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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形势下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建设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高等教育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越来越强.本文阐述了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现实意义,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学生管理法制化的措施与对策.
作 者:杨志群 陈志远 邓基泽 作者单位:华南农业大学,广东,广州,510642 刊 名:考试周刊 英文刊名:KAOSHI ZHOUKAN 年,卷(期): “”(35) 分类号: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 现实意义 现实问题 实践新形势下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建设论文
论文关键词:高校 学生管理 法制化 现实意义 现实问题实践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高等教育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越来越强。本文阐述了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现实意义,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学生管理法制化的措施与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学生对母校提起诉讼的案件时有发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的观念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化,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在变化;高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也在发生着变化,已经不是以前单纯的管与被管的关系,其法律关系日渐凸显。在高等教育领域,大学毕业生因种种原因起诉母校的事件时有发生。7月,广州五山黄某所在学校下发通知,称其“由于黄某未能缴清学费,决定暂时不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事后,黄某多次找学校的各级部门反映,要求领取证书均遭到拒绝。黄某在诉讼中称,他在校期间遵守校规校训,完成了校方规定课程,根据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高校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学年内完成了规定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应准予毕业,既然已经毕业,又为何不发毕业证?法院的判决已经结束,但它却使我们不得不思考:学生为何状告母校?这一现象督促着广大学生工作者去研究,去思考——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应该依法进行,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制化应当被提上议事日程。
二、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现实意义
1.体现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指导思想。
新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定了一系列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新规则。一是首次明确学生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增加了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专章,明确了学生所享有的6项受教育权利与应当履行的6项义务,也为学校和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履行义务明确了行为准则。二是对学生违纪处分的标准更加明确清晰。《规定》取消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行为特征不确定的处分规定,代之以有明确法律依据或者行为特征比较清楚的、易于判断的法律标准、纪律标准、学业标准、疾病标准,这将有助于减少学校处分行为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三是对学生违纪处理程序更加规范。《规定》贯彻正当程序的原则,规定学校在做出涉及学生权益的管理行为时,必须遵循权限、条件、时限和告知、送达等程序。四是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学校在实施处分失实或失当的情况下,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就会收到伤害。对此,《规定》增设了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思想。这些规则不仅对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而且把学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以上特点,标志着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已经纳入到法制轨道,这对于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体现“构建和谐社会”的内涵,突出学校与学生的双重主体地位,无疑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因此,以《规定》为引领,建立法制化的管理体系,是摆在高等学校面前的一项迫切而艰巨的任务。
2.学生管理法制化是大学生维权的必然要求。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学校类似政府,强调行政权力的作用。招生、就业通过计划来进行,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也通过千篇 一律的模式来进行。这种体制导致学生权利意识的弱化。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步伐的加快,强调个体创造性的发挥,强调公民权利的保护,使得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近几年来,学生通过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利的案件在上升,这就要求高校对学生的管理要加快步伐。
3.学生管理法制化是理顺学校与学生之间关系的必然要求。
目前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在法律意义上主要包含两项内容。其一,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关系。高校根据教育法的授权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当它行使这种权力的时候,它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关系,双方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其二,形成了一种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原因是高校实行学生缴费上学、自主择业,学校收取费用、提供服务,这就形成了一种教育服务合同。尽管“合同”的“对价”还不完全相等,但双方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是存在的。无论是行政法律关系,还是类似服务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作为一方主体的学生总是处于弱者的地位。因此,只有通过学生管理的法制化来理顺这种关系,才能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高校推进学生管理法制化建设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1.管理者“人治意识”根深蒂固。
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学生的管理上强调意志的统一,强调集中统一管理和学生的服从,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习惯导致管理者法律意识的淡漠。大家较少从法律角度认真思考学校与学生的关系,较少地用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管理学生。主要表现在:其一,片面强调严格管理,片面强调学校的权力,从而忽视了学生权利的保护。其二,将法制与严格管理对立起来,认为遵循所谓法治原则,就是放松管理,就会放任学生的某些不良行为。这两种认识与现代法治观念相悖,实际上是人治思维在起作用,实际上偏离法律轨道的严格管理,只会产生不良的后果和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当然高校学生中也确实存在一些不良风气,如学生的问题、上网成瘾的问题、男女同居的问题等,这些都应认真分析其原因,通过思想教育等合法的管理手段来解决。其三,将法制化管理与思想教育对立起来,认为实施法制化管理就会削弱思想政治教育,这同样是错误的'。相反,法制化管理离不开思想教育,法制化管理不能替代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它们既不能对立,又不能互相代替。
管理者不能做到依法行政,将导致更多的侵犯学生权益的事件发生。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其一,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头脑里根本没有依法管理这个概念;其二,管理者法律素质不高。他们对国家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对学校的规章制度不甚了解,只会按自己的意愿办事。如学生工作干部、公寓管理人员随意处分学生,随意处罚学生的情况多有发生;其三,管理者过分强调内部规章制度的作用,忽视了学生权利的保护。
2.学校内部制度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
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是目前侵犯学生权利、引起法律纠纷最主要的原因。从法律的位阶上看,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的位阶是最低的,其效力也是最低的,只要是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相冲突,就都是无效的。实践中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冲突的案件也有,但最多的还是与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冲突最多。如很多高校都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就不能得到学位。这种规定显然与《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相冲突,是无效的。实践中的判例已经得到了证明。造成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是,学校的规章制度大多是很多年前制定的并且长期以来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有的甚至本身就不合法,学校如果不对这些规章制度进行重新修订,则必然面临更多的诉讼。
3.管理程序不够规范。
对许多高校来讲,缺少管理程序方面的制度,也就是说没有达到“程序制度化”。表现在:其一,对于如何制定校内规章制度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比如,学生学费的减免,医疗费的调整等与学生重大权益相关的事项的决定应该经过哪些程序,由哪些机构来决定都没有严格的制度。其二,越权制定规章制度。比如,涉及对学生处分的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在校一级,可有的学生工作部门,甚至有的二级院系也自由地出台一些对学生处分的规定。其三,虽有一些程序性的规定,但不够规范,不够细致,不容易操作。比如,在学校对学生作出行政处分时,学生的知情权、申诉权、如何调查取证等都没有比较详细、严格的规定,这些都可能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犯。
四、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实践
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涉及对学校与学生双方的要求。在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入的形势下,如何使学生的管理法制化?由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实际地位是不对等关系,因此应主要规范学校的行为。根据我国高校的实际状况,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加大宣传,让广大师生知晓有关制度。
为了更好地以法治校,也为了更好地让广大师生知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必须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广大教师和管理干部要认真领会有关法律、有关制度的精神实质,另一方面,要让每一个学生知晓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以学生为本,引导和教育学生。新生入学后,学校可跟学生、学生家长签订“学生自律与教育管理协议书”,今后,学生管理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将按照这一协议解决。它将平时教育管理中涉及学校与同学之间关系的一些内容,学校、家长、学生之间分别以“协议”的形式确定下来,分别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2.以人为本,转变观念,关注高等教育改革。
近几年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学生缴费上学、自主择业,对高校传统的管理观念、管理模式产生了很大的冲击。但是,由于传统思维和习惯,我们很少从法律角度对学校和学生的关系进行新的思考,在对学生的管理上,仍然使用很强硬的行政管理方法,片面强调学校的权力,对学生的合法权益重视不够。在依法治教的时代,这种思维是学生管理法制化的障碍,必须进行转变。其次,学生的自我意识在不断觉醒,这包括学生个体的觉醒和学校整体的觉醒,他们已经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在某些方面与传统的教育已经形成冲突。这本来是件好事,但由于一部分学生管理者缺乏理解,采用“打压”式的方法解决问题,致使在有些方面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还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些关系处理不好必将加深教学双方的隔阂,不仅会出现大量学生厌学现象,还有可能激发学生与学校、家庭、社会的冲突。
3.树立法制观念,坚持依法治校。
教育进入法律调节领域,这是现代社会与现代教育的必然要求。首先,现代教育越来越成为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和不同阶层的利益关系。其次,依法治教的核心在于依法管理,而依法管理则需要有依法思维的管理者运用法制方法实施管理行为。有的学校设定了许多对学生的罚款处罚,而且有的数额高达上百元。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学校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学校应注重“立法”质量,在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时,特别是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管理制度时,应该进行认真的研究,注重听取学生的意见,某些问题可以实行类似听证的做法,使制度科学化、合理化,切实增强制度的可执行性。特别是对学生的管理措施,只能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实施,防止某些管理规定本身违反法律的现象发生。学校的各种规章应该公示,要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处罚学生,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严格的程序本身是民主与法制的内在要求,严格的程序也是提高执法权威,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的重要条件。处罚学生时,涉及退学、开除等事项时,建议实行公开的咨询、答辩程序,必须给予学生申诉权和申诉期限,允许学生提出复议,处理这种复议的机构应与原处罚决定机关保持相对独立性。
4.坚持平等原则,强化对学生的服务。
随着自付学费的增加,学生会更多地提出“交了学费,就要享受合格服务”的要求,学生“炒老师鱿鱼”的现象将会更多,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纪律问题,而是“合同关系”内含的要求。学校应该具有平等意识、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满足学生的正当要求,不断改进服务。高校学生中确实存在一些不良风气,我们应该认真分析原因,通过思想教育等多种手段加以改变。那种学生只能被动接受管理,对教学质量不够重视,对后勤服务关注不力的现象应该得到根本改变,这不仅是在履行国家交给学校的义务,更是在履行对学生的“服务合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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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瑞珍.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建设[J].改革与开放,2009,(5).
浅谈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体系的建设
孙康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江苏苏州215104)
摘要:随着高等教育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突出的表现就是学生诉高校的案件屡见不鲜。本文阐述了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现实意义,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学生管理法制化的措施与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剧烈的变化,高校体制改革处在转轨阶段。近些年来,学生对学校提起诉讼的案件时有发生,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已不再是单纯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内部关系,其法律关系日益明显。重温曾轰动一时的北京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可以看出高校法治化建设依然任重道远。身为北大1992级无线电电子学系博士研究生的刘燕文提出答辩申请,将其博士论文《超短脉冲激光驱动的大电流密度的光电阴极的研究》提交学校。刘燕文的论文以全票7票通过了电子学系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同月19日,系学位评定委员会以12人同意、1人不同意的表决结果,建议授予刘博士学位;同月24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到委员21人,实到16人,投票结果是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因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批准授予刘博士学位。之后,北大既没有授予刘博士学位,也没有授予其博士毕业证书,而是为其颁发了博士研究生结业证书。这个结果意味着,刘燕文在三级学位评定制度中通过了前两级对其专业比较懂行的委员会的评审,却被相对外行的校级评定委员会“枪毙”了。不服气的刘燕文四处申告,一直未果。199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刘燕文诉北大案。经法庭审理查明,最后学校败诉,颁发刘燕文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判决已经尘埃落定,但它却给了广大教育工作者一个启示:在法治化的大背景下,高校管理工作应该依法进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体系建设势在必行。
二、推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的现实意义
(一)话语法制化建设的客观需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新时期党和国家的重要治国方针。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的建立,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更需要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的提高。高校作为科技、文化的辐射源,代表着社会先。进文化的方向,对整个社会的法制化建设都具有重要的影响。而高校培养的人才是未来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社会知识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行为对社会有较强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其法律意识和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他们在今后的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是否起到引领作用,最终关系到国家事业的未来。通过对他们进行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教育,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他们的学习、生话,促进他们素质的全面提高,使他们形成遵纪守法的习惯,有利于推进个社会的法制化进程。
(二)公民权利意识增强的客观需要
大学生既是受教育者,更是平等的享有权利的公民。高校并轨招生改革使学生缴费入学,自主择业,学校收取学费并提供服务的现象出现,这种新型关系使学生原本处于法律关系弱者的地位发生了改变,权利意识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论文范文 )近年来,全国各高校和教育行政机关被家长和大学生起诉的案件逐步增多就是最好的例证。事实表明,学生管理法制化之路已成为高校的必然选择。
(三)创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模式的迫切要求
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依法对其进行管理,是高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新时期做好高校管理工作的迫切要求。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学生及家长向学校提出为其提供一定数量、质量教育服务的要求。因此,一方面,学生的维权意识增强;另一方面,学生的整体法纪观念依旧淡薄,有的大学生目无法纪校规,行为自由散漫,个别学生还有可能对学校的管理和处分不服,将学校推到被告席。而现阶段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者大部分精力都用于调解和预防各类矛盾和问题,大部分时间在充当着“消防员”,不少活动层次低、效果差。实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用法律法规来调整大学生的行为,有利于提高学生管理工作的效率与质量,减少教育管理工作者的重复劳动,也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管理义务本位观
高校所履行的国家教育权力源自公民为实现受教育权而做出的权利让渡,高校学生管理义务设定应当以保障学生受教育权为前提,同时为了防止高校代表的国家教育权的侵犯,需要对学生管理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做出规定,否则依据“法无规定即禁止”原理,学生管理行为属违法行为。基于维护学生管理的便利性,不少高校通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过多设置义务性条款,较少思考和挖掘义务性条款所对应的权利性条款,这种义务本位的规则体系将会严重影响规则的约束力与执行力。在法治进程中,面对学生权利提出的新挑战,高校学生管理必须确立权利本位观,真正保障学生权利,从而赋予学生管理以新的价值内涵。
(二)学生管理行为合法性、合理性危机
学生管理行为合法性指学生管理应当依法行政,应当符合宪法、法律的要求,不与之相抵触。学生管理行为合理性是指学生管理应当符合理性的'要求,客观公正、平等、善意、诚信、负责地做出学生管理行为。学生管理行为合法性合理性是“良法之治”的内在要求,体现学生管理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统一。学生管理内容主要涉及学籍、生活管理、社团管理三方面,学校管理部门的职权、职责需要学校章程对内部管理体制和内设机构做出明确规定,这是学生管理主体合法、权限合法的前提,否则学生管理职能部门就有可能越权或滥用权力。高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职权,往往由经学校批准的内设机构职责范围所规定,并不严格规定在学校的章程中,当学生管理行为主体合法性、权限合法性缺失的时候,权力滥用的本质无法保障学生管理行为的合理性。
(三)管理程序不够规范
管理程序不规范存在多方面原因。首先是规则不健全,规则存在合法性、合理性危机。目前,学生管理规则表现的权利义务失衡、空泛性、时滞性特点,使学生对规则的认知形成了“罚”的观念。学生管理秩序失范使校规严肃性、权威性受到影响,这极不利于法律秩序形成。其次,学生管理法制不统一,执行不严格。为增加教育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规范性,必须认真贯彻各项规范性法律文件,它对于深化教育管理功效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高校学生管理主体在贯彻制定文件的时候,容易忽视或淡化法律文件本身的内在功能,更不会去研究它的制定宗旨和精神。因此,要确保高校学生管理法治秩序形成的基础,就应当促进权利义务平衡,使规则现实、明确、可行并能得以普遍适用。
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的建议
(一)树立法治观念,坚持依法治校
高校应更新教育理念,把学生当作平等主体对待,平等交流、双向互动,塑造和谐的师生关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研究大学生的基本权利,“知法”才能真正“守法”,才能主动依法管理,切实保障大学生基本权利从“应然”到“实然”。大学生还应该明确所享有的基本权利,逐步提高维权意识,敢于维权,善于维权。
(二)完善教育法律体系
完善教育法律体系,体现为“修”和“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依法管理息息相关,但其规定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教育部已经着手修改。刘燕文诉北大博士学位案反映出《学位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是否科学、合理的问题,因此也应修改。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不够完备,有些领域存在着法律空白。比如考试作弊问题,各学校处罚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这两个部门规章,而今年有望出台的《考试法》将弥补这一法律缺憾;有的学者提出应制定《学生申诉条例》,以有效保障学生申诉权。
(三)加强宣传,提高意识,形成法制化的育人环境
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其学会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不仅是高校加强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的重要途径。通过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的法律观念和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必将极大促进高校学生工作法制化的改革进程。
高校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参与和配合。随着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不断落实,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虽然面临挑战和压力,但只要转变观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平等公平,强化法律意识,加强对学生的服务,应该能够更好的推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途径论文
概述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上层建筑也根据经济基础的变化而不断地完善,具体表现为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推进、法制化建设的不断完善。而法制化、民主化的不断发展也要求高校学生管理实现程序化、法制化。因此,各高校必须改变旧有的高校管理制度,打破阻碍高校管理模式发展的“瓶颈”,推动高校管理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从而推动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落实。
一、高校在学生管理方面的现状与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民主化、法制化观念深入人心。我国各高校逐渐出现新的发展趋势,即公民受教育权逐渐受到重视、高校行使的教育权不断体现服务化性质,因此,各高校应当顺应社会发展规律,改变旧有的高校教师管理为主、忽视学生管理主动性的僵化模式,而应当以保障学生受教育权为前提,对学生管理层面的权限、程序等要素给予明晰和扩大。然而,反观现如今某些高校,为了方便学生的管理,在出台一系列本校的《校园管理准则》中过分的强调学生的义务性条款,而对应的学生的权利性条款则故意模糊化甚至淡化,这种行为不仅会阻碍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活动的积极性,甚至会扼杀学生的责任感,以至于使得高校脱离正常发展的轨道,阻碍高校的发展道路。因此,各高校应当切实保障学生权利,建立起民主、合法的学生管理规范,从而让学生真正参与学校管理。
二、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措施
(一)革除旧观念、深入依法治国方略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民主化、法制化的观念深入人心,并且这也使得社会上的微观主体,小到学生群体、大到学校主体的指导思想、行为方式发生转变。如今针对于各高校衍生出了依法治校理念,这是一个由依法治国延伸而来的新观念、新思维,也是依法治国理念的进一步深化。因此,各高校应当主动接受依法治校理念,革除旧有的“人治”为主的管理方式,以“法治”来取代“人治”。应当顺应我国新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内容积极引导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工作,适当减少教师的管理参与实践,让教师起“指导”作用,学生起“管理”作用,从而使得学生意识到自己是学校乃至于整个社会的主体,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以法律为准,完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各高校的学生管理条文应当与国家有关法律条文同步,达到与社会发展进步与时俱进的目的。然而,当前的`各高校的管理制度中仍旧存在着不足,具体表现为管理条文遏制人性、阻碍学生自由发展、甚至与国家法律条款相冲突等特点。例如,前几年北京大学出台的校园管理规定中禁止学生在学校中摆摊规定、最近安徽师范大学针对学生实行军事化的管理方针等等,都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上述高校行为也压制了大学生发展的自由,不利于学生进一步融入社会。因此,各高校应当要以法律为准绳对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彻底规范和清理,还应当在制定法规时考虑学生的个性自由、人身自由等等权利,而绝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与学生的自由发展权利相违背。
(三)完善相关学生管理制度
学生管理新模式要求权衡学校官方和学生群体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制度建设我有一下几点建议:
1.建立学生听证制度:将学生融入到学校管理的核心层面,当学校要制定有关于学生利益的制度时,要积极听取学生建议、接受学生监督。学校的听证会成员应当以学生为主体,例如学生代表、各班班长、学生会主席以及有关部长和干事、各社团负责人等,从而集思广益、听取各方意见,切实制定出符合学生利益的规定。
2.建立学生申诉制度:此制度设定的目的是切实维护学生的权益,改变学生面对高校处分只能够被动接受的局面。建立学生申诉制度,给学生一个表达自己想法以及提供证据的平台,从而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3.建立学校监督机制:学校在积极听取各方建议后可以制定师生年终考核评优条件、建立绩效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并且将有关条件和有关制度给予公示,实现学生和教师的平等,让师生树立责任感,监督自身行为。
(四)树立探索精神、不断探索适应本校学生管理法制化途径
当今社会发展迅速,因此高校应当树立探索精神、不断探索适应本校的学生管理措施,跟上时代发展脚步。例如现如今我国社会不断的民主化、法制化,未来社会也更加的强调个人的自由,因此新模式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积极探索出适应大学生个性发展自由的管理模式,呵护学生发展的特殊性,培养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从而为社会提供创新型人才,实现高等教育的目的。
总结
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是一个庞大且兼具复杂性的工程,可是伴随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各高校只要打破以往“人治”色彩浓厚的管理模式,深入贯彻依法治国理念以及依法治校理念、积极坚持坚持以人为本,强调学生发展自由,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服务意识,就能够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使得学生管理法制化工作的不断完善。
有关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精神内核的论文
论文关键词:学生管理 法制化 权利本位
论文摘要:法制化是高校学生管理的时代选择,在这一进程中,高校要准确把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精神内核,树立学生权利本位观念,坚持学生权利优先原则,正确处理权利和权力的关系,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学生权利由应然到实然的实现,在步及学生权利变更时坚持正当程序和权利救济原则。
教育理论一般认为,高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主要目的在于“使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具有基本的自理能力、自治和独立生活能力,同时也在于使学校形成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使教学工作有一个正常的秩序,使学生在学校中能愉快的学习,健康的成长。因此,高校一方面有权依法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另一方面有义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学校负有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责任,禁止体罚、摧残学生和侮辱学生人格,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的管理职能。随着法治理念的普及和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传统的管理思想和管理体制的落后,使得高校管理的实践进程不可避免地出现新旧观念的碰撞、价值矛盾和权利与权力的冲突,高校的学生管理正经历一场适应整个国家法治发展进程的深刻变革。
一、法制化—高校学生管理的时代选择
高等教育进人21世纪之后,在教育理念、办学定位、学生管理观念等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和法制化已日益成为社会的主流话语,体现在学生管理领域就是众多高校不约而同地选择法制化的改革和转型进路。虽然这些选择出于不同的原因并且有一定的“被迫”和“非自愿”色彩,但这些选择本身足以说明法制化已经成为当下高校学生管理的时代选择。我们可以从社会整体环境和高校自身发展需要两方面解析这一选择的深层背景。
(一)社会整体环境包括依法治国战略对高校的影响和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两个因素
一方面,学生管理法制化是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五大做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具体落实到高等教育领域和高校工作中,就是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法治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和社会秩序,从精神层面上讲,它还是一种观念、一种意识,一种视法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只有当这种观念与意识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信仰,并支配着社会主体的行为时,法治才能实现。2003年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学校管理者的法律素质,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按照教育部《意见》的精神,学生管理也要按照法律的原则来进行,实现学生管理的法制化,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要求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增强法制理念。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管理理念的影响,在一段时期内,高校的学生管理主要关注学校对学生学习、生活等方面的管理职能,忽视尊重和保障大学生权利的义务,形成了学生义务本位的管理模式和思维定势。
学界一般认为,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关系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当今社会是一个权利最受关注和尊重的时代,是一个权利发展显著的时代。同时,也是“一个法律倍受重视和尊崇的时代,是一个法律关照社会、关爱权利的时代”。我国市场经济的转型和社会政治文明步伐的加快,强调个体创造性地发挥、强调公民权利的保护,随着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深人开展,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在权利内容上,大学生既享有作为公民应享有的一般的法定权利,又享有作为受教育者应享有的特殊的法定权利;在权利类型上,大学生权利既包括受教育权、知情权、学习权、隐私权等实体性权利,也包括申诉权、参与权等程序性权利。现实生活中,大学生通过用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权利的案件在上升,这也在一个侧面佐证了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
(二)学生管理法制化是提高管理水平、促进高校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
英国学者帕金曾说过,“大学对一切都进行研究,就是不研究它自己。对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此言一语中的。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传统学生管理思维及模式的惯性作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致使高校学生管理中侵犯学生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的现象较为普遍,但并没有引起我们教育管理者的足够重视。
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转型,高校学生管理在法制化进程中也在不断面对新问题。高等学校的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学生数量激增,一校多区,一区多校等问题客观上增加了学生管理工作的困难;社会化和企业化的高校后勤管理面临着学生管理理论上的合法性来源危机和实践中的机制不协调;学生违纪类型和处罚措施不断多元化等等。而高校管理的现状,存在着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滞后、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施行缺乏规范的程序、重实体轻程序、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明确、高校的部分规章制度缺乏法律的依据等诸多问题。因此,学校管理制度中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规定以及管理过程中的侵权现象仍然随处可见,同时由于管理水平不高、侵犯学生实体性和程序性权利引发的诉讼案件在不断地上升,尤其是近几年来,学生状告学校的案件增加较快,这就要求加快实现学生管理的法制化,提高高校的管理水平。
二、权利和权力的冲突与融合—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焦点
尽管对于高校管理权的界定还有很多的争议但是一般认为,高校管理权是高校根据教育法享有的,为了实现其办学宗旨而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能力、力量或努力,高校学生管理权是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组成部分。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进程就是高校学生管理权和大学生权利之间既有冲突,又有融合的博弈过程,权利和权力的冲突和融合构成了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焦点。
高校学生管理权和大学生权利的冲突体现在权力对权利的侵犯和限制。从理论上看,高等学校是履行国家教育目的的机构之一,不应该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是为了学生的教育和成长而设立和开展教育活动,学生的利益就是学校的利益。高校进行学生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学生包括受教育权为主的各项权利,因此二者不应该具有冲突。但是权利和权力这一对充满了诱惑的法学范畴,正如孟德斯鸿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权力和权利自产生之日起,就存在着永恒的矛盾,发生在高校内的高校学生管理权和大学生权利概莫能外。
一方面,高校学生管理权有容易侵犯学生权利的倾向。受到历史和立法等诸多原因的影响,当前我国绝大多数高校仍然沿袭着行政机构规则行事的运行机制,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观念和行为规范还没有真正确立起来,高校管理实践中轻视甚至侵害大学生权利现象仍然屡见不鲜,总结高校管理权侵犯大学生权利的类型主要有:一类是大学生的实体性权利,如受教育权、人格权、姓名权、财产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另一类是大学生的程序性权利,如知情权、申诉权、听证权、诉讼权等。相对于前者,大学生程序权利的缺失和受侵害的现象更为严重。目前高校管理普遍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有关学生权利保护的法律程序缺失。《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中,没有规定程序权利。《高等教育法》第53条第2款对学生的权益保障作了原则性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障。”在高校管理的.现实中,还有相当多数的高校在做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几乎都没有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和理由,也很少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在做出处理决定之后,也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当下日益增多的大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有较大部分因为高校管理权侵犯学生程序性权利而引发的。 另一方面,高校学生管理权限制大学生权利的实现。学界一般认为,权利实现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等三种形态,依次经历三个发展阶段,即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最后才是现实权利。在大学生权利的实现阶段中,高校的学生管理对大学生权利实现的限制主要体现在现实权利这个阶段,也是权利实现的关键阶段。高校校规是高等学校自主管理权的重要外化形式,其内容关乎大学生切身利益的方方面面,因为大学生在校期间,他们的现实权利主要通过高校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赋予和保障实现的。但是有资料显示,正是由于高校校规存在着内容违反上位法规、超越上位法规、缺乏程序性救济措施等等问题,使得高校校规成为限制学生权利实现的最大障碍,也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高校学生管理权和大学生权利的融合,体现在权力对权利实现的保障。大学生的权利,包括学生作为受教育主体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作为一个公民所享有的一般权利。高校学生管理权具有保障大学生权利实现的功能:首先,高校的学生管理权有助于实现大学生作为受教育主体的特殊权利。依据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大学生作为受教育主体的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权,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权,获得物质帮助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权和诉讼权等。高校是大学生教育权利的主要义务主体,学生管理权在履行管理职能的同时,应切实履行相关义务,保障绝大多数大学生能够有秩序、合理地享有上述教育权利。其次,高校的学生管理权有助于实现大学生作为普通公民的一般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是指公民基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具体包括人格权、姓名权、隐私权、健康权、荣誉权、生命权、肖像权和财产权等诸多内涵,高校的周边治安环境、饮食卫生、住宿条件等等涉及到大学生的诸多公民权利,加强学生管理的法制化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小环境,保障和维护大学生作为公民的一般权利。
三、学生权利本位—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精神内核
根据法学理论,权利本位是指法以(应当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点,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职责,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学生权利本位就是指,在高校的学生管理法制化过程中,高校要保证全体大学生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在大学生权利和高校学生管理权的关系问题上,坚持权利优先原则,尊重并采取积极措施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利,保障大学生权利从法定权利到实有权利的实现。相对于具体制度和措施的改革,学生权利本位意味着一种观念和精神层面的统领,它构成了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精神内核。对于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进程来说,要深刻把握学生权利本位的精神内核,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学生权利优先原则,正确处理学生权利和高校管理权的关系。法律的价值取向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古代法律是以义务为本位,现代法治社会的法律应以权利为本位。权利为本位的法治原则就是要以权利的实现为轴心,权利是目的,义务是职责,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促进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要素,义务是第二性的要素。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价值导向,过去主要是着眼于有效的规范和维护正常的学校教育秩序,而对如何维护受教育对象的权利重视不够。由此出发,往往会使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对法制和学生权利保护的认识产生一定的片面性(甚至误解)。毫无疑问,教育活动的秩序化是教育法制存在的重要价值基础,然而,法的价值主体是人和人的权利。我国设置高等学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应以维护学生权利为目的。因此,高校的学生管理法制化必然要求树立学生权利本位意识,尊重和帮助学生实现各项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在处理权利和权力冲突时坚持学生权利本位。
二是积极促进大学生权利从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向实有权利的转化。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是权利运行的三个阶段,然而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大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是大学生权利实现不充分、权利不能从应然转为实然”目前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冲突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没有正确地处理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受到历史、立法、管理和观念上原因的影响,高校的学生管理部门在大学生权利实现问题上,忽视甚至漠视大学生的应有和法定权利,坚持传统管理至上、强调服从的义务本位观念,重义务轻权利,重实体轻程序。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制化,必然要求高校学生管理部门转变观念,认识到保障高校学生权利的充分实现,是高等教育发展中的新问题,更是现代化社会人才培养的基点,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尊重并研究学生权利的应有和法定形态,在日常的学生教育管理制度中积极体现和维护,促进大学生权利从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向实有权利的转化。
三是涉及学生权利变更时,坚持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正当程序作为法治观念产生于13世纪的英国,作为普通法的基本要求,法庭在对任何一件争端或纠纷做出裁决时应绝对遵循“自然正义”原则。这个原则包含两项具体要求:第一,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诉讼案件的法官;第二,法官在制作裁判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正当程序原则,是指学生管理部门在做出影响大学生权利的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当事人,向当事人说明行为的根据和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以保证所做出的行为公开、公正、公平。高校的学生管理法制化要求管理部门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坚持涉及学生权利变更中的正当程序,避免因为侵犯学生程序权利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曾经引起广泛关注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和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两案中,校方均以程序瑕疵被判败诉。
四是涉及学生权利变更时,坚持权利救济原则。
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以权利实现为基础和中心环节,权利救济是权利实现的一种形式之一,与权利享有、权利行使构成完整的权利运行阶段。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内涵之一,就是要在涉及学生权利变更时,坚持权利救济原则,建立起合理、有效、多元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在高校内部可以依据《教育法》和我国学生权利保护的实际,在学生管理活动中推行学生事务公开制度、完善听证制度、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借鉴国外经验引人教育仲裁制度等多种形式的权利救济途径,实现有权利就有救济,逐渐完善学生权利实现的程序化机制。在高校外部,应将大学生权利救济纳人司法审查程序,我国《教育法》规定大学生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为司法审查介人高校学生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大学生权利救济过程中,高校等行政机构处于明显有利地位,而大学生处于事实上的被动地位,在司法审查监督下,借助国家公力救济,处于被动地位的大学生才能实现对个人合法权利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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