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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分析论文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高校教师也应该在得到薪资福利之后缴纳必要的税款。但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使高校教师个人所承担的税负降到最低,应该是每个高校教师所享有的权利,也应该得到实际的履行。
一、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与现状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己进入千家万户, 成为了国家财政收入及社会监管的重要手段。我们知道,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1799 年英国首先提出并应用此类税项之后,在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地推广,我国在 1980 年开始实施此类税项,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数量从自实行新税制开始到 年,从 74 亿元增加 到 12 723 亿元 ,增长了171 倍 ,这项数据表明个人所得税的主体税地位已在我国逐步的确立,成为了与人民息息相关的重要税种。
(二)我国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现状
在我们所调查的数据中,我们发现:高校教师的对于个人所得税方面长期存在着两个问题一直感到困惑不解。一种是同薪不同税,许多教师在同一地区,统一的监管下,同时收入水平也相同,但是会出现不同税额,更有甚者会出现相差甚远的个人所得税税额。第二种情况是,同一所高校的教师,因职称地位的差异,工资与奖金收入略比其他教师高,但是在扣除所得税后,出现了令人啼笑皆非的结果。即其得到的实际工资比其他收入低者的教师还要低。造成教师教学积极性偏低,对教育事业的发展也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三)改变现状的必要性
我们了解到,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纷繁复杂,其中一项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学校对于教师薪资的发放及高校开展的教师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是否科学,有利于教师减轻缴税负担。所谓的税务筹划我们一般所指的是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不违背法律许可以及宗旨的前提下,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运用科学的规划方法,通过对个人经营 、经济投资 、个人理财等相关经济事项提前筹划与安排,选择纳税方案,不断地进行优化选择最终节省减轻纳税人税额的方法。高校教师由于工作原因,在纳税方面没有专门的时间去计算以及了解最新最近的纳税制度,导致在其缴纳税款的时候,多缴纳了很多税额。我们也知道,教师的`工资以及福利并不是很高,因此,如果没有一个很高效的纳税方法,会造成教师实际所得减少,造成其生活状况迟迟不能提高。所以,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势在必行,不仅仅在改善教师的可支配收入,提高高校教师的生活条件与水平。同时对于国家振兴教育,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也有着极大的意义。
二、纳税税种及筹划方法
(一)高校个人所得税主要涉税内容及计算
1.薪资。高校教师的工资薪金是高校教师因任职或者受雇在平时的教学活动中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还包括年终的加薪、以及各种与其教育活动相关的津贴、补贴及其他所得。根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的税额在 3%~45%之间计算方法为,每月教师的总收入额减除费用 3500 元,所剩下的余额,实行累进税率。
2.劳务报酬。高校教师的劳务报酬指的是高校教职工独立从事教育活动之外的、非受雇于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其他事项。一般包括与社会的方方面面,如为企业实施计划,个人的咨询,单位的设计,法务等多项业务。依据法律规定。其他劳务取得,高校教师每次劳务报酬税额计算方法为:
不超过 4 000 元的的收入,减除费用 800 元;超过 4 000 元的总额收入,扣除 20%的费用,即 800 之后,其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过高,法律实行加成征税率,加成征税部分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数额畸高,超过了 50 000 元的部分,理应按应纳税额加征十成。3.特许权使用费。高校教师的特许权使用费是高校教师个人所提供专利权、著作权以及非专利技术的其他特许权收入。包含内容广泛,计算方法大体劳务报酬的计算方法类似,在此不作赘述。
(二)筹划方法
1.发放课时费均衡化。由于各个高校在假期,上课时间,毕业安排等问题上有不同的安排。每一位高校教师工资水平也会有差异,假期与上课期间薪资差比更是相距甚远。如果就按照每月的工资实际发出,会造成某些教师在一年中某一个月或几个月的工资畸高。这样便会造成教师纳税额偏高。同时,有些高校一次性的发放教师一年的讲课费,造成教师一个月的收入畸高,这种方法更不可取,教师的缴税的额度起点大幅度提高,最终所缴税额高于每月财政与税务发放,所以发放课时费均衡化是解决此问题的合理方法,通过均衡费用,分摊了总共的税额,使各个纳税期内的所缴纳的税额尽量均衡 ,避免加大教师的税收负担。在具体均衡教师的薪资福利举措上,可以制定相对应的计划,将教师全年预期收入制定结算表,按照 12 个月平均分摊,避免一次性发放,实际遇到的薪资金额与预期不符,采取多退少补,或分摊于福利之中。这样可以避免因部分月份收入过高,纳税起点高。同时也能有效地遏制因有些月份高校教师收入较低,无法完全享受税收抵扣优惠的缺陷。实施这一计划,需要各部门的统一配合,作出合理的预算,财务与人事部门要及时的跟进教师的薪资变化,在有科研项目补助,其他教育经费发放时,可是适当先采取收取,最后平均发放的措施。
2.工资薪金福利化。高校通过将把教职工应付的工资支付改换形式,以福利的形式发放给教师。此类措施采取的意义便在于可以很大程度地减少教师的实际所得工资额度,降低缴税起点,将每个月的教师工资转化形式。例如:提供免费的交通费用及食住费用,配备工作所需的教学器具。避免教师在工作过程中自己买配器具,既花了钱,同时也没有在纳税方面得到福利。这样寓工资于福利,为其建立放松的教育环境,也将薪资转化为具体可见的福利,避免了重复缴税。实为一举两得。
3.科学利用税率临界点。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对于工资、薪金采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在每一级的分级上都有相对应的起征点,因此,我们合理的找到临界点,运用临界点以下的税额征收税率,可以很大程度的减轻税额负担。从而达到收益的最大化。例如:张教授年终奖以及工资福利共计 18 000元,则张教授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8000X 3 %= 540元,但是,在增加极少的工资金额之后,如果张教授的年终奖以及工资福利为18 005元,则张教授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8 005X10%一 105 = 1695.5 元。通过对于两组数据的比较,我们可以直观的看出来,张教授年终奖仅仅在原来的薪资福利的基础上多了五元,但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金额上,多缴纳了 1695.5-540=1155.5 元。这便是纳税临界点的应用,我们只需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类,运用一些措施,如工资福利化,发放金额均衡化。教师的纳税金额便会有很大程度地减少。因此我们在发放工资薪金时,应该有专门的计算人才,将最近的最新的税法及纳税计算方法熟练掌握,并制定出教师薪资发放的合理计划,注意临界点的使用,必然会造福于教师。
三、结语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在实践中有很多,通过上文的探讨,我们看出了教师缴纳税款的不科学现状,然后通过对纳税制度的解读,高校教师可以在实际的缴税过程中予以借鉴。每一所高校在高校设计薪酬发放方案的过程中,都应该有自己的分配方案,需要结合实际,咨询教师的个人喜好,然后建立合理的福利体系,将薪资隐形化,寓于福利之中,随时的跟随国家的税收政策。制定科学的设计缴税计划,既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与宗旨,也能够提高高校教师的可支配收入,改善高校教师的生活条件与水平。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论文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缘由
(一)个人主体的原因
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纳税人都希望自己的利益能够最大化。以便自己能够获得多一点收入,用来改善生活质量。纳税筹划便在这样的需求下应运而生了。
(二)客观原因
纳税人在萌生纳税筹划的念头之后不一定能够实现,要想变成现实,还必须要一些客观条件配合,比如税法和税制的完善程度以及税收政策的合理性、是否有效等。在税法不严或者存在“漏洞”的时候,纳税人才能利用这种“漏洞”进行纳税筹划。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税法的差异性而导致税收存在差别。
纳税人存在的可变通性和课税对象的可调整型、税率的差别和缴税的起征点以及其他各种减免税有吸引人的优惠。
2.税收的政策而引起税收具有差别性。
国家的税法在税负公平性和税收中性的原则之下,一般都要隐约透露着政府在税收上面的优惠政策。政府这种带有倾向性的税收政策,不但可以让纳税人实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也可以实现自己的目标。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该具备的基本原则
在缴纳税款时如果能够选择的话,纳税人一定会选择其中缴纳税款最低的那一种方案。这都是为了使自己少缴纳税款,使得自己能获得更多的利益。纳税筹划在这个基础上要遵循以下原理:
(一)筹划客体不同划分的纳税筹划原理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根据筹划客体的不同,其基本原理可以分成三种:税基筹划原理;税率筹划原理;税额筹划原理。第一种税基筹划原理,它指的是纳税人用缩小税基的方式来减少需要交纳的税款,甚至不用交纳。税基是计税的基数,如果税率保持不变的话,那么税额的和税基就呈正比的关系,也就相当于,税基越小,那么纳税人所要缴纳的个人税款就越少,负担就越轻。至于税率筹划原理,指的是纳税人采用降低税率的方法较少缴纳税款。纳税人虽然不能改变国家税法中规定的税率,但是可以在缴纳税款的时候选择缴纳的税种、纳税人的类别或改变税基来调整适用的税率。最后一种税额筹划原理,它运用的时候通常结合税收优惠的减免税或退税等政策联系到一块。它是纳税人将应该缴纳的税额减小来减轻纳税负担,甚至不需要再缴纳税。
(二)按筹划效果的不同划分的纳税筹划原理
个人所得税可以根据筹划效果的不同,将纳税筹划分为两大类:绝对收益筹划原理;相对收益筹划原理。相对收益筹划,说的是纳税人在某个特定时期内缴纳税款总额不减,但缴纳税款的义务却延伸到以后纳税的时间,获取的就是延伸期间的价值。这种原理主要是利用货币在周转期间因为其他因素而升值,从而获取一定的利益。所以使用这种办法,要选择不同的纳税类别来拖延缴纳税款的时间,虽然在一定时期内缴纳税款的额度不变,但是在这种过程当中,货币的时间价值所获取的利益是变化的。总之就是一句话:拖延纳税时间,增加收益。
三、软件企业的涉税影响因素
(一)管理层的理念决定内部人员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在我国只有一部分人认可,很多软件行业的人也不了解纳税筹划的基本理念,宁愿偷税漏税也不愿纳税筹划,企业管理层在这方面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在纳税筹划方面,管理层人员要为员工做好榜样。
(二)管理人员自身的素质是纳税筹划的保障
现在社会经济发展越发的迅速,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员对新的水手政策不甚关心,有时候回导致自己莫名的涉及偷税漏税,给企业带来巨大困扰和名誉损失。企业要规范纳税尝试,要善于利用税收法律进行纳税筹划,合理的避税才能让企业健康的发展。
(三)确保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是纳税筹划的基础
纳税筹划在我国还没有普及,很多人甚至都闻所未闻,所以才会采取非法手段避税漏税,这种办法是不理智的。软件企业若想健康持续的发展下去,就应该按照税法来缴税,聘请税务专家指导纳税筹划,保证其安全性和合法性。
(四)加强和税务机关的交流
软件企业要和税务机关建立好关系,了解税务机关的`流程,建立起信任关系,在进行纳税筹划的同时降低涉税的风险。纳税筹划人也要了解相关税法,在出现争议的时候要利用税务机关的行政手段来解决争议。
四、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的思路
(一)充分考虑缴纳税款的因素
首先要记得,纳税人取得的应该缴纳税款的所得就是个人所得税。应该的缴纳税款是纳税人的收入减去规定要扣除的项目之后的余剩。要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现在实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别确定、分类扣除。根绝纳税人所得的不同情况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办法来计算的。
(二)充分利用纳税人不同类别的规定
我国税法中所指的纳税人,泛指取得收入的个人,分为居民、非居民纳税人。不同的国家在针对居民纳税人的税收立法和政策上有着不同的界定范围。而我国对居民纳税人的界定是靠“住所”和“居住时间”,即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或没有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不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籍人。所以说,居民纳税人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就是纳税人。而非居民纳税人就是在中国境内既没有住所,也居住不满一年的人。我国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义务有限。所以纳税人可以变化不同身份进行纳税筹划。
(三)充分利纳税的优惠政策
税收的优惠政策是税收的基本制度之一。国家在调节税收设计时一般都会有一些优惠政策。纳税人也可以利用这些政策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个人所得税制定了一些优惠条款,比如对省级政府、国务院和解放军以上的单位的奖金可以不用交税,福利、抚恤金以及救济款等优惠政策也为纳税人纳税筹划提供了新的捷径。
第二种:提成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62500×80%× (1-30%)-]×25%-1375=6875元
全年:6375×12=82500元
净收益为:750000×80%-82500=517500元
当赵律师年收入为75万元时,选择提成律师比合伙人净收益多11250元。
③如果赵律师各月收入比较均衡,年收入80万元。两种律师身份下其净收益为:
第一种:合伙人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800000×7%=56000元
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200000×5.5%=44000元
应分摊的所内费用为:15万元
净收益为:800000-56000-44000-150000=550000元
第二种:提成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800000÷12×80%× (1-30%)-2000×25%-1375=7458.33元
全年:7458.33×12=89500元
净收益为:800000×80%-89500=550500元
当赵律师年收入为80万元时,选择作提成律师还是合伙人净收益基本持平。
④如果赵律师各月收入比较均衡,大致每月收入10万元,年收入120万元。两种律师身份下其净收益为:
第一种:合伙人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00000×7%=84000元
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200000×5.5%=66000元
应分摊的所内费用为:15万元
净收益为:1200000-84000-66000-150000=900000元
第二种:提成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100000×80%× (1-30%)-2000]×30%-3375=12825元
全年:12825×12=153900元
净收益为:1200000×80%-153900=806100元
当赵律师年收入为1000000时,选择作为合伙人比作为提成律师净收益多93900元。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在设定的条件下,如赵律师年收入超过80万元,其选择合伙人律师净收益高,反之,则选择提成律师收益更高。
特别指出的是,上述结论在有关假设下做出的。故应注意:如作为合伙人分摊所内费用减少,作为聘用律师提成比例降低,或者与此相反,均可能得出不同结论,律师应针对自身收入以及律师事务所分摊费用等情况做出适合自己的判断。其次,有的律师选择作为合伙人的目的并非从税收角度考虑,而是为了增加知名度等等,此时律师应在纳税筹划利益和合伙人地位带来的收益间权衡。再次,此处计算提成律师净收益时未考虑如作为合伙人所里能报销的办案费用的机会成本,律师可结合自己办案支出的预算,减少提成律师净收益,从而得出更佳结论 .最后,上述结论的一个前提是赵律师各月收费大致均衡。如不均衡,则应对每月收入进行调整,重新选择适用税率计算应纳个税。
2、合理制定薪金制度
对于每月领取固定薪金的律师,如律师事务所事先进行合理的安排,同样会使律师享受到纳税筹划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号)。该通知规定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该项规定发布后即成为个税筹划的法宝。该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同样适用。
例:李律师在S律师事务所工作,约定月薪为12000元,全年收入为144000元。在未进行纳税筹划前,李律师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应纳个税:(12000-2000)×20% -375=1625元
全年需交纳个人所得税19500元。
如采取以下纳税方案:
每月发放薪金7000,其余部分5000×12=60000作为年末一次性奖金发放。
1-11月应纳个税:[(7000-2000)×15% -125] ×11=6875元
12月应纳个税:(7000-2000)×15% -125+60000×15% -125=9500元
全年需交纳个税:6875+9500=16375元。
经过上述筹划可节税3125元,节税比例为19%.
3、慎重选择报销制度
在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费用扣除的越多,所适用的税率就越低,因此合法、合理地确定费用是纳税筹划的途径之一。
如前文所述,提成律师因是否在律所报销费用而有两种纳税方式:一种是律师事务所负担提成律师办案费用,或者是提成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报销费用。此种情况下,直接以分成收入作为计税基数;其二是个人负担办案经费并且不在律师事务所报销费用,则可从分成收入扣除30%的办案费用,余额作为计税基数。律师事务所选择何种方式作为财务报销制度,才能使提成律师和合伙人律师均能实现税负最低呢?在制度制定时可考虑如下因素:
①对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是采取核定方式征收还是查账方式征收
采用核定方式征收合伙人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律师事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而在查账征收方式下,要据实核算律师事务所的成本费用。因此提成律师是否在律师事务所报销费用不仅会对提成律师税负产生影响,还会对“查账征税”的合伙人律师的税负产生影响。
例:税务机关对北京H律师事务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王律师系该所提成律师,王律师办案经费大约占其收入的10%.两种报销制度下对H律所合伙人及王律师的税负产生的影响试做比较:
方案一:律师事务所不负担E律师的办案经费,E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分成比例为8:2.假定王律师年收入为15万元,各月收入大致均衡,为12500元。
E律师应交个人所得税:
[(12500×80%×70%-2000)×15%-125] ×12=7500元
E律师全年净收益为:全年收入×分成比例-办案费用-个人所得税=150000×80%-150000×10%-7500=97500元
方案二:律师事务所负担E律师的办案经费,E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分成比例为7:3.
E律师全年应纳个税为:
[(12500×70%-2000)×20%-375] ×12=11700元。
E律师全年净收益为:全年收入×分成比例-个人所得税=93300元
评析:因合伙人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律师事务所发生成本费用与所纳个税无关,故上述两种方案下合伙人律师所交纳个税相同。但两个方案对于提成律师税负有所影响较大,前者个税减少4200元,节税比例为56%.
如H律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则提成律师办案经费是否由所里负担,将会影响律师事务所的成本费用,进而影响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因此,律师事务所在制定报销制度时不仅要考虑提成律师的税负,还要考虑合伙人的税负,兼顾双方利益。
②提成律师办案费用占办案收入的比例
提成律师可对办案所发生费用进行合理预算,如果办案费用超过百分之三十,采用律师事务所负担的方式更佳,如办案费用在百分之三十以内,则采取个人负担的方式更佳。
除此之外,随着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必然也将影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征 .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是否选择了最优化的会计政策、对雇员教育经费的支出、福利政策的制定是否科学合理、是否选择最合适的组织形式等等都将对税负有所影响,这些都将为纳税筹划提供广阔的空间。
纳税筹划具有事先性、复杂性、综合性、动态性的特点,因此只有深入目标纳税人,量体定做的筹划方案才是最优化的方案。笔者以上纳税筹划方法和案例仅是提供一种思路,广大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筹划方法。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的论文
一、纳税筹划的定义及特点
目前对于纳税筹划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阐述。本文所采纳的观点是指纳税人在遵守税法及其他法规的前提下,利用税法中规定的条款或优惠政策对自己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进行合理合法的安排,将纳税人的税负降到最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纳税筹划具有目的性、合法性、导向性、专业性等特点。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所具有的现实意义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建立,企业不再仅仅只将眼光放在扩大收入规模上,如何有效地控制内外部成本同样成为摆在眼前的一个重要问题,纳税筹划便成为一个很好的“节流”手段。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讲,其来源于员工工资,是员工和国家之间利益的再分配。如果企业能很好地帮助员工进行个税纳税筹划,那么员工的利益将会最大化。这样可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个税筹划的现实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于纳税人增强合法纳税意识起到促进作用。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就是为了尽可能将自身所负担的税款降到最低,那么如果纳税人不了解相关财税知识进行筹划的话便成为了纸上谈兵。我国税制改革目前正在进行中,相关税法政策不断进行修改和调整。这样的环境要求纳税人要不断学习新的税法知识政策,方能进行合理避税。纳税人先懂法后用法,降低了在纳税筹划过程中产生违法行为的风险。
2.纳税筹划可以将纳税人税收负担降到最低。纳税筹划通过对税法的.准确把握,通过计划选择税负最少的方案,减少纳税人当月的现金流出,增加职工税后的可支配收入,对纳税人长期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纳税筹划的作用就是将无需缴纳的税金保留在个人的可支配收入中,使纳税人的利益最大化。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在实务中的具体应用
在国家通过人大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未来随着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法还将不断地完善与更新。这就要求纳税人不断学习税法,进行个税纳税筹划,将自己的个人利益最大化。本文列举了如下纳税筹划方式供纳税人参考:
1.对于职工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
1.1均衡发放收入法。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在这种计算方式下,个人的工资越高应纳税所得额越高,其适用的累进税率等级也变高,导致纳税人当月所纳税款增多。在当年职工工资不变的情况下,若每月收入差异过大,将造成纳税人本年累计获得的税后收入变少。由此可见,若均衡职工每月的收入数,将工资发放尽量平均化,一定能够减少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缴纳,为员工争取最大利益。
1.2将工资薪金收入转化为职工福利或费用化报销。我们知道,工资薪金所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超过了低税率区间范围,便要缴纳高额的个人所得税减少个人的税后收入。企业可以通过将工资薪金转变为职工福利的形式,减少员工的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企业可以通过为员工提供宿舍、组织旅游等活动进行安排。企业还可以将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化进行筹划,如可将原先纳入工资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改为由员工凭发票报销的形式领取。这样在企业总支出不变的前提下,职工的所获得的利益达到了最大化。
1.3年终奖发放金额进行筹划,应该避免进入“黑洞区”。在发放年终奖金的时候,注意两档之间的分隔点。企业如果在分割点上多发一元钱,可能造成员工缴纳更多的税款,从而导致员工实际到手的收入减少。这就要求企业财务部门应该统筹好年终奖发放的金额,避免进入“黑洞区”。此外员工的季度奖金,半年奖金如在合理筹划的情况下,尽量计入年终奖进行发放,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年终奖的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1.4利用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转化的方式进行筹划。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一般情况下适用20%的比例税率。当职工工资收入较少的时候,可以将员工劳务报酬的税率按照工资薪金的计税依据进行发放;当员工收入较高,应纳税所得额所在税率档高于20%时,可以将工资薪金所得按劳务报酬形式进行计税,从而达到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除此之外,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于工资薪金计税规定中,有减免税政策及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范围,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利用,通过纳税筹划尽量将税负降低到最小。
2.对于职工劳务报酬的纳税筹划。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所以如果员工为企业提供多项劳务服务,应该分项与企业签订合同。这样每一笔收入都可以利用劳务报酬的减征费用,并可使每一项收入的应纳税额降低。在收入确定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支出,使自己获得最大的利益。
四、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需注意问题
1.纳税筹划应在税法规定的合理范围内进行。纳税筹划不能以偷漏税的形式进行,应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筹划。纳税筹划是在认真学习税法后,对个人涉税业务进行最优化的安排。这种安排是合法合规的,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如果筹划的方案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要求,纳税人将承受很大的涉税风险甚至可能受到税务监管部门的惩罚。这是需要纳税人在筹划过程中所引起注意的。
2.纳税筹划应由多方共同合作完成。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需要多方共同合作才能完成,如果只依靠纳税人自己去做,不可能将筹划工作做得尽善尽美。这时需要在企业财务处办公或者在税务师事务所任职的税务专业人员帮助纳税人进行筹划方可获得成功。时至今日,很多纳税服务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为税务筹划提供了良好的环境。纳税人应充分利用好这些条件,为自己创造最大的财富利益。
3.纳税筹划应按照成本与效益原则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目的是使纳税人的利益最大化。如果进行纳税筹划所发生的费用超过了由此带来的收益,这样的纳税筹划就对纳税人来讲便失去了意义。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对税法不断地学习,对纳税筹划过程中所带来的收益与成本做出快速地判断,这样才能达到筹划的目的。
五、结语
个人所得税是个人的一项税负,我们可以在合理合规的情况下通过纳税筹划来减少个人所得税,这样就可以增加个人的可支配收入,使纳税人利益最大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纳税筹划都应不违反税法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因此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筹划方式,从而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纳税筹划纳税论文
一、转让定价以及纳税筹划的基本概述
纳税筹划的导向作用是针对国家税收政策来说的,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其中重要的手段之一就是税收,因此纳税筹划行为将以国家的优惠政策,如减税、免税等措施来开展。除此之外纳税筹划自身还具有较强的目的性,纳税筹划过程中完全按照降低税收成本、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充分发挥企业的合理权益这两个目标而展开的;同时纳税筹划的专业也是不容忽视的,企业中的纳税筹划工作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并熟练掌握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得到合理、合法纳税筹划的关键;再加上国家政策法规都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变动不断调整的,因此纳税筹划具有很强的实效性,要求其根据政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纳税筹划方案。
二、转让定价在纳税筹划中的具体应用
1.税法的调整规则针对关联企业的纳税调整,税法中有明文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来往,其中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纳税款项,税务机构有权进行调整;关联企业之间共同研发、共同提供或转让无形资产、发生劳务交易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该进行分摊,坚持独立原则;独立原则的制定是判断某项交易业务是否需要调整的重要依据,所谓的.独立也就是企业之间没有关联关系,将市场中的价格或计价标准作为企业之间的收入和费用分配的依据。相关税法指出,关联企业所得不实可根据以下几种方法进行调整。第一种:利润分割法,主要是指企业和关联企业以合理的标准为依据在亏损、合并利润时的分配方式;这种方式将关联方在交易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所使用的资产贡献度以及参与者所执行的功能来明确分配比。第二种:以交易净利润为依据,称为交易净利润法,根据未达成关联协议的企业之间在发生相同或相似经济业务时,确定交易价格的方法,这种方法的利润设定可以依据资产收益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营业率、贝里比率等。第三种:成本加价法,是指根据成本和费用、利润来确定定价,确保企业的正常收益,例如:全部成产成本或变动成产成本和全部产品成本,前者就是在生产过程中的包括研发、生产、销售、后期服务等一系列开支成本,这些成本既可以是前期预算成本,也可以是实际成本。第四种:再销售价格法,根据关联企业购入产品再向未关联企业进行销售的价格,减去发生相似或相同经济业务的销售净利润来确定定价的方式,比如说煤油企业能够处理交易业务时,根据某杂志或报纸上的同类产品价格,作为转让定价;或者根据外售价格来明确转让定价。第五种: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说根据为关联企业在发生相似或相同的业务往来时的价格确定定价的方法。第六种:其他一些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方式。
2.可以充分利用纳税筹划空间纳税筹划是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和基础,只有符合国家法律的纳税筹划方式才是可行的,而其中突破法律限制偷税漏税的企业,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作为企业的纳税工作人员要对国家法律进行详细了解,对税收知识做到拈手可得。任何一个纳税筹划方法的顺利运作,都需要税务机关的肯定,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关联企业交易才能顺利开展,关联企业之间的经济业务实质上是可以为双方企业带来实际效益的,是有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的,但交易的定价设定必须要满足相关交易原则;因此,为了使交易风险降到最低,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管理结构和运行模式确立最适合自己的纳税筹划方案,由于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的信息是有限的,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有不同利弊,只有最佳方式才能实现经营的最大效益。
三、在纳税筹划中应重视的问题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选择一个适当的转让定价方法是企业领导人做出正确决策的前提,得到一个合理的转让定价额度将是企业实现经营目标的重要环节。在此值得提出的是,关联企业之间依据转让定价完成交易,有利于目标的达成,并成为企业不断前进的动力,使买方已尽可能低的价格得到高质量产品,而卖方将设法减少产品的成本,提高自身利润。
1.一般情况下,纳税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纳税负担,但是纳税筹划造成经营难题的可能性也存在,因此,在纳税筹划过程中,要站在整体的利益角度。
2.要且考虑到纳税筹划的可行性,虽然有时候筹划方案符合要求,但其执行难度大,也是很难满足要求的;因为关联企业的经营目标并不相同,因此在协商的基础上明确定价范畴非常重要。
3.纳税筹划要从长远出发,尽可能的避免因业务变化而频繁调整,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效益,提高经营成本。
4.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要确保真实性,合法的交易合同以及相关的手续是办理业务的基础,这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应缴纳的印花税等,为了降低企业被调查风险,要在经营过程中要改变价格、业务,并通过会议召开进行记录,做好同期资料的记录、储存工作。
四、结语
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降低运营成本,获得最高限度的经济效益,税收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正常运行重要财政来源,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基础上,明确转让定价,做好纳税筹划工作是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动力之一,也是国家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关键。
1、我国个体工商户的现状分析
纳税筹划在我国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概念,但是纳税筹划在我国企业、个人及个体户中的实行情况并不理想。我国理论界对于税收筹划内涵的界定一直存在分歧,狭义派观点认为:税收筹划只限于节税,与避税不同的是,税收筹划是为选择税负最近的纳税方案而进行的纳税优化,它不仅仅合法,还体现了税收的政策导向。而避税是利用税法漏洞来规避和减轻税负,它虽然不直接违法却违反了税法的立法精神。广义派观点认为:税收筹划是采用一切合法和非违法的手段进行的纳税方向的策划和用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安排,它包括节税和避税。目前,在我国的众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并不了解和关注纳税筹划,在税收筹划涵义认识上的误区。在我国,许多个体户不了解税收筹划(taxplanning),一提起税收筹划就联想到偷税(taxfrand),甚至一些个体户以税收筹划为名,行偷税之实。个体户不注重纳税筹划,这块领域几乎是空缺的。据有关资料显示:有很大部分个体户根本就不知道什么叫纳税筹划,有些个体户认为搞纳税筹划没有什么必要,只有少数个体户认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会考虑开展纳税筹划。这说明,纳税筹划不被个体工商户认识和关注。这在我国各地是普遍存在的消极现象。
2、我国个体户的纳税筹划的现实意义
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筹划有助于税法知识普及。个体户的纳税,具有最广大的人群。几乎所有的公民在其一生当中都会或多或少的与个人所得税相关联。而个体户要想进税收筹划,熟悉相关税法知识是其前提条件。因此学好税法知识成为广大个体户纳税人的共识。同时,也有助于个体户的.纳税意识的增强。要做到,该缴的税一分不少,不该缴的税一分不能多。因此可以说,合理运用税法知识进行税收筹划正是个体户纳税人税收意识增强的表现。
再从理财规划的角度来看个体户的利益。纳税筹划是力求以增加收入,减少支出为目的的,纳税筹划也是学会理财规划的一种表现,理财规划的目标就是达到资产的安全、自由、升值。纳税筹划能够让你的收入增加,让资产更自由,利用资产的流动性达到升值的目标。从个体户自身的发展来看,更应该学会理财纳税筹划方面的知识,不要糊里糊涂的多交可以不交的税。个体户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提出多个纳税方案,通过比较,选择税赋最轻的方案。个体户纳税筹划从宏观来看,有助于国家不断完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个体户的纳税筹划是针对税法中未明确规定的行为及税法中优惠政策而进行的,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充分利用个体户的纳税筹划行为的反馈信息,可以完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改进有关税收政策。从而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税法和税收制度。
3、案例及案例解析
(1)建账筹划。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户应该按以下建账。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账: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账:(请帮工2人以上5人以下的)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2)毛利率与税收筹划案例。
税法链接: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根据流转额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对销售额和营业额的确定,关系到纳税的多少。应纳税额是以纳税人实现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再以法定的税率和征收率计算出来的。根据税法有关个体户计税规定的第2条,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除以毛利率核定营业额计税,此方法使用最为普遍。在这里,成本和费用都是明确的,而利润额的确定难度比较大,尽管有关法规规定10%的毛利率,但在实际核定税款过程中采用不多,实践中多根据当地同行业的盈利水平估算一个恰当的毛利率,反算出应纳税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由于毛利率是核定流转额的分母,所以毛利率越高计算出来的流转额就越小,毛利率越低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流转额就越大。对毛利率的掌握和申报往往是非常关键的问题。有的人不了解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业户核定税收的原理,当税务人员来调查、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的时候,总是少不了给税务人员诉苦,往往是把自己生产经营的盈利情况说得很低,致使流转额反而推出来比较多,结果多缴了更多的流转税。案例:个体工商业户陈某开一家银饰品店,经营用房的月租金为800元,水电等费用平均一个月为200元,主要由夫妻俩人打点业务。由于在同一个集镇上经营银饰品店的仅陈某一家,因而业务利润没有同行可比,对该行业的业务核定也没有权威性的资料可供参考,因此,税务机关在具体核定营业情况时往往把业户的申报作为基本的依据。
该个体户在申报经营情况时,如实提供了有关成本和费用的数据,但在讲到收入情况时,一再陈述经营利薄,销售50块只有5块钱的毛利,即毛利率只有10%。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税务机关将该业户夫妻月工资定为800元。根据业户的申报可以计算出该业户的经营情况:该个体户的月营业额=(800+200+800×2)÷10%=26000(元)。如果根据业户的申报,就应该以26000元作为计税依据,按商业小规模纳税人4%的征收率计算,则:应纳增值税额=26000÷1.04×4%=1000(元)。
如此高的增值税是个体户难以接受的,与实际的经营情况也不符,因为从事银饰品的经营平时业务量不多,但毛利率大。经过反复核实,税务人员将该户的经营毛利率确定为50%、则调整后的月营业额核定为:(800+200+800×2)÷50%=5200(元),该户的月应纳增值税额为:5200÷1.04×4%=200(元)。毛利率由10%上升到50%,而应纳增值税额则由1000元下降到200元,两者相差800元,两者差别较大。这仅仅是流转税的缴纳,如把所得税考虑进去,情况就变化。一种情况下,根据毛利率计算出的利润,按正常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毛利率高,缴纳的所得税就高,流转税减少的税额被多缴的所得税抵消后,纳税负担反而重了。另一种情况下,也是最普遍的情况,高毛利率同样有利于减少所得税。对于个体户的所得税的缴纳,税务机关一般都是采用简易办法征收。所谓简易办法,就是根据应纳税营业额乘以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毛利率测算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而更多的地方,则采用更简便的方法征收所得税,即根据营业额乘以附征率直接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营业额的减少,也有利于所得税的减征。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个人缴纳流转税以及所得税,营业额的确定非常重要,其中毛利率的确定又是确定营业额的关键。
4、几点建议
首先,从个体户自身的经济利益角度看。从个体户自身的发展来看,更应该学会理财纳税筹划与投资纳税筹划,不要糊涂的多交可以不交的税。因此,个体户可以学习和借鉴国内外的纳税筹划方法、经验,应用于个体户的纳税筹划活动当中。其次,从行业的角度来看。个体户应该研究发达国家纳税筹划的组织管理模式,更新个人的纳税观念。构建我国不同行业的税收筹划组织,为不同的行业、主体提供纳税筹划服务的机构组织。个体户也可以通过专门的组织结构寻求服务,以达到合理的避税目标。再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国家应该积极采取可行措施,肯定、鼓励并正确引导纳税筹划行业的发展,并将其引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纳税筹划增值税论文
一、利用免税进行纳税筹划
国家对再生水生产企业的免税优惠政策促进了ABC公司再生水利用项目的实施,拉开了WXZ分公司再生水利用的序幕。该企业的京广客运再生水利用项目、污泥资源研究所再生水利用项目等先后实施。再生水利用项目投产后,再生水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水质均达到规定标准。ABC公司的污水处理收入0万元和再生水销售收入5000万元,符合财税156号的规定,均享受免征增值税,获得了增值税节税利益。大力发展再生水利用项目顺应了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宏观政策,解决了汛期淹没农户庄稼的问题,拓展了污水处理产业链,而且使企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缴增值税申请报告,提交书面申报资料,获得税务机关的备案审批。
二、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核算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的主要征收思想就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在采购过程中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企业实际应当向国家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由此可以看出,企业的进项税额作为在征收环节中可抵扣的税额,对于企业最终实际应缴税的多少产生直接的影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就会越小。因此,企业可以仔细研究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涵,按照增值税税收相关政策来决定自己的经营项目,最大限度地利用对企业有利的税收法律法规条款,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使股东的权益达到最大化。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应当划分清楚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下列公式计算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企业可以通过计算来比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实际免税项目、非应税劳务不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应正确划分并按照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无需在核算时正确划分,而改按公式计算。案例2.某军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生产军工产品(属于免税增值税项目)也生产民用产品。10月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当月该批原材料的80%用于生产民用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750万元。另外20%用于生产军工产品,取得收入150万元。该公司可以采用以下筹划方法:
(1)若划分不清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51×150÷900=8.5(万元)
(2)若准确划分各自的进项税额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1×20%=10.2(万元)由此可见,若准确划分进项税额可以节省增值税1.7万元(10.2万元-8.5万元)。若该批原材料70%用于民用产品,30%用于军工产品,则情况正好相反。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1×30%=15.3(万元),与不能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相比,反而增加税负6.8万元(15.3万元-8.5万元)。因此,企业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自己的税收策略。
三、税率的纳税筹划
计税依据和税率是影响应纳税额的两个因素,计税依据一定时,税率越低,应纳税额就越小。在税率的税收筹划中,应掌握低税率的适用范围,使本企业产品符合增值税低税率的标准,争取获取企业节税利益。如果企业兼营不同增值税税率产品,最好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销售额,以免税务部门对企业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案例3.XYZ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处理废旧物资一批,评估确认价值为148万元,其中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评估价值为142万元,原材料评估价值为6万元。该公司可以采用的筹划思路是,若该批废旧物资在核算时没有分别核算,则从高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148×17%=25.16(万元)。若该批废旧物资分别评估,独立进行会计核算,根据财税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企业应当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税率为4%,减半征收,但企业不得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纳增值税额=142×4%÷2+6×17%=3.86(万元)可以看出,该项业务最后经纳税筹划可以节约增值税21.3万元,同时可以分别节约企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1.49万元、0.64万元、0.43万元。四、延缓纳税的纳税筹划通过纳税筹划,纳税人可以使用合理的方法和手段将当期该缴纳的税款延缓到以后期间缴纳,以减少当期因缴付税款而引起的资金流出,从而获取资金时间价值。例如,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最佳库存量的选择问题,只要合理控制存货的购进时间,就能达到合理节税和避税。应综合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分析比较,全面权衡,选择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方案为优。总之,税收的特性之一就是无偿性,企业支付税额就意味着企业资金的净流出。因此,对企业来说,可以通过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多种选择项目,进行有效合理的纳税筹划,减少企业的税款支出,节约企业成本,从而获得竞争优势,最终增加企业价值。
增值税纳税筹划论文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纳税筹划将来势必在企业发展中占重要地位。而增值税作为我国流转税的重要税种,在涉及范围、现行税制等方面为企业进行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无疑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商贸企业;纳税筹划;增值税
1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1.1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可行性
①增值税的税负转嫁功能使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活动具有可能性。税负转嫁是指在商品交换中,企业通过提高或压低价格的方法,把税负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商的一种经济现象。任何企业都存在税负转嫁的愿望,但要把这种愿望转变为现实也不容易。
②税收政策的引导性使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可能性。不同行业的企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的差异性、特定地区的企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的差异性以及增值税税法构成要素的差异性使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可行性。
1.2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①有利于减少税负节约成本。对于商贸企业而言要想追求最大的盈利,必须尽可能的控制成本。商贸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重要税种的增值税有着很大的筹划空间。商贸企业的零售业务、视同销售业务、进口业务以及一些企业在零售商品的同时还兼营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都会涉及到增值税的缴纳。因此,商贸企业很有必要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从而降低税负节约成本创造利润,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
②有利于纳税人更好的掌握和实施税收法规。要想有效的实施纳税筹划,纳税人必须随时随地密切注意国家税收法律的变更及新政策的出台,税法一旦发生变化纳税人就会马上采取行动通过一些合法的操作来达到节税的目的。商贸企业在减轻税负的同时提高了纳税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税收法律及法规的贯彻、实施。
③有利于商贸企业的发展。商贸企业通过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减少了企业的现金流出,同时增加了企业的可用资金及税后收益,这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与动机。可支配资金的增加有利于企业在其他方面更好的发展,为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在商贸企业中的具体运用
2.1采购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
企业的采购结算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赊销;一种是现金采购。无论采用哪种结算方式都应在税法的允许范围之内,商贸企业应尽量选择对商贸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延迟支付货款的时间为企业取得无息贷款。具体的操作方法如下:
①在签订采购合同时与供货商协议采用分期付款或者赊销的方式尽可能的拖延资金流出的`时间。
②与供应商达成共识尽早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较早的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企业通过减少当期货币资金支出的方式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2.2通过兼营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所谓的兼营行为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应税劳务和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但是,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并不同时发生在同一位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非应税劳务应当与应税劳务和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但是增值税的征收率只有3%,这样看来不分开核算比较有利。在一般情况下,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分开核算还是较为有利的。
2.3通过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指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即涉及货物有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即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这种混合销售行为给征管双方在管理上带来了很多困难,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即不可以分别核算。以上列举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时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2.4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利用
政府为了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而制定了不少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商贸企业所体现的税负情况来看,至今商贸企业还未有任何一家已经获批得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总的来说我国商贸企业能够享有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与其他企业相比很少,不过通过细致的了解和解读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不难找出可以筹划的空间。概括地说,商贸企业可以大致通过下面这些方面考虑是否存在可以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的空间:
①合理的规划所售商品的类别结构,并在顾及企业盈利的前提下,充分合理的配置能够和减征或免征增值税的商品;
②及时关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地区、边远贫困县以及国家政策规定需要扶植、鼓励地区的有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等。
2.5通过增值税延期纳税进行筹划
增值税延期纳税又叫做纳税期的递延,指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延迟缴纳或分期缴纳税款。从税收法律规定上我们可以看出纳税期限最多只有一个月的期限,所以要根据纳税期限进行筹划几率是很小的,利用推迟纳税发生时间这方面进行筹划才能延期纳税,为企业减少银行利息的支出,节约货币资金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利润。
3完善商贸企业对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管理
3.1商贸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商贸企业利用税收法律知识并结合商贸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具体的涉税事项,来对增值税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通过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企业流动资金等实现商贸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成功的纳税筹划案例很多,但是由于纳税筹划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有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造成有的纳税人对纳税筹划不是十分了解,片面理解纳税筹划的概念,有的企业认为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人员的事情,与企业经营决策无关只要交给财务部门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其他部门也无需关心;甚至有的企业认为只要跟税务局搞好关系,有事可以通过疏通关系搞定;甚至有的企业,从局部或者整体看来税务核算工作是符合规定的操作,但是仔细看的话就发现由于企业没有密切注意国家税收法律的变更及新政策的出台并且对税收政策没有进行系统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导致企业在税务核算工作中出现纰漏,看似合法的操作,其事实上已经形成偷税,从而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因此商贸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同时也要完善企业对纳税筹划的管理。为了使商贸企业更好的进行纳税筹划,大致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企业对纳税筹划的管理。
3.2完善的方法
①企业领导要对纳税筹划足够重视。只有领导认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性才能使纳税筹划在企业正常的实施。领导应组织企业财务及核心人员系统地学习税收政策,使企业员工正确认识纳税筹划并及时、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尤其要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有关纳税筹划方面知识的学习与培训。
②增加企业与税务师事务所之间的联系。在如今社会,要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必须善于借力,广泛学习各方面的知识,调动各方面的能力。最好的方法就是借助税务师事务所的力量,事务所在税收政策和税务情报方面有最准确、最新、最全面的信息,事务所有着最专业的税务人才,涉税经验相当丰富,纳税筹划水平高。纳税筹划是一项对专业技术要求高并且政策性强的工作对职员工作能力要求十分高,商贸企业除了要加强企业内部财务部门的业务素质外,同时还要加强同税务师事务所的沟通与联系,提高商贸企业的税法意识、纳税筹划实施能力和税收政策的分析理解能力。
③及时掌握税收法律的变化,及时准确把握税收政策。税收知识面广量大,并且在不断变化之中,商贸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以合法性为基础,这就要求商贸企业时刻关注税收相关政策的变化,及时把握税收政策动态,也要求商贸企业的税务人员必须要同时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和税收法律知识,及时分析税收法律变化后对企业纳税筹划造成的影响并对企业原有的筹划决策进行变更以确保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及安全度,使商贸企业的纳税筹划顺利进行。
④保持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纳税人应和税务机关遵守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即公众信任原则,一方面商贸企业作为纳税人应该及时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有责任向商贸企业提供税收信息资料。商贸企业应充分信任税务机关决策的准确性与公正性,同时税务机关不能对商贸企业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商贸企业有权利要求被税务机关充分信任。
参考文献:
[1]李海霞.某企业纳税筹划问题的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
[2]赵佳.基于会计政策选择的企业纳税筹划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4.
浅析企业纳税筹划论文
[摘 要]
进行纳税筹划,对于企业增强财务管理能力,增加净利润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分析目前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的问题,为企业进一步推进纳税筹划工作提出建议。
[关键词]
纳税筹划, 企业纳税, 税收
纳税筹划是指企业在符合国家法律、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业务事先筹划,制订方案,合理安排经济活动,选择纳税利益最大化的一种税收筹划行为。企业可以通过有效的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经济效益。然而,企业受到所处的外部环境、内部管理等因素影响,纳税筹划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做进一步探讨。
一、纳税筹划的意义
1.有利于纳税人提高经济效益。通过纳税筹划可以减少现金流出,在收入总额不变情况下,减少支出,增加企业净利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帮助纳税人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
2.有利于规范企业纳税行为。纳税筹划建立在充分理解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为纳税人减少税收支出提供了合法的渠道,有利于减少企业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强化纳税意识,使纳税人远离税收违法行为。
3.有利于政府完善税制。纳税筹划有利于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降低税务成本,达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纳税筹划中的避税筹划,就指出了税法中的缺陷,国家可以据此采取相应措施,修正现有税法,完善国家税制。
二、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1.税务筹划意识淡薄。目前的企业多重视生产和销售管理,对财务管理和纳税筹划缺乏正确认识。企业领导普遍认为税收是国家强制的,没有筹划空间,因此企业管理者还没有真正建立节税意识,只是被动地等待税收优惠。企业不能对税收筹划做出细致的计划,会形成不合理的企业税负。
2.纳税筹划人才缺乏。税收征管的日益细化和流程的日益复杂化,新的金融工具、贸易方式、投资方式不断出现,当今的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不仅要精通会计,还要精通税法、金融、投资等专业知识,才能找到税务筹划点。而实际上现在我国国内企业多数财会人员会计、税法知识陈旧,根本不能满足纳税筹划需求。
3.企业纳税筹划与税务机关工作不同步。我国企业普遍不与税务机关沟通在税法理解上的差异,企业缺乏对税务机关工作的理解。税法除了财政收入职能外,还是调整产业结构、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而且随着税务机关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征管流程不可避免地越来越复杂。企业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和沟通,争取在对税法的理解上和税务机关取得一致认识是进行税务筹划重要前提。
三、完善纳税筹划工作的建议
1.提高企业纳税筹划的意识。要通过宣传培训,使企业管理层正确理解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为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经济业务的涉税事项进行设计和运筹的过程,也就是说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经济行为。
2.加强纳税筹划人才的培养。纳税筹划对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有较高的要求。我国税种多、企业形式复杂,各行业差别大,要求纳税筹划人员有很强的专业技能,灵活的应变能力。在高校培养中,应开设纳税筹划课程,为培养高层次纳税筹划人才提供条件。在职的会计人员应通过参加培训或者自我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培养纳税筹划能力。
3.理清税收筹划思路。要做好税收筹划,必须理清筹划思路。不同税种的'筹划重点不同,比如,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筹划思路重点在于如何享受最低的税率,从而考虑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以及日常工资福利的摊薄摊匀,享受到低档税率政策。税务筹划也不是仅限于优惠政策及条款。例如新企业所得税税法下,税务筹划要注重日常财务规范管理,如会议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用的列支,注意原始凭证的合法性。
第一,不同税种的筹划。即根据不同税种的特点,采用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法。税种筹划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筹划和税种综合筹划。应高度重视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筹划要从增值税的特点着手。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适用税率、计税方式、发票权限和税收负担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可以通过控制企业规模,选择合适的纳税人类型。增值税征税范围内,不同商品有17%和13%两档税率,当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要能够分别核算,才能适用不同税率。还可以根据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第二,对税收要素的筹划。税收要素筹划主要包括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税基、税收优惠(减税、免税、退税、税额抵免)、纳税环节、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的筹划。要针对不同的税收要素,运用不同的税收筹划技术。比如,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中的应纳税所得额,通常不等于会计计算出来的利润总额。因此,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必须同时实现利润总额的最大化和应纳税所得额的最小化。利润总额是会计收益减去会计费用和损失,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因此,从企业所得税角度讲企业应实现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的最大化和扣除时间最早化。个人所得税筹划可以将收入分月、分次、分人均摊减小计税收入。
第三,对经济活动筹划。不同的经济活动形成不同的应税行为,需缴纳不同的税种。进行纳税筹划要考虑不同方案的税负差异,通过对经济活动进行安排降低企业税负。纳税筹划贯穿所有经济活动的始终,从纳税人发展过程来看其经济活动,可分为设立、扩张、收缩和清算等阶段。从企业财务循环来看,可分为筹资、投资和分配等活动。从企业经营流程来看,可分为采购、生产、销售和核算等活动。因此,经济活动筹划主要包括成长筹划、财务筹划、经营筹划。
4.加强部门协作。各部门的共同运作构成企业收入和成本,形成企业税负,税收筹划也离不开部门的协作。企业内各部门都是税收筹划的参与者,部门协作才能使税务筹划得到有效实施。尤其是企业费用的筹划,更需要各部门配合实施,在取得原始凭证时,加以辨别,加强费用先审批后支付的管理。
5.防范纳税筹划的风险。一方面要研究掌握税收法律法规,准确把握纳税政策内涵。另一方面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使纳税筹划能得到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可。
某煤炭销售公司年销售煤炭60万吨,销售单价300元/吨,购进单价200元/吨,全部采用公路运输,运费为50元/吨。因运费支出金额较大,该公司又出资成立了一家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两家公司所得税税率一样。运输公司全年运费收入为3100万元,而运输销售公司煤炭收入占到了3000万元,其他运输收入仅100万元,全年油耗和修理费用高达1200万元,占到了整个运输收入的近40。如果将两家公司合并,结果如下:
合并前:煤炭销售公司每年应缴纳增值税:60×300×13-60×200×13-60×50×7=570(万元)。
运输公司应缴纳营业税:3100×3=93(万元)。
两公司合计应缴增值税和营业税663万元。
合并后:公司运销煤炭为混合销售行为,只缴纳增值税,而不缴纳营业税,其他运输收入为兼营业务收入,仍然缴纳营业税,但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应该转出。油耗和修理支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公司进项税额为:1200÷(1 17)×17=174.4(万元);
兼营收入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174.4×100÷3100=5.6(万元);
其销售煤炭应纳增值税为:60×300×13-60×200×13-(174.4-5.6)=611.2(万元);
兼营业务收入应缴纳营业税:100×3=3(万元)。
合计应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为:614.2万元。
两公司合并后年节省流转税663-614.2=48.8(万元),节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8.8×(7 3)=4.9(万元),合计可节税53.7万元。
某化妆品生产企业打算将购进的100万元的化妆品原材料加工成化妆品销售,产品对外销不含税售价为260万元,据测算自行生产需花费的人工费及分摊费用为50万元,应缴的消费税为78万元(260×30%),企业利润为32万元(260-100-50-78)。若化妆品生产企业外包给另一长期合作的企业加工生产(假设委托加工费与自营加工成本相同),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费为:64.28万元[(100+50)/(1-30%)×30%],企业利润为45.72万元(260-100-50-64.28),化妆品生产企业节约消费税13.72万元(78-64.28),利润也相应增加13.72万元。与此同时,由于消费税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筹划者在纳税设计时要特别注意,如果委托加工费用低于或等于纳税人自营加工成本时,企业税负就会降低,反之,就会加重。
某计算机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它既生产并销售计算机产品,也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该公司收到一笔业务,将为某客户开发一项工业控制项目,并将该成果转让给客户,预计获得该项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共20万元,同时该客户还向该计算机公司购买计算机产品共40万元(不含税)。而且该计算公司当年技术及技术服务收入仅此一笔。
该公司经理在与一税收专家朋友闲聊中提起此事,也有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开发等技术服务业务。但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在税收上的待遇是不一样的。
这位朋友利用其对税法的精通,给公司经理设计了一个纳税筹划方案,为公司节省税款10万元。筹划以后,对计算机公司而言,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30万元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公司只须对销售计算机产品的收入30万元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筹划前,在从该客户取得的收入中,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20万元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对于筹划前,计算机公司多获得了10万元收入免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好处,其税收负担大为减轻。
某物资企业主要负责为某铸造厂采购生铁并负责运输。策划的筹划方案:将为铸造厂的生铁采购改为代购生铁。由物资公司每月为铸造厂负责联系4000吨的生铁采购业务,向其收取每吨10元的中介手续费用,并将生铁从钢铁厂提出运送到铸造厂,每吨收取运费40元。通过该方案节省了因近亿元销售额产生的税收及附加,对于手续费和运输费只缴纳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
年末,国税稽查分局在对该物资企业的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当年生铁销售额较上年同期显著减少;而“其他业务收入”比上年大幅增加,且每月有固定的4万元手续费收入和16万元运输收入。经询问记账人员,并到银行查询该公司资金往来,证实该企业经常收到铸造厂的结算汇款,也有汇给生铁供应商某钢厂的货款,但未观察到两者间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因此,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代购生铁业务不成立,属涉嫌偷税,要求该物资企业补交了近千万元的增值税。
纳税筹划教学改革探讨研究论文
“营改增”即为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基于我国市场经济转型发展,促进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提升社会经济效益,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保证企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营改增”税务制度的试点与推行,企业增值税纳税的科学筹划,成为企业关注的重点问题。基于此,笔者联系实际,从以下几方面,对企业“营改增”下增值税纳税筹划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企业“营改增”过渡期政策把握
在“营改增”税务改革制度颁布与推行的基础上,“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规定了一系列的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用以保证“营改增”全面推广的稳定性与可持续发展性。在此环境下,企业纳税工作人员应明确掌握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并给予合理利用。例如,针对试点方案规定下跨地区税种的调整规定,即纳税人可通过在机构所在地建立增值税纳税点,通过计算机缴纳方式,对异地缴纳营业税进行增值税纳税抵减;非“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在“营改增”试点地区,所获取的营业税仍可依据现行相关规定进行营业税缴纳申请与上报[1]。对此,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建立分支机构,对增值税纳税进行科学筹划。
二、纳税人身份选择
基于“营改增”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试点地区企业施行情况分析发现,“营改增”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税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作用。并通过对比分析发现,一般纳税人(年征税增值税销售额达到会超过财政部规定一定限度)享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优势,并可为产品购买者提供专用增值税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则不享有此项规定所带来的优惠;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可实现将无法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与成本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抵减,同时小规模纳税人也不用承担产品购买方销项税额增值税的缴纳[2]。基于此,企业纳税工作者在降低税负的基础上,对对销售规模、销售范围、销售产品、销售效益进行综合性分析,科学选择纳税人身份,用以实现效益的最优化筹划。
三、销项税额核算
基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营改增”政策下的相关规定,企业可通过以下现实,从销项税额核算方面探寻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用以促进企业优化发展。
首先,科学利用“差额征税”政策,进行增值税纳税调整:试点实践证明,在“营改增”政策施行下,“差额征税”的结合应用,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减税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对降低企业税负以及重复纳税风险提供了保障[3]。对此,企业应对“差额征税”进行全面分析与掌握,并根据企业整体税负情况进行对“差额征税”政策进行合理利用,用以实现“差额征税”政策功能的最大化发挥。
其次,根据企业不同经营业务种类,依据不同税率进行增值税分别核算:由“营改增”相关规定可知,对企业销项税额的.增值税纳税进行“分别核算”,其目的在于降低从高适用税率税务风险。对此,企业应根据不同业务,在合同条款制定、账务核算税率的选用以及票据开具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与筹划,用以保证企业税负安全性。
四、进项税额抵扣
目前,“营改增”的推广仍处于发展阶段,并未的到全面性、普及性施行。在此环境下,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以及不同推行时间等因素对企业进项税额的抵扣水平产生了影响作用,从而对企业税负带来影响,对此,企业在全面分析并掌握“营改增”税务改革制度的基础上,应采取有效措施对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进行筹划。首先,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应对供应商纳税人身份进行全面调查与分析,并对其进行合理选择,可在最大程度上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用以实现进项税额的最大化抵扣。其次,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类型,结合“营改增”推行相关政策,通过合理选用经营与管理方式,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取进行科学筹划,用以实现企业进项税额的高抵扣。此外,企业在实际经营与操作过程中应对进项税项目的抵扣情况进行明确区分,避免可抵扣进项税项目与不可可抵扣进项税项目混合问题的产生,从而降低企业税负风险。
五、结论
总而言之,“营改增”税务制度的颁布与全面推广,是我国社会经济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对新时期企业的竞争与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对此,企业应在全面把握“营改增”政策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增值税纳税结构进行科学调整,并制定出符合企业发展的筹划方案,用以保证企业增值税纳税的优化性与合法性。
★ 纳税筹划论文
★ 纳税承诺书
★ 税收筹划方案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