可法》为依据,清理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其次,要借鉴国际教育立法经验,对我国各个层次的教育立法进行梳理与完善,以基础义务教育为根基,以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为辅助,以民办教育为补充,形成完备的教育体系。第三,要提倡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使之成为我国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使我国的民办教育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最后,要重视立法的与时俱进性质。随着教育的发展和社会对教育需求的不断变化,应完善与充实相关法律条款,使得教育立法与实践和社会实际要求相一致。

参考文献:

[1]李赐平、国外义务教育立法与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完善、行政法学研究,(3):98―104、

[2]李栗燕,孟繁超,刘耀彬、中外民办教育法比较研究、科技进步与对策,2005(3):137―140、

[3]黄日强、英国成人教育的立法、成人教育,(5):91―92

[4]谭细龙、实现教育法制必须先“治法”、中国教育学刊,2005(10):20―25、

[5]李赐平、我国25年的教育立法:现状、局限、前沿,2005(6):95―100、

[6]刘艳珍、德国职业教育的立法特点及其启示、成人教育,(4):86―87、

[7]张继文、日本职业教育的立法及其思考、成人教育,(4):78―80、

[8]黄日强,黄勇明、战后韩国职业教育立法的特点及启示、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1):64―66、

[9]宋孝忠、欧美发达国家继续教育立法初探、继续教育研究,2009(11):8―13、

篇7:国际学校及其对双语教育的启示论文

国际学校及其对双语教育的启示论文

[摘要]随着教育国际化的迅猛发展以及我国加入“WTO”后教育领域的对外开放,教育领域里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与密切。近年来,国际学校在教育理念、人才培养目标、教育模式、课程与教材体系以及师资建设上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对当前我国开展的汉英双语教育有着重要的启示与借鉴价值。

[关键词]教育国际化 国际学校 双语教育

教育国际化是指在世界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推动下,在国际教育贸易市场开放的前提下,教育资源在国际进行配置,教育要素在国际加速流动,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各国在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教育内容的选择以及教育手段和方法的采用等方面不仅要满足来自本国、本土化的要求,而且要适应国际产业分工、贸易互补等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新形势。教育国际化的核心或者本质,说到底就是在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大背景下,各国都想充分利用国内和国际两个教育市场,优化配置本国的教育资源和要素,培养出在国际上有竞争力的高素质的人才,为本国的最高利益服务。众所周知,在知识经济日益显现的时代,国家综合实力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因此,教育国际化的最终目的是培养具有国际意识、国际交往能力、国际竞争能力的人才,这种人才能立足于本土,放眼于世界,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竞争。

一、国际学校在中国

一方面,伴随全球教育发展的国际化趋势,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加入WTO之后文化、教育领域的对外开放,我国教育开启了国际化之路。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从法律上确立了教育国际化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开宗明义:“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第16章中明确提出:“扩大教育开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提高交流合作水平。”

具体到教育或学校层面,当前,我国各级各类教育和学校在教育理念、人才培养目标、课程与教学、教材建设、教学评价、教师流动、学生流动、学术交流、合作办学等领域展开了体现教育国际化发展趋势的一系列改革与实验,教育已经从封闭走向了开放,从国内走向了国际。近些年来,我国教育领域兴起了以引进国外课程与教学体系(A-level,IB,AP,IGCSE),使用外籍教师和国外原版教材,采取国外教育理念和教学模式,开展国际教育的国际学校、国际班、国际部以及各类国际教育项目。如中育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开发的国际教育项目、上海师范大学剑桥国际中心、北京中加学校、北京新英才学校、北京私立汇佳(IB)学校、深圳中加学校、青岛天山实验学校、烟台耀华国际学校、长春美国国际学校等等,层出不穷,不可胜数。这些国际学校因其引进国际课程和国际高中教育,提供优质国际教育,直通国际大学,而备受国人青睐。

二、双语教育与教育国际化

何谓双语教育?国内外研究者对其界定尚是见仁见智,很难达成共识。因为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情景来理解双语教育,就会有不同的界定。一般而言,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来理解双语教育。广义的双语教育是指凡学校中使用两种语言的教育都是双语教育,如汉语和英语、汉语和日语、少数民族语与汉语等。狭义的双语教育是指学校中使用第二语言或一门外语所进行的非语言学科内容(数学、化学、物理、生物、地理、计算机、体育等学科专业)的教育,它强调的是起媒介作用的“教学语言”,而非单纯的“语言教学”。笔者本文所说的双语教育是指狭义层面的汉英双语教学,即使用英语作为“教学语言”,教授数学、化学、物理、生物等学科专业的教育教学活动。从世界范围来看,世界各国为了适应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都高度重视双语教育,开展双语教学,培养双语师资,提高本国国民的英语素质,增强其参与国际竞争的本领。同时实践也证明,掌握双语或多种语言的人在外交、外贸、学术交流或其他国际场合能够轻而易举地与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人相互交流,在国际交流与贸易中占有优势。

当前,我国教育领域存在两种层面与形态的双语教育,即基础教育领域的双语教学实验和高校的'双语教学。基础教育领域的双语教学实验,是指20世纪90年代,以上海市新黄浦实验学校、上海中学等一批中小学为龙头,开展了针对传统外语教学“高耗低效”“学用脱节”的弊病,以开辟英语教学新途径,变英语“语言教学”为“教学语言”,以提高学生英语综合应用能力与水平,进而提高英语教学与学习质量和效益为宗旨的双语教学实验。随后,双语教学实验逐步在辽宁、山东、无锡、苏州、浙江、广州、深圳、北京、成都等省市得以开展。且上海市、辽宁省、苏州市、无锡市、成都市等省市正式颁布了开展双语教学实验的文件,大力支持双语教学,双语教学在我国基础教育领域蓬勃发展起来。

与此同时,为适应经济全球化、教育国际化、科技革命和加入WTO对我国教育的挑战以及研讨交流国际上先进教材、教学方法和手段,我国高校开始大力推进双语教学,以加强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开展国际对话,培养国际化人才,与国际接轨。此外,随着经济全球化、教育国际化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打造国际化城市”成为很多城市追求的目标。而国际化的城市需要国际化的人才,国际化的人才需要国际化的教育,加之,大学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的功能,通过高校双语教学,以满足上述经济社会发展之需求的改革便水到渠成。自始,教育部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关于启动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项目的通知》《高等学校双语教学协作组章程》等文件中对高校开展双语教学,培养既熟谙英语又精通专业、能够在高科技领域直接与国际对话的国际化人才作出了明确规定与要求。

三、国际学校对双语教育的启示

严格来说,国际学校的教学并非我们所谓的双语教学,多数国际学校的教学都是原汁原味的国外教学,即全英教学。但是,随着国际学校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出于降低成本、师资选聘以及适应中国学生群体等方面的考虑而进行的教育教学调整,使得现行国际学校开始选聘中国双语教师,并且针对中国学生英语基础与水平,实行沉浸式或过渡式双语教学。由此,笔者认为,现行我国教育领域国际学校的教学与双语教学发生了联系,尤其在双语教育理念、人才培养目标、双语教育模式、双语课程与教材体系以及双语师资建设等方面对双语教学具有重要的启示价值和借鉴意义。

1 在双语教育理念上。双语在教育理念上应秉持多元文化和国际理解教育,坚持语言与文化的一体性、互动性,加强两种文化之间的交流、对话、融合、理解,注重在语言习得的过程中感受文化,在文化沐浴中习得语言。培养学生两种语言、两种文化的多元文化意识和国际视野,养成学生兼容并包、尊重、宽容的心态与品质。同时,在双语教育中坚持文化主体性、自觉性,在了解外来文化的同时,弘扬本土文化,倡导多元文化。

2 在人才培养目标上。人才培养目标是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在教育上的反映和体现。双语教育中,一方面,面对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国际化发展和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双语教育要学习国际学校,培养汉外兼通,中西文化兼容,具有世界眼光和中国灵魂的既熟谙英语,又精通专业,且能够在高科技领域直接与国际对话的复合型国际化人才。另一方面,针对当前我国教育领域双语师资短缺的困境,双语教育还要肩负起培养能够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能够到中小学和国际学校用英语教授数学、化学、物理、生物、地理、计算机、体育等学科专业的高质量专业化双语教师的使命。

3 在双语教育模式上。国外双语教育发达国家的理论与实践经验以及国际学校的教育模式证明,沉浸式双语教育模式的实践效果明显。20世纪60年代,居住在加拿大魁北克省圣·兰伯特学区的英裔单语加拿大人意识到,让子女掌握法语是他们未来就业和生存的必要条件。于是他们联合起来向教育当局提交了一份法语沉浸式双语教学方案,方案被教育当局接受。到20世纪70年代,这一教学模式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随后,沉浸式双语教育模式先后被借鉴到美国、澳大利亚、爱尔兰、芬兰、日本、瑞士、新西兰等许多国家和地区,极大地推动了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双语教育的发展。当前,考虑到我国英语语言环境与氛围,以及教师、学生英语基础与水平,我国应积极创造浓厚的英语环境与氛围,适时学习借鉴沉浸式双语教育模式,让学生沉浸其中,耳濡目染、潜移默化,最终达到润物无声的效果。

4 在双语课程与教材体系上。国际学校的课程与教材体系完全引自国外,如A-level,IB,AP,IGCSE等,以开展国际教育,直通国际大学。双语教育从其浅层次来看,需要我们掌握英语,具备用英语作为教学语言来教授数学、化学、物理、地理、生物、计算机、体育等学科专业的能力;而从其深层次来看,需要我们理解英语所代表的西方文化、历史、社会等精神层面的东西,培养学生多元文化意识、国际理解能力、尊重、宽容、海纳百川、兼容并包以及具有全球责任感的心态与品质。而国外的课程与教材体系在上述两方面目标的达成上,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因此,双语教育可适当引进国外原版课程与教材体系,加强国外课程教材与国内课程教材的融合与联系,建立“中西合璧”式的课程教材体系,以适应国际化人才培养战略。

5 在双语师资建设上。双语教学不同于一般教学,对教师的英语能力与水平、学科专业知识以及教育教学素养有着很高要求,而我国现行单科制师范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的教师很难适应双语教学的特殊要求。因此,当前,专业化双语师资匮乏成为制约我国双语教育进一步发展的最大“瓶颈”之一。国际学校在师资建设上有着独到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首先,学习借鉴国际学校直接从国外聘用外籍教师的做法,引进语言外教和专业外教,加强对学生外语和专业外语综合应用能力与水平的训练和提高;其次,学习借鉴国际学校利用自己拥有的外籍教师资源,对中国教师进行“师徒式”校本培训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对中国教师的培训,尤其是外语和专业外语能力与水平的强化和提高,加强外教与中国教师的联系,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篇8:管理会计能力框架的国际比较及启示论文

管理会计能力框架的国际比较及启示论文

【摘要】对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IMA)发布的《IMA管理会计能力框架》和英国皇家特许管理会计师协会(CIMA)发布的《CGMA管理会计能力框架》进行对比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初步提出构建我国管理会计能力框架的初步构想。希望借此促使我国会计实际工作者转型,实现会计参与企业战略管理决策、管控风险、增加企业价值的目标,同时对我国管理会计能力框架的制定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国际管理会计能力框架;CIMA;IMA;我国管理会计能力框架

一、引言

虽然我国财政部已发布了《管理会计基本指引》和22个应用指引,但管理会计能力框架建设进展仍较为缓慢。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IMA)和英国皇家特许管理会计师协会(CIMA)分别于20和20先后发布了各自的管理会计能力框架,这是世界上目前为止水平最高的两个管理会计能力框架,无疑会对全球的管理会计师能力提升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本文对这两者的管理会计能力框架进行比较研究,并提出我国管理会计能力框架建设的初步思路,以期有助于完善我国管理会计体系。

二、CIMA和IMA管理会计能力框架比较分析

年4月,CIMA联合AICPA发布了其权威的管理会计能力框架——《CGMA能力框架》[1](以下称“CIMA管理会计能力框架”),以“道德、诚信、职业精神”为基础,提出了包括“技术、商业、人际、领导”四大核心技能下的四等级能力框架,并对四大核心能力做了基于四个等级(基础级、中级、高级、专家级)的细化。年9年,IMA也以管理会计实务公告的形式发布了自己的能力框架——《IMA管理会计能力框架》[2],突出了管理会计师应具备的五大能力,即规划和报告、决策、技术、运营、领导,其中领导能力是核心,为其他四大能力提供支撑;同时还对五大能力进行了基于五个等级(有限知识级、基本知识级、可应用知识级、熟练技能级、专家级)的细化。

1.管理会计师专业能力规定的比较分析。

(1)“CIMA管理会计能力框架”中的专业能力分析。第一,技术技能大类,包括8项专业技能:财务会计与报告,成本会计与管理,经营规划,管理报告和分析,公司财务和司库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会计信息系统,税收战略、计划和遵循。每类专业技能下又包括若干项子能力。财务会计与报告技能包括:①会计准则子能力,确保所在组织根据国内或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运营,履行法定职责及义务;②交易会计与结账子能力,根据会计准则对财务交易和事项进行记录、调整、对账、结账;③财务报告及合规子能力,按照法规要求、适当运用会计政策及技术,为特定主体或企业集团编制内部和外部财务报告。成本会计与管理技能包括:①成本会计子能力,记录和分析生产中与动因有关的成本,并把这些信息应用于组织决策中;②成本管理子能力,记录、规划及管理成本(包括产品定价和供应链分析),并通过成本管理支持企业战略实施。经营规划技能包括:①规划、预测与预算编制子能力,做出和某一特定期间战略计划并行的评估及量化,包括计划销售量及收入、资源数量、成本及费用、资产、负债、现金流量,以及其他非财务指标;②资本支出及投资评价子能力,基于战略一致性、支付能力、可接受投资报酬、优先顺序,对投资进行评价。管理报告和分析技能包括:①财务分析子能力,分析财务报表和资料,根据时间推移及其他组织比较,提供组织财务状况及业绩的深刻见解;②管理报告子能力,就组织的运营及财务状况进行讨论、传递和报告(包括质量报告、可持续性报告、客户盈利能力报告);③业绩管理子能力,计量并监控业绩,确保组织及个人目标的实现;④差异分析子能力,分析识别差异及根源,并提出创造性的解决方案;⑤标杆管理子能力,将组织流程和业绩与其他组织或行业最佳实践相比较。公司财务和司库管理技能包括现金管理、兼并和合并、资金政策与资金风险管理、公司估值、企业融资五项子能力。会计信息系统技能包括构建信息系统环境、开发会计应用程序、技术开发与提供IT解决方案三项子能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技能包括风险管理政策与程序、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反馈与报告、内部控制、内部审计五项子能力。税收战略、计划和遵循技能包括税法、报税预审核、税务会计、税务监察、税务筹划五项子能力。第二,商业技能大类,仅包括1项专业技能:战略。分为战略基础级、中级、高级、专家级四个等级。综上所述,“CIMA管理会计能力框架”中,专业能力包括三个层次:大类能力、技能、子能力,共包括两大类、九大技能、31项专业子能力;对每一专业技能、专业子能力又做了四等级划分。

(2)“IMA管理会计能力框架”中的专业能力分析。第一,规划和报告大类,包括财务报表编制,财务记录保持,战略和战术规划,预测,预算,业绩管理,成本会计和成本管理,内部控制,税务会计、税务管理与筹划。本大类下包括9项专业能力,每项能力又划分成五个等级。第二,决策大类,包括财务报表分析、公司财务、经营决策分析、全面风险管理、资本投资决策、职业道德。本大类下包括6项专业能力,每项专业能力又分成五个等级。综上所述,“IMA管理会计能力框架”中,专业能力包括两个层次:大类能力、分项能力,共包括两大类、15项能力;对每项能力做了五等级划分。

(3)专业能力的比较。由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在二者的管理会计能力框架内,虽然规定的管理会计核心能力总分类数量不同(IMA五类、CIMA四类),但专业能力的规定基本是相同的,都涵盖了财务会计能力(账务处理、对外财务报告)、公司财务能力、成本会计能力、管理会计能力(预测、规划、预算、经营决策、资本投资、管理报告分析)、内部控制能力、企业税务管控能力、战略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八个方面。这八个方面的专业能力构成了管理会计师的专业基础。

2.管理会计师经营(运营)把控能力规定的比较分析。

“CIMA管理会计能力框架”下的管理会计师经营(运营)把控能力主要包括:第一,商业技能大类部分:宏观经济分析、市场和管制环境、商业关系、流程管理、项目管理;第二,领导技能部分:变革管理。共包括六大经营(运营)把控能力(技能),并对每一专业技能做了四等级划分。“IMA管理会计能力框架”下的管理会计师经营(运营)把控能力包括:第一,运营大类部分:特定行业知识、运营知识、质量管理及持续改进、项目管理;第二,领导大类部分:变革管理、冲突管理、人才管理。共包含七大经营(运营)把控能力,并对每一专业能力做了五等级划分。从以上对比可以发现,就对运营或经营的把控能力来看,二者都对管理会计师的运营(经营)能力做出了规定(认知行业及宏观环境、流程管理或掌握运营知识、项目管理、变革管理),但“IMA管理会计能力框架”的规定更充分,除了上述内容,还包括持续改进、冲突管理等。

3.管理会计师信息技术能力规定的比较分析。

“CIMA管理会计能力框架”没有将管理会计师信息技术能力作为四大类能力之一进行单独列示,而是主要体现在技术技能部分中的会计信息系统。虽然只有三项信息技术子能力,但在四等级划分里面,规定管理会计师不仅要有驾驭会计信息系统的技术能力,还要有能力驾驭与所在组织管理会计工作相关的其他信息系统。“IMA管理会计能力框架”则将管理会计师信息技术能力作为五大类能力之一进行单独列示,即“技术能力”。包括:第一,企业资源规划(ERP)和总分类账系统,即管理会计师会使用ERP系统去有效地控制组织的财务处理、记录和报告。第二,信息系统和软件知识,即管理会计师会应用信息技术去解决难题、分析数据,并提升企业业绩。在此基础上,对这两个信息技术能力做了五等级划分。从以上对比可以发现,二者虽然都对管理会计师的信息技术处理能力做出了规定,但“IMA管理会计能力框架”的规定更为详细、合理,并且将信息技术提升到了可以提升组织绩效的高度。

4.管理会计师领导能力规定的比较分析。

“CIMA管理会计能力框架”将管理会计师领导能力作为四大类能力的两类进行单独列示。人际技能部分包括影响力、谈判和决策、沟通、合作和参与;领导技能部分包括建立团队、培训和监督、驱动业绩、激励和感召、变革管理。共包括九方面的领导能力,并对九大领导能力做了四等级划分。“IMA管理会计能力框架”则将管理会计师领导能力作为五大类能力之一进行单独列示,即“领导”。包括:激励和感召、沟通技能、团队管理、协作和团队、谈判。共包括五方面的领导能力,并对五大领导能力做了四等级划分。从对比可以看出,二者对领导能力的规定基本相近,都包括团队管理、激励和感召、谈判、合作、沟通等,但“CIMA管理会计能力框架”的领导能力规定更为突出,单独作为两个大类列出,内容更多。

5.二者都考虑到了职业道德能力的重要性。

作为世界上最权威的管理会计能力框架,二者都意识到了管理会计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能力再强的`管理会计人员,如果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将会给企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CIMA联合AICPA提出了基于“技术技能、商业技能、人际技能、领导技能”四大能力、四等级细分的管理会计能力框架,但CIMA指出,四大能力是建立在“道德、诚信和职业精神”的职业道德基础之上的,即管理会计师的能力必须基于良好的职业道德。IMA虽然没有把“职业道德”作为管理会计师的能力基础,但是在其管理会计能力框架内,五大类能力中有两类是专业能力,包括规划和报告、决策;决策能力部分包括:财务报表分析、公司财务、经营决策分析、全面风险管理、资本投资决策、职业道德。可以看出:IMA把职业道德提高到了管理会计师专业能力的高度,管理会计师在现实及生活中确实面临道德决策的问题。IMA在2017年还对其“职业道德公告”进行了修订,以适应当前的企业经营环境。不管是CIMA还是IMA,二者在其各自的管理会计能力框架中,都对管理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做了重要考虑,这是我国在制定管理会计能力框架时必须借鉴并考虑的重要议题。

6.管理会计师能力等级规定的比较分析。

(1)“CIMA管理会计能力框架”中的专业能力等级规定分析。“CIMA管理会计能力框架”基于调查和研究,把管理会计人员做了基于三个层次(大类能力、技能、子能力)、四个等级的划分。以税务筹划子能力为例进行分析。将税务筹划子能力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级:基础级,理解基本的税收策略。第二级:中级,提供税务支持。第三级:高级,创新性、战略性地管理企业涉税事务,就超出一个管辖区域的复杂税务项目或交易提供解决方案和建议。第四级:专家级,为组织制定税务政策、战略、标准和指南。

(2)“IMA管理会计能力框架”中的专业能力等级规定分析。“IMA管理会计能力框架”基于调查和研究,把管理会计人员做了基于两层次(大类能力、分项能力)、五等级划分,下面以税务会计、税务管理与筹划分项能力为例进行分析。第一级:有限知识级,没有或仅最低限度地接触到企业税务。第二级:基础知识级,理解企业税务概念和法规;理解会计账与税务账的差异。第三级:应用知识级,为纳税申报表收集数据和提供信息,理解不同税表之间的相互关系;执行税务战略,确保记账系统支持所处税务环境的纳税申报。第四级:熟练技能级,准确、及时地编制纳税申报表;分析备选商业决策方案的税务影响;为商业决策提供税务建议;处理政府税务审计师所提出的信息需求。第五级:专家级,管理多个司法管辖区和多个行业的纳税责任;针对国际税务问题进行研究并提供建议,统领跨国集团的税务战略;评价税法变动带来的风险与影响,并提出缓解风险的策略;使用有效的税务战略来增加现金流量;领导一个复杂的组织制定税务策略并进行税务筹划;与税务当局协商税务清算。

(3)专业能力等级的比较。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二者对能力等级的规定有差异,都根据自己的调查及理论研究做了适当的划分。但整体来看,“CIMA管理会计能力框架”的等级层次更详细,可以为我国管理会计能力框架的构建提供借鉴。

三、构建我国管理会计能力框架的初步思路

根据上述比较分析,提出构建我国管理会计能力框架的初步思路如下:

1.我国的管理会计能力框架必须考虑职业道德的要求。

借鉴IMA及CIMA能力框架的研究成果,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经营环境和公司治理要求,我国在构建管理会计能力框架时,要对职业道德能力给予适当的关注,建议把职业道德能力放入管理会计人员核心能力的专业能力中去,管理会计的职业性质要求,使得管理会计师必须恪守职业道德,才能尽职尽责地为所在企业或组织服务,杜绝管理会计、财务丑闻的发生,更好地发挥管理会计的作用,树立起管理会计师的良好职业形象。

2.构建基于四大核心能力的四等级管理会计能力框架。

借鉴IMA及CIMA能力框架的研究成果,按照“业财融合”的要求,笔者认为我国的管理会计人员应具备四大核心能力:专业能力、运营(商业)能力、信息技术能力、领导(人际)能力。其中,领导(人际)能力是核心,管理会计人员以领导能力为基础,充分施展自己的信息技术能力、专业能力、运营(商业)能力,为所在组织创造价值。四大类核心能力下面再分为若干子能力,并分为四个等级:初级、运营级、战略级、专家级,具体说明如下:

(1)专业能力。我国管理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建立在“大管理会计”的基础之上,细化为八项子能力:账务处理及对外财务报告,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公司筹资、资本运营及现金管理,经营规划、预测、预算、决策分析、报告,资本投资决策,战略管理,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税收会计、筹划及管理。八项专业子能力再细化为以下四个等级:①初级:账务处理、成本核算、税收会计;②中级:对外财务报告,成本管理,现金管理,经营规划、预测、预算、决策分析、报告;③高级:公司筹资、税收筹划及管理、内部控制;④专家级:资本投资决策、资本运营、战略管理、风险管理。

(2)运营(商业)能力。管理会计人员必须知道所在企业的业务流程,熟悉企业的商业模式,并把专业能力运用于企业的商业模式,做到“业(商业模式或运营)财(管理会计专业技能)相融合”。借鉴IMA及CIMA能力框架的研究成果,我国管理会计人员的运营(商业)能力包括九大子能力:特定行业知识、运营知识、质量管理、持续改进、流程管理、项目管理、宏观经济分析、市场和管制环境、商业联系。九大子能力再划分为四个等级:①初级:特定行业知识、运营知识;②中级:流程管理、质量管理;③高级:项目管理、持续改进;④专家级:宏观经济分析、市场和管制环境、商业联系。

(3)信息技术能力。借鉴IMA及CIMA能力框架的研究成果,我国管理会计人员的信息技术能力包括五大子能力:财务会计信息系统(总分类账系统)、管理会计信息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企业资源规划(ERP)、数据分析管理软件(EXCEL、STATA、Python)应用。五大子能力再划分为四个等级:①初级:财务会计信息系统(总分类账系统)、EXCEL初级;②中级:管理会计信息系统、EXCEL中级;③高级:管理信息系统、EXCEL高级、STATA;④专家级:企业资源规划(ERP)、Python。

(4)领导(人际)能力。借鉴IMA及CIMA能力框架的研究成果,我国管理会计人员的领导(人际)能力包括十大子能力:沟通、合作和参与、影响力、谈判、激励和感召、培训和监督、团队管理、冲突管理、人才管理、变革管理。再将其划分为四个等级:①初级:沟通、合作和参与、影响力;②中级:激励和感召、培训和监督;③高级:谈判、团队管理、冲突管理;④专家级:人才管理、变革管理。

3.建立我国基于管理会计能力框架的会计考试制度。

建议对财政部组织的会计职称初级、中级、高级考试和CPA考试,分别对应上述管理会计四等级能力进行如下改进:①我国管理会计能力框架中的初级、运营级、战略级,分别对应会计职称考试中的初级、中级、高级;②我国管理会计能力框架中的专家级,对应CPA考试。但我国传统的会计职称考试、CPA考试要想完成这一转换,必须进行完善,根据本文提出的我国管理会计能力框架的初步构想,去改进会计职称考试及CPA考试的内容和认证方式,尤其要补充不同级别的职业道德、信息技术、战略管理、运营管理、风险管理、领导力等能力的测试。从近年来的实际情况来看,财政部考试中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相关考试改革进程缓慢,必须进行有突破性的考试改革,才能完成培养我国管理会计人才、建立我国管理会计体系的使命。

篇9:国际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对外贸行政管理的影响论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逐渐确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得以建立,资本的组成方式越来越多元化,大多企业开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社会责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表现。其内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该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同时对我国的外贸行政工作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本文就国际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对我国外贸行政管理工作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减少其中不利影响,使我国外贸行政管理工作得到推进。促进我国外贸工作的健康进行。

一、国际企业社会责任运动

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雏形就已经出现,背景是当时的欧美等国家已出现的环保、劳工、消费者、人权等运动。这一运动最早始于20实际90年代,当时美国一家服装制造商让女工在极差的工作条件下从事服装制造工作,这一事件的曝光成为了国际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导火索,为了弥补自己的错误,改变自己的形象,该公司拟定了一份社会责任守则,这时社会责任守则第一次出现。之后,其他的企业为了保护自己在市场中的地位也制定了自己的责任守则。不久之后,联合国提出提倡企业生产守则的规定,这一决议使得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得到大力推进,并且声势和影响日益强大。之后,,世界经济峰会在纽约召开,在会议上首席官呼吁企业要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公司的社会责任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以及实现公正贸易的重要保证,在此峰会的推动下,企业社会责任的声势不断壮大,成为一种趋势。

二、国际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对我国外贸行政管理产生的影响

1.使我国的外贸行政管理成本大幅增加。所谓行政管理成本增加方面。具体来说,应对国际企业社会责任运动需要大量专业的管理人才,这就需要我国投入大量的企业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大量投入。其次,我国需要付出大量的谈判成本,我国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可能对发达国家制定的规则仅仅默默接受而不提出自己的质疑。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我们必须就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同欧美发达国家进行谈判,最终确定一个能够实现互利共赢的方案,为了维护我国的正当利益这是不可避免的。外贸危机预警机制的建立同样需要大量费用的投入,因企业社会责任守则产生的贸易摩擦目前经常发生,因此,建立预警机制,对国外的社会责任机制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和追踪,建立相关的数据库和信息中心,以及对危机出现时对其进行化解的应对措施的研究也会使费用增加。

2.我国已有的外贸法规不能很好的应对国际企业社会责任运动。随着改革开放之后的几十年的努力以及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与对外贸易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但是,在所有的`与外贸有关的法律法规中,一直没有一部专业为对外贸易中与国际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这就是我国外贸法规遭遇的尴尬现状,这会使企业在遭遇与国际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贸易纠纷时没有法律依据作为支撑来维护本国利益,这种无法可依的局面及其不利于我国外贸事业的健康发展。

3.行政职能扩大。随着国际企业社会责任浪潮变得越来越激烈,这一运动的影响也在不断的扩大。企业行政管理的日程已经开始明确的包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管理,企业社会责任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对行政管理的影响越来越大。我国的企业在雇佣工人,利用工人进行生产时存在以下问题。社会保险附覆盖率差、使用未成年劳动力、有体罚工人侵犯工人权利的现象、拖欠克扣工人工资、住宿生活条件差、工作条件差、对性别年龄歧视看待、收押金和身份证,限制劳动力人身自由、工资低,不支付加班费、没有法定福利、安全措施不到位、雇佣童工。上述问题是在市场经济的调控失灵的状况下才出现的,是因为部分企业家缺乏良心同时我国的社会责任管理机制不健全造成的。为了使这种情况得以解决,使工人们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保护,必须扩大行政职能。

4.一些民间的商会等组织的作用开始显现。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对外贸易过程中贸易纠纷的不断增加,民间的行业协会在其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例如曾经出现的民间商业组织在自己的努力下使欧盟撤销反倾销诉讼。近年来,行政管理职能中的部分职能正在逐渐的社会化,因此,所谓的外贸行政管理工作不一定全部由国家承担,国家可以将行政管理包括的职能的一部分进行分散,例如服务监管职能。而我国的商会性组织正是承担这项任务的不二人选。因此,要对商会等民间商业组织进行扶植,及时对我国民间的商业性组织的运行状况进行了解,对于发展受到阻碍的给予一定的支持。

三、面对国际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压力我国的应对策略

1.在有关国际谈判中积极发言,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要积极和西方国家进行交流并在交流中了解他们政策走向和趋势,对于涉及我国国家利益的谈判我国政府要积极参加,有关研讨会进行时要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将我国企业的真实情况进行客观、及时、充分的反应,同时要以为我们国家争取更多的利益为目标。

2.积极应对并尽快出台我国自己的企业社会责任国家标准。面对来自国际的挑战,我们要积极应对。要积极建立更加完善的预警机制,来迎接来自西方国家的经济的挑战,避免在贸易壁垒的情况出现时我国权益的流失。运用预警机制搜集国外与SA8000有关的措施。建立相关的数据库和信息中心,并将数据库和信息中心向社会公众开放,为我国企业提供相应的参考和咨询服务。同时,在政府的领导下,出台自己相关政策,规范企业行为,使企业更好地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

3.国家要监督企业有关社会责任的制度规范的建立。我国之所以不能够很好地应对国际企业的社会责任运动,就是因为我国的立法不健全,也没有权威。因此,我们要对我国的外贸法不断进行完善和修订。同时,对于与外贸管理有关的文件等应尽快进行清理,是我国的法律更好的和世界贸易组织相适应。对于已经修订、未修订或者已经废止的法律要及时清理,同时,适当的对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内容进行增补。

4.努力完善行政组织结构,与其有关的部门要设立全面。为了更好地应对来自国际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挑战,必须对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完善,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专门机构的设立来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管理,二是对设计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部门进行合并,加强资源的利用整合,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四、结语

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我们要积极应对。同时,我国的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政府通过向企业进行公民理论宣传,让企业意识到自己的义务并积极的去履行,只有这样,才能在面对外来挑战时从容应对,对外贸壁垒进行抵制,更好的维护我国的利益,使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不断的得到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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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顾文忠.企业社会责任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D].南开大学,.

[3]魏锡华,黄兰芳,莫岳云.国际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对我国的影响[J].改革与开放,2007,04:13-14.

[4]徐金华,万希.国际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影响[J].未来与发展,,03:91-93+90.

[5]刘瑛华.从SA8000看国际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对我国的影响[J].管理世界,,06:159-160.

篇10:浅析当下国际资本流动对四川省经济发展的启示经济学论文

浅析当下国际资本流动对四川省经济发展的启示经济学论文

[摘要]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资本在国际流动的状况的变化,影响着世界格局。同样,一个国家内部资本在不同区域间的流动状况,不仅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经济结构,而且影响着一个国家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增长质量,以及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国际资本流动往往间接地影响着国内资本的流动,这是本文分析的入手点。本文将立足于国际资本流动,探讨它对于区域经济(四川省经济)带来的双面影响。

[关键词]国际资本流动 区域化 四川省 经济

一 国际资本流动新趋势

在经济全球化加速过程中,国际资本流动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①短期投机性资本活跃,资本流动的速度加快,流动周期缩短。②高技术资本剩余增加,跨国公司资本向外扩张的要求增加。③资本流入的技术用途(对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对新兴产业投资)增加,也就是技术资本投资扩张加快。④在FDI(外商直接投资)流入中,并购资本流入份额增加,股权投资规模扩大,但在前期快速增长后会面临短期调整。⑤流入发达国家的资本有所减少,更多国际资本正在加快流向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印度和越南等)和地区。

二 国际资本流动与区域经济增长的理论

资本流动与区域增长理论告诉我们,资本流动是β收敛的重要因素,同样条件下资本流动性强的国家具有更高的经济增长率。资本流动性导致所有国家的经济增长趋于收敛,但国家对资本流动的限制导致了各国经济增长的发散。对于中国而言,各省份之间的经济发展是同一道理,由于地理和政策的不同而带来的开放程度的不同,相当大程度上影响了省份之间经济发展平衡。

三 国际资本流动对我国利用外资的影响

《国际资本流动趋势下利用外资分析》一文中提到,国际资本流动的趋势和其优点

1 利用外资的方式将多样化

我国加入WTO之后,除了继续以原有的方式吸纳外商直接投资,还将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到海外市场上市,客观上对最终开放资本市场起到了推动作用。

2 全球快过并购降温,使我国引资空间扩大,选择余地增加

全球快过并购呈现增速趋缓态势,这为我国扩大利用外资提供了双重机遇。其一,我国的并购市场将更具吸引力;其二,其他国家的跨国并购机会减少。下图为中国短期资本流动从间的变化态势豆建民(2005)对中国国内资本流动性进行总体检验,并计量国内资本的总体流动方向,考察了这种资本流动对地区经济增长差异的影响。他认为,国内资本的跨省流动性在199~1993年较差,之后逐渐增强,国内资本的跨省流向总体上是流向增长较慢的省份,国内资本的这种流向以及流动程度不断增强,促使各省之间的增长率差异显着下降。

然而,国际资本流动对于我国的发展真的利弊如此清晰可见吗?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地理面积广袤,省市众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家而言,要研究国际资本流动对于中国的整体发展影响,不妨先从省市入手,以小带大。笔者重点讨论我省利用外资的不足之处。

四 我省对于国际资本流动的反馈的不足之处

在后危机背景下,西部地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国的比重较小,前这一比重基本稳定在12%左右,2006~0这一比分别为8.1%和10.7%,这一比重迅速增长为19.9%,增幅非常大,这与国家同期经济刺激政策有关。我们应该看到,我省对于国际资本的反馈,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首先,就目前看来,四川省对于外资的利用,重点在于商产资本,也就是通过企业间的合作,或者是并购国外的破产企业引入外资。与沿海地区对比起来,我们对金融资本的利用严重不足。

其次,就企业发展来说,目前,我们的发展态势还是处于一个低端的合作。投资到四川省的外商分布不广,往往只有来自于世界顶级强国和港澳台地区的投资商,这说明我省的发展潜力还没有打人世界范围,而信息的闭塞必将导致我们达不到本来应该有的.发展速度,这对于四川省经济的发展而言,是一个障碍。

最后,投资环境不好。目前我省还处在一个政策不明晰的阶段,对于外资的注入,没有一个完全公正的法律环境。

五 新形势下我省利用外资的对策

1 转变观念,加大吸引外资力度

在利用外资上由过去的以引进外商产业资本为主,转变为引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并重,由着重扩张数量规模转向提高外资的质量和使用效益;由只盯住几个少数国家和地区扩大到具有投资潜力和价值的国家与地区,注意某些国家在华投资的巨大潜力和投资项目技术的先进性。

2 改善环境,调整相应政策法规

投资环境是制约外商投资的基本条件。一是建立完备公正的法律环境;二是营造统一规范的政策环境;三是创造廉洁高效的行政环境;四是构建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规范市场秩序,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 创新方式,实施利用外资多元化战略

一是拓宽利用外资领域。创新要先从扩大对外开放领域开始,有步骤地开放金融、保险、电信、外贸、商业、旅游及会计、法律服务等行业以及资本市场。二是多层次利用外资。三是全方位利用外资,要尽快取消对非国有企业特别是私营经济的诸多市场准入限制。四是以国际通行方式引资,将并购引入国企改革,鼓励外资以并购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

4 引导投向,发挥外资对结构调整的配合作用

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目标和结构调整的需要,在做好一般产业利用外资的同时,积极引导外资投向我国需要发展的重点产业和重点区域,把利用外资与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质量提高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外资对产业结构、区域结构的优化作用。

篇11:国际文凭项目的学业讦价特点及启示的论文

国际文凭项目的学业讦价特点及启示的论文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国际文凭项目的学业评价模式,分析了其特点,并指出该课程的评价模式对我国当前斯课程学业评价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国际文凭项目;外部评价;内部评价

国际文凭项目(International Baccalaureate Diploma Programme,简称IBDP)是国际文凭组织(IBO)为16-19岁学生在高中后两年没置的综合性的大学预科课程。该课程是在综合各国课程优势的基础上,不断融合本土文化,逐步形成以本土文化为核心的国际化课程,旨在让海外学生在国外接受教育后能够被祖国或当地国的大学录取;培养学生的综合学科素质、发挥个人的才华和爱好:改变学生狭隘的本土价值观,培养他们的国际意识,拓展世界视野井成为责任心强的世界公民。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国际流动家庭子女的教育需求日益扩大,目前已有1700多所国际IBO学校分布于120多个国家同步教授该课程,其文凭已被近100个国家的1000多所大学院校所认可。

一、IBDP的课程设置与学业评价

IBDP教育思想的精髓是文化融合,课程设计原则是将知识、经验与思考性的观测结合在一起,课程涵盖“语言A(母语)”、“语言B(第二语言)”、“个人与社会”、“实验科学”、“数学与计算机科学”、“艺术”等6个学习领域,共同围绕“知识理论”(Theory of Knowledge.简称TOK)、“拓展性论文”(Extended Essay,简称 EE)、“创造、行动、服务”(Creativity,Activity and Service,简称CAS)3门核心课程。每个学习领域包括一系列科目,每个科目分为HL(高水平)和SL(标准水平)两个级别。3门核心课程为必修内容,另需从6个学习领域中各选3门高水平和3门标准水平科目学习,除母语外,教学语言为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各科目均具有一定的深度与广度,强调学生在学习时文、理科的平衡性,使学生既全面发展又有所突出。

培养终身学习者是IBDP评价思想的基本取向,其评价分为外部评价和内部评价。外部评价是每年五月份(北半球)和十一月份(南半球)由IBO组织的文凭考试,只对学科课程进行统一考试,由IBO指定考官命题和阅卷,标准级水平科目的笔试时间为3个小时,高级水平科目则要长达5个小时,试卷由IBO寄往学校,考完后学校将试卷寄给IBO的阅卷考官,一般占各科目总分的50%一80%,每份书面的外部评价都强调,“允许投考者展示他们掌握的知识、成就、理解的深度以及更高水严的认知挂能,正如每个学科目标所描述的”。内部评价在教学过程中进行,以档案袋评价法为主,每个文件记录着学生在所修科目中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任课教师根据大纲要求进行操作并上报IBO,由IBO指定的评审员和调节人(Moderator)进行评审与复核。TOK、EE、CAS三门核心课程只进行内部评价,TOK学习至少达到100课时,并完成相关论文;EE必须与IBDP课程中某门科目有关,字数在4000字左右,要求在教师指导下通过研究独立完成;CAS活动内容须得到IBO的认可,保证每周半天,在两年里学生必须用150小时完成这项内容。其它科目的内部评价一般只占课程总分的20%-50%,例如,语言A占50%,语言B占30%,实验科学占24%,数学占20%,人文学科占20%-25%等。针对不同学科,内部评价的形式各异。例如,语言A与语言B的内部评价设有口试,分为个人口语评论和个人口语演示两部分,口试大多由IBO组织派出的考官主持,评定学生在各种语境下的口语技巧,还要求撰写文学评论类的小论文。数学内部评价内容为数学探究、解决一个综合的大题和数学建模三种作业类型,建议每个学生完成3篇以上的作业,从中选出3篇最好的进行评价,强调数学写作和反思。实验科学内部评价内容为“实验与探究”,分为单科实验与理科综合实验两部分,旨在培养学生的探究能力与科学素养。艺术课程内部评价形式为作品展示,要求作品赋予想象力与创造力。

IBDP课程采用等级记分法,根据学生各个考试科目的总分赋予相应等级分数,每门满分7分,即1-7个等级分(1分最低,7分最高),6个科目共计42分,TOK和EE的评价等级为A、B、C、D,两者均获得A可获得附加分3,且在规定时间完成CAS的各项内容,可获满分45分,只要总分达到24分,就可以获得国际文凭:总分38分以上,便可以申请进入世界名牌大学。

二、IBDP学业评价特点

1、多元化的评价体系

由于IBDP的学业评价涉及文凭的授予,需要在具有国际权威的主考官的领导下,由校内师生和全球约5300多位国际考官(如IBO评审员、调节人等)共同完成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多元化评价主体的参与可以减少因文化差异而产生的偏见与分歧,使学业评价更公正、公平。为适应学生不同的学习风格和文化体验,保证所有学生都有机会表现出自己的实际能力,IBDP课程的评价方法挑战传统的单一评价模式,改变了一考定终身的单纯学业评价模式,外部评价以量化的形式考查学生对基本知识与技能的理解和掌握,内部评价属于质性评价,全程关注学习过程,为学生的学习能力作出准确的判断。为了充分给予学生掌握知识技能和达标过关的机会,所有科目都包括三或四个独立的评价部分,根据不同科目的特点,以多种形式从多个维度进行评价,所以外部评价和内部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模式体现了质性评价与量化评价相互渗透的多元化特色。

2、目标为本的评价模式

IBDP课程着眼于学生的整体发展,满足学生在学术、情感和文化等方面的需求。…课程的评价方式尽可能与课程总体目标、各科目目标保持一致,基本上与每一门科目教学大纲中规定的行为表现准则相对应,每个学生的成绩是根据既定的学习标准来衡量的,而不是学生之间相互比较。评价的重点是确保学生有足够的机会证明他们知道什么以及能表达什么。在外部评价中,各个科目一般采用分卷的形式,各卷的题型因科而异,例如数学的外部评价共有三卷,题型分别为核心课程客观题、核心课程主观题、选修课程主观题,其中分数比例分别为30%,30%,20%。这种多卷考试的方式给学生留有较大的空间,有利于学生发挥各自所长,便于考查学生的真实水平。为实现课程目标的基本要求,所有科目规定丁内部评价项目的数量,对每个内部评价项目的执行情况均有文件备案,不同的内部评价任务需要持续不同的一段时间,最终的内部评价分反映的是一个学生的最佳表现,而不仅仅是在整个评价期间表现的平均值。外部评价和内部评价在相互作用中逐步实现课程目标,该评价模式的导向性在于,它并不把目标放在认识或掌握某种规范上,而是让学生在各自的最近发展区域中充分发挥。

3、严谨细致的评价标准

在外部评价中,评分标准细致恰当。评分过程中使用评分模型赋分,并用核分模型调节分数,整个外部评价程序严谨,实施规范;内部评价采用档案袋的评价方法,其形式有研究项目作业、实验室作业等,学生对作业进行自我评价后交给教师批改,内部评价标准简单明了,每等级又分为若干细项,可操作性强。老师按照6个评分标准为每份作业进行评分。然后是反馈、存档并上报IBO。IBO就会根据考生的分数情况,按不同水平随机抽取一些样本(少于20人5个样本,20到40人8个样本,按比例递增),学校要把被抽到的同学的档案袋寄给指定的分布于世界各地的调节人,调节人根据所掌握的评分标准为每份作业再评一次分,评完后,对照原来教师的评分将学生的分数进行调整并上报给IBO的评审员评审,确定最终内部评价的分数,可见一切内部评价活动都要接受IBO组织的外部控制。例如对于数学科的内部评价,在两年里,教师随着课程的进度陆续为学生布置数学探究、解决一个综合的'大题、数学建模三种类型的作业,其中每份作业所需时间为3-5小时,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独立完成。IBO给出了很详细的6个评分标准,丸符号术语的运用(2分);B.交流(3分);C.数学内容(5分);D结果、结论(3分);E做出猜想(4分);F技术的运用(3分)。按照水平的区分,在每个标准里面有具体的细项,给每个可以得到的分数做出了详细的描述。每份作业都要根据A,B,C,D四个标准进行评分,另外至少有一份作业要根据标准E评分;还至少有一份作业要根据标准F评分。最终分数A,B,C,D四项是取三篇大作业的平均分,E和F两项取各自的最高分,把这6项的分数加起来就是考生内部评价的最终分数,满分20分。

4、注重智能发展的评价过程

外部评价可以很好地考查经过两年学习之后学生对基本知识与技能的理解和掌握,但无法很好地反映学生智能发展的过程性成果,关注学生的智能发展是内部评价的重要维度,它重视学生的学习过程与能力考核,关注学生的学习方式、学习策略和学习方法,鼓励学生采用自主、探究的学习方式进行深层次的学习。内部评价对外部评价无法评价的能力指标进行评价,为学生提供了判断学习质量和进步的机会。倡导问题解决为导向的学习智能,IBDP学业评价从探究活动、实验记录、口头陈述、论文撰写、社区活动到统一的课程考试,是对学生的全面考核。逐步深入的考核也全方位地记录了学生智能发展过程,譬如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科研能力得到发展:学生关爱他人、团结合作、为社会服务的意识得以强化;国际多元文化意识得到提高等等,这不但实践了培养终身学习者的评价理念,也保证了课程目标的真正实施。

三、IBDP学业评价对我国的启示

学业评价改革是新课程实施的重要议题。针对高中学业评价改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IBDP学业评价理念和实际运作模式是值得借鉴的。

1、深化评价理论

我国以前的学业评价存在的诸如评价理念滞后、评价方法绝对、评价主体单一等问题,已引起了许多学者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关注,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中提出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理念,并制定了评价指标与评价标准,这是我国学业评价质的飞跃。但确定各项评价指标与评价标准的依据依然令人困惑,其操作缺乏理论指导,评价标准、评价方法仍有过于僵化、过于注意量化、实证化之嫌。另外,对学生、教师和学校评价的主体及评价主体的关系应如何加以确认,也是一个在理论层面还没有认清的问题,所以我们可以借鉴IBDP学业评价理念、评价维度、评价标准,操作模式等理论成果来深化我国评价理论。

2、完善评价体系

高中新课程在内容结构和评价理念上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的“学科”式课程结构变为“领域――学科――模块”式的课程结构,模块成为教学的基本单元,这给学业评价的实践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新课程实验区的学校广泛认同和重视过程性评价,并将其纳入高中学业评价体系,然而过程性评价作为刚发展起来的评价理念和方式,虽充分突出了促进学生发展的理念,但也可能会导致过程性评价概念的泛化,这也需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纠正偏差并完善评价体系,使新的评价体系要强调评价者与被评价者之间的合作、交流;评价的目标应是有层次的、动态的,要体现出尊重学生个体差异和多样性的特征:同时评价也应是开放性的、双向的、和谐的;应重点关注学生的学习方式、学习策略与学习方法等学习智能发展,从而实现使学生在学习中得到全面发展的最终目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吸纳IBDP学业评价体系中科学的、合理的部分,尝试将其内部评价引入学生评价中,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使用的再创造,将会促进我国学业评价在方法、内容上的改善。

3、扩大评价主体

在我国过去的学业评价研究和实践中,强调评价主体一元化与统一化,对多元化考虑得较少。目前基本上是学校教师或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学业评价,学生被排斥在评价主体之外,少有社会机构的参与,这可能导致评价信息收集不充实、不丰富,评价结论不全面、不科学,反映的是教育实施者的需要,而忽略或不够重视教育接受者的需要,这就需要评价主体由单一化走向多元化,增强评价主体间的互动,强调被评价者成为评价主体中的一员,建立学生、家长、教师,管理者、社区和专家等共同参与、交互作用的评价制度,以多渠道的反馈信息促进被评价者的发展。IBDP学业评价强调评价应从关心课程方案的所有人的需要出发,通过学生、任课教师、IBO评审员、调节人不断的信息反馈,使评价结果尽可能满足大多数人的需要,这一评价导向值得我们借鉴。

总的来看,IBDP学业评价的最大特色是相当于把档案袋评价方法纳入了一种“国际高考”制度,该评价的内容不仅涉及学生的学习成果和学习过程,还考虑到不同学习风格的文化模式,这样能确保了解学生真实、全面的发展水平,给学生以客观、公平的评价。我国对档案袋评价方法已有不少研究,但是尚未设计出能够应用于高考的具体可行的操作性方案,IBDP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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