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失业保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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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失业保险案例分析

篇1:农民工失业保险案例分析

徐某,盐仓街道农村户籍,原系舟山中川电子有限公司职工。公司从8月以农民工身份为其参加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9月按照有关规定本人自愿实行与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个人开始缴费。同年10月公司产业结构调整,双方未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解除了和徐某的劳动合同。徐某及时向我局失业保险科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经审核,可以领取7个月失业保险金,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待遇。

篇2:农民工失业保险案例分析

我是一名农民工,于10月25日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我发现与我同时进入公司的其他员工均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唯独我没有。我向有关人员质询,被告知《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仅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应依照条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作为农民工的我不在其列,故不能享有。请问:农民工就真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吗?

农民工并非绝对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是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篇3:农民工失业保险案例分析

贾某,江西人,进入杭州某机械制造厂工作。6月向公司提出辞职。贾某在办理辞职相关手续时,向公司劳资部门询问其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结果该公司劳资干事告诉贾某,因其是农民工,从来就没有缴纳过失业保险费,所以辞职后也就不存在领失业保险金一说。

该公司劳资干事的说法是错误的。失业保险是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及其职工必须参加的,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篇4:失业保险金纠纷案例分析

原告A单位诉被告刘某1劳动争议赔偿失业保险费纠纷一案,本院于6月29日受理后,经审查追加C单位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会议庭,于同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单位的委托代理人王汉欣,被告刘某1的委托代理人刘联清、肖明喜,第三人C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刘家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单位诉称,被告原系我厂职工,后于11月3日自愿解除了与我厂的劳动关系。月30日,被告等121名我厂原职工向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原告补偿其失业保险金。206月8日,汉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以阳劳裁字第12号裁决书裁决:由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失业保险金人民币4368元。

篇5:失业保险金纠纷案例分析

彭某某系某企业单位职工,因年满60岁,于10月30日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因其所在单位暂无人接替彭某某的工作,单位将彭某某聘用回去担任原工作。起初单位代彭某某领回的退休金发给彭某某,聘回的待遇照本单位在职同等 职工工资发给。

2001年元月20日,彭某某与单位签订了《暂时留用彭某某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此协议第二条规定:“乙方留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在职职工一样享受。”全文未涉及彭某某的养老金问题。签约 后,单位按《协议》第二条规定办理。每月发给彭某某工资500余元后增至600余元,另发奖金100元。彭某某的退休修养老金单位支配,未发给彭某某。单位口头对彭某某说:“单位困难,不再聘用彭某某时返还彭某某。”6月30日终止《协议》时,彭某某要求单位返还养老金。单位拒绝。并称:发给彭某某聘用期间的每月工资已包括了养老金。彭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单位返还32个月的养老金16568元。

篇6:失业保险金纠纷案例分析

上诉人杨阳与被上诉人株洲金马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杨阳不服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8月4日作出的株石法民一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阳、被上诉人株洲金马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篇7:农民工失业保险如何办理

办理失业保险的手续是:

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了失业保险停保手续的当月,到核发部门为失业人员办理相关手续;为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通知书》;为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告知书》;领取《通知书》和《告知书》后,单位经办人需办理签收手续。还要为农民合同工代办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有关手续。

如属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属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原单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

而你是农民合同工单位为你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那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60天内,凭社会经办机构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原单位所在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申领手续。逾期不再受理,未申领待遇的缴费年限在新就业后合并计算。

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1%。

在失业保险方面,其实并没有区分什么农民工失业保险与一般职工的失业保险,在具体的办理手续方面都是一样的。同时,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来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农民工个人也是需要承担一部分费用的。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农民工失业保险如何办理]

篇8:农民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是什么

农民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是什么?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额。单位工资总额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予以认定其构成和计算方式。它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

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各地可以根据情况统一规定各单位以哪一个时期的工资总额和工资额为缴费基数。如:可以上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平摊到本年度各个月份,每月按相同数额征收;可以上月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实际发生数确定征收数额;对工资总额不易认定的,可由负责征缴的机构参照当地工资水平和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核定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应与单位相一致。

上述工资总额,包括了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部分,但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农民合同制工人流动性较强,且离开原单位后可以回乡务农,有一定生活保障,应与城镇失业人员有所区别,采取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办法较为可行。对农民合同制工人采取不同办法,既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也与目前尚不具备城乡一体、待遇统一的现实相适应,这是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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