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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最新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本与财务管理关系。
企业拥有子公司的,要建立母子公司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财政部;地方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地方同级财政部门。
本办法所称“母公司”,是指直接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集团公司、总公司以及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直接投资或者由各级人民政府划转母公司直接管理并取得控制权的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国家统一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级主管财政机关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事宜;
(二)参与企业制度改革,负责国有股权管理;
(三)组织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四)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
(五)指导财产评估业务,监管国有资产评估;
(六)制定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制度,监缴国有资本收益;
(七)制定企业财务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国有资本营运效绩评价;
(八)监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
(十)各级政府授予行使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母公司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国家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
(二)确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三)编制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置企业各项资产;
(五)按照国家政策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
(六)拟订母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依法决定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事宜;
(七)拟订子公司资产重组方案,依法审定子公司以下企业的资产重组事项;
(八)实行企业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依法管理子公司投资、融资事项;
(九)制订企业对外担保管理措施,依法审议子公司及其以下企业对外担保事项;
(十)制订母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依法审定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事宜;
(十一)组织内部财务考核和评价,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十二)统一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预算、申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审批事项;
(十三)按照主管财政机关的规定行使其他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职责。
第八条 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的部分管理职能,可以委托给母公司。
母公司可向全资子公司或者通过子公司董事会向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委派财务主管或财务总监。
第九条 企业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应当按以下权限报经批准:
(一)母公司国有资本变动的,中央管理企业报请国务院批准,地方管理企业报请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子公司国有资本变动的,属于集团内部结构调整的,由母公司审批,涉及集团外部的,由母公司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三)子公司以下企业国有资本变动的,由母公司审批。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设置方案和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的,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工资制度、财务预算等,应当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方案,经过财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工资制度、社会保障、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财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事先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研究、审议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事项,必须作出会议纪要。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或者列席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相关的会议。
第十一条 企业对于按规定需要报告主管财政机关的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重大事项,以书面形式报送,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三章 国有资本投入的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所持有的国有资本按照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的结果调整;发生产权变动时,企业持有的国有资本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调整。
第十三条 国家对企业注册的国有资本实行保全原则。
企业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以外,不得抽回,并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持续经营的子公司发生资不抵债情形时,母公司对其未确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能冲减所持有的国有资本;如需注入资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拟定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由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决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并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
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未按规定转增实收资本的,主管财政机关也可根据其资本积累情况,直接作出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决定。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在不同企业法人单位之间的转移,实行有偿转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是国有资本的出资证明,也是企业持有并经营国有资本的法律凭证。
第四章 国有资本营运的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对年度内的资本营运与各项财务活动,应当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母公司编制执行的年度财务预算以及预算调整方案,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各项人工、材料、物料的消耗定额,编制各项经营管理费用预算,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及相关的稽核制度,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一般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批准可以实行年薪制、股票期权等分配制度。
第二十条 企业借款必须坚持适度筹措的原则,注意防范财务风险,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母公司应当建立以现金流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对企业资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明确资金调度的权限和程序,控制负债规模并改善债务结构,降低企业资金成本。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并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权限审议决定。
对企业向外提供的各种类型的担保,财务部门要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
企业投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财产,必须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批准后30日内,到主管财政机关办理中方财产转移申报手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构建新型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制度体系
今年4月28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325号,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财政部为了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而制定出台的一项重要法规,也是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举措,标志着以出资人管理制度为中心的新型财务制度框架体系已初步形成。一、制定《办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从开始,军队、武警、政法系统、中央党政机关先后与所办的企业和直属的各类企业脱钩,组建了一批企业集团,明确其资产与财务由财政部管理。这一重大改革,改变了国有企业长期以来形成的部门管理体制和行业管理格局,对财政部门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财政部内设机构职能进行了调整,专设了管理企业资产与财务的司局,对企业资产与财务实行统一管理。为了适应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和财政内设机构职能调整的需要,财政部明确提出了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即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这个目标,以建立出资人管理制度为中心,以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为重点,以国有资本管理为突破口,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统一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框架体系。按照上述思路,本着“制度先行”的原则,财政部企业司着手起草拟定《办法》。《办法》从起草到修改,直至定稿,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先后在全国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会议、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并召集部分中央直管企业、地方财政部门进行多次座谈讨论,数易其稿,基本吸收了各方面提出的积极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办法》的印发,是财政部门与企业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结果。
在制定《办法》的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立足于资产与财务的统一,实现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十多年来,我国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一直处于分割状态,没有形成合力,不利于财政职能的充分发挥。资产与财务,从其本质上讲,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对资产运行结果的反映,即是企业的财务状况;另一方面,企业的财务状况又反映着企业资产运行的质量。因此,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能是一致的,虽然传统的财务管理具有税收调整、规范会计核算、资本金管理等各种功能,但随着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改革的深化,财务管理中的.国有资本管理职能越来越突出,资产与财务管理以政府作为出资人身份对企业营运国有资本进行财务管理的共同特征也越来越明显。为了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按照资产与财务统管的原则,我们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的内容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融于《办法》之中,构建以出资人管理制度为中心的新型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制度体系。
(二)立足于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资源的整体效益。对经济结构进行调整是当前整个经济工作的主线,对国有经济实行战略性调整是其主要任务之一。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兼并、出售转让等经济行为十分频繁,而且初步形成了国有经济有进有退的调整机制。为了体现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服务于整体经济结构调整目标的精神,《办法》对企业公司制改建、兼并、出售乃至破产等相关的资产与财务管理行为进行了规范,既要防止资本权益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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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企业财务管理
一、入世后财务管理环境的变迁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任何企业的财务活动和财务管理都是在一定环境和条件下展开的,人世后企业财务管理环境的变迁必定会对企业财务管理产生极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市场变化的影响。加入WTO之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要求及与有关WTO成员国达成的双边协议,我国将逐步放松外资金融机构准人的范围和区域限制。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必将使我国金融市场发生全面而深远的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从而对企业筹资投资产生极大的`影响。第一,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资金供给的增加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为我国企业筹资、投资和规避风险提供了多种可供选择的组合方式。第二,金融创新丰富了金融工具品种,拓展了金融服务范围,但同时也派生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表外风险等新的风险,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规避风险将成为人世后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的最重要课题之一。第三,国内外金融市场竞争的加剧,促使我国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进一步加快,金融机构自律性管理将进一步加强,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也将进一步规范,必将便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得以更加有效地发挥。这样,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在金融市场都将处于公平竞争的地位,只能凭借其良好的经济效益、看好的市场前景与持续高速的增长而获得资金,况且企业筹资有时还要受到各种保护性契约条款的限制。因此,对于企业尤其是一直享受“特保儿”待遇的国有企业来说,筹资将更加艰辛,筹资的成本与风险将会更大。第四,加入WTO后金融市场的变化,便我国企业无论在“真实资产”方面还是“金融资产”方面都将面临许多新的投资机会。同时也应该看到,为了增强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我国企业尤其是一些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企业就应该将其投资建立在高新技术产业基础之上,但与之相伴的投资风险将会较大;另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又将使报酬率趋于平均化,企业要获得较高的投资报酬就必须努力降低投资成本和风险损失。企业投资的这些新变化,要求我们进一步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及时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二)经济结构变化的影响。入世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其表现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贸易结构的调整。加入WTO后,我国的产品便可在WTO的100多个成员国(地区)中享受多边的、无条件的、稳定的最惠国待遇,这无疑将使我国企业跨国经营活动更加频繁而复杂,经营管理的全球化将迫使企业包括财务战略在内的所有战略做出重大调整,促使我国企业必须对财务战略重新做出选择。同时企业跨国财务活动必定会涉及多介面种,发生大量的外汇结算业务,加之经常性项目和资本性项目的进一步开放,外汇风险将进一步增加,使得企业外汇风险管理地位更显突出。二是产业结构的调整。按照比较优势理论,入世对我国原有一些受保护的部门和资本及技术密集型部门将产生较大的冲击,而一些具有相对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已形成规模经济且技术成熟的部门则将从中受益,这必定会影响到我国企业资金运动的方向及规模,一些资产素质较差的企业加速倒闭,一些企业为了强化和重塑其竞争优势而进行内部重构,或者采取并购、重组等方式实施外部扩张。公司内部重构时的资产剥离,公司间并购时的资本运作,企业破产时的重整和清算等等都将成为企业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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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最新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私营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私营企业的财务工作都依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除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和除法律、法规所规定缴纳的费用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其摊派或抽调,对侵害其合法经济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按国务院发布的《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拒绝、抵制及向审计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私营企业必须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对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实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企业应对国家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及时足额缴纳税金;合理支付劳动报酬,按时兑现职工工资;依法分配税后利润。坚持正当经营合法收益,抵制违法经营非法谋利,不得偷税、漏税、贪污、行贿、帐外私分等。
第五条 私营企业必须设立与本企业业务需要相适应的财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健全财会制度,设立帐簿,保存会计凭证,编制会计报表,认真做好财会工作。
私营企业录用的财会人员,必须报税务机关备案。财会人员必须克尽职守,认真执行税收、财会法规。对不适合担任财会工作的人员,税务机关有权责令企业更换。
第六条 私营企业的财会工作,受税务机关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固定资金管理
第七条 私营企业的固定资金,是由个人投资、集资入股和按规定提取的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等形成。企业对从外部取得的专项设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以保证生产经营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 企业固定资产是固定资金的实物形态,包括生产和经营用的房屋、建筑物,动力,传导、运输设备,机器机械、工具、器具、仪器、管理用具及其它劳动资料等。
各种劳动资料,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二)单位价值在200元或500元或800元以上。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的具体标准,由地、市税务机关确定。
对单位价值低于规定标准的主要劳动资料或高于规定标准的易损劳动资料,应否按固定资产管理,由地、市税务机关依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企业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价值:
一、入股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由投资各方依新旧程度协商估价;
二、自建、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耗用的材料、工资、费用确定的价值记帐;
三、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的清册中确定的价值记帐。对已经动用而建设单位尚未办理移手续的固定资产,可暂时估价入帐,待移交手续完成后,再行调整;
四、购入的设备,以买价加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的价值记帐;
五、购入房屋、建筑物,按实际购入价格记帐;
六、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改、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加上改、扩建增加的价值记帐;
七、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工程,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记帐;
八、盘盈固定资产的原值,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九、凡已入帐的固定资产,其原值非属下列情形不得随意变动;
(一)根据有关规定应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记帐价值有错误。
第十条 确定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及变动固定资产原值,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下列规定提取:
一、提取折旧的范围: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生产经营中在用的固定资产;
(三)季节性停用、修理停用和生产中交替使用的设备;
(四)租给外单位(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一)计提折旧的依据为固定资产原值。企业应按月初在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计提当月折旧,列入当月成本。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停用一个月以上的固定资产,除开始停用的当月外,不提折旧;改、扩建中的房屋、建筑物,按月照提折旧;因主观过失造成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其未提足折旧的部分,不予补提;因技术更新或耗能高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采用单项折旧或分类折旧的企业,可一次性提足折旧,采用综合折旧的企业,不予补提。
(二)计提折旧可采取单项折旧或分类折旧方法。个别企业采用上述两种方法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采用综合折旧方法,在一个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折旧方法,不可同时兼用多种方法。具体适用方法由地、市税务机关按实际情况确定。
(三)各类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比例,在原价值3%至5%的范围内,由地、市税务机关确定。
(四)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应参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年限,结合私营企业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具体确定。
企业添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重估年限计提。
第十二条 借入、租入的固定资产及土地,不计提折旧。
第十三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建立相应的帐簿或卡片,分别按生产经营用和非生产经营用、租出,以及未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等类别进行登记,全面、及时、准确地记录增减变化和利用情况。企业必须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实行保管、使用、维护保养责任制,提高固定资产完好率和设备利用率,充分发挥使用效能。
第十四条 企业到年终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彻底清点,并在年度决算期内,对盘盈、盘亏、报废的固定资产损溢查明原因,认真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在查明原因后,对其挤入成本的部分,随时冲减当期成本;盘亏和损失的固定资产,在明确责任的同时,对取得的保险赔偿金或责任人赔款,列作专用基金管理,全额冲减固定资金,差额冲减专用基金;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凭有关鉴定、检测或可资依据的资料,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处理。
第三章 流动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包括个人投入、集资入股、税后积累补充和金融部门的贷款及其它借款等。
第十六条 企业的流动资金,应在确保生产经营需要的前提下,合理使用。要建立健全物资采购、收、发、领、退、保管责任制度,往来结算责任制度,现金管理责任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要按规定设置帐簿,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流动资金的占用、流向和变化。
第十七条 储备资金的管理。
一、企业必须按生产需要、经营范围,有计划地组织材料或商品(以下简称物资)采购。
二、入库物资,须指定人员保管,及时登记入帐。做到采购适当,入库认真验收,出库依凭据准确点付,退库要有手续,库存按月盘点,记帐必须有合法依据。达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确保物资财产安全完整。
三、入库物资一律以买价加运杂费和途中合理损耗计价。
四、发出物资的成本,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单价和总价。
五、外委加工物资的成本,为发出物资实际耗用的成本,加上加工费、往返运杂费和受托方代扣的税金。
第十八条 生产资金和产成品资金的管理。
一、一切从事产品生产和工艺加工的工业企业,都必须根据生产需要,耗料标准或定额,依规定手续领用各种材料,并在生产过程中实行领用、消耗、保管、退库责任制。要认真做好工时、产品产量记录,按产品对象进行统计,为核算产成品成本提供数据;月终对在产品应进行清点,按成本对象确定完工程度,为计算在产品成本提供数据。
二、对产成品要指定人员保管,建立相应的入库、出库、保管制度。做到手续完备,及时入帐。产成品入库时,按生产实际成本计价入帐;出库时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单价和总价,不准估算。月终要进行认真盘点,防止差错,做到帐实相符。
第十九条 对各种物资盘盈、盘亏的处理。盘盈的应及时调整有关帐户,并相应冲减成本;盘亏的,除合理损耗部分列入成本外,损失部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该由企业承担的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处理。
第二十条 结算资金的管理。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结算纪律,执行结算制度。对应付税金及法定费用,必须按期足额缴齐,不得拖欠;应收、应付款项,要认真及时办理结算、催收或支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坏帐和无法付出的款项(不包括各种押金),一律在企业自有资金项下处理。对逾期的包装物等各种押金应列作营业外收入。
第二十一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企业对货币资金的收、付,应认真执行结算制度、信贷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企业必须在当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帐户,所发生的收、支事项,要有合法凭证,及时入帐。库存现金发生差错时,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区别情况,加以处理。对现金的损失和溢余,均在企业的自有资金项下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所有收、支事项,都必须开具或收取合法凭证,及时如数登记入帐。严禁凭白条付款;严禁开白条、不开发票或少开发票;严禁隐瞒收入、虚构成本、假报开支、编造假帐、抽逃资金、偷税漏税。
第四章 工 资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工资是企业成本的构成要素。是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向投资经营者、生产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所付给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工资形式及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标准。根据私营企业属自主雇工并由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报劳动部门备案的特点,其工资形式可以自行选定。工资的列支标准,职工工资(包括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可参照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国营(集体)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但最多不得高于两倍;私营企业厂长(经理或董事长)的工资,可以在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十倍以内确定。在此范围内,按实际支出数列入成本或有关支出项目。其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对不同行业、不同工种的工资列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对雇用的临时工、业余科技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按上述原则确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必要的考勤、工时、产品产量等记录制度,有条件的也应实行劳动生产定额制度,据以考核、计算和支付工资,为核算成本提供确切数据。
第五章 成本及费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成本及费用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经济核算制度,节约各项支出,认真执行成本开支范围,严禁乱挤、滥摊成本。
第二十七条 成本开支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工业企业列入成本的费用为:
(一)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和运输、装卸、整理费;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修理费;
(三)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应列入成本的生产和管理人员工资;
(四)在列入成本的工资(不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11%范围内实际支付的职工医药费、困难补助费、福利费;
(五)按列入成本的工资(不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2%提取的工会经费(建立了工会的企业);
(六)在列入成本的工资1.5%以内按实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
(七)按规定允许列支的各种税金;
(八)财产保险、运输保险、特殊工种人身保险费;
(九)应列成本的排污费;
(十)产成品的包修、包换、包退费用和废品修复费以及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产成品报废损失(按实际成本扣除残值或过失人赔款后的净额计列);
(十一)银行(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及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私人借款并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列支的利息;
(十二)销售产品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广告费;
(十三)办公费和按国家规定标准支出的差旅费、劳动保护用品费、防暑降温费、冬季采暖费以及消防费、检验(测)费、仓储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契约或合同公(监)证费、法律顾问费、咨询费、专有技术使用费;
(十四)国务院及国家税务局准许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上列费用中的低值易耗品、冬季采暖费、专有技术使用费、劳保用品费、固定资产修理费及其他数额较大的费用,应按实际受益期在一年内分期摊入成本,数额特大的摊销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二、商业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商品流通费:
(一)购进、储存、销售商品和物资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广告费,保管、养护、检验、整理、转库的费用,包装、改装或组装商品的费用和合理损耗以及税务机关批准的超定额损耗的损失;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修理费和家俱用具摊销费;
(三)委托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代办的手续费;
(四)本条第一款所列的其他有关费用。
三、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及其他行业的成本开支范围,参照工业、商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的生产或营业用房与生活用房划分不清的,其租金、水电费应确定比例合理分摊。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下列费用不得列入成本:
一、应在各种专用基金列支的费用;
二、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支出;
三、缴纳的所得税、建筑税、筵席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投资者或投资经营者及其他人员缴纳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企业购置的国库券、债券和股票;
四、超过核定工资标准的部分(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流动资金贷款罚息、赔偿金、违约金、赞助金、滞纳金、罚款等;
五、应在营业外项下列支的诉讼费、企业搬迁费和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治理“三废”支出、流动资产非常损失等;
六、以前年度亏损;
七、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费用和摊派支出;
八、税务机关规定的不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按月核算成本。成本核算方法,一般可采用综合核算法,有条件的工业企业可按产品或主要产品核算;运输企业可按营运项目或营运额(吨公里)核算;建筑安装企业可以按工程项目进度核算;商业、饮食、服务业可按经营项目核算,等等。
企业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必须划清各种费用和成本的界限,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生产或经营成本与基建成本的界限等等,并按规定的成本项目核算成本。各行业成本项目的设置,由地、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三十条 企业对成本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费用汇集和分配表及统计资料等,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登记、编制,并按规定期限妥加保管,不得毁损。
第六章 营业收入及盈利管理
第三十一条 私营企业的营业收入,是指工、商业企业的销售、加工、服务收入,交通运输企业的营运收入,建筑安装企业的工程及劳务收入,饮食服务及其他行业的销售、服务业务收入。
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政策,认真履行合同或协议,切实恪守结算纪律。对发生的营业收入,收回贷款后必须及时登记入帐。严禁以任何方式抵扣或坐支销售(营业)收入。
第三十二条 营业收入的确定。企业必须本着权责发生制原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营业收入的发生与形成:
一、发票开出;
二、产(商)品及各种货物的付出;
三、交通运输业为承运事项的结束或取得营运收入;
四、建筑安装企业为承建工程的结(决)算或收到工程及劳务款(不包括预收工程备料款);
五、饮食、服务、修理修配业,为销售或服务业务结束或收取的销售、服务收入;
六、自产的产品,不论是用于企业的基本建设、专项工程或生活福利设施等非生产项目的,也不论是商品产品还是非商品产品,均视同对外销售,应列记营业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企业营业收入的计算期为月度。企业必须按月计算主业和附营业务的成本、税金和经营利润。销售成本应按实际成本结转,销售费用应按规定计算列支,应纳税金要按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缴纳。
第三十四条 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是指不属于业务经营的各种收入,包括逾期包装物押金、技术转让收入、财产租赁收入,收取的各种赔偿金、违约金等收入。
第三十五条 企业的营业外支出,一般包括企业搬迁费、诉讼费、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流动资产非常损失、治理“三废”支出等。
第三十六条 企业的盈利,是其生产经营的经济成果。营业收入减除营业成本和税金后的余额是营业利润。营业利润加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为利润总额。
第三十七条 企业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前应分配的项目:
一、技术转让费;
二、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三、按国务院及国家税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项目。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私营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利润总额扣除本办法允许扣除项目的税前分配的各项数额,为计税所得额。
第三十九条 企业的税后利润,应在确保生产发展前提下,按国家规定进行合理分配。
一、利润分配的基数,以企业缴纳所得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后的利润,为利润分配基数。
二、企业在分配税后利润时,用于发展生产的部分,不得少于50%。因特殊原因需要降低分配比例时,须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条 企业的专用基金,是由企业内部形成及按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金,且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有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等。
一、更新改造基金,是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因灾害取得的固定资产保险赔偿金和责任人赔款以及私营煤矿按规定提取的井下维简费等。
更新改造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机器设备的更新,房屋建筑物的重建、改扩建,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试制新产品的措施,综合利用和治理“三废”措施,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和零星固定资产购置等。
二、生产发展基金,是来源于税后利润分配,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的所得税和特定的减免税。国家特定减免税金应作为国家扶持基金专项核算。
生产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向外部联营单位投资,为发展生产进行基建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开发新产品及挖潜、革新改造项目支出,归还贷款,超过规定期限的弥补本企业亏损,流动资金贷款罚息以及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支出等。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专用基金应加强管理,要本着先提后用的原则,按规定合理使用。
第八章 歇业清理及撤出转让财产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私营企业歇业时,一般以一个月为清理期;如果一个月清理不完时,须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在规定期限内,必须付清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缴清应纳税金(包括特定的减免税金而未按规定使用和未用的部分);归还银行贷款;支付法定费用;收回应收款项;偿还应付债务。
第四十三条 私营企业投资者,按规定撤出股金或生产发展基金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投资者取得的货币收入和材料、商品等物资,在企业支付时必须开具“撤股清单”,详细登记撤出的货币量和物资名称、数量、单价、总价,由企业和撤股人共同签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各执一份存查,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二、对投资者取得的固定资产,应填制“撤出固定资产清单”详细登记固定资产的名称、牌名、号码、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由企业和撤股人共同签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据以存查,并报税务机关备查。
第四十四条 私营企业投资者,将企业资产或股金转让时,应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手续和转让有关各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按时办理变更资产或股金所有权和有关的税务事项。
对转让时投资者取得的货币收入和各种物资及固定资产,应按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财务监督及处罚
第四十五条 私营企业每年必须进行一至两次财务、纳税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税务机关备查。
企业要随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在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必须如实报告和筛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按税法规定,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办理有关税务事项,如实报告财务状况和纳税情况。
第四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同时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国家税务局。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1988年1月1日起实行。各地、各部门实行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据财企〔〕16号,该《办法》废止,那么下面是废止办法的详细内容。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 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九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条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条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五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企业财务管理挑战与变革
摘要: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是时代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给大数据背景下的企业财务管理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利用好大数据背景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完成企业财务管理的变革,不仅有利于企业决策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企业转变发展模式,提升工作效率。本文通过对大数据概念的构建,探索大数据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的挑战,从而结合企业发展的具体情况,提出具有参考性和借鉴性的变革方案。关键词:大数据财务管理挑战变革
1大数据的基本概述
1.1大数据与企业财务数据
大数据的定义多种多样,时至今日,人们也未能对它提出一个统一又明晰的概念。许多著名学者对于大数据的定义也发表了个人的见解,大数据的5V特点得到了广大学者的认可,分别为数据的大量性(Volume)、数据的高速性(Velocity)、数据的多样性(Variety)、数据的真实性(Veracity)及数据的低价值密度性(Value)。企业财务数据中,刚好迎合了大数据的五大特点,企业财务涉及到企业所有员工的个人信息、工作时间及考核信息等,所以多种不同类型的财务数据形成了庞大的数据库,并且在财务数据处理方面,需要做到高速有效,维持企业长期稳定经营,同时财务数据还需要保证数据的真实性,企业财务数据传递的是该企业经营情况,杜绝弄虚作假的现象。企业财务数据中的价值数据太少,也是目前企业财务管理首要解决的难题,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数量并不足为奇,而信息数据的质量是人们更为关注的重点。
1.2大数据时代的优势
大数据时代为企业带来了更广阔的发展前景。经济全球化之后,大量外资企业的涌入和外国客户的激增,使企业的信息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利用大数据时代带来的先进手段和完备的数据分析模式,改变之前低效的传统财务管理方式,取而代之的是高效的数据信息处理分析模式。企业的领导者通过大数据时代更为精准,更为个性化的数据分析结果,制定适应市场发展趋势和企业发展特征的决策,选择最佳的经营手段,从而使企业走上更好的发展平台。
1.3大数据时代的劣势
大数据时代带来的是机遇,也是挑战。信息化浪潮中决策者应该清晰地认识到,大数据同科技一样,也是一把双刃剑。它能带来精准高效数据分析的背后,也隐含着很大的风险。第一,不同于传统财务管理时代的纸笔转递,通过网络传递的大量数据在基础设施不完备,工作人员操作不当的情况下极易发生泄密情况,这会对一个企业的发展带来致命打击;第二,大数据时代的信息采集十分普遍,这种情况下人们疏于防备的心理极易让不法份子钻了空子,收集人们的隐私信息并进行出售,极大地侵害了人们的隐私权,也是当今社会值得令人思考的一个问题;第三,大数据时代收集的信息也并非都具有“权威性”,很多信息的收集面过于狭窄,所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不实或片面的问题,这也会为数据分析和最终的企业决策带来问题。
1.4大数据时代对企业的要求
从大数据特点中的“Value(低价值密度)”可以了解到,大数据时代不缺乏信息量,而注重信息的质量和信息的加工过程,因此大数据的战略意义绝不在于掌握这些庞大的数据信息,而是如何利用这些具有意义的数据信息进行专业化处理。换一个概念去思考大数据时代,假若将大数据比作一项产业,那么这项产业如需实现高价值的盈利,则在于提升对于大数据的加工能力而不是着眼于掌握了多么庞大多么精准的数据信息,通过加工来实现数据的增值,是大数据时代需要把握的关键,显然在财务管理中也是如此。
2大数据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的挑战
2.1创新大数据处理模式
企业的财务管理是企业发展的基本条件,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已经基本完备,然而基于大数据背景下的数据处理模式仍然没有得到较高的重视和改善,从而导致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数据处理面临着效率低下和错误率高的问题。创新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也是一个企业拥有长足进步的保证,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必须从固有的思维模式中脱离出来,创新企业大数据财务管理系统,注重将计算机技术和信息处理能力运用到大数据分析中,从而通过智能化个性化精准化的技术来服务于企业的财务管理。
2.2企业财务管理理论的重构
传统的企业财务管理理论主要注重于在非金融企业中,通过财务理论和财务金融工具的结合,对整体资源进行分析、组织、统筹,从而实现整个资源科学合理有效的配置,最终达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然而,在现今的大数据时代,企业要面临的挑战不仅仅来源于资源的分析组织和统筹,互联网和云计算等新的市场经济环境要求企业无法局限于固有的企业财务管理理论,企业财务管理理论需要符合企业的实践活动,同时也要应对财务风险评估的准确性和预判性,整体企业财务管理理论的架构和细则也亟待得到完善。理论以实践为蓝本,并为实践提出构想和发展思考,当今经济环境的变化要求企业财务管理理论也作出相应的改变,如果企业财务管理理论同企业实践活动的实际持续保持不符合不对等的状态,那么财务理论以及企业决策都将受到影响,因此,企业财务管理理论所面临的重构挑战,需要拥有创新思维意识和突破观念,从而去除理论同实践之间的隔阂。
2.3大数据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创新
大数据时代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外国企业大量入驻,同外商的交往也在日益增多,此背景下国内的许多企业会感受到来自国际技术、理念等新压力,在传统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日渐瓦解的现状下,创新无疑是大数据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所面临最大的'挑战。近来在财务管理理论中有一些新概念被陆续提出,其中“大司库”概念受到了很多的关注,大司库是指利用管理统一、集中结算、多渠道融资、风险管理等方式对现金进行管理,从而降低企业金融风险和提高企业价值。例如国内有名的企业“中国石油”在对实施资金集中管理,这一集中管理的制度所带来的成效斐然,不仅实现了规范资金的收支,提升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还达到了拓宽融资渠道和降低资金成本等目标。“大司库”项目使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从被动管理转向了主动管理。适应大数据时代的新发展,创新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有助于企业财务管理搭建起一个更为完备的框架,也有助于企业作出合理的决策,从而有效的控制了金融风险。
3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的变革
3.1制定明确的财务发展战略
战略是一个公司发展的依据,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现状和财务管理的数据处理能力,制定明确的发展战略可以让一个公司明晰自身发展的现状和不足,从而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一个明确的发展战略应该是整体性的,大数据时代的数据量庞大,所需要配备的技术也应当与企业发展现状相契合。完善财务分析新系统的主要功能;实行财务信息一体化;增强财务系统对大数据的发掘和综合研究水平,改进对于大数据的处理能力,公司才能在大数据的发展下抓住机遇,利用机遇。
3.2变革企业投资标准
一个企业的投资决策直接或间接影响企业近期或长期的发展状态,因此在大数据的背景下,企业为了保证企业决策的准确性和预判性,必须抛弃传统的投资项目评估法,大数据下的市场经济变动和货币价值波动,再加上现金流的不稳定和数据处理的不全面,固守传统的企业投资标准必然会造成企业决策的事物。利用大数据背景下高度发达的互联网体系,对现金流实现全程监控,根据“现金流”的实时状况,及时获取准确的数据信息,从而制定出较为合理的决策内容。
3.3创新企业治理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也意味着传统的企业管理结构同财务管理已经无法适应今天的企业发展模式。大数据时代的企业核心是团队,一个好的团队的合作力和执行力是企业发展和企业进步的核心。打破固有的“层级式”管理模式,广泛推进“扁平化”的治理方式,鼓励每一个成员参与到企业的决策中,激活企业团队的创造力。此外,提升企业财务分析人员的素养也十分重要。财务分析人员是一个公司财务分析工作的核心,财务工作人员的素养也直接决定了财务分析工作的成效。大数据为财务分析人员的工作带来了很多的便利,如减少信息搜集和录入的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小误差率等。但与此同时,财务分析人员的素养要求也发生了转变,不仅仅局限于基础的财会功底,新时代也要求财务分析人员掌握数据分析、数据处理能力,实时对数据信息作出应有的判断,工作业务的广度在拓宽,对工作人员的要求也自然会增多。
3.4重构企业财务风险管理
财务风险的管理也是大数据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风险一般来源于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事件的发生。大数据时代下的企业财务风险管理重构主要源于企业运行中存在的隐形风险,其中包括财务风险概念的重构、风险应对的重构、风险评估系统的重构。大数据背景下,当企业在进行财务风险管理的时候,要注意减少对金融工具的依赖,根据实际的风险情况和经济低潮情况进行合理的判断,从而对财务管理中的风险进行稳定和平衡。找到企业财务风险的症结所在,“对症下药”提出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
3.5大数据财务管理边界化的消除
大数据时代企业之间的隔阂被打破,企业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得到了一个优良的发展环境。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的数据信息的互通和整合归纳,为企业财务管理提供了便捷的手段。消除财务管理边界化,实现数据集中管理,是企业现代化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企业大数据管理的必要条件之一。
4结语
综上所述,大数据时代下经济环境发生的巨大变化,使得企业的管理者和决策者无法再静观其变,适应大数据背景下数据信息处理和应用带来的新变化,正确认识大数据的优势和劣势,创新企业财务管理的理论和实践能力,做好应对大数据背景的挑战,对企业财务管理提出变革的相关要求,从而迎头赶上信息化浪潮,使企业发展走上利用大数据的平台。
一、在企业的投资决策上
企业资金的投资决策,是企业运行管理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工作。而投资决策指的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对资金数量、投向和所要预测的结果(即目的)进行的一种经济策划活动。对投资决策进行预决算的主体是企业的财务部门。免费论文,企业财务管理。反过来说就是企业财务部门对企业投资决策有着直接作用。但真正起到决策性作用的,还应由企业领导决策层作出决定,是决策主体,具有决定性作用。而企业财务管理在企业投资决策中只起到协助作用,是以执行的方式直接参与运作,没有决定性意义。其主要表现在投资决策中,对预算进行直接作用,而没有决定与否决权,对决算只是以直接参与的方式执行,是执行主体,与企业决策层形成协作关系,但不能脱离相关决策层而独立存在。另外,对于企业其他管理工作与财务管理工作之间的关系,是相互渗透,相互协调的,而不是相互独立和分离,其目标都是为企业的发展的总目标而各施其职、各尽其责来完成自己的工作,最终为企业的发展和繁荣尽自己的努力。如果互相之间脱离而形成自我独立,离开了其他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套,其管理就变成空中楼阁,是具有盲目性的。
二、在资金运作上
企业资金的运作,是通过财务管理部门来执行的,而企业资金的增值则是通过企业财务管理来实现。其主要表现在企业资金运作中,财务管理部门根据生产情况、销售情况和库存(原料和产品)情况对资金进行调控,使有限的资金得到合理的调配,实现价值的最大化。这也是企业财务管理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同样也是企业管理的最主要目标。
然而,往往有些企业财务管理在管理工作中表现出来的企业价值只是高额的账面利润,表面上看是增高,效益高。事实上,这些高额利润的账面利润背后往往隐藏着一些难以表露的实情,如呆账、坏账的存在而引起的企业资金周转不良和一些技术落后、质量差的产品造成的库存积压,都不同程度地拖着资金周转的后腿,其结果表现为账面利润高,实际现金净利润悬空。
三、在成本控制上
成本管理是财务管理的工作重点之一。传统意义上的成本管理即节约成本、减少支出。免费论文,企业财务管理。其实降低成本必然能够增加利润,但成本增加并不意味着利润减少。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其强调的是市场。在市场机制的调控下,物价经常变动,产品升级换代周期缩短,这一切使得不同时期的产品成本具有很多不可比因素。如果只是简单强调降低成本而使企业生产技术固步不前,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由此降低产品竞争力而与市场失之交臂,从战略上动摇了企业的生产基础。所以,控制成本要根据市场的变化来调整,而不是一味地简单地强调降低成本。对于财务意义上的成本管理是成本效益管理,是要节约那些效率不高的成本,控制那些管理不善的费用,减少那些不必要的支出。至于那些能够给企业带来结构升级,提高质量、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还有那些虽然看起来增加了企业负担从长远看能使企业持续经营和蓬勃发展的费用支出,则必须给予保证和支持,作为企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应灵活掌握市场行情,运用现代高科技产品——多媒体计算机网络进行市场运作,寻找相关信息,适当调整企业生产资金,协同生产管理部门,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把成本控制在适当价位,使生产出来的产品既能具有强大的竞争力又能创造出高额利润,才能为企业的蓬勃发展夯实基础,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四、在利润分配上
作为利润分配的直接执行部门,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在利润分配上起着直接作用,其对企业资金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创造出来的'用于报酬分配上的那部分利润的分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分配原则为基础进行分配,能够体现企业职员的贡献程度,使工作人员能够持续地为企业生产付出劳动,从而推动企业不断向前发展,这已成为一种习惯性规律,也是企业发展的主要动力。利润分配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每个员工的经济利益,反过来关系着企业的运作是否正常,从而影响到企业整体目标。所以,作为企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以新经济政策条件下的分配原则进行合理分配,使员工劳有所得,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免费论文,企业财务管理。免费论文,企业财务管理。同时还要根据技术层次、知识结构、贡献大小来作为依据使工资报酬能真正体现所付出的劳动量、技术系数和贡献量以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当然对于股份制的利润分配,不可能以短期利益而丧失远景目标。以上这些虽然与财务职能部门关系不大,其分配主体是由股东执行但执行主体应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既能以企业效益在合理分配下实现最大化。其意义在于能够调动职员的工作积极性,以最大的工作热情换取最高的收益,从而在真正意义上使企业的效益已不可争议得到最佳体现。
五、在信息处理上
现代企业信息化已日益普遍,信息化管理在企业运行中越来越被重视和采用,是因为信息化的发展促使服务对象在工作效率上产生极大的效应,它可以成倍加快工作效率,减少很多繁重的工作,提高了管理水平。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为财务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创造了有利条件,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内完成大量技术数据、信息资源,有效地解决了财务管理工作繁重而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既可以减少组织机构的多层性、多界面,又可以减少机构繁多而造成的相应的资金分流,大大地提高了管理效益作为企业管理核心机构的财务管理部门,应该充分运用信息环境和条件,使信息技术充分展现出它应有的作用。即通过运用信息技术对信息资源进行管理,把企业的相关数据、流程、决策信息化,以一定的数据格式图表输入到计算机内,以数字的形式保存下来,以便随时查询和使用,为企业决策提供相应的信息,指导企业的经营和决策,为企业的稳定、持续发展做出积极的技术支持。其主要表现在:快速反馈全球市场信息;努力寻求经营成本和产品进入市场的渠道;提高对企业内部其他部门和外部组织的财务管理水平;提供更加丰富的战略性财务信息;做出更强大的财务分析和决策支持能力。免费论文,企业财务管理。另外还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系统来了解企业内外部账务情况,加快资金的流动。免费论文,企业财务管理。
总之,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始终,对各环节具有调控和协作作用,同时也还要依赖于企业其他管理部门的相互协作,才能体现出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核心作用也才能更好的服务于企业的各项工作,为企业的目标实现做出应有的贡献。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快速的发展,我国企业为了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取胜,必须全面加强并规范企业税务统筹工作,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全面提升。
笔者在本文中,探讨了税务筹划对于企业财务管理的意义,并研究了企业财务管理当中税务筹划的实际应用。
关键词:企业;税务筹划;财务管理;核心竞争力
税务筹划,也被称之为节税,是企业纳税之前,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在不违反法律及政策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与投资行为等各项涉税事宜事先做出安排,从而使企业可以少缴税或者递延纳税目标等一系列的谋划活动,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安排与筹划,尽可能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税务筹划是企业重要的一项理财活动,也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税务筹划必须将企业财务管理作为前提,也必须服从于企业财务管理活动。
所以,企业的税务统筹活动中,必定会受到财务管理的制约,而财务管理也会受到税务筹划的影响,其二者之间应该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作用。
一、税务筹划对于企业财务管理的意义
对于企业来说,良好的税务筹划能够使企业的财务管理效率有效提升,从而推动企业持续稳定的发展。
对于企业财务管理来说,税务筹划是层次较高的一种理财活动,其对于企业的意义主要有:第一,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当中实施税务统筹规划,能够使企业财务筹资、投资、财务分配等过程当中的税收问题最大程度的得以解决,实现企业财务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企业形成有效的财务决策;第二,税务筹划能够让企业对税收负担进行综合、全面的考虑,并实施有效的财政管理措施调节企业税收,促进企业财务目标能够顺利实现;第三,通过税务筹划还能够使社会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率,提升其利用率。
对于社会的发展来说,税务筹划通过税务制度当中的税负弹性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使我国企业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减轻税负并提高企业的税后收益,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二、企业筹资中税务筹划的应用
企业的生产经营要想顺利实施,筹措资金是其起点也是关键环节。
科学有效的筹决策是企业可以攻取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前提。
筹资的过程当中,税负是企业必须面对一重要影响因素,而税务筹划能够使税负始终保持最佳水平。
1.恰当选择筹资方式。
企业筹资时,应缴的各种税款构成了筹资费用,例如:企业租赁财物时必须根据合同标明财物金额缴纳相应比例的印花税,借款时,必须根据合同注明借款金额缴纳相应比例的印花税。
而税金越多,则筹资金同的实际可用量则越小,对企业筹资规模造成一定的影响。
通过税务筹划分析各种筹资方式之间的税负差异,合理选择筹资规模以及筹资方式。
筹资的方式不同资金成本列支方法也存在着差异性,例如发行股票筹资这一渠道,所支付的股利需在企业缴纳所得税之后剩余的利润当中列支,所得税应纳税额不得减少,其资金成本也相对较高。
通过债券发行筹资,根据固定利率所支付的利息能够在缴纳所得税前的利润当中列支,所得税应纳税额也可相应减少,实现了抵税的作用,资金成本也相应降低。
因此,企业进行筹资决策时,必须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综合、合面的考虑资金规模以及使用期、取得难易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企业筹资必须坚持选择资金成本低、综合税负低、筹资效益大的方案。
2.恰当选择筹资组合。
按照筹资时间对企业纳税金额的影响,确定最优筹资组合,有效规避企业财务风险。
企业在需要同时筹措长期资金与短期资金时,筹资组合的不同也会使企业的财务结构与财务风险各不相同,因此,必须统筹兼顾,恰当选择筹资组合。
例如:筹资总额一定的前提下,虽然长期或短期借款生成的利息均可以在企业缴纳所得税之前进行抵扣,但短期借款资金成本相对较低,企业税后利润相对较高,则可首先考虑短期筹资,但短期借款易导致企业增加流动负债,流动比率下降却会加大企业的财务风险。
所以,企业的筹资决策必须全面比较财务风险与筹资收益,在有效权衡利弊之后再做出正确的选择。
三、企业投资时税务筹划的应用
科学合理的投资,是企业生产的前提,是取得利润、扩大再生产而积累大量资金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分散企业市场风险的主要手段。
因所得税对于企业投资的影响与投资项目折旧存有的抵税作用,选择不同投资项目、投资方式以及投资结构,将会对企业应缴纳税额形成直接的影响,同时也对企业经营状况、经营利润以及长远的发展造成间接的影响。
因此,在企业投资决策时应用税务筹划意义重大。
通过税务筹划,能够减轻企业税负,从而使企业获取最大的税后利益,还可使企业投资风险降低,促使企业健康的发展。
例如我国相关法规中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成本不可折旧或摊销,也不可作为费用来直接扣除,如总收益相仿,对外投资则不具备固定资产投资的折旧抵税作用,从长期来看,企业投资固定资产收益高且税务少。
四、企业生产经营中税务筹划的应用
税务筹划可从合理安排企业生产经营着手。
可根据企业增大广告费或控制投产初期产量来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充分发掘潜在市场的基础上,尽量推迟取得利润的年度,使初期利润水平有效得升,获取更大的节税效益。
如企业属于综合性经营,则可将各项混合的业务分离进行核算,如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款时,可在高利润年分延期纳税,降低应缴纳税额,使边际税率有效降低,从而降低企业税负。
对于企业职工工资也要进行税务筹划。
计算应纳税所得金额时,可通过下述两种方式来扣除企业职工工的工资,第一,当企来生产率增长的幅度较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高时,应纳所得额计算应准予将职工工资扣除;第二,处于计税标准内的工资总额可据实扣除,超过计税标准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效益,应用适合的方法,将职工的工资控制在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范围以内。
五、结语
税务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财务管理目标是使企业价值最大化,有效利用企业资源使企业价值全面增值;税务筹划目标是降低企业税务负担,直接影响企业税后利润,主要提高企业的价值。
由于税务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一致性的目标,通过税务筹划可有效促进企业实现财务管理目标。
税务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必须坚持以国家政策为基础,在相关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降低企业税负,全面提升企业税后利润。
参考文献:
[1]张明星.对企业税务筹划问题的认识与思考[J].中国集体经济,2014(19).
[2]徐亚玲.对我国税务筹划发展制约因素的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36).
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务筹划【2】
税务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复杂决策过程,是依据国家法律选择最优纳税方案的过程。
它不仅涉及企业内部的投资、经营、理财等各项活动,还与政府、税务机关以及相关组织有很大的关系。
税收对企业来说是一种强制性纯成本。