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了明代凤阳赋役优待研究论文(共含3篇),欢迎参阅。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O2”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明代凤阳赋役优待研究论文
一、凤阳民户的编民与土民
根据人口的来源,明朝将凤阳县的民户分为编民与土民两类。
明朝建立后,曾多次有组织地向凤阳移民,这些外来人口被称为编民。编民来源广泛,构成明初凤阳县民户的主体,其中最主要的是洪武七年明太祖亲自下令组织的14万江南人口,如正统年间曾任浙江按察使的陈璇,“其先江阴宦族,洪武中以祖某资产甲于编户,徙实凤阳,子孙遂为凤阳人”,就是凤阳编民之一例。
土民是明初凤阳县的土著居民,其与编民的区分始于洪武十一年。是年,明太祖下令户部与凤阳府共同审核民户,共清理出3342户土民,编为六十四社。与受凤阳县管理的编民不同,土民由执掌皇陵祭祀的皇陵祠祭署管理,虽然凤阳县逐渐参与到土民的管理之中,但皇陵祠祭署仍在名义上拥有土民的管理权。
编民承担赋役,并由凤阳县负责摊派、征收。万历末年凤阳县编民的赋役名目众多,“名曰一条,而四差依然存也”。知县袁文新将其分为田赋、丁赋与徭役杂差三大项。田赋有旱地、水田两种纳税标准,旱地每亩缴纳麦约1升9合,并加派马价银0.0126464两,水田每亩缴纳米三升四合,并加派军饷银0.0083两。丁赋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9等,万历四十年,由于编民中无上上等之丁,实际执行中上至下下8种征收标准,纳银自4.4两至0.3两不等。徭役杂差是各项折银征收的差役总称,万历末年编民承担有37项徭役杂差,每年全县折银共计2872.9516642两。
编民正常承担赋役,没有优待政策,因此与赋役优待有关的只可能是土民。事实上,明太祖之所以要区别土民与编民,目的就在于使土民专享优待政策。土民享有优待的原因在于其“太祖乡亲”的身份,明代凤阳地方志中收录了明太祖的一段圣谕,生动地展现了明太祖给予凤阳县百姓赋役优待政策的心理与期望:“凤阳实朕乡里,陵寝在焉,昔汉高皇帝丰县生,沛县长,后得了天下,免其丰、沛二县之民粮差。今凤阳、临淮二县之民虽不同我乡社,同钟离一邑之民,朕起自临濠,以全乡曲凤阳府,有福的来做我父母官,那老的们生在我这块土上,永不课征,每日间雍雍熙熙吃酒,逢着时节买炷好香烧献天地,结成义社,遵奉乡饮酒礼。”圣谕的表述十分清楚,明太祖效仿汉高祖,给予家乡父老免除赋役的优待,目的在于让凤阳父老乡亲生活优越,感念其德。而享受优待的对象是与其 “同钟离一邑之民”的百姓,因此明初经朝廷组织,陆续迁移而来的编民显然不能被包括在内。编民冒充土民的行为是被绝对禁止的,不仅洪武年间区分之时有严格地审定,此后也未曾放松,如弘治十四年朝廷就下令各地祠祭署再次审查土民,禁革附籍、投奔的情况。官府还鼓励揭发冒充土民者,并警告编民 “诈称土民,治以重罪”。
“今之凤阳,昔之丰、沛也”,凤阳的特殊地位为明朝人所认可,其享有的赋役优待政策亦得到公认,并将凤阳视为免除赋税的代名词。如王廷相致函开封知府,申明其家乡许多土地 “永乐以来皆奉明旨永不起科”,称这些土地与 “凤阳、临淮根本之地,同一生成矣”,以此证明土地免税的合理性。
毋容置疑,明代凤阳县享有赋役优待政策,不仅《明太祖实录》、地方志有明确的记载,明朝人也普遍了解这一情况,并将凤阳县视为全国赋役体系中的另类。而凤阳县的民户被分为编民与土民,编民从洪武年间起,就一直正常承担着各项赋役,没有享受优待政策,与赋役优待有关的只可能是土民。一些研究者注意到了这一点,因而认为土民享有“永免税粮徭役”的优待,但深入发掘、分析相关的材料,会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二、土民承担的赋役
在以往的研究中,天启五年凤阳守备太监刘镇的一道奏疏受到高度关注,被用于证明凤阳土民不承担赋役。其言:
又有署户旧制,每名给田五十亩,止供办皇陵祭品及守直洒扫洒,无别项杂差。因世宗之国,凤、临等县帮差,原为一时权宜,今遂着为县民,入条编,每丁银二钱七分。……伏望垂念根本重地,……并将署户行令凤、临等县,除去县民籍贯,发署供办祭品,永不许捏派杂差。得旨:……署户止宜供办祭品、守直皇陵,不许复派杂差。
由奏疏全文可知,即便全如刘镇所言,至少在嘉靖年间至天启五年的时间段中,凤阳土民入条编、承担丁赋、被派有杂差,并不享有全免赋役的优待,不存在终明一世的永免税粮徭役。
更重要的是,刘镇对土民赋役优待政策的理解从未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其免除土民赋税徭役的请求虽然在当时得到了批准,并未能长久。崇祯二年,在阉党倒台的大背景下,凤阳官员申请撤销刘镇的变革,并对其所谓的“署户旧制”进行了批驳。凤阳巡抚李侍问称:“据刘镇疏,以洪武二十九年板榜为辞,然查为土民不修塘堰而申饬之者,其所不免,不过祭田粮差,非免里排、人丁额差也。”并追根溯源,指出土民与编民共同承担赋役早已有之:“清查陵户,与民一体当差,一见于弘治十五年,再见于正德五年,又见于嘉靖九年。”
巡按范良彦同意李侍问的观点,补充道:“土、编二民一体当差,历朝并有证据,典册炳若日星。”在凤阳抚、按官看来,土民承担赋役早已有之,绝非嘉靖年间方才出现,刘镇所谓的“旧制”是虚妄之言。
朝中大员也支持凤阳巡抚、巡按的意见,户部尚书毕自严认为:“故土民独蒙优渥之典,然必隶籍凤、临,与编民一体当差,二百六十年来相安已久,所以保固汤沐而拱护陵园者,意良深也。”至于刘镇所谓土民不承担赋役的“旧制”,毕自严不仅予以否定,还认为刘镇的目的是将土民原本缴纳给凤阳县的赋税占为己有,“充群奸献媚之阶梯”,是“变乱祖制”的行为。朝廷最终同意了凤阳官员的奏请,“将凤、临二县土民仍复籍有司,照旧纳粮当差施”,“以还祖宗旧制”。
由此可知,明代凤阳县土民事实上长期承担赋役,并被时人视为常态。而相较于尚书、巡抚等
大员,知县对此的了解更为细致,袁文新在其编纂的地方志中记载了土民承担的赋役的具体名目。
与编民类似,土民的赋役也被分为田赋、丁赋、各项杂差徭役三类:田赋方面。无论水田、旱田,皆免田赋,代之以供应皇陵祭祀、值守洒扫;丁赋方面。土民根据各自的情况分为上上至下下九等,万历二十九年纳银1.7两至0.1两不等;与编民类似,土民也承担有名目众多、折银缴纳的徭役杂差。
万历末年土民徭役杂差的名目为:本府知事厅民壮工食银、本县教官增加禄米银、本县巡风民壮、本县正堂并佐贰首领各官马夫银、本县儒学教谕门子、本县儒学庙夫库斗、本县儒学膳夫银、操江军饷、存留府库户口食盐银、本府新官到任公宴银、科举宴银、宾兴举人银、销缴勘合银、奏缴银粮本册包本什物银、仓院满册纸札银、同知伞扇轿乘银、本县新官到任家火银、伞扇轿乘银、学院岁考供应花红等银、生员科举盘缠酒席、举人会试盘缠、春秋祭祀丁坛银、门神桃符迎春花宴银、买历日银、查盘造册纸张、备用银、公费银、支应下程中火小饭心红银、上司阅操行香银、上司并本县团裙坐蓐银、察院桌椅朱盒银、修理司府棚厂银、处决花红银、守备太监衙门听事农民工食银、太监奉御银、库夫工食银、库书工食银、察院门子工食银、斋夫工食银、本县训导门子、斋夫工食银、座马草料银、走递马骡草料银、南京太仆寺快手工食银、各上司按临驻扎供应柴水木灰鱼米等银、归复民壮军饷、荆府校尉、本县乡贤名宦祠祭祀、新增募兵赋役军饷、颍道民壮工食银、南京会同馆驴价、王庄驿骡价、看监禁子工食银、轿夫、灯夫工食银、孤贫布花、刑具卷箱白牌、季考生员供应花红笔墨纸张、考贡盘缠、迎送上司执事人员盘缠、岁贡盘缠、朝觐盘缠、河夫银。共60项,每年纳银总计2876.3668两。
虽然地方官称土民赋役 “征之自陵祭署以供陵祭之需,而县不与焉”,但由名目便可知晓,在多达60项的徭役杂差中,绝大部分都与凤阳府、县有直接的关系,其中如 “同知伞扇轿乘银”“本县新官到任家火银”等更与府、县官员直接相关,却没有一项与朝廷规定的土民管理者——皇陵祠祭署有关。
若合并共同承担的项目,将土民与编民承担的徭役杂差项目相合计,共有78项,恰好是万历末年凤阳县各项旧派、新增徭役杂差的全部。可见,土民、编民承担的各项徭役杂差皆源自凤阳县的摊派,也收归于凤阳县。虽然土民名义上不归凤阳县管理,但实际已被纳入了凤阳县的财政体系中,与编民共同承担凤阳县的需求。
土民承担徭役杂差的情况绝非晚明才出现,早在洪武二十九年,凤阳县大起民夫修筑塘堰,一些土民不愿赴工,甚至买通官员逃避徭役。明太祖得知后,下旨斥责,“为民者趋事赴工,理当之事情,全免粮差,天高地厚之恩,除汉其余罕有比”,要求土民“趋事赴工”。崇祯二年李侍问反驳刘镇时提到的“土民不修塘堰而申饬之者,其所不免”即是此事。可见土民从未被完全免除徭役杂差,即便是明太祖也认定土民应该承担一定的徭役。而自称“县不与焉”的凤阳知县袁文新也承认,凤阳县对待土民 “或时有额外不在科催,如考贡、送迎、济贫、储社,间亦从征”,早已将其纳入到凤阳县的赋役体系中。
事实上,归于祠祭署管辖,负责祭祀、洒扫皇家陵寝的土民承担来自州县的赋役,在明代是普遍存在的。在同为皇家陵寝的泗州祖陵,泗州祠祭署对署户的管理极为有限,被戏称为“烧香衙门”,署户实际受到泗州的管理,“皆计丁征银,又有杂役”,杨王坟所在的盱眙,署户也承担丁赋和众多徭役杂差,由于负担较重,嘉靖年间还出现了“署户何雄,因年荒,携二女卖与乐户为娼”的情况。
总之,土民承担一定的赋役,不仅在凤阳县客观存在,也是明代通行的惯例。因此上至尚书、巡抚,下至凤阳知县,都认定土民承担赋役是合情合理的,甚至将其提升到“率土之滨,有不输正供之王民,非制也;合邑之内,有不服有司之百姓,非法也”的高度。而天启五年至崇祯二年土民不承担任何赋役的情况,只是因守备太监刘镇个人因素造成的短期不正常状态,不能被视为常例。
三、“永免税粮徭役”的 “亲邻二十家”
虽然免除田赋是极大的优待,但凤阳土民仍需承担丁赋和名目众多徭役杂差,远没有达到全免赋役的程度,不能与《明太祖实录》或《凤书》收录的圣谕相契合。然而明太祖所言的“永免税粮徭役”并非空言,洪武二十七年凤阳县重新编排赋役时,户部特别指示,因“优免有例”,不能让“钦免土民”承担赋役,可见在土民中确实存在不承担赋役的特殊群体,要厘清明代凤阳赋役优待政策的真实情况,就必须明确这一特殊群体的范围。
《明英宗实录》载,正统十一年,皇陵祠祭署上奏:“皇陵旧有二十户邻近仁祖淳皇帝御居,蒙太祖高皇帝赐与田宅,蠲免粮差,令其朝夕洒扫殿宇,朔望陈设祭祀。正统初,凤阳府知府熊观奏其子孙散居甚众,乞于有司附籍,庶凭稽考,蒙令照旧于祠祭署附籍,仍免粮差。”奏疏中至少说明了两点:一是享有蠲免粮差的仅是朱元璋的旧邻,即“皇陵旧有二十户”及其子孙;二是虽然“皇陵旧有二十户”子孙众多,规模早已超过最初的20户,但仍与其先祖一样,附籍于祠祭署。显然,这是一个享有赐予田宅、蠲免粮差的特殊群体。
通过更多的材料,可以更深入地揭示“皇陵旧有二十户”的面貌。洪武十一年,由明太祖与礼部官员共同商定,制定了凤阳土民供应皇陵祭祀的方案:“正旦、冬至太牢祀,每九社供办;清明、中元、孟冬朔,每五社供办;朔望各一社供办;闰月亲邻二十家两社供办。”其中“亲邻二十家”毫无疑问就是《明英宗实录》中所称的临近仁祖淳皇帝御居的“皇陵旧有二十户”。透过此方案可知,虽然人口已经超过最初20家的规模,但他们仍被统称为“亲邻二十家”,这些人被单独编为两社,所承担的供应皇陵祭祀的任务仅在闰月,负担较之普通土民轻得多。
“亲邻二十家”地位高于普通土民表现于各个方面。皇陵有皇城、砖城、土城三道城,土民负责各处的值守洒扫,其中最核心的皇城只能由“亲邻二十家”轮流值守,砖城中与祭祀密切相关的神厨亦由“二十家厨役人户看守”,普通土民只能在皇城与神厨以外的砖城、土城轮流值守。
“亲邻二十家”之所以有别于普通土民,原因在于他们不仅是明太祖的同乡,还是旧邻。元至正二十六年朱元璋亲至濠州谒父母陵墓,见故老汪文、刘英,令其“招致邻党二十家以守陵”,是为“亲邻二十家”之始。这一群体直到晚明仍“村上数家茅屋,柴扉上犹施朱”,显示着其特殊的地位。《凤阳新书》卷首《中都形胜总图》有地名为二十家营,今安徽省凤阳县明皇陵以北仍有二十营乡、二十营村,也印证着这一群体的存在。
作为明太祖的旧邻,“亲邻二十家”虽也属于土民,但在户籍上却与普通土民有着本质的区别。普通土民附籍于县或卫,“亲邻二十家”则附籍于祠祭署。凤阳府曾试图将“亲邻二十家”与其他土民一样,纳入府县的户籍,却招致他们不满,并申诉至朝廷:“初供事皇陵二十户,洪武中赐以田土房屋免其徭税,令隶皇陵卫。后经兵流移,悉取回祠祭署附籍。既而凤阳府奏请附其土民籍,仍免徭税,有犯盗贼者黜之别籍当差。至是陵户王和等言:自祖父以来供事皇陵祭祀,今欲附籍府县,概编里甲,是弃臣也,亦恐皇陵之大,供事不周。上命仍旧籍,惟有罪乃与平民概论。”
凤阳府纳入户籍的失败证明了 “亲邻二十家”与普通土民存在巨大的差别。更重要的是,由此段材料可知,凤阳府承认此20户及其后人享有“免徭税”的优待,并愿意在其附籍凤阳后仍给予免除徭役、赋税的特权,而蠲免粮差、免除徭税所对应的正是“永免税粮徭役”,可见明太祖所言“朕今永免凤阳、临淮二县税粮徭役”并非空话,只是其完全意义上的适用对象仅是六十四社土民中独特的两社——“亲邻二十家”,惟有这些人完全享有永免税粮徭役的优待。
直到万历末年,知县袁文新在定义凤阳土民时,仍将其分为“太平八里、祠祭署户二十家”,“太平八里”是普通编户的土民;“祠祭署户二十家”应是附籍于祠祭署的“亲邻二十户”。作为土民中的特殊群体,直至明末他们依然与普通土民相区分。
由此,也可以更好地理解天启五年守备太监刘镇的奏疏,其所言“止供办皇陵祭品,及守直洒扫,并无别项杂差”的“署户旧制”实际是“亲邻二十家”的待遇。刘镇试图混淆普通土民与“亲邻二十家”的区别,结果被李侍问、毕自严等人识破。事实上,明朝人对凤阳享有的赋税优待政策并非如后人理解的那样模糊,(正德)《明会典》载:“十六年令凤阳、临淮二县民免杂泛差役。”《国朝列卿纪》云:“命复凤阳、临淮二县民杂差。”《续文献通考》亦曰:“令凤阳、临淮二县民免杂泛差役。”在这些编纂者看来,优待仅限于免除当时的“杂泛差役”而已,与全免税粮徭役差距甚远。入清以后,凤阳的赋役优待政策被取消,其曾经的实施情况也逐渐模糊。《明史》等后世史籍又多直接参照引用《明太祖实录》中的笼统记载,加之明代凤阳地方志没有明确地辩明“亲邻二十户”与普通土民的区别,遂使后人易受误导,以为明代凤阳县全部百姓或全部土民的所有赋役都得到了免除。
总之,完全享有“永免税粮徭役”优待的既非凤阳县的所有百姓,也不是全部的土民,而是土民中隶籍于祠祭署的“亲邻二十家”,后人所谓的“永免”之说严格意义上只适用于这个较小的群体。
四、赋役优待与地方社会
普通土民虽然不能完全免除赋役,但享有一定的优待,也是朝廷赋役优待政策的受益者,“亲邻二十家”仅占土民64社中的2社,就人数而言,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土民才是优待政策最主要的收益群体,因此探查明代凤阳的赋役优待的效用与影响,必须关注普通土民群体。
土民无田赋,仅以土地产出供应皇陵祭品并轮流值守洒扫。凤阳土民初设时有3000余户,与皇陵祭祀规格完全相同的祖陵,仅有陵户293户。祖陵以293户即可供应祭祀,十倍于其的凤阳土民供应祭祀压力应较小。加之凤阳“田之膏腴,国初以给祭田、赐田……其余二十六里编民所受皆硗薄田地”,土民以供应皇陵祭祀为田赋,实际负担较之编民要轻得多,且不存在辽饷、剿饷、练饷等加赋。这种情况终明一世始终未变,在临淮县,土民与编民不同数额的田赋甚至延续到清代,直到顺治年间因知县周邦桢的介入才归为统一。
编民的'丁赋普遍是土民的2倍以上。土民上上等的丁赋仅大致相当于编民中下等。即便在下等层次中,二者的数额差距有所缩小,土民的负担仍只是同等编民的二分之一甚至更低。
就徭役杂差而言,万历末年土民年缴纳2876.3668两;编民年缴纳2872.9516642两。仅对比总数,土民与编民基本一致,若以土民编户八里、编民编户二十六里作为人口数量加以衡量,似乎土民负担重于编民,实则不然。土民八里、编民二十六里的划分是明初制定的,这种划分虽被长期沿用,但各里的人口数量已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万历二十九年,凤阳“编民二十六里,五千六百七十八丁;土民八里,八千三十八丁半”。正如何炳棣所指出的,丁数自然不能作为人口的统计数据,但若以 “丁”为计量单位做平均统计,土民平均每丁承担杂赋约为0.36两,而编民平均每丁承担的杂赋约为0.51两。以赋税单位“丁”衡量,编民的杂赋远多于土民。虽然无法比拟“亲邻二十家”,但正如抚、按官员所意识到的,“土民丁繁而粮较轻,编民丁耗而粮较重”,普通土民较之编民所享受有赋役优待是毋容置疑的。
洪武十一年区分土、编民时,土民共有3342户,而编民中仅洪武七年来自江南的移民就有14万,享有赋役优待政策的土民只占人口总量的极少数。但在明代200余年的时间里,凤阳县的人口数量与构成发生了剧烈地变化。成化年间,凤阳县已减少至户6398、37076,嘉靖年间又降至5488户,万历六年再降至2178户。人口的流失以编民最为严重,明代凤阳里甲数量始终未变,万历末年知县袁文新统计户口时发现编民虽有二十六里,而有一里止存四五甲者,有一甲止存一二口者,总人数仅有4700口。对比洪武年间的人口,晚明的凤阳已是“户耗者十之七,口耗者十之九”。
土民没有具体的户口统计,但可通过与编民对比的方式推测其在地方社会中的构成比例。万历二十九年凤阳县土民的丁数是同期编民丁数的1.4倍。丁数不能直接用于计算人口数量,但作为赋税单位,1.4:1的比例至少可以证明土民的实力已超过编民。以“丁”为计量单位,则万历四十年土民徭役杂差的负担约为编民的70%,而二者所纳总额却基本相当,约为1:1.001。在负担较轻的情况下,缴纳总数却基本相同,可见此时土民的总体实力与人数很可能超过了编民,明初编民占绝对多数的人口构成已被彻底改变。并非只有编民才存在人口损失的情况,土民逃散亦有发生,但显然没有编民那么严重。在同样的生活环境下,发生这种巨大变化的原因显然是人为因素,作为土民与编民最显著的差别,赋役优待政策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享有优待的土民日渐成为主要的社会群体,社会风貌却并未发生有效的改善,在仕官者看来,凤阳仍是“呻吟之民,生理未复视他县”。万历末年万嗣达上任知县伊始,所见“室庐几见逃亡去,膏血都从雇役枯”。崇祯年间钱士升更是眼见“中都人鲜,土著野为瓯脱……祖宗汤沐之乡,乃有竭泽露根之象”。如果说编民人口因难以生存而损失,那么正如时人所见,留下的土民也处于极低的生活水平。
事实上,即便是享有全免赋役的“亲邻二十家”也并非如明太祖所愿得以生活优越。洪武十六年明太祖召“亲邻二十家”觐见,却因衣衫褴褛无法上殿,明太祖不得不下令:“着尚衣监每人与他衣一袭,靴绢各一件,穿了来见。”可能是觉得旧邻衣衫褴褛有失颜面,此事之后明太祖干脆下令:“老的们路途遥远,江河雨雪不便,今后不必来了。”永乐帝迁都北京以后,入朝路途遥远,花费颇多,父老多不乐为之,即便有府县督遣,也多中途逃归,不得不“锁项批解上京”。晚明沈士谦途径凤阳,所见“亲邻二十家”的房屋亦是茅屋、柴扉。最受优待的 “亲邻二十家”尚且如此,普通土民的生活水平可想而知。
在明太祖的亲自布置下,洪武年间朝廷大量移民凤阳,一时呈现出“物大而盛”“南北民大和,会百族错居,动十万数”的景象。数量众多的移民使土著居民反而成为人口中的绝对少数,繁盛的景象也改变了曾经贫弊苦的社会风貌。有趣的是,历经200余年,凤阳县不仅回归了明初移民之前百姓生活水平普遍低下的风貌,甚至明初土著居民的后代也再度成为地方社会的主要群体。而作为一项在明初仅适用于凤阳县极少数人口、对社会实际影响较小的福利政策,虽然未能如明太祖所愿,显著地提升父老乡亲的生活水平,使之 “每日间雍雍熙熙吃酒,逢着时节买炷好香烧献天地”,却起到了维持土民人口基本稳定的作用,经过2的积累,最终改变了凤阳县地方社会的构成。
关于明代内阁的发展演变与皇权的关系研究论文
洪武开国之初,仍承袭元制,中央设中书省,置左右相,下辖六部,中书省为中央最高行政机构,左右丞相总领政务,但是从秦始皇开始历代皇权与相权的斗争纷争不息,为追求大权于一身的朱元璋以前史为鉴,深以相权为患,不断对中书省采取措施。洪武三年,杀左丞相杨宪,李善长迫于压力于洪武四年致仕。洪武九年,为分散削弱地方势力,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十一年“命奏事毋关白中书省”,切断中书省与六部各司的联系。终于洪武十三年,以谋反罪诛杀左丞相胡惟庸,然后特招天下撤销中书省,罢黜丞相,权分六部,“罢丞相不设,析中书省政归六部”,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二十八年还敕谕群臣“国家罢丞相,设府、部、院、寺以分理庶务,立法至为详善。以后嗣君,其毋得议置丞相。臣下有奏请设立者,论以极刑”。由此朱元璋实现大权独揽的愿望。
通过种种措施,明代皇权空前膨胀,朱元璋日理万机,“自九月十四日至二十一日,八日之间内外诸司奏礼凡一千六百六十件,计三千三百九十一事”。面对丛杂繁多的政务,辅助机构的出现就成为趋势之必然。朱元璋时,相继设立四辅官与殿阁大学士,帮助处理政务,但因权利受限等原因,四辅官制度被废止,殿阁大学士形成规模,为后世所继承发展,洪武后期,翰林学士对皇帝决策的影响超过了殿阁大学士,殿阁大学士这一设置也没有发挥该有的作用。至成祖“特简解缙、胡广、杨荣等直文渊阁,参预机务。阁臣之预机务自此始”,论道议政,已和洪武时期殿阁大学士迥然不同,朱棣重视阁臣个人素质,并有意让他们参与政务,阁臣的进退完全取决于成祖朱棣对他们能力的认同,内阁权利受皇权极大限制。到宣宗是完善内阁制度,设立制敕房、诰敕房等机构。制诰二房主要服务于内阁所主持的有关政府所有机密文书的誊录、保管工作。“于中外奏章,许用小票墨书,贴各疏面以进,谓之条旨,中易红书批出”,以票拟批答的方式处理政务,加强了内阁的权利。但出于权力制衡的需要,宣宗培植宦官势力,赋予司礼监太监批红权,所有奏章除御笔亲批外,余皆由太监分批,以“批红”牵制“票拟”。司礼监和内阁地位平等、分工合作、相制相维,促使明代后期影响巨大的监阁体制框架的正式定型,并导致皇权逐渐分权。宣宗后,继位皇帝年幼,引起内阁与司礼监的夺权之事。司礼监逐渐掌握权力,宦官王振开启明代宦官之祸,尽管英宗、景帝拒宦官而信内阁,使得内阁权利进一步发展,然之后的宪宗在位年间“凡四方章奏,不召内阁大臣裁决,惟付之左右内臣而已”。皇权逐渐移步司礼监,至武宗时“裁决之权尽归近习”。嘉靖帝时皇权虚空,内阁成为官僚行政系统的核心,列六卿之上,但其与皇权制约的失败使得皇权由弱变强,内阁逐渐被皇权掌控,沦为皇帝控制百官的工具,其对皇权的制约性大大降低。世宗时鲜问政事,大权落入内阁之手,首辅制出现为形成决策做定夺,首辅权力大,不但成为阁臣相争夺的职位,而且一旦成为首辅,便打压次辅,这使得首辅拥有了变相的相职,内阁权利作用发挥充分。神宗以后,皇帝逐步远离内阁,百余年皇帝不上朝的'局面的出现,阁臣受司礼监的制约,“及后中官愈重,阁势日轻”,宦官逐步专权,“相权归于寺人,于是朝廷之纪纲,贤士大夫之进退,悉颠倒与其手”,“今日政权不由内阁,尽移于司礼”。崇祯帝时,内阁已基本失去其辅政作用,明代官僚体制自身积弊难返,明亡的局势不可逆转。
从内阁的发展演变来看,其职能在于提高中央的行政职能,可以说是起源于丞相,而君权与相权斗争的过程为内阁这么一个辅政的但又不等于丞相的机构的出现给予了统治者参考和思考。内阁作为高度集权之下的一种分权形式,是皇权的辅助工具。内阁设立为皇帝辅助处理政务,权利逐渐上升,加之年幼皇帝的继位,内阁拥有一定的权力便于辅佐。但因为受制于皇权,其始终不是中央一级行政机构,只是皇帝与官僚系统间的中介,是一种决策权与行政执行权的间接结合机构,弥补了丞相被废除后的皇权统治功效下降这一缺陷。但是在皇权的制约下,内阁权利轻重有异,从内阁在各时期的发展情况可以明显看出,皇权绝对掌控内阁,内阁成员的去留、内阁的票拟等都需要皇帝来做决策,几乎没有独立性。
明代内阁的执掌地位须考察其与司礼监、六部的关系。洪武时,殿阁大学士为正五品,与翰林学士同等,但地位远低于六部尚书。永乐时期,参与机务的阁臣虽品秩低微,仍为正五品,但此时的成祖朱棣有意让阁臣参与机务,对其“赐同尚书”。仁宗时,对阁臣杨荣等提高品秩为正二品,赋予内阁同等六部尚书之权,形成了阁臣、部臣并重及相制相维的权力格局。此后至嘉靖时期当中,内阁作用因时期不同、皇帝需要不同而呈现低位作用不稳定的局面,一般不能干预部务。嘉靖时期,内阁一定程度上地位高于六部,万历中期后,随着宦官逐步专权,内阁地位下降。可以看出,内阁的职权主要是票拟,六部辅政处理政务,票拟加强了内阁权利,为防止其发展成相权,皇帝赋予司礼监批红权,用以相互制衡,内阁、司礼监对于政务的处理、权利的争夺方面在学习明朝历史中很明显,而皇权在此过程中表现出的对任何一方的不完全信任,想要双方牵制,这种情况下,皇权的倾斜就成为内阁地位作用在明代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况的原因。这样也呈现了以皇权为核心,掌控内阁司礼监,内阁和司礼监相互制衡,巩固皇权作用的局面。
牵涉皇权、内阁与六部,就不得不考虑分权的问题,废相之后,为辅政处理政务而设立内阁就是分权之下的一种,六部也属于之一,就之前看洪武时期“罢丞相不设,析中书省政归六部”,可以看出分权一定程度也分给了六部,而后又升六部品秩为正二品,由皇帝直接管理,相比之前有中书省的时期,六部不再通过中书省向皇帝奏报,而直接归于皇帝管理,少了一个中间平台。把丞相权力收回,分权至内阁、六部,甚至明中后期的司礼监。当内阁权利日益重大,内阁与六部的权力之争就实质上是内阁六部谁为相的问题,由于掌握最高权力的皇帝未能从制度上承认内阁的宰相化发展,从而使嘉万年间较高的内阁权利到明末又跌落下来,没有一个敢于担当责任,最后让宦官渔翁得利。以此加强的君主的直接控制,达到君主专制。从内阁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可以看出,没有辅弼机构或大臣,皇权体系是不能正常运行的。
总看明朝内阁制度的发展演变,皇权与内阁的关系不可忽视。从太祖朱元璋废相开始,明代皇权空前膨胀,尽管内阁的逐步发展辅政其政治运转,但因皇帝的力不从心、不胜其劳,内阁算是高度集权之下的分权,这种分权的逐步演化,对皇权的威胁,不得不说内阁类似于丞相,中央还是没有平衡皇权与其的关系。明代帝王对中央政权体制,均以强化皇权、防止大权旁落为目的,皇帝一方面让内阁辅政处理政务,另一方面又担心其对皇权构成威胁,因此也是限制着内阁的权利。还有一个问题便是太祖朱元璋之后的明代帝王,没有朱元璋那份胆识,无法挑起重梁;又因政治环境等的因素,皇权的逐步分化悄然地在发生,宣宗之后继位皇帝年幼,导致大权的旁落,更无法对如此大的权力有什么担当和作为。宣德年间,司礼监的设置,到年幼皇帝之时,与内阁争斗,使皇权向司礼监倾斜,宦官之祸由此迭起,宦官把持朝政到明亡,是导致了明中叶后期政治黑暗并最终被农民军所灭的重要原因。就内阁与皇权关系看,阁权就其权利性质而言,完全依属于皇权,阁权只有通过皇权的批准或与皇权相结合才会具有政治功能;内阁大学士通过“票拟”“面对”“密揭”等形式参与中枢决策,因而阁权在国家权力体制运作机制中体现了一定的决策权,当这种决策权取得皇权的支持后,就可以影响甚至左右政局的发展。所以说,明代内阁这种高度集权下的一种有限分权在明代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发挥并不及丞相制度,依附于皇权之下,理所当然的不可能达到与皇权制约的效果,使得中央行政体制在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下发展。就像天平,两端的平衡性靠相互之间的制约牵拉,而明代皇权的高度膨胀在天平的一端重量加大,并限制内阁权利,使得内阁那一端重量减轻,天平的不平衡就会导致崩塌。
纵观整个明代,集权与分权下集权基本一直占据上风,几乎没有造成“尾大不掉”之势,就是皇帝牢牢掌握大权,“自操威柄”,大权几乎没有旁落他手,这是明代专制主义中央高度集权发展的重要表现。内阁与六部相互制约,内阁与司礼监彼此牵制,内阁、六部以及司礼监又总属于皇帝管理。正是由于明代皇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据了绝对主导和支配地位,同时又缺少必要的制约机制,所以皇权的高度膨胀实际上是一种恶性膨胀,内阁这种分权在明代专制社会中起到稳定中央结构、维护皇权统治的作用,这有限的分权虽大体保持了政体的运作,但无法长期保持政权的连续与稳定,通过明中后期的社会弊端可以看出问题的矛头直指高度集权的中央政府,皇权不断地恶性膨胀破坏了相互制约和平衡的原则,皇权成为一种不受制约的专制权力,内阁对其制约作用效果低微,逐步使得政体崩溃最终覆灭。
研究明代古家具,对现代中式家具设计的思考的论文
摘 要:虽然家具设计创造了光辉灿烂的物质财富,提供了赏心悦目的精神食粮,形成了丰富多彩的设计文化,并不断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但目前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中式家具尚未形成。本文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对我国古代家具(以明代时期为例)的设计点进行了概述,然后对我国现代家具设计对现代设计的继承与发展进行了分析,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明代;古家具;现代设计
一、前言
现在社会,家具设计不但带来了丰富的物质财富,同时带来了丰富的精神财富,产生了形式多样的设计文化,同时在群众生活方式方面产生了非常关键的影响,保证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为群众设计及营造高水平的生活。不过现在我国现实意义中的现代中式家具还有没产生。当代香港室内设计之父高文安在2006年中国家具设计大赛上曾这样评述当代中国家具设计:“还没有什么家具可以放在米兰家具展。表现现代中国的家具,我觉得没有,至少现在还没见到。”由此可见,处在信息时代的中国家具设计,如何发挥中华民族特色和传统家具文化的优势已经成为了一个急迫需要解决的话题。本文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对我国古代家具(以明代时期为例)的设计点进行了概述,然后对我国现代家具设计对现代设计的继承与发展进行了分析,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我国古家具设计的特点
中国古代家具规划从漫长阶段的进步环节内,慢慢产生了鲜明的个性。在全球家具设计、进步方面占据了非常关键的地位。这些古代家具中的设计典范,尤其以明代时期为例,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材质自然
明代家具科学借助了材料原来的色泽还有纹理,没有进行人为处理,色泽庄重清新、纹理优美雅致,质感坚致细腻,能够满足稳定及协调方面的标准,展示了设计者崇尚自然,展示材料独特性质的观念。
(二)结构优美
明式家具没有借助胶和钉,关键借助榫卯结构,各个位置借助具备明显差异的榫卯,展示木制家具独特风格还有设计者的设计观念。
(三)造型自然
外观浑厚冼练、稳重大方、比例科学、线条优美。比如明代座椅,靠背线条同人体结构保持一致,扶手同样特别恰当,能够营造亲切感,能够展示明显的人文关怀。
(四)装饰简洁
装饰明快,没有复杂的装饰,装饰线脚简练细致,朴实无华。另外,工艺在“艺”的方面而言,一定同装饰有机结合。从古至今,中国家具(不包括清式家具)综合而言一致追求简而精致,虽然仅仅为装饰纹理不过同样强调素静雅明,关注纹理质量,出现“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饰”的艺术韵味。不过“少”不是不关注装饰,主要想展示装饰的质量,在工艺方面的标准不是很清楚。中国家具装饰工艺,关键包括了木雕工艺及漆式工艺等种类。
(五)形式繁多
中国工艺灿烂文化的背后,为工艺分工、定名、读数不同角度的`复杂及精细造成的。《考工记》则研究了我国工艺之术关键从下述角度进行展示:首先为分工之多;其次为定名之密;再次为度数之精;最后为雕刻之美。事实上我国家具的工艺形式性质同样存在此角度的展示。由于家具生产工种分工程度提高造成了艺人的技艺提高,此类情况从宫廷家具生产内展示的特别明显。在家具的实际制作来讲,家具外观结构部件名称的标准及分类,造成家具生产特别程式化,同时为家具模件化工艺制作的关键基础。同时,家具生产工艺在划线还有尺度方面的了解还有雕刻工艺的细分均为家具工艺之美有效展示的关键基础。
而明代家具是科学性与艺术性的高度统一,其榫卯连接,在不同部位,根据不同受力需要,有不同结构。常用的有明榫、闷榫、格角榫、半榫、长短榫、燕尾榫、夹头榫等,结构坚固牢稳,制作严格精细,一线一面,曲直转折均一丝不苟,严谨准确。
三、我国古家具设计对现代设计的影响思考
(一)现代设计对古家具设计的继承
当前家居设计从不同角度均带着中国古代家具的特征。由于当今生活节奏的提速,特别追求外观简单、装饰恰当的家具。特别为从环保思想慢慢树立的当前社会,“天人合一”观念得到了明显的展示。部分将木、竹、藤等材料当作关键的家具成为群众关注的焦点。部分高档家具内,追求人为雕刻、人为打磨等个性化突出的家具。强调展示材料的原有色彩、肌理美。绝大部分重要的连接环节依旧借助榫卯结构。功能至上依旧为当今家居设计的关键思想,同原来具备明显差异的为,不包含功能性质在内,特别强调民族风俗还有传统文化的借鉴,在设计过程中补充了丰富的精神内涵。从色彩挑拣、纹理装饰等角度,特别关注民族特色还有民族文化元素的借鉴,真正表现了从多元文化基础之上,民族的即为世界的设计进步潮流。
由于社会不断进步,生活不断提速,流动性水平提高。部分节约空间,能够转移的可折叠框架的家具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清代家具内的多功能组合方式变作了当今家具设计的关键途径,得到了不断的发展。
(二)现代设计对古家具设计的发展
1.材料的发展
科技水平的快速提高,不同人工合成材料的产生,给家居设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今家具设计同先前的将自然材料当作关键朝借鉴复合材料及化工材料进行过渡,其中包括了玻璃、纤维、合成橡胶、合成塑料、合成金属、复合纤维板等等。材料逐步摆脱了原来物理特征、化学特征、加工特征方面的束缚,同时涵盖了材料能够创造的实际感觉,比如材质水平、肌理水平、色彩水平、实际光泽等等在心理方面发挥的作用。材料的多样化,推动了家具外观的发展,给各种风格规划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结构的发展
当前家具设计从结构模式方面获得了突破性的进步。不管从家具的折叠性还有家具的多功能组合方面产生了突破性的发展。折叠框架方便快捷;组合方式特别灵活。不同的功能,能够有效利用空间,组合快捷,趣味性强的魔方家具,变作了当前家具设计的潮流。此类家具特别明显的性质为:规格存在明显差异的家具构件,能够按照自身标准,自我规划、科学搭配、灵活水平高,能够循环利用、组合,推动了消费者创造力发挥,得到了消费者的普遍认同。
3.工艺的发展
当前科技促进了家具加工工艺的提高。一次成型技术、热压技术、弯曲加工技术还有高技术加工工具的产生还有借鉴(比如打孔机、切割机、精细雕刻机等等),有效的推动了当前家具生产水平的快速提高,在家具设计方面产生了非常关键的影响。科技还有工艺的不断变革发展,均推动了家居设计的重大创新,比如借鉴一次成型技术设计的潘顿椅,还有阿尔瓦·阿尔图借助胶合板热压工艺产生的弯曲胶合板椅等等,均被当作呈现流线型美学性质及清楚、简约外观性质的家具经典,变作了家具设计的潮流,得到了社会的追捧。最近美国刚刚推出的染色家具,充分借鉴了浸染技术,把木材在锡水中浸泡一段时间,造成木材具备了不同色彩,同时呈现不同的纹理。借助浸染技术产生的材质,实用性及耐用性非常高,变作了当今的社会潮流。
四、结论
中国的古人在家具设计领域曾经走在世界的前列,为世界家具设计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但是中国的家具设计从18 世纪中叶开始走向衰落,而西方的家具设计在20 世纪达到了辉煌的顶峰,大师辈出,名作更是不胜枚举。中国的设计师要赶上时代的潮流必须了解世界,同时更应该清楚中国家具设计的传统。本文对此分析了我国古代尤其是明代时期古家具,认为现代设计除了要继承古家具设计以外,还要对其进行发展,如在材料、结构、工艺等角度对其进行发展。
参考文献:
[1]郭爱华.从设计角度看明式家具艺术[J].辽宁科技大学学报,2008,31(5):548-551.
[2]丁丽娟 ,许佳.中国古代家具设计中的理性精神[J].家具与室内装饰,2006,(11):11-13.
[3]胡中艳,曹阳.中国古代家具设计的继承与发展[J].包装工程,2009,30(1):158-160.
[4]范昕 ,王逢瑚.中式家具在现代室内设计中的时尚混搭[J].家具与室内装饰,2009,(6):18-19.
[5]周浩明 蒋正清.从椅子的演变看中国古代家具设计发展的影响因素[J].江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2,1(4):397-400.
[6]吴恩沁.明式家具形式美的生成[J].装饰,2003,(11).
[7]邵晓峰.宋代家具材料探析[J].家具与室内装饰,2007,(8):15-17.
★ 凤阳导游词介绍
★ 成本会计研究论文
★ 职业教育研究论文
★ 论文研究方法
★ 明代的文学常识
★ 论文研究方法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