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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与司法公正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法官素质、塑造法官形象的有效手段。正因为如此,全国法院对法官职业道德建设都非常重视,陆续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条例、办法等,对法官的职务行为予以规范、制约和监督,以此培养和强化法官的职业道德意识,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今年10月18日,最高法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该《准则》是指导人民法院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但总体上看,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还比较薄弱,离人民群众对我们的要求还差得很远,有许多问题有待我们去探索和解决。本文拟就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与司法公正的关系,谈谈我个人的一些看法。一、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与保证
我国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指出:“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将法官职业道德与司法公正联系起来,就能看出当前我们进行司法改革过程中,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这个问题之所以被提到如此重要的高度,我认为,是由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同实现司法公正二者之间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双向作用决定的。一方面,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另一方面,司法公正又对法官的职业道德、行为操守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基本含义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法官素质的有效手段,而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对实现司法公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1、法官职业道德本身具有保证司法公正的作用。
“道德”一词,在我国古籍中早已有之,如《论语》中的“志于道,据于德”,《孟子》中的“尊德贵道”,都是对“道德”而言的。所谓“道”是指人行走的道路,引伸为人们必须遵循的社会行为准则、规矩和规范:“德”即得,人们认识“道”,遵循“道”,内得于己,外施于人,便是“德”。“道”的客观性较强,主要指外在的规范要求:“德”则偏向于主观方面,主要指人们内心的精神方面的东西。古今中外,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道德的作用,把道德作为巩固其权力的一种手段,认为“治国就是治吏”。治吏就要从“德”抓起。孔子讲过“为政以德”,“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些重视道德的思想对维护封建统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社会主义道德与封建统治阶级的道德有着本质的区别,内涵更为丰富,对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江总书记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江总书记又号召全党,要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实现人们思想和精神生活的全面发展。江总书记“以德治国”的重要论述是对我国步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治国方略的创新和完善,对道德的价值和功能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职业道德与人们的职业活动密切相关。恩格斯曾指出:“实际上,每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这里所说的每一个行业的道德,就是职业道德。法官作为特定职业的`从业者,除了遵循普通人都应当遵循的一般道德规范外。还应遵循法官职业所要求的特殊的道德规范。也正是这些规范,才反映了法官职业最本质的特征。法官职业道德是司法职业道德的一种,是指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法官职业道德不仅规范法官个体的行为,而且对人民法院的整体行为具有约束和规范的作用。群体职业道德修养的提高比个体职业道德修养的提高更为重要。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以外的其他法院工作人员虽然不属于法官的范畴,但他们的行为都应当纳入法官职业道德体系,加以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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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及其载体与支撑点-谈司法公正与司法制度、法官素质建设和社会道德水准
多年以来,社会上“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新闻媒体、公众舆论、党政领导和权力机关几乎都将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矛头无一例外地直指司法机关内部。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形象日趋萎化,本来就未曾树立起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几乎荡涤无遗。为此,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开展了一系列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整顿活动,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为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于一九九七年开始就实行初任法官全国统一资格考试制度,随后又相继制定颁发了《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四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及《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同时会同有关部门修改了《法官法》,于今年实施了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进一步提高了法官的门槛。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方式和内部管理体制方面加大了改革力度,试图建立起一种符合现代审判规律的内部管理机制和审判机制。从加强合议庭、独任审判庭职能到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的产生,从而强调和加强庭审功能;从贯彻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宣判到电视现场直播,从而强调审判的公开性;从推行当事人举证责任制至统一的证据规则的制定实施,从而强调当事人主义,弱化法官的职权主义;从庭审的纠问式变抗辨式,从而突出法官的中立身份,进一步体现审判公正;从书记官集中管理到建立书记官管理系列,从执行方式的改革到执行机构的改革一一设立执行局,由省高院统一管理协调执行工作,从而说明法院为实现司法公正,改革已进入了深层次。凡此种种,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系统,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和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几乎已穷尽一切可能来消除司法腐败和实现司法公正。然而,司法腐败并未得到根本遏制,司法公正远未真正实现。因此,近年来,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及其他有识之士,不得不把深思的目光更多地关注到司法外部环境及其制度与根源上。要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仅仅只是一个载休,就如高速行驶的卡车,除卡车本身具有这种负重高速的性能外,它还必须有坚实宽阔、平坦的高速公路,必须有铁丝网、树木花草作隔离屏障,同时还必须不会和不敢有人破坏保障这些卡车单向运行的隔离屏障。这就是说,司法公正不公要有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这种良好载体,同时还需要有足以支撑这种载体正常运行的物或者点。一、建立以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权力保障制度即司法权制度
在我国,司法和司法权是一个不甚明了和模糊的概念。有时将公检法司安均视为司法机关,将上述机关分别行使的刑事侦察权、起诉权、法律监督权、审判权,对犯人的监管权均认为是司法权;有时又公将检察、法院人作为司法机关。肖建国博士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一文中曾论述说司法“主要是解决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律争执,消除社会冲突和社会紧张关系;而公民权利的保障,也有赖于法院的维持。”“在历史上,司法和司法机关曾是反对专利、对抗王权的一道屏障,负责监督政府、保护人民,同时也有效地保护法官”。这就说明司法权是有别于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另一种国家权力,它必然独立于行政权。司法的任务既然是定纷止争,那么行使司法权的'主体必然保持社会的中立身份,行使司法权的结果必然具有终局性,行使司法权的方式必然具有被 动性。显然,只有法院和法院才具有这种身份。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其公诉权不具有司法权的本质内涵,其代表国家行使的法律监督权同样不具有司法权因有的本质,其他机关行使的侦察权等权力更不具有司法权的本质特征。因而,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权只能是法院的法官行使的审判权。司法权既然起着定纷止争的作用,那么这种权力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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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从司法不公正、缺失效率的现实表现、问题存在的根源和解决问题的对策等三个方面探讨了我国和谐社会中法官与司法公正、效率问题,指出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司法不公正、缺失效率严重影响了社会公正的实现。司法公正及效
率提高关键在于法官,要求法官忠于实体公正,忠于程序公正,并树立司法效率意识,严格执行审限。[关键词]和谐社会;法官;司法公正;司法效率
建设和谐社会,一直是人类的美好追求,也是古今中外许多政治家、思想家梦寐以求的政治理想。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中,社会公平正义(公正)是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而实现司法公正且有效率是达到社会公正的重要一环。故而,有必要全面探究法官与司法公正、效率问题。
现代意义上的公正有两层含义:一是公平,二是正义。所谓司法正义,即公平,要求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不偏不倚,保证诉讼各方平等地行使权利;正义,要求司法活动追求科学和真理,摒除邪恶与反动,实现文明。简而言之,就是司法活动过程中和结果中坚持公平与正义原则。前者体现为程序公正,后者体现为实体公正。效率有三个层次的含义:效率第一个层次是指时间和速度。即在单位时间内实现最大化的要求;效率第二个层次是指成本,即体现效益意义。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收益,以最简单的程序最大化实现某一目标,以最小的消耗取得最大的'收获;效率第三个层次是指效果,即一定的行为事件或措施等产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等方面的综合效果。?q?所谓司法效率是指,司法资源耗费最小化,达到最低诉讼成本;加速诉讼的进程,缓和诉讼拖延。
现今中国“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它的基本内涵是,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要做到审判公开,程序合法,审限严格,裁判公正,依法执行。要实现这一主题,法官是关键,法官代表着国家行使审判权,如果法官的素质不高将难以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正如西方法谚所言:“法官是法律的保管者,是活着的圣谕。”因此,法官判案是否公正、有效率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话题。
一、司法不公正、缺失效率的现实表现
司法不公正、缺失效率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法官职业道德的理解与限定
一、制定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的背景实践使我们认识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法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不仅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同时也是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终局裁判者,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被公众视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社会正义的化身。法官职业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较其他职业更高、更严格。公众可以忍受一名无“德”的公共汽车售票员,但决不能忍受一名无“德”的'法官,因为法官的裁决与其利益密切相关。“厚德”才能“载法”。当法官在学历和审判业务水平都达到一定程度时,就更需要依靠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来完善自己。有的法律学士、硕士,为了私利可以伪造法律文书;但也有复转军人在短时间内即成为“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可以说,法官能否公正司法,与学历高低没有必然联系,主要是法官的责任感和道德素质使然。一个“厚德”的法官,会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宗旨意识,会以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维护法官的形象,会对公正司法执着地加以追求。如果这个法官的职业道德品行不好,只是把法官职业当作养家糊口的一个渠道,即使其业务素质再高,在利益和人情的驱动下,他也有可能钻法律和制度的空子,作出一些有悖于法官职业道德的事情来,甚至于以权谋私,枉法裁判。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从去年初开始,我们就把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摆上了队伍建设的议事日程。
实践中,我们经常思考这样的问题-一名法官所办案件在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均合法,但当事人为何却来信、来访不断。究其原因,与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不高有很大的关系。长期以来,由于我们不重视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习惯于以政治思想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替代之,使法官的职业道德意识淡薄,法官的职业道德现状也令人忧虑: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违规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会面甚至为一方当事人出谋划策;对当事人态度冷、横、硬等等。还有一些我们法官平时并不经意的言行,也容易使当事人或公众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举两个例子:一名法官在开庭时,审查了外地当事人代理律师的证件,却未审查本地当事人代理律师的证件,从而引起外地当事人的不满,认为该法官不能公正地审理这一案件。另有一名法官在休庭时,法院有急事找他,因该法官没有手机,便向一方当事人借用手机与单位联系。庭审结束后,另一方当事人找到纪检组,反映该法官使用对方的手机,肯定与对方当事人相熟,从而对其能否公正司法产生怀疑。对于这些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有些法官认为都是小事,不值得大惊小怪;但对于当事人、公众而言,正是这些“小事”将引起他们对法律的轻蔑、怀疑和对法官的不满。因为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应该成为法律、正义和道德的化身。西方有位哲人这样要求法官“如果社会上追求完人的话,那么法官就应该是完人”。我国公众也呼吁“法官不是大众化的职业,而应当是社会的精英”。基于法官队伍职业道德的现状和公众的迫切要求,我们认为法官职业道德问题已经到了非抓不可、非抓好不可的地步,必须下大气力,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我们认为,法官的职业道德应该是通过其外部形式表现出来的,即通过其审判工作及八小时之外的言行来体现的,对促进法官自律具有保障作用。因此,有必要对法官职业道德作出严格、细致、便于操作的具体规定。经过反复酝酿,我们于5月制定了《准则》,共8章,68条。同时,成立了由11名法官组成的职业道德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调查、考评和惩戒。我们还建立了法官职业道德考评档案,将每年的考评情况记人个人档案,以促进法官良好职业道德的养成。
二、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的基本内容
法官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活动中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以及调整审判工作中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道德规范的总和。我们根据《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从增强可操作性出发,将法官职业道德定位于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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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外部行为环境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1.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关系的日趋复杂,会计实践中的非理性行为越来越多,其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主要表现有:乱挤乱摊成本、费用,虚假发票和原始凭证,截留或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设置多套账,编造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会计信息失真,已经成为普遍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最近发生的“银广夏”事件,在社会上尤其是股市上引起轩然大波就是一个例证。这些问题的产生与会计职业道德密切相关。但我们都很清楚,类似事件的发生绝不仅仅是某个会计师事务所或个别会计师的职业道德问题,对他们的惩治固然重要,但最严厉的处罚应当给予那些“始作俑者”。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但要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除了通过科学的会计信息标准来引导和规范外,改善会计工作的外部环境也是非常重要的。
2.会计外部行为环境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2.1当前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误区
目前,一谈到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可能许多人都认为,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对会计人员自身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教育他们“出污泥而不染”,这固然有一定的作用,但往往流于形式,缺乏说服力,成为枯燥的说教。因为,职业道德不能等同于思想道德。同思想道德相比,职业道德更具有其社会性,它是指人们从事正当的社会职业,并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在思想和行为上应遵循的原则和规范。职业道德的遵守虽然具有自觉的性质,但相当多的职业道德问题的产生是因为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所以,建设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必须从减少外部不良环境影响,净化会计外部行为环境着手。
2.2影响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因素
会计人员不仅工作在会计领域,更生活在社会大环境中,其职业道德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当然,这种影响有消极的,也有积极的。本文将从消极方面谈会计外部行为环境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影响。这些消极的影响和干扰,主要来自于法律的不健全,制度的不完善和与会计人员相关的其他人员的职业道德。一家会计公司曾对美国经济、教育和政府等多个部门1000名著名人物进行的调查显示:在美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准之高,仅次于神职人员。美国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就真的比中国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平高吗?当然不是。原因就在于美国有一套完整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和相对规范的外部环境。美国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由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规范、管理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财务经理协会道德法规等构成,甚至会计学术界、会计教师的职业道德也在研究之列。我们可借鉴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可操作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以减少消极的外部环境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影响。相信大家都知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这句话,我们没理由要求每个会计人员都具有超强的分辨能力和与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勇气,但我们可以多花些力气去铲除污泥,铲除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滋生的土壤。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氛围。
3.如何减少外部行为环境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影响
减少外部环境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影响,提高会计职业道德水平,应当依托于社会各方面的变革与协调,尤其应当与法律、与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建设同步,才能建设好会计职业道德。
3.1新会计法的制定已意识到会计外部行为环境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影响,给予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以有力的法律支持。
3.1.1从新旧《会计法》看法律对会计职业道德的支持。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任何个人及经济组织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的各种经济行为更是如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实现其职能,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要改善会计行为环境,就要给予会计工作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例如:我国在7月1日之前执行的《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可见,会计人员是在单位领导人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的。一般情况下,会计人员不得不服从于领导的意图。而某些企事业单位领导人钻法律的空子,为了追求小团体利益,粉饰业绩、谋取私利等等。会计人员对这种事情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我们不能因此就认定会计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因为他们的权力被“领导”了,被“限制”了。可喜的是,我国于20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会计法》第5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第46条还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这两项法律条款有力地保证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从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单位负责人的非正常干预,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3.1.2有法可依,还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我们不得不承认,由于中国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官官相互”的劣根性和官僚主义作风,不可能在短期内消失,再加上一些人“明哲保身”的处世哲学,作为下属的会计人员即使不认同上级的某些做法,也往往是敢怒而不敢言,致使法律形同虚设。还有就是独立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增多,同业之间的竞争也很激烈。他们要寻求发展,首先面对的是生存问题,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只好退居其次。更何况一旦出现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本人也要承担相当大的风险,想必他们本意是不愿造假的,罪魁祸首应当是授意造假者。我们也不否认有个别“勇士”仗义直言,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尊严,但多半会落得个“遍体鳞伤”,有的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这些勇士的行为是令人敬佩的,但本人认为这是一种“超职业道德”的行为,与我们通常所说的会计职业道德不是一个概念。我们所说的会计职业道德,应该是指绝大多数会计人员都能够接受并以此作为自己行为准则的“常规性”的会计职业道德。我们已经有法可依了,关键问题是能不能做到“有法必依”。由于我国用人制度的缺陷以及渗透到各行各业甚至司法部门的腐败等等,都会使法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遭遇阻力而不能充分发挥其效力。这更加说明外部环境的净化对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为此,我们应当打破会计行业中任人唯亲的传统观念,加强廉政建设,尤其是司法部门的廉政建设,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治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3.2继续推行并不断改进和完善会计委派制。
3.2.1会计委派制的作用
会计人员委派制度的实行,较好地解决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增强了企业领导和会计人员的法纪观念,维护了财经纪律,促进了单位的廉政建设,尤其是提高了会计人员地位,使他们从以前的既代表国家又代表企业的双重身份的夹缝中解脱出来,更好地执行其反映和监督职能。会计委派制是尽可能避免会计外部行为环境影响的一项较好的措施。
3.2.2继续推行并不断改进和完善会计委派制。
由于会计委派制自身的不完善,使其也很容易受外部环境影响。首先,现在的会计委派只是对一个单位派出一名会计主管或财务负责人,而不是对单位的全部会计人员实行委派。派去的会计人员主要代表国家利益,而其他多数会计人员则代表企业利益。长此下去,两者之间无论在业务上还是在领导关系上必定会发生矛盾。
其次,委派的会计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有的由派出的财政门发放,而多数由被派往的单位发放。笔者认为,统一由财政部门发放较为合理。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以及“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理应由派出会计人员的财政部门发放。这样做一是可以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二是减轻企业负担,消除向企业进行摊派之嫌;三是避免被委派的会计人员和被派往的单位产生直接的经济利害关系,有利于其客观、公正地进行工作。但这样一来,又会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
总之,会计委派制取得的成绩是显而易见的,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这方面的研究,使会计委派制更加完善和可行。
3.3大多数不能实行会计委派制的企业,如何减少外部环境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影响。
现行会计委派制只能在少部分国家拥有所有权的国有企业或国家股占控股地位的企业中实行。对于其他中小国有企业,国家没有那么多的财力和人力。对于近几年来蓬勃发展的私营企业,国家既没有所有权,也没有控股权,因此没理由委派会计人员。那么怎样保证这些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呢?笔者认为,如果有条件,可以成立由会计行业统一管理的“会计公司”,将一部分会计人员从企业中分离出来,进入会计公司。会计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制定相关法律,委托会计公司定期(半年或一年)对企业进行强制性审计。企业可以自主使用会计人员,也可以向会计公司提出申请并支付一定的费用,由会计公司依据一定的程序和企业的需要派遣会计人员。但不管怎样,都要无条件接受并配合定期审计工作。会计公司要对其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全责。这样就可以较大幅度地减少外部环境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影响,有利于形成良好的行业自律。
3.4厂长(经理)的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会计职业道德状况
3.4.1厂长的行为是会计外部行为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成立会计公司只是笔者的一己之见,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事,因此,目前还有一些很现实的问题需要解决。有这样一个小故事:某公司招聘会计,经理亲自担任考官,他向所有应聘者只提一个问题,即“1+1=?”。应聘者一个接一个地进来,有的说等于1,有的说等于2,也有的说等于3……经理都摇头表示不满意。只有一位应聘者听过经理的问题后,转身将门关好,然后走到经理近前,附在经理耳边问“您说等于几”?经理满意地点点头,结果此人被录用了。这虽是一个笑谈,却反映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可以想见,企业如果真有这么一位为所欲为的`经理,再有这么一位惟命是从的会计,其会计信息的真实程度就可想而知了。长此下去,一是会造成国有企业中腐败滋生,经营者为了追求小团体利益、粉饰业绩、谋求私利、虚报浮夸等;二是会造成私营企业隐瞒收入,逃避税收。
3.4.2规范厂长(经理)的行为
可以说会计信息失真的“源泉”很大程度上就是企业的厂长(经理)。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从“源头”抓起。笔者认为,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增加会计工作的透明度,实行财务公开(当然不能包括商业机密),不但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公开,更要向职工群众公开,使大家对企业和财务状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有这样一个谜语:当左手被什么东西抓住后,就抓不住右手了?谜底是:右手。在企业中,行政管理好比右手,会计监督有如左手,当会计人员以既代表国家又效力企业的“双重身份”进行会计监督时,一遇到企业和国家的利益冲突时,也就进入了一个“自相缠绕”的怪圈。因此,我们可以把职工群众的利益加进这个利益圈,使三者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现在确实也有一些企业实行了所谓的“厂务公开”,但公开的程度和真实程度就不那么令人满意了。职工群众作为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主体,应该是有知情权的。群众的力量也是不可低估的,群众一旦加入监督的行列,有利于形成“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不敢造假,厂长(经理)不敢要求造假”的良好风气。
3.5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合理配置各层次会计人才。
3.5.1对高层次高素质会计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人们对会计行为的评价标准也随之起了很大的变化。“老实型”、“听话型”的会计行为逐渐失去其道德价值,“创新型”的会计行为逐步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赞扬。这是因为,会计人员参与企业管理与决策,担当企业的参谋和监督者,其“管理”、“监督”职能逐渐取代“记账”职能而成为其主要职能。但“创新”并不是每个会计人员都能做到的。这是由于我国会计人员数量虽多,总体素质却偏低,经过正规的、系统的会计学教育的人数太少。社会上似乎有一个误解,认为只要识字、会算账就能当会计。我们可以看一看某会计培训单位的招生简章:凡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下岗职工和待业青年、准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及未取得会计上岗证的在职会计均可报名……招生范围之广,生源学历层次之参差不齐是显而易见的。这些经过短期“填鸭式”培训的学员多数对会计业务一知半解,将来走上会计岗位能够应付工作已经不易,哪里还谈得上开拓创新?当然不否认某些人对业务会越来越熟练,但仅仅是熟练,只能是原地踏步走,充当记账工具而已。要想在熟练的基础上向前迈进一步,必须要有足够的知识积累,要经过系统的、专业的训练。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势在必行。但遗憾的是,我国的会计聘任制度与干部任用制度颇为相似,都是能上不能下,除非严重违法乱纪。正是这种缺乏竞争的机制,造成会计行业鱼龙混杂,庸者自甘其庸,不用担心被淘汰。优秀的人才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很难脱颖而出。
3.5.2当然,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个会计人员都有高学历、高职称,但学历、职称的高低一般同业务水平成正比。我国会计行业当前的现状是低层次人才占多数,而高、中层次人才偏少。问题的关键是调整好高、中、低各层次会计人才的比例。目前,我国一些大机关会计人才积压严重,造成很大的人才浪费;另一方面许多基层单位会计人才匮乏,形成人才饥渴。对此,有关部门应当适当加以引导,切实加强机关的精减工作,增强基层单位的活力,促进会计人才的合理流动,使高、中、低层次会计人才的配置更趋合理。
4.总结
净化会计行为环境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会计行为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会计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在一个法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道德意识淡泊,公共意识低下,自我中心突出的环境下,不可能营造出高品味的会计职业道德。净化会计行为环境,不是光靠会计职业界的努力能做得到的,而要有赖于社会各方面的变革与协调。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实际上是向社会提出了提高道德觉悟、重视道德修养、净化环境的基本要求,各行各业都应提高职业道德意识,从而营造出建设会计职业道德的和谐环境。当然,我们也不能坐等外部环境净化之后,再来谈会计职业道德问题,会计人员也绝不应因环境差而放弃道德修养。“出污泥而不染”仍应是会计职业界的一种高尚追求,这也是最终赢得社会尊重,提高行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E.约翰.拉森,[美]《现代高级会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职业道德建设与我国卫生体制改革
本文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关于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结合卫生行业实际,提出了卫生行业各部门工作人员应遵循的`具体职业道德要求,并就如何通过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职业道德建设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作 者:程孝文 CHENG Xiao-wen 作者单位:安徽医科大学,社科部,安徽,合肥,230032 刊 名: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ANHU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2002 11(6) 分类号:B822.9 关键词:<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知识脉络' > 职业道德 建设 卫生体制改革★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
★ 法官职业道德标语
★ 职业道德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