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身边的公共利益》说课稿(共含1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终于可以改名啦”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各位老师,大家好!今天,我说课的内容是《身边的公共利益》。我准备从教材、教法学法和教学过程这三个方面进行说课。
一、说教材
1.本框题在教材知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身边的公共利益》是教科版思想品德八年级下册第二单元的教学内容。这一单元共有三课内容,一是认识什么是公共利益,二是理解公私利益之间的关系,三是理解公共利益的维护。而认识什么是公共利益无疑是后面学习内容的重要铺垫。本课从两方面来认识,一是身边的公共利益,二是关涉全人类的公共利益。从身边的公共利益说起,符合学生的基本认知规律。
2.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了解我们身边的公共利益有哪些并理解其意义。
(2)能力目标:能够通过自己的观察和感悟,理解基本的道理。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让学生在认识身边的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培养正确的权利义务观,从而成长为一名维护公共利益的小卫士。
3.教学的重难点
教学重点:身边的公共利益的内容和作用。
教学难点:由于学生年龄及阅历的关系,他们在公共服务这个内容的.理解上肯定会有一定的困难。
二、说教法、学法
1.分组讨论法:让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自主探究,动脑思考,动嘴说,促进思维和表达能力的发展。
2.案例分析法:通过具体案例的学习,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进一步提高对情感的认识。
3.理论联系实际:通过联系身边事例,了解身边的公共利益。
三、说教学过程
(一)新课导入
情境导入:将学生分成两个组,一组是城市人,一组是农村人。
(二)新课教学
1.突破重点:将城市人和农村人再各分若干小组。
⑴身边的公共利益的内容。
①分组讨论:我们身边的公共利益有哪些?(注意引导从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两个方面列举)
②小组交流:小组推选代表发言,将小组的讨论结果呈现出来。
③小结:城市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农村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
⑵身边的公共利益的意义。
围绕前面的讨论内容,大家思考一个问题:假如没有______,生活会……
2.攻克难点:
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学生看得见摸得着,理解起来自然容易。但公共服务则需要借助具体的事例来理解。
⑴义务教育——通过了解近几年国家在义务教育方面出台的一系列措施,理解公共教育是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具有重要意义。
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通过了解近几年国家在医疗卫生方面制定的一系列措施,理解公共卫生是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具有重要意义。
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公共文化体育、公共社会福利、公共安全保障和公共社会救助等内容。
(三)课堂小结
请“城市人”和“农村人”各派两名代表,说说自己作为“城市人”和“农村人”的幸福。引导学生立足实际,展望未来,树立追求美好生活的信念。
(四)板书设计:
身边的公共利益:⑴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
⑵公共服务:
(五)反馈练习
观察自己的身边新添了哪些公共利益,并说说还需完善些什么内容。
[摘要]公共利益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经过几百年的演变与发展,其内涵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
本文以公共利益为切入点,与个人利益进行比较分析,说明某些情况下公共利益的不断扩张是对个人利益的侵害。
希望理论界与立法者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防止公共利益被随意地进行扩张性解释,同时各行政主体也要认真对待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个人利益。
[关键词]公共利益 个人利益 扩张
公共利益一词,最初是由群体利益发展而来的,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不同类型国家的出现,它的内涵、外延、表现方式和实现的途径皆各有特色,其内容也越来越丰富。
翻开我国的法律,在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各部门法律规范中,始终出现公共利益这个法律名词,尤其在公法性质的部门法当中,出现的频率更高。
一、公共利益的内涵
公共利益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所谓不确定法律概念,是德国法上的用语,是指法律规范的法律要件中存在着一些内容特别空泛及不明确的法律用语。
[1]从哲学的角度来说,公共利益的实质是公共理性与利益多样化对抗的一种平衡,平衡点的波动引发了公共利益判断上的模糊性。
故只能从侧面来探究公共利益的内涵。
(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相对性
从字面上看,公共利益具有整体性、综合性、社会性。
整体性主要体现在“公共”二字上。
所谓公共,即代表了不确定的多数人。
所谓综合性,是指在这个多数人的集合体中,各个主体的利益存在着共通性,通过社会媒介,把各个差异性的个体利益融合在一起,形成一个较稳定的利益集合体。
社会性指公共利益是由所处的社会环境形成的,不能脱离当时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而独立为空中楼阁,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利益也会反映出当时社会的特点。
而个人利益即是一种简单的个体利益,具有零散性、独立性和社会性。
零散性是由作为个体的主体地位决定的,每位公民皆是国家和集体中的单一组成元素,是群体最基本的构成单位。
独立性取决于社会对每个主体法律地位的认可。
社会性则是因为“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
每个主体所有的物,需有同社会他人进行交换的可能方显示出物的价值,这种价值即为一种利益。
马克思指出:“公共利益不仅是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中,而且首先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2]因此,公共利益反映的是一种更为普遍的、宏观的利益集合体,而个人利益只是公共利益中的一个构成要素,因此两者是相对的概念。
(二)公共利益并非多数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
现代宪政理论和实践已经表明:仅仅以人数的多寡来界定公共利益是十分错误的,同样会造成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
因此法律在规定何为公共利益时应综合平衡各种利益,包括私人之间、私人与公共之间、公共与公共之间的利益关系。
尤其在公法性质的部门法中,在注重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不能忽略私人利益和少数人的利益。
我国学者叶必丰教授指出:“公共利益是对个人利益的集合、分配和维护。
”[3]即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一种组合与融合,并进行有序的调整,进而独立于社会之中,有其独立存在的功能与效用。
契约论的观点认为,公共权力源于公民个人对权利的一种部分让渡。
此解释的逻辑起点是公共权力是公民自愿让与的部分权利的综合体,但并不等同于这些零碎权利的简单相加。
公共权力的存在是为个人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
权利和权力之下,必有利益的存在。
公共权力之下是公共利益,个人权利之下是个人利益。
因此个人权利的让渡即相当于个人利益的让渡。
公共权力经过对个人权利的综合,把符合国家正义、社会公平、个人道德的内容进行全面的融合,并重新排列组合而成,通过公共利益外在地表现出来。
(三)公共利益为个人利益的实现创造条件
尽管在某些特别领域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存在对立和冲突,甚至有此消彼长的趋势,但这是不可避免的,任何事物都是在相互冲突中发展壮大起来的。
但同时也说明,两者在新的社会环境下,正在进一步地相互融合,相互协调,并逐步发展,逐步完善。
实际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共利益并未压制、取代个人利益,而是为个人利益的实现奠定基础、铺平道路,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丰厚的个人利益。
因为公共利益包含着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就是各单个社会主体相同或共同的个人利益的集合。
因此,公共利益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了个人利益的实现。
按照叶必丰教授的观点,个人利益是由单个社会成员所有合法的特殊利益和共同分享的公共利益所组成。
公共利益越多、发展得越快,需从个人利益中提取的份额就越少,可供分配给社会成员享受的利益就越多。
[4]同时,因为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也存在着种种冲突和矛盾,这就需要一个处于中立地位的力量来缓和冲突,维持社会秩序,而公共利益正合其意,从而为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的稳定、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起到调节作用。
二、公共利益扩张的原因分析
法律经过长足的发展,公共利益这个法律名词频繁出现于各个部门法之中,尤其到了当代,公共利益成为政府各种行政行为的“黄金理由”。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许多行政活动皆以此为依据,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个人利益,法院也以公共利益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限范围,是行政机关的合理行政的范畴为借口,不予受理此类案件,导致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一条道路被封死,从而激化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
究其根源,主要是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公共利益的泛化
由于公共利益概念与范围的不确定性,加上立法技术等问题,法律只能对公共利益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其范畴与内容并不明确,缺失对公共利益进行判断的标准,致使公共利益缺乏操作性与可评估性,所以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权、判断权实际上被各级政府所控制,而自公共权力产生之日起便有扩大与膨胀的倾向性,因此一旦公民质疑,政府基本倾向是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冲突与诉累。
由于公民对公共权力有着天然的敬畏心理,各级政府恰好利用公民的信任与敬畏,一旦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即将侵害到公民、组织的财产和其他利益时,便以公共利益为理由,把本政府利益、本部门的狭隘利益都尽量往公共利益上解释,其涵盖的范围与内容就被无限制地扩大。
(二)程序上的不完善
按照行政法中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在决定之前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事实和依据,在决定过程中应该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在决定做出之后应充分告知相对人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方式。
而遗憾的是,各级政府做的还远远不够,根本未实现法律的要求。
近几年在各个城市掀起的旧城改造热中,政府关于拆迁补偿标准的内容很少被公布于众,很多政府往往考虑开发商的要求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标准,从中收取可观的土地转让费,导致一系列冲突的发生。
公民的知情权被侵害,个人的利益受到损失。
古典宪政理论认为,在公益与私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公益,可以对私益有所限制,但在现代宪政理念下,无成本或者低成本来换取个人利益,以满足、实现公共利益的观点早已经遭到质疑和挑战,甚至完全反对。
值得庆幸的是,随着新世纪的到来,各种新兴通讯渠道的畅通,全国人大在加快立法步骤的同时,向全国各界人士公开立法过程中的各项信息并广泛征求意见,并适时采纳其中合理合法的广大公民的意见。
三、充分保障个人利益
这是一个权利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我们追求自由与民主,主张正义与公平,积极寻求属于自己的合法权利,现代民主社会的公民不应该因追求利益而羞愧,反应以此为荣,因为追求自己的合法利益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权利。
德沃金说:“社会的普遍利益不能成为剥夺权利的正当理由。即使讨论中的利益是对于法律的高度尊重。”[5]要限制某项权利,按照德沃金的观点,至少应该具备以下三个理由:第一,最初被法律承认的权利所要保护的价值并未处于现实危险或者潜在危险的威胁之中,故不值得或者说不必要对它加强保护。
第二,强硬意义上的权利会与该权利相冲突,但强硬意义上的权利处于更优越的地位之上,故需要对该权利进行限制。
第三,若不限制,该权利将会侵犯到他人乃至社会的利益,此时社会成本太高,故需要限制。[6]
根据以上三个标准,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相比,更应该受限制的是公共权力而非个人权利,因此个人利益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与侵害完全歪曲了德沃金的理论。
按照价值位阶理论,将两者进行对比,即使得出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结论,也不能简单地来个“奥卡姆剃刀”,只承认一个确实存在且更优的价值,凡干扰这一价值的其他存在都是无用的累赘而一律取消。
这种一刀切的武断方式只能更加凸显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差异性,导致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的矛盾日益加剧。
总之,在不得不牺牲个人利益的情况下,应该充分考虑以下两个原则:
第一,底线利益。
当公共利益侵害到公民个人利益时,因有些利益是个人生活所必需的,除非得到替代性利益,否则,任何公共利益皆不得成为倾轧个人利益的正当理由。
因为此利益涉及到的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国家、社会正义的普世价值。
第二,充分原则或利益相当原则。
对个人利益的补偿应该与受损的利益相当,包括在质上的相当与在量上的相当。
质上的相当比如替代性住房应该与被拆迁的住房的建筑质量上的相当,量上的相当比如替代性住房的空间大小应该与原来的相当。
如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矛盾最深的即在于此,各种补偿金和赔偿金皆远远未达到受损的市值。
四、结论
诚然,公共利益的问题是疑难复杂一些,令立法者与执法者无所适从,但这并不能作为随意扩张它的理由,更不能为了小部分利益而以机构利益之名侵吞个人利益。
公共利益概念的难以界定也不是规避它的借口,而应该从理论上,对公共利益进行完整、成熟地阐述和分析,在实践上,个人利益至上,同时充分考虑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其他因素。
以理论作支撑,最终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而不同,让公民个人不因其权利的受损而失去追求公平正义、个人尊严的勇气和希望。
【参考文献】
[1]陈新民.行政法总论[M].台湾:自刊版,194-19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37.
[3]叶必丰.行政法的人文精神[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
[4]叶必丰.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关系.
[5][6]罗纳德•德沃金(著),信春鹰,吴玉章(译).认真对待权利[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55,268.
【摘要】在民事审判中曾经出现用公共利益原则判案的情况,公共利益是个不确定的概念,实际操作比较难。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公共利益的内涵加以探究,从而达成法律共同体的一些最基本的认识,以指导对公共利益的司法审查。
一、导论
在我国民事审判中,曾经出现过用公共利益原则判案的情况,如曾经的“”案,社会影响很大,人们对此的争议也颇大。由于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复杂性,而立法的智慧也是有限的,所以,需要“公共利益”这样一些不确定的概念作为一种兜底条款,让法有相对的伸缩空间,操作起来更具有灵活性。这本身也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规律和现代立法的基本趋势,使法律的生命力和活力更强。
但应当看到的是,“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是非常不确定的,因此,我们有必要探究公共利益的内涵,以指导涉及公共利益的司法审查。
二、对公共利益的追溯和理解
(一)关于“公共利益”的立法例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上均有公共利益条款。有关的法律上的措辞有: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国家经济计划、社会经济秩序、公共秩序等。立法措辞上显得有点混乱,但从其他措辞的基本意义来看,我国的公共利益的概念是和其他国家的“公序良俗”概念是基本相当的。
世界范围内首先以法律形式将公序良俗原则规定下来的是18《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法律。”第1131条和第1133条规定:“原因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时,此种原因为不法原因;基于不法原因的债,不发生任何效力。”此时,公序良俗不过是对于契约自由原则的例外的限制。
到了《德国民法典》,公序良俗的观点成为了支配私法全部领域的基本原则,该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以后许多国家或地区制定的民法典纷纷效仿这一规定。如《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为无效。”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2条规定:“法律行为,有悖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苏俄民法典》第49条规定:“实施目的违反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民主德国民法典》第68条规定:“为社会主义道德准则所不容的契约无效。”
(二)、关于公共利益的理论性认识及其评估
1、主观公共利益论和客观公共利益论
防止恣意决定公共利益的含义,存在着两种进路。一种是从实体出发,说明权力的'合法边界;另一种是从程序出发,以框架下的民主决策程序限制恣意行使权力。按照前一进路,客观上存在公共利益概念的合法边界;按照后一进路,公共利益概念是主观的,随参与决策程序的主体以及决策规则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公共利益客观说在大陆法学上受到重视。德国学者华特克莱恩的“量广”、“质高”理论,影响颇大。华特认为,公共利益是受益者尽量广、对受益人生活尽量有益的事物。[2]此外,在经济学上的公共货物理论也提供了一种客观解释。该理论把产品和服务分为公共货物和私人货物。在私人提供公共货物的情况下,消费者将“免费乘车”,即享有这些货物而不付款。潜在的供货人会因此转向其他地方谋取利润。因此,如果私人无法提供某种公共产品或者服务,那么,它就需要由国家予以实现的公共利益。公共货物说的理论大致是清晰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共货物的外延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公共利益客观说是有它的意义的,但是实际上并不能提供公共利益性的客观判断标准。更令人不安的是,公共利益客观说具有决定论的色彩,导致以权威损害民主。因此,另辟蹊径,假定公共利益是主观的抉择,依靠公正的程序界定,在有的时候似乎更能够起到比较好的效果。这就是主观说。
2、公共利益的具体表述的两个不同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具体列举哪些是属于公共利益。如粱慧星的《物权法(草案)》中第48条对公共利益的表述是:“所谓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走的是日韩等国的列举概括。在我国的其他单行立法中,也是有这些方面的列举性概括的,比如,我国信托法第六十条,就规定了几种类型的信托属于公共信托。这些列举虽然不能完全确定公共利用的内涵,但有在部分领域内相对确定的意义。即在这些领域只有这些情况属于公共利益。
第二种方法是,澄清公共利益的内在含义是民法学家史尚宽先生在谈到公共利益时指出:“在日本民法不用公共利益二字,而易以公共福祉者,盖以公共利益理解为偏于国家的利益,为强调社会性之意义,该用公共福祉字样,即为公共福利。其实,公共利益不独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亦包括在内。”这种说法,旨在表明公共利益并不等同于国家利益。
而流行欧美的卢梭式的民主理论则把公共利益界定为所谓公意,或者人民的意志,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意志。还有人把公共利益界定为有关各方进行冲突和达成妥协这一过程的结果,如果政府的行为表达了这一妥协过程的结果,那么它就是合法的;反之就是不合法的。
无论是对公共利益的列举性认识,还是对公共利益本身内涵的追索,都是有它的意义的。列举性认识能够让公共利益的内涵在某些领域相对确定些。而对公共利益概念本身的追索,也使人们在考虑一项事件是不是公共利益所应当注意的几个方面。
三、对公共利益加以司法审查的几点建议
各国虽然在不同程度上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但在实践中相当复杂,我们还有必要讲究一些寻求公共利益的基本方法,或者探索一些可以利用的规则。
(一)、可以把公共利益进行一定范围内的分类。
一些典型的案例和国内外立法已经很好的确认了一些公共利益属性比较明显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可以在我们的立法中进一步确认,并可以在此基础上可以探讨对公共利益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分类从而以类型化的方法将当前社会中的典型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归纳出来,确立对实务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
在德国司法实践中,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主要案例类型有四类[4]。我国学者史尚宽先生则认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可分为五种类型[5]梁慧星先生认为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可归纳为十种类型。[6]
(二)在具体个案中涉及到公共利益的认识的时候,应当先从个案中抽象出来看一般意义上公共利益,然后再回到个案中去。从个案本身看公共利益开始是只能有表面的一般人的心理层面的认识。这就有必要从个案中抽象出一般情况,来同我们以往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加以比较确定,最后再回到具体的个案中,以指导具体的解决方法。
同时,我们注意到,在具体的个案中,我们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应该打破传统的错误认识。传统上,这时候提到公共利益,就把他归入到很多人的范围中去,而具体的合同条款就属于合同几方的事情。但在实践当中,有些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事项,它所实际涉及的也只是一部分人的利益,并非与整个社会每个人的利益相关。而在某一个合同中,合同所涉及的可能只是很少数的人,但是,把合同放在社会领域去看,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写出相似的条款。所以,每一个合同的背后都暗含着一群人。所以,我们可以在抽象上讲,公共利益是群体性的,个人利益是要服从整体利益的。但在具体的办案中,很多时候却要把实际的公共利益和实际的个人利益看做是一群人与一群人的较量,而不是一群人对几个人的较量。有了这种认识,就能够一定程度上预防假借公共利益,以所谓的多数人的利益来压制具体相对人的利益。
(三)公共利益不仅仅是个法律概念,有时候还被看作是个政治概念。所以有时候在评价公共利益的时候要注意一个政策导向的问题。
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国家政策、指令性计划在我国曾有法律的权威性。但是我国新的合同法却没有确定这种做法。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违反政策、指令性计划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虽然他们在实践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应该把他们也纳入公共利益这个框架中加以考量,避免某些人、部门打着国家政策、指令性计划之名,行谋取不法利益之实。
(四)在具体的个案中,公共利益是排除合意的。合同虽然从起初是合同各方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但是这种合意超过合理的界限的时候,即使合同各方认为他们是符合公共利益的,但是否真的符合,仍然需要外在的裁判者加以裁判。因此,关于公共利益的认识是不能调解的,在问题的定性上,必须由裁判者给出明确的判断。
(五)公共利益是相对保守的。看一个事情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一般应当基于就过去对这项公序良俗的共同性理解或者过去社会对这项公序良俗的一般心理认识。以个案来否定、打破既有的认识是有很大的风险的,所以也是必须慎重的。比如说,一个人定了个合同,把他的遗产赠与他的情妇。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
(六)公共利益的最终界定机关应该是法院。要正确处理行政机关的界定和法院之间界定的协调。鉴于目前司法机关受到地方政府很大影响的实际,有必要提高“公共利益”争议案件的审级,当事人一方是县级政府的,一审则由中院审理,以此照推,以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不被滥用。
(七)公共利益不是经营性的利益,公共利益从其本身而言决不能是经营行为,不能追逐利润。否则,不成为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服务。公共利益注重福利性,而非获利性。注意到了这点,就能一定程度上警惕有些人因为某些事项内在的获利性诱惑,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损害相对方的权益。
参考文献:
[1]李累,《略论我国宪法财产征用制度的缺陷》,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期第42卷。
[2]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山东人民出版社版。
[3]高天姿、王才亮,《公共利益”的界定及程序》,载《中国律师》第8期。
[4][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519-5361。
[5]史尚宽,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
[6]梁慧星,《市场经济与公序良俗原则》,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二)》,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
[7]金振豹,《对一起“第三者”受遗赠案的思考》,载《法学杂志》第2期第24卷。
界定公共利益意义何在
曲宇辉
201*年初,国务院法制办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全国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以第三条对“公共利益”作了六项例举。笔者认为,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不协调、不统一,不仅不能解决房屋拆迁中的实际问题,还会给我国的建设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1、公共利益,千言万语道不明
《物权法》颁布后,参与《物权法》起草的专家学者纷纷在全国讲课,其中人人必讲的一个内容,就是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说的无非是三层意思:一是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把界定“公共利益”当作一个重要课题进行了研究,二是研究的结果是“公共利益”不宜例举,也无法例举,甚至都不能从法律上作出一个确切的定义,三是世界上许多国家也未从法律上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即使有例举,各国也不相同。概括起来,界定“公共利益”,是世界性难题。
专家们讲到的一个实例,很有意思。某国某小镇要征地建工厂,如果按我国目前一些专家学者的意识,私营企业建设必定归类为非“公共利益”,然而该小镇经征求市民意见和议会辩论表决,最后的结论是该私营企业建设属于“公共利益”,原因是这个私营企业的建设能为小镇带来税收和就业岗位,而企业职工的吃、住、行、穿、娱等,又可以带动小镇的相关行业。
如果界定公共利益确有必要,个人认为,大不了花它几年时间写它几万字。如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是“公共利益”,而其中的`招待所则一半是“公共利益” 一半是非“公共利益”。又如中学,先分私立、公立两类,私立是非“公共利益”,但其带征的道路、绿化用地是“公共利益”;公立中学再继续细分其中的房屋用途,教学用的房屋、学生住的房屋、师生吃饭的食堂,是“公共利益”,对师生以外销售的食堂,是非“公共利益”,等等。这些单位征地,辛苦一下国土部门,仔细算一下,几分之几是属于“公共利益”,几分之几是属于非“公共利益”,然后征地时对农民说,征你1亩地,其中7分地是为了“公共利益”,还有3分地是非“公共利益”。 至于拆迁,也得辛苦建设(房管)部门算一下,拆几分之几的房子是为了“公共利益”,拆几分之几是的房子是为了非“公共利益”,但问题的关键,能这样征地、这样拆迁吗?由此回到下个的问题,公共利益,确有界定的必要吗?
2、公共利益,有界定的必要吗
细读《征求意见稿》,界定公共利益的目的,是为了区分“征收”与 “非征收”,区分“征收”与 “非征收”的目的,是“非征收”可以实行价格协商,并通过价格协商获得比“征收”更高的补偿。但这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让我们反过来想一想这个问题,难到说“征收”就可以比“非征收”少补偿?这不是与《征求意见稿》的立法宗旨――“公平补偿”相违背吗。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许多地方的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要比一般建设项目要低一些,老百姓对此意见很大。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土部花了几年的时间在全国推行征地“同地同价”,即征收同一等级同一类别的土地,补偿价格相同,不因征收后建设项目的不同而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各地也先后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公布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并严格执行。在城市房屋拆迁上,一些地方也先后实行拆迁“同房同价”。()如近年一些地方因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虽然铁路部门拿出来的钱远低于当地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但地方并不以“公共利益”让老百姓吃亏,而是按照征地“同地同价”和拆迁“同房同价”,以地方财力给予补足到当地正常的补偿价格。毕竟老百姓相信的是征地“同地同价”和拆迁“同房同价”,要的也是征地“同地同价”和拆迁“同房同价”。以是否“公共利益” 实行征地“同地不同价”和拆迁“同房不同价”,将是历史的倒退。
3、商业拆迁,对谁有利对谁弊
《征求意见稿》虽无“商业拆迁”四字,但第四十条中的“非因公共利益”,已让一些学者津津乐道,似乎是找到了保护被拆迁人的仙方,认为“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彻底分开后,可以将利益关系明确化,这样在商业拆迁过程当中,政府才可以真正地作为一个中间裁判的角色对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评判,就不至于像现在这样的制度,政府和开发商是搅在一块的。这样一种改变,至少能够减少暴力拆迁的发生”。
如果真让老百姓与开发商价格协商,我们想过没有,在此类协商中,谁是强者?谁是弱者?谁能保证协商的结果就一定是老百姓增加补偿,谁又保证开发商就不会通过协商来降低补偿?作为一般规律,强势者喜欢协商,但毕竟不是每一个被拆迁人都是有权有势的。推崇商业拆迁,究竟是为了大多数老百姓的利益还是为了某些有权势者的个人利益,究竟是为了老百姓的利益还是为开发商代言,在我国现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供地政策下是否还有商业拆迁,真值得大家深思长考。
浅谈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论文
近几年来,由暴力拆迁引发的群众性事件频发,由此反映出了某些政府部门为了一时的财政收入和表面政绩,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强行征收土地,侵犯公民正当权益。下面是试论公共利益的界定。
社会各界也因此对公共利益展开了广泛而激烈的讨论。这些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何为公共利益我国法律该不该界定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等。
1.何为公共利益
有关何为公共利益的问题,我们首先来看一下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同时,我国《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只是对公共利益做了简略的描述而并未做出具体的界定和解释。这就给我国土地征收的司法实践增加了很多困难。
我国一些学者曾对公共利益下过定义,被广泛接受的主要是公共利益,主要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饮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由于国家规定的模糊性和学者定义的非强制性,使得公共利益在土地征收实践中没有确定的依据可循,这就导致了无序征收和侵犯公民利益的事件频频发生。
2.界定公共利益的`必要性
在理论上,众多学者对我国法律该不该界定公共利益的问题见仁见智,但在实践中,公共利益成了很多情况下政府违反侵害公民权利的挡箭牌,所以,界定公共利益十分必要。
2.1 社会各界对我国法律该不该界定公共利益的几种观点
在我国法律该不该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的问题上,各派学者众说纷纭。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公共利益存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难以对其作出具体性规定,应作为不确定的规范性概念;另一种观点认为,为防止商业开发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征收,损害广大群众的利益,引发社会矛盾,法律应当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
在对此问题持肯定态度的意见中,学者们对法律应如何对公共利益进行规定持有不同看法,有的学者认为法律就应对公共利益作出直接正面的规定,明确阐明何为公共利益,有的学者认为应对属于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列举,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均以此做参照,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在立法中应从反面作出界定,列举出明显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将其排除在外,对社会中常见的以公共利益之名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类型都明确规定为非公共利益。
虽然各个学派对此意见不一,但从法制,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等多种角度来看,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还是十分必要的。
2.2 深入分析界定公共利益的必要性
从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和原理出发,我国公民对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和有效性充满期待,进而要求在法律规范中将法律行为的要件及形态予以定型化,甚至避免适用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赋予每一概念以准确的含义,使其不具有争议性。3 更何况土地与房屋是个人生存与发展的必要条件,对土地和房屋的保护就是对公民基本权利和利益的保护,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所以,对土地和房屋的征收或征用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专门的司法程序。作为征收征用的基础性条件,公共利益则更应在实体和程序上作出明确的界定。相对明确的概念界定和司法过程中严格的司法程序保障,对防止政府在土地征收中滥用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3.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从以上的分析来看,在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公共利益是亟待被明确作出界定于保护的。那么,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又采取怎样的措施对其进行保护,才会更好地规范征收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实施呢?综合来看,应从实体上进行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并从程序上进行严格的司法保障。
3.1应在实体法中进行详细规定
对于公民基本权利息息相关的房屋和土地进行征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由此,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而详细地作出。
从宏观上看,我国法律应在宪法和下位法中均对公共利益进行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的规定对所有法律部门和国家机关都有极大的统帅作用。我国应在《宪法》第十条第三款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下继续列出分项,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特征或对符合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列举,使今后的征收实践或法律适用能够以此为参考标准,进而使征收者在一定范围内实施自己的行为,司法部门在解决纠纷时也有法可依。
公共利益与公共悖论
本文通过对公共利益概念的历史考察,以及对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的对比分析,将公共利益界定为:一个特定社会群体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该社会群体中不确定的个人都可以享有的社会价值。从公共利益的特征可以推断出现实中存在的'三个“公共悖论”,即,多数选择与正义原则的冲突;个人理性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政府特殊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作 者:麻宝斌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行政学院 刊 名:江苏社会科学 PKU CSSCI英文刊名:JIANGSU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1) 分类号:B1 关键词:公共利益 个人利益 公共悖论公共管理公共利益论文
公共管理的公共利益是怎么样的?恐怕我们这些没学过公共管理的人士是完全不懂的了,那么让我们一起看看这些相关论文,看一看懂不懂吧!
论文1:浅析公共管理中的公共利益
摘要: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由于公共利益的特殊性,大多数人共享的特征,在为社会上的大多数人创造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利益。
所以如何实现公共管理过程中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就是我们要追求的目标。
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中的核心目标,对公共利益的研究是公共管理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目前,关于公共管理与公共利益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公共管理和公共利益的含义及特点的界定上,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实际中如何平衡的问题。
关键词:公共管理;公共利益;关系
一、公共管理和公共利益的界定及特点
(一)公共利益
要区分公共利益之前,我们首先对利益做一个简单的界定。
利益是属于每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我们可以选择不使用我们的利益,但是拥有利益却是每个人的权力。
第一,利益的需求具有普遍性。
利益的需求因人而异,但是每个人相同的是都会有利益的诉求。
不分性别、年龄或者高低贵贱,在这个各方面伟人和普通人一样需要利益。
第二,利益的表现形式有两种,即精神层面的和物质层面的,不管是以哪种形式表现出来的,都需要一定的物质载体来体现,在这一方面具有客观存在性。
第三,利益是人们生活中所必须的,比如生存和生活。
第四,相对于主体来说,利益算是客体,但是在需求上与主体是具有一致性的。
公共利益我们可以看成两部分进行理解,它主要包括了公共和利益两方面内容。
由于公共这个含义比较难以理解,从而促使公共利益研究比较难以做出比较明确的界定。
第一,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公共利益的受众范围更加广泛,即全体社会人民,包含的内容十分复复杂。
通常来讲,利益和需求之间是有着相应的关系的,个人利益的简单加总并不构成公共利益这一概念,也不一定会满足所有人的需求。
比如,公共广场、公共汽车以及公共环境等,彰显的并非是单个人的诉求,而是尽量做到使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公共利益带来的好处,因而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所显著的区别就是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
第二,公共利益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共享性,即建立在社会会上的每个人对自己应该享受的公共利益平等索取的基础上。
尽量使社会上的每个人平等的享受公共利益,但是也并不排除公共利益在实际的分享中会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
例如,把社区看成是一个公共场所,社区的居民在社区中所享受到的可以当作是公共利益,但是份额可能会不一样,可能会多一点,可能会少一点,不会实现绝对的公平。
即便是某些居民已经在这个社区里面生活了很长一段时间,他们所分享得到的利益还是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要想解决这种冲突,主要由两种方式:一是为了防止公共利益受众不均,应对其中的差额进行控制,避免份额继续扩大,尽量追求公正平等。
二是在分配的过程中,若发生拥挤,可以采用收费的方式保证公平分配的顺利进行。
(二)公共管理
公共管理除了要依靠政府的力量,还需要结合社会的力量,既需要法律规范的约束,也少不了道德观念的制约,再加上一些新的技术和观念在公共领域的辅助,这样公共管理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思想的各个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政府和社会力量在公共管理领域的有效结合,能够有效提高社会治理的效果,为人民群众多谋社会利益。
所谓的公共管理就是和社会性质相关的一系列管理活动,这个过程由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共同参与,共同致力于为人民创造更多的公共利益。
公共管理是一种手段,是一种以实现公共利益为核心的重要手段,而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此过程中就充当着主体的作用,而政府在这其中处在一个统筹全局的领导地位,利用各种法规和权利影响着公共管理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然而随着公共管理的进程不断前进,政府和非政府的力量在这个过程中也有了轻微的变化,非政府组织的力量不断壮大,很多社会保障方面的管理工作将由政府一方转移到非政府一方。
二、公共管理以及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公共管理的主体所做的努力是公共利益实现的保障,包括政府和非政府机构,政府在此过程中应该给予充分的政策指导。
在公共管理中,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毕竟群众才是公共利益的最终享有者,政策的制定要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
然而,目前我国在公共管理领域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各相关方经常会在某些重大政策的制定方面出现难以协调的局面,影响整个大局的实现。
而政府在这其中应该起一个主导大局的作用,统筹全局、协调各方,从公共利益出发,避免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出现冲突的局面。
关于公共管理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的:公共管理是公共利益的实现手段,也是保障,公共利益应该是公共管理需要最为核心的目标心,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的价值来源
人们的行为是具有一定的利益性和导向性的,更通俗的一点说就是和经济人的假设是类似的,人总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这也就是创造价值以及实现价值的一个过程,没有利益,价值无从谈起,换言之,没有利益,价值也就无从体现。
在利益的驱动下,社会才有了前进的动力,对公共事务管理就应当实现公共的利益,不能单纯管理而不顾公共的利益,那样公共管理的价值和意义从何体现呢?
(二)公共利益决定公共管理的形式
上面我们说过,人们对于利益的需求一方面是物质的,即外在需要,一方面是精神层面上的,即内在需要,即便可能不被每个人都意识到,但也实实在在存在的。
而公共管理的目标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力求满足两方面的需求。
但是公共利益又不是受每个人的意愿左右的,公共管理也不能满足每个人的需要,政府利益属于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之一。
政府在实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时候,保障公共利益实现自身职能。
但是,在公共领域的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个人一般会选择维护自己的利益,对公共利益采取漠视的态度。
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此时就应该试图协调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实践者和创造者,就应该时刻牢记切实保障人民的利益,做到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服务。
三、关于公共管理中的公共利益的思考
(一)公共利益的考量标准不全是依据需求者数目
在进行公共利益的决定时,如果所有人的趋向都是相同的,那么问题就简单了,大众的需求就是公共利益的体现。
比如,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大家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对公共利益的趋同,大家一致需求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容易使人们在公共管理领域作出决策。
但是当人们的利益存在分歧的时候,是否还存在公共利益,或者说是否大多数人的需求就是公共利益?事实可能并不完全是这样。
公共利益的衡量标准之一就是,这种公共利益被多少人需要。
被大多数人需要或认可的自然是具有共享性的社会利益。
但是还有两种特殊情形:一是并不是大多数人需要的社会利益,可能只有少部分人需要,但是由于社会的分享性,这同样可以称之为公共利益。
二是这部分利益可能只有少数人需要,但是却对多数人产生影响,他可能由于这少部分人的接受而是其余的大部分人不得不被动接受,通过合法程序实现。
公共利益不仅仅是绝大多数人需要的,更不能以人数的多寡。
其实,公共利益的决定性特征应该是,这种利益是否具有分享性,能否通过分享性为社会上的大多数人认可,并创造福利。
(二)公共利益的领域不局限在一个狭隘的范围内
传统观念认为,公共利益表现在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所选取后者时所做的抉择,即公共利益其实和国家层面的利益是一样的,这样的说法就减少了各种层次的公共利益和国家整体之间的冲突。
然而,社会分享性中的“社会”不是一个泛泛的概念,是具有一定的层级性的。
在我国,社会既可以指全国范围内,也可以小到一个省市县等行政区域,这样在空间层面,社会的范围就有了区分。
《身边的风景》说课稿
《身边的风景》一课属于造型表现领域,是一节线描写生练习课,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本课进行说明。
一、准确把握,说教材。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每天都要经历各种场景,本课的设计意图是通过风景写生,引导学生去留意观察、细心体味,亲身感受“身边的风景”。体会生活中处处有艺术,从而培养学生具备基本的艺术态度,并提高线描绘画技巧和写生能力。
根据学生及教材的特点,拟定本课教学的整体目标如下:
1.掌握基本的写生方法,形成正确的写生习惯;学习表现景物的构图规律和用线方法。
2. 进一步加深对线条美的理解,提高发现美、创造美的能力。
3. 体会生活中处处有艺术。教学重点是认识生活和美术作品之间的密切联系,了解美术表现的多样性,能用一些简单的美术术语,表达自己对美术作品的感受和理解。教学难点是:构图,认识到画面的处理和安排,是作者把自然变成艺术的一个重要环节。本课教学安排为1课时。
二、有机渗透,说教法。
教学有法,但无定法,贵在得法。基于课程标准的要求,就本节课我用了以下几种教学方法:
1、问题讨论法。
问题讨论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加大了课堂教学中生生互动的密度,有助于问题的深入,解决了本课的一个教学要点,同时又为学生创设了宽松的学习氛围。
2、引导观赏法。
这是美术课堂中经常用到的一种教学方法,通过欣赏课本中的图片,让学生明白生活中的美无处不在,并从中学习构图规律和用线方法;通过展示、欣赏优秀学生作品,让学生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3、合作探究法。
让学生在小组合作中探究、在探究中创新,才能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让学生的思维动起来。本节课让学生以小组合作的方式结合照片和美术作品来学习、探究,从而得出构图规律和用线方法,很好地突破了这一难点。
三、自主创新,说学法。
叶圣陶先生说过:“教是为了不教。”课堂上我创设了多种学习方式,让学生学会学习,并且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运用已有的学习方法和技巧从中探索有用信息,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通过本课教学我着重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欣赏能力、动手能力。
四、优化结构,说程序。
如果说研究教法、学法是教学的前提,那么我认为合理优化地组织教学过程便是成功的关键。这一课的教学环节设计如下:
1、启发谈话,直接导入课题。
本课开始我先和学生交流:你每天上学路上都会经过哪些地方?简单描述几个你觉得很美的地方,学生交流之后,可以相互讨论,为什么有的同学能详细描述出那么多场景,而有的同学描述不出来或是不清楚呢?为什么有些地方有的同学觉得美,而有的同学浑然不觉呢?通过讨论引导学生认识到生活中不是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美的眼睛,缺乏用心感受体味美的心。如果我们能用眼睛去寻找身边的风景,如果我们能用心去感受身边的风景,如果我们能够多点发现,我们的生活必定会变得更美。从而引入课题:身边的风景。
2、欣赏图片,学习构图规律和用线方法。
在引导学生欣赏教材中的照片和美术作品时,我首先引导学生观察,这些场景都是我们生活中十分熟悉常见的,是我们“身边的风景”。比如教材第8页的风景照片,有亭有楼有桥有廊,其间又装点着郁郁葱葱、生机盎然的藤萝树木,以及熙熙攘攘的人群,整幅照片内容丰富繁杂。上面黄色边线确定了三个构图,我就重点利用这一点来引导学生理解构图规律:先让学生独学,根据黄色边线里的景物来了解构图的一般原则,然后同桌对学,互相交流自己的看法,有疑问的地方,经过小组群学来解决。最后概括得出:风景写生选择视点时,要从不同的角度去观察,以便选定最有特点和美感,又有表现意义的景色。移动“取景框”来寻找和发现合适的`构图就是非常好的方法。取景构图时通常将景物分为远、中、近三个层次。若将主体放在中景,就要使远景虚平,近景单纯,着重突出中景。但有时也可以将主体放在近景,使其高大突出,再配些远景做陪衬,省略中景,也能使构图有明显的深度感。经过教师的点拨和学生的探究,学生也会明白,应该根据描绘对象和自己的意图来取景、构图。第8页下面的几幅照片也可以作为学生创作表现的素材。
第9页的《山村新居》是我国著名画家吴冠中的作品,他十分重视点、线、面的结合与搭配,利用线条的繁简突出画面主体,使画面充满节奏美感。两幅学生作品线条运用得熟练、大胆、肯定,在把握住大的透视关系的前提下,细节刻画得细致入微,增添了画面的生活情趣。利用这几幅作品,我重点引导学生体会用线的方法。那就是用线要贯连,一体,忌断、忌碎;用线要活泼、松灵,忌死、忌板;用线要有力度、结实,忌轻飘、柔弱;用线要有变化,刚柔相济、虚实相间。还有很重要的一点,那就是用线一定要疏密有序、繁简得当。当然对于学生来说,不可能通过一幅画就能做到很完美,但只要经过长期的练习,定会有所成就。
怎样运用不同的线条来表现景物的美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留心观察,细心体味是发现美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还要让学生明白,写生作品在忠实于大自然的同时,又要在作品中渗入作者的感情,所以画面要有取舍,在作品中要有亮点,做到详略分明。
3、实地写生,讨论出写生步骤。
本节课的重点之一就是让学生发现生活中的美,体会生活中处处有艺术,但又不能把学生带得太远,所以我安排学生在校园内写生。稳定学生情绪之后,我出示了课前准备的示范图,引导学生了解写生的步骤。
⑴选取要表现的风景,确定画面主体景物,安排好构图。
⑵先用简单的线条勾出整体轮廓,可以反复修改。
⑶细节刻画,注意线条的疏密繁简。
在巡视过程中,帮助学生选择好的表现角度、确定恰当的构图,使学生在实践中做到主次分明、有的放矢,把精力放到主体物的表现上,同时提醒学生切不可轮廓还没确定好,就急着进行细节刻画。
4、作业完成以后,选取主次分明、构图恰当、细节刻画精致的作品进行展示、讲评。
最后,要求学生收拾整理好工具材料,保持校园环境的卫生、整洁。
五、直观形象,说板书。
本节课的难点之一是学习表现景物的构图规律,所以在板书设计上,我选择了为学生示范构图的方法,这样能直观地让学生明白构图中应该注意的几个方面。
以上仅是我个人对《身边的风景》一课教学的一点粗浅的认识,恳请各位领导、老师批评指正,谢谢!
一.从教材地位来说
本节课是七年级科学主题十身边的溶液复习课,本单元旨在让学生知道溶液的形成,溶液的酸碱性及溶液的使用,培养学生养成安全的处理化学药品的意识及环保意识。从长远意义来说,这些与生活密切相关的知识的深入、掌握会直接影响到学生今后的生活质量。因此充分联系生活、利用录像、实验等手段来启发引导学生,使其在对知识点的回忆过程中,逐步理清本章的主要学习内容,并学会用一些常见的酸碱指示剂来鉴别溶液的酸碱性。
二.从教学方法来说
本节课的指导思想,坚持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按照情景化→过程化→生活化的教学模式设计教学,实现教学目标。
身边的溶液这一主题是七年级第一学期的内容,学生对所学的知识已有所淡忘,因此设计的思路主要是在教师的启发引导下,逐步形成知识网络。由橙汁粉溶解实验,直观的展示溶液的`形成过程,通过提示、启发让学生归纳溶液的形成。并通过列举几种常见的溶液,引导学生回顾溶液酸碱性的有关知识,接着通过实验让学生亲自动手鉴别溶液的酸碱性,加强对酸碱指示剂的记忆,培养学生运用知识解决生活问题的能力。接着通过生活中对溶液的使用,录像,巩固练习等,让学生养成正确使用溶液的习惯,培养安全的处理化学药品的意识及环保意识。最后通过回顾,学生总结本节课的收获,达到知识点梳理的目的,学会对知识点的整合,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完成教学中贯彻指导——完善的启发式教学法。
三.学法指导
根据七年级学生好表现,但表达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差的特点,采用启发指导与学生分析、判断、讲述归纳相结合,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设计实验,尽量给学生创造动手的机会,获得亲身体验,并将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去,最后将知识转化为终身可享用的财富。
四.从教学过程来说
1. 引入课题
在复习课导入的过程中,通过让学生观察生活中常见的橙汁粉溶解现象,引导学生回忆所学知识,激发学生的思维,为本节课的胜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2. 知识点的整理
①溶液的形成
由橙汁粉溶解实验,直观的展示溶液的形成过程,通过提示、启发,让学生归纳溶液的形成
②溶液的酸碱性
通过列举几种常见的溶液,引导学生回顾溶液酸碱性的有关知识,接着通过实验让学生亲自动手鉴别溶液的酸碱性,加强对酸碱指示剂的记忆。
③溶液的使用
通过图像、录像资料让学生有一个感性的认识,并加以巩固练习,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
3、小结
通过问题“你在这节课上学到了什么?”让学生总结、归纳,对前面的学习加以巩固。同时教师对学生的活动给予肯定,这也是一种激励!
《身边的故事》的说课稿
一、教学目标实现的恰当性论证。
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
①学生能根据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的描述及在实地进行考察,感受身边正发生着的变化。
②提高学生的信息素养,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合作探究的能力。
2、过程与方法:
通过网络和实地探究我们身边事物的演变过程,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合作探究的方法,以及分析比较和实践考察的方法。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追寻海宁皮衣等身边事物的历史演变过程,让学生感受历史的存在,以历史的观点理解身边的一切,培养学生爱祖国爱家乡的情感,培养学生传承文明的精神。
为了保证目标实现的恰当性:我们努力做到一个避免、两个结合。
1、我们在任务布置上——避免贪多求全我们在任务的布置时按新课程标准的要求,在‘精’字上多做文章,充分考虑时间因素,考虑七年级学生的实际水平和接受能力。而新课程要求采取范例式叙述方式,尽量贴进学生生活实际,本节课只以探究海宁中国皮革城的皮衣为主的一个任务就是基于这些考虑设计。
2、在教学方法上追求两个结合教法上教学课堂和空中课堂相结合;学法上自主学习和实践考察相结合。
二、网络适用性论证——三个考虑。
1、考虑教材适用性 《身边的故事》适用网络,因为:
①七年级的《社会与历史》是从我们生活的历史和环境,抓住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来构画我们生活的世界的基本框架,进而让学生了解社会是怎样的',本单元是从历史的维度展开,而本节课是从学生身边的故事来反映历史,以与学生的生活密不可分的事例为案例,如家庭、衣食住行等,我们选择海宁皮衣这一学生所熟悉而感兴趣的案例。“变化”是这节课的关键词,仅凭教材资料,没有网络丰富信息的支撑是无法很好解决好这一重点的。
②这是一节学生的历史与社会的综合实践课,而学生全体亲临现场受到交通、安全等各种因素的限制,而网络可解决这一难题。
2、 考虑学生操作性我校七年级学生具有求知欲望强、好奇心大、积极性高、表现欲望强的特点,能比较熟练使用Internet,有较高的信息获取、分析、处理、应用的能力。这给学科与信息技术整合进行教学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前提。另外通过综合实践课的学习具备现场的采访和实践能力。
3、考虑环境可行性。
①学校拥有多媒体网络教室(含多媒体广播系统、60台学生电脑、一台教师专用电脑、投影机及投影幕、音箱等)。
②现场(海宁皮革城)的每一个摊位和办公室都能上网,有摄像机,能与机房现场互动。③借助东师理想信息化教育平台,专门为本课制作的自主学习专题网站。
三、网络可行性论证—教学过程与设计(一课时,共40分钟)。
通过“创设情境、对比引入──空中课堂、合作探究──各抒已见、小荷初露──总结提高、知识内化──布置作业、拓展探究”等环节进行教学。
第一环:创设情境,对比引入。(5分钟)
对比学生的家庭照片和书上近百年前的家庭照片的异同,鼓励学生充分发掘图片信息,导入新课。
网络应用:引导学生进入专题网站(利用东北师大的理想教育自主学习的平台建立“身边的故事”专题网站,教育学生规范使用网络(如作品的上传、疑难交流、现场的交流等)。
第二环:空中课堂,合作探究。(20分钟)
探究皮衣的变化:结合本地产业特色,探究服饰中海宁皮衣的历史、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网络应用:
1、设立空中课堂。
多数同学在教室探讨皮衣的历史、现状。另派出一组同学在现场进行采访,连接空中课堂、实现两地直接对话、互动,保证课堂内学生现场提问,交流的即时性,充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展示网络的强大优势。海宁皮衣的发展从兽衣到皮衣,从御寒到时尚,这是海宁的皮衣展。
2、网上进行交流讨论,师生、生生在交流、思维的碰撞中增进感情,调动积极性。
第三环 各抒己见,小荷初露(时间10分钟)
各组汇报小组的成果网络应用:各小组通过网络汇报本组成果;网上发布论点,疑难交流,实现师生、生生互动;教师进行网上指导,保证课堂有序进行.这是我们学生交流的生产工具,走进家庭中吃、住、行变化的成果。
第四环 总结提升,知识内化(5分钟)
让学生谈谈对本节课的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有何感想?学生回答,教师归纳我们身边的一切,都有自己的故事,都有着从过去走到现在的轨迹,它可以让我们感受到历史的变化。并激励学生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编出更多更美更精彩的生活故事!网络应用:网上交流讨论,促成知识内化。
第五环:布置作业,拓展探究。
课外实践:通过查资料或向邻里长辈真实探究我们身边某一事物的变化历史及其变化因素?写出一份调查报告。
四、网络创新性论证—教学反馈。
一堂课下来,可以感受的是这堂课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1、实现双赢教学本节课既能达到预设的教学目标,又能提高学生的信息素养,提高学生收集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2、激发学生兴趣。浏览、采访、互动、实践活动串连了本堂课。一次次互动,一句句评论,无一不是学生智慧的表现,学生兴趣浓厚。学生能主动参与、乐于探究,使学生在生活中知识得到建构,能力得到锻炼、情感得到培养,并获得成功的体验。
3、延展课堂空间。教学中既有课前的准备,有当堂的汇报,空中课堂的实践,也有课后的调查,把课前、课中和课后连在一起,实现了课堂的延展性。这一切说明,信息技术在这节课上起了桥梁的作用。本堂课,信息技术运用的创新点是:凭借信息技术,拓展课堂空间,优化教学方式,建立社会大课堂,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摘 要 政府作为一种为公民和社会共同利益服务的组织,在公共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如何通过合理制定公共政策,有效开展公共管理。
为国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是政府改革和职能转变面临的重大课题。
要在正确认识“公共利益”这个概念的基础上,有效探索实现公共利益的正确途径。
关键词 公共管理 公共利益 政府职能 实现途径
1“公共利益”内涵的厘定
公共利益和大众福社一直是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关注焦点和产物,也是一般法律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在我国努力推行依法治国、依法管理的新的历史时期,公共利益当然成为公共管理及其政策的核心价值。
我国宪法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大体上有以下含义:(1)公共利益是社会共同体的基础和各种利益的整合,反映宪法价值体系的基本要求。
因此,公共利益作为社会分工的产物,实际上承担着为社会提供规则的任务;(2)我国宪法的公共利益,凸现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维护者的功能,所有规定公共利益的规范中,以国家为实施公共利益的主体,从而确立了国家的地位;(3)内容上,突出以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为基本价值趋向,强化了公共利益的工具性价值;(4)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既紧密相连又各自区别。
【摘要】公共管理是政府通过制定公共政策开展的管理,在管理中为国民提供公共产品及服务,最大限度的实现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指具有社会分享性的、为人们生存、享受和发展所需的资源和条件。
公共利益是客观存在的,追求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社会利益最大化是公共管理的目标。
本文从公共管理的视角,对公共利益的构成、特点做了阐述,并对公共利益在社会的实现做了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公共管理;公共利益;构成;特点;实现
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追求的主要核心目标,作为为公民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政府,在公共管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对“公共利益”展开研究是公共管理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
公共利益包含了多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具有“公共”含义,另一方面具有“利益”含义。
一、公共利益构成
1.社会利益分享性的公共利益。
从社会资源角度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分析,社会公共利益面向社会共同体的内部不确定性,制定组织中的人所享用的资源与条件。
换言之,基于公共利益的资源以及条件享资格比较开放,这些资源与条件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且与社会共同发展,因此具有一定的社会分享性。
2.组织分享性的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为组织内部共同体成员提供资源与条件,这些共同体内的资源与条件都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对资源享受人群具有一定的限制,仅限于组织内部的成员享用,并且对于组织外部的人员具有不一定的排斥性。
这些资源与条件的应用,具有较强的组织分享性。
二、公共利益的特征
首先,公共利益是抽象性和具体性的统一。
公共利益是一个与个体利益相对应的范畴,在这一意义上,它往往被当成一种价值取向,一个抽象的或虚幻的概念,如同正义、平等一样。
“公共利益并不表示一致同意的利益,而仅表示某些人看来对公众有利的事物。有时公共利益表示某种普遍利益,即确信有益于社会中每个人的价值观念。”但不能由此就认为公共利益就没有具体的内容。
在公共管理中,各种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就是公共利益的客观形式,而各种公共管理主体就是公共利益在规范意义上的现实代表者。
因此公共利益既有抽象性又有具体性,是二者的统一体。
其次,公共利益是社会性和阶级性的统一。
所谓社会性是指公共利益的相对普遍性和非特定性,即它不是特定的部分人的利益,而是共同体所有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
这种利益具有社会共享性,也即消费上的非排他性。
所谓阶级性是指由于公共利益的提供者即各种公共管理主体本身具有阶级性,特别是在阶级社会里,各公共管理主体最根本的利益是其阶级利益,公共利益只是维护阶级利益的副产品。
因此,公共利益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这种统一,在不同的社会有本质的区别。
在阶级社会里,公共利益的社会性和阶级性,只能达到形式上的统一,即社会性和阶级性同时存在,但社会性最终是为阶级性服务的;在社会主义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性和阶级性达到了本质的统一,即社会性和阶级性同时存在,并最终都是为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除上述特征之外,公共利益还有层次性、全局性、根本性和长期性等基本特征。
三、公共利益在社会中实现的途径
1.并不是以需求者数量居多作为唯一标准的。
很多学者认为,当人们对一项事物的赞同者比较多,那该事物就能够构成公共利益内容,从理论上进行分析,由于公共产品以及公共服务,大家一致需求的容易使得人们快速达成共识。
当人们对公共产品产生分歧时,这种公共产品就不能称为公共利益。
该种观点实际是以对待一项公共事务的赞同人数为衡量标准,道理简单明了,但是却存在着一定的偏差。
2.不局限于单一的领域。
传统观念下,公共利益只是局限于国家政治层面上,在地方政府以及更小层面上不存在着利益普及。
其实不然,公共利益的社会性所涵盖的内容比较广泛,“社会”既能够表现在国家政治层面上,也能够普及在社区中。
3.是价值层面和理念层面的反应。
公共利益主要分为抽象公共利益和具体公共利益,其中抽象的公共利益主要集中在价值层面、理念层面。
例如,在抽象层面上的政府行为指导,实质是一种政府行为边界的判断依据。
而具体的公共利益与抽象的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较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社会公共产品、社会公共服务等层面上。
抽象的公共利益是一种理想化的利益规划,代表着人们对真善美的向往,而具体的公共利益,在目标上可能出现很多偏差,不一定能够代表着真、善、美。
出现这样现象的原因,主要的原因就是公共管理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和动态性,一方面是政府部门对公共利益的调整,另一方面是民众对公共利益的适应,因此存在着动态性。
总之,公共管理最终要实现的就是公共利益在社会的最大化,政府作为一种为公民和社会共同利益服务的组织,就要不断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增强公共服务的能力,实现政府的良好转变职能,将加强自身改革和建设作为重要目标来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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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广忠.三维视角下公共管理中的公共利益[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06:138-141
公共利益的法理学比较与认识
摘 要随着我国各法的不断修订,十余年间“公共利益”一词在法条中的出现率有了上升,上自最高效力的《宪法》,如2004年修正关于国家征收个人私有财产的前提要件,下到各类部门法的法条完善,如行政诉讼法中的环境公益诉讼、经济法中维护公共利益的反垄断行为等。从中不难看出,公共利益一词,在法律领域内与私人利益和行政权力的关系密不可分,一方面公民个人利益的维护离不开公共利益这一范围,另一方面,政府行使权力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否则会失信于众,可谓是一把双刃剑。此外,公共利益在各国法律中虽然频繁出现,却少有明确定义和说明,正如陈新民对其的最大认识,就是“其概念的不确定性”,主要因为“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主体的不确定性” 两方面原因。正确认识和把握公共利益,有助于解析该词在法理学中的重要意义,理性判断,更好的维护自身应然权利。
关键词公共利益 私人利益 行政权力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解析
以法理学的角度来讲,研究公共利益,需要从法的基本要素去解析,即去认知和了解法的原则、规则以及概念。如何形成对公共利益的法律概念,就要从社会现象和事实入手,以法理的角度去将其概括和描述,理清其内涵和外延范围,同时,借助各大学家对公共利益所形成的见解,总结归纳出公共利益概念的共性认识,形成科学的判断标准。
(一)外国学者理论
“公共利益”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 ~ 6 世纪的古希腊,城邦国家制度在古希腊孕育了一种“整体国家观”,这种观点将公共利益作为整个国家统治的重要纽带,古希腊许多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整个城邦社会中所依存的一元化、抽象化的价值,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追求 。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将“公共利益”定义为“统治者的利益就是真正的‘公共利益’”,他认为在作为整体的城邦制度中,整个国家的追求即符合人民的追求,公共利益也就是统治者的利益。亚里士多德将柏拉图的观点进一步深化,把国家看作是最高的社团, 其目的是实现“最高的善”, 这种“最高的善”的物化形式在社会层面的反应就是公共利益,也是一种认为国家是一种整体社团的观点。在古罗马,乌尔比安则是以“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划分法,阐述了著名的“公法”和“私法”法学理论,实行了公私法分离,认为“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 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事实上, 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 有的则造福于私人。” 这与古希腊学者出现了相反的见解。此后,托马斯・阿圭那在《阿圭那政治著作选》中,将公共利益作为统治者政权性质的衡量,强调统治者在满足个人欲望的同时,必须考虑到公共利益问题,否则政权无道。
进入近代以来,随着民主制度意识逐渐苏醒,关于公共利益的理论出现了多维度拓展。18世纪法国学者爱尔维修将“个人主义”和“公共利益”作为理论的两大范畴,关注于统治和个人利益在公共利益面前的权衡,爱尔维修认为个人利益不能与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相违背,同时提出以法律手段约束统治者的权力和引导民众,以达到统治者的权力行使会为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考虑,且个人谋求利益时不损害公共利益。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提出,公共利益就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主张个人利益是唯一存在的具体权力,而公共利益只不过是一种抽象的表述,其“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判断理念形成了之后的福利经济学思想。法国学者卢梭一直是民主理论最重要的阐述者之一,在他看来,“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公共利益并非是所有人的利益,公意只着眼于公共利益,它是永远公正的。德国法学家耶林关注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联系问题,强调对“社会利益”的关注,成为了利益法学派的思想渊源,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推进资本主义法律从“个人本位主义”向“社会本位主义”的作用 。
进入20世纪后,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问题开始暴露,如何维护和完善社会制度成为学术的导向,对公共利益的观念进入了全面化多方位的阶段。在社会法学派庞德看来,法律需要解决各种利益冲突,对利益进行科学划分是保障全面解决社会矛盾的关键,基于此,他将利益划分为了三大类型: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他对公共利益的具体化上落脚于各类政治组织的希望和要求。旧福利经济学之父、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庇古,将边沁的哲学理论用福利和效用进行了定义,福利经济学中可分为个人福利和社会总福利两方面,在旧福利经济学家看来,公共利益就是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因此政府需要制定政策来确保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值,达到“最大幸福”。
(二)我国研究
我国的法理学观点形成于上世纪,相关研究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但是整合目前国内学者的思维方向,大致可以将我国的主流观念进行分类:一是从实体角度研究的法律化公共利益,二是从程序法角度研究的实践性公共利益。
在公共利益实体化的研究中,各大学者关注于如何明晰公共利益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将词组拆开分别解释和分析后,再整合到一起,从各学科角度出发最后形成结论,这和语义分析法大致相同,但是更为细化和方向化,韩大元、王景斌、沈荣华等学者便是该研究方法的支持者。这一方法能够丰富人们对公共利益的看法,在不断的总结和归纳中产生新的思路,但是很明显缺乏完美的定义来收尾。
关于公共利益的程序研究,这一研究承认了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概念,如何具体落实到实践才是问题所在,这一路径将人们的视野从“什么是公共利益”调整到“是谁来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上来,并且以界定主体的不同划分出三类模式,即立法机关明确规范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对公共利益进行裁量以及司法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衡量。 第一种立法机关规范模式,主要是指依宪法规定享有立法权的机构,能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制定或认可立法,保障了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它能够使所规定的公共利益具备合法性和正当性。第二种行政机关裁量模式,即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对公意问题进行处理,其行政行为具备公共利益性,这一观点和古希腊学者观点近似。第三种司法机构衡量模式,提出司法机关在个案中贯彻维护公共利益的理念,从而形成了公共利益的具体内涵,这一模式与王利明教授的观点相一致。司法机关的解释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得这些抽象性法条得以落实,因而公共利益也会在这一转化过程中得到解释。第四种综合分析法,强调的是三大机构同时参与到公共利益的探讨活动中,结合各自的权力行使状况,形成一个完整的界定过程。
整个关于公共利益的理论历史随着社会发展进步而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这也印证了公共利益是典型的不确定性概念,但是,正是这种变化,使得人们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得以升华,社会制度也逐日完善。不可不说,无论是哪一类学派观点,都不否认公共利益在政治、社会和法律等领域中的重要作用,公共利益的研究在社会的各阶段都意义非凡。
二、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除了表现在概念上外,其外延也是处于不断变动的表现,我们可以对公共利益和相关概念进行对比,进一步认识公共利益的含义。
第一,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对于这一组概念,单纯可以看出它们的差异在于主体的不同,公共利益是针对社会大多数人来讲,而私人利益明显是针对个人而言,虽然“公”、“私”分明,但在界定公共利益的过程中不难看到它与私人利益之间关系的思考。有学者认为两者是对立关系,如乌尔比安的观点,而有的学者则认为两者是包含,如边沁的.观点。事实上两者在外延的关系正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不能隔离也不能重合,其同一性是指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可以相互转化,特定条件下具有一致性,而其对立性是指双方并无可能包含对方,冲突是可能存在的。
第二,公共利益和政府利益。在我国,政府所行使的权力来自于人民,行政也是为了人民,从本质上来讲政府是不具有自身利益的,它是人们利益的一种代表。但是,现实生活中政府利益是客观存在的,这是将政府放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中而形成的,政府本身需要强大的行政权去管理社会,这种利益就是指的全体行政人员的利益。从该角度出发,不难发现政府的利益可分为合法政府利益和非法政府利益,其合法利益是有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而存在,有利于社会稳定,而非法部分则是破坏秩序、侵害公共利益的部分,必须进行处罚,以示对公共利益的救济。
三、公共利益的特点
第一,公共利益具有抽象性。公共利益作为一个典型的学科概念,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正如上文所述,无数学者都尝试下定义,但少有一种固定性的表达。在现实社会中,公共利益常常要和一定的物质载体相结合,如环境问题中的公共利益具体为生态污染的解决、大气质量的提高等等,其高度抽象性不言而喻。
第二,公共利益具有社会性。首先,公共利益反映的往往是一群人的利益问题,而人类活动天生具有社会性,如果没有社会这一规定的范围,那么人的利益也会脱离,不再成为公共利益中的那一类群人。其次,公共利益在不同社会阶段有不同的见解,其研究历史和人类社会变动是步伐一致的,社会的变动产生人们利益的变化,进而公共利益也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不会超越现行社会制度之上的公共利益选择。
第三,公共利益具有相对性。公共利益常常要和其他相关联概念比较才能稳定,它不是一个绝对的利益范围,在不同条件和情况中,它可以在各种利益群中出现转化。另外,公共利益在地域方面也表现出差异,每个国家的公共利益是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一个国家的公共利益和另一国有可能出现完全相反的情形,或者国际上承认的国际利益问题在其他国家不能实现,公共利益应当充分尊重现实。
注释:
陈新民.德国公法基础理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胡建淼、邢益精.公共利益概念透析.法学.2004(10).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著.黄风译.正义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3页.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106页.
刘全德.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135 -13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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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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