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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往行为理论论文
“西方人的精神世界里,始终蕴含着强烈的二元对立色彩,比如理性与非理性、理性与信仰等诸多命题。”…这种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渗透在西方思想文化的各个方面,如宗教、哲学、文学等领域。在翻译界,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同样成为主宰。
译者与着者之间的关系是主客对立的关系,译者永远在着者的阴影下工作。以传统的“信、达、雅”“忠实”“通顺”等翻译标准为例,就是要求译者成为隐身人,成为机械的语言工作者,完全以着者为核心,以全面而忠实地传达着者的语言与风格为目的。
这样的标准集中于对外在规则的探讨与确立,语言成了一种纯粹反映客观世界和表达思想的镜像,译者则成为失去主体的机械的模仿者。这种理性传统使得译者片面追求“语言表达的确定性、唯一性和精确性”,希望通过设立普遍标准而使翻译规范化。这样的主客对立的研究范式使得译者处于从属地位,也使得翻译走向单纯的技巧探索。
译者与读者间之间同样是不平等的。在译者与读者的关系中,译者在翻译时除了考虑是否按照标准运用语言、忠实原着外,还要考虑他的接受群体,并依据读者的需要决定自己采用什么样的翻译方法。比如倾向于“归化”的译者考虑的是这样的译文更符合译人语的习惯,因此会帮助读者理解;而倾向于“异化”的译者是因为相信读者对外来文化的接受能力。总之,读者的接受能力和喜好口味是译者所关心的焦点所在。
这样,着者就成为译者极尽所能“尽忠”的对象,读者在译者眼里又是尽力想要讨好的对象。“戴着镣铐跳舞”是多年来翻译界对译者地位的一种认同,有些观点甚至认为这是对译者的一种赞美。而实际上,译者这种“一仆事二主”的尴尬地位是导致翻译舍本逐末、单纯追求外部标准、忽视翻译的本质与目的的根源。从根本上说,这是把翻译剥离出来作为孤立的客观对象进行研究的方法。事实上翻译不是孤立的行为,不是单纯的语言转换,而是一种对话;它不是一种“主体一客体”的行为,而是“主体一主体”的行为。总之,翻译过程不是一种单纯的来料加工的.生产过程,是以人为主体的交往过程。译者作为翻译过程中联结两个主体的重要媒介,更应该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
人类的发展过程可以概括为通过理性去了解自然、征服自然的过程。这种理性传统一直以来把人从世界中剥离出来。近代的科学实证的理性至上观点更是把主体的人与生活世界分离开来,人被抽象出来作为一个思维主体,世界则是这个思维主体的认识对象,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的。这种理性传统在人文科学领域也泛滥已久,甚至连人与人之间的主体问的关系也降格为主客体关系。当理性深入人类生活的一切领域,那时的理性不再是一种思想方式,而变成一种无所不在的****。许多哲人意识到理性带来的暴力,于是当代西方思潮一度矫枉过正地攻击理性,并把推崇非理性、反理性认为是抗拒工具理性异化的手段。
哈贝马斯针对理性泛滥、非理性矫枉过正的问题,提出了交往理性。他认为哲学的危机不是理性的泛滥而是理性的匮乏,认为现代社会的核心问题是工具理性侵入到一切领域,而人与人之间的主体交往关系不应受工具理性的控制,应按照交往理性进行。劳动生产过程崇尚工具理性无可非议,在这个过程中人作为主体,致力于征服作为客体的物与自然。然而人与人的主体之间却不应该是主客对立的关系,应该是通过对话达成共识,也就是一种交往行为。交往行为不是条分缕析的认知,不应该被机械僵化的工具理性所控制,不应因为拘泥于外在规则的理性解析而使交往无法达成,因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是为了沟通和理解。这种交往行为不是要完全摒弃理性传统,而是希望以人文理性取代机械的工具理性。所以,交往理性在肯定理性的前提下,肯定人的主体地位,让具有人文关怀的理性成为人类交往能够达成的基础,而不是成为障碍。
计划行为理论及其变量内涵的新发展论文
摘要:计划行为理论是社会心理学中很有影响力的理论,在国外应用广泛,而在国内的研究相对很少,文章简要地介绍了计划行为理论及近几年来对该理论变量内涵的新发展。
关键词:态度主观规范知觉行为控制意向
计划行为理论是社会心理学中发展比较成熟并且很有影响力的理论,是解释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是如何共同作用于人的行为意向,进而作用于实际行为的过程。计划行为理论在国外被广泛地应用于医疗与健康行为、运动及休闲行为、社会与学习行为等。
1.计划行为理论(TheoryofPlannedBehavior,TPB)简介计划
行为理论(Ajzen1991)是由理性行为理论(Fishbein&A—jzen1980)发展而来的,理性行为理论假设个体行为受意志控制,Ajzen考虑到人们的某些行为是不完全受意志控制的,同时还受能力、机会以及资源等实际控制条件的制约,于是增加了知觉行为控制这一变量’并正式提出了计划行为理论。
1.1TPB结构模型
TPB认为目标行为直接由行为意向引导,行为意向表明一个人执行某种特定行为的动机。行为意向可以由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来预测,其中知觉行为控制间接或直接地影响着行为。
1.2TPB主要变量的涵义
态度是指个人对于表现特定行为的正面的或负面的评价。基于期望一价值理论(Fishbein&Ajzen1975),目标行为的态度是由个人的行为信念和结果评价两个成分所构成。主观规范是指个人在表现某一特定行为时,参考群体和社会的压力对个人行为决策的影响,参考群体通常指对个人重要的'他人或团体。主观态度是由个人的规范信念和顺从动机两个成分所构成。知觉行为控制是指个体欲表现某一特定行为时所考虑的促进或阻碍执行这一行为的因素,或欲表现该行为时所知觉到的难易程度。知觉行为控制是由控制信念和控制因素的知觉强度两个成分所构成。在计划行为理论的模型中,行为意向是行为的最佳预测指标,行为意向是指个体欲从事特定行为的倾向,由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共同决定,它们对行为意向的决定程度随着研究的目标行为的不同而不同。
1.3TPB变量的测量
TPB变量的测量项目采用李克特等级评分法,基本上分为直接测量和间接测量,直接测量即采用语义区分法,间接测量则是基于突显信念和期望一价值理论来衡量各变量的。 在发展TPB各变量的测量问卷时,Ajzen建议应遵循一致性原则和引出突显信念原则。一致性原则即应用TPB研究目标行为时要保证行为意向、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都具有相同的行为元素,即对象、行动、环境和时间四个元素,这样以确保所要研究的行为的一致。引出突显信念即对于目标行为产生作用的行为信念、规范信念和控制信念这些突显信念要通过11PB指定的开放性问题来引导,这是获得准确可信的研究结果的关键步骤。
2.TPB变量的新发展
许多研究者在应用TPB时考虑,如果在原有的TPB模型中加入一些变量,如人格,行为经验等等,能否进一步地提升TPB对研究行为的解释和预测能力。Ajzen认为.个人以及社会文化等因素通过影响行为信念进而影响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并最终间接地影响行为意向和实际行为。
另外,一些研究者试图扩展TPB原有变量的内涵,以检验这种方式是否同样可以提升该理论的解释力和预测力。Bagozzi和Hagger等人曾提出,TPB的态度这一变量应该进一步区分评价性成分和情感性成分。Rivis和Sheeran等人也建议应该将主观规范这一变量分为示范性规范和指令性规范。Ajzerl也在逐步发展TPB这一理论,并认为知觉行为控制包含两层含义:自我效能感和控制力0。尽管TPB原有的变量内涵被丰富了,并且在随后的一些研究(Harrison1995;Rivis)中,扩展后的变量在行为意向和实际行为解释和预测确有不同程度的提升。但是,在另外的一些研究(Paisley&Sparks)中并未有此发现。因此,是否应该扩展TPB中原有变量的内涵目前还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可。
综上所述,目标行为是否发生,可以由其意向和对目标行为的知觉行为控制来解释和预测。意向又取决于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当然,并非所有的行为意向最终都能转化成实际行为,TPB在解释人们的行为的同时,也能说明哪些因素促使人们改变最初的意向或阻碍他们付诸于行动,进而了解如何改变或矫正人们的某些行为。
物权行为理论评析(下)
四、物权行为理论纷争的评说如前所述,我国内地学者投身于物权行为理论之论战,是伴随我国物权法立法活动而开始的。运用德国、日本以及台湾地区学者提供的资料,再加上自己的理解,许多物权法学者发表了各种支持或者反对的意见。就整体情况而言,反对采用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一直占上风。但在此应当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物权行为理论自身究竟能否自圆其说?二是我国物权立法应否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一)就批判而论批判
1.关于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学说理论对实际生活的凌辱?
批判物权行为理论的理论常常先发制人的武器,是指责此种理论纯属理论抽象,没有生活事实作为依据,是学说对生活的压迫和凌辱。由此,德国学者吉耶克有关“手套交易”的夸张和讽刺,常被引用。相反,支持物权行为理论的理论则常常以法律生活中存在物权行为来作为反击。
这一问题其实集中于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即物权行为是否存在或者能否独立于债权行为而存在?
批判者认为,所谓物权变动的合意实际上为学者所虚构,在现实交易中,不可能存在独立于债权合意之外的物权变动合意。买卖合同中,移转标得物和价金的所有权既是合同的目的,也是合同的内容,当事人没有必要再就物权变动达成合意,物权变动合意包含于债权合意之中。[62]因此,物权合意不过是债权合意的重复或者履行,[63]或是其贯彻或者延伸,并非有一个新的意思表示。[64]针对萨维尼用以证明物权行为之存在的“乞丐受让硬币”的论述,学者指出,即使就即时买卖、即时赠与的情形,也只存在债权合同而无物权合同,因为在此类情形,当事人在达成买卖和赠与合意以后,立即履行了债权合同。[65]
支持者则认为,物权合意在实际生活中是客观存在的,如抵押权、地上权的设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制度等。[66]而所有权的抛弃等单方行为,也常被用作论据。此外,有支持者还就现代经济生活中物权行为“刻意独立存在”的现象作了列举:(1)远距或远期交易。远期交易中,卖方基于各种合理考量,有时会刻意保留所有物一段时间,嗣后才与买方作成物权移转合意,以继续利用标的物,或者降低同时履行之风险,或者“一物二卖”获得更好利润等(“一物二卖”符合商业道德,非如学者所断言,必与多数国民公平观念相悖);(2)种类物、未来物交易。种类物及未来物(如预售房、期货)交易,根本无从在债权行为的合意阶段同时作成物权合意,物权行为纵想不独立也不行;(3)整批交易。企业买卖等包括多笔财产的一次性买卖,个别情形中,当事人常有就其中某些给付视情况始为移转所有权合意者。尤其在国际贸易,常见一笔订单须分船或分批交货,买受人何时取得物权,有各种可能的安排;(4)代理交易。代理行为所涉及物权变动,有可能本人仅就债权行为授与代理权,而刻意保留物权行为自行为之;(5)附所有权保留。附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买卖即债权行为不附条件而物权行为附停止条件,等等。以此说明独立的物权行为不仅未脱离现实生活,反而可以借更精细的概念,使复杂的经济需求得到最大满足。[67]
我的`看法是:
德国学者对于物权合意或者物权行为的“发现”,如同法学家对任何一种法律现象的“发现”一样,都不是凭空臆想或者无端捏造的,都是以一定的生活事实作为根据的。但是,生活事实只是作为一种观察对象而存在,并不能左右观察结论的形成。因为任何理论抽象的结果,都会脱离作为抽象思维活动文本的生活原型。法学理论的抽象方法也是如此:任何法律现象都是来源于客观发生的生活事实,但法律现象是经过对生活事实的抽象而形成的观念性表达,是生活事实的“反映”,但绝非生活事实本身(这就是极其熟悉社会实际生活的人非经专门训练也不能成为法官的原因)。与此同时,对生活事实进行抽象的目的不同、角度不同、方法不同,也会影响所形成的结论的样态,而一定的价值判断以及价值目标,也会深深浸入对生活事实所进行的观察与抽象活动的全过程,进而从根本上对观察结果发生影响。因此,对于同一生活事实,基于不同的目的和角度所进行的观察,完全有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只要其观察的对象(生活原型)没有被扭曲,只要这些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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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者理论诞生以后,房地产经济学,发展经济学等经济学分支也取得了新的重大发展。房价基本模型,经济发展基本模型等经济学分支的核心理论模型,也因新消费者理论的发现,而被经济研究者发现。
消费者选择理论-消费者购买行为理论
什么是新消费者理论
新消费者理论是与传统消费者理论相区别的,关于消费者行为的理论。新消费者理论更符合现实消费者行为、更能解释经济现象,为现代经济学奠定了更加深厚的理论基础,推动了经济学的发展。
新消费者理论的基本观点
(一)新消费者理论认为,消费商品的过程,是一个从商品获得某种物质(或服务)的过程,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这些物质(或服务),而不是商品本身。
新消费者理论认为,消费者消费商品的过程,是从商品中获得某种物质(或服务)的过程。例如,消费者消费面包的过程,实际上是从面包中获得营养的过程。消费者吃药,是为了获得药品中含有的,能够治病的物质。
(二)新消费者理论认为,在满足相同需要的商品间,消费者是通过比较物理化学特征来选择商品。消费者在满足相同需要的商品之间的选择,与满足不同需要的商品间的选择,内在逻辑是截然不同的。
新消费者理论认为,消费者在满足相同需要的商品之间的选择,是通过比较不同商品之间的物理、化学等客观特征,来选择商品,选择的结果是稳定的。例如,价格相同时,消费者在不同药品之间的选择,是通过比较不同药品的疗效,最后选择疗效好的。而药品的疗效,则是主要决定于药品本身的物理、化学特征。
新消费者理论认为,消费者在满足不同需要的商品间的选择,则不是通过比较物理、化学等客观特征,而是根据社会的、主观的判断,从而,选择结果也不稳定。例如,在棉衣和面包之间,同一个人,寒冷时会选择棉衣,饥饿时会选择面包,选择结果不稳定。
新消费者理论还认为,消费者选择商品,主要是在满足相同需要的商品间选择。例如,消费者选购棉衣,一定是在不同品脾、不同类型的棉衣之间选择一件棉衣,而不是在棉衣和面包或棉衣和自行车之间选择棉衣。
(三)新消费者理论认为,消费者选择的标准,是性能(有用性)价格比最大
新消费者理论认为,在满足相同需要的商品之间,消费者会比较不同商品的有用性(性能)和价格,选择有用性(性能)/价格最大的那个商品。例如,在面包A和面包B之间,面包营养含量为1,面包B营养含量为2,但是,面包A价格为1,面包B价格为3,此时,消费者会选择面包A,因为面包A性能价格比更高。
(四)新消费者理论认为,满足相同需要的商品间,存在强替代关系,可以互相完全替代或者不完全替代;而满足不同需要的商品间,不存在强替代关系。
满足人相同需要的商品间,存在强替代关系。例如,如果甘蔗仅用于榨取蔗糖且从甘蔗种榨取蔗糖的成本可忽略不计,此时,不同甘蔗之间就存在强替代关系。而且,不同甘蔗之间,是完全替代,1根含有600克蔗糖的甘蔗,可以完全替代2根含有300克蔗糖的甘蔗(在满足人相同需要时,1根含有600克蔗糖的甘蔗与2根含有300克蔗糖的甘蔗是完全一样的)。不同住房之间,满足的都是人居住的需要,不同住房之间也存在强替代关系。不过,不同住房之间虽然是强替代关系,却不是完全替代。因为不同住房虽然满足的都是人居住的需要,但是不同住房之间地段总存在差异,从而满足人居住需要时总存在差异,从而不同住房住房之间,不是完全替代,而只是不完全替代。
在满足人不同需要的商品之间,只存在较弱的替代关系。在收入提高时,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关系就很微弱。例如当消费者收入很低时,在棉衣和面包之间,就可能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棉衣价格的变化,会影响面包价格。当消费者收入很高时,棉衣和面包之间,就几乎不存在替代关系。
(五)新消费者理论认为,完全竞争市场下,由于消费者在同一种商品之间的选择行为,导致满足相同需要的商品之间,商品有用性(品质)的高低,将决定商品价格的高低。在特定条件下,还会导致商品价格之比等于商品有用性之比。
例如,甘蔗A的蔗糖含量为Ua,价格为Pa,甘蔗B蔗糖含量为Ub,价格为Pb。当甘蔗仅用于榨取蔗糖且榨取蔗糖的成本可忽略不计时,在消费者选择的作用下,将导致甘蔗之间,价格之比等于蔗糖含量之比,也即有用性之比(因为此时,甘蔗的有用性可用蔗糖含量来代表)。
用一个公式来表示消费者选择的影响,就是:
消费者理论与传统消费者理论的差异
新消费者理论虽然吸取了传统消费者理论中的一些观点,但与传统消费者理论存在一些本质的、重大的差异。例如,
1、新消费者理论认为,消费商品的过程,是一个从商品获得某种物质(服务)的过程,而传统消费者理论则认为,消费者消费商品的过程,是从商品中获得效用的过程。
2、新消费者理论认为,消费者在满足相同需要的商品之间的选择,与在满足不同需要的商品间的选择,内在逻辑是不同的。而传统消费者理论认为,消费者在满足相同需要的商品间的选择,与在满足不同需要的商品间的选择,内在逻辑是一样的,都是比较商品的效用,获得效用最大化。
3、新消费者理论认为,消费者选择的标准,是性能(有用性)价格比最大,而传统消费者理论认为,消费者选择商品的标准,是效用最大化。
相比传统消费理论,新消费者理论更加深入地揭示了消费者行为的规律,更能解释消费者日常的消费行为。
新消费者理论的影响
新消费者理论弥补了传统消费者理论的一些重大缺陷,为现代经济学奠定了更加坚实的理论基础,使得现代经济学更能揭示经济规律和解释经济现象,也使经济学的发展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新消费者理论诞生以后,房地产经济学,发展经济学等经济学分支也取得了新的重大发展。房价基本模型,经济发展基本模型等经济学分支的核心理论模型,也因新消费者理论的发现,而被经济研究者发现。
物权行为理论质疑
内容提要:本文从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入手,剖析了物权行为理论在理论上的错误,并进一步论证了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已无存在的必要。关键词: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无因性;善意取得;公示公信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951-0107-05
一、物权行为理论及其原则
物权行为的概念公认为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最早提出,他在柏林大学讲学时提出,以履行买卖契约或其他转移所有权为目的而践行的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构成了一个特别的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的契约”。萨维尼为了将交付从债权行为中抽离出来,特别赋予其以独立的意思表示(即以物权变动为直接内容的“物的合意”),这就成为物权行为概念和理论的演绎基础。从法律技术上看,创制物权行为概念的实际目的在于使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尤其是在法律效力上相分离,因此便发展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这些理论与公示公信制度一道构成了物权行为理论的三大原则:
1.分离原则。根据萨维尼的主张,债权行为的效力在于使当事人承担债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而要发生物权变动,必须另有一个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即物权行为。因此,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各有其独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它们是两个分离的、不同的法律行为。
2.形式主义原则。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若无可以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外部征象,易造成对第三人的损害,并损及交易安全,因此必须在立法上确定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由此又发展出公信原则:“凡信赖物权变动的外部征象,认为有其物权存在而有所作为者,即使该征象与真实权利存在不符,法律对于信赖该征象的人亦加以保护”。(李湘如编著:《物权法》,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15页)
3.无因性原则。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债权行为(原因行为)的无效或撤销不能导致物权行为(结果行为)的当然无效,所有权的受让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出让人则丧失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只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二、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界定
自物权行为理论被18德国民法典采纳以来,迄今已历时百余年,但是该理论在各国法学界所引起的激烈批判和争议至今仍然尚未止息。这些争论大都局限于对其现实功效的评判,而缺乏深入的理论分析。无论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为自己设定了一个不证自明的前提:物权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事实果真如此吗?笔者认为,对此不宜妄下结论,惟有深入探讨法律行为的若干重要问题之后,才能对此作出回答。
法律行为概念的创设曾被视为德国民法学最辉煌的成就,但同时它又是一个极端抽象、难以理解的概念。从法制史上看,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概念便是在有约束力的意思表示无须靠即时交付来保障,并在时空上与后者相分离时才得以真正形成的。从德国民法学者对法律行为概念的描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19世纪的多数德国学者认为,法律行为就是意思表示行为。尽管后来的德国学者原则上承认,意思表示仅仅是法律行为中某种更为基本的要素,具体的法律行为还可能包括其他事实要素,但是在理论上学者们从不否认:法律行为之本质乃意思表示。即使是现代德国民法学者,他们对于法律行为概念的表述也仅有用语上的改变而无实质性的变化,其目的仅在于强调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间具有包容关系。德国学者拉伦兹(Larenz)就认为,“法律行为是一项或几项行为,它们中至少有一项是旨在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意愿表示”。尽管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不再同义使用,但是法律行为的本质是意思表示这一点却是无可否认的。也正是这一点决定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根本分野。行为是指有意识的活动,任何行为都具有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两个要素。法律行为的核心在于主观原因,客观行为的核心要素却在于客观活动,这一实质性区别决定了两者在特征上的一系列的差异:
第一,两者发生法律效果的方式不同。法律行为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效果,这一法律效果源自法律行为对行为人意思自治的'容认,即法律对法律行为产生的意思后果只能给予合法性评价,而非在内容上的事先假设和规定。与此相反,事实行为仅仅取决于法律规定,当事人实施行为并不具有追求某种法律效果的意图。或者说,这种意图的有无并不影响法律效果的发生,而只要符合一定的规定便能产生法律效果。
第二,法律行为只能产生法律效果,事实行为却能同时产生法律效果和事实效果。如,签订买卖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它的法律后果是出卖人承担交付标的物义务而买受人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但是事实效果――买受人成为标的物的所有人,出卖人成为价款的所有人――却并不随之发生。而拾得遗失物作为一种事实行为,其法律效果和事实效果是同时发生的,拾得人依法律规定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是法律效果,拾得人对拾得物的实际占有则是事实效果。由此可见,法律行为的效力实际上来自法律的拟制,而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则以其事实效果为基础。
第三,法律行为是从事实行为中分离出来的,它离开事实行为则无独立的意义。从前述的法律行为概念产生的历程可以得知,法律行为产生的基础是设定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行为与履行义务的行为相分离,但分离只是针对“分步进行”而言,法律行为并不能离开事实行为而单独起作用,因为法律行为不发生事实效果,它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只能通过事实行为才能得到切实的履行。因此不需要履行的行为不可能是法律行为。
第四,从事实构成来看,事实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如此才能体现其客观性和法定性的特征。各国民法对事实行为一般作出详尽而直接的规定,内容涉及行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持续状态及其产生的后果。事实行为的各构成要件有机联系,不相独立,惟有符合全部法律规定的行为才构成这一类的事实行为。而法律行为实质在于意思表示,从一定意义上说不存在事实构成问题,因为法律不可能对其意思表示作出具体的规定,而只能抽象概括其意思表示的合法范围。
第五,法律行为的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在内容上并不一致,再以买卖合同为例,合同当事人的主观意思是互易货物和价款,在客观活动上却表现为谈判和签订文书;事实行为的主观意思与客观活动在内容上则是概括一致的,一致才能构成相应的行为。在即时交易这种事实行为中,当事人的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都是指向交付货物和价款,不存在“表里不一”的现象。
从这些比较可以看出,事实行为的核心在于客观活动,其主观意思并无决定意义,仅仅影响事实行为的法律意义;与此相反,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因素和核心要件,其客观活动的意义主要在于承载或传达其主观意思,并使法律行为成为一种独立的行为,因为任何行为都必须具备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两个要件。相对于客观存在的事实行为而言,单纯以在当事人之间设定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更接近于一种思想行为。因此它在本质上是法律虚拟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产生具有重大意义,它是一种行为,同时又是一种作为行为的法律,它对当事人而言就是活的法律。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揭示法律行为的价值;第一,法律行为具有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权利义务的功能,因而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由于实体法不可能穷尽现实所有的情况,而且无法适应社会的快速变化,法律为弥补这种缺陷,只好通过在法定的范围内赋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法律效力而成为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实质调整手段。这样法律行为就将抽象的、客观的权利义务落实为具体的、主观的、可实现的权利义务,从而弥补了实体法体系不确定性的缺陷。第二,法律行为是法律形成的一个必经阶段。考察法律规范产生的一般历程可发现,人们在从事个别行为的过程中逐渐抽象出为众人所认可的通用规则,并赋予其一定的强制力――这便是法律。其中法律行为对于形成法律的作用不容忽视。在民商法领域,人们正是从签订合同等法律行为中抽象出广泛适用的普遍性规范,而这些法律规范又构成一系列民商法律的基础。在行政法领域这一点也表现得非常明显,通常总是先有具体的行政行为存在,再在客观化普遍化之后上升为行政立法,最终形成法律。此外,尽管我国不承认判例法,但谁也不能否认,判决这种法律行为能为修改和制定法律积累经验。因为判决能检验法律在现实适用中的漏洞和不足,具有典型意义的判决更能直接为未来法律的修订提供指导作用。简而言之,法律行为的价值在于能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过程中形成潜在的、新的法律。
以上论证有助于理解物权行为的性质归属问题。在笔者看来,物权行为在概念、效力、特征和价值等诸方面均与法律行为不符,绝无理由将物权行为归入法律行为的范畴。首先,物权行为不同于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件的法律行为。任何一种行为都必然具备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两个要素,因此本文并不否认物权行为中存在意思表示。但如果把物权行为定义为转移物权的合意,那么它只是某种行为的构成要素,尚不能构成独立的行为;既非行为,也就谈不上是什么“法律行为”了。如果将物权行为定义为物权合意和交付或登记相结合的行为,那么我们可以看到这更符合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的特征。因为物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推翻法律规定,该意思表示的作用在于限定交付或登记的意义,因而仅被当作整个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同时物权行为中意思表示的内容还受到债权行为中意思表示的严格限定,它不能自主设定超出债权合意范围之外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物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因素完全不具备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因素的地位和作用,将两者混为一谈将损害法律行为概念的准确性。
其次,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源自法律规定,这与法律行为的本质是根本相悖的。法律行为调整方式本来就是作为法定主义方式的对立面而存在的。众所周知的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类型设定或转移。对此即使是支持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也不得不承认,“依此原则,民事权利主体达成设立或转移一项物权的协议时,不可以依照法律行为自由的原则,――实质上即缔约自由原则,按自己的意思选定的形式和内容设定或转移权利,而只能按法定的形式设定或转移权利”。1这充分说明了,如果将物权行为归入法律行为之一类,必将导致物权法定原则与法律行为之间不可调和的冲突,因为物权法定原则的本义就是要排除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更改物权法律关系的效力,这是物权行为理论的支持者也无法否认的。
最后,从价值上看,物权行为并不具备在当事人之间设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功能。因为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法律对物权变动的权利义务应作出明确而直接的规定,绝不存在引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予以调整的余地。
由此可见,物权变动行为实为一种事实行为,若要将其定义为法律行为则必然要片面夸大、扭曲物权变动中意思表示的效力,并引起物权法定原则与法律行为制度根本性的冲突。物权变动行为也不具备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就其本质而言不符合法律行为的核心精神。从理论上说,创设物权行为这么一个与“法律行为”有种属关系的概念,只能导致法律行为概念本身的混乱,并在法律行为规则(如意思表示推定规则)的适用上引起一系列的矛盾。因此,物权行为概念虽然眩惑了不少聪明人的眼睛,但却只不过是一个“美丽的错误”。
三、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仅仅证明物权行为概念在理论上的谬误尚不足以全盘否定物权行为理论,因为相当一部分学者推崇物权行为理论的原因不在于物权行为概念在法理上的价值,而在于物权行为无因性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机能。可以说,物权行为理论的实践意义即在于其无因性原则,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剖析,以期在实践的层面上了解物权行为是否有存在的价值。
就事实而言,任何有意义的法律行为都必然存在原因,而法律确认其有因或无因则体现了立法政策对该行为效力独立性的不同立场。因此“物权行为有因或无因,不仅是逻辑的关系,而且是一项由价值判断及利益衡量来决定的立法政策问题”。2德国民法典立法者正是为交易安全之目的,基于政策之考虑,而将原因从物权行为中抽离,使物权行为无因化。然而立法意图与真正的法律适用毕竟存在着距离,无因性的应有功能能否顺利在法律实践中实现并不存在显而易见的答案,而有待于更深层次的探讨。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最为人所称道的功能,即是“物权交易的安全保护机能”,而正是这项机能决定了该理论有根本的存在价值。依据物权变动的无因构成,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原因行为瑕疵的影响,交易得以进行得安全、迅速、无后顾之忧。但在善意取得制度出现并获得制定法之确立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交易保护功能便绝大部分为此制度所吸收。只是因“重大过失”而发现第一受让人取得原因有瑕疵而取得动产的人(第二受让人)可基于无因构成而获得保护;同时从对第一受让人的调查范围减少、交易容易化上考虑,善意取得制度不可弥补无因性构成的功能,因为善意取得之成立,以对前述取得原因之调查为必要。1赞成无因性的学者因此认为,第二受让人尽管有重大过失,但在无因性原则的保护下仍能取得动产所有权,且不负任何债法上的责任,这一点确实保护了交易完全。但是德国学者Heck对此一针见血地指出,交易之际应避免这样的重大过失,这正好是交易法原则的应有之义和基本要求,违反这种原则的基本要求来谈谋求动产交易的安全已完全没有必要。2而在公示公信原则获得普遍承认和确立的今天,物权交易的简单、快捷和安全的理想可籍此而轻易达到。即使确实存在非依无因性不能保护的领域,只要仔细考虑便可发现,这是无因性保护的不当扩大。最典型的莫过于第二受让人基于恶意(针对不动产而言)或基于重大过失(针对动产)不能受公信原则保护的场合。首先考察不动产场合,由于恶意第二受让人的行为在多数场合均构成侵权行为,因此其负有损害赔偿义务,根据德国民法典应返还标的物,这样无因性的不当扩大因受到相关法律的限制而仍不能保护第二受让人。3至于动产场合,前文已论及此种情况的悖理之处,在此不再重复。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最后一项功能是减轻举证责任。
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进入德国民法典的历史背景来考察,该理论是肩负摒弃不动产之实质审查主义的历史使命才于法律制度上确立来的。因为无因性理论使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在效力上相分离,于是不动产登记的审查范围就可仅限于物权变动本身,登记程序得以客观化和简便化
,登记官员对私法交易的过分介入也被排除了。由此可见,在德国民法史上,物权行为无因性正是为了用来排除登记实质审查主义所带来的严重弊病才获得制定法之确立。4实际上,物权变动之客观化、明确化及随之而来的举证责任之减轻,严格而言系来自物权变动之公示方式――登记或交付所具有的功能,而不是来源于物权变动的无因构成。而物权行为无因性为登记实质主义奠定理论基础之后,已经可以功成身退,公示公信制度完全可以独立发挥减轻举证责任的作用。
经由以上考察可以发现,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诸多“应有功能”与其“实有功能”之间产生了极大的分离,其“应有功能”绝大部分已被善意取得制度和公示公信制度所抽空,而残余部分也超出了交易安全保护的合理范围,甚至有鼓励不诚实交易的倾向,因此有违民法的根本宗旨。鉴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严重缺点,德国司法判例及学说理论不得不限制其适用范围,从而引发了“无因性的相对化”之趋势。依笔者观之,“无因性的相对化”实与取消无因性无异。例如“共同瑕疵说”提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得因共同的瑕疵而致无效或撤销;“条件关联说”则主张当事人得以其意思表示物权行为之效力系于债权契约之存在,如果原因行为非合法有效,则物权行为不能成立。这两种学说形式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将物权行为的效力系于原因行为,在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物权行为也随之无效或被撤销。因此无因性的相对化实际上反映了取消无因性的趋势,这也是由无因性本身的致命缺陷所决定的。
由此可见,整个物权行为理论已基本上没有存在的价值。无论该理论内部的构架是如何精致和完美,也不能挽救其被否定的命运。
责任编辑:闻 刚
陈华彬:《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载于《民商法论丛》第6卷,第123页。同上第143页。[日]我妻荣:《Heck无因的物权行为理论(评介)》,转引自陈华彬:《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第142页-143页。[日]广濑稔:《无因性理论的考察》,载于《京都大学法学论丛》第72卷,第75页。
物权行为理论质疑
摘要:本文从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入手,剖析了物权行为理论在理论上的错误,并进一步论证了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已无存在的必要。
关键词: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无因性;善意取得;公示公信
一、物权行为理论及其原则
物权行为的概念公认为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最早提出,他在柏林大学讲学时提出,以履行买卖契约或其他转移所有权为目的而践行的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构成了一个特别的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的契约”。萨维尼为了将交付从债权行为中抽离出来,特别赋予其以独立的意思表示(即以物权变动为直接内容的“物的合意”),这就成为物权行为概念和理论的演绎基础。从法律技术上看,创制物权行为概念的实际目的在于使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尤其是在法律效力上相分离,因此便发展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这些理论与公示公信制度一道构成了物权行为理论的三大原则:
1.分离原则。根据萨维尼的主张,债权行为的效力在于使当事人承担债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而要发生物权变动,必须另有一个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即物权行为。因此,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各有其独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它们是两个分离的、不同的法律行为。
2.形式主义原则。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若无可以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外部征象,易造成对第三人的损害,并损及交易安全,因此必须在立法上确定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由此又发展出公信原则:“凡信赖物权变动的外部征象,认为有其物权存在而有所作为者,即使该征象与真实权利存在不符,法律对于信赖该征象的人亦加以保护”。(李湘如编著:《物权法》,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15页)
3.无因性原则。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债权行为(原因行为)的无效或撤销不能导致物权行为(结果行为)的当然无效,所有权的受让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出让人则丧失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只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二、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界定
自物权行为理论被1896年德国民法典采纳以来,迄今已历时百余年,但是该理论在各国法学界所引起的激烈批判和争议至今仍然尚未止息。这些争论大都局限于对其现实功效的评判,而缺乏深入的理论分析。无论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为自己设定了一个不证自明的前提:物权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事实果真如此吗?笔者认为,对此不宜妄下结论,惟有深入探讨法律行为的若干重要问题之后,才能对此作出回答。
法律行为概念的创设曾被视为德国民法学最辉煌的成就,但同时它又是一个极端抽象、难以理解的概念。从法制史上看,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概念便是在有约束力的意思表示无须靠即时交付来保障,并在时空上与后者相分离时才得以真正形成的。从德国民法学者对法律行为概念的描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19世纪的多数德国学者认为,法律行为就是意思表示行为。尽管后来的德国学者原则上承认,意思表示仅仅是法律行为中某种更为基本的要素,具体的法律行为还可能包括其他事实要素,但是在理论上学者们从不否认:法律行为之本质乃意思表示。即使是现代德国民法学者,他们对于法律行为概念的表述也仅有用语上的改变而无实质性的变化,其目的仅在于强调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间具有包容关系。德国学者拉伦兹(Larenz)就认为,“法律行为是一项或几项行为,它们中至少有一项是旨在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意愿表示”。尽管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不再同义使用,但是法律行为的本质是意思表示这一点却是无可否认的。也正是这一点决定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根本分野。行为是指有意识的活动,任何行为都具有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两个要素。法律行为的核心在于主观原因,客观行为的核心要素却在于客观活动,这一实质性区别决定了两者在特征上的一系列的差异:
第一,两者发生法律效果的方式不同。法律行为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效果,这一法律效果源自法律行为对行为人意思自治的容认,即法律对法律行为产生的意思后果只能给予合法性评价,而非在内容上的事先假设和规定。与此相反,事实行为仅仅取决于法律规定,当事人实施行为并不具有追求某种法律效果的意图。或者说,这种意图的有无并不影响法律效果的发生,而只要符合一定的规定便能产生法律效果。
第二,法律行为只能产生法律效果,事实行为却能同时产生法律效果和事实效果。如,签订买卖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它的法律后果是出卖人承担交付标的物义务而买受人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但是事实效果——买受人成为标的物的所有人,出卖人成为价款的所有人——却并不随之发生。而拾得遗失物作为一种事实行为,其法律效果和事实效果是同时发生的,拾得人依法律规定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是法律效果,拾得人对拾得物的实际占有则是事实效果。由此可见,法律行为的效力实际上来自法律的拟制,而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则以其事实效果为基础。
第三,法律行为是从事实行为中分离出来的,它离开事实行为则无独立的意义。从前述的法律行为概念产生的历程可以得知,法律行为产生的基础是设定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行为与履行义务的行为相分离,但分离只是针对“分步进行”而言,法律行为并不能离开事实行为而单独起作用,因为法律行为不发生事实效果,它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只能通过事实行为才能得到切实的履行。因此不需要履行的行为不可能是法律行为。
第四,从事实构成来看,事实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如此才能体现其客观性和法定性的特征。各国民法对事实行为一般作出详尽而直接的规定,内容涉及行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持续状态及其产生的后果。事实行为的各构成要件有机联系,不相独立,惟有符合全部法律规定的行为才构成这一类的事实行为。而法律行为实质在于意思表示,从一定意义上说不存在事实构成问题,因为法律不可能对其意思表示作出具体的规定,而只能抽象概括其意思表示的合法范围。
第五,法律行为的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在内容上并不一致,再以买卖合同为例,合同当事人的主观意思是互易货物和价款,在客观活动上却表现为谈判和签订文书;事实行为的主观意思与客观活动在内容上则是概括一致的,一致才能构成相应的行为。在即时交易这种事实行为中,当事人的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都是指向交付货物和价款,不存在“表里不一”的现象。
从这些比较可以看出,事实行为的核心在于客观活动,其主观意思并无决定意义,仅仅影响事实行为的法律意义;与此相反,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因素和核心要件,其客观活动的意义主要在于承载或传达其主观意思,并使法律行为成为一种独立的.行为,因为任何行为都必须具备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两个要件。相对于客观存在的事实行为而言,单纯以在当事人之间设定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更接近于一种思想行为。因此它在本质上是法律虚拟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产生具有重大意义,它是一种行为,同时又是一种作为行为的法律,它对当事人而言就是活的法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揭示法律行为的价值;第一,法律行为具有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权利义务的功能,因而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由于实体法不可能穷尽现实所有的情况,而且无法适应社会的快速变化,法律为弥补这种缺陷,只好通过在法定的范围内赋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法律效力而成为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实质调整手段。这样法律行为就将抽象的、客观的权利义务落实为具体的、主观的、可实现的权利义务,从而弥补了实体法体系不确定性的缺陷。第二,法律行为是法律形成的一个必经阶段。考察法律规范产生的一般历程可发现,人们在从事个别行为的过程中逐渐抽象出为众人所认可的通用规则,并赋予其一定的强制力——这便是法律。其中法律行为对于形成法律的作用不容忽视。在民商法领域,人们正是从签订合同等法律行为中抽象出广泛适用的普遍性规范,而这些法律规范又构成一系列民商法律的基础。在行政法领域这一点也表现得非常明显,通常总是先有具体的行政行为存在,再在客观化普遍化之后上升为行政立法,最终形成法律。此外,尽管我国不承认判例法,但谁也不能否认,判决这种法律行为能为修改和制定法律积累经验。因为判决能检验法律在现实适用中的漏洞和不足,具有典型意义的判决更能直接为未来法律的修订提供指导作用。简而言之,法律行为的价值在于能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过程中形成潜在的、新的法律。
以上论证有助于理解物权行为的性质归属问题。在笔者看来,物权行为在概念、效力、特征和价值等诸方面均与法律行为不符,绝无理由将物权行为归入法律行为的范畴。首先,物权行为不同于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件的法律行为。任何一种行为都必然具备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两个要素,因此本文并不否认物权行为中存在意思表示。但如果把物权行为定义为转移物权的合意,那么它只是某种行为的构成要素,尚不能构成独立的行为;既非行为,也就谈不上是什么“法律行为”了。如果将物权行为定义为物权合意和交付或登记相结合的行为,那么我们可以看到这更符合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的特征。因为物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推翻法律规定,该意思表示的作用在于限定交付或登记的意义,因而仅被当作整个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同时物权行为中意思表示的内容还受到债权行为中意思表示的严格限定,它不能自主设定超出债权合意范围之外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物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因素完全不具备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因素的地位和作用,将两者混为一谈将损害法律行为概念的准确性。
其次,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源自法律规定,这与法律行为的本质是根本相悖的。法律行为调整方式本来就是作为法定主义方式的对立面而存在的。众所周知的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类型设定或转移。对此即使是支持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也不得不承认,“依此原则,民事权利主体达成设立或转移一项物权的协议时,不可以依照法律行为自由的原则,——实质上即缔约自由原则,按自己的意思选定的形式和内容设定或转移权利,而只能按法定的形式设定或转移权利”。1这充分说明了,如果将物权行为归入法律行为之一类,必将导致物权法定原则与法律行为之间不可调和的冲突,因为物权法定原则的本义就是要排除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更改物权法律关系的效力,这是物权行为理论的支持者也无法否认的。
最后,从价值上看,物权行为并不具备在当事人之间设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功能。因为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法律对物权变动的权利义务应作出明确而直接的规定,绝不存在引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予以调整的余地。
由此可见,物权变动行为实为一种事实行为,若要将其定义为法律行为则必然要片面夸大、扭曲物权变动中意思表示的效力,并引起物权法定原则与法律行为制度根本性的冲突。物权变动行为也不具备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就其本质而言不符合法律行为的核心精神。从理论上说,创设物权行为这么一个与“法律行为”有种属关系的概念,只能导致法律行为概念本身的混乱,并在法律行为规则(如意思表示推定规则)的适用上引起一系列的矛盾。因此,物权行为概念虽然眩惑了不少聪明人的眼睛,但却只不过是一个“美丽的错误”。
三、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仅仅证明物权行为概念在理论上的谬误尚不足以全盘否定物权行为理论,因为相当一部分学者推崇物权行为理论的原因不在于物权行为概念在法理上的价值,而在于物权行为无因性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机能。可以说,物权行为理论的实践意义即在于其无因性原则,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剖析,以期在实践的层面上了解物权行为是否有存在的价值。
就事实而言,任何有意义的法律行为都必然存在原因,而法律确认其有因或无因则体现了立法政策对该行为效力独立性的不同立场。因此“物权行为有因或无因,不仅是逻辑的关系,而且是一项由价值判断及利益衡量来决定的立法政策问题”。2德国民法典立法者正是为交易安全之目的,基于政策之考虑,而将原因从物权行为中抽离,使物权行为无因化。然而立法意图与真正的法律适用毕竟存在着距离,无因性的应有功能能否顺利在法律实践中实现并不存在显而易见的答案,而有待于更深层次的探讨。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最为人所称道的功能,即是“物权交易的安全保护机能”,而正是这项机能决定了该理论有根本的存在价值。依据物权变动的无因构成,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原因行为瑕疵的影响,交易得以进行得安全、迅速、无后顾之忧。但在善意取得制度出现并获得制定法之确立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交易保护功能便绝大部分为此制度所吸收。只是因“重大过失”而发现第一受让人取得原因有瑕疵而取得动产的人(第二受让人)可基于无因构成而获得保护;同时从对第一受让人的调查范围减少、交易容易化上考虑,善意取得制度不可弥补无因性构成的功能,因为善意取得之成立,以对前述取得原因之调查为必要。1赞成无因性的学者因此认为,第二受让人尽管有重大过失,但在无因性原则的保护下仍能取得动产所有权,且不负任何债法上的责任,这一点确实保护了交易完全。但是德国学者Heck对此一针见血地指出,交易之际应避免这样的重大过失,这正好是交易法原则的应有之义和基本要求,违反这种原则的基本要求来谈谋求动产交易的安全已完全没有必要。2而在公示公信原则获得普遍承认和确立的今天,物权交易的简单、快捷和安全的理想可籍此而轻易达到。即使确实存在非依无因性不能保护的领域,只要仔细考虑便可发现,这是无因性保护的不当扩大。最典型的莫过于第二受让人基于恶意(针对不动产而言)或基于重大过失(针对动产)不能受公信原则保护的场合。首先考察不动产场合,由于恶意第二受让人的行为在多数场合均构成侵权行为,因此其负有损害赔偿义务,根据德国民法典应返还标的物,这样无因性的不当扩大因受到相关法律的限制而仍不能保护第二受让人。3至于动产场合,前文已论及此种情况的悖理之处,在此不再重复。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最后一项功能是减轻举证责任。
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进入德国民法典的历史背景来考察,该理论是肩负摒弃不动产之实质审查主义的历史使命才于法律制度上确立来的。因为无因性理论使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在效力上相分离,于是不动产登记的审查范围就可仅限于物权变动本身,登记程序得以客观化和简便化,登记官员对私法交易的过分介入也被排除了。由此可见,在德国民法史上,物权行为无因性正是为了用来排除登记实质审查主义所带来的严重弊病才获得制定法之确立。4实际上,物权变动之客观化、明确化及随之而来的举证责任之减轻,严格而言系来自物权变动之公示方式——登记或交付所具有的功能,而不是来源于物权变动的无因构成。而物权行为无因性为登记实质主义奠定理论基础之后,已经可以功成身退,公示公信制度完全可以独立发挥减轻举证责任的作用。
经由以上考察可以发现,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诸多“应有功能”与其“实有功能”之间产生了极大的分离,其“应有功能”绝大部分已被善意取得制度和公示公信制度所抽空,而残余部分也超出了交易安全保护的合理范围,甚至有鼓励不诚实交易的倾向,因此有违民法的根本宗旨。鉴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严重缺点,德国司法判例及学说理论不得不限制其适用范围,从而引发了“无因性的相对化”之趋势。依笔者观之,“无因性的相对化”实与取消无因性无异。例如“共同瑕疵说”提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得因共同的瑕疵而致无效或撤销;“条件关联说”则主张当事人得以其意思表示物权行为之效力系于债权契约之存在,如果原因行为非合法有效,则物权行为不能成立。这两种学说形式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将物权行为的效力系于原因行为,在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物权行为也随之无效或被撤销。因此无因性的相对化实际上反映了取消无因性的趋势,这也是由无因性本身的致命缺陷所决定的。
由此可见,整个物权行为理论已基本上没有存在的价值。无论该理论内部的构架是如何精致和完美,也不能挽救其被否定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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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化经济学的人类行为理论
作者:刘文超
学术月刊 05期
中图分类号F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02-0073-11
演化经济学是在达尔文进化论启发下发展起来的一个反主流经济学派。演化经济学的直接开创者是旧制度学派的创始人凡勃伦。凡勃伦在18的论文《为什么经济学还不是一门进化科学》中,开启了运用达尔文主义重建经济学的尝试。之后,该领域的研究进展一直非常缓慢,影响力微弱,但到20世纪80年代之后,出现了演化经济学的强劲复兴。纳尔逊和温特于1982年出版的著作《经济变迁的演化理论》被认为是现代演化经济学的破冰之作。在此之后,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汇集在演化经济学这一旗帜之下,他们不仅继承了凡勃伦的传统,而且从熊彼特、哈耶克甚至马克思等人处获取灵感,广泛地吸收了当代生物学、认知心理学、复杂系统理论、自组织理论等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在当前,这个学派逐渐形成了特色鲜明的研究纲领与范围:坚持有机、系统、动态、开放的世界观,运用“多样性―遗传―选择”的分析范式,研究创新及其引致的结构变迁和经济增长等主题。当代演化经济学已被看作是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西方主流经济学并列的第三种经济学理论体系。①
人类行为理论向来是经济学流派争鸣的“兵家必争之地”。演化经济学注重人类行为基础的研究,它认为,只有当批判的武器指向主流经济学的这一核心原则和微观基础时才有效;同时认为,一些反主流学派因为没有提出任何有关行为人的理论以取代个人效用最大化的学说,新古典体系的中心仍然没有受到挑战,而演化经济学正在经济学的核心发动一场理论革命。②本文旨在揭示新古典经济学“理性人”假设的内在逻辑,演化经济学对“理性人”假设批判的方式与深度,演化经济学提出的人类行为理论替代方案的内容与实质,进一步探讨演化经济学的人类行为理论是否超越了“理性人”假设。
一、新古典经济学“理性人”假设的内涵
为了便于展开个人的经济行为的研究,新古典经济学对人的动机、能力和相互作用方式进行了一系列简化处理和标准化界定,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个人行为的新古典假设,这就是人们所熟知的“理性人”假设或“经济人”假设。“理性人”假设的内涵可归纳为三个基本命题:个人目标――效用的自我满足;个人能力――最大化选择;个人之间的协调――市场均衡。
(一)个人目标:效用的自我满足
新古典经济学中的人被认为是追求自身效用满足的利己者:消费者通过消费直接实现自身效用的满足,生产者通过利润的追求间接实现自身效用的满足。效用的满足程度由效用函数来描述。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偏好是决定效用函数形式的内在依据。进行个人行为模型的构建需要效用函数作为逻辑起点,但效用函数的特征和性质要以个人偏好的假定为前提。“新古典理论主要是由有关个人偏好的假定编制而成的。”③在新古典世界里,人的偏好具有利己性、主观性、外生性、同质性、稳定性等特征。
古典经济学尤其强调人的利己“本性”,在亚当・斯密的理论体系中,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是经济发展的原动力。19世纪70年代,边际学派要把经济学变成“自利的力学”“苦乐的微积分”的主张,曾一度把人性利己观推向了顶点。但在新古典体系确立之后,利己“人性”已成为经济学隐含的假设了,它体现在市场主体对效用的孜孜不倦的追求中。
偏好指的是一种心理状态、心理感受,它自然是主观性的。这种主观的心理状态的特征是可以把握的,由此形成所谓的心理规律或偏好公理,但是这些心理规律产生的原因和过程是不可知的,在经济分析中它是不能也不需要进一步还原的最原初的因素和起点,是绝对的外生变量。对于所有个人而言,都受不可溯因的相同的心理规律支配,无一例外,所以不同人的偏好具有同质性,给定完全相同的客观条件约束的人,遵循相同的心理规律,必然会以完全相同的方式行动。
新古典经济学还假设偏好是稳定的。首先,偏好是情境无涉的,也即个人偏好不会随着个人处境的变化而变化;其次,偏好是制度无涉的,这是指个人的偏好不会因经济、政治等社会制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个人偏好是比制度更本源的经济范畴;再次,偏好是关系无涉的,人的偏好不会受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人不会有从众心理,也不存在炫耀性消费。由以上三个方面的原因,偏好抵制了一切外在环境因素的渗透和塑造。
(二)个人能力:最大化选择
在经济学中,“理性”用来描述人的行为能力特征。但理性的确切含义在经济学的不同发展阶段是不同的。以斯密为代表的古典时期,理性行为代表,追求自利的市场活动主体,在市场交易中,会进行盈亏得失的精密计算。而从边际革命以来的新古典时期,理性行为代表最大化选择,确切含义是,市场行为人总是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做出使得所追求的目标最大化的决策。明确的最大化假设已成为新古典经济学的标志。
第一,最大化假设为约束条件下求极值的微积分方法引入经济学开辟了道路,个人的选择问题就简化成了约束条件下求极值的数学问题。第二,由于个人选择问题被简化成了约束条件下求极值的问题,所以决策过程被忽略,选择是瞬间做出的。第三,在行为建模时,可对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进行调整,但最大化原则是不容置疑的。例如在经济增长理论中,通过对生产函数、效用函数和约束条件进行各种变换,给予经济增长各种各样的解释,但推理过程都是数学中的最优化方法。第四,最大化假设的合理性来自一些隐含的假设。这些隐含的假设包括充分信息,即行为者完全知晓备选的行动集合;个人具有足够大的信息处理和计算能力;掌握最大化的相关理论;运算分析过程是不带感情色彩的;运算是不会出错、不需要修正的。
(三)个人之间的协调:市场均衡
市场均衡假设是新古典经济学个人行为研究的一个重要环节,它解决了两个根本问题:社会协调问题和行为确定问题。
按照前述的两个假设,每个人都从私利和效用的最大化出发选择行动,那么整个社会会不会因此而陷于利益冲突和全面瘫痪状态?这是“理性人”假设不得不回答的问题。对此,亚当・斯密用“看不见的手”的隐喻表达了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天然和谐统一的观点,而新古典经济学家用更为精巧的均衡理论论证了分散经济主体之间的协调一致性。另外,根据最大化原则进行推论得到的仅仅是经济主体行为的规则,但要确定具体的行为本身,还需要以实现经济主体之间的协调一致为条件,新古典经济学以市场均衡假设满足了这一要求。
均衡价格是一个美妙的变量,它是所有个人追求最优化的结果,但又独立于每一个人;它使所有有关的个人都选择了对他来说最佳可能的行为,且各经济主体的行为之间具有一致性。④在模型中,均衡价格、均衡数量的确定只需由需求函数和供给函数联立方程组得到,但现实经济是否均衡、是否存在均衡价格,却不是由数学能证明出的,对此,“市场均衡”的判断与其说是现实经济的揭示,不如说更多的是一种假设、一种方法论工具,“均衡是市场经济学家描述现象并预言事物未来发展方向与结果的原则性工具”。⑤
二、“理性人”假设产生的方法论根源
“理性人”假设的内容并非来自经济学家随心所欲的编造,它是服从于新古典经济学研究的独特方法论需要的。
认识论上的经验主义和方法论上的演绎主义是自古典时期以来经济学的主流传统。经验主义者认为感觉经验是知识的唯一来源,归纳和演绎是进行推理的方法,它们可以将直接知识扩展到间接知识。19世纪是科学哲学中归纳观点盛行的时代,但即使如此,在经济学中演绎方法却居支配地位。
进入20世纪之后,科学哲学上的归纳主义全面衰落下去,逐渐兴起的是由美国实用主义所倡导的“假说―演绎”推理模式。“假说―演绎”模式的兴起与“归纳问题”有关。“归纳问题”是指由大卫・休谟注意到的归纳的合理性问题:经验证据由单称命题构成,要得出的结论是全称命题,无法通过归纳方法对全称命题提供一个归纳性的证明。“假说―演绎”模式用演绎方法取代归纳方法来解决“归纳问题”。这种推理模式认为,待解释的事件由初始条件和至少一条普遍定律演绎推导出来,这些初始条件包含了对被解释事件的说明,也就是通过把所要解释的事件归入普遍定律来得到解释。在演绎中所用到的普遍定律并不是通过对事件的观察进行归纳得到的,它仅仅是一种假设,甚至是猜想。由初始条件和假设演绎推理得到预言陈述,这个预言如果经过经验观察证明是真的,那么,假设就得到了确证,是可以接受的。可见,假说演绎法是力图回避归纳问题的,因为“根据这种观点,科学理论是(演绎地)‘基于’经验观察之上的,但并非原原本本(归纳地)‘建立在’那些观察之上”。⑥
20世纪中叶,在新古典经济学中,假说演绎方法得到了彻底的贯彻实施,并且以更为丰富的变种的形式存在,约定主义、工具主义、描述主义是典型代表。
在约定主义者看来,理论或模型不被认为是绝对正确的,而只是相对于现在可接受的约定的标准来说是正确的,换句话说,“理论只有好坏,没有真假”,理论工作者的目标就是根据普遍接受的好理论的标准选出“最好的”理论。选择理论的标准有“简单性”“一般性”“数学上的精确性”“可证实性”“可证伪性”等等。约定主义方法论的实质是通过对经济理论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选择的做法,来回避归纳问题。约定主义是用理论好坏的判断代替了理论真假的证明。
弗里德曼的工具主义方法论是科学哲学中“假说―演绎”模式在经济学中最直接的体现。弗里德曼的观点是:经济理论的唯一功能是进行经验预测;预测最准确的理论是最好的理论;理论假设的真实性无关紧要;好的假设的检验标准是其有助于理论的预测;一般地,理论越是有意义,其假设就越不现实;不应因假设的不现实而贬低有预测能力的理论。“那些真正需要的、有意义的假说,它们的‘假设’是对现实粗略的、不精确的、描述性的表述。一般来说,一种理论越有意义,它的假设就越不现实。”⑦经济学中的工具主义方法论已把理论假设的功能性推向了极端,使得经济学假设避开了任何形式的批判和检验。
萨缪尔森提倡一种“描述主义”的方法论,也即,科学理论仅仅描述经验事件,而不能超越可观察的经验事件本身去探究所谓的内在的深层的原因。科学理论的解释无非就是对时间先后继起的经验现象之间连结关系的合适的描述。对经济学而言,所有个人行为假设的连结即构成一个所谓经济“理论”的东西。“一个解释,就像在科学中正当地运用的,是描述的更好形式,而不是某些最终超越了描述的东西。”⑧萨缪尔森的描述主义是为数学模型建立者服务的,事件之间的没有因果机制的连结最有利于用数学函数关系来表述。正如马克・布劳格认为的,描述主义“是一个没出息的人对工具主义的翻版”,二者都是用理论的描述代替理论的解释,用理论对现实的描述功能来阻止对假设前提的任何质疑。⑨
在对新古典经济学家的演绎主义方法论主张进行梳理之后,可以对新古典经济学演绎方法的特征做如下概括:(1)演绎法是归纳法的替代;演绎是从假设前提出发,逻辑一致地推导出一定的结论;为了避免无限回归,作为逻辑起点的假设前提要避免做进一步的证明。(2)假设前提无所谓对错,只是产生预测的方便的工具,可以通过理论的预测力对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进行验证。(3)经济理论通对变量之间的关系做简单化的处理、通过数学的运用,实现其形式上的精确性、简单性;假设前提要符合经济理论对精确性、简单性追求的这一要求。(4)经济理论是对经济现象表层的拟合,而不是深层的揭示;事件之间的先后连结关系就是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事件之间的先后连结推动着演绎过程的展开,“没有事件的连续性,演绎的理论化模式将无从起飞”。⑩(5)均衡是理论的闭合条件,演绎结果要进行均衡处理。
新古典经济学的演绎主义方法对人的行为假设提出了特殊要求,由此出现了“理性人”假设所呈现的重要特征。可以说,“理性人”假设获得了演绎主义的内涵。
第一,演绎法都有一个逻辑起点,这个起点类似于“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中的“一”,“一”是世界万物的因,但它不能再有因,否则因果追溯下去将无穷尽。支配人的行为的动机作为理论推理的逻辑起点也必须能起到这样的功能,它是各种由人的行为构成的经济事件的根本原因,但它也必须能阻止对自身的探因。这就要求人的动机是与生俱来的固定不变的“本性”,能够对情境、制度、关系等社会环境具有十足的免疫力,它是超级稳定的。
第二,演绎法具有逻辑一致的特点,初始条件明确给定的状况下,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给定行为人的初始条件和动机,他的行动必然是和逻辑推理的结论是一致的,这样的行为被称为是理性的行为。这样就必须对人的行为进行一系列限定,避免不可预测的或反常的结果的出现。行为人的偏好集是严格凸的,而不仅是凸的;行为人追求的是“最大化”而不能是“满意”,因为前者的解是唯一的,而后者的解有多个。为了具有可预测性,还要求外在的扰动是不允许的,信息是不成问题的,错误是不能发生的。
第三,演绎法所追求的目标是演绎结论对现象的良好拟合,由于演绎过程是逻辑一致的,所以要实现推论对现象的拟合就只有调整理论假设。也就是说假设的现实性并不重要,为了实现理论结论与现象的一致,可以对假设进行任意的“裁剪”。例如,根据一般的效用函数特征的设定可以逻辑一致地推论出向右下方倾斜的需求曲线,但是当观察到吉芬商品现象时,就必须也只能通过改变效用函数的设定来进行重新解释,在其中强调了需求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的区别。但是当进行理论分析时一般又会忽略这种反常情况,而又回归原来效用函数的假设状态,收入效应会被弃而不谈。
第四,演绎过程是经验事件的连续连结,经济过程被看做人的行为的连续连结:“无论何时有事件X,则有事件Y”。例如,函数关系Q=f(P),Q/P<0,它表明:每当有价格P的上升(或下降)则有需求量Q的下降(或上升)。这种以事件连结为特征的演绎方法要求人的行为是易于理解的。这要求人是原子式的:人与人之间没有质的区别,例如不存在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类的区别;不存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深层因果机制,例如群体的行为完全等同于个体的行为,劳动供求与劳动价格之间的关系是完全市场个人行为,与工会等无关;变量之间只有量的关系,没有质的差别,例如生产函数Q=f(L,K)中,劳动L和资本K之间是可以无摩擦地进行替代的,劳动者被当做机器来处理。
第五,均衡假设在演绎方法论中承担了重要职能:作为模型的闭合条件,它使推论的结论是确定的,而不是什么都可能发生,例如供求的均衡得到了唯一的、确定的市场价格和行为者选择的数量。
三、演化经济学对“理性人”假设的批判
演化经济学认为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的内容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并对之进行了全面的批判。
第一,新古典经济学把人性视为“永恒给定的东西”,它是外生变量,是无因之因,仅仅服务于逻辑推理需要的工具。演化经济学认为,外生给定的人性假设是不能接受的。所有事物都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都具有前因后果,对事物的科学解释就是要阐述它的累积的因果关系序列,人性假定也不能逃避因果解释。无论人的动机是利己还是利他,都必须对它的起源和发展过程进行说明。没有因果过程的、外生给定的人性假设仅是主观臆造的东西。关于人的行为的假定不仅仅是基于理论上逻辑论证的需要,它必须是对人类行为的“真实描述”。为了成功解释人类行为,我们应该借鉴认知心理学、神经生理学的经验性结论。与之相反的是,新古典经济学对其他相关学科的发展一直以武断、傲慢的态度进行排斥。
第二,新古典经济学中的“理性人”没有主观能动性,他们就像机器人或自动机,按照输入的程序机械地、确定地运动。凡勃伦对此有过经典的描述:新古典经济学中的人像一个孤立的同质的欲望小球,外界的刺激使他摆动,刺激消失又恢复原状。他评论道:“他们把人性视为一种被动的、实质上是无生命的、永恒的给定的东西……这种快乐主义的个人,不是精神上的一种原动力。不是生命过程的中心。”(11)霍奇逊指出,新古典经济学虽口头上强调“选择”的重要性,但由于缺乏对人类自我反省、智能、意图这些观点的深入分析,所以陷入了机械论中,其理论中的人类行为像是由自动控制来完成的,没有给“真实”的选择留下任何余地。(12)如果仅仅把行为主体看作“欲望的小球”或是“自动机”,正如新古典经济学那样,那么,这种主体更接近于低级生物,例如蚂蚁或蜜蜂,而不是人类。
第三,新古典经济学把人看作是全知全能的最大化者。对演化经济学而言,人的“超级理性”假定是不成立的。“如果我们必须理性思考所有事物,我们的理性系统将会因为数据的过于庞大而陷入瘫痪。”(13)演化经济学认为,人的超级理性假定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新古典经济学假设行为人一定具有解决手头任务所需的恰当运算法则和知识,但从不解释它们是如何、在何时做到的,因为超级理性的假定已使这种关于人的行为能力如何获得的探讨成为多余的了。
第四,新古典经济学认为,解释社会整体现象,要从作为其基本构成单位的个人开始,进一步把个人还原到没有任何社会背景的所谓自然状态。演化经济学认为,抽掉制度因素的做法并不可行,社会整体现象是由所有个体互动产生的,这种互动必然涉及人们的语言制度、行为规则和风俗习惯;人永远是社会存在,这必然导致制度与人是同生共存、不能分离的。事实上,新古典经济学也无法真正地剔除社会制度因素,把人还原到原始自然状态,他们都是把一些制度因素作为假设前提偷偷地塞进理论中,例如,私有产权制度、市场交易制度、自由契约制度等都是他们暗含的假设。
第五,新古典经济学假设,经济系统是静止的均衡状态,个体间的行为是一致的,实现了完全协调。演化经济学批评均衡理论把经济系统看作一个保守的封闭系统。考虑到经济系统中人的主观能动性、人的行为差异性,考虑到行为主体与结果的相互影响,经济系统的动态不稳定性就应该得到承认。新古典均衡假设,抽掉了时间因素,把静止看作常态,把市场竞争看作是瞬时资源分配。这种做法并未阐明竞争性斗争本身,因为它忽视了真实经济过程的研究,不确定性、暂时的收益和损失、技术进步的摸索性质、企业的特点和战略多样性统统消失。演化经济学认为,市场主体是千差万别而不是同一,是生存而不是最大化,是斗争与冲突而不是一致性交易,这些行为特征都与新古典经济学有关个体的完全协调的均衡假设相违背。
四、演化经济学对“理性人”假设缺陷产生的本体论根源的揭示
演化经济学对“理性人”假设的批判是基于对新古典经济学本体论的批判。本体论是关于世界存在的根本状态的观念,又称“世界观”。它是比认识论、方法论更深层次、更根本性的范畴,正是人们在关于世界存在状态的看法上的差异,导致了人们在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不同。本体论观念支配着人们的理论思考,但它往往是潜藏在人们的意识中发挥作用,当事人并非都对自己的本体论观念有自觉的认识。“演化方法讨论的是基础性的问题:它不仅要求对新的理论空间进行深入探讨,而且要求重新思考其本体论范式预设。”(14)经济学习惯从自然科学处获取灵感,把自然科学作为自己的范例和模板,但当它借用自然科学的范式时,无形中也习得了自然科学的本体论观念,并由之塑造出了自己的核心假设。在演化经济学看来,对新古典经济学核心假设的深入批判,需要追溯它的起源,因为在起源中隐藏着本体论。
新古典经济学持有机械本体论观念,它把世界看作一个服从机械规律性、可用数学计算的运转的机器。这种世界观来源于新古典经济学的早期开创者对牛顿物理学的顶礼膜拜和倾情专注的模仿。对杰文斯而言,经济学理论与力学类似:交换法则类似于杠杆的平衡法则,财富与价值的性质,正如力学的理论,以无限小量能力的均等为根据。所以他自称要创立的经济学是“自利心与效用的力学”。马歇尔看到了人类社会非机械性的特征,但他还是认为力学类比是必要的,他说:“生物学概念比力学的概念更复杂,所以,研究基础的书对力学上的类似性必须给予较大的重视,并常使用‘平衡’这个名词,它含有静态的相似之意。”(15)
被新古典经济学的早期开创者崇拜和模仿的牛顿物理学具有怎样的特征呢?它又给我们描述了怎样的一幅世界图景呢?牛顿根据一些选择出来的现象,例如月球、地球的运行轨迹及其质量特征,用数学推算的方法推出自然界的力及力的基本定律,然后再把这一结果推广到所有行星的运动上去,于是整个太阳系的错综复杂的运动,就可以从这一基本定律中推演出来。进一步一切自然现象都可以从这一最简单的重力原理中去寻找原因,而重力产生的原因不必知道,这是一个次要而无关的问题。牛顿展现的是这样的一个世界:这个世界上的事物是由受重力支配的有质量的物质组成的,重力法则对所有事物都适用,无一例外;在重力法则支配下的事物的运动是确定的,给定初始条件可以追溯它的过去,也可以准确预测未来;事物被简化为质点,可以任意地分割或加总,其内在力量不会改变,都会受到重力法则的支配。这是一个原子、静态、确定的世界,由此多普菲把机械本体论概括为三个公理:(1)同质的世界。事物之间没有差别,受到不变规律的决定。(2)无结构的世界。实体之间的关系是独立的,实体特征是独立于其他实体的,不会因整体结构改变自己的内生力量。(3)无内生变化的世界。在系统中,只有连续的运动或静止,系统内不会内在地、自发地发生变化。(16)
依照机械本体论,新古典经济学“理性人”假设的内涵才能够得到理解。新古典经济学家们企图把经济学建立在对微观个体的认知和行为特征的分析基础之上,他们选择了牛顿力学范式:确立支配个人行为的普遍适用的“力”及其规律,由这一规律去解释所有由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复杂经济现象。(1)在这里,借助于数学的演绎法作为唯一重要的方法,是易于理解的。因为在一个确定的、封闭的系统中,初始条件与结果之间是确定的对应关系,通过对完备的初始条件和基本规律的运用必能推导出与客观事实一致的结果;另外,人的效用追求就像重力一样牵引着人的运动方向,只有进行计算才能确定这些力作用的结果。(2)由个体推论整体,由个人说明社会的还原论也是易于理解的。因为社会整体无非是个人的简单加总,不存在整体结构,整体不会具有个人所不具有的属性,个体属性不会因社会因素的侵入而改变。(3)个体特征被看作是外生变量不予研究也是易于理解的。因为支配人行为的力及其规律是永恒的、普适的,能否发现它存在的原因并不会对预测结果有任何影响。(4)经济均衡思想也是易于理解的。因为在一个封闭的系统中,没有外在能量的输入,没有内在力量的累积,相互作用的力必将形成稳态均衡,直至有外力的干扰。
可见,演绎方法论的哲学基础是机械本体论,只有持有机械本体论观念,演绎方法论的主张才能够得到理解和支持。而“理性人”假设完全是服从演绎方法的需要构建起来的,它构成了演绎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得到了演绎方法论的辩护。所以“理性人”假设得以成立的最深层的根源是机械本体论。
五、演化经济学的本体论主张
机械本体论是有问题的。现代物理学的发展,揭示出世界的存在不同于牛顿物理学所描述的状态:世界是一个开放的系统,而牛顿的封闭、静止的世界只是现实世界的特例;世界是一个非线性系统,重要参数的微小变化能够引起戏剧性的结果,所以在开放的条件下,自然界没了必然性;现实世界作为一个不断有能量注入的系统,当外部控制参数达到临界值时,就会产生新的巨观模式,所以宏观结构是存在而且会变化的。
演化经济学认为牛顿物理学隐喻应为新古典经济学的错误的本体论预设负责。“力学隐喻排斥了知识、质变和时间的不可逆性,使经济学陷入均衡系统的困境,其中不存在任何系统错误,也没有任何累积性的发展。”(17)演化经济学家反对牛顿物理学的机械论思维,他们转而求助于生物学尤其达尔文进化论。达尔文的主要见解是,物种进化是环境对更适合生存和繁殖的变异不断地进行自然选择的结果。达尔文的思想撼动了传统的机械本体论立场:首先,达尔文的进化论以生物的多样性为前提;其次,达尔文认为,物种进化过程是适应和选择的过程,个体与环境是互动的有机整体;再次,达尔文进化论展现的是持续的无止境的变化,因为变异是持续不断的;最后,达尔文通过累积的因果解释说明了物种的起源,他的信念是“万事皆有因”。达尔文进化论蕴含着与牛顿物理学截然对立的本体论观念:世界是一个充满奇特事物、新奇不断涌现的、多样性的世界,是一个普遍联系的有结构的系统,这个世界在时间的长河中持续地、无止境地演化。
演化经济学不仅通过生物学隐喻的运用间接地接受了达尔文主义的世界观,而且通过自觉的思考和探索来界定和明确自己的本体论立场。它提出了一系列支撑演化理论体系的本体论命题,其中多层级本体论和心智与世界二重本体论具有重要地位。多层级本体论认为,实在具有不同的层级,例如,自然的、生命的、人类个体的和社会的层级。一切事物都分属于不同的层级,整个世界被看作一个层级结构。每一层级都有一定的自主性和稳定性,同时又对其他层级具有依赖关系。各层级之间以“涌现”特征产生关联,高层级事物是其组成元素的低层级事物的“涌现”。涌现现象是系统整体的性质,涌现物具有其组成成分所不具有的性质。较低层事物的原则是较高层次原则或假设的基础,另一方面,较高层级的系统对较低层级的系统具有约束和塑造的作用,二者分别被称作向上、向下的因果机制。
心智与世界二重本体论是对多层级本体论的延伸。这种本体论认为,心智是世界的一部分,但却是自主的一部分。“心智是世界的一种要素,但同时它也是关于世界的一种镜像,这种镜像指导着包括科学观察者在内的人类行为。”(18)研究人类行为的任何方法都必须承认心智的客观实在性,“心智重要,这种思想是演化经济学最基本的本体论假定”。(19)由于心智的主观性和创造性,导致了世界处于不断的变动和不确定性之中,所以世界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承认心智独立性的二重本体论为展开对人类认知过程的分析铺平了道路,脑科学、心理学的研究应被纳入到人类行为理论的研究;承认心智和世界的二重存在性,才能探究主观心智与客观世界之间的联系及其持续的交互作用;强调心智重要的本体论排除了建立形式化演绎体系的可能性,因为人类学习是开放过程,由此导致世界状态的集合是变化的,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不能被包容进一个封闭的、决定论的演绎系统。
演化经济学的本体论是一种有机、系统、动态、开放的世界观,它不同于原子、静止、封闭的机械本体论。本体论的变化不仅直接影响对人研究的结论,而且它会带来方法论的变革,由方法论的变革影响到对人的研究。这种世界观将直接否定数学化演绎方法的应用,它更倾向一种多元的方法论,比较方法、抽象方法、经验观察方法都将得到重视。在方法论上没有了对演绎方法的依赖,在人类行为的研究中,为了方便进行演绎而对人的特征过度抽象的现象将会避免,而更为全面、经验性的研究成果将被综合进来。下面将看到在新的世界观的指导下演化经济学关于人类行为的新见解。
六、演化经济学对人类行为的理解
(一)人是创造和利用规则的动物
演化经济学认为,知识主导着行为者的认知和行为。知识是行为者对世界的状态、自己的目标和偏好、解决问题的方法等方面的理解。知识是通过行为者与环境互动、不断的试错而习得,通过规则的形成而得到保存。人类的认知和行为依赖的是已有的规则,而不是理性的思考。规则又被称作“习惯”或“惯例”,它类似于生物体的基因:基因储存着自然环境的信息,决定着生物体的体征,规则储存着知识,决定着行为主体的认知和行为;基因通过生物繁殖而被遗传,规则则通过模仿、教育而被传承。规则可被区分为认知规则和社会规则。认知规则是指人的认识论规则,社会规则指群体互动中的人的行为规范。
依规则进行认知,就是把面对的问题看作是已经发生过的老问题,按照已有的方式来进行思考和解决。这些经验规则储存了以往成功认知活动的知识,只有当这种经验规则无法适应新情况,与现实产生明显冲突时,耗时费力的审慎思考才登场;通过审慎思考,摸索出新的认知,然后,这些新的认知就会变成规则、惯例,在以后遇到类似问题时,行为人又可按惯例“因循守旧”的进行思考。个人在社会群体中的行为是遵守社会规则的。社会群体又有不同层次,例如,个人组成的企业、企业组成的产业、产业组成的整个市场,每一层次的群体都有自己的行为规则,这些规则同样储存了该群体的集体知识。纳尔逊和温特把类“基因”概念――惯例――引入到对企业的研究。他们认为,企业的生产、管理、销售、投资、研发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的惯例,企业的运转依这些惯例而进行。“一个组织的活动惯例化构成储存该组织专门操作知识的最重要形式”,企业依靠运用来“记住”知识,正如个人依靠运用来记住技巧。(20)社会活动的惯例化表现为个人行为的惯例化,社会知识必定存在于个人的记忆里,但其内容主要取决于个体发生相互作用的结构环境的存在,因为组织化知识是默示的知识,只有通过群体成员相互作用的实践活动才能使这种知识呈现出来。
(二)人的行为是相互适应的
演化经济学认为,人不是抽象的孤立的存在物,他是处在主客观世界、个体与社会的交互作用之中,个体的行为特征是由个体间的交互作用而相互决定的。个体的行为创新会改变环境(群体状况),而环境的变化会对个体的行为产生反馈,于是在个体与整体环境之间产生了循环―累积关系。二者的关系之所以是循环的,因为它们之间是互为因果的;之所以是累积的,因为每一种新的情况是此前情况的变化,同时又引起了后面的变化。这种行为者―环境互动关系最关键的特征可描述为:个体的行为决策不仅是它自身特征的函数,而且是群体中其他个体行为决策的函数。例如现实中某些人之所以采取一种行为,仅仅是因为别人都在这样做,这表现为“追随效应”和“从众心理”;与之相反的情况是,因为别人都在采取这样的行为,所以决定了我不这样做,这是一种追求“标新立异”“不落俗套”的反应。循环―累积关系还会产生“路径依赖”和“锁定效应”。当一个群体中存在多种创新行为时,可能会因某种事件使得某种创新行为在群体中的采用获得了更大比重,此时该种创新就会相对其他创新获得了“规模经济”,最终排挤掉其他选项而获得了支配地位,虽然被选择保留的此项创新未必是最优的。个体间互动与循环累积的另一个结果是“适应逆转”现象。通过行为创新,起初适应环境的个体并不能保证永远适应,因为随着采取适应行为的个体行为的累积作用,环境发生了变化,同样的行为在新形势下也许变成不利的了。循环―累积的分析方法,既没有把个体视为给定,也没有把环境视为外生,而是通过二者的互动关系使它们同时得到了内生解释。
(三)人性是社会嵌入的
个人对自身之外的社会环境的适应,不仅表现为个体行为以社会环境作为约束条件而调整,而且表现为个人内在的偏好、目标、意愿等所谓人性的改变,“标准和规则也并不仅仅是理性行为者决策和行动的‘环境’,它们同时在偏好中被内在化,并通过行为被复制”。(21)“经济制度将交往的特征普系施加到组成这个社会的人们身上,影响他们的交往、交往的方式和相互间的关系、所完成的任务,以及所期望的回报……影响着其人格、习惯、品味、身份和信念。”(22)演化经济学认为,社会制度会通过心理机制影响个人的偏好。任何形式的理性都依赖于认知框架,通过认知框架信息被精炼、被解读,成为对决策者的操作有意义的内容。认知框架是关于问题是什么、需要达到的目标、可能的行为集合等的信念,这些信念来自行为人的集体经历和所处的文化环境。也就是说社会因素会影响认知框架,从而改变人的偏好。例如在货币制度和金钱文化中,对金钱本身的追求成为行为人的主要偏好和动机,但在一个实物经济制度中,人的认知框架是与货币无关的,在解读信息时,不会与货币联系起来,所以不会产生金钱偏好。这也能解释为什么偏好是易变的。在人们追求目标的`过程中,随着实现的可能性的变化,人们的认知框架会改变,由此会不断调整自己的目标,最终,满足程度往往是与环境的变化相适应的“退而求其次”。
(四)个人之间是存在个性化差异的
人是千差万别的,每个人都拥有从他的个人思想和行动中表现出来的唯一性。人的差异性根源于人类心智的开放性。人的心智是一个复杂的具有创造性的系统,而又极易受到各种外在因素的干扰,所以人的认知状态是千差万别的。认识上的多样性产生了行为的多样性。由于人的认知框架是受到社会制度和文化的塑造的,人的认知和行为是社会嵌入的,所以处在不同社会制度和文化中的人会有不同的特征。但即使生活在相同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的人也是千差万别的,这种差异性要归因于导致人类心智开放性的更为重要的因素:人的主观能动性,也即人类心智具有想象力和创造性。虽然人总是习惯借助经验规则来思考和行为,但当人们面对新环境时,或对现状不满意时,学习就开始了,在此过程中,人的主观能动性派上了用场。新状况的界定、对自己状况(偏好、目标)的认知离不开人的想象和联想;设定了问题之后的解决对策的采用不是已有备选项的选择,而是备选项的创造,这需要人的创造力;对创造的备选项的评估不是对当前感受的评价,而是对备选项将来能带来满足的预期,这依赖于人的想象力。想象力和创造性是人的主观因素,它们会因人而异、因时而异,这不仅形成了个人特性,而且还形成了人的行为不确定性:新奇会非规律性地出现。依曼特扎维诺斯(C.Mantzavinos)的说法,人的经济行为的研究只能在行为的可预测性和随机性之间寻求一种平衡。(23)
(五)个体行为的协调表现为动态演化过程
以演化经济学的观点,宏观上的结果是对微观多样性进行市场协调的产物,这种协调的内在机制是“多样性―遗传―选择”原理,协调的结果是经济系统作为内生的、永无止境的结构变迁过程,结构变迁的过程表现为个体之间“脱协调―协调―脱协调”的循环往复。
经济系统中的成员,作为消费者或生产者的个体,是异质的、千差万别的;存在遗传机制确保个体的特征和行为模式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保持连续性;经济系统的个体成员面临经济环境的选择压力,他们对环境的适应性是有差别的,适应性强的个体重要性上升,适应弱的个体重要性下降,甚至消失。通过选择过程,个体的多样性减少,经济系统形成新的结构。然而,由于个人创造性的心智导致系统中的新奇、创新会不断出现,新奇和创新的出现和扩散又恢复了经济系统中成员的多样性。由此,选择机制再次发挥作用,导致经济结构发生变迁。经济系统的结构变迁过程是内生的,这个内生因素就是创新行为。梅特卡夫(J.Metcalfe)为此特别提出,经济演化应是三阶段过程:多样性、选择以及从选择过程所产生的反馈。(24)在他们看来,选择结果对创新的方向具有引导作用:选择的结果产生了新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引导了创新方向;选择的结果导致企业获得了不同的利润,而利润对于创新来说是可利用的资源;选择的结果导致了个体知识的积累,知识的变化是创新赖以产生的基础。所以,演化过程的反馈特征导致的结果是“行业在每个时期的状况带有它在下一个时期的状况的种子”。(25)
个体之间的协调状况是与创新和多样性的变化连在一起的,个体之间的协调是一个动态过程。随着多样性的减少,个体之间的行为相互适应,产生了相对稳定的结构和秩序,但随着创新的出现,多样性增长,已有的互补过程就会产生混乱,系统就有了脱协调,经济运行出现了摩擦和波动。经济过程表现为个体通过不断的学习寻求适应的过程。
七、关于演化经济学人类行为理论的几点评价
第一,演化经济学对人类行为理论的“破”与“立”均上升到本体论的高度,使得理论分析更具穿透力和说服力。新古典经济学为“理性人”这一核心假设在方法论上构筑了厚厚的保护带,工具主义等方法论上的主张已有效回击了来自各方面的对“理性人”假设的批判。而演化经济学通过批判更具根本性的机械本体论,摧毁了演绎方法论的根基,一旦演绎方法论被抛弃,则演绎方法论所辩护的“理性人”假设中的那些教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同样,演化经济学把自己的行为理论基建于本体论基础之上,公开承认自己的理论基础是有机、系统、动态、开放的世界观,以此世界观为基础来理解人类社会与人的行为。本体论层面的公开对比,使得演化经济学的人类行为理论的科学性更具说服力。
第二,演化经济学借助多学科的融合打开了人性黑箱。新古典经济学服从理论体系构建的演绎方法的需要,把人性限定为一种抽象的假设,他们禁止关于人性的进一步探讨。而演化经济学却追求把经济学建立在真实人的基础之上,坚持运用累积因果原理,追寻人之所以为人的原因。他们通过对演绎方法的否定排除了对人性展开深入研究的障碍;通过把心理学与经济学相结合,实现了把知识、人类心智、认知框架等心理学概念引入到经济分析当中;通过多层级本体论,建立了心智与生物体、社会结构的联系;通过心理机制实现了主观能动性与社会结构之间的互动关联。演化经济学打开了通往人性研究新领域的通道。
第三,演化经济学重视对人的心智的分析,使经济理论更贴近经济生活的现实。演化经济学认为心智重要,由心智出发推论出一系列结论。它强调了心智的主观能动性对经济的作用:由于主观性的影响,不确定性、随机性会扰动经济系统,使之处于不稳定、不可预测的状态,所以经济系统是开放的;人的主观能动性使得创新会不断涌现,市场行为表现为以创新为手段的竞争过程,而不再是价格调节的瞬时资源配置方式。演化经济学强调了心智的不完备性,由心智的不完备引申出制度的产生及其功能,制度规则的运用被认为是人类演化出的行为能力。关注心智使得经济研究更加接近丰富多彩的经济生活现实:真实的竞争过程、整体的非均衡状态、个体的多样性的生存形式,而不再迷恋于被经济学高度抽象的没有任何摩擦与冲突的均衡和谐状态。
第四,抛弃阶级分析方法的人类行为理论,将导致演化经济学的研究无法深入。演化经济学把社会的多样性归结到个体的差异性和多样性,强调个人创造力和想象力上的差异,虽然这种做法能够容纳进创新与新奇,但它带来的后果是规律性无处可寻,随机性将使得经济学的研究失去意义。演化经济学承认引起行为多样性的原因包括社会结构,可事实却是,社会结构是以阶级、阶层、集团为内容的,它并不会带来个体上的差异,它只能带来阶级、阶层等整体范畴上的人的差异。演化经济学没有强调阶级关系和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不仅少了马克思的阶级分析的视角,而且也少了凡勃伦激进制度主义者的传统。这里的问题是,个体的异质性重要还是阶级、集团的异质性重要,社会的进化是阶级结构的变迁还是种群的变迁。不坚持马克思的阶级分析法、制度主义的利益冲突分析法,社会结构就无法进入研究的范围,如此,演化经济学的研究效果将大打折扣。
①贾根良:《“新经济思想史”刍议》,《社会科学战线》第1期。
②③[英]杰弗里・M.霍奇逊:《演化与制度――论演化经济学和经济学的演化》,任荣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57、35页。
④[美]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费方域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第236页。
⑤[美]罗斯・M.斯塔尔:《一般均衡理论》,鲁昌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第5页。
⑥[美]D.韦德・汉兹:《开放的经济学方法论》,段文辉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第92-93页。
⑦[美]米尔顿・弗里德曼:《弗里德曼文萃》上册,胡雪峰译,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第130页。
⑧P.Samuelson,“Professor Samuelson on Theory and Realism:Reply”,American Economic Review,55,1965,pp.1164-1166.
⑨[英]马克・布劳格:《经济学方法论》,黎明星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26页。
⑩[英]安德鲁・布朗:《批判实在论与马克思主义》,陈静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第86页。
(11)[美]托尔斯坦・凡勃伦:《科学在现代文明中的地位》,张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第58页。
(12)(13)[英]杰弗里・M.霍奇逊:《制度经济学的演化》,杨虎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9、173页。
(14)(15)[瑞士]库尔特・多普菲:《经济学的演化基础》,锁凌燕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第4、11页。
(16)[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朱志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8-19页。
(17)[英]杰弗里・M.霍奇逊:《演化与制度――论演化经济学和经济学的演化》,第72页。
(18)(19)[瑞士]库尔特・多普菲:《演化经济学纲领与范围》,贾根良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第90、91页。
(20)[美]理查德・R.纳尔逊、悉尼・G.温特:《经济变迁的演化理论》,胡世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第112页。
(21)[英]杰弗里・M.霍奇逊:《制度经济学的演化》,第416页。
(22)[美]萨缪・鲍尔斯:《微观经济学:行为、制度和演化》,周业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第282页。
(23)[美]C.曼特扎维诺斯:《个人、制度与市场》,梁海音译,长春:长春出版社,20,第6页。
(24)[英]梅特卡夫:《演化经济学与创造性毁灭》,冯健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第119页。
(25)[美]理查德・R.纳尔逊、悉尼・G.温特:《经济变迁的演化理论》,第25页。
作者介绍:刘文超,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河北农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讲师,河北 保定 071000
行为财务理论的发展及启示
现代财务理论的开端一般被认为是马科维茨于1952年发表《证券组合选择》(Portfolio Selection)一文。随后,历经50年代末60年代初资本结构理论和股利无关论,60年代至70年代的资产定价理论、期权定价理论、代理理论,以及80年代的市场微观结构理论和现代公司控制理论,至今财务理论和财务实践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80年代以后,财务学在研究中吸收心理学、行为科学、决策科学等的相关成果,注重对财务主体决策过程的探索,促成了一门新的科学--行为财务学。一、行为财务理论的提出与发展
行为财务理论是在对“有效市场假说”(Efficient Market Hypothesis,简称EMH)的质疑和挑战中提出来的。EMH是标准财务理论的基础性假设。EMH宣称金融资产的价格全面反映所有可获得的相关信息,并给出了三种形式的市场有效性:弱型有效、半强型有效和强型有效。EMH提出之后,得到了众多学者的响应和大量实证数据的支持,并在经济、金融、财务等领域的研究中得到了迅速的推广。但进入八十年代以后,大量股票市场异常现象,如“小公司效应”(Banz,1982)、“星期一效应”(French,1980;Gibbons和Hess,1981)、“反向投资策略”(Fama和French,1992)等的出现,表明市场可能并非有效。而且,大量的心理学和行为学的证据显示,投资者在不确定条件下的决策并非都是理性的,投资者的实际决策往往会系统性的偏离标准财务理论所设定的最优决策模式,而且这种偏离对金融资产价格的影响不能因统计平均而消除。诸如此类的现象和非理性行为是EMH所不能解释的。
事实上,现代财务理论要解决两个问题:(1)通过最优决策模型解释什么是最优决策;(2)通过描述性决策模型探讨投资者的实际决策过程。标准财务理论很好地解决了第一个问题。但在第二个问题上,标准财务理论与实际情况有很大的差别。诚如上所述,投资者的实际决策并不一定是最优决策。为更好地解释和预测财务主体的实际决策过程(而不是最优决策模型)以及金融市场的实际运行状况,财务学研究者们发展了一个新的研究范式,即行为财务(behavioral finance)。
行为财务研究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初心理学研究中的行为主义流派。1951年和1969年,Burrel分别发表了《投资研究实验方法的可能性》和《科学的投资分析:科学还是幻想》,将行为方法和定量投资模型结合起来。1972年,Slovic发表的《人类判断的心理学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意义》开启了行为财务研究的先河。而这时,以EMH为基础的标准财务理论已被人们所广泛接受,因此,行为财务未能引起太多的关注。1979年,Kahneman和Tvensky提出了著名的期望理论,为行为财务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到1985年,Thaler发表了《股票市场过度反应了吗?》一文,学者们逐渐开始重视和研究行为财务这一新的领域,取得了一些新的进展,包括De long、Shleifer、Summers和Waldmann(1990)提出的噪声交易理论模型DSSW模型,Barberis、Shleifer和Vishny提出的BSV模型,Daniel、Hirsheifer和Subramanyam()提出的DHS模型,Hong和Stein()提出的HS模型,羊群效应模型(herd behavioral model)等。而且,对行为财务理论的实证检验也随之展开:Herskey和Schoemaker(1980)用实验心理学方法验证了期望理论中个体在面对收益和损失时态度是不同的;Shefrin和Statman(1985)发现在股票市场上投资者? ??钥魉鸸善贝嬖诮锨康南?坌睦恚?词瞧?梅缦盏模?谟??媲扒飨蚧乇芊缦眨?敢饨显缏舫龉善币运?ɡ?螅籐akonishok和Vermaelen(1990)、Ilenberry(1995)指出市场对由股份回购所传递的信息反映不足等。我国学者也开展了对行为财务理论的经验研究:孙培源和施东晖()通过对中国股市的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和回归分析,验证了在不同的收益和损失状况下,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是不同的。①
行为财务的兴起有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期望理论的提出;二是行为经济学的发展,并逐渐溶入主流经济学。
二、行为财务理论的内容
(一)行为财务的理论基础
1、期望理论(prospect theory)。1979年,Kahneman和Tvensky(以下简称KT)发表论文《期望理论:风险下的决策分析》,给出了解释人们在不确定条件下的决策行为的模型,不同于传统的预期效用理论,KT称之为期望理论。通过实验调查,KT把违反传统预期效用理论的部分归纳为三种效果:确定效果(certainty effect)、反射效果(reflection effect)、分离效果(isolation effect)。此外,KT也提出理论模型来解释个人在面对不确定性时是如何决策的。他们定义了两种函数来描述人的选择行为:一种是价值函数V(x),替代了预期效用理论中的效用函数;另一种是决策权重函数π(p),用决策权重替代了预期效用函数中的概率。然后,KT通过模型的设计和推导,给出了期望理论的几个要点:(1)个人在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决策是以相对于某个参考点的利得或损失为依据,而不是传统理论所认为得期末的财富或消费,即以结果和开始设想的差距为基础,而不是结果本身;(2)价值函数或个人的效用函数是S型的。在面对损失时是凸函数,面对利得时是凹函数,这表明投资者每增加一单位的损失,其失去的效用低于前一单位损失所降低的效用;每增加一个单位的利得,其增加的效用也低于前一单位利得所增加的效用;(3)价值函数中,损失的斜率比利得的斜率陡。即损失一个单位带来的效用降低要大于获取一个单位利得所带来得效用增加,也就是说个人是厌恶损失的;(4)个人对极端但概率很低的事件会过度重视,却容易忽略例行发生的事,KT把这称为“小数法则偏差”。随后,KT继续他们的研究工作:1980年,KT提出了期望理论中“参考点”的概念;1992年,KT针对概率转换的问题,提出了累积期望理论(cumulative prospect theory)。此外,Thaler(1985)、Lopes(1987)、Shefrin(1988,)等也在KT的基础上,对期望理论进行了补充和发展。
2、心理学。行为财务学的发展与在财务理论中引入心理学的研究成果是分不开的。心理学家们通过一系列的实验证明,个人在面临不确定条件时会表现出如下心理特征 :(1)损失回避(loss aversion)。个人对利得和风险的态度是不一样的,损失带来的影响是同样大小的利得的2.5倍;(2)心理账户(mental accounting)。所谓心理账户,是指每个人皆根据自身的参考点来订出一个决策的方案。例如,不同的股票,在买进时有不同的价格
,投资者面对这种现象,会根据自身的心理账户做出适合自身的决策;(3)过度自信(overconfidence)。心理学家们发现人们对自己的知识和能力都表现出过分自信。例如,对一项关于司机对于驾驶能力的自我判断的调查显示,有65%到80%的司机都认为自己的能力是“超过平均水平”(above average)的;(4)倾向于确认偏差(prone to confirmation bias)。人们往往只是重视条件概率(即所直观到现象),而忽视了先验概率(以往存在的知识)。例如,如果你在电视中看到坏人中30%面貌丑陋,那么以后你看到这类面孔的人一定会认之为坏人。这个实验说明,在人们的认知过程中,夸大了按“常识”得到的`条件概率,也就是夸大“ ;典型”的作用。(二)行为资本资产定价理论和行为投资组合理论
标准财务理论的基础是和马科维茨的投资组合理论与夏普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相联系的,二者皆以投资者理性为前提。行为财务学认为,部分投资者因非理性或非标准偏好的驱使会做出非理性的行为,而且具有标准偏好的理性投资者无法全部抵消非理性投资者的资产需求。基于此,Hersh Shefrin和Meir Statman(1994)提出了行为资本资产定价理论(behavioral capital asset pricing theory,简称BCAPT),对传统的CAPM进行了调整。BCAPT指出金融市场上除了严格按照传统的CAPM进行资产组合的信息交易者外,还有一部分投资者并不按传统的CAPM行事,他们信息不充分,会犯各种认知偏差错误。金融市场上资产的价格由这两类投资者共同决定:当前者在市场上起主导作用时,市场是有效的;当后者在市场上起主导作用时,市场是无效的。BCAPT还指出,传统的资本预算中的贴现率是按以CAPM为基础计算出来的,这个贴现率是以市场有效和管理者理性为前提的。但事实并非如此,按行为财务的观点,应以BCAPT为基础来重新计算贴现率。
Hersh Shefrin和Meir Statman(2000)以Lopes(1987)和KT的期望理论为基础,发展出行为投资组合理论(behavioral portfolio theory,简称BPT)。他们利用单一心理账户(single mental account,BPT-SA)和多个心理账户(multiple mental account,BPT-MA)来推导BPT。BPT-SA投资者关注各资产间的相关系数,他们会将投资组合整和在同一个心理账户里,而BPT-MA投资者将投资组合分散到多个心理账户,忽视资产间的相关系数。BPT认为投资者的投资组合是一种基于对不同资产风险程度的识别和投资目的所形成的金字塔状的投资组合,位于金字塔各层的投资与投资者特定的期望相联系。而且,Hersh Shefrin和Meir Statman发展了一个两层的投资组合模型,每一层代表不同的风险偏好:底层代表避免贫穷和破产,规避风险;高层代表为了暴富,追逐风险。
(三)行为财务理论模型
1、DSSW模型。解释了噪声交易者对金融资产定价的影响及噪声交易者为什么能赚取更高的预期收益。噪声即市场中虚假或误判的信息。模型认为,市场中存在理性套利者和噪音交易者两类交易者,后者的行为具有随机性和不可预测性,由此产生的风险降低了理性套利者进行套利的积极性。这样金融资产的价格明显偏离基本价值。而且噪声会扭曲资产价格,但他们也可因承担自己创造的风险而赚取比理性投资高的回报。
2、BSV模型。解释了金融资产的价格如何偏离EMH。模型认为,投资者在决策时存在两种心理偏差:选择性偏差和保守性偏差。由于收益变化是随机的,上述两种偏差使投资者会作出两种错误的判断:判断1和判断2。根据判断1,投资者认为收益变化是一种暂时现象,未能及时调整自身对未来收益的预期,即反应不足;根据判断2,投资者认为近期股票价格的同方向变化反应公司收益的变化是趋势性的,并对这一趋势外推,导致过度反应。
3、DHS模型。解释了股票回报的短期连续性和长期的反转。模型认为,市场中的投资者分无信息和有信息两类,前者不存在判断偏差,后者表现出过度自信和自我偏爱两种判断偏差。过度自信导致投资者夸大对股票价值判断的私人信息的准确性;自我偏爱导致对私人信息的反应过度和公共信息的反应不足。因此,股票价格短期内会保持连续性,但从长期来看,当投资者的私人信息与公共信息不一致时,股票价格会因前期的过度反应而回调。
4、HS模型。解释了反应不足和过度反应。与BSV模型和DHS模型不同的是,HS模型把市场中的投资者分为消息观察者和动量交易者两类。在对股票价格预测时,消息观察者完全不依赖当前或过去的价格,而是根据其获得的关于股票未来价值的信息;动量交易者则把他们的预测建立在一个对过去历史价格的简单函数上。同时模型假设私人信息在消息观察者中是逐步扩散的。HS模型认为最初消息观察者对私人信息反应不足,动量交易者试图利用这一点进行套利,但结果恰恰导致股价的过度反应。
5、羊群效应模型。解释了投资者在市场中的群体行为及其后果。模型把投资者的群体行为归因为效用最大化的驱使以及“群体压力”等情绪的影响,有序列型和非序列型两种模型。在序列型模型中,投资者通过典型的贝叶斯过程从市场噪声和其他个体的决策中依次获取信息,投资者一次只做一个决策,即决策的序列性。在非序列模型中,假设两个投资者之间的仿效倾向是固定相同的,倾向较弱时,市场总体表现为收益服从高斯分布,倾向较强时则表现为市场崩溃,这与传统的零点对称、单一型态的厚尾分布不一致。
三、行为财务理论的启示
在KT之前,经济学和心理学在研究个人决策行为上有着极大的区别:经济学认为外在的激励形成人们的行为,而心理学认为内在的激励才是决定人们行为的因素。通过KT以及后来一大批学者的努力,将心理学的研究视角和经济科学结合起来,不再单纯地仅用外界因素来解释人们复杂的决策行为,而是考虑他们决策时的心理和行为特征,从而发展成了行为经济学。行为财务是利用行为经济学的分析框架,通过对行为主体在金融市场上真实行为的观察,探索行为主体在决策过程中的心理因素和行为特征,并以此来解释和预测其在金融市场中的真实行为。从行为财务理论的发展中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1、财务学是一门研究财务主体选择的科学。而一直以来,财务主体的选择过程都被视为一个“黑箱”,行为财务则试图揭开这一“黑箱”。此外,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差异已被证实是影响财务主体决策的因素之一,在财务国际化的脚步越来越快的情况下,对人们的行为进行本土化研究就成了一个很重要的课题。行为财务注重从投资者的心理特征、资本市场的条件、政府行为等来分析财务问题,以更好地解释和预测财务主体的实际行为。因此,行为财务应成为我们研究公司财务理论和实践一个新的范式,这方面,已经有很多学者做出了努力。
2、行
为财务理论的提出与发展得益于心理学、社会学等的研究成果,因此在研究中理所当然地要充分吸收这些学科的有关知识,来丰富和完善行为财务的理论体系。同时,应避免断章取义地从一些投资者的行为片段去组合对投资者行为的假设,虽然可能得出令人感兴趣的结论,但合理性却不能保证(Shefrin,2000)。3、尽管行为财务是在对标准财务理论的质疑中提出来的,但不能将两者简单的对立起来。从行为财务的发展过程中可看到,它是在标准财务的基础上通过引入心理变量,对传统的理论模型加以调整。而且,行为财务尚不能对金融市场中的各种现象做出普遍的解释,再加上心理因素的不可度量性,因此,在研究和应用行为财务理论时,正确的态度是把两者相结合,BPT,BCAPT就是很好的例子。
参考文献:
1、Hersh Shefrin,Meir Statman:《Behavioral Capital Asset Pricing Theory》,载《Journal of Financial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Volume 29,Issue 3,Sep. 1994
2、Hersh Shefrin,Meir Statman:《Behavioral Portfolio Theory》,载《Journal of Financial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Volume 35,NO2,June 2000
3、Daniel Kahneman,Amos Tversky:《Prospect Theory:An Analysis of Decision Under Risk》,载《Econometric》,NO 2,1979
4、Debondt,Thaler:《Does The Stock Market Overreact?》,载《Journal of Finance》40,793-805,1985
5、Hersh Shefrin:《Beyond Greed and Fear》,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
行为财务理论的发展及启示
现代财务理论的开端一般被认为是马科维茨于1952年发表《证券组合选择》(Portfolio Selection)一文。随后,历经50年代末60年代初资本结构理论和股利无关论,60年代至70年代的资产定价理论、期权定价理论、代理理论,以及80年代的市场微观结构理论和现代公司控制理论,至今财务理论和财务实践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80年代以后,财务学在研究中吸收心理学、行为科学、决策科学等的相关成果,注重对财务主体决策过程的探索,促成了一门新的科学--行为财务学。一、行为财务理论的提出与发展
行为财务理论是在对“有效市场假说”(Efficient Market Hypothesis,简称EMH)的质疑和挑战中提出来的。EMH是标准财务理论的基础性假设。EMH宣称金融资产的价格全面反映所有可获得的相关信息,并给出了三种形式的市场有效性:弱型有效、半强型有效和强型有效。EMH提出之后,得到了众多学者的响应和大量实证数据的支持,并在经济、金融、财务等领域的研究中得到了迅速的.推广。但进入八十年代以后,大量股票市场异常现象,如“小公司效应”(Banz,1982)、“星期一效应”(French,1980;Gibbons和Hess,1981)、“反向投资策略”(Fama和French,1992)等的出现,表明市场可能并非有效。而且,大量的心理学和行为学的证据显示,投资者在不确定条件下的决策并非都是理性的,投资者的实际决策往往会系统性的偏离标准财务理论所设定的最优决策模式,而且这种偏离对金融资产价格的影响不能因统计平均而消除。诸如此类的现象和非理性行为是EMH所不能解释的。
事实上,现代财务理论要解决两个问题:(1)通过最优决策模型解释什么是最优决策;(2)通过描述性决策模型探讨投资者的实际决策过程。标准财务理论很好地解决了第一个问题。但在第二个问题上,标准财务理论与实际情况有很大的差别。诚如上所述,投资者的实际决策并不一定是最优决策。为更好地解释和预测财务主体的实际决策过程(而不是最优决策模型)以及金融市场的实际运行状况,财务学研究者们发展了一个新的研究范式,即行为财务(behavioral finance)。
行为财务研究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初心理学研究中的行为主义流派。1951年和1969年,Burrel分别发表了《投资研究实验方法的可能性》和《科学的投资分析:科学还是幻想》,将行为方法和定量投资模型结合起来。1972年,Slovic发表的《人类判断的心理学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意义》开启了行为财务研究的先河。而这时,以EMH为基础的标准财务理论已被人们所广泛接受,因此,行为财务未能引起太多的关注。1979年,Kahneman和Tvensky提出了著名的期望理论,为行为财务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到1985年,Thaler发表了《股票市场过度反应了吗?》一文,学者们逐渐开始重视和研究行为财务这一新的领域,取得了一些新的进展,包括De long、Shleifer、Summers和Waldmann(1990)提出的噪声交易理论模型DSSW模型,Barberis、Shleifer和Vishny(1997)提出的BSV模型,Daniel、Hirsheifer和Subramanyam(1998)提出的DHS模型,Hong和Stein(1999)提出的HS模型,羊群效应模型(herd behavioral model)等。而且,对行为财务理论的实证检验也随之展开:Herskey和Schoemaker(1980)用实验心理学方法验证了期望理论中个体在面对收益和损失时态度是不同的;Shefrin和Statman(1985)发现在股票市场上投资者? ??钥魉鸸善贝嬖诮锨康南?坌睦恚?词瞧?梅缦盏模?谟??媲扒飨蚧乇芊缦眨?敢饨显缏舫龉善币运??螅Lakonishok和Vermaelen(1990)、Ilenberry(1995)指出市场对由股份回购所传递的信息反映不足等。我国学者也开展了对行为财务理论的经验研究:孙培源和施东晖(2002)通过对中国股市的数据进行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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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交往行为理论出发论文
论文关键词:哈贝马斯 交往行为理论 素质教育
论文摘要:依据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指出教育本质上是一种交往活动。针时有效交往的真实性、正当性和真诚性三项要求,认为素质教育改革的顺利推行应该以能力教育为基础,以道德教育为灵魂,以主体间性的师生关系为保障。
自1988年我国提出素质教育改革这一名词起,至今已经历20余载,然而面对根基深固的应试教育,素质教育在其全面推行中仍然困难颇多。在困境的背后究竟隐藏着哪些阻力呢?笔者尝试从素质教育的内涵界定入手,结合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为素质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理论支撑。
1“素质教育”概念的众说纷纭
素质教育关注的是人的素质,然而日前国内教育界对素质的概念界定却不统一。有人认为素质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素质是生理学和心理学意义上的,广义的素质是教育学意义上的。还有人把素质分为内在素质和外在素质。内在素质主要是人对世界、环境、人生的看法,外在素质则是一个人具有的能力、行为、所取得的成就等。这些学说虽然对“素质”一词做了多维层面的界定与剖析,但同时也造成了概念的众说纷纭,造成了实践层面的不知所措。比如在某些地区和学校,“素质教育”竟被误解为“艺术教育”,“狠抓德育”,甚至要“取消考试”。
可见,正是因为公众不清楚素质教育的明确所指才使改革在实践中遭遇了重重困难。那么,“素质教育”究竟包含哪些内容?又是否与“考试”水火不容呢?笔者认为,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可以帮助我们准确把握素质教育的真正内涵。
2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
德国的尤尔根・哈贝马斯是当代欧美哲学和社会理论领域中最富原创性、体系性的思想家之一。“他的理论具有相当大的兼容力和吸纳力,从中我们可以看到黑格尔的辩证法,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塞尔和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学理论,马克思・韦伯的社会学思想,以及帕森斯和皮亚杰等人的人文社会科学的思想”。哈贝马斯个人学术成就的标志正是他在20世纪80年代建构起来的交往行为理论。
哈贝马斯认为,“与交往的、断言性的、自我表达的及规范调节等4种言语行为相适应,社会行为也可以分为4种”。
第一,目的行为。即行为者使用手段实现个人目的的行为,主要关联于客观世界,要求真实性。
第二,规范调节行为。它是指社会群体成员服从规范的、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行为,主要关联于社会世界,要求正当性。
第三,戏剧行为。它涉及互动的各个参与者,他们相互形成观众,并在各自面前表现自己,主要关联于主观世界,要求真诚性。
第四,交往行为。它指的是“主体间通过符号协调的作用,以语言为媒介,通过对话达到人与人之间的理解和一致的`行为”。在交往行为中,行为主体“……从他们自己所解释的生活世界视野,同时涉及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中的事物,以研究共同的状况规定”。因此,生活世界中的交往行为同时要求真实性、正当性和真诚性。
哈贝马斯把交往行为看作最基本、最重要的行为,而其他各种行为都应处于交往活动的支配之下。
3素质教育的本质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告诉我们,真正意义上的交往,绝不仅仅是表面上的相互来往,而是以意义的双向理解与生成为目的的对话行为。要达到理解,交往主体必须:①说出某种可理解的东西;②使自己成为可理解的;③与他人达成相互理解或共识。而“所谓教育,不过是人对人的主体间灵肉交流活动,包括知识内容的传授、生命内涵的领悟、意志行为的规范,并通过文化传递功能,将文化遗产教给年轻一代,使他们自由地生成,并启迪其自由天性”。因此,交往实质上等同于广义的教育,教育本身即是一种以意义为取向的交往活动。
教育中的交往很久以前就为教育家们所重视。孔子特别强调学生间交往的作用,认为:“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苏格拉底十分重视师生间的交往,主张以“对话法”发现真理。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对此也有论述:“教育是人与人精神相契合、文化得以传递的活动。人与人的交往是双方(我与你)的对话和敞亮,这种我与你的关系是人类历史文化的核心。可以说,任何中断这种我与你的对话关系,均使人类萎缩”。
素质教育本身是教育,必然具有教育的交往活动本质,只是它更强调人的素质与发展,体现了社会对教育理想的追求。因此,对待素质教育,不能纠缠于对“素质”本身的界定,而应依据它在生活世界中特定的价值内涵和价值取向,考察它要培养学生怎样的素质;还应按照真实性、正当性和真诚性的交往要求,思考它的有效推行方式。
4素质教育的内涵
哈贝马斯受著名哲学家和社会科学家卡尔・波普尔的启发,把世界分为3个不同类型,同时也把交往关系划分为3个层面。这3个世界与3个层面密切相关。3个世界分别是自然世界、社会世界、主体世界。而3个交往层面是①认识主体与事件和事实世界的交往层面;②社会中实践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层面;③成熟的主体与其自身的内在本质与他者的主体性关系层面。
素质教育是一种为达到双向理解的交往活动。在素质教育中,作为活动主体的教师和学生同时与自然世界、社会世界和主体世界打交道,并服从3种对应的有效性要求,即真实性、正当性和真诚性。笔者将从这3个方面分别探求素质教育的内涵。 4.1素质教育的基础在于能力教育
认识主体与事件和事实世界交往层面的真实性要求,确立了能力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基础地位。在这个交往层面上,作为主体的人和自然世界处于一种“主一客”关系。这是与自笛卡儿以来的近代哲学的认识论观相符合的,即把单独的个人看作是认识的主体,强调个人对其以外的客观世界的认识与改造。涉及这个层面的教学交往要求学生不仅要了解客观自然规律,还要具备一定的动手能力。所以,传统教学方法中重视知识和技能传授的观念还是值得肯定的。
素质教育并非轻视知识,更不是要取消考试。人类文明史上每一个成就的取得都是依靠知识的,在今天的知识经济时代尤其如此。而考试作为一条有效的反馈途径,既能够查漏补缺又可以选拔人才,其地位也是无以取代的。但与应试教育不同的是,素质教育在强调学习知识的同时,更重视获取知识的方法、运用知识的实践和适应社会的能力。知识经济时代是复杂多变的,充满着机遇和挑战,旧知识不断淘汰,新思想不断涌现。学习的真谛在于学会学习,学习知识的目的在于运用知识。因此,作为素质教育基础的能力教育旨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包括基础知识、专业技能、思维水平、创新能力、心理素养等。
4.2素质教育的灵魂在于道德教育
社会中实践主体之间互动关系层面的正当性要求,决定了道德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灵魂地位。素质教育不能离开社会进行,教师和学生作为具有自觉意识的实践主体,应该遵守社会成员共同约定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我国著名教育家潘光旦先生曾经指出,“教育是养成人格的事业,教人做人总是第一位”。道德教育的重大意义可见一斑。
然而当前,许多学校重智轻德、重知识轻实践的趋向十分严重。现行的德育工作也已经淡化了生活层面的内容,演化成知识教育,强调对认知、记忆等的训练与培养,缺失了与学生真实生活的结合。哈贝马斯认为,“生活世界是交往行动者一盲已经在其中运动的视野”。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中发生的。生活世界蕴藏着丰富的教育资源和宝贵的教育时机,因此,学校德育应该以生活为根基,通过生活进行德育,从而达到育人之目的。教师不仅要为人师表,还要有意识地帮助净化本地区的育人环境和舆论氛围,避免青少年学生受到社会上出现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负面影响。
4.3素质教育的保障在于师生关系
第三个交往层面的真诚性要求,强调了主体间性的对话关系。主体间性即交互主体性,指的是主体间的交互关系。主体间性不是把自我看作原子式的个体,而是看作与其他主体的共在,主体间性是主体与主体间的共在关系。
素质教育的有效推行需要良好的师生关系加以保障。受以往认识论的限制,人们很难摆脱笛卡儿式的主客二分、单向理解的认知模式,往往把师生关系看成是“主一客”关系(即教师是主体,学生是客体)或“主一客一主”关系(即教师和学生都是主体,同时又都是教育的客体)。把师生关系看作“主一客”关系,显然是把学生等同于没有自由意识的物体,体现为传统教学中把教师奉为权威的思想;把师生关系看作“主一客一主”关系,尽管把学生也看成是主体,但仍没有摆脱“主一客”反映论的思维模式。哈氏理论告诉我们,交往双方或多方互为主体,只有通过平等对话,才能达到相互理解、实现共识。因此,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应是一种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双向理解”的平等关系。教师是具有人性的存在,学生也是具有人性的存在,彼此都具有意义领悟的能力,教学过程是彼此进行意义的交流与沟通、平等地展开对话、不断进行双向理解的交往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教师不应对任何学生抱有偏见,素质教育首先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彰显了主体间性师生关系的素质教育,是以“爱和友谊”为基础的师生心心相印的交往。它从不把学生分为三六九等,相反,它关注和尊重每一个生命,它把爱深深地根植在每一个教育者的心底,体现在每一个教学细节之中。
5结语
哈贝马斯虽非教育专家,亦无教育学专著问世,但他的交往行为理论对我国当前大力倡导的素质教育改革确实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不仅帮助澄清了公众对“素质教育”的模糊认识,也为教育工作者明确了素质教育改革的工作重点。
驾驶制动行为的理论探析
阐述了司机驾驶制动行为的视觉线索和潜在的'碰撞模式,并对影响制动行为的心理基础进行了分析.
作 者:刘瑞光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学系,250014,济南 刊 名:山东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ISTIC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NDONG NORMAL UNIVERSITY(NATURAL SCIENCE) 年,卷(期): 17(1) 分类号:B842 关键词:制动行为 视觉线索 碰撞20XX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为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按照上级关于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20XX年度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系统学习系列重要讲话为主线,全面学习党的以来中央重要会议精神、重大战略决策、重点工作部署以及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和县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坚持做到常学、深学、实学,着力强化思想理论建设,不断提升分析解决问题、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不断提高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质量,不断提高局机关干部职工整体素质,努力提高全面履行党章赋予职责的能力,打造学习型班子。
二、学习内容
(一)加强系列讲话精神的学习。重点深入学习系列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突出“真、深、实”,切实把握讲话贯穿的坚定信仰追求、历史担当意识、真挚为民情怀、务实思想作风和科学思想方法。同时,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时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对海盐提出的“当好三个示范”结合起来。
(二)加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关材料的学习。认真学习《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干在实处走在前列》、《之江新语》五本书,仔细研读《弘扬“红船精神”,走在时代前列》的署名文章,激发做好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局党员干部要结合学习讨论提交2篇心得体会。
(三)加强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要认真领会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会上的讲话精神,围绕学习和掌握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和方法论,从历史和源头上把握历史唯物主义的深刻内涵。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系统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统一起来,深刻认识其精神实质的内在一致性,切实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四)加强党章、反腐倡廉等内容的学习。认真学习党章、学习中央反腐倡廉工作新部署新要求、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自觉加强思想改造,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为民务实清廉、过得硬打胜仗的干部。同时加强业务方面的学习,通过学习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准确运用新居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不断提高运用理论知识指导工作实践的能力。
三、学习形式和要求
学习时间:全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
学习形式:根据学习内容和实际情况,采取全局集中学习、研讨交流、个人自学、小组座谈等形式,倡导灵活多样的个人自学,充分利用局域网的学习的平台,共享学习资源,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
学习要求:严格遵守学习制度,科学安排工作,妥善处理工学矛盾,努力保证学习到会率;要紧密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和思想实际认真开展自学活动,认真学习指定书目,撰写读书报告。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每名局班子成员、各科室至少确定1个调研课题,并撰写调研报告。
20XX年是我县大平台大项目建设推进年、改革创新驱动年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年,为进一步加强县审管办中心组的理论学习,充分发挥科学理论指导实践的作用,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成员和全体干部的理论水平,增强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根据县委总体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20XX年学习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提出的“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要求和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县委《20XX年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意见》(县委办[20XX]20号)精神,结合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断提高中心组成员的理论水平、科学实践的能力,努力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党组织建设,为提高班子整体水平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二、学习重点
(一)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原原本本通读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毛泽东的经典著作,深入学习、深刻领会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立场,正确掌握历史唯物主义及辩证法,深入理解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精神实质和思想精髓,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共产主义的信念。通过学习,深刻认识必须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走自己的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改革开放思想信念不动摇。
(二)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按照县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的要求,重点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系列讲话精神,学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必读书目《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文件选编》、《之江新语》、《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等,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的科学内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增强同以习近平总书记为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三)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丰富内涵
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习纲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读本》等,深刻领会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历史地位、指导意义、科学体系和重要理论观点,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实践的能力。深入实施“桥海兴县”战略和牢牢把握“两区建设、改革创新”这条主线,广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进一步增强科学发展、率先发展的责任意识,转型升级、“两区”建设的机遇意识,奋力开拓、锐意进取的创新意识。
(四)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县委全会精神
认真通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市县委有关文件,重点课目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象山县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改革创新驱动推进转型发展的决定》等。进一步理解和全面把握深化改革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方针政策、重大工作部署,紧密联系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和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切实增强全面深化改革的自觉性、坚定性和主动性,再创象山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五)学习和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深入学习党的提出的“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论述,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意义,有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自身精神世界,认真践行“善行象山”主题实践活动。扎实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建树廉洁审批的观念,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融入党的组织建设和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融入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
三、学习要求
(一)坚持完善学习制度。审管办党组书记作为党组中心组学习的第一责任人,对党组中心组学习全面负责。根据职责要求,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学习活动,确保全年集中学习每月不少于一次。党组成员要积极参加中心组学习活动,指导分管科室以及所联系窗口的学习活动,每年撰写1至2篇调研报告。健全党组中心组学习考勤、集体研讨、专题调研和学习考核等制度,构建学习管理长效机制。中心党总支部要与审管办党组中心组同步学习,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好本年度的学习活动。
(二)坚持创新学习形式。根据学习内容及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学习方式和拓展学习载体。坚持把专题学习与集中培训、个人自学与集中辅导、专题调研与决策论证、读书写作与创新实践、交流学习体会与开展各类活动有机结合起来,营造内容丰富、生动活泼、主题鲜明的学习氛围,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同时,借助网络、多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搞好班子个人自学,不断激发学习兴趣,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吸引力。
(三)坚持学用互为结合。着眼于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把学习理论与把握国内国际形势的新变化紧密结合起来,与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结合起来,与推动我县的各项工作以及行政审批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真正把学习成果转化为促进发展的工作思路,转化为服务企业和群众的自觉行动,转化为指导工作、解决问题和推动发展的能力。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素养、科学决策水平和创新的能力,推动工作取得新成效,根据县委的部署,特制定20XX年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精神,紧密联系实际,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优化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为目标,用马克思主义最新理论成果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来武装头脑,积极服务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为加快建设繁荣文明和谐幸福的现代城市新区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舆论支持和文化条件。
二、学习重点
1、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深刻领会党的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实现“中国梦”的丰富内涵,深刻领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基本要求,深刻领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深刻领会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部署,深刻领会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重大任务。
2、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和省、市相关会议精神。全面学习20XX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认真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宏观经济政策基本取向,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扣建设现代城市新区的大目标,强化产业协同发展的大思路,突出民生优先发展的大宗旨,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大方向,抓好第一要务,继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构建以新型工业为支撑、都市农业为基础、现代服务业为突破的现代产业体系,增强产业竞争力,培育竞争新优势,全面推进县域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3、切实加强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各方面知识的学习。围绕党的、市第十二届二次全会和县第十五届二次党代会精神,从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的高度,坚持不懈深化理论武装工作,系统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认真学习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断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最新形势政策,坚持学习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等各方面知识,重视学习现代国际关系、现代市场经济、文化产业发展、社会管理创新、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新兴媒体应对等方面知识,努力在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开阔发展思路、把握工作规律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和水平。
4、切实加强对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的学习研究。围绕项目建设突破年主题,围绕新时期全县发展重点和主要任务,对统筹城乡发展、渭北工业区建设、产业对接与招商引资、加强自主创新、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重大课题进行深入思考、认真调研、积极探索,切实增强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形成凝心聚力抓发展、坚持不懈促转型的浓厚氛围。
5、重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学习中央“八项规定”、县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规定,认真学习领会中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上的讲话,深刻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构筑反腐倡廉的坚强防线,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组织基础和政治保障。
6、重视党史、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学习,提升领导干部素质。组织领导干部坚持学习党组、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国防知识、法律行规、人口与计划生育、现代科技、金融、社会管理等知识,努力提升领导干部素质。
20XX年是我县大平台大项目建设推进年、改革创新驱动年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年,为进一步加强县审管办中心组的理论学习,充分发挥科学理论指导实践的作用,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成员和全体干部的理论水平,增强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根据县委总体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20XX年学习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提出的“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要求和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县委《20XX年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意见》(县委办[20XX]20号)精神,结合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断提高中心组成员的理论水平、科学实践的能力,努力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党组织建设,为提高班子整体水平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二、学习重点
(一)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原原本本通读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毛泽东的经典著作,深入学习、深刻领会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立场,正确掌握历史唯物主义及辩证法,深入理解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精神实质和思想精髓,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共产主义的信念。通过学习,深刻认识必须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走自己的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改革开放思想信念不动摇。
(二)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按照县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的要求,重点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系列讲话精神,学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必读书目《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文件选编》、《之江新语》、《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等,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的科学内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增强同以习近平总书记为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三)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丰富内涵
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习纲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读本》等,深刻领会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历史地位、指导意义、科学体系和重要理论观点,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实践的能力。深入实施“桥海兴县”战略和牢牢把握“两区建设、改革创新”这条主线,广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进一步增强科学发展、率先发展的责任意识,转型升级、“两区”建设的机遇意识,奋力开拓、锐意进取的创新意识。
(四)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县委全会精神
认真通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市县委有关文件,重点课目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象山县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改革创新驱动推进转型发展的决定》等。进一步理解和全面把握深化改革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方针政策、重大工作部署,紧密联系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和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切实增强全面深化改革的自觉性、坚定性和主动性,再创象山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五)学习和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深入学习党的提出的“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论述,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意义,有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自身精神世界,认真践行“善行象山”主题实践活动。扎实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建树廉洁审批的观念,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融入党的组织建设和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融入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
20__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南京青奥会的举办之年。为进一步加强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不断增强班子成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理论素养、决策水平和工作本领,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根据市委宣传部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提出今年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学习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与当前城市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学习中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理论素养、政策水平和工作本领,更加自觉地践行城管核心价值观,全面深入推进“三争一创”活动和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不断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南京城管实践的新境界,为扎实推进城管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思想引领和理论保证。
二、学习内容
全年初步考虑设置8个专题,直属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部署。具体专题设置如下:
1、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马克思主义哲学十讲(党员干部读本)》(以下简称《十讲》)和《六个“为什么”——对几个重大问题的回答(__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六个“为什么”》修订版),进一步掌握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论,澄清对一些重大思想理论问题的认识,更好地把握认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立场观点方法,进一步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要认真研读《十讲》和《六个“为什么”》修订版,结合谱写中国梦南京城管 篇章的时间组织研讨经典著作,进一步激励领导干部提升创新水平,拓展创新领域,不断提高战略思维能力、综合决策能力和驾驭全局能力,促进城市管理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
2、认真学习社会主义发展史。围绕《世界社会主义五百年(党员干部读本)》(以下简称《五百年》),学习世界社会主义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深刻理解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艰苦奋斗、顽强拼搏,在艰辛的探索和实践中,开创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伟大实践。要把组织《五百年》的学习同学习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同学习贯彻__系列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作为推进学习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创建的学习内容,紧密联系实际,深刻认识和把握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
3、认真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组织领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是在我国改革开放新的重要关头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局系统各级党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本专题的学习,深刻认识和把握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需要具备过去、现在、未来的三维视野。深刻认识和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应该牢牢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方向、出发点和落脚点、重要条件、关键和重点。深刻理解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是改革的倡导者、推动者、领导者,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关键取决于我们党,取决于党的领导水平。
4、认真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部署和创新举措。通过本专题的学习,准确理解和全面掌握全面深化改革“六个紧紧围绕”的总体思路,深刻理解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六个方面改革。用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目标任务上来,不断开创南京城市管理事业新局面。
5、深入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通过本专题学习,充分认识深入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意义,以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科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宣传思想工作、党的建设七个专题为学习要点,深刻把握__系列重要讲话贯穿的立场观点方法,把学习讲话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同学习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十三届七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融会贯通地学,把握精神实质。
6、认真学习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通过本专题的学习,深入领会、准确掌握、切实贯彻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本理念、总体思路和工作部署。把学习贯彻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和学习贯彻__系列讲话精神结合起来,自觉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判断和任务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严明党的各项纪律,坚持不懈纠正“四风”,在局系统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7、认真学习贯彻今年全国“两会”精神。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把握学习贯彻“两会”精神的重大意义,全面准确把握20__全国“两会”的基本精神。以政府工作报告为重点,通过学习,提高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深刻认识我国取得的巨大成就,增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决策部署的坚定性;深刻认识我国创造的宝贵经验,自觉在实践中坚持和运用;深刻认识大会作出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8、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和市委十三届七次全会精神。通过本专题的学习,深刻认识南京城管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阶段,要突破发展瓶颈,解决深层次矛盾,必须坚持不懈推进改革开放;深刻领会省委、市委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提出的一系列战略部署、重点举措和具体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牢牢把握城管新一轮综合改革的思路方法重点,发扬勇于自我革命的精神,重点聚焦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积极作为,做改革的促进者、参与者,一步一个脚印谱写好中国梦的南京城管 篇章。
三、时间安排
20__年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以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__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同时,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市委十三届七次全会部署和全国、省、市“两会”精神。
一般情况下计划每两月安排一次中心组专题学习,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临时调整。基层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原则上全年不少于6次,平均每个季度安排1个专题进行集中学习研讨,同时可组织其他形式的学习。各单位中心组的学习计划或安排要以文件形式报局宣传教育处备案。
四、学习要求
1、切实改进学风。学习的目的在于提高素养、指导实践。坚持理论与实际、学习与运用、言论与行动相统一,克服形式主义、实用主义、教条主义。要努力形成认真学习的风气,民主讨论的风气,积极探索的风气,求真务实的风气,做到真学、真信、真用,在改造主观世界、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养上下功夫,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运用科学理论指导工作、促进发展、解决问题的能力。
2、创新学习方式。要根据学习内容及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学习方式方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各种新兴媒体特别是以互联网为核心的网络阵地,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吸引力,坚持把理论学习与调查研究结合起来,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切实加强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更好地用以指导实践。
3、加强学习管理。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中心组学习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中心组学习的日常管理,进一步健全学习制度,制定学习计划,抓好学习任务的落实,促进学习的常态化。中心组成员要进一步增强学习的主动性,严格遵守学习制度,合理安排工作,妥善处理工学矛盾,树立良好学风。
有的中学生的学习基础很差,就不必急于去系统自学课外读物,而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自学缺漏知识和弄懂课本内容上。总之,要制定一个对学习有指导意义的计划。
我也是做人力资源工作的,其实要系统的学习,时间上不允许,也不现实,我的建议是先把自己的专业模块做精,与专业模块相关的学习,既能在工作上有所提升,也能在知识结构上有所扩充,比如,招聘相关的内部人才梯队建设,能力提升、培训、能力素质模型、任职资格等等,这些如果能做两个以上的模块很熟悉的话,你就是很值钱了。一句话,结合自己的工作学习,两不误。其他的东西,时间丰富的话,学多少都没问题。
首先,合理的安排学习时间。
合理的安排学习时间是学习计划中比较中的一个环节,因为只有安排好了时间,考生才能掌控好学习的进度,学习的顺序。还有考生也要有一定的休息时间,这样考生就不用一直保持紧绷的状态,这样才能更加有利于考生的学习。另外,学习计划要尽量明确,例如每日或每周需要完成学习进度等,并且一定要学习计划能正确的实施,这样更有利于学习和总结。
其次,学习方法要适合。
对于报考在职研究生的人员来说,考生不仅要协调好工作和学习,还要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这样考生才能让学习变的事半功倍。如果所安排的学习计划不能得到执行,那就只是空话。
最后,要有很好的自控能力。
在学习期间,考生一定要主动地学习,只有这样考生的学习成绩才能提高,同时也要有较好的自制能力,这样考生才能不会懒惰下去,从而使得考试通不过。
为全面贯彻党的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局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开创我局各项工作的新局面,确保20xx年局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现结合全县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我局20xx年干部职工学习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xx年,全局干部职工要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精神,紧密联系我县环保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集体学习制度和内容,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为全面完成20xx年工作任务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理论支持。
二、人员与时间
参加学习人员为全局干部职工。平时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时间每月最少一次,遇有重要政策需及时传达学习和上级临时安排的专题学习任务,适当增加学习次数。
三、学习内容与要求
1、重点以思想、理论为主要内容,深入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坚持把提升党员干部的理论素养摆在首位,把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抓紧抓好,牢固树立全局干部职工“人人学习、终生学习”的理念,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学习能力、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环保事业科学发展。
2、围绕“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开展纪律作风教育。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继续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一系统学习活动,认真查找阻碍科学发展的问题,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活动,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能力,为推进项目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证。
3、开展环保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组织动员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环保各项法律法规知识,围绕县域发展目标和要求,学习环保法律、法规和县域发展的相关知识,努力在学深学透上下功夫,在开拓创新上下功夫,在力求实效上下功夫,在提升投资环境上下功夫,努力为县域发展提供良好服务的.环境。
四、学习形式与方法
1、坚持自学为主。各科室站要加强组织政治理论及业务理论的指导和学习,并制定学习计划,结合工作实际,个人要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抓住理论热点、难点进行系统的学习,并认真做好学习笔记。
2、集中学习研讨。每月至少安排一次集中学习研讨,在集中学习研讨中,既可进行学习交流研讨,也可听辅导报告。
3、开展党课教育。以观看廉政教育片和领导带头讲党课的方式,增强学习的积极性,提升学习效果,达到学习目的,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
五、学习纪律
集中学习时,所有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中学习,需履行请假手续。做到学习有签到、有笔记、有心得体会。干部职工学习笔记每人全年不少于2万字,学习心得体会年不少于2篇。在学习讨论中,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发言,力求学多一点、精一点、深一点、发挥带头作用。政工科做好每次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年底统一建立学习档案。
六、考核及结果运用
根据我局工作实际,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干部、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考核结果与领导班子、干部、个人年度考核等次密切挂钩。学习考核“不合格”的干部,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各科室站要建立健全干部职工学习培训档案管理,全面准确记录学习过程,及时将干部职工学习信息报送局政工科。
★ 规范行为
★ 理论学习制度
★ 理论征文
★ 理论学习心得
★ 不文明行为倡议书
★ 志愿者行为守则
★ 行为约束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