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原则之探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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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原则之探讨论文

篇1:文物保护原则之探讨论文

文物保护原则之探讨论文

【摘 要】《文物保护法》规定,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这一原则不同程度上限制了对文物古迹的合理利用。在理论上我国的文物保护指导原则是正确的,但这些原则指导出的文物保护工程却让我们窥探出其隐藏下的面具。

【关键词】文物保护;原则;文物保护材料;考古现场

我国有五千年悠久的历史文化,遗存大量的历史文化遗产,这些遗产的存在不仅见证了人类发展的历程,同时承载着我国优秀的文化。在现代文明中,古物、文物和文化遗产需要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进行保护,才得以持续发展,我国丰富的历史文物才得以保存和延续。

一、《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内容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是对《文物保护法》进一步深化、专业化的文件,是由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主编、国家文物局公布,属于部门规章,具有法规效力。《保护准则》规定,文物古迹的原状有以下四种形态:实施保护工程以前的状态;历史上变化后存留的有价值的状态以及体现重要历史因素的残毁状态;局部破坏但仍保留原构件和结构、形制,经过修整后恢复的状态;文物古迹价值中所包涵的原有环境状态。其主要是对文物古迹实行有效保护,保存古迹实物遗存面貌及历史环境的全部活动,保障真实、全面的历史信息及价值。

二、文物保护原则

文物的不可再生性决定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保护工作出现任何一个错误都是不可挽回的,所有保护工作必须在保护原则指导下实施保护管理措施。

(一)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中国具有长期的文物保护工作经验,而且国外也普遍具有文物保护工作经验,但是一直存在对文物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等方面的争议,当然世界各国也普遍遵循一个原则,就是对文物的保护工作避免对文物在任何结构和装饰上的改造,并且应以足够的研究资料为证。首先修旧如旧的原则,在历史资料的佐证下,尽可能的利用原物,最大限度保存文物建筑部分,尽量避免对原有文物的添加和拆除装饰,强调对原文物材料和建筑的修复保护工作。对一些残存的古建筑进行修补,必要情况下,拆除其他建筑物剩下的旧料用于替换残存文物,保障其品格和个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文物维修方案,避免对建筑外貌做较大的改变,尽可能的控制建筑内部结构。

我国经过长期的实践工作,统一总结成“不改变文物原状”,考古学家在精心工作时往往有很大的局限性,《保护准则》特别要求复建要以科学准确的论证,不允许按文献记载进行推测,不允许以民间传闻为依据,不能为旅游发展而不顾历史依据进行重建,甚至造假古董。这些要求是苛刻的,在一定程度对文物古迹的'利用与保护出现矛盾。通常“原状”不能简单理解为原貌,或者文物最早的状态,如金属器皿在出土时携有大量的有害锈,对器皿造成安全威胁,应当坚持除掉,所以,保持文物原状一定是在文物安全健康的情况下。

(二)考古现场文物保护的原则

考古现场文物保护是指在文物发掘出土到文物被运送到实验室的这段时间里,对文物进行抢救和临时性妥善保护及维护。当文物处于地下时,会与文物考古环境形成相对稳定的状态,文化材料的变化速度会趋于平缓甚至停止。如果从考古现场取出来的文物,会处于新的环境中,与空气中物质发生化学反应,原来的环境状态被打破,遭受到强力的物理、化学、生物反应,如陵墓出土的纺织品,彩绘壁画等会受到致命的损伤,彩绘颜色只需几天的时间或者一瞬间的时间就会消失,其损失是无法挽回的。

对考古现场文物保护,注重对易损坏文物的保护,主要包括丝织品、纸张字画、彩绘陶器等,以有机质文物为主。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如一些壁画、窑址、建筑基址等。与现代实验室相比,考古现场无论是仪器材料、试剂药品等各方面的条件都不尽完善,决定现场工作的特点是临时性的,并且对文物保护采用的处理技术手段及考古研究对后续实验室的处理不产生负面影响。

考古现场保护原则不仅需要实行与特定的场合相结合的原则,还需要实行以下特殊原则进行保护:

1. 少干预原则

首先确定文物保护处于安全状态,之后,减少对文物的干预,如果文物出土时处于良好的状态,如果可以不经行处理保存,就不需要经行处理,对其进行正确包装,进行保存,能减少处理就减少处理,这才是最好的处理。

2. 可再处理与可逆性原则

可逆性通常是对文物进行一些处理,在不影响文物现状的前提下将其清除。可再处理原则通常是对即使存在无法清除的材料,也不会对后续的处理和研究造成影响,这种处理往往需要阶段性的技术,一旦超出阶段,很有可能有更好的更新的技术出现,

3. 事先取样原则

在发掘文物之前,要根据前期对文物调查、勘察的信息,设计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避免一些考古发掘工作中出现的或多或少的文物被污染,从而导致不准确的分析信息出现的情况。

(三)选择文物保护材料的原则

文物材料保护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尽量减少更换原来构建的材料,保障维持原来材料的质地、颜色、成分不变;二是在非得更换不可的情况下,采取榫接、挖补、填充和化学等加固手段尽可能地保存原构件,使用一些文物的旧料更新材料、质地、形式和色调与原来相同。

现代高分子材料应用于文物保护,并不是文物保护专属材料,大多是从相关领域借用过来的,比如“万能胶”的环氧树脂广泛用于石质文物、彩绘壁画、陶瓷器等文物的粘结修复,作为文物胶粘剂并不理想,具有不可逆性,破碎的文物一旦粘结起来,很难被重新分开,进一步校正是不可能的。

文物不可再生的属性决定文物材料不同于其他材料,所以在选用文物保护材料时,不仅要具有长期耐久性,性能最佳性,同时还具有不改变外观、可逆性的原则,即遵循以下原则:

1. 不改变外观的原则

一些用在表面的材料如“文物防水剂”受到特点制约,因为在文物里,颜色、色泽等文物承载信息是最重要的,如果把有色材料加在文物里,使得材料颜色和文物原来的颜色发生叠加作用,致使文物颜色发生变化,就不能保持文物的原状。

2. 长期耐久性的原则

文物保护的目的是把文物的寿命尽可能的延长下去,所以材料的作用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具有保护功能,但是文物材料保护作用时间有限,这样会浪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而且文物防护材料同时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损伤,文物保护材料会有老化变质的现象。

3. 性能最佳原则

在选择保护材料时,要选择优良性能、老化周期时间长的材料,不能对原有的性能进行最大限度改变,一定具有独特的功能特性,具有优先的性能。

三、保护原则应该在众多因素中寻找平衡

任何文物的保护和修复需要大量的实践作为理论基础,尽可能不去破坏和改变文物材料现有的结构和装饰。考古学家进行工作常常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及时将文物包含的全部信息揭示出来。现实的管理使用者首先要考虑承受力,使用方便程度等,而文物保护的研究者需要保障文物建筑、建筑历史信息量等。

四、结语

对于文物保护原则需要我们与长远的研究教育和经济向结合,使得文物理想保护原则和经济发展相互促进,让文物得到真正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王景慧.从文物保护单位到历史建筑――文物古迹保护方法的深化[J].城市规划,(09)

[2] 王丽琴.杨璐.文物保护原则之探讨[J].华夏考古,2011(09)

篇2:文物保护科学研究内容及原则论文

文物保护科学研究内容及原则论文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时代的进步,出土文物的数量越来越多。文物是国家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文物出土时在多数情况下的年代较为久远,在文物出土、运输、保管、研究等各个阶段均有可能对文物造成破坏,而文物被破坏后的复原难度大,因此,文物也是具有唯一性的国家文化遗产,得到科学的研究和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研究价值

前言

文物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对历史的研究具有极大的帮助作用。文物的保护工作并不是新型的行业,但在现阶段的文物保护中,仍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例如对文物的保护范围不明确、文物保护的方法不科学、文物运输及储存方式不合理等等。对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内容及原则进行讨论和研究,旨在明确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含义,对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具体内容进行梳理,对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原则进行明确,促进文物保护工作能够更好地进行发展。

一、文物保护科学研究概述

(一)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具体含义

文物是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的历史遗留物,由于文物的数量有限且年代久远,现代技术无法给予复制,因而文物是具有唯一性的历史文化遗产。对文物进行科学保护研究,是一项具有十分现实意义的工作。文物保护科学研究是对文物保护的技术方法进行研究的专门学科,涉及的科学范围广泛,在进行文物保护科学研究时,需要明确研究的几个条件。明确什么是文物,文物的研究对象是什么,文物的研究对象是古代社会所遗留下来的文化遗产以及自然界的珍稀遗留。文物的范围应当给予明确的界定,这样在进行文物保护时能够明确文物保护工作的对象是什么,防止范围不明确而造成部分文物无法得到良好的保护而损坏或者在非文物上浪费人力财力物力。对文物保护学也要进行研究,文物保护学涉及历史、材料、化学、力学等多个领域的技术手段,同时也是多领域融合的专门学科,文物保护需要根据文物种类、年限、材质等情况的不同来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对珍稀文物的保护应当制定专门的保护方案,提高文物的保护力度。对文物保护学进行研究是提高文物保护技术手段的重要措施,也是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重要方面。在对文物保护学进行探索和研究的同时,也要明确文物保护学的实际研究目的,文物经历了长时间的保留而传承至今,文物保护的目的也是为了其能够长久的保存下去,保护文物的完整性和原始状态,同时尽可能满足让文物得到更好的研究的需求,在保障文物安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文物的价值。

(二)对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内容及原则探讨的意义

文物保护科学研究是一项长期并且艰巨的任务,文物是承载着国家厚重历史的文化遗留物,对于历史学家对国家历史进行研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文物属于不可再生的物品,无法通过现有技术手段进行完全的复制,因此,对文物进行科学的保护是文物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对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内容及原则进行讨论和研究,是对现阶段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一次梳理,并且重新对文物保护工作进行思考,从文物保护的目的出发,对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内容进行更为明确的界定,明确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具体内容,对现有工作的不足进行反思,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薄弱环节的研究力度,对全面提高文物保护科学研究工作的具体内容起到促进和推动作用。对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原则进行探讨,是针对我国对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原则进行申明,根据相关的文物保护原则对相应范围内的文物采取科学的文物保护方法进行保护,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二、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内容

(一)对文物保护科学方法的研究

对文物保护科学方法的研究,是对文物完整性及其原始状态的保护。文物保护的科学方法涉及文物的出土、运输、建档研究、储存等多个方面。文物的出土是文物保护的最初环节,文物的出土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措施来执行,工具的使用以及操作流程应当严格规范,在特殊情况下应当以保护文物为原则进行相关的处理,防止对文物造成较大的损害。文物的运输需要对文物进行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尽力减小因人为因素而对文物造成的不必要的破坏,破坏文物价值。在对文物进行建档研究时,应当以保障文物安全为前提,文物在出土阶段就需要对其做好相关的图片及文字记录,在建档研究阶段,在保障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做好文物的建档工作,并且按照相关的规定对文物进行研究。文物的保存环境对文物具有深远影响,应当根据文物的材质、年代等自身情况来对文物的保存环境进行选择,深入分析可能对文物造成影响的环境因素,尽可能的选择最适宜的环境来保存文物,将环境对文物影响降低到最小,提高文物的存储质量和寿命。文物保护科学方法的研究是提高文物保存质量和寿命的关键,在相关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科学方法的现代化技术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科学方法的实际效果。

(二)对文物修复技术科学的研究

在我国文物历史发展至今,尤其是年代久远的文物中,能够完好保存的文物在文物总量中占有的比例是极少数,文物修复技术科学是对出现不同程度损坏的文物的修整和复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文物的保存时间,防止文物因破败不堪而面临被毁灭的风险。文物的修复主要包括对文物的材料以及对文物工艺技术的修复,其中需要对文物进行清洗、除锈、杀虫、干燥等多种操作。文物的材料修复需要根据文物的原始材料情况来进行修复材料的选择,在进行材料修复时,要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文物的天然性,不破坏文物的原有价值,同时提高文物的抗老化能力,延缓老化速度,提高文物对保存环境的适应能力以及保存寿命。文物修复技术的研究需要对文物修复材料进行深入的.研究,可研究新型的文物修复材料,提高文物原貌的修复呈现效果。文物的修复工艺具有较强实际操作性,关系着文物修复的成败,严重情况下甚至会造成文物的毁灭,因此,在对文物进行修复工作之前,要仔细分析文物的原始状况以及预期修复成果,从而制定出较为完善的文物修复方案,真正达到文物修复的目的,避免对文物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三)对文物材料的科学研究

对文物材料的科学研究是文物保护科学研究内容的重要方面。文物的各项保护措施的研究是对文物造成影响的外因进行的研究,而对文物材料的研究则是对影响文物保护的内因的研究,因此文物的材料状况是在文物的保护工作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影响因素。常见的金属类文物是金、银、铜、铁四类金属材料,由于材料本身的金属活动性具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在储存中金对于环境的适应能力较强,经历较长的历史仍能够保持原始的状态而不被环境改变,而铁器则由于其易氧化,加之古代的制铁工艺有限,因而保存至今的铁器大多锈迹斑斑,甚至难以见到历史久远的铁器能够保存至今。在对文物的材料进行科学研究时,要分别对文物组成材料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以及生物性质进行研究,并且对组成材料在不同环境因素下的老化过程以及老化机制进行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水平。

三、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原则

(一)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基本原则

文物保护活动是指为了保护历史遗留物及其历史环境而进行的全部活动,而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文物原貌不受改变,保护文物所蕴含的历史信息以及历史价值能够完整地保存并延续。因此,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基本原则是不能改变文物的原始状态。在文物保护领域普遍认同的原则是对文物所有的保护和修复措施,都应当有足够的研究资料作为证明,并且避免对文物的结构上和装饰上进行任何改变,确保文物在此类人为活动中能够保持原貌,尊重历史的赋予。即便是相关的研究人员无法揭示的文物信息,也不能对其进行任何改动及有破坏性的研究,应当将其完整的保存下去,以便后人对其继续研究。

(二)关于文物及其现场保护的科学研究原则

出土文物经过长时间的埋葬,在土地中与周围物质存在一定的作用而形成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因此在对文物进行出土作业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操作方法来进行操作,遵守保护考古现场的原则,防止文物由于考古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在文物出土时造成文物的损坏甚至毁灭。在文物出土后,需要对文物进行现场的临时保护,保护材料需要根据文物状况进行选择,临时保护的目的是在文物出土后到文物运送到实验室之前,防止文物因光照、运输颠簸等原因造成文物的损坏,在文物到达实验室进行专业研究后,需对文物更换更为专业的保护。

(三)文物保护中对材料的选择原则

在文物的保护和修复技术中,需要用到许多保护材料,随着我国材料学研究的发展,各种新型材料逐渐在我国文物保护领域推广并应用,在文物保护中需要使用的材料有金属材料、木质材料以及使用频率日益提高的高分子材料等等,在材料中应当选择文物保护属性的材料,提高保护的安全系数。在文物修复工作中,常用到清洗剂、黏合剂、除锈剂等修复材料,应当避免多次修复,重复使用修复材料对文物造成损伤。在选择文物保护中所用到的材料时,要根据文物的特点选择具有相应功能的材料来对文物进行保护。

四、结语

我国的发展历史较为悠久,因而新旧出土的文物数量及其种类繁多,在文物的收集、运输、储存等各个环节,人为的行动均会对文物构成潜在的危害,因此,对文物进行必要的保护方法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文物的修复技术也是挽回文物破坏损失的重要举措。在文物研究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文物材料的作用同样是文物保护研究的重要措施。以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原则为指导,明确文物保护研究的内容及范围,尽力在保护文物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文物价值。

参考文献:

[1]杨坤.论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内容及原则[J].价值工程,(18).

[2]王小玲.试析文物保护科学研究内容及基本原则[J].科技致富向导,2013(8).

[3]吕艳芹.文物保护内容原则及科学保护对策探讨[J].鸭绿江,(1).

篇3:加强文物保护的论文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论文

文物,是人类历史遗存中的瑰宝。加强文物保护,对于研究历史,发掘深厚的文化底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保护文物不仅仅是把文物保护起来,更重要的是体现文物的价值,使之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文物“曾经辉煌,再现璀璨”。

但对于文物保护,我们做得还很不够,还有相当多的问题。以XX为例,在文物保护方面既有不足,在文物的开发利用上又有很大的`潜力有待发掘。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保管不善,不能发挥文物的作用。设施齐全,管理科学的文物仓库,对保护文物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XX没有象样的文物仓库,一些高档次的文物只有暂存于省博物馆和省文研所;由于没有文物仓库,现存的部分文物腐蚀严重,甚至比文物埋藏于地下腐蚀得更快。没有一座博物馆,大量的文物不能展出,既不利于文物保护,更不利于开发利用。

2、投入较少,古建筑年久失修。按照《文物法》规定:国保单位主要由国家财政投资维修和保护;省保单位主要由省财政投资维修和保护;市县级保护单位主要由本级财政投资维修和保护。由于河北省是经济欠发达地区,XX市的财政收入也相对较少,这些年几乎没有投入,造成了多数古建筑年久失修。

3、开发不够,没有发挥文物的效益。相对于旅游发达地区,XX的文物旅游资源的开发还远远不够,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目前,全市仅有不到10处文物旅游景点对外开放,旅游参观人数也少得可怜,门票收入难以维持正常的支出。

4、破坏严重,文物保护意识有待于加强。文物资源为非再生资源,一旦遭到破坏就难以恢复。多年来,文物资源经历了多次劫难,特别是“十年内乱”,破坏了XX地上文物的一半以上。现在仍有对文物的盗掘盗卖现象;有个别的施工单位还故意破坏文物,把工程工期放在比文物勘探更重要的位置。

二、几点建议

1、加大文物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文物保护意识。通过宣传,使群众了解XX悠久的历史,激发作为XX人的自豪感,产生保护文物的责任感。同时也使各级领导对文物保护予以重视,给文物以更大的投入,对不利于文物保护的行为予以抵制。

2、尽快兴建XX市博物馆。从70年代初即有人呼吁要建博物馆,但时至今日,仍没有建起一座市级博物馆。各级领导应给予关注,多方筹资,积极运作,解放思想,尽快把博物馆筹建起来。使我市的文物既有一个向人民展示的舞台,以发挥文物的社会效应。同时,博物馆也发挥着文物仓库等多项功用,有利于文物保护。兴建XX市博物馆,有百利而无一害。

3、统筹规划,加大文物旅游资源的开发。XX的文物旅游资源十分丰富,有名人郭守敬等,有很多独具特色和意义的古建筑,有流传久远的乡艺文化。这些都有待于开发,以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篇4:读书笔记之《原则》

读书笔记之《原则》

影响合理决策的两个最大的障碍是:你的自我意识障碍和思维盲点障碍。

1、自我意识障碍——是指你潜意识里的防卫机制,使你难以接受自己的错误和弱点

我们的大脑中存在以下两个部分:

颞(nie)叶:处理情绪,是一种本能,不能感知。通常会简单化处理事情,做出本能反应。比如渴望赞美,讨厌批评。

前额皮质:处理理性,能被感知。比如会使用逻辑推理思考建设性批评是否对你有利

2、思维盲点障碍——你的思维方式会阻碍你准确看待事物。就像色盲不会区分颜色一样,思维盲点的存在,会让他看不到一些东西。更可怕的是:我们本能地不愿意接受这些事实,当你被别人指出缺陷时,会感觉不舒服,会想反抗。

自我意识障碍和思维盲点障碍导致的不良结果:

当两个人出现意见分歧时,会坚持自己是正确的,最终往往以失望而告终,甚至会发生争吵

无法做出最为正确的决定,久而久之会丧失信心,会造成更为严重的自我意识障碍和思维盲区障碍。形成恶性循环

如何避免自我意识障碍和思维盲点障碍?

1、保持头脑极度透明

这是首要前提,为什么呢?每个人的思想观点中,都存在些许不正确或者不完善的想法。如果你的大脑极其封闭,总是认为自己所做所思都是正确的,谈何改善呢?你需要承认自身盲点,改善错误,才能避免在类似的`问题上栽两次跟头。

2、和信任的人一起探讨观点

如果对方的履历资质明显好于你,你应该试图去理解对方的观点;

但是如果双方的资质差不多,适当的争论就是合理的

不要因为产生分歧了就变得愤怒,这样做毫无意义,因为你的目的是弄明白孰是孰非。每次感知到愤怒的信号时,回想一下初始目的,就不太会生气了

3、如何做到头脑极度透明呢

a适应高质量的思考,并养成习惯:学习的过程是反人类的,同样高质量的思考也是反人类的。

b认识自己的思维盲点:每次在犯错误时,都将这些问题记录下来

c冥想:这是养成自控力,调节情绪等等场景的通用手段

篇5: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论文

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论文

一、发展旅游对文物保护的积极作用

我国旅游业发展多年的实践充分说明保护文物与发展旅游是相辅相成的。

首先,发展旅游是文物资源最好的保护和利用方式之一。发展文物旅游,把文物资源转化为发展旅游业的生产力,就必须对文物资源进行保护与整修,然后才可成为游客的参观游览点。束之高阁难成“大器”,丰富的资源辅之以科学的整理就会成为吸引游客的“美玉”。在这个过程中,文物旅游区(点)必然要加大人、财、物投入,完善旅游服务设施,强化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文物旅游区(点)自身也获得了更好的发展。作为旅游区(点),往往需要有明确的范围,实施封闭性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为文物资源保护提供了更有效的保障。

其次,发展旅游可以为文物保护提供强有力的物质基础。通过发展旅游业,将各类资源加以有效利用,也提高了资源的附加值。发展旅游可以为文物旅游区(点)带来一定的经济收入,在经济利益分配机制合理的情况下,文物的保护可以获得比较稳定的经济支援。我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国家,遗存的文物数量、品质在世界上名列前茅,需要数额巨大的资金进行保护。如果仅靠国家财政的单一资金来源,是远远不够的。即使是西方发达国家,国家财政也背负不了巨大的文物保护费用。开辟多元化的文物保护资金渠道是这些国家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办法。在我国的'现行文物保护体制下,由于财力有限,对文物实施的“有效保护”往往只能是“有限保护”。

再次,发展旅游可以深层次挖掘文物资源的内涵,进一步提升文物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价值,也是贯彻《文物保护法》的最终目标之一。文物资源通过内涵挖掘、外部“包装”,使得其沉睡多年的价值展示于中外游客面前,大大增加了文物本身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价值。随着中外游客的到来,又会反馈各种信息、提出各种问题,为专家开阔思路、进行相关研究提供线索,为文物资源进一步开发与内涵的挖掘创造条件。反过来,文物的进一步开发和内涵的挖掘又可以提升文物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价值,为文物资源寻找到新的亮点。这种良性循环可以促进文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正是我们贯彻《文物保护法》所希望看到的结果。

二、发展旅游对文物保护有一定负作用

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旅游事业的发展也给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一些负作用。

对旅游区进行开发,从某种角度来说,本身就是一种破坏行为。开发旅游区,就要在旅游区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宾馆、饭店等,甚至还开办工厂,这一切,都破坏了文物原有保存环境。特别是在文物古迹周围办工厂,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体量高大的建筑,等等,直接威胁着文物的保护。

短视行为导致文物被破坏的恶果。某些旅游部门目光短浅,只顾眼前利益,为了在短期内获取较高的经济效益,对文物古迹进行掠夺性的开发利用,超负荷地接待旅游者,结果加快了文物古迹的老化、破坏乃至毁灭,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旅游业对环境的污染,使文物遭到破坏。车、船等交通工具排出大量的废气,严重污染了旅游区的空气。旅游基础设施中排出的废水、废渣以及船舶泄出的油污等严重污染了旅游区的水源。这些被严重污染的水和空气对文物古迹有着强烈的腐蚀作用。

游客对文物的破坏。众多的游客在游览过程中,参考呼出的二氧化碳气体中含有大量的水分,使文物古迹受到侵蚀,特别是在洞窟、古墓、地下室等古迹中表现得非常明显,旅游者的踩踏、攀登、抚摸等行为可严重损坏文物。

三、建议

(一)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旅游事业的长远规划。各地政府部门和各旅游主管部门应认识到文物对发展旅游的重要作用,深刻认识到保护文物的重要意义,在制定本地区旅游事业发展规划时,应对旅游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有明确的规划,以指导旅游区内文物保护工作的进行。

(二)建立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如对级别较高的文物古迹应派专人负责,对旅游区内的文物古迹要经常或定期检查,从旅游区的经济收入中提出相当部分,专用于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等等。

(三)文物部门与旅游部门在文物保护工作方面应密切配合,建立兄弟般的合作关系。

(四)严格控制客流量,防止超过最佳容量。超负荷地接待,最易使文物受损,因此,对客流量应严格控制。

(五)严防游客的有意破坏。在游客进入旅游区时或在游览途中,应不断地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对有破坏行为并引起不良后果者,应采取法律、经济等手段予以制裁。

篇6: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研究论文

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研究论文

【摘要】随着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所面临的挑战也更加严峻。作为国家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博物馆工作必须要做到与时俱进,积极创新,而文物保护是博物馆工作的核心,它是确保文物得以安全保存,发挥历史文化价值的前提。本文针对新时期强化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的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关键词】博物馆;文物保护;强化

引言

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是博物馆事业得以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这些宝贵的文物能够流传于世,势必要有一个良好的存放环境,势必需要有科学的存放方法,所以说强化文物保护的力度,是传承我国精神文化遗产的要求,也是国家进行精神文明建设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一、目前博物馆文化保护工作不足之处

1.轻人防,保安队伍建设薄弱。博物馆中会保存很多珍贵的历史文物,这些文物具有不可估量的历史文化价值,是国家宝贵的文化遗产,与此同时,它们也拥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一些不法分子往往会被文物的经济价值所诱惑,进而采取一些极端的手段,偷盗文物。为了能够确保文物的完整和安全,博物馆必须要拥有一支强大的保安队伍,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博物馆在保安队伍的建设方面不够重视,实际上一套完整的保安体系包括物防、人防以及技防三个部分,物防与技防是人防的物质基础,如果博物馆过渡关注技术防卫,在监控体系与安放设施上比较完善,但是保安力量却不够,这就会大大削弱整个保安系统的工作效力。即便是一部分博物馆建立了保安队伍,但是保安人员的素质低,流动性大,没有完善的编制,缺少工作责任心,无法满足现代现博物馆的保安工作要求。

2.轻微观,过失行为事件处理不当。博物馆现阶段的安全防御在微观控制上力度不够,监控系统、安放设施、行政部门属于常规检查,这些检查都是采用宏观手段,针对破坏、防火等方面展开工作,但是在实际的工作细节上有所忽视。从多年来博物馆破损案例分析发现,很多文物破损并不是故意的,而是在平时工作中不经意间损坏的。因此强化文物保护过程中,必须要对过失事件等微观管理加大力度。

3.轻制度,相关领域规章制度缺失。制度是人们行为得以规范的保障,在文物保护工作中需要具有严格的规范制度规范工作者的行为,强化管理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目前很多博物馆缺乏这方面的制度建设,对于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不足,因此而导致的工作失职,文物损毁问题很多,并且一旦出现问题,责任落实很难,程序复杂。

4.轻解决,很多具体问题有待解决。博物馆文物保护内容很复杂,很多博物馆针对具体问题的解决办法没有统一的标准,尤其是在日常问题上,管理者以及领导对工资问题、制度问题、信息交流等方面不够重视,因此一旦遇到实际问题,解决起来非常麻烦,最终影响了文物保护工作。

二、加强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的策略

1.规范文物藏品的保护管理。强化文物保护,首先要强化文物藏品的管理规范,博物馆文物大部分是收藏的,文物与一般的自然物体不同,它们本身承载着悠久的'文化历史和精神价值。它们一旦被损坏,是不能再生的,因此必须要针对文物藏品的管理与保存工作进行细化,规范每一道保存收藏工序。引入完善的文物收藏硬件设施,文物需要在一个宽敞、干净、安全的环境中保存。因此博物馆必须要专门的文物保存场所。然后,基础细节不容忽视,随着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博物馆中藏品的数量会越来越多,文物调取、归仓会更加频繁,这个过程中,入库登记、统计等环节都要做好。要为每个藏品建立自己的档案,同时整个博物馆所有藏品也必须要有一个整体的档案。

2.重视文物保护人员的培养。与其他单位相比,博物馆是比较特殊的单位,博物馆的工作人员要具备现代化的科学管理知识、博物馆知识以及各种先进的保护手段等等,对于人才的要求很高,因此提升文物保护力度,确保管理效果,必须要建立一直高素质的博物馆人力资源队伍,重视文物保护人才的培养。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博物馆工作也迎来了信息化时代,博物馆在人才培养上也应该创新形式,多渠道地引进人才资源,广泛吸纳和培养具有较高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的人才,建立和完善引进人才的运行机制是博物馆事业发展的重要条件。如可以有计划地调入一些有一定专业技能、知识丰富的技术管理人才,鼓励专业对口的院校生进馆工作,这样既可以引进人才,又可以为他们提供用武之地;还可以让现有管理人员外出学习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聘请专家、专业人员帮助指导、研究工作,通过政策指导和业务指导,提高本馆管理人员的技能和水平。

3.加强文物保护知识的宣传。宣传文物保护知识,保护文物人人有责。博物馆是传承中国传统文化,展现中国文化魅力的重要场所,承载着传承和发扬中华民族文明历史的重任,因此强化公众保护意识,为博物馆未来工作奠定良好的群众根基是非常必要的。同时要提升文物讲解员的专业技能,只有讲解员对博物馆文化价值了解透彻,才能把自己的全部精力投入到博物馆的发展中,切实承担起对文化传播的责任。大力加强讲解专业人才的培养:一方面要利用工作空闲时间进行业务培训,如通过开班前会,举行培训,由老讲解员示范讲解,提高博物馆讲解人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还可在淡季采取专家授课、专题培训,外出参观学习扩大知识面;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举办讲演比赛,调动大家培训学习的积极性。结束语博物馆事业在时代不断发展的浪潮中,所面临的机遇更多,同时也势必会迎来更多的挑战。在这样的前提下,博物馆必须要从基础性工作开始落实,夯实博物观的根基——文物保护工作,只有文物得以安全、完整的保存下来,博物馆其他工作的开展才具有意义,强化文物保护力度,才能够突出文化特色,促进国家精神文明建设发展。

参考文献:

[1]郝斌.文物藏品保护的思考[J].艺术品鉴,(11).

[2]李彬彬.浅谈青铜器的科学保护[J].黑龙江史志,2015(07).

[3]孙晶玮.有关博物馆文物藏品保险探讨[J].会计师,(04).

篇7:当代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论文

当代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论文

论文摘要:

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该贯穿于行政行为的始末,当信赖利益遭到侵害时,公民必须能够找到有效的救济途径,即使相对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进行救济,但很多情况下,相对人无法进行有效的救济,即使进入司法程序也存在着无法可依的局面。因此,我国的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需要具体明确。

论文关键词

信赖保护原则 具体运用 行政法

一、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概述

正如“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领域中被公认是“帝王条款”一样,在当代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也已经被确立了基本原则的地位存在着。这一原则并非私法所特有的,也并非属于公法的特殊原则,而是作为公法私法的法的一般法律原理。

现代行政法已于往昔不同,在承担着保障****、维护法的安定性、实现实质的法治行政的职责的同时,也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为之。同一法律原则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也应该有其自己的特殊性,因此,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行政法上的具体原则也应该有其特殊内涵。

那么什么是信赖保护原则?韩国《行政程序法》第4条规定:“(1)行政机关执行职务时,应本于诚实信用为之。(2)法令之解释或行政机关之惯例为国民普遍接受后,除对公共利益或第三者的正当利益有明显危害之外,不得以新的解释或惯例溯及而为不利致处理。”这是有关信赖保护原则的典型规定。我国学者对信赖保护也有不同论述。姜明安教授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提到信赖保护原则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马怀德教授又称信赖保护原则为保护合法信赖原则或者尊重合法信赖原则,认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确保管理活动的明确性、稳定性和连贯性,从而树立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真诚信赖的原则。德国行政法学家毛雷尔认为:行政行为一旦经法定程序确立,“该行政行为受到存续保护而不得任意撤废,如出于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必须撤废该行政行为时,也应给予相对人相应的补偿,此为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基本涵义。”

虽然不同学者有不同表述,但我们仍能看出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更改、撤销、废止,即使事后发现有轻微违法或不利因素存在,若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已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行政主体不得随意变动该行政行为,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其次,如果行政行为作出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大于行政相对人将因此遭受的损失时,可以变动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

再次,行政主体变动已生效的行政行为,不是因为行政相对人过错的,要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赔偿,如果基于公共利益变动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时,必须合理补偿对行政相对人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

从本质上来说,信赖保护原则保护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对行政主体的信赖而取得或者可能取得的利益,因此,行政主体不得改变行政相对人赖以生存的行政法律秩序,或者在行政主体改变这种行政法律秩序之后给予合理补偿或赔偿,以此来维护行政法治秩序的安定,保障公共利益和成员正当的利益。可见,当代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是对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衡平与选择。

二、信赖保护原则对于当代行政法的意义及在行政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一)信赖保护原则对当代行政法的意义

对于现代行政法治而言,信赖保护原则是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的必然要求,信赖保护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贯穿于行政行为的始末。不管是出于对政府的信任还是无可厚非的选择,政府都应该是诚信的,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不应该过分强调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服从关系,个人利益是包含在公共利益之中的,政府不应该只在乎公共利益而忽视个****利的平衡。如果行政主体只要认为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就会变动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那么不止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政府的信用也必要受损。因此,信赖保护原则不但有利于建立政府的公信力,而且防止权力的滥用,其意义重大。

1.信赖保护原则有利于塑造诚信政府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政府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在社会生活中的角色也发生了改变,渐渐背离了“人民公仆”的形象,政府要取得公民的信赖,必须重新建立良好的信誉度。这就需要政府在行政行为中,依法行政,对其行为负责,既要立足于公共利益又要充分考虑到具体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确保信赖利益的实现。信赖保护原则有助于改善人民和政府的关系,营造诚信政府,改善政府形象。

2.信赖保护原则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权利救济

在我国,行政机关本着有错就改的原则擅自变动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据此产生的信赖利益受损,虽然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的方式救济,但有时效果甚微。确立信赖保护原则,就是要求政府信守诺言,改变反复无常的行政行为,切实维护公民利益。应松年教授曾说过,“政府本身应该成为整个社会诚信的示范者”。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既有利于全面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改善人们与政府的关系,规制行政权力。

(二)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上的适用主要体现在行政行为的变动过程中,既适用具体行政行为也适用抽象行政行为。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适用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废止。

基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撤销,是指在成立时具有违法情形或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自始无效。这是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的必然结果。但是,信赖保护原则的出现,使得依法行政原则不再绝对化,如果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该行政行为的信任已经产生了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这时若一味遵循依法行政原则不仅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也会使得行政机关的权威性遭到质疑。因此,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否,不应完全取决于对绝对合法性的维护,而必须是对行政行为所维护的公共利益与行政相对人的个人利益进行客观衡量的结果。

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对相对人有利分为授益性行政行为和负担性行政行为。因为授益性行政行为的撤销对相对人的利益会产生最直接的影响,因此应受到严格限制。只有当为实现的公共利益明显大于相对人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时才可以撤销,但应当赔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负担行政行为原则上可以随意撤销负担行政行为。作为例外,比如相对人基于行政行为的信赖已经对标的物进行处分很难恢复等情况。

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不再适用新的需要而被废止。废止的是合法的行政行为,正因如此,相对人对合法行政行为的信赖程度更大,所以在行政行为的废止上,更应该重视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信赖保护原则同样适用于抽象行政行为中,虽然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但其一经做出,公民必然会基于对其的信赖而做出特定行为,这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利益,所以,在抽象行政行为的变动中仍存在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抽象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即使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溯及既往,也不得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实践中的具体构建

(一)何为“公共利益”

信赖保护原则是为了切实维护相对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衡量,公共利益出现在我国众多的法律当中,但是何为公共利益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说明。

在人们的思想中,当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冲突时,强调牺牲个人利益以保全公共利益,强调公共利益优于个人利益。但是公共利益并不是与个人利益相对的.,相反的,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集合。“所谓公意,或者人民的意志,就是如果政府的行为符合公益,体现人民的意志,那么政府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如果政府的行为不符合公益,或者不体现人民的意志,那么政府的行为就是非法的。因此,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意志。”在《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公共利益不仅仅是国家利益,还包括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在主体上是整体的而不是局部的利益,在内容上是普遍的而不是特殊的利益。对于“公共”的界定,一般采取不确定的多数人的标准,在“利益”判断方面,应以规范背后的价值为标准之外,还应该考察社会的客观事实进行判断。

(二)对信赖保护利益时效上的限制

法律规定权利的消灭时效和最长的保护期限,不是为了限制相对人的权利而是为了保障权利的有效行使。

德国《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补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该法第48、49条规定,补偿请求权应在一年内行使,此一年期间,自官署告知关系人此项请求期间时,开始起算。我国台湾地区在借鉴德国《行政程序法》的基础上加以改进,不仅规定了消灭时效,也进一步规定了补偿请求权的最长保护期限,该法第121、126条规定,补偿请求权自行政机关告知其事由时起,因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处分撤销或废止时起超过5年的,请求权也消灭。

我国在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时对信赖保护的时效,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废止的相关规定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制度设计。

(三)对信赖保护利益补偿的范围与数额加以规定

我国行政法对于赔偿和补偿的规定见于《行政许可法》第8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69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规定的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对补偿的范围需加以规定。在我国对于利益的补偿还仅限于对实体利益中的财产性权益补偿,对于政治权利等人身权利的侵害还不属于补偿的范围。

对于补偿数额的规定德国和我国台湾都有规定,总的来说对于相对人财产的补偿应当给予相当于既得利益的补偿,不得超过既得利益的范围。同时,还应该规定补偿数额的下限,在公民利益遭受损失时,补偿的数额不应该低于下限。

除此之外,在我国完善补偿立法的同时还应该确立补偿方式的启动方式,确立明确的补偿计算方式,从而使信赖保护原则得以充分的实现。

篇8:浅析配比原则论文

浅析配比原则论文

一、配比原则的基本内涵

配比原则是指收入与产生收入的费用进行配比以正确计算损益。它是确定损益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基本涵义实质上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期间配比。即期间收入与产生这些收入的这一期间的成本、费用进行配比以确定该期间的损益。其二,因果配比。所谓因果配比是指企业某一经济活动所获得的收入与产生这些收入的费用进行配比。某一经济活动发生的成本、费用是因,取得的收入是果,因果进行配比以确定某项经济活动的损益,配比原则的时间一致性常常在企业对外提供信息中发挥作用。按照会计惯例,企业定期通过编制会计报表来对外提供财务信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这一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信息。为了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信息的真实、公允,防止企业利用时间差来调整财务信息,配比原则的时间一致性便应运而生。目前,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所规范的配比原则就是基于时间一致性。因此,在财务会计准则体系中,配比原则占有重要的地位。

配比原则的因果一致性在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坚持这一原则,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所需信息质量的保证;运用这一原则,是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有效性的前提,比如,企业进行是否生产某种产品或从事某项经济活动的决策时,其基本分析是成本效益分析,而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是正确计算收入、费用;遵循配比原则的因果一致性是计算收入和确定费用正确性的保证。因此,在服务于内部的管理会计中,配比原则仍然具有规范的作用。

二、配比原则与收入实现原则

收入实现原则是规范收入在何时确认的原则。收入实现原则和配比原则在会计原则体系中,是确定企业经营成果的一对孪生兄弟,两者总是成对出现,并且有先后顺序。在确定经营成果时;首先按收入确认原则确定某一期间的收入,然后,按配比原则确定产生这些收入的费用、成本,最后计算出该期的损益;而决不是与此相反的程序。

在我国的会计制度中,规范的各项收入确认标准,所确认的各项费用的内容以及损益表的格式,均体现了收入实现原则和配比原则的这一关系。比如,在实际会计核算中,均是按收入确认标准先确定各项收入,然后再结转各项成本和费用,损益表多步骤的排列方式也隐含地体现了这种关系,理解和掌握这一关系,也是十分有用的',在核算企业或企业内部各部门以及企业的某项经济活动时,决不能收入费用各自确认,或先确认费用,后确认收入,而是应该按收入确认的标准确认收入,然后与产生这些收入的费用进行配比,这样才能正确、便捷地核算各项损益。

三、配比原则与产品开发费用

产品开发费用在核算时必须认识其两个特点:其一,产品开发费用当期发生,但其效益的获得可能要在若干年后。其二,新产品研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会失败。为了体现配比原则,产品开发费用不能计入开发当期的损益,只能待开发成功后,计入有关资产的价值(无形资产的专利权或其他有形资产)。资产产生效益,通过转销资产的价值来体现配比原则。但是,新产品试制多数情况下要失败,按此处理,则不能体现配比原则。倘若按期间一致性将开发费用计入开发的当期损益,新产品开发成功,则不能正确、合理的确定资产的价值,也不能很好的体现配比原则。因此,正确处理开发费用与配比原则的关系,是会计上的一个两难选择的问题。

目前,对开发费用的通行作法是:开发费用于开发当期计入损益,待开发成功后申请专利时,再将开发费用予以本金化,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开发期发生开发费用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开发成功申请专利时,借记“无形资产”,贷记“管理费用”科目。这种作法是基于稳健考虑,但也存在一个重大缺陷,即在开发费用金额较大的企业,会严重的影响开发期和申请专利期的经营成果。笔者认为,根据真实、公允的会计观念,按照配比原则的要求,应设置一个资产类科目,比如,“新产品开发资产(或费用广科目,记录开发期间发生的开发费用,如果开发成功,将此科目的余额转入无形资产;如果开发失败,将此科目的余额转入递延资产,按一定年限摊销。

篇9:民法之平等原则

【摘要】如今人类文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作为人类文明进步标志之一的法律,也日趋系统、规范和完善,而平等原则作为一切法律的核心原则,已经得到各国立法的普遍确认。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事关系的法律,平等原则贯彻其中显得特别重要。

【关键词】平等原则;实质平等;利益平衡

一、平等原则概述

(一)平等原则的渊源

平等的价值观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公元前5世纪,希腊政治家伯里克利在雅典阵亡国葬的演讲中,第一次响亮的喊出:“在公民私权方面,人人平等”的口号。公元2卡拉卡拉帝颁布了“安东尼亚那赦令”,正式废除了市民和臣民的区别,使平等观念成为罗马法和法学发展的根本性支柱。

当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此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主张。近代民法以天赋人权为宗旨,宣示人格平等原则。

(二)平等原则概念

平等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如萨托利所说:“我认为没有什么能够像平等那样错综复杂。”①平等的实质是“人对人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②在此赞同卢梭是自然平等和社会平等的二分法。自然不平等是不可选择的,无法进行制度设计;社会平等在生活中产生更深远的影响。

就法哲学领域,社会平等原则可分三个部分:基本人权的完全平等;非基本权利的比例平等,即每个人享有权利的大小与承担义务的大小比例在一定社会时期是个定值;法律适当照顾弱者利益,在特定领域法律为了维护实质公平正义,不得不放弃形式上的平等。

如对高考对少数民族地区加分,对不同收入者分不同税收率。协调双方利益平衡,以达到实质公平。

(三)平等原则的内容

人格平等,就是在法律上不分贫富,种族,性别而一律认为人与人的抽象人格是平等的。这主要表现在:主体资格平等,主体地位平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处遇平等,对各类民事主体给予处遇,包括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处遇和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处遇。前者指尽量避免对人进行等级区分,要平等对待。后者指针对不同情况不同给予区别处遇。平等原则适用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处遇,也适用于物与物之间的法律处遇。

补救平等,指不论受害者的受损害事实上的差异,法律给予一体的保护使之平等享有各种补救方法。如“同命不同价”有学者认为同命不同价是平等的享有各种补救机会,运用各种补救方法的结果之一,这并不是不平等在民法中的体现。

二、平等原则的适用

(一)物权法

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原则,所以平等原则在物权法具体制度中适用相对有限。我国目前阶段,所有权按所有权的主体为标准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自然人财产所有权三大类。

《宪法》第12条“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立法相对倾向于对公共财产的保护,对私有财产保护略显不足。在具体法上表现更为明显《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否则就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无论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权都是平等的。实践中,按照程序平等原则杜绝以主体身份为出发点的立法模式,而以行为立法为出发点的立法模式,才能贯彻民法之平等原则。

再次,所有权的社会化成为一种必然趋势,“迄今为止一直存在着一种不可动摇的趋势,这就是对所有人随心所欲处分其财产的自由,加强法律上的强制。”③这是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的转化,即所有权不得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各种所有权平等存在并且平等保障它们不受侵犯。

(二)合同法

合同遵循契约自由原则,法律强制规定较少,所以平等原则在合同关系中有着较为广泛的适用余地。

首先,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系合同正义原则,表现为双方给付之间的等价性和合同风险的合理分配。在订立阶段,双方当事人以平等为准则,外化为意思表示一致。

但是在电力业、煤气、天然气等行业,必须通过强制缔约的立法例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实质不平等。我国《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了公共运输的强制缔约制度。在合同履行阶段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也是平等原则的运用。最后在合同责任承担时合同责任的分担,也是要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损失,平衡双方的利益。

再次,债权人之间的平等。主要指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之分。在债务人有数个债权人的时候,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也不得优先于第三人清偿的财产优先受偿,这也是平等原则的一个体现。

(三)侵权法

平等原则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体现为过失责任。过失责任原则是《法国民法典》的一个圭臬,它的基础是个人本位思想。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谨言慎行,如果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应当负责去对待,是贯彻身份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④

由于现代工业突飞猛进,在对工业社会反思的基础上,民法学提出了无过失责任,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动物致人损害等方面,在发生损害时,应当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平衡双方利益从而实现社会的整体公平,这是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发展的产物。这体现了实质平等,适当保护了弱者利益。

最后,公平责任反映平等原则。当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并且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上,责令加害人或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的损失给予补偿。其根据各个方面平衡当事人间利益,实现实质平等。

(四)婚姻继承法

在婚姻关系和继承方面,平等原则表现为男女平等原则方面,还有给胎儿保留继承遗产方面,保护了胎儿弱势群体。为了体现人人生而平等理念,有些西方国家继承法或者税法还规定高额累进遗产税,力图使每个人出来伊始处于同一起跑线,给予人人平等的机会。

参考文献:

①王海明.公正,平等,人道――社会治理的道德体系[M].北京大学出版社,:85.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二卷:48.

③[德国]罗伯特霍恩著,楚建译.德国民商法导论[M].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89.

④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篇10: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建议论文

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建议论文

摘要: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得以持续传承的重要载体就是文物资源。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就是保护与管理文物,文物工作人员的职责就是预防与制止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损坏文物。文物工作的第一线就是基层文物机构和文物工作人员,其工作兼具复杂性与综合性,负责管理、保护、发掘、考古、馆藏于该辖区内的文物,属于最基层的国家文物管理机构。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特点是:直接性、普遍性、广泛性、深入性、具体性。但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文物保护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明显。本文以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现状为出发点,进而提出一些加强和完善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加强和完善;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建议

一、基层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的现状

1.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环境相对薄弱文物保护工作近年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经费等多种因素制约,基层的文物保护环境相对还是比较薄弱,一些地方如文物库房面积狭小,室内温度、湿度均不达标,已不适应当前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库房容积的严重饱和,及简陋的保存条件,致使正常的馆藏文物保护工作无法顺利的展开及保护。2.文物工作队伍中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基层文物工作人员的队伍结构复杂,文化水平高低不等,业务能力也存在差异,这就致使部分基层工作人员能够清晰的认识到自身肩负的职责,且有明确的判断能力,但因文物保护中坚力量——专业技术的人才缺乏,在文物保护工作开展中如考古发掘、文物修补等技术匮乏,使文物保护水平和专业管理工作受到到了极大限制,难以适应当前文物工作的需要,严重制约着基层文物事业和文化事业的发展。3.文物的开发与保护不平衡体现文物价值的重要内容就是文物保护管理单位的开发与利用,然而地方政府通常因经济建设目标对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进行行政干预,基层文物保护管理经常让步给经济建设,因而无法有效的落实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4.经费不足通常由地方政府负责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经费,然而,大多数地方政府着重提升当地的经济建设,忽视了文物工作,财政的投入远不远不及文物保护费用开支,甚至有些地方人员工资也处于不足状态之中。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难题之一就是经费不足的.问题。5.文物宣传力度不够近些年,文物保护宣传有所重视,群众文物保护意识有所增强,但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单位的经费不足等原因,直接影响其文物保护宣传形式单一、力度不够,使得政府及部分领导干部对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单位重视不够,更无法进一步调动全民参与文物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致使基层政府管辖区域内的文物遭破坏事件时有发生;对于一些文物犯罪的行为在查处过程中很难得到其他部门的大力配合等问题的出现。6.文物保护体制不够健全每个地区的经济实力都不一样,并且有的地区领导较重视文物保护,有的则不重视,这就给基层文物管理机构带来了较大的工作量与任务,如考古所、文管所、博物馆等的职能与任务都由基层文物机构所肩负,使得其工作责任较繁重,文物保护业务和文物行政管理权限不分,出现基层文物工作者是一个“全能人才”怪圈,保护业务都知道个一点,但具体保护技术都不精通。

二、加强和完善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相关建议

1.领导方面领导方面就是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首先,要想做好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其基础就是要让广大人民群众深刻的认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其次,要想做好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其关键就是让领导干部充分的意识到文物工作的必要性;再次,要想做好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其保障是提升文物工作者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和工作责任感。此外,文物部门还应大力宣传并贯彻《文物保护法》,合理的协调当地的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找到二者的共同点,使其可以共同谋促进、谋发展。2.管理方面管理方面就是要加强文物保护的行政执法管理和业务监督管理。一是要以本地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依据《文物保护法》,制定出一些可操作性强的管理条例或管理法则,能够运用不同的方针应对发生的不同状况,做到严格执法、有法可依;二是加强管理基层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业务,加强对其的监督与管理,贯彻落实相关的保护职责和管理措施,将其管理体系科学化、正规化,以确保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3.开发与保护方面对文物的开发与保护要始终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来进行,并且必须是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开发有重点,保护应全面”做到逐步的开发,将探索经验一点一点的累积起来,以推动地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整体性开展。4.管理体制方面每个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都不一样,因此,每个地区内文物管理状况也就不尽相同。垂直管理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能够上划管理文物工作,将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集中进行,有利于把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推行;有利于统一调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有利于统一平衡使用财力;还有利于避免地区差异引起的政府干涉和所受的冲击。此外,行政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都能够统一的进行,有效的解决了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难题,促进了我国文物保护管理事业健康有序的进行。一个地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与根本离不开承载历史文化灵魂的文物资源去支撑。以政府为主导、全民参与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应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的认知,加强领导与管理,认真对待文物的开发与保护,还应加强文物机构的管理体制,使得基层文物保护管理的工作顺利开展,从而从根本上推动我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整体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宇、熊文.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现状及对策探讨.《华章》.23期

[2]俞剑勤.基层文物行政执法的问题和对策研究.《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期

[3]贾国民.浅谈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现状与对策.《中国校外教育(基教版)》.9期

[4]李强.谈基层文物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东方文化周刊》.期

篇11:浅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之谨慎性原则论文

浅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之谨慎性原则论文

谨慎性原则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八条基本原则之一,在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受到广泛的重视。它的存在有其客观要求:那就是会计处理中的不稳定性。但是,在会计计量为经济决策提供信息时,谨慎性原则却为会计计量带来了负面的影响。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谨慎性原则呢?下面,笔者将对谨慎性原则进行重新审视,并作论述。

一、谨慎性原则的含义

谨慎性原则又叫做稳健性原则,它要求企业对交易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二、谨慎性原则的存在必要

众所周知: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生产或服务满足社会需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的一种盈利性的经济组织。而笔者认为:企业还是一个由若干利益主体通过合同而联系在一起的结合体。既然有利益主体的存在,则他们都会想方设法为自身牟利。而会计信息恰恰是各个利益主体分配利益的基础。所以,在进行会计信息的处理时,有时会有些过于激进。那么,谨慎性原则的必要性就突显出来了――它成为了企业内部冲突的缓冲器,在协调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作为各个利益主体中间方的经营者,必须保持谨慎的态度和稳健的会计处理。事实上,只有经营者理性而公平地权衡并分配经营成果给各利益主体,各利益主体的合作才能持久,各利益主体的利益才能持久,企业也才能持久。

三、谨慎性原则的负面影响

由于谨慎性原则是一个质的限制,而不是量的测定,所以在实务操作中会存在一些随意性,使其与另外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发生冲突,而对会计计量带来负面影响。

1.与可靠性原则的冲突

可靠性原则又叫做真实性原则,它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按照这一原则,对于可能发生而尚未发生的费用,是不应理会的。但是,谨慎性原则却要求会计人员对于这些费用进行确认,比如“预计负债”等。而这些项目在确认的时候,又含有一定的随意性,很容易被利用起来操控经营成果。所以,谨慎性原则与可靠性原则有一定的冲突。

2.与相关性原则的冲突

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而谨慎性原则专门强调“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换句话说,谨慎性原则就是要求会计人员可以少计资产或者可能发生的收益,但不可少计负债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失。比如,在对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中,概率达到“很可能”以上的资产不能确认,而同等概率的负债却必须确认。因此,谨慎性原则的运用会使相关性原则大打折扣,同时令会计信息过于保守,难免会误导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所以,谨慎性原则与相关性原则有一定的冲突。

3.与可比性原则的冲突

可比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可比”二字,又体现在“横向可比”和“纵向可比”两个方面:横向可比要求不同企业相同会计期间可比;纵向可比要求同一企业不同会计期间可比。然而,谨慎性原则却允许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改变会计核算的口径和方法,这显然违反了可比性原则。比如: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对存货进行期末计量时,同一品种的存货在不同时期随着市价的波动,其计价基础也不断改变。当本期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时,按成本进行期末计量;当某期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时,又按可变现净值进行期末计量。如此一来,便破坏了会计计量口径的可比性原则,使纵向可比性无从体现。所以,谨慎性原则与可比性原则有一定的冲突。

四、谨慎性原则在运用中需注重的事项

根据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谨慎性原则明显地带有双面性:一方面,它能够避免会计处理过于激进,保护投资人和债权人等权益各方的'利益;另一方面,它不可避免地会带有随意色彩,为装饰财务报表留下了空间。

所以,笔者以为:谨慎性原则的存在是客观的也是必须的,但必须在运用时有所注意。

1.充分结合财务报表与报表附注,减少谨慎性原则带来的随意性

谨慎性原则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带有一定的随意性。这种判断体现在具体的会计处理中,便形成了不同的处理方法,产生了不同的会计信息,最终也就影响了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所以,凡是与谨慎性原则有关的主观处理而形成的报表数据,都应在报表附注中加以详细说明,使谨慎性原则的运用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以及可比性的影响降到最低,使会计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这些会计信息做出更为明智的经济决策。

2.注重运用谨慎性原则时“度”的把握

谨慎性原则的初衷是减少会计处理中的过度激进,以产生更为稳健的会计信息。而谨慎性原则的运用,有赖于会计人员的主观决断。所以,要使谨慎性原则发挥出最大的效用,必须提高对该原则运用的水平。而对该原则运用水平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对它运用程度,也就是“度”的问题。

谨慎性原则的运用不足会影响其效用;运用过度也会因过犹不及而不能将其效用最大化,使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法被精确地揭示,从而使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在进行经济决策时受到误导。所以,运用谨慎性原则的关键是把握这个“度”字:综合地权衡可靠性原则、相关性原则以及可比性原则,使谨慎性原则的优点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同时将其自身的缺陷约束在一个最小的范围内。

3.提高会计人员的主观判定能力

不管是报表的披露,还是“度”的把握,最为关键的因素还是在于会计人员。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要有较强的主观判定能力:只有会计人员的主观判定能力提高了,才能准确把握谨慎性原则的精髓,使得在对各种因素进行主观判定时,恰到好处。

提高会计人员的主观判定能力,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应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使会计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求真意识;

篇12:不间断原则借鉴价值论文

不间断原则借鉴价值论文

摘要:

在目前的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每个案件常常需要开庭数次乃至多次,每次庭审之间往往间隔过长,由此造成了“审限内的诉讼迟延”,并引发多种弊害。这是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无开庭审理应连续进行的规定,法官在决定开庭期日及审理次数上的主观随意性过大。对此可引入苏俄民诉法典中的不间断审理原则以为矫正。

关键词:

苏联法民事诉讼职能原则不间断原则

中国自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继受苏联法,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逐步创建起了新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尽管60年代以后苏联法在形式上即不再对中国法发生直接影响,但此前吸收的苏联法“基因”已经被深深地植入当代中国法律之中,并成为新中国法律源流的一个重要分支而无法轻易抹去。当前,我国正努力实现法制现代化之目标,在此进程中,就学界而言,许多学者已经较为熟悉西方国家的法律并力求加以合理移植,但于此同时对苏联法律后来的发展则关注不够、知之甚少。我们认为,从兼收并蓄、博采众长的应然态度来看,这显然多少是有些情绪化或非理性化的现象。其实,从渊源来看,苏联法与大陆法系本身即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且在指导思想和具体制度方面也与我国现行法律有着颇多相似之处,故其对我国当前乃至今后的法制建设仍然具有不可低估的借鉴作用,苏俄民诉法典中的“不间断原则”即为其中一例。

一、“不间断原则”之规定及其涵义

按照前苏联以及其他东欧国家的法学理论,民事诉讼法之基本原则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决定诉讼程序之组织基础的原则和直接适用于审判活动的原则,前者称为组织原则,后者称为职能原则。适用于案件庭审过程的不间断原则即属于职能原则。该原则的主要内容为:对每个案件的开庭审理都要不间断地进行,只有在规定的休息时间,才可予以暂时停顿。案件的审理从开始到结束(或者到案件的延期审理)之前,法庭无权同时审理别的案件。与此密切相关的还有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由不间断原则出发,具体衍生出以下规则:

其一,审判组从审理案件到作出判决应不加更换。若某一审判员离去的时候(例如因病),案件就必须延期审理,并且应当以新的审判组重新审理;

其二,由于某种原因必须延期审理案件的时候,本案就应当从头开始重新审理;

其三,在案件审理中断期间,该审判组不能审理其他案件;

其四,案件审理终结后,法院应当立即作出判决。

从以上规定分析来看,不间断原则的确立,在于使审判人员能够根据其从案件审理活动中得出的鲜明的认识来作出判决,即对一个案件只要还没有作出判决,审判人员就不应当分心去审理别的.案件,否则将会因为此种分心而直接影响对该案件的正确判决,且会使得审判的进程因为不连贯而变得疲沓乃至迟缓。由此可见,不间断原则既有助于保障诉讼公正,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具有双重意义。

当然,对于法庭审理的不间断原则,有些加盟共和国的立法允许在适用上有一种例外,即对于特别复杂的案件,法庭可以延期作出说明理由的判决,期限三天,而在这个法庭上只宣布判决的主文部分。从宣布判决起到作出最终形式的判决之前这段时间,法庭则有权审理其他案件。

二、“不间断原则”对完善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借鉴价值

(一)无人关注之“审限内的诉讼迟延”

就现行立法而言,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无开庭审理应不间断进行之规制。从审判实践来看,各级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过程中,每个案件常常需要数次乃至多次开庭,每次庭审之间往往有相当之间隙,其间审判人员普遍同时穿插审理其他数个乃至十数个案件,故无论何种诉讼案件,能够在一次开庭审理后迅速结案的实属少见。对此现象,迄今虽然未见直接的负面评价,甚至被认为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然而在我们看来,这种“审限内的诉讼迟延”并非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具体而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虽然规定了延期审理的诸种适用情形,但实践中不仅“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情况并不多见,而且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亦非普遍。至于不少当事人为施“缓兵之计”而以“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为由申请法院延期审理,更非其单方愿意所能奏效。事实上审判实践中各次开庭审理间的前述中途停顿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均属法官“惰怠”、“独断”之结果,而非当事人等程序参与之实然。应当指出的是,由于此类停顿并非诉讼之必须,而属审限之虚度,故“审限内的诉讼迟延”由此而生矣。在此背景下,仅以普通程序为例,我们不禁要问:六个月的审理期限并不算短(鉴定期间等还要剔除在外),但直接、间接地用在案件审理上的有效时间是否有60天呢?答案恐怕是不言自明的。如果这一判断能够成立的话,那么除少数重大、疑难的案件外,审判实践中大多数审理期限之延长(最长总计可达15个月),恐怕便不是那么必要、那么合理了,因为其有违诉讼经济之原则。但令人遗憾的是,不仅承办案件的法官理直气壮地视此为天经地义,就是诉讼当事人也对此表现出相当的“宽容”和十足的“耐心”。对此,我们认为这本身便是一种异常。

(二)“审限内的诉讼迟延”之主要弊端长期以来,关于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普遍超出法定期限之问题,因其违法性质显而易见,故此极易引起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并时常招致广泛批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xx年9月28日专门司法解释,要求各级法院严格执行案件审限制度。此后,超审限问题虽然尚未因此而得到根本杜绝,但确实已经大有好转,这无疑是令人欣慰的。然而,由于“审限内的诉讼迟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故迄今为止除了显而易见的外显弊害也即延时耗日、成本徒增等之外,更多的内隐弊害则仍然未能被人们所充分认识。鉴此,显有必要一一透析,从而为“处方”的给出提供“确诊”之“病灶”。

1、直接导致了当事人诉讼程序上的不经济乃至不利益。众所周知,当事人之所以进行诉讼,显然系以追求实体上之利益为目的,故此为实现此类利益所需之程序运作即不应当过于“闲适”乃至时断时续而“无所事事”,这样未免太过“奢侈”,从而给当事人造成诉讼程序上非理性的“高消费”也即不经济乃至不利益,进而影响到对其实体上利益保护之效果。事实上,当事人如若经过“成本核算”认为收支难以平衡或者明显处于“收不抵支”之窘境,则完全有可能会在日后放弃诉讼维权之机会。

2、有违民事诉讼所奉行之言词和直接原则。所谓言词原则,系指法院与当事人之诉讼行为均须以言词方式为之;所谓直接原则,则指作出裁判的法官应当是此前直接听审的法官,也即只有亲自参与了调查证据以及听取了当事人双方之法庭辩论的法官才可以作出本案裁判。上述两项原则乃是现代民事诉讼之基本法理,对于防止法官擅断、实现诉讼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相比之下,对诉讼案件多次间隔开庭的结果,极有可能造成案件承办法官对数度搁置之涉讼事实的记忆模糊,从而不得不借助查阅卷宗来“恢复记忆”,并以此作为裁判依据,这样一来,其实质已经与间接审理和书面审理无甚差异。

3、不利于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这是因为,对案件审理过程的人为分割不仅使得法官对前期庭审过程中所形成之心证变得模糊不清,而且也容易造成双方当事人和证人、鉴定人等对相关事实的记忆衰减乃至于完全丧失,从而使得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困难重重。

4、在间隔性多次开庭的情况下,往往易使当事人和诉讼人产生疲沓感而失去参加诉讼之激情;对于绝大多数旁听者来说,同样无法忍受审理过程的不时中断,故往往只得中途而退。这样一来,法院审判活动对当事人以及社会成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必将会在实际效果上大打折扣。

5、更为严重的是,在目前情况下,由于我国的法治环境并不理想,司法腐败尚未根除,故法庭审判活动的不时中断以及庭审过程与裁判形成之间隔,客观上为某些心术不正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且极易使案件承办法官受到外界干扰,从而直接障碍司法公正之实现。

(三)“不间断原则”对“审限内的诉讼迟延”之矫正功能为了尽量避免并无实际意义的上述间隔性多次开庭所引发的“审限内诉讼迟延”及其在各方面的弊害,我国法院不应该再续现行实务之偏颇操作,主要由案件承办法官凭借自由裁量来决定搁置法庭审理之事由以及下次开庭之期日。我们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作为应对方案,引入苏俄民事诉讼法典中之不间断原则应当是极有针对性的。如前所述,民事诉讼案件的开庭审理直至作出裁判的整个过程,应当自始至终不间断且在不更换承办法官的条件下来进行,在法庭审理从开始到终结(或者依法延期审理)的整个过程中,本案承办法官应当一心专用而不得分心审理其他案件。总之,案件的不间断审理应当成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常态,而中途搁置(例如延期审理)则应为例外。如此这般,则“审限内的诉讼迟延”之所有弊害均将得到有力的遏制。

三、导入“不间断原则”之相关制度保障及现实可能性

有必要指出的是,由于苏俄民事诉讼法典中之该项职能原则与其自身的某些具体制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故在审判实践中其实施效果也因此而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具体来说,由于苏俄民事诉讼法典允许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新的证据,故此案件常常需要延期审理,而延期审理后重新恢复审理时又必须从头开始,这样就会不可避免地造成另外一种情况下的诉讼迟延。就我国情况而言,现行民事诉讼法典中亦有因当事人于庭审中提出新的证据而需作延期审理之规定,但是,随着20xx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之施行,这一情形已经从制度上得到了根本性的矫正。该项司法解释的制定、出台与实施,一改我国民事诉讼中长期实行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为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和证据交换制度。据此,若当事人在自行商定或者法院指定的举证时限内不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便会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产生证据失权之法律效果。鉴此,既然案件审理所需之相关证据事先已经由当事人按期提出,并且法官还可以(或者应当)在开庭之前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整理争点,那么开庭审理的集中化也即对争点集中展开证据调查便已成为顺理成章之事。在此基础上,通过一次经充分准备的言词辩论期日即结束审判之应然目标已经有了付诸实现的制度性保障。总而言之,无论是从民事司法实践来看,还是从诉讼法学理论来说,我们均认为,为了合理加快诉讼进程,限制法官在决定开庭审理期日以及审理次数上的主观随意性,借鉴苏俄民事诉讼法典中的“不间断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适时增加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集中、连续进行之规定,无疑具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和现实可行性。

通过一次经充分准备的言词辩论期日即结束审判之应然目标已经有了付诸实现的制度性保障。总而言之,无论是从民事司法实践来看,还是从诉讼法学理论来说,我们均认为,为了合理加快诉讼进程,限制法官在决定开庭审理期日以及审理次数上的主观随意性,借鉴苏俄民事诉讼法典中的“不间断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适时增加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集中、连续进行之规定,无疑具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和现实可行性。

篇13:浅论执行的原则论文

浅论执行的原则论文

论文摘要:执行原则是指对执行活动起指导作用的准则,是在整个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当事人、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执行原则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它不仅决定于民事执行的性质,同时也反映了民事执行的精神实质。根据民事诉讼法和适用意见的有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经验,一般认为,执行应当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论文关键词:执行民事诉讼 基本原则

一、执行合法原则

执行合法原则,是指执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民事执行作为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和权利人借以实现其民事权利、义务人被强制履行其义务的活动,必须依法进行。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

(1)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没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执行程序不能开始和进行。

(2)执行必须以法定方式开始。人民法院除依职权主动执行的情况外,其他案件均须依申请开始,而且权利人申请必须符合执行的全部条件。

(3)执行必须以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对于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在执行中应当严格遵守,人民法院所实施的执行措施必须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措施,而且适用执行措施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要求,不得滥用和设置与法律基本精神相悖的执行措施,如果遇有法定阻却情形,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或终结。

二、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执行标的',亦称执行对象,就是民事执行活动所指向的客体。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包括如下内容:

(1)执行标的限于财产或行为,义务人的人身不能作为执行对象。财产或行为作为执行标的是由怀中权利义务法律关系所决定的,因为怀中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多是财产权益财产关系,对财产和行为的执行,才能有效地实现权利人的权益。人身不能作为民事执行的对象,是指能以羁押义务人来迫使其履行义务。而以义务人的人身作为执行对象,是违反法律和侵犯人权的。当然在执行过程中,有时可能发生义务人被拘留的情况,但这不是把义务人的人身作为执行对象,而是因为被执行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之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财产执行范围的限制。这里应当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执行公民财物时,要兼顾被执行人的利益,保留本人和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生活用品。这一内容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在民事执行中的反映。二是执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应当兼顾被执行人的生产和经营。人民法院执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时,一般应先执行其一定的资金,被执行人无一定的资金或者其一定资金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才可执行其他财产。非到必要时,不得执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设备和厂房等。

三、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

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是指执行债权人和债务人地位不平等,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差别。审判程序中,为了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采用当事人平等原则;但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业已确定,民事执行的目的是为了迅速实现债权人的权利,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不适宜也无法使债务人与两床以人权利、义务相同,地位平等。

四、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要求民事执行不仅要全部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同时也应当照顾执行义务人的实际需要。该原则包括以下几个具体要求:首先,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保护,但不得超出执行依据所确定的范围。其次,在采取执行措施时,要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用品,体现对被执行人的人权保障。再次,在采取查封、扣押、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等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以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最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时,要依法进行,不能贱价出售。

五、执行及时原则

执行及时原则体现了民事执行程序的基本价值要求。民事执行是一种与司法行为有密切联系的司法强制行为,追求效率是民事执行的最高追求。因此,民事执行程序要尽量缩短办案周期,在执行实践中要尽可能迅速地满足债权人的利益。执行及时原则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具体表现是:

首先,法院执行机构对执行债权人的执行申请或审判人员移送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及时立案,开始执行。其次,法院在执行程序的各个阶段,各项执行行为要在法定的期间内进行和完成,不能久拖不执。花前月下执行行为应当连续、不间断地进行。最后,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否则受诉法院不予强制执行。

六、执行穷尽原则

所谓“执行穷尽”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为了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穷尽各种执行方法、措施和途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审计,依法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行为,在履行了上述程序后仍不能满足债权人权利的,法院才能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执行穷尽原则可以增强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的风险意识,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运用,减轻法院面临的舆论压力,督促法院执行人员尽职尽责地开展执行活动,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文物保护倡议书精选篇之文物保护

文物保护调查报告

文物保护倡议书

文物保护请示

文物保护建议书

野原新之助经典语录

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计划

文物保护的建议书

文物保护在我国民族文化中的应用论文

文物保护的宣传口号

文物保护原则之探讨论文(共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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